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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1-019-02
德國行政法學的奧托·麥耶曾將比例原則譽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則”。我國臺灣地區著名行政法學者陳新民教授認為:“比例原則是拘束行政權力違法最有效的原則,其在行政法學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擬‘誠信原則’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條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稱比例原則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條例’,當不為過。”
一、比例原則的起源與發展
比例原則起源于19世紀初的德國警察法中,其含義包括三項子原則:手段符合目的的妥當性原則、手段所造成損害最小的必要性原則和手段所造成的損害與產出的社會利益相均衡、成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后來逐漸向行政法、憲法等公法領域擴展,在最容易侵犯人權的刑事法領域也有廣泛的適用,國家權力的分配也應貫徹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日益顯現。因此各國的立法中也相繼出現了比例原則的規定。日本行政法學者室井力認為:“所謂比例原則,是要求在應達成的目的與為此所采取的手段(措施)之間存在合理的比例關系的原因。”荷蘭《行政法通則》第3、4條對比例原則的規定是:“在某個法律未做限制性規定,或者對該權利的行使未做限制性規定時,行政機關制作命令仍然應當考慮相關的利益;.某個命令對一個或更多的利害關系人產生不利后果,這不利后果須與命令的目的相當。”在我國的臺灣地區比例原則相對完善,不僅在立法技術上,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大的發展。
二、我國比例原則的狀況
(一)我國對于比例原則的相關規定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行政復議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行政處罰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最近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等等。
(二)我國比例原則出現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雖然在立法中已經有相關的比例原則的規定,但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我國比例原則的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幾點:
1.比例原則的標準仍然限于教科書上的簡單的解釋。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很少出現用比例原則的判決,很大比例上是因為我國的比例原則的標準還不明確,只限于一些教科書上的簡單解釋。此外,在現在的法律教學當中,比例原則也是被一筆帶過,導致學生們在學習中也對比例原則模糊不清,在以后的實踐中就更難于把握了。這就需要更詳細具體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釋,并且加大司法宣傳。
2.理論研究的匱乏。我國的比例原則在理論的發展中還不成熟,在我國的行政法律規范當中,還未能全面體現比例原則的規定。像《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警察法》等等,即使是在這樣與行政相對人息息相關、容易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的行政立法中也還是至今還沒有明確的概念。更不用說其他的行政立法了。我國的行政法學家和法理學家對比例原則的研究和探討中不難發現,,關于比例原則的相關著述很少,而且也沒有深入全面的解釋和論述。
3.比例原則的實際操作性還有很大的困難。就是因為比例原則在教科書上還是簡單地解釋和比例原則的研究還處于萌芽階段,只是在幾個法律條文的簡單體現。比如,《行政訴訟法》第54條將“濫用職權”作為法院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合法權益的法律,就沒有規定比例原則。再者“濫用職權”的標準是什么?怎樣的行為才是“濫用職權”,再比如“顯失公正”,到達什么樣的程度才是“顯失公正”,這些都沒有具體的標準和評判的尺度。基于這原因,比例原則的操作就難于把握,也就難于操作。再次,我國運用比例原則的實踐中和司法工作者對于比例原則中實施經驗還不成熟,我們普通大眾對于運用例原則來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也還不清晰。其中最主要的是運用比例原則,更多的是主觀的判斷,客觀的標準還不完善,所有這些,都造成了比例原則在我國難于操作。要改變這一狀況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4.現實實踐中執法人員往往考慮行政效率,很少或者沒有考慮運用比例原則。在現實中有這樣一個案例,某市的市政府為了加強道路的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出臺了一項新的舉措,有交通管理部門向市民發出公告,凡是自行拍攝下機動車的違章行駛、停放的照片、錄像資料,送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被采用后會在當地的電視臺播出,獎勵200至300元。此舉使許多公民積極參與。交通秩序得到了一定的好轉。但是卻出現了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例如:這一行為存在侵犯肖像權、隱私權、引起家庭、同事的關系緊張、有的利用偷拍的錄像向駕車人索要高額的“保密費”,等等。這個例子就說明了部分行政執法人員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就要考慮到交管部門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以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權益造成的嚴重損害,這有違比例原則的基本精神。
三、比例原則在我國的發展
鑒于在我國的比例原則的概念不清晰,理論缺乏、操作性弱等問題。我國的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要發展,就要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訴訟中貫穿這一原則。
(一)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者依法制定相關法規、規 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時,比例原則則可以有效地促進立法者可以在既能使行政目的得以實現,又能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在最小的損害的情況下作衡量,做出“兩全其美”的選擇。這也是在行政中,對于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中的衡量。這樣既達到了行政的立法目的也是社會矛盾得以緩解。比例原則的運用就很好地實現這一目的。行政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就是賦予行政機關與相關的行政組織以權力與義務,賦予行政相對人也要有一定的權力和義務。由于行政法的主體的特殊性,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地位不平等,這就更需要比例原則來衡量來達到行政立法的真正立法目的。因此在行政立法當中就要貫穿這一原則,并借鑒一些有益的經驗,在我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將比例原則更加具體的加以定義、解釋,使我國的比例原則在立法中得以完善,也使比例原則在現實中可以更好的得以操作。
(二)行政執法
在行政執法的過程當中,行政執法人員具有很大自由裁量的權利和空間。出現了自由裁量,就很容易出現權利的濫用,也這就很容易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多變和立法者高度概括的法律,這就使相關的行政法律不能把包羅萬象的社會生活都加以規范化。這就需要立法者在做出行政決策中充分的考慮公民的合法權益,將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的程度降到最小。在既能實現行政目的又能在維護公民權益之中找到最佳的結合點,而比例原則就為此提供了行為標準。在行政強制行為,促使其采取適當的處罰方法或執行手段,使行政相對人權益所受的損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適用比例原則可以對行政行為進行一定的干涉,“對于給付行政,由于今日國民對國家之高度依存性,消極拒絕之給付,對人民之不利,可能甚于積極之干涉”而且某些給付行政行為本身包含有干涉性質。因此在行政執法當中要貫徹這一原則,特別是在警察執法當中,更要注意比例原則的運用,更大程度上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訴訟
比例原則不僅要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當中,也要適用于行政訴訟。這樣才能全面的適用比例原則,而不至于被偏廢。有了行政訴訟的保障,就可以是比例原則不在于是“紙上的理論”,而真正有了實施的保障,從而使比例原則走向“實然”的狀態。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選擇執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圍、幅度時,必須注意合理的分寸和尺度。因此行政訴訟中適用比例原則可以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提高行政質量來保障人權。這不僅要求立法者在立法中,將比例原則運用到行政法律當中,這還要求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在運用比例原則,注意合理的限度。即在既不影響行政效率的前提下,充分的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將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損害控制在最小的合理的范圍內。法院在司法審查的時候則更要注意對比例原則的客觀標準的審查,少一些主觀的判斷,這樣才能保證比例原則得以很好的實施。
(四)行政主體和政相對人
行政主體在處理行政事件中,要將比例原則貫穿始終,克制自己的行政行為,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減小矛盾沖突,促進社會的和諧。筆者認為這才是實施比例原則的關鍵。再次,行政相對人也要有很好的法律意識,也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四、總結
從國外和我國的比例原則的起源和發展上看,比例原則的興起是由于對人權的保障,對公權力的限制。這是符合世界民主化的發展的走向的。也是符合當今世界對于人權重視和我國對于公平正義的這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深刻把握。因此比例原則勢必會在世界上和我國得以發展和廣泛的運用。我國比例原則的發展,要在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訴訟之中全面貫穿。此外,行政的參與人也要將這一原則貫穿在自己的行為和維權中,這不僅有利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重構,而且能夠拓展司法審查的深度和廣度,保障人權,構筑更為公平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依法治國的宏偉目標,才能更好的實現和諧社會的構建。
參考文獻:
[1]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行政法學研究,1998(1).
[2][日]室井力著.吳微譯.日本現代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一、領
導重視,制度健全
我局既是行政服務部門,又是行政執法單位。多年的工作實踐使我局認識到,要做好服務工作,必須有較高的法律素質。為此,我局按照“五五”普法要求,建立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和紀檢組長為副組長、其他單位成員參加的普法機構。同時,明確了一名紀檢組長常年牽頭抓法制工作,并按照普法規劃,由局法制辦具體組織開展這項工作。做到有組織,有規劃,有落實,重效果。在“五五”普法中,局還把干部學法列為重點,做到領導先行一步,帶頭學,帶頭講,帶頭實踐,以干部表率帶動其他執法人員。從而在全局形成了領導帶頭學、部門重點學、職工認真學,互相學習,互為促進的普法教育新局面。
二、突出重點,形式多樣
1、政策業務學習。按照普法要求,我局組織職工認真學習了《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在學習的同時,在全局開展了法律法規考試,均在95分以上。努力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依法行政、依法辦事。
2、抓職工教育培訓。利用單位空閑之余,進行執法培訓和考試。認真開展每年2次的職工“法制培訓”,培訓結束,均進行考試。另外還結合構建和諧社會,組織職工學習“憲法”、“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開展“文明公民、文明市民”推薦評選活動。
3、實施普法宣傳。除開展上述普法學習外,局還不斷更新拓寬普法渠道,充分組織好每年3.15法制宣傳。今年又到街上組織“新食品安全法”大幅橫標懸掛宣傳。同時普法依法治理同群眾、社會監督密切結合,公布公開政風行風十項承諾,建立舉報、投訴電話,常年接受監督及評議。
4、激勵教育。局把普法教育作為“雙文明、雙百分”考核重要內容,凡不參加學習不準上崗,考試不及格,必須補考,合格后才許上崗。凡因執法過錯,輕者批評,重者一律脫裝下崗。
三、文明執法,效果明顯
一、強化組織領導,增強普法工作組織保障
(一)普法工作有規劃。我局根據區法建辦對普法工作的部署,結合行業系統的實際,編制并印發了《蠶業局“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劃》,明確了普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工作要求、方法步驟、組織領導和保障措施,使普法工作有規劃、有計劃,有序地進行。
(二)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構。進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局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各科(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為了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在年初,局領導班子均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普法工作有安排意見或者總結。我局及時編制并印發了《蠶業局“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2013年工作要點》,對普法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并明確責任落實到個人和股室;并對普法工作進行總結并按時上報區法建辦。
二、措施扎實有效,實現普法教育全覆蓋
(一)積極組織學習宣傳培訓。我局十分重視抓好憲法、業務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宣傳,深化“法律進機關”、“法律進村組”活動,通過會議部署、集中學習、組織活動、編寫資料、個人自學等方式開展學習宣傳。重點學習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保密法》、《條例》、《“六五”普法讀本》等基本法律法規,干部參學率達到100%。此外,還根據相關部門要求,征訂《干部法律知識讀本》、《法制宣傳資料》等法制宣傳資料。
(二)領導干部認真學法。我局建立了黨組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年初,在下達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計劃時,把當年度的“六五”普法內容列入重要學習內容,并認真組織開展學習。將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情況作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領導干部每年至少集體學法一次。
(三)“四率”均達100%。“六五”期間,我局組織干部職工參加統一學法考試,參學率、學完率、應考參考率、合格率達100%。同時,我局還將干部職工學法用法考試考核成績作為其任職、定級、晉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扎實開展各類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我局充分利用“12.4”宣傳日、宣傳周、紀念日等機會,深入到幫扶村組、企業,開展消費維權、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等領域宣傳教育活動。
三、依法治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管理能
(一)制度完善,實施到位。我局依法治理工作一直規范有序地推進,建立健全了政務公開、執法責任、公示、過錯責任追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等制度、辦法,并抓好實施,做到了依法管理。
(二)干部職工無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多年來的普法學習實踐,我們做到了:領導干部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干部職工法律意識增強,法律知識豐富,無違法違紀行為。
由于工作競爭激烈,為了滿足社會的生產力,不得不提高工作效率,與此同時工作的步伐就加快了,為了不影響正常的秩序,這時就得提出一種計劃。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工職業工作計劃安排2022,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職工職業工作計劃安排1一、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范風險的發生
1、定期召開由行長及網點主管參加的內控、制度、風險分析會議,提出業務處理中出現的問題并解決,同時形成會議紀要對一些各網點不規范的業務進行統一落實。
2、會計結算部負責著全行的本外幣會計、出納、資金清算、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管理;
組織落實相關制度、辦法及柜面業務核算和管理;負責人民幣結算中間業務的收入;負責綜合業務系統參數表的統一管理;負責全行會計憑證的統一管理,包括領取、分發、保管與銷毀的管理;負責會計專用印章的領取、分發、回收和銷毀工作;負責全轄現金、有價單證等貴重物品保管、調運業務的管理。這些業務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風險點,要求我們按照制度規定加強對每一個環節的控制。
3、加強對全行所有網點在制度執行及業務操作中的監督檢查工作,并落實專人負責,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并督促對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定期通報會計結算部的檢查結果并跟蹤落實,杜絕同樣問題在網點的二次發生。
二、加強會計核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
1、繼續執行柜員績效考核機制,績效考核對我行的臨柜人員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2、對在我們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除進行通報處理外,我們將繼續執行對臨柜人員的經濟處罰手段,以及差錯人員的業務學習與考試。
促使柜員重視業務差錯的發生,努力減少差錯。
3、有罰有獎,按照全行臨柜人員的差錯考核情況,對全年無差錯及工作表現好的柜員進行獎勵,以促進柜員的工作積極性。
4、定期、準確、及時地向市分行會計結算部上報各種會計結算報表。
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臨柜人員的業務處理能力
1、制定出培訓計劃,我們準備對我行股改上市后的會計制度、支付結算辦法、新會計科目以及綜合業務系統新版本等業務知識以及各種新興業務進行培訓。
及時讓柜員吸收新的業務知識,幫助她們跟上我行的變革速度。
2、加強與其他各部門之間的聯系,在業務培訓上做好互通有無,通過邀請其他各部門的業務人員為會計結算柜員講課,或講業務知識,或講自己的工作經驗,以加深相互之間的了解,從而相互學習,以提高柜員的業務素質,更好地做好服務。
3、好市分行會計結算部下達的各項會計結算工作,如版本升級、測試驗證、帳戶管理、計劃任務等各項工作安排,并及時將業務信息向下轄網點傳達,以更好地完成市分行的工作任務。
4、加強對營業經理的考核與考評工作,使營業經理能發揮潛力,履行好職責,提高我行的會計核算質量。
職工職業工作計劃安排2一、以客戶為中心,做好結算服務工作
客戶是我們的生存之源,作為營業部又是對外的窗口,服務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我行的信譽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問責任制”、“滿時點服務”、“站立服務”、“三聲服務”我們將繼續執行,并做到每個員工能耐心對待每個顧客,讓客戶滿意。
2、隨著金融業之間的競爭加劇,客戶對銀行的服務要求越來越高,不單單在臨柜服務中更體現在我行的服務品種上,除了繼續做好公用事業費、稅款、財政性收費、交通罰沒款、bsp航空等結算外,更要做好明年開通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業務、開放式基金收購業務、證券業務等多種服務品種,提高我行的競爭能力。
3、主動加強與個人業務的聯系,參與個人業務、熟悉個人業務以更好為客戶服務。
雖然已經上了綜合業務系統,但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還沒有能做到真正的綜合,是我營業部工作的一個欠缺。
4、以銀行為課堂,明年我們將舉辦的銀行結算辦法講座,增加人們的金融知識,讓客戶多了解銀行,貼近銀行從而融入到我行業務中。
5、繼續做好電話銀行、自助銀行和網上銀行的工作,并向優質客戶推廣使用網上銀行業務。
二、強內控制度管理,防范風險,保證工作質量
隨著近年來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們對操作的規范、制度的執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門對我營業部的電腦接口盡快更換,然后嚴格按照綜合業務系統的要求實行事權劃分,一崗一卡,一人一卡,增強制度執行的鋼性,提高約束力。
2、進一步強化重要環節和重要崗位的內控外防,著重加強帳戶管理(確保我行開戶單位的質量)和上門服務。
3、進一步加強會計出納制度,嚴格會計出納制度的執行與檢查,規范會計印章和空白重要憑證的使用和保管。
4、重點推行支付密碼器的出售工作,保證銀企結算資金的安全,進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來結算風險的手段。
5、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強化總會計日常檢查制度以及時發現隱患,減少差錯杜絕結算事故。
6、切實履行對分理處的業務指導與檢查。
7、做好會計核算質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為本提高員工的全面素質
員工的素質如何是銀行能否發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員流動頻繁的情況下我營業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質的隊伍:
1、把好進人用人關。
銀行業聽著很美,其實充滿競爭和風險,所以到我營業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質和文化修養。在用人上以員工的能力且要能發揮員工潛能來確定適合的崗位,從而提高員工的積極性。
2、加強業務培訓,這也是明年最緊迫的,現已將培訓計劃上報人事部門,準備對出納制度、支付結算辦法、綜合業務系統會計制度、新會計科目等基礎知識以及各種新興業務進行培訓。
3、在人員緊張的情況下仍要加強崗位練兵,除了參加明年的技術比武更為了提高員工的業務水平。
4、勤做員工的思想工作,關心鼓勵員工,強化員工的心理素質。
5、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崗位輪換,培養每一個員工從單一的操作向混合多能轉變。
職工職業工作計劃安排3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精神,以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金融改革、發展,深入開展金融法制教育,為維護全轄金融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目標要求
(一)通過普法學習宣傳教育,培養廣大干部職工樹立權利義務對等的現代法制觀信念,法律意識與法律素質進一步提高。
(二)領導干部、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金融執法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監管、依法行政意識和水平有較大提高,能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逐步實現金融管理由注重行政手段向注重法律的規范化、程序化轉變。
三、主要內容
(一)深入學習《憲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合同法》、《公司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今年新頒布的金融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中,《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行政處罰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及今年新頒布的金融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普法學習的重點。
(二)以《中國人民銀行干部法律知識讀本》、《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指南》為基本教材,重點學習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行政等內容。
四、組織實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學教活動由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組織征訂有關普法教材。各業務部門負責有關金融規章的普及學習和宣傳教育。
(二)明確普法重點對象。今年普法的重點對象是各部門負責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要抓好重點對象金融法律知識的培訓,結合人民銀行系統崗位任職資格培訓,建立學法考核登記制度。
(三)充分發揮大眾傳媒作用。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等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金融法制意識。
(四)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利用多種形式向干部職工宣傳憲法及有關與職工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法律制度,增強遵紀守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意識。
(五)開展金融法律知識培訓,包括以會代訓,提高監管職能部門的依法監管水平。
(六)開辟金融法律宣傳專欄,分析和探討金融熱點法律問題。
(七)完善行政處罰法律審核制度,組織開展金融執法監督大檢查,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職工職業工作計劃安排4一、總體目標
通過去鄉鎮進行汽車銷售巡展和發宣傳單活動,一是擴大汽車銷售市場,從城區擴展到鄉鎮,使鄉鎮具備購車能力的客戶,可以在家門口買到稱心滿意的汽車,從而增加公司經濟效益。二是擴大公司聲譽,不僅使城區客戶知道我們公司,也使鄉鎮客戶知道我們公司,在擴大公司聲譽的同時,提升公司經濟效益。三切實提高自己與整個銷售團隊的服務水平、服務能力,增強服務形象和體現服務價值,達到“服務好、質量好、客戶滿意”的目標,從而助推我們公司汽車銷售業務平穩較快發展,為公司創造良好經濟效益。
二、汽車銷售巡展
去鄉鎮汽車銷售巡展時間定為個月,即從月起至月止,做到每個鄉鎮開展一次汽車銷售巡展,大的鄉鎮汽車銷售巡展時間為7-10天,小的鄉鎮汽車銷售巡展時間為3-5天。積極與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聯系,確保汽車銷售巡展順利進行。在汽車銷售巡展中,掛橫幅、樹彩旗,營造一定聲勢,吸引眾多客戶前來觀看、洽談、購買,突出我們公司“方便、快捷、優質”的經營服務理念,讓廣大鄉鎮客戶對我們公司有更為直觀的認識,真正把公司品牌駛入廣大鄉鎮客戶的心中。
三、發宣傳單活動
在去鄉鎮汽車銷售巡展中,要抓住一切場合和有利時機,開展發宣傳單活動,把宣傳單發放給廣大鄉鎮客戶,做到邊發放邊宣傳。在發宣傳單活動中,著重提高客戶認知度,擴大我們公司的汽車消費群體,增強公司品牌影響力。同時樹立優良服務意識,認真細致為客戶做好全方位服務,積極向客戶講解汽車相關知識以及使用特點,使越來越多的客戶了解我們公司,愿意到我們公司購買汽車,成為我們公司的合作伙伴。
四、樹立信心,排除萬難,全面完成任務
當前國內汽車市場競爭激烈,充滿機遇和挑戰。去鄉鎮進行汽車銷售巡展和發宣傳單活動肯定會遇到許多困難,我要樹立信心,堅決執行公司的各項工作決定與工作措施,想方設法,排除萬難,爭取完成汽車銷售巡展和發宣傳單活動任務,力爭取得優異成績。
五、加強團隊建設,確保活動順利
搞好汽車銷售巡展和發宣傳單活動,團隊建設是根本。在實際工作中,我要牢固確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與建議,充分調動每個人的工作積極性,做到全體人員同呼吸,共命運,團結一致,齊心協力,認真努力做好汽車銷售巡展和發宣傳單活動。在活動中,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管理,規范工作,強化措施,不出現以外事故,確保活動順利開展,圓滿完成,取得實際成效。
職工職業工作計劃安排5一、銷售工作策略、方針和重點
為確保銷售工作具有明確的行動方向,保證銷售工作計劃的順利開展和進行,銷售部門特制定了相應策略和方針,用以指導全年銷售工作的開展。
1.銷售部門工作策略:
要事為先,步步為營;優勢合作,機制推動。
要事為先:分清問題輕重緩急,首先解決目前銷售工作中最重要、最緊急的事情;
步步為營:在解決重要問題的同時,充分考慮到公司的戰略規劃,在解決目前迫在眉睫的問題同時,做好長遠規劃和安排,做到有計劃的層層推進。
優勢合作:充分發揮每個銷售人員的能力,利用每個銷售人員的能力優勢為團隊做貢獻;
機制推動:逐步建立解決問題和日常工作的常態機制,通過機制推動能力養成、管理改善和績效提高。
2.銷售部門工作方針:
以提高銷售人員綜合能力為基礎,逐漸形成銷售工作常態機制,并最終提高銷售人員和部門門的工作績效。
3.銷售部門工作重點:
1)規劃和實施銷售技能培訓:強化銷售人員培訓,并逐步形成銷售人員成長機制。
2)強化銷售規劃和策略能力:注重銷售的策略性和銷售的針對性(每接待一個客戶都需要策略、。
3)規范日常銷售管理:強化銷售日常管理,幫助銷售人員進行時間管理,提高員工銷售積極性和效率。
4)完善激勵與考核:制定銷售部門日常行為流程績效考核。
5)強化人才和隊伍建設:將團隊分組,組長固定化,垂直管理,并通過組長的形式逐步發覺團隊中的管理人才。
二、銷售部門工作計劃
1.建立一支熟悉業務而相對穩定的銷售團隊
一切銷售業績都起源于有一個好的銷售人員,建立一支具有凝聚力,合作精神的銷售團隊是企業的根本呢,在明年的工作中建立一個和諧,具有殺傷力的團隊作為一項主要的工作來抓。
2.完善銷售制度,建立一套明確的業務管理辦法。
完善銷售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讓銷售人員在工作中發揮主觀能動性,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心,提高銷售人員的主人翁意識。因此不能單憑業績來考核為尺度,應該從以下幾方面:
(1)(出勤率、展廳5S點檢處罰率、客戶投訴率、工裝統一等。
(2)業務熟練程度和完成度,銷售出錯率。業務熟練程度能反映銷售人員知識水平,以此為考核能促進員工學習,創新,把銷售部門打造成一支學習型的團隊。
(3)工作態度,“態度決定一切”如果一個人能力越強,太對不正確,那么能力越強危險就越大。有再大的能耐也不會對公司產生效益,相反會成為害群之馬。
(4)KPI指標的完成度。例如留檔率,試乘試駕率,成交率等
3.培養銷售人員發現問題,總結問題。
不斷自我提高的習慣
培養銷售人員發現問題,總結問題目的`在于提高銷售人員綜合素質,在工作中能發現問題,總結問題并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業務能力提高到一個新的檔次
4.建立新的銷售模式與渠道。
把握好制定好保險與裝潢的銷售模式,做好完善的計劃。同時開拓新的銷售渠道,利用好公司現有資源做好店內銷售與電話銷售、邀約銷售、車展銷售等之間的配合
5.專職專業,強化對拓展客戶資源的利用率。
一、加強普法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
“六五”普法伊始,我局及時調整充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機構,重新組建成立了領導小組,召開了專題會議,認真研究如何進一步開展好林業部門“六五”普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統。以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市委、市政府“六五”普法規劃和林業“六五”普法規劃,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服務“兩化”互動,統籌城鄉和“一三五八”發展戰略,繼續深入實施“法律六進”主題活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營造良好法治氛圍為指導思想,將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統工作納入每年度計劃并定期研究,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切實做到工作年初有部署,年內有檢查,年度有總結。同時,加強內部管理,明確兼職普法工作人員,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做到“四有四落實”,即工作開展“有計劃、有重點、有檢查、有創新”;“機構落實、制度落實、經費落實、任務落實”。
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扎實推進板塊式大普法格局
我局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優勢,有針對性地開展好普法學習教育活動。制定了五年普法計劃表,有目的有步驟地學習好公共法《憲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侵權責任法》、《公務員法》和專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四川省綠化條例》、《四川省天然林保護條例》、《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以及其它法《禁毒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物權法》、《旅游法》等。認真開展好“法治機關”、“法律進機關”創建活動,促進統計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充分利用“世界濕地日”、“3.12”植樹節、“愛鳥周”、“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和“12.4”法制宣傳日等特殊節日的極好時機,以文藝演出、貼標語、發放宣傳資料、出動宣傳車和知識競賽等方式開展豐富多彩的普法活動,扎實推進我局林業行業“法律六進”活動,使林業法制宣傳教育深入到社會各個層面、各類人群,使主題活動更好的深入基層,服務群眾。
我局還進一步健全完善了相關制度,制定了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實施意見,建立健全了(黨組)和黨支部集體學法、辦公會前學法、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法律培訓、考試考核、學法情況登記等制度。每年組織一次法律知識考試,考紀嚴肅,參學率、參考率和合格率均達到100%,并將學法用法情況作為干部職工考核、晉升和使用的重要依據。
三、努力提高全社會法制化管理水平
我局積極探索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實踐形式,總結和推廣依法治統工作經驗,執法責任制、政務公開等得到有效落實。進一步建立健全了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咨詢制度,聘請專家參與統計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定工作,并及時答復社會公眾對統計法規的咨詢。在每次的林業執法大檢查工作中,邀請專家全過程參與,確保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有力查處林業違法行為,著力提高林業數據質量。
四、積極推進普法教育形式創新
我局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傳媒的積極作用,大力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宣傳普查條例,實現林業門戶公開網站有普法欄目和內容。我局狠抓普法教育隊伍建設,定期組織普法骨干和法制宣傳員培訓,讓他們更熟練知曉林業法規,更好地宣傳好林業法規。同時,圍繞全市中心工作,向掛鉤群眾宣傳好相關政策法規,向廣大群眾細致入微地解讀林業政策,化解矛盾糾紛,確保時間進度。
五、強化普法教育工作保障
我局將普法依法治統工作納入單位目標管理責任制、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及職工的目標責任考核,與創先爭優和年度目標考核掛鉤,作為年度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做到工作情況清楚,制度完善,檔案齊全,管理規范。為保證工作需要,每年都預算一定的工作經費,按實際支出情況報銷并建帳。
我局非常重視信息工作,及時反映反饋信息,按要求上報各類報表及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總結等。
存在的問題
“六五”普法以來,我局在普法依法治統工作中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我們也能清醒地看到還存在著的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領導干部和職工學法用法做得還不夠好,主要表現在學習時間不夠,學習內容不精,學習領悟不深,讀書筆記記錄不詳細。二是宣傳專欄辦得不夠好,自從搬遷到農機局辦公后,沒有繼續辦好法制宣傳專欄。三是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不夠,林業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不夠大。
下步工作意見
尊敬的各位:
安排,我受縣委托,向考核組各位匯報我縣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況。一年來,我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縣委、縣的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監督和主管下,以和“”思想為,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州、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科學發展觀,了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縣工作,為的法治環境、法治××建設、社會穩定等了。現將我縣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
(一),機制,工作。
今年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年,最為關鍵之年。為普法依法治理任務,我縣在總結“五五”普法中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和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制,全縣已以“黨委、人大監督、實施、政協支持、各協作、全社會”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1、了縣普法依法治理,增補縣直10多個為縣普法依法治理。,理清工作思路,工作方向,工作早安排、早部署。
2、為我縣“五五”普法規劃,法治××建設。6月22日至26日,縣司法局、普法辦主要人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調研組,對全縣“五五”普法工作情況專項督查和調研。13個鄉鎮、縣直各工作“五五”普法情況、“五五”普法工作在鄉鎮村、組的情況,農村普法“死角”,農民的法律意識情況督查、調研。調研組對我縣近四年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肯定,并在實施中的問題了分析,對下步工作了要求。
(二)“五五”普法示范點工作制度。
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思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縣普法依法治理辦、縣司法局紿終把“五五”普法示范點工作一項任務來抓緊抓好。抽派普法骨干,示范點,人員變動的,充實組織機構,普法聯絡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人抓,工作有人管。示范點的不同職能,健全普法依法治理規章制度,并理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了干部、職工的辦事。健全示范點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臺帳,強化文檔管理,收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痕跡資料,妥善管理,規范歸檔。
(三)內容、多樣的主題宣傳活動,。
全縣各級各主題有持色、有創新、有性地宣傳教育活動,宣傳。主題,,性強。縣婦聯在“3.8”維權周了“弘揚法治宣傳,××”、“壯鄉婦女學法律”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工商局、司法局、依法治縣辦、公安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消費者協會等等我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了“關注食品安全、共創××”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國稅局在“稅收宣傳月”期間了“情系民生,關注稅收”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司法局、普法辦了“法制宣傳教育,社會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主題宣傳活動;縣禁毒委在“6.26”國際禁毒日期間了“依法禁毒,”為主題宣傳活動等等。內容、多樣。報刊、電視、宣傳欄、黑板報、標語、展板、圖片、發放宣傳資料、征訂法律知識讀本、播放錄音錄像、出動宣傳車、解答法律咨詢熱線、座談會、知識競賽、以案說法等,宣傳了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稅收法、農民工維權法律知識讀本、土地法、森林法、禁毒法、消防法、傳染病防治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50余部法律法規。
截止為止,全縣共有23余個()的法制宣傳活動,發放宣傳資料6.5萬份,出動宣傳車宣傳52次,為中小學上法制課46次,出板報、櫥窗120期,懸掛橫幅45條,廣播、電視宣傳860次,發放《農村常用法律知識讀本》9.2萬本,向學校贈送《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識問答》3.2萬冊,向解答法律咨詢2500余人次,法律援助12件,宣傳法律法規10余個,受教育達18萬余人(次),了的。
(四)以“法律六進”活動為載體,抓好法制宣傳教育。
以“青少年學生為切入點,干部、公務員為核心,農民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為點”的普法思想,推行普法學法用法長效機制。
1、抓好干部和公務員的法制教育,依法決策。
干部學法是“五五”普法教育的重中之重,的法治意識、法制化管理直接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我縣干部學法在強調自學為主的,黨委(黨組)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專題講座、機關政治學習日等定、定內容干部學法經常化,要求黨委中心組學法每年二次。推行以“干部干部、干部帶動家庭”良性式鏈條的公務員學法用法長效機制。縣委組織部、人事局、縣委黨校等把干部、公務員的法制教育納入干部教育培訓的主渠道,在干部培訓中安排法制培訓內容,了干部、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四是全縣行政執法板報、專欄、政治學習,培訓等,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如縣公安、法院等,不同,了執法、司法崗位和綜合崗位公務員的學法用法工作和技能培訓工作,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
2、青少年學生法制宣傳教育。向在校學生贈送法律手冊。在學生中掀起了學法、用法、守法的熱潮。好法制副校長(輔導員)的作用;各學校校園廣播、板報、櫥窗等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了中小學生的學法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受教育師生達4萬余人(次)。推行以“學校(學生)觸及家庭(家長)、家庭(家長)連接社會”良性互動的青少年法制教育長效機制,多種措施,有性法制宣傳教育。不同學校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縣各中小學校校園廣播、板報、櫥窗等載體,校園法制宣傳教育,傳播法律知識,營造法治。,中小學生不同特點,班團活動法制講座等多種寓教于樂的,了以禁毒、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為內容的青少年學生法制宣傳活動。
3、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緊緊“企業法制宣傳教育,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為主題,了一系列的法制宣傳活動。以3月“法制宣傳月”為契機,縣司法局、縣普法依法治理辦組織全縣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工作者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進企業”活動,以法制講座、法律咨詢活動等,宣傳關于和宏觀調控,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企業生產經營、風險防范、投資開發、就業保障、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等法律法規,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能力,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營造的法治環境和。
4、農民法制宣傳教育。2009年5月14日在全縣組織了“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年”活動。組織“送法進村入戶”活動,“先普法后調解、先調解后訴訟”的工作模式,有性地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各鄉鎮對排查出的家庭、土地、山林、婚姻糾紛等問題逐一實地調解,邀請當地、是當地村干部、黨員及家庭戶,對《土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婚姻法》等與生產生活息息的法律法規教育,讓在調解中受到教育,在教育中解決問題。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六個一”活動。省州關于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六個一”活動的要求,措施抓好,到為止,了每個村委會有一支法制宣傳隊伍,有一所法制學(夜)校,有一塊法制宣傳欄,每個村民有一名法制宣傳員,每戶一名法律明白人。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經提出:“形式主義”原則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義”主要是指法律活動的程序性。從人們的一般認識來看,法律活動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動的程序性最初是被排斥在外的。行政活動或行政行為充滿了復雜性和變異性,不同行政機關會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管理對象做出自己的決定,即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幅度很大,因此,講究行政程序及其規范化被認為是給行政機關工作束縛手足,會影響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各國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經歷了艱難的歷程,各國法學家對此往往視為難題。在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行政程序法典化亦成為一個雖然棘手但應該知難而上予以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概念的看法
美國著名法官曼斯斐爾德曾經說過:“世界上的大多數糾紛都是由詞語所引起的”。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爭論尤其如此,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如此。由于各國行政機構活動方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這兩個概念有著先天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但我們一開始討論就無法回避這個問題。
目前,有關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認識很不一致,爭論的焦點是:行政程序是規定行政主體的程序,還是規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僅僅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程序,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各方行為的程序;行政程序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僅僅屬于行政主體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有行政程序方面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實際上,這個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中一系列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以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為主線,還是以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為主線來組織行政法學概念。筆者以為:行政法主要是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中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說,行政法既有以行政權為重心發揮其作用的方面,也有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活動、發揮其作用的方面。在現代行政法別要注意這一點,不僅行政實體法如此,行政程序法更如此。當代憲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普遍認為,“參與是民主政治的基石”。現代民主和民主行政的成長,主要系于政治參與和行為參與,“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概念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和成長起來的。各國行政法莫不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從而改變了行政相對人在以往法律關系中實際所處的客體地位。試以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為例,該法把聽證程序作為行政程序的核心,而無論是正式規章的制定還是正式裁決程序中的聽證,都設有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活動的程序。德國行政法目前的設計也不止規定行政機關的活動程序,而且還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活動程序,他們的學者甚至認為這樣做還不夠。如波恩大學公法研究所所長FritzOssenbuhl批評說:“(德國)行政程序法仍以一種兩極式(雙方性)程序為主。它并不注重復雜多變利益或是多角利益關系,例如建筑物之起造人、相鄰人、官署以及第三人的關系只有偶而會提及,利益沖突或相沖突的利益并沒有作為行政程序規范之內容”。〔1〕從我國已公布的法律、法規來看,涉及的行政程序也并不是單指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相對人以及利益相關人也都涉及行政程序。例如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不止是規定公司登記機關的程序權利和義務,而且規定了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中登記人的程序權利和義務。我們再以《行政復議條例》這部比較典型的行政程序法規來看,其程序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一般涉及復議機關、復議申請人、復議被申請人三方,因此把行政程序的主體僅僅歸結為行政主體是不妥當、不全面的。筆者的結論是:行政程序是以實現公共行政職能為目的而設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活動中的程序,行政程序法則是有關行政程序法律規范的總和。這樣概括的優點是涵蓋面廣、內涵豐富,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復雜關系都納入了調整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人們在使用“行政程序法”這一概念時有時分為另兩種情況:一種是指廣義的行政程序法,也稱實質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即既包括有一部單獨的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包括存在于各種形式中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另一種是狹義的行政程序法;僅指國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本文討論的行政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因為我國分散存在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已有相當數量,中國法制現代化所需要的,正是一部統一的適合中國國情的行政程序法典。盡管它不可能涵蓋所有行政程序,也不可能匯總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但它是統率和指導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和法律文件的基本法,是直接落實憲法有關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法。
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
對于行政過程的程序化問題,人們的認識是比較遲的。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西班牙編纂的行政程序法典是上個世紀末1889年才取得成功的。繼西班牙之后,奧地利、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頒布了本國行政程序法,它們的出現是適應行政權擴張和自我約束的產物,并同其行政訴訟制度的產生有相當密切的關系。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先僅僅強調行政行為的根據,但這并不能完全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因此人們又開始從行政程序方面去尋找規范行政權的新途徑,而行政程序法典的出現和其內容的更新在每一個國家又具有自己的特點。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英美法系國家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強調對公民程序權的保護。美國法學界在提出制定行政程序法問題的一開始,就把司法程序移植到行政過程、行政行為中來。在此基礎上,行政程序獲得了獨特的發展。正如美國當代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所描寫的:“除司法程序之外,我們還需要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中創設新的程序形式,以便革新關于公共教育、污染、福利、廉價住房、公平就業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法律部門”。他認為,社會的發展“需要有新的形式、新的儀式來引導公眾以創造性的而非破壞性的方式實行參與”,“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2〕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趨勢不是偶然的,這是社會調節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角色之間矛盾的產物,是調節政府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矛盾的產物,也是政府解決實現社會公正目標與自身效率目標矛盾的產物。從這樣的角度觀察問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成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熱門課題也不是偶然的。中國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當時人們還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加以認識)之際,一些敏感的年輕的法學工作者就開始重視法律程序以及行政程序問題。〔3〕行政法學界也有不少學者從發展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角度探討重視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4〕這可謂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之先聲。進入90年代以后,我國法律界和法學界對行政程序法制化問題越來越加以關注。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各領域都有相應的程序立法,并有一些學者不斷加以理論的探討和研究。最近一個時期,有些高校和法律研究機構還成立了行政程序法課題研究組,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立法的要求、內容、原則等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5〕這一切表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正成為我國法學界一個方興未艾的新的重要研究課題。
根據筆者的觀察和研究,行政程序法典化至少有以下社會功能和積極作用:
(一)促進政治參與,推進民主政治
行政程序法在促進的完善、政治民主的完善方面的作用已成為各國行政法學界的共識,當然,有關行政程序法的理論基礎在不同意識形態的國家存在著區別。在西方國家中,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則首推英國法的“自然公正”原理和美國法的以“正當法律程序”為核心的公正程序原理。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是一個古老的法治原則,它很早就表現為英國高等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的監督,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它是普通法中最基本的程序原則,它強調任何人在行使權利可能導致對方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的意見,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這些思想發展到現代,它正好為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原則直接奠定了基礎,并為英國增添了新的內容。美國的歷史和國情決定了它的傳統理論是基于對司法法院的信任和對于行政不信任而形成的,他們的法學家普遍認為:對于行政權的監督,一方面是憲法的問題,另一方面又是行政法的問題,在政策提案過程中的參與,是憲法和政治制度的問題,但在行政過程中,公民能否積極、能動地參與行政,則是行政法、特別是行政程序法的問題。因為行政權的發動過程中就存在權利和權益的紛爭,通過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及法律意義上的當事人的相互論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得以確定和保障,行政權才得以發動,也就是說,行政權即使有法律根據也不能單方面地、恣意地行使。誠如美國大法官道格拉斯說過的:“行政程序法分別了依法而治與恣意而治,堅定地遵循嚴格之程序保障是我們在法律之下平等正義之保證。”美國行政法學家勞奇教授也說:“行政程序法能將行政權控制于公平及民主之利益下”,“行政程序法是一種防范行政權專擅所使用的工具”。〔6〕中國的行政程序法將為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完善社會主義而服務,它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原則下起草和制定。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必須聽取人民意見,提高工作效率和反對。其第二款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實行行政程序法中最基本的制度,例如事前的公聽和聽訊制度,以及事后的申訴和賠償制度等,在憲法中都已有確切的依據。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正是落實憲法有關條款的基本措施,無疑將有力地推動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
(二)防止行政侵權,保障公民權益
目前各國為防止、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活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建立了許多制度,也創造了不少經驗,其中最主要的途徑有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三種。立法監督主要采用法律的形式規定行政權限,使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在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律主要體現為“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先”原則,但有些國家發現,立法監督有其局限性,隨著服務行政、給付行政的發展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擴張,立法監督有可能發生“空洞化”的傾向,已往的原則已面臨現實的挑戰。行政監督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包括行政系統內部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例如運用行政復議、行政監督等形式,這是一種依靠行政機關自制力和自我恢復力的糾錯機制。但是各國實踐表明,這種監督機制也有它的局限性,行政系統內部的保守性,特別是“官官相護”的傾向容易滋生和被保留。司法監督則主要表現為司法審查機制,即通過行政訴訟等制度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對公民權益保障的機制,但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機制往往受到受案范圍等規定的限制,尤其司法審判人員的數量與素質對發揮司法監督作用有較多制約。上述三種監督機制的作用都有不足之處,因此有些發達國家已另辟蹊徑,做出新的努力,例如澳大利亞法律界在公共行政理論獲得新發展的基礎上創制并形成一種“新行政法”,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加強委任立法和制定行政政策、計劃、規劃中的咨詢論證程序,增設行政裁判和某些行政行為中的調解協商程序。澳大利亞“新行政法”的發展趨向代表了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行政法的發展趨向。
可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涉及現代國家中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調整機制的民主化、科學化問題。中國也不例外。80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制定了《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條例》、《行政復議條例》和《國家賠償法》(涉及行政賠償)等,對行政權的監督機制已初步形成,并已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人們更希望有一種事前和事中的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使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作出前或進行過程中就受到有效的監督,例如促使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決策程序、行政決定程序、行政檢查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從而使行政法產生更積極的監督行政和預防行政違法的作用。
行政程序法幾乎作為行政法是否成熟、一國法治是否形成的標志被提了出來。有的學者這樣認為:“因為人性是易于錯誤的,及可能因偏見或特別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響判斷,故為求客觀、理性、公正的決定起見,必須有程序法的規制,按程序法系實體法所發展出來的工具,用以創造團體意識及尊重人性尊嚴,使人民預見、預測政府行為所受之約束,減少裁量行為之錯誤,而精確地實現實體法。”〔7〕也就是說,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都是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保障公民權益的法律手段,那種過分強調行政程序法作用而把它凌駕于行政實體法之上或將行政程序法完全割裂于行政實體法之外的說法,并不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需要。
(三)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改革開放
行政程序法不僅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而且可以提高行政效能;不僅可用以防止行政權活動的濫用,而且可以發揮其積極指導行政權運行的作用。中國的改革開放需要行政程序法這一法律手段,因為程序合理性被視為規范設計合理性和歷史進化合理性的結合部,行政程序法將使行政組織的效率和行政相對人的自由選擇巧妙地結合起來,從而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積極地推動我國社會的進步。
我國對外開放過程中就有一個行政程序逐步與國際規范接軌的問題,特別是涉外經濟管理方面的行政程序迫切需要與國際接軌。在爭取加入國際貿易組織的過程中,中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就成為一個急迫的任務。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市場準入的諒解備忘錄》中,中國政府就對美國有關涉及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程序問題上作了承諾,這些承諾無不涉及行政程序法的完善。例如該備忘錄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國制定進出口方面的“新的法律、規定、條例、法令、行政指導和政策應在這些措施生效之前公布”,再如該備忘錄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在對衛生和植物衛生檢驗或認證標準的要求作出任何修改或補充前,我方須通知,并給外方發表評論的機會。在有關許可程序的規定方面,中國承諾公布取得許可證和批準許可證的程序等等。類似國際協定、協議的簽署,一方面對我國原有行政程序是一個沖擊,但另一方面也正好促使我們在行政程序科學化、法制化方面作出努力。從積極方面的效果來說,我們必須改變“重實體權利,輕程序權利”,“重實體義務,輕程序義務”以及“重內部行政程序,輕外部行政程序”等老觀念,樹立起“程序是法律的生命”、“程序是權益的切實保障”等新的法律價值觀念。可以預料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無疑將提高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有力地推動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持續貫徹執行。
三、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面臨的困難和我們的努力方向
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為中國法學界學者們憧憬的目標,它將是中國行政法走向成熟的標志,但同時要看到,這是一項最艱巨的行政立法系統工程,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中最具有挑戰性的課題。在行政法歷史上,不少國家曾經努力制定一部適合本國需要的融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于一體的統一的行政法典,但幾無成功。于是立法家與學者們又開始向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方向努力,這一方面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獲得了成功,但一般來說,都花費了很大的力氣。例如奧地利國會議員早在1875年就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要求,到1926年才使該國《一般行政手續法》公布生效,經過了幾十年時間。我國臺灣地區5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行政法之法典立法問題”,于1974年開始設立行政程序法專案研究組,先后完成兩項研究報告,1989年又進一步進行“行政程序法之研究”專題研究工作,于1990年擬定“行政程序法草案”,目前尚處于草案討論過程中。〔8〕在我國,雖然《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廣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員的行政法治意識已有很大提高,單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初步開展起來,學者們對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已有一些基礎,但在立法理論和實踐的準備方面仍相當不足。其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我國歷史上缺乏民主法制傳統,中國法制史上有關行政程序立法理論幾乎是空白,更談不上給我們留下民主行政程序方面的思想遺產。在一般政府工作人員和行政領導頭腦中,依法定程序行政的觀念十分淡薄,“目的和效果是一切,程序是無關緊要的”觀念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執法過程中往往占主導地位。
(二)行政程序法典化需要具備比較充分的理論準備,尤其需要在比較研究各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借鑒別國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方面做大量基礎性的工作。我國對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尚缺少相當人力、人才的投入。
(三)行政行為范圍廣泛、復雜,且變化頻繁。尤其是我國幅員遼闊,中央到地方行政機關林立,職能廣泛,對各種行政機關的程序作統一的規范和要求,要有極強的概括力,并且必然遇到許多立法技術上的困難。
(四)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行政程序中納入法制軌道的僅占很少的份量,絕大部分行政程序還沒有納入行政程序法軌道。已有的行政程序法規范大多分散、零亂地存在于各種形式的規范性文件中,缺乏各系統、分領域的、科學的規定。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大多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反映了高度集權為特征的行政體制模式的要求,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等等。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和設想,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從實現社會主義法治高度認識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使中央立法部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
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工作肯定會遇到阻力,首先來自行政機關體制的習慣勢力,他們往往認為搞行政程序法是多此一舉,不適合中國國情和行政部門特點云云。因為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程序有相當強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容易引起行政官員的抵觸情緒。這種情況各國都很普遍,例如,德國行政官員至今對行政相對人和當事人聽證、閱覽行政檔案和卷宗權利的規定抱有抵觸情緒。我國在擬訂“行政處罰法草案”中借鑒了國外經驗,在處罰嚴厲和處罰手段幅度比較重的情況下規定必須經聽證程序,對此,征詢草案意見時遇到不少行政部門、甚至司法部門的反對,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過程就是培養和提高行政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法律意識的過程,不從觀念上發生深刻的轉變,行政程序法典會難產,頒布后也難實施和收到預期的效果。國外的有關經驗值得借鑒,即行政法學者必須和立法部門、政府部門很好合作,建立良好的持久的協作關系,并最終由有關國家機關來牽頭和帶動此項工作。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得到幾屆總統的支持,為此專門設立全美國際會議,吸納政府官員和國內外學者一起商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由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要很長時間,制定后要不斷修改與完善,因此還專設長期工作的機構和組織,隨時對立法中有關問題加以探討。我國也應有這一考慮。
(二)為避免曲折,少走彎路,應對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法理論,尤其是對立法目標模式和基本原則作深入、系統研究,作好充分的理論準備。
各國國情需要不同,對行政程序法典提的目標模式也不同,一般有控制模式、效率模式、權利模式等區別。控制模式,其宗旨主要借助行政程序控制下級行政機構活動,防止下級機構偏離上級意志行事,這一模式特別注重內部行政程序法。效率模式的宗旨是注重行政程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為目標,對行政程序的民主性則常加以忽視。權利模式則以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為重心,重點以行政程序來規范、限制和制約行政機關對行政權的行使。究竟以何種模式作為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首先應加以研究,例如我國應以民主與效率相結合的模式為最佳,但民主與效率發生矛盾時又應以何者為重點則應作出具體、明確的安排與選擇,其依據是中國國情現狀和發展方向。
各國行政程序法典都有自己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立法的規定和學者的歸納都各不相同和具有自己的特點。關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探討已有數種初步意見,例如有的學者提出合法原則、合理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順序原則、效率原則,〔9〕有的則提出民主、公開、效率的三大原則,〔10〕應進一步展開討論。臺灣學者羅傳賢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應予衡量原則等,〔11〕其中合理因素可予以吸收。
(三)從整理現有行政程序法規范和總結已有行政程序法制化經驗出發,分塊進行行政程序立法,在取得階段性立法成果基礎上再創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十分注意政府公報制度和法令匯編制度,為立法作資料準備。該法之形成亦并非一氣呵成,而是采取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并不斷納入法典的方法。這一經驗值得參考,當然不需要照搬。我國行政法學者應松年教授也提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畢竟是一項巨大的工程,立即動手制定一部包括各方面內容的全面系統的行政程序法,準備工作尚嫌不足,……因此,是否可以化整為零,各個擊破。”他主張可以先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和行政執法的程序,逐步積累經驗,采取一條穩步前進的途徑。〔12〕目前我國立法部門正是這樣做的,例如最近關于“立法法”的起草,就關系到行政立法的程序。局部的突破和成功會有助于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這是整個系統工程的前奏和組成部分。
(四)抓緊收集各國、各地區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資料,開展比較研究,進行立法經驗交流,取人之長,補己之短,為后來居上創造條件。
各國、各地區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都有一個相互借鑒和學習的過程。1885年奧地利關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議案對西班牙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有很大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意大利行政程序立法又受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很大的影響。美國行政程序立法過程中曾借鑒大陸法系國家有關經驗等等。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草案就是在廣泛收集外國行政程序法最新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他們還派學者實地考察日本、英國、德國、韓國、匈牙利、土耳其等國,獲得寶貴意見和資料。在考察過程中,發現有些國家行政程序立法非常注重審判人員司法實務經驗的提煉,把法官們在辦案過程別涉及行政程序合法性審查中積累的成功經驗以立法方式加以明確。對此經驗臺灣地區十分重視并引進,對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典起草工作提供了幫助。筆者建議:為加強行政程序立法的比較研究,有關部門可以召集和舉辦海峽兩岸、包括港澳法學家對此問題的討論會,擴而充之,也可以吸收東亞地區或世界各國相關學者在一起探討這一課題。中國學者只要虛心學習,尊重實踐,并與實際部門攜手合作,一定能為中國行政程序法典的早日出臺做出應有的貢獻。
〔1〕《德國行政程序法十五年來之經驗與展望》,載臺灣《政大法學評論》第47期,第244頁。
〔2〕《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版,第60頁。
〔3〕參見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4〕參見江必新、周衛平編著《行政程序法概論》,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版,第310頁。
〔5〕《中國法學》1995年第2、3期發表了有關行政程序研究課題的調查報告。
〔6〕轉引自臺灣羅傳賢著《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8頁、第10頁。
〔7〕轉引自臺灣學者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6頁。
〔8〕見臺灣《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資料及大陸章劍生著《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等書。
〔9〕見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第101~118頁。
〔10〕應松年:《關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幾個問題》,載《行政程序法研究》第12頁。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互動基礎。
(一)研究困境與相互需求。
新世紀的國內行政法,基于秉承大陸法系“確定性”之要求,與正在全面滲透的“新公共服務理論”之間的矛盾已經日漸明顯,早期為緩和這一矛盾而興起的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以及近日倍受質疑的“軟法”概念,二者在致力于“彌補”、“進化”的路徑上雖然有所成就,但同時亦遇到了自身困境:
1.替代“嚴格規則主義”的行政法基本原則理念,難以擺脫國內法律文化的約束,“法律解釋體制上的禁錮??
以及真正意義上判例制度的缺失”[1](P310-311),使得現階段將行政法基本原則與實踐結合所能做到的最大延伸,僅僅只是從一些經典案例的解讀中加以暗示,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面臨著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的困境,而學者基于這一觀察提出的“賦予法官解釋權”、“建立判例解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因為涉及到司法改革這一沉重話題,成為現階段無法逾越的障礙,于是尋找可以規避司法改革的緩沖方法成為必須。頗有意味的是,這一內在要求與晚近興起的軟法理論品格恰好契合,與司法改革相對的是,軟法立法目的、價值取向的實現并不需要司法作為保障,軟法機制更多依靠“自愿規則”得以運行,它不需要強制力的介入,它強調的不是國家和個人之間的對抗關系,而是多方主體之間的協商合作。倘若利用軟法機制詮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應用之道,可以很好地繞開“司法改革”的藩籬。
2.對于軟法而言。盡管批判逐漸減弱,理論界亦開始對其淵源、運行機制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關注。然而,軟法理論本身深化的趨勢卻很緩慢,這主要是因為:(1)它沒有可靠的理論基礎,國家和司法實踐方面也少有支持;(2)“軟法理論通常以徹底的主觀主義的立法觀念為預設前提。依這種觀念,國家可以制定任何它們所希望制定的規范,軟法規范也是如此”,[2]這暴露了軟法機制的最大缺憾――精神指導的模糊性(非理性化)。
而更加為難的是:“軟法理性化”并不能依靠其自身,其更多取決于的統攝,但“”這一話語固有的不確定性,卻使得于此之下構建“精神指導”存在空洞的可能,于是在公法領域內尋找到一個具體替代機制便是當務之急。在眾多理論游說中,筆者觀察到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適應性,正如學者所述:“行政法基本原則承載著人權、民主、法治基本價值和精神”,[3](P146)如果我們將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軟法制定、實施的指導精神,一方面可以對軟法偏離法治原則、違背法治精神等不利現象予以源頭上的治理,實現理性化;另一方面亦可以避免“”話語的不確定,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互動的合法性保障。
從邏輯學的角度來說,欲實現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之間的互動,前提條件是二者在本質屬性上應為一致,只有確立了此種前提,才能保證互動的合法性,才能保證互動不是由“法律規范”流向“其他社會規范”,不是變相的侵害人權。申言之,本質屬性是否一致的核心論調應該是: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皆應屬于法的范疇。對于這一問題的解答,大致分為兩個方面,其一是行政法基本原則與法的關系,對此,學術界并無爭議,一般認為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而真正值得關注的是后者――軟法與法的關系。事實是,現階段軟法為法的本質認識,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和擔憂,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他們始終認為缺少“強制力”這一基本因素的軟法論調,很難取得傳統概念上的認同。于是,針對這一問題,軟法學者從法社會學角度做了細致的推演,他們認為,“在現代社會中,有些規則根本沒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的機會,(但是)人們沒有理由將這些規則視為非法律。”[4]比如行業自律規范,柔性法律文本等等;并認為法是“由那些旨在型構或裁定大量人類行為的模式或者尺度構成的,而不是由那些處理單一的個別情形的瞬變且具體的指令構成的。”[5](P250)無論如何讓渡于靈活性之目的,軟法從本質上來說都是屬于法的范疇的,是不同于道德和習慣的。軟法規范人們的行為,規范社會關系,從而是人們的行為規則;軟法不是對人們的內在心理,而是對人們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從而這種約束力是外在的;軟法是一定人類共同體通過其成員參與、協商方式制定或認可的,從而其內容具有相應的民主性、公開性、普遍性和規范性。[6]軟法完全契合法的基本要素,軟法首先是法。
二、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互動的既定存在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互動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同時需要注意,這一互動事實并不以本文為起點的,事實上,在過去發生行政活動中,就已經存在著。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對軟法的隱性精神指導。
一般認為,軟法淵源主要包括:政法慣例、公共政策、自律規范、專業標準以及彈性法條。[7](P189-201)筆者認為,在既已存在的軟法規范中,“行政法基本原則”時常扮演軟法規范制定的精神指導角色:(1)要求軟法規范的制定必須具備相應程序,如征求意見、召開聽證會、草案討論等等。“衛生部辦公廳的征求《關于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對于“征求意見”本身為硬法制定的必經程序,但在《關于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這一軟法制定中亦有相應體現;(2)在軟法規范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的內容。
如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明確規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等。”其分別體現了行政法定、行政均衡以及行政正當原則;(3)作為軟法實施的過程指導。
如南通市工商局港閘分局《南通工商局港閘分局二〇〇七年法制工作意見》中就規定:“在執法過程中所有的內部程序、外部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軟法規范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參照軟法規范執法,要遵守“告知”、“送達”等程序,這實質上是“行政正當原則”對軟法實施的滲透。
(二)軟法作為“基本原則實踐操作”的緩沖方法——以“禁止過度原則”為例。
由于社會現實的復雜性,如果否認軟法機制的存在,基本原則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得到合法性支持,于是它會主動將軟法機制作為其鏈接實踐的緩沖方法,這里我們選取行政均衡原則之子原則——“禁止過度原則”為例加以說明,“禁止過度原則”主要包含兩個要素:“必要性原則”和“比例性原則”,我們所說的軟法緩沖亦是在此二者中發生:(1)、就“必要性原則”而言,其要求如果國家還可以采取其他具有同樣效果但使公民負擔更輕的手段的話,則現行手段即為不必要(nichterforderlich)的。[8](P42)對此以軟法視角加以理解,即在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時,可以采用典型行政行為的方式,同樣也可以采用非強制行政行為(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之軟法方式,即軟法手段可以作為“禁止過度原則”鏈接實踐的考慮方向。例如福建省泉州市德化洵中有7個加油站沒有營業執照,當地工商局并沒有依照傳統做法加以取締,而是運用行政指導的方法要求停業整頓。最后,有5家加油站完善了手續,恢復了營業,得到當地政府的充分肯定;[9](2)、就比例性原則而言,其要求行政主體“若有必要采取行動,其行動手段應該盡可能柔弱,其嚴厲程度應與其要達到的目的相稱或成比例,而不能輕易而隨意地動用嚴格法手段”。[10](P138)應當盡量運用“合作”、“協商”等軟法手段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因為軟法手段固有的靈活性、協商性等特點,可以使得過程和結果之間的比例達到最優,如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強拆1241個報刊亭,導致市民無法買報”,便是一個典型的反面教材。①三、精神指導的限度與緩沖方法的擴展。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對軟法予以精神指導的限度。
從學科分野的角度來說,行政法基本原則才真正屬于公法的視野,而“軟法”僅僅只是行政管理(尤其是新公共管理)中的概念。“公法關注與類的價值、等級秩序、正當程序、規則與標準、體系的一致性、制度實踐的方式與穩定性。而新公共管理則關注靈活性,它假定國家太大、花費太高。”[11](P142)羅豪才先生在總結軟法存在非理性狀態時也這樣說道:“軟法先天的非理性其實只是潛在的、微弱的”[12](P79)這提醒我們: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追求的價值存在明顯的緊張,我們一方面需要以基本原則為指導,將軟法納入社主義法治軌道;同時也要察覺軟法與傳統公法之間存在的差異,尊重軟法本身的屬性空間,軟法“外在”的非理性,并不等于基本原則的精神指導可以無孔不入。相反,我們要尊重軟法靈活、協商、主動糾錯等方面的價值,只有在軟法違背自由、公平等基本法律價值時才予以干涉。如果我們在這種互動關系中過于苛刻,會直接影響到軟法本身之靈性,那么互動的實質便成為對軟法的否定了。[]
(二)行政法基本原則軟法緩沖方法的擴展。
必須承認,上文所述的抽樣分析僅僅只是對實踐的深度解剖,大部分的執法主體并沒有主動意識到這一點。因此,應當允許軟法其在合理范圍內延伸,擴大對實踐的操作。
1.軟法對“行政法定原則”的擴大詮釋。隨著二戰德國形式主義的法治國走向實質主義的法治國,法治國的工具主義思想早已融入了實質主義的法治國思想之中,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已是行政法定原則的必然趨勢。然而,“實質主義法治”的外延究竟有多大,“實質”之意是否包括政策?是否包括行政慣例?是否包括專業標準等等?如果說否定這些軟法淵源,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在沒有依照法律、法規,而依照上述軟法淵源所作行為便有悖于“行政法定原則”呢?從傳統理論上來說,這一推論是成立的,但這并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例如2006年三月,江蘇省南通市下屬的啟東市公安局出臺了一個具有軟法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出租、客運車輛駕駛員維護社會治安有功行為獎勵辦法》(簡稱《獎勵辦法》),文件規定駕駛員如果協助公安機關進行社會治安管理,可以根據立功程度相應扣減其交通違章處罰記分,從傳統理論角度分析,這一規定和行政法定原則相違背的,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違章必須扣分,《獎勵辦法》本身有悖《立法法》。但事實上該行為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類似做法。這便需要以社會需求為基點,從軟法角度擴充理解行政法定原則的內涵。筆者認為,于公共治理模式下的“行政法定原則”,其行為依據不僅包括“硬法淵源”,在軟法淵源完全具備基本的理性要素時,應當將“軟法淵源”納入其中。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滿足實踐對“行政法定原則”的理解。
2.軟法對“行政正當原則”的理念更新。在法律對行政控制模式的選擇上,“行政正當原則”以其過程監控為優勢而倍受青睞。按照傳統理解,行政正當原則主要包括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和程序公開性三項內容,具體表現為聽證、避免偏私、告知等程序。筆者認為,在硬法模式下的行政正當原則,由于過程和結果之間的分割,實質上是很難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如每年舉行的價格聽證會以及《行政處罰法》聽證制度的僵化等等。
在行政管理理論中,“硬法”調控下的法的程序結構是反應型的、防衛型的、封閉型的,相對人所謂的“參與”,實質是“協作”,而不是“合作”。②協作的實質是相對人配合行政機關的工作,被動地、機械地完成行政機關的程序要求,從而使行政機關避免由此而造成的訴訟事件。但是,“合作”是不能被強制的,合作所表明的是對生產關系、社會關系以及社會制度的主動建構。因此,我們需要補充對“行政正當原則”的認識,在傳統基礎上加入“軟法理念”,加入軟法實施機制中的“定期交流程序”、“學習和批評程序”、“自我評估程序”等等,從而將治理模式下的程序模式,構建為“前攝型的、事前的、開放的、寬容的”合作結構[13](P138),變“協作”為“合作”,變“單向度的社會控制”為“合作式控制”,變“僵化程序”為“開放協調”。
3.軟法對“行政均衡原則”的實踐保障。“行政均衡原則”一般包括平等對待原則、禁止過度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基于上文已經將平等對待原則進行抽樣分析,故而此處不獒。筆者從軟法角度對余下兩項子原則的實踐路徑予以重新探討:(1)平等對待的原則。在平等對待原則的邏輯框架中,存在著制定法與習慣法界分,從而構成“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兩項內容。筆者選取后者加以分析,所謂行政自我拘束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做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前面所做出的決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有關行政相對人做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14]
其主要意義在于“要求行政主體在法律、法規未有明確、具體規定情況下,應受行政慣例的約束。”[15](P218)可以看出,其實踐路徑并不涉及“硬法”內容,更多是依靠軟法淵源中的“行政慣例”。故而,在軟法話語未出現時,學者對此慎言道:“在公眾將行政機關視為自由的威脅而非權益的保護者,是異己的力量而非信賴的對象的情況下,引入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社會效果是值得懷疑的。”[16](2)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中的運用本質上屬于一種基本的道德準則。[17](P228-231)其作為一種“法律義務”與道德之間存有密切聯系,對其實踐操作的終極手段依靠的亦是行政主體的道德感悟(如誠信政府)。盡管有學者提出以“民主機制”、“法制化”、“司法審查”三位一體模式,從外部環境上建構誠信政府,落實信賴保護原則。[18](P276-285)但卻難以在“行政主體主動性”上有所作為,究其原因,在于硬法模式下法律與道德的清晰界分。然而,這一不足在軟法機制中卻是可以避免的,軟法規范是自我實施的,一定程度上“依靠社會認可、譏諷、信譽等來執行”,它大部分“可以轉化為個人道德,人們出于負罪感和羞恥感而自覺遵守它。”[19](P265)因此,采用軟法機制的作用,可以使行政主體出于自身的道德律,主動遵守信賴保護原則。
四、結語。
總之,“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軟法”是公法領域內兩個不同的理論主題,理論發現僅僅是對既定實踐的事后考察。筆者認為二者之間的互動研究具有雙重意義,其對于軟法而言,可以利用在判例中總結和成長起來的行政基本原則,予以全方位精神指導,提高軟法本身的理性精神,擴大軟法理論研究的范疇,更好地實施“公共治理”;同時,對于行政法基本原則而言,可以運用軟法無須“以司法作為保障”、“充分體現合作精神”、“完善行政主體的主動精神”等優勢,拓展基本原則的內涵理解,提高基本原則本身的可操作性。
注釋:
①2009年2月25日,無錫市城管局在沒有經過聽證程序的情況下,以“未經合法審批”為由做出決定,關閉、拆除市區1241個報刊便民亭,引起市民強烈不滿。參見“江蘇省無錫強拆1241個報刊亭,市民無法買報”[N].現代快報,2009-2-25.
②協作和合作之間存在很大區別:協作是強制性的,但合作不能被強制;合作是建構性的,而協作則是構成性的。合作表明的是對生產關系、社會制度的主動建構,而協作僅僅是發生在這些關系和制度之中的總體上被動的行為。參見張康之。論社會治理中的協作與合作[J].社會科學研究,2008,1,49—53.
摘要:基本原則作為行政法領域“規則之治”轉而“原則之治”的時代課題,與正被學界廣泛關注的“軟法”概念,二者在生存背景、本質屬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且二者是互動的。前者往往在軟法運行機制中扮演精神指導的角色,而后者亦以“無須司法作為保障”為優勢,成為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實踐應用的緩沖方法。
關鍵詞:行政法基本原則;軟法;精神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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