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司法制度與司法改革方法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科學發展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針
科學發展觀,是關于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現,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針。 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指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強大思想武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又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防火墻,肩負著光榮而艱巨的歷史使命。因此,在新的歷史時期,必須把科學發展觀作為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針。
(一)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前提。人民法院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要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審判工作,確保審判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真正做到黨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一是要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只有學習好了、掌握好了,才能貫徹好、落實好,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與黨保持高度一致,不迷失方向。二是要主動將法院的各項工作置于黨的領導之下,堅持重大事項請示和報告制度,對法院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案件的審判等,及時主動向黨委請示報告,特別是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主動爭取黨委的重視和支持。三是在服務中堅持科學發展觀,立足審判工作服務于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把貼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務大局作為審判工作的落腳點,充分運用審判職能,切實履行好人民法院的裁判權、執行權,使法官隊伍真正成為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堅強隊伍。
(二)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基礎。認真學習和領會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和群眾觀,端正司法思想,轉變司法觀念,從思想上解決“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的根本問題,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審判實踐中要切實做到“五樹立 五轉變”,即牢固樹立穩定是和諧的基本要求,和諧是穩定的更高境界的意識,實現從單純求穩定到全面謀和諧的轉變;牢固樹立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意識,實現從為民做主行使司法權到受民之托行使司法權的轉變;牢固樹立從大局出發、從宏觀考慮的全局意識,實現從孤立辦案到立足大局去化解各種矛盾的轉變;牢固樹立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石意識,實現從靠強制力維護司法權威到靠良好形象和公信力維護司法權威的轉變;牢固樹立案件質量、效率、效果意識,實現從滿足于完成辦案任務到打造司法精品、追求案件“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轉變。從而使全體法官在更高、更深、更實的層次上為“第一要務”服務。
(三)落實司法為民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把審判崗位作為為人民服務的平臺,把審判活動作為保護和實現人民利益的途徑,真正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執法,本著對群眾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辦案,解決好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努力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對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一是擦亮司法服務便民“窗口”,規范立案服務大廳,優化訴訟環境,方便群眾訴訟。從事立案的法官要做到著裝整齊,語言規范,態度端正,辦事周到,并注意解答群眾的疑問,指導當事人用最短的時間、最低的成本、最有利的方式參與訴訟,保護其合法權益,自覺防止冷、橫、硬、推和服務不規范等問題的發生,使服務質量和效率逐步得到提高。二是加大對弱勢群體的扶助力度。堅持“有訴必理”、“有訪必接”的原則,切實推行對困難群眾予以司法救助的制度,對追索撫養費、贍養費、人身損害賠償金、勞動報酬且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以及農民工、下崗職工、孤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積極采取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措施,努力讓經濟困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三是悉心接待群眾來訪。進一步規范工作處理程序,推行院領導接待制度,對當事人做到“真心、熱心、誠心、耐心”,切實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的處理能力,努力讓群眾訴求有門,并在工作中實施文明接待。四是暢通“綠色通道”,進一步完善巡回審判機制,完善執法監督員制度,讓神圣的法律走出莊嚴的法庭,將審判臺搭在田間地頭、農家院落,在群眾的家門口化解矛盾;實行假日開庭、預約開庭,在群眾最方便的時候進行訴訟。
二、和諧司法是新時期法院工作的價值取向
構建和諧社會是黨提出來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目標和方針。我國現在和今后一段很長的時期內,影響社會和諧的各種社會矛盾和對抗仍將存在。人民法院主要職責是打擊犯罪,調節各類“不和諧”的社會關系,起著對各類社會矛盾進行化解、緩沖的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人民法院肩負著不可替代的重要責任。法院的一切審判和執行活動、所有的工作部署和措施,都要從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出發,強調運用和諧司法的手段來解決社會矛盾,把案件的調解、和解工作貫穿于一切訴訟活動之中,營造和諧有序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一)在刑事審判方面,力促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盡力恢復被刑事犯罪損害的社會關系。尤其是一些因鄰里糾紛、家庭矛盾導致的故意傷害案件,刑事法官不厭其煩地做被告人、受害人及其雙方親屬的調解工作,促使被告人深刻認識和懺悔自己的行為,取得受害人諒解,要從根本上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如被告人積極賠償和誠懇悔罪,可依法從輕處罰。這樣既滿足了多元主體的不同利益需要,又能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
(二)在民商事審 判方面,體現民生關懷,堅持調判結合,做到案結事了。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著重在化解矛盾的有效性上下功夫,發揮司法的“規范行為、平衡利益、疏導情緒、化解矛盾”等功能,以司法調解為重要手段,以司法強制力為最終保障,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堅守住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關口,使司法真正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和維護社會和諧的防火墻。
(三)在行政審判方面,注重協調溝通,緩和官民矛盾 。傳統的行政法治觀念認為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是對立的,行政訴訟就是行政權利和公民權利對恃的產物。所以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除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外,不適用調解。法院在審理涉及“官民”矛盾的行政案件時,只能簡單地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或者維持,不利于構建和諧的官民關系。為了使行政爭議得到有效化解,群眾情緒得到及時理順,社會和諧得到有利促進,在不違背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我們嘗試通過協調來推動行政訴訟的和解或撤訴。尤其是涉及農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遷、勞動和社會保障、企業改革等敏感行政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靠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理解支持,并在行政相對人自愿的情況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完善或變更,原告的合法權益在基本得到保障后向法院申請撤訴。
(四)在執行工作方面,堅持剛柔相濟和人性化,力促對立雙方握手言和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現。執行工作是法院辦案流程中最后一道程序,法院所作裁判的執行效果如何,不僅關系到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最終能否實現,而且關系到能否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制的統一。但“執行難”已經是困擾司法活動正常開展的大問題,極大的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誠信。法院在不斷推出執行威懾舉措的同時,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簡單從事,而是要力求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一是不輕易對被執行人人身采取強制措施,盡最大努力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二是不隨便凍結困難企業的銀行賬戶,對被執行人的經營財產、交通運輸工具不輕易查封、扣押,讓其發揮經濟效益,增強履行能力。三是對一些履行能力甚差,需要社會救濟的被執行人,多做權利人的工作,促成雙方和解;而對那些以強凌弱,有能力不履行,經勸說置之不理的被執行人,則果斷采取法律強制手段,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
三、改革創新是新時期人民法院的發展動力
不斷改革創新,是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強大動力,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報告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法院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改革舉措,必須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有利于優化司法形象。要抓住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最期待解決、人民法院事業發展最需要解決、克服一定困難有可能解決的重要問題和環節,集中力量攻堅,真正解決制約人民法院工作健康發展的體制和機制。
大致自1970年代起,女性主義法學直面主流法律往往只停留在女性生理性別層面的流弊,開始堅持不懈地從社會性別的視角為女性主張權益,進而逐漸被運用于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司法場域,補增了審判中的社會性別意識。這種必要并極具建設性的添加,啟發我們思索社會性別的審判視角和方法在我國司法領域究竟在何種語境何種范疇何種層次上能夠適用?展望此類問題將對我國當今司法改革的深度展開和多元推進提供一定程度的助益。
一、社會性別論在美國的司法適用境況
(一)女性涉案中生物決定論盛行
在Bradwell v.Illinois案中,Bradwell憑借高分通過了伊利諾斯州的律師資格考試,并申請執業許可。聯邦最高法院維持了伊利諾斯州高等法院拒絕Bradwell執業申請的判決,認為女性特有的生物屬性致使她們尤為適合家庭私人領域。在佛羅里達州,Jennifer Johnson被以傳送非法藥物給一名未成年人為由遭致控告。懷俄明州一位懷孕四個月的女性,到警察局控訴她遭到丈夫的身體虐待,她被送到一家診所,然而由于她喝酒,在那里警察獲得了逮捕她的證據。在印第安納州,一位母親因持有非法藥物并給新生兒喂食有毒藥物而面臨控訴。在馬薩諸塞州,一名女性因為在懷孕期間醉酒而遭受過失殺人的刑事控告。在加利福尼亞的一個案件里,為了美沙酮戒毒藥的維持,盡管有孕在身,一位海洛因成癮者不得不每日奔波至偏遠郡區,她還有其他的孩子,但她最終由于路程之遠而無法繼續治療。因其所在之郡未提供免費藥物,毒癮復發的她最后失去了子女監護權。這些案件顯示的乃“第二十二條軍規”式境況,許多懷孕的吸毒者發現她們面臨的正是此等進退維谷的困境。這些孕婦得不到治療,但隨后卻因毒癮而承受被宣告不適合作母親的懲罰。在吉爾伯特訴通用電器公司案中,通用電器公司女工瑪莎·吉爾伯特指控通用電器公司有性別歧視行為,起因是該公司的醫療保險項目計劃不包括與懷孕相關的費用,但卻支付有些男性疾病的費用。1976年,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了吉爾伯特的起訴,理由是該公司保險計劃僅僅不報銷懷孕相關費用這一個項目,而它并非至關緊要。這個判決備受女性主義法學者們的批評。
上述案件揭示出長久以來,受主流審判模式影響,美國司法場域極少審視、關注和定奪案件中涉及的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差異,在關涉女性的案件中,固守著生理性別論,視女性為繁殖和養育孩子的生育工具,使其被固化于家庭私領域的范疇。1970年代開始,女性主義法學者們致力于扭轉生物決定論的舊識,在司法領域倡建兼具社會性別意識和方法雙重屬性的社會性別論。
(二)在司法系統中倡導社會性別方法
1971年至1991年,女性法律從業者增比為16%。涌入法律職業的女性、女性主義法學者們飽含社會性別意識的判決提議、社會性別論的核心方法在案件中的適用以及對“女性判決方式”的不再漠視和排斥,皆或深或淺地開始沖擊難以輕易撼動的美國司法系統。其中,敘述、語境、專項組這些重要社會性別方法和路線的適用尤為關鍵。
1970年代起,各類女性主義法學流派皆曾運用敘述去影響法院和喚起法官們的社會性別意識。女性主義敘述闡明了法官們在法庭里或許不會經常看到的受壓迫階層的個人現實狀況。麥金儂在女性意識覺醒團體傾聽到的敘述包括:女性的工作及女性是如何從事工作的,孩子們、性別史及待史等。現今,這些成文敘述能促使法官們作出更富洞察力的決定,這些決定是建立在超越“事實”知識的基礎之上。最高法院第十一年度的“聲音指示”中即包括有2887位墮胎女性的敘述。這些敘述引導法院在支持或反對墮胎法規時不是將注意力集中在理論或道德正當理由方面,而是著眼于深受這些法規影響的各種經歷層面,從而對女性利益和反映她們的具體而又鮮活的經歷作出司法回應,甚至最高法院法官亦察覺敘述乃一種有用的工具。在迪謝尼訴溫尼貝戈郡社會公益服務部一案中,當面臨反對意見時,布萊克姆恩法官在判詞里引入了喬蘇華·迪謝尼小孩的故事,“受害者多次被他不負責任、欺凌弱小、膽怯而又放縱的父親毆打,被告還拋棄受害者,使之身處危險困境。”因而,艾布拉姆斯、德勒葛杜、法貝、謝利、歐斯丁和海曼等法學學者在法律評論的卷冊中紛紛以此為例證說明敘述形式能引起對話溝通的效果。這些評論家確證了敘述的合法化。敘述生發的司法影響亦遠遠超出評論家的意識程度。敘述反映的個體經歷作為女性主義技巧能夠為法院開啟識別女性和男性社會性別角色的交替視角。
語境也是為女性主義法學者所強調的社會性別方法。她們主張司法系統應減少對規則和先例的強調,應將更多的重心置于嘗試改善紛爭各方的關系。法官們與其為將規則適用于所有情勢而探求,不如立基于特定語境和關系的解決。在女性主義法學者看來,以更為語境化的分析方法為依托,法律理性則必然應包含抽象和語境這兩種類型。必須徹底審查系列事實——在語境環境下——以便定奪其與其他系列事實之間的關系,設若依據規則背景——抽象屬性——則會作出有些事實相關、其余事實則不相關的兩分判斷。問題不在于法律理性將涉及的是抽象類型抑或是語境范疇,而是每一種范式將被運用的程度。更為強調語境范疇,意味著需要更加權衡和關注各當事方的特定情勢;需要甄別每一當事方的經歷對于案件的利害攸關何在;需要理解不同可能性結果對于當事方之間潛在權力關系的后果;需要公開案件的其他個體性方面,它們有可能屬于被“抽象”程序為了切合既定規則而蒸餾掉的事實。
社會性別專項組是一種更富針對性更見成效的社會性別手法。1982年伊始,新澤西州高等法院著手創建第一個社會性別專項組,女性主義法學者們亦隨之涉獵這一運動,用以分析和矯正法院系統中的社會性別偏見。至1980年代末,有30個以上的州組建了類似的專項組,在1990年代,這項運動蔓延至各聯邦法院。社會性別專項組來自司法機關,其倡導發起的進取動機和側重點針對內在本體——法院系統自身當中所存偏見,此處的“加害者”有可能是法官、律師和法律機構里的其他從業者。專項組的建立本身被女性主義法學者們視為是一種勝利,因為它暗示著承認社會性別問題具有足以認真研習的重要價值,州高等法院亦賦予了這項事業以合法正當地位,因而正逐漸發揮其獨特而深刻的成效。以家庭暴力案件為例,專項組指出,倘若司法系統中的每個人,從規范案件的法官,到文職辦公室告知受害者有關訴訟程序信息的雇員,沒有意識到自身態度的隨意散漫,那么,依賴形式方面的法律禁止毆打和虐待,或者發出禁止性保護令皆是不充分的行為。有幾個專項組建議改進家庭虐待受害者自己提出訴訟的程序,這類方法為無力聘請律師或難以尋找到愿意她們案件的律師的女性提供了富有意義的法律救濟途徑。Judith Resnik,這位在反對法庭里的社會性別偏見運動中非常活躍的法學教授,表揚專項組這一運動的成功在于,“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均推動著女性主義者指控司法系統里的社會性別偏見”,“在任命法官、整合法院指定的委員、規劃,教育法官們和律師們有關歧視模式、規則改變和類似措施方面”均獲具體進展。
(三)法院對待性別案件的態度有所改觀
受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視角和方法的影響,僅用5年時間(1971-1976),聯邦最高法院開始認識到社會性別分界線的問題所在。第十四條修正案統領的平等保護條款,在相當廣泛的各種語境里被解釋為是無效的社會性別分類,聯邦最高法院最終選擇以中等審查標準審理社會性別案件,當然,真正的生物差異可以成為差別對待男性和女性的合法理由。
在具體案件方面,女性主義法學者們希冀法官在定奪案件時更多更恰當地考量女性可能因性別因素而受到的歧視,從而在做出決定前,注意分析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給女性帶來的影響,特別是負面影響。雖然法院不會總是采信這些極其重要的女性主義學識,但是仍然有部分類型的案件,比如,在性騷擾和性別刻板陳見領域,女性學者們的主張對于這些案件的勝利成果有著明顯影響。例如,法院如今區分看待性別和社會性別,并能明了女性并非必然皆為女性氣質;相比從前,法院和警察更愿意介入家庭暴力案件;憑借Phillips v.Martin MariettaCorp.和Los Angeles Department 0f Water&Powerv.Manhart這兩個案件,聯邦最高法院矯正了相當一批誤用民權法第7條的惡名昭彰行為;在1986年的Batson v.Kentueky案件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公訴人建立在種族基礎上采用的無因回避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至J.E.B.v.Alabama ex rel.T.B.一案時,聯邦最高法院將Batson的判定擴展到禁止建立在社會性別基礎之上的無因回避。在退休前的最后一批判決意見書里,Blackmun法官寫道“社會性別,如同種族,是一種在憲法之外代表陪審員能力和公平的力量”。法院發覺,在Batson案里,采用平等保護分析時,有關種族導向回避的認定可以同等地適用于社會性別;United States訴Virginia案的成果代表著女性主義法學取得的進步,因為聯邦最高法院表達出對于社會性別分離主義的應有質疑。在聯邦最高法院作出Virginia案判決的兩天后,西點州立男子學校,決定“自愿”允許女性入學。
(四)體現社會性別意識的訟案遞增
1960年代至1990年代,女性主義實踐活動和女性主義法學如火如荼,成就斐然,涌現出一批涉及和反映社會性別意識和方法的案件,見表。
(五)女性法官數量增加并具有代表性
1970年至1990年,美國州層面女性法官的數量幾乎增至先前的4倍。曾有210位女性坐在聯邦法院的法官席,其中克林頓總統在位時任命了100位,幾近半數。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盡管有些案件或許要求“掌握決定權的大致為男性……但仍然有許多案件,出自清脆悅耳女性聲音的完成效果超過了剛硬而又嚴厲的男性能達至的程度。”在新增法官中,在運用社會性別意識和方法方面不乏出色代表。
Ruth Bader Ginsburg是第二位聯邦最高法院的女性法官。第一位聯邦最高法院的女性法官是Sandra Day O'Connor。雖則O'Connor在諸如Planned Parenthood v.Casey等案中處理社會性別問題時曾撰寫過幾個有影響的判決意見書。Gins-burg法官則不同,她將法律職業生涯中的大部分時間用于女性訟案和主張女性權益。在UnitedStates v.Virginia一案中,她的判決意見書里就探討了法律職業排斥女性的刻板陳見,認為在法院判決書里長期使用“性別”和“社會性別”這兩個術語的事實并不意味著法院區分對待它們。雇傭法實踐對于法律領域“性別”和“社會性別”詞語現今交換使用的事實應承擔絕大部分責任。在任職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之前,Ginsburg在身為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的同時,還領導著美國民權解放聯盟女性權利工程。經她精心選擇的一些訟案有力地挑戰了聯邦最高法院長期以來明確的性別區分習氣,發起的反對社會性別分類的戰役亦取得可觀勝利。
1985年,Barkett獲得佛羅里達州高等法院的任命,成為這個法院首位亦是唯一的一名女性法官。Barkett法官在涉及侵權法、家庭法、死刑案的刑事被告和歧視法方面的案件里,切實顯露出其女性主義法理學之意旨和情懷。相比其他類型,這些案件更能展示她對社會弱勢人群的極度敏悟。例如,在家庭法Department of Heakh v.Wright案件里,法院運用裁判規則否定了一位母親和小孩對于小孩父親的追索權。Barket在異議書里言:“法律系統必須具備必要的活力。依靠僅僅建立在傳統基礎之上的靜止而又僵硬的原則,反映出它在適宜應對當今和未來法律或道德問題方面的缺陷。”在有關死刑案件方面,亦體現出Barkett法官的女性主義法學踐行。她竭力主張個人化決策,這容許她——或者是陪審團——移情每一位可處死刑的被告。Barkett主張唯有在徹底考量被告情勢之后,才可施以死刑。她仔細查究所有的減輕情節和律師意見的可采度,她倡導證據聽證會,書面裁決和特定情形之下的陪審團裁斷。Barkett法官的方法論挑戰了認為女性主義法學對于法治而言具有非理性、價值負荷和顛覆性的通見。無論是Barkett法官抑或是女性主義法學,均沒有抵制法治;她們純粹只是將更多的強調置于個體經歷方面,移情則是通往此種標向的徑途。Barkett法官沒有采用普適規則作為分析起點,而是通過剖解人類經歷去確定適用規則。由此修正這些規則以慮及涉及人員的相對權力和他們彼此之間的關系。傳統法學理論致力于建構和適用各類抽象規則,受傳統法律思想教導的好規則通常分離和超越于特定案件的結果。抽象屬性的問題在于它忽略了語境,然而,正如Barkett法官所為,惟有注目語境,法官才能同情引發爭端的實際人類境況,這些是法理學必須回應的種種境況。與語境無關的規則忽略的這些人類經歷應該構成司法決策之基礎。
(六)社會性別論在美國司法領域適用之不足
女性法官人員寥寥。Judith Resnik提出,男性絕對控制了聯邦法官職位。Resnik揭示,至1990年4月1日,216名聯邦上訴法官里女性僅占8.3%,并且有4個上訴法院沒有女性法官。753名初審法院的三級法官中,僅有6.8%比例的女性法官,94個聯邦地區法院當中,有60個沒有女性法官。州法院女性法官大約占8%。盡管并非所有女性法官皆贊同和體現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論,亦并非所有男性法官皆抵制和遠離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論,可是,依概率、可能性、性別特征和既有實例而論,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論在司法領域的適用無疑需要更多女性身份的法官,這亦為一種難脫性別本質主義嫌疑的無奈之舉。女性法官的低比例,女性法官踐行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論的低比例,乃是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論司法影響的弱點。
生理性別論強勢未減。雖然在女性政治和職業參與方面存在的大部分形式障礙已被摧毀,但是,女性的獨有情勢——極大程度上與她們的生理稟性相關——仍舊影響到法律理解和訴訟。法院往往混用并合社會性別和性別,并且通常不予承認或沒有明顯地意識到他們的此種行為。法律和法律判決傳送出有關男性和女性身份涵義的符號信息,這些信息在塑形社會性別時充任主角之位。法院早期判決的深嵌觀念強調性別之間生物差異的存在及其內容,從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中期的案件里,法院反復裁決女性的脆弱天性致使她們不適合從事特定職業。即使在1970年代為了社會性別掀起的憲法革命之后,當法院開始提高性別分類的審查標準時,在涉及民事責任、刑事立法范圍和殘疾人福利擴充的案件里,法院仍舊判定男性和女性之間的身體差異具有決定性影響。聯邦最高法院對于這些案件中的每一個均作出了偏重男性和女性生理因素的社會選擇,暗示出現代法院的社會性別觀念。在某種程度上,這些認知在以往世紀里并沒有發生太多改變,雖然法院公正地禁令學校和雇主拒絕女性職業選擇的行為,但是,在這些意見的表象之下潛伏了兩種社會性別刻板陳見形式,盡管細微難捉卻蔓延通行。第一,雖則法院采取了明確措施支持女性就業時的社會性別平等,可是忽視了男性在父母身份和生育方面的平等訴求。第二,法院默認了社會性別分離主義的確定理念,對于法院而言,面向男性和女性采取一些分隔教育設施似乎乃自然之為,甚或不可避免。在社會性別關系領域,分離卻平等原則的遺風仍存。
二、社會性別論在我國司法適用的前景展望
(一)司法精神之展望
在我國,各級法院長期疲于面對數量龐大又須按期審結的案件,幾乎無暇顧及案件里是否涉及以及怎樣涉及性別差異問題,更遑論思考這些差異究竟是因生理性別抑或社會性別而起。剖析、平衡并試圖糾偏這些差異雖然不足以亦不需要引起司法領域的巨大革命,卻是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越來越重視社會性別差異的當今,各國尤其是我國司法系統皆應發生的必要的革新,皆應培養的必要的司法精神和氛圍。在我國,相比司法體制和司法制度改革而言,社會性別論在司法精神層面的培育及宣揚顯然更具有可能性、可行性和實踐效果。
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的意識、觀念、方法、實踐運用于我國司法領域的重大意旨,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及改變以往法院對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之間差異的無視或忽略。差異本身并非最為重要,關鍵在于尋找引起差異的原因及循因化解之道。社會性別這種視角和實踐在我國司法領域的適用一方面可以對應于個案當中的男性和女性,另一方面,至關重要的是,更能夠從司法精神層面和方法論層面作為一種批駁利器,直指所有案件中涉及到的因社會建構而人為導致的不平等現象。各級法院和各個法官在案件需要時皆可以主動地或能動地探察案件中的性別因素,踐行“綜合地理解案件中的性別差異境地”這一為美國等國家的部分法官和女性主義法學者們鼎力倡導的司法精神,使之惠及我國涉及不平等現象的所有案件。
(二)司法案件數量之展望
美國等國家涉及性別差異的案件在19世紀時一是呈零星之數;二是無論是原告抑或法官均從生理性別角度著手:通常為女性且富有勇氣的原告主張女性性別身份并無礙她們從事律師等禁業,法官則依循數千來根深蒂固的性別觀念,宣判女性只適宜身居家庭私領域,應遠離社會事務和公共領域。最初這些數量稀薄的案件囿于時代的價值觀,往往以敗訴告終,卻起到了開啟、挑戰和積累的作用,為1960年代至1990年代大批性別案件的提起和勝訴埋下伏筆和緣由。
我國女性作為原告針對性別身份而提起的訴訟歷來所見無幾,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法學建設的日臻完善、公民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的漸次俱增,亦開始出現關乎性別身份的訟案。細究起來,此類案件和西方國家早期案件相似,個數少、勝訴少、影響弱。時至今日,這些案件在量上有了些許增加,訴因也較以往豐富,比如2015年有位女性因快遞行業不接受女性從業而提起了訴訟,但仍存在勝訴案件不多和維權艱難等窘境。長遠視之,在權益屢遭侵犯備受漠視之際,女性不應選擇遺忘法律,尤其是法律中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訴訟,更是具有無可替代的價值和功能。司法訴訟過去、現在和未來均是我國女性多元綜合維權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無須過多地考慮提起訴訟有無必要及提起后可否勝訴等問題,在此,求諸訴訟本身即極具意蘊。比照法學家耶林的名言,訴訟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女性通過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僅僅只是權利,還是對自己、對集體、對女性、對男性、對社會等應盡的義務,對于長久以來慣于沉默怯于訴求的我國女性而言更是如此。在此,求諸訴訟是為了量的疊加,量的疊加最終是為了能生發出質的改變,這種質的變化表現在:對于性別案件能夠深挖甚或盡可能地矯正其中由社會后天建構而來的社會性別差異,對于非性別案件能夠敏銳嗅及其中不平等境況背后涉及到的社會建構影響。
(三)法官審案思維之展望
美國等國家性別案件的歷程顯示,部分法官對于這類案件經歷了一個由訝異到坦然、由不認同到認同、由不理解到理解、由以生理性別為重到以社會性別為重的心理和思維演進。通常來看,心理影響思維,思維影響觀念,觀念影響行為,行為影響結果,在這個循環往復的格局中,思維處在連貫前后的中樞環節。美國等國涉及女性案件取得的進展即與法官思維的調適密切相關。
我國法官今后在面對涉及女性訟案時的思維狀況將直接影響審案質量和審案結果。第一,常態思維。法官應持常態心理常態思維對待性別案件,既不貶低不歧視不輕視,亦不過度拔高過度強調過度保護,以免造成反向歧視。第二,深度思維。減輕或擺脫慣于從生理性別角度進入性別案件的思維定勢。除了案件確實僅關乎生理性別因素之外,大多數性別案件須更有力量更有深度地考量、分析和論證其中存在的社會性別成分。有些案件表象上看似無關社會性別無關社會建構,實則難脫干系。第三,動態思維。法官們對于性別案件的接受和理解不能僅停留在平面靜態思維層面,須將這樣的思維和自身的“內心確信”融會貫通,將之延展至辦案姿態、辦案方法、辦案過程和辦案結果當中。深度和動態思維的運用并非是為了偏袒案件涉及的女性,而是為了尋求更合理的審案結果。
(四)法官審案方法之展望
如上文所述,1970年代以來,女性主義法學興盛的美國,法院對待性別案件的態度有所改觀,并通過判案方法的跟進和適用體現出來。借由敘述,女性鮮活且與案件有關的經歷鋪陳于法官面前,并成為了案情的一部分。借由語境,法官所關注的不再只有單一規則,如何進入特定情勢改善各方關系成為重要考量因素。借由社會性別專項組,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論在美國司法系統揮發的影響愈來愈富有針對性和系統性。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及反“性騷擾”等法律條文的施行能顯示出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論對我國產生的立法影響,但對于法官審案思維和審案方法的作用卻稀疏難見,尚有待體悟和踐行。首先,在性別案件里,我國法官依然能夠將以時間先后、法律關系為前提的歷史順推方法和訴求,建立在請求權基礎上的推導方法,作為主要的常規的審案邏輯方法。其次,敘述、語境和社會性別專項組這類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論在司法方法層面的運用,在我國現階段處于呼吁和倡導時期,遠遠沒有達到普遍適用的程度。即便不排除在個案中或許也會有法官聆聽涉案人的敘述經歷,或者綜合分析各種情勢并致力于維系好爭訟方之間的關系,但卻難以定性為是基于社會性別論立場上的自覺運用。所以,敘述、語境等方法在我國民事及刑事案件里還有較大的推行空間。最后,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論在審案方法層面的適用,在我國是主流審案方法之外的有益補充,無須運用于各個案件中,也并非全然適用于所有與女性有關的案件。這些方法的適用不僅為具體適用,還為了意識上、觀念上和思維上的感知,為了促使我國的法官最終形成更理想、更能彰顯性別文明的審案結果。這些方法本身或許與嚴謹而又傳統的法律方法以及審案方法之間有疏離,卻能夠出于法哲學、法社會學和性別文明的立場,在“于細微處見真章”中別具一格,在未來的案審中逐漸適用。
(五)女性法官數量之展望
上文提及,自1970年代開始,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女性法官的數量有所增加,Ginsburg等有代表性的法官通過一個一個女性訟案的嘗試、爭取和累積,表達和宣示出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論的司法能量,這種能量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與女性法官數量的多寡息息相關。我國亦不例外。第一,與許多職業相同,我國女性在已有法官中就數量就層級而言均不屬于優勢性別,當前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中法官員額制的施行勢必又大大限縮女性法官數量的絕對增長幅度,故此,數量增加的期望主要致力于相對增長速度:橫向相對于男性法官的增幅,縱向相對于女性法官以往的增比。第二,法官助理經過法定期限后可轉升為法官,所以法官助理亦可以成為我國女性法官數量增長的重要來源。第三,盡管女性法官數量增長具有不證自明之理,但女性法官數量的增長只是女性主義法學社會性別論發揮司法影響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有步驟有目標地培養社會性別視角和方法的運用,既需要面向我國男性法官,同樣亦針對我國女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