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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電力違法處罰辦法范文

        電力違法處罰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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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違法處罰辦法

        第1篇:電力違法處罰辦法范文

        論文摘要:“生利”主義理論是我國教育家陶行知提出的教師教育理論,它對開展民辦高校教師隊伍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文分析了民辦高校教師的現狀與問題,依據“生利”原理提出合理配置教師資源、實現教師資源共享、建立以人為本的管理體制及提供良好的外圍環境等加強隊伍建設的對策。

        一、我國民辦高校教師隊伍建設的現狀透視

        (一)教師來源不穩定

        目前,民辦高校教師的來源主要有三種途徑,即“自培”、“退休”和“借聘”,其中離退休和兼職教師占絕大多數。在北京幾所被調查的民辦高校中,離退休教師幾乎占到70%以上,兼職教師占近30%;西安、天津的民辦高校中,離退休、兼職教師隊伍也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另據資料顯示,在東北,離退休和兼職代課人員占民辦高校教師總數的90%以上。

        由此可見,民辦高校目前幾乎沒有自己專職的教師隊伍。民辦高校從各公辦高校中“借”或“挖”來的這些教師,并沒有制度保障或合同約束,一旦其在本職崗位上工作量加大,或民辦學校認為該教師不適合本校教學,他們之間就會很快解除臨時雇傭關系,新一輪的“借”或“挖”又重新開始。這種頻繁的教師更換,難以在民辦高校中形成強有力的約束競爭機制,使學校無法建立一支穩定的、具有長遠目標的教師隊伍,導致教育教學規劃缺乏連續性。同樣,由于教師來源的不穩定性,民辦高校中的學術氛圍難以形成,教學研究薄弱,對教學規律的探討深度不夠,更不利于教學水平的提高。另外,民辦高校的這種“重使用,不重視培養”的做法,極易導致人心不穩,使學校的凝聚力降低。師資隊伍不穩定的深層根源,在于民辦高校通過降低成本來提高效益的辦學動機。選擇成本較低的教師是絕大多數民辦高校的一種經營策略,因為“自培”新教師,需要培養、進修費用及“四金”(養老金、公積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還要承擔教師“跳槽”的風險成本,而退休教師、兼職教師教學成本最低,也無須付出上崗培訓、社會保障等費用。

        (二)教師隊伍結構不合理

        民辦教師隊伍的不合理結構突出表現在年齡結構、學科結構和學歷結構上。年齡結構是指同一時期各個年齡階段教師的組合比例。理想的年齡結構是老中青齊全:老教師教學經驗豐富,知識根底深,責任心強;中年教師有一定的經驗,基礎知識扎實,既懂理論又能指導動手,承前啟后;青年教師思維活躍,敢于創新,富有活力,能與學生打成一片。

        這里根據人才的正態分布曲線提供一個參考比例:35歲以下者在25%左右,36-50歲者在50%左右,51歲以上者在25%左右。但在民辦學校,師資隊伍“兩極化”趨勢明顯,即或“老”或“小”,要么是離退休人員,要么是剛剛大學畢業的年輕教師,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師和中堅力量。以中華研修大學師資結構為例,該校領導班子平均年齡已超過了65歲,以至于有人感嘆說:“民辦教育,夕陽事業。”學科結構是指按學校發展和教學要求對各學科師資梯隊的配置情況,它也是衡量一所學校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而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的學科結構普遍失調。

        (三)教師管理體制不健全

        民辦高校教師隊伍建設的內外體制還未健全。從外部體制來看,存在一系列對民辦高校教師不合理的制度規定。一些民辦高校的主管機構,對民辦高校教師在晉級、評優、職稱評定以及進修等工作上,存在著厚公辦、薄民辦的現象。絕大多數民辦高校教師在評職稱、評獎時基本上沒有名額。特別是在教師編制問題上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民辦高校幾乎沒有自己的編制,其教師編制不是掛靠在公辦學校,就是掛靠在教育行政部門和人才交流中心。掛靠在公辦學?;蚪逃姓块T的只是少數,掛靠在交流中心的是多數,這勢必會使前來應聘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心生“下崗人員”的擔心。民辦高校由于沒有教師編制,從社會上招聘的教師又無處掛靠,大多數學校只能靠借用公辦學校的教師維持。同時,不少民辦教育的主管部門和辦學者都有一個共同的感受:社會大環境還不夠寬松。如福建省的主管部門,有-扶持民辦事業,可一旦涉及土地、稅收、資金等問題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此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方面的主觀原因也使教師隊伍建設不健全。事實上,不少學校X-,j-教師進行組織管理的觀念意識淡薄,行之有效的措施更是不多。在教師的職稱評定、進修與培訓、教學質量評價與監控、日常行為規范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科學研究活動、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方面都還沒有建立相應的完善制度。

        (四)忽視教師隊伍的師德建設

        民辦高校中流動教師較多,相對固定的教師數量較少。兼職教師大多在民辦高校期間沒有做“主人”的觀念,而是把在民辦高校授課看作一種副業,教學上往往應付了事,對學科建設和發展更談不上投入了。民辦高校也不太注重校園文化建設和教師職業精神的倡導與培養,使少數年輕專職教師的責任心、榮譽感不強,在缺乏榜樣的感召力和目標激勵之下,“以校為家”的觀念難以確立,愛崗敬業的精神難以培養,這最終造成優秀教師和骨干教師的日益缺乏,年輕人才難以脫穎而出。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學校發展的動力支持。

        二、以“生利”為出發點.加強我國民辦教師隊伍建設

        我國教育家陶行知曾提出職業教育的“生利”主義理論和相應的師資標準及培育途徑。在他看來,“生利”即創造物質財富,職業教育的目的就是培養各行各業的“生利”人物。與之相應的是,“其直接教授職業之師資,自必以能生利之人為限”?!吧敝说奶攸c是具有生利的經驗、學識、教授法,換言之,理想的教師標準應具有專業實踐知識、專業理論與經驗及傳授方法。

        民辦高校來說,“生利”思想對其專業設置、培養專職教師、穩定教師隊伍均具有重要借鑒意義。與普通高校相比,民辦高校辦學的出發點和定位在于大眾教育,重點在于高等職業教育,核心在于為國家培養在一線工作的應用性、技能型人才。在這一前提指導下,民辦高校應重視自己的教學方向和師資力量的配置。具體來說,我國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的建設途徑為:

        (一)根據學校發展性質,合理配置教師資源

        民辦高校的性質決定了它在近期不能與一流大學攀比,不能盲目追求辦學層次,不能太偏重于教師的高學歷、搞科研項目,而應貼近社會職業需求,注重突出專業重點,樹立拳頭專業,培養教學學術骨干和教學專家型名師,這也是“生利”理論中提出的師資標準之一,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就是培養專職教師隊伍。民辦高校應從體制上保證專職教師的培養,建立和完善教師的職前養成體系與職后培訓體系。民辦高校的專職教師大多是高等院校的畢業生和本校的留校生,他們有粗淺的“生利”知識,但還談不上“生利”經驗和“教授法”,學校應對其進行崗前培訓和職業訓練,同時建立健全師資資格證書制度。民辦高??梢钥紤]組建專業委員會,定期對民辦高校的任教資格、專業水平進行考核、認定,以保證師資質量。同時,學校更不能忽視對專職教師的繼續教育,要建立多樣化的在職進修體系,比如開展研究生水平的在職進修,到企事業單位進行生活體驗型進修,選拔年輕教師到有關高校進行業務培訓等,形成民辦高校骨干教師以專職教師為主、兼職教師為輔,以中老年教授為指導、中青年教師為骨干,以拳頭專業教學為主打、相應學科建設為支撐的格局。

        (二)實現民辦與公辦高校間人力資源共享

        民辦高校教師隊伍老齡化、兼職多、流動性強等問題的存在,主要是因為公辦、民辦學校的關系尚未理順,難以形成兩種教育體制公平競爭的環境和機制,阻礙了教師在公辦、民辦學校之問的合理流動,造成一方面部分公辦高校人員超編,另一方面民辦高校教師緊缺和流動性大的局面。對此,要打破民辦與公辦學校師資流動的壁壘,疏通民辦、公辦學校教師雙向流動的渠道,建立更加自由、開放、合理的師資市場。

        開放的師資市場可以使教師個人減少盲目擇校,學校減少盲目擇人,教師能夠對民辦學校有更多的了解和比較,而民辦學校有更大的余地來選擇年輕、對口、綜合素質優秀的教師。合理的師資市場不僅可以為民辦高校提供專門的場所和機會來招聘正式教師,還可以保持民辦高校中兼職教師的流動性與穩定性的統一,使民辦高校的教師隊伍在流動中達到動態平衡。為此,必須盡快建立起合理的人才流動機制,對各類教師實行人才“制度”,積極促進教師資源在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之間的合理流動,實現高校間教師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建立以人為本的管理體制,激勵教師的民辦事業精神

        教師是屬于文化層次較高的群體,他們的民主意識較強,重視自身的尊嚴與價值的實現。雖然計劃經濟體制下“單位人”的情結在逐步消退,但教師們的歸屬感和參與感依然很強。民辦學?!扒筚t若渴”的熱望,為教師能力的自由發揮和個性的展現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但同時民辦高校也不應忽視教師引進后的人本管理、精神激勵與師德培養。民辦高校的教師隊伍不僅需要用制度來引導,用紀律來教育,更需要用目標來激勵。因此,學校要從以“事”為本的行政約束向以人為本的自我約束轉變。

        管理者應該發揚民主,多與教師溝通,使他們產生認同感和歸屬感;要及時對教師的成績作出肯定,使他們產生滿足感和成就感;要重視校園文化建設,使教師對民辦事業產生責任感和榮譽感,消除雇傭觀,樹立主人意識,將學校的興衰榮辱與個人發展直接聯系起來。比如西安高新科技學院,出臺了一系列強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措施,制定了在全國范圍內引進50名博士和100名碩士的優惠政策,以及吸引全國重點院校優秀本科畢業生來校工作的優惠政策;制定了教師教學科研成果獎勵辦法、教師職務評聘制度、專兼職教師管理制度、教學檢查和教學質量監控制度、教師上崗前培訓制度和青年教師講課比賽活動。這一系列措施增強了教師隊伍的實力,提高了教師隊伍的素質。還有一些民辦高校實行了體制改革,每個教師可人股投資,或者把個人業績轉化為投資股做為獎勵,或者把在校校齡轉化為投資股,凡持股者都可以領發效益工資。

        第2篇:電力違法處罰辦法范文

        1.1行政處罰部門不統一,難以形成合力工程質量行政處罰主要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執法部門實施,大部分質量監督機構都沒有直接的行政處罰權,只有行政處罰調查、取證、建議和委托執法的職能。有的新設開發區雖成立了相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無行政執法的授權。另外,政出多門、相互重合、多頭管理的情況比較嚴重,一直長期存在,質量監督、招投標、圖審、資質審批、房產、規劃等部門未形成聯合執法機制,也未與工商、環保、消防、質監、電力等其他系統形成聯動,無法合力對建筑市場形成有效監管。

        1.2行政處罰依據不一致,處罰標準不合理一是各地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統一,處罰裁量尺度不一致。據統計,全省有9個地市主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2個地市主要依據《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進行處罰;2個地市主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其他地市則依據地方出臺的管理辦法、指導意見等紅頭文件實施行政處罰。二是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罰標準太高,難以執行。如未辦理質監手續要處以20~50萬元的罰款,處罰金額太大,給企業造成過大負擔,執法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處罰,即使實施了處罰,企業也難以落實。

        1.3查處違法行為的力度不夠各地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由于行政處罰程序過于繁瑣,辦案周期過長,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取證難、程序多、處罰難等種種問題,大多數情況下只督促其整改,而真正立案進行行政處罰的偏少,執法偏弱,執法力度還有待于加強,執法人員素質還有待于提高。

        1.4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情況依然存在部分建設單位未及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擅自開工建設;部分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部分工程不遵守建設程序,不組織隱蔽驗收,壓縮工程合理工期。尤其是開發區、新建城區及偏遠鄉鎮等區域和部分政府重點項目存在上述問題較多。

        1.5部分企業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部分施工企業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不到位,關鍵崗位不到崗履職;部分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對項目部的管理弱化,投入不足,造成項目部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質量管理體系難以正常運行;部分監理企業未依法履行監理職責,監理人員普遍不足且流動性大,監理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發揮。部分監理人員未熟練掌握標準規范,總監負責制、旁站監理工作不到位。

        2下一步對策和建議

        2.1統一裁量標準,積極形成部門聯動一是建立統一的工程質量裁量標準,健全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實施細則,簡化執法處罰程序,加強地區間執法經驗交流,推進各地工程質量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和標準化。二是加強各部門間的有效聯動。建議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完善質監機構與招投標、資質資格管理等部門的聯動監管措施,積極形成工作合力。三是進一步加快工程各方質量責任主體的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積極實行獎優懲劣機制。使責任單位在任何一個地方發生違法行為,在全省乃至全國范圍內的招投標、資質審批和擴項都要受到制約,督促責任主體單位不敢違法。

        2.2強化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處罰力度一是加強監督人員執法學習和業務培訓,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格依法辦事,確保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全面貫徹落實。二是規范執法程序,執法持證上崗,要求執法時必須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堅持2人以上執法,杜絕單獨執法處罰,防止越權執法行為。三是建議推行質量違規行為“連坐”制。凡對同一小區同一工程下發兩次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責令該小區全部工程停工整改;凡對同一施工企業在省內施工的項目累計下發三次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責令該企業在省內施工的全部工程均停工整改。

        2.3深入落實參建各方質量主體責任一是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繼續規范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督促參建各方切實提高對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二是繼續抓好對人員的管理,將參建各方質量關鍵崗位的人員配備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繼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保證參建各方質量保證體系健全、人員配備到位,并督促相關人員切實到崗履職。

        第3篇:電力違法處罰辦法范文

        用電檢查工作是保證廣大電力客戶安全用電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時也是供電企業經營管理的首要任務之一。如何提升用電檢查工作,圍繞用電檢查的內容、意義,分析存在問題,提出管理模式用電檢查工作的建議。

        一、用電檢查工作內容

        安全用電的檢查工作首先是用電前的檢查,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力供應的保護措施,在用電客戶的周期內進行安全檢查,針對用電客戶電源和非電性質的保護措施進行仔細檢查,指導客戶正確用電,依照與客戶的《供用電合同》依法履行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在用電檢查后,對各種擾亂客戶用電市場的偷電、漏電、私接電線等的行為進行處罰,督促客戶停止違章、違法用電,保證電網和用電客戶的安全;在用電檢查過程中為客戶提供電力技術咨詢,宣傳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知識,為客戶排憂解難;同時針對本企業檢修停電以及計劃停電的區域進行同等的安全用電檢查工作。

        二、用電檢查管理的重要性

        用電檢查工作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1、加強用電檢查管理是安全供、用電的保障

        在供、用電這個環節中,忽略用電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導致供電過程、用電過程存在安全隱患造成安全事故,不僅影響了供電企業的正常運營,更重要的是會造成用電客戶的生命財產的損失,為家庭和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加強用電檢查工作的管理,是確保安全供、用電的必要環節。

        2.加強用電檢查管理是提供優質服務的前提

        在供電營銷管理中,安全、可靠的電能是供電企業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的前提,用電檢查工作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售后服務工作。同時在用電檢查的過程中隨時了解客戶的實際用電情況及用電需求,及時為客戶提供用電安全等管理方面的有效建議,為客戶安全經濟用電提供有效幫助。

        三、用電檢查管理主要存在的問題

        由于用電客戶違章、違法的手段都是隱蔽的,在用電檢查管理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目前電力政企分開,電力企業僅保留單一的企業職能,存在執法難題?,F從主、客觀兩方面分析目前存在的用電檢查管理問題:

        1、主觀方面存在的問題

        ( 1)供電企業及用電檢查人員對用電檢視程度不夠。用電檢查的主體是供電企業,實施者是企業用電檢查人員,因此,兩者都提高此工作的重視程度是用電檢查工作起到良好效果的前提條件。一方面,許多企業往往雷聲大雨點小,用電檢查宣傳力度大,但并沒有切實地得到貫徹實施。另一方面,供電企業管理層制定了許多理論上有效的管理方案,但是用電檢查人員自身對于用電檢查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導致用電檢查管理方案實際落實的效果不好。

        ( 2)用電監督和用電檢查分工不明?,F行《電力法》實現了電力政企分開,電力行政執法權的移交,使得竊電這種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行為的查處的主體變為電力管理部門,查處的性質主要為行政執法,查處的措施主要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罰款。其中主要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和《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而違章用電這種民事違約性質的行為查處主體為供電企業,查處的性質為民事行為,但從現行規定看似乎帶有“準行政”的色彩。查處措施主要為追繳電費、加收違約使用電費、依法停電、賠償損失。查處程序上依據有關民事規定主要是《供電營業規則》和《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相對行政程序要寬松得多。然而這個問題至今未在供電企業中得到普遍重視,用電檢查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易混淆。

        2.客觀原因

        ( 1)取證工作困難。用電檢查工作必須以證據支撐法律上的事實,才能更好地起到用電檢查管理的監管及督促指導作用,但目前用電客戶違章、違法手段隱蔽,證據往往會被用戶施以各種手段進行掩蓋,造成取證困難。部分檢查工作人員工作急躁,不經取證或者取證不全就施以停電、剪線、查封、拆表等措施,破壞了證據,造成取證困難。

        ( 2)社會教育培訓不能滿足用電檢查工作的需要。現在無論是學校的教學,還是社會上的培訓機構,對于用電檢查方面的培訓和學歷都支持不足,導致用電檢查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用電檢查程序不當、內容有遺漏,法律意識淡薄,最終造成用電檢查管理工作很難落實到位。

        四、用電檢查管理模式分析

        1、 建立健全組織機構

        2013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安委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對供電系統在源頭上進行用電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細致的要求。其中提出:供電企業在確保做好安全用電檢查工作時,進一步加強組織部門的靈活性,建立健全施工部門、修理部門等系統的運營整修小分隊,以備不時之需。這就需要有明確分工要求的組織機構,來處理用電檢查過程發現的問題。當然屬于客戶資產的問題原則上是由客戶自行處理,但在目前的工作實施中通常存在客戶無法處理的問題,這就要求供電企業給與技術上的支持和幫助,共同解決用電檢查出的問題。

        2 、用電檢查實現專業化和現代化

        在用電檢查的過程中,需要工作人員具備較高的工作素質,嚴格把關,實事求是,以保障用電客戶安全用電。用電檢查人員應該熟練掌握《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配電部分)(試行)》、《電網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等行業內規程,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努力做到分工明確。合理制定用電檢查計劃,分時間段規劃安全用電檢查的重點內容和重要區域,提升用電檢查的實用性,才能真正實現用電檢查的意義。同時用電檢查人員應該熟練掌握“電能表現場校驗儀”等現代化的技術儀器,通過科技手段掌握客戶用電情況。由此看來,在用電檢查上實現專業化和現代化是非常比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3、積極與公安部門聯合執法

        在用電檢查工作中聯合公安部門,明確區分用電監督和執法職責,聯合辦公有效查處竊電等違法行為。

        明確公安機關主要職責為:協助配合供電企業對竊電及違法用電用戶進行檢查取證,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立案偵查;查處高科技竊電、職業團伙竊電和制售竊電器材等違法犯罪活動。供電企業主要職責為:對計量裝置落實反竊電技術措施,開展反竊電改造,推廣應用防范高科技竊電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應用營銷信息系統及其他有效手段,開展竊電排查、取證等工作;負責竊電用戶電量、電費的追補;負責企業內部員工的技術培訓、法制培訓及職業道德培訓等。

        4、有效開展用電檢查的培訓工作

        目前部分違法違約用電的客戶使用高科技犯罪手段竊取電力設施及電能,用電檢查人員的培訓工作不僅僅停留在對安全規程的學習和使用,更重要的是對高科技違法用電反偵查能力的提升,這就要求培訓人員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進行教案的撰寫。同時以考促學,運用考試的手段督促員工的學習,通過獎懲分明的考核手段提升員工的學習效果。

        5、通過安全用電宣傳提升客戶安全用電意識

        用電檢查可以實現客戶的安全可靠用電,提升客戶安全用電的意識是推動用電檢查工作的有效途徑。通過有效的宣傳,讓客戶自己提升安全用電、合理用電的常識,讓客戶在用電的過程中了解安全隱患所在,及時發現用電危險點,有效的排除隱患,達到用電檢查的目的。所以有針對性的安全用電宣傳是必不可少的。

        6、 供電企業的標準化管理

        對于管理上,所有的供電企業都是需要統一的進行有效管理,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這種安全而系統的管理無疑是對企業很有幫助,其有效的管理是最重要的,不僅能夠讓供電企業中所有員工高效快速的完成自己分內工作,還能讓供電企業的每一個員工最大限度發揮積極性,積極加入到用電管理上面來,這樣一來,勢必會在整體的工作管理中減少不少的勞動力,也同樣限度保障了每個環節中都有人管,每個環節中都有人監控。但就如何引導供電企業的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對大限度調度自己的積極性,首先是需要供電企業的領導考慮如何來提高所有員工的工作素質。

        徹底解決用電安全事故需要供電企業打好持久仗,堅持嚴謹、規范的工作作風與管理模式,才能夠保證長期做到杜絕所有的安全隱患,維護好老百姓的生命與財產安全。供、用電的每一個環節都是直接與人們的人身安全和物質安全直接掛鉤的,需要通過安全用電宣傳,不斷提升電力客戶“安全用電”、“合理用電”的意識,通過培訓、考核、聯合執法等有效手段加強員工的內部管理,通過內外同時抓,同時管才能真正做好用電檢查工作,才能促進供電企業的經濟效益以及社會效益的穩步提升。

        第4篇:電力違法處罰辦法范文

        關鍵詞:行政立法,行政執法,授權

        0、引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各種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雖然全國各地都在嘗試通過地方立法加強電力行政執法力度,但就實踐效果來看,并未解決電力行政執法難題。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的途徑。

        1、目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電力工業的發展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一個時期以來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屢禁不止,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同時,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電網的安全運行。1998年至2002年,全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有32907起,因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累計造成停電次數2.2萬次,直接經濟損失4.4億元。2003年全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達到31771起,直接經濟損失3.15億元,竊電和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總數和直接損失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在2004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為嚴重的是,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還將破壞整個社會法治環境,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2、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具體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電力行政處理。是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而處理相對人特定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通常的表現為行政驗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

        (2)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電力行政相對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即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的形式主要有沒收、吊銷證件、拘留等剝奪權利性的處罰,以及罰款、責令停業、限期完成等,還有警告、批評教育等影響聲譽性的處罰。

        (3)電力行政檢查。是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對電力行政事務實行管理和監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現為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某種臨時性限制。實施電力行政檢查可以通過實地檢查方式、書面檢查方式、特別檢查方式進行。

        (4)電力行政處置。通常行政處置形式有封存、扣留兩種。電力行政處置一般發生在緊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處置將有可能導致危害后果發生,但這種處置并不是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最終處分,而只是一種臨時性約束或限制,并體現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單方強制性。

        3、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雖然《刑法》對涉電刑事案件已有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屬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可否認的是,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的不力,使得電力行政違法案件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未能在行政違法案件和涉電刑事案件之間建立有效的屏障以防止前者向后者的持續演化,從而導致涉電案件頻發。由于電力體制深化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我國電力行政執法的體制環境和法律環境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本文將從電力執法管理體制和電力立法兩個方面進一步展開分析。

        3.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3.1.1 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電力行政執法的主體須為經合法成立的,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與接受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同,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薄翱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該條款內容以及1998年1月7日修正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以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至少法律、法規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是明確的。需要說明的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監管條例》將電力監管權授予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授權范圍內,履行電力監管職責?!峨娏ΡO管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筆者認為,《電力監管條例》所述行政執法職能,是指在電力監管過程中電力監管部門相對于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行政執法權,是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電力監管規章行為的行政執法。而本文所述電力設施及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的依據是《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法》的規定,電力設施及電能保護方面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依法授權給了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因此,隨著政府體制和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化,電力行政執法職能的歸屬呈現不穩定的狀態。

        3.1.2 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發[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要求,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根據政企分開和精兵簡政的原則,隨著政企分開工作的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公司)將原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給地方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同時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導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而2003年,國家經貿委撤銷,相應的電力行政管理職能在中央層面移交給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

        以陜西省為例。2000年陜西省電力政企分開改革以前,電力行政管理職能由原西北電管局(省電力局)和各市、縣電力局、供電局行使。2002年改革完成后,省電力工業局撤銷,將原實行政企合一的省、市電力局、供電局的行政管理職能改由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行使,省電力局改為省電力公司。在隨后的幾次政府機構改革中,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也發生了變化,各省及其所屬地(市)、縣機構設置情況不盡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別有發改委、經貿委、經委、國資委、工交辦等部門,關于電力管理這部分職能則是在不同市、縣,依據三定方案確定由不同部門進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雖然電力體制改革已基本完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仍然處于不明確狀態,相應的執法工作也就難以有效展開。

        3.1.3 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就目前電力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隊伍而言,相對于其所對應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來說,可以說是杯水車薪。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3.2 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3.2.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另外,《電力法》與其他專門法律之間也時有沖突,如《電力法》要求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進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則規定對林木實行采伐許可證制度。

        3.2.2 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比如,在目前的行政執法過程中,與公安部門和電力企業相比,政府部門收集證據的工作困難更多,而對電力企業所收集到的相關證據予以采信又惟恐違背證據采信原則;又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峨娏Ψā贰ⅰ峨娏υO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省(市)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從而實踐中無法看到地方立法的顯著突破。

        4、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對策與措施

        4.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工作現已提上日程,在修訂中須注意,《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規章、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單位竊電的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4.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

        市場經濟的一個表現是市場各種要素按照市場的規律進行組合,以達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發揮。法律資源的配置機理雖然與此尚有區別,但在達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發揮的目標要求上是一致的。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但目前執法待優化,而電力行政執法效能低下,這固然是改革在追求正面效應的同時不可避免的負面效應共生現象,如何改變這種狀況,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4.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應當承認,目前我國有關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的宣傳,有關電力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人們對電力法規的知曉程度不夠,對電力設施破壞帶來的嚴重后果缺乏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目前電力行政執法形勢嚴峻的客觀因素之一。盡管電力主管部門與電力企業都應當成為進行電力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的主體,但從可操作的角度來看,電力企業更容易把提供電力服務與進行相關宣傳相結合;更容易在最易出現涉電案件的農村地區實現宣傳工作與設施護理工作相結合;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因此,各有關部門加大對電力法律、法規的普法力度,結合實際,認真作好宣傳工作,對解決目前的電力行政執法難題而言,亦不失為一種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式。

        第5篇:電力違法處罰辦法范文

        長期以來,竊電問題一直困擾著供電部門,竊電造成的損失和社會危害巨大。不但擾亂正常的電力市場經濟秩序,且形成巨大的經濟黑洞,給國家和電力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而且,由于近年來竊電份子手段層出不窮,執法人員執法困難打打增加。為此,我們很有必要對竊電的方式方法進行研究,普及廣大群眾的預竊電﹑反竊電意識,以期更好地提高反竊電技術水平,徹底堵塞竊電漏洞。本論通過對竊電的相關現象,展開對如何防竊電﹑反竊電進行分析,對當今竊電犯罪及處罰進行探析。

        關鍵詞:防竊電;反竊電;竊電犯罪;竊電處罰

        1.竊電相關現象

        電作為一種能源,給人們生活帶來了無窮的便利,也為社會發展提供了充足的動力,對于現代社會貢獻巨大。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電力部門做為企業,以有償使用的方式為我們提供電能是合理且合法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卻在利益的驅使下,抱著各種各樣的目的,千方百計以不光彩的方式竊取國家的電能,不僅給供電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而且損害了國家的利益。

        1.1.目前違章用電、竊電現狀

        1.1.1竊電主體與規模不斷擴大

        近年來,竊電現象日益增多,不論是城市還是在農村到處都有發生。從竅電主體來看,竊電者已由過去相對單一的居民家庭、個體、鄉鎮磚廠等為竊電高發群體發展到目前的餐飲業、賓館、大型商場甚至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一起上”的大范圍竊電局面。對國家和供電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在規模上,據不完全統計,每年因竊電損失的電量有數十億千瓦時之多。來自新疆伊犁地區伊寧市供電公司的一組數據顯示:“2000年查獲竊電、違章用電案件88戶,其中竊電67戶,涉案金額2.69萬元;2001年102戶,其中竊電79戶,涉案金額3.51萬元;2002年55戶,其中竊電39戶,涉案金額8.63萬元;2003年111戶,其中竊電60戶,涉案金額22.86萬元;2004年89戶,其中竊電40戶,涉案金額21.39萬元。而據了解,實際上發生的竊電、違章用電行為遠不止這些。近幾年伊犁地區竊電量不斷增加,目前已占到年售電量的1%,2004年查出竊電量78萬千瓦時,金額達40萬元;2005年僅前四個月,就查出竊電量23萬千瓦時,金額達20萬元。”看來,竊電主體不斷增加,竊電規模不斷擴大,竊電形勢越來越嚴峻。

        1.1.2竊電技術更高

        從全國各地查獲的竊電作案手段上看,竊電已由較原始的方式已發展到現代化高科技術含量的智能型竊電方式,如使用倒表器竊電、使用移相方式竊電、使用有線遠方控制和無線遙控方式竊電等。高科技含量的引入,增加了竊電行為的隱蔽性。另據發現,社會上已出現了竊電技術研究機構和竊電產品的生產廠家,使竊電技術更趨于專業化。

        1.1.3竊電者行為惡劣,態度囂張。

        相比于以前的竊電行為,目前的竊電者有不少社會關系和背景復雜,他們或仰仗金錢或依靠權貴,往往氣焰囂張,態度蠻橫。在竊電行為被發現后有的拒絕接受檢查,甚至對用電檢查人員和公安機關聯合辦案人員大打出手,公然暴力抗法,其態度與行為,給用電檢查帶來很大困擾。

        1.2.竊電原因和目的

        目前竊電現象如此猖獗,是什么原因導致的呢?又或者說竊電者是出于什么目的呢?經過分析,可以得出幾點:

        首先,主觀因素來說,竊電者個人素質低下。這主要表現在私欲膨脹,為了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見利忘義,且法制觀念淡薄,對電是一種特殊商品缺乏認識,認為電是國家的,不屬于任何個人,不偷白不偷。這是竊電的直接原因。

        其次,客觀因素來說,部分企業經營形勢不好,為了能節省費用鋌而走險,知錯犯錯。還有,目前用電檢查及其管理的漏洞,而且竊電很難實物驗證,相關法律對竊電行為的處罰操作上缺乏具體規定,使得竊電違法犯罪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對竊電行為的懲治與處罰不力,也是導致竊電行為屢禁不止,而且愈來愈甚。

        1.3.竊電常見形式,特點

        1.3.1竊電常見形式:

        普通型竊電:如直接從配變的低壓陶瓷上掛線用電;短接計量箱進出線;私自從供電局電網內接線用電或增容用電等。

        技術型竊電:通過破壞計量裝置的準確性以達到竊電目的的竊電形式。這種形式竊電近年來所占比例越來越大。如:把電表小齒輪挫壞,令電表無法計數等。

        高科技竊電:通過高科技手段,干擾電表的正常運行。

        1.3.2特點:

        普遍性。從個體工商戶、普通居民的高比例竊電行為,到包括私營、國有、合資等各式各種企業和事業單位,竊電成為一種帶有普遍性的行為。

        日趨隱蔽。竊電行為從最初的掛線、接線,已發展成出現了專門研究竊電的組織,他們將高科技手段運用于竊電當中,增加了隱蔽性,給用電檢查工作增加了難度。

        1.4.竊電的方式

        竊電主要是通過某些方法使電表少計量甚至不計量。因此,改變輸入電能表的電壓、電流、相位以及改變電能表的轉速、齒輪變比等均可以達到竊電的目的,成為竊電的方式。

        1.4.1改變電表的電氣參數法。

        這種方式竊電的具體方法很多,1.短路電表的電流線圈。這種方法通常是在電能表內部或外部用導線將電流線圈短接。這種方法可以使電能表轉速變慢而達到竊電的目的;2.斷開電壓線圈或電壓線圈上串聯分壓電阻。對于單相機械式電表,其原理是使通入電壓線圈的電壓減小,從而達到少計量的目的。對于單相電子式電表,其原理是使通入電能表的電壓取樣信號減小,從而達到少計量的目的。3.調換輸入電能表的火線與零線,使零線接入電能表的電流線圈。4.使用輔助變壓器。5.修改電子式電表的脈沖常數。6.修改電子式電表的費率時間。7.修改電子式電表的計量參數。8.負荷端接移相器。9.三相計量中反接某相電流。

        1.4.2改變電表的機械參數法。

        這種竊電方式的具體操作法有:1.鉆孔法。在電表的上端鉆一小孔,竊電時插入鐵釘或其它物件,使電能表轉盤卡死或增加反轉動力矩,使電能表少計量。2.制動法。調整電表的制動磁鐵,使制動力矩增大,電能表轉速變慢。3.間隙法。調整軸向齒輪與計度器齒輪之間的傳遞間隙。4.更換計數器變速比法。更換計數器變速比,使電表計出電量成倍減少。這種竊電方法是目前所有竊電方法的最高手段。

        2.如何防竊電

        2.1.目前用電檢查工作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之所以出現嚴重的竊電行為,除了竊電者的原因外,用電檢查隊伍、法律薄弱等與之不無關系。在竊電技術與規模不斷擴展的今天,用電檢查正面臨越來越多的問題與挑戰。

        2.1.1用電檢查隊伍建設薄弱,人員技術素質有待提高

        原電力部《用電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用電監察人員,大用戶7人/百戶~9人/百戶、照明用戶為10人/萬戶~15人/萬戶。但這樣的標準在我們的供電企業中卻遠遠達不到。況且,我國的電力事業發展到今天,客觀現實表明,用電主體及用電量都有著史無前例的增長,而用電檢查人員的數量基本沒有增加,這說明用電檢查隊伍在人員的數量配備上跟不上發展的需要,有心無力成為我國用電檢查工作質量提高的瓶頸。同時,在思想觀念上,部分用電檢查人員的用電管理思想還存在著計劃經濟的影子,意識上明顯落后。在日常的用電檢查工作中,在發現有竊電行為時,有些檢查人員往往缺乏合法的執行程序,由此造成供電企業敗訴。另外,在現實中,還發現有個別竊電戶拉攏腐蝕用電檢查人員,形成用電檢查者與與竊電者相勾結現象,所以,用電檢查隊伍亟待加強。

        2.1.2供電企業管理職能缺失,增加了對竊電監管的難度。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電力部撤消,使供電企業所具有的企業特性與代表國家行使電力管理職能的雙重身份喪失,管理職能被移交,供電部門成為純粹的企業,供電企業和用戶之間在法律上成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這無疑加大了對竊電行為的監管難度。

        2.1.3相關法律可操作性不強,供電企業在司法上被動

        《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是目前我國處理竊電行為的依據,但二者都屬于原則性情條款缺乏可操作性,而原電力部代表電力管理部門出臺的行業規章可操作性強,但法律效力又不高,使得用電檢查中即使發現違章用電、竊電行為,也很難得到法律懲治。

        2.2.打擊竊電的策略和方法

        面對竊電行為的嚴峻現實,我們可以從組織管理以及技術等方面,對竊電行為進行控制和打擊。

        2.2.1加大宣傳,提高民眾對于竊電危害的認識。

        要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向人民群眾廣泛宣傳竊電的違法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減少民眾的竊電行為,同時激勵人民群眾的反竊電熱情,隨時監視和舉報竊電者。另一方面可以協同新聞媒體對大案要案進行報道,在社會上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反竊電氛圍,以警醒竊電者。

        2.2.2提高用電檢查人員的素質。

        用電管理人員要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能熟知和運用《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條例》這些專門法律法規,還要加強對《民法通則》、《刑法》、《合同法》、《社會治安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加強工作規范性。同時,用電檢查人員要加強思想政治修養,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提高受竊電者腐蝕的能力。

        2.2.3運用技術手段,防范竊電行為的發生。

        竊電越來越高科技化,反竊電的手段與也方法相應要提高技術含量,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的運用或使用高科技成果,有力地打擊竊電行為,為國家電力事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2.2.4建立健全用電檢查管理制度。

        是否有健全的用電檢查管理制度,直接關系到反竊電工作的實效以及能否繼續深入有效地開展。在制度上,應建立嚴格的用電檢查管理制度。對查到的竊電者應建立專門臺賬;實行竊電處罰分級審批制度,增加處理工作中的透明度,切忌由少數人暗箱操作;建立竊電處理回避制度,以防出現不公正的處理;建立竊電說情登記制,杜絕各類人員的說情;建立健全各項反竊電的獎懲措施,對舉報、查處竊電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實行保密制度以調動各級人員工作積極性,激勵他們積極投身到反竊電工作中來。對于與竊電者有勾結行為的用電檢查者,要實行經濟處罰,還可以吊銷電工執照,使之不再具備從事電業工作的資格。

        2.3.用電檢查人員對竊電的注意事項

        2.3.1用電檢查人員要對于轄區用電客戶的用電情況了熟于心。

        對于大的用電客戶民,在檢查竊電前,應對被查用戶生產經營狀況,負荷及用電量情況,電工素質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如遇到用電量突降,應仔細檢查核對。對可疑用戶進行檢查時,必須盡快到達電能計量裝置安裝處,突擊檢查,防止其破壞竊電現場。

        2.3.2用電檢查必須夠細夠耐心。

        檢查時必須認真檢查核對計量裝置的封印是否完好,計量設備接線是否正確,運行狀況是否與實際相符,有無過熱,接觸不良等,要特別注意細節的檢查。注意檢查計量設備的配置是否與用戶的實際負荷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及時更換。

        2.3.3注意用電檢查程序規范化。

        在進行用電檢查工作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按要檢查的內容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并經批準后方可赴用戶處執行任務;現場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到用戶現場必須出示《用電檢查證》,并叫用戶派人隨同檢查;檢查完畢,用戶應在《用電檢查工作單》上簽字;對有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向用戶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要求用戶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處理;除現場檢查確認有竊電行為的,可當場中止供電外,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停限電。

        用電檢查人員一旦發現有違章用電或竊電行為,還要千方百計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為日后的處理提供依據。

        3.如何反竊電的措施

        3.1.反竊電工作的難點

        反竊電工作之所以困難重重,與電能的特點及竊電的隱蔽性及手段的多樣化不無關系。

        3.1.1電能商品的非實物性。

        電能是一種發電、輸送、配電、用電同時完成的一種能量形式,有別于其它商品,它具有非實物形式的特性,這讓用戶在竊電的同時就完成了電能的消費,不像其它能夠儲存的有形商品,可以“人贓俱獲”而直接提供犯罪客體,即使竊電者被現場抓獲,作為電力企業也不可能馬上知道竊電行為從什么開始,被盜電能的數量,只能通過調查詢問和收集有關資料后確定,致使出現竊電者死不認罪的現象,給反竊電工作帶來難度。

        3.1.2竊電行為的隱蔽性。

        一般來說,竊電現場不會對周圍建筑設施造成損壞,幾乎可以完全銷毀現場,不留下一點痕跡。從竊電的手段來看,過去查獲的竊電行為大多采用簡單的容易操作同時也比較暴露的手段,如利用U型導線分流、表外接線、別卡表盤、開封撥表等,這些方法都比較容易查獲。但近年來竊電手段已呈隱蔽性、高科技的趨勢,改變CT變比、電壓線虛接或反接或壓皮接線、隱蔽處安裝過流開關或雙頭刀閘控制表外線等,甚至目前出現了遙控竊電裝置,高科技手段的運用,使竊電更具有了隱蔽性,因此,在日常監管中,很難發現問題。

        3.1.3.打擊不力,人為阻撓。

        由于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對電的商品屬性和竊電的違法性認識不明確,以及相關法律對竊電行為的懲處不具體,導致打擊不力,竊電行為多發。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和單位打著“為了企業”、“為了集體”的招牌竊電;而一些地方領導在地方保護、部門保護思想支配下,千方百計為其提供“保護”,妨礙了反竊電工作的順利開展。

        正是由于認清反竊電工作的難點,在反竊電措施的選取上才能更有針對性,提高反竊電的效率。

        3.2.反竊電措施

        3.2.1封閉變壓器低壓出線端至計量裝置的導體

        這項措施主要防止無表竊電,對通過二次線采用欠壓法、欠流法、移相法竊電也有一定的防范作用。適用于高供低計專用變壓器用戶。

        3.2.2采用專用計量箱或專用電表箱

        竊電者大部分是通過破壞計量裝置的準確運行來實現竊電的,因此,計量箱如何封閉好,是防竊電的成敗關鍵因素。該法主要通過阻止竊電者觸及計量裝置來實現防竊電。具體技術操作方法有:對居民用戶,采用集中裝表箱或全封閉表箱,讓用戶無法接觸到電表和二次線。對高壓用戶,使整個電能計量置處在一個全封閉狀態,并將計量點由室內向室外遷移。對計量點設在用戶側且計量方式為高供低計的用戶,將計量方式改為高供高計,并將計量點遷移到配電室外進行電桿上或變壓器高壓側。對低供低計帶TA的用戶,改造時將電能計量裝置用計量箱或柜進行一次全封閉以防止竊電。

        3.2.3更換或升級電表裝置。

        使用全電子式多功能電能表。這種裝置具有不能倒裝、不可更改常數、失壓、失流記錄及電流不平衡記錄、逆相序記錄、設表等事件記錄,可以對竊電起到很好的監控作用。對用電量大而且有竊電嫌疑的用戶,可以在表箱中加裝“電能計量裝置異常運行測錄儀”,這種測錄儀可以利用移動通信網絡直接報警計量回路的各種故障,又能隨時和定時采集用戶用電負荷情況,對用戶的用電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和科學管理。

        4.對竊電犯罪行為的處罰

        竊電是一種危害國家和電力企業利益的行為,對于竊電行為應該按其情節輕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將以下六種行為規定為竊電行為,分別是:(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對于竊電行為,《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違章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章事實和造成的后果追繳電費,并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加收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第四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也對竊電行為的處罰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而其中涉及《刑法》有關條款內容具體為:刑法第第一百五十一條: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條: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壓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對于上述條款中涉及到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公布了《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當殿~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以上基本是以法人為主體的竊電處罰方法,對于以單位為主體的竊電行為,1996年1月23日,最高檢在《關于單位盜竊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單位組織實施盜竊、獲取財物歸單位所有,數額巨大,影響惡劣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責任人員按盜竊罪依法批捕、。

        對竊電行為的處罰中有“追繳電費”的規定,但一直以來,對于竊電數額的確認就是個大難題,1996年10月8日,電力部頒行了《供電營業規則》,其中第103條第2款規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边@給竊電數額在無法確認的情況下提供了處罰的依據。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對盜竊電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單處或并處200元以下罰款,竊電人承擔的此類責任也屬于行政責任。1990年1月3日經國務院批準的能源部、公安部《關于嚴禁竊電的通告》規定,“竊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該條例第23條規定,“偷竊……少量公私財物,尚不構成刑事處分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吧胁粯嫵尚淌绿幏帧痹谶@里當然是指不夠盜竊罪的起點標準,即500元以上。但是,竊電數額在500元以下者,可以或應當依法拘留。

        5.預防竊電犯罪的對策

        5.1建設一支過硬的用電檢查管理隊伍。

        目前許多竊電犯罪的產生都與用電檢查不到位有很大關系。因此,要對建設一支過硬的電用檢查管理隊伍。這首先要求在用電檢查人員的數量上,要擴充現有的檢查隊伍,盡量符合相關法規對于用電檢查人員與用電客戶數量的比例關系。其次,對付竊電犯罪是一項原則性較強、技術水平要求很高的工作,除了數量外,更對用電檢查人員有高的質量要求,不僅思想作風良好,而且技術素質過硬。專業管理人員身肩執法重任,是竊電分子拉攏收買的對象。所以,在隊伍管理工作中制度要嚴,教育要勤,反腐倡廉,獎罰分明,始終保持一支高效廉潔、具有高度責任感的反竊電隊伍。面對不斷翻新的竊電手段,要對作為反竊電中堅力量的用電檢查人員進行及時培訓與教育,讓其了解與掌握竊電技術的新發展,以在工作中能更好的識別和及時發現竊電現象。過硬的用電檢查管理隊伍,這是預防竊電犯罪的有力保障。

        5.2警企聯合整治用電秩序。

        在預防和懲治竊電行為上,僅憑供電企業的力量遠遠不夠。在原電力部撤消,而且行政管理職權的移交的狀態下,供電企業成為普通企業,失去了行政管理權。對于竊電行為,只能發現而無法處罰。這大大增加了工作難度,也放縱了竊電犯罪行為的產生。在此種情況下,必須與公安、司法、檢察機關聯合,給竊電分子以足夠的震懾,遏制竊電猖獗的勢頭。

        5.3加大宣傳與檢查打擊力度。

        竊電現象屢打不止,一個重要原因是竊電者在觀念中對竊電犯罪認識不清,現實中對竊電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因此,需要加大宣傳力度,包括對于文明用電的宣傳和對于竊電大案要害處罰的宣傳,讓竊電分子在心理上警醒。

        打擊力度加強可以在兩個方面體現,一是加大查處力度,包括健全組織管理機構,分區負責,責任到人,對于轄區內高壓用戶,確保掌握客戶信息的真實、準確,要成立專門檢查組,不分晝夜24小時進行不定時突擊檢查,以即時發現用電上的問題,達到預防竊電犯罪。二是加大對竊電者的處罰力度?,F行做法是:抓到竊電者后,多數給予追補電量或罰款處理,面對竊電的巨大利益獲取,這種簡單的處理辦法不能使竊電分子傷筋動骨,既不能達到教育本人的目的,也不能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因此,要加大對于竊電的打擊力度。對于那些竊電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竊電者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做到依法查處、依法嚴打、防打結合,遏制其發展勢頭。

        5.4加大反竊電的技術研究與開發。

        從長遠來看,要加強用電秩序監管,單靠人力是不行的,目前竊電犯罪行為增多,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計量設備的防竊電能力落后于竊電手段的發展,疲于應付,不能有力地遏制竊電行為的發生。因此,必須采取加強技術研究與開發,將之運用于反竊電當中。采用反竊電能力強、技術先進的設備是開展反竊電工作的基本技術保障。這就需要增加資金投入,加大技術研發力度,開發好的防竊電產品與監測系統,實現電能計量的智能化與電能計量裝置監測的實時化,確保供電企業能在在第一時間發現客戶的用電異常并采取打擊措施。通過高科技的防竊電產品,讓竊電分子不敢輕舉妄動。

        6.結論

        竊電是一種損害國家與人民利益的不良行為,但出于私欲以及客觀上反竊電的力量薄弱,竊電在規模和范圍上日益擴大,由于竊電行為具有普遍性與隱蔽性等特點,加之竊電手段的多樣化,給反竊電帶來很大困難,使用電檢查人員面臨巨大的挑戰。對于竊電,相關法律規定了一系列處罰方法,為打擊竊電行為提供了很好的武器,但與些同時,我們還要在用電檢查隊伍的建設上,在警企聯合上,在宣傳與檢查打擊力度上,在反竊電技術的研發上等方面努力,以預防竊電犯罪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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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陳可鈺,防竊電措施探討及展望,農村電工,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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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魏振宇,用電監察中的反竊電工作淺談,河北工程技術高等??茖W校學報,2007年3月第1期。

        第6篇:電力違法處罰辦法范文

        一、強化安全保密管理,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

        為確保高考試題安全保密,采取強有力措施確保試題試卷安全。一是所有試卷運送車輛全程由公安押運。全部安裝使用監控定位系統,通過專用無線網絡,對試卷運送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二是試卷運抵各地后全部在保密室保管,保密室隨即啟動聯網監控聯動報警系統。公安、監察和考務人員24小時值班看護,并實施全程實時監控錄像;監控錄像實行6小時回放制度,由考試管理和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共同負責錄像的回放查看。三是設立從考務辦公室到考場的“封閉式”專用通道。監考員領取試卷后通過專用通道直接進入考場,全程實行電子監控錄像。試卷在考務室的分發、回收均在監控錄像狀態下進行,工作任務完成后即時回放。試卷流轉全部過程實現無縫連接。

        二、加強多部門聯動聯防,確保考試環境得到綜合整治

        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機制,實現齊抓共管、聯防聯控。抓重點行動,教育、招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高考前集中開展“凈化涉考網絡環境行動” “打擊替考作弊行動”“打擊銷售作弊器材行動”“凈化考點周邊環境行動”四個專項行動。實施網絡有害信息監控。省網信辦、公安部門、通信管理部門、招生考試部門對互聯網涉及考試 作弊等有害信息進行全時監控,并將篩查出的可疑、有害信息提交有關部門立案偵查。對省域內所有高校進行全面排查,督促轄區內的高校加強高考期間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嚴格請假制度,嚴防在校大學生參加替考。會同公安機關加大排查打擊力度,重點清除各類網絡傳播方式所涉及的疑似考試泄密、團伙舞弊等有害信息,打擊無照經營、銷售涉嫌考試 作弊用途的“三無”電子產品等違法行為,早部署,早行動,消除“助 考”犯罪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對“助 考”犯罪行為發現一起,調查一起,處理一起、公布一起,從嚴從重處罰,絕不手軟,以儆效尤,形成打擊考試舞弊的高壓態勢。省招考委相關成員單位在確??忌筒桶踩⒅卫碓胍粑廴尽⒈WC交通暢通、提供電力保障、醫療救助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確具體、充滿人文關懷的舉措方案,積極為考生創造優質的備考和考試環境。考試期間省招考委相關成員單位選派骨干人員到省高考指揮中心參加集體現場辦公,全力保障高考安全平穩順利。

        三、加強考務組織管理,確保高考實施規范有序

        一是嚴格選聘考試工作人員。對重點部位和關鍵崗位用人作特別考核,不僅看業務能力,更看政治素質和品德;嚴格實行回避制度,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高考,要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答卷、答題卡等涉密材料;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高考,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不得擔任高考監考員。二是進一步加強考務培訓。省、市、縣(區)召開各個層面的培訓會,對所有考試工作人員及監考員進行思想品德、法律法規和考試業務培訓,使其了解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熟練、規范履行考試工作職責。通過細化各項工作環節,明確關鍵環節的操作要求,強化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責任落實到人,執行到位。三是進一步加強高考考場管理。實行監考教師異地交換、隨機編排監考小組、每科抽簽輪換考室的監考辦法,保證同一考場的監考員來自不同單位。

        四、加強誠信考試教育,確??硷L考紀管理取得實效

        2019年,我省繼續廣泛開展誠信考試教育,構建正面教育、制度約束、違規處罰為一體的高校考試招生誠信制度體系,不斷提高誠信考試的自覺性和依法治考的能力。一是積極營造“誠信守法光榮、違規舞弊可恥”的輿論氛圍。以所有高中學校、當年高考學生為對象,制定誠信教育方案,編寫誠信教育材料,制作誠信考試宣傳片,致考生及家長公開信,入校宣講,組織考生參觀視頻監控室,進行警示教育等多形式多渠道開展誠信考試和考試紀律專題教育,重點開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訂)有關涉考條款的宣傳工作。二是所有考生和監考工作人員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在考生承諾書、考生須知等材料中增加相應法律條款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宣傳高考政策、考風考紀管理措施和考試違規懲處辦法等,教育和引導考生和涉考人員自覺抵制違紀、作弊等違法違規行為。三是進一步加強技術防范手段,嚴厲打擊違紀作弊行為。嚴把考場入口關。要求監考員嚴格考生入場安檢工作,按照“機場安檢”標準要求,嚴格檢查文具,嚴格驗證身份,嚴禁考生攜帶任何考試 作弊器材和其它違禁物品進入考場。全省所有考場、考務室、試卷保密室都安裝使用電子監控錄像系統,對試卷保管、分況、考試實施情況和考生考試情況進行全程無死角監控錄像,每個考點都有一個視頻監控中心,在監控中心內,每個考場一個監控畫面,由專職視頻監督人員實時全程監督各個考場考生考試情況,在監控錄像中考生的一切違紀作弊行為都會被記錄下來。全省所有考場均安裝了通訊信號 屏蔽器。考試期間,有關部門將安排無線電信號車在考點周邊進行巡邏,加大對考點周邊涉嫌考試 作弊的無線電信號的檢測和處置力度,嚴格防范和嚴厲打擊高科技作弊行為,嚴厲處理違規違紀行為。

        五、加強督查檢查,確保各類安全風險隱患及時解決

        一是加強高考考前準備工作的巡查。省招考委巡查各地政府落實管理高考工作責任、確保高考安全保密措施、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設備準備情況、考風考紀和考務管理工作、陽光公示與服務考生工作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二是加強高考期間督察。省政府派出14個督察組負責對各市高考組織管理工作進行督察;省招考辦將派出飛行檢查組直接下到縣(市、區)或考點,對考風考紀進行重點監察。三是實施考場監控錄像回放審查??荚嚱Y束后,省、市、縣(市、區)三級招生考試機構將分別專門組織對全省所有考場監控錄像進行回放審查,發現違紀考生和不負責任的監考人員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予以嚴肅處理。四是嚴肅追責問責。對因徇私舞弊、失職瀆職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猖獗的,要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六、加強預案演練,確保有效預防突發事件

        各級教育、招生考試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善高考突發、偶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強化應急防范機制,對高考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應急情況充分考慮、做好準備,特別是摸排安全隱患,有效管控風險,對高考期間極端天氣、地質災害、涉恐涉暴、衛生防疫、輿情風險等做到科學研判、快速反應、果斷處置,切實提升高考綜合治理能力和水平,確??荚囘^程的安全。

        七、優化服務考生措施,確保所有考生順利參加高考

        全省教育、招考部門密切協同有關部門,共同為考生提供更加優質、人性化服務,在考生就餐安全、治理噪音污染、保證交通暢通、提供電力保障、醫療救助、全社會為考生獻愛心等方面做出了明確具體的方案,為全省考生營造溫馨考試環境。同時,還為殘疾考生參加高考提供細致入微的便利服務,采取提前入場、設置單獨考場、適當延長考試時間、提供大字號試卷等方式幫助殘疾考生順利完成考試。

        八、加強陽光公示力度,確??忌稍兒蜕暝V渠道暢通

        考生可通過微信公眾號“遼寧省教育招生考試”、“遼寧招生考試之窗”網站(網址:lnzsks.com)更快捷地查詢自己的考試成績,隨時隨地掌握最新高考動態。為方便考生和考生家長咨詢和申訴,我省在“遼寧招生考試之窗”網站上公示了考試及錄取期間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院校的咨詢、申訴電話,暢通溝通渠道,及時回復群眾反映的問題。提醒考生和家長要通過正規渠道了解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政策和信息,切勿相信違法中介和詐騙機構的虛假承諾和虛假信息 ,識破違法中介和詐騙機構一些常見的高考招生詐騙手段,謹防上當受騙。

        溫馨提示廣大考生:

        要牢記考試時間、考點地址及考場編號;要提前實地考察考點方位、考點布置情況以及到達考點的路線等,并留有充分的余地,確保按時參加考試。

        要準備并攜帶好準考證、二代居民身份證及符合規定的文具用品等。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等物品入場。

        要仔細核對條形碼信息,準確填寫姓名、座位號;考生要規范書寫考試答卷,在答題卡中試題相應的題號和區域內作答,不得擅自更改答題卡上的題號順序;書寫在試卷、草稿紙上的答案一律無效。

        要注意勞逸結合,做好心理調節,注意飲食衛生,保持穩定的情緒和良好的狀態。

        要及時關注天氣變化情況,注意出行交通安全。

        第7篇:電力違法處罰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一)防洪、防潮、排澇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農業灌溉工程;

        (三)防漬、治堿工程;

        (四)水利水電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測、三防(防汛、防風、防旱)通訊工程;

        (七)其他水資源保護、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設、交通、電力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管理有關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的領導,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責、權、利關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運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條興建水利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程序,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新建、擴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將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其簽訂的承包、發包合同無效,并責令工程發包人限期重新組織招標和投標。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認定。

        第六條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跨市、縣(區)、鄉(鎮)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未具體劃分規模等級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變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權,應當按照原隸屬關系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應當設置專門管理單位,未設置專門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須有專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須設置統一的專門管理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和開發利用。?。ㄒ唬┬退畮煲脏l(鎮)水利管理單位管理為主,?。ǘ┬退畮煲源逦瘯芾頌橹?。

        第九條防洪排澇、農業灌排、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利工程,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的差額部分按財政體制由各級財政核實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發電、水庫養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以經濟效益為主、兼有一定社會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實行企業化管理,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由其營業收入支付。

        國有水利工程的項目性質分類,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第十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范運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服從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當水利工程的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洪。

        第十一條通過租賃、拍賣、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工程原設計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條由水利工程提供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水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供水價格由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制定和調整。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可根據國家規定適當調劑余缺,主要用于所屬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費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未達設計標準的水利工程,應當進行達標加固,更新改造;雖達設計標準,但運行時間長,設施殘舊,存在險情隱患的水利工程,應當限期加固除險,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多渠道籌集。

        第十四條經安全鑒定和充分技術經濟論證確屬危險,嚴重影響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變,確需報廢的水利工程,由所轄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護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一)水庫。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話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庫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一百至二百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至五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閘。工程區: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大型水閘上、下游寬度三百至一千米,兩則寬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閘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兩側寬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周邊: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用地范圍。

        (五)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設施等)。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水庫、堤防、水閘和灌區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第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已征用或已劃撥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辦理確權發證手續,已劃定管理范圍并已辦理確權發證手續的,不再變更;尚未確權發證的,應當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依法辦理征用或劃撥土地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本條例的規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邊界埋設永久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所設界樁。

        第二十一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應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開工手續,工程施工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二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圍庫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四)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五)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六)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七)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八)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九)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因建設需要遷移水利設施或造成水利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賠償;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

        第二十五條占用國家所有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量減少和灌排工程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興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資總額繳納開發補償費,專項用于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開發項目和灌排技術設備改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已經圍庫造地的,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庫。

        第二十七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

        第二十八條在以供水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項目,興建旅游項目,必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已經興建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防治水質污染。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將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以及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資質,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該項建設工程投資預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將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責令原建設單位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限期驗收,對責任者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原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拒不繳納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埋設的永久界樁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興建旅游設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庫水體的生產經營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至(九)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8篇:電力違法處罰辦法范文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統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責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被許可使用人承擔。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承擔。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

        第四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旅店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被許可使用人、所有權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統稱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保證地下空間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三)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四)通風良好,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平時使用必需的新風量,以及相應的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等設置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

        (六)按規定設置和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利用地下空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義務,并對使用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所在地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六)在地下空間的入口處設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標志牌。

        (七)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八)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性事件。

        (十)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中的安全使用義務和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的規定。

        (二)根據不同的使用性質,保證地下空間在使用中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行業的衛生標準。

        (三)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進行裝飾、裝修等施工作業期間,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

        (六)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禁止超負荷用電。

        (八)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九)地下空間內所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核定人數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七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旅店業,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設置上下床。

        (三)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設施、消毒設施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第八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應當符合本市有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范、標準。

        地下空間用于出租的,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禁止將違法建設的地下空間出租,禁止將規劃用途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出租居住。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地下空間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規劃、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全監管職責,負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并監督人民防空、建設(房屋)、安全生產、規劃、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或者專職人員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行政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巡視制度,定期清查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使用情況;發現違法使用地下空間或者地下空間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總體規劃,各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總體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區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規劃,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后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優先滿足社會公益性事業的需要,居住區內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優先滿足居住區配套服務和社區服務的需要。

        第十三條 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規劃,并依法申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查驗,確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明確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施設備使用的范圍。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有效期為1年,期限屆滿,被許可使用人可以申請延期使用許可,對按照規定使用的申請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準許延期。

        第十四條 使用普通地下室,應當符合規劃確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

        第十五條 使用普通地下室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裝飾裝修及使用前應當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辦理普通地下室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對使用用途、范圍和期限的說明。

        (二)產權登記證明或者所有權人共同決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證明。

        (三)按規劃用途使用的,提交規劃文件;規劃用途不明確的,提交規劃部門對使用用途確認的文件;改變規劃用途的,提交規劃部門變更規劃文件。

        (四)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證明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衛生檢測合格證明。

        (五)依法須經消防安全檢查方可投入使用、營業的,提交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進行結構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報告。

        (七)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備案。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向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六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取得相關證照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證照時,應當核實地下空間使用許可或者備案的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相關證照。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間的數量、位置、面積、產權人和管理單位等基本情況的記錄檔案。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記錄檔案提供給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人民防空、建設(房屋)、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負有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地下空間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有關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存在結構安全問題的,負責地下空間綜合管理工作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應當停止使用的,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間;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間不具備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或者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存在衛生安全問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的,負責地下空間綜合管理工作部門應當責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間使用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經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違法行為人拒不執行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經批準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變批準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項規定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九)項規定,地下空間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其中對作為文化娛樂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設置旅館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由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規定(一)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三)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四)通風良好,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平時使用必需的新風量,以及相應的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等設置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第9篇:電力違法處罰辦法范文

        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安全渡汛,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江河流域的規劃和水利資源開發利用;負責堤防工程的管理維護,并在各級防汛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做好防洪調度工作。

        第三條 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歸各級水利部門領導。

        市區、城鎮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由當地城建部門與水利部門共同組建和領導,按江河流域規劃的要求及市區、城鎮總體規劃的安排,負責市區、城鎮范圍內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條 凡與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要本著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依靠群眾,切實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條 水利、電力部門在河道建設水利、水電工程時,必須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考慮交通、航運、放排、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實際需要,并應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作業,事前必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服從指揮。在河道、灘地內開采砂石土料,應由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管理,與河道整治相結合。

        第七條 凡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的,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下列分級管理權限呈報審批:

        一、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二、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其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本省境內的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門進行灘涂開發,由開發利用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轉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灘地上拋石筑壩和圍墾;不得在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各類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繳納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準鋪種草皮,不準種樹。其他江海堤防種植護堤作物,必須嚴格按照省的有關規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墾堤種植。

        第九條 區級以上水利部門及其他專業部門對其管理的堤防工程,應根據當地水情,規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應報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定),建立健全防洪組織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實防洪搶險隊伍和任務,按規定儲存和更新防汛物資,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閘和攔河閘壩工程的閘門啟閉操作,必須由管理單位指定專人按操作規程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權指揮。

        第十條 堤防兩側應留有護堤地。凡過去已征用、劃定的護堤地,均歸國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劃定護堤地的堤段,當地市(地)、縣人民政府應按下列規定劃定護堤地:

        一、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捍衛一萬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衛一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

        未達設計標準的堤防和險段,其護堤地應適當加寬。

        第十一條 凡利用堤頂作公路的,必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鋪筑和養護、維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標準,需要重新鋪筑路面時所需的物資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必須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頂,留下路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確因生產或建設需要破堤修建涵閘、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管道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應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動工。報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報請驗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單位必須負責加固、改建或堵閉,廢棄的應拆除并回填夯實。

        第十三條 為保證河道兩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內河行駛的高速雙體船及其他大馬力浪損堤圍的船只,應當在通過危險堤段時減速行駛。

        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應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堤防及其灘岸的具體情況,在必須限制航速的河段設立限制航速標志。

        第十四條 凡受江海堤圍直接捍衛的農田(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交納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對模范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有顯著成績,或在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中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條例,妨礙河道堤防管理者,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工程設施,以及圍墾和違反規定進行種植者,按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限期由原建單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灘地上傾倒礦渣、爐碴、煤灰、泥土、磚石、瓦礫、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傾倒單位或個人清除。

        三、在河道、灘地上亂挖及亂堆土、砂、石料、煤炭等雜物,或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鏟草皮、開溝,或在堤上行駛鐵輪、木輪和重型車輛,以及擅自挖低堤頂通車等,造成堤防及河道護岸工程損毀的,應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個人負責修復,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駛,應對船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或行政處分;造成河道兩岸堤防及護岸工程損毀者,還應根據其損毀程度和應負的責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賠償修復工程的費用和所造成的損失。

        五、擅自啟閉防洪防潮堤上涵閘的閘門,挪用、盜竊防汛搶險物資器材,損毀防汛站倉、通訊、照明、觀測設備和各種測量標志等防汛管理設施的,應根據損失程度,令其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各項,除責令當事人負責拆除、清理、修復(或負責該項費用)和賠償損失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各級河道堤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模范執行本條例。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營私舞弊,虛報情況,偽造資料,違章運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管理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本條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破壞河道堤防工程設施的,或不服從防洪調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當事人須作出責令拆除、清理、修復及賠償、罰款等處罰的,由當地縣級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或罰款,應從單位的利潤留成、企業基金、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攤入生產成本或基本建設投資,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不得因經濟賠償或被罰款而減少上交利潤和應納稅金。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被處以罰款的當事人,應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收受罰款的銀行應定期將罰款上繳國庫。具體收繳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干部、職工的管理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頒發的有關條例、規定,凡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省有關部門應對以前頒發的管理規定加以清理,并報請原機關宣布廢止或加以修訂。

        河道堤防的管理凡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的,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下列分級管理權限呈報審批:

        一、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二、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其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本省境內的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陂T進行灘涂開發,由開發利用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轉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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