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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國;司法體制;司法權配置;審判效率;法官獨立
[中圖分類號]D93/9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1 ― 0031 ― 02
當今全球化趨勢要求我國不僅要有國家經濟實力,還要能夠融入國際社會認同的司法價值理念,這同樣決定著國家在世界舞臺上的地位。所以,認真研究和吸收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
一、中法司法體制比較
縱觀世界范圍內司法體制較為成熟的國家,法國與我國同為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有很多司法傳統的共性,在訴訟觀念上也有一定的相通之處,有著共同的訴訟傳統與訴訟心理,如兩國都存在職權主義訴訟結構傳統。所以,加強法國司法體制的研究對中國司法改革有現實的借鑒意義。
(一)司法權配置比較
法國司法權配置體現出司法權力的監督制衡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國檢察權對審判權的高效法律監督,以及法院預審法官對重罪案件的偵查監督。法國檢察官設置在法院內部,但卻獨立于法官,行使司法檢察權。這種設置方式獨具特色,以打破距離和部門限制的優勢更便捷的監督司法審判。我國審判權和檢察權分屬法院和檢察院兩個部門,在信息獲取方面存在不對稱現象,檢察機關不能實時監控審判機關的工作進度和審判結果。受制于部門行政管理、人事考核關系的局限,兩者的監督效率和效果也會大打折扣。二是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司法權的相互制約。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調度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裝強制力,這與我國公安機關強制偵查權不受限制體現出的偵查權獨大現象形成鮮明對比。我國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享有幾乎不受限制的強制偵查權,對于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搜查、扣押等措施可以自我授權、自行實施,逮捕乃至隨后的羈押也盡是由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法院無從介入。可見,我國司法權力更多的是注重配合而不是監督制衡。如: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二)審判體制比較
法國法院系統比較復雜,由三大系統組成:普通法院系統、行政法院系統及在兩大法院組織系統之外的爭議法庭和特別高等法院。通過對法國審判體制的考查我們看出,普通法院系統的設置方式提高了審判效率,突出了審判工作細化分工,強調專業性。尤其是設置眾多處理突出社會問題的專門法庭,如商事法庭、勞動法庭,均由非職業法官組成。職業法官審判組織也突出了分工的專業性,如:“初審法庭主要是調解民間糾紛和審理訴訟標的在5000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而警察法庭則是審理法定刑為2個月以下監禁或者6000法郎以下的違警罰金的刑事案件。”〔1〕行政法院系統主要審理行政機關和民告官糾紛等等。這種突出強調專業性的法院系統設置方式能夠提高審判效率,快速化解社會矛盾,最大程度實現司法審判的公平公正價值。
法國司法獨立性極高,尤其是法官獨立并實行責任制。審判方式一般是法官獨任審判,復雜案件時合議審判,不存在庭務會議、審判委員會、院務會議討論決定案件的情況。法國法官責任制更加凸顯了法官獨立性。為確保司法獨立,管理法官、檢察官,專門設立司法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能主要是和法國總統共同確保司法獨立,同時擁有任命、監督和制裁司法官的權力。
(三)法官教育和培養模式
法國國家法官學院是國家的法官基礎教育和繼續教育機構,為教育性事業單位性質的國家行政機構,所有法官都誕生于該校并接受終生教育。法官學院基礎教育的培養目標是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官。與注重實踐性的教育方式相適應,法國法官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實行以兼職教師為主,專職教師為輔,法官教法官的基本策略。它的授課方法是圍繞教育學員掌握審判專業技能,提高其職業素養和辦案能力。法官學院使法官的法律理念整體統一,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了法官的整體素質,實現了法官職業化、精英化。
我國法學教育因為學院層次不同而呈現多層次性,其師資隊伍、教學條件、培養規格、學習年限、課程設置和生源素質等諸多方面差別太大。我國司法考試本身存在的問題也不利于法官教育的精英化和職業化。成為法官需要統一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兩項考試,公務員考試的設置明顯反映了法官的“官”的身份強調,而體現“法”的司法考試由于內容和形式上缺陷畢露而難以承擔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選拔重任。
(四)司法行政體制比較
我國由于司法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級地方政權,憲法確立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無法實現。法國司法行政事務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由司法部和司法委員會對行政、人事統一管理,由最高司法會議充當紀律檢查委員會,而且法院系統所需經費均由中央財政統一保障。這些確保了司法獨立、司法公正的實現,避免了因為同級人財物管理而影響法院獨立、法官個人審判獨立。
二、我國司法體制改革路徑
(一)司法權力從分立配合走向監督制衡
我國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主體的司法權配置和運作方面的改革重點是從分立配合走向監督制衡。首先,針對偵查權獨大現象,應貫徹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嘗試建立偵查權檢警一體化,并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對強制偵查措施的實施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即使采取強制偵查措施也應注重比例原則。學習法國檢警一體化經驗,可以將公安機關中的負責治安管理的治安警察與負責刑事案件偵查的刑事司法警察分立,將后者按照檢警一體化的思路,劃歸檢察機關管理,在防止公安濫用偵查權同時,能夠讓檢警組合成為一個強有力的控方整體。同時,法院、檢察院有司法審查權,建立起司法權對偵查權的審查機制,利用司法審查原則,形成司法權對偵查權的制衡機制。
法院和檢察院建立聯系人制度,通過同級檢察院向法院派駐司法檢察聯系人的方式更好行使對審判行為的監督檢察。借鑒法國經驗,檢察院派駐的檢察官人事、財務關系仍然歸檢察院,不受法院控制。派駐檢察員有權旁聽審判活動、列席法院會議,并且對審判活動實行連續性監督,及時向所屬檢察院匯報檢察情況,以保證檢察權的有效實施。
(二)審判體制改革
審判效率的提高是審判體制改革的關鍵目標之一,正所謂遲來的公正也代表不公正。法國司法效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大量由非職業法官組成的專門法庭,這跟我國建立的大調解制度有異曲同工之妙。大調解制度就是為了分流大量基層法院無暇處理的案件。“所謂我國大調解制度,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政法綜治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調處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整合各種調解資源,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協調處理制度。”〔2〕其目的是將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其他各種調解資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借鑒法國對專業法庭的管理模式,對這些民間調解機構正確組織引導是目前的重要任務。
審判效率提高的同時也要注重審判公正的保障。審判公正性有賴于法院司法權內外獨立性,外部獨立主要指法院獨立于人大、行政機關和黨委部門,內部獨立性主要就是法官獨立。法官獨立在制度設計上需要多管齊下,關鍵環節是完善現行民主集中決策制度,健全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廢除院庭長審批或決定案件的制度。但是法官獨立帶來的自由裁量權濫用現象如何克服?有學者提出實行法官責任制。“法官責任制是在嚴格界定錯案范圍的前提下,追究主審法官的錯案責任,使法官的審判活動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對自己負責。”〔3〕實際上,法官獨立更需要法官自身素質的提高以及司法行政體制的深化改革。
(三)法官的培養路徑
法官培養路徑應該是普通高校的法律基礎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結合,實現法律教育的高質量和統一性,踏上法官培養的精英化、職業化道路。先由普通高校完成法律基礎理論教育,然后由高等職業院校承擔類似法國法官學院的角色,完成法官任職的職業基礎教育和繼續教育。因為從培訓方式上,法官職業培訓強調不同于古板的學院式授課方式,而是富有職業特點的獨特的培訓方式。高等職業院校辦學理念“工學結合”注重實訓,與法官職業教育方式有高度默契。具體來說:
首先是普通高校對法律基礎教育的完成。這個階段重點完成法官的素質教育任務。不僅是法律理論知識的掌握及個人法律能力的培養,更重要的是道德觀點的培養。法官的自由心證多是憑借法官的良心即道德觀念來判斷的,所以法官作為人的道德塑造更為重要。另外,法律信仰法律信念的樹立也是這一教育階段要完成的使命,不相信法律的法官不可能是一個稱職的法官,法律信念對法官來講就是一種人生的信仰。
然后由高職院校完成法官職業教育的培養。高職院校利用社會實踐基地,尤其是公檢法實訓基地的優勢,完成法官職業培養的目標。教學計劃大體分四個學期。第一學期,在企業、行政機關等司法機構以外的單位實習,通過增加社會認識理解司法工作性質。第二學期,在學校內對有關司法技能、業務知識及合作部門的業務知識進行培訓。第三學期,在法院、監獄、警察局、律師事務所實習并協助辦案。第四學期,專業化的教學階段,主要在學校和法院學習,通過教育培訓努力實現技能與理論結合。
(四)司法行政體制
我國的司法行政體制也應該實行司法機關垂直領導體制,法官的任免和管理應區別于行政公務員,凸顯法官職業化。財政經費保障方面,由司法部提出獨立預算,中央財政統一撥付。使法院在人、財、物方面脫離地方,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保障實現司法獨立。
〔參 考 文 獻〕
〔1〕 吳玲.法國司法體制〔J〕.中國司法,2005,(06).
謀略:新形勢新格局下的海事司法走向
“今后五年,我國將進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堅時期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上海也將迎來深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中心’的關鍵時期”,上海海事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趙紅在談到制定《五年發展規劃綱要》的背景與意義時認為,作為改革開放前沿和國際航運中心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為黨和國家中心工作以及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海事司法服務保障的責任將更加重大,需要通過頂層設計和科學規劃,進一步提高海事司法的戰略定位和服務層級,不斷完善法院工作的整體思路和布局,切實把握海事司法服務保障的著力點和切入點,更加積極主動地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以及上海的各項工作部署。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標。身處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上海海事法院不僅具有特殊的改革區位優勢和良好的法治環境,同時具有較高的海事司法國際影響力。隨著各項國家戰略在上海交匯實施,上海海事法院未來五年面臨的發展機遇將是前所未有的,挑戰也是前所未有的。在這一“‘落子當下、收獲未來’的重要戰略窗口期,需要我們妥善應對各種風險挑戰,謀定而動,順勢而為”,趙紅直言:制定《規劃綱要》,是為了給海事法院自身提供一個戰略性、前瞻性、導向性的行動綱領,更好地凝聚、提升、釋放內在的活力,推動上海海事法院持續創新發展。既有條件更有責任在推進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方面有所擔當有所作為。
探索:與國家戰略與目標對接的先行先試新路徑
根據“規劃綱要”,上海海事法院發展的總體目標是以“現代”、“創新”、“專業”、“智慧”、“透明”為特征,建成司法功能健全、司法公正高效、專業特色鮮明、人才基礎堅實、信息技術先進,能夠全方位適應服務保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經濟社會發展司法需求,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地位相匹配,與上海加快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要求相符合,國內領先、國際一流的海事法院,率先全面實現海事審判能力和海事審判體系現代化。
《規劃綱要》提出了未來海事法院兩個層次的發展目標,在總體目標的框架下,又從十個方面提出了海事法院發展的具體目標:一是服務國家戰略更有作為。二是司法公信力大幅度提升。三是司法國際影響不斷擴大。四是司法供給能力明顯增強。五是司法創新實踐持續深化。六是海事司法智庫作用彰顯。七是法院管理體系規范科學。八是信息化建設提速升級。九是隊伍綜合素質更加優良。十是司法協同網絡健全發達。
《規劃綱要》提出,五年發展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全面加強海事審判服務保障能力,特別是服務保障航運經濟建設的職能作用。創新完善海事糾紛解決機制,深化海事審判專業化建設,全力提升海事審判質效水平。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探索完善符合海事審判特點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加快信息化建設轉型升級,助推海事審判執行和訴訟服務水平不斷升級。積極打造海事司法智庫高地,推出更多品牌化、系列化海事司法智庫產品。大力推進學習型法院建設,弘揚司法文明和海法文化。著力建設高素質海事法院隊伍,積極構建支撐有力的綜合保障體系。而具體任務涵蓋十個方面共61項:第一方面是充分發揮海事審判服務保障作用。第二方面是創新完善海事糾紛解決機制。第三方面是著力提升海事審判質效水平。第四方面是深化海事審判專業化建設。第五方面是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第六方面是加快信息化建設轉型升級。第七方面是積極打造海事司法智庫高地。第八方面是著力建設高素質海事法院隊伍。第九方面是弘揚司法文明和海法文化。第十方面是構建支撐有力綜合保障體系。
推進:以深、高、實提升規劃執行力
據介紹,2016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五年發展規劃工作全面啟動,前期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基礎性調研,草案文本形成后在全院范圍廣泛征求干警意見建議,之后又以函詢、專家論證會等形式向上級法院、市人大、市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等22家單位以及多位航運法律界專家學者廣泛征求意見,并對所有反饋意見進行了逐條梳理,及時討論研究,前后形成18稿,不斷修改完善文本,最終制定了正式的文件。
趙紅院長認為,《規劃綱要》充分考慮了未來五年國家戰略布局和國際國內航運經濟發展趨勢,立足當前海事法院工作實際,積極融入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及上海經濟社會發展之中,體現了“深、高、實”三個特點:
一是在深化上下功夫。在總結已有工作成效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拓展海事審判對維護國家利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保障職能。以海事訴訟制度和審判機制創新為重點,不斷完善海事糾紛解決機制,豐富海事訴訟便民利民舉措。堅持把從嚴治黨、從嚴治院要求貫穿隊伍建設始終,以加強專業化審判隊伍建設為抓手,創新海事法官培養機制,打造高素質、復合型海事法官隊伍。準確把握海事審判發展的方向,樹立國際視野,積極推進海事審判精品戰略,在審判工作中積累經驗、提煉規則、指導實踐,切實增強海事司法的國際話語權。
關鍵詞:國家治理;現代化;法治建設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此后,在多種場合闡述了完善制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
一、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順應了人類文明發展的潮流
治理是當今世界文明發展的方向和趨勢。治理一詞古已有之。“治理”在13世界法國就已經出現。起初的意思相近與“統治、政府”以及“指導、引導”。到了17世紀和18世紀,治理是王權和議會權力平衡的討論中所關注的重要內容之一。但現代意義上“治理”則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末。1989年,世界銀行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問題的報告》中,明確指出“治理”就是“為了發展而在一個國家的經濟與社會資源的管理中運用權力的方式”。這是最早將現代意義上的治理概念明確引入到國家治理中來。1995年,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在《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的報告中對治理給出了定義:多種管理公共事務和個人事務方式的總和。它是一個協調不同利益集團利益后聯合作用的過程。既包括許多正式規則,也包括非正式的規則安排,只要人們統一意見。
縱觀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現代意義上“治理”一詞出現是經濟政治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第一,現代治理的出現是政府與市場關系演進的必然結果,是有關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制度安排。治理意味著20世紀后期以國家為基本依托的統治體系開始動搖。超越了生產場所的福特主義與福利國家的危機使得人們認識到,無論何種國家,要想實現國家發展,必須重新組合政府、市場和社會。第二,現代治理的出現是第三次工業革命的必然要求。與第一次、第二次工業革命傾向于自下而上的管理體制相比,第三次工業革命的組織模式將發生重大變化,其強調的是政府、企業以及民間社會團體的共同作用。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獨善其身,而必須建立一個網絡進行合作,共同制定發展藍圖。
二、法治建設是國家治理現代化重要保障
法治是現代政治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使國家權力受到限制和規范,公民權利得到保障的制度安排。法治是通過規則來完成國家治理,一個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則,人們對于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后果沒有預測,也使人們在社會中沒有安全感,沒有法治社會將無法走向公平正義。法治既是國家治理的方式,又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目標。國家治理必須保證憲法和法律在國家中的權威。
首先,法治建設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治理體系是管理國家的制度安排,包括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等的安排,是一套系統完整的國家制度。實際上這也明確了國家治理現代化與法治的關系。國家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由法律規定和保障的。另一方面,法治能力又是國家治理能力的具體體現。國家治理現代化也就意味著國家法治建設的現代化,國家法律法規建設和w制機制建設的規范化,程序化。
其次,法治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方式。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國家,采取著不同的治理方式。歷史證明,法治是治理國家最有效、合理的方式。是實現國家治理目標最基本的方式。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們之間的流動和交往越來越頻繁,人們之間關系越來越密切,同時觀念和生活方式也越來越多樣化,這就需要通過建立合理的法治體系來規范人們行為,減少社會沖突,維持人們之間和諧關系。
三、加強政治制度建設,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根本保障是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這實際上已經明確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方向和路徑。
推進協商民主發展。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獨特優勢。現代化的治理講求在民主基礎上尋求治理。進一步促進協商民主發展,能夠保證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得到保障,保持與人民的密切聯系,使黨的各項決策能夠更加規范化、科學化。對于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它是適應我國社會結構深刻變化、公民政治參與意識不斷發展而形成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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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市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工作,早在上世紀9O年代中期,就在依法治國方略指引下,以依法治市為總攬開始了地方法治化建設進程。20__年下半年,市委就已作出《法治__建設實施意見》。今年8月28日市委書記趙鵬在市第五次黨代會報告中指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營造安定祥和的社會環境。”“積極實施‘五五’普法規劃,全面推進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領域的法治化,通過五年努力,力爭使全市所有縣(市、區)建成法治合格縣。”“努力構建和諧__。”從依法治市的提出、組織實施到如今法治__建設的啟動,這告訴我們,我市地方法治化建設進程也進入了一個全面深入推進的新階段。
當前,我市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攻堅階段。這一時期既是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又是社會矛盾的凸現期。我們要進一步提高對建設法治__重大意義的認識。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切實加強法治__建設,才能為社會提供更明確的行為規則,使人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奠定社會和諧的法律基礎;只有切實加強法治__建設,才能更好地促進嚴格執法,用法治手段有效地降低和減少社會矛盾與沖突;只有切實加強法治__建設,才能加強對權力行使的有效監督,確保用權為民、預防腐敗;只有切實加強法治__建設,才能提高公民尤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觀念和法律素養,形成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辦事的良好社會環境,全面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一是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將貫徹市第五次黨代會精神、落實市委《法治__建設實施意見》作為大事來抓。研究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必須將法治__建設納入其中,既作為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目標,又作為其重要保障。在五年規劃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提出分年度的實施計劃。無論規劃、計劃,都要深入研究,理清思路,確立重點、抓手、載體和突破口等事項,不斷擴大參與度,提高實施效率,做到每年都有新思路、新舉措、新特色、新成效,將法治__建設真正落到實處。
二是要突出抓好“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這個核心和關鍵。堅持和促進依法行政,通過依法行政完善社會管理、促進社會有序運轉,是法治__建設的重點。全市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理念,變“政府權力本位”為“公民權力本位”,變“公民責任”為“政府責任”,牢固樹立遵法守法的行政意識。要按照職權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監督、高效便民的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完善行政監督制度,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切實做到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律業務培訓,實行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一律不得上崗執法,執法人員循徇私枉法、貪贓枉法、執法犯法的要嚴格依法懲處。集中精力解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將我市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把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落到實處。
三是要切實維護司法公平與正義。各級司法機關都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穩步推進法院改革,深化檢察改革,推進監獄工作改革,及時總結各地好的做法和經驗,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在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維護群眾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加強對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法官、檢察官遴選制度和評價體系,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嚴格規范司法審判行為,嚴格規范檢察執法行為,建立健全刑事執法與行政執法相銜接的制度,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健全司法糾錯機制,依法及時糾正司法過錯行為,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檢察院 河南信陽 464000
[摘要]作為社會經濟發展到相應階段的產物,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也逐步完善。伴隨社會經濟發展速度的不斷提升,因財富觀念的影響,部分人為獲取自身經濟利益,選取非法手段對他人財產進行侵占。尤其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呈現出社會經濟主體多元化的趨勢,該趨勢的形成不僅加劇了經濟關系的復雜性,更對司法行政系統的發展造成了極大的影響。為更好地體現司法公正,相關人員必須重視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加大財務會計管理力度,為推動司法事業發展提供可靠的保障。本文主要對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開展的重要性及提高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水平的建議進行了分析與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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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司法單位;行政;財務會計;司法公正;重要性;建議;監督
市場經濟發展中,法律對社會環境、經濟運行狀況起到規范作用,利用法律可對經濟活動全部行為進行有效調節,這已經成為市場經濟體系國家的重要體現。但伴隨21世紀的到來,會計行業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如何在法制化社會實現會計工作發展,對司法會計研究具有重要意義。2010年圍繞司法部總體工作開展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其主線為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的深入實施,堅持科學理財、依法理財,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發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并有利于司法行政各項職能的履行。在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中,應與司法行政工作需求及經濟發展水平相符,根據司法單位職能,依法樹立司法行政系統的社會形象。
一、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開展的重要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為確保司法單位長期、穩定發展,可通過資金科學、有效使用,才能確保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作為司法經濟管理活動,財務會計工作主要是對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反映、監督、分析。為推動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的發展,必須對其重要性進行研究,其內容如下:
1、正確的會計反映是確保司法活動順利進行的依據
會計反映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著司法活動能否順利進行。及時、正確、完整與全面為會計反映質量的重要體現,要求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中,必須重視會計反映的真實性,這也是會計作業發揮與司法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加強會計監督,是提高司法公正性的依據。通過財務檢查工作的大力開展,及會計監督工作的實施,可對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進行全面監督。
2、合理會計分析是確保司法活動順利實施的保障
分析評價司法單位財務狀況時,應對其財務狀況指標考核體系加以重視。該指標體系一般包含一個或多個,以此對司法單位財務狀況進行綜合反映。
3、會計參與決策是確保司法活動順利開展的前提
會計擁有司法單位財務活動的所有信息數據,和單位各個部門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基于此,可由單位財務活動全局或某個部門進行完善財務管理方法等相關建設性意見的提出。一般需建立、健全財務機構,提高會計基礎管理工作,加大財務工作監督、檢查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的高效性、科學性與規范性,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會計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為司法事業的進步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二、提高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水平的建議
根據司法部總體工作部署情況,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必須加大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力度,在科學發展觀的前提下,通過依法理財,提高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水平,為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及各項職能的發揮提供可靠依據。
1、按照《中央政法委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可利用調研、座談等方式,對各部門進行相關意見的廣泛征求。并與司法行政財務工作實際情況相結合,進行相關規章制度的編制,如《司法行政機關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開支范圍》等。與此同時,必須嚴格遵循國家發改委相關規定,開展司法行政系統債務調研活動,為提高司法財務管理水平提供有利條件。
2、增強經費保障能力。伴隨我國綜合實力的提升及國民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在司法行政體系政法轉移支付資金、法律援助辦案費及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等方面都增加了其金額,尤其是省級司法行政轉移支付配套資金得到了極大的提升。目前,大多數省、市級司法單位通過與所在城市具體情況相結合,制定了多項法規政策,如《政法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細則》等,以此為合理、合法開支提供了可靠保證,更為經費、物資裝備使用效益提升提供了強有力的依據。
3、做好預決算,強化預算執行,提高資金利用率。在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中,應重視預算控制及管理,確保預算編制的合理性、科學性,這也是部門預算編制精細化水平提升的重要條件。首先,通過強化預算執行,可對財務資金使用率進行有效提升。在相關措施實行中,可提高資金申請、撥款速度。其次,通過預算執行工作會議的召開,可在預算執行工作上統一各部門的認識,并進行預算執行管理工作要求、措施的提出,達到提高預算執行率的作用。再次,通過結余資金統籌安排力度的加大,可對結余資金主動消化。通常情況下,新增項目經費問題,必須優先統籌使用結余資金安排,實現財務管理水平提升。最后,通過編制部門決算、財務會計決算、國有資產統計報表等,完善司法行政系統,推動財務會計工作發展。
4、亞當斯的公平理論表明,公正評價、公正對待為個體要求。在司法行政財務管理中,必須按照公平原則,建立公平合理的財務管理機制,在財務會計措施實施中,應實現分配、決策過程公開化,以此對程序的公平性進行有效增強。因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人員之間具有密切地聯系,在完善司法行政財務管理制度同時,應明確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各個操作程序與行為準則,確定責任主體,對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做好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在管理制度完善地基礎上,為財務預決算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便利。
5、作為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會計工作人員素質高低對司法財務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如會計員工正式上崗后,業務培訓不足,無法適應工作崗位需要,將嚴重影響司法工作的運行與司法活動的開展,更無法將財務會計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除此之后,因不重視人員素質問題,導致大量違法違規操作行為的產生,為此,相關部門必須重視財務會計工作人員素質及業務判斷能力,將其終端責任全面落實。根據施工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財務會計體系的建立與健全,根據司法單位自身情況,進行財務會計人員的合理配置,確保其配置數量的合理性及業務素質符合司法單位需求。同時,在聘用會計人員時,要求其必須具有一定學歷及從業資格,并加大人員培訓力度。通過確立明確的培訓目標、建立合理的培訓計劃,提升財會人員培訓學習的積極性,并提升培訓效果的真實性、可靠性。
6、伴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傳統財務管理模式已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為此,司法單位必須準確分析行政財務會計工作需求通過財務內控方法的選用,對財務數據信息進行準確處理,并提高其時效性。為實現財務內部控制科學化、系統化,要求司法單位必須樹立正確的財務管理意識,加大監督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為司法事業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通過規范內部財務活動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才能將內部控制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處理。基于此,通過內部審計機構的建立,可全面檢測、評價內部控制系統各項內容,并能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處理及改善司法單位財務管理模式。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伴隨社會經濟增長速度的不斷提升,我國司法行政財務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有效提高,司法事業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其財務會計工作開展是否順利將直接影響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在建立與完善司法行政財務會計管理體系的同時,為提高資金使用率及提升財務會計工作管理水平。相關部門及人員必須重視司法行政財務會計工作,并根據司法單位具體情況,選取科學有效地管理措施,以此提升司法行政財務管理水平,推動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紀素芹.完善財務制度 加強預算管理[J].中國工會財會,2015(08)
[2]王守勤.夯實基礎 穩步推進 努力實現財務會計管理三年規范化目標[J].中國工會財會,2012(04)
[3]楊發勇.建立與公共財政體制相適應的我國預算會計體系及其改革問題研究[D].廈門大學,2006
[4]韋群林,張亦軍.論我國會計法律規范體系的建設與完善[J].重慶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02)
摘 要 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是政府投資的起始點,作為管理體制中最為關鍵的環節,它決定著政府投資項目是否能夠順利實施。西方發達國家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特點對于我國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 政府投資項目決策 法治化 監督體系
一、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概念
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是指決策主體依照法定的規范決策程序,在對可行性資料進行研究的基礎上,以理論為指導,采取綜合定性與定量方法,進行論證,對項目的根本性問題作出評判和決定,或者是分析比較各種建設方案并選擇確定最佳方案的過程。
二、西方發達國家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特點
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在立法、監管等方面有許多值得我國借鑒之處,具體表現為:
(一)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立法體系科學、嚴密、完善
在完善的立法體系下相關機構的運作法制化,有效地排除了人為因素或團體利益的干擾,進而保證了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
(二)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透明化、民主化程度高
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過程中,非常注重社會公眾的意愿和權益,社會公眾也對政府投資項目決策過程擁有很高的知情權。
(三)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咨詢系統健全
多數發達國家政府會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選擇和委托相應的工程咨詢公司為其提供咨詢服務,而且各環節的責任非常明晰,一旦出現錯誤,咨詢機構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程序規范
大多數發達國家和地區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嚴格高效,特別是對于立項申請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來說都必須經由政府及議會的雙層審批方能通過。
(五)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的透明度高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承包商、咨詢公司的選擇必須通過嚴格的程序,在公開的情況下進行。
(六)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受到嚴格的監督
多數發達國家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要接受多方監督,嚴格的監督機制既包括透明的操作程序,也包括嚴格的外部監督。
(七)注重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
發達國家非常重視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并且建立了合理有效的機構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的立法和人員培訓,以及通過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等手段來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
(八)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發達國家對于政府投資建設中的違規行為處罰非常及時并且相當嚴厲,而且會落實到具體的相關責任人身上。由于相應處罰使得違規者的違規成本很高,具有很好的防止違規的效力。
三、我國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問題分析及改革思路
隨著投資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定問題,研究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特點及其做法,對于實現我國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和合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意義。
(一)合理劃分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權限
針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權限劃分不合理、決策權限相互推諉及交叉等問題,應加快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統一協調機制,通過法律明晰各級政府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擁有的決策權限,各決策主體必須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使決策權力,不得擅自越位行使權利。
(二)嚴格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
針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不規范、透明度不高的問題,應將項目決策程序法律化,需注意:第一、從法律層面明確規定決策程序的相應順序,并嚴格按流程辦事;第二、決策程序必須合法,決策內容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審核;第三、加強項目后評價法律制度的建設工作。
(三)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公眾參與制度
針對社會公眾參與決策程度不高的問題,必須要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尊重社會公眾的權益、重視社會公眾的參與,其重點是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專家咨詢法律制度和聽證法律制度。
(四)加強投資中介服務體系建設
針對當前中介服務體系建設未達標的具體問題,需要深化工程咨詢機構改革,提高投資中介服務市場的建設進程。建立獨立于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部門的中介組織,對其實行資質管理,并健全和完善相關咨詢行業管理體制。另外,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也是加強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
(五)強化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監督制度
針對當前缺乏法律監督的問題,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監督法律制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法律監督,主要涉及:第一、提升監察、審計部門的內部監督執行力;第二、大力推行全體社會公眾的監督;第三、將政府投資決策納入司法審查的軌道;第四、逐步形成覆蓋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監督全程的專門化的法律法規體系。
(六)完善決策責任約束與追究制度
針對項目決策責任約束與追究不到位的問題,應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法律責任制度,綜合運用民事(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責任形式,使決策階段的相關主體在享受對等的權利和義務的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盲目決策與違法決策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總之,我們應該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盡可能采取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措施,來提高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效益。但同時也應注意到,發達國家己經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而我國還處于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不同的差異給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帶來了比發達國家更多的困難,因此,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同時,也應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社區矯正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 意義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745(2013)06-0164-02
一、審前社會調查的概述
美國是審前調查制度的“開山鼻祖”,其雛形可追溯到1840年,由“現代緩刑之父”約翰·奧古斯圖斯(John Augustus) 最先提出。后來伴隨著美國緩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與之配套的緩刑資格調查也得到不斷完善,到1930年,緩刑資格調查演變成為整個量刑提供判決前的調查,從而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審前調查制度(英美國家稱the pre-sentence report) 。審前調查制度是美國決定是否對有關犯罪人適用社區矯正的重要制度依據。
社區矯正這一概念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出現在我國的學術界,隨后在我國立法上也有了規定。并且在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頒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對于審前社會調查制度作了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托機關。” 雖然這一條款沒有明確提出審前社會調查這一概念,但是它的實質內容涉及了審前調查的規定。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是社區矯正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其順利實施的有效保障。通過審前社會調查,我們的目的是對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形成一個比較全面的客觀的評價,使法院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判決能夠建立在和犯罪人有關的、體現其再犯可能性的所有因素的綜合評價上,以降低社區矯正的適用風險,為預防犯罪和矯正罪犯提供科學依據。審前社會調查制度使社區矯正被提前到法院審判這一過程中,對于實現刑罰的個別化和刑法的公平、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審前社會調查的意義
目前,我國大部分省市都已經開展了審前社會調查的試驗工作,特別是那些社區矯正工作開展的較好的省市,他們的身前社會調查更是走在了所有省市的前面。通過這些省市的實踐,我們可以看到,審前社會調查工作的開展對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促進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實施,實現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1)有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實施
在沒有實施審前社會調查之前,法院對于被告人判處社區矯正僅僅建立在對于被告人犯罪行為以及悔罪表現,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官個人對于被告人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主觀感受的基礎上的,這是不科學的。社區矯正不同于有期徒刑等監禁刑,它一種非監禁刑,是一種社會化改造方式,它不是把罪犯關押在監獄中,而是把犯罪分子放到社會中去,由社區矯正機構對其進行監督、教育,改造。因此,社區矯正機構在這一過程中的責任非常重大,它就需要對被矯正人員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因人而異制定符合犯罪人的矯正計劃,才能更好的幫助犯罪人棄惡從善,重新回歸正途。但是,在沒有實行審前社會調查制度之前,社區矯正機構對于被矯正人員一無所知,從而就產生了矯正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使得社區矯正沒有實現應有的效果,不利于罪犯的再社會化。
而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實施則改變了過去的那種狀態,它提高了社區矯正的效果。實施審前社會調查,讓社區矯正機構在接收被矯正人員之前就對其犯罪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學習和工作狀況等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從而可以更好的制定矯正計劃,根據犯罪人的特性來實施適合他的矯正方式,幫助他重新回歸社會,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這就有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進行,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事半功倍,而且符合刑罰個別化的要求,能夠更好的實現刑罰教育、感化犯罪人,預防犯罪的目的。
(2)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
審前社會調查是由法院委托犯罪人戶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不受法院的干涉,因此就可以做到客觀公正的調查,并作出合乎實際的調查報告。以往法院在作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判決時只是依據自己對于案件事實的掌握以及法官個人的主觀意愿,因此就有司法擅斷的空間存在。但是,在實施審前社會調查制度之后,法院在判決前先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在司法行政機關全面而客觀地調查完畢后制作出反映現實的調查報告,然后法院依據調查報告來決定對被告人是否判處社區矯正。在這一過程中,法院的判決不再是隨意的、擅斷的,而是有客觀的報告為依據的,這使得法院在判決或裁定時更加客觀、公正、透明,因此,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腐敗的發生,有利于體現司法的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推動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
(3)有利于服刑人員的順利回歸和和諧社會的構建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為法院在判決時提供了客觀、可靠的依據,從而使那些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人可以在社會上服刑,切實把“那些不需要監禁、不適宜監禁或者繼續監禁的罪犯放到社區里,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有針對性地對其實施矯正,促進其順利回歸和融入社會”。
同時,審前社會調查制度通過對犯罪人所生活的社區的居民、鄰居、同事、朋友等人員的調查,明確這些人對于對罪犯適用社區矯正的態度,從而法院對于那些社區人員認同的犯罪分子判處社區矯正。把這樣的人員放入社區,社區的人員就不會強烈地反抗,就會更加積極的配合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監督被矯正人員,接納他們,從而有利于提高矯正的效果,有利于社區的和諧,對于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也有推進作用。
三、我國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建議
(1)調查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雖然《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規定了人民法院等需要調查被告人、罪犯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省市都是縣司法局再委托給下面的司法所來進行調查的。這就產生了較大的問題,即由于基層司法所人員的配備還不是很充分,它缺乏由專業人員來進行調查的條件,因此造成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不科學,結論不客觀、不實際,從而會影響法院的裁判,對被告人、罪犯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結果。或者即使是由縣一級的司法行政機關自己進行審前社會調查,也會存在人員方面的問題。畢竟縣一級司法局中這方面的專業人員也比較少,人力資源不夠充分,從而也會影響到調查結果的公正性。
從全國各個省市的實踐經驗來看,社區矯正審前調查報告在法院的裁判中的采信率還是很高的。如江蘇省在2007—2008年兩年間,社區矯正機構提供的10500余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評估報告在法院的采信率分別達到90%和85%;以上數據表明了法官對于審前社會調查報告是非常相信的,對它的意見是采納的。這些報告對于案件的結果來說意義非常重大,因此就更需要加強工作人員的素質。
要解決人員素質不高的問題,就需要我們在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培養審前調查方面的專業人才,提高整個隊伍的業務素質和能力。我們可以在招募人才時多注意吸收具有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背景的人才來專門從事審前調查工作,從而就可以提高調查報告的質量。同時,我們的司法行政機關也應該在平時多開展審前調查方面工作的專項培訓,以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使他們能夠完全勝任身前調查這項嚴肅而意義非凡的工作。
(2)審前社會調查缺乏獨立的執行機構
從目前的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程序來看,首先,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法院或其他機關的委托進行審前調查;其次,縣級司法局再委托基層司法所或者由縣級司法局直接派出工作人員或者再吸收一些社會工作人員或志愿者組成調查小組,然后去到目的地進行調查。由此可以看出,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接到委托之前是沒有專門的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機構的,只有在收到委托時才臨時組成調查小組,倉促進行調查工作。這樣的做法,由于工作人員在平時并不是專職負責審前調查工作的,具有不穩定性,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影響了工作的專業性和結果的公正性,不利于審前調查工作的順利展開。
因此,為了審前社會調查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為了提高報告的質量,為了提升工作的專業性,使得工作人員的業務既專又精,我們就需要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建立獨立的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小組或者類似的機構,從而才能保障調查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公平公正原則的題中之義。
參考文獻:
[1]王志亮:《外國刑罰執行制度研究》,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5月版。
2018年,我局按照上級公安機關和縣委、縣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了工作機構,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加強“誰執法誰普法”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專人負責,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推動普法工作有序推進。
一、開展法治宣傳數育活動
本著法治宣傳教育面向社會、面向群眾和“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我局于年初制定了《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方案》,把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單位管理和服務的各個環節,廣泛開展檔案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工作。
1.科學制定統計“憲法”普法規劃。從建立健全全家普法宣傳長效機制,努力營造依法治檔依法治統良好社會氛圍的客觀要求出發,認真總結普法工作經驗,
深入研究新時期普法工作的新特點和公安工作的新形勢,探索新形勢下普法宣傳的方法路子,加強普法宣傳力度。
2.開展會前學法。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了《公安局2018年度學習法律計劃安排表》,按時召開法律法規專題學習
,切實增強自身法治意識,提高依法履職能力。
3.積極開展各部門法律學習檢查活動。由分管領導組成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采取聽取匯報、實地察看、現場反饋意見的形式。通過檢查,有效增強了各部門領導干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不斷提高各部門法制水平。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普法隊伍建設
為了保證“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取得實效,我們注重健全完善各項工作機制,調動民警工作積極性,挖掘各方資源優勢,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普法教育中,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組織和發動各方力量,建立一支責任到人、任務明確的法制宣傳教育隊伍。
為了強化證據意識,縣局按照上級要求制定了《關于預防和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規定》,各執法部門認真組織民警學習《關于預防和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規定》,并在實際工作中貫徹落實,此舉不僅破解了司法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難以及非法證據證明難、認定難、排除難等現實問題,而且將會對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乃到司法體制改革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就當前而言,認真執行《規定》,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實現庭審實質化,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有利于促使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公共權力的廣大司法人員徹底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證據真實性、輕證據合法性”、“重證明力、輕證據能力”的陳舊司法觀念,牢固樹立“程序公正先于實體公正”、“證據合法性先于證據真實性”、“證據能力先于證明力”的司法觀念。同時,有助于引導審判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妥善處理法定程序與真實發現之間的矛盾,培育和堅持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司法習慣。這是實現庭審實質化、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在嚴格落實《規定》中,極大地促進了證據合法性問題的審查和裁判活動,使案件辦理和起訴、審判更加活躍、更加公正,這既是庭審實質化的內在組成部分,同時也為進一步就罪與非罪、罪重罪輕等實體問題進行實質化審理提供了便利條件。從而提升整個審判程序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本質上是以獨立的審判權對以公共利益之名發動的偵查行為和起訴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和對權利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救濟程序,它同刑事案件的實體審理程序一樣,鮮明地體現了權力制衡原則和司法最終裁判原則的精神。《規定》的有效實施,可以更好地發揮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預防、引導、制裁和救濟功能,從而促進審判中心地位的確立,更加公正地懲罰犯罪和有效地保障人權。
三、完善涉案財物管理,達到規范化、信息化管理
1、強化學習,提高管理水平。為了規范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工作,我局出臺了本局《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規范了涉案財物的管理,做到規范化、信息化。各辦案部門自覺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全面提高民警財物管理水平,縣局有針對性地就財物管理方面的知識進行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重點解決了基層辦案單位財物管理無序、管理責任不清以及如何保管、移交等具體問題。
2、建章立制,規范管理。按照上級公安機關對執法環節財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邊查邊改、邊改邊建的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建章立制。在執法工作中,對扣押和收繳沒收的涉案財物,嚴格按照有關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實行祥細的項目登記,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財物持有人當面點清,注明情況,列出清單,按涉案財物與非涉案財物分設臺賬,實行專人登記和管理,該移交的要及時移交,該上繳的要及時上繳,合法規范處理涉案財物。
2018年,我局在公安改革工作中,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相關要求,全面完成了公安改革任務。
灤縣人民法院劉占林豈延江韓寧
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寫入憲法和黨的文件的一個基本的司法原則。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實現需要很多要素,首當其沖的就應該是人的要素。筆者認為,應當改革我國法官現在的選拔模式,使法官的選拔適應司法獨立的需要。,
建國以來,我國的法官隊伍建設不斷取得進展,法官隊伍逐漸專業化、正規化,法官素質不斷提高。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官隊伍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民主法治建設、保障社會穩定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貢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分析我國法官隊伍現狀,應該說是不容樂觀的——法官隊伍雖然龐大,但素質不高,法官個體參差不齊——這是不爭的事實。主要表現在:一是單一型人才多,復合型人才少;二是經驗型人才多,知識型人才少;三是成人教育培養的人多,正規教育培養的人少。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國法官的選拔模式。我國關于法官的任職條件從建國到1995年以前,沒有具體規定。選任法官主要看政治條件,而對業務素質、司法能力的要求則相應不高。這樣的選任模式使眾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質,缺乏扎實系統的理論功底,難以形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問題習慣,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繼續學習氛圍。也許正是為了適應法官整體素質不高的狀況,防止素質較低的法官的心理肆意,便在法官之間人為地劃分了不同的行政等級,使得在審判中,不同等級的法官對案件的意見“效力”也不同等的怪現象,使本應獨立審判的法官,不得不屈從于等級有別的行政權,導致法官過于關注上級法院或本院“領導”的好惡,這無疑為司法獨立打上了行政管理的烙印,是與司法獨立、法官獨立背道而弛的。
基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要實現司法獨立和法官獨立,提高法官整體素質是極為重要的環節。而改革法官選拔模式,則是其中的關鍵因素,可謂勢在必行。
1、可供借鑒的當代世界其他國家主要的法官選拔模式
當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為了選拔合格的法官,對法官的選任非常嚴格,并且把法官人選的選拔和培養結合進行。
(1)在大陸法系國家,首先進行大學本科法學教育,然后進行司法實踐訓練。德國對法律專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分為完全不同的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理論上的培養,另一部分則側重于實務方面的訓練。要取得在司法部門任職的資格,必須通過兩次州考試,參加第一次考試至少要在完成七個學期的法律學習之后,參加第二次考試則必須是完成了30個月的實習或見習服務之后。在法國,未來的法官必須在大學讀完四年法律課程,大學畢業后還必須通過由政府主持的考試,合格者進入國立法官學校進行為期四個月的專業培訓,包括在該法官學校正式學習和在警察局、律師事務所、監獄及在巴黎的司法部這些部門中實習,接受細致的指導以深化具體的法律知識,這種培訓最終完成于司法試用期。
(2)在英美法等國家,絕大多數法官要從律師中產生。英國法學教育的宗旨,不是培養法學理論家和教師,而是律師。英國的律師培養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學習階段。學生通過3年法學院學習,通過嚴格考試,取得法學學士學位。二是職業訓練階段。由取得法學學士學位的畢業生提出申請,參加考試通過者再進入大律師公會所屬的四個律師學院學習一年,再通過考試后即可獲得其所在的律師學院授予的法律學位,成為大律師。三是實習階段。取得大律師資格后,必須到律師事務所跟職業大律師見習一年,由承訓的律師事務所根據學生見習期表現決定是否錄用。經過一定年限的律師經歷后,才能參加法官選任。美國法官的培養方式和英國基本相同。從法學院學習到律師再成為法官是一個具有嚴厲性和漫長性的過程,使英美法官具有優良的法律專業素質。
(3)在日本,對法曹(即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學者的統稱)的培養非常重視,有著嚴格的考試,錄用,培養制度。根據日本新憲法的規定,法學本科畢業生無論想當法官、檢察官或律師,都必須經過統一的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是各類考試中最難的一種,每年約有3萬人報考,只錄取500多人。考試合格者必須作為司法實習生進入司法研修所進行至少2年的學習,期滿經嚴格考試后,取得法曹資格然后根據本人志愿分別擔任助理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上述三種人一般要經過10年的司法實踐,才能被任命為法官。在這10年期間,他們必須重新回到司法研修所進行四次短期(最長4個月,最短7天)進修,以進一步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
2、改革我國現有的法官選拔模式
從上述國外的法官培養選拔模式可以看出,法官選拔的基本過程,基本上是法官人選首先必須經過大學系統的法學教育,然后經過嚴格的考試和長期的法律實務訓練,方可任命為法官。結合我國司法現狀,在三種法官人員的選拔培養模式中,筆者認為英美法系的做法更適合我國。我國法官的培養選拔,可以考慮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正規的大學法學本科教育階段。大學法學本科以素質教育為主,讓大學本科生系統地掌握法學基礎知識和法律的具體規定,同時也要進行職業技能教育,以適應未來法律職業的要求。畢業后,想做法官的,作為第一次篩選,必須考取律師資格。
第二個階段,從事律師實務階段。要想從事法官職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必須從事8年以上律師職業;法律專業研究生,必須從事5年以上律師職業;法律專業博士研究生,必須從事2年以上律師職業,從而獲得法律職業訓練。這樣要求主要是考慮一下因素:首先,從事律師職業都經過律師資格考試,因此所要求擔任法官的人,專業知識要求的起點一致。其次,通過從事律師職業,獲得法律職業經驗。再次,在我國,有“三十而立”之說,一般來說,人到30歲基本進入成熟期,從這個時候開始當法官,有利于保證案件質量,國外一些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基本上是30歲以上才能做法官。因此在我國從事法官職業的年齡應控制在30歲以上,以保證法官具有豐富的法律職業經驗。
第三個階段,從事法官職業階段。要從事法官職業,在經過規定年限的律師職業生涯后,還必須參加由最高法院組織的全國性的法官資格統一考試,再次進行篩選。考試通過者,方能任命為基層法院的助理法官,再經過3—5年的工作,經考核(考核應由上級法院結合法官所在法院組織進行)合格者,再任命為正式法官。上級法院的所有新任法官從基層法官層層選拔。要通過長時間的、嚴格的培養、選拔,來保證所有的法官都具有較高的業務能力和良好的職業操守。同時,要把法官職業設定為法律職業的頂峰,賦予法官崇高的社會地位,提供優厚的物質待遇。否則,誰都不愿意經歷如此艱辛的奮斗而成為一個普通的職業者。
之所以要經過三個階段才能成為法官,一方面是通過從事多年律師職業,有了較豐厚的收入,再做法官就有了較好的物質保障,利于防止受賄和抵御其他物質誘惑;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目前已具備從律師中選拔法官的條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培養了一大批律師,有的律師已從業二十年,從規模和素質上都能滿足法官選拔的需要。
3、加強對現職法官的培訓及繼續教育
我國法官法規定了法官的任職條件,但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現職的一些法官還沒有達到法官法規定的條件。據有關資料顯示,到1998年底,全國還有三成的法官沒有達到法官法規定的最低學歷要求。而目前不達要求者也仍然大有人在。那么,這部分人該怎么辦?筆者認為,對不合格的法官應區別對待。對50歲以下的,其他條件符合法官法規定的,要求其必須參加法律專業教育,取得大專以上學歷;50歲以上的法官讓其從法官崗位上退下來,從事法院行政、后勤工作;對那些既沒有達到大專水平,又有其他不符合法官條件的人,無論年齡大小,限期調出法院。應建立良好的現職法官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度,不斷提高現職法官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司法能力,確保法官法律知識的隨時更新。一般情況下,每年都應對現職法官進行不低于10天的輪訓,就新頒布的法律知識和司法解釋等進行學習,每隔三年應在國家法官學院或省級法官培訓中心脫產培訓三個月。所有經費由上級法院保障。
4、加大法官職業保障力度
法官是行使司法權的主體,法官在獨立審判、身份保障以及物質待遇方面的保障是十分必要和非常重要的。縱觀世界各國,凡是采取司法獨立原則的國家,都有著一套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一是要保障法官的獨立。保障法官的獨立包含兩重含義,即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外部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來自司法機關外部的諸如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以及其他社會勢力的任何形式的命令、指示和干涉;內部獨立是指法官在審判時不受來自法院系統內部的干涉。二是要實施法官的身份保障。主要包括法官的不可更換制,不兼職制和退休制。法官的不可更換制,即法官在任期屆滿之前,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彈劾更換,不得違背本人意愿予以免職、撤職、調任或者令其提前退休。三是要實施法官的高薪制。從世界各國來看,法官的高薪制是不爭的事實。之所以如此,主要目的是保障法官有較高的生活水平防止產生司法腐敗以及使法官這一職業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這對于司法的進步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因此,應當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實施法官高薪制。
5、我國司法改革的應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