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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
今天,我們舉辦宣講《治安管理處罰法》工作會議,這是我市開展送法入家進戶的又一次重要活動。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開展送法進基層活動是一種有效的普法形式,已越來越受到人民群眾的歡迎,取得的效果是明顯的,對提高全體市民法律意識、法律素質和社會法治化水平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為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對踴躍擔負起社會普法責任的在座各位宣講人員表示衷心地感謝!借此機會,我講三點意見:
一、把握形勢,提高認識,增強宣傳教育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與經濟建設、經濟體制改革相伴而行。從黨的關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思想的確立,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直至黨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不斷重視和加強法治建設的進程。按照上級的有關部署,我市從“一五”普法的啟蒙教育開始,先后制定并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規劃。經過這十多年的努力,我市廣大市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社會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開展,法治建設的整體水平獲得了顯著提高,有力地促進了全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梢哉f我市的依法治市和普法教育工作已有了一個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我們的一些行政管理體制還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個別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時有發生;法制教育的整體發展還不平衡,尤其在農村普法工作還比較薄弱,普法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認真地去研究解決。進入新時期,我們面臨的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經濟和社會發展步入了新的階段,要求我們在更大范圍和領域內全面深入地推進法治化建設,為優化我市投資和發展的軟硬件環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新時期開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它作為建設高度政治文明的一件大事,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積極參與到全市的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實踐中去,教育和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樹立現代法治理念,培育和塑造全社會的法治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市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持久開展。
二、肯定成績,明確任務,開創學習宣講活動的新局面
自去年我市組建法制宣講隊伍以來,我市各單位密切配合,全體宣講人員聯系實際認真備課、認真宣講,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宣講活動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有效地促進了全市干部群眾學法用法活動的深入開展,受到各級領導的好評,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
當前,我市基層基礎還不夠扎實,群防群治隊伍素質有待于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治安防范意識有待于增強,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積極性不高。我們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遠。因此,我們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就是想通過利用社會法律人才資源,擴大干部群眾參與程度和社會的影響力,更為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我們法制宣講人員要明確任務:一是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工作,為全市領導干部、國家公務員、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等普法重點對象宣講法制理論和法律知識,尤其要在繼續提高領導干部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以及依法管理各項事務的水平和能力上下功夫;二是積極參與全市重大法律咨詢、法律服務活動;三是參與本市法制宣傳教育的調查研究工作,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四是積極參加大眾傳媒的法制宣傳工作,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站等多種媒體,直接向廣大市民傳播法律知識,釋疑解難有關法律問題。宣講人員所肩負的任務既光榮又很艱巨,在實際宣傳教育中,要切實把握好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圍繞中心的原則,就是要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保證和促進全市各項目標任務的順利實現;二是緊貼民眾的原則,就是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從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根本利益出發,多選擇一些百姓應學應知應會、百姓熱切關注的涉法問題,真正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真正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三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就是要改變說教的老面孔,通過身邊人、身邊事的法制教育,幫助群眾樹立權利義務觀念,做到宣傳教育生動活潑、直觀明了、易講易讀易懂,使普法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不斷開創法制宣講活動的新局面。
三、精心組織,注重實效,扎實宣傳好《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管理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武器。開展好《治安管理處罰法》宣傳教育,有利于群眾提高治安防范意識和守法意識,營造濃厚的治安管理法制氛圍;有利于提高廣大群眾對平安建設的知曉率、對社會治安的滿意率;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干部群眾支持和參與平安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平安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這次宣講是今年法制宣講活動的第一講,意義重大,大家務必要從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認識宣傳貫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注重實效,扎實開展好此次宣講活動。對這次宣講活動,我再強調四點:
一是突出重點。這次宣講活動重點是宣傳《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重要意義和內容,特別是關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擾亂社 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等等的行為。要讓群眾知道什么行為能做,什么行為不能做,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的守法意識。要讓群眾知道什么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增強群眾打擊違法活動的積極性,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
二是面向基層。我市農村人口所占人口比率高,廣大農村群眾和農村干部法律意識還相對薄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了解少,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常發生,甚至引發犯罪。因此,這次宣講活動要以基層、農村為主。各基層機關、單位要切實重視起來,積極采取有力措施,保證此次宣講活動的順利開展。一方面,要以正面宣傳為方針,以貼近群眾、生活、實際“三貼近”為要求,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宣傳的途徑和空間,在農村廣泛宣傳。另一方面,要認真制定宣講計劃,組織好宣講活動。盡量動員更多的村(居)民參加,組織專場外來員工和流動人員參加學習教育。要促進村“兩委”帶頭學《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在基層營造一個學法、懂法、護法的良好氛圍。
三是講究方法。此次宣講活動要結合實際,改進方法,注重提高社會效果。各位宣講員要認真備課,有針對性地開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宣講活動,結合一些日常生活中較為典型的治安事件進行講解,要做到簡單易懂,使聽眾樂于接受,易于接受。在宣講活動中,要注意克服那種單純的我說你聽的做法,充分發揮聽眾的積極性,激發其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實現學與用相結合,為促進我市依法治市工作的開展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礎。
關鍵詞:機關單位;檔案管理;優化;創新
檔案的顯著特點是真實性、權威性和依據性,做好檔案管理工作是確保每個單位各項事務性工作開展的基本前提。結合當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檔案管理現狀來看,其在檔案管理上都還存在管理觀念落后欠缺、管理制度不規范、監管工作不到位、相關人員素質及能力偏低以及信息化建設步伐緩慢等問題。對此,通過仔細分析,查閱大量資料,提出以下改進意見:
1 與時俱進,致力轉變傳統檔案管理模式
推動檔案管理在功能上由館藏型向利用型轉變。檔案工作基本的要求是建好管好檔案,保障檔案安全。但管理的目的在于利用,其價值的體現也在于利用如何把“死檔案”變成“活信息”、“活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是新時期檔案管理工作者的重要任務。檔案管理要善于從浩如煙海的檔案資料中“沙里淘金”、發現價值,把對單位有益的東西充分挖掘利用起來,使其潛在價值得到充分實現,為推動單位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比如,繞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檔案管理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提供文化資源服務,主動參與有關文化課題研究、文化項目建設、文化展覽活動、文藝作品創作以及文化產品生產等.當好先進文化建設的生力軍。曾經風靡一時的系列圖書《老照片》、創下高收視率的電視劇《闖關東》等優秀文化產品,其創作過程中都參閱了大量館藏資料,檔案部門給予了有力支持,這些成功范例為檔案工作參與文化建設提供了有效借鑒。
2 拓展思路,創新單位檔案管理服務新格局
檔案管理在服務上應由封閉型向開放型轉變,尤其要清晰地意識到新時期檔案工作的覆蓋面會更寬、受眾更廣,體現出更強的社會性、全民性和公益性。一是檔案利用不再局限于工作查考和學術研究,越來越多的普通公民為掌握信息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走進檔案館、登錄互聯網。這就要求盡快建立覆蓋廣大人民群眾的檔案資源體系,這也是當前檔案工作區別于以往的重要內容。二是檔案事業只有走出神秘象牙塔,聯系于社會、根植于大眾、服務于現實,才能有廣闊的發展空間,走向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這就要求改變目前檔案資料“鎖在深閨人不識”的狀況,積極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通過規范有序地公開檔案目錄、卷宗,舉辦陳列展覽等有效形式,使社會各界與人民群眾更多地了解、利用檔案資源。三是要優化檔案服務措施,方便人們查閱利用。這就要求做好與群眾關系密切的民生檔案以及社會文化檔案等工作,及時公開有關信息,使檔案工作更加貼近群眾、便民利民。四是要改進服務方式,探索發展諸如信息導航服務、增值服務、推送服務等以用戶為中心的檔案服務新模式。
3 多措并舉,提升檔案管理人員綜合素質
檔案管理工作枯燥、繁瑣,因此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檔案管理工作不僅負擔重,且沒有前途。特別是在一些公立機關單位中,檔案管理工作者晉升空間則不大,且晉升難度相對較高。因此很多機關單位檔案管理人員都多半為實習人員,或者臨時聘用人員,在編制內的正式職工則相對較少。正因如此,當前大多數機關單位檔案管理人員都存在學歷低、工作經驗少、專業技能欠缺等問題,所以機關單位檔案管理的優化還需進一步提高管理人員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3]。
基于此,一是機關單位要重視對現有檔案管理人員專業知識的培訓,鼓勵其加強繼續教育,定期對其展開培訓,并且注重培訓工作的針對性,結合管理人員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專業性強、針對性強以及可行度高的培訓計劃。二是結合員工結構情況,為檔案管理人員創設繼續教育條件,不僅要重視提高其專業知識水平,更要重視檔案管理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三是引入具有信息化技術知識背景的檔案管理人員,提高機關事業單位檔案管理人員政策待遇、生活待遇,優化檔案工作環境,用相對優厚的條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全面提高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四是作為檔案管理工作者,其新形象就是知識領域工作者的高修養、高情操以及檔案服務部門應有的氣質與風范。理想當中的形象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作為檔案工作者就應該不斷的陶冶情操,通過博學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來贏得社會公眾的敬重,這樣才能夠充分發揮好檔案的利用功能以及社會功能。五是為滿足檔案發展的需求,檔案管理工作者必須拓寬自身的知識面,以時不我待的精神學習新的技能,掌握相關領域知識,不斷創新管理理念,從具體的管理、服務和制度等多個方面去努力,以期適應檔案學科最新的發展動態。
4 崇尚科技,加強現代信息技術使用
以往機關事業單位檔案多為紙制檔案,在管理上也通常都是采用手動管理,不僅需要占據大量空間位置,檔案還極易受潮、損壞,不利于的保存和二次利用,使得機關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率始終難以提升,因此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加強檔案管理的現代化建設。一是提高檔案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借助先進科技方法建立電子檔案,利用視頻、文字、條碼及射頻技術對機關單位檔案進行備份。二是創新機關事業單位檔案管理技術優點是方便、辯解,不僅能夠借助服務器直接進行檔案收集、歸類、儲存,且檔案不易受環境影響,更利于檔案的保存。三是借助信息技術進行檔案管理還有利于檔案的二次利用,為檔案利用者提供更優質服務。四是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可以進行檔案建檔、識別、輸入、輸出、存儲及檔案總結分析等,讓檔案管理人員從傳統繁瑣檔案工作中解脫出來,大大提高檔案管理工作效率,從而騰出更多時間為單位、甚至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真正使檔案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在實處。
5 結語
簡言之,機關事業單位檔案管理是一項長期的、任重而道遠的工作,單位領導,尤其是單位具體分管領導必須高度重視,切實認識到檔案管理對單位發展的重要意義,積極引導檔案管理人員樹立工作信心,擺正位置,全身心做好崗位工作,同時要有的放矢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檔案工作者適時對檔案管理的方法進行優化更新,保證檔案管理工作的健康開展,促使檔案信息資源充分發揮出應有作用,進而促進單位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李金苓.淺談如何做好機關文書檔案管理工作[J].黑龍江檔案,2016,(02):94.
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監管部門的執法地位和監管責任。講,“落實行業管理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堅持監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币虼耍鋵嵑冒踩O管責任,需要通過大力推進依法治安來實現。推進依法治安,切實履行好行業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才能夠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一、廣泛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新安法的立法精神和實質內涵。多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普及安全生產防范知識,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營造全社會都關注安全、關心安全、參與安全的氛圍。
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宣講活動。采取舉辦培訓班、安全講座、召開專題學習會、座談研討會,聘請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組建宣講小組,赴基層、進廠區開展宣講活動,推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廣泛宣傳新《安全生產法》的出臺背景、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全面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生產法律意識,讓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了解、明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尤其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迅速掀起學習新《安全生產法》的熱潮。深入學習新《安全生產法》,使安全生產工作的各方參與者全面掌握新《安全生產法》,保障法律條文得到有效貫徹執行。
二、明確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度
能不能把依法治安做好,關鍵還是看領導。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關鍵是要明確領導責任制。要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自覺擺正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部署,把安全生產作為衡量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管理、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隊伍建設,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主要領導要旗幟鮮明地支持有關部門依法獨立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綜合監管職責,抓好安全生產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抓好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作為不可代替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知責明責,全面負責,認真履責,切實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三、強化隱患排查和打非治違工作
推進依法治安,必須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工作要在預防和治本上下功夫,隱患排查治理一定要強化源頭治理、重點治理。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開展隱患大排查活動。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檢查職責,開展日常性、經常性的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必須深入持久地開展“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形成高壓態勢,堅決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要嚴格落實依法治理措施,嚴肅責任追究;要加強執法監督,建立長效機制,樹立不執法就是失職,不嚴格執法就是違法的理念,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嚴肅查處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努力維護政府監管的公信力和法律權威。對于發現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不論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單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問責。對典型的案例,可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發揮“一家被查處、萬家受教育”的警示作用。
四、強化隊伍建設,強化教育培訓
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以提高安全監管隊伍的綜合素質和能力為核心,著力強化教育培訓,提高政治素質,在敢管、廉管上下功夫;提高業務素質,在會管、善管上有所突破。
依法督促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全體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僅自身要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而且要把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知識武裝每個員工的頭腦,讓每個員工都成為“安全員”,都能夠辨識風險、主動消除風險。
五、依法保障安全生產條件
要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制定規劃、組織生產,都必須同時考慮安全生產投入,并有足以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可靠措施。要配齊、配足執法檢查、事故查處、應急救援所需要各種裝備、器材,能夠適應各種工作環境的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重大危險源必須依法登記建檔,加強定期檢測、評估、監控。
要強化安全監管方式。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嚴格按照年度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安全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加強部門聯合,綜合執法力量,深化“四不兩直”(不打招呼、不發通知、不用接待、不聽匯報,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工作方式,做到“全覆蓋”檢查。
六、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血的教訓決不能再以血的代價去驗證。嚴肅責任追究,通過對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的嚴查、問責和曝光的倒逼機制,迫使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深刻反思,回到依法生產經營的軌道上來。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做好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廣泛支持,排查和消除隱患需要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參與。為充分發揮全社會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制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政策。通過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等方式,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安排專人負責受理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隱患、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等方面的舉報投訴,并對舉報人身份及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督促企業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緊緊抓住貫徹落實新安法這個重要抓手,督促企業嚴格按照新安法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和平安發展理念,依法加大平安生產執法檢查力度,規范執法檢查行為,增強執法檢查的計劃性、針對性、有效性,建立規范的平安生產法治秩序,促進全市平安生產形勢繼續穩定好轉。
(二)平安生產執法檢查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執法檢查。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不枉不縱。
2屬地監管原則。堅持平安生產分級、屬地管理。
3全覆蓋原則。鄉鎮辦事處、工業園區、水府管委會依照屬地監管原則。做到全覆蓋、不缺失。
4計劃統籌原則。統籌執法檢查的對象、時間、次數、方式和職責分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目標任務
加大行政執法力度,通過認真履行平安監管職責。切實推動各級平安監管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主體責任的進一步落實,杜絕重特大事故,控制較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各類平安生產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湘潭市政府下達的考核指標以內;市安監局負責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執法檢查覆蓋率達到100%發現的違法行為查處率達到100%重大隱患督促整改、跟蹤督辦率達到100%實現全市平安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三、執法檢查的任務
1廓清底子。
各鄉鎮辦事處、各相關單位應對本轄區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和冶金、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摸底,依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臺帳。做到底子清,情況明。
2精心組織。
成立專門班子,各鄉鎮辦事處、各相關單位要組織專門力量。對轄區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平安檢查,不缺失,不遺漏。
3上下聯動。
并按3-5%比例對各鄉鎮辦事處、各相關單位負責的檢查對象進行隨機抽查。各鄉鎮辦事處、各相關單位要將本轄區內執法檢查的結果上報市安監局存檔。根據檢查結果分類后實行分工負責制。市安監局將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及局部重點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檢查(具體名單見附件一)同時對各鄉鎮辦事處、各相關單位進行督查。
四、執法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1執法檢查的內容。依照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4號第八條規定的十九項重點檢查事項確定。
2執法檢查的要求。
1依照企業平安生產基礎狀況的好壞。原則上A類企業不逾越執法對象總數的三分之一)實行分類執法、動態管理。
2對平安基礎較好的A類企業。每年檢查不少于4次;對少數平安基礎較差、平安隱患突出和危險水平高的C類企業每二個月檢查不少于1次。
開展執法檢查的具體時間由負責執法檢查的責任單位視情況確定。
五、執法檢查結果的處置
特別注意五條:執法檢查結果應依照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4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1要求企業進行整改的應下達書面整改指令;
2應當立案查處的應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3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置的應及時書面通報并移送相關部門;
4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政府決定關閉取締的應及時向人民政府書面演講;
5執法檢查的相關信息應錄入涉危企業基礎數據庫。
六、其他事項
西安市地方志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志,發揮地方志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
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地方志工作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是主管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常設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三)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鑒;
(四)組織專家對已編纂成稿的地方志進行審查驗收;
(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
(六)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
(七)組織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及業務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制訂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八條 按照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的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地方志編纂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資料的報送和所承擔的編寫工作,明確具體承擔地方志編纂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保障經費和辦公條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按時完成編纂任務。
第九條 地方志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文字編纂能力,專職編纂人員的配備應當與地方志工作的要求相適應。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志的編纂工作。
第十條 從事地方志編纂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地方志業務培訓,在編纂工作中應當恪盡職守,保守秘密,存真求實,客觀公正。
第十一條 地方志的編纂應當觀點正確,資料翔實,體例完備,結構合理,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第十二條 地方志書每20xx年左右編修一次,遇有重大事件發生,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適時組織編纂。
地方綜合年鑒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按年度連續組織編纂。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志資料征集制度。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征集有關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為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鑒的編纂提供真實、準確的資料。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摘抄、復制,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
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企事業單位及公民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獲得適當報酬。
第十四條 在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圖照(包括電子文本)、音像、實物等資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指定專職人員集中統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損毀、遺失;地方志編纂工作完成后,應當移交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或檔案館保存、管理,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讓、出租、轉借。
第十五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為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組織編纂的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
第十六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實行審查、驗收制度。編纂完成后,應依法審查驗收,審查驗收合格的,方可公開出版。報送審查驗收時,應當按照審查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審查機構應及時認真地組織審查,按時對審查對象出具審查驗收報告。
第十七條 已經通過審查驗收的地方志書和經批準的地方綜合年鑒,未經原審查驗收或者批準的機構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實行出版備案制度。地方志出版后3個月內,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并按照規定報送樣書和電子文本。
第十九條 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公開出版后,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月內通過媒體以及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相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并及時向本級和上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無償提供,方便社會使用。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地方志工作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對在地方志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志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的種類和期限報送有關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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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20日起施行。
地方志的概念地方志是記載地方、地理、古代世界、歷史等,由古代如何演化成現代的因由。地方志是志書及與其有關的方志機構、方志編纂、方志工作、方志事業、方志文化等事項或活動的總稱,簡稱方志。地方志書是記述特定時空內1個方面或各個方面情況的資料性文獻。
現存最早的全國地方志,是公元820xx年唐代李吉甫編的《元和郡縣圖志》(后因圖佚,改名《元和郡縣志》),共40卷,后有部分散失。地方志按它記述的空間不同可以分為行政區域志和非行政區域志2大類。
地方志書:地方志簡稱方志、地方志。地方,即地域;志,就是記述、記載的意思。即按一定體例全面記載某一時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情況的書籍文獻。社會主義新編地方志包括方志和年鑒。
方志記述的對象是一地自然與社會時間范圍是歷史和現狀性質是資料性著述。
華東師范大學法律系,上海 200241
【摘要】我國目前有關校園安全的法律資源匱乏,制定一部全國性、高位階性的《校園安全法》刻不容緩。學生安全在高校校園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應作為《校園安全法》的重要篇章。通過對學生安全、學生安全管理分別進行公共安全與公共行政的定性,并解析安全管理活動中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為立法研究奠定理論基礎。立足于此,描繪出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安全管理的不同維度并建構相應制度,將有望推動高校學生安全管理活動的變革。
【關鍵詞】高校;學生安全管理;法理分析;制度建構;校園安全法
一、問題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類辭典中通常解釋為平安、保護、保全、穩定、無危險、不受侵擾、不發生事故等義。有學者綜合公共管理學、法學、社會學、哲學等學科理論,將“安全”概括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會環境中的人的各種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到保護,尤其是法律保護的平安、無危險狀態;其危害因素能夠得到抑制、消解;其權利受到侵犯,能夠得到救濟;其侵犯行為能夠得到處罰、矯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1]根據這一灼見,筆者將“校園安全”定義為:在校園這一特定公共環境中學習、研究、生活、工作的學生與教職員的權利(尤其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以法人形態運行的學校②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利),不受威脅、危害、侵犯,從而得到實現的穩定狀態。換言之,安全是將主體的法定權利轉化為現實權利的進路。顯而易見,學生安全在高校校園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則學生是高等教育事業的立足點,二則學生群體在學期間生活在校園之內。
高校以提供??埔陨蠈哟蔚娜罩聘叩冉逃秊槟康?,具有規模大(校園面積廣、師生人數多)、開放性強、管理復雜等特征,時時刻刻面臨著校內外各種不利因素的威脅。筆者將其概括為以下四種: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嚴重的失職;二是高校校園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場所與公共設施,不可避免要面臨由校外滲透、侵入的隱患和威脅;三是學生安全教育不足,憂患意識和法律意識缺失;四是社會整體治安惡化所造成的沖擊,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部分地區治安狀況不容樂觀,對校園造成了波及。
誠然,學生安全管理活動是實現高校教育、科研職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實踐。然而,我國相應的法律資源卻不容樂觀:一方面,由于立法進程緩慢,③直接針對校園安全的立法成果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規《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階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規章《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門規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寥寥幾部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⑤,以全國性、高位階性為特征的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缺位;另一方面,雖然《侵權責任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中亦有部分規范可供適用,但是因為其分散性、間接性,并不足以應對紛繁復雜的現實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專門的《校園安全法》勢在必行,高校學生安全管理則理應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筆者將對高校學生安全管理活動進行法理分析,然后在這一基礎上嘗試完成相應制度的建構。
二、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學生安全管理活動的公共行政性質
1.學生安全屬于公共安全范疇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數)、共同性、社會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認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重大生產安全,公共生活安寧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顯然,高校學生安全符合這一界定,屬于公共安全范疇。有學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種良性狀態”[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4],與“無序(disorder)”、“混亂(chaos)”相對應。眾所周知,秩序由制度來進行設定與維系。因此,安全對秩序的依賴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學生安全管理對制度資源的需求。
2.學生安全管理屬于公共行政范疇
公共行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的組織、管理與調控活動”。[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點:[6]一則以公共權力為基石,二則指向公共事務,三則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會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則具有公開性與程序性,五則具有服務性與非營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產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發揮功能的路徑——行政從本質上來說正是組織(社會共同體)為達成共同目標而進行的組織與管理活動,此點在法學界以及其他社會科學學科中得到廣泛承認。具體而言,學生安全管理活動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高校內部規章為準據,為維護學生群體的人身、財產等各種權利,所采用的各種措施之總和。依據大陸法系對公共行政的分類,學生安全管理活動屬于秩序行政(德語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傳統的行政類型。這種行政是在維持社會之秩序、國家之安全及排除對公民及社會之危害”[7]。
此處的難點在于對高校行使行政權力的理解。在我國,行政主體既包含國家行政機關,也包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高校雖然在《民法通則》中被明確為事業單位法人而非機關法人,但是因為其行使著來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所賦予的行政管理權力,所以是一種授權行政組織,從屬于行政主體范疇。高校在行使這些行政職權時,處于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此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性質。最高人民法院 的行政審判指導案例[8]也明確支持了這樣一種定性。考察世界范圍內的立法和法律實踐,將高校作為行政主體實為普遍。例如,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常將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為公營造物。而公營造物(德語Anstalt,簡稱“營造物”,亦譯為“公務法人”、“公法設施”、“公共機構”等)是國家或地方為達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由法律授權,結合人與物,使其能持續提供一定給付而設立的一種組織體。其通常具備法人身份,屬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種,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體資格。
故此,將學生安全管理活動定性為公共行政實屬必然。換言之,學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統中,有關學生安全管理的法律問題可運用行政法原理進行詮釋。
(二)學生安全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以校園為平臺,并依據主體的不同,運用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模式,可將學生安全管理活動中的各組權利義務關系⑦提煉如下:
1.高校與學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高校與學生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實質。學生被某一高校錄取后,取得該校學籍,在此基礎上以學生身份⑧與該校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總稱為在學關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對學生實施管理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無疑是在學關系的重要部分。大陸法系普遍認為,在學關系是一種營造物利用關系,從屬于特別權力關系范疇。“特別權力關系”是源于19世紀時德國的一項著名公法理論,意指基于特別的法律原因(如軍人之于軍隊,囚犯之于監獄等),在一定范圍之內,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權力,而行政相對人則具有高度服從義務的一種法律關系。具體而言,傳統理論將“特別權力關系”與“一般權力關系”相對應,后者是公民與國家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常態,以公權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則控制為特征,而前者則與此相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緊密型持續關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則,又剝奪司法救濟手段,行政主體還可以通過內部規則的方式對行政相對人的自由權利做出限制乃至實施懲戒,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具有不確定性??梢姡瑐鹘y的特別權力關系中的“特別”二字,絕非特別優待反倒是特別限制之意。該理論對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均產生了深遠影響。對我國大陸地區教育行政領域而言,雖無特別權力關系之名,卻有特別權力關系之實。
二戰之后,由于各國不斷踐行實質法治國的原則,特別權力關系被認為是“法治國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現出三方面的改變:[9]一是范圍縮小;二是涉及基本權利者,必須有法律依據(亦即,承認法律保留與法律優先的原則);三是許可提起行政爭訟。然而,在學關系仍應當認為是一種特別權力關系,而非一般法律關系。因為“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與一般行政關系相比畢竟有著特殊之處,該領域中權利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緊密程度比較高,雙方之間存在的‘緊密型持續關系’是客觀事實”[10],所以我們并不能對客觀事實視而不見而全盤否定之。當然,對于學校行為涉及學生基本權利或者重大利益的,應當遵循法律保留、正當程序、司法救濟等原則。這樣一種修正后的特別關系理論為國內外許多著名學者所贊同,并被改稱為“特別法律關系”、“特別公法關系”等[11]。
經過修正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可以為規范我國高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起到指明進路的作用。華東師范大學郭為祿教授將在學關系中高校對學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區分為學籍管理關系與日常管理關系:[12]前者是涉及學生身份等重大權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以行政法為依據,對學生實行學籍管理行為而形成的管理關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學生重大權益的管理,即學校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筆者贊同這樣的劃分,并且進一步指出學籍管理關系的實質是高校教育權力⑨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關系,而日常管理關系的實質則是高校行政權力與學生的其他權利之間的關系,這些權利處于受教育權的輻射地帶。雖然,歸根結底“受教育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并不是源于學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為受教育權的影響,在相較于其他公民時仍會有所區別。在這樣的語境之下,高校與學生所發生的安全管理關系理應屬于日常管理關系中的一種,在特殊情況下亦可與學籍管理發生聯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并不否定在一定情況下,學校與學生之間可以形成民事法律關系。例如,學生利用學校的食宿、洗浴設備,在學校經營的商場超市內購物消費等。因為此時學校并非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而學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權主體的身份與之發生關系,兩者處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種民事契約關系,并不屬于筆者所說的在學關系范疇。
(2)高校的職權與職責。根據《教育法》第28條,學校有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之規定,筆者提出以下見解:
第一,高校擁有根據學校章程,制定關于學生安全管理的規則并且貫徹執行的職權。并且,學校在制定規則以明晰雙方權利義務時,應集思廣益、尊重廣大學生的參與權,遵循正當程序。
第二,當學生嚴重違背本校安全管理規則,從而危害學校、同學、教職員工的人身、財產權利時,甚至達到嚴重違法、犯罪程度時,高校對其有聯結學籍管理、課以處分的職權。但是,開除學籍、勸其退學的實施應當審慎,并且不得與法律相沖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權這一重要的憲法權利。
第三,職權二字對學校而言,既意味著權利(權力),也意味著是不可放棄的義務——因為職權與職責是一枚硬幣的兩面。
(3)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一,在本領域內,學生擁有的實體權利主要是人身權與財產權,這兩者都是憲法、民法上予以確認和保護的重要基本權利。財產權無需贅述。人身權是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具體而言有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權。前述六項人身權利與校園安全的密切 關聯并不難以理解,此處需要強調的是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我國高校往往以傳達室的方式來進行信函傳達,學生的信件往往會先經過學校傳達室,再轉至寢室樓或者所在教學單位,管理紊亂、程序復雜,今后宜加強相應管理,保護學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規則,并且在此基礎上有對違規學生進行懲戒、乃至與學籍管理進行聯結的權力,則學生也必須擁有下述相應的程序性權利:一方面是參與安全規則制定的權利;另一方面是對于學校所作的懲戒有獲得救濟的權利,不涉及學籍關系的懲戒有權提起校內申訴,涉及學籍關系的懲戒則既可進行申訴還應當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三,基于前述,學生還應履行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管理制度的義務,這也是《教育法》第43條所明確規定的。
2.其他各組權利義務關系
(1)政府與高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政府對高校的學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監管職權。此時,政府居于行政主體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對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監管,可以通過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⑩三種路徑來實現。總之,高校對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監管行為,負有接受、配合之義務。例如,公安消防部門對高校的校園消防設施、消防狀況進行檢查、指導。
(2)政府與學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學生實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駐校派出所。作為行政主體的駐校派出所通過戶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維持而與學生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對于違反法律規定危害校園秩序的學生,派出所有進行行政處罰的職權。
(3)高校、政府與來訪人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我國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學校保衛處與駐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職權采取登記、檢查、守衛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進入校園。外來人員在學校開放時間、履行相關手續后方可入校,進入校園后應遵守法律和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三、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及其制度建構
(一)主要機構
目前,校內負責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為保衛部門與學生工作各部門;校外負責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為政府警務部門。詳細而言,保衛部門是我國高校專為保障校園安全而設立的部門,校內與之配合的是由學生處(學工部)、院系黨團組織(含學生輔導員)所共同構成的學生工作部門系統,校外與之協同的則是政府警務部門。因此,如何優化組織模式、厘清各機構職權與協作關系是《校園安全法》中所應完成的制度建構。
(二)制度建構
學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預防機制、危機處理機制與責任追究機制的結合,這是《校園安全法》所應體現出的三個層次。機構問題正是機制問題的源頭。
1.建立健全學生安全教育與輔導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條與《消防法》第6條分別課以了學校組織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義務。秉持這樣一種安全教育精神,《校園安全法》既要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銜與深入,還應在其他方面進行拓展。筆者認為以下內容不可或缺:
第一,應以建構校園安全文化為一項重要原則,學生安全教育是其實現路徑??蓪⒈Pl部門明確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機構,強制要求各校通過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規則的方式,對本校的學生安全教育事項進行規劃,具體包含機構、時間、場合、方式、內容、次數下限等。
第二,有關治安、消防、自然災害等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負責,會同政府警務部門進行。有關公共衛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組織,安排校醫院(設立醫學院的學??砂才裴t學院或附屬醫院)或會同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有關文體競技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組織,安排體育、舞蹈院系進行。有關教學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學校教務部門負責。
第三,健全學生輔導制度,特別是心理輔導制度。由學生處(學工部)負總責,對因遭遇困難而產生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積極干預,避免違法、犯罪、自我傷害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校園警察與保衛制度
據中國高等教育學會保衛學專業委員會2001年對全國58所特大規模高校(3個校區以上、管轄人口3萬人以上)的統計資料[13]顯示,這58所高校共發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數87%。其中公安機關查破573起,占立案數l0%,有3l所高校,公安機關的破案率為0。高校保衛部門查破4413起,占立案數77%。公安機關破案率與高校保衛部門的查處率為1:8。這一資料揭示出現行校園治安管理體制無法勝任實踐:一方面,我國長期存在著警力不足的困境,實踐中廣泛設立駐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編制與高校師生人數、校園面積相形見絀;另一方面,雖然高校保衛部門承擔的職責基本同于公安機關,但是保衛部門并無公安機關那樣的執法權(尤其是刑事案件)和專業技能,導致違法、犯罪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打擊。因此,筆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議:
第一,建立專門的校園警察機構,增強校園警力。具體而言,在大學城、規模較大的高校直接設立專門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區設立下屬派出所,并在重要地點設立警務室。同時,鑒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偵查權較小,《校園安全法》可對校園派出所的刑事偵查權進行必要擴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衛部門與校園警務部門之間的權責和協作關系。高校保衛部門的職能為:負責學校安全教育,負責聘用和管理校園保安隊伍,負責校園安全檢查、排除安全隱患,代表學校、師生聯系溝通校園警察部門。校園警察則擁有校園及周邊地帶的執法權,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預防、制止、處理校內外發生的各類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彌補警力不足的必要,為聘用校園協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園協警的門檻設定應較校外協警的門檻為高。協警并無獨立執法權,而是校園警察的輔助力量。
四、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維度及其制度建構
從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的角度出發,可將學生安全從本質上劃分為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兩種維度。這種劃分固然滿足了邏輯上的周延問題,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聯結影響學生安全的現實因素,對于解決實際問題較為不利??疾鞂嵺`,學生安全主要與學?;顒?、寢室生活、校園設施設備、校園交通、校園衛生五者相關。因此,可暫將學生安全劃分為學?;顒影踩嬍疑畎踩?、校園設施 設備安全、校園交通安全與校園衛生安全五種具體維度。盡管這樣的劃分在邏輯上并不周延、也無法涵蓋全部現實問題,然而對其進行探討并總結出相應的制度建構策略,無疑具備“重點突破”的積極意義。
(一)學?;顒影踩捌渲贫冉?/p>
1.問題分析
學?;顒臃譃榻萄谢顒雍驼n外活動兩種。兩者均直接涉及學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動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資源、完成行政給付任務,實現公民受教育權與學術自由的直接體現。在教研活動中,存在著因參與者違規、失誤而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動安全的重要性,對具有實驗危險性的各類自然科學專業和體育、舞蹈專業學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學化學實驗室便發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學校所組織的課外活動,雖非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本職,卻對繁榮校園文化、促進學生人格完善意義深遠。由于課外活動以文體競技為普遍形式,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風險不容忽視。目前實施的《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為解決這類糾紛提供了一定思路。該《辦法》第9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然而,在實踐中如何認定一項課外活動是否由學校組織,并藉此厘清學生與學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實屬不易。現通過一個典型案例12進行解讀:
某醫學院的臨床醫學系組織“迎新”籃球賽,由臨床醫學系負責比賽場地和比賽管理事宜(包括聘請精通籃球運動的學生擔任裁判),在比賽過程中一名球員因搶球意外遭受重傷。事后,高校主張本次學生傷害事件不屬于校園安全事故,理由為:首先,籃球運動屬于對抗性、風險性的體育競賽;其次,臨床醫學系本身并不同于體育系或公共體育教學部,籃球運動不屬于其教學內容;再次,迎新球賽屬于學生與學生之間聯誼的文娛活動,高校學生作為成年人,應自己作為民事主體,承擔比賽造成的民事侵權責任;最后,臨床醫學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場地、后勤和組織觀眾的服務,并且已盡到管理職責,何況球員受傷純屬意外而非另一球員惡意違規造成。故此,學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義的補償,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傷者不服,現提起訴訟,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依賴目前的《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該校主張雖有過分為自身開脫責任之嫌,卻并非于法無憑、毫無可取之處。
2.制度建構
(1)教研安全制度建構。立法授權相關組織制定出可操作的專業規范(特別是實驗規范、實踐規范),明確學校、教師、管理人員、學生的各自職責,特別是對教研事故發生時的處理措施要有詳細規定。任何學校均負有貫徹執行規范的義務,教育行政部門也應負有檢查監督的義務。前述實驗、實踐規范本身雖然不屬于“法”的范疇,但是法律卻課以相關行政相對人遵守的義務和行政機關保障實施的義務。同時,立法還應賦予各高校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專業規范,通過本校內部規章進行相應細化補充的權責。高校所作的細化補充規定不得與前者相沖突,補充規定的內容應包含學校如何組織有關教研的紀律教育活動,包含時間、場合和方法等,既針對學生也針對教職人員。教研活動的開辦過程中,以此強化教師、實驗人員崗位責任感和建構學生的教研活動安全文化。
(2)課外活動安全制度建構。根據前述案例,筆者提出三點立法建議:
第一,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并非學生意思自治的個人行為,而是體現著學校意志,應與教研活動同等對待。該受傷學生并非由于自行約定的體育鍛煉行為而致傷。其比賽由院系組織(實踐中可表現為院系的團總支、學生會),帶有明顯的“官方”色彩,應認定為學?;顒?。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作為教研活動的拓展,學校須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和責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實現公民發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機構,開辦第二課堂、組織課外活動是興學的必要,而課外活動也是考察一所高校辦學狀況的重要指標,在實踐中無法避免且應當鼓勵。本案中的體育活動雖非臨床醫學系的辦學內容,但仍系學?;顒又画h、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學生承擔風險,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學校和教育事業的發展進步。學校確實無過錯的,承擔無過錯責任,對學生所遭受的損害進行較低限度填補即可;由受損學生以外的其他學生、第三人惡意造成損害的,應由他們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所謂“學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學校已履行相應職責”過于原則性、抽象性,所以《校園安全法》的法律條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時,還應進一步具體化,要求此類群體性課外活動應經過學校嚴格的籌備、組織工作,并得到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像本案中的籃球賽,還應強制要求必須聘請體育系或公共體育教學部的專業師生擔任裁判,并且應有校醫和指導老師在場,活動前還應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對于學生純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進行課外活動的,如網球場、田徑場、游泳館及其設備,學校也應在開放時間安排工作人員值班進行安全監管,否則仍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對“校園”的解釋應適當延伸。教研活動和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有可能發生于本校校園以外,此時應將“校園”的范圍進行適當延伸,而非針對狹隘的地理空間。
(二)寢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構建
1.問題分析
寢室生活既涉及學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財產安全。在我國,學生在高校校園內通過集體住宿方式生活(較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們的寢室一般為單人間)——寢室既是學生的個人空間,又帶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較常見的問題有公寓管理人員或學生違反學校寢室管理規定私自接納外來人員造成財產被竊,以及學生在寢室內進行飲酒等禁止性活動從而引發斗毆等。
2.制度建構
雖然學 生寢室缺乏作為私人獨立空間的色彩,但是將其視為臨時住宅、予以保護卻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憲法權利。提升到這樣的高度,將有利于實踐中制止其他學生、教職員工、外來人員的不當闖入。誠然,高校強制分配宿舍、禁止學生在學期間校外居住在實踐中屬于常態。然而,此點對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學生群體,尤其對于學校離家很近的學生以及年齡較大的研究生群體是否必要?竊以為,離家較近的學生應當有選擇住家的權利;對于年齡較大的學生而言,強制住校則很可能會沖擊他們的婚育權。因此,在《校園安全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學生有權自主選擇住校與否,高校擁有對住校生實施寢室安全管理的職權并承擔提供寢室安全保障的職責。
(三)校園設施設備安全及其制度建構
1.問題分析
高校是一個濃縮的社會。無論是教學樓、公寓、運動場等公共設施,還是教研用的儀器、設備,都與學生安全密切相關。消防安全是設施設備安全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鑒于國家已為各種校園設施、設備設立了詳細標準,同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2項也規定了學校對維持設施設備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故此,筆者不再贅述,將筆墨集中在其未作詳細規范的一類特殊情況上:校園施工所引起的安全問題。
校園施工者大都是從校方的建筑招投標中中標后承包下來的,作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發包方高校之間存在一個建設工程合同,但這一合同法律關系僅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承包方與學生之間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時,施工方與學生之間就發生了侵權法律關系,此時的學校是否需要對施工方的侵權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8、89、91條有關物件損害責任的規定,學生因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施工方承擔侵權行為帶來的法律責任。但是,實踐中的困難在于現實中,施工方與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個主體,并且學生對學校建筑工程的相關信息難以了解。此時,作為與侵權法律關系雙方中“橋梁”的高校理應有所作為。
2.制度建構
應規定高校在校園施工期間負有以下義務:
首先,學校有義務將工地設為禁區,防止學生進入。建筑材料也應放到學生難以接觸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險性的工程,應避免在教學期間進行,而是利用寒暑假進行;再次,如果發生學生受損事件,學校必須作出積極回應,及時與承包方聯系。學校有義務為學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學生無法找到適格的侵權主體,從而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校園交通安全及其建構
1.問題分析
隨著我國高校校園的開放性日益增強,在校園中穿行的學校公車、教職工與學生私車、途經校園的城市公交車、校外來訪車輛所帶來的交通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陰雨天氣、上下課期間,道路轉彎處和食堂等地點。2010年河北大學校園內發生的李啟銘交通肇事案13是一個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構
第一,設立財政???,用以加強校園交通硬件設施的投入和改造。該工作由學校會同交通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來完成。內容包括:拓寬人行道、劃分機動車道、自行車道與人行道,設定各道路時速限制;設置警示標志和校內紅綠燈;在十字路口、教學樓、食堂、廣場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設置斑馬線、減速帶和人行天橋,必要位置可實施單行道和道路封閉。
第二,基于前述校園警察與保衛制度的建構,由校園警察和保衛人員切實承擔校園內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設置交通崗亭,并對停車場和校門實施重點管制。同時,各校必須根據自身情況依法建立一套校園交通事故處理的應急處置機制。
第三,鑒于目前我國對中小學校車安全的重視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應予以同樣注意,此點對擁有多個校區的高校尤為重要。
(五)校園衛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構
1.問題分析
校園衛生安全包含食品、藥物、醫療、疾控四個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園食堂和校園商店,食堂、商店依據與學校簽署的協議而進駐校園,在經營過程中還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雙重規制;而藥物、醫療和疾控則対映的是校醫院。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過程的不斷推進,校園衛生安全監管的兩大難題也日益顯現: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時發生。由于資本具有逐利性,學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極易發生學生群體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國語職業技術學院43名學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內面館吃完面條后,有39人出現不同程度的中毒現象14;二是校醫院運行狀態堪憂。校醫院廣泛存在著規模小、經費少、技術和物資差強人意的現象,然而,校醫院在實踐中卻往往承擔著本校學生醫療保健、衛生檢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國爆發的“非典”疫情,更是對該問題提出了挑戰。
2.制度建構
在本領域,我國制定了《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三部法規與規章。因此,《校園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這些立法成果,并與《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公共事件應急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進行銜接和補充。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根據行政區劃,高校的衛生安全監管工作應列為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重點,可以考慮為行政檢查次數設立下限。
第二,通過立法為各高校校醫院的運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區數量、校園面積、師生人數,對校醫院的規模特別是醫務人員編制設定下限,其中多校區的高??稍O立數個校醫院,針對地理位置偏僻、本區域內醫療條件較差的高校還應增高其校醫院的設立門檻;授權各校根據自身情況進行本校的醫務資源配置,包括校醫院位置、診所和醫務點地規劃,規劃應報教育行政部門和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接受二者的監督管理;明確校醫院進行疾病防控與組織校園衛生檢查(含學生寢室和開放性場所)的職能,以及在突發校園傷害事故時緊急救治傷員的職責,對于設有醫學院、附屬醫院的學校,還應實現校醫院與它們的銜接。
第三,賦予學校后勤管理部門一定的食品衛生監管職責,包括聽取學生意見、與食堂、校園商店的運營者進行磋商、溝通衛生行政部門等。
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第十七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對其成員應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十一條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第三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第四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并撤銷其檢測資格。
第四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檔案局在《全國檔案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提出了檔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標:“基本形成較為完整的檔案法規標準、高效的檔案法治實施、嚴密的檔案法治監督、有力的檔案法治保障的檔案法治體系,檔案法治治理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檔案工作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支撐作用明顯增強。”[1]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將其落實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其最主要的工作內容就是“嚴密的檔案法治監督”,只有將“嚴密的檔案法治監督”落到實處,才能使“檔案法治治理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
所謂“嚴密的檔案法治監督”,就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行政,嚴格履行《檔案法》賦予的監督職能,依法對檔案事務和檔案行政相對人進行科學的監管。
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往依法監管檔案事務和檔案行政相對人來說,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得并不好,是方法簡單,效果一般。主要的監管方法就是實施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簡稱“行政檢查”),也就是我們檔案部門常說的檔案執法檢查。就是這單一的方法其效果也不理想,存在很多問題。特別是市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存在的問題就更多。據對河南檔案執法檢查現狀調研,一般一個縣(市、區)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大約只對其八分之一的單位進行了檔案行政執法。顯然,這個執法力度,是很不夠的。從實地調研和平時掌握的情況看,全省縣(市、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執法確實是個軟肋,個別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時一年連一次檔案行政執法都沒有”。[2]即便是對很少一部分被檢查的單位,“但面對違法事實,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往往過多考慮到單位與單位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礙于情面,在實施行政處理時,常常是避重就輕、厚此薄彼,處理結果也往往不盡如人意,大多以責令整改為主,致使個別單位出現改了又改的現象,檔案行政處理停留在淺層次上”。[3]很顯然,這些現象的存在離“嚴密的檔案法治監督”和應有的“檔案法治治理能力”都有很大的距離。
要改變上述現狀,落實國家檔案局提出的檔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標,就應當加強對檔案行政監管的研究,實施科學有效的監管,將科學監管落實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的檔案行政行為中,以增強檔案治理能力。而科學有效的監管既是檔案治理能力提升的體現,也是檔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實現檔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研究課題之一,本文就此做一些探索,以期為我國檔案治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建設提供借鑒和參考。
2 實施科學有效監管的方法與途徑
實施科學有效監管的方法與途徑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2.1 分類監管。一般來說,檔案行政管理就是對產生與管理檔案的組織機構的檔案事務進行監管。“檔案事務由管理體制、組織機構架構、運行模式及物質保障等形式性要素和管理制度、歸檔范圍、保管期限、利用服務、安全設施等實質性要素構成。”[4]但是,由于產生與管理檔案的組織機構千差萬別,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也有社會團體組織、民營企業,等等,由于這些組織機構的性質不同,其檔案工作的內容也不相同,因此,對它們既不能夠,也不可能用某種相同的單一方式進行監管,應當進行分類,選擇不同的監管方法,以適應不同類別的組織機構的特性。
2.1.1 對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檔案事務的監管,要全方位地從嚴監管。也就是要對其檔案管理體制、組織機構、運行模式及人財物保障、檔案管理制度、歸檔范圍、檔案保管期限、檔案利用服務、檔案安全設施等方面按照檔案法律法規、檔案標準規范進行全面嚴格的監管。對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的檔案事務之所以要全方位地從嚴監管是因為其形成的檔案不僅對當地社會具有保管利用價值,對國家也具有保管利用價值;而且其檔案工作和檔案管理所需經費是由公共財政負擔的。因此,“對國家機構形成的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監管要嚴于對社會組織形成的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監管,這既合情也合理”。[5]
2.1.2 對于民營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機構則重點監管那些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安全和民生的組織機構的檔案事務。對于這部分組織機構檔案事務的監管,也應當分為兩類:其一,對于那些由公共財政支持的社會組織機構的監管基本上涉及其整個檔案事務,對其檔案事務的監管內容應當是全面的,可近似于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檔案事務的監管。對其監管內容應包括檔案事務的各個要素,既有實質性要素也有形式性要素。之所以對這部分組織機構檔案事務的監管要實施近似于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檔案事務的監管,是因為它們形成的檔案不僅對當地社會具有保管利用價值,對國家也具有保管利用價值,而且其檔案工作和檔案管理所需經費是由公共財政支持的。其二,是對非公共財政支持的社會組織機構的檔案事務的監管,對其的監管不應當涉及全部檔案事務。對其檔案事務的監管內容則應是重點的,而非全面的。主要應當注重對實質性要素的監管,而對形式性要素不做強制性的統一要求,甚至可以不管。之所以對其注重對實質性要素的監管,是因為它們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安全和民生。對它們的監管,主要應當限定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性、禁止性條款上。對其在檔案事務上是否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是否有違反禁止性條款的行為發生進行監督。只要其不違反禁止性條款的規定,履行了義務,具體如何實施形式性要素,則是其自己的事情,?n案行政管理部門無需監管,也無權監管。因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許多企業與社會組織已經采用了不同的檔案管理體制、組織機構架構、運行模式。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既無力也不應當要求其采用與政府機關相同的形式要素。如果非要強制其按相同的形式要素來管理檔案工作,則實際上是一種亂作為。
2.1.3 對于其他一般民營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機構,則應當采取一般的宣傳、培訓、指導等的監管方式。對民營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機構檔案事務的監管,傳統的宣傳、培訓等共性的監管方法仍然行之有效。當然,這些監管工作并不一定非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來做,這些監管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高校、檔案學會協會、檔案館、檔案中介等專業機構提供。檔案行政管理機構需要做的是,做好宣傳、培訓的計劃、內容、標準與要求等,選擇合適的專業機構,并對其履約情況進行嚴格監督”。[6]
2.2 協同監管。檔案工作與各行各業的工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只靠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打獨斗”難以起到應有的監管效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獨進行監管的精力十分有限,而且效果很一般,并且在許多方面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都難以觸及。因而,應當采取協同監管的方式,形成合力,實施“大監管”。檔案協同監管體系建設的最終目標是通過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鼓勵檔案事業有序健康發展,有效防范各種不利于檔案事業發展的因素,著力促進檔案事業各參與主體的規范及自律機制,推動我國檔案事業朝著更加專業和高效的方向發展。探索建立多主體間協同治理協同監管的運行方式和機制。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2.2.1 建立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主,聯合管理組織機構的監管協調機構,增強監管合力。以“專業分工、條塊分割”為特征的傳統檔案行政監管體制,暴露出各個部門壁壘、協調成本高和監管漏洞等諸多弊端,難以適應快速多變的信息化社會對檔案事務的監管需求。當前,順應信息化時代要求,強化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不同行業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合作和協調,構建無縫隙、一體化的“整體型政府”已成為當前公共行政改革的新趨勢。[7]對檔案事務的監管也應順應這一趨勢,在進一步細化各個部門監管職責的基礎上,著力構建跨部門的協同監管體制。建立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主,聯合管理組織機構的主要部門(如國資委、工商局、民政局等)為成員的監管協調委員會,制定協調監管策略、方法,統籌協調監管檔案事務。盡快設立聯席會議,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息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為協查機制,開展跨部門綜合執法,形成監管合力。
2.2.2 構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分工協同監管的模式。檔案事務的協同監管不僅需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多主體各司其職,共同參與,更需要各主體之間圍繞共同目標凝聚共識,依法依托統一協同的監管平臺,互聯、互通、互動、互助,形成有機的協同監管體系。第一,在建立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主,聯合管理組織機構的監管協調機構的基礎上,建立多種形式的協同監管交流協商機制。轉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打獨斗”的傳統監管模式,通過多種形式的對話和協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討檔案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矛盾與問題,研究解決策略,促進檔案事業協同監管各主體間的充分溝通,彼此尊重,凝聚共識。第二,依法規范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各自對檔案事務的監管邊界,明確各自的監管責任,積極主動地協同監管,特別是要注意管好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監管檔案事務的結合部,消滅“?糲潞凇保?不留漏洞,不留空白地帶。第三,加強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監管工作的互動互助。通過一定的溝通平臺,實現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互動,為對方和雙方檔案事務的結合部的監管范圍執法提供信息,互動幫助提高檔案事務監管執法的精準度。
2.2.3 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和公眾參與監管,充分發揮社會的協同監管作用。面對眾多的民營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機構的檔案事務,僅僅依靠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一的監管主體,顯然很難監管到位。因此,應當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和公眾參與監管,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社會第三方力(包括檔案學會、檔案中介機構等)和社會公眾“三位一體”監管機制進行合作協同監管,充分發揮社會的協同監管作用。
2.3 創新監管。科學監管的動力是開拓創新,對檔案事務監管的創新,主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2.3.1 改變監管理念,實施陽光監管。其一,建立檔案行政監管權力清單制度,公開監管權力與事項。凡是涉及檔案行政監管權力的,要在清單中一一列出,每一項監管職權都必須明確列出與之對應的職責,以及相關的責任追究內容,做到有權必有責,權責相對等,防止檔案行政監管權力的異化。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都要把監管事項、內容、依據、標準等一一列出。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原則,充分向社會公開。并對監管對象按照公開的監管事項及時進行監管。其二,加強社會力量監督。要保證檔案行政監管權力清單的實施效果,還應當加強社會力量監督。要讓社會群眾參與到檔案行政監管權力清單制度的運行過程中來,增強社會群眾對檔案行政監管權力清單的認同感。加強輿論宣傳,積極營造社會群眾監督檔案行政監管職責履行的氛圍。拓寬社會公眾參與渠道,搭建各種平臺,鼓勵引導社會群眾參與監督檔案行政監管權力清單制度運行的全過程,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督格局,更促使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2.3.2 改革監管方式,采用多樣監管。一是激勵型監管。激勵型監管,是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使用物質和精神誘因方式和手段間接引導檔案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其既定的政策目標的行政活動方式。激勵型監管容易使被監管的檔案行政相對人接受而自愿實施特定行為從而實現監管目標。二是協商性監管。協商性監管是指為了實現檔案行政管理監管目標,“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或第三方組織在對話協商的基礎上,共同制定監管政策和目標,并圍繞目標的實現以契約或其他形式明確各自權利義務且付諸實現的監管方式”。[8]協商性監管極好地體現了合作治理理念。協商性監管的優勢在于:各方主體能夠更為廣泛地直接參與;創造性地解決監管問題的機會;避免訴訟的潛在可能。三是行政指導。檔案行政指導是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針對特定的檔案行政相對人采用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示范、告誡等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促使檔案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從而實現一定的檔案行政目的的行為。相對于其他監管方式,被監管的檔案行政相對人對是否接受指導具有行為選擇上的自主性。檔案行政指導以其簡便、靈活的特點,充分發揮出補充替代、協商疏通、引導促進、預防抑制的作用,不但彌補了檔案法律法規的某些空白,而且充分調動了檔案行政相對人的積極性。
2.3.3 改善“技管”條件,推行智能監管。積極運用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化手段創新和加強檔案行政監管。搭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平臺。加快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資源共享、互聯互通,全面整合各種檔案監管信息資源,為檔案行政監管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以提高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治理能力。
3 結語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其他任何黨政機關、單位或者事業、團體學校組織都沒有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決權。公安派出所,只能對警告,50元以下罰款由裁決權,超過這個限度,必須由縣、市級公安機關執行裁決。
其中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是指鐵路、民航、交通、森林、農墾等專業部門的公安機關。
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鄉(鎮)人民政府是設在鄉(鎮)區域的負責基層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應由縣、市級公安局制作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