•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關于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范文

        關于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關于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關于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范文

        [案例一]自2012年2月份起至5月案發止,連某(16歲-18歲,以下同)伙同他人在學校返校日每周日下午,多次到某中學校園周邊或校內,自報家名,以收取保護費的名義對該校學生索要財物并進行名冊登記,如有不從,便拿板凳威脅,用拳打腳踢等手段對學生進行毆打,每次索要現金100元,50元、30元不等,在學校引起惡劣影響。

        [案例二]2012年12月,某專科學校學生劉某、趙某去校外飲酒,凌晨酒醉后翻墻回到宿舍,對其同學李某進行辱罵毆打,索要現金36.5元。李某母親出具證明證實李某不愿意去上學。

        [案例三]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徐某等5人在一起吃飯喝酒,因不滿意旁邊有人吹口哨,遂出手打人并致3人輕微傷,其中被打之人手機掉在地上,徐某上前將其拿走,機主因害怕加劇毆打未敢聲張。

        [案例四]2012年5月,王某得知其女朋友與趙某一起去唱歌,遂氣憤難平糾集一幫朋友去歌廳找趙某,在未認清趙某的前提下,王某伙同他人將一起唱歌的三人拉出歌廳,拳打腳踢,致三人輕微傷。

        [案例五]2011年12月,趙某與其朋友在一家娛樂廣場過生日,因酒后上廁所時看別人不順眼與別人發生爭執,引發打架,雙方用正在裝修使用的大理石邊角料、磚頭等互毆,趙某致對方重傷,趙某方有一人輕傷,雙方各有輕微傷若干。

        [案例六]2012年5月,趙某,女,為教訓某人,分別相約于某與鄭某兩幫人到某中學門口為自己出氣,但此人并未到達現場。于某等人先到達學校門口,將另一方前來幫趙某的鄭某等人誤認為是來打架的人,遂對其進行辱罵、挑釁,引起鄭某等人不滿,后趙某前來講和。在于某方離開時,鄭某等人趕上來就先前辱罵之事進行理論,雙方言語不和,遂順手持周邊的木棍、凳子、鐵鎖等工具相互毆打,致鄭某方一人輕傷,雙方輕微傷若干。

        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一直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究其根源,尋釁滋事罪的立法特點不可免責,其行為方式與搶劫、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的行為存在重合與交叉,不具有鮮明的獨立性,而搶劫、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又均是未成年人高發罪名,立法本身的模糊性為罪名的析疑埋下難以區分的隱患。

        一、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問題

        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涉及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及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在刑法體系上搶劫罪屬于侵財類犯罪,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善良社會風俗,二者保護的法益各有側重。從章節的安排次序、刑事責任年齡的起算、法定刑的設置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國對尋釁滋事和搶劫罪的打擊力度差別甚大。但刑法第293條第3項的“強拿硬要”與搶劫中的暴力脅迫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未成年人案件司法實踐中,有許多“強拿硬要”的尋釁滋事案件在定性上與搶劫極易混淆,不易區分。

        針對案例一,在實踐中有三種法律適用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連某選擇每周日到學校周邊索要錢財,占有別人財產的主觀故意非常明顯,收取保護費并登記在冊的行為不過是一種回避占有財產的托辭,從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來看,如果不是主觀上具有直接占有財產的目的,就不會固定選擇每周日到學校,同時其采取了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連某以收取保護費的名義,且確有記錄在冊的行為,其主觀上有以大欺小、耍威爭霸,尋求精神刺激的目的。鑒于其為未成年人,構成多次強拿硬要,并在學校引起惡劣影響,應當定性為尋釁滋事罪。第三種意見認為,連某未滿18周歲,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搶取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因搶劫數額較少,不宜認定為情節嚴重,不符合尋釁滋事特征,應當不視為犯罪,給予行政處罰。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其第8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處罰。

        同時,2008年6月2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第(一)項規定: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第(三)項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追訴。這對何為尋釁滋事行為的“情節惡劣”、“情節嚴重”予以了規定,解決了實務中許多眾說紛擾的問題。

        此次立法規定的目的在于,未成年人無論在生理上還是心理上均發展不成熟,主觀認識不足,自我控制能力差,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來看,對非法占有意圖不是特別明顯的,暴力、脅迫手段比較輕微,所得財物數額不大,對所在社會秩序造成一定惡劣影響的行為,可以考慮構成處罰較輕的尋釁滋事罪。

        從上述法律適用及規定,可以分析得出,案例一因具有“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秩序”,“情節嚴重”等要素,不宜認定為搶劫罪,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案例二因具有“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錢財數量不大”,“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仍可認定為是尋釁滋事罪。但此條的適用必須嚴格把握,案例二中被害人母親的證據應予以嚴格落實,不能因為為了滿足追訴標準的需要而故意引導被害人及其家屬做上述陳述。同樣對于第三起案件,起因僅為對方吹口哨看不慣,從而產生了無緣由地隨意毆打他人行為,其撿拾手機的行為與以非法占有財產為目的、使用暴力行為取得財產的搶劫罪具有明顯區別,理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二、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罪中的人身傷害問題

        從例舉的六起案例來看,案情中均有涉及人身傷害的行為。典型的人身傷害案件造成輕傷結果以上的通常以故意傷害罪進行評價,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第(一)項規定: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予以立案追訴。這表明只要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均可予以立案追訴,即沒有規定傷害結果程度的范圍。也就是說,對傷害程度的分級,包括輕微傷、輕傷、重傷、傷害致死均可入罪。同時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可以看出,“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及“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皆應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管理范疇。這又增加了刑法與行政法的區別難度。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區分難點有三,一是造成輕微傷是否應當入罪的問題,二是造成輕傷結果時應定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三是重傷以上結果是否應當從尋釁滋事轉化為故意傷害。

        區別的客觀標準還應從主客觀相一致入手。從法律規定來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分列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中,由于侵害行為的相似性,所以區分侵害法益不同必然成為區分二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從法益上分析,故意傷害罪侵犯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在主觀上應單純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動機比較明確;尋釁滋事侵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法益,此法益是指公共生活的一種穩定有序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人身安全規則等,所以在主觀上更多地表現出幾個主要特征,如通說的示威爭霸、逞強斗狠、開心取樂、發泄不滿、尋求刺激等。

        在案例四中,實務界有人認為,王某意欲收拾趙某,并對趙某進行毆打,為典型的故意傷害案件,但因結果未造成輕傷結果,無法用故意傷害進行評價,因而不構成犯罪,可轉治安處罰。還有人認為:王某雖在主觀故意上選擇報復趙某,但毆打對象并非僅選擇趙某,而是結伙將對方所在一起的三人一起毆打,毆打的對象已經超出了原本的對象范圍,逞現出逞強斗狠、發泄不滿的主觀狀態,并造成三人輕微傷,性質惡劣,同時在各地的量刑指導意見中也有對每造成輕微傷1人應增加1-3月量刑不等的規定,所以理應用尋釁滋事罪進行評價。從涉罪未成年人角度出發,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首先本案侵犯的法益確定。本案王某在主觀上僅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即使傷害的故意擴展至三人,也并不挑戰社會公共秩序,侵犯的法益僅是人身權利,不能因為擴大至三人的輕微傷就將犯罪的危害性擴展至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第二,本案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大。本案充其量不過是未成年人之間的打架行為,社會危害性低,不能因在結果上構不成輕傷,就以尋釁滋事的罪名入罪,不免將尋釁滋事罪罪名又落入當年流氓罪所稱的口袋罪之嫌。應當確立尋釁滋事罪是一個獨立罪名的思想,而不是故意傷害案件不構罪后的補充罪名。

        從上述觀點入手分析,在案例五中,因趙某的主觀動機具有隨意性,起因于無事生非、毫無緣由的故意找茬,挑戰的不僅是對方的人身權益,而更加包括對社會秩序的毀壞,所以應當將挑釁的一方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因雙方均有人身傷害結果,而將應戰的一方歸為故意傷害罪。如果證據能證明對方存在正當防衛,也可適用正當防衛。但趙某致人重傷的結果能否用尋釁滋事罪予以評價,是否應當將尋釁滋事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筆者認為從實務應用角度出發,應當從法定刑的綜合配置著手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予以了修改,增加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配置,但僅限于“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直至死刑。當在尋釁滋事行為中出現了重傷或死亡的結果,此時考慮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較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更易于司法應用。針對未成年人,因具有法定的量刑從輕情節,如果符合條件可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仍以尋釁滋事認定。這種認定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罪名統一的優點,在分別毆打不同個體的嫌疑人當中,回避了共同犯罪與實行過限認定的困難。如果可能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仍應以故意傷害罪認定。

        三、未成年人雙方臨時起意互相挑釁的互毆行為

        相關熱門標簽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久久综合网色天天 | 久久亚洲精精品中文字幕 | 亚洲情涩免费手机在线视频 | 亚洲中文字幕精品一区二区 | 亚洲中文欧美日韩在线 | 亚洲日韩中文字幕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