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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受托經濟責任;契約經濟學審計制度
2001年我國正式加入WTO,標志著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完善我國的審計制度,適應經濟轉軌環境和迅速變革的要求,是我國審計事業健康發展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近20年來,“受托經濟責任論”在我國審計理論界得到較為普遍的認可,依據該理論,審計源于受托經濟責任的產生,是用于維護授權人和委托人經濟權益的獨立的經濟監管活動。然而在實踐中,該理論在指導審計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方面發揮的作用不甚理想,形成了對審計許多不恰當的社會期望。
契約經濟學是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近50年來取得了迅速的發展,已成為當代經濟學的主流學派。契約經濟學對社會經濟現象和制度的深刻剖析,為我們認識審計發展的內在規律,搞好審計制度的建設,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
一、契約經濟學與委托-關系
(一)委托-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
契約經濟學研究范圍包括受托經濟責任,不過是將委托-受托()關系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研究。詹森和梅克林將關系定義為“一種契約關系,在這種契約下,一個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個人(即人)代表他們來履行某些服務,包括把若干決策權托付給人”。以委托-關系為研究對象,形成了專門的委托-理論。
委托-理論否定經營者無私假設:“如果這種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人不會總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動。”
該理論提出的一個核心概念是信息不對稱,也是成本發生的最基本原因。信息的不對稱性可以從兩個角度考察:一是信息內容的不對稱,可能是指某些參與人有關行動方面的信息不對稱,也可能是指某些參與人有關知識方面的信息不對稱。研究不可觀測行動的模型被稱為隱藏行動模型,研究不可觀測知識的模型而被稱為隱藏知識(信息)模型;二是發生時間的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性可能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后――道德風險模型,也可能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前――逆向選擇模型。
(二)現代契約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
現代契約理論從完全契約這一概念所假設的條件出發,分析其與現實條件不一致的地方,提出了不完全契約的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引出對激勵契約與最優契約的討論。
新古典契約理論對完全契約這一概念作了詳盡的分析。所謂完全契約指締約雙方都能完全預見契約期內可能發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雙方所簽訂的契約條款,當締約方契約條款產生爭議時,第三方如法院能夠強制執行。不完全契約正好相反,由于個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環境的復雜性、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對稱性,契約的當事人或契約的仲裁者無法證實或觀察一切,這使得契約條款是不完全的,需要設計不同的機制以對付契約條款的不完全性,并處理由不確定性事件引發的有關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問題。
那么,激勵契約的設計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委托人需要在契約中設定一種條款,采用一種激勵機制以誘使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在一個競爭的環境中,委托人必須設法引導人盡最大努力為其工作,以降低成本。問題是:在現代契約中,所設計出的激勵契約有沒有可能達到最優水平。
現代契約理論認為在放松了阿羅-德布魯范式假設條件下仍存在一種在現實約束條件下的最優契約,通常這不是帕累托最優契約,而是一種次優(即現實中最優)的契約。它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委托人與人共同分擔風險。
能夠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信息。也就是說,委托人需要利用必要的手段觀察掌握盡量多的信息,在無法觀察的情況下,人隱藏行動和知識時,要利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如貝葉斯統計推斷來構造一個概率分布,并以此為基礎設計契約。
設計機制時,其報酬結構要因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委托人和人對未能解決的不確定性因素和避免風險的程度要十分敏感(Wilson?R.1969,Ross?S.1973)。這意味著,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委托-人之間的最優(或者是次優)契約關系是可能得到的。
二、契約經濟學與審計制度建設
審計制度是在一定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中形成的,必然要受到特定的政治制度、經濟體制和文化傳統的影響。從本質上講,審計制度是一種獨立經濟控制,同時也是一種契約安排,是審計關系相關各方權利、責任、利益及基本行為規范的約定。因此,契約經濟學可以成為審計制度建設的理論依據。
(一)遵循契約平等原則,注重審計的獨立性
現代契約理論強調,契約是由雙方意愿一致而產生相互間法律關系的一種約定。平等與人的自由意志是契約的兩項基本原則。
從宏觀上講,現行市場經濟,現代民主政治體制,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均(至少在形式上)體現了這兩項原則;從微觀上看,在因將資源委托他人保管使用或將決策權授予他人而形成的各種委托-關系中,委托人與人之間權責利的界定得到相互認可。
在形式上,審計的職責是對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其保管和使用經濟資源或決策權的狀況進行檢查與報告,是代表委托人利益的。從實質上看,審計只有保持客觀公正,才有可能被委托-相關各方所接受,才有可能對契約的形成、履行與不斷完善起到獨立控制與保障作用。因此,保持審計的獨立性,對于切實發揮審計的功能至關重要。
(二)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注重審計制度的合理性
依據契約經濟學原理,審計可以看作是為了減少信息不對稱而設置的控制(監督),其目的在于降低成本。審計本身也有成本,只有審計收益(成本的降低)大于審計成本時,審計才是合理的,才真正為社會所需要。美國會計學會在1976年發表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提出,利益矛盾、遙遠性、復雜性和重要性是決定審計存在的基本因素,正是體現了成本-效益原則的內在要求。
從“受托經濟責任論”出發,審計制度的建立不應該有任何的限制,只要存在受托經濟責任,就應該進行審計。在這種觀念的指引下,社會提出了各種要求與期望。如國家審計中,提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審計企業經理,而且要審計市長、省長;不僅要審計微觀經濟責任,而且要審計宏觀經濟效益。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干部一方面為承擔了如此重要的使命而自豪,另一方面,又為審計資源缺乏,審計任務繁重而無計可施。從審計自身看,國家審計的成本-效益的比例可能是十分理想的;但是從社會角度看,從促進各種經濟契約關系的完善效果分析,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三)研究權責利配比(契約優化)狀況,恰當定位審計的作用
契約理論的研究成果告訴我們,由于不確定性的存在和相應的交易成本問題,契約通常是不完全的。但是,卻存在滿足一定約束條件下的最優契約。權利與責任的合理劃分,激勵機制的合理設計以及委托人與人共同承擔風險是契約優化的基本條件。審計制度設計中,必須研究這些條件是否存在,是否完善。在契約本身存在嚴重缺陷的情況下,應該十分謹慎地界定審計的作用與責任。
例如,在發達國家,市場化程度很高,政治上的民主制度建設也較為完善,形成了職業經理人和公務員隊伍,企業和政府管理都十分規范,在公平與透明的基礎上,形成了對企業和政府運用經濟資源的效率與效果較為客觀有效的社會評價。在權責利關系配比較為合理的前提條件下,審計對促進企業及政府管理的現代化和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國,經濟轉軌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特殊的問題,如黨政和政企職責劃分不清,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等等,這些問題的共性是權責利不配比或配比不合理。審計制度的設計必須考慮這些問題,一方面著眼于未來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改革,另一方面合理定位審計的現實作用。
(四)從解決信息不對稱入手,合理把握審計重點
契約經濟學研究表明,委托-問題的核心是信息不對稱。審計的基本功能正是在于減少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成本。
資本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導致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難以實現,公司治理中的信息不對稱導致重大決策的失誤,政府活動的信息不對稱導致腐敗與低效。但是,審計不可能根本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如前所述,信息不對稱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兩類:知識與行動。由于委托人與人之間知識的不對稱導致的問題不可能通過審計加以解決。審計的著眼點是人對行動的了解、選擇與報告。值得提出的是,委托人與人通常都要在契約的約定中明確人相應的報告責任,提供委托人需要的信息。審計是對信息的質量進行檢查證實。
從“受托經濟責任論”出發,審計監督的范圍相當廣泛。人們提出了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要求,有些人將審計看成“監工”,要求對經濟活動的過程實行實時監督。從改善審計效果出發,似乎審計實施的時間愈是提前效果愈好。在這里,兩項重要的假定被忽略了:人承擔建立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保障所承擔受托責任有效履行的義務,審計是在此基礎之上的獨立控制;審計受到資源與知識的限制,不可能、也不需要勝任或取代人的職責與任務。多年來,審計效果從長期角度看并不理想,問題越審越多,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對委托-的核心問題缺乏明確的認識,審計重點把握不當,只注重具體的經濟活動和經濟事項的檢查,忽略了整體信息質量改善的重要性。
三、結論
“受托經濟責任論”強調了審計在促進國家和企業責任式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對我國審計制度的初步形成發揮了一定的指導作用。但是,依據該理論指導審計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存在著上述分析指出的種種缺陷。
現代契約理論研究的成果,開拓了審計研究的視野,使我們可以更科學地認識審計發展的規律,更全面和客觀地考慮我國審計制度的建設問題。
當然,如何應用契約經濟學理論指導審計制度建設,需要進一步深入的研究。另外,審計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必然受到所處環境的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影響,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為我們提供許多有益的啟示。審計理論研究應該博采眾長,才能不斷獲得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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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春霖.存在道德風險的委托關系:理論分析及其應用中的問題[J].經濟研究,1995(8).
關鍵詞:財務審計;監督管理
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但是在固有思維模式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遭遇了很多問題和瓶頸,要想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從人員素質、業務水平、監督管理等幾個方面著手進行改革。
1 農村財務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審計人員素質的不足。隨著當前農村經濟財務管理工作的日益復雜化,相關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也明顯不足,綜合素質低下的現象更是比較普遍。在很多農村基層,村級審計人員的出納業、會計業務非常生疏,甚至完全外行,這樣的情況下是無法勝任審計工作的。
(2)審計工作標準不明確。由于不同農村的實際情況不同,各村財務管理也情況迥異,所以農村基層審計工作的流程和標準非常不明確,這對于一些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而言,尚可應對自如,但是這種經驗不具備普及性,因此也難以成為制度標準進行推廣。
(3)審計程序尚需完善。從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實踐來看,審計的程序仍存在著一定缺陷。長期審計計劃的缺少,是大多數鄉鎮的常見弊病,以檔案記錄審計結果的工作更是乏善可陳,與審計相關的通知書、報告、結論、取證、檔案整理與保存等程序,均未能成為體系,有效運作。
2 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意義重大、作用突出
(1)避免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現象。農村財務審計可以正確找出農村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予以糾正。還能對部分干部的違紀違規現象進行查擺和監督。
(2)增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通過完善的審計工作,能夠對農村財務公開制度予以強化,讓村民對村財務收支狀況有詳細了解,從而消除干群之間的誤會,改善干群關系,緩解財務問題引發的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3)村干部應從思想上改變觀念。村干部應該對審計工作的重要性有深刻而充分的認識,認識到審計工作是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加強農村經濟健康發展,保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必要工作,必須予以重視,加強配合。
(4)對集體資產管理責任的加強。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集體資產也積累得更多,更容易產生管理責任問題,加強審計工作可以防止財務工作中的疏漏、缺失、濫用權力等問題,使農村集體資產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并且確保了集體資產安全。
3 如何才能做好農村財務審計工作
(1)審計人員素質亟待提高。農村經濟財務審計工作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作,要加強農村審計工作開展的規范化和系統化,對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解決了審計隊伍人員配置不穩定的問題,一方面還要解決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偏低的問題,建議各農經主管部門將審計人員業務培訓和素質教育作為一種常態化工作方式,保持嚴格的準入制度,確保高素質審計人員上崗。
(2)改善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環境。由于農經部門權威差,地位低,農村財務審計工作難以有效開展。建議從法律法規以及行政管理上完善農經部門的機構和權力體系,樹立農經部門權威,采取獎懲并重的形式與被審計方交涉,給審計人員創造更加良好的工作環境。
(3)為審計工作制定嚴格標準。要提高農村財務審計水平,規范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執行標準是必不可少的。出臺一部更加權威和詳細的農村財務審計條例,能夠更好地將農村審計工作規范起來,使審計有法可依。
(4)強化審計工作宣傳教育力度。法制觀念的淡薄和對審計工作的重視不足,是目前農村干部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應使廣大農村干部加強法律意識,并且積極學法、守法,還有就是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使其積極參與到監督管理中來。成立村級財務小組定期監督自查,同時將村里的財務收支情況定期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5)建立完善好財務審計監督機制。要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必須完善財務審計監督機制。縣區和鄉鎮一級應該配置專人對審計工作進行定時定點的監督,確保切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的有序和有效進行,還要建立完備的獎懲制度,對于違紀違規的情況要嚴厲查處,對于審計工作完成較好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參考文獻:
【關鍵詞】審計獨立性;審計市場;政府監管;審計質量
在現代經濟市場中,獨立審計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來,我國大量的上市公司頻繁發生審計失敗案例,如“瓊民源”、“紅光實業”、“鄭百文”、“南方保健”等,嚴重地威脅到了審計師的獨立性,以致整個獨立審計行業的誠信問題受到普遍的關注和質疑。因此,提高和加強審計獨立性對我國市場經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提高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
獨立審計的本質是對上市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監督和簽證;而作為審計的實施者――審計師在其職業過程中要對其審計意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在我國,隨著審計市場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及政府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對其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出具了虛假的信息,作為鑒證業務的審計師會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恪守其應有的獨立性準則,保證信息的質量;另一種是在各種利益的誘惑下違反獨立性準則,產生低質量的信息報告,使審計市場的效率低下。所以,審計師的獨立性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與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從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來看,審計師的獨立性是市場發展的奠基石,也是確保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信息質量的制度要求。而現代企業一個明顯的特征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這種權利的分離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同時,也導致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問題――問題的產生,并由此導致了“內部人控制”現象。這種現象嚴重的破壞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如何解決此類現象呢?其重要的途徑之一就是保證審計師的獨立審計。在審計師審計的實踐過程中,由于各種經濟利益的驅動,審計師要獨善其身保持這種獨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響。而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劃分為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兩大類。外部因素主要有生存壓力、政治經濟因素、審計收費、審計供需模式等;內部因素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形式、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非審計業務、審計任期的長短等。正是這些影響因素阻礙著我國審計市場的正常運轉,嚴重威脅著審計獨立性,所以市場經濟對強化審計獨立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政府監管在提高審計獨立性的作用
審計師要保持其獨立性,出具高質量的審計報告,需要政府與市場采取相應的對策,減少甚至消除各種因素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本文在此主要探討政府監管對審計獨立性的作用。
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審計市場目前的發展不是很完善。在市場經濟中,審計師為了獲取一定的社會資源和經濟利益,提高自身的競爭力與市場占有率,出具有利于客戶的審計報告,這樣就導致了審計行業以犧牲審計獨立性為代價的“惡性競爭”。我國的審計市場對審計服務產品長期供大于求,審計師面對這種情況只能選擇降低審計收費標準,維持正常經營,而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也會隨之降低。簡單的說,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主要通過“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來發揮作用,但在這樣一個大環境下其效果并不明顯。這時政府就以“看得見的手”來發揮作用,彌補市場失靈,保證整個市場正常有效地運行,即通過非市場機制的手段來解決有關市場的失靈問題。因此,在監督和管理審計行業和審計師時,政府主要解決審計行業自身和市場機制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監管的著眼點在于保證審計市場的有效運行。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界定審計的目標,賦予獨立審計應有的社會職能,制定審計行業的行為準則,建立獨立審計預警機制,實施必要的監督和處罰機制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這都是政府監管在保證審計市場有效運行中的體現。此外,政府還應持續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審計師的執業風險,提高其違法成本,并且減小審計師與客戶之間的利益羈絆,從而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信息質量。
第二,政府適度的監管審計市場。不當的政府監管會造成審計市場的惡性運行與發展,從而使整個審計行業的發展受到影響;相反,有效的政府監管不僅可以約束審計獨立性威脅,而且有利于產生高質量的審計需求。限制政府對獨立審計的干涉行為,才能為審計市場提供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使得企業能夠自由選擇所需要的審計服務。因此,政府應該把握監管的程度,提高監管的效率,從而提高審計的質量。
第三,政府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督。首先,政府在執行其監管職能時難免會出現一些不恰當的舉措,如執法力度不夠、信息透明度偏低、遵循制度的程度不到位等。其次,政府部門作為市場的監管者同樣具備“經濟人”的屬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政府部門可能會制定出不合理的政策,形成不公正的監督。所以監管者必須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程序。
從我國具體的國情出發,僅以市場機制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是不現實的,加強政府監管是我國獨立審計市場的必要選擇。強調政府監管的作用并不代表市場機制就不重要,而是要構建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政府監管為補充”的監管模式。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相當復雜,它們對審計獨立性發揮著不同的作用,既相互協作,又相互制約。因此,提高審計師的獨立性,需將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
三、加強政府監管應注意的問題
在提高審計獨立性的過程中,政府發揮監管作用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解決其中的問題才能達到較好的監管效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把握政府監督的目的,避免過度監督。政府監管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而出現的。適當的政府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場的效率,從而提高審計的獨立性。曾萍、藍海林(2003)的研究表明市場和政府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的,而我國的審計市場還不成熟,所以要對市場進行完善,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來完成重要的補充作用,這樣才能保證審計的高質量。所以,過度的政府監管不但不能改善審計市場的問題,而且會導致整個獨立審計的失敗。
2.保持“一個聲音”說話,避免多頭監管。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緩慢,一個主要的制約瓶頸就是市場面臨太多部門的監管,如財政部、工商部、稅務部、審計部等。這些部門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監督檢查,但是在執行監管任務時沒有進行很好的溝通和協調,在監管職能的設置上往往又出現重復和交叉,帶來了沒有必要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浪費,導致監管成本增加、監管運行效率低下,而且影響了審計業務的正常開展。這種行業的多頭監管、重復監督對獨立審計的健康發展無疑是有害的。
3.選擇適當的方式和手段,避免監管失靈。市場失靈可以通過政府干預來解決,然而政府監管也會出現失靈現象。首先,現代市場的經濟情況紛繁復雜,作為監管部門的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相關信息往往十分困難,且成本較高,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造成政府監管效率低下。其次,政府所采取的監管方式不當或政府監管目標的多元化等也會造成“監管失靈”。所以應該通過權利監管和機制制衡來盡可能的減少政府監管的缺陷,以達到較好的監管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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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博弈模型;私營企業;管理策略;企業內部審計
一、前序
內部審計就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相應價值和改進一切組織的運營。這是通過應用系統規范的方法,評價和改善相關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中的良好效果,幫助組織實現這些目標[1]。作為各個公司對權力監督和制約進行的內在方面的需要,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和對關鍵控制的程序進行監督是公司較好實務的組成部分,非常有利于保持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性。然而我國企業審計仍然存在著很多突出問題,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2]:
(一)內部審計性質的認定較為模糊,企業內部審計監督理念較為薄弱
這些年以來,隨著股份制這種積聚資本的有效形式被廣泛采用以來,各方面的管理層次的分化比以前更加迅速了,企業和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很多企業為了占領市場,增加競爭實力,提高經濟效益,全部都要求建立有效的內部審計,為了企業能夠實現經營的目標和加強經營的管理。然而我國內部審計現代的產生卻是一個命令的產物,次要的強調了外向作為國家審計基本存在的內部審計模式。目前的這種審計模式實際上導致了大家對內部審計的性質認定中的模糊,然而就不利于或者阻礙著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發展。
(二)內部審計其作用很難有效的去發揮,內部控制的督察流于形式
內部審計現在這幾年來,雖然在財政收支審計的基礎中有所一定的向很多范圍和深層次的發展,但是從認知水平和思想觀念的一些束縛,以及內部審計管理體系等諸多方面,影響著內審其作用的有效發揮。有些企業的崗位設置不合理以及兼崗的現象都較為普遍的出現在內部控制當中。企業職務崗位的合理劃分在企業內部管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工程項目、領用、結算、材料設備的詢價等等的環節都是不可以兼任的,然而在現實管理過程中有很多不同的因素影響著職責設置很難實現,如人手問題、職務責任、編制問題、還有一些授權程序和審批下來的金額不是很明確,審批過程中和復查過程中的不合理,內部審計不完善,各個部門的預算都隨意的改動,資產控制制度不能有效的執行的原因,使財務部門在行使核算職能上都疲于應付,而監督職能更無從談起,內部審計監督有名無實,失去了應有的剛性。
私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私營企業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投資總額上都顯著增長。在私企的審計準則中規定了對私企必須實行詳細審計。可是具體在具體審計的過程中卻容易被現行賬面資料和企業的有意隱瞞所蒙蔽,決定接受多大程度的風險,是注冊會計師個人根據對審計風險的判斷和個人的經驗進行的。私企由于產權與經營權的統一,在內控制度上不可避免的存有很多的漏洞[11,12],不僅存在以上一般企業審計所共通的問題,還存在以下特有的問題。
1、私營企業內部審計定位不高。我國的私營企業內部審計由于沒有現成的指南,只能效仿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做法,一開始便以”查錯糾弊”、“堵塞漏洞”等財務審計為主導。富有建設性 、參與式、導向型的現代“風險管理審計”、“經營審計”等內部審計活動極少開展,起點和定位明顯不高。私營企業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認識不清。
2、私營企業家普遍認為企業是私營,財產是私有,設立內部審計純屬多此一舉。故有的將審計機構并到其他部門。
3、此外,私營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審計手段也很落后。
完善發展私營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是今后發展的趨勢,,研究私營企業內部審計問題及對策有著巨大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本文通過闡述私營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針對私營企業各方經濟主體,引入博弈論模型分析進行探討,進而揭示出問題產生的動因,并給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二、理論基礎
在1944年,由諾依曼(Neumann)和摩根斯坦(Morgensten)一起合著出版了《博弈論與經濟行為》一書,該著作的出版標示著系統的博弈理論初步的形成。1950年到1951年納什的其中兩篇關于非合作博弈論中的重要論文,最后徹底的改變了人們對市場競爭的看法。從而證明了非合作博弈和其中的均衡解,也證明了均衡解的重要存在性,這就是著名的納什均衡。所以揭示了博弈均衡和經濟均衡在其中的內在聯系。納什的研究奠定了其現代非合作博弈論的基石,最后博弈論的研究基本上都沿著現在這條主線而展開了。博弈論與傳統經濟學相比更關注主體選擇和他人選擇間的影響,即個人效用函數不僅依賴于自身選擇,而且依賴于對方選擇。博弈論可以劃分為合作博弈與非合作博弈。在現在的經濟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非合作博弈,現在研究者主要研究非合作博弈。納什(Nash)針對于非合作博弈目前最為主要的是理論方面的貢獻在于定義,而且同時也證明了非合作博弈和其中的均衡解的存在,史稱“納什均衡”該理論核心思想是針對別人的行為方式,可能采取的行動,來作出自己的決策。根據經濟學“理性經濟人”中的理論假設,全部的經濟主體都會依據 “效用最大化”中的原則選擇為其行為,所以都存在著博弈的理由[3,4,7,8]。本篇文章也同時針對企業內部審計的博弈主體,和全部的博弈主體可以提供選擇的行為策略與支付函數或都收益矩陣等等,進行分析同時也提出相關管理策略。
三、博弈模型建立與分析
通過考察分析,一般的私營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包含了私營企業外部供銷群體與企業每個職能部門之間的監督博弈,私企各職能部門與企業財務會計部門兩這者之間的監督博弈以及私營企業內部審計部門與企各個企業財務部門之間的監督博弈。第一個層次與第二個層次的博弈中,博弈理論和博弈過程基本相同[5,6],本文首先建立這兩個層次的博弈模型。
博弈模型的建立基于以下假設:
假 設目 的
H1:私營企業各職能部門的唯一目標是履行崗位工作職責,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作為監督方的各個企業職能部門和私營企業外部供銷群體相分離的,然而卻成為監督博弈的參與者;
H2:私營企業外部供銷群體受不法利益所驅動;使利益驅動限制在不法利益驅動的范疇;
H3:私企的外部供銷群體唯一能選擇的是造假和不造假;規定實施的監督方與被監督方有可能會“同時選擇行動”,而且也對參加雙方的一些特征、戰略的空間,還有支付函數中也會有準確的認知,最后會使這種監督博弈會成為一種很完全的信息靜態博弈。
H4:(私企外部的供銷群體對于各個私企各職能部門對于這些實施的監督方式也有可能是可預測的;
H5:私企的外部供銷全部群體的行為選擇這些所帶來的收益也是完全都可以估計的。
私企的各個職能部門的少些行為有可能分為下面兩種結果:一種是很嚴厲的打擊各個被查的私企的外部供銷群體造假,二種是沒有查到的私企的外部供銷群體所造假會導致失職,就會產生查處不嚴這些。私企的外部供銷群體也會有可能分為以下兩種選擇:一種是:合法提供或者給予私企所需的,不會造假,二種是:為了不法利益的一些誘惑,挺而走險,違法造假。私企各個職能部門戰略有分為兩個:查處與不查處。私企的外部供銷群體的純戰略也是分為兩個:造假和不造假。假如A是私企中的外部供銷群體造假收益,C是私企中的各職能部門中的所有查處成本,R是私企的外部供銷的群體以造假以后處罰的所有成本。在C
假設以p(μ)來表示私企的各個職能部門實施查處的概率,p(ξ)來表示私企的外部供銷群體造假的概率。擬定p(ξ),私營企業的各個職能部門來選擇查處p(μ)=1和不查處p(μ)=0時,其希望收益分別為:
得:p(ξ)′=c/(a+r)
p(ξ)′表示若私營企業外部供銷群體造假的概率小于c/(a+r),私企的各個職能部門最為優秀的是選擇不查處;如果私企外部供銷的群體造假概率大于c/(a+r),這種情況就表示私營企業各個職能部門的為最優秀選擇查處。
p(μ)表示若私企各職能部門查處的概率小于a/(a+r),這種情況就表示私企外部供銷群體最為優秀選擇為造假;如果私營企業中各職能部門查處中的概率大于a/(a+r),這種則表示私營企業外部供銷群體最為優秀的選擇為不造假.
結合上面的所有分析,從而得出私營企業各職能部門和私營企業外部供銷群體監督博弈中的混合戰略納什均衡為[p(μ))′=a/(a+r), p(ξ)′=c/(a+r)],即私企各個職能部門是以a/(a+r)的概率為選擇進行查處的,私企外部供銷的群體是以c/(a+r)的概率選擇進行造假的。
這種博弈模型也揭示出了私營企業各個職能部門和私營企業外部供銷群體監督效果不僅取決于p(μ)′,同時也取決于p(ξ)′。私企各職能部門也強化了對私企外部供銷群體中的監督有兩種用途,其中一種是怎樣來增大p(μ)′,另一種則是怎樣來減小p(ξ)′。
第三個層次中的博弈則表現了私企內部審計部門和私營企業會計部門兩者之間的監督博弈。私企內部審計部門與私營企業財務會計部門之間的博弈模型與上述的博弈模型論證思路是相同的。
私營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戰略包括:選擇性加強審計監督與弱化審計監督。私企的會計部門戰略也有兩個:選擇做虛假帳提供虛假財務信息與不做虛假帳提供真實財務信息。假定a′為私營企業財務部門,向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提供虛假的信息收益,c′是私營企業內部審計監督成本,r′為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對私企的財務部門做虛假帳提供虛假信息的懲罰成本。在c′
根據上面的論證思路,假設p(η)表示為私營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加強審計監督的概率,p(θ)表示為私營企業財務部門做虛假賬,對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的概率。與此同時也可以證明:p(η)′=a′/(a′+r′),p(θ)′=c′/(a′+r′),這種就是私企內部審計部門和私企財務會計部門之間的審計監督博弈的混合戰略納什均衡。
這鐘博弈模型顯示出,私營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對私營企業財務部門的審計監督效果即取決于p(η)′,同時也取決于p(θ)′。私企內部審計部門的強化對于私營企業財務部門的審計監督在在兩種途徑,一種是:如何增大p(η)′,另一種是:怎樣減小p(θ)′。)
四、對策探討
現階段,我國內部審計現在已經由財務收支審計邁向管理審計、效益審計現為主要新的發展階段,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審計方法,提高審計質量是毋庸置疑的發展方向。除了要把握住重點,“全面審計,突出重點”這個審計工作多年來遵守的原則與方法,隨著審計的領域與拓寬,內審范圍更大、難度更大,然而審計力量與審計任務之間的矛盾也就更加的突出了,這就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9,10],私營企業的內部審計也面臨著更大的挑戰。
通過對私營企業內部審計監督模型的分析,不僅給我們提供了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的總體思路,而且也為尋求改善內部審計監督具體途徑指明了方向。
首先,對于私企的內部控制與審計監督地來這是一企業外生變量,審計監督與內部控制的相關法律法規等一系列的文件都是私企內部審計監督的依據。也是私企資本運營經營業務的開展,也強而有效地執行了內部審計與所有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其次,遵循加強私營企業內部審計監督總體思路的指引,從通過技術來學習提高自身的素質,與此同時也加強了私企內部審計監督力度,提高了造假被發現的概率,并且加大了對違法行為查處的力度,完善私企的內部法人治理的結構,全部做好內部審計監督的所有工作,增大違規違紀方面的行為處罰成本,增加目前制度的威懾力等各方面來進行對策設計。
其次,通過博弈模型反應出來的,不斷的提高了財經違規行為的處罰成本,對于違反財經、內部控制與審計監督的制度,同時也利用職權的、假公濟私、營私舞弊等行為,有明顯的抑制作用,搞好審計工作,也要提高私營企業造假的經濟處罰成本,使得他們不會抱有僥幸心理,姑息縱容。
總之,搞好管理內部審計工作任重道遠,它不僅僅是需要審計人員細微的工作,實事求是的態度,也更是需要審計人員都大膽地去學習與借鑒國內外先進審計的方法與手段。唯有這樣,管理審計才能一步步的步入正軌,內部審計的一切職能與作用才能夠得到更好的發揮。(四川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四川;成都;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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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推進,建筑行業已經進入到高速發展期。建筑工程審計工作與建筑行業經濟效益息息相關,也就是經濟監督,避免損害建筑企業經濟問題發生。通過建設工程審計工作能夠規范建設工程各項活動,從而保障建設工程經濟效益。但我國建設工程審計中還存在諸多有待完善問題,因此我們必須要提出相應解決策略解決審計問題。本文重點從建設工程設計中常見問題作為出發點,進而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
【關鍵詞】建設工程 審計 常見問題 解決策略
引言
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建設企業項目活動涉及資金量較大,建設工期較長,這就需要充分發揮建設工程審計的作用。建設工程審計作為建筑行業經濟建設的重要監督活動之一,需要根據國家相關審計法律、法規、政策,采用相應的審計方法,對建設企業具體投資活動進行監督,從而公正、客觀的對建設工程作出評價,作出相應的審計報告給予相關部門審核。由此可見,開展建設工程審計對建設單位發展有著重要意義,能夠有效落實投資政策,維護建設各方合法權益,對工程進行客觀、精準、真實的報價,從而提高工程效益,控制建設工程活動風險。但我國建設工程審計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亟待解決,嚴重影響工程效益。基于此,我們必須要強化審計工作手段,突出審計工作地位,保障建設企業健康發展。
一、建設工程審計中常見的問題
建設工程是一個高投資、周期長、環節多的建筑活動,不同的工程項目都存在一定的獨特性,這就給審計工作帶來了諸多隨機性,容易出現一系列問題。建設工程審計中常見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審計機制存在漏洞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包括工程項目決策、工程招投標、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竣工、評估、結算等環節。這就要求審計工作必須要貫穿于上述的所有流程中,但從實際工作情況分析,建筑工程審計體系并為涉及到上述所有流程,更多的集中在施工環節中。對于建設工程來說,建設工程存在建設、施工、監理等多個管理主體,在實際施工中存在權責不清、溝通不暢等問題,這對工程的造價、施工、管理、審計等起到嚴重影響,很多環節無法銜接、結合。很多工程在研究過程中不夠充分,例如建設資金不暢、施工矛盾等,使得審計工作具備一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在審計過程中常常會出現遺漏問題。
(二)審計工作不夠全面
在審計過程中,由于工程項目管理人員更多的是注重工程質量與施工周期,對審計工程缺乏重視,使得審計工作不夠科學、不夠全面,嚴重抑制了審計工程的嚴謹性與權威性,使得審計工程違規問題時常發生。有些建設企業為了保障施工成本,在施工中根本不聘請監理人員,也有一些監理不認識履行監理職責,在質量監督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對施工企業擅自更改工程視而不見。此外,還有一些監理單位在變更工程內容時流程不夠規范,隱蔽工程記錄不夠仔細,通過集中計量方法,出現很多重復計量,不僅延長審計時間,同時也影響了計量工作的精準性。
(三)招投標問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我國經濟市場也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投資機制,能夠有效避免不當行為對工程建設的負面影響,從而提高工程多方的經濟效益與資金成本。但是,很多工程項目為了減少招投標環節,使得項目招投標過于流域形式,或人為干預招標、私下定標等問題時有發生。基于此,在審計過程中,必須要將招投標作為審計重點,分析招投標活動是否合法合規,對于低價中標的企業進行審查,分析其是否合理。此外,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主體通常只對竣工環節作為重點審計對象,使得建設工程設計存在嚴重的側重型,致使部分施工環節審計不到位,進而出現混亂現象。特別是招投標環節中,還存在諸多不規范問題,例如形式不規范,應招未招、公告不、內容不細致等問題。招投標如果存在問題,勢必會對整個建設工程留下隱患,從而為后續審計工作造成阻礙。
(三)竣工環節存在的問題
對于建設工程竣工環節來說,竣工作為審計中的重點,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審計人員重點關注竣工問題,避免有關人員鉆空子,影響企業經濟效益。通常情況下,在竣工階段很多人員通過審計這層關系重計、多計,導致造價虛高,進而在其中謀取利益。還有些建設單位對合同重視程度不高,往往只注重工程質量與施工周期,工程價款內容涉及較少,導致竣工結算工作難以進行,進而影響審計工作。
二、解決建設工程審計問題的主要方法
(一)完善建設工程審計機制
加強建設工程審計機制是審計工作的基礎,因此,針對現有諸多審計問題,究根結底還是審計機制問題。對于政府硭擔政府需要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對工程審計的宏觀調控工作,構建科學、合理的動態審計監管機制,并深入到工程一線了解建筑行業動態現狀,從而掌握建設工程的新問題、新動向、新矛盾,并針對現存問題進行理論認證,對審計機制中的問題或無效條款進行優化調整,從而避免盲目投資問題。同時,要強化政府財政資金投入領域審計工作,如產業支持項目、公共服務建設等。建設企業需要加強監督監理、預算、內審監督、決策審計等制度,從而構建一個全方位的審計體系,從而提高工程項目投資效益,不斷提高監督管理質量,要求任何投資項目都需要采用嚴謹、先進、科學的技術保障。
(二)提高審計范圍性
對于審計工作的側重性問題,為了避免審計工作存在漏洞,必須要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涉及范圍,從而保障審計工作的全面性。審計工作的實施必須要貫穿整個建設工程中,要從工程項目立項開始就要開展審計管理,審計工作包括參與會審圖紙、檢測建筑材料、簽訂與修改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審計、工程竣工結算等環節。特別是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由于該階段時間長、環節多,必須要要對施工階段進行全程監理,一是能夠保障建設工程整體質量,二是能夠保障監理工程能夠順利開展,為后續審計工作提供先決條件。通過不斷完善審計監督機制,并落實全程監督理念,從而不斷提高建設工程的審計質量。
(三)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素養與能力(上接21頁)隨著我國建筑行業進入了高速發展期,提高科學化管理水平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全程審計監督也是必然要求。開展全程審計工作,必須要提高審計工作人員職業素養與專業能力,保障審計人員能夠全程跟蹤工程招投標全部內容,包括招投標文件、施工雙方合同、施工具體流程等。與此同時,必須要加強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定期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包括技術培訓、思想培訓、道德培訓、法律培訓等。在工程立項之前,審計人員需要對工程項目可行性進行分析檢測,對參與招投標的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進行評估,確保二者的項目參與資質。此外,在施工過程中,審計工作人員必須要對施工質量進行審計監督,加強施工各個環節的監督審查,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積極作用。
(四)強化調查取證
建設工程設計監督工作通常是對一系列的資料進行審核,這些資料包括工程設計圖紙、預算結算定額、簽證、額定費用、工程政策等內容。在現實中,很多施工企業存在高估算、高預算、圖紙造假等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建設單位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嚴重影響了審計工作的精準性。基于此,審計工作必須要強化調查取證,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考察,對工程整體進行實地測量,并通過市場調查的形式,對建筑材料進行市場價格調查,采用多種渠道來獲取審計所需證據,避免出現資金浪費問題或虛報問題。
(五)強化合同審查工作
針對合同內容欠缺、權責不清等問題,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的效益與質量,降低工程建設成本,我們必須要強化合同審查工作,對甲方、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進行審核,從源頭上避免因合同問題造成的經濟效益與工程質量問題。在審計過程中,必須要保障合同的完整性、可靠性、適用性、規范性,并對合同內容進行嚴格審查,避免施工單位擅自變更額定費用。開展施工合同審查能夠有效保障合同雙方的公平性,為工程竣工提供相應的依據,有利于分清各方權責義務,從而保障工程順利建設。
(六)制定完善的變更審計程序
部分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需要作出變更,這就導致項目資金超出預算。因此,可以通過加強審計程序,對項目變更程序、內容、資金、工程規模等進行審計和審查,特別是超出資金預算的變更活動,必須要徹底審核,并對預算調整情況進行全程監督,避免出現擅自變更、不當變更、無程序變更等問題。從而保障建設雙方的經濟效益。
結束語:總而言之,建設工程審計工作對項目工程、施工單位、建設單位都有著重要意義,能夠避免不正當違法行為,保護多方權益。因此我們必須要加強審計監督工作,不斷完善審計機制,從而推動我國建筑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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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家治理;國家審計;其他監督形式;協調
一、引言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間,國家治理的大環境和著力點已經發生的變化,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二是加強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為重點的社會管理。三是加快民主法治進程和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透明政府、效能政府、服務型政府。四是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
國家治理的變化對我國國家審計和其他監督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同時也為國家審計和其他監督形式在服務于國家治理的層面上進行有效協調提供可能。
二、國家治理、國家審計和其他監督形式
(一)國家治理
在西方學術領域,治理(governance)一詞的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長期以來它與統治(government)一詞交叉使用,主要用于與國家的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1995年發表的題為《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的報告對治理做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個人和公共或私人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人民和機構同意的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各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從歷史與邏輯的角度分析,國家的產生,必然意味著國家治理的存在與需求。按照國家學說,劉家義審計長在其“國家審計與國家治理”的報告中將國家治理定義為“通過配置和運行國家權力,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務,確保國家安全,捍衛國家利益,維護人民權益,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科學發展”。從目標、內容和手段但各方面對國家治理進行了界定。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國家治理的最終目的是通過政府、市場與社會的相互協調,以管理和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并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全面、均衡發展,從而滿足社會成員的需求。
(二)國家審計
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我國的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我國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國家審計始終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源于國家治理,國家治理的需求決定了國家審計的產生,國家治理的目標決定了國家審計的方向。從政治制度設計看,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系統中的監督控制系統,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系統中內生的監督控制系統之一,通過依法用權力制約權力,服務于國家治理的決策系統,對國家治理的執行系統實施監督和約束。從審計運行機制來看,國家審計有效發揮“免疫系統”功能,對改善國家治理具有重要意義,無論國家治理模式和最高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如何,國家審計通過有效制約權力,充分發揮“免疫系統”的預防、揭示和抵御功能,在維護民主法治,保障國家安全,改善國家治理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三)其他監督形式
在我國,國家監督是指財政、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各單位必須依法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隱匿、謊報。除國家審計外的其他國家層面監督形式包括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其他方面的監督,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工商企業的監督、證券管理委員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及人民銀行及保險部門的有關監督。
財政監督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資金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稅務監督主要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納稅及影響納稅的其他工作所實行的監督。
三、國家審計與其他監督形式的協調
(一)協調的基礎
要實現國家審計與其他監督形式的協調,必須在這些監督的共同目標的基礎上進行統籌。實現國家的良好治理、維護國家安全是各國人民共同的要求和愿望。國家審計作為依法用權力制約權力的控制方式、控制行為和控制制度的集合,具備預防、揭示和抵御等功能,是國家治理這個大系統中內生的“免疫系統”。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看待國家審計,就為進一步深化對國家審計本質特征的認識、準確把握國家審計發展規律和推動國家審計科學發展,提供了更寬廣的視野和平臺。財政監督由財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對企業經濟活動及其成果進行監督,對于提高經濟運行有效性,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科學發展有積極意義。稅務監督對于維護國家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職能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是國家實現良好治理的保障之一。其他形式的監督也在各自的監督領域發揮著作用,以服務于國家治理這個大任務。
國家治理是所有包括國家審計在內的各種監督形式的服務對象,同時,包括國家審計在內的各類監督形式實質上都是國家治理的組成部分,共同服務于國家治理所要達到的目標,即通過自身對相應對象的監督確保國家安全,捍衛國家利益,維護人民權益,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科學發展。這是對國家治理和其他監督形式進行協調的基礎,也是實現良好協調的前提條件。
(二)各類監督形式對于國家治理的意義
國家審計都是作為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預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統”功能,在不斷完善國家治理,進而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首先,國家審計是監督制約權力運行的重要措施。國家審計作為國家以憲法或者法律形式明確的權力,通過執行法定的監督、揭示和評價等職能,將政府機構和官員的權力約束在人民對其授權的范圍之內,并將政府機構和官員履行受托責任的程度和水平公開披露,接受人民的監督,讓權力在監督下運行,讓權力與責任相匹配。國家審計還是推進民主法治的重要途徑。我國審計機關堅持依法審計,通過揭示和反映體制、機制、制度方面的問題,維護和推動完善民主法治,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國家審計是加強反腐倡廉的有力工具。推進反腐倡廉建設,是國家審計作為國家治理“免疫系統”必須發揮的作用,是由國家審計的內生性所決定的,它不以審計人員的意志為轉移,也不是某個時段、某個國家審計機關的特殊任務,是所有國家審計機關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職責。
財政監督是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財政監督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的宏觀統籌,從微觀的企業層面著手,保證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安全,健全財政職能,加強財政管理,發揮國家各項職能,需要加強財政監督。
稅法監督是維護稅收法定的需要,稅收法定要求稅收的開征、稅收征收程序、稅收的核算、違反稅收的法律處罰必須建立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基礎之上。稅收公平和稅收合理是稅法基本價值的體現,也是稅務監督的另一個重要淵源,稅收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不僅要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更要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四、在發展中適應和服務于國家治理
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國家治理的大環境、著力點以及對于各種國家監督形式的需求都發生了變化,這就要求包括國家審計在內的各種監督形式與時俱進,適應和服務于國家治理的要求。
(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樹立科學監督理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服務國家治理,首先要明確國家監督的定位和努力方向,回答好為誰監督、為什么監督、怎么監督和靠什么監督等問題。
(二)要進一步突出重點,在更高層次上發揮國家監督作用。國家治理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關系到體制機制創新、反腐倡廉建設等各個方面。國家監督要緊緊圍繞國家治理的各項任務,在更寬領域、更高層面發揮更大作用。
(三)要進一步改進方式,不斷提升服務國家治理的水平和績效。服務國家治理,首先要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斷探索和創新監督方法和途徑,推動傳統監督向現代監督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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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企業;財務;集中式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不斷的改革,國有企業的性質與形式在整個過程中也經歷了多次變化,然而每一次變動都是順應于時代的變化和更好的融入和接納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戰略趨勢。其中集中式財務管理模式則是較為成熟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帶給企業更為可靠的資金保障,可以從根源上控制企業的資金流向,與此同時,也能夠在銀行貸款合作方面產生更多的信用度。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集中式也存在著其不可忽視的缺陷。本文就國有企業集中式財務管理模式展開討論。
一、集中式財務管理模式的含義和特征
隨著諸多公司業務量的增長和多元化的發展,單一的業務品類已經無法滿足公司的發展需求,因此,就會出現由集團公司帶領旗下諸多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聯合經營。但是立足于集中式財務管理的公司體系有著很明顯的特點:
決策權集中在總公司,它主要是集中管理、控制子公司內部的經營以及財務,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決策,而子公司要嚴格執行這一決策。這種管理財務的模式使得高度集中的體系全盤的控制公司。對旗下子公司的資產、投入、審計、監督、成本等等諸多方面進行嚴格的控制。
集中管理模式有著明顯的特征:第一,管理集中;這種管理不僅僅是在財務,通過控制財務,來審核旗下子公司所有的運作行為,甚至日常的經營銷售。第二,直接管理;控制現金流就等于控制了企業的命脈,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立足于傳統管理模式的復雜流程,減少了許多無用的環節,做到上傳下達的集中體現;第三,效率迅速;集團公司可以通過財務的變動,使集團管理人員來掌握公司運作的動態信息,并及時做出合理的安排和應急的反應,進一步實現財務的集中。
二、集中式財務管理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對于這種具有高度普適性的管理模式,對于企業的運營有著積極的意義和作用。對于必要性來說,實現集中式的財務管理模式是集團企業走向戰略發展道路的重要基礎,不單單是將權力集中起來,更是要將所有的資源集中整合,做出最為有利于集團的決定,發揮資源的最大化作用,幫助公司真正實現戰略化發展;實施財務集中管理模式,有助于使企業的資金得到最優化的分配,資金鏈是所有企業賴以生存的“血液”,只有充足的資金鏈才能夠保證企業的正常運作和規模的擴大,因此實行集中資金的財務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也是企業運行的重要保障。但是由獨立法人承擔的子公司會產生各種賬戶,因此導致集團公司的資金分配會存在不均衡的現象,同時,也很難做到對資金運作的有效監控。因此,集團采用集中式的財務管理,建立結算資金的部門來監控整個集合資金的流轉過程,將沉淀資金盤活,最大限度的發揮資金的價值,實現集團企業集合資金的最優化分配;集團企業可以通過集中式財務管理有效的分離公司的經營權和投資權,在成熟的私營企業中,經營權和投資權是完全區別開來的,投資者通過聘請專業的職業經理人來管理公司,而自己作為股東不參與到公司的日常運營和決策當中,職業經理人需要在這個前體現為股東負責。通過集中式財務管理能夠搭建有效的融資平臺,雄厚的資金背景是吸引外來資金的重要條件,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需要加強彼此之間資金的投入來壯大、發展企業,因此集中式資金管理可以在吸引資金方面戰線其特有的優勢。
在可行性方面來說,有許多成熟的例子已經證明:集中式財務管理有著很好的作用和效果。其既可以使集團企業的資金控制得到強化,使分配收益的權力、籌資投資的權力收歸統一,大大加強了集團的集權,又通過合理的資源調配和資源整合的有效利用,降低集團企業的經營成本,減少了不同種名目各異的支出,同時,有助于集團企業實現最大化利益,提高子公司的經營效力,并對風險進行防范和監控。
三、集中式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凡事都有兩面性,在這個具有雙刃劍性質的市場競爭當中,有集中式的財務管理,就會有分離式的體系,也有兩者結合衍生的財務管理制度,每一種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沒有哪一種是完全完美的,也沒有哪一種是被市場淘汰的,因此在兩者之間,任何財務管理模式都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和問題,本文討論的集中式財務管理模式也不例外:
(一)流程復雜
集團公司需要對所有的子公司負責,因此諸多子公司上報到集團的流程就會變的繁復,而不同的分管領導負責不同的產業模塊也會導致審批路線混亂。很多下屬機構的辦事人員在獲得相關批準時通常會找很多部門辦理手續,整個流程很復雜,會出現錯辦、漏辦、跑冤枉路等現象。
(二)監管難度大
對于家大業大的公司,從集團有限的人手和精力上來說,很難做到對每個子公司的合理監管。對資金的使用、管流轉等監督不到位,與控制呈現脫節的狀態,在事前缺乏有效的控制,事后又只是進行形式上的審計監督,可行的相關考核機制不完善等,這些都是監督體質不完善造成的。
(三)預算脫離實際
每個公司都有各自的經營和財務情況,因此,從集團公司層面發出的預算很難完全契合各個子公司的發展要求。隨意更改、有章不循等,導致預算失真,成為擺設,使得資金的使用出現不合理、缺乏統一的控制,甚至出現挪用等現象,影響整個集團的支付能力;此外該集團的預算指標并不科學,其預算的內容不實際,缺乏較為嚴密的考核標準和計量參考,不能有效的控制成本,影響財務管理。
四、集中式財務管理解決對策
針對集中式的相關問題,有以下幾個解決策略:
(一)改善對接流程
梳理集團審批流程,使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完全將自己應當擔負的責任承擔起來,并做好溝通,能夠將不清晰的申報梳理清晰。與此同時,也應當與子公司的經營部門進行良好的溝通,這樣才能夠通過溝通了解資金落實的情況和實際的經營情況。
(二)增加監管力度
監督管理不能夠單純依靠集團財務,需要在各個子公司建立分支的監管部門,這樣就能夠很清晰明確的了解各個子公司的運營及收支情況是否合理合規。要建立內部的控制機制,內部控制機制的建立需要結合集團的經營特點以及財務集中管理所需的職責與權力,使之趨于平衡,進而明確集團決策者的相關責任與義務,設立制約決策的制度和追究責任的制度。另外,還要加強宣傳和思想意識的強化教育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從全員的角度出發,做到思想行為的有機統一。
(三)考核預算落實
預算應當和當年相應的經營計劃掛鉤,分時間節點進行經營成果和預算落實的考核,查看預算是否切實投入的經營當中,同時也能夠考核預算是否帶來了應有的效益。但是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缺陷和不完整,還不能夠建立很完善的考核制度,因此,企業應當要加強對會計監督理論的研究,探討怎樣的財務監督機制才適合現目前經濟發展的趨勢,進而指導企業的會計工作的實踐。
五、結束語
集中式財務管理模式不是單獨存在的個體,是依托于經濟競爭中的企業模式,不同規模的企業模式也會根據自身的需求,采用不同的財務管理模式。對于集中式來說,有利有弊依然是現狀,但是隨著企業的發展和人員意識及創新能力的增強,集中式財務管理模式會得到進一步的優化,吸取別的管理模式的優點,剔除限制自身發展的缺陷,用開放的態度來看待和接納其他管理模式,增強和其他企業的交流與學習,最終為企業的發展做出最為合理的選擇,而企業也可以通過財務管理模式的優化,來對自身進行檢查,并通過革新做到更好、更先進的管理。
參考文獻:
[1]陳群娣.關于加強國有出資企業財務管理的建議與思考[J].商,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