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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有效實現行政目的而實施的非強制性行政行為,是對傳統行政管理方式和執法方式的重要變革和補充。司法行政指導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在其職責、任務和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基于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和政策,在司法行政相對方的同意和協助下,通過采取非強制性措施和業務性、技術性指點,實現一定的司法行政目的但不產生>!
司法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在管理與執法領域引入行政指導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轉變行政理念。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建立行政指導制度,改變過去管理就是審批和處罰的傳統觀念,樹立起管理就是引導和服務的新觀念,在實施行政指導過程中,更加注重與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交流和溝通,更加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愿和訴求,更加注重幫助行政相對人實現良性發展,自覺地將引導和服務作為日常管理的重要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切實將引導和服務當作義不容辭的責任。
2、有利于完善行政職能。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行政輔導、行政建議、行政約談、執法提示等行政指導,主動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出主意、想辦法、提建議,引導其合法執業,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規范自身行為。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執業活動中的突出問題,對其進行法律法規宣傳,幫助其迅速糾正錯誤。通過實施行政警示、整改告誡、案件回訪、案后幫扶等行政指導,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警示,責令其停止和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并實施督促整改和案后救濟措施,鞏固行政執法效果。將行政指導貫穿于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使司法行政職能進一步完善,行政管理能力進一步提高。
3、有利于促進共同發展。法律服務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能,法律服務工作的好壞與法律服務機構的發展程度有著直接的關系,因而司法行政機關與法律服務機構不僅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也是一種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將行政輔導、行政建議等納入司法行政管理的常規工作,引導法律服務機構樹立維權意識、品牌意識、信用意識,為法律服務機構營造一種有利的執業環境,促進法律服務機構健康發展,從而實現司法行政部門服務能力的提升。
1、輔導。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能和國家相關政策,對特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審批業務進行指導,并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就所涉及事項進行政策宣傳、政策解讀、政策咨詢等重點輔導。
2、建議。是行政機關根據本機關行政管理職能,在日常行政監管中主動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出主意、想辦法、提建議,引導其合法執業,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規范自身行為。
3、約談。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執業活動中的突出問題,采取集中或個別約談方式,對其宣傳法律法規、指出存在問題,幫助其迅速糾正違法行為。
4、提示。是行政機關根據群眾舉報投訴情況和日常監管數據信息,為有效防范某種違法行為發生,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宣傳、解釋法律法規,提前告知各項監管要求,提示、引導、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履行義務。
5、警示。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監督檢查過程中,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顯著輕微、無主觀故意的違法違規行為,通過適當方式警示其立即糾正錯誤,并告知其正確的規范和要求,而不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6、告誡。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案件查處過程中,責令案件當事人停止和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告知其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延續,違法違規后果進一步擴大。
7、回訪。是行政機關對本機關或下級行政機關查處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回訪,指導、幫助和督促案件當事人落實整改措施,鞏固行政執法效果。
8、幫扶。是行政機關對因主觀或客觀原因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有困難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督促整改和案后救濟措施。對確有實際困難或合理要求的,認真聽取理由并依法決定暫緩執行;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督導其迅速糾正,必要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推進行政指導工作的過程中,應當堅持自愿性、合法性、合理性、公開性、便民性等幾項基本原則,注意避免行政指導操作不當,造成違法指導、亂指導、行政不作為或者行政亂作為等問題的發生。
1、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以行政管理相對人自愿為前提,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自主選擇,通過說理性的溝通,使行政相對人認同和自愿接受行政指導,不得采取強制或變相強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不得因行政相對人拒絕接受行政指導而對其采取不利措施。
2、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與職能范圍內實施行政指導,不能任意地實施行政指導行為,所實施的指導行為不得違背法律精神、原則和規定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指導的依據、內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等信息應依法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一、法院行政事務科學管理的內容
法院行政事務科學管理的內容必須針對其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來決定。概括起來看,大致可分為工作秩序管理和生活秩序管理兩個方面。前者是根據法院內部各庭處室工作人員所擔負的職責,建立起一套保證各項工作高效運轉的運作機制,如院務會議和庭務會議制度,崗位考績規定、開庭規則等。從而明確工作原則和職責,規定工作要求,理順各方關系,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后者主要是建立一套確保法院干警正常生活、活動的秩序,拓展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生存空間,以解除法院干警的后顧之憂,激活工作積極性。簡言之,就是通過健全和實施一整套法院行政事務科學管理辦法,把事無俱細、緊張無序的行政事務納入科學規范、循序漸進、良性發展的軌道,從而確保各項審判工作的優質高效進行。
二、法院行政事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從一般意義上講,科學管理要遵循民主原則、科學原則和高效原則,它不僅要求管理體制、管理方式民主化、科學化,管理人員知識化,管理手段現代化,還要求以盡可能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物質消耗,取得盡可能大的效益。法院行政事務科學管理作為法院科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除堅持現代管理的一般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效率、效益和質量原則。這三者的統一是一切管理的共同目的,也是權衡管理是否有效的基本標準。人民法院的行政事務科學管理要體現效率、效益和質量,就要在對人的管理上著眼于調動人的積極性,做到人盡其才;對物的管理上著眼于物盡其用;對錢的管理上講求錢盡其利。
服務至上的原則。法院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服務于審判工作,為審判工作提供輔助與保障,因而法院行政事務管理工作附屬性特點明顯,尤其隨著審判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這一特點愈加突出。同時,審判功能的實施對司法行政有一定的依賴性,因為每一項審判活動離開司法行政的作用都是無法進行的。因此,在服務、介入、支配、依賴關系之下,行政事務管理與審判工作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以避免干預審判之嫌。
創新開拓原則。法院諸方面的改革均是大膽有益的探索,其目的就是要革除審判工作中存在的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弊端,使各項審判工作趕上時代的步伐。因此,以審判服務為中心的法院司法行政干警要跳出“安于現狀,無過便是功”的圈子,擺脫陳規舊習的束縛,進行創造性思維,敏銳的發現問題概括地提出問題,靈活地解決問題,超前提出具有新穎性或者改進性的見解,使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充滿生機和活力。
個體優化原則。法院行政事務管理工作從廣義上講,是由法院各級領導、司法行政干警共同承擔的,從狹義上看主要是靠法院司法行政人員擔負的。尤其在法院司法行政體制改革迫在眉睫、強化法官中心觀念、壓縮司法行政人員數量的新形勢下,要建立一支高素質,擔當優質高效為審判工作保障服務的司法行政管理隊伍,就必須優化司法行政人員的個體素質,其方法途徑無外乎嚴把入口、疏通出口、崗位練兵、優化組合、篩選更新等。
科學求真原則。為了適應法院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使法院行政事務管理工作達到快節奏、高效運轉的目的,就要把系統論、信息論、控制論和矛盾論的原理用于指導行政事務管理之中,在繁忙中理頭緒,被動中爭主動,緊張中求有序,忙亂中求準確,前進中找規律,從而把握好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與審判工作的臨界點,與法院工作的最佳結合點。
三、法院行政事務科學管理的基本途徑
1、改革機構,理順關系。
勿庸諱言,法院現行司法行政機構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機構重疊,職責不明、人浮于世、被動應付、推諉扯皮,質量和效益不高等問題,糾其主因,是各級法院司法行政機構體制較為混亂,上下級法院之間、同級法院部門之間關系不明所致。因此,一要改組法院系統的司法行政機構,建立全國性的、統一的司法行政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二要改組各法院內部的司法行政管理機構,建立單一的司法行政機構,對人、財、物實行統一管理,從而消除政出多門、責權不明、效率不高的弊端。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2、優化人員、科學管理。
法院現有從事行政事務管理工作的干警,大部分是勝任工作的,他們忠于職守,樂于奉獻,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務等方面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從而保障了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但也有少部分司法行政人員素質低、成份新、不思進取、不安心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的現象。而司法實踐中也的確存在重審判業務輕司法行政,重視培訓法官的司法技能和法律知識,輕視對司法行政人員的培訓,法官與司法行政人員政治待遇不平衡等問題,我們應將司法行政人員分開管理,適用不同的管理規則,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人員職業化。要嚴把司法行政人員的入口,積極吸收既懂法律又善管理的高素質人才,充實司法行政隊伍,杜絕把審判部門“兩不”人員照顧性地安置到司法行政崗位的錯誤做法。同時應象重視培訓法官那樣加強對現有司法行政人員的法律知識和微機操作、行政管理等技能培訓,建立一支充滿生機的司法行政隊伍。
3、建章立制,形成體系。
科學管理必須通過規范制度這一載體來實現。目前法院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很多,除了最高法院、省法院出臺的規定外,各地法院還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并實施了一批管理制度。結合當前法院體制改革實際,應重點建立以崗位目標責任制為核心的考績機制,工作運行、監督制約、后勤保障、隊伍管理等機制也必須予以配套完善,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法院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條不紊地進行。
4、適時調研,服務決策。
法院司法行政人員在優質高效地完成行政事務管理工作的同時,還要通過行政管理實踐及時準確地為領導管理決策提供帶方向性、全局性的信息和建議;認真負責,有預見性地為領導決策收集信息,及時提供方案、資料,協助院領導抓好督促落實工作;決策實施過程中,注意收集反饋意見,搞好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出補充完善措施,當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5、科學預見,超前工作。
一、更加注重機制建設,進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意識
1.積極轉變行政執法理念。將以人為本、注重疏導、加強服務的執法理念切實融入到日常執法工作之中,努力提高執法水平,消解執法沖突,減少矛盾糾紛。以民主評議、開門納諫等方式,加強對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評議考核,提升群眾滿意度。
2.健全司法行政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事項的集體討論制度,把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策作為重大決策過程的必經環節,促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對在司法行政管理中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通過公示、舉行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3.完善行政執法制度體系。健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審查等制度,形成一整套覆蓋行政執法全過程的制度體系。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及時查處和糾正執法人員在執法中的過錯行為。
二、更加注重行為規范,進一步提升執法規范化水平
4.加強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建設。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完善執法標準化管理制度,做到主體規范、程序規范、實體規范、文檔規范。嚴格要求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嚴禁未取得執法證者從事執法行為。完善執法裁量基準工作,規范自由裁量行為,確保同案同處理。
5.加強行政執法檢查工作。采取日常監督和定期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檢查。按照《市司法局執法考評辦法(試行)》、《市(縣)、區司法局執法考評細則及評分標準(試行)》要求,認真做好年度執法考評工作。加強局紀檢組監督,實現執法監督經常化、制度化。
6.進一步規范律師、法律工作者執業行為。改革誠信質量制度,建立成熟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精干高效的專業化隊伍。加強法律服務行業誠信文化建設,以優秀的法律服務行業文化促進法律服務市場繁榮發展。建立法律服務行業紀律檢查監督體系,打造“陽光法務”。
7.加強依法行政外部監督。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發揮好新一批行風監督員作用。進一步暢通監督渠道,開通司法行政監督電話,及時處理好市公共法律服務網局長信箱和寒山聞鐘論壇涉及司法行政的投訴建議。認真做好工作,及時告知相對人處理結果。
三、更加注重基礎建設,進一步提升執法能力
8.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關于市貫徹〈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規定〉的實施意見》要求,認真落實規范性文件審查報備制度。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本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和廢止,切實解決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關鍵詞】法醫鑒定;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R8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517(2009)12-0087-01
1法醫鑒定中存在的問題
1.1鑒定時機不適時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因此在進行活體檢驗鑒定時,必然存在鑒定是否適時的問題。
1.2檢查不全面在活體損傷檢驗鑒定中,作為一名法醫除對一般臨床檢驗方法應較熟悉了解外,對需要做的特殊檢查也應有所了解。尤其要掌握對同一種損傷,多種檢測方法之間有什么關系,哪些只能作為參考,哪些在臨床診斷上意義不大,哪些可以作為診斷的依據。只有這樣,遇到具體傷情才能得心應手。
1.3不加分析運用醫學資料在法醫臨床檢驗中認真審查臨床醫學資料,去偽存真,正確運用資料是至關重要的。首先對資料真實性要全面仔細審查核對,看各項材料之間能否互相印證,從而發現有無疑點。對于醫院的臨床診斷,要根據傷者的臨床表現,治療措施、損傷的轉歸情況,結合客觀檢查,進行綜合分析。在活體檢驗中有的法醫同志,不仔細審查病歷資料,只是簡單的照抄。不加分析運用醫學資料,不負責任地簡單作出鑒定結論,必然會影響損傷程度的正確判。
1.4司法鑒定中仍然存在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現象,造成鑒定結論打架、久鑒不決等問題新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個人委托司法鑒定的限制已經完全取消,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司法鑒定機構委托鑒定。這樣不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司法鑒定秩序混亂、多頭鑒定、重復鑒定、鑒定結論打架、久鑒不決等問題,反而會愈演愈烈。
2相應對策和建議
2.1建立健全各項司法鑒定管理制度首先應實行司法鑒定機構獨立法人制度,讓司法鑒定所及司法鑒定人從醫學院校、醫院中脫鉤,司法鑒定人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后,他的醫師執照就應該同時被吊銷,沒了退路,他才會兢兢業業做好鑒定工作。司法行政機關擔心讓司法鑒定機構成為獨立法人后,鑒定機構可能會只注重追求經濟效益,不利于對其管理。但從根本上說,醫院也是追求經濟效益的,讓鑒定機構成為醫院的一個科室并不能達到上述目的。從其它類鑒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性質來看,這些機構大部分都是獨立法人,因此,法醫類鑒定機構實行獨立法人制度也勢在必行。加強對鑒定機構的管理,關鍵的問題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比如,要建立健全資質評估、鑒定質量評估、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投訴受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司法鑒定啟動機制、運行程序、鑒定人出庭質證等制度。
2.2正確區分司法鑒定和舉證鑒定司法鑒定有以下特點:①司法鑒定是從立案以后到結案以前進行的;②司法鑒定是由當事人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后啟動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的;③司法鑒定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④送鑒材料是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認定的;⑤人民法院對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的鑒定資質負有審查義務,對鑒定過程負有監督義務。由此而得出的鑒定結論才屬于證據種類中的“鑒定結論”。對于這種鑒定結論,任何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則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即“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①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③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技術咨詢、技術審核工作管理規定》,是否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及啟動何種程序,應交由司法輔助工作部門進行技術審核。
2.3制定統一的鑒定標準、條文釋義和收費原則從有關方面獲知,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已召集全國25位專家,審議通過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等5個標準文本,但何時能正式出臺這些鑒定標準目前尚未可知。同時應盡快成立國家級司法鑒定委員會,由該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對已出臺的鑒定標準進行條文釋義。因為各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不同地區的鑒定機構,其運行成本也必然差別很大,不宜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收費標準,但國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一個統一的收費原則,具體的收費標準由省級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報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由于司法鑒定帶有明顯的壟斷性質,各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在制定具體的收費標準時,應該采用聽證會的形式,既要照顧到鑒定機構的利益,又要照顧到當事人的利益。同時還應該建立健全鑒定援助制度,對于那些特別困難的當事人減免鑒定費。
參考文獻
[1]劉軍,高玉霞.關于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倫理思考[J].中國醫學倫理學,2001,1(5)
關鍵詞:法院;法官;分類管理
一、我國法院人員單一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弊端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工作人員除了核心主體法官之外還包括書記員、法警、執行員、行政后勤人員,部分試點法院還存在法官助理。對于各類人員實行單一的行政化管理是我國法院人事管理的傳統模式,即院長之下設立若干中層部門,實行院長、庭長、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三級縱向管理,一級管一級,層層請示,層層匯報,層層負責。單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現實中產生了諸多弊端,影響了司法權的正常行使,極大地制約司法制度的發展。
(一)司法獨立受到影響
由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存在,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受到限制,無法實現真正的司法獨立。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之上有若干級別的領導干預或制約著,如審委會、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有的法院還出臺內部規定,判決書一律要院長、庭長簽發,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經過審委會討論等等。正因如此,法官們必須順著領導的意圖或思路辦案,否則判決書簽不下來,左右了辦案法官,實際上剝奪了法官獨立的審判權。此外,由于法院人、財、物管理權限受到行政機關的限制,行政官員依此對法官施壓的事例也屢見不鮮,也極大影響了法官獨立審判權的行使。
(二)各類人員配備比例失調
單一的行政模式管理造成了法官沒有獨立的員額限定。由于法院的編制是統一使用的,一部分書記員通過司法考試后轉為法官,而他們占用的政法編制數卻不發生變化,這使得法院無法招錄新的人員,從而形成了法官數遠遠多于書記員數的不協調比例。由于比例失衡,使得法官要分散精力處理很多本應由書記員完成的司法事務性工作,同時書記員由于事務繁多,常出現審判文書未校對、案件統計不準確等失誤,影響了審判的質量。
(三)影響審判效率
司法權行政化運作,使得司法審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界限不清、職能混亂,法官除了進行司法審判工作之外還需要從事大量與審判工作無關的行政工作。這在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等具有行政職務的法官身上表現尤為明顯。大量法院的院長、副院長都已不再獨立受理案件,庭長、副庭長也相應減少審理的案件數。在大多數法院還存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這些具有豐富審判實踐經驗的資深法官卻受困于繁重的行政事務,對于司法系統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
另一方面,從審判工作本身來說,由于前文提到的書記員等輔助職位的缺乏,使得法官在辦理案件的同時需要從事一些事務性工作,如收集證據、庭前調解、送達文書、申請司法鑒定、審判文書校對等等。這些工作使得法官無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需要專業性的審判工作中,從而極大地影響了審判效率。
二、法院人員的合理化分類
根據目前法院從業人員的職責和性質,筆者認為可以將法院工作人員大致分為三類: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及行政后勤人員。
(一)法官的界定
法律借助于法官降臨塵世,法官實際上是法院的核心。根據我國《法官法》的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也就是說法官的最主要工作就是“行使國家審判權”。但是,我國目前相當數量的法官并未從事審判工作,而只是掛著“法官”的虛名從事其他工作。實行分類管理,應當要嚴格法官隊伍的界定標準,只有實際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才能被任命為法官。對于法院領導可以區別對待,部分由于“審而優則仕”的可以繼續保持法官的資格,但是應當規定其每年的辦理案件數,充分利用其審判業務精湛的優勢;而另一部分始終未從事過審判工作,沒有審判經驗的則應取消法官的資格。
(二)司法輔助人員的界定
司法輔助人員是協助法官開展司法審判工作,并具有部分法律規定的司法權力的人員。包括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司法警察。
法官助理是指在審判活動中從事輔、事務性、技術性工作的法院人員,其工作包括庭前準備階段的程序性事務工作和開庭審判階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務性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已經開展的法官助理試點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在其基礎上加以推廣運用。筆者認為,法官助理應當是其他法律從業人員向法官過渡的一個很好職位。
書記員是在法官的指導下,專門負責辦理庭前準備、庭審記錄、卷宗裝訂等相關事務性工作的人員。書記員與法官助理的區別是書記員職責的行使不需要眾多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而只是一些案件流程中的程序化工作。
執行員就是代表人民法院具體行使強制執行權,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使生效的裁判文書得以實現的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員的職責主要是主動地實施執行行為,通過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實現已經確認的權利。
法院司法警察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可以使用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維護審判機關的審判、執行秩序,保障法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人民警察。其擔負著值庭、押解、看管、送達、執行死刑等職能,并參與對判決、裁定財產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實施。
(三)行政后勤人員的界定
行政后勤人員是指在法院中從事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預算的執行、財務管理、機關建筑維修、交通工具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人員。對應目前的法院相關部門,具體指法院領導、政工、紀檢、黨務、辦公室等科室的工作人員。這類人員不直接參與司法審判業務,但為法院體系的正常運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
三、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模式的構建在對法院人員進行正確分類的基礎上,對于不同類型人員構建不同的管理模式是分類管理制度建立的核心機制。
(一)人員錄用分類管理
目前,法院在人員錄用上主要是通過人事部門組織的公務員考試統一錄入。在錄用上雖然體現出公開選拔,平等競爭,優勝劣汰作用,但忽略了法院工作人員,特別是法官的特殊性。
分類管理模式下,對于法官應當有更嚴格的職業準入要求。
雖然目前《法官法》已經規定了初任法官需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從事一定時間的法律工作,同時要參加任前培訓結業后才能任命,較《法官法》頒布之前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這種模式仍然是從已通過公務員考試的人員中選任,而很難吸引具有深厚法律功底的其他法律從業人員充實到法官隊伍中來。筆者認為,在法官錄用制度上應當有更大的改革,在原有法院工作人員選任法官的基礎上,探索公開向社會招考法官的制度。向社會公開招考法官應當側重于考察招考人員的法律實際運用能力和良好的職業修養。 對于司法輔助人員的錄用可以參照《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中對于書記員錄用的相關規定,采用聘用制形式招考,這樣可以使法院人員形成良性流動,也促進相關人員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此外,筆者認為,司法輔助人員中的法官助理應當由政法編制的正式人員擔任,其錄用條件需要相對嚴格。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官助理所從事的工作將行使部分的司法權力,與審判工作息息相關,因而需要有較高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思維能力;二是法官助理如果通過一定的見習階段之后,可以選任其中較優秀的升任法官,因而在其錄用時就應當符合法官任命的基本條件。
行政后勤人員的錄用則可以沿用目前公務
員招考的方式,即采用由組織部門統一公開招考,擇優錄用的方式。
(二)福利待遇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應當從優謀劃各類人員的福利待遇。目前我國法院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很大程度上依賴的是其行政級別,忽略了司法工作特殊性。這使得部分法官千方百計地為提高自己的行政級別而努力,從而出現了許多法官要往上級法院調動或調出法院系統的情形,不利于法官隊伍的穩定和發展。從世界范圍來看,許多國家都對法官實行了不同于一般公務員的單獨的職務和工資序列,法官整體享受高薪,法官的工資高于一般公務員和警察。因此,實行人員分類管理,應改革現行法院工資制度,建立與法官等級制度相配套的單獨的法官工資序列,以法官職務和等級作為確定法官工資待遇的基本依據,并完善法官等級津貼制度,其他法院人員則享受相應的司法津貼。改革后的職業法官工資水平總體上應略高于法官助理。對于法官助理與司法行政人員,可按略高于公務員的工資標準確定工資報酬,從而體現司法公務人員的重要性。對于書記員可參照公務員工資制度執行。司法警察可按人民警察工資標準執行。司法技術人員的工資可以參照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執行相應的技術職稱工資。
(三)考核晉升分類管理
對各類人員的職務任免升降均通過分類考核進行滾動管理,及時調整。法官根據法官業績考評標準進行考評,主要是綜合考評法官的審判技能、審判質量、審判效率、審判效果等內容。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的考評可以由所服務的法官或所在庭室的法官集體進行考評。對于司法警察則按照保障服務審判工作要求進行考核。此外,對司法行政后勤人員主要考核服務審判工作情況和崗位職責規范情況,同時可以輔以運用一般的公務員考核標準。考核結果將作為獎懲、培訓、升任、免職、降職、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
此外對于法官,應當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等級體系。目前我國的《法官法》規定“法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高級法官等級選升標準(試行)》、《關于法官等級評定及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人民法院法官等級評定申報審核工作規程》等文件的規定及各級法院的實務操作,法官等級的評定僅與工齡、行政級別有關系,這分割了法官等級與審判能力掛鉤的原則。因而需在完善法官業績考評體系的基礎上修改法官等級晉升的依據。
(四)日常工作分類管理
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不能獨立就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官。因而在法院的日常工作管理中,需要保護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獨立審判權,特別是行政領導,不能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干預法官審理案件。司法輔助人員應授命于所服務的法官或法官群體,按照有利于審判工作開展的職責為法官提供司法輔助服務。對于行政后勤人員則可以參照行政管理的相關內容管理,對其日常工作進行指導、糾正。
四、結語
“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但由于我國現行單一行政管理體制中存在的權力配置弊端,我們的法官們并非處于“帝國王侯”的地位,相反審判工作處處受制于司法行政工作。分類管理模式的推廣,是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重要一步,通過分類模式的建立,必將使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更加科學化、合理化,從而進一步提高法院的司法服務能力,為建設我國法治社會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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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如何更加有效的規范、管理執法執勤用車,實現車輛調度、管理的科學化、經濟化,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司法形象、創造社會效益,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車輛管理水平的高低,服務質量的優劣,不僅事關各項司法程序性工作能否正常運行,還隨著因網絡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影響著法院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一、公務用車規范管理存在問題
(一)公車私用問題。根據國家關于公車使用的相關規定,只有高級別領導才能配備專車,其他公務用車只能用于公務活動,不能為某個人長期控制、使用。但在實踐中,大量基層機關公車“專車化”情況嚴重,公車支配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甚至公車司機也會“公車私用”,三分公用,七分私用,公車費用居高不下,卻由“私用”大量擠占“公用”資源,“公用”時反而乏車可用。
(二)效率低下問題。即如上世紀計劃經濟時代,在我國現行公車甚至行政“公共財產”“粗放式”管理體制下,大投入、小收益、高消耗、低效率等現象極其嚴重。普遍存在“多人采購,無人管理;多人使用,無人維護”的“大鍋飯”現象,部分車輛利用率低,資產閑置,存在嚴重的人為或自然加速損耗問題。
(三)成本偏高問題。車輛的運行、維護成本主要包括燃油費用、通行費用、修理費用和配件更換費用。在燃油費用管理環節,無論是現金支付還是油卡支付,都不能夠杜絕公車駕駛人員虛報耗油量套取油款的問題;在通行費用管理環節,高昂的路橋通行費是造成公務用車消費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在修理環節,同汽修廠私下勾結,夸大、虛報、謊報修車費用,人為提高了公務車的維護成本;在配件更換環節,高檔裝潢、過度保養、頻繁更換內外飾,也成為公車腐敗的主要手段。
(四)難于監管問題。由于公車主要用于公務出差所用,在外行使階段由誰來開,開向哪里,經由哪條路、用后停放于何處都極難監管。雖然部分機關制定了一定的規章制度和章程,但制度訂立和制度執行之間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也大都缺乏處罰細節、方法,制度實用性、操作性不強。
二、公務用車規范管理原因分析
(一)缺乏制度保障。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需要行政法規等法律政策作為保障,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對此并無統一、具體、有操作性的法律標準和嚴格行政管理制度。各機關自行制定的管理規定也失于概念化、抽象化和宣示性,缺乏具體的管控和懲治標準。
(二)缺乏財務監督。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往往失于管理粗疏、結果管控重于行為管控的弊端。公車財務支出中缺乏必要的預算、核算和審計,在公車采購、維護、運行各項成本中,普遍存在財務監督乏力的情況。
(三)缺乏公眾參與。法院公車的使用和管理主要集中于內部行政部門管轄,同其他部門的審判執行工作關系不大,擁有各自獨立的管理體系,一般工作人員對公車管控流程不甚了解。法院也未能發動全員參與對公車使用的監督,使得公車管控成為幾個人的事情,容易滋生腐敗。
三、公務用車規范管理應對方略
(一)嚴格車輛使用管理。所有執法執勤用車統一由行政裝備科扎口管理,各部門公務用車須經申請和審批程序。申請需列明用車人數、理由、時間、目的地等信息,市內用車由車隊自行審批,省內用車由行政裝備科科長審批,出省用車由分管院長審批,節假日用車由院長審批。對所有執法執勤用車統一安裝了gps監控裝置,在經審批安排車輛后,行政裝備科由專人對派出車輛在電子地圖上進行實時監控。規定所有公務用車除經審批需要停駐外地的,每晚必須入庫。
(二)嚴格車輛維護管理。每年根據全院執法執勤車輛的車型、使用年限等編制車輛的維修預算,計算當年可能產生的車輛維護費用。成立車輛維修鑒定小組,當車輛出現故障時,由駕駛員向鑒定小組提出維修申請,鑒定小組對車輛故障原因進行鑒定,提出維修意見,確定維修部件和價格。維修結束后,經相同的鑒定小組成員出具確定意見方可從汽修廠取回。由于全程監控,杜絕了車輛維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腐敗。在大額維修鑒定過程中,還安排業務部門職員共同參與,加強公眾監督。
(三)嚴格車輛油耗管理。對所有執法執勤車使用“一卡加油制”,即所有公務車輛加油使用一張油卡。年初編制車輛油耗預算表,根據車型和使用年限等初步確定車輛標準油耗,在每輛車加油時登記車輛運行里程數和當天加油額。每月底編制《全院車輛用油分析表》,通過各個車輛每月加油量、里程數、單位耗油量的分析監控車輛運行過程中是否產生了腐敗。
(一)直接沖突
1.私權保護中的直接沖突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首先侵犯的是權利人的財產權,行為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當事人針對《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未經專利人許可,不得實施”的一般侵權行為和《專利法》63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a以及《商標法》第57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等侵權行為,除了向法院外,還可以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處理。b此時可能出現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對同一問題作出截然相反的結論,導致二者之間的沖突和矛盾,見圖1。圖1該類型沖突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侵權行為發生后,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依專利法或商標法規定先請求行政管理部門介入處理,后者作出了不構成侵權的認定。隨后,權利人未提出行政訴訟,而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此時,法院仍須就當事人訴訟請求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c很有可能作出侵權成立的判決結果,這與行政機關裁決結果互相矛盾,產生了直接沖突,見圖1-1。圖1-1第二種情況:根據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規定,行政部門作出侵權認定后,還可以就侵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即,針對賠償數額提出的訴訟是民事私權救濟程序,而非針對行政機關所作侵權認定的司法審查。但司法程序中仍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這就很有可能出現法院最終做出不構成侵權的判決,與行政裁決結果互相矛盾,產生了直接沖突,見圖1-2。圖1-2第三種情況:在不同地域發生同一侵犯知識產權私權行為時,可能出現當事人在A地向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在B地卻是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情況。即,發生行政與司法權力同時介入同一侵權行為的情形,這兩機關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獨立進行處理和裁判后,很有可能出現最終行政決定與司法裁判相矛盾的情況,見圖1-3。
2.公共利益保護中的沖突
知識產權同時還兼具有公益性,因此某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不僅對權利人的私權造成侵害,還可能蒙蔽和誤導消費者,擾亂正常市場經營秩序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這些侵權行為兼具民事侵權和行政違法的雙重性,侵權行為人要受到民事和行政的雙重制裁。即,發生上述侵權行為時,法院可以受理權利人的民事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也可以依法主動介入,代表國家對擾亂秩序、破壞公共利益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處理。《專利法》第63條、《商標法》第61條、《著作權法》第48條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外,因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性質、職能范圍、所要解決的問題完全不同,這兩個程序中的法院與行政管理機關彼此獨立地對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進行認定,很可能出現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對同一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作出截然相反的決定,產生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直接沖突,見圖1-4。
(二)間接沖突
1.知識產權侵權與確權之間的沖突
鑒于專利權和商標權是經由行政審查后授予的權利,法律設置了確權程序來撤銷不應授予的專利權或商標權,以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保證知識產權法律的正確執行。d實踐中,大多數知識產權確權糾紛是因知識產權侵權民事糾紛而起,此時,民事糾紛與行政確權行為發生了重疊。表面上看,這兩條途徑是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各自的法定職權內對不同的問題進行審查后作出回應,是兩條互無交集、互不干擾的路徑,但實際上,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時,已經對該知識產權效力進行了預判。這就很有可能出現法院判決當事人構成侵權行為需承擔相應責任,而該知識產權卻被無效;或法院認為該項知識產權內容已經落入公共領域,作出不構成侵權的判決,但該知識產權卻被維持有效的結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存在間接沖突,見圖2-1。
2.知識產權犯罪移送中的沖突
雖然《刑法》第213條至第220條以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均對知識產權犯罪行為作出了規定,但因知識產權保護的特殊性,實踐中往往先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在處理過程中發現情節嚴重已經構成了犯罪的案件,本應當向公安、檢察院進行移送卻沒有移送或無法移送,本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被當作一般行政違法行為予以處理,構成行政與司法的隱形沖突,見圖2-2。
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沖突的成因
(一)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缺乏銜接
在當前的情形下,但單憑行政或司法的力量無法全面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只有二者全方位、多維度地有效銜接和配合才能充分發揮“雙軌制”保護模式的優勢,提高效率。但由于現行法律規定和實際執行中仍存在銜接上的不健全,導致了兩種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之間的沖突。e
1.行政裁決與民事訴訟的銜接不足
針對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當事人可以選擇行政和司法兩條救濟途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處理后,又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的,法院應當受理,并對就當事人請求的內容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這一規定隔斷了行政機關與法院之間的信息共享渠道,一方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前期行政機關所掌握的情況知之甚少,增加了案件的審理難度,滯緩了救濟效率;f同時,這就很可能出現法院判決與行政裁決相悖離的局面,不但浪費了司法行政資源,其結果的矛盾也令當事人感到無所適從,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
2.行政確權與司法審查之間缺乏銜接
眾所周知,知識產權行政確權程序明顯不同于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但目前我國仍將其視為一般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行政確權決定提出的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這種做法忽視了行政確權的特殊性,導致行政確權與司法審查之間的銜接出現阻礙,在司法實踐中將出現以下問題:第一,行政訴訟中,原確權糾紛中有直接利害沖突的當事人一方變成了的第三人,行政機關卻由確權程序中的居中裁判者變成了與原告對抗的被告,無論行政機關積極或消極行使其被告權利,都是對當事人的不公平。第二,法院無權徑行判定知識產權的效力,只能撤銷或維持行政機關作出的確權決定,即現行的知識產權確權制度存在確權程序、確權行政訴訟一審,確權行政訴訟二審三個審級,一方面兩個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頻頻需要以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浪費司法行政資源,也有損國家機關的權威性;同時,也容易導致“循環訴訟”的發生,進一步降低保護效率,無法充分保護當事人權利。3.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夠順暢在實踐中,通常都是先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需要進行刑事處罰后應當轉交刑事機關進行處理,此時刑事司法機關事先并沒有參與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在掌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信息方面就存在滯后性和被動性的問題。同時,我國目前沒有法律對案件移送過程中的證據、移送時間、相關手續和材料作出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還缺乏一定力度,導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出現“真空區”,行政機關或刑事司法機關采取消極對待的情況多有發生,大量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沒有移送或無法移送,導致執法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假冒、盜版等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屢禁不止。
(二)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標準不一致
1.立法本身存在模糊和不統一
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起步于80年代,隨著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進程的不斷推進,逐漸暴露出該制度中立法層次多、條塊分割、缺乏整體性和協調性的弊端。一方面,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層次繁多,內容龐雜、零亂,彼此間又缺乏有效銜接的規則,難以協調。另一方面,缺乏知識產權法典對一些共性的問題作出統一規定,各部門法中對這些問題卻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專利法規定了調解制度和地域管轄權,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中卻無此類規定;著作權法中明文規定,違法行為損害公共利益時才可采取沒收等行政處罰措施,而專利法和商標法中卻無此要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乃至刑法中規定的入罪標準模糊,操作性差。g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內部尚且不能完全按照統一標準處理這些問題,更何況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彼此獨立,缺乏協調機制,當它們處理同一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中遇到上述問題時,更容易因標準不統一而作出相反的決定。
2.行政執法與司法機關管轄重疊導致法律適用不統一
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兼具民事侵權與行政違法的雙重性,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均有職權對其進行管轄。但這兩個機關進行處理的依據和立場完全不同,例如行政機關更多是依據法規與部門規章,其目的是維護正常秩序,保護公共利益,通常可附加罰款與沒收的處罰,對權利人已受的損害則不加補救;而司法機關處理時,更多依據的是相關司法解釋,其目的主要是對權利人的損失加以救濟。此時,可能出現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對同一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作出不同處理結果的情形。3.地域差異導致標準難以統一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使得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通常具備跨地域的特點,雙方當事人都會選擇請求對己方有利的機關進行處理。但因地區之間的經濟、科技發展水平不一,各地知識產權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存在較大差別,不同地區的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對同一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采用的標準不統一,地方保護主義更是加劇這一矛盾和沖突。
三、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沖突的協調
(一)完善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在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立法制度設計不進行大的修改的框架下,完善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既是解決“雙軌制”保護沖突的有效途徑,也是社會發展對知識產權制度完善提出的迫切要求。
1.加強執法銜接和協作
加強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協作是各國通行的做法。在我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框架下,因為知識產權問題通常涉及多個部門,部門間的協作就更利于更快更好地解決問題。目前國內正在不斷探索構建良好的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銜接和協作的機制,包括建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建立知識產權維權司法救濟與行政救濟對接機制,h促進各相關管理部門就知識產權保護開展銜接和協作;構建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機構,集中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建設跨地區知識產權協作執法機制,提高辦案效率、節約權利人維權成本;建設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對接機制,探索有利于實現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有效對接,既能提升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的社會效益,也能為人民法院與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合力化解知識產權糾紛提供實踐平臺。
2.統一執法標準
在現行的“雙軌制”的模式中,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有各自的執法標準,并自成獨立體系,兩套體系必然存在多方面的差異,要避免兩者的差異甚至沖突,統一執法標準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包括統一對法律的理解,統一事實認定標準,統一證據認定標準,統一執法程序等方面的完善。
3.完善法律監督
因刑事司法機關與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配合尚不夠默契,存在法律依據零散且混亂,多主體、多層次立法導致適用法律困難,這些問題不僅造成行政與司法執法之間的沖突,還嚴重制約了對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因此,加強對知識產權行政行為的監督與控制,關鍵是為行政執法引入強有力的外部監督,在刑事司法機關與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建立起一套迅捷有效的協作配合機制,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順暢銜接,從而更有力地預防和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有利于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
(二)逐步完善知識產權立法
知識產權立法實施與社會發展契合度要求很高,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這種“雙軌制”保護模式與社會發展契合度有了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的迫切要求。因此,從長遠來看,完善知識產權立法是從根本上解決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沖突的重要途徑。
1.理順行政執法主體多元的問題
我國知識產權行政工作由多個部門分別負責,這種制度設計是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歷史的反映。其優點在于分工較細,相應的機構職責也較為明確,發揮行政執法自身高效、簡便的特點,對快速、充分保護知識產權意義重大。但同時這種分散管理形式對執法權的分配過于專業和細致,執法主體過多,執法程序及執法標準各自為陣,導致不易協調,不僅產生行政機關之間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還造成行政與司法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且行政管理成本過高,影響執法效率等。因此,理順我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權配置模式的改革,應積極汲取各國有益的經驗并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模式,在現有機構設置框架下,整合已有的知識產權執法力量,建立高效、聯動、綜合的知識產權專業執法隊伍是目前優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強制的較好選擇。對此,不少專家的意見是,在不改變各類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方式、執法方式、執法對象以及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前提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各種知識產權管理和行政執法權,即在知識產權局的框架下,設置統一、權威、專業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能,撤銷和整合現有的其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隊伍。但作為例外情況的是,針對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繼續由海關負責,對植物新品種管理,仍然由其專業部門負責。
2.設置適合的司法審查模式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第45條明確提出,要“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對于解決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沖突,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推行知識產權“三審合一”審判模式。目前,各地法院正不斷探索知識產權“三審合一”模式,該模式有利于統一人民法院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標準,提高法律適用的可預見性,能有效避免行政執法與民事訴訟因審查標準不統一而產生的沖突。通過這些探索,知識產權司法資源配置不斷優化,審判效率穩步提升,審理專業化程度明顯加強,司法保護水平得以提高,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查尺度漸趨統一,沖突將日益減少。第二,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三審合一”無法解決因地域差異而產生的行政—司法“雙軌制”的沖突,要通過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法院來解決這一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歐洲一些國家已經相繼建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韓國、泰國、日本、新加坡等我國周邊國家近年來也先后建立了知識產權專門法院。i從這些法院的運作效果來看,適時在我國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法院,對知識產權司法上訴審判統一管轄可以統一執法尺度,確保裁判公正,是解決行政執法與民事訴訟沖突的合理選擇,知識產權審判的相對集中管轄也是國際發展趨勢。
3.制定知識產權法典
先行探路 勇于擔當
去年6月,中央《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和中央批準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明確,“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實行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的統一管理”,是確定的四項主要任務。自此,一場探索構建中國特色檢察制度、涉及深層次司法體制改革拉開序幕。
然而,改革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參照。去年6月市檢察院選擇了市檢察二分院和閔行、寶山、徐匯三個區檢察院進行先行先試。9個多月來,市檢察院先后召開黨組會、檢察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會20余次,認真學習領會改革試點要求和司法改革精神,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確方向,要求試點檢察院檢察長作為第一責任人,始終站在改革一線,堅持原則,敢于擔當。
9個多月來,重點從十個突破口推進改革試點:即分類管理改革、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主任檢察官制度和檢察辦案組織改革、培養高素質檢察官、檢察權運行新體制下的有效監督制約機制、內設機構扁平化管理模式、設立檢察官遴選(懲戒)工作辦公室、實行全市人財物統一管理、檢察官依法履職職業保障體系、新的檢察官等級管理制度。同時精心選擇了“制定實施方案和配套制度”,“妥善解決重點問題”,“進行人員分類”,“邊推進、邊總結試點經驗”等四條推進改革試點的實施路徑。
9個多月來,積極探索、緊鑼密鼓研究出臺和即將出臺的基礎性文件和制度規定共分為5大部分49項制度,改革試點已初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體系。同時重點研究了分類管理、員額控制、檢察官等級套改、考核評價、內設機構整合等改革難點,還任命了第一批58名檢察官助理,對檢察官等級進行了模擬套改,開展了先行試點檢察院檢察人員分類定崗、納入員額的檢察官選任等,周密部署、審慎而又積極地推進,初步形成完整的改革思路和可行的具體舉措。
“千軍萬馬”走行政職級“獨木橋”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人員管理體制與一般行政機關沒有區別,檢察官身份與行政級別掛鉤。受行政職數的限制,檢察人員“千軍萬馬”走檢察官行政職級“獨木橋”,不論是業務部門、綜合部門乃至后勤服務部門的人員,都要通過成為“檢察官”來晉升行政職級待遇,造成檢察官隊伍龐大,人員冗雜,素質參差不齊,而行使檢察權的檢察官與做輔助事務的人員界限模糊,也影響真正在辦案一線檢察官的職業發展。
據悉,分類試點前市檢察院在編干部208人,檢察員79人,助理檢察員72人,這樣“檢察官”占了70%多,而真正在一線辦案的骨干并不多。這類情況在基層檢察院并不鮮見,上海全市4031名檢察干警中,有檢察員、助檢員職稱的有2884人,“檢察官”占了71.5%。
71%到33%,控制員額這一刀怎樣“切”
檢察改革就從檢察人員分類管理中突破。按照中央正式批準的上海司法改革試點方案,劃分人員類別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三類核定員額,經5年過渡期,三類員額分別占隊伍總數33%、52%、15%的員額比例。
然而,對上海檢察機關而言,“員額制”將現實中占71%多的“檢察官”改到占33%員額的檢察官,這一刀怎樣“切”。市檢察院抱著嚴謹的科學態度,先后設計了“現有檢察人員情況統計表”、“檢察官、檢察官助理、書記員配比情況表”等10份改革數據測算情況表,先后2次組織先行試點院和其他各級院進行基礎測算,對全市檢察人員狀況和職業保障水平進行調查分析。在摸清了基礎性情況后,研究形成了各類員額分配使用詳細測算和規劃,對現有檢察員、助理檢察員遴選為員額內檢察官提出具體步驟和長遠規劃。
基本數據清楚后,相關實施政策也相繼推出:設置“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的“老人”和“新人”的時間界限;5年過渡期內,一時不入員額的檢察官,繼續保留法律職務,并可在各類人員間交流;2015年后實行分類招錄、分類管理,新招錄的司法行政人員不得轉任檢察官助理;現有的檢察員通過嚴格考核,以確認方式擇優納入員額檢察官管理,不需要再經人大程序重新任命;難以勝任檢察官要求的,轉任其他分類人員,不占檢察官員額;現有助檢員先分類為檢察官助理,再通過嚴格考試考核、逐步選任,擇優遴選入額,按法定程序任命。過渡期內未入額的助檢員,在檢察長授權范圍內可繼續行使檢察辦案職責。全市檢察官實行統一選任,分級任免。
市檢察院嚴格規定了各類人員的政治素質、職業操守、辦案經歷、學歷等基本資格條件以及禁入規定、緩入情形;制定了各類檢察官崗位說明書,明確檢察官崗位設置、資格條件、崗位要求和主要職責。入員額的檢察官崗位主要設置在偵監、公訴、未檢、金融、反貪、反瀆、民行、監所等主要司法辦案部門,而社區、案管、控申、研究室、預防等其他業務部門從嚴控制。規定凡是入員額的檢察官,都必須直接辦案。擔任檢察院領導職務的入員額檢察官辦案要達到規定的數量。綜合部門不配置檢察官崗位。書記員統一由輔助文員擔任。
面對面談心 覆蓋百分百
四家試點單位在市檢察院的統一安排下,既嚴格準入控制檢察官員額,又傳承歷史沿革、穩妥過渡。在人員分類過程中,各試點單位積極做好檢察干警政策解讀工作,避免由此帶來的檢察干警思想波動、工作受到影響。同時確定每人都有兩次選擇機會,根據崗位說明書提出崗位選擇意向。為掌握干警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試點單位開展面對面談心,基本達到全院干警100%覆蓋,做到對干警的崗位意向、擇崗疑慮以及是否愿意服從安排、跨類別調整等意愿做到心中有數。
一是內涵上的變化。從普法到法制的實踐,從法制實踐到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從依法治國的實踐到建設政治文明,法治的內涵不斷豐富。在當前政治文明的概念下,黨的依法執政、人民當家作主對和法律至上觀念的樹立、權力的制約、誠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設、人權的保障、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等已成為普法依法治理的實施原則和實質內容,因而需要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現代法治理念的啟發和引導,以往的那些重條文宣傳、輕理念啟發,重義務說教、輕權利宣傳,重法律常識教育、輕基本理論學習的做法亟待改變。
二是方式上的變化。在現代條件下,傳統的“教導”式的普法形式和行業治理正在被日益發達的新聞媒體、網絡媒體等現代方式以及群眾性法制文化活動、社區民主自治活動、社會矛盾調處活動、法律進社區活動等群眾參與式、互動式和自我教育式等方式取代。如何把普法有機地融入公眾的物質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去,被公眾普遍歡迎和接受,使其體會到學法的樂趣,理解法治的真諦,擁有法治精神,從而達到普法治理的真正目的,在這方面我們尚缺乏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是措施上的變化。黨委、政府對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各部門參與的主動性、自覺性大大增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與人民群眾的內在需求日益緊密,要求融合在決策、公共管理行為、制度機制建設等具體實踐中并使之公開化、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因此在措施上要明確具體,僅靠以往那種發文件、開大會、考核驗收等措施來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顯然難以奏效。
四是組織機制上有缺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機構模式不一、且為虛設,各級普法依法治理辦公室雖設在司法行政部門,由其承擔著普法依法治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職能,但在具體工作中受到許多制約往往力不從心,現實中凡是爭取到黨委、政府支持的,這項工作就開展得好些,相反,這項工作平平淡淡,甚至無聲無息。這樣的組織機制其核心問題是機構的責權利不統一。
五是工作發展上不平衡。少數領導干部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沒有擺上應有的位置。有些地方依法治理工作有了規劃,但缺乏保證措施,在如何落實依法治理工作的方式和有效途徑方面缺少深入研究;一些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在嚴格、公正、規范、文明執法方面做得還不夠,自身素質不能適應工作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存在;基層依法治理工作比較薄弱,普法仍有死角,“全民”和“全面”的普法要求難以達到。
針對上述的五個薄弱環節,一是在履行行業依法治理中,要根據各個行業的不同特點,提出不同的工作目標和要求。
1、直接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享有管理權和執法權的行業,包括工商、稅務、公安、交通、教育、衛生、司法行政、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
首先,要牢固樹立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觀念,擺正自己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正確看待和運用手中的權力,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和法定程序行使職權。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管理公示制、評議考核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真正做到執法權限法定,執法內容明確,執法程序公開,執法行為規范,執法監督有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要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監督力度。所有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依法行政,根據法律授予的權力去處理違法的人和事,既不能失職,也不能越權。要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第三,切實解決好“三難”問題,教育部門要嚴格按照義務教育法,調動社會一切力量,使適齡兒童上學讀書,解決上學問題;衛生部門應積極為政府當好參謀,深化衛生醫療改革,解決好廣大人民群眾的就醫難問題。司法行政部門要廣泛宣傳,對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要多方協調,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解決打官司難問題。
第四,要堅持標本兼治,積極培育市場,鼓勵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努力解決影響市場經濟秩序的深層次問題,積極穩妥地改革現行行政管理制度中不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方面。
2、具有壟斷行業性質,為公民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如電力、通信、郵政、供水、供氣、供電、鐵路、航空等,要加強行業自律,增強服務意識,健全行規行約,規范行業服務;要著力于企業內部改革,強化企業內部管理,通過法治化管理,提高效率,節約成本;要合法生產、合法經營,自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依靠高質量的服務、良好的信譽和公平的交易,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國家和省、市重點企業要逐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3、現代服務業,包括現代商貿業、現代物流業、信息服務業、旅游業、房地產業、文化產業等。現代服務業是我國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提高經濟競爭力的關鍵所在,也是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的重要方面。要把加快發展作為主題,進一步擴大總量,優化結構,迅速提高現代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要在增強加快發展、做大做強意識的同時,進一步增強法制意識,處理好加快發展與依法規范的關系,把行業的建設和發展,建立在依法規范管理、依法規范運作的高起點、高目標上,使行業保持正確的發展方向和持續發展的后勁。
二是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進一步強化行業依法治理工作措施。
1、繼續抓好壟斷行業整頓規范工作,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整頓壟斷行業,是繼續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方面。現在有的政府部門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監督者,又是具體業務的實際經營者。利用手中的權利限制外地產品進入市場、進行指定交易和強行交易、強行限制市場競爭。這些行政性壟斷是一種限制競爭的行為,獲得的是少數部門和行業的局部利益和短暫利益,破壞掉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機制,損害的是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終也損害行業自身的發展,較傳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整頓壟斷行業,打破壟斷行為,不僅有利于我國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開放市場的義務,而且還可以推動企業降低成本,改善服務質量和經營管理方法,不僅使廣大消費者受益,也有利于增強企業競爭力,促進行業發展。
要進一步加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力度,依法對電力、保險、郵政等壟斷行業,開展反限制競爭的專項執法行動,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及郵電、電訊等公用事業的經營者濫用支配地位、強制交易的監管;嚴厲查處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重點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產地和產品質量標志等行為,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的誤導行為,建筑工程、旅游、房地產等市場的商業賄賂行為;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打破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行為,重點是加強對煙草、酒類、汽車、化肥市場的監督檢查,打破行政壁壘,促進貨暢其流。
2、加快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推進政企、政事、政社分開。我國行業組織雖然起步比較早,但發展還很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行業組織的設立、管理和運行模式老化,許多行業協會成員幾乎清一色是國有企業,而且覆蓋面較小,一些新興行業如網絡、證券業還沒有行業組織,入世后受沖擊較大的汽車、芯片、房地產、出版、醫療等也沒有建立起相應的行業協會;行業組織獨立性差,缺乏應有的社會公信度和社會代表性;無穩定的經費來源,人員結構不合理,難以正常開展工作;政府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尚不到位;規范行業組織行為的有關立法工作相對滯后,行業組織法律地位、功能定位等均無法定依據,難以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中介機構方面也存在許多問題,中介機構業務規模、人員素質、服務手段、經營理念和服務能力上,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比較大,隨著入世后的時間推移,我國中介服務市場受國外中介機構的威脅較大,很有可能出現市場大量丟失的情況;從相關行政部門分離出來的中介機構沒有成為獨立經營的經濟實體,沒有擺脫對行政部門的依賴;中介違背中立和誠信原則的現象較多,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違法、違規和違紀、弄虛作假現象屢禁不止。
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要工作。隨著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的調整和減少,如果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建設跟不上,將導致管理上的真空。特別是我國政府將履行逐步開放境內中介市場的入世承諾,境外中介服務將大舉進入和爭奪國內中介市場。如果我們不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壯大、規范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就不能滿足企業和市場的新要求,就不能適應參與全球競爭的新形勢。要按照“積極穩妥、政企脫鉤、職能對接、逐步完善”的原則,抓緊行業協會的清理整頓工作,盡快出臺一些規范性文件,促進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的發展。對中介機構的管理要高資質、低門坎,對行業協會要嚴監管、高淘汰。要抓緊關于促進行業協會改革發展和加強管理的地方立法。行業協會要把提供優質服務作為根本任務,明確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強化自律,規范行為,進一步完善運行機制。
3、加強行業立法和規章制度建設,推進行業行為的法治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業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但還有不少急需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制定出來,有的雖然已有法律但還缺乏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輔助,還有不少地方性法規、規章需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和入世承諾的要求加以修改完善。行業管理的立法任務仍然十分繁重。行業管理立法,一定要堅決克服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傾向,從源頭上解決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問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要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增強行業管理立法的針對性、前瞻性和創制性。要注重立法調研,對一些重要的法規、規章草案要邀請專家、學者進行科學論證,走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相結合的路子,提高立法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