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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他們的內心不為人所知。人們認為他們的言行出人意表,對他們“敬而遠之”,他們仿佛于世隔絕,很難進入公眾視線,而當他們一旦與外界發生關系時,就會讓世人強烈到他們的存在。
2010年精神病人頻頻制造的血案,已足以使人觸目驚心,2010年3月15日江蘇常州金壇市楊某,一家三口同住,患病時持榔頭連砸數下,當場將奶奶活活砍死;
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某小學宋某患病時連砍數刀,當場死亡3,搶救無效死亡5人的慘;
2010年4月22日早晨7:00時左右甘肅呈現成縣宋坪鄉史家坪村,精神病人馮某持刀砍傷村民王剛的父親、妻子及女兒后自殺。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工業化、城市化、人口老齡化步伐加快,現代科技與文化的創新層出不窮,廣大人民群眾逐步適應著從傳統生活方式向現代生活方式轉變的快速節奏和競爭,體驗著由此帶來的心里沖擊和壓力,各類精神疾病(包括輕性的心里障礙)的患病率明顯增加,這已經是一個不增事實。據WHO統計,全球前10種致人殘疾或使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主要疾病中,其中有5種是精神疾病,他們是嚴重抑郁癥、精神分裂癥、雙相情感障礙、酒精依賴和強迫癥。在我國疾病社會總負擔的排名中,精神疾病已躍居首位,超過心腦血管疾患和惡性腫瘤,使我國精神衛生工作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進入21世紀后,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礙已成為威脅人們健康的最主要的一類疾患。正確治療這些疾病已成為精神衛生工作者的首要任務。對這些疾病的治療,不僅是要消除癥狀,還要鞏固療效、防止復發,而且還要使其恢復原有的社會功能、重返社會。這即是我們通常所提出的治療目標:治好疾病,鞏固療效,防止反復,恢復功能。為完成這一任務目標,國家出臺一系列政策,如2004年4月10日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2010)》,其基本原則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全面推進新世紀精神衛生工作的健康發展,其目標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完善現有的精神衛生工作機構功能,提高精神衛生工作隊伍人員素質和服務能力,基本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衛生服務需求;及2004年9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2004】71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其目的加強精神衛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預防和減少各類不良心理行為問題的發生,保障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持續發展。
精神障礙的防治工作從單獨依靠精神病院開始重視向社區發展,并在試點地區取得了成績。特別是2005年起在全國30個省市60個城鄉示范區開展的重性精神病社區監管治療項目(686項目),在探索精神病院轉變職能,擴大服務范圍上有重要意義。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方法學的創新,生物精神病學將有重大突破,精神疾病的遺傳學研究將從細胞水平向分子水平過渡。從分子生物學探索精神疾病的病因將是我們未來研究工作的重點。精神疾病的相關基因有望被陸續克隆,從而完成精神醫學發展史上一個質的飛躍。
蘭州安定醫院作為蘭州地區精神衛生服務機構之一,1994年建院,床位編制117張,目前共收治各類精神障礙住院患者2300余名,已經成為該地區精神衛生服務領域的后備力量,我們的宗旨:立院為民,奉獻社會;我們的目標:創品牌醫院,讓百姓安定;我們的精神:創新、超越、奉獻、誠信;我們的服務理念:以患者為中心,從患者出發,為患者著想,讓患者滿意,始終堅持以經營管理為牽引,以質量管理為核心,以生力資源為根本,以信息管理為手段,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優化服務流程,改進服務方式,尊重病人人權,出臺服務舉措,為患者提供技術先進、服務周到、環境溫馨、設備精良的高品質的醫療服務,努力形成獨具特色的醫療服務體系和服務品牌,在技術上實行品牌戰略,做到院有品牌,科有特色,人有專長,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有我新,人新我精,努力實行病人滿意,政府滿意和職工滿意的管理目標!
2009年11月12日衛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給我們臨床工作提供可靠保障,為順利完成各項治療和康復工作奠定良好基礎。當前,精神殘疾嚴重影響患者的社會功能,使其難以回歸社會,精神康復成為一條重要的途徑。《精神分裂癥防治指南》指出,精神康復的目的是提高或恢復患者原有的社會功能,使其能較好的完成社會角色,精神殘疾的康復可在院內和社區中進行。雖然中國的精神疾病管理困難重重,但我們只要轉變觀念,決定信念,腳踏實地,在人類精神疾病管理領域貢獻自己的力量!中國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之路就在我們的腳下!
現狀:面臨困境,精神衛生服務需轉變觀念
目前我國精神專科隊伍嚴重不足,醫院救治能力有限,因而無法為患者提供從防治到康復的全方位服務,長期住院的救治模式已經初露弊端,能力縮短醫院時間,分享與普通醫院患者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精神衛生機構的服務還需轉變觀念,明確目標,及從簡單的看管,恢復功能,讓患者回歸社會,逐步過度到提高整個人群的精神衛生狀況。
挑戰:精神殘疾康復,重在回歸社會
精神殘疾常常嚴重損害患者的社會功能,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缺乏社交技能和職業技能,難以回歸社會。因此精神殘疾成了醫務工作者無可回避的現實問題,而精神康復成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重要途徑。中華醫學會精神病學分會主任會員周東豐教授介紹,國外的精神病患者出院后會接受“中間站”服務,即對精神疾病患者進行技能及職業培訓,待患者病情穩定后負責為其介紹工作,通過這種方法使患者更好地回歸社會。雖然這一康復措施值得借鑒,但是我國社區醫院的條件十分有限,因此差距可想而知。盡管包括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進行了社區康復試點工作,但我國的社區的相關設施和精神衛生服務能力都十分缺乏。因此,社區康復還只是“理想的藍圖”。
探索精神康復新模式“醫院-社區一體化”模式
“醫院-社區一體化”模式,主要包括:
(1)“精防日”制度,為了保障患者能定期得到專科醫生服務,接受用藥指導和定期復查督促,精神科醫生要定期到固定社區為患者服務;(2)“日間醫院”,通常精神疾病患者出院后雖然病情穩定但功能并未完全恢復,尚無法就業,因此患者白天可到醫院接受技能模塊的專門訓練,晚上與家人團聚;(3)“中途宿舍”,社區的“中途宿舍”類似于“招待所”,患者居住的同時進行自我管理,但需對工作人員報告,增強患者的自主性,但“中途宿舍”不負責治療,只是提供管理;(4)“庇護性工場”,類似于崗前培訓,給患者提供諸如簡單手工制作等基本工作,并付給一定報酬;(5)“家屬資源中心”,專門為家屬設立,形成俱樂部或聯誼會,指導他們為患者服務和保證自身心理健康。主要目的是負責患者從出院到回歸社會之間的“角色轉變”工作,使得患者出院后能接受連續醫療服務,力求實現“無縫連接”。
展望:順應社區管理大趨勢
要實現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區康復,必須具備一些基本條件:(1)社區必須有衛生保健人員與精神疾病患者保持聯絡;(2)社區的全科醫生必須接受精神病方面的專業培訓,提供相關康復訓練;(3)社區醫生要具備開據抗精神藥物處方的能力,會使用精神科的基本用藥;(4)社區必須具有基本藥品目錄里的抗精神病藥。而目前,我國的社區醫院尚不具備上述條件,因此實現社區康復還有困難,但是我們的努力方向。
【關鍵詞】法定裁量;酌定裁量;裁量方法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充分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這一法律武器,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但是,由于各地對該法關于裁量部分的問題認識、理解不統一,加之有權解釋機關對此問題的解釋不具體、不透徹,出現了各地裁量標準不一、裁量隨意性不斷膨脹等現象,因此,有必要對該法裁量方面的問題進行探析。
一、對“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理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從第二十三條到第七十四條,分別規定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及量罰幅度。其中,共有17條先規定一般情節的量罰幅度,后規定 “情節較輕”的量罰幅度(如第二十五條等);共有6條先規定一般情節的量罰幅度,后規定 “情節較重”的量罰幅度(如第二十三條等);共有12條先規定一般情節的量罰幅度,后規定 “情節嚴重”的量罰幅度(如第二十四條等)。還有部分條文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但是從條文的結構中也不難看出,立法機關事實上已經將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一般情節和“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上作出了區分。而在執法實踐中,只有確定某一行為符合“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或一般情節中的某一種時,才能找到與之對應的量罰幅度(即“對號入座”),然后在該幅度內進行裁量。因此,正確理解“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是正確適用法律、正確進行裁量的基礎和前提。
(一)當前各地對“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應對方式及存在的問題
面對如此眾多的“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基層執法機關往往無所適從,而各省級公安機關為了應對這一情況,分別制定了一些指導性意見,如江蘇省公安廳制定了《關于正確界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情節的指導意見(試行)》(蘇公廳〔2006〕394號)、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關于下發〈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的通知》(京公法傳發〔2006〕4號)。這些文件無疑為基層公安機關準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提供了統一的尺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筆者認為,通過各地制定指導性意見的方式應對這個問題,存在如下方面的不足:
1、指導性意見違背法律規定。如江蘇省公安廳《關于正確界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情節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屬情節較輕。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根據該條規定,即使是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也要根據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進行處罰,而不是將“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與“情節較輕”劃上等號。
2、指導性意見與有權解釋相沖突。如江蘇省公安廳《關于正確界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情節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預備、中止、未遂的,屬情節較輕。而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行為人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不予處罰;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3、各地指導性意見標準不一,導致適用量罰幅度不統一。如對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一)確因生活所迫且所得不多的;(二)已談好價錢或給付錢物,著手實施,尚未發生性關系的;(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北京市公安局關于下發〈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的通知》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已給付金錢等財物并著手實施,但由于行為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江蘇省公安廳《關于正確界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情節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的; (三)、以、等方式初次的;(四)、因生活所迫初次的;(五)、初次未遂的;(六)、初次并檢舉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查證屬實的。如此不統一的量罰標準必然造成量罰的不公平,侵害公安執法權威。
4、基層公安機關對指導性意見的法律性質認識不透。筆者認為,從法律性質的角度考察,這類指導性意見其實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案件一旦進入司法審查程序,法院不但可以不“適用”,而且可以不“參照”,基層公安機關在執行時完全可以靈活掌握。但事實上,對于上級機關制定的各類指導性意見,基層公安機關往往不對其法律性質進行準確定位,盲目、機械執行,導致個別案件處理不公。
(二)解決上述問題的建議
有權解釋機關應當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實踐執法經驗,吸收各地指導性意見中科學、合理的細化標準,盡快制定出相關解釋。當然,解釋不可能窮盡所有現實中的違法現象,基層公安機關在掌握“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時,應當充分、全面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有責性和客觀違法性,使量罰的結果最大程度地與行為人“罪責”相適應,真正貫徹落實過罰相當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審議過程中,為了體現與刑法的銜接,將部分“情節嚴重”的規定修改為“情節較重”的規定,因此,在量罰時,還必須同時考察相應的追訴標準,防止以罰代刑。
(三)“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判定
筆者認為,“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中的“情節”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具有某種關聯,但是又不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治安管理處罰法》部分條文對此已有暗示,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這就說明,只要是猥褻他人的,就構成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僅僅是嚴重情節的幾種情形之一。
因此,判定“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必須首先判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是什么。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在具備主體、主觀方面要件的情況下,某種行為達到了足以侵害《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要保護的法益的時候,就構成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見,構成要件要素與《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密切相關。而“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中的“情節”雖然不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并未超出構成要件要素所輻射的范圍(部分擬制規定的情況除外)。例如,對于毆打他人的行為,只要該毆打行為足以造成對公民健康權的危害,就已經構成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毆打行為造成的后果才是是否“情節較輕”中的“情節”,毆打他人的方式、手段也是是否“情節較輕”中的“情節”,顯然,這些情節并不是毆打他人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均因不管是否造成傷害、不管采取何種方式,都因其對“毆打他人”這一客觀行為起到一定的征表作用,而沒有超出構成要件要素所輻射的范圍。但是,毆打他人的場所、毆打他人的動機等,因為其本身并不是“毆打他人”這一行為所要考察的對象,或者說,其本身與《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公民健康權)并無實質性關系,所以,不能將其評價為“情節較輕”中的“情節”。
同理,判定其他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屬于“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也需要先從構成要件要素入手,逐一考察某一具體情節是否屬于“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中的“情節”,再進行綜合判斷。
那么,到底以什么標準判定“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呢?筆者認為,判定“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需要與一般情節進行比較。而立法對一般情節的規定存在于《治安管理處罰法》文本中,是客觀意思,基層執法機關必須針對不同類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合社會實際情況,綜合分析行為人的目的、動機,采用的手段,侵害的對象,造成的后果,造成的影響等方面的因素,進行客觀判斷。概言之,在當前的社會發展形勢下,行為人一般具有何種目的動機,一般采取什么手段,一般侵害哪些對象,一般會造成什么后果,這是判斷是否屬于一般情節的重要標準。
(四)“情節較輕”與 “情節特別輕微”之辨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實踐中, 對于具體的事實屬于“情節較輕”還是 “情節特別輕微”較難界定。
有觀點認為,情節特別輕微,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節特別輕微。判斷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特別輕微,應當從違反管理行為人的年齡、身份,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持的態度,違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動機,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認錯的程度,改正的情況,造成的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沒有實施終了,行為人自己已經悔悟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等。[1]
根據上述觀點,“情節較輕”與“情節特別輕微”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
共同點表現在:
1、二者都以危害行為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為前提。若某種行為還沒有足以造成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要保護的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還沒有達到緊迫的程度,那么,這種行為還沒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既不能認為是“情節較輕”,也不能認為是“情節特別輕微”。如行為人為誣告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實的,因捏造事實的行為還沒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因此,不能認為是“情節較輕”的“誣告陷害他人”,也不能認為是“情節特別輕微”的“誣告陷害他人”。
2、二者都較一般情節輕。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的輕重方面考察,“情節較輕”與“情節特別輕微”均比一般情節要輕。
區別表現在:
1、功能不同。“情節較輕”為執法機關指明量罰的幅度,具有“對號入座”的功能;“情節特別輕微”為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提供法律依據,具有“減免功能”。
2、行為的輕重不同。從法律文本的表述上看,“情節特別輕微”顯然比“情節較輕”的情節更輕。
3、“情節特別輕微”所涵蓋的范圍寬于“情節較輕”。根據上文的分析,“情節較輕”中的“情節” 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具有某種關聯,而“情節特別輕微”中的“情節”則包羅了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所有客觀情況及能夠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所有主客觀情況。
二、裁量種類
澄清了“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基本含義后,緊接著需要分析裁量種類。執法實踐中,往往存在著行為人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需要對行為人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本文將之稱為“裁量種類”)。理論上講,裁量種類可以分為法定裁量種類和酌定裁量種類。
(一)法定裁量種類
法定裁量種類,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法》明文規定的、執法機關應當執行的從輕、減輕、從重處罰和不予處罰的裁量種類。《治安管理處罰法》總則部分、分則部分均規定了從輕、減輕、從重處罰和不予處罰的情節。其中總則部分第十二條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硬性裁量情節,第十四條是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彈性裁量情節,第十九條是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硬性裁量情節,第二十條是從重處罰的硬性裁量情節,分則部分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是從重處罰的硬性裁量情節。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量罰幅度以內決定較輕的處罰。與此相對應,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量罰幅度以內決定較重的處罰。而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量罰幅度以下決定處罰。
1、“中間線”問題。目前,基層執法機關存在一種觀念,認為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就是在法定量罰幅度的“中間線”以下或以上決定處罰結果。如甲某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應當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量罰幅度內從重處罰,即在潛意識下認為,只有對甲某處七日以上拘留,才能符合從重處罰的規定。筆者認為,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從重處罰,應當是指根據行為人行為的主客觀方面,將量罰的結果重于一般情況下的量罰結果。易言之,如果行為人本來不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就不會受到最后這樣的處罰。如上述例中,根據甲的情節,如果其不是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而是阻礙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對甲最終處以五日拘留最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而正是因為甲現在是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最終對甲處以六日拘留。這樣的處罰結果,也不失為從重處罰。[2]
2、從輕處罰不等于降格處理,從重處罰不等于升格處理。實踐中,部分基層執法機關忽視了對這一問題的區分,造成了一些案件的錯誤處理。如乙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情節較輕,應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但是因為乙曾在六個月內因盜竊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從重處罰,遂最終在“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一量罰幅度內作出處罰決定。這種做法完全混淆了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應當在實踐中予以杜絕。
3、減輕處罰的幅度問題。對于減輕處罰的幅度問題,公安部《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四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一)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減輕處罰;(二)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三)規定拘留并處罰款的,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單獨或者同時減輕拘留和罰款,或者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單處拘留;(四)規定拘留可以并處罰款的,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減輕處罰;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但是,“法定處罰幅度以下”這一規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困難,例如,一般情節的盜竊行為,法定處罰幅度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是“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是否還包括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若包括(肯定說),則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可以處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若不包括(否定說),則只能不予處罰。筆者贊成肯定說,理由如下:
(1)《治安管理處罰法》實際上將拘留設定為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和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三個格。《治安管理處罰法》多個條文有“五日以下拘留”的規定(如第二十五條等處),適用五日以下拘留不會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也不會侵犯國民的法感情。
(2)持肯定說更符合公平、正義。如果堅持否定說,則會出現未設定五日以下拘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適用減輕處罰時,與設定五日以下拘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比,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例如,張某盜竊,情節一般,因其未滿18周歲,根據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客觀情況,應減輕處罰,但是因為對盜竊行為未設定“五日以下拘留”的量罰幅度,根據《解釋(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其不予處罰;李某揚言實施爆炸擾亂公共秩序,情節一般,因其未滿18周歲,根據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客觀情況,應減輕處罰,因為對揚言實施爆炸擾亂公共秩序行為設定了“五日以下拘留”,故根據《解釋(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其拘留三日。那么,都是因為適用“未滿18周歲”而減輕處罰的,為什么最終對張某不予處罰,而最終對李某拘留三日?這樣的不公平已經顯而易見。
(3)否定說的主要理由是肯定說的做法違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則。該說認為,《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政處罰法定原則,即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主體不得實施行政處罰。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并不意味著每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有直接而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依據。”“一般說來,只要直接關系到行政相對人行政法上的基本權利的行政行為,特別是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為(如行政處罰,筆者注),需要有直接明文的法律(包括法規和規章)依據;此外的行政行為,只要符合法的精神便可。”[3]筆者認為,即使象行政處罰這樣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在量罰上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也并不是必須有直接而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依據,只有在量罰上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才需要有直接而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依據。而肯定說的做法恰恰是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做法,因此,并不違背行政合法性原則。而否定說將減輕處罰直接等同于不予處罰,雖然在結果上看似乎對行政相對人更加有利,卻不符合法的精神。
減輕處罰是否應當包括法定處罰種類的減輕?例如,對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情節一般的,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能否減輕至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此,《解釋(二)》第四條明確予以否定。但是,筆者認為,減輕處罰理應包括處罰種類的減輕,理由如下:
1、處罰種類的設定順序反映出處罰種類性質的輕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不難看出,立法實際上將“警告”視為性質最輕的治安管理處罰,“罰款”的性質重于“警告”,“行政拘留”的性質又重于“罰款”。對本應行政拘留的行為人,因符合減輕處罰條件,最終對其罰款,其實質上也屬于減輕處罰。
2、便于劃清減輕處罰與不予處罰的界限。《治安管理處罰法》多個條文對減輕處罰與不予處罰進行了并列式的列舉,這就表明,減輕處罰與不予處罰完全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而《解釋(二)》第四條無疑將部分減輕處罰的情形與不予處罰劃上了等號,這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申言之,無論怎么減輕處罰,都不可以不予處罰,這是“減輕處罰”的應有之意。
當然,或許會有人提出這樣一個問題:若根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客觀情況,本應對其警告,但是又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又如何減輕呢?對此,筆者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因為行為本身就具有明顯的輕微性質,可以直接適用不予處罰的規定對其不予處罰,而不是通過適用減輕處罰最終對其不予處罰。從這個方面講,就需要基層執法機關綜合把握案件事實,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正確適用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二)酌定裁量種類
酌定裁量種類,是指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明確規定,但是行為人具有酌定裁量情節,需要予以酌定從輕或者從重處罰,從而對其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裁量種類。而酌定裁量情節,是指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明確規定,但是能夠切實反映出行為人客觀違法性與主觀有責性的增加或削弱,需要在裁量時予以考慮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如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后態度、行為的動機、方式、手段等。
筆者認為,把握某一情節是否屬于酌定裁量情節,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1、是否與行為人本身有關聯。某一情節是否屬于酌定裁量情節,首先要分析這一情節是否與行為人本身有關聯,是否能反映出行為人本人的人身危險性增加或削弱。如,行為人毆打他人后,根本無意對被侵害人賠償,但是其父親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對被侵害人進行了賠償。筆者認為這一情節不屬于酌定裁量情節,因為不能反映出行為人本人的人身危險性增加或削弱。
2、是否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有關聯。酌定裁量情節的基礎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若將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無關聯的情節作為酌定裁量情節,則違反了行政合理原則(考慮不應考慮之情況)。例如,甲吸食,同時,甲在家中還經常虐待老人,對甲在家中還經常虐待老人這一情節即不屬于酌定裁量情節。若作為酌定裁量情節,便無異于間接處罰。
3、不屬于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必須是“多次” 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方能構成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多次”成為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就不可再作為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否則,便違反了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當然,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上的“多次”已經超過構成要件要素中的“多次”時,對多余部分的次數則可以單獨予以評價。
確定案件事實中存在酌定裁量情節后,正確適用酌定裁量種類,還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酌定處罰種類不包括減輕處罰,也不包括加重處罰。酌定處罰實質上體現的是基層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存在需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為基礎,因《治安管理處罰法》并未對酌定減輕(加重)處罰進行授權,故不可以超越法律而酌定減輕(加重)處罰。
2、酌定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幅度不應高于相對應的法定從輕或從重處罰的幅度,否則將導致法定從輕(從重)處罰的規定形同虛設。例如,甲、乙共同違反治安管理,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相當,本應分別處7日拘留,若行為人甲屬于未滿18周歲的人,從輕處罰后決定行政拘留六日,行為人乙違反治安管理時是剛滿18周歲的第二天,可酌定從輕處罰,則應當以不低于行政拘留六日為標準進行裁量,否則,酌定從輕的幅度便高于法定從輕的幅度,使法定從輕處罰的規定形同虛設。
3、某一情節已經作為法定裁量情節適用后,便不再屬于酌定裁量情節。如行為人是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已經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四條對其減輕處罰,就不可以在因為其生理狀況再酌定從輕處罰。
三、裁量方法
(一)判定屬于“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
這是正確裁量的前提。因為,只有先找準屬于“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或者情節一般,才能確定立法在不考慮其他情況下予以認可的量罰幅度,之后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才有基礎。
(二)對照法定、酌定裁量情節進行裁量
最后的裁量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必須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真分析、反復推敲,運用科學的方法,最終使裁量結果合法、合理。筆者認為,在此過程中應關鍵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單一法定裁量情節按順位適用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共有三處(分別為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同時規定了兩個以上的裁量種類,那么,如何選擇裁量種類呢?筆者認為,裁量種類在具體條文中的順位反映了立法的傾向性,一般來說,順位在前的應優先考慮適用。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首先考慮適用從輕處罰,只有在從輕處罰后仍不能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減輕處罰。
2、法定裁量情節優于酌定裁量情節原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既有法定從重情節又有酌定從輕情節的,應當先從重、在從重的基礎上再從輕并最終體現從重;既有法定從輕情節又有酌定從重情節的,應當先從輕、在從輕的基礎上再從重并最終體現從輕;同時具有法定從重、從輕情節,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情節的,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的決定;對具有法定減輕或不予處罰情節的,應當依法優先減輕或不予處罰。
3、硬性裁量情節優先適用原則。筆者認為,法律文本的表述某種程度上反映著立法機關的價值取向。當法律文本表述為“應當”適用某一規則時,說明立法機關要求執法機關,當適用這一規則的情形出現時,必須適用這一規則;當法律文本表述為“可以”適用某一規則時,說明即使出現適用這一規則的情形,立法機關對執法機關是否適用這一規則也不作強行要求(當然,一般情況下也應當適用)。因此,當硬性裁量情節與彈性裁量情節同時存在時,應首先適用硬性裁量情節。
4、同時具有同向裁量情節不升(降)格的原則。即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從重)情節的,也不可減輕(加重)處罰;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情節的,亦不可不予處罰。
5、裁量情節適用對應原則。即每一裁量情節的適用,必須要與折射該裁量情節的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對應。例如,行為人毆打他人后逃跑,并被受案調查,逃跑過程中,行為人又實施盜竊行為,后行為人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了自己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但是對其盜竊違法事實并未如實供述,因而,對于毆打他人的行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而對盜竊行為,不符合該項規定情形,故只能對毆打他人的行為減輕處罰,不可對盜竊行為一并減輕處罰。
【注釋】
[1]柯良棟、吳明山主編:《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與實務指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189頁。
[2]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429頁。
一、2009年上半年工作回顧
2009年是深入推進寧波市委“六大聯動”的關鍵之年,也是高新區繼續深化“三區一城”建設的重要一年。上半年,在園區黨工委、管委會的正確領導下,在區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大力支持下,社會事務管理局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高新區“三區一城”建設目標,堅持“以人為本”,抓重點、攻難點,注重民生,強化服務,我區社會事業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
(一)教育事業
加快理順教育管理體制,夯實教育發展的基礎。
1、積極理順教育體制關系。積極做好與市教育局人事、基教、職成教、教研室、教科所、教育學院等職能部門的聯系工作,各項業務工作有序開展,促進高新區教育盡快融入城區教育。進一步做好與鄞州區、江東區教育局的關于師資培訓、教師職評、教科研活動、學籍管理等相關事宜的銜接工作,妥善解決了梅墟區域學生在鄞州區上高中的免費教育問題和6所民辦幼兒園的移交及重新審批工作。
做好體制理順的宣傳和政策解讀工作,先后召開5次街道、村干部、群眾代表、校長、教師等體制調整情況說明會和政策解讀座談會,并通過記者采訪、告家長書、下發宣傳手冊等形式,使區域群眾、師生、干部第一時間了解情況并聽取他們的意見,為平穩過渡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積極完善教育管理機構。做好區教育結算中心、教科研室的籌建工作,完成了部分人員的招聘,逐步建立新建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成立了高新區督學組,組織了3次由市教研室共同參與的督學活動,對學校管理、師資隊伍、課堂教學、教學管理、辦學條件等進行了全面評估,對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分析,為推進學校健康發展指明了方向。
3、積極優化教育布局。在大量調研基礎上完成了2008—2012年高新區教育發展的第一個五年規劃,科學指導今后的事業發展;根據2008年7月簽訂的協議,我們承接了萬里的校舍場地及設施設備資源及義務段的部分教師資源,并充分利用這些資源籌建高新區外國語學校;投資1.2億興建高新區實驗學校,目前實驗學校主體工程已揭頂,設施設備采購等各項工作正在有序進行中;做好兩所公立幼兒園的籌建工作,完成了高新區第一幼兒園的二次裝修及首次招生工作。全面啟動了高新區第二幼兒園的立項及相關工作;根據省市教育部門對中小學辦學規模的要求及本區域教育布局,順利完成老廟小學、鹽場小學的合并工作,為2010年整體搬遷至實驗學校做好鋪墊;政府宏觀引流,確保兩個街道各有一所流動人口學校;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信懋學校體育館、操場、廊道進行整修,對萬里學校周邊路橋進行加固加寬,爭取資金對梅墟中心小學、成人學校的校舍進行暑期維修,美化校園環境并保證校園建筑安全。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激活教育發展內驅力。
1、完善人事政策,深化制度改革。上半年,先后印發了《寧波國家高新區中小學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暫行辦法》等7個人事方面的文件。全面啟動了教師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認真做好首次定級工作及小中高、中級和中學高級職務評審的申報工作。
擬定《關于印發高新區中小學教職工學年度考核實施意見的通知》和《關于2008學年教職工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建立健全教職工考核評價機制,引導、激勵教職工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斷提升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倡導積極進取的敬業精神。擬定《關于做好2008學年度校級領導考核的通知》,認真落實校長任期目標責任制,開展了對校級班子履行崗位職責及任期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草擬《寧波國家高新區中小學校領導干部競聘上崗實施方案》,根據省市文件規定明確各校中層及校級領導職數,為下半年啟動競聘工作做好準備。
2、加強隊伍建設,提升辦學軟實力。一是積極搭建區域教師管理的網絡框架,變教師管理以校所有為以區所有,推動教師在區域內的合理流動;二是強化對校級班子和教師隊伍的管理和培養。注重校級班子的定期教育和培訓,積極搭建校長與周邊名校長的交流平臺,逐步提升校長的管理水平。初步建立區域名師引領、區級培養、市級培訓相結合的教師培訓和培養體系。利用城區及本區域資源,建立教育共同體,并有計劃地開展教學科研活動,近距離地感受優秀教師的風采,提升教師綜合素質。
積極推進素質教育,抓住教育發展的根本
1、加強學校德育教育,積極實施減負等工程。下發關于加強學校德育工作的指導性意見,組織形式多樣的學習活動提升教師的師德修養。在加強教師師德建設的同時,重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鼓勵學校利用德育基地開展主題鮮明的愛國主義教育活動和實踐活動,充分利用植樹節、六一節,藝術節等活動,豐富青少年生活、培養青少年良好的行為規范,打牢青少年思想道德防線。積極推廣優質、輕負的教學,從規定到校時間、課程設置到教師的備課要求等,全面實施減負工程;積極開展學校陽光體育活動,檢查各校落實體育課時,大課間操活動情況,積極鼓勵各校開展形式多樣、健康向上的學校文體活動,成功舉辦了高新區首屆中小學生田徑運動會,展示了中小學生良好的精神風貌和我區的體育實力;全面開展了書香校園工程,印發了《關于在高新區中小學生中開展2009年“書香伴我行”讀書征文活動的通知》,向各校下發了近20萬元的圖書,積極營造愛讀書、讀好書的氛圍。
2、認真做好教育體制理順后的招生和中考工作。根據今年體制理順、教育布局調整和外國語學校、實驗學校首次招生的特殊情況,我們不僅專門成立了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還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了具有高新區特色的2009年中小學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并在學校、街道、社區等層面做好政策的解讀和宣傳;為了合理地制定2009年教育事業計劃,我們在年初向新生家長發放了意向表,作了初步的統計,今年四月份學校向家長宣講了招生政策并讓家長慎重地填報志愿,學校和教師們的全局意識、高度責任感和認真的工作態度保證了全區招生工作在開放的政策下有序開展、圓滿完成。
2009年是我區參加城區中考的第一年,考慮到老百姓對城區教育還不是很了解以及對鄞州教育的情結,我們積極搜集相關資料,提供給學校及家長,并召開街道、社區、村委會、學校等層面的會議,全面介紹城區教育情況,使大家有了清晰完整的認識,感受到的確為學生創造了更大的就學空間;同時積極做好與市基教、體衛藝處和考試中心的溝通工作,及時得到信息和相關政策,并向市局爭取了在萬里高中部設置中考考點,為學生就近參加中考提供方便。積極指導各校做好中考的各項工作,較為圓滿地完成了今年的中考任務,區域普高錄取率和重點高中錄取率都比往年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切實加強教科研工作,激發教育發展的活力。
與市師訓中心、市教研室、市教科所和江東區教研室建立聯系,及時組織教師參加相應的研訓活動,區內建立了研訓管理組織,建立例會制度,著力加強教科研師訓和教學質量的管理。
1、籌建學科大組,開展豐富有效的教研活動
上半年根據區域教研力量薄弱的特點,充分挖掘現有資源,依托各校業務骨干建立了學科教研大組,明確大組長職責,召開大組長會議,落實學期教研重點,制訂大組活動計劃并嚴格組織實施。并以教研大組為載體,整合教學教研優勢資源,立足課堂,以研促教。
注重實際,加強課題研究和論文撰寫。建立高新區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制度,擬訂立項方案,經學校申報,邀請專家評審,確定10個課題為區立項研究課題并發文公布。同時積極做好市級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申報推薦工作,2項課題批準為市級規劃課題,已開始立項研究;鼓勵教師撰寫教學教育論文,制訂2009年高新區教學論文評比活動方案,全面發動認真組織,取得較好的效果。
2、積極做好師訓工作,提高教師整體素養。加強對校本培訓工作的指導,督查各校校本培訓制度和校本研修計劃,督促各校切實組織好校本研修活動,審核各校校本研修項目,規范校本研修的學分管理;加強骨干教師培養,組織參與市“優質課、優秀論文和優秀學科課題”教學三項評比活動,20名教師分別獲市一至三等獎,做好市級骨干推薦培訓工作,努力為骨干教師成長營造良好氛圍;加強青年教師的培養,做好新教師試用期培訓考核工作,督促各校落實“青年教師崗位成長計劃”,做細做好師徒結對活動;加強教師全員業務培訓,認真組織2009年教師全員培訓工作,基本完成344名教師暑期培訓的報名和組班工作,加強教師繼續教育,統一學分管理辦法,檢查各校教師學習培訓制度,全面審核了教師繼續教育項目和學分,既做好服務,又把好關。
3、加強教學質量管理,提升學科教學質量。以考促研,強化評價。組織好區初三學生中考模擬考試,做好考前考后的研討分析。組織做好初中學業考試、綜合測試的組織工作,督促做好初三科學實驗考試;組織好小學畢業考試和其它各年級的期末教學質量檢測工作,加強命題、考試、閱卷等過程管理,及時做好考試的各類分析,及時發現問題、展開討論、提出整改措施。
加強學校管理,增強教育發展的軟實力
1、規范辦學行為,明確辦學方向。出臺了《關于開展2008學年度中小學評估考核的通知》等3個規范學校管理、推進教育教學工作的規范性文件。要求各校加強學校內部的制度建設,鼓勵差異發展。目前各校的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教學管理得到明顯加強。各校正在努力構建適合自身發展的校園文化,努力辦出特色。。
2、強化學校安全,創建平安校園。在教育體制進一步調整,教育布局進一步優化過程中,我局高度重視教育穩定工作,全面落實全區中小學、幼兒園教育安全責任制。我區教育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安全隱患不斷減少,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顯著提高,無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更沒有發生一件涉及教育的上訪、事件,全區各個學校繼續保持安全、穩定、和諧的局面。組織開展了中小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師生安全教育活動,并接受了市教育安全督查組對我區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印發《關于做好2009年高新區平安校園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推進了各中小學、幼兒園平安校園、和諧校園(園)建設;積極預防甲型H1N1流感,普及預防知識,全面監控疫情,督促各校落實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火等日常安全教育工作。聯合相關部門對學校周邊環境進行了綜合整治,取締了無證攤販、優化了交通秩序,打擊了擾亂學校秩序的社會青年,有效地改善了學校周邊環境,努力為師生營造了安全、和諧的教育教學環境。
3、重視教育宣傳,暢通信息渠道。進一步強化教育信息工作,制定《高新區社管局2009年教育信息工作考核辦法》,召開教育信息工作會議,創刊了高新區《教育動態》,建立了重要工作發文制度及教研信息溝通制度,今年2月至6月,共收發郵件340余個,確保信息暢通,有力地宣傳了高新區教育。
加快推進學前教育,努力構建全民教育體系。
1、加強對學前教育的指導,出臺了《關于加快高新區學前教育發展實施意見》,明確區域學前教育的定位、目標和措施;積極指導萬里國際等三所幼兒園、做好省二級幼兒園達標的自查、迎檢工作,接管了原由鄞州區審批的6所民辦幼兒園,并完成了重新審批工作,組織人員對全區12所幼兒園的收費情況進行檢查,規范民辦幼兒園的辦園行為。重視幼教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研討活動、青年教師基本功比賽,多次組織幼兒園骨干教師參加市區幼教教研活動,組織兩所中心幼兒園參加浙江省《幼兒園課程指導》推介會,幫助幼兒園全面領會新編幼兒園教材的理念、使用及備課要點,為推廣使用浙江省《幼兒園課程指導》(第2版)作好準備;統一印發了《浙江省保教工作指南》,進一步規范幼兒園保教工作。
2、充分發揮區域成人職業學校的作用,在做好原有失土農民培訓、外來務工、企業職工的上崗技能培訓等基礎上,拓寬思路,積極做好向企業、社區的輻射工作,增強服務功能,更好地滿足區域企業和居民的終身學習需求。上半年,失土農民培訓共五期,受訓人數296人,有210人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外來務工者、企業職工的培訓共二期,受訓人數164人并取得培訓證書。
做好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工作,奏響教育發展的和諧音符。
對區域流動人口子女學校布局進行了調整,確定樹人學校搬遷至原鹽場小學,做到每個街道各有一所流動人口學校,使流動人口子女也能就近上學。加大了對民工子弟學校監管和支持的力度,加強了對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學、教研指導,開展結對幫扶、送教到校等活動,使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學教研在原有的基礎上,有了一定的提升。加強了日常監管和指導,不定期檢查學校管理狀況,特別是學校安全管理,及時反饋并督促整改,使民工子弟學校的管理更為規范。
(二)衛生事業
加強衛生服務硬件建設,提高衛生服務能力。一是梅墟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綜合樓工程,經有關單位驗收合格,投資2035萬元的醫院綜合樓主體工程已正式建成,在一定程度上將緩解當地群眾“看病難”問題。二是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組織全區執業醫師和鄉村醫生進行了2年一次的考核工作。梅墟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一三醫院簽訂合作協議,一一三醫院將定期派專家到梅墟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和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同時,選派業務骨干去一一三醫院培訓和進修。
順利完成參保農民、城鎮醫保在校學生體檢工作。一是梅墟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上半年全面完成了第二輪的參保農民體檢工作,共計體檢11181人次,參檢率在80%以上。二是扎實開展參加城鎮醫保在校學生的免費體檢工作。根據勞動保障局的統計,我區共有6000余名在校學生參加了城鎮醫保,符合本次免費體檢的要求。至6月30日兩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均已完成體檢任務,共計體檢4591人。
應對迅速,妥善處置各類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一是落實各項傳染病防控措施。針對手足口病和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要求,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制度,落實發熱門診,加強不明原因發熱病人的監測報告;通過參加全市的統一培訓、區內組織的專項培訓和各單位
內部再培訓,落實了醫務人員全員培訓,做了衛生工作人員相關防控知識的全覆蓋;購入防護服、口罩、醫用帽、手套、鞋套、消毒藥械等,迅速組建高新區應急物質儲備庫;加強群眾健康教育宣傳,印制了兩萬余份宣傳冊、海報;對入境人員進行健康監測隨訪等一系列措施,并多次組織人員到各醫療衛生單位督查防控措施落實到位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二是迅速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6月份,我區處理了兩起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留觀工作(6月11日的梅墟街道1例,29日的新明街道2例)。接到市疾控中心的報告后,我局與接觸者所在街道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到所在社區組成現場指揮部布置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并派出應急機動隊伍到現場進行調查處理,迅速了解到了第一手資料,第一時間采取了相應的消毒措施和落實了相關人員的隔離,并妥善安排了隔離留觀人員的生活保障工作。截至6月30日,梅墟街道徐某一家5人在留觀期間無發熱等癥狀出現,身體健康,已解除隔離;新明街道2人目前現在處于觀察期,如果隔離期間不出現發熱等癥狀,將于7月4日下午解除隔離。三是圓滿完成浙洽會、消博會和我區09年中考期間衛生安全保障工作。“兩會”期間我區示出現參會人員發熱等情況,順利完成保障任務。我區今年的中考考點設在寧波萬里國際學校中學部,為確保該考點中考期間的衛生安全,做好考試期間甲型H1N1流感防治和防止學校集體性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發生,計衛科、衛生監督所、新明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衛生機構提前介入,對寧波萬里國際學校中學部的考場、食堂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檢查,重點檢查了考場的通風情況、用餐場所的環境衛生、從業人員的持證情況及個人衛生、餐飲具消毒與保潔情況、食品原輔料的采購、索證等情況,對中考期間的菜譜進行審查并備案,對所有考場進行了嚴格消毒。6月12、13日考試期間,各單位均派人進駐考點,從考生進考場前的體溫監測、考點食堂原料采購到供應各環節進行全面衛生監督指導。首日的考試結束后,對考場再一次進行了空氣消毒。在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中考期間未發生考生集體發熱,食物中毒等突發衛生事件,圓滿完成了保障工作。
愛國衛生工作逐步推進。對城鄉環境衛生進行了綜合治理,組織了轄區范圍內的愛衛活動13次,兩街道共參加勞動100余人次,清理了背街小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流動人口集聚地的衛生死角37處,治理臟亂道路2260平米,清除垃圾100余噸,清除亂張貼1200張,轄區衛生狀況明顯改觀。
(三)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
計衛合一、“三進”活動,婚育新風福萬家。結合我區計衛合一的行政特點,于4月份啟動了“高新區健康宣傳服務三進(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活動,并與全市統一部署的“兩免”宣傳月實現了有機結合,整項活動吸引了群眾上萬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一進社區”——兩街道開展各有特色的“兩免”宣傳。梅墟街道4月份在區電視臺每晚新聞聯播前插播“兩免”公益廣告片,新明街道在街道計衛刊物《新明衛生》上開設“兩免”宣傳專欄;各社區巡回開展“六個一”兩免活動,參與群眾6000余人,發放兩免宣傳手冊3000余份;邀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生走進社區為育齡婦女查孕環3000余人次;組織60多臺滅蚊公益廣告燈箱安裝進社區,既滅蚊除害、又拓展宣傳陣地,計劃在下半年登載一批婚育新風內容的公益廣告。“二進學校”——兩街道以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為主題,結合計生協會青春期教育,分別在老廟小學、梅墟中心小學舉辦了兩場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講座,特邀知名“胖媽媽”老師授課,同期舉辦了青春期健康知識圖片展,近300名學生收聽了講座。“三進企業”——5月31日-6月4日,社管局、區計生協會聯合開展了“關愛企業外來女工免費生殖健康體檢活動”,組織免費巴士接送女工參檢,成為新裝修的市計生服務中心迎來的第一批客人,體檢項目包括宮頸癌篩查、紅外線、B超、婦科等,達到市婦兒工委指定標準。
推進計生協會工作,落實計生利益導向機制。出臺了一系列計生工作激勵機制,建立長效節育避孕激勵機制,通過對街道計生辦、村居計生管理員及定點醫生的激勵,提高當年長效節育率;建立村居聯絡員制度,在村居形成以計生管理員為主,以聯絡員為輔的工作隊伍,增強戰斗力;建立育齡群眾貼心人評比制度,加強計生干部爭先創優意識;建立流動人口工作創新獎等。高度重視工作平臺信息化建設,推進村居網絡延伸工作,撥出專項經費鼓勵基層開通網絡、實行電子化辦公、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已明確計劃開通13個村居,涵蓋高新區所有社區及近兩年未列入拆遷的村。
(四)文化體育事業
做好文化市場的監管工作。組織文化市場不定時檢查40余次,收繳政治性非法出版物30余份。取締非法大棚演出1家、非法游戲廳3家,扣繳非法賭博機90臺。組織開展了娛樂、出版物、打印復印、網吧、音像等單位許可證換證,“十小”行業、無證無照網吧游戲廳等專項整治,非法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拆除工作。
加強文化隊伍建設。今年上半年,先后組建以管委會副主任張立平同志為總負責的區文化領導辦公小組。同時我局對各街道推薦的文化監督員進行普法培訓,學習文化市場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法規,并實行統一考試和佩證上崗,彌補了我區文化市場執法力量不足的這一特點。
指導街道社區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指導街道社區開展戲曲表演、乒乓球比賽6次,農民趣味運動會2次,還組織開展了“慶3·8廣場舞”比賽,太極拳、木蘭拳比賽等。
(五)民政事業
進一步推進實施社區建設工程。一是草擬了《寧波高新區社區用房建設規范》,以期在硬件上提高我區社區建設的檔次。二是起草《關于開展“品牌社區”創建活動的通知》,動員區級各有關部門開展社區服務、社區文化、社區治安、社區環境等創建活動。
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到6月共有66戶98人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共發放保障金14.1萬元;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金93人,發放金額8.39萬元;及時發放動態物價補貼1.22萬元,解決物價上漲給困難群眾帶來的生活困難;實施臨時救助51人次,金額20.04萬元;實施醫療救助4人次,救助金額0.21萬元;有299名殘疾人享受補助,發放補助金額15.39萬元;同時及時調整老年人生活補助金標準;根據《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實施辦法》,及時為40位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辦理了相關保障手續,發放保障金6.136萬元。
(六)殘聯、慈善事業
全面實施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一是做好殘疾二代證的發放工作,至目前已發放殘疾二代證512個,其中新明街道55個,梅墟街道457個,為全面實施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做好了必要的準備。二是實施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到6月份有40位重度殘疾人享受到這一政策,發放保障金6.136萬元。三是實施殘疾人康復工程,為50位精神病人發放精防卡,為100位貧困殘疾人發放愛心助醫卡,為3位貧困肢殘人配送輪椅,同時做好對殘疾人的醫療救助。
精心組織全國
第十九次助殘日活動。圍繞今年助殘日“關愛殘疾孩子,發展特殊教育”的主題,走訪慰問我區的6位殘疾兒童;在梅福社區內為殘疾人免費開展為期三天的體檢活動,350位殘疾人接受了這一家門口的服務,參檢率達到70%。舉辦了一期康復員培訓班,全區各社區(村)康復聯絡員參加積極,指導新明街道籌辦殘疾人康復中心。
組織開展“慈惠童心”、“復明行動”等慈善活動。到6月底,共發放救助款7.09萬元,受助87人次,其中助醫15人,資助款3.1萬元,助困67人,資助款3.24萬元,助老5人,資助款0.25資助萬元,助殘活動1項,資助款0.5萬元。
(七)民宗事業
依法管理宗教活動場所,定期開展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檢查,制訂《寧波國家高新區民族宗教工作應急預警預案》,維護宗教平安穩定。
(八)內部建設
認真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強干部作風建設。根據高新區黨工委統一部署,社管局扎實開展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活動,堅持學習先行并貫穿始終,進一步明確省市委全會和高新區2008年度總結表彰大會提出的主要任務。社管局全體干部職工通過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了干部作風建設。
有效推進部門間溝通,提高全局工作效率。做好與園區各部門、街道的協調溝通工作,積極配合各職能部門工作的有效及時展開;完成對上級主管部門的信息報送工作,確保政務信息透明公開;配合做好辦公室有關檔案文書整理、財政局的政府采購自查自糾工作、人勞局和紀工委的每月津貼、車貼發放等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困難與問題
盡管近幾年來,在區黨工委、管委會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我區社會事業發展明顯加快,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從總體上看,我區各項社會事業特別是教育、衛生事業還滿足不了高新區高速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經濟發展。主要表現在:
(一)專業管理隊伍和專業人才隊伍素質有待提高。尤其表現在教育、衛生事業上,有些基層服務水平仍基本處于農村水平。
(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缺乏中長期規劃。對已經形成的實施計劃,由于種種原因,未能真正得到有效落實。
(三)人口聚集是我區社會管理中面臨的一個難點,亟需加強綜合治理工作。
三、2009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繼續深入教育體制改革,積極打造區域品牌學校,盡快縮小區域教育與城區教育的差距。
進一步優化教育布局和教育資源配置。啟動實驗學校的建設工程,完成外國語學校組建并確保內部體制平穩過渡;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利用學校現有的特色和優勢,明確各校發展定位,創品牌學校,促均衡發展;積極探索區域內師資流動機制和校長輪崗制度,逐步樹立由“單位人”到“系統人”的身份意識,促進區域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優化配置。
進一步完善和加大對民工子弟學校監管和幫扶、支持力度。一是要落實校長公派、資金統管收支二條線工作,切實規范招生、財務管理等辦學行為。二是要加強對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學、教研指導,開展接對幫扶、送教到校等活動。三是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不定期的檢查學校管理特別是安全管理等情況,及時通報檢查信息和指導意見,使民工子弟學校的管理逐步向公辦學校靠近。
進一步發展學前教育。落實高新區關于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加大幼兒園等級評估和準辦園審核力度;加快籌建兩所公辦幼兒園,探索名園辦園的模式,盡快提升辦園質量;正式組建區域早教中心;加大對各類幼兒園教學教研工作的指導力度,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升學前三年教育質量。
(二)認真工作,積極推進高新區衛生事業的發展,不斷完善我區公共衛生管理體系,探索建立我區三級醫療服務體系和社會醫療保障體系。
盡快制定高新區衛生專項規劃。規劃要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合理規劃、科學配置,要體現衛生事業的公益性質和政府逐年加大投入的相關政策,明確各級衛生機構的布局、職責、功能等。
理順衛生管理體制。積極理順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管理體制,做到人事、財務、業務的管理統一,提高工作效率。
加快社區衛生服務站建設進度。起草關于“高新區社區衛生服務站建設的若干意見”提交管委會討論,內容包括服務站設置的標準、如何解決服務站用房、基本裝修及設備、人員配備及考核等問題。
繼續做好重大傳染病防治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重點抓好和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疾病的監測、報告和防控工作。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機制、疫情監測和信息監測網絡。
(三)繼續指導和組織高新區各類文體活動,豐富群眾生活。做好高新區學習實踐活動——黨員干部活動周中的“送演出”文藝晚會,確保圓滿舉辦;繼續加強對文化市場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工作的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制,緊抓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專項治理,創造良好的社會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