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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土地 承包經營權證書 規范化
自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工作已經全部結束,現在主要以補發、換發、變更為主。隨著黨的惠農政策的進一步落實,農村承包地流轉價格逐年提高,經營土地的附加收入逐步增加,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對完善土地承包的相關手續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重視,變被動為主動,積極申請補發、換發、變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但是,也出現了通過采取變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的辦法侵占他人利益的現象,給日后的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糾紛留下隱患。如何管好、辦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維護農村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權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完成時代賦予的重任,是每一個農村經濟管理工作者需要思考的問題。
1.明確辦理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予以確認發證,凡是承包農村集體土地依法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均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的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它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可申請換發、補發證書。對權屬不清和存在爭議的地塊,要進行實地踏查,待土地權屬確定之后,方可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2.做好內容審核
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在為承包方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要做到認真審核,要求申請人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書、經營權證登記簿所列的內容填寫準確、一致、齊全,確保字跡清晰、工整、規范、內容真實,并做到“四個一致”,即土地臺帳、承包合同、實測面積、證書標注一致。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農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也是今后享有受惠農政策的依據,絕不能出現任何刮擦等現象,必須經過審核無誤后才能發證。另外,要按照政策規定,統一標準,對經營權證書中的有關項目予以明確,防止出現錯誤。在證書標注中,要明確以下七個方面:共有權人,指承包合同簽訂之日時的承包戶共有人員加上承包期內新出生人員;總面積,指承包合同中所登記的各地塊面積之和;地塊總數,按地塊名稱和四至不同確定;地塊名稱,指所承包地塊在當地的習慣名稱,有其他名稱的要在備注中說明;等級,指地塊級別,如原始資料記載有承包地塊等級,按原記載填寫;如無原始記載,可根據本鄉(鎮)或本村的土地為綜合水平制定一個標準劃分為一、二、三等;地類,指統一按承包地性質劃分,如水田、旱地、菜田、四荒等;土地四至,指地塊的確切地理位置,具體參照物應以相鄰的可辯認物體(某田塊、路、河、溝、樹、房子或戶主姓名)為準。
對集體機動地、四荒、水面的發包合同要進行五個方面審核:審發包土地的名稱、座落、四至、面積、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體、承包費的底價以及其它應當注明的事項;審核承包期限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審核承包方案是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確定;審核將土地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是否在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審核以招標、拍賣形式承包的,承包費是否通過公開競標、競價方式確定。
3.實施科學管理
為了提高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的管理水平,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對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實行計算機管理,做到資源共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能夠及時掌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的變動情況,也便于了解農村土地流轉情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補發、換發、變更實行微機打印,對四至不詳、面積不清的地塊實行GPS實測并制圖備案。縣級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對辦理完畢的經營權證書資料檔案,要按照家庭承包、非平均承包方式分鄉鎮立卷。
經辦人在證書辦理中,對發現存在問題的合同要提出整改建議,并協助糾正,對條款不清或內容欠缺的合同,經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后采取補充協議的方式予以完善。對違法合同要建議雙方當事人終止,拒絕糾正和終止承包合同的,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應向雙方當事人下達預警通知書,告知其繼續履行合同所帶來的風險和將承擔的不利后果。
4.妥善處理問題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期限長,承包期內人口變動大,經常出現內部分戶、變更承包代表人和補辦證書等情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要按照政策規定,區別不同情況,查清請求事實,履行相關程序,依法為申請人辦理證書,嚴防個別人員采取變更經營權證書的手段,侵占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4.1內部分戶
當承包戶內部成員分戶經營,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變更業務時,要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對分戶人員是否是原承包合同中的共有人予以說明,并根據下列情況辦理:共有人分戶,原則上按照“按戶承包,按人分地”的辦法劃分土地,其他共有人放棄共有的,必須要有書面說明并簽訂協議;不在同一戶籍內的共有人劃分承包地,依據上述原則簽訂流轉協議按轉讓方式辦理;分戶后的承包戶共有人員以農業戶籍中的在籍人口為準。已轉為非農業戶籍人員不能以承包人的名義另立合同,作為一個獨立的承包戶承包農村土地。
4.2承包代表人更換
4.2.1承包戶內人員更換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出具書面材料,說明1996年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變更后的承包人是否是原家庭承包的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情況,是共有人的需經其他共有人簽字同意后方可變更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并注明現共有人情況。非原承包合同共有人的,簽訂流轉協議,按轉讓方式辦理。
4.2.2代表人死亡 原承包代表人死亡的,需由申請人出具所在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的死亡證明,復印被注銷的戶口,由村委會出具新的代表人是否是原共有人證明,不是原承包方共有人的不能辦理變更。是共有人的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新的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原承包合同終止,經營權證書作廢。
4.2.3 更正名字錯誤經營權證書名字錯誤需要更正的,由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該戶名字登記有誤和承包土地共有人情況,復印原承包合同,并由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站負責人簽字蓋章,一式兩份,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經營權證書變更。對原承包合同和證書均存在錯誤的,應首先更正承包合同,然后變更經營權證書。新證書中的共有人以承包戶內人員為準,戶外人員不能作為共有人。
4.2.4勝訴案件變更證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之規定,當事人在農村土地承包案件訴訟中勝訴,應當在滿兩年后持生效的法律文書辦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變更手續。沒有承包合同的,可依據判決書重新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承包合同,并按照規定的程序補發經營權證書,同時變更敗訴方的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要出具承包合同復印件一式兩份,經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審核無誤簽字蓋章后,填寫《補發、換發、變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由本人攜帶戶口本、身份證、裁決書原件等相關資料辦理經營權證書。
近年來,太康縣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圍繞農業產業化的客觀需求,積極穩妥地放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逐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其流轉形式和辦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包轉讓。有些承包戶,由于無力種田或從事二、三產業等因素,不愿繼續種田,經發包方同意,對承包的土地經營權依法轉包、轉讓給有種田能力的農戶。其辦法:有的是由承包戶自己轉包轉讓,一般都在親戚、族內、鄰里之間進行,這種辦法比較普遍;其次是在沿海地區或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方,由集體經濟組織出面轉包轉讓,采取這種形式的不多。轉包轉讓費一般都有雙方商定,并簽訂合同書或協議書。據統計,在全市將承包經營權依法轉包(讓)的有2,243個農戶、轉包(讓)土地4529597平方米。
二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反租承包。在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大多數勞動力已轉向非農產業,并有比較穩定收入的地方,有集體經濟組織以高于原承包額的基數,將土地經營權全部租賃過來,再發包給種田能手、專業隊,辦集體或家庭農場。
三是對承包地采取互換辦法。對原承包地過于零散,不便耕作的,或產業調整需要,對承包地采取互換的辦法。其互換方式:有的按其土地基本等量等質的原則進行互換調整;有的按土地投入、土地級差,給予合理補償,補償的額度,一般在同等經營與投入條件下,按單位面積產出的差異來商定。
四是承包權作價入股。有的地方將土地承包權作價入股,實行土地股份合作經營。太康縣常營鎮在去年發展養雞聯社中,在養雞戶入股時,將承包地計入股份,實行合作經營。
各地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流轉工作中,都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不便和不改變農業用地用途的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承包方和發包方意愿,注意處理好土地流轉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堅持在承包期內流轉,流轉試用期不得超過承包期;堅持規范管理,對流轉形式、流轉報償,都簽訂書面合同,履行簽證手續,并報農業合同管理機關備案。
二、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問題
依法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基礎性工作。要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強化農業承包合同監督管理職能。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強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職能,進一步建立健全縣鄉兩級農業承包合同仲裁組織。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要按【2010】52號和國發【2013】7號文件要求,認真履行其職責,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和處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等,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理。在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上,要杜絕強迫命令、以權代法等行為。
2.強化農業承包合同規范管理。在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中,應認真搞好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對續簽和重簽合同,都要用省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各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要做好對農業承包合同簽定、簽證指導工作,做到主要條款齊全、責權利明確,承包指標合理,法律手續完備,意見達到準確、文字表述清楚。
3.要正確處理農業承包合同中三者利益關系。從各地反映情況看,這是當前做好農業承包合同熱點問題。按照省《合同條例》有關規定,當前應注意做好三個方面工作:
一是在簽訂農業承包合同時,要尊重農民意愿,合理確定各項指標。對農民平均承包的耕地,無論口糧田、責任田、經濟田都不準收取超過村提留、鄉統籌標準的承包費,不得實行上打租和收取抵押金。
關鍵詞:土地承包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征地補償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多,農業生產力水平比較低。20世紀末,市場經濟的實行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農村土地、資金、勞動力之間的關系形成了強烈沖擊,農村土地爭議和矛盾日益增多,土地問題正在成為影響農村地區穩定和發展的一大障礙。因此,如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減少及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力圖通過實地調研和對中國典型案例數據庫中近三年的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例進行統計與分析,了解農村土地承包情況、對土地承包引發糾紛的原因、種類進行分析研究,并為預防和減少這些糾紛的發生,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的對策進行了認真思考,并提出解決方案和建議。
一、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原因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引發糾紛的原因也是多樣的,主要原因有:
(1)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國家對農業的優惠政策是引發土地糾紛增多的根本原因。我國的農業生產這幾年得到了很大發展,土地效益明顯得到提高,加之國家許多惠農政策的出臺,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群眾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許多在外打工的農民紛紛回鄉要田要地。原先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承包戶開始收回原先轉給他人代耕的土地。農民對土地的渴求成為糾紛發生的現實誘因。
(2)沒有切實貫徹執行法律政策是引發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村委會、村干部出于各種利益考慮,不僅沒有貫徹落實有關農村土地的法律和國家政策,而且還侵害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習慣以行政手段處理土地承包事務,未按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土地發包,甚至還存在著任意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而鄉鎮級以上政府對于村委會或村干部違反法律或政策規定,侵害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視而不見,消極對待農戶的維權請求,也是引發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重要原因。因此,渴望真正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民,希望村委會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公平發包土地、公開補償辦法、保護合法的土地流轉。
(3)部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甚至不懂法,對土地權屬提出沒有法律或政策根據的要求,這也是造成土地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農村是法治教育的薄弱環節,許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都是因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不注重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導致的。村民及村委會的法律基礎較差,合同簽訂很不規范,從而造成法律關系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容易對合同權利義務產生不同的理解,而相關行政部門在合同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缺陷,農民的經濟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4)落后的傳統意識和習俗的影響。中國農村地區,傳統意識和習慣、習俗影響還相當嚴重。特別是對婦女土地承包權利的侵害比較普遍,因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
二、減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能否順利解決,直接關系到穩定農村、穩定農民、穩定農業的問題,為此,我們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1)立法機關應盡快完善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我國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而制定的。該法也是農村實施土地承包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但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首先,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使有關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互銜接,保障農民承包土地的主體地位,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次,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保護還應出臺相關法律細則,從根本上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農民擁有承包土地和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最后,立法機關應盡快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等法律法規,保護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合法收益,促進生產要素優化配置。
(2)強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首先,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鄉村干部和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守法、護法,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防止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其次,鄉鎮政府應尊重農業承包合同,規范各種行政行為,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對農村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予以指導和監督。對于土地資源、承包方案予以公開,對于各種補償規定也要予以公開,進一步完善各級職能部門對農村承包合同的鑒證和備案,健全合同管理等相關制度。再次,應加快改進土地征用補償方式,完善補償標準,規范補償費管理,妥善解決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3)暢通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渠道,健全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處機制。著力化解現實中的各種矛盾,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營造良好的農業生產、生活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一要完善鄉村協商調解,強化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調解的法律效力。在農村,許多人發生糾紛后,愿意通過村委會或者鄉鎮政府來協調解決,但是,由于這種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往往在當事人翻悔后無法最終得到解決。所以,應該賦予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調解下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二要完善土地糾紛解決的訴訟制度。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農民土地糾紛,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考慮農民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地為農民訴訟提供便利,比如,盡量適用簡易程序,降低農民的訴訟費用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農民充分利用司法救濟途徑。三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通過仲裁解決土地糾紛與訴訟相比,無論從成本還是從時間上對農民來講都更有利一些,但是,必須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大力宣傳仲裁制度,健全仲裁機構,并賦予仲裁裁決解決爭議的終局效力。這不僅可以暢通仲裁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途徑,而且讓農民懂得可以用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作者單位:河北工程大學
參考文獻:
[1]劉敏,楊遠珍等.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調查與思考[J].山東審判,2004,(5):32-35.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確定給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土地承包,是指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農民承包方式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管理活動的組織、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領導,鼓勵、引導農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土地產出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工作。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
(二)協助有關部門承辦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確認;
(三)承辦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頒發;
(四)指導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負責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五)培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員;
(六)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農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生產自和經營收益權,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發包方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發包方為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發包方為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國有土地依法確定給農民集體使用的,發包方為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和依法確定給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承包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
農民集體所有和依法確定給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包方可以為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條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統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
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超過30年。
實行投標承包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土地承包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適用《*省農業承包合同條例》。
第十二條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發包的土地依法行使所有權或者管理權;
(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監督、指導土地資源開發利用;
(三)對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承包單位或者個人和第十四條投標承包的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約定收取土地承包費;
(四)依法收取村提留、鄉統籌費和調用承包方應當承擔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五)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生產自、經營收益權及其他有關的合法權益;
(六)為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生產自和經營收益權;
(二)承包期限內可以將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
(三)享受國家、集體提供的生產經營服務;
(四)服從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合理使用承包的土地,保護種植條件,改善生態環境;
(五)依法繳納稅金,承擔村提留、鄉統籌費和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
(六)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承包費。
第十四條下列土地可以實行投標承包:
(一)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預留的機動地;
(二)承包方全戶轉為非農業人口后由發包方收回的土地;
(三)承包方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發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建設單位已辦理征用手續;連續二年未使用,依法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的土地;
(五)農民自愿退包的土地。
第十五條農民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經批準開墾的耕地,在明確土地所有權后納入土地承包管理,但不扣減農戶原承包面積。有收益五年后,可以收取適當的土地承包費。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異地開發中,農民按規定開墾的耕地,應當實行家庭承包經營。
第十七條土地承包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土地承包期限內,必須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對個別承包者承包的土地需要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以個人名義承包的土地,如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內死亡,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承包合同期滿。
第十九條農民從事非農業產業后,應當允許退包,同時終止原承包合同,退包的土地納入投標承包管理。退包的農民以后重新要求承包時,發包方應當允許其承包,并訂立新的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轉包、轉讓、互換、出租、入股、抵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農民流轉土地。
第二十一條發生承包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鄉(鎮)以上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二條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一)擅自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的;
(二)擅自將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的;
(三)擅自調整或者收回農民承包土地的;
(四)強制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的。
第二十四條侵占、挪用土地承包費用,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并處侵占、挪用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包方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拒不改正或者治理的,依法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一)棄耕拋荒承包土地的;
(二)對土地實行掠奪式經營,造成土地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的;
(三)未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
(四)破壞土地,毀壞種植條件的。
關鍵詞:扶余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7.06.017
1農村土地承包檔案更加準確完整
通過兩年試點,扶余市以二輪土地延包以來的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為基礎,理順完善了承包檔案,重新建立了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秩序,豐富了農村土地承包檔案內容,使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相關資料更加準確完整。為準確掌握農村土地信息提供了基本保障,為農村土地承包檔案信息化管理奠定了更加有利的基礎,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2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的轉變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往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已難以適應未來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要逐步實現由單一的承包合同管理向依法登記管理方向轉變。通過試點,扶余市實現了對家庭承包地及其他方式承包地的確權登記,加強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管理,及時準確地反映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促進了土地流轉規模,實現了土地承包管理方式的重大突破和轉變。
3探索解決了管理層面的“證地不符”問題
在尊重農民群眾的基礎上,組織農民群眾實查實測農戶承包地面積,其結果經民主討論,經承包方、發包方簽字確認后,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變更、注銷的依據。
4梳理矛盾化解糾紛
通過清查發現仍存在土地面積與實際不符問題及權屬爭議問題。對于清查出的問題,采取能解決的當場解決,不能解決的專題研究集中解決,或者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多渠道妥善化解。
一是土地承包原始資料缺失問題。由于歷史原因個別村存在土地臺賬、承包合同丟失情況。此種情況盡量搜集農民手中原始合同,然后參照土地直補上報面積數來確定二輪土地發包時的面積,具體邊界由地鄰實際指認;二是邊界不清存在爭議問題。存在農戶之間地鄰邊界不清、有爭議問題。此種情況應劃出地塊,測出有爭議兩家或多家土地總面積,待爭議解除,再具體測出每戶的承包地面積;三是承包地多地問題。由于二輪土地發包時測量手段、測量工具、人為因素等原因,造成絕大部分r戶多地現象。處理建議:原則上當年家庭承包,分給農民的耕地要納入確權范圍,具體處理的辦法為兩大類,一類是合理多出的應按實測結果確權登記,另一類是非平均和不合理因素多出的要區分不同情況。一是折等分地問題。二輪土地發包時,村集體因耕地等級差異等原因,按統一標準,采取折等分地的方式,造成承包方承包面積多于合同面積的,應尊重歷史,按實測面積確權登記;二是瞞報耕地面積問題。對因瞞報計稅面積,采取大畝耕種,小畝報稅或直接隱瞞面積等原因的,應尊重歷史,按實測面積確權登記;三是手指地問題。按照尊重歷史和民主協商的原則,“四至清晰”的按照實測面積確權登記,“四至不清”的,以當時合同標注面積為依據,由當事人、村級確權工作組、村民代表和相鄰承包人共同指界予以確權登記;四是非公平多地問題。因仗權仗勢、偏親向友等非公平原因造成多地的,應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確定確權標準范圍,多出的面積應由集體依法收回;四是缺少土地問題。由于分地時測量誤差,或者自然災害毀損土地,造成承包土地面積減少問題。一是自然災害毀地問題,由于水沖沙壓、河流改道等自然災害毀損的承包地,能夠復墾的,按復墾后實測確認,不能復墾的,應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妥善解決受災不可復墾農戶水毀承包地問題的指導意見》(〔2011〕8號)文件規定,通過置換、遷移和經濟補償等途徑妥善解決;二是征占地問題,承包地被國家依法征用部分不予確權登記;三是實測面積小于應分面積問題。由于當年測量技術手段、測量工具等人為因素造成少地的,有條件解決的應依法予以解決,不能解決的,應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五是未分地人口要求補地問題。存在應分而未分得承包地的農戶,要求在承包期內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集體可用機動地、退包地、復墾地或其他用于分配的耕地予以解決,難以解決的,候地解決。候地解決已解決的,應按解決當時地確權登記;六是轉讓或互換地問題。農戶間存在土地轉讓或互換問題。轉讓方和受讓方達成轉讓互換協議,經發包方審核同意的,按轉讓、互換協議確權登記,未達成協議的,按原承包合同、臺賬確權登記;七是改變土地用途問題。改變土地用途,經依法批準的不納入確權登記范圍。未經依法批準的,在恢復原狀后方可確權登記;八是獨生子女土地問題。土地延包時,對獨生子女獎勵多分的半份地,已簽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按實測確權登記。未簽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按原政策執行;九是關于“五保戶”承包地確權問題。“五保戶”的承包地確權應當尊重“五保戶”的意愿,不能借確權登記變相收回其承包地。
一、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1、部分地區土地流轉違背農民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流轉要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進行,保護農民的相關權益。同時,我國也規定了相關組織機構的權益和義務,要求對土地流轉進行依法有效的監督管理。在這些法規和制度的約束下,我國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總體上是健康的,但是,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違背農民意愿、侵犯農民權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2、土地流轉程序不規范。目前,農村的土地流轉還有很多是農戶間自發進行,流轉雙方多是親戚、朋友或相互關系較好的,內部的私下流轉,流轉規模較小,其實質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流轉,不進行登記,不遵循一定的程序,沒有履行必要的手續,缺乏嚴謹的履約依據。有的還是“口頭協議”,沒有流轉契約來規范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造成了承包關系的混亂,流轉工作的無序。一方面容易引起糾紛,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另一方面,造成了承包者的短期行為,因流轉雙方有的是一年一定,使得承包者沒有長期保障,不肯對土地作較多投入和對水利設施進行妥善維護,怕投入的資金收不回來,造成浪費。
3、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土地流轉的實質是土地經營權的交易,交易行為既市場行為,市場經濟必須有必要的機制做保障。當前,土地流轉的保障措施沒落實,土地流轉后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少數土地流轉后的經營者,缺乏對耕地的保護意識,為提高近期收益對土地實行掠奪式經營,導致土壤肥力下降。更有少數承包者,假借土地流轉之名對土地進行非法侵害,改變土地用途。如將土地流轉給磚瓦廠開發或將耕地流轉出去成為建設用地等,牟取比種田更大的利益。
二、規范流轉的建議
1、提高對做好土地流轉工作的認識。做好土地流轉工作,是關系到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大局的一件大事。要納入各級黨政領導的工作日程,把思想認識統一到土地承包法、中央關于土地流轉的政策規定上來。從有利于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有利于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出發,積極引導土地流轉,保證土地流轉健康有序進行。同時要加強宣傳,轉變農戶傳統經營觀念,引導土地流轉步人健康合法的軌道。
2、建立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建議縣里要成立土地流轉專門指導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機構。一是重點監控土地流轉是否為農民意愿的真實反映,流轉過程中是否出現改變農業耕地用途,進行商業開發現象,嚴防各級各部門在利益驅動下的短期行為,堅決制止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違法行為,確保“耕地安全”。二是準確定位鄉村組織在推進土地流轉中的角色,加強管理,搞好服務。要做好涉及土地流轉的資格審查、合同鑒證、檔案管理和動態監測等工作;要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中介、組織、協調等服務工作;要制定土地利用與流轉的長遠規劃,做好土地的集中連片和整理工作,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為農地流轉創造良好的環境。三是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或中介組織。該組織要搞好土地的授權、登記等工作,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轉格局。
3、要強化合同管理。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都要簽定書面合同,并納入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村委會,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各一份,與村以外的單位,個人外商轉包或轉讓的,其合同必須由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簽證、公證機關公證。簽定的書面合同內容必須完整,責權明確,文本正規,程序合法。土地轉包、轉讓合同鑒定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接轉方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精耕細作,科學經營,嚴禁土地摞荒和改變用途,否則,發包方有權依法中止接轉合同,收回土地,重新轉包、轉讓。
4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完善服務體系
我的問題是,我沒有與原村民簽訂租地合同,我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租地合同時也沒有說明土地實際面積因任何原因變化而租金不變,我要求因道路建設使我實際承租的土地面積減少而相應減少租金合理嗎?
重慶市壁山區劉先生提出該問題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問題,廣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交易有關的問題。
“在線律師”:
重慶的劉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廣西的桃先生好!您們提出的問題是關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流轉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問題。由于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水平各異,農村土地面積、農業耕地面積和農業人口狀況不一,全國各省以及許多省轄市制定了適應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我在這里僅就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作一些介紹,必須強調的是,某地這類問題的解決,必然要同時適用當地的法律規定。
對于您們提出的問題,我分3個部分來回答,第1部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主要法律規定;第2部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的法律規定;第3部分是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交易的一些規定。本篇是第3部分。
1 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
農村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土地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依法,就是農村土地流轉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的政策進行。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實行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允許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不得進行買賣。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賦予農戶的基本權利,承包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嚴禁收回農戶的承包地搞招標承包,嚴禁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強迫農戶放棄承包權或改變承包合同。承包方與發包方依法訂立的土地承包合同,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無權單方面解除。土地流轉不得損害他人和集體的合法權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土地流轉后的開發利用必須依法進行,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農業用途。
自愿,就是農戶承包地是否流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農戶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的主體,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權、收益權和流轉權,這是農民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體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承包地,也不得阻撓農戶依法流轉承包地。
有償,就是農戶流轉承包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土地流轉的轉包費、轉讓費和租金等,應由流轉承包地的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扣繳。
要充分重視土地流轉中農民締約能力的現實狀況,用心指導和熱心幫助農民權衡利弊得失,悉心關注和合理照顧農民群眾的實際利益、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2 土地流轉的實施
2.1 土地流轉的形式
土地流轉的形式有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入股等,農戶將承包土地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其他成員經營,原與發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繼續有效,所承擔的權利義務應繼續履行。農戶將承包土地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其他成員,或者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對承包地塊進行互換,變更原承包經營合同或地塊的,要辦理承包合同的變更、解除或重訂手續。
2.2 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土地流轉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報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和發包方備案。流轉合同要明確流轉形式、流轉的土地(包括坐落、面積、質量、用途等)、期限、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當事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土地流轉合同格式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當年季節性委托代耕形式的土地流轉可不簽訂流轉合同,但應通知發包方。農戶可以書面委托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載明事項、權限、期間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發包方接受農戶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農戶授權,損害農民利益。
2.3 基層組織的法定義務和應盡責任
在土地流轉中,鄉鎮政府要監督農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政策服務,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村級組織要依法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和農村集體土地權益,監督農村土地的合理利用,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做好協調服務工作。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不能租賃農戶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轉包,不得不經農戶委托授權代農戶簽訂流轉合同,更不準截留農民土地流轉收益、代扣代繳稅費和亂收費。
2.4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入者的要求
工商企業或單位投資開發農業,有利于引進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和優良品種,開拓市場,促進農業的發展。對工商企業或單位,不提倡其長時間、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不要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到農村租賃農戶承包地。
2.5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承包和土地流轉的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入股中應當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權。
3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
3.1 轉讓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農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為生活來源的時候,才允許其轉讓。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隨意轉讓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來源,使耕者有其田。
3.2 須經發包方同意
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要向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是因為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承包關系終止,發包方與受讓方要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因此,發包方必須審查轉讓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是否有非農職業或穩定收入來源;審查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土地承包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能力,科W預測和判斷承包合同履行的風險。
4 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交易規定
4.1 土地經營權市場流轉交易應具備條件
①權屬清晰無爭議;②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③流出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是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組織或個人;④流轉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4.2 土地經營權市場流轉交易的品種
①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②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③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④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4.3 土地經營權市場流轉交易的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具備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均可以依法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4.4 市場流轉交易各方應提供的資料
流出方(家庭承包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身份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個人)受托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提供書面委托書;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為進一步加大農村財務、土地流轉、集體資產管理的力度,規范運行質態,督促各村抓好貫徹落實。經研究,擬定于4月下旬組織農經工作的檢查驗收,現將檢查事項通知如下:
檢查內容:
一、檢查內容
1、承包合同管理
(1)查到期承包合同結算兌現情況。看各業承包合同款的到賬率。
(2)查到期承包合同的簽訂和續訂情況。看各業承包合同的簽約率。
(3)查各類合同、文書、財務等檔案管理情況。看檔案的建立、搜集、整理、裝訂、歸檔,是否按標準建檔。
2、村級財務管理
(1)查收支預算方案情況。看年初預算方案及上年度決算方案制定通過情況,看是否經召開村民代表討論通過,看預決算方案的執行情況,是否串用或超標。
(2)查民主理財、村務公開情況。看民主理財組織建設,2013年四季度和2014年一季度民主理財情況報告表,看收入是否全部入賬,支出是否合理,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按照收支標準化管理來執行,是
否按照市委提出的“先理財,后審批,再入帳”的要求來理財,所理出來的問題是否得到妥善處理,看民主理財張榜公布情況,是否在民主理財登記簿上有記錄,留下痕跡。
(3)查結報賬情況。看是否按時結報賬,并及時記載有關賬務。
(4)查現金管理情況。看備用金中有無白條抵庫和挪用,看有無違法違紀現象。
(5)查兩項往來情況。看兩項往來余額,與年初有無上升,看凈下降數,查點上升原因。
3、集體資產管理
(1)查臺賬管理情況。看是否建立臺賬,看是否達到全面、及時、準確的要求。
(2)查資產資源管理情況。看資產資源情況是否按照經營性、非經營性分門別類,逐項登記造冊。
(3)查資產資源的變動情況。看是否根據實際變化及時進行補充調整,對村集體資產總量增減變化是否做到心中有數。
4、土地承包管理
(1)查土地承包情況。看在1998年全面開展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的基礎上,又開展了土地二輪承包補發證工作,是否全部登記造冊,二輪承包清冊是否達到全面、細致無誤差的標準。
(2)查機動地和預留地情況。看是否規范發包,看是否超標預留。
(3)查農場經營情況。看是否規范經營,收入是否上全上足,支出是否合情合理,查農場建賬情況,看是否賬款全部交鎮統管。
(4)查土地流轉情況。看是否登記臺賬,看是否簽訂流轉合同,看是否經過監證,看是否交鎮備案管理。
二、檢查方法
這次檢查驗收由鎮統一組織,以片集中實行推磨式檢查,采取一聽、二看、三查、四議的方法。即:一聽村支書的匯報;二看有關檔案資料;三查按通知要求全面逐項檢查;四議對被查村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價,對需要改進的當面提出補課要求。
參加檢查人員;鎮經管站、財務管理服務中心人員、各村農經員。
三、工作要求
關鍵詞:土地管理;問題;解決方式
中圖分類號:D65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7-0062-1
眾所周知,土地是人類進行各種生產生活的載體,同時也是一種不可再生的寶貴資產和資源,農村土地尤其耕地是糧食的母親,它濃縮了千千萬萬農民的生存權、發展權和保障權。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農村土地管理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本文就農村土地管理現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式進行探討。
1 農村土地管理現狀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保障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矛盾日益突出,亂批亂建、未批先建、毀壞耕地現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現在:“空心村”現象嚴重,農村新建住房雜亂無章,土地浪費嚴重;礦洞開采破壞土地、污染環境;基層土管隊伍力量薄弱等等,同時,我國農村土地管理體制不健全,制約著土地的流轉。缺乏土地使用權流轉相關聯的評估、咨詢、公證、仲裁等中介機構,監督管理機構不健全,體制不順。多職能部門利益使得土地流轉部門之間出現法律、政策相互制約、互相推諉的現象再所難免。這些問題的存在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也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
2 如何有效加強農村土地管理
2.1 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的監督
農村土地權流轉工作是對現有農村生產關系適應新階段農村生產力發展要求的局部調整,是對農村家庭承包制的進一步完善,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是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續和發展。這些必然要求縣、鄉(鎮)相關的政府部門把農村土地流轉管理納入工作范圍內,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對土地流轉管理,規范我縣農村土地管理工作。首先是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范圍、原則,規范流轉的形式,明確流轉的操作程序,規定對違規失范行為的處理辦法;第二是規范流轉合同,參照農業部第47號令,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文本,加強土地流轉合同的指導、簽訂;第三是農經部門要恢復、覆行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證、仲裁職能。
2.2 積極探索,不斷提升土地流轉的開發檔次
一是以“三個有利于”原則,探索土地流轉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農戶的增收,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不管怎么樣的土地流轉形式,都可以運用并推廣。二是面向市場,努力提升土地流轉的開發檔次。堅持以土地流轉為載體,加快結構調整的步伐,積極將流轉的土地區域辦成結構調整的“示范園”,辦成應用推廣新科技的“試驗區”,辦成財政增長的新型社區。同時,加強管理,促進和推動土地的有序流轉。強化區(縣)、鄉(鎮)兩級農經管理部門工作職能,建立區縣級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機構,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辦法和經常性的工作制度,積極引導、實施、管理和監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時調處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2.3 嚴格加強農村宅基地規劃管理
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盤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從嚴控制,用好用活農村建設用地置換政策,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結合新農村建設,做好村鎮建設規劃。凡是符合建房條件(或放棄原住房遷建)的,村民原則上不得原地改、擴、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導村民向城鎮集中或到規劃的居民點建房。對不具備規劃居民點建設的,盡量利用空閑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廢棄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時,從嚴控制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全縣范圍內農業戶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權利,但必須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已“一戶多宅” 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的,不得再申請和審批宅基地。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審批、占用集體土地建房。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積標準以戶口簿記載的農業戶口人數計算:3人以內戶(含3人)90平方米;4人戶120平方米,5人以上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農村村民是獨生子女戶的,增加宅基地面積30平方米;是獨生女戶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積20平方米。
2.4 規范農村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
農村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后,不得擅自將原土地用途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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