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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范文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

        第1篇: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范文

            關鍵詞:團購模式;法律責任;市場準入;信用評級系統

            在中國,團購作為一種新興的電子商務網絡購物模式,穿越“”的硝煙,進入了“千團井噴”的時代。傳統的電子商務模式有七種,主要包括B2C(Business to Consumer)、B2B(Business to Business)、C2C(Consumer to Consumer)等;而團購在國際上通稱為B2T,即Business To Team,其本質是零散消費者集合起來購買大宗產品,以獲得最優價格的購物方式。

            一、網絡團購法律關系分析

            (一)團購現有模式

            團購1.0模式。該模式在網絡團購初見端倪時最為流行,是指有共同需要的消費者自發組織的直接與廠商發生關聯的團購行為。其最大缺陷在于發起人作為一般消費者,對整個團購過程缺乏規范作用,使得團購的發起、召集、與廠商談判等環節具有極大的偶然性,難以保障團購目的的順利實現。[1]

            團購2.0模式。該模式是效仿美國團購網站Groupon發展而來,其區別于1.0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第三方的加入和管理。它們本質是以賺取服務費或者產品差價收益為目的,為消費者和商家提供一個網絡團購服務平臺。一方面,與1.0模式一樣,消費者通過團購的高人氣來加大對于上游供應商的議價能力,以獲得實在的價格優惠;另一方面,商家看中大型團購網的廣告推廣效應,認可該平臺對推廣自家的餐飲、娛樂、美容等服務以及實物銷售的促進作用。

            (二)團購2.0模式中法律交易行為分析

            團購1.0模式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雙方產生的買賣糾紛通過新《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能得到較好的解決。在團購2.0模式中,第三方的介入方式花樣百出,使得原本的單純的交易關系趨于復雜。為了正確處理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必要厘清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團購各主體間的法律關系

            銷售商與全體團員屬于買賣合同關系。團員支付對價,銷售商負責提供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每個團員都與銷售商成立買賣合同關系,這與傳統的網絡購物毫無二致。

            團員與團購網站間以委托關系為主。專業組織者接受全員委托,基于全員意志與銷售商就商品或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并完成購買活動,團購結果由全體團員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另外,由于2.0模式中團員多采取團購網站會員注冊模式進行招募,團員與專業組織者間還存在著注冊合同等法律關系。

            團購網站與銷售商之間以委托買賣關系為主。在大多數團購中,銷售商很明確團購網站是受團員委托進行談判,而非團購結果的直接承受者,所以,專業組織者與銷售商之間成立買賣關系。但是隨著團購的迅速發展,這兩者之間的關系,除了買賣,逐漸趨于多樣化。

            2、團購網站的法律定位

            團購網站以專業組織者的身份介入網絡購物,是團購區別于傳統電子商務的最根本特點。目前,團購的內容早已從最初的實物銷售擴展到服務預訂領域,也就有了“實物”和“電子券”表現方式的兩種團購。

            在實物快遞方式的團購中,銷售商與團購網站形成居間合同或者行紀合同關系,團購網站作為居間人或者行紀人。[2]

        第2篇: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貿易;數字鴻溝。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模式和商務理念,不僅改變了企業本身的生產、經營與管理,而且給傳統國際貿易帶來了重大影響。電子商務促進了貿易效率的提高,降低了貿易成本,簡化了交易過程,但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也對國際貿易提出了新的挑戰。

        1對傳統國際貿易理論的沖擊。

        1.1對傳統的比較優勢理論的沖擊。

        傳統的比較優勢包括自然資源、資本、勞動力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差異。而在電子商務時代,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流貫穿于電子商務活動的始終,信息是電子商務重要構成要素,信息已經成為了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資源,信息比較優勢正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決定因素之一。信息比較優勢是指國與國之間對信息的生產、傳播、反饋與使用能力上的差異,信息技術因素已經成為企業競爭力和一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構成要素,國家或企業的信息處理效率成為其參與國際競爭的基礎和條件,信息基礎設施的發達程度和信息產業的規模比重都極大地影響了一國在國際貿易甚至世界經濟中的競爭實力和競爭地位。這種情況也使發展中國家原來具有的自然資源及廉價勞力的比較優勢和重要性降低,在信息流動的自由貿易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不少好處的同時,機遇與挑戰并存。

        1.2對赫———俄新古典理論的沖擊。

        赫———俄新古典國際貿易理論的基本前提是各國的要素豐裕程度不同,從而產生要素價格的差異,結論是一國利用相對較低價格的要素生產產品并進行國際貿易就可以獲得比較利益。該理論主要側重從供給方面分析國際貿易的產生,發展和流向,忽略了分析需求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電子商務的交易迅捷性和網絡互動性使需求成為一種主動創造性的行為,電子商務更加強調企業對客戶需求的滿足,企業的生產成為按需生產,定制生產,即可以根據網絡匯總的需求和市場信息的變化來迅速調整全球范圍內的生產,需求對國際貿易生產和流向起著越來越不可忽視的影響。因此,為修正傳統國際貿易理論在此方面的不足,以需求出發來分析國際貿易的產生和流向應當是現代國際貿易理論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的需要。

        2數字鴻溝可能加劇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

        隨著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日益廣泛,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日益顯現出來,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不斷加深的“數字鴻溝”。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文件,“數字鴻溝”是指由于信息和通信技術在全球的發展和應用,造成或拉大國與國之間以及國家內部群體之間的差距,這種差距尤其表現在掌握、應用信息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以及發展信息產業方面的差距。相關數據顯示,目前全球收入最高的1/5的發達國家人口擁有全球GDP的86%和因特網用戶的93%,而收入最低的1/5的發展中國家人口擁有全球GDP的1%和因特網用戶的0.2%。從中我們很容易看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信息化領域的差距遠遠大于目前南北經濟總量的差距。

        發達國家經濟實力強大,技術發達,電腦普及率高,企業人員素質高,而且信息化程度高,因此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具有先入為主的優勢,牢牢占據了信息革命和電子商務的制高點,也必將在國際貿易利益分配中占據有利的地位。而發展中國家目前大多尚處于工業化階段,部分國家處于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轉型時期,而在新一輪的電子商務競爭中,信息、人才、技術等成為生產函數中極為重要的內生變量,這客觀上弱化了發展中國家原有的普通勞動力、土地和資源優勢,降低了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競爭力,使得發展中國家在新的國際分工中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

        不僅如此,發展中國家要發展電子商務,在前期需要對信息技術和信息產業高投入,背負重債和財政困難的發展中國家無力承擔大規模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因此,發展中國家在與信息秩序和電子商務相關的規則制定中幾乎無發言權和影響力,在發達國家制定的電子商務和國際貿易的“游戲規則”中,發展國家容易被邊緣化,客觀上提高了他們參與國際貿易的門檻。

        這對原本處于劣勢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導致在新一輪的貿易利益分配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差距的拉大,加劇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擴大“南北差距”。

        3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影響。

        當前的有關國際貿易法律、法規大多是在傳統的國際貿易的基礎上制定的,而電子商務大多應用信息技術,以計算機網絡作為交易媒介,突破了傳統的有紙貿易,因此原有的法律法規很多已經與這種貿易方式不合拍,這必然對原有的法律、法規、國際慣例形成挑戰。

        3.1電子合同的法律規范問題。

        電子商務應用于國際貿易后,貿易合同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一是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是不見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形式的變化,給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的確定都出了一個難題,而且容易被改變和偽造。不僅如此,除了修改并完善現有合同法,適應新的國際貿易形式外,世界各國還面臨著制定電子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的方式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中的驗收、網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規范等作出規定。

        3.2電子商務中的管轄權問題。

        管轄權是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在電子商務參與國際貿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區、跨國界的特性,管轄權的沖突會更加普遍,如果管轄權得不到解決,會極大的影響訴訟效率。

        3.3知識產權問題。

        1994年GATT/WTO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所涉及,但不十分完善。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新問題隨之出現。(1)版權問題。如何解決網上版權保護問題已經引起WTO的注意。(2)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問題。(3)出版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電子商務領域保護知識產權問題上作了不少努力。今后,WTO面臨的政策挑戰主要有:如何修訂TRIPS協議,使之能夠全面陳述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如何和WIPO合作,對電子商務所引起的新概念(如域名)、新問題進行統一的界定,并采取一致的、國際通行的準則來保護知識產權。

        3.4其他問題。

        電子貨幣與網上支付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市場的法律規范問題、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等都是電子商務應用于國際貿易后不容回避的問題,世界各國必須在這些方面加強立法,才能保證國際貿易的順利開展。

        4電子商務的興起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戰。

        電子商務的興起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戰,現行的稅收在很多方面都無法適應于這種新型的商務模式,尤其是電子商務應用到國際貿易領域之后,使得原本復雜的問題更加煩瑣,引發了現行稅收制度的一系列矛盾。

        4.1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加劇。

        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問題之一,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大體有按照稅收控制要素即住所、機構、收入來源實行三種或兩種管轄權的,也有實行一種的。但不管實行怎樣的管轄權,大多堅持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但電子商務打破了傳統地域的界限,商業交易已經不存在地理界限,即使有也很難確定,大大加劇了跨國家、跨地區交易的發生。但是稅收還是必須由特定的國家主體來征收,而由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收入來源地和住所來源稅收,因此會引發一些沖突,例如重復征稅的問題。假設一個中國公民在美國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而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法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該公民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住所稅收管轄權,中國政府將有權向該公民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話,法國政府也有權向其征收流轉稅;而美國政府有可能以交易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其征稅。在傳統貿易中,可通過雙邊稅收協定來解決,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來源地及交易者身份都難以判定,從而增加了解決國與國稅收沖突的難度。

        4.2傳統貿易與網上貿易賦稅不公。

        首先,電子商務是虛擬的網絡交易,網絡貿易與服務經營往往比較隱蔽,一般稅務機關很難得到交易信息,因此難以對網上交易進行稽查,導致以有形交易為基礎的現行稅制難以對網上交易征稅,使得從事網絡交易的企業可以輕易避稅。其次,有些國家比如美國等國家為了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在線交易免稅或者實行較低的稅率。上述情形導致即使相同性質的交易,由于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最后承擔了輕重不同的賦稅,有悖稅收中性和平等原則。

        4.3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轉移問題。

        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更多依賴于軟件、計算機和通信網絡來進行,這樣必然增強了商業的流動性,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從而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對高稅率的國家和地區的消費者而言,會促使他們通過互聯網,從低稅率的國家和地區購買商品,此外電子商務加速了跨國公司的一體化,鼠標一點即可將其在高稅收國家和地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綜上,電子商務對不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產生了影響,使得不少國家國際貿易稅款流失,電子商務導致的國際貿易中的稅收轉移問題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4.4國家之間尤其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稅收征免方面存在分歧。

        由于電子商務能降低貿易成本,提高效率,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國際貿易的發展方向。而且美國等發達國家在信息技術、信息產業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已經在未來的電子商務領域占據了比較有利的位置。

        為了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一直堅決主張電子商務免稅。而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免稅區存有戒心,因為這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稅基的大幅縮小,稅收流失增加,財政實力大為削弱,從而南北經濟實力差距將進一步拉大。

        5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問題是國際貿易必須面對的新問題。

        隨著Internet的快速發展和普及,它所面臨的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熱點。尤其是近年來,在國際國內有關非法侵入計算機網絡的事件層出不窮,給各國的經濟造成了重大損失。在Internet上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一個首要問題就是要解決商務活動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任何電子商務系統必須在安全策略的指導下建立一個完整的綜合保障體系,來規避信息傳輸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法律風險,滿足開展電子商務所需的機密性、認證性、完整性、可訪問性、防御性、不可否認性和合法性等安全性要求。

        只要能滿足這些條件,電子商務活動才能順利開展,與此相關的貿易活動才得以順利展開,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1]周升起等著:《國際電子商務》[M].中國對外貿易出版社2002年版。

        [2]婁策群,王偉軍著:《電子商務政策法規導論》[M].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劉剛著:《網上支付與電子銀行》[M].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齊玲:《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及國際貿易立法的影響》[J].《江漢論壇》2000年第12期。

        [5]王有剛,龔應梅:《論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帶來的影響》[J].《商業研究》2004年第18期。

        第3篇: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 消費者權益 面臨問題 政策建議

        在信息高速發展的現時代,電子商務仿佛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商業環境中,越來越廣泛地得到消費者認可;另一方面,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嚴峻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最大威脅來自于消費產品及服務的可用性。既使消費者確認了經營者的真實性,鑒別了消費品的完整性,在實際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樣可能導致信任危機。可用性一般可分為三個方面:第一,消費者本身對商品是否需要。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實、有效。第三,消費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面臨的問題,歸納如下:

        1.網絡消費欺詐問題。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手段針對網絡消費欺詐。信用缺失、網絡消費欺詐現象嚴重出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網絡的虛擬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虛假信息及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甚至涉及欺詐活動與非法傳銷。

        2.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1)延遲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務無法保證。

        3.網絡支付安全問題。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后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4.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網絡隱私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黑客技術的發展,對消費者隱私權構成侵犯的最大風險來自于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利用。網絡隱私一旦被濫用,將給消費者個人帶來難以想象的后果和網絡秩序的混亂。

        5.網絡消費糾紛和消費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問題。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網為運行平臺進行的商務活動,而互聯網的無國界特性打破了疆界的界限,并動搖了在傳統的地域基礎上形成的司法管轄基礎。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難判斷網上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而將其對應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轄區域就更為困難。

        二、對電子商務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建議

        1.立法先行,充實,完善現行法律體系。對于網絡支付安全,除了采取當事人自律規范、從網絡技術上確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立法內容應當考慮以下幾點: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制定隱私保護政策與措施并予以公示,對消費者面臨的隱私風險有說明和提示義務,對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限制、禁止使用的義務。 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可以援引作為依據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但這些法律調整的主要對象是傳統的交易形式,并沒有將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性考慮在內。就目前情況而言,國家已經制定出相應的電子商務法規,但遠遠不能解決實際中的糾紛,有待從信息披露、合同履行、格式條款、個人數據保護、意外損失的風險承擔等方面規范網絡經營者的義務進一步完善。

        2.發揮公權力量,加強網上交易監>文秘站:

        3.加強信用制度,健全全社會信用體系。通過法律規定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具有在線信息披露義務,包括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和交易條件信息。建立一個統一的、覆蓋面廣的信用體系,將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記錄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從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這樣,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網上消費才能變得更加輕松和可靠。

        4.規避風險,選擇CA中心。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CA認證中心作為 PKI 中最重要的角色,同時作為第三方機構來面對消費者和經營者。CA 中心主要通過在互聯網上給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發放各種電子證書,以確保消費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權益。選擇標準:第一,需要具備相關資質。第二,選擇服務領域廣泛、公正、全面的認證中心。第三,選擇技術比較全面的認證中心。第四,選擇管理嚴格、服務規范的認證中心。

        5.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傳統的消費市場中,隱私保護一般不屬于消費者保護的突出問題,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未做特別的規定。但在網上交易中,消費者隱私保護變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特別的規則或法律條文,加強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同時消費者也需要提高自己的隱私保護意識和保護技能,盡量減少隱私暴露的機會。

        第4篇: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范文

        關鍵詞:合同;風險;防范

        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確立,在面臨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法律風險防范問題已成為企業運營和發展所面臨的重大課題,成為風險管理體系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結合筆者多年來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經驗,在企業面臨的多重風險環境下,合同法律風險是最多發性的,也是最薄弱的一環,合同風險是企業對外經濟交往中最主要的風險之一,合同是企業對外經營的基本法律形式,企業的經營管理主要是圍繞合同履行產生預期經濟效益而展開的,通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合同風險的發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此,本文現就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風險及解決措施總結如下,以期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有所借鑒、參考。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一)簽約主體風險

        主體風險主要指由于簽約對方存在主體瑕疵,而導致履約不能的情形,一般情況下,主要包括商務資質和專業技術資質的瑕疵,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商務資質主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證、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對方當事人是銷售商,還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產品授權書及銷售商提交的產品生產企業主要商務資質。專業技術資質主要包括技術資質、生產資質、經營資質、安全資質、維修資質、認證證書、產品檢測報告、知識產權證書、環境評價報告書等。

        在簽訂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對方的資質,交易各方就合同具體事宜的談判才有實質性意義

        (二)合同形式風險

        合同簽訂的形式應按照《合同法》內容執行,關系本單位或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以確保合同的規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據可依。但從本單位的實踐看,相當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甚至口頭形式,如若將來一旦發生合同履行糾紛,這實際上為解決糾紛埋下了隱患,會導致法律證據的不足,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合同條款風險

        合同內容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指貨物、工程項目等)、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售后服務方式等內容)、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在實踐中,由于合同簽訂人員法律素質低下,導致合同主要條款短缺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決爭議的方法,而合同簽訂一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鑒于通過訴訟解決時間較長,執意要選擇仲裁解決方式,但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而導致不適用仲裁解決方式。

        (四)盡職審查風險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項目)的履行需要經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先行批準后方可實施,但合同簽訂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未審查相關批準文件,雖然合同主要條款俱備,但也是一紙空文。又如合同中設立了擔保條款,規定了第三人義務的,如果缺乏對其擔保能力的必要審查,未明確擔保方式、期限和范圍,同樣也會對合同的履行構成威脅。

        (五)合同生效阻卻風險

        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環境、政治環境和經濟環境的影響,合同的履行同樣和外部環境息息相關。實踐中,部分合同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登記的,未在合同中約定批準或登記生效條款;需經過公證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約定公證生效條款,同樣構成對合同生效的潛在威脅。

        (六)不可抗力風險

        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個別合同沒有把自然或社會因素導致的不可抗力考慮在內,當由于這些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導致己方違約時,就無法將該因素作為己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責條款,為己方承擔違約責任埋下了隱患。

        二、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總體目標

        企業合同法律防范機制的總體目標是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境,運用科學的方法,全面、系統地識別和分析合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保障企業的依法經營,以制度、流程建設為重點,形成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長效機制,實現對合同法律風險全面、規范、動態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風險控制能力,降低整體法律風險水平,為企業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創造條件。

        三、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律風險識別的系統性

        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運用結構化、系統化的方法識別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即通過對法律風險的準確分類,按照企業的內部管理職能和運作流程,全面梳理企業在合同簽訂、履行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二)合同法律風險分析的科學性

        科學的法律風險應該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結合,只有對所有識別出來的法律風險,進行量化測評,將具有不同領域、不同部門的合同風險,統一用可能性、損失度和風險期望值等指標來衡量,才能使各種風險之間具有可比性,使企業合同管理工作找到從事后救濟到事前防范的切入點。

        (三)機制運行的持續性

        法律風險伴隨著合同調研、簽訂、履行的整個過程,對風險的管理和控制應該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風險的種類、性質、影響范圍和表現形式也在不斷變化,決定了風險防范機制也應該是持續運行、動態調整的。

        第5篇: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范文

        關鍵詞:互聯網支付 新興電子支付 現狀 發展趨勢

        一、互聯網支付的概念

        互聯網支付是以計算機及網絡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信息的電子數據取代傳統的支付工具用于資金流轉,并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是一套完整的網絡商務經營及管理信息系統。支付產業的發展,需要產業鏈上各方的合作與發展。電子支付主要涉及產業鏈上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戶之間的關系,他們各自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他們的競爭與合作正不斷演繹著這個市場中的新規則。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戶是電子支付市場的培育者,三者缺一不可。在網上支付中,消費者與商家和銀行間存在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關系,即買賣合同和金融服務合同。

        二、互聯網支付的特點

        分析這種支付模式的特征時,可以發現由事物本質屬性影射出其潛藏的不安全因素。大體有以下幾點:

        1. 網絡技術安全存在隱患

        網上銀行的電子支付是在無紙化環境下進行的,這就必須從技術上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保證交易數據不被竊取篡改。于是人們就開始質疑信息數字化后數據傳輸過程中信息丟失、重復、錯序、篡改等安全性問題;

        2. 虛擬交易風險

        網上支付的工作環境是基于一個開放的系統平臺之中,交易雙方的身份置于虛擬世界中,這無疑增加了電子支付的風險;

        3. 基礎設施的尚待發展

        網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進的通信手段,對軟硬件設施的要求很高,技術軟件不成熟就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所以,研制出一套無懈可擊的互聯網支付系統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133229.cOM

        4. 法律法規的完善作為保障

        網上支付是交易雙方實現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電子商務得以發展的基礎條件。可是,網上支付的風險并不僅限于消費者購物支付過程中的問題,還包括糾紛出現后銀行或其他發行機構的責任問題以及網上支付工具資金劃撥系統等問題。因此明確參與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才能更好地解決糾紛,進而預防糾紛。

        三、互聯網支付現狀和發展趨勢

        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網絡購物使用率為25%,用戶人數達到6329萬人,網上支付和網上銀行則極大地推動了網絡購物的發展, 2008年,中國網上支付市場發展十分迅速,交易規模從07年的976億元飆升到08年的2734億元,同比迅增181%,遠高于網絡經濟的49.2%的增速,成為互聯網發展最快的行業。 在網民使用網上支付的原因中,“足不出戶就可完成支付過程”、“節省時間并可以全天候使用”成為了網民使用網上支付的最主要理由。可見,便捷、不受時空限制已經成了網民的基本需求之一。

        1. 持續上升的用戶數量和交易額

        未來5年之內中國網上購物市場的用戶數量將會進一步增長。各項環境的改善,使網絡購物的優勢進一步凸現,交易額也將有較大的提高。預計到2010年中國網上購物市場市場的用戶數將達到7400萬人,交易額將可能達到1800億元。

        2. 競爭加劇,導致市場快速走向成熟

        隨著進入者的增多,競爭將更加劇烈,主要表現為資金的大量投入以及競爭方式的多樣化,競爭將產生兩方面的結果:一方面,一些購物網站逐步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服務,為用戶提供良好的交易環境,積累了龐大的顧客基礎,形成明顯的網絡經濟效應;而一些規模較小的網站則不堪重負,逐漸退出市場。另一方面,市場的競爭吸引了各界的極大關注,培育了人們網上交易的習慣,加深參與度,給網絡購物市場帶來繁榮。

        3. 多模式融合與創新,盡顯資源優勢

        目前的電子商務越來越呈現出一種融合的趨勢,交易的雙方更看中的是交易平臺的便捷和安全,而不是交易對方的身份——是個人還是商家。越來越多的b2c電子商務網站開始向c2c交易提供平臺,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b2c交易開始用p2p的支付工具進行支付,從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商來說,打通b2b、b2c、c2c之間的支付界限也是提高自身吸引力的重要手段。

        4. 網站收費成為必然

        目前中國的電子商務市場仍以免費為主流,并且這種主流至少將延續幾年的時間,但收費是必然的趨勢。收費將產生以下兩方面效應:一方面能提高賣家網上經營的誠信度,只要交費,像隨意開店、靠虛假交易騙取誠信積分等現象將大有好轉;另一方面,網站一旦擁有費用來源,便可以很好地加強和穩定網站的各方面建設,包括交易系統完善、員工在職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顧客關系管理等,將壯大企業成長的力量。

        5. 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應用到支付領域

        在安全認證領域內,單一模式的認證會慢慢被雙因子認證所取代,越來越多的新技術例如:指紋識別、聲音識別、虹膜識別等生物學技術將更廣泛地應用于金融服務領域。2003年11月,聯合銀行家銀行采納了digital persona公司的u are u online指紋識別解決方案,用戶登陸web頁面不再需要輸入密碼。而comdot公司正在推出一種語音激活的信用卡beepcard,用戶必須通過語音輸入密碼進行驗證,即使竊賊盜得信用卡甚至密碼也難以進行盜刷。隨著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被應用到互聯網支付領域并逐漸得以推廣。

        6. 中國互聯網支付在國際支付網絡中地位將越來越重要

        國際化主要表現為:一是資本的國際化;二是交易的國際化。中國網絡購物市場無疑具有極好的發展前景和潛力,這將吸引各種國外投資資金的大規模進入;互聯網開放、無時空限制的特點有利于企業迅速擴大業務規模和品牌效應。

        參考文獻:

        [1]cnnic《第2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

        [2]艾瑞,《2008-2009年中國網上支付行業發展報告》.

        [3]易寶支付ceo唐彬,互聯網支付行業正值春天(.cn ).

        [4]國內網絡支付市場現狀分析(tech.qq.com).

        第6篇: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范文

        關鍵詞:網絡銀行;安全;網絡化;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一、網絡銀行概況

        網上銀行又稱網絡銀行、在線銀行,是指銀行利用Internet技術,通過Internet向客戶提供開戶、銷戶、查詢、對賬、行內轉賬、跨行轉賬、信貸、網上證券、投資理財等傳統服務項目,使客戶可以足不出戶就能夠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個人投資等。可以說,網上銀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虛擬銀行柜臺。

        網絡銀行突破了時空局限,改變了銀行與客戶的聯系方式,從而削弱了傳統銀行分支機構網點的重要性,將使傳統銀行業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數量減少。網絡銀行能突破傳統銀行的局限,提供一攬子高附加值的綜合金融服務。它不僅對傳統銀行的存款、現金管理、資金結算、投資等零售業務及部分批發銀行業務構成競爭性威脅,而且在信息、綜合金融服務及個性化金融服務方面也帶來嚴峻挑戰。另外,網絡銀行能大幅度降低銀行交易成本。

        二、我國網絡銀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1、網絡安全方面。網絡安全是網絡銀行發展的核心問題,網絡支付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1)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信息的特定接收人和發出人才能讀懂信息;(2)信息真實完整性,即信息在網絡傳播時不會被篡改;(3)信息的確定性,即信息的發出和接收者均不可抵賴已收到的信息。銀行業的網絡運行是有技術風險的,這與網絡系統的可靠性、穩定性、安全性密切關聯。

        2、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的金融立法相對滯后,網絡銀行的政策法規建設不夠健全,網絡銀行監管機制落后。雖然我國已先后實施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但現有的法律依然遠遠不能滿足網絡銀行業務監管的需要。央行對商業銀行傳統的監管方式和手段在網絡銀行時代,其監管效率、質量以及輻射面都大打折扣。

        3、技術水平落后。我國網絡基礎建設及技術水平落后、信息化程度偏低阻礙了網絡銀行的推廣與發展。

        4、監管制度、網絡交易立法不夠健全。我國的金融立法工作相對滯后,網絡金融立法還處于醞釀和發展中。目前,網絡銀行采用的規則都是協議,出現爭端時責任的認定、承擔、仲裁結果執行等復雜的法律關系問題是現有條件下難以解決的。隨著網絡銀行的發展,各銀行、高科技企業勢必為爭奪市場和客戶展開激烈競爭,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國網絡銀行發展主要對策

        1、加強網上支付安全。為了解決網上交易和支付中的安全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和十幾家商業銀行早就于1999年8月建立了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CFCA作為―個權威的、可信賴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機構,專門提供基于PKI(公開密鑰基礎設施)的數字證書服務,為參與網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的基礎,建立彼此信任的機制。此外,商業銀行通過與在線支付公司以及國際信用卡組織合作,為各種行業的網絡商戶提供安全而快捷的網上支付解決方案,通過采用數字簽名(DS)、全球互通付款的安全技術、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T)、國際通用數據安全傳輸認證SSL128位加密保護等國際先進安全措施確保網上支付安全,從而提供了快速、簡單的安全驗證服務。2005年4月1日正式實施的《電子簽名法》確立了網上支付、數字簽名的法律依據,確定了電子合同、數字簽名與紙合同的同等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從網上貿易來看,它確定了網上交易參與者的合法身份,增加了交易雙方的信用度,進一步確保交易雙方實現安全的網上交易和支付。

        2、盡快建立或完善各類有關網絡銀行和在線支付的法律法規。必須完善有關法律條文,對在網上銀行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進行嚴懲,必須根據網上金融業的實際情況,修改或制定適用于網絡銀行操作運行的法律規范,同時我國應加強與國際刑警組織以及世界各國金融司法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聯系和磋商,制定共同打擊網絡金融犯罪和調控網絡金融業風險責任承擔的國際條約,來確保網絡金融業的順利發展。大力營造網絡銀行發展的外部環境,擴大網絡銀行的生存空間。首先,政府應加大網絡銀行信息系統建設,加快技術研發,降低網絡資費,提高我國網絡的普及率,增加網絡用戶,形成規模效應。同時,應利用各種方式和手段,增大網絡銀行的營銷力度;其次,強化網絡銀行的立法和監管,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保證網絡銀行的交易安全。完善網絡銀行發展的法律環境,盡快制定執行我國有關電子商務、電子資金轉移、電子簽名等與我國網絡銀行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和規范全國統一的安全認證體系,制定網絡銀行統一的業務標準,統一網絡銀行的準入標準;加強網上銀行監管及風險防范,在技術上爭取創新與突破,保證網絡銀行運行的安全、有效。

        3、加強信息系統建設。目前,我國金融電子化建設相對滯后,各家商業銀行的支付信息系統普遍適應不了網絡銀行發展。為此,人行在網絡基礎設施建成的基礎上已開始大力實施中國國家化支付系統(CNAPS)的建設。CNAPS為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提供―個良好的支付平臺,為人們體驗電子支付的優越性,接受電子貨幣打下基礎。

        4、加快網絡銀行高素質人才的培養。網絡銀行決定了計算機網絡和金融的高度滲透性,既懂金融又懂網絡的人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迅速、準確地把握市場脈搏并做出積極回應。因此,我們既要努力引進人才和國外先進智力,又要努力建設一支既懂信息技術又懂電子商務規則和網絡銀行運作的復合型人才隊伍。

        (作者單位:聊城大學東昌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阮平生等.網上銀行及制度創新,2003.

        第7篇: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范文

        關鍵詞 B2C 冷卻期 消費者權益 社會責任本位

        一、冷卻期制度概述

        冷卻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消費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無條件地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的制度。冷卻期制度是直接賦予消費者單方以反悔權,對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的一種途徑和方法,在很多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組織的立法中都有規定。

        冷卻期制度源于英國1964年《租賃買賣法》“冷卻期”條款,該法第4條規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隨時以書面文書通知解除合同,而將物品返還。1974年《消費信用法》在繼承這一理念的基礎確上進一步完善,將適用范圍擴大到除土地抵押外的消費信用合同。美國1974年修正的《消費信用保護法》規定信用接受者有取消合同的權利,該法第125條規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債權者即信用供給人要明確告知消費者擁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權利,期限是從交付記載著這一事項的書面文件之日開始,到第3個交易日的午夜為止;消費者行使解除權時,沒有交付費用的義務,債權者在受領解除通知書后10日內必須返還從債務者處接受的頭金,債務者則要全部返還接受的商品。德國1974年修訂的《分期付款買賣法》規定買方有撤銷合同的權利,該法第1條d規定,分期付款買賣的買受人于締約后一個星期內,得以書面撤銷契約之權利。日本在分期付款銷售和訪問買賣中規定作為買方的消費者有權取消合同,根據1976年的《訪問販賣法》(1988年修訂,2001年改名為《特定商業交易法》)第6條規定,販賣人在營業所等地以外的場所,對特定商品接受買賣合同條款的購買人,或販賣人在營業所等地以外的場所,就該特定商品簽訂買賣合同時的購買人,可以書面申請該買賣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該買賣合同,在此情形下,販賣者不能請求購買者賠償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損害或支付違約金;但自販賣者告知日起算已過4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法國賦予遠程買受人、上門儲蓄的存款人、集資合同的投資人、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和某些貸款合同的借款人等當事人反悔權,根據1988年7月6日法律第l條規定,遠程買受人有權在收到其訂貨后7天內,將其購買的商品退還給出賣人并要求退還貨款。我國臺灣1994年《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在郵購買賣交易形態下購買的商品,不論是否已經付款,對所收受商品不愿買受時,得于收受商品后7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且“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款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歐盟于1997年頒布的《關于遠距離合同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指令》第6條第3款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經營者商品之日起或者與經營者締結服務合同之日起7日內,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經營者必須在收到通知30日內返還消費者已經支付的全部價款。如果供應商沒有以適當方式提供必要信息,猶豫期將延長為3個月。韓國2001年《電子商務交易法》第17條中規定了消費者在下列情形中可以取消合同:在收到有關合同內容的文件之日起7天內;在收到有關合同內容的文件之日,而送貨延遲時,從送貨之日起7天內;即使收到了文件,但由于通信銷售業者住所變更而無法申請取消合同時;商品的內容與公示和廣告不同時,自送貨之日起3個月以內,或者自知曉事實之日起30天以內。

        考察國際上關于冷卻期制度的規定,顯著特點之一是各國并未將其作為消費者的一般性權利,適用于所有涉及消費者的合同,而僅在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少數領域專門立法,如分期付款買賣、消費信用、直銷買賣、遠程買賣等。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17日的《第2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7年12月31日,我國網民總人數達到2.1億人,以500萬人之差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二。中國網民網絡購物比例是22.1%,購物人數規模達4640萬。而美國2006年8月網上購物的比例則已經達到了71%,影響網絡購物規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然而不可否認,售后服務制度的不完善已經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之一,我國B2C(Business toConsumer)電子商務中是否需要建立冷卻期制度,以及如何構建冷卻期制度,成為電子商務立法的重要問題。

        二、B2C電子商務中建立冷卻期制度的依據和價值

        B2C電子商務中建立冷卻期制度,既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也是經營者逆向物流管理的客觀需要。

        (一)是消費者權益保障的重要途徑

        網絡經濟是購買力經濟,消費者是現實購買力的主體,是電子商務的基礎。只有提供消費者權益的充分保障,才能建立消費者對網絡交易的信心,并顯現網絡經濟的生命力,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1 知情權

        知情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礎性權利,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因為消費者只有在對有關消費資訊充分把握的基礎上才能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了保障,從而做出正確的消費決策。消費決策時,信息占有與信息需要的不均衡(亦即信息偏在,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的力量更加弱小。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是與傳統購物方式中的看貨、試用、詢價、交易、結算、送貨等一系列環節相配套的。而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通過網上宣傳了解商品信息、網絡遠距離定貨、電子銀行結算、在線下載或由配送機構送貨上門等,由此,消費者更加難以確認經營者所信息的真實性和充分性,冷卻期制度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檢驗信息準確性的機會,從而起到了削減信息不對稱,保障知情權的作用。

        2 公平交易權

        網上格式合同的采用,無疑簡化了交易談判的手續,節省了交易成本與費用,從而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時,經營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在格式條款中單方訂入許多不利于消費者的交易條件,導致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首先,體現為一定程度上喪失了契約自由。消費者只能點擊“同意”或“不同意”按鈕,即“要么接受,要么走開”,“接受”則為日后的糾紛留下隱患,“走開”則無法實現網上交易。其次,體現為理性判斷機會缺失,與離線世界相比,消費者制作、閱讀、簽署電子文件所需的時間會更少,同時也更草

        率,甚至可能出現因消費者不正確點擊而錯誤簽訂合同的情形。冷卻期制度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合同的權利,有利于消費者理性決策,實現公平交易。

        3 救濟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賦予了消費者采取和解、調解、申訴、仲裁和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權利。然而實踐中,消費者依法維權的途徑是坎坷的。

        首先,通過“與經營者和解”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尚難成為一條主要的途徑。而且,經營者與消費者是通過締結互聯網消費合同而建立法律關系的,雙方的非面對面協商很難達到預期和解效果。其次,消費者協會調解的優勢是通過第三方介入實現和解,但是,消費者協會的調解畢竟缺乏法律強制執行力,靠消費者協會自身的力量也只能解決不斷出現的消費爭議的一部分,無法滿足消費者與日俱增的維權要求和實現充分的法律保護。再次,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對消費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手段,行政機關也只能通過行政調解的辦法解決消費糾紛,還會受到無強制執行力和行政效率的影響,因此,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維權的有效途徑。最后,實踐中,當爭議發生時,消費者很難提訟或仲裁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一是因為依傳統的民事法律制度,消費者受欺詐或因誤解等訂立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可以撤銷,但消費者負有舉證責任;二是消費者獲得救濟往往要經過較為繁瑣的程序,最終獲得救濟與其因合同所受損害及成本通常極不相稱。這樣就導致了大量的消費者基于對舉證障礙的顧慮和沉重的爭議解決成本而不得不放棄了保障其權益的機會。

        冷卻期制度較好地克服了傳統法律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局限性,直接賦予消費者單方以反悔權,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了迅捷而低成本的途徑。

        (二)是經營者逆向物流管理的客觀需要

        根據美國逆向物流協會的定義,逆向物流是為恢復價值或合理處置而對原材料、中間庫存、最終商品及相關信息,從消費地到起始地的高效、低成本流動所進行的計劃、管理和控制過程。簡言之,逆向物流是與順向物流相對的物流過程以及管理,目的是對回流的物品進行適當的處理并獲取價值和利潤。

        逆向物流主要包括退貨、產品召回和包裝回收三種形式,在B2C電子商務應用中,產品召回和包裝回收一般是經營者主動實施的可控管理,經營者主要面對的是來自于最終消費者的退貨問題。表面上看,冷卻期制度會帶來退貨量的增加,伴隨而來的是在線商家運作成本的增加,這種退貨成本必然沖減電子商務的利潤。然而,實際上,退貨政策的“自主多樣性”,不僅給消費者帶來選擇困惑和維權艱難,也需要經營者付出較大的規則制定成本和潛在消費爭議解決成本。建立冷卻期制度,明確規定取消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無理由退貨標準,為優化逆向物流的管理規則和完善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提供了重要的統一依據,由此,良好和高效的逆向物流管理不僅可以維護消費者利益,增強他們對電子商務的信心,還可以提高顧客對產品或服務的滿意度,贏得顧客的忠誠,為經營者帶來正面效應。

        (三)是社會責任本位的集中體現

        社會實質的平等在交易中不可能自然實現,實質公平要求國家對特定的經濟生活進行協調和管理,從而實現社會的全面發展。從消費者在交易中實質上處于弱者地位而不能實現實質上的平等的現實出發,對消費者權益這類特定經濟關系予以調整,體現了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本位。

        在市場經濟體系中,主要存在兩大基本利益主體,即經營者和消費者。一方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經營者追求的是利潤的最大化,消費者的消費活動是為了滿足自身的物質文化需要,因此,經營者所承擔的是經濟風險,而消費者除承擔經濟風險外,還承擔生存風險,即消費目的無法實現(消費不成功)的風險,甚至,在消費過程中其財產或者人身可能遭受潛在的損害。在利益實現方式上,一般而言,經營者的經濟利益在交易完成時即獲實現,而消費者的需求則只能在交易完成后,在消費商品或服務過程中才能實現。在經濟與技術實力比較上,消費者一般是分散、孤立的個人,與組織起來的結構復雜、實力強大的企業經營者無法抗衡。另一方面,經營者和消費者也存在共性和融合,即使是經營者,也僅僅因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具有多面角色的特征,在一定的場合成為與消費者對立的經營者,他終究是要以消費者為歸依,其消費者的“身份”是與生命同在的。

        消費者利益作為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利益,屬于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直接為提高消費者的生活質量、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服務,直接與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息息相關。1985年的《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第1條(b)將其目標之一界定為“使生產和分配形式適應消費者的需要和愿望”。可見,把人們的消費權益作為公民權益的一部分來加以保護,對消費者權益的特殊保護,體現了國家對經濟運行的協調,這是以社會責任為本位,解決社會問題,保護消費者社會階層,從而促進社會全面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三、借鑒國際立法構建科學的冷卻期制度

        (一)明確冷卻期制度的法定性

        從國際立法來看,絕大多數國家是以通行全國的立法確立冷卻期制度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都沒有就“冷卻期”制度做出專門規定。最早制定類似“冷卻期”條款的是1996年遼寧省實施的《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該《規定》第12條,消費者對購買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藥品、化妝品)保持原樣的,可以在7日內提出退貨;經營者應當退回全部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遺憾的是,該《規定》作為地方法規效力層次較低,實踐中執行的效果甚微,而且在2004年修訂該《規定》時刪除了這一條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6條規定,非因質量問題且尚未使用過的商品,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更換或退貨,更換或退貨中發生的運輸、包裝、郵寄等有關費用由消費者承擔。這是建立冷卻期制度的有益嘗試,但是,該《辦法》的適用范圍十分有限,僅規范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與消費者(B2C)、經營者與經營者(B2B)之間進行的網上交易活動。2005年國務院《直銷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建立并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

        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200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領域食品銷售者經營行為規范指引》第11條規定:“實施無理由退(換)貨,在合理期限內,消費者能夠提交購貨發票或消費憑證,并且所退(換)的商品不影響第二次銷售的質量要求的,應予全額退款或者予以更換”。由此可見,冷卻期制度在不同的領域已經開始構建。

        一般而言,只有當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都發生根本變化時,才有單獨立法的必要,否則現有的法律體系都應適用于網絡世界,并不會因其虛擬化而有所不同。但是這些辦法或條例畢竟效力層次較低,發生效力的范圍有限,且內容尚缺乏系統性和具體操作性,難以真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明確冷卻期制度的法定性,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從立法效力角度講,冷卻期制度應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在我國,比較可行的方案是,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體系,做好既有規則的銜接和協調,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增設“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專章,明確納入冷卻期制度,相應的,修改《合同法》,在第54條中增加“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二是指“冷卻期”的規定屬于最短期限的強制性規范,為防止經營者優勢地位下的權利濫用,導致消費者弱勢地位下的利益受損,不允許當事人之間作排除約定,僅允許另行約定長于法定“冷卻期”的期限。同時,應當明確經營者的告知義務,即在訂約時明確告知消費者享有取消合同的權利及行使該權利的期限,否則,不作為冷卻期間的起算,或相應的延長冷卻期。

        (二)明確冷卻期制度的無因性

        為降低網上購物的風險,不論是將網上購物視作通訊交易的歐盟模式,還是將網上購物視作郵購買賣特殊形式的美國模式和臺灣模式,都不約而同地貫徹了冷卻期制度的無因性,或者寫明“無需說明理由”取消合同,或者寫明取消合同的條件就是“不愿買受”、“不滿意”等。

        從我國立法上看,大致有以下情形:一是“按照約定提供”的條件。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6條的規定,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二是“損害發生”的條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三是“不合格商品”的條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四是“尚未使用過”且“承擔相關費用”的條件。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6條規定,非因質量問題且尚未使用過的商品,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更換或退貨,更換或退貨中發生的運輸、包裝、郵寄等有關費用由消費者承擔。此地方性規章已經取得了明顯的進步,取消了諸多限制條件,即使經營者和消費者沒有約定,即使經營者提供的是合格商品,即使沒有損害發生,消費者仍然可以主張退貨。但是,仍然與冷卻期制度的無因性存在距離,一是,無法明確界定“尚未使用過”。是商品未投入實際使用?還是商品未經拆封,包裝完好?二是,“尚未使用過”是由經營者舉證,還是由消費者舉證?三是,承擔的運輸、包裝、郵寄等有關費用作為更換或退貨的成本,是否得不償失?可見,明確冷卻期制度的無因性是其適用的核心條件,否則將因附加各種條件而名存實亡。

        (三)濫用冷卻期制度的規制

        第8篇: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范文

        在企業日常工作和商務活動中,電子郵件已和電話一樣,成為必不可少的通信手段。企業日常業務往來、業務流程審批、甚至商務合同及付款相關事宜,均通過電子郵件進行交互。隨著企業規模的壯大,日常辦公的電子郵件數據量也將成倍遞增。電子公務郵件如何合理、有效的地進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已成為企業必須考慮的問題。

        一、電子郵件的概念

        電子郵件的定義目前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技術型,即從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的角度去定義,是指通過電話線或微波連接的終端之間以電子方式發送和接收的信息。電子信息的附加成分(包括附件、傳輸記錄等)是電子郵件整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一種是文件型,即從文件的角度對電子郵件加以界定,是指記錄人們在辦理公務和交流信息過程中通過電子郵件系統經由網絡加以傳遞和使用的電子文件。

        二、電子郵件在公務活動中的作用

        1、電子公務郵件是一種高效、便捷傳遞手段。它能迅速為公務活動快速傳遞電子文件和承載電子公務信息,往返于局域網、廣域網、因特網;可以滿足員企業員工、企業與客戶以及企業與供應商之間多角度快速傳遞、獲取公務信息的需要。為公務活動起到上傳、下達、左右溝通的作用,同時還大大提高公務的辦理效率。

        2、電子公務郵件是企業公務活動的真實記錄,它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具有法律效應。目前,電子郵件在訴訟中發揮憑證作用越來越重要,它已經在各種法律訴訟案中得到廣泛應用,包括勞動爭議,盜竊公司秘密情報、合同糾紛等。

        三、電子公務郵件管理的難點

        電子郵件是現代通信手段和新的文件形式,如何對電子公務郵件進行有效的管理,目前仍然還是一個難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等尚未建立或完善,電子信息流中鑒別電子公務郵件存在很大的難度。

        2、電子公務郵件的發送、數據保留及管控等方面未采用相關措施,現有的電子郵件的管理混亂,存在巨大風險。

        3、電子公務郵件在企業里廣泛應用,所以產生的電子郵件數據量也日趨龐大。目前企業并沒有一個完善的電子郵件數據管理系統對企業日常往來電子公務郵件進行統一管理。

        4、電子公務郵件未能得到公司領導和員工的重視;重要的電子郵件未納入企業檔案的歸檔范圍,郵件往往都是分散存放在各員工的電腦中,大部分的員工也未對郵件進行分類、整理、歸檔。員工離職時,信息部管理人員通常未對郵箱服務器里的郵件進行鑒定,就直接刪除郵箱。

        四、如何有效管理電子公務郵件

        (一)做好電子郵件管理的前期準備

        1、制定電子公務郵件管理制度和規范流程。明確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劃分職責;明確鑒定、銷毀、保存電子郵件公務郵件的部門及相應人員,明確規定將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電子公務郵件及列入公司的歸檔范圍。

        2、明確規范電子公務郵件保存方法。電子郵件保存方式應圍繞同一事由生成的其他相關文件一并登記、保存。在電子文件管理系統中,電子郵件應歸入對針對某一事由建立的文件夾中進行標識、分類、歸檔。

        3、規定電子公務郵件的歸檔時間。需歸檔的電子郵件不可長期保存在員工個人郵箱內,待辦理完畢后應及時從原有郵箱中遷移出來,進行邏輯歸檔,統一保存到專門的電子文件管理系統中。

        4、規定電子公務郵件鑒定的要求。檔案部門必須對需要歸檔的公務電子郵件進行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鑒定。分別檢查郵件是否當時當人收發的,公務電子郵件的內容、結構和背景信息經過傳輸、遷移等處理后是否與收發時的原始狀況一致;檢查公務電子郵件的內容信息、背景信息、結構信息等要素是否完備;檢測公務電子郵件是否具備可理解性和可用性等。

        5、規定檔案管理人員定期檢查和刪除不必保存的郵件。比如,可以對臨時性信息、一般會議通知、重份郵件、不具參考價值的復制件等文件進行刪除。

        6、加強對檔案管理員的培訓,樹立全程管理的意識,講授生成、傳輸、鑒別、存儲電子公務郵件的技術,使其對企業電子郵件系統的運轉過程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認識,這樣才能保證他們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加強電子公務郵件的管理措施

        電子公務郵件的管理必須確保電子郵件的安全。要達到這個要求,必須需要加強過程管理和入口管理。

        過程管理可以與業務活動的職能和過程緊密相聯,通過設定元數據來實現業務過程控制。根據業務職能提出功能需求,然后在業務過程的適當環節設置某些元數據捕捉重要的背景信息。同時,在電子郵件傳送過程中采用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跟蹤技術、身份驗證技術等,保證文件不被非法訪問或改動。

        入口管理是主要是通過對電子郵件技術過濾和內容區分來,來控制電子郵件的進口,不讓垃圾郵件、郵件病毒混入有用電子郵件中,乘機進入企業的郵箱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只有在電子郵件管理系統的前端把好鑒定關,才能夠有效地解決電子郵件的安全問題以及電子郵件的質量問題。入口管理主要依靠鑒定工作來實現。鑒定工作主要包括安全性鑒定和內容鑒定。安全性鑒定可以通過網絡傳輸內容過濾軟件來保護企業不受隱藏在Interner和Intranet數據流中威脅的傷害。它具有阻止病毒,管理電子郵件垃圾,規范鏈接,保護秘密數據,封裝記錄電子郵件等功能。內容鑒定,它將配合過程控制,輔之以電子郵件自身的特點,采用職能分析法。通過職能分析,一方面可以了解功能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根據業務活動的性質和具體的操作程序,決定滿足功能需求的程度和具體的實施方法。

        目前,既然電子公務郵件已經成為企業員工、企業與客戶以及企業與供應商之間保持互動的重要工具。在互動的過程中,記載著企業大量的信息數據,這些信息數據是企業寶貴的信息資產。同時,公務郵件歸檔為企業郵件安全護航。因此,企業必須構建以電子郵件文件生命周期為指導思想,分析當前企業現有資源和系統,采用系統集成的方式,對電子郵件進行前端控制、過程監控,保證其檔案價值意義。

        參考文獻

        第9篇:電子合同的法律效應范文

        摘要:由于我國商事立法對于互聯網金融的不適應性、滯后性和缺乏性,加上互聯網金融本身特性等,我國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面臨著本身合法性風險、利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進行非法活動、民事責任承擔風險和互聯網平臺本身潛在的風險等違法性風險。我國應當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梳理、整合、解釋與修改,使之適應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同時應當通過立法賦予互聯網金融供應鏈以合法資質。此外,也應當區分情況準確適用商法加重責任理念,準確定位互聯網金融活動中的法律關系和妥善履行相關注意義務。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違法性風險;規制;供應鏈

        一、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合法性風險及其規制

        (1)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合法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合法性風險是指在進行合法經營行為前提下所面臨的來源于法律方面的風險,這是由于互聯網主體參與金融活動所帶來的先天性風險。產生這種風險的原因在于互聯網金融法律規制的缺乏或滯后導致的高度不確定性、作為金融活動參與者在互聯網金融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確以及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市場準入資格不齊全等,由此引起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方面的合法性質疑以及可能在事實上觸犯相關刑事法律[1-3]。

        1、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法律資質風險

        2、違反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風險

        綜上所述,我國互聯網金融各行業供應鏈環節大量存在沒有取得或完全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存在超出業務范圍經營的違法性風險;我國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存在較高程度的大量觸犯刑事法律邊界的違法性風險。

        (2)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合法性風險的規制

        我國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違法性風險根源在于當前我國配套法律規范的缺乏、滯后與阻礙。一是互聯網金融領域法律的缺乏。我國存在部分金融監管法律,近年來也不斷醞釀各種規范文件,但是針對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領域來說還是十分缺乏,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具有滯后的風險[6]。二是我國傳統金融分業監管體制難以適應具有多樣性、綜合性、差異性和跨界性等特征的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趨勢[7]。三是基于傳統金融制定的監管規則難以適應更新換代迅速、具有技術和平臺特殊風險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四是我國當下金融法律監管規則導致的不穩定性和不明確性使得供應鏈金融缺乏安全感,對互聯網金融發展具有阻礙性風險。因此,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規制:

        1、在兼顧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賦予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合法資質

        2、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應當經營確定化,消除違反既定法律的風險隱患

        首先,應當使整個供應鏈取得完整的合法經營證照,這是合法經營的前提和有效避免違法性風險的最有效保障。其次,破除消費者的公眾化和不確定性。作為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也應當一方面建立會員邀請機制和會員管理機制,盡量是服務對象特定化,避免由于對象不特定而引發的違法性風險;在會員邀請機制構建過程中,通過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確定邀請等一系列程序使消費者確定化的過程中,也應當注意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等關于人數的規定和限制條件,符合其基本規定。另一方面,構建第三方資金托管機制(通常為銀行),盡量使資金分散化,避免因資金集中引發的違法性風險[13]。

        二、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非法活動及其規制

        (1)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非法活動

        眾所周知,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流程具有快速、隱蔽和高效的特征,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可以在短時間內以克服相對較小的阻力完成大額融資,這樣就為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誘餌與溫床。我國目前互聯網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備的征信體系,電子信息系統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尚存較大缺陷;金融主體的資格和經營范圍均不明確,整個行業也缺乏必要的內外部監督和約束。雖然第三方支付、股權制眾籌等個別業務種類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模糊認可,并分別明確由央行支付司監管、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和中國證監會監管的格局,但仍存在監管過于寬松的問題,尤其是針對衍生的各種金融業務,遠沒有形成完備、有效的監管準則和監管制度。因而互聯網金融就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來實施一些違法犯罪活動,而這實際上也屬于互聯網金融所衍生的違法性風險。具體表現為:一是利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資金快速流動的特點以及互聯網金融業務所具有的匿名性和隱蔽性特點,為犯罪分子提供洗錢服務;二是利用職務之便將大量資金據為自有或非法侵占;三是利用互聯網漏洞進行詐騙財物或通過盜取密碼等方式盜竊資產、侵犯商業秘密活動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違法犯罪的風險除了來自于互聯網金融平臺提供者可能實施的行為之外,還來自于互聯網金融活動普通參與者可能的行為。

        (2)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違法活動的規制

        1、明確準入標準,加強有效監管

        互聯網金融供應鏈之所以容易被利用從事非法活動,其根源在于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無準入標準、無有效監管。因此,其首要規制措施還在于對現有法律法規的整合梳理以及相應專門性法律法規的配套出臺。我國應當對現有法律進行整合,同時按照支付結算、網絡融資、虛擬貨幣、泛渠道業務和其他類的分類標準制定明確的準入標準和科學的監管規則,使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準入環節得到凈化,在事前監管上減少甚至杜絕利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進行非法活動的現象。此外,也應當使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得到有效、科學的監管,在事中對利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進行阻止,在事后對該類活動進行懲罰和追責,從而形成一張嚴密、有效地阻斷非法活動實施的法律法規體系網。

        2、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參與金融活動過程的信息披露制度

        互聯網金融供應鏈之所以容易被利用為非法活動的工具就在于其流程具有快速、高效、隱蔽的特征。因此,我國應當依據已經確立的法律監管規則,促進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征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促進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信息披露的充分和有效,從而發揮執法上的事前和事中阻斷效應。在保障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健康發展的同時,應當同樣注重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金融安全和消費者利益保護,適當采用商法加重理念在該領域的司法裁判中的運用①。對此,我國學界并沒有引起重視,學者往往將合法經營下的不合法風險與利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進行非法活動的風險一起討論,僅僅認為我國需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則、明確監管而忽視了執法和司法的運用[14]。我們認為這是一大失誤,首先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違法性風險;其次,由于其主觀上的認識不同,法律規制的配套措施也應當建立在對不同的權利保護之上。因此,對于利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進行非法活動的法律規制其法律態度應當是否定性評價。

        3、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應當盡到妥善注意義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作為重要參與者,互聯網金融平臺方應當謹慎選擇金融銷售者,盡到注意義務;在自身信息披露完善的情況下,督促和建立金融銷售者的征信情況和信息披露體系。同時,互聯網金融供應鏈也應當按照具體類別建立行業標準和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15]。

        三、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民事責任承擔風險及其規制

        (1)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民事責任承擔風險

        1、基于不作為產生的民事責任承擔風險

        2、基于法律關系定位不準確產生的民事責任承擔風險

        關于我國互聯網金融中第三方機構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第三方機構往往通過與用戶間的互聯網金融協議約定,普遍將自己的服務限定在提供資金支付渠道范圍內,也就是只按照用戶的意愿進行提供資金劃轉和信息保障相關的服務,而與理財業務購銷本身無關①。事實上,這種協議存在著以下問題:一是這種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②,且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自己責任的電子化的格式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此類條款輕則應當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重則無效③。因此,在本質上這類格式條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將面臨著被否定的命運。二是事實上第三方機構的法律地位還存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消費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等情況,因此可能導致互聯網金融中第三方機構以此類協議逃避法律責任,甚至是違約的違法性風險。以支付寶公司為例,其實質上是在沒有獲得相應銷售牌照的前提下,將基金銷售嵌入余額寶,事實上消費者的一切活動也直接而且僅僅與支付寶公司發生關聯。因此,在法律事實上,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互聯網金融供應鏈也面臨著責任承擔風險。

        3、基于商法加重責任理念產生的責任承擔

        在商事司法實踐中,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相比,各國(地區)一般都對商行為的實施者設定更為嚴格的責任制度,這也就是商法加重責任理念。之所以對商行為的實施者苛以相對嚴格的責任理念,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商行為的實施者通常具有較高的商事認知能力,從而理應承擔較嚴格的注意義務;二是商行為具有較強的營利性,基于公平原則,也應當苛以較強嚴格責任[16]。對于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其作為互聯網金融的地位優勢一方,自然在整個金融活動中應當承擔較嚴格的注意義務,對上文中提到的諸如資質審查、信息披露,以及可能構成的表見、廣告宣傳等角色,甚至是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直接參與者角色適用更為嚴格的責任制度。

        (2)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民事責任承擔風險的規制

        關于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民事責任承擔風險的規制問題,供應鏈自身應當扮演主角。

        1、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應當妥善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破除不作為產生的違法性風險

        首先,作為商事活動的重要一環,互聯網金融供應鏈要妥善承擔其注意義務,嚴格審查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者的資質和信用,切實做好金融活動事前審查和事中監督的詳細、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資質不全帶來的威脅和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非法活動的發生。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可以通過自己掌握大數據的優勢,利用自有平臺配合、支持相關部門利用互聯網金融為工具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行動。其次,做好內部員工培訓和審查工作,維護互聯網金融網絡環境安全,在技術漏洞和人員管理環節盡到符合其角色要求的注意義務。最后,應當注意消費者的信息反饋,及時妥善解決其提出的質疑和解決其安全顧慮與隱患。

        2、應當對第三方機構在整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

        一方面,我國應當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中明確供應鏈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和邊界;另一方面,供應鏈自身也應當在消費服務合同中明確并準確界定自己在金融活動中的法律關系。對于其法律地位,應當根據第三方機構公示的服務協議,綜合考慮第三方機構的主體資質、商業模式、盈利方式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3、合理、準確擬定并建立供應鏈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避免多方法律關系混淆不清

        首先,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應當同時提供給消費者中介合同與互聯網金融消費合同兩份合同,避免合同不全導致的合同關系混淆。其次,合同應當具有可選擇性的復合選擇模式,不能只是同意或不同意協議的單一選擇模式,同時不得在條款中出現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最后,供應鏈應當對于電子化的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和責任劃分條款,以醒目化或直接與消費者在線聊天的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并保存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

        此外,我國法律應當在互聯網金融活動別審慎地適用商事加重責任理念。互聯網金融還處在發展的初期,并沒有形成實力穩固、市場完善的金融環境,在此情況下我國應當兼顧金融創新與安全監管。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盡到妥善注意義務之時,應當對法律所保護的各種利益進行準確衡量,除非發生重大偏向,不宜基于商法加重責任理念賦予其過高義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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