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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看到這樣一個案例,一位保戶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單中列明的保險標的是VCD機,電視機和一套音響,保險金額為10,000元人民幣。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火災,該被保險人在大火中搶救出了VCD機,電視機及音響,但大火燒毀了其他一些物品,價格約4,500元人民幣。被保險人事后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并要求保險公司賠償4,500元。對此索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該火災是保險事故引起的)保險公司內部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受損物資不屬于保險標的,應該拒賠;另一種認為應該通融賠付被保險人4,500元。最后保險公司是以通融賠付的方式賠償被保險人4,500元。根據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保險人只負責必要合理的施救費以及施救行為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本案的受損財產即不是保險標的,也不應看作是施救費用,然筆者認為保險人的處理不但無可厚非,而且還體現了保險人一切為保戶著想的精神。該案不僅應該賠,而且還不應該只是通融賠付,之所以最后以這種方式解決是因為財產保險(本文僅指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保險)條款在對施救行為造成財產損失方面的規定有待商榷之處。
發生災害事故后被保險人有義務采取措施搶救保險標的,為鼓勵這種行為,各國保險法都規定對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給予補償。我國保險法也不例外,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由此可見對施救費用的支付沒有太大的爭議。但實際的施救中,施救行為可能造成財產損失,受損的財產可能是保險財產也可能不是保險財產,那么保險人如何負責呢?對此《保險法》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只能在有關的保險條款中找到。對因施救行為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財產保險條款中規定是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如我國家庭財產保險的基本責任中有如下規定“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為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險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負責賠償;我國企業財產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二款也有類似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負責賠償。而由于施救行為造成的非保險標的的損失,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財產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不屬于責任范圍,“…為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屬于本保險賠償范圍。
但對非保險財產的損失則不付賠償責任”。即對施救行為造成的非保險標的的損失不負責賠償。但以本案例,換個角度去考慮,如果被保險人搶救的是非保險標的,勢必保險標的就要遭受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就要負責賠償,可能賠償的數額更大。而且被保險人的索賠理由也充分得多。在實務中這種情況經常發生,當保險財產和非保險財產同時遭受威脅時,被保險人會在施救過程中優先搶救非保險財產,而使保險財產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我認為現行的財產保險條款中,還沒有充分鼓勵被保險人搶救保險財產,應再加上“對由于施救行為造成的非保險標的合理必要的損失也負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以獲救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同時由于保險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保險條款是由保險人事先擬定好,投保人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改變條款內容,因此保險人應本著公平的原則及時調整保險條款中不利于保險業務發展及顯失公平的規定,使保險條款更加完善。
在實務中,對于該損失的賠償也需遵循財產保險的理賠原則,如由于家財險 采取的是第一損失賠償方式,對施救行為造成非保險標的損失不必考慮比例賠償,但對于企業財產保險就要考慮不足額投保的情況,如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對非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也要按相應的比例計算。
增加這條規定似乎是增加了保險人的責任范圍,但有一點必須明確保險人也只負責因搶救保險標的而導致的合理必要的非保險標的損失,并且還以獲救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作為上限。這樣看來,只有加上這一條,才能進一步鼓勵被保險人在發生災害事故后及時搶救保險標的,同時也體現了公平的原則,達到財產保險的最終目的:補償損失,恢復生產,最大程度地降低社會財富的損失。
為什么一定要等到意外發生,才去后悔自己沒有未雨綢繆,有些時候,也許連后悔的機會也沒有。
無論有沒有親歷,這次地震都足以讓人們更多地開始刷新自己的安全保障觀念。與日俱增的危機感,來自于對未知的恐懼,當我們見識過臺風、洪水、海嘯、地震的無情,誰又能忍得住心里面的擔憂:我們的城市安全么,我們的人身安全么,我們的房屋安全么,我們的財產安全么?
你的人生足夠保險么?
“我堅信投資房地產最穩妥,因為它是不動產。”
“我向來福大命大,小心駕駛,交通意外之類不可能會發生在我身上。”
“我有社保,公司也買了保險,我覺得已經夠了,還是別再花冤枉錢了。”
……
上面這些話,你或者從朋友那里聽到過,或者自己就曾經很堅定地表達過,然而,一場打破價值觀的大地震之后,你還敢這么說嗎?
原來不動產也會動,原來意外真的會發生……
天災之前我們是無力的,我們能做的只有重新審視自己的理財觀,當你發現你高額買下的房屋險在地震面前完全免責,或者變故之后沒有保險可以為你分擔這些意外時,有沒有一絲絲遺憾掠過心頭?危機感忽然降臨,是時候好好清理清理放在柜子最底層的保單了,是時候聯系一下那個被你每次草草敷衍的保險專員了,因為保險和股票一樣,是需要規劃的,只有配置了合理充足的保險,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在意外發生時消減損失,共擔風險。
保險就是為自己規避風險。
人生有很多階段,各自有著不同的財務目標和不同的風險,因此,只有對保險目標有了準確的定位,才能理智地選擇保險產品。
1、事業起步期
在我們剛參加工作的五年內,身體健康,充滿活力,家庭壓力很小,甚至還有父母的經濟庇護,保險的主要目的是預防突發意外(例如車禍、摔傷等事故)帶來的風險。可以考慮購買的是定期壽險、意外險、意外醫療險以及一些報銷型的醫療產品。這類產品保障很高,而費用相對比較便宜。
2、甜蜜新婚期
組建家庭后,財務情況發生了變化,房、車費用、亞健康的身體狀況、高通脹下的生活負擔。如何有效轉嫁潛在風險,是理財的關鍵。家庭的底子還不厚,所以抗風險能力相對較低,一旦遭遇風險,對家庭可能會造成很大的打擊。建議可以通過定期壽險與意外險來解決房屋按揭與家庭人員安全保障的風險,用重大疾病和附加醫療保險解決醫療保障問題,有了小孩以后,還可以用帶豁免功能的教育基金解決孩子未來的教育問題。
3、事業穩定期
隨著經濟實力的逐漸成熟,家庭收入的逐年增加,我們開始追求更高品質的生活。養老規劃、財產保險與投資收益進入了我們的視線。中國開始進入老齡化社會,無論從哪一個方面來說,有保證的幸福晚年還得靠我們自己來打造。
此階段的保險任務需要以全面、合理、高投資回報為目標,除了定期壽險與意外險、重大疾病和附加醫療保險、小孩的教育基金等基礎險種之外,還應該為家庭財產、公司財產最大程度地降低風險。此時完全可以考慮保險的投資功能及稅務規劃功能。例如購買投資連接保險與萬能壽險,這筆投入從法律角度講是絕對安全的(保險法律規定:保險金不受債務追償),這筆錢可以作為企業后備金,一旦出現經營問題,也不會影響到家庭的運轉。同樣,這筆錢也不會產生稅務問題,是企業合理避稅很好的一個方式。
專家建議,購買保險的順序應該是: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意外保障)――定期壽險(人身保障)――重大疾病保險(重大醫療保障)――子女教育保險(子女教育保障)――養老保險(養老保障)――理財類保險(財務保障)――終身壽險(稅務籌劃)。
讓我們更多地了解保險。
保險產品從總體上來說,可分為人身保險(壽險)和財產保險(產險)兩大類。針對不久前剛剛發生的大地震,很多讀者都想了解此方面的保險知識。總的來說,壽險公司的所有產品都保地震,而產險公司只有個別產品涵蓋了地震責任。
1、意外險:最基本的配備
意外險是指以意外傷害導致客戶死亡或者殘疾作為賠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這是最基本的保險產品,是風險不可預測和風險轉嫁理念的直接體現。意外險包括交通意外險、旅游意外險、人身意外險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意外險和意外醫療險并不等同,要想獲得全面保障,可以選擇個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它包含了因意外事故導致的身故、殘疾保險金,醫療費用等。
2、家庭財產保險:有所保有所不保
家財險,顧名思義,是對家庭財產提供保障的險種,家用電器、裝修、家俱及其他生活資料等都屬于被保險范圍。家庭財產保險同時可以附加盜搶險和水管爆裂險等,即使水火無情也無需緊張財產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許多財產都可以承保,但由于保險技術等原因,國內的大多數財險公司對某些難以界定價值的產品不予承保:例如貨幣、票證、鉆石及制品、玉器、金銀、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等貴重財物。
3、子女教育金:保費豁免很重要
商業保險公司的子女教育金,最大特點在于豁免功能。子女的教育費用來源于父母,如果父母發生意外,那么子女未來的教育金儲蓄就會有很大的問題。所謂豁免,就是說父親或者母親為子女購買教育金,一但父親或者母親發生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保險公司會豁免他們剩下的保費(即不用再交錢也可以繼續享受此保險)。這種產品能夠保證小孩子的教育費用不會受到家庭風險的影響,而且父母也可以通過教育保險為小孩子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減輕經濟負擔。
4、房貸險:規避按揭風險
市面上有保險公司推出了專門針對按揭購房者的夫妻房貸險,即夫妻一方身故,由保險公司承擔剩余房款。這款保險將保障您不會因為家庭突遭意外事故,導致還款能力下降而被銀行收回房子。
5、投資連接保險:兼具保障與投資
投資連接保險在20世紀50年代產生于歐洲,是包含一定保險保障功能的投資類的保險產品。它會最少設立一個投資帳戶,將客戶的資金投入資本市場進行運作,比如說購買基金和債券,產生的收益或者虧損都由客戶承擔。這類產品有很強的投資性,而且設立在各個投資帳戶中的錢可以相互轉換來規避風險,資產透明度很高,由保險公司的專業投資團隊來進行運作,相比個人投資來講具有專業性,風險較低,是國外家庭進行資產托管的金融工具之一。
你買對保險了么?
更多地了解保險知識可以讓你更準確、有效地購買適合自己的保險,每一分錢都用在刀刃上。可是生活中也不乏因為對保險知識不夠了解而錯誤投保的案例,買了不必要的保險花冤枉錢事小,該買的保險沒買,到時候才是一聲嘆息。
未能正確投保的案例
1、劉女士32歲,是一名財務人員,老公王先生從事傳媒行業,是家里的經濟支柱,小孩3歲。夫妻雙方的收入都不錯,有50萬的房屋貸款。今年初在別人推薦下以小孩的名義購買了價值10萬元的投資連接保險,準備作為將來小孩的教育金規劃。但是,天有不測風云,6月份王先生因酒后駕車意外身亡。因為王先生本人沒有購買任何保險,因此只得到少量的車險賠款。因為經濟支柱的倒下,每月高額的按揭房款讓家庭負債累累,最終劉女士只能放棄房子選擇和孩子租房生活。價值10萬元的投資連接保險,在這次變故中,沒能起到任何風險防范的作用。
劉女士購買保險的誤區:
盲目購買不適合自己家庭情況的保險,同時也沒有為家庭經濟支柱購買足夠的壽險,意外險等,保險意識的偏差,才導致悲劇過后更重的悲劇。
2、張女士38歲,是一個收藏愛好者,家里面收藏了價值不菲的字畫和古玩,去年在朋友的推薦下購買了一款價格不菲的家財險。5.12地震讓她價值百萬的古董花瓶們瞬間化為烏有,當她回到家里看到滿地的“高價”碎片時,忽然想起自己保了家財險,而當保險專員將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指給她看時,她才發現家財險的保障范圍并不包括古董,因為當時草草簽下合同并未仔細閱讀其中條款,以為高枕無憂的家財險在關鍵時刻并未能為她分擔這次的損失。
張女士購買保險的誤區:
在購買保險時沒有詳細閱讀保險條款,明確保障范圍。雖然家財險可以幫張女士保障生活中的很多風險,但是對于家中最貴重的古董卻不能起到任何保障作用,這和張女士投保的初衷是有偏差的。另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目前國內幾乎所有家財險在地震中都是免責的。
投保建議實例
我們選取了比較典型的幾個讀者,分別代表各個收入層面,讓專業人士為她們制定一套粗略的保險方案,
1、月存款1000以下
李小姐,26歲
職業:會計
婚姻狀況:單身
房屋狀況:無房,與父母同住。
收入狀況:月存款不多,500-1000不等。
建議:
李小姐現階段的家庭壓力較小,身體健康,主要擔心一些意外風險和小的疾病。可以選擇高保障低保費的產品。建議購買較高額度(比如20萬)的定期壽險,為將來可能的房屋按揭做好準備,同時附加醫療報銷類的險種(每次報銷4000元)和意外險(20萬的額度),每月費用80元左右。
2、月存款1000―3000
趙小姐,28歲
職業:醫生
婚姻狀況:結婚兩年,還沒有小孩。
房屋狀況:15萬的按揭貸款。
收入狀況:每月家庭固定存款2000元左右。
建議:
此階段主要需要考慮的是意外以及未來的疾病,可以購買重大疾病保險,最少10萬的額度,并在此基礎上附加定期壽險15萬,意外保險20萬,每次住院報銷4000的醫療保險,每月費用不到300元。其中,重大疾病的10萬元保障可在未來的某一時間點返還,達到風險轉嫁與儲蓄的雙重功能。
3、月存款3000―8000
王女士,32歲
職業:外企HR經理
婚姻狀況:丈夫在政府部門工作,女兒兩歲。
房屋狀況:10萬的按揭貸款,有一輛價值10萬左右的車。
收入狀況:每月家庭固定存款6000元左右。
建議:
王女士的家庭屬于中產階級,可以通過合理的理財渠道來保證家庭生活的品質,以及孩子的教育資金。隨著步入中年,健康也應該成為關注的要點。建議可購買一份和女性重大疾病相關的儲蓄型醫療產品(15―20萬),附加20萬的定期壽險與30萬的意外傷害保險,一份包含住院報銷和住院津貼的健康險,解決家庭的后顧之憂。同時,可以和先生分別為孩子投保帶豁免與醫療功能的教育基金產品(例如小孩大學教育大概花費10萬元左右,和先生分別購買5萬元,將潛在風險分散)。這樣的保障計劃每年花費大概在7000元左右,并且帶有儲蓄返還功能。
4、月存款8000元以上
錢女士,40歲
職業:某醫藥公司西南區銷售總監,年薪15萬左右。
婚姻狀況:丈夫是私企業主,兒子正上高中。
經濟狀況:家里除了住房還有3套投資型房產,銀行存款60萬左右,還持有一些股票。
收入狀況:不很穩定,每月平均保持1萬元以上存款。
保險狀況:夫妻雙方和孩子已經擁有比較完善的保險保障,主要各買了20萬的重大疾病保險以及很高額度的健康產品,由于都要開車,所以各買了40萬的意外傷害保險。
建議:
錢女士的家庭經濟狀況很好,有不錯的投資渠道,家庭基本風險已經規劃,現在主要可以考慮養老、投資和稅務規劃三個方面,同時將老公餐廳的一些經營風險進行規避。
錢女士夫妻可以購買可保證領取夫妻連生養老保險,具體額度可以根據規劃的退休后每月生活水平而定。在投資理財及稅務方面,可以分別購買投資連接保險與萬能壽險,用類似基金定投的方式每月或者每年固定存入一筆錢,既可以享受投資回報,也可以全面保障資金的安全。在先生的餐廳經營方面,可以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保險(預防工傷的出現),為餐廳購買責任保險(比如轉嫁食客在餐廳發生意外傷害的風險)。
家庭財產方面,可以為幾套房屋購買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并附加例如地震險這一類的自然災害保險,為餐廳投保企業財產保險,為車輛購買機動車輛保險。這樣,錢女士一家的風險基本就可以全部轉嫁給保險公司了。
保險產品沒有好壞,找到適合自己的產品最重要。
買保險就像婚姻,我們尋找的永遠是最適合自己的另一半,而不是所謂
關鍵詞:行為導向;教學;財產保險;效果
行為導向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教育教學論中出現的一種新的思潮,是為適應時展要求而提出的一種現代教育思想。由于行為導向教學對于培養人的全面素質和綜合能力方面起著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國教育界與勞動界的專家所推崇。本世紀初期,我國引入“行為導向教學法”,各領域都進行了“行為導向教學法”的試點工作,也取得了實質性的成果,給我國教育教學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險業作為我國快速發展的朝陽行業之一,對保險教育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何培養出具有時代特征、滿足現時保險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顯得尤為重要。《財產保險》是保險專業教育的主干課程之一,本文力圖通過研究在財產保險教學中如何引進行為導向,加強學生對該課程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學生的實踐運用能力,實現從課堂到工作的實時無縫對接。
一、《財產保險》教學中應用行為導向的原因
行為導向教學模式是一種“能力本位”的教學理念,強調通過學生自己的實踐或行動來培養和提高專業能力。它提出了教學應從理論培養向實踐性教學轉化,從示范性教學向應用性教學轉化的觀念。行為導向教學模式可簡單概括為在設計教學時充分考慮學生學習目標的明確性、學習活動的自主性、學習過程的交互性、學習成果的建構性。學生在完成一個既定任務的過程中,在教師的幫助下,通過自主活動和小組分工協作,構建自身新的知識體系,獲得各種能力。教學目標也從單一認知轉向專業和跨專業的認知、合作的情感體驗、克服難題的意志力訓練和動手操作訓練并舉的教學綜合目標,滿足了學習和教學的不同方面的要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高等教育要“重點擴大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培養規模”,并提出“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手段。保險學專業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極強的學科,集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社會學、災害學、醫學、工程學、數學和信息科學等學科領域為一體,體現出多學科相互滲透、交叉發展的邊緣性特點。這就決定了在保險學專業的教學別強調理論聯系實際,讓學生在實踐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通過實際問題的研究和解決來培養學生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事實上,保險業作為我國的朝陽產業,正處于快速擴張過程中。現階段急需即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同時具備業務經營、管理等較強的實踐能力的人才,特別是擅長在實踐中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復合型應用人才。《財產保險》是保險學專業的專業主干課程之一。通過該課程的學習,同學們需掌握財產保險運營的基本規律、把握財產保險業務體系及產品的主要特點、設計原理及營運基礎,為今后從事財產保險的營運管理及產品設計打下基礎。因此,《財產保險》教學較之其他專業基礎課顯示出更強的實踐性特點,在教學中引入行為導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財產保險》教學中行為導向的方式方法
行為導向作為一種教學方法,包括模擬教學、案例教學、項目教學和角色扮演等方法,我們在《財產保險》教學中分別采用了以上各種方法。
1.模擬教學法。在一種人造的情境或環境里學習某職業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模擬訓練給人一種身臨其境的感覺,更重要的是提供了許多重復的機會和隨時進行過程評價的可能性,且成本較低。在教學中我們主要采用了以下兩種模擬教學法:第一,模擬財產保險公司營運。將同學進行分組,分別代表不同業務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及投保人,分別以不同的標的物模擬投保、承保、客戶服務及理賠等環節。通過保險公司模擬營運,學生基本掌握了財產保險公司前臺營運系統及后臺支持系統的組成,對保險公司各部門的職能有明確的認識和了解。第二,我校目前建有多個金融實驗室,如國泰安模擬交易所、股指期貨套利系統等,經過我們的申請及到其他高校考察借鑒,目前已初步建成保險公司業務營運系統。這兩種方法在教學中相合配合交叉使用,作為學生模擬的檢驗或示范,通過這種訓練使學生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組成有了全面準確的把握。
2.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即根據實際能力培養的需要,教師從實際工作中尋找恰當案例,并引導學生通過案例分析和研究,達到為今后職業做準備的目的。在分析過程中,學生自己提出問題,并自己找出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手段,從而培養獨立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財產保險有很多具體的業務類別,在實踐中呈現特殊性、發展性的特點。我們積極主動與保險公司聯系,收集整理了一系列針對性強、有代表性意義的真實案例,將之穿插運用于教學中,通過學生的反饋進一步凝煉,最后形成了與教材相配套的案例集。
3.項目教學法。將一個相對獨立的項目,交由學生自己處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設計、項目的實施及最終的評價,都由學生自己負責。學生通過該項目的進行,了解并把握整個過程及每一環節中的基本要求。財產保險中,每一張保單都可以看作是一個項目,特別是復雜的非標準體的保單。在教學中,每講授完一個單元,就讓學生自己獨立設計一款保單或者根據客戶的需求設計一個保險方案,比如在介紹完所有的業務種類,讓學生為學校設計一保險方案;學完家庭財產保險后,讓學生設計一款大學生宿舍保險等。然后同學們再相互討論,不斷完善產品或方案。
4.角色扮演法。學生通過扮演不同角色,體驗自身角色的內涵活動,又體驗對方角色的心理,從而充分展現出現實社會中各種角色的“為”和“位”,達到培養社會能力和交際能力的目的。角色扮演法屬情景教學,創設一個“身臨其境”的感官效應,能提高學生專業能力、方法能力與社會能力。財產保險營運涉及到多方主體,讓學生分別選定不同的角色,如投保人、核保人、理賠員、客戶服務人員、事故第三方等,由其主導設計一保險場景并進行演練。
5.大腦風暴教學法。“大腦風暴”教學法是教師引導學生就某一問題自由發表意見,而對其意見的正確性或準確性教師不進行任何評價的方法。這種方法是一種能在最短的時間里,獲得最多的思想和觀點的方法。通過鼓勵學生發現并提出問題,給他們以成就感,激發其學習的強大動力。該方法主要在前面幾種方法中同步使用,也可以在理論教學中使用,老師針對學生的案例分析、項目實施、角色演練進行即時的、隨機的、針對性的提問,啟發學生進行多維度思考,鍛煉學生快速反應的能力。
三、行為導向法在《財產保險》教學中的效果評析
財產保險作為保險專業課,教學重點是各種財產保險業務及其運行的內在規律,傳統的教學方法側重于通過現行產品解讀,讓學生把握財產保險的特點及與其他保險業務區別,由于缺乏感性認識,學生會感覺比較枯燥,教學效果大打折扣,而行為導向法立足于引導學生、啟發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教學效果得到了極大提升。
1.增強了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這種教學方法容易激起學生的好奇心,產生強烈的學習愿望,積極參與教學過程。課堂上學生積極思考,與教師產生互動,充分調動了課堂氣氛。
2.提高了學生創新及應用能力:案例式教學、項目教學等方法的引入,大大開闊了學生的視野,不再是以前保險條款的閱讀和復述,而是自由地發揮,激發了學生的潛能,其創新能力及應用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
3.有助于學生個性的發展:多樣化的教學方法,如頭腦風暴、角色扮演、項目教學可以使學生的社交能力、應變能力、協同工作的能力得到有效的訓練,有利于學生的個性發展,從而為今后的學習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4.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該法對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專業素質提出更高要求。每一種行為導向法,都需要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參與收集信息、制訂計劃、選擇方案、實施目標、反饋信息到成果評價的全過程,讓學生既了解總體,又清楚每一個具體環節的運作,并從中得到關鍵能力的提高。
總之,通過近兩年的嘗試,行為導向法在《財產保險》教學中的運用,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得到很大提高,學習熱情也高漲,理論教學再加上一系列行業導向教學法使學生對財產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及應用有了扎實的認識和理解,也對其后續專業課的學習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提升了學生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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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隨著更多人投保意識的進一步提高。很多人為了做到未雨綢繆,希望自己發生意外后能得到保障,于是通過購買意外險來完成自己的意愿。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不少人發生意外后不能獲得最大理賠實惠,這使得很多投保人非常苦惱。鑒于此,筆者不妨把理賠之中的三種拒賠“意外”介紹如下,希望人們對意外險理賠有一個全新認識。
拒賠“意外”之一:
手術意外死亡,不在意外傷害理賠范疇中
為避免自己發生意外傷害后讓自己和家人有“保障”,劉先生于是到本地一家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該公司的一款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期限為3年。
不久后劉先生便出現了“意外”,他患了急性化膿性梗阻性膽管炎。因病情嚴重,醫生建議劉先生通過手術進行治療,沒想到就是這場手術當中劉先生便因意外永遠的離開了人世。
劉先生過世后,他的家屬在悲痛中想到,劉先生在本地一家保險公司投過一款意外傷害險,認為劉先生的死屬于意外死亡,在保險公司理賠范疇。當劉先生的家屬拿著醫院開具的意外鑒定和相關證明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卻遭受到另一個晴天霹靂。
保險公司的答復是,劉先生并不是屬于遭受意外傷害死亡,而是屬于疾病手術過程中的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保險專家提醒:
意外傷害構成需要具備三大條件,如果不具備這三大條件,保險公司一般都不會給予理賠。條件之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了意外傷害”,其包括:一是遭受的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二是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條件之二:“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和殘疾。條件之三:“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該條件要求意外傷害與死亡或殘疾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能構成保險責任。
從上面的案例看,劉先生盡管投的是意外險,可是他的死亡并不完全符合保險公司所提出的這些意外死亡條件,所以劉先生的家屬拿不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款。
拒賠“意外”之二:
保險索賠有貓膩,“免責條款”要看清
一天的上午,歐陽雪梅女士親自駕駛著自己的私家小車出門辦私事時,因沒有找到有人管理收費的停車場,所以,她只好把自己的私家小車停放在了一處緊靠大馬路的無人管理的能夠停車的車位上。
可當等她把自己的私事辦妥后,來到停車的地方,歐陽雪梅女士發現,自己私家車的車門被別人的車給碰了。因為無法找到肇事者,心急如焚的歐陽雪梅女士只好向保險公司報案,把自己私家車車門被撞嚴重變形的實際情況反映給保險公司工作人員。
而保險公司的回復是: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歐陽雪梅女士既無法說清自己私家車的車門被撞的嚴重變形的事情經過,又找不到對她的私家車進行過侵害的責任人,像她這種情形保險公司將要免除35%的賠償責任。
保險專家提醒:
難道保險公司能賠多少就賠多少。真的歐陽雪梅女士就得不到那35%的賠償了嗎?保險公司以這條合同條款為依據,就真的可以免除35%的賠償責任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國新《保險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在我國新《保險法》第十九條還明確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無疑,該保險公司的此條款,同時違背了新《保險法》中的這兩條規定,所以,屬于無效條款。
拒賠“意外”之三:
保險“責任”需看清,“理賠”不能想當然
李先生自己購買了一套單元樓房,隨后出于對自己“財產”安全的考慮,所以他便到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
李先生為了達到自己想要的裝修效果,在裝修時給房子的結構動了手腳,結果引起樓上鄰居的嚴重不滿,鄰居還向當地房管部門舉報。經房管部門核實后,李先生確實違背了當地城市房屋建筑有關規定。
房管部門給李先生下達了整改書面通知,這樣一來,李先生就會損失不少的錢。而他認為自己已經上了家庭財產保險,即使就是受到了損失,也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
而當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聽了李先生的講述后,卻告訴他裝修拆改破壞房屋壓根就不在保險公司所保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公司不會賠償他的損失。
保險專家提醒:
在財產保險的理賠中,非車險理賠通常是指財產險業務中除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其他險種的理賠,包含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農業保險等若干個險種。保險理賠工作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公司信譽和經營效益。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由于保險覆蓋面的逐步擴大和新險種的大量增加,以及人保公司市、縣兩級公司內部機構的整合,三個中心(業務處理中心、客戶服務中心、財務中心)的建立,理賠人員不足尤其是非車險理賠人員匱乏的問題日益顯現出來。理賠人員不適應非車險理賠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工作中的失誤和延時現象時有發生,有些還因為處理不當造成保險糾紛,直接影響到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及保險中介機構的利益,影響到保險合同的合法履行。同時,也影響到公司理賠工作的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因此,找出非車險理賠工作的特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險理賠工作質量,是當前形勢下各級公司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非車險理賠工作的特點
一)保源分散,涉及面廣。
在人保公司的業務總量中,車險業務占較大份額,人保總公司和人保河南省公司近三年的車險保費收入均達到業務總量的60%以上,而占份額不足40%的非車險業務,其保源較為分散,不同險種保額懸殊較大,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行各業、千家萬戶,可謂無所不及。這種保險覆蓋面廣、風險多樣化的特點,要求保險從業人員的知識面要隨之拓寬,對涉及開辦險種的相關知識,不能僅簡單的了解,而應是熟知和掌握。如在企財險中承保機械制造業的綜合險附加機損險,要了解房屋建筑物的結構,了解和掌握從原材料購進到產品出廠的生產過程和面臨的風險,了解車、磨、刨、銑、鏜等工藝流程,了解配件、總裝、產品包裝和銷售渠道,了解制造成本中各項目各環節的構成;在家財險中,要了解和掌握一般家庭和特殊家庭、貧困家庭和富裕家庭的財產構成,了解房屋、裝修、家具用具、衣服被褥、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等物品的價值和使用特點;在貨運險中,要了解和掌握貨物的種類,運輸工具,啟運地和目的地,標的流動過程中的形態變化,保險合同的轉讓,被保險人、托運人、承運人、保管人的責任等;在責任險項下的產品責任險中,要了解和掌握該產品的生產過程和使用特點,產品的缺陷,制造商、批發商、零售商的責任,追溯期的應用,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與合法權益等。此外,理賠人員還應掌握風險管理知識,學會分析、研究相關的風險源、風險特點、規避和轉移風險的手段等。
(二)案件集中,工作量大。
非車險理賠中遇到的一個棘手問題,就是風險的發生和案件處理不像車險那樣頻繁,而是相對集中,大案和復雜案件較多。如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大面積自然災害、自然災害連續發生、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波及相鄰保險標的等,這些都會給理賠工作帶來較大的壓力和工作量,且由于險種的特點所致,一些案件在理賠中的查證、鑒定、理算、追償等環節耗時長、牽涉精力大。如2002年7月19日發生在我省的特大冰雹、龍卷風災害,涉及多個市、縣的多項險種,多個被保險人,僅鄭州市除車險外就有2711戶企業和家庭受損,賠款總金額高達1207萬元。這就要求理賠人員既要有過硬的本領、嫻熟的技術,又要有吃苦耐勞的精神和連續作戰的能力。
(三)案情復雜,技術含量高。
非車險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復雜,即使一個較小的案件,也會因涉及多方而復雜起來。如公眾責任險中,顧客在購物時因試用商品意外致傷,就與廠家、商家、銷售人員、共同購物人有關聯;在建筑工程險中,工程項目因暴雨受損,則同工程所有人、設計單位、承包人、分包人、監理工程師有關聯。在企財險、貨運險、農業險中更是如此,既有出險原因(保險責任)、案情發展、定責定損的復雜性,又涉及相關責任方認定、代位求償、仲裁訴訟等法律程序;既要求業務人員通曉保險產品的屬性,細分保險標的和保險責任,又要求他們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財務知識、行業知識、日常生活知識。如企財險中涉及不同行業計算存貨損失的增值稅抵扣問題、各級書店的圖書價差問題、藥材批發和零售企業的采購價與加工成本問題、零售商業中的代銷賒銷問題等,都需要把保險知識與之結合起來理解和應用,才能知己知彼,心中有數,客觀公正地處理賠案。
(四)社會關注,影響力大。
非車險業務的保障對象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承保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往往會成為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成為人們茶余飯后談論的話題。所以,理賠質量的好壞、速度的快慢,直接影響到客戶的利益和后續購買力,影響到公司的信譽,影響到保險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保險經營國際化,隨著保險供求關系的變化和保險產品的增多,這種影響將會進一步擴大。三、提高非車險業務理賠工作質量的對策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處理各類案件,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義不容辭的責任。保險消費大眾化和保險理賠市場化(如公估行的介入)的趨勢,也對練好內功、強化理賠工作質量提出了新的要求。筆者認為,做好非車險理賠工作,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一)熟知保險條款和相關知識。保險條款和條款解釋是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保險產品質量標準,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共同遵守的合同內容,也是理賠人員處置理賠案件的準則。因此,作為理賠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各險種的條款和條款解釋,既要合理區分已保財產和未保財產,又要掌握基本風險責任和特殊風險責任,還要把握條款解釋和行業解釋的共同點與不同點。此外,理賠人員要熟知與承保標的相關的行業知識和生產生活常識。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保險知識與非保險知識相結合、堅持原則與靈活運用相結合。
(二)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由于風險多樣化和案件多樣化,加之部分客戶在保險標的受損后一味考慮自身利益,往往片面理解和誤解保險條款,因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較大意見分歧以致發生保險糾紛。理賠人員必須掌握相關法律知識,認真學習《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在工作實踐中,自覺運用法律武器,做好耐心細致的說服引導工作,把被保險人的認識統一到保險合同內容上來,客觀公正地商洽理賠事項。
(三)提升專業技能培訓的水平。保險行業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行業,保險從業人員一般都經過多次的崗前和在崗培訓。隨著險種的增多、標的的變化、風險系數的增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索賠意識的增強,對保險理賠工作和理賠人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在傳統培訓的基礎上,以集中進行專業培訓為主,選擇有較高理賠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教師,選定針對性強的教材,采取靈活的授課方式。不能就保險學保險,不能走“單打一”的老路子,要在學習保險專業知識的基礎上,拓寬知識面。通過培訓達到理論水平同實戰能力相結合;保險理賠原則和權威認定同工作中的疑點、難點相結合;保險產品性能、保險保障功能同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利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相結合。從而使每個理賠環節都能體現“重合同、守信用、實事求是”的理賠原則,使每個理賠人員都能在工作中做到不惜賠、不濫賠、不錯賠。
(四)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法,提高理賠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水平。一方面,組織理賠骨干人員到高等院校參加專業研修班,學習財務知識和成本核算知識,學習專業鑒定知識和種植業、養殖業知識等。另一方面,可以聘請有關專家、行業權威人士、高等院校的教師到公司為理賠人員進行短期專業培訓,講解專業知識,傳授專業技能。此外,還可以到經營某一險種時間長、業務量大的公司進行專題學習、取長補短。
(五)定期舉辦典型案例分析會。針對不同險種、不同案件、不同地區的特點,選擇金額較大、環節較多、案情復雜的有代表性案件,召開典型案件分析會或研討會,由理賠當事人講述和分析案件處理中的責任認定、矛盾焦點、工作方法、的過程等,相互交流理賠經驗、透析案情、統一認識,提高理賠人員處理疑難案件、復雜案件和大面積災害案件的能力。
關鍵詞:保險合同; 保險費; 同時履行抗辯權; 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為債法上合同的一種,因當事人的意思互相表示一致而成立,在債法上屬特種之債。[1](P28)在這種特種之債中,投保人和保險人基于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各負其履行義務,一方負擔的義務是以他方負擔的義務為前提。只有在雙方同時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以后,才能達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其性質通說認為屬于雙務合同)。然而,對于保險合同的這種同時履行規則,法學界和保險界卻觀點各異,未能達到共識,以致在保險實務中,當事人和有關部門都感到很棘手。筆者在這里從一個既成案例入手,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理論和保險合同的內在規律性,對保險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理論作簡要探討,以求教于同仁。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爭議
XXXX年5月20日,某鄉6549農戶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商定每戶交保險費7.5元,保額為2500元。在“特別約定”欄中約定“保險費分兩次交付,同年11月底一一交清”。隨后保險公司委托某鄉代收保險費,并將《家庭財產保險單(正本)》(代保險費收據)交至鄉政府。7月20日前,保險人多次催交保險費,鄉負責人承諾在農戶早稻上市后(8月份)將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險費,棉花上市(11月份)后,保險費全部付清。但是,同年7 月24 日深夜,盛夏的洪水吞沒了該鄉,到9月中旬才退出,使該鄉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事后,鄉農戶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380萬元。保險公司在研究理賠時,認為該鄉未交付保險費,保險合同未生效,向該鄉政府發出了《拒賠通知書》。鄉災民則認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有效,保險公司應履行其義務,于10 月5日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立即理賠。
對于本案,法院在審理時,認為被告保險人向原告人鄉政府簽發了保險單,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合同所約定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受法律保護。依據《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法律關系確立,承擔保險責任和交納保險費即分別為保險人和投保人的義務,雙方應各自履行。因此,本案中原告是否交納保險費,不是本案被告按約定期限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除非在保險單上特別約定“保險單自交費之日起生效”。所以,在本案中,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險人也須承擔保險責任。據此,同年12月8日,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結案,被告保險公司一次給付原告賠款及各種開支費用共計人民幣380萬元,原告向被告交納保險費及利息3.5萬元。[2](P39)
從民法學的角度來看,涉及到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保險合同作為雙務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是它們的各自義務,雙方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請求。然而,法院的判決令人費解。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功能和構成要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亦稱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3](P330)也就是我國《合同法》第 66條所規定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為確保債務的履行而設,是以公平之理念,認為不應有之求他人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自己義務而設。[4] (P126)“當事人雙方只須同時Zug um Zug 履行,而無須授予相對人以信用,法律不期待任一當事人先為給付,任何先為給付時,系以自己危險而作為。” [5](P542) 因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擔保”其債權的實現的功能。
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三:
第一,須由同一合同互負債務。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得以行使的前提條件,它包含兩層意思。其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方債務系同一合同而發生,“倘雙方的債務,非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系——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6]其二,雙方完全互負債務。若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并非立于互為對待給付之關系者,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也就是說,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發生僅限于雙方完全負擔債務的合同,即完全雙務合同,不包括不完全雙務合同。
在這里很有必要區分完全雙務合同和不完全雙務合同。我國大陸民法學者對這兩類合同很少進行討論。其實對它們進行實益區分,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理解和運用大有裨益。根據我國臺灣學者的研究,雙方相互負擔債務的合同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完全雙務合同,一類是不完全雙務合同。完全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居于給付與對待給付的合同,易言之,即一方之所以負給付義務乃在于取得對待給付。不完全雙務合同,即雙方雖各負有債務,但其債務并不居于給付與對待給付關系。[7](P145)即一方之給付義務與取得對方對待給付,處于不確定狀態和具有不對等性。二者具有一定的聯系和區別,聯系在于,兩類合同為當事人相互間同時或先后互為債務人和債權人,其區別在于義務與權利成為法律行為之動機關系。在不完全雙務合同中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系債之關系過程中所生結果現象。完全雙務合同則是產生相互債的合同,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依當事人的意思自始至終聯系較為緊密,其所以為給付義務的承諾,乃在于相對人亦有對待給付義務。因此,對于一項義務之不履行或不良履行在法律上必然對其對待義務有所影響。[8] (P29)這便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立法意義。
第二,須雙方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得以行使的實質要件。當事人只有在無法定或約定的先行給付義務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這是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援用,系給付與對待給付的交換,即對價的實現,故雙方債務必須處于可請求履行的狀態,但是,若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一方有先為給付義務者,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9](P651)在實務中,一方當事人是否有先為給付出義務,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或法律的有關規定得知。如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依其性質,買方有先行給付的義務,在此情形下,買方不能以賣方未為對待給付為由,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履行自己的先行付款的義務。
第三,須對待給付已屆期且他方當事人未為履行。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得以行使的基礎要件。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提出,在于促使雙方的債務同時交換履行,如對待給付沒有屆期或雖然已經屆期但是當事人同意延期履行義務,或者他方已經給付或已經提出給付出請求,抗辯原因則消滅。
三、保險合同中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于保險合同中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目前學術界存在三種不同的學說:肯定說,否定說和中性說。肯定說認為,保險合同作為雙務合同存在兩個方向相反的義務,即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和保險人對投保人(包括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該兩項義務是互為對價,存在著同時履行的關聯性。只要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沒有相反的約定,雙方的義務是可以同時履行的。[10](P218)否定說者認為,由于保險合同的本性,投保人在履行義務時總是在先,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何時開始履行則完全取決于保險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故其義務履行必然在后。[11](P52)因此,保險合同這種“特種合同”和一般合同有不同之處,民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保險法的有關保險費交付的規定有差異。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有先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不得依民法上的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12](P10)如果一定要象一般的雙務合同一樣,雙方當事人均須同時履行各自的義務,那么保險合同是不可能存在的。[13](P109)中性說者認為,保險合同系特殊形態之雙務契約,一方所負的為無條件之給付義務,與之相對的卻是他方附條件的給付義務,雙方的關系盡管屬雙務關系,各人負有義務,但在附條件成就前,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14](P524)
在上述三種學說中,筆者贊成肯定說,即認為保險合同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所謂保險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理由如下:
首先,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的完全雙務合同。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付出保險費之約定義務,與保險人同意承受標的物“危險負擔轉移”,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互為“對待給付”。在這種對待給付中,保險人的義務有二個:一是承受危險負擔之轉移,二是為保險金之給付。[15](P52)其中,前者是保險人所承擔的第一性義務,后者是保險人所承擔的第二性義務。第一性義務能否得到履行,直接影響第二性義務的實現。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對投保人來說,投保的目的在于交付保險費,轉移附隨于權利之“危險負擔”(危險對權利造成之損害)。對保險人來說,保險費之取得,是積極財產的增加,“危險負擔之轉移”是“潛在性”消極財產之增加。只有當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標的造成損害時,“潛在性”消極財產,才轉化為“具體性”消極財產,即負給付保險金義務。在這里,也只有兩項“增加的財產”才是“對待給付”的對象,即在一個有效成立的保險合同中,“保險費之交付”,與 “危險負擔轉移”而非“保險金給付”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對待給付”。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或約定外,二者應當同時履行。也就是說,投保人在交付保險費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如韓國商法第656 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若另無約定,保險人的責任應自收到第一次保險費的支付時開始”。
其次,依保險合同的性質,上述的“對待給付”,只能存在于投保人的保險費的現實交付和保險人承受“危險負擔轉移”的允諾中。因為“允諾本身應被認為是彼此的對價”,在英國,包含一個允諾的對價被認為是“待履行的合同”,[16](P125)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雙務合同)。例如,在個人住房保險合同中,一個保險公司允諾,房屋在一定的年限內被毀壞,它將賠償該房屋的價值。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的允諾在作出時是有價值的,是以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為對價的。所以,筆者認為,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質是一種允諾的對價給付,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給予保險人保險費,保險人允諾承受“危險負擔轉移”后,對保險標的損害負“潛在性”賠償責任。保險人的義務“并不是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而僅是對履行賠償責任的一項承諾,無論損失發生與否,保險人承擔規定的風險就是對其承諾的履行。”[17] (P13)
再次,在保險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順序沒有先后。否定說之所以認為保險合同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因為它們認為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義務的履行存在先后之別,其實不然。如前所述,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質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一定的義務,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主要義務是承擔危險負擔轉移的承諾,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支付保險金。二者是一種有價值的對價關系,因保險合同的達成而產生。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此沒有特別約定,它們是同時產生的。但是,與一般的雙務合同不同,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交費義務總是具有現實性和履行的必然性,而保險人履行義務因其是一種承諾而對其所承擔的保險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承擔危險負擔轉移和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總是不具有顯現性,所以,從表面上看,保險合同具有不完全雙務合同的特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承擔義務在性質上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對等性和時間上的不同時性。但這實際上正好說明保險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以保險人的第一性義務為標準的,而不是第二性義務能否得到實際履行為標準。因為保險合同的本質是“權利”和“危險負擔”之分離。從投保人而言,投保之目的并非是為了獲取保險金,而是以保險費之給付,轉移其附隨于“權利”之“危險負擔”,由保險人承受。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投保人交付保險費與保險人同意承受標的物“危險負擔轉移”的義務在時間上并沒有先后之別而且是同時進行的。這就是上述否定學說和中性學說的認識上的重要誤區,它們的觀點不符合保險合同的內在規律性,因而也是筆者不敢茍同的。
四、結論與建議
臺灣學者鄭玉波曾經說過:“投保人交付保險費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是‘互為對價’關系”[18](P7)投保人有危險憂郁,愿意付出少許代價,即愿意付出一定保險費買到一個安全,而保險人則基于保險經營企業的性質,收受保險費,愿意作出承受“危險負擔轉移”的允諾。當發生允諾中的保險責任時,給予相應的補償費,從而使得投保人與保險人對價關系得以維持。但是,若當事人之間另無約定,保險人的承受危險負擔轉移的責任應自收到投保人的保險費時開始。否則,投保人沒有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沒有允諾承擔危險負擔轉移,也就不需要進行賠償。在本案中,原告和法院因沒有認識到這一點,以至于法院作出了不令人滿意的判決。本文之作,系從民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觀念論述了保險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規則,也因此認為,我國保險法在投保人交付保險費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對價關系上應當有新的規定。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應當是同時履行的,只有這樣,才符合保險制度之原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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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案例教學;保險學;應用
一、有關案例教學法的剖析
案例教學是通過對一些真實的、典型的實例講解、分析和討論,使學生掌握有關專業技能、知識和理論的教學方法和過程。其最早的雛形出現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但直到1910年在美國哈佛大學的商學院和法學院才真正作為一種教學方法使用,后又被廣泛運用于管理學界。目前案例教學法已成為一種風靡全球、被認為是代表未來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在國內該教學法也逐漸被廣大教師所接受,廣泛地應用于很多課程授課中,如市場營銷、企業管理、公關文秘、法律等,并被列入了很多高校的教學改革計劃之中。案例教學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
(一)案例教學能夠極大地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有效地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將“要我學”變成“我要學”。教育在本質上是對人本身的一種完善,是人從不完善走向文明、完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教師要將學生看作是學習的主體,激發學獲取知識、掌握技能、提高思想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這種主動性與積極性發揮得好,教學效果就好;發揮得不好,教學效果就差。那么,如何才能在教學過程中有效地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呢?首先要使學生端正學習態度,明確學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在教學的過程中巧妙地運用適當的教學法,例如用案例引路,用事實傳道、授業、解惑,教學收益會比較高。比如在保險學的授課過程中講到人身保險的有關內容時,給學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人身意外傷害險案例、健康保險案例等),從而使學生于實例中切實感受到保險學教學不僅是課程學習的需要,也是他們日常生活的需要。這樣一來,這門課程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便不言自明了。
(二)案例教學有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接受了教師的知識傳承之后,能夠具有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是教學的基本目的之一,尤其是對于高職高專的學生而言。保險學是金融及保險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也是高職高專院校國際貿易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該課程主要介紹基本的保險理論、保險合同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公司基本經營管理方法,是一門集方針與業務技術、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且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的應用課程。如果在授課過程中僅憑教師課堂上進行理論講解,運用“填鴨式”的教學方法是很難達到預期的教學目的的。而且,單純的講授使學生的大腦始終處于單調而緊張的狀態,容易產生枯燥感,更談不上學生思維能力的發展與提高。而通過實施案例教學法,學生會在教師的指引下充分調動大腦去思考,一方面要闡述和討論自己的分析判斷,同時又要傾聽他人的意見。這就給學生提供了表達自己意見和進行思維創造的機會,改變了單純進行保險條款講解的枯燥感和抽象感,將保險原理還原到實際生活中去。
(三)案例教學法可以及時反饋信息,促進教與學的雙向交流。案例教學是學生之間、學生與教師之間的多向信息交流方式,它改變了傳統教學中單向傳遞信息的方式,使學與教都處于教師、學生及案例所組成的全方位、多層次的體系之中。在案例教學中,學生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見解,并能得到教師的及時指導,深化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另一方面,教師通過學生在案例分析中提出的多角度的觀點可以發現教學中需要改進的地方,督促教師在今后的教學中考慮問題更全面、更細致。
二、案例教學法在保險學教學中的應用心得
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發展,各行各業對人才的衡量標準和人才價值觀念日益發生著變化,用人單位選擇人才時更看重應聘者的實踐經驗及技術應用能力。高等職業教育作為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模式主要以培養社會建設應用型人才為目標,致力于高職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因此在高職教育中開展實踐性教學的意義尤其重大。就保險學這門課程的教學而言,相應的實踐性教學主要是案例教學。保險學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結合緊密的課程,在教學過程中案例教學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學生接受的角度來講,如果教師只是介紹抽象出來的理論和既定的保險條款,而不是與實際應用聯系起來,會給人枯燥空泛的感覺,也不能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從促進學生能力發展的角度看,案例教學是學生了解現實問題的重要媒介,可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促進所學知識的靈活運用。如果能與討論、角色模擬等形式相結合,還可以進一步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創造性,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要想使案例教學達到預期的效果,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事情:
(一)案例選擇要適當。案例是案例教學的核心,案例的選編是案例教學的基礎和關鍵點。一般來說,選擇案例要考慮案例的典型性、真實性和分析價值等要求。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識應當是學生已經學過或即將學習的知識,這樣才能保證案例教學的順利進行,才能使學生達到溫故而知新的目的。比如在保險學的教學過程中保險合同是該課程研究的重點,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礎概念,并且保險合同內容貫穿整個教學過程。在講授這部分內容的時候先是給學生提供一些已經填寫好的保險合同(有規范的,也有不規范的),然后引導學生設身處地的考慮一下,如果自己是一個有風險防范意識的人,在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要考慮哪些方面的內容,讓學生提出他們的見解后,再引入話題:這個考慮過程看似簡單,其實里面包含了很多內容。因為保險雙方當事人所處的利益位置不同,簽訂合同時所關心的問題是不一樣的。而且,一份保險合同包括的內容很多,有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以及保險條款等等。那么這些內容又包含了許多小的方面,這也正是保險合同這章所要學習的內容。這樣一來,學生對于該次課的學習興趣就一下子被激發起來了,學習過程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就高了。
(二)正確處理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之間的關系。案例教學不是孤立存在的,理論教學是案例教學的基礎,而案例教學有利于加深對理論教學內容的理解。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保險學不是完全的實驗課,它必須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論、概念和方法,然后進行實務性的學習。如在講述“保險的基本原則”一章時,有這樣一個案例:張某將其汽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后該車墜崖落水。事故發生后,張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現場查勘,按推定全損理賠。張某看到采購貨物的現金還在車內,就將殘車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王某,雙方約定:由王某負責打撈殘車,車內現金歸張某,殘車歸王某。殘車被打撈起來后張某和王某按約行事。保險公司知悉后,認為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允許擅自處理此殘車是違法的,遂成糾紛。對于這個案例而言,一定是在相關概念都講授完備的基礎上,再組織案例分析。如果學生連最基本的概念,比如推定全損、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要求、物上代位的含義等都不理解的話,就很難對該案例作出一個合理的全面的判斷。
成功的案例教學是在講解基本理論時,結合案例分析,引導學生明確地認識案例所涉及的知識點,把生動的案例與理論知識融為一體,鞏固學生學習的基本原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
(三)在教學過程中采用多樣的案例教學實施方式。案例教學的實施方式有很多具體的形式,比如課堂討論法和講解分析法等。在教學過程中針對不同的章節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在講授“企業和家庭財產保險”一章時,由于該章主要是關于財產保險的險種介紹,實務性較強,所以主要采用課堂討論、保單分析等形式授課,即在學完各類條款內容后,指導學生閱讀教材、參考老師給出的案例資料,開展課堂討論,加深對課程內容的理解。在講授“保險的基本原則”一章時,由于該章內容是保險基礎理論的核心部分,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礎概念,要學生一下子通過課堂上學習的理論知識對實際問題作出準確回答是比較困難的。所以就采用講解分析的方法。講到一種保險原則時,先把該原則的含義、基本內容、需注意的關鍵點講解清楚,然后引入相應的案例。在實際授課過程中,除講清案例的背景、經過、主要問題及解決方法以外,教師也可以采取提問的方式,引導學生進行一些討論。在案例教學法實施過程中教師和學生要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教師要積極引導,學生也要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克服怕羞、怕說錯的心理,師生共同打造既嚴肅又活潑的學習氛圍。
三、關于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思索
案例教學法由于其自身的優越性,在教學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案例教學取得預期的效果,在實際的授課過程中有些問題需要加以注意:
(一)在案例教學中,教師要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在不同的案例教學實施方式中,老師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比如在使用講解分析法時,老師處于主導地位;而在課堂討論法中,老師要把表演的舞臺盡可能的放給學生。在教學過程中老師既要善于引導學生,又要注意傾聽學生的發言,也就是說一方面要避免出現“冷場”的現象,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話題范圍不要過于寬泛,使課堂討論始終圍繞案例進行,以促使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和深化。
(二)若使案例教學取得預期的教學效果,教師充分的課前準備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具要準備案例,又要運用理論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和理解,有時也要積極參與到學生的討論中去。就保險學這門課程而言,就是要求任課教師要盡可能多地接觸一些保險業務實例。保險糾紛的處理很多情況下是涉及到法律的應用的,如果老師對保險實務的發展變化和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更新都不能準確掌握的話,那么在組織案例教學的時候很容易陷入就事論事的誤區。
總而言之,案例教學是保險學講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國外大學的財經類專業課程教學中,案例教學占有及其重要的位置。我們應借鑒先進的經驗,加大保險學案例教學的比重,提倡互動式案例教學,通過對各類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講解,加深學生對基礎理論、專業理論的掌握及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運用,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創新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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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學數學 解決問題 教學
一、教師存在的問題
(一)自身基礎知識不扎實,能力不足
教師的能力是實現教育目標的有力保證,“教師的能力包括:組織能力、計劃能力、適應能力、實際操作能力、創造能力、言語表達能力、情感表現能力、協調人際關系能力。我市小學數學教師中絕大多數的原始學歷是中師,根據本人的工作經歷,從我市中師畢業的學生是一屆比一屆差,而這些學生如今都在小學一線教書育人。他們自身的數學基礎知識掌握就不牢靠,對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中的素材、一些數學概念的認識不充分,教學能力也相對欠缺。
(二)對數學應用題教學認識不到位,教學脫離生活實際
教師對數學應用題教學的認識就不到位,雖然現在提倡素質教育,不比成績,但好多學校還在對成績排名。我想這也就是導致教師教學不到位的必然所在。另外脫離生活實際的應用題在課堂上、練習中也比比皆是。
二、學生在“解決問題”存在障礙
(一)學生閱歷淺,缺少生活實踐能力
應用題一般文字較長,涉及生活常識廣泛,科技術語多,有些概念和它的背景對學生來說可能是生疏的,模糊的,神秘的,小學生年齡小,閱歷淺,缺乏感受實際問題的親身經歷,缺少生活實踐,對數學在實際中的廣泛應用認識不深刻,教師在平時的課堂教學中,要注意密切聯系學生的生活實際。例如:小學六年級期末考試有這樣一道應用題:“李林家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金’,保險金額為120000元,保險期限三年,按年利率O.5%計算,共需繳納保險費多少元?”幾乎難住了所有的學生。
(二)閱讀能力差,不能準確理解應用題題意
解應用題,首先要在閱讀材料、理解題意的基礎上,把實際問題抽象成數學問題,利用學過的數學知識建立相應的數學模型,在利用數學知識對數學模型進行分析研究,得到數學結論,然后把數學結論返回到實際問題中去。由于小學兒童的閱讀和理解能力較差,缺乏實際生活經驗,思維形式是從具體形象思維逐步向抽象的邏輯思維過渡,對有些概念容易模糊,不能正確理解和運用數學術語。數學教學也就是數學語言的教學。例如“除"和“除以”,應用題中的“相向運動"和“同向運動”等,教師要指導學生正確理解運用數學術語,否則兒童就很難理解應用題中的數量關系,以至于不會解決問題。
三、“解決問題”教學的策略
(一)教師以情境教學,拉近與生活的距離
合理有效地創設生活教學情境,可以使數學課堂教學更接近基于當前小學數學“解決問題”教學。教師在教學時,合理地創設生活教學情境,使問題接近學生的現實生活,使學生身臨其境,加強感知,突出重點,突破難點,激發思維,輕松地接受新知識。這決定了小學數學生活情境的創設要從小學生熟悉的生活現實出發,把數學內容與數學現實聯系起來,在生活中捕捉精彩鏡頭,再配置有特定數學信息的生活原型,讓學生感受到數學源于生活,生活中處處有數學,使學生初步學會運用數學的思維方式去觀察,去解決日常生活中和其他學科學習中的問題,增強應用數學的意識。
(二)方法多樣,鼓勵策略多樣化
由于學生生活的背景不同,思考的角度不同,當一個數學問題出現的時候,他們都會聯系自己的經驗,用自己的思維方式來解決,因而對同一個問題可以想出不同的方法。教學中必須尊重學生的策略多樣化。不同認知水平的學生有不同的解題策略,鼓勵解決問題策略的多樣化,因材施教,促進每一個學生充分發展,教師要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和潛在的創造性,鼓勵學生運用多種策略分析、解決問題。承認學生學習的差異性,使學生通過交流了解同一問題可以有不同的解決辦法。使他們在交流過程中相互啟發,相互影響,完善解題策略。對不同學生的不同方法應予以充分肯定,引導學生積極評價,充分尊重學生,做到既評價知識技能,又評價情感。鼓勵解決問題策略的多樣化,是因材施教、促進每一個學生充分發展的有效途徑。
(三)開放學習方式,促進學生創造性解決問題。
數學課堂教學應當是一個生動活潑、主動的、富有個性的學習活動。學習方式的轉變是課程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學習內容比以前寬泛多了,經常能夠聯系實際,接觸社會實際,從生活中來學習、思考。作業形式也豐富多了,有手工制作、畫圖畫、講故事、查資料,活動性作業比書面作業有增多,在輕松中學習知識,掌握技能。
例如:高年級實踐活動課“可怕的白色污染”,教師可先從學生的生活經驗出發利用信息技術幫助學生從感性上認識白色污染的危害,然后組織讓學生小組合作調查自己家和鄰居家每月產生白色污染塑料袋的數量,再推算學校里所有學生家里一年丟掉的塑料袋的個數,并動手測量塑料袋的面積,推算一千戶人家每年丟掉的塑料袋的面積,接下來學生可通過看書、上網查資料做成幻燈片相互交流污染的危害并提出治理的方法。這是一例綜合運用動手實踐、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學習方式的案例。
總之,我們應該在新課程改革不斷深入的前提下正確指導,科學、有效地進行小學數學“解決問題”的課堂教學,使教師教得輕松,學生學得也愉快又很有成就,師生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保險營銷是指以保險為商品,以市場為中心,以滿足被保險人需要為目的,實現保險企業目標的一系列整體活動,它是現代市場營銷學在保險企業經營中的應用。保險營銷渠道的選擇直接制約和影響著其他營銷策略的制定和執行效果。選擇適當的營銷渠道,不僅會減少保險企業經營費用的支出,而且還會促進保險商品的銷售。
按照有無中間商參與的標準,可將傳統保險營銷劃分為直接營銷和間接營銷。直接營銷,也稱直銷制,是指保險企業利用支付薪金的業務人員對保險消費者直接提供各種保險商品的銷售和服務。間接營銷,也稱中介制,是指保險企業通過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等中介機構推銷保險商品方法。
在保險市場不健全時期,保險企業大都采用直銷制進行保險營銷。在這種營銷方式下,保險企業可有效控制承保風險,保持業務量的穩定。其優勢主要體現在:(1)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由于工作的穩定性強又比較熟悉保險業務,因而有利于控制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給保險消費者增加安全感。(2)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直接代表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具有較強的公司特征,從而在客戶中樹立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3)如果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在完成或超額完成預期任務的情況下,則維持營銷系統的成本較低。因為公司員工享有固定的工資和福利,其收入不會因其業務超額完成而大量增大。同時員工的培訓費用也少于人員的同類費用。
由于保險服務需要與大量的目標顧客進行長時間的接觸,而保險企業所雇用的直銷人員總是有限的。因此,從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來看,直銷制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1)不利于保險企業爭取更多的客戶。因為有限的業務人員只能提供有限的服務,同時他們預定的任務較重,無法與所有的客戶建立較為密切的關系。因此,許多保戶的潛在保險需求無法轉化為現實的購買能力,使保險企業失去了很多潛在客戶。(2)不利于擴大保險業務的經營范圍。由于直銷人員有限,他們只能側重于進行某些大型險種的營銷活動,如企業財產保險、團體人員保險的業務,而對于某些極有潛力的業務領域都無暇顧及,如個人壽險、家庭財產保險等業務,導致保險企業對市場需求的變化不能做出充分合理的預測而錯失發展良機。(3)不利于發揮業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由于在直銷方式下業務人員的收入與其業務量不發生必然的聯系,當其超額完成預定工作任務后,沒有業務提成或提成太少。
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保險企業僅僅依靠自己的業務人員和分支機構進行保險營銷是遠遠不夠的,同時也很不經濟。因為無論保險公司的實力有多雄厚,都不能建立—支足以包容整個保險市場的營銷隊伍,即使可能,龐大的工資支出和業務費用勢必提高保險經營成本。因此,在現代保險市場上,保險企業在依靠自身的業務人員進行直接營銷的同時,更廣泛地利用保險中介人進行間接營銷。
自保險問世以來,保險人便隨著保險業務發展而發展。如日本損失保險公司的保險人達107萬人,約占日本全國人口的1%,是保險公司作業人員的10倍,保險人的保險費收入占全部保險費收入的84%。由此可見,保險人對推動整個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險制度的優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有利于提高保險企業的供給能力,促進保險商品銷售。保險人拓展了保險人在保險市場上的業務空間,彌補了保險企業營業網點少,營銷人員不足的狀況,從而也就在客觀上提高了保險企業的供給能力,方便了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事實證明,我國的保險企業利用保險人在爭取分散性保險消費業務方面是十分成功的。(2)有利于提高保險企業的服務質量,增強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實力。保險企業利用保險人分布廣泛、人員眾多、服務優良等優勢,可以彌補自身在保險服務方面的欠缺,全面提高保險企業的服務質量。如保險人與客戶聯系緊密,容易獲得投保人的信任,便于提供投保、交付保險、防災防損咨詢、損失查勘及損失理算等服務。此外,有些保險人還具有自身的特長,如具有某個行業的專業技術,或在某個特定范圍內具有良好的業務背景,能夠提供一些專業。(3)有利于保險企業迅速建立和健全更為有效的保險信息網絡,提高保險企業的經營水平。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各種新的、更為復雜的保險需求不斷涌現,保險人在營銷過程中,由于接觸的客戶多,信息靈通,有助于保險企業全面、迅速地了解整個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從而使保險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求得發展。
當然,保險人與保險企業之間始終存在著核保與推銷之間的沖突。(1)保險人的任務是力求推銷更多的保險單,以獲取更多的手續費,而保險人的任務則在擴展業務的同時更要注意提高承保質量,顯然兩者的沖突是難免的。保險人是從保險企業的整體情況來決定個別風險的承保與否,而這正是保險人無法做到的。因此,保險人認為是良好的業務,也有可能被保險公司拒絕承保。(2)保險人單純為手續費而開展業務的做法,導致保險企業承保質量下降。由于保險人的個人收入與保險費掛鉤,個別保險人為了賺得更多的手續費,往往頻繁地利用默示權力,有時甚至超越權限去推銷保險單,給保險企業帶來—些風險極大的問題保單,影響保險人的經營效率和信譽。更為嚴重的是,公眾由于人“軟磨硬纏”而對保險業產生逆反心理等弊端,給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埋下了隱患。
保險經紀人一般都具有較高水平的業務素質和保險知識,是識別風險和選擇保險方面的專家。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借助保險經紀人能獲得最佳的保險服務,即支付的保險費較低而獲得的保障較高。保險經紀人由于具有豐富的保險方面的經驗,可以幫助投保人及時發現潛在風險,能夠提出消除或減少這種風險的各種可能辦法,并幫助投保人在保險市場上尋找最合適的保險公司。同時,保險經紀人作為被保險人的代表,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其勺保險人協商保險事宜,辦理投保手續,充當保險顧問的角色。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保險經紀人應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負責,有義務利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為其委托人安排最佳的保險。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疏忽致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經紀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由于保險經紀人不依托某家保險公司進行中介活動,因此如果保險經紀人缺乏法律、法規的限制,就可能導致保險經紀人以中介為名,行欺詐之實,提供虛假信息來牟取暴利,使交易者在經濟上蒙受損失,擾亂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保險網絡營銷及其效應分析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保險業中,互聯網技術越來越受到重視,通過網絡進行保險在西方國家已十分普遍。美國獨立保險人協會今年曾“21世紀保險動向與預測”的報告,該報告預測今后10年,個人險種的37%和企業險種的31%將通過國際互聯網絡來完成。加利福尼亞的一家網絡保險服務公司INSWEB目前提供28家保險商的費率咨詢,用戶從1997年的66萬增加到了1999年的300萬;1997年意大利RAS保險公司用微軟技術建立一套造價為110萬美元的網絡保險服務系統,在網上提供最新報價。該公司的月售保單從當初的170套上升到了1999年初的1700套。英國近年建立的“屏幕交易”網址提供7家本國保險商的汽車和旅游保險產品,用戶數量每月以7%的速度遞增。在國內,隨著中國加入WTO,保險業面臨著巨大的機遇和挑戰。保險業目前已經進入快速發展的黃金時期。近10年來,全國保險費年均增長39.6%。但是在與國際網絡保險的成熟程度上尚有差距。保險產品的特性,使其具有網上銷售的可操作性,與傳統保險營銷相比,網絡營銷作為一種全新的經營理念和商業模式,其明顯的獨特優勢主要表現在:(1)節省開支,降低成本,便于控制營銷預算。這是網絡營銷所具誘惑力的因素之一。據專家調查,通過網絡出售保險或提供服務不僅比通過電話或人銷售效果更好。而且,由于網站的后期維護成本較低,相對于開設營業點的銷售成本和廣告成本如房租、傭金、薪資、印刷費、交通費、廣告費等都會大幅減少。據計算,通過互聯網向客戶出售保單或提供服務要比傳統營銷方式節省58%至71%的費用。(2)即時傳送和反饋。網絡營銷的第二個優越性是即時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企業發送信息的即時性。保險企業利用傳統媒介不可避免地要支付一定的時間成本。因為從媒介談判到發送時間排定直至最后顧客接受必然要有一定的時間跨度。企業網絡營銷則可以隨時利用網絡的BBS(電子公告欄)等方式向外發送信息,實現營銷信息的即時和更新。從獲取顧客反饋方面來看,利用傳統媒介,企業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和費用,通過企業內部的營銷管理機構或社會咨詢機構來調查和收集有關顧客的反饋信息。而在網絡營銷中,企業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及企業網絡內置的聊天室等方式獲得顧客對企業產品和服務的直接即時的反饋,了解市場動態。(3)拓寬了保險業務的時間和空間。互聯網的特點使得保險業務可以延伸到全球任何一臺上網電腦,實現全天候24小時在線作業,促使保險市場進一步向國際化、全球化方向發展。同時由于上網的人越來越多,對保險企業來說,即使在網上暫時賣不出保險,網絡也可以把對保險有初步意向的人,從眾多的人流中挖出來。企業能夠直接找到和您已經討論過10分鐘、半小時保險的人,使保險賣出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網絡作為一個營銷渠道、一種中間人,可以幫助企業完成出售保險過程中的很多環節,并且不受時間、地點、規模的限制。(4)投保人可以主動選擇和實現自己的投保意愿,無需消極接受保險中介人的硬性推銷,并且可以在多家公司及多種產品中實現多元化的比較和選擇;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設置用戶調查表、留言薄等得到客戶的大量信息,諸如個人偏好、購物方式、消費水平等,從而可為其提供個性化的保險產品組合。
開拓網絡營銷的空間是保險業今后的一個方向,但是要被大眾接受,目前仍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如個人信用制度、電子支付手段、網上交易的法律效力、保險監管等一系列瓶頸的制約。網上銷售對保險公司的挑戰不僅是把標準化的產品轉移到網上銷售,而且需要重新設計適應網上銷售的業務程序。目前雖然可在網上提供營銷資料和申請表格,但剩余的業務程序則不能在網上完成,仍須在實體公司完成。此外,一些風險較大的商業保險產品及較復雜的壽險產品也不能在網上銷售。更重要的是,如果消費者尋找信息的動機低落,或者根本不知道網站的存在,網絡營銷就不會有什么影響力,因此,消費者能否主動點擊,進入網站查詢信息成為企業網絡營銷是否成功的先決條件。
三、網絡營銷和傳統營銷的整合
保險企業在選擇營銷渠道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是:能否以最小的代價最有效地將保險商品推銷出去。以上分析表明,保險的網絡營銷和傳統營銷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相對優勢和缺陷,它們是保險企業整體營銷戰略的兩個有機組成部分。網絡營銷代表的是保險企業一種全新的經營理念、一種新穎的營銷手段、一種理解客戶的交流渠道;它的有效運作是以企業能夠引導消費者進入企業的網站為前提,而這一工作不可避免地要由傳統營銷來完成。因此,網絡營銷還不能取代傳統營銷,而只能與傳統營銷實現整合,才能使企業的整體營銷策略獲得最大的成功。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案例來具體說明如何實現網絡營銷和傳統營銷的整合。
原以亞洲地區為主要業務重心的國泰航空公司,為了擴展美國飛往亞洲的市場,擬舉辦一個大型抽獎活動,并在各大報紙上刊登了一個贈送百萬里行的抽獎廣告。與眾不同的是,這個廣告除了幾個斗大的字“獎100萬里WIN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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