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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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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

        第1篇: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關鍵詞]社保基金 雙重征繳 征繳體制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在黨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所提出的原則和目標的引導下,建立起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在社會保險征繳體制方面,社會保險費部分地區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部分地區由地稅部門征收,征繳主體不盡一致。中國社保制度的統籌層次在世界各國可能是最低的,這是一種典型的“畫地為牢”的“塊塊割據”的碎片化制度,如果再加上任由地方政府自選征繳主體,那么就又多增加了眾多局部的“條條割據”的碎片化因素,它們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種獨具中國特色的“條條”與“塊塊”相結合的“條塊雙重割據”的制度碎片(鄭秉文,2007)。尤其伴隨著《社會保險法》立法進程的加快,改革現有“雙重征繳”體制,確立統一征繳主體的要求日益高漲。同時對于征繳體制的選擇,是采用由社保部門統一征繳的“分征”模式,還是采用由稅務部門統一征繳的“代征”模式的爭論也是日益激烈。

        一、 社會保險“雙重征繳”體制的現狀分析

        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部門征收,也可以由社保部門征收。截至2007年,在全國31個省(區市)及新疆兵團、5個計劃單列市共37個征收地區中的征繳情況是:1、五項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社保部門征收的有: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西、四川、貴州、、寧夏、新疆15個省份、新疆兵團和大連、深圳、青島3個計劃單列市,占全國征收地區的51.3%。2、五項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稅務部門征收的有:安徽1個省和寧波、廈門2個計劃單列市,占全國征收地區的8.1%。3、五項社會保險費依險種或市縣的不同,既有社保部門征收,也有稅務部門征收的有:河北、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陜西、甘肅、青海、重慶、內蒙古、湖北、云南、海南15個省份,占征收地區的40.6%。

        (一)全國征收效果比較

        1、從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體的征收效果看,2005年共征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6137億元,其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3473億元,比上年增加676億元,增長24.2%;稅務部門征收2664億元,比上年增加425億元,增長19%。2006年社保經辦機構征收和稅務征收地區的基金征繳收入增長幅度分別為25%和18%。

        2、2007年1-6月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同比增長在30%以上的省份有12個,其中社保部門征收的省份有8個,分別是山西省增長34%、吉林省增長30%、江西省增長40%、山東省增長33%、湖南省增長47%、四川省增長40%、廣西自治區增長48%、新疆自治區增長33%。

        從上述情況看社保部門不僅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比重比稅務部門高,而且征收效果要好于稅務部門。

        (二)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分析

        以廣東省為例,對其21個地級市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結果分析如下:

        1、基本情況

        1999年以前,廣東省的社會保險費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征收,自1999年11月下發了《關于廣東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粵府[1999]71號)后,全省于2000年1月起社保費征收統一歸口稅務機關。

        2、征收情況分析

        據統計,2000年至2005年間,廣東省共征收社會保險費2361億元,地稅征收地區六年間每年平均增長率為26%;社保征收地區每年平均增長率為32%。

        3、社保費地稅征收后存在的問題

        ①征繳主體與管理主體分離,部門職責不清。②繳費與記賬環節脫節,參保人的權益無法保障,基金管理存在隱患。③地稅征收難以適應日益多樣化、個性化的社保政策變化的需要。④社會保險管理成本大增,而且成本分配結構失衡。

        (三)天津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分析

        以天津市為例,對其下轄8個區進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分析如下:

        1、基本情況

        1995年以來,天津市先后制定下發了《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關于加強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等一系列文件,從制度上明確了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主體地位。截至目前,天津市一直采取社保全責征收模式,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該市五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2、征收情況分析

        經統計,2003年至2005年基本養老保險征繳收入平均增長23.5%,2006年征收達115億元,較上年增長27.5%,2007年1-6月份征繳收入同比增長24%。2002年以來,天津市經辦機構經費基本上相當于社保費收入的1%到1.3%,其中五局信息共享系統的建設投入7777萬元,2005年又投入730萬元進行了升級,并從該年起每年安排系統維護資金550萬元。

        3、社保全責征收的新舉措

        天津市積極探索完善征繳管理體制,強化基金征繳、優化經辦手段的新舉措,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①集中辦理、五險合征。②收支兩線、一日理清、 基金一級結算。③五局聯查,努力破解擴面難和稽核難問題。④加強基金征繳,積極推動私營企業人員和農民工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四)“雙重征繳”體制存在的問題

        “雙重征繳”體制是在面對養老保險費征收困難以及未來養老保險資金缺口大的狀況下制定的過渡措施,試圖通過稅務部門征收的強制性和征繳剛性提高征繳率,確保養老金的發放。然而在十年的實踐過程中,不僅未能達到預期目標,而且為我國社保制度長期穩定發展埋下了隱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征收管理與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相脫節,參保人權益受到損害。2、難以適應就業形式多元化發展的需要,不利于擴面工作的開展。3、容易帶來部門利益之爭,社保制度建設缺乏預期目標。4、增加了社會保險管理成本。5、“雙重征繳”體制導致社?;痫L險增加。

        二、社?;鹫骼U體制的政策選擇

        采取社保部門統一征繳的“分征”模式將有利于長期社保制度的發展。體現在:采取社保部門“分征”模式適合我國國情。城鄉二元經濟、社保覆蓋率低、統賬結合制度異常復雜這三個特殊國情既有社保制度的外生變量,又有內生變量,既是決策者設計中國社保制度轉型方案時必須面對的潛在障礙,也是選擇征繳模式時不得不考慮的制約因素。

        采取社保部門“分征”模式有利于保持社保制度本身的完整性。社保部門不僅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信息比較熟悉,而且社保征收與參保人員的待遇密切相關,是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環節,一項基礎性工作,應該保持它的完整性。社保費的征收與企業經營狀況無關,而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信息相關,為更好地貫徹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社保機構征收應具有相對獨立性。

        在決定征繳體制的三個基準中,采取社保部門“分征”模式將有利于覆蓋面的擴大、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①社保部門征繳有利于解決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社保部門具有很大的優勢。一是稅務部門只了解企業信息,而社保部門更了解就業人員信息。二是利用社保部門在基層社區和民政部門建立的服務網絡,了解更多基層靈活就業人員信息。三是社保與就業整個體系化建設過程中,實現了對靈活就業人員信息的共享。擴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范圍,將更加有利于2020年社保全覆蓋的總目標。②采取社保部門征繳將有利于盡快解決“小三農”社保問題。從覆蓋小三農的制度設計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制度設計者與征繳主體越密切,越有利于制度覆蓋能力的建設。

        在各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實踐中,事權與責任無疑應當是統一的而不是分割的,這樣才能既確立主管部門與管理機構的權威,同時又讓主管部門與管理機構無法推脫自己的責任。對中國而言,理順社會保險征繳體制的關鍵是用集中管理取代分散管理,當務之急是統一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主體,確立社保部門“分征”模式的征繳體制。

        參考文獻:

        [1]鄭秉文.OECD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及其比較.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4年05期

        [2]鄭秉文.關于社保基金投資管理與征繳體制的幾個問題之看法.北京:財政部會議發言.2007-08-08

        第2篇: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完善外匯管理制度。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新《條例》對原《條例》作了全面修訂。修改后的《條例》共54條,進一步便利了貿易投資活動,完善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建立了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強化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了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并相應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一是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管理。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按照規定的條件、期限等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規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金流入流出進行監督檢查及具體管理職權和程序。二是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調整外匯頭寸管理方式,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三是強化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健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完善外匯收支信息收集,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統計、分析與監測;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四是,健全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為保障外匯管理機關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責,增加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同時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

        明確“經營者集中申報”有關規定?!秶鴦赵宏P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公布?!兑幎ā犯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旨在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兑幎ā窂娬{,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能實施集中: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兑幎ā分赋?,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未達到上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兑幎ā酚?008年8月4日起施行。

        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锻ㄖ访鞔_,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和服務方式。具體措施:一是從2008年1月1日起,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锻ㄖ分找郧耙呀洶l放、尚未還清的貸款,繼續按照原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二是擴大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借款人范圍。在現行政策已經明確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范圍的基礎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均可按規定程序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三是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從2萬元提高到5萬元。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從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通知》提出,改進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拓寬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小額貸款擔?;鸬娘L險補償機制和小額擔保貸款的有效獎補機制。中央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貼息資金,對地方財政部門的小額貸款擔?;饘嵤┆勓a,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同時,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業績突出的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用社區等單位實施經費補助。《通知》強調,為充分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擴大就業的輻射帶動作用,進一步加大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在擴大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的同時,對現有在職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只要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即可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鼓勵各級地方財政部門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

        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明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近期重點。8月5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在京召開。會議強調,今年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務艱巨。下半年要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結合國務院機構改革,妥善調整職能變化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二是清理并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提高審批工作透明度。三是加強監督檢查,抓好已取消和調整審批事項的落實。四是創新管理方式,加強對已取消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五是逐步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規范和制約審批行為。

        全國1400個縣(市、區)編制村務公開目錄。目前,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不斷深入推進,全國已有1400個縣(市、區)編制了村務公開目錄,有力地保障了農民群眾的民利。在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方面,全國62%的村推行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制。17個?。▍^、市)出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一些地方還實行集體資產處置公開競價和招標投標制度。

        三、土地管理體制改革

        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掇k法》明確規定,掛鉤試點工作應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建新拆舊項目區選點布局應當舉行聽證、論證,嚴禁違背農民意愿,大拆大建。對于擅自擴大試點范圍,突破下達周轉指標規模的,將停止該省(區、市)的掛鉤試點工作,并相應扣減年度用地指標。

        四、其他領域改革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公布。國務院公布《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稐l例》包括6章43條,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規旨在推動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稐l例》要求公共機構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五、地方改革

        廣東省采用公開競爭方式分配財政扶持資金。廣東省于今年5月開始實施產業和勞動力“雙轉移”戰略,并從2008年至2012年,每年安排15億元省級財政產業轉移扶持資金,采用招投標競爭的方式,擇優扶持接收產業轉移的欠發達地區。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工作按“要件準入”、“專家評審”、“政府批準”等三個階段分步實施。通過競爭,最后梅州、肇慶、河源3市各獲得5億元的扶持性資金。

        第3篇: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關鍵詞: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4-0067-02

        我國已經進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養老保障是國家關注的最重要的民生問題之一,為廣大人民提供養老保障是國家應盡的責任,也是是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的重要方面。在新一屆的全國兩會中養老問題又被提上議程,成為兩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呈現二元分割的局面,城鄉養老保險發展嚴重不均衡,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綜述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我國的城鄉養老保險發展嚴重不平衡,呈現出二元分割的狀態。

        (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城鎮職工養老和農村居民養老制度組成。二者無論在籌資模式、管理方式、政府責任等宏觀方面,還是在保障水平、制度覆蓋等微觀方面領域都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我國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按照企業、個人及國家三方繳費原則建立起來的,實行的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賬戶相結合的運作模式。企業按照職工個人工資總額20%繳納養老保險并進入社會統籌賬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管理模式;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總額8%繳納養老保險則全部被納入到了職工個人賬戶,按照完全積累制模式運作。當社會統籌賬戶出現收不抵支狀況時,由國家財政承擔最終兜底責任。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籌資模式,只設置了個人賬戶,不設置社會統籌賬戶,個人及集體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按照完全積累制模式運作,國家不承擔任何繳費及財政兜底責任。

        (二)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理論研究

        對于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必要性方面,學者已經由爭議發展到統一。封、賈繼開從社會分層理論的角度研究,認為統籌城鄉養老保險有利于社會資源的流動,通過對社會資源分配狀況的改變,改善一部分人的保障狀況,引導社會成員在不同階層的流動,進而保證社會公平。袁文全、邵海認為,養老保險制度城鄉一體化是實現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的需要,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2.在如何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學者們看法不一。鄭成功主張漸進統一論,而宋曉梧主張城鄉有別論。在如何保障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上,大部分學者贊同立法是最重要的因素。童廣印提出循序漸進的立法,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待在條件成熟后,再單獨制定全國性養老保險法案,改變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無法可依的現狀。

        二、國內外統籌城鄉養老保險的經驗與借鑒

        (一)國外統籌養老保險的經驗

        西方發達國家實施城鄉養老保險統籌發展主要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以英國和瑞典為代表的城鄉一體化模式,即城鎮和農村采用相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另一種是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的制度統一,實施存在差異的模式。但是無論哪種模式,立法先行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各國都為養老保險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來規范城鄉養老保險轉化與銜接。

        (二)國內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

        1.蘇州模式。2004年蘇州市出臺的《蘇州市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規定農保參保者各年的繳費金額,統一按照所對應的歷年城保的繳費基數下限以及單位與個人合計繳費的比例換算為城保的繳費年限,同時將每年農保的繳費金額全額劃入接收地城?;鸩⒔K止農保關系。參保人員換算年限和個人賬戶與本人參加城保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并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夠享受城保長期待遇條件的,允許參保者補繳城保換算年限與對應的農保繳費年限之差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蘇州市采取的是一種社會保險體系下兩種不同的養老辦法。對于單純從事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村勞動力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而農村企業的從業人員納入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并逐步實現并軌統籌。

        2.廣東模式。廣東省1998年9月頒布的《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2000年的《實施細則》中規定,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執行完全統一的政策:個人賬戶基金只能用于養老,一般情況不得提前支取;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三、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由于現階段城鄉養老保險發展水平差距很大,沒有辦法做到合理統籌,只有先完善農村(包括農民、農民工、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使其發展到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差不多水平,才能將它們合理統籌。綜上所述,筆者提出以下三點

        措施。

        (一)加快建設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差距在不斷擴大。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功關系著統籌城鄉養老保險的成功。

        1.加大財政投入。在社會保險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其財政支出方面。近幾十年來,我國政府財政在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2009年中央財政安排基本養老保險補助高達1326億元,而對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卻很少。在2009年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剛啟動時,中央財政僅僅補助3億多?,F階段,政府已經具備了支持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資金能力,應及時加大財政投入,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2.加強法制建設。從西方國家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發展的成功經驗來看,立法先行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由于缺乏強有力的法律引導好規范,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層出不窮,各地執行標準千差萬別。所以應該加快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3.完善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大都生活在城鎮,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保險體系中是大勢所趨?,F階段,政府可以參照城鎮可參照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社會與個人相結合的模式,采用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模式。政府應當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夸大農民工的參保范圍,提高參保意識。對繳費年限可以采取彈性機制,對于因流動造成繳費空缺的可以補繳;對于達到退休年齡,愿意繼續工作的可以延長繳費年限。為農民工建立類似于城鎮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能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養老保險范圍體系中,也為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打下了基石。

        (二)完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我國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各地情況不一,國家也沒有出臺相應的統一的法規,有的將失地農民納入城保,有的納入農保,有的建立單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有些則無任何保障。各地不一的處理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尤其是建立單獨的制度,僅是一個過渡性的安排,必將退出歷史舞臺。

        鑒于失地農民非工非農”的特點,具體應采用哪種制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城鎮化較高的地區,可以將失地農民逐漸納入到城鎮養老保險體系中,比照城鎮養老保險參保規定,對繳費比率繳費年限等根本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調整。在城鎮化比較低的地區,應當注重于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先將其納入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以后再實現城鄉統籌。

        (三)建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機制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實現社會養老資源的最優配置,縮小城鄉居民在養老保障方面的差距。而在城鄉養老保險的統籌發展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建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機制。要做好銜接工作,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1.立法先行。從西方國家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發展的成功經驗來看,立法先行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制定統一、規范和切實可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法律是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順利銜接的保障。我國存在很多性質的勞動者,養老保險的政策也各不相同,如果沒有法律支持,很難實現城鄉統籌。只有先確立法律,提出統一性意見,再因地制宜制定各種相應政策,這樣才能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失靈活性,又有法可依。

        2.建立試點。由于我國各地區發展差異很大,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好,差異較小,而西部內陸地區落后,差異較大。所以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選擇不同的地區進行試點。通過統計試點地區的城鄉養老保險的相關數據,包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政府財政補貼水平,保險金給付標準等,完善城鄉養老保險機制,并逐步推廣到全國其他各個地方。

        四、結論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是實現城鄉一體化,消除城鄉“二元結構”,并最終實現城鎮養老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的銜接與轉化,要達到這一目標,需要的相關法律出臺,政府的政策指導,更需要強調相關制度的可行性、科學性。這是一項長期工作,目標的實現需要長期的實踐和探索,我們要立足于現實,結合實際,逐步的推進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1] 封,賈繼開.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發展問題研究綜述[J].生產力研究,2008,(1):148-150.

        [2] 袁文全,邵海.社會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的理論基礎與制度設計[J].社會科學期刊,2009,(6):70-73.

        [3] 童廣印.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研究[D].山東農業大學,2007.

        第4篇: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關鍵詞:中小企業;社會保險

        中圖分類號:F24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9-00-02

        一、我國目前現行的社保險政策

        養老保險:《關于統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9.7國發26號)

        醫療保險:《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12國發44號)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條例》(1999.1國務院159號令)

        工傷保險:《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66}號)

        生育保險:《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

        二、我國目前中小企業存在的社會保險問題

        (一)中小企業的員工參保率低

        自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新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保險制度也逐漸的發展和完善,這就確立了低水平的廣覆蓋社會保險體系。但就算是確立了保障體系,面對我國復雜的國情和社會現狀,中小企業的從業人員主動采用社會保險的動力仍然不足,參保狀況可以說是極其不理想,其中的原因也是不容樂觀的。

        一般的中小型企業社會保險參保率低,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的有關統計表明,在中小型企業中從業人員對于工傷保險的參保度相比其他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的參保率相對較高,而90%的中小企業職工都對此不太重視,都沒有參加除工傷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還有一種情況是客觀存在的,那就是即使在已經繳納了社會保險的中小企業中,也存在對員工的區別對待,對所以員工并不是一視同仁,一般企業只是為企業的骨干人員也就是技術人員等進行社會保險的繳納,而對于普通的員工卻置之不理,沒有對普通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蛘呤窃诟黜椛鐣kU項目里選擇性的參保,首先考慮的是政府監督檢查力度大、需要參保的費用又低的工傷保險,而對于其他類的保險則采取緩參、少參甚至不參。據國務院發展農村經濟研究中心部對2009年的1014名返鄉農民工的調查統計發現,這些農民工里沒有任何社會保險的人占57%,僅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人占27%,醫療保險參保的人數占24.3%,養老保險參保的人數占13.6%,但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僅僅只占到4.7%不到。

        (二)中小企業面臨的社會保險問題負擔加重

        在對中小型企業人員的調研中發現,員工們普遍反映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社會保障支出負擔較重。這是因為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是根據職工的公職比例來收取的,如果進行全額繳納,則所有保險綜合后的支出就能夠占到普通員工個人收入的40%以上,所以這些年來對于中小型企業的社保負擔也隨著員工工資的上升而水漲船高。在眾多的宏觀形勢的影響下,社保的各項要素成本都在大幅度的上升,中小型企業原本就較薄弱的利潤空間就被進一步的擠壓,這樣就讓那些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企業的負擔變得更加沉重。在金融危機發生以后,一些地方出臺了減少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政策,中小型企業對這類政策的長期化的呼聲很高。

        (三)中小企業的社會保障水平偏低,員工的承受能力有限

        (四)落后的勞動力市場,缺乏規范的用工制度

        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建設一直比較落后,沒有積極對其進行現有狀況的改善,不符合目前的社會經濟形式,對于勞動關系和用工制度也沒有相應的建立和完善。隨之社會經濟形式的變化,對于各種不太工種的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的關系也應該有所改進,采取“無勞動合同,不繳費”的制度。

        (五)保險項目單一,多層次社會保險未涉及

        以養老保險為例,各類中小企業在對保險制度進行安排的時候,只會為員工建立國家層面要求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其他補充制度則不會進行相應的補全。再比如醫療保險方面,實際情況也與養老保險相類似,對于國家建立的醫療保險制度有所建立,而對于企業自身需要補充的保險制度并沒有建立和實施。

        (六)針對中小企業的社會保險法缺乏法律依據

        在目前的國策中,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得不到相應的體現,其原因是相關的法律依據沒有制定。一個企業在沒有相應法律依據的支持下,就很難做到主動對社會保險的繳納,需要補繳的欠費也只能依賴其自覺性,而這種情況下,對制定的執行就相當困難。

        (七)中小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制定落后,缺乏完善的管理體制

        中小企業在管理體制中的費率差別較大(最高為36%),統籌層次參差不齊,基金運營渠道單一。不同統籌存在的待遇存在極大的差別,社會保險關系在不同地區之間無法形成轉移,只能實現統籌地區之間的區內轉移。管理體制的業務量大,并且要求具有準確性,及時性。所以管理手段的落后將會直接導致企業的工作效率低,工作質量差,信息化管理還有待完善。

        (八)企業對社會保險的認識不足,制度推行難度大

        企業所在的當地政府,對于社會保險的意義和重要性沒有充分的認識和重視,對于社會保險和國家經濟的發展關系,產業的結構調整,企業改革的密切聯系認識不足。對于企業來說,對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和其分配機制不夠理解。對個人來說,不清楚社會保險制度與自己的權利及義務的關系。

        三、解決措施和相應對策

        (一)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

        調整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內容:

        1.將職工的個人繳費比例調至8%,并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讓企業的繳費情況不再涉及到個人賬戶實行實賬運行,通過不斷的增加和積累,來減輕企業的負擔。

        2.由現有的規定“三條保障線”逐漸向“兩條保障線”靠攏,并強{各地區也要選擇一個縣(市)進行試點

        (二)加速建立各類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障體系

        目前國策為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而制定的總目標是:建立不僅同于中小企業單位的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可以確保主渠道的覆蓋面大,提高收繳率。根據政府的分配,各級財政應對支出結構作出相應的調整,通過探索基金的運營渠道可以發行彩票等一些能夠保障制度規范化和加強制度建設的措施,來適應正在逐步發展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

        (三)對中小型貧困企業實行社保補貼

        就我國目前的社保情況來看,五項社會保險的總計需要繳費相當于從業于小型企業員工個人工資的40%左右,這一費用的占比對小企業及其員工來說負擔較重。所以建議國家實施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來減輕企業和員工的經濟負擔。對個別繳費困難的小企業應給予更多的社保補貼,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小企業的參保率,同時也可以減少員工們的個人所繳額度,相當于是間接的增加的了員工的凈收入。此前,我國為了避免金融危機帶來的大規模的影響,自2009年以來就實施了一項“五緩四減三補貼”的措施,到現在看來這項措施已經充分證明了這政策的可行性。以當時實行了這項政策的廣東省為例,該省2009、2010兩年通過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最少減少了企業和員工繳費162億元,其中廣州和深圳兩大中心城市就占到了全省的70%左右。在這應當指出的是,如果適當的把降低費率改為政府社保補貼,就能夠在既保證不降低保障水平的同時也能夠減輕企業和員工的經濟負擔。而且,在我國經濟市場中,中小型企業的占比最大、數量最多,所以在經濟方面需要的補助更多。一般經濟活躍、地方的財政有實力的地區,只需要通過一些恰當的制度規劃,就能完全減緩中小企業的負擔。

        (四)醫療保險制度的改善

        第5篇: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關鍵詞:零工經濟;靈活就業人員;零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障

        “新就業形態”的概念是在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中首次提出的?!傲愎そ洕蓖ㄟ^五年的高速發展,已成為我國經濟增長和滿足就業需求的重要方式。隨著互聯網經濟的高速發展,出現了大批應用互聯網經營的企業,為諸如網約配送員、網約車司機、自由撰稿人等新一代靈活就業人員提供了就業渠道。2020年以來,國務院各部委多次發文,建議開拓多種渠道,支持靈活就業發展。這些政策和指導意見不斷釋放出靈活就業在未來有著巨大發展空間的信號。為滿足現階段快節奏的生活方式和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當務之急是探究如何更有效地規范新就業形態的運作標準,并健全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制度,盡快掃清靈活就業人員在參保過程中的障礙,并為其建立良好的保護屏障。

        一、研究述要

        非正規部門就業(InformalEmployment)的概念首先是由國際勞工組織(ILO)提出的,隨后在1991年的勞工大會上進一步將其描述為生產或服務的單位。在發展中國家,非正規部門就業具有低收入報酬、生產規模小、組織化和結構化程度低等特點。部門是否正規是區分“正規部門”與“非正規部門”的主要標準[1]?!胺菢藴蕜趧雨P系”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很多稱謂,類似的稱法有“非正規勞動關系”、彈性勞動關系等,這些稱謂是相對于傳統勞動法所構建的標準勞動關系而言的。有部分學者認為,“靈活就業”是結合我國國情提出的,是“非正規就業”中國化的產物。對于如何定義靈活就業人員,李坤剛認為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具備三個特征,一是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二是擁有自由選擇的職業,三是與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關系,達到這三點即為靈活就業人員[2]。我國的靈活就業人員數量龐大、行業種類豐富多樣,在對零工的參保困境進行分析之前,對其進行分類顯得尤為重要。靈活就業人員的碎片化程度高,收入也呈兩極分化的發展態勢。靈活就業人員所具備的技能往往決定了其在勞動力市場中所扮演的角色。通過零工技能的分化組合,基本可以將靈活就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是從事較高檔類型的零工工作,此類工作對零工的技能和能力水平要求較高,如設計、咨詢、授課等。很多公司出于對某項工作的成本和及時性的考慮,一般會在某個時間段與他們簽訂合同,在合同中大多約定了工作內容、完成質量、報酬數額、履行期限等。這個群體的收入較高,甚至會超過“正規就業者”的收入。他們一般具有較強的學習能力和規劃能力,大多會主動繳納社會保險。另一類是從事低檔類型的零工工作,其工作過程中存在較多的安全隱患,并主要以體力勞動為主,如網約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等,僅需具備基本的學習能力,通過短期的線上指導或者網點培訓即可上崗。這個人群的收入相比于高檔型零工較低,往往是通過單量計算且沒有底薪[3]。以《2018年外賣騎手就業報告》為例,網約配送員的學歷以初中、高中為主,擁有大學文憑以下的網約配送員比例占近85%,其中大多數人因種種原因不會或不愿主動繳納社會保險。本研究將聚焦于這類人群的社會保險參保困境。目前,全國已有多省市對新業態背景下的勞動形式陸續了指導意見。例如,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于2019年11月4日了新業態勞動用工服務的指導意見,主要從用工方式、工時制度、社會保險體系、用工管理制度、技能培訓、勞動糾紛、組織實施工作等八個方面進行了說明[4]。2021年初,廣東省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出臺文件,首次將新業態零工以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等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定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5]。這一人群可由所在單位自愿選擇為其繳納完整工傷保險費或單項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可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從上述的政府文件不難看出,政府已經注意到平臺經濟中出現的問題,并積極采取差異性措施進行省內試點工作。

        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困境

        (一)零工與平臺關系欠規范

        平臺與零工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已成為常態,而是通過與其簽訂勞動協議等方式維系這種共生關系。即便存在真實的“從屬關系”也會被扣上“雙方合作共贏”的帽子,使得本應簽訂勞動合同的零工也被劃分在勞務合同的范疇之外,出現零工與平臺關系不清的問題,導致有相當數量靈活就業人員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當前平臺經濟和共享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勞動者與平臺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復雜多元,僅通過簡單“一刀切”的勞動關系認定方式不僅嚴重侵害了靈活就業人員的權益,而且部分用工主體也可能通過假借平臺的運作方式來規避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保險費用自付比過高

        在繳納社保方面,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納與用工單位為其員工繳納的保險自付比例相差較大。以養老保險為例,在職工社會保險模式中,用人單位需要為員工繳納其工資總額的16%,并被計入統籌賬戶;職工個人需要繳納工資總額的8%,并被計入個人賬戶[6]。由于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模式沒有企業或者單位作為繳費主體,需要個人繳納20%,其中12%進入統籌賬戶,8%進入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金發放的方式與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職工無異。從總體繳費比例來看,二者僅相差4個百分點,但是從個人繳費比例來看,靈活就業人員所承擔的繳費比例反而高了12個點。雖然已有部分地區推行了用人單位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一定比例保險費用的政策,但就其覆蓋率而言,還遠達不到應有水平。

        (三)零工缺乏工傷保險保護和繳費意識

        平臺將自身與靈活就業人員關系定義為“合作關系”,不會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豆kU條例》中的第二條明確將勞動關系作為從業者參加工傷保險的前提條件,所以很多零工被排除在了工傷保險體系之外。由于工作地點不固定、平臺的“算法”缺乏人性化等原因,快遞員、網約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等群體在工作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當零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但訴訟所耗費的時間與費用成本較高,賠償結果也具有不確定性,他們往往會因此放棄繼續爭取應得權益,從而加重了因病致貧風險的可能性。目前,已有多個地區能夠提供包括門診費用在內的醫療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服務。在訪談的過程中發現,有近三成零工缺乏對未知風險的防范意識,他們有各種理由表達自身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這使得他們無法享受與自身息息相關的便利性政策,也為今后的生活埋下了安全隱患。

        三、應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困境的對策

        (一)明晰靈活就業人員與平臺間的法律關系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基于互聯網經濟的特點,當務之急是要規范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將不同情況下靈活就業人員考慮到位,堅持使用細致分類管理的原則,避免用舊辦法管理新業態下的零工。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審慎考慮零工與平臺之間的關系,調整現有的勞動關系認定模式,避免政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被平臺濫用,以至出現零工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發生。在社保繳費方面,需為靈活就業人員“量體裁衣”,設立較為合理的社會保險繳費模式。在處理勞資關系時,不僅要提前應對勞資間過激矛盾所產生的可能風險,更要從法律和制度層面出發,在維護企業依法享有經營管理自的同時,也要維護廣大零工的合法權益。

        (二)科學處理“繳費中斷”情況,細化繳費檔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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