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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污水治理的總體思路,概括而言就是:“每個城市(縣鎮)建立一個污水廠”。用管網將全城的污水收集到污水廠,集中處理之后,排入江河湖海。這就是“集中式”污水處理思路。一直以來,集中式的處理模式就被廣泛的應用,各級政府已經將環保與“大型污水廠建設”劃上了等號。 但是,中國這么多年來的環保治理“越治越污”,其中最根本的原因當屬集中式處理這一總體思路了。
1.管網建設,中國城市不堪重負
從各種口徑的數字測算,大概可以得出一個概念,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網投資成本大概是污水廠的3-5倍,平均算4倍吧。如此一來,我們不難算出一個行業收益率:按照1000元/噸.天的污水廠投資成本,加上4000元配套管網投資,每天每噸的污水治理投資成本在5000元左右;作為這個投資的補償,即使按照0.8元/噸的居民排污費征收,每噸每天污水治理毛利大約在0.2元,以此補償5000元的投資成本,年回報率僅有1.46%,遠遠低于社會平均資金使用成本。換句話說,這個產業根本不具備市場化的基礎。
政府硬要將這個沒有市場化根基的產業推向市場,政府就不可避免地要背負起污水治理社會總投資成本的80%(管網錢),而僅僅將那20%拿出來市場化。這種嚴重失衡的投資結構,給本來就不算富裕的國家財政造成重大的負擔。毫無投資回報可言的管網投資,是國家財政權衡之后所不愿意負擔的。于是,很多“九五”計劃的污水處理廠拖到“十五”,“十五”拖到“十一五”……
大量的污水處理廠因為配套管網建設跟不上而“無污可治”,成為“曬太陽工程”。污水從污水廠旁邊流過,大量污染物依然直接進入河流湖海。
2.管網建設,中國農村無法實施
我國是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農村人口是城市人口的兩倍多,農村的村落分散,地廣人稀,生活污水和農副業產生的污水污染源分散難以大規模收集,經濟落后,配套設施不完善,禽畜養殖污水往往不經任何處理直排周邊水系或污染滲透底下水。污水收集管網建設無法實施。
一項以保護全國環境為目的的國策,假如在全國占2/3以上人口的區域無法實施,那我們很難想象這項國策最終能夠完成歷史使命。這就是中國,中國就必須考慮農村問題。
3.綜合國力支撐不了“集中式治污模式”
以下這組數據對比,能夠使我們量化理解上述的第1,2問題。
對比項污染源能源價格(石油)污水治理投資
30-40年代的美國2億人口20-30美元/桶4000億美元
現在的中國13億人口+世界工廠140美元/桶
在現行的“集中式治污模式”總體思路之下,大量的面子工程和在管網建設、污水廠的建設過程中產生各種暗箱操作不斷的產生,腐敗、漏洞滋生使得一個產業無法自身完成市場的良性循環。最終的結果是國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卻見不到成效,造成國家資源的大量浪費。這個結果已經被這么多年環境治理歷史結局所證明。環保產業因此被稱為“一個尷尬的朝陽產業”。
既然管網建設我們投資不起,那么,不建管網又如何?這一下子可以節省下80%的投資成本。不建管網,將一個污水廠“化整為零”,就是適合中國國情的基本思路。起碼,這個思路應當可以在農村或者經濟不發達的城鎮,取代現有的集中式污水處理思路。
化整為零(分散治理),是中國環境保護(污水治理)的必由之路!
4.一廠多點,節省管網:
--化整為零,突破中國污水治理資金瓶頸
目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普遍采用的工藝為普通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間歇式活性污泥)法、A-B法等,與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所采用的技術與工藝幾乎在同一水平上,必須配套大規模的管網來收集污水進行集中式的治理,投資費用十分高昂。
正如上一節所論述,管網的建設成本占整個污水處理項目社會總負擔的80%左右,而這一毫無效益可言的財政負擔,在我國現階段經濟承受能力之下,就成為了完成污水治理目標的最大障礙。
突破這一障礙的方法,就是在經濟實力不足以投資建設管網的地區,將一個規劃中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分成幾個,分別建設在城市納污水系周邊,原有城市排污口相對密集的地方。這樣,利用城鎮原有納污管網,就能夠既解決污水處理問題,又大幅度節省新增管網建設投入。
一廠多點,可以理解為將一個廠分成幾個分廠或者幾個車間,各自獨立完成污水處理任務。只不過這幾個車間依據城鎮原有排污口所在分布在不同位置。
理解小單元污水處理思路,也就同時解決了中國農村污水處理問題:村村自建污水廠。
當然,“集中式處理模式”主要考慮的是一個“規模效應”問題,也即是說,單位投資成本因為建設規模的擴大而下降。因此,一廠多點要考慮的技術因素就是如何尋找可以突破“規模效應”的低成本技術。
5.因地制宜,豐儉不拘
--靈活應用多種生態技術,追求最優性價比(最高“削減系數”)
要做到“一廠多點”或者實現農村的小規模污水處理單元,就必須應用“單位投資成本”和“單位運行成本”不受規模效應影響的技術。而這種技術體系,是存在的。這方面的技術實際上已經是十分成熟的,其中涵蓋了:接觸氧化法,人工濕地,泛氧化塘(穩定塘)等等。
一、治理目標
1、2014年底渭河流域水質控制目標
在生態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段水質基本達到Ⅳ類(即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實現水質基本變清。
2、2014年底在上游水質達到控制目標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斷面水質基本達到Ⅳ類,胭脂河按照新區規劃確定的功能區達到水功能區劃要求。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嚴把項目準入、堅決淘汰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高污染企業
堅決淘汰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高污染企業;淘汰工藝落后、高能耗、高污染的企業;對沒有能力進行污染治理、達標無望的排污企業要實施關閉;嚴格環境準入,禁止審批印染、造紙、果汁等高耗水、高排污項目以及對水環境有較大污染的化工企業。鼓勵經營狀況不佳、治污難度大的重點排污企業實施關閉或轉產。按照新頒布的《黃河流域(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61/224
-2011)督促排污企業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2012年6月前不達標的實施停產治理。年內完成省造紙廠關閉工作。
(二)抓好工業污染防治和管理
在不斷加強污染源監管的同時,積極督促重點排污企業對現有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督促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開工建設污水升級改造工程,力爭2012年8月底完成進行調試運行;對已完成污水升級改造工程的興包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廢水深度處理、提標改造工程、柴油機重工有限公司綜合廢水治理工程、市晁莊實業公司屠宰污水處理及配套設施工程,2012年6月30號完成驗收;對新建、擴建涉水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確保我市工業企業水污染物達標排放。對不能按照《黃河流域(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達標排放的企業,依法實施限期治理,掛牌督辦。
(三)開始建設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率
市城市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建設規模為日處理污水5萬噸,中水4萬噸。2009年8月24日正式投運以來,運營良好。2011年對一期除磷、脫氮進行提標改造,已進入調試運行,2012年6月30日前通過竣工驗收。為了解決我市處理能力不足的問題,力爭2012年4月開工建設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2013年底主體工程完工,2013年底建成投運。加大污水管網和中水處理能力建設,開工建設8.7公里的城市污水管網改造工程,污水處理廠中水項目投入運行,提高污水收集率和中水利用率。
(四)加強畜禽養殖監管,切實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加大配方施肥推廣力度,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減少不合理施肥,降低農業面源污染;完善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按照村收集、鎮(辦)轉運、縣處理的方式,解決鄉村垃圾污染問題;推廣綠色生態養殖模式,發揮發酵床養豬技術的示范作用,降低養殖過程中污染物排放和單位能耗。實施農村沼氣工程、有機肥加工示范工程建設,推廣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重點解決畜禽糞便污染帶來的環境問題,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無害化、資源化利用。加大市星光良種豬繁養殖有限公司生豬養殖、糞便和秸稈無害化加工的營運管理,2012年6月完成項目驗收;力爭2013年5月開工建設市趙村桑園興農奶牛養殖場糞便和秸稈無害化加工工程。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渭河治理綜合決策機制
市政府設立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環保局、考核辦、發改局、工發局、監察局、財政局、住建局、農林局、水利局、國土局、商務辦、電力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楊文博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具體日常工作。同時,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實行市級領導包抓、部門協抓,共同推進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嚴格責任考核,認真實施渭河治理獎懲機制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將污染防治目標和任務進行層層分解,逐級落實,措施和項目負責到人。要加強目標責任考核,從2012年起,全市要將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施定量和定性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考核各級領導班子政績的重要內容和干部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部門聯動,合力推進渭河治理向縱深發展
市發改局要做好重大污染治理項目的立項和國債資金的申報推進工作;市工發局要做好重污染企業的淘汰關閉工作;市財政局要積極做好污染治理的資金保障;市監察局要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市考核辦要將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施定量考核;市環保局是渭河污染治理的職能部門,要抓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信息報送和污染源監督管理、執法檢查等工作,并做好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要做好城鎮污水處理項目配套設施建設工作;市水利局在重點做好渭河生態基流保障、水土保持控制河流輸沙量和含沙量減少的同時,要嚴格控制入河口審批,按照三道控制線(水資源開發利用、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的管理要求,健全渭河區界斷面的水文監測管理體系,并配合環保部門做好污染源監控機水質監測,共同做好渭河污染物總量考核及生態補償工作;市農林局要抓好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工作,負責流域內植被恢復與保護;市工商局要及時吊銷淘汰關閉企業的營業執照,取締無照違法生產和違法排污企業。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好各自職責,形成政府主導、環保統籌、部門聯動、分工協作、合力推進的機制。
為進一步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提出的用三年時間使渭河水質變清和《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動方案(2012-2014年)》文件精神,結合市渭河流域污染防治2012-2014年目標責任和我市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治理目標
1、2014年底渭河流域水質控制目標
在生態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段水質基本達到Ⅳ類(即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實現水質基本變清。
2、2014年底在上游水質達到控制目標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斷面水質基本達到Ⅳ類,胭脂河按照新區規劃確定的功能區達到水功能區劃要求。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嚴把項目準入
嚴格項目準入,堅決杜絕不符合產業政策和高污染企業落戶,禁止審批印染、造紙、果汁等高耗水、高排污項目以及污染嚴重的化工企業。
(二)堅決淘汰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高污染企業
堅決淘汰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高污染企業;淘汰工藝落后、耗水高、難治理的企業;對無能力進行污染治理、達標無望的排污企業堅決予以關閉。對已停產多年的造紙完善相關關閉文件,2012年年底完成關閉工作。
(三)抓好工業污染防治和管理
在不斷加強污染源監管的同時,積極督促重點排污企業對現有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對已完成污水升級改造工程的興包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廢水深度處理、提標改造工程、柴油機重工有限公司綜合廢水治理工程、市晁莊實業公司屠宰污水處理及配套設施工程,2012年6月30號完成驗收;督促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開工建設污水升級改造工程,力爭2012年8月底完成進行調試運行。對新建、擴建涉水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對不能按照《黃河流域(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達標排放的企業,依法實施限期治理,掛牌督辦。
市城市污水處理廠一期除磷脫氮提標改工程已進入調試運行,力爭2012年6月30日通過竣工驗收。二期工程正在與投資方洽談,力爭2012年4月開工建設。2014年6月建成投入調試運行。
(四)加強畜禽養殖監管,切實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加大配方施肥推廣力度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減少不合理施肥,降低農業面源污染。示范推廣發酵床養豬技術,降低養殖過程中污染物排放和單位能耗。實施農村沼氣工程、有機肥加工示范工程建設,推廣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重點解決畜禽糞便污染帶來的環境問題,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無害化、資源化利用。
市星光良種豬繁養殖有限公司生豬養殖,糞便和秸稈無害化加工工程建成營運,2012年6月完成項目驗收;市趙村桑園興農奶牛養殖場糞便和秸稈無害化加工工程目前正在可研和環評階段,力爭2013年5月開工建設。
三、保障措施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切實摸清底子。為保證渭河三年變清行動的順利實施,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主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環保、水利、住建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的渭河三年變清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召開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動工作會議,全面傳達貫徹落實省、市相關文件精神,并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動實施方案》。同時,組織骨干技術人員力量,深入企業和沿渭鎮辦,進行拉網式排查,徹底摸清查實全市水質排放達標現狀,掌握第一手資料,為渭河水質治理提供詳實可靠依據,確保水污染治理工作扎實開展。
二是強化源頭治理,嚴控污染增量。嚴格落實排污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等“源頭防治”制度,堅決杜絕“兩高一資”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落戶,切實做到增產不增污。按照“財政投入、市場運作、社會融資”等資金運作模式,積極督促企業大力實施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工程,確保企業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全力加快農村面源污染治理進程,大力推行農村垃圾規范化處置,積極實施畜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有效遏制農村水質污染。
一、當前流域水污染防治體制機制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流域水污染防治還存在諸多問題,政策與法規體系尚不健全,資金投入不足,公眾參與缺乏,技術支撐體系薄弱等等,但最根本的問題還是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運行機制不夠協調,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部門協調問題未根本解決,運轉有效的統一綜合治理機制尚未形成
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個典型的涉及多個部門的事情,在現有的流域水污染管理體制框架中,有環保、水利、發改、建設等數個部門參與,以環保部門為主。多部門協作本身并不是問題的根源,目前的問題是,以環保為主的這個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部門沖突、特別是環保部門與水利部門在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域缺乏更有效協作,已成為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面臨的主要體制問題之一。水利和環保的部門沖突在流域管理中有集中體現,涉及規劃、水質監測、機構、水量調配和污染物總量控制、跨界污染管理監督、水污染糾紛調處等多個方面。在流域管理上,雙重管理體制矛盾突出,如七大流域管理機構均設置了水資源保護局,名義上接受水利部和國家環境保護部①的雙重領導,但事實上是水利部派出機構的性質,這制約了流域機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從部分流域的管理實踐來看,目前部門協調的難度要高于地區協調的難度。淮河十幾年的治污實踐表明,環保和水利兩部門共同牽頭的領導小組有名無實,是“十年淮河治污”效果不佳的重要體制原因之一。
(二)中央與地方在污染治理上的權責劃分和監管機制尚不健全
在中央和地方關于水污染防治的管理關系上,我國實行分級管理,即以行政區劃為單位,各區域的環保部門承擔主要的水污染防治職責,而上級環保部門對地方環保局只有指導權。由于地方環保部門是地方政府的職能部門,導致它容易成為地方利益的工具,不論是數據監測、污染控制,還是建設項目審批上都要被地方政府左右,而上級環保部門的監督也無法逾越當地政府的權威,如被國家環保部門責令關閉的企業卻為當地政府庇護。國家環保總局對地方環境管理的監督尚無力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在現行的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指揮棒下,地方政府往往以經濟發展作為優先考慮,對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環境政策難以落實到位。近兩年來,國家環保總局加大了對地方的監管力度,相繼推出了“區域限批”和“流域限批”等強有力的行政懲罰手段。但從長期來看,需要建立健全流域省界斷面水質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放責任制,使中央獎懲地方的標準明確、公開、公平,為地方的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穩定的預期和長期的激勵。
(三)流域管理體制與區域管理體制結合不夠
我國經濟社會管理體制是按照行政單元劃分的區域管理體制。流域管理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無論是水資源管理,還是水污染防治管理,都需要以流域為單元統籌規劃和治理。新《水法》規定,水資源管理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我國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管理體制是以行政區域管理為主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十分薄弱,在體制安排上存在較大缺陷。雖然《水污染防治法》也強調了水污染防治中流域管理的重要性,但實踐中水污染防治主要是“以地方行政區域管理為中心”的分割管理。例如,主要污染物減排的約束性指標是按省區分解的,并未分解到各流域。這種忽視流域的污染指標分解方法科學性不足,無法有效地將水污染減排與流域環境質量的改善建立聯系,容易形成各行政區污染責任不清,相互推諉責任,導致嚴重的越界水污染問題。
(四)政策體系還不完善,手段還不盡協調
首先,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側重末端治理,從源頭預防的政策較少。排污收費、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等都是針對污染物的末端治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雖然是針對源頭預防的,但其對象目前基本只涉及具體的建設項目。國家的重大計劃、規劃、產業政策中,預防水污染尚未成為政策制定時的主要考慮因素。其次,行政手段多,經濟激勵政策少。我國環境管理主要還是依靠命令控制型政策和行政手段,從“環評風暴”到“區域限批”,再到“流域限批”,雖然也有效果,但單純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來控制排污的做法,已不能解決當前我國復雜的水污染問題,尤其是跨行政區域的流域污染問題,必須綜合運用行政、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保險等多種政策和手段。第三,有關政策手段之間不夠協調。如水利部編制“水功能區劃”,國家環保總局編制“水環境功能區劃”,對同一流域,水利部門制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環保部門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漁業部門制定漁業發展規劃,交通部門制定水運規劃,這些規劃都與水污染防治相關,但有關規定卻往往不協調。環保和城建部門在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上也還存在不協調的地方。第四,注重工業領域的水污染治理,城市水污染防治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領域的政策有待加強。農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相關政策制定已嚴重滯后。
(五)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流域治理地區協調與合作機制還不健全
源于長期中央集權制的影響,政府間關系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結構,區域之間一直缺乏合作的傳統。只是近些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跨區域的經濟合作才有了一定的發展,而跨區域的環境合作才剛剛開始起步。目前的困境是,一方面中央政府還沒有為跨區域的合作(包括環境合作)提供一套切實可行的制度框架,地區之間的合作缺乏制度依據,也缺乏有效的議事程序和爭端解決辦法;另一方面,現有的合作關系并不是建立在市場機制基礎上的,導致流域內的地區合作缺乏動力機制。例如一些流域雖然建立了領導小組或者引入了聯席會議,但關系松散,尚不能相互激勵和約束。跨地區的流域污染防治共建共享平臺尚未建立,信息公開和通報制度不健全,不能確保流域各地區及時獲得準確、必要的水量和水質信息。補償機制是市場條件下實現跨行政區合作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我國在跨行政區的補償機制方面還十分薄弱。此外,流域水污染管理缺失的機制還有預警和應急管理制度,污染損害保險制
度,下游地區要求上游地區采取措施的制度等。
(六)對污染排放的監管體制效力不高,執行不到位
排污企業的監管主體是地方政府。很多排污企業有法不依、超標排放,“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這些現象有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但根子是地方政府執法不力、監管不力。國家法律對水污染管理責任的劃分,在《環境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各級地方政府都能嚴格履行其法定的環境監管職責,重點流域的水環境形勢不至于愈發嚴峻。現實中部分地方政府只顧眼前的經濟利益,甚至與排污企業之間存在利益勾連,導致對企業的污染監管力度有限,對很多水污染違法事件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方環保部門在財政經費以及人事上對于地方政府都有很強的依附性,雖然有大量關于環境保護、企業排污、嚴格執法方面的規定,環保目標也只好讓位于經濟發展目標。目前治污的大部分環節由行政主體來承擔,使得地方政府常常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也是導致監管失效的重要原因。此外,地方政府在促進當地產業結構調整方面的動力往往不足,而發展環境友好型產業是減緩水環境污染的根本途徑之一。如果環保目標不能真正納入地方政府的績效考核范圍,問責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上述現象就很難從根本上改變。
二、近期推進流域水污染防治體制機制改革的總體設想
我國流域水污染防治體制改革任務十分艱巨和復雜,改革進程需要分步推進。我們的研究認為,近期目標是,建立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污染防治綜合管理體制,加強流域各方的對話與協商,擴大民主協商的范圍和程度,建立流域、行政區域和部門的協商協調平臺,進一步合理劃分事權,統籌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促進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能力的增強。管理體制是改革的重點內容是,旨在建立“監管有力和權責明確、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部門協作和區域協調”的新體制。近期重點是建立跨部門、跨行政區域的高層次協調機構或機制。
管理機制安排是落實管理體制的具體途徑。機制建設和創新旨在建立有效監管、事權清晰、經濟激勵、社會參與的新機制,包括地方政府官員環保問責制,跨行政區環境合作機制,統一的信息監測和機制,經濟激勵機制,產業和企業監管機制,信息披露和公眾參與機制等方面。鑒于我國幅員遼闊,流域眾多,要分步加快體制機制創新,鼓勵實踐多種行之有效的流域水污染治理模式。
三、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體制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逐步理順流域水污染防治行政管理體制,增強環境治理的政府職能
以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行政管理體制為長遠目標,分步推進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機構改革。首先是在立足完善現有機構體系基礎上,加強部門協調協作。特別是要理清各部門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職責,包括水質管理與監測、水環境功能區劃、水功能區劃、流域水資源保護管理機構的關系等?環保部門作為水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監督執法職能。以環保部門牽頭,其他部門積極參與水污染防治,各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具體實施途徑可以通過在機構改革中調整“三定”方案來解決。與中央確立的大部制改革相適應,提升環境監管的部門職能。②但各部門權力的劃分應當清晰,避免職能交叉和重疊。部門的權力和義務應當均衡,制衡機制必須建立起來,對于行政不作為和瀆職現象,應有必要的懲罰措施。為了實現國家部門間的協調,可考慮在中央層面建立部門協調機制,統一協調部門與地區在流域管理中的規劃、標準和政策制定中的重大問題。隨著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調整,流域管理機構的運作應逐步實現流域管理決策權和執行權的分離。通過立法授權建立以利益相關方為主的現代流域機構。流域機構作為流域管理最重要的決策機構,獨立于任何國家機關,主要依據相關法規、規劃以及國務院分配給流域組織的任務開展工作。流域機構由流域內的主要利益相關者代表組成,以規劃、報告和協調為主要職責,流域內的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作為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流域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策。從較長時期來看,還可以逐步將環境監察職能納入垂直管理體制,避免地方政府對環境監察的過多干擾。
(二)建立常態化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監測評價制度,健全以地方政府為主的流域污染治理責任機制
將流域水污染治理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樹立正確政績觀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官員環保問責制,加強流域水污染治理政績考核,切實轉變發展方式,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2008年2月,國家環保總局牽頭組織了淮河流域污染治理核查,對淮河流域的山東、河南、安徽、江蘇幾省進行考核檢查,實踐證明通過簽訂責任書、落實檢查責任制,對于流域水污染防治能起到較好的成效。在此基礎上,應將臨時性的檢查上升為制度化的監測評價。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制度。建立問責指標體系,層層落實環保責任。將環保目標考核納入地方各級官員的任期績效考核和干部任用考察。建立科學的環保問責指標體系,具體指標包括: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節水指標、跨省斷面和行政區域內重點水功能區斷面水質指標(氨氮、總磷、COD等)、工業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率、城市污水處理率、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穩定達標率、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規模、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等。規范問責程序,健全問責制度,盡快實現環保問責的常態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要特別加強對重大污染事故的問責力度。
(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流域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內生發展機制
流域污染治理要與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投融資體制改革和運行管理機制創新,建立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資源環境稅收政策和消費政策。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和排污收費制度。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價,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城市生活用水推進階梯式水價,工業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將污水處理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政府實行強制征收,財政專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污水處理費。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補償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成本并使企業合理盈利的,由當地政府財政補足。污水處理費必須優先用于保證處理廠的運轉率和穩定達標率,多余部分用于管網的改造和建設。建立公共財政投入污染治理的穩定增長機制。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一個國家在經濟高速增長時期,環保投入要在一定時間內持續穩定占到國民生產總值的1.5%,才能有效地控制住污染;達到3.0%才能使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據有關部門測算,我國重點流域“十一五”期間水污染治理資金總需求約為4000億至4500億元,這么大的資金需求量不可能完全靠國家投資來完成,必須拓寬融資渠道,吸納
社會資金參與治污。因此要利用市場機制,推動治污基礎設施建設,建議盡快推出實施重點流域污水處理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推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單位加快轉制改企,推進污水、垃圾處理體制改革和產業化發展,提高處理廠(場)運行效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投資主體和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并強化監管。鼓勵排污單位委托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創新項目建管方式,進一步完善治污項目TOT、BOT等建設管理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探索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推進排污權有償取得制度,積極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在控制區與排污總量核定的基礎上,做好對企業的排污計量工作,合理分配排污量,合理制定排污有償使用價格。在同一水功能區的排污企業之間,試點實施排污權交易政策,讓企業自主選擇,購買排污權還是建治理設施,以降低總的污染治理成本。
(四)增強產業結構調整和區域發展規劃的作用,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實行流域內門檻統一的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從源頭上形成企業減少污染排放的長效機制
完善對工業污染源的監管機制。重新核定工業污染源的排污申報。加強對重點污染企業的在線監測,擴大監控范圍,有條件的地區要對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廢水排放在線自動監測裝置,及對飲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水質的實時監控。增加現場突擊檢查的頻次,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檢測。嚴格落實執法監管的各項措施,嚴厲打擊違法排放行為。建立健全企業退出機制,堅決淘汰污染嚴重企業。提高化工、醫藥、印染等高污染行業廢水排放標準,促使高污染企業主動退出,提高新增高污染項目的進入門檻。盡快出臺流域產業導向目錄,指導各地區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污染嚴重的企業堅決予以關閉。在媒體上公布關閉的污染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嚴格執行準入制度,實行區域限批和行業限批。按照各流域和地區的不同功能分區,采取不同的發展和保護策略。對于限制開發區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對一切可能產生水體污染的工農業生產全部予以禁止。對于生態功能緩沖區,對重點污染行為予以禁止。在上述兩類區域內,應落實區域和行業限批措施。根據各流域的環境容量狀況,對生產高污染高風險產品的化工、紡織、印染、造紙等行業實行行業限批。加強工業園區建設。鼓勵和引導產品附加值較高、管理完善、發展前景好的企業進入園區發展,理順產業鏈,發展循環經濟。鼓勵流域內的城區外遷企業和批準新上企業進入工業園區、開發區、鄉鎮工業集中區、循環經濟示范區。建立和完善園區污水處理系統,開展同區ISO14000和清潔生產審計,強化生態工業設計,減少整體污染排放。新建園區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把項目審批關,創建生態工業同。
(五)以互利共贏關系為紐帶,建立跨行政區的流域環境合作新機制
一是建立跨行政區的生態補償和糾紛調解機制。積極探索建立下游對上游水資源、水環境保護的補償,上游對下游超標排污或環境責任事故賠償的雙向責任機制。建立健全跨行政區的糾紛調解機制,包括協商機制、仲裁機制、法律訴訟機制等。二是開展跨區域執法合作。建立健全流域管理機構與流域各省區水利、環保部門的聯合執法制度;加強行政區域間的執法協作和部門間的行政執法合作,推進綜合執法。三是在區域經濟合作中加強環境合作。將環境合作納入區域經濟合作框架,統籌考慮經濟布局、產業布局和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行政區域間在市場準入機制和產業政策等方面加強合作,防止出現因準入門檻、政策尺度的差別而造成的污染轉移。在有條件的地區,促進區域間環保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通過設立流域內水資源或污水處理產業投資基金的形式,將地區間松散的行政合作轉變為緊密利益聯系的經濟合作。
(六)建立大型流域性水務集團、實施流域化綜合治理試點,將跨界治理責任內部化
針對我國水務行業區域自治、區域多治的特點,以及現階段普遍存在的流域水污染治理責任體系錯位、協調機制缺乏、監管職能分割、投資浪費等問題,開展建立大型流域性水務集團、實施流域化綜合管理試點顯得尤為重要。其基本思路是:在行業主管部門的主導與扶持下,選擇一到兩個流域,如跨省的淮河流域、以省內為主的湘江流域等,提出科學、統一的全流域發展規劃,在流域監管基礎上加大政府國債投資及轉移支付,明確流域化投資者主體地位等方面,開創性提出水務產業流域化綜合管理的方案以及相關政策研究。在操作上可以選擇國有控股、體制靈活、處理能力大、資金雄厚、運營規范、業務鏈條齊備等優勢的水務企業作為平臺,開展實施水務流域化綜合管理的試點。試點企業與試點地方政府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以“整體打包、總攬建設、流域化治理與管理”的思路和方案,積極參與淮河、太湖等流域治理,將屬于不同行政區的跨界水污染防治責任轉化為大型水務集團的內部責任,探索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流域性水務管理新體制和新路子。
(七)加強信息披露和公眾參與,形成有利于全社會參與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體制機制
加大信息溝通和資源共建共享,建立統一的信息監測和機制。環保、水利、發改等部門通力合作,盡快建立統一的江河湖庫水功能區監測、水環境監測的方法和評價標準體系。在各大流域構建國家級斷面、省級斷面、縣市斷面三級斷面監測體系。建立信息公開和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工作例會制度、流域水量水質信息共享制度以及水污染事故通報制度。將2006年2月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上升為條例或法律,切實保障和擴大公眾參與。水污染監測信息要通過媒體、網站和公報等形式向社會,使公眾能及時監督政府和企業的環境行為。流域管理機構、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水文、水功能區水質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水環境狀況信息。
(八)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流域水污染治理需要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和社會政策等多種手段,但要減少行政手段的使用,增加經濟手段的作用,提高法律手段的力度,從根本上形成依法治污的制度環境。抓緊健全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時修訂相關法律和條例,并鼓勵頒布地方性法規。發揮流域發展規劃的作用,提高規劃在流域環境治理中的地位和效力。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環境保護的目標任務出發,要適時調整水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標準,重點流域更應提高標準,并建立流域內污染防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對于流域上下游地區之間未能履行治污職責或不作為的問題,要建立必要的法律程序進行約束。
注釋:
一、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
我區以“生態立區”的戰略為指導思想,以水污染防治工作為重點,持續改善和提升轄區內“五湖一河”水環境質量。
一是強規劃。近年來,區政府與有關環保公司簽訂梁子湖流域、斧頭湖及金水河流域生態保護框架合作協議,區政府明確畜禽養殖的“三區”劃定及退養工作任務。江夏與咸寧共同編制《斧頭湖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對斧頭湖及水域周邊環境進行整治。
二是強方案。區政府制定魯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計劃從水產、畜禽、農業面源、村鎮生活污水等污染源著手,開展魯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擬定拆除湖泊漁業三網設施實施方案,對湖泊漁業三網設施拆除工作作出安排;擬定城鎮生活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生活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建設目標。區環委會先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方案任務分解表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點,將水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務及要點逐條分解落實。
二、加大投入,強化項目建設。
一是鞏固和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成果。五年來,我區連續實施環梁子湖流域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落實環湖村莊、集鎮生態建設的工作任務。
二是大力推進“清水入江”工程實施。經過長期論證和多方面努力,我區以PPP模式實施的“清水入江”工程正式啟動。工程總投資51.1億元,項目建設總周期15年,包含污水處理廠及雨污市政管網、湖泊水利工程、濕地、綠地、市政景觀配套等項目,建成后,日污水處理能力將達到57萬立方米。
三是全力保障“三網”拆除工作的開展。全區湖泊“三網”養殖總面積22.26萬畝,涉及5個街道辦事處,100個經營業主和1家國有企業,全力保障我區梁子湖(南北咀)、斧頭湖、魯湖、湯遜湖、上涉湖等湖區“三網”拆除工作。
三、完善機制,強化日常管理。
一是建立完善的大環保工作機制。區委、區政府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同部署、同考核,實施了江夏區生態環境保護考核制度,全區上下形成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考核的大環保工作機制。
二是建立“五個一”的大督查機制。即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制止,第一時間處罰,第一時間追責。排查各類企業,督促掛牌督辦企業按時完成限期治理任務。查封違法排污企業,實施按日計罰。
三是建立健全“湖長制”。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區黨政負責人為一級湖長,湖泊(河流)流經區域的街道負責人為二級湖長,環湖(河流)各村負責人為三級湖長。堅持水陸共治、部門聯治、全民群治的水污染治理模式,加強水管理、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維護水生態。
四、樹立典型,強化亮點打造。
近年來,我區在水污染治理工作中積極探索,樹立典型,打造了一批亮點工程。
一是打響了一場生態環境保衛戰爭。以梁子湖周邊村灣環境連片整治為示范點,開展生態修復示范項目建設。建立環湖濕地保護區,采取嚴控、慎批建設項目、禁止新增畜禽養殖項目等措施,保護沿湖周邊自然生態環境。推進以清潔生產、清潔養殖為主要內容的產業配套,著力打造有機食品基地,減少農業面源污染,大力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大力發展林果業,構筑生態屏障和生態修復系統。我區共創建省級生態街道3個,省級生態示范村50個;市級生態街道6個,市級生態示范村124個。
二是謀劃了一套污水收集處理系統。我區的“清水入江”工程,是湖北省第一個以PPP模式建設運營的項目,也是首個全收集、全處理、全回用工程。建成后將實現江夏區600平方公里城鎮化區域污水的“全收集、全處理、全回用”的總目標,有效解決污水轉輸和尾水排放的問題,促進湖泊保護目標實現。
三是打擊了一批非法采石采砂碼頭。區委、區政府成立非法碼頭、非法堆砂場、非法采砂船綜合治理指揮部,42家非法砂石碼頭全部取締,原非法砂石碼頭聚集的江灘全部清理完畢。
今年上半年,市區優良天數達標率為55.2%,排名全省第9。全市國考斷面Ⅰ-Ⅲ類水比例為87.5%,省考斷面Ⅰ-Ⅲ類水比例為75%,較2016年年均水質分別提高了25%和15%,均達到了省下達的年度目標62.5%和60%、無劣Ⅴ類斷面的要求。5個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Ⅰ-Ⅲ類水比例為100%。
重點工作方面:一是開展“263”專項行動。上半年,全市形成減煤能力22.8萬噸,關停、搬遷化工生產企業11家,實施太湖水污染治理48項重點工程,建成生活垃圾分類治理示范小區12個、鎮村試點4個;開展5個黑臭水體治理;建設城鎮污水收集管網55.91公里,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1個;全市禁養區內養殖場795個全部關閉,建設農業部標準化示范場1家、省級生態健康養殖示范場6家;啟動新區新材料產業園、索普化工基地、丹徒經濟開發區3家化工園區(集中區)VOCs綜合整治,75家重點企業完成治理。323家重點企業進行了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備案, 9000噸/年危險廢物焚燒項目建成并投入使用,5萬噸/年重金屬污泥處置項目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上半年新增危險廢物處置能力4.9萬噸,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能夠滿足危險廢物處置的需求。二是推進生態工程建設。2017年全市實施98個生態環境建設重點項目,上半年已完成投資約27.45億元,占年度投資總額的54%。三是強化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今年全市實施年度大氣污染防治項目239項,水污染防治項目63項,目前各類項目均在有序推進中。《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通過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時對土壤污染重點行業企業進行了空間位置遙感核實。四是深化重點片區環境綜合整治。今年西南片區整治實施5大類32項重點項目,諫壁片區實施19家企業29項污染治理任務,各項工程按序時進度推進,西南片區今年關閉的21家企業中有18家已關停或簽訂關停協議。
二、下半年重點舉措
1、協同各地各部門開展好“263”專項行動。一是堅決削減煤炭消費總量。加快推進電力、造紙、鋼鐵、水泥等重點行業減煤工作,“一企一策”制定減煤計劃、研究落實減煤舉措,確保全面完成今年減煤100萬噸以上的任務目標任務。二是堅決淘汰化工落后產能。按照“關停一批、轉移一批、升級一批、重組一批”的要求,開展化工企業專項整治,推動空間集中、產業集聚、生產集約,確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關停任務,其中,2017年底前要完成50%。三是堅決落實精準治污措施。組織實施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8大類48項年度重點工程,確保完成省政府下達的2017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標責任書。生活垃圾治理突出分類管理,促進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年內建成28個垃圾分類投放設施試點小區。黑臭水體治理突出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并舉,年內完成總長度40%的整治。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突出抓好禁養區、限養區的管理,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突出抓好工業源、移動源、生活源治理,年內重點工業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比2015年削減10%以上。環境隱患治理突出長江保護和治理,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確保重點環境風險企業入庫率達50%以上。四是堅決提升生態環保質效。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加強環境經濟政策調控、加強環境執法監管。對媒體曝光的、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突出問題,市“263”辦公室督促有關部門專題研究、抓緊解決,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結果。
2、扎實推進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治氣上,大力推進PM2.5和臭氧濃度的“雙控雙減”。實施8大類239項年度大氣治理工程,實現大型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改造全覆蓋,在所有化工園區開展廢氣泄漏檢測與修復,加強石化、化工、電子等重點行業有機物廢棄物治理,多措并舉削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在治水上,鞏固Ⅲ類,增加Ⅱ類,集中力量消滅劣Ⅴ類。深化“河長制 ”“斷面長制”的監管模式,實施8大類63項水污染治理工程,會同有關部門系統推進黑臭水體整治,積極推進控源截污、雨污分流、管網改造,加快構建水循環體系,力爭消滅劣Ⅴ類水體。在治土上,認真實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積極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有序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3、打造亮點,不斷提升生態保護水平。力推生態環境類項目建設。通過掛圖作戰、每月調度、定期督查等方式,確保98個生態環境重點項目扎實推進、取得實效。諫壁片區督促企業加快廢氣整治進度,確保完成29項企業污染治理項目。西南片區加快5大類32項重點整治任務的推進,確保產業轉型重點項目、山體和宕口生態修復、水系治理、落后產能企業關閉等任務全面完成。
關鍵詞:跨區域水污染 水資源保護 河流污染
一、跨區域水污染治理概述
(一) 跨行政區域水污染治理的含義
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水的流動性使水污染常常跨越多個區域,造成多區域水環境遭受威脅。本文所指的跨區域水污染是指因河流的跨區域性,在上下游水的流動性,引起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的水污染。
跨行政區域水污染治理的特點:
1.后果危害面廣
因河流的流動性,污染的速度不僅加快,而且使受危害的面積逐步擴大,如果不及時進行治理,那么會給污染源和河流下游遭受巨大損失。
2.恢復原狀困難
這是水污染的最本質的特點。河流有自身的自凈能力,一旦超過了自凈的界限,那么僅僅靠國家對其進行修復和改善,不僅需要的時間長,資金大,而且效果還不是特別明顯。
3.流域的客體性
蔡守秋教授認為;“水資源的一個重要的屬性就是地表水以河流、湖泊的形式呈地理結構狀匯集,并由此形成巨大的網絡系統。一定的自然江水區形成流域,一個流域是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不同的地理單元與水資源的特殊結合使流域呈現出多樣性,一個流域一部法律是古老的國際河流法留下的箴言。水資源的流域特征既是水資源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水資源管理的巨大難題。流域是自然形成的,而當今的行政管理區域都是因為行政的或者社會管理的需要而劃分的。流域通常被人分割為若干行政區劃,而在這些被分割的區域內部又有若干個水資源事務的部門,他們似乎分工明確,責任分明,但實際上這些被分割的行政區劃內部以及各部門間的所進行的與水資源開發利用有關的決策與行動,往往缺乏流域生態系統的綜合考慮,各自為政,以鄰為壑,權利競爭激烈,從而導致一場又一場“共有的悲劇”發生。”
二、我國跨區域水污染治理現狀
(一) 我國解決跨區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第五十六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面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第五十七條: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在《水法》和《污染防治法》中關于對跨區域水污染糾紛的治理的規定是有一定的區別,并未統一。《水法》認為先是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可用政府裁決,向法院。而在《污染防治法》中的規定只限于協商解決。
(二) 流域管理機構在跨區域水污染的治理中的尷尬處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指出:國務院水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在這一條中,既賦予了流域管理機構的管理和監督職責,又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監督職責,可是并沒有明確如果兩者的政策發生沖突時,應當怎么辦。而且,流域管理部門放眼全流域的利益,而政府只著眼于自身的發展,兩者發生沖突的可能性相當之大。第五十六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面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第五十七條: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這兩條水糾紛解決處理中,也并未顯現流域管理部門的職責。這不得不說對于流域管理機構在跨區域流域管理中適時充當著“打醬油”的角色。
以太湖流域為例,在1984年太湖流域管理局掛了水利部和環保局兩塊牌子,實行雙重領導,具有綜合執法功能,該局每年可以根據太湖的水量和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計算出太湖可以容納的排污總量指標,但是太湖流域管理局只能上報水利部,并通過部里反饋給環保總局,沒有權利對這個總量指標進行分解執行,更談不上督查。
(三) 政府在面對跨區域水污染糾紛中所扮演的角色
政府作為一個行政區域的“家長”,時時盼望著自己的“孩子”更強大,更富有,所以在面對各種能給本地區帶來利益的機會時,緊緊的抓住這些企業的“手”。為了本地區的GDP增長,為了能提高自己的政績,對于“三高”企業,盡情的放開各種優惠,一路綠燈讓他們暢行無阻。然而在這背后所造成的一系列環境危機,他們卻可以拿環保局問事,由于省市縣各級環保局是當地政府的職能部門,環保總局不掌握人、財、物,根本難以控制各級政府因為追求GDP績效和財力因素而對環保的漠視。對于環境問題,由于各個地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從而出現“公用地的悲劇。”如處于河流上游的地區禁令,不允許當地廠商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向河內排放,并投資購買污水凈化設備,以保證河流不受污染,但他無法阻止下游地區成為該項行動的受益者,因而下游地區可以在上游地區以高成本維持河流無污染的情況下無償享受清潔河流帶來的利益。在此情形下,上游地區對治理河流污染必然不會充分投入,同時還容易產生地區間的矛盾及沖突。如2002年7月初,淮河安徽段蚌埠闡向下游江蘇境內的洪澤湖泄洪,囤積在安徽、河南境內的大量工業污水,也一同被排入淮河,下瀉洪澤湖。供水所過之處,魚、蟹、蝦、河埠大面積死亡,昔日清澈的湖水變成黑褐色,不到一個月,洪澤湖、金湖等地的環湖特種水產養殖專業戶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一億元,致使不少養殖戶傾家蕩產。
三、我國跨區域水污染現狀的完善建議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健全法律法規
我們應該客觀的面對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加強法律法規的完善,進一步樹立和落實以綠色GDP為核心的科學發展觀。
(二)打破區域限制,加強流域管理機構的職能。
一條河流要經過多個行政區域,每個行政區域都對河流有管理監督的權利,必然會造成為己私利的混亂后果,所以在流域的管理上應當加強流域管理機構的職能,在法律法規中有所體現,使流域管理機構有強硬的管理和監督權。
(三)完善國內跨流域河流水污染防治立法
應盡快制定我國統一的河流污染防治基本法,并以此為基礎結合各個流域形成一個系統完善的河流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以達到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目的,從而避免地方保護主義以及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處理過程中法律適用所帶來的沖突。
(四)加強區域環評制度
在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的評價范圍僅僅局限于規劃和建設工程,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是環境影響評價的一種,不僅僅是著眼于行政區域的評價,也應當包括流域中環境評價,對于一個將要建設的項目,應當對流域所流經的區域都進行環境評價,盡能力著眼于全局,以減少為了本地區的利益而實施破壞環境的行為。
結語: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跨區域水污染問題所凸顯的問題日益嚴重,區域性的環境問題沒有得到好的解決就會演化成全國性的生態安全問題,而且環境治理的成效對河流沿岸的居民及用水居民的生活質量有重大影響,所以健全國家法律法規勢在必行,加強流域管理機構的職能以及加強區域環境評價制度是加強我國環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多重主體的努力下,希望我國跨區域水資源的管理日益完善,跨區域河流的水資源情況日益見好。
參考文獻:
[1]蔡守秋.環境與資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4.
[2]唐亞林.從行政分割到區域善治:長江三角洲區域政府合作模式的創新.政治與法律.2008,(12).
關鍵詞 地下水;地下水污染;地下水保護制度:污染治理體系
文/井柳 新劉偉 江王 東張濤
地下水是我國重要的城鄉供水水源;全國309個地級及以上城市的835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半以上為地下水型水源地。目前,我國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不容樂觀,局部地區出現重金屬和有機物超標現象,嚴重威脅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要“以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強化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面對我國嚴峻的地下水環境形勢,構建最嚴格的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勢在必行。
我國地下水環境形勢嚴峻地下水環境狀況不容樂觀
《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的監測點總數為4778個,其中國家級監測點800個。水質優良的監測點比例為10.4%,良好和較好的監測點比例分別為26.9%和3.1%,較差和極差的監測點比例分別為43.9%和15.7%。主要超標指標為總硬度、鐵、錳、溶解性總固體、“三氮”(亞硝酸鹽、硝酸鹽和氨氮)、硫酸鹽、氟化物、氯化物等。與2012年相比,有連續監測數據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總數為4196個,分布在185個城市,水質綜合變化以穩定為主,其中變差的監測點比例為18.0%。《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披露,華北平原局部地區存在地下水重金屬、有機物超標現象,主要污染指標是汞、鉻、鎘、鉛、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
經濟發展給地下水環境保護帶來壓力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城鎮人口不斷增加,城鎮化率大大提升,地下水環境保護壓力不斷升級。1978-2011年,城鎮人口由1.72億增加到6.9億;城鎮化率由18%增加到51%。城鎮化建設改變了地下水天然人滲補給條件,減少了地下水補給量,同時地下水開采量不斷提升,一些地區出現地下水超采現象,導致地下水位驟降,出現漏斗區域,并造成地面塌陷、海水入侵、土地鹽漬化等災害。另外,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斷增加,地下水污染事件時有發生。根據環境保護部2013年2月下旬至3月開展的華北平原排污企業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結果,涉水的25875家排污企業中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558件,對其中88家企業處以罰款,總額達613萬余元。
我國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不完善現有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制度
地下水資源保護相關制度。一是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2012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要求確立“三條紅線”,即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及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二是水權交易制度。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個人通過各種合理措施節約出的水資源,可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水的使用權有償轉換。
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制度。一是污染源普查及數據更新制度。2010年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啟動,對我國排放污染物的工業、農業、生活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調查,隨后又開展了污染源普查數據動態更新調查工作。二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011年環保部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規范了我國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填補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體系的空白。三是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對地下水來講,排污許可證制度屬于源頭預防范疇。四是地下水環境質量報告制度。國土和環保部門每年公布我國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中國國土資源公報》和《中國環境狀況公報》。
我國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體系,但從體系的完備程度和與時俱進角度看仍存在著很多問題。
地下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健全,環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順。目前我國頒布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的條款較少。《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僅涉及39項指標,遠不能滿足現階段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我國地下水環境管理體制不順,各部門職能劃分不清,存在交叉,沒有形成地下水環境保護的合力。
對地下水污染防治關注度低,缺少針對地下水污染源的管控制度。污染源普查范圍大、數量多,沒有針對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處置場、工工業園區、、石油化工企業、加油站和油庫、高爾夫球場、再生水灌溉區和礦產開采及加工區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開展深入調查。未建立地下水污染源長期監管機制,導致我國目前地下水環境底數不清,地下水污染防治手段和措施落后。《中國國土資源公報》和《中國環境狀況公報》每年的地下水環境質量信息,僅能反應出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不能對地下水源地和地下水特征污染源及其周邊的水質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無法指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國際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借鑒美國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框架
美國在地下水環境保護領域主要建立了以下六項制度。
統一管理與多部門合作制度。美國地下水環境保護工作由環保局、農業部、內政部和能源部共同管理,各有分工。
污染預防和長效監測制度。美國重視地下水污染源頭預防工作,對埋地油罐、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儲存池等均設置了防滲措施。目前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地下水監測系統,地下水監測點位共計約42000個。
調查評價與風險評估制度。1991年,美國啟動了國家水質評價計劃(NAwoA),大約每10年對水質趨勢進行一次評價。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ASTM)將健康風險分析評價與地下水污染治理相結合發展出RBCA(Risk-based Corrective Action)模式。
污染場地分級管理與整治制度。《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CERCLA,即超級基金法案)要求,對發現的污染場地進行相關認定,以可能給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的程度來劃分,并收錄到“國家優先名錄”上。
污染整治基金籌措制度。超級基金主要來源于對生產石油和某些無機化學制品行業征收的專門稅、聯邦財政撥款、年收入在200萬美元以上企業的附加稅、聯邦普通稅、基金利息和向違法者征收的罰款等。
信息共享與公眾參與制度。美國環保局網站上,公眾可以免費獲取一些地下水環境信息;超級基金項目報告也在該網站上公開。
歐盟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框架
歐盟在地下水環境保護領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項制度。
統一管理與多部門合作制度。“歐盟環境委員會”統一制定水環境相關的法律、標準,以水質監測為主,大部分成員國由環保部門負責,地礦、衛生、公共事務等部門參與。
長效監測與信息共享制度。歐盟多數成員國每年開展2~4次水質監測,并上報數據庫,多數數據可免費共享。
專家討論制度。基于水框架指令成立地下水工作組,80多位專家一年2次會議討論指令實施情況。
日本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框架
日本在地下水環境保護領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項制度。
統一管理制度。日本地下水環境管理的政府專職機構為其環境省下屬水、大氣環境局內設置的土壤環境科地下水室。
調查評價制度。2002年《土壤污染對策法》出臺,要求對土地環境狀況開展調查評價,當土地被判定特定有害物質超過標準時被指定為污染地域。日本開展地下水污染調查已有20多年,劃分出了不同污染程度區域,平均每年投資3000萬日元。
污染整治及基金籌措制度。《土壤污染對策法》要求污染行為人和土地所有者必須對污染地域采取對策,開展污染整治。當找不到污染行為人時,整治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土壤污染對策基金”可提供部分補助。“土壤污染對策基金”主要經費來源于土壤管理、委托工程、委托調查費用部分捐贈和民間自發捐款等。
我國最嚴格的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框架構建
我國地下水環境形勢不容樂觀,地下水污染正由點狀、條帶狀向面上擴散,由淺層向深層滲透,由城市向周邊蔓延。根據黨的十報告要求,我國亟需構建最嚴格的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最嚴格的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框架應當包括最嚴格的地下水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環境質量目標、污染預警機制、調查評價及污染治理體系、環境經濟政策等方面內容。
建立最嚴格的地下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進一步完善我國地下水法律、法規、標準體系,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技術指南。盡快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并明確對地下水環境監管相關要求;建議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條例,增強地下水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和《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出臺,標志著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正式納入了國家層面的決策,應積極落實《規劃》和《方案》要求,保障各項任務如期完成;盡快啟動我國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監測標準、修復際準等制定工作;修訂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編制地下水環境調查、評估、污染修復防控等技術指南。
建立統一管理與多部門合作制度
應厘清各部門在地下水工作領域的任務分工,充分發揮各自優勢,設立專門的地下水環境保護管理辦公室,聯合環保、國土、住建、水利、衛生、工信、農業等部門和單位,對全國地下水環境實施統一監管。環保部門主要負責對地下水污染源及水源地的環境監管,國土部門重點關注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水利部門重點關注地下水資源量變化情況,住建和衛生部重點關注水廠及飲用水水質狀況,工信部重點關注產業布局對地下水環境產生的影響,農業部重點關注農業面源對地下水環境的影響。
根據我國地下水環境現狀、地下水功能區劃和污染源分布情況開展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劃分為“一般保護區”、“防控區”和“治理區”,從宏觀上掌控和指導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污染預防和長效監測制度
應加強對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處置場、工業園區、石油化工企業、加油站和油庫、高爾夫球場、再生水灌溉區和礦產開采及加工區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的控制與管理,根據不同污染源特征,分別提出污染源頭控制要求,如加油站埋地油罐應設置雙層管或防滲池;面對我國城鎮化迅猛發展態勢,應加強對城鎮生活污水及固體廢物的管控,做好廢水、廢物收集處理及防滲措施,降低其對地下水環境的污染風險;建立地下水環境監測網和信息數據庫,形成監測井長期維護和數據定期上報機制。
建立地下水環境調查評價制度
我國雖然在重點區域、城市地下水動態監測和資源量評估方面獲得了大量數據,但這些難以完整描述地下水環境質量及污染情況,我國地下水污染底數仍然不清,應通過開展全國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的調查評估工作,以地下水源和特征污染源為重點調查對象,循序漸進,摸清家底,并建立地下水環境調查評價長效機制。
建立污染場地分級管理與整治制度
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按照污染場地及其周邊地下水功能和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建立優先整治清單,實施污染場地分級列管。對人體健康風險值超標或準備再度開發利用的場地,根據已確定的修復目標,開展相應修復工作。
建立污染整治基金籌措制度
厘清污染治理責任,實行“誰污染、誰負責、誰治理”;對于無主污染源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負責整治。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向污染地下水環境的工業企業征收整治基金。通過制定綠色信貸、保險、優惠稅率及污染場地再開發等輔助政策,鼓勵開發商及民間資金的流入。
建立信息共享與公眾參與制度
通過網絡平臺及咨詢熱線,向社會公開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價、污染場地整治等信息,接受公眾與媒體監督。
主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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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市政府今年工作思路,以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城市為目標,以異味、煙塵、粉塵、揚塵和水污染治理為重點,采取“一企一策、細節管理、分類施治”的辦法,突出抓好群眾反映的焦點熱點問題,進一步提升我市生態環境質量。
二、工作任務
今年共確定129個工業污染治理項目,預計總投資11.8億元。其中,大氣污染治理項目80個,預計總投資5.66億元;水污染治理項目49個,預計總投資6.14億元。
(一)工藝廢氣異味污染治理。列入治理任務的工藝廢氣排放企業,要嚴格按時限和要求完善廢氣治理設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新建廢氣排放項目,必須嚴格按照“三同時”的要求,安裝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并保證設施正常運轉,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引起跨界異味污染糾紛的鎮和生態經濟園區的魚粉廠等企業,要繼續實施異味治理,堅決杜絕跨界污染糾紛事件的再次發生;巨能金玉米要加快搬遷進度,確保按期完成搬遷任務,并在搬遷完成之前繼續加大廢氣異味治理力度。
(二)燃煤污染治理。列入治理任務的項目要嚴格按要求建設脫硫、脫氮和除塵等污染治理設施;鼓勵使用燃油、燃氣、電熱等清潔能源;劃定金海路―農圣街―黃海路―文圣街所圍區域為禁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區域;凡是處于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一律采用集中供熱,今后不再審批新建鍋爐;針對電力、鋼鐵、20蒸噸/時以上燃煤鍋爐等列入煙粉塵治理任務的企業,要進行煙粉塵治理設施改造,確保2014年6月底前完成,煙塵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和《省固定源大氣顆粒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1996-2011)等國家、地方標準。
(三)粉塵揚塵污染治理。產生工藝粉塵的工業項目要安裝粉塵收集或綜合利用裝置;大型的企業物料存儲場所,要根據存儲面積、存儲種類等因素,建設符合要求的防風抑塵裝置,切實做到廠區周圍無可見揚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道路施工、房屋拆遷、建筑施工工地等易起塵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城區主次干道要實施“機吸―沖刷―灑水―撿拾”等高效清潔的清掃作業方式,最大限度減少路面揚塵;建立環保、住建、公路、交通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有關防治揚塵污染的政策措施。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要包括防治揚塵污染內容,否則,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四)機動車尾氣治理和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全面開展機動車尾氣年檢和治理工作,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含汽油車、柴油汽車和雙燃料汽車)達到國Ⅰ及以上標準、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含柴油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標準,對經排氣污染檢驗合格的,以及按規定免于檢驗的新購置機動車,核發綠色環保檢驗標志。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按規定經排氣污染檢驗合格的,核發黃色環保檢驗標志。經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應當經維修治理后到原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經復檢合格的,核發相應的環保標志。未獲得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年審、掛牌及過戶,禁止上路行駛。由環保、商務、交通、財政、安監、質監、消防等部門聯合,組織開展油氣收集、回收利用工作,確保在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全部完成油氣回收治理任務,汽油油氣排放達到國家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五)秸稈焚燒污染防治。秸稈禁燒工作實行鎮街區屬地管理,按照領導干部包片、一般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組巡查的工作機制,由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負總責,分管領導同志集中精力靠上抓。麥收和秋收期間,市直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確定專人負責,加強秸稈禁燒工作的調度檢查。對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出現問題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工業廢水污染治理。環保部門要將重點企業水污染物治理項目納入年度減排重點工程,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不按規定規范排污口、偷排偷放和超總量、超標準排放廢水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利用滲井、滲坑、灣塘等排放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
(七)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繼續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各危廢產生單位要按要求加強本單位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環節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危險廢物管理機制,并定期開展危險廢物環境突發事故應急演練,切實增強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和處置能力。
三、組織實施
污染治理工作分五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6月8日-6月10日)。制定下發《市環境污染治理實施方案》,召開環境污染治理專項會議和片區分點會議,安排部署治理任務。
(二)制定措施階段(6月11日-6月20日)。按照“一企一策,細節管理,分類施治”的辦法,各企業、單位認真分析產生污染的環節和因素,有針對性地制定污染治理措施,環保部門、各鎮街區都要與有關企業簽訂污染治理責任書。
(三)集中整治階段(6月21日-9月30日)。根據制定的污染治理措施,各企業、單位要保障治理資金,組織專門施工力量,進行污染治理。工程結束后,按有關部門和各鎮街區與企業簽訂的責任書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視為完成治理任務。
(四)分類處置階段(10月1日-11月30日)。由市政府組織專門工作組,對治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單位,實施關、停、限產等分類處置措施。
(五)驗收總結階段(12月1日-12月15日)。治理工作結束后,各部門、鎮街區對治理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市政府寫出匯報,市政府成立驗收小組對各部門和鎮街區的治理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驗收評議,對治理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進行表彰獎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有關部門和鎮街區負責人為成員,具體負責治理工作的組織、監督、協調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鎮街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制定措施,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及時解決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定期通報考核。市政府把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納入2014年環保工作考核范圍,實行“一周一調度,一月一點評,半年一總結,一年一考核”的工作辦法,環境污染治理將作為年終市委、市政府綜合考核治污減排工作的主要內容。
(三)加強監督監管。環保部門要不斷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建立突擊檢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督促企業加快治理進度。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或不能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依法進行分類處置。對個別嚴重違法的污染單位,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齊抓共管,嚴厲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