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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C91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5158(2013)07-0510-01
【基金頂目】 本文系“景德鎮市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法規與保障體系研究”課題的研究論文之一。
景德鎮市是國務院公布的首批二十四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擁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是,滄海桑田,眾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保護方式的不當消失在歷史長河中。因此,探究適當且有效的保護方式成為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
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式的選擇必須建立在對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征深刻理解基礎之上。只有適合景德鎮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征的保護方式才是我們應當采用的保護方式。
(一)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特征
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極其豐富,且形式多樣,數量繁多。探究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有利于全面把握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提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水平。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1、口語遺產。景德鎮市有著豐富的口語遺產。浮梁縣地方方言極多,可謂村村皆不同。這些方言是研究浮梁縣歷史變遷的活化石,非常珍貴。景德鎮市還保留有大量的民間諺語、歌謠、傳說等。這些民間諺語、歌謠、傳說等多與吳越文明、陶瓷文化相關,是研究吳越文明對景德鎮地區影響力和研究景德鎮陶瓷我們的重要資料。
2、傳統表演藝術。景德鎮市民間至今仍流傳著一些傳統表演藝術。
3、民俗活動、禮儀及節慶。景德鎮地區的民俗因為歷史、地理的原因,具有形式多樣、內容繁雜的特點。
4、傳統手工業技藝和民間美術。景德鎮市是千年瓷都,陶瓷手工技藝享譽世界。
(二)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
1、非物質性特征。非物質文化主要通過口語和形體語言來表現,它既然不需要以物質形式為載體來體現和傳承,非物質性就是其最重要的屬性。景德鎮市是以陶瓷文明著稱于世的千年古都,擁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深刻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物質性”特征有助于采取適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式。
2、環境性特征。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和存在依附于特定的環境,具有歷史文化屬性和區域性。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基于自然經濟狀態下農耕文化環境(農村)和發達的手工業經濟(城鎮)環境下產生的。如在世界上都極具代表性的陶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與景德鎮古達的陶瓷手工業和陶瓷商業密切相關。
3、人身依賴性特征。非物質文化既然是通過口語和形體語言來體現,那就不開人這個主體,具有極強的人身依賴性。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否得到有效傳承與傳承人的個人技能水平和興趣密切相關。如景德鎮陶瓷制作傳統手工技藝逐漸消失就與其學習難度高,民眾不愿學習有關。正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人身依賴性特征,許多獨特的工藝技能,如再無人傳承,就會消失在歷史長河中。
(三)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鮮明的陶瓷文化特色
景德鎮市作為千年瓷都,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鮮明的陶瓷文化特色。陶瓷文學、陶瓷技藝、陶瓷風俗遺留極其豐富。如景德鎮傳統琺瑯彩瓷制作技藝;景德鎮傳統玲瓏瓷制作技藝;景德鎮傳統雕塑瓷制作技藝;景德鎮傳統特殊工藝瓷制作技藝;景德鎮傳統制瓷柴窯燒成技藝;景德鎮傳統制瓷工具制作技藝;景德鎮瓷用毛筆制作技藝;景德鎮瓷業祭拜習俗;景德鎮中秋燒太平窯節俗;竟成鎮風火仙師祭祀等。
二、適應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征的保護方式
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特色鮮明等特點,在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中,各級政府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應當秉持正確的保護理念,勇于探索適合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的保護方式。既要全面保護,又要突出重點。以傳承式保護方式為核心,并輔以開發式保護方式;以文字和影像為載體的存檔方式;以博物館為載體的存儲、展示的方式等保護方式。
1、傳承式保護
景德鎮非物質文化遺產以陶瓷生產技藝為代表,這些陶瓷生產技藝很難用現代科技加以固化,而是以師傳徒方式代代相襲。這種具有極強人身依賴性的傳承方式極易因傳承人死亡或傳承人學藝不精而消亡。政府應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傳承式保護。一是對積極授徒的傳承人予以獎勵;二是提高傳承人的待遇,鼓勵民眾學習技藝。目前,景德鎮市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如給予少數著名藝人政府特殊津貼。但這遠遠不夠,還需要政府采取更多更有效的措施來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如可建立景德鎮陶瓷文化生態保護區,將與陶瓷文化相關的陶瓷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到保護區內保護。
2、開發式保護
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造福當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對有開發價值的傳統手工技藝和民間藝術,可以合理開發利用,在開發中保護。開發式保護能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時代生命力,有利于更好地傳承與發展。
在開發式保護的實踐中,有些地方通過開展各種類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利用活動,如民間文化藝術節、旅游節、民間歌舞比賽等,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既促進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又促進了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景德鎮市政府應積極探索將陶瓷文化創意產業開發與陶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結合的方式方法,在發展旅游經濟與文化創意產業過程中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3、存檔式保護
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時代變遷,失去了生命力,成為化石般的存在,繼續傳承困難很大。為了不使其消亡,就需要進行存檔式保護。所謂存檔式保護,就是指通過錄音、錄像、文字記錄等方式將頻臨消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固化成資料,然后整理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檔案,永久保存。景德鎮市許多與現代社會不相適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頻臨消亡,急需進行存檔式保護。市、縣(市、區)兩級政府應當組織人力物力,深入調查、深入挖掘,及時完成對頻臨消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檔式保護工作。
4、博物館存儲、展示式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豐富民眾文化生活,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功能。博物館是存儲、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直觀展示給民眾欣賞、利用的最適當的場所。景德鎮市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盡快籌建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為景德鎮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存儲、展示場所。
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先人們留給瓷都人的寶貴財富,保護好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景德鎮市政府和景德鎮人的歷史責任。只有尋求到做好的保護方式,才能承擔起保護責任。
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遇到的最大困難是觀念問題,一些與現代人生活方式、生活觀念、生活環境不協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只能任其自然消失。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不同和價值大小采取不同的保護方式。對還有生命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采取傳承式保護;對有生命力又有開發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采取開發式保護;對已沒有了生命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則采取存檔式保護,并通過博物館存儲與展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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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興貴:《再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幾種方式》[J].《傳承》2009年第16期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在長期社會歷史中形成世代相承的、相對穩定的文化傳統或文化模式。作為一種無形的、以人為載體的“活態”文化樣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與發展永遠處在“活體”傳承與“活態”保護之中。從本體論的角度來看,傳承人的存在根本上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從價值論的角度來看,傳承人的價值集中地體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從功能論的角度看,傳承人的延續有效地保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1]。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在于對傳承人的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展開研究就是迫切而重要的議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特性與認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指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與技能或利用、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鑒于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傳承人的認定與選擇就顯得至關重要,是傳承人保護的基礎與前提。只有形成科學、合理、有效的認定制度,才能遴選出能夠真正代表民族文化的傳承人[2,3]。要合理認定傳承人,前提是了解傳承人的內在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單一性與綜合性兩種形態,相應地傳承人被分為單個傳承人與群體傳承人。單一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傳承人具有無需群體合作單憑個人技藝就能獨立傳承的特點。對于這類傳承人的認定,我們在制訂可操作性的技術指標時,就需要從縱向與橫向兩個維度分別加以考量:從縱向的傳承歷史看,應該把所傳習的技藝是否具有久遠的傳承譜系、深厚的歷史底蘊與豐富的精神內涵作為認定傳承人的標準;從橫向的傳承分布看,應該把是否為該類型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重要代表作為認定傳承人的標準。只有這樣,才能選出政府、專家、公眾都認可的代表性傳承人。綜合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般是群體性活動,與特定群體、場所與社區關聯。對于這類傳承人的認定就需要考慮非某一人就能掌控全局這一事實,挑選出其中具有傳承技藝并能主動組織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一些關鍵人物作為傳承人。只要將這些人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獲得活態傳承的保障[4]。對于傳承人的認定還得考慮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空間特性,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族性、地域性等特征決定了傳承人只有在特定的時空中才能更好地傳承,一旦脫離其生存空間和文化土壤,傳承必然走樣甚至異化。因此對于這類傳承人的認定,要以傳承人是否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存在的時空中堅持傳承來考量。否則,傳承人離開了文化傳承的空間,就會切斷傳承人與傳承土壤的聯系,傳承必然會走向無源之水的窘境[5]。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責任與義務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來說,明確其特定權利與義務責任,既是對傳承人進行保護的理論前提,也是對傳承人進行監管的合理依據。權責分明才能最大限度地激發傳承人的傳承熱情,促進傳承人的保護工作。對于單一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傳承人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者、掌握者、使用者,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者。而對于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傳承人就只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者、掌握者、使用者,并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者。盡管如此,傳承人依然享有其自身的權利。確定權利是保障、落實、行使傳承人權利的基礎與前提,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順利傳承的重要條件。
(一)傳承人享有的權利
具體來看,傳承人享有如下權利:(1)傳承權。傳承人有權依據傳承技藝的特征、傳承對象的特點以及傳承空間的特質等綜合因素來選擇自認為最有效的方式進行傳承。(2)署名權。傳承人有權在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上獲得肯定和認可其價值的署名,但這種署名只是一種精神上的權利或身份權,不能買賣出讓。(3)改編權。傳承人有權在不損害原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在特質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有益的改編,無需得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者的同意。(4)表演權。傳承人有權對屬于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進行表演,以便弘揚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只要在合理范圍內則無需許可與付費。(5)獲助權。傳承人有權獲得國家的經濟資助與政策支持,政府也應盡力為傳承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提供便利條件[6]。
(二)傳承人享有的義務
當然,作為傳承人同樣擁有相關的文化傳承義務。具體來看,應承擔以下一些義務:(1)自覺傳承。傳承人有義務對其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進行展演、傳播和傳承,同時也有責任對其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進行保護。(2)培養傳人。傳承人有義務依照一定的程序嚴格選擇、培養新傳承人,有條件的還應講述自己的口述史或留下書面著作,以便后人更好地學習傳承,以免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傳與中斷。(3)積極創新。傳承人有義務在尊重傳統、沿襲傳統的基礎上,在不改變傳統文化根本價值與意義的前提下,依據時代變化與時俱進地創新,以便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地得到活態傳承。(4)服務社會。傳承人有義務用自己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服務社會、回報社會,更好地發揮其內在的社會與經濟價值[4]。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進行的保護機制
既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力點在于保護“傳承人”,那么建立一個以保護代表性傳承人為核心的科學長效機制就是當務之急。
(一)加快完善傳承人的經濟保障
政府應完善傳承人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傳習年限給予傳承人相應補償,使其在無生活之憂的情況下能盡心傳承。同時,政府還應針對農民和老弱病殘等弱勢傳承人群體,就最低生活保障、養老醫療保險等出臺特殊政策,以保證他們有充裕的時間與精力開展傳承工作。此外,政府還可設立專項資金,對學習非遺技藝的學生予以學費資助或減免,以便加快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二)加快完善傳承人的培養機制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示范基地,免費為傳承人提供政府興建的傳習場所,同時還要充分利用農村祠堂、城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場所進行傳承;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把非遺技藝、絕活、民間文學、民間故事等編入教材,開展多層次、多學科、多形式的活態教育培訓。鼓勵傳承人通過公益講座、現場技藝傳授,讓更多的人了解非遺技藝,激發他們的學習熱情。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出版社創辦非物質文化遺產電子期刊,加強宣傳與研究,提高傳播力與影響力,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及研究者的培養。
(三)加快完善傳承人的平臺保障
新型城鎮化導致傳承人背井離鄉,其傳承的文化土壤不斷缺失。應創建文化生態保護區,支持民間資本結合文化旅游、民俗節慶活動等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館、傳習所等基礎設施,鼓勵傳承人參加本地原生態的民俗活動、節慶活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大賽。鼓勵文化部門或傳承人個人開辦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網站,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宣傳。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技藝檔案庫,對非遺傳承人技藝進行完整錄相歸檔,并以傳承人個人姓名命名制作光盤進行傳播或傳習。
(四)加快完善傳承人的法律保護
對傳承人的保護最終要落實到法律制度上來,從國家層面來看,要通過立法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的法律制度。從地方層面看,地方政府應加快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其傳承人保護做出進一步細化、補充和完善的具體規定,在傳承人培養、傳承人認定、創新獎勵、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做出更加明確的具體規定。
四、結束語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固本;創新
中圖分類號:G1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9-0169-02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在文化部下發《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工作的通知》后,在某種意義上基本結束了關于生產性保護的若干爭議。但是,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實踐中,依然不可避免地面臨一些困擾我們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認知將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我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適用范圍
在文化部《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是指在具有生產性質的實踐過程中,以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核心,以有效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為前提,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的保護方式。目前,這一保護方式主要是在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制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實施。”
在這個文件中,首先明確了必須是具有生產性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才能采用生產性保護的方式,“目前,這一保護方式主要是在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制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實施。”這一界定明確了生產性保護與整體性保護、搶救性保護等諸多保護方式一樣,只不過是在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探尋得來的一種保護方式,不是全部的、萬能的保護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護方式。諸多的保護方式共同推進了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當然隨著保護實踐的深入將會發現更多的適合我們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方式,也將不可避免地對已經采用和實施地保護方式進行修訂、完善,甚至是棄用。
在這個文件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是“以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核心,以有效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為前提。”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就是要以有效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為前提和基礎,以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核心。任何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技藝有效傳承、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的措施都是為生產性保護所排斥的,因而這完全可以作為衡量諸多措施是否能夠適用于生產性保護的主要標準。
在這個文件中,明確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是“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的保護方式。”因而,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不過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中所采取一些具體的措施,并通過這些措施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可供大眾欣賞和消費的文化產品,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大眾的視野,為廣大民眾所認知,從另一個側面喚起廣大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進而逐步喚起廣大民眾的保護意識。既然生產、流通、銷售是生產性保護中的一些手段,也就存在可以采用或者不采用、選擇采用的可能,這種可能完全取決于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的需要。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主要任務和主要目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的主要任務和主要目的是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若不能明確這個問題,那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也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特點是活態流變性,如果在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不能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那么我們的保護實踐無疑就是失敗的。因而,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就是探尋其活態傳承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之間良性互動的有效機制。
我們必須看到,由于時代的變遷所帶來的社會背景的諸多變化,已經嚴重地影響了諸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延續,甚至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現代社會中的角色相當尷尬。這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影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當代社會的傳承,甚至存在其傳承在某個時期空白的可能性,即缺少某一時期的時代印跡。任何文化都不可避免地帶有所經歷時代的印跡,也正是這些諸多的印跡才使得諸多具體文化項目更具有價值,甚至其所具有時代印跡的多少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其價值的大小。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不能例外。因而,如何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連續性,尤其是其所代表的某種文化傳統的連續性也就至關重要。如何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是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代表的文化傳統連續性的關鍵所在。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就是通過探尋其活態傳承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之間良性互動的有效機制,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得以活態傳承,使得其所代表的某種文化傳統得以延續。
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主要目的就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現當代社會找到符合自身實際的合理定位,進而在現當代社會中實現自身的傳承與發展。
現當代社會是諸多文化相互影響的時代,尤其是外來文化對本土文化、強勢文化對弱勢文化、商業文化對農業文化的沖擊更為明顯,這種沖擊既表現為對本土文化、弱勢文化、農業文化生存空間的擠壓,更表現為對本土文化、弱勢文化、農業文化的同化。若只是生存空間被擠壓,尚且還有傳承的可能,一旦被同化,那么帶有民族印跡的文化將不復存在。
關鍵詞:保定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商品
一、保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述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民間文學、民間美術、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雜技與競技、傳統手工技藝、民俗、傳統醫藥等十類。
(二)保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
保定是歷史文化名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數量豐富,種類齊全、品質高、分布廣,開發潛力大。截至2013年12月,保定擁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12項,其中民間音樂3項、民間舞蹈2項、傳統戲劇3項、民間美術1項、傳統手工技藝2項、民俗1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35項,其中民間文學1項、民間音樂9項、民間舞蹈、傳統戲劇6項、曲藝1項、雜技與競技、民間美術2項、傳統手工技藝8項、民俗2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190項,其中民間文學6項、民間音樂35項、民間舞蹈14項、傳統戲劇15項、曲藝3項、雜技與競技28項、民間美術13項、傳統手工技藝61項、民俗9項、傳統醫藥6項。
二、保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商品開發的意義
(一)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商品開發是是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方式。在保護這些項目本真性和核心技藝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利用,不僅可以為保護提供更多的資金來源,而且可以在市場環境中更好的推動這些項目的傳承發展,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發展,增強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和活力,既傳承了文化,充分發揮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有利于保定市文化名城形象推廣
區域旅游商品往往肩負著歷史文化傳承的使命,是旅游目的地形象的有效傳播媒介和城市的名片。合理開發保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項目,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優勢,開發特色鮮明的旅游商品,傳播保定深厚的歷史文化。
(三)有利于優化保定市旅游產業結構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商品開發有利于優化保定市旅游產業結構,實現旅游業可持續發展。近年來保定市旅游業發展迅速,但是與旅行社、景區景點良好發展不匹配的是旅游商品單一、缺少文化內涵、粗制濫造。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旅游商品開發將極大豐富旅游商品文化內涵、促進旅游商品的多樣化。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商品還能優化和完善產、供、銷的商業鏈條,優化旅游產業結構。
(四)有利于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群眾的收入
隨著越來越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被納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單單依靠政府資金支持已經不能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因此,在保證科學合理的利用非物質文化開發前提下旅游商品,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商品化能增加遺產繼承人的收入,更好的實現文化傳承。
三、保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策略
(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基礎,市場為導向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商品開發,一方面要注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一方面要結合市場需求。以保定安新舞獅為例,由于受人員、地域、時間等限制,開發受到一定限制。要打破這種限制,可以錄制表演光盤,拍攝影集,出版相關圖冊,制作精美的舞獅雕塑,開發舞獅表演模型和玩具,與當地蘆葦畫結合等等。
(二)整合資源,注重有序開發
目前,保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商品開發較為成熟的包括劉伶醉酒、曲陽石雕、易水硯、安新蘆葦畫等,商品推廣渠道通暢、品牌效果良好、產業規模較大。但是更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開發到位。有必要對保定現有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整合分類,分期有重點的進行開發。
(三)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商品產業鏈條
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商品開發納入完整的產業鏈條能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初始創作,包括遺產繼承人、通過培訓的人員進行最初始的產品設計和創作。通過舉辦文化節、展覽會等進行商品的展示和銷售。與旅游商品生產商進行合作,開發相關的衍生品。通過多種渠道,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市場,如景區、專賣店、零售店、網站、博覽會、展銷會等。
(四)建立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進行實現一區一品
非遺生產性保護,是在保護的前提和基礎上進行合理利用,以推動非遺更好地融入當代、融入大眾、融入生活。但是,非遺的產生和發展離不開當地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基礎,所以建議在非遺發源地就地建立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進行生產和開發,保證非遺的文化生態環境的完整性,實現一區一品。
四、注意問題
(一)保護與傳承是重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瑰寶,進行非遺旅游商品開發的首要目的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傳承,在旅游商品開發過程中一定要避免過度商業化、庸俗化、功利化,要堅持把保護和傳承放在首位。
(二)各參與主體相互配合與協調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商品化過程中,政府、居民、企業和遺產繼承人構成了影響其傳承與延續的參與主體。政府作為管理者和協調者,當地居民作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和規劃中不可忽視的力量,企業是非遺旅游商品開發過程中的重要主體,遺產繼承單位和個人是遺產文化的中堅力量。(作者單位:河北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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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form and characteristics of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eastern Guanzhong is diverse and distinct respectively, and it is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culture of Shaanxi Weinan region. This paper explored the existent way of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rm of demonstration and value of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eastern Guanzhong,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protection of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eastern Guanzhong, and make the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reflect the real value in today's society.
關鍵詞: 關中東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
Key words: eastern guanzhong;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demonstration
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20-0312-02
0 引言
關中東部是指渭河以北,黃龍山、喬山以南,石川河與黃河之間,包括韓城、澄城、合陽、大荔、白水、蒲城、富平、渭南及臨潼等九縣(市),也就是今天渭南市的行政區域。渭南素有“三秦要道,八省通衢”之稱,由于地理位置特殊,造就了它既豐富又深厚的文化底蘊。它有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多種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就是見證。
1 關中東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的意義
關中東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種豐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12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83項,這幾年還在不斷增加。既然是“遺產”它在當揮的作用肯定不大,尤其是在我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政策下;既然得保護,說明這些遺產很多已經快消亡了。事實也是這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這些項目在現代生活中,大部分已遠離人們的視線。
現在對非遺的保護方式有很多種不統一的論調,但無論是說把非遺當作化石存起來還是當作產業來運作,都必須把它宣傳開來,所以這些種類的項目的展示就是保護非遺首當其沖的任務。但展示這些無形的、口頭的項目卻并非易事。對于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是有效的手段。可我們諸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展示不僅僅是簡單的實物陳列,因為有許多內容是無法陳列的,如:民間傳說、傳統戲劇、傳統技藝等。雖然有難度,但我們卻必須得找出合適的方式來展示,現代科技日益發展也為探索傳統文化的新型的展示方式提供了可能。
2 關中東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類型
關中東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大體分為: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曲藝、民間美術、傳統手工技藝、民俗、民間文學、傳統醫藥、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等類型。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存在方式。如:韓城行鼓為傳統音樂項目,以行走表演為主要形式;華縣皮影戲、華陰老腔、阿宮腔、合陽提線木偶戲、同州梆子、合陽跳戲等為傳統戲劇,以搭臺表演為主要形式;韓城秧歌為曲藝項目,以廣場表演為主要形式;澄城刺繡為傳統美術項目,以裝飾美化生活用品為主要形式;澄城堯頭陶瓷燒制技藝和蒲城桿火技藝為傳統手工技藝項目,前者為生活日用品,后者為節日焰火表演。若不能使用合適的形態來展示這些項目,就無法體現出它們的重要價值,所以非物質文化的展示形態是價值的載體。
3 關中東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形態與價值體現
3.1 現狀 關中東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現狀分為官方、民間、產業化應用三種形式。
官方的展示以實物展品和圖片文字介紹為主。如:渭南市2010年9月對外開放的“渭南市非物質遺產博物館”里面,陳列了來自九個縣市的非物質遺產項目實物展品。其中有華縣的皮影、澄城的刺繡、潼關的古戰船等。渭南市還在2009年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網”,網頁中以文字、圖片的形式從項目、法規、論著等方面呈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態。
民間的展示方式大多以原生態的面貌呈現。如:華陰的老腔還是在各村搭臺表演;秧歌還是在節日到村頭熱鬧;刺繡還是出現在被面和枕巾上;面花還是在紅白喜事時才蒸。
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出版、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捐贈資金以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實物、資料。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和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規劃和保護、保存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對相關部門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時,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相關部門也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并及時組織專家對調查信息進行甄別、整理和發掘。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以及建立的檔案應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
第十一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情況書面告知調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由其負責對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實施監督管理。
依法獲得批準的境外組織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調查結束后,境外組織與合作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或者境外個人應當在二十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
第十二條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時,應當征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損毀相關實物和資料,不得侵害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歪曲和濫用調查成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歷史傳統和清晰的傳承脈絡,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
(三)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在本行政區域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推薦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省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各有關方面,可以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專家庫由文學、藝術、民俗、社會、宗教、醫藥等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組成。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和評審。專家評審小組組成人員不少于三人,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少于七人,參加專家評審小組的專家不得作為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專家評審小組通過集體評議形成初評意見,送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經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形成審議意見。
初評意見、審議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選擇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未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從相關領域選擇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通過報刊、網絡、電視等新聞媒體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過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不同特點,制定項目保護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保護工作:
(一)對傳統表演藝術類的項目,注重傳統劇(節)目及其資料的發掘和整理,及時記錄老藝人的代表性劇(節)目;
(二)對傳統美術和技藝類的項目,注重代表性傳承人的技藝傳承及原材料保護,征集代表性傳承人主要代表作品,鼓勵探索生產性保護方式;
(三)對民俗類的項目,注重在相關地區開展宣傳、教育和民俗活動,促進群體傳承。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確定保護單位。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并有專人負責該項目保護工作;
(二)具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
(三)具有編制并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四)具有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保護單位名單應當予以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項目保護規劃制定年度保護計劃;
(二)收集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
(三)保護相關場所;
(四)開展傳承、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動;
(五)按照規定使用項目保護資金,為項目保護提供保障;
(六)推薦本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七)定期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
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前款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連續兩年被責令整改的,可以取消其項目保護單位資格,重新確定項目保護單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發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瀕危的,應當及時擬定瀕危項目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搶救性保護應當在專家指導下進行,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一)采用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和建檔;
(二)征集、保存相關資料和實物;
(三)保護相關場所、遺跡;
(四)采取特殊措施培養傳承人;
(五)其他搶救性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經批準可以設立國家級或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需要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聽取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居民的意見,制定文化生態保護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逐級上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申請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編制。專項保護規劃應當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同意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專項保護規劃提供給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其根據規劃要求將有關內容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和建設,在政策優惠、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二十六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應當劃分核心保護區域和一般保護區域。核心保護區域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特色鮮明的街道、社區或者鄉鎮、村落納入,并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核心保護區域內不得開發建設,不得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所依存的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對一般保護區域的保護應當統籌協調文化生態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新建、改造或者修繕的建(構)筑物,應當在體量、形式、風格等方面與相鄰傳統建筑的風貌相一致。
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一定區域或者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向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申請為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在征得被推薦人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代表性傳承人。
推薦和申請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說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認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執行。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應當予以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技藝展示、藝術創作、講學及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傳承補貼;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四)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采取收徒、培訓、辦學等方式傳授技藝,培養傳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在開發利用過程中有效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內涵,保持傳統工藝流程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真實性;
(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與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和傳統節慶表演等活動,以及整理、出版有關資料;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采取助學、獎學或者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資助代表性傳承人授徒傳藝。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評估。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和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播活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場館、在新建公共文化設施中設立專門區域或者根據需要新建專項公共文化設施,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并將其納入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建設,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收藏、展示和傳播。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與農村文化、社區文化、校園文化、企業文化、家庭文化建設相結合,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和保護單位開展文化服務和文化活動,豐富優秀公共文化產品供給。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保護和傳播,運用數字化存儲手段系統記錄和歸檔相關資料,建立數據庫和數字化保護系統平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資料查詢和復制,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技術研究、傳播推廣和成果轉化。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與發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采取與經貿、旅游相結合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合理開發利用。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義生產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文化服務的,應當使用該項目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保證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第三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加強引導扶持,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的申請:
(一)擁有至少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
(二)在生產性保護活動中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及核心技藝的傳承;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與保護,注重整理、保存相關資料,拍攝記錄技藝流程;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有序、富有成效;
(五)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展演和出版、宣傳、教育活動,在本地及周邊地區具有較高的影響力;
(六)已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四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論證,出具考察論證意見。文化主管部門對經考察論證擬認定的單位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五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文化主管部門頒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標牌和證書。申請設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動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獵、盜賣。
鼓勵種植、養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鼓勵代表性傳承人在堅守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基礎上,開發、推廣和使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對外合作與交流,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以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藝術創作、表演和展示,開展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四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在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的基礎上,依托文化生態保護區中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發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有門票收入的景區,應當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或者傳習場所。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從每年旅游門票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利用現代科技、工藝或者藝術手段,在不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對其進行創新。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藝術創作、出版、產品開發、旅游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和過度開發。
第四十六條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門間協調合作制度,健全工作體系和機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建設和專業人才的培養與使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可以用于下列事項: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與代表性項目名錄保護;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和保護;
(三)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資助、補貼;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宣傳出版、專家咨詢和數據庫建設;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的征集;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鼓勵、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將項目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申報地理標志、登記版權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實物、資料、建(構)筑物、場所等,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產品和資料。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場所提供、宣傳推介、產品銷售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幫助。
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五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可以依法接受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資金、資料和實物,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編入地方教材,納入素質教育內容,提高青少年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的研究,對符合科研課題立項的項目予以支持。
文化、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關心代表性傳承人的健康,為其建立健康檔案。
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研究基地,設置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等專業人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或者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撤銷,責令返還項目保護經費或者傳承補貼,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對境外組織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境外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流失或者場所損毀的,對保護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義生產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文化服務,不符合該項目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造成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保護管理職責,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及檔案損毀、流失的;
(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不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失傳的;
(四)過度開發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壞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貪污、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
(六)發現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而不予以查處的;
(七)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基本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走向開放性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heritage)又被譯為“無形文化遺產”,就教科文組織的定義,它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集體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包括所有形式的傳統、大眾或民間文化。它們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它方式口頭相傳。其形式有:口頭作品、習俗、語言、音樂、舞蹈、禮儀、慶典、傳統醫術和藥典、飲食文化及所有與物質文化(比如工具和聚居地)相關的特殊技藝。
1972年l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召開第l7屆會議,會議通過了世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公約把對人類有整體特殊意義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自然風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觀列入了世界遺產名錄。盡管在對文化遺產進行遴選的標準條款中,有幾條完全能夠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如“為一種文化傳統或一種目前尚存活或業已消失的文明提供一個獨一無二的或至少是非凡的證明”、“與事件或現有傳統,與思想或信仰,或與具有突出的普遍意義的藝術作品和文學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聯系”等,但該公約對“文化遺產”的內容闡釋顯然卻只針對有形文化遺產,并主要集中于建筑、古跡和遺址。同樣,世界遺產委員會此后幾十年間的活動范疇也都始終未將無形文化遺產納入。可見,雖然隱約涉及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但該公約的制定與執行卻都嚴格限定在有形文化遺產的范疇內。因此在1972年世界遺產公約獲得通過之后,一部分會員國便立即發出了制訂關于民間傳統文化及非物質遺產諸多方面國際標準文件的倡議。在此前后,保護無形文化遺產的倡議和舉措已在一些國家提出并開展起來。
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在《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杰作》的評定中提出了兩個概念范疇:文化空間(cultural space)和文化表達形(forms of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expression)。前者指大眾和傳統文化集中出現或在某段特定時期內頻繁發生的的場所,后者則指音樂、舞蹈、儀式、習俗、手工藝、建筑術及其他傳統、大眾文化的具體形態。進一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列為以下五個領域:(1)口頭傳統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同時《公約》還對“保護”及其工程流程作出了以下說明:“保護”是指采取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承傳(主要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由此可以看出,在可操作性的層面上對定義進行了更為抽象的概括,同時在概念框架上作出了具體的逐項分解,其涵蓋范疇通過“代表作”的具體案例則更易于把握。
隨著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浪潮的興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于1989年l1月通過了“關于對傳統文化和民間傳說保護的倡議”,在無形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邁出了第一步。雖然它針對范圍有限,但卻是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第一份正式官方文件,其中對相關概念的定義及其保護舉措的諸種建議為日后一系列的保護行動定下了主基調,并直接影響了我們當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與分類。在1989年這份倡議提出后,從1995年開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便正式以它為標準,分地區、分階段地進行無形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并最終于1999年將各地區的普查結果匯總,制成了全球范圍的調查報告。基于同樣思想,教科文組織在1997年l1月召開的第29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一項關于建立一個國際鑒別的決議。與此相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執委會于第154次會議指出,由于“口頭遺產”和“非物質遺產”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鑒別中,在“口頭遺產”的后面將加上“非物質”的限定。接著,執委會在155次會議上制定了關于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優秀作品的評審規則。其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00年6月正式設立 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杰作名錄》項目,于2001年5月公布了首批入選名單。
“中國之最”背后的坦蕩申報路途
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共有166項入選該名錄,中國以總數26項名列第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日前在阿聯酋阿布扎比審議并批準了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76個項目,其中包括中國申報的端午節等22個項目,加上此前入選的昆曲、古琴、新疆維吾爾木卡姆和蒙古族長調民歌,中國現已擁有26項世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位居世界第一。此外,阿根廷和烏拉圭聯合申報的“探戈”、日本的阿伊努族舞蹈、韓國的“羌羌水月來舞”等也入選新一批世界非遺名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首都阿布扎比開幕,據悉,今年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改變“非遺”申報規則后的第一年。此前“申遺”每兩年舉行一次,每個國家只能申報一項。根據2003年10月17日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設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兩個名錄,從今年開始申報每年舉行一次,數量也不再受限制。中國為世界創造了豐富多彩、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世界文化是一個巨大的貢獻。”
最新列入名錄的22個中國項目:中國蠶桑絲織技藝、福建南音、南京云錦、安徽宣紙、貴州侗族大歌、廣東粵劇、《格薩爾》史詩、浙江龍泉青瓷、青海熱貢藝術、藏戲、新疆《瑪納斯》、蒙古族呼麥、甘肅花兒、西安鼓樂、朝鮮族農樂舞、書法、篆刻、剪紙、雕版印刷、傳統木結構營造技藝、端午節、媽祖信俗。其中,“端午節”是中國首個入選世界“非遺”的節日。
最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每個國家每次只能申報1項,根據各國的建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經過討論,修改為多項申報。對于中國這樣的具有五千年文明歷史和多民族文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大國來說,無疑提供了更多的機會。但要把握這樣的機會,需要申報工作的嚴謹和有序。據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在正式申報后未被通過,此后4年就不能申報,這就要求所有申報項目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說服評委。22個項目能夠一舉通過并非偶然,其背后凝聚了文化部門的領導、專家和各級保護工作者大量的心血。
這次評審報批工作除了嚴格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要求的,項目必須具有杰出性、代表性和有重大影響之外,還充分考慮到我國多民族國家的特點,對少數民族的項目予以重點關注,積極動員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全力以赴,大力配合;其次,對于有利于海峽兩岸關系的項目有所傾斜,媽祖信俗、廣東粵劇等既出于此考慮;最后是,對于關系到國家文化安全,與周邊國家共同享有的項目予以重點考慮,例如中國書法、傳統木結構營造技藝等,秉著肅清“源”與“流”的關系,進行申報。
申報工作是枯燥的材料準備工作,既要求申報工作人員與“非遺”項目持有人進行溝通,充分尊重申報主體;又要在材料上嚴格把關。據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理論研究室主任羅微博士介紹,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申報程序首先是“預審”,在這一過程之前,要先經過全國專家委員的4至5輪討論決定,之后是資料準備和提交。材料必須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要求準備,例如項目簡介文字要嚴格控制在200字以內。“緊張的時候,常常是白天黑夜連著干。”“預審”之后,還會需要提交補充材料,這就要協調各地,及時提供資料,請各省區專家審議、撰寫、翻譯, “時間短,有時需要連看五六個片子,一連討論五六場。”
此次入選的一些項目并非都是獨立的申報保護主體。據湖北省“非遺”中心主任江清和介紹,這次申報 的“端午節”,由湖北秭歸縣 “屈原故里端午習俗”、黃石市“西塞神舟會”及湖南汨羅市“汨羅江畔端午習俗”、江蘇蘇州市的“蘇州端午習俗”4個社區構成保護主體,申報材料由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協調指導湖北省完成了三省四地的聯合“打包”工作后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多年的努力和期待有了可喜的結果。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目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已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立法進程和地方性法規的建設的同時爭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早日出臺,并鼓勵各省市出臺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或專項保護法規,為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法律保障。
關鍵詞:海南;開發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民族
引言:近年來,隨著海南旅游產業的發展,民族文化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已經成為了學術界的熱點,被很多專家學者所關注。對于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是一個在辯證中發展的問題,為了避免外來文化對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侵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可以采用靜態的隔離,以及對后臺的封閉的方法,這種方法可以保護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繼續保持原生態的形式,但是對于是否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和傳承,剝奪了南非物質文化遺產謀求發展的權利等問題,還需要不斷地研究和探索。①在遵循一般以保護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海南各民族文化之間生態背景與特點,探討和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價值。下面就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模式進行研究和分析,以此來尋找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途徑和方法。
1、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概況
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 海南以其擁有眾多的民族,以各自的風采,創造出了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這個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很多傳統的民族文化,正在面臨著猛烈沖擊,特別是一些以口頭傳承為主要方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環境面臨挑戰危險,正在面臨迅速消失的惡劣局面,如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顯得尤為緊迫和重要,這對于繼承和發展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為口頭遺產,是一種無形的文化遺產,主要是以口頭和動作的方式流傳,具有歷史的積淀和廣泛的民族特點,是一種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 ②是通過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被認為符合民族期望,具有民族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了一些民間傳說、習俗、音樂、舞蹈、慶典等活動形式,還包括一些烹調藝術和傳統醫藥,以及跟工具和居住環境有形文化相關聯的特殊技藝。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同時又是珍貴的有著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海南因其歷史悠久,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以其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智慧,創造出很多獨特而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傳統鉆木取火、紡染織繡技藝、原始制陶技藝、招龍舞、打柴舞、瓊劇、三月三節、樹皮布制作技藝等。
2、對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模式
2.1民族節慶旅游的開發模式
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個能夠不斷發展變化的文化生態系統,它的發展模式主要來自于文化主體,這種對于自身文化的發展意識、不斷地激發民眾對于它的感情,增強人們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認知,全方位地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空間。這種發展模式隨著時代和環境的改變,不斷地利用自身生存發展的有利因素,將節日作為民俗文化的空間, 而旅游產業又是一項文化性的產業,文化的優勢決定其產業發展的優勢,將海南民族的節慶旅游和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地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既能豐富旅游產品的文化內涵,又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提供發展的動力,所以將海南民族節慶旅游,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模式,能夠有效地找到一種開發大型文化空間活動的有效方法,可以通過民族節日集中體現民族文化,為非物質文化提供一個展示的舞臺和窗口。③文化性是民族節慶旅游活動的內涵,這種內涵的本質屬性,越是新奇,越是以古老的傳統文化,越是能夠調動起更多游客的興趣。節日中民族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如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傳統手工藝、民俗活動等,是體現民族獨特個性的主要標志。在節慶旅游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模式,會遵守旅游開發中的“原真性”原則,使節慶旅游可以依靠種類繁多的活動項目,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人和物,以及文化場所三方面載體進行緊密結合,成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充分展示出地方民族的文化魅力。④
2.2通過原生態建立起來的開發模式
對于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需要建立在原生態的基礎之上,對于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一般的常規的保護程序已經不太適合,而科學合理的以保護非物質遺產為目的開發模式,是一個以民族的政治.經濟體系、文化藝術、、社會交往等各方面的綜合反映,這是一種傳承與創新的有機結合,不僅豐富了產品內涵,為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尋求到新的生存空間,充分地發揮出旅游業和文化產業,對海南經濟和文化有著雙重的拉動作用。⑤這在開發和保護之間形成了一種良性的循環作用,在以原生態為基礎的保護模式帶動下,開展多姿多彩的內涵豐富的文化活動,這是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基礎,可以在原生態的基礎上,依托各種節目活動,利用地社區的經濟、歷史文化和民族風情等獨特的資源,進行整合包裝,使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獨特的形象和吸引力,在相對固定的時間地點,重復舉辦一些旅游活動。
2.3向多元化發展的開發模式
海南非物質文化發展,正在不斷地向多元化方向轉變。由于海南旅游影響面大,游客范圍廣,具有很大的聚集效應和規模效應,擴大對非物質文化的宣傳,能夠最大程度地喚醒社會各界,對遺產保護的普遍關注,調動起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認知,增加開發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形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的開發模式中,旅游企業要不斷提升旅游產品質量、旅游者需要不斷滿足對自身深度文化體驗探索的需求,社區民眾、傳承個人、以及各種經營商,需要在經濟上的追求獲利,政府部門對地區肩負對非物質遺產開發和保護的雙重職責,很多學術機構,還有一些新聞媒體,對海南非物質文化的旅游現象的關注,這些在向多元化開發的模式中形成了一股合力,逐漸演變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主體。同時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由被動保護向主動保護轉變。⑥多元化開發的模式,使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的古老技藝、音樂、體育、舞蹈等民間活動。從根本上來說,產生于原始的,或以往的生產、生活、娛樂活動,由單一的發展,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以其原有的存在價值和歷史意義增進時展的色彩,逐漸為旅游產業所利用,成了發展文化和追求利益的目標,將其作為一種文化產品進行包裝,以多元化的發展模式,向眾人展示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遺產,吸引更多的游客,帶來更多經濟效益,以多元化的發展貼近民眾生活,增強游客的認同心理,以及對于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尊重和重新認識,實現了對于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傳承功能。
總之,對于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模式,還有很多,其特色都各有不同,在這里只能通過簡單的研究,來說明開發模式對于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要想實現更多的開發功能,形成更多的開發模式,還需要不斷利用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中,以各種藝術載體作為活動表現形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實現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作出更多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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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必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最好的方法是進行旅游開發。通過開發式的保護,才能提高文化遺產的傳承能力,已成保護性旅游開發的必然趨勢:
(一)提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從經濟的角度分析,通過旅游行業,一方面可以“自給自足”,譬如將旅游點門票作為旅游收入,而不再需要依靠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另一方面帶動當地經濟發展,讓更多的民間個人、組織和企業參與到旅游開發行業當中,提高旅游開發資金的投入水平,從而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足夠的資金。
(二)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是經濟和文化的融合,將非物質化遺產作為旅游經濟的產品,可以更好地傳承和發展非物質文化,使得文化遺產的價值得到更加充分地挖掘。另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可以提高人們對文化價值地認識和接受程度,提高文化遺產的知名度,實現文化遺產的社會價值。
(三)弘揚民族傳統文化所需
旅游業帶動一個地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當當地居民意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提高他們的收入水平,自然會更加重視當地的民族傳統文化,適時所采取的保護手段都是自發和自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針對未來外來游客對文化產業的需求,通過挖掘、整理、創新民族傳統文化,有利于民族傳統文化的弘揚,很多民間的工藝品、戲劇、曲藝、傳統食品、風俗等在旅游開發模式中得以可持續傳承。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建議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是將文化遺產轉換成為特色的旅游消費產品,因此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需要抓住文化遺產的核心價值,并將價值發揮到最大化。
(一)表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表演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觀賞性、趣味性、互動性等特征,包括戲劇、雜技、歌舞、競技等,對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可采用“俱樂部”的模式,集中所有表演的藝術愛好者,以主動自愿和互助互惠的基礎上,提高旅游者和當地居民的參與程度。這種模式的構建思路包括:1.當地負責挖掘表演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開發和設計“俱樂部”的模式,并定期安排“俱樂部”的活動;2.旅游者參加“俱樂部”的活動,自自費的方式,享受“俱樂部”的活動和提供的食宿。俱樂部的模式可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中趣味性、知識性等元素融入到旅游活動當中,以現代娛樂的方式,更能調動旅游者的參與性和積極性。
(二)民間美術和民間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民間美術和民間技藝具有觀賞性、收藏性、參與性等特征,既有習俗文化的特點,也有日常生活的跡象,對這些非物質文化的旅游開發,可采用集市式、博物館式、生態文化村三種模式:1.集市式開發,這是一種短時間的周期性市場模式,相當于“搭臺唱戲”的流動性模式。這種開發模式投資成本少,具有較強的靈活性、體驗性、互動性的特征。譬如臨時性租賃場地開辦“書畫展”,在固定的周期內在不同的地點展示書畫作品,使得不同的旅游者都有可能參與。2.博物館式開發。顧名思義,這種模式集收集、保管、研究和陳列于一體,在不同的地區,通過對不同工藝美術和工藝技藝的細分,建立具有區域特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譬如剪紙博物館、酒文化器具博物館、傳統服飾博物館等,或通過導游詳細講解、或者通過LED屏播放相關歷史、或提供說明的圖冊,滿足游客觀光的層次性需求。3.工藝生態文化村開發。利用現有的工藝美術工廠、技藝作坊等,因地制宜地建立生態文化村,譬如桂林水酒的制作工藝,可以利用水酒現有的作坊,將其和旅游業結合起來,建立桂林水酒生態文化村,旅游者通過文化村,可以參觀、品酒、賞酒、購酒,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工業、旅游業、游客等多方受益。
(三)民間風俗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民間風俗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采取的旅游開發模式有文化村和節慶式兩種:1.文化村開發,目的是展示當地民族的文化生活和民俗風貌,同時可以幫助貧困民族地區脫貧,利用民俗生態村旅游業改變當地的經濟。文化村開發講究的也是因地制宜的模式,一般是在當地現有民俗文化資源的基礎上,修葺當地的民俗建筑,為游客提供當地的土特產、服飾、歌舞等,譬如內蒙古等少數民族地區的生態文化村,為游客展示了原汁原味的民俗風情。2.節慶式開發,提高民俗活動的參與性,這種模式具有明顯的時間性和節律性,譬如傣族的潑水節、阿昌族的火把節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節慶式的旅游開發,需要將當地最有特色的傳統節日作為活動主題,慎重選擇舉辦的地點,重點突出當地文化的內涵和底蘊,為游客提供娛樂性較強的參與旅游活動。
(四)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除了以上幾種常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有很多獨特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尚未被開發,譬如文學藝術旅游資源、醫藥知識類旅游資源等,共同構成了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內容都是旅游開發的潛在資源。譬如潮汕地區獨有的功夫茶,可以采用茶館式的旅游開發模式,提供集品茶、聚會、休閑、社交等功能于一體的飲茶場所,游客可以一邊坐在八仙桌上烹茶,一邊欣賞民間講古和潮劇。總之,利用旅游開發的模式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在于引起游客的共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