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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范文

        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

        第1篇: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范文

        疾病風險主要是指人在生存過程中因各種疾病而遭受的經濟上、生理上、心理上的損失。其主要特點是:(1)疾病風險危害的對象是人的身體和生命,屬于人身風險。(2)產生疾病風險的原因復雜,生理、心理、社會、環境、生活方式及自然老化等因素均可導致疾病風險。例如身患癌癥,除了生理原因以外,還與患者的飲食習慣、生活習慣等有關。(3)疾病風險具有社會性和群體性,影響面大。例如一些傳染病不僅影響個人健康,而且波及整個家庭甚至整個地區。(4)由于生命的無價性和疾病本身及診療過程的復雜性,疾病引起的損失難以估量,不易以經濟定額的方式來確定補償。

        正確認識疾病風險,可以幫助我們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疾病所造成的危害。

        什么是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人們抵御疾病風險的有效手段,是補償因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保險。具體地講,醫療保險是由政府主辦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所在單位和國家按工資的一定比例共同籌集資金,對參保人因病發生的診療費、檢查費、藥費、住院費、手術費、護理費等直接費用進行經濟補償的制度。醫療保險具有強制性、保障性和福利性的特點,屬于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相比,醫療保險具有公平性的特點。所有醫療保險參加者不論行業差別、地區差別、工作性質差別、收入差別,其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保險范圍和醫療服務水平都是相同的。

        什么是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屬于廣義上的醫療保險,不僅補償參保人的直接醫療費用,也補償由于疾病所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如誤工補貼、住院補貼等。另外對分娩、殘疾、死亡也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還可包括疾病預防和健康維護的費用。

        一般來說,醫療保險由政府來辦,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它提供的是基本醫療保險。健康保險常由保險公司舉辦,由投保人根據經濟實力和保障欲望參保,提供的保障水平較高,是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參保人如經濟條件許可,應參加商業保險公司舉辦的健康保險,以提高保障水平。

        第2篇: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 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

        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與聯系

        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內涵

        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們一般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 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愿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相同點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

        (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

        (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3.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

        (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

        (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

        (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4.二者互相補充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4.農村保險領域

        第3篇: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范文

        強制性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法定強制性的,與商業三責險在賠償原則、賠償范圍等方面存在著本質區別。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在6萬元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

        該險種屬強制性保險,必須上。如不上該險種,車輛無法通過年審。但是交強險的保障效力不是很高。說白了,就是理賠的時候賠的不是很多,所以一般都會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來補充。

        商業性保險

        險種之一: 第三者責任險(主險)

        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財產直接損失與人員傷亡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三者責任可以選擇許多檔次,最低的5萬,最高的有100多萬!具體還是要看你的車輛的用途,還有行使的區域等各種因素。以現在的賠付標準,建議最少買 10 萬元保險,最好買 20萬元或 50萬元保險。特別是新手或喜歡飛車的朋友及工作壓力大精神不易集中的朋友,因為買5萬元、10萬元、20萬元保險的價錢相差不大,不妨多買點。總之,這個險種買的是自己安心。

        險種之二:車輛損失險(主險)

        車輛損失險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 ( 不包括地震 ) 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這與第三者責任險正好相反,是顧自己的,如果您愛惜自己的車就要買。

        險種之三:盜搶險(附加險)

        如果你的車在使用過程中一直都在比較安全、可靠的停車場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沒有特別僻靜的路段,可以考慮不保盜搶險。但如果你的車屬于很常見的、丟失率比較高的車型,就一定要保盜搶險。

        險種之四:車上座位責任險(附加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不建議買。當然,如果你的車經常有朋友坐,也可以考慮買一點,不過不用買太多,保障額度在 1-2 萬元 / 座就夠了。

        險種之五:玻璃單獨破碎險(附加險)

        指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注意“單獨”兩字,如果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車損險里有賠。所以,如果是國產車,玻璃亦不貴,想省錢的可以不買。

        險種之六:自燃險(附加險)

        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載運貨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燒,造成車輛損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新車建議不買此險,三年以上的車建議考慮。

        險種之七:劃痕險(附加險)

        指在使用過程中,被他人剮劃(無明顯碰撞痕跡)需要修復的費用,一般新車、新手買。

        險種之八:不計免賠率(附加險)

        指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金額 (20%) ,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不計免賠率是個必保的好險種,在碰到大的事故損失時,這個險種可以大大減少你的損失。

        險種之九:不計免賠額(附加險)

        指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金額,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附:不計免賠率與不計免賠額的區別

        第4篇: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范文

            學平險:保費低廉

            學平險,即學生幼兒平安保險,是保險公司針對學生設計的一種低保費險種。在2003年以前,由于該險種通過學校強制購買,投保率幾乎達到了100%.但隨著2003年9月,保監會下達《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各大、中、小學校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為學生統一辦理保險,學平險的投保率逐年下滑。

            學平險的最大特點是保費低廉,一般在20元到50元之間,下至幼兒園學生、上至研究生,只要交費即可參保,無須像成人購買重大疾病險一樣進行各種體檢。

            以中國人壽的學平險為例,家長花50元為上中學的孩子購買一份為期一年的學平險,孩子可以獲得12000元的意外傷害保障、8000元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障和60000元的住院醫療保障。理賠范圍一般參考社保的規定。不過國壽的工作人員介紹,各地區的具體保額可能略有不同。

            在教育部門和保監會禁止學校為學生強制購買學平險后,家長們購買學平險的選擇余地更大了。既可以到保險公司的營業網點直接購買,也可以以學校為單位購買。像平安保險公司就會在開學時到學校為學生辦理學平險,家長以自愿為原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

            少兒互助金:不是保險的保險

            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均開始了由紅十字會興辦的少兒互助金計劃,實際上是一種具備保險形式的醫療互助基金。

            少兒互助金更多的是表現出社會的公益性質,旨在減輕患兒家庭的經濟負擔。它對參加者現有的健康狀況沒有要求,即使是已被診斷為患有白血病、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的孩子也可以加入。

            以北京為例,參加少兒互助金的兒童在全市91家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50%由家長自理,另50%可以在住院治療費用全部清算后,持醫院出具的費用清單到所在區縣的少兒互助金管理辦公室申請“報銷”,由少兒互助金按比例分級支付。其中1000元以下的部分互助金支付60%,1000元至5000 元的部分支付7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支付80%,而10000元以上的部分互助金將支付90%。每名患兒每學年度的最高累計支付額為8萬元人民幣。

            家長們為孩子購買少兒互助金的花費同樣低廉,北京地區每人只需交納50元即可獲得一年的保障。中小學生、托幼園所的兒童由學校、托幼園所統一辦理,學齡前散居兒童則由醫院地段保健科負責辦理。

            商業保險:保障更全面

            同學平險、少兒互助金的平民色彩相比,商業少兒險的保費較高,但相應的保障范圍和質量也更好。

            以某保險公司的一款少兒險為例,父母年交費211元就可獲得3萬元的意外身故、燒傷及殘疾保障,以及3000元的意外醫療補償和1500元的月度意外殘疾給付。現在的孩子感冒發燒動輒就需住院,積累下來的花費也不小,如果僅靠學平險或少兒互助金補償恐怕很難得到全面、優質的保障,而且受到指定醫院、藥品的限制,而商業保險相比較而言,保障范圍和質量更好。

        第5篇: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范文

        “據我們的一項在線抽樣調查顯示,高達87%的受訪者不知道社保和商業保險的區別和功能,更有90%的受訪者不清楚國家相關保險政策。”第三方保險平臺大家保網()的CEO方玉書表示,而這一現象也讓商業保險成為了理財師們必備的武器之一。

        商業保險進入快速增長期

        相對于社會保險而言,商業保險又稱金融保險,和社保作為個人生活基礎保障不同,商業保險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為根本出發點。據方玉書介紹,我國商業保險經歷人世后的十年黃金發展期后,開始被經濟高速增長、社會及人口老齡化等各種力量裹挾著,其承擔的社會責任已越來越重。

        “從交強險制度實施到房地產投資解禁、從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到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從養老社區投資到新農合建設、從大病醫保靠政府到惠及10億人的大病保險再報50%由商業保險承保,走向民眾的商業保險,其龐大的市場前景和國民的剛性需求,足以撐起下一個保險業的黃金30年。”方玉書說,“一個新增有消費能力的市場,外加一個居民消費習慣正在悄然改變的市場,為商業保險的后30年發展提供了強勁的動力。”

        方玉書表示,國際經驗顯示,當一個國家和地區人均GDP進入到3000美元及以上時期,商業保險需求會進入一個轉折,即后黃金發展期。我國保險業積累第一個1萬億資產耗時24年,積累第二個1萬億資產僅用了3年。2012年1月至4月,我國保險業共實現保費收入5922.07億元,保險業總資產已達6.33萬億元之巨。

        援引國家統計局8月公布的數據,2011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到35083元,按平均匯率折算,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由2002年的1135美元上升至2011年的5432美元。

        “這意味著我國的消費結構仍處于一個可升級的區間,加之作為消費主體的25至49周歲人口比重由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的32%上升到近期的45%,以青年為主體的年齡結構決定了我國進入商業保險消費快速增長期。”方玉書說,“從大家保網的訪客數據看,這一年齡結構變化所折射出來的商業保險消費占比尤為明顯,25至40周歲的青年族群構成了大家保網站商業保險的主流消費群體,此外男性訪客占據了60%,而在職業分布方面,教育、金融、IT等行業人士較為密集。”

        保障理財復合功能產品受歡迎

        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我國消費者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中現金的比例已由2002年的84%降低到68%,而股票、基金、銀行理財產品及商業保險則由原來的16%上升至32%。2008年至2012年間,中國約有5000萬個家庭年收入突破1 0000美元大關,從而加入中國日益擴大的中產階級,這也將直接產生1億至1.5億個能初次購買商業險的新客戶。

        以商業保險中的養老險種為例,目前可分為傳統型和新型投資型兩種。傳統型養老險的產品利率一般固定在2%~2.4%,對于保險金的領取時間、領取金額均可事先商定;在新型養老險中,既有1.5%~2%的保底利率,又有不確定分紅收益的分紅險是大熱門。

        第6篇: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范文

        備受社會矚目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從7月1日實行。

        自7月1日起的3個月內,機動車要投保交強險,并將保險標志貼在車上。7月1日后原有商業三責險(簡稱三責險)尚未到期的繼續有效,期滿后雖及時續保未投保交強險上路的,將扣留機動車并處應繳納保險費的兩倍罰款。

        “交強險”與“三責險”的區別

        1.商業三責險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而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賠償。

        2.為有效控制風險,三責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而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

        3.商業三責險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而交強險不以營利為目的,與其他商業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不參與保險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實際上起了一個代辦的角色。

        交強險的全國統一方案

        中國保監會19日公布了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和基礎費率方案。社會普遍關注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車”,其交強險費率水平為1050元保6萬元。據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確定6萬元賠償責任限額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慮。一是滿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根據2001年至2004年機動車三者險賠償數據分析,在6萬元總責任限額下,“5萬元/8000元/2000元”的分項限額可以覆蓋約60%的死亡傷殘賠案、70%的醫療費用賠案和65%的財產損失賠案,可以解決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二是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者支付能力相適應。目前賠償責任限額6萬元約為我國人均GDP的4.3倍。為避免責任限額過高導致保費大幅上升,此次采用了與當前商業三者險最低限額5萬元接近的限額。三是參照了國內其他行業和一些地區賠償標準的有關規定。如我國海上旅客運輸、鐵路旅客運輸的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最高均為4萬元,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金額均不超過800元。

        據保監會公布,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即每次保險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全國統一定為6萬元人民幣。在6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實行分項限額,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此外,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別按照上述限額的20%計算。

        相關商業車險正在調整

        交強險出臺后,保險公司正在著手調整相關保險產品。中國人保財險相關人士表示,目前與交強險配套商業車險新產品正在保監會審批過程中,預計將于近日亮相。此外,部分公司也正在考慮調整商業三者險保費。天平車險、太平洋財險等公司相關人士表示,目前公司正進行產品對接工作。北京一財險公司的車險部工作人員透露,對于車齡在5年以上的中低檔小客車來說,由于交強險包括了2000元的財產賠償限額,極有可能對商業保險公司現在的車損險經營造成一定的沖擊。

        交強險正式實施后,現有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也必然隨之發生變化。由于交強險費率、限額的出臺比事先預期要晚,目前的時間已經相當緊迫,如果保監會和行業協會要將各公司的新條款一一審批,可能會影響到新三責險與交強險的配套銜接。因此行業協會根據“老三家”(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和太平洋財險)的條款分別設計了A、B、C三個版本的條款費率,各家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和目標客戶來進行選擇。

        投保交強險的四大注意事項

        首先在保險公司的選擇上,只有保監會已批準的22家中資財險公司才可經營交強險,而外資公司則不能從事交強險業務。

        其次,投保的時候,要帶上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以及保費。同時投保人要明白,保險公司一不得拒保或拖延承保,二不得強制向您搭售商業保險合同或是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7篇: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保險法;近因;近因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2.24 文獻標識碼:A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中的四大原則之一,是判斷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

        一、近因原則的概念

        海上保險起源最早,可追溯至14世紀,而近因原則最初來也自于海上保險,是英國海上保險法最早確立的用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基本原則。近因原則現已為許多國家保險法所采用,但我國保險法對近因原則沒存作出規定。在保險法理論上,一般認為近因原則是我國保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由于我國《保險法》、《海商法》只是在相關條文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而無明文規定,我國司法實務界也注意到這一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明確了這一概念,認為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決定性”、“有效性”的含義比較模糊。

        二、保險近因與民法中因果關系的聯系和區別

        傳統的保險近因理論認為,其來源于民法的近因理論,尤其來源于侵權因果關系理論,研究保險的近因應當以侵權法的因果關系理論為基礎。但是它和民法的因果關系還是有聯系有區別的。與近因原則聯系比較緊密的民法因果關系理論主要有:必然因果關系說、直接因果關系說、相當因果關系說。

        必然因果說主張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時,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對偶然的事件不承擔法律上的責任。直接因果說主張行為人應對其行為或法律規定應由其負責的事件所產生的一切直接后果承擔責任。對于非直接后果,不應承擔責任。相當關系說認為,造成損害的所有條件均具有同等價值,缺少任何一個條件,損害都不會發生,各種條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具有同等的原因力。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并不需要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構成適當的條件,行為人就應當負責。

        其他方面,首先,保險法的近因不涉及合法性和主觀性的判斷。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只要保險標的發生了損失并在承保范圍之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賠付責任,至于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是否在行為人的預見范圍內,該行為是否合法,均在所不問。其次,保險由于其業務的復雜性,包涵的風險類別非常多;法律上的近因通常有故意犯罪,但是在保險近因中,故意的行為在責任險中一般是除外的。而不可抗力的事件和意外事件是民法中沒有討論的部分,卻是保險法中近因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可見,保險近因和民法近因作為商法和民法的不同部分,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三、近因原則的探求方法

        傳統上,我們將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分為三類加以探尋近因,即多種原因同時發生、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多種原因間斷發生。每種情況再具體分析何種因素作為近因。但是分析不夠詳細,不能指導保險賠付的實踐。此外,它也未從理論上建立一個邏輯體系。因此梁鵬在傳統探求方法的基礎上,吸收英美法關于近因的探求方法,提出的新的探求和橫向探求。這和張劍提出的比例因果假說都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借鑒的必要。

        (一)縱向探求。縱向是指數個原因在時間上前后繼起,形成一個鏈條,每個原因都是該鏈條上的一點,最終導致損失產生的情形。

        1.前因為承保風險的情形(見圖1分析)

        圖1.前因為承保風險的情形

        (1)前因為承保風險,后因是前一原因的自然結果,保險人應當賠付。這里所謂的自然結果,應當做較為廣義的解釋,包括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結果,后因是前因的合理連續以及后承保風險,無需探求近因。

        (2)前因為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結果。此時應當區分后因是承保風險、未承保風險還是除外風險。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后因是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且與前因毫無關系,而是獨立介入的風險造成了損失,我國理論認為此種情況后因成為近因,保險人不予賠付。

        2.前因為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的情形(見圖2分析)。前因為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后因或者是前因的自然結果,或者是前因的可能結果。兩種情形下,保險人的賠付責任也不相同。

        圖2.前因為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的情形

        (1)前因是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自然結果,則除外原因是近因,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不管后因是承保風險、未承保風險還是除外風險。

        (2)前因是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結果,此時應區分后因是承保風險、未承保風險與除外風險而分別對待。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前一除外風險與后一承保風險之間沒有自然的或可能的聯系,承保風險是新介入的原因,則承保風險就是近因,保險人應當賠付。

        (二)橫向探求。橫向是指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各個原因沒有形成一個鏈條,而是形成橫向的平行關系。橫向探求就是在這種情形下確定哪個原因是近因并應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橫向探求因數個原因之間是相互獨立關系還是相互依存關系而異。

        1.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依存(見圖3分析)。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依存的情況是指數個原因同時共同作用以致產生損失,沒有另一個原因,任何一個原因都不會單獨造成損失的情況。如果數個原因都是承保風險,則保險人必須承擔保險賠付義務,此時無需探求哪個原因作為近因。如果數個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除外風險,通常認為除外風險是損失的近因,保險人不予賠償。如果數個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未承保風險,則承保風險作為損失發生的近因,保險人應當賠付。

        圖3.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依存

        2.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獨立。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獨立是指每個原因都可以獨立造成損失,無需依賴于其他原因的情況。如果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均屬承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負全部賠付責任,多種原因均屬近因;如果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均屬除外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付責任,多種原因均不屬于保險法上的近因,此兩種情況已經成為通說。如果多個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未承保風險或除外風險,由于每個風險都可以單獨造成損失,因此,承保風險就成為保險法上承擔法律責任的近因,保險人應當賠付。

        這里可以借鑒張劍在論文中提到的比例因果說。即在判定危險事故是否屬于近因時,不再簡單的認定其是或是不是,而是將各種因素對損傷事實的影響程度按一定標準劃分其在所有致損因素中的比例。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范圍并各致損因素的比例來確定賠償額度。

        四、結語

        學者很早之前就提出了立法需要完善這一點,但是在2009年對《保險法》的修改中,近因原則的問題上依然沒有進展。縱觀國內外對因原則研究的發展,學者們提出了很豐富的觀點。我們應充分借鑒英國這種判例法國家經驗,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

        通過在保險立法中對于近因原則予以明確規定,可以使保險理賠案件有章可循,充分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判決的統一。

        參考文獻:

        [1]李利,許崇苗.論近因原則在保險理賠中的把握和應用.保險研究,2008,2

        [2]梁鵬.保險法近因論.環球法律評論,2006,5

        第8篇: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范文

        (一)“銀保新規”出臺前存在的問題

        1.各方對銀保缺乏正確的認識目前銀行保險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分銷協議模式、戰略聯盟模式、合資新設模式以及金融服務集團模式。基于對我國的政策、經濟、文化、發展戰略和監管等因素的多方面考慮,在我國的銀保新規頒布之前,我國主要采用以分銷協議模式為主,其它模式輔助的形式。此種銷售方式,隱藏了銀保業務,使其沒有成為銀行業務的一部分,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也只是銷售渠道。并且,銀行的銷售人員對銀保產品的了解不專業,銷售也不存在激勵機制。我國的銀保合作沒有發揮其巨大優勢和潛力,沒有形成利益共贏,制約其發展。2.產品單一,缺乏創新我國目前在銀保市場上的產品種類繁多,但是區別甚小,同質化突出,在產品設計上也缺乏創新。分紅險作為我國的主要銀保產品,沒有自己的特點,收益不高,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不夠,并且與銀行的理財產品有一定重合,與銀行利益存在沖突。至于其創新,也只是將原有銀保產品做簡單修改,無實質改變,也沒有根據客戶的需要設計出個性銀保產品,所以沒有達到增加銀保產品競爭力的目的。此外,開發設計的創新也需要高額成本。上述原因導致創新力度缺乏,銀保產品又陷入同質化。3.業務操作上存在誤導我國銀行保險銷售模式主要采取的是駐點銷售模式。由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極易被銷售人員誤導,在產生糾紛后,消費者維權很難成功。而有的銀行為賺取中間業務手續費,會向儲戶推薦可能并不適合該儲戶的產品。不僅如此,一些保險業務人員素質不高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業內人士指出,業務員單方面承諾保證本金同時夸大收益,而在風險方面卻提示不夠,尤其是退保風險。誤導銷售長期存在,制約著銀保業務的發展,這也是我國出臺“銀保新規”的原因之一。4.監管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各種法律法規是銀保業發展的依托。只有在監管部門做出明確規定之后,銀保業務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出臺的政策文件明顯不完善:部門規章的權威性與約束力較低,無制度體系,比較零散,最重要的是無比較權威的法律來規范和引導銀保業務。“銀保新規”前的駐點銷售主要在銀行網點,由保險人銷售,但其履行銷售義務,卻并不承擔相應責任,使得責任義務模糊不清。

        (二)“銀保新規”出臺后存在的問題

        為了整治銷售誤導,重塑行業形象,2010年11月8日,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7日,銀監會和保監會《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監管指引》;2014年1月8日,銀監會和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4〕3號)。這些銀保新規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推動著銀保業務的發展。2010年的文件中取消了駐點銷售,分清權責,強化責任追究,避免了消費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2014年出臺的《通知》繼續堅持取消駐點銷售的政策,并且強化了對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的保護,還對銀行保險產品的銷售全過程都進行了詳細的規范。然而,這些規定也為銀保產品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政策出臺降低了銀保產品的銷售增量。在2010年底,我國頒布新規,致使我國銀保業走入低谷。新規的出現,使得保險人不能在進入銀行營業點銷售保險產品,而由銀行工作人員代為銷售。但銀行工作人員在保險方面專業知識匱乏并且又無激勵機制,這樣使得他們在銷售該產品時積極性很低,銷售成果不佳。就此,新規的頒布就負面影響了我國銀保業。我國新頒布的政策條款,有利于在長期規范銀保渠道,保持銀保市場秩序的穩定、積極推動銀保業務的創新,但它的消極作用在短期對銀行保險的影響仍在持續。

        二、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發展轉型的必要性

        第9篇: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商業健康保險;制約因素;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8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4-0087-03

        引言

        商業健康保險與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一起構成了我國最為廣泛的醫療保障體系。目前,健康保險市場主要呈現了兩個特點:一是業務規模增長速度快。據保監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健康險業務保費總收入已達到1 587.18億元,比上一年度的保費收入上漲41.27%,年均增長速度已經超過了我國國民經濟7.4%和保險行業的平均增長速度17.49%。二是健康保險的賠付率過高,導致我國多數健康險經營凈利潤為負的狀態。因此,商業健康保險處于一種機遇與挑戰并存的環境中。

        一、商業健康保險在發展中的制約因素

        (一)政策優惠力度不足,藥品理賠范圍有局限

        首先,我國的商業健康險的稅收優惠政策針對于企業和個人的優惠力度不足。我國對企業購買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工資總額中以5%的比例對所得稅利潤進行稅前扣除,這對企業來說允許的扣除的比例太小,因此企業沒有動力給員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而2015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對個人購買這類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按年均2 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的政策也明顯優惠幅度有限。因此,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急需財稅政策更大力度的支持。

        其次,商業健康保險藥品給付僅限于當地社保局規定的可報銷藥品目錄和醫療目錄的報銷藥品,所以對醫藥的賠付范圍跟社保用藥的賠付范圍是一樣的。對于社保內無法報銷的藥品包括進口藥品、特效藥品、輸血費用等,商業健康保險的用藥費用仍然需要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但是由于損失補償原則的限制,被保險人在社會保險給付過后,從保險公司獲得的給付范圍是有限的,這對于參保人就顯得缺乏吸引力。

        (二)與醫療行業數據難以共享

        目前保險公司獲取被保險人健康資料的途徑包括:健康聲明書、疾病問卷、病史調查、間接調查、健康體檢,但上述調查被局限在病歷資料上,保險公司始終無法獲取被保險人在各家醫療機構的真實診療記錄,這樣極易產生承保風險。

        健康保險的費率一般是依據過往的疾病的發生概率,再結合年齡、職業、既往病史等條件來確定的,所以它需要相關數據的積累。而我國的健康保險行業之間的數據也不進行分享,缺乏數據互動平臺導致了一些疾病的發生率、死亡率基礎數據統計不精確全面。因此,健康險保費費率、理賠率的核定受到影響。而且目前我國的醫療機構、保險公司各自有一套數據信息管理平臺,由于系統多、接口多、標準不統一,形成了大量的“信息孤島”,造成保險公司很難了解既往病史以及醫療費用的開支。

        (三)健康保險險種創新少

        健康保險因地域不同,人們所處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導致所患疾病的種類大不相同,所以健康保險費率應實行區域差別定價。但目前產品研發權都放在總公司,缺乏對健康險區域市場的調研,造成產品定位不清。目前銷售的產品中,仍以常見的重大疾病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為主,產品單一,例如缺少眼科保險的專科醫療保險、家庭護理、康復等服務的護理險,缺少針對特定人群的失能保險、門診醫療保險以及慢性病的保險。而且各保險公司淹沒在同質的產品中,產品差異小,市場有效供給不足,商業健康保險缺乏區別于社會醫療保險、具有代表性的、獨樹一幟的 “明星產品”。

        (四)保險公司專業化程度有待提高

        由于涉及生存環境、工作條件、年齡、既往病史、家族遺傳史等因素,經營健康險的技術含量和管理要求要更高。健康保險精算是極其專業化的工作,除了要考慮死亡率、利息率和費用率三個因素外,還要考慮疾病發生率、傷殘發生率、醫療價格、地區差異、家族遺傳史等多項指標,而且需要具有基于大數據統計的健康保險精算與核算技術。另外,經營健康保險的公司需要建立不同人群的健康險精算數據庫才能確保經營風險可控,但是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個全國性的健康數據庫,加之健康險的精算和核算人才十分匱乏,精算核算體系尚不健全,精算與核算缺乏專門的實務標準,因此健康保險精算與核算較為困難。

        (五)健康保險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

        首先,商業健康保險的道德風險問題愈加嚴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上:一是投保人的道德風險。投保人發現身體健康有異常時才去購買健康險,造成保險公司賠付金額和賠付率超出預算。二是被保險人和醫療服務機構的道德風險。對于已購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患有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后,面對不同費用的治療方案,被保險人往往會選擇需要更貴支出的醫療方案。同時醫院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會建議被保險人使用花銷大的治療方案,這就會增加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

        其次,市場風險。市場環境與價格的波動都會給健康保險帶來風險。醫療、藥品費用的不斷上漲,醫療新技術、新設備的不斷涌現都增加了健康保險的風險,保險公司無法控制醫療費用的價格,只能被動接受,導致醫療保險的賠付金額不斷上升。環境污染的加劇造成疾病高發,也使疾病保險賠付率上升。傷病護理價格的上漲、被保險人工資的增加都使得健康保險中的長期護理保險與收入補償保險賠付金額居高不下。

        最后,制度風險。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全行業健康險的賠付率為35%,居高不下的賠付率給各家保險公司帶來經營上的難題,而賠付率太高主要的原因是缺少有效的制度去規范醫療機構的行為,同樣一種病在不同的醫院治療花費的金額相差很多,過度治療、小病大治、隨意住院的情況屢屢發生。因此,建立相關可行的診療規范制度十分必要。

        二、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對策

        (一)加大稅收優惠力度,保證藥品診療目錄的差異化

        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框架內,建議財稅部門擴大優惠政策,包括:

        1.針對購買健康保險的企業客戶,應當提高企業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保費支出稅前扣除比例,由現行的5%提升至8%~10%;針對個人客戶,對個人購買大眾類綜合性商業健康保險的支出,從目前政策的在當年按年均2 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調整到全額扣除。

        2.對經營商業健康保險的保險公司,對于健康險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來降低它的營業成本,增加保險公司的經營信心。

        商業健康的藥品與診療目錄應該與社會醫療保險的目錄進行差別化設計,以最大限度地滿足被保險人需求。同時政府應擴大藥品目錄的范圍,由于目錄中一些利潤較低的常用藥很多藥廠已停止生產,取而代之的是更為昂貴的同類藥物,被保險人在目錄中可選擇的余地不多。為提高診療效果,擴大藥品目錄范圍是很有必要的,特別是一些病種唯一的治療藥物。另外,隨著新的藥品的不斷增加,商業健康保險的目錄需要及時更新新藥品,為投保人的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此外,住院津貼醫療險種在理賠時是按照被保險人的住院天數來賠付相應的保險金,所以健康保險公司也要和醫院在住院天數的計算方法上保持一致,避免被保險人獲得的商業健康險給付不夠醫療住院的天數,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建立與醫療機構的戰略聯盟,加大健康保險行業間的合作

        保險監管機構應該與衛生、社保部門合作,建立健康保險大數據的交互平臺,制定醫療費用標準以及共享的藥品目錄,消除壁壘,推進信息共享,建立安全有效的個人大數據醫療管理系統。

        第一步應推進保險行業和醫療行業、社會醫療保險的合作機制,鼓勵在衛生部門指導下各類醫療機構與在保險行業協會指導下的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保險行業應積極地與社保、醫療系統進行數據交換,整合社保和醫療系統的數據資源,運用計算機網絡,構建統一的網絡醫療數據平臺。通過這個平臺,收集社保部門、醫療機構、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的數據,共同建立一個公共的內容廣泛的數據庫。其中包含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態數據庫、疾病數據庫、醫療費用數據庫、藥品數據庫等等。利用這個數據庫,可以提高數據查詢、趨勢預測、醫療質量評估等服務,為醫療保險風險管控、產品設計、監管服務提供有效支持。

        第二步應深化醫療服務機構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戰略利益聯盟。擴大商業保險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建立被保險人健康資料庫,被保險人在醫療機構產生治療費用以后,治療費用能夠從社保、商業保險自動扣除后,再由被保險人承擔,減輕被保險人墊資的費用。保險公司也可從數據庫獲得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健康病史,減少承保風險。保險公司通過與醫療機構共享客戶健康檔案和診療信息,不僅可獲取被保險人的信息,有效降低賠付風險,還可以研發有針對性的產品,讓參保者享受更加完善和個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務。

        (三)加強對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創新

        保險公司在產品結構上,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調整:

        1.滿足差異化需求。保險公司應調整現有產品種類:一方面針對大眾客戶,設計滿足大部分人需求的低價格、寬范圍、低保障的保險;另一方面針對高端客戶,依據高收入群的需求,開發高端健康保險產品,滿足其個性化的追求。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在被保險人收入差異、性別、年齡、地區、身體健康狀況以及社會保障政策等因素分析的基礎上對健康保險市場進行有效細分,針對性地調整產品結構,為不同人群建立全面的健康風險的保障。

        2.提高病種覆蓋率。保險公司應開發專項醫療保險產品和綜合醫療保險產品。同時加快稀缺保險產品的創新開發,例如專科醫療險,保障型護理險,特定人群的失能保險和防癌險,盡早做到病種全覆蓋。面對市場上眾多的保險產品,如果保險公司能在產品差異性上體現出自身的核心競爭力,便很容易脫穎而出。

        (四)建立專業化健康保險管理系統

        首先,保險公司應該建立專業化的精算與核算體系,對策如下:

        1.由于健康保險是根據疾病的發生概率和疾病的平均治療費用來定價的,而且健康保險在產品設計、精算定價和準備金計算、提取等方面都需要進行專業化的運作,所以需要積累精算數據,加強精算評估,制定專門的健康保險精算實務標準是當務之急。

        2.針對健康保險業務,可以建立專門的精算報告制度。健康險的精算人員應在精算報告中對費率厘定、準備金計算、健康保險利源分析和償付能力分析等方面的精算假設、評估基礎、修正方法、計算過程和結果進行說明,最后由精算責任人簽字并上報保監會。

        3.保險公司在理賠環節需要合理評估客戶風險,需要審核保單狀態、保障責任、責任判斷和保險金的計算與給付。因此保險公司需加強賠付監測和業務分析,建立合理有效的保險核算體系,加快研發健康險專用的核保核賠管理手冊等專業技術標準。

        其次,保險公司應建立專業化的內部管理體系,由于健康險業務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保險公司必須進行專業化管理。應建立獨立的產品開發部門,來負責市場調研、險種開發設計、費率厘定、條款擬定。同時建立業務管理部,來負責核保理賠、保全等業務規則的制定、實施、檢查以及與醫院的合作和管理。進而提升健康保險行業的專業化水平,不斷創新和豐富健康服務方式。

        (五)提高風險控制水平

        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不道德的行為,有必要加快建立相關的防范制度,保險公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道德風險控制:

        1.建立各種信用制度,保險公司可以建立客戶信用評估體系,定期收集有關被保險人的健康信息,定期評估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

        2.健全公司內部管理機制,遵循保前驗標、雙人查勘定損、定期輪崗的制度,完善工作流程。

        3.完善健康管理制度,保險公司不僅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費用補償,還可以開設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慢性病管理、診療干預、藥品供應、老年護理等綜合性的健康服務,深度干預醫療行為,對客戶健康狀況實施全面管理。

        保險公司應及時更新健康保險產品,結合不同地區特點,確定保險責任范圍,根據醫療價格的變化及時調整保險費率與險種,保險總公司應給予省級保險公司健康保險的定價權,以適應市場的不斷變化。

        醫療機構應根據病種制定合理的診療規范,對同樣的疾病采用規范的治療流程與用藥標準,減少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支出。衛生管理部門還應定期前往各醫院進行隨機檢查,杜絕小病大治、隨意住院、過度治療的現象再次發生。保險公司應將健康保險賠付的范圍限定在規范的醫療機構,以促進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良性的互通發展。

        參考文獻:

        [1] 李航,孫東雅,張蕾,張俊興.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研究[J].中國醫療保險,2014,(9):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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