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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近年來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進步明顯,相關研究也較多,但專門針對商貿流通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研究還很少。本文從商貿流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現狀入手,通過分析商貿流通企業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例,總結其存在的問題,進而從商貿流通企業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兩方面給出提升商貿流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對策。
關鍵詞:商貿流通企業 知識產權管理
問題提出
知識產權是中國企業21世紀最重要的主題詞,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已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競爭的性質,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重要的法權和無形資產,也是經濟主體一種強有力的競爭武器。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是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的有計劃的組織、協調、謀劃和利用的活動,目的是規范企業知識產權工作,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推動企業強化對知識產權的有效開發、保護、運營。
近年來,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逐步開展起來,并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有關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內容紛紛寫進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文件,為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開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二是國家和地方積極開展企業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包括第一批全國企事業知識產權示范創建工作,各地方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和認定工作以及商貿流通領域的“正版正貨”等活動。三是知識產權中介服務體系的逐步完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向規模化、國際化發展,跨專業、跨區域合作,集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始形成。四是強化知識產權行政監管,強化專業行政執法,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執法效率。
商貿流通業是指在第三產業中發揮流通功能,以商品流通和為商品流通提供服務為經營內容的營利性事業,主要包括批發、零售、餐飲、傭金、電子商務、物流配送、會展、典當以及相關信息業等。商貿流通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個先導產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對拉動消費、促進生產、加速國民經濟循環、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商貿流通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是整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一環。如果商貿流通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開展得力,一方面可以給生產商以安全感,吸引大批供貨商,產生凝聚眾多知名品牌的強大力量;另一方面可以給消費者信任感,吸引廣大消費者,產生放心消費、誠信興商的巨大品牌效應。從這個意義上,商貿流通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比生產制造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更直接、更現實、更有力、更重要。
商貿流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存在的問題
根據江蘇省2007年對全省首批240家“正版正貨”承諾企業進行的調查數據顯示,設立知識產權工作機構的有77家,占調查總數的32%;配備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的有98家,占調查總數的41%;開展知識產權培訓教育的有106家,占調查總數的44%;建立知識產權規章制度的有67家,占調查總數的28%。現實生活中,商貿流通企業的知識產權糾紛屢見不鮮。
案例一:2007年,世界知名運動品牌“PUMA”公司在上海市大潤發超市康橋店發現有假冒其品牌的運動鞋銷售,將大潤發超市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判決大潤發康橋店停止侵權,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10萬元。
案例二:2004年,上海派克筆有限公司將上海虹口華聯吉買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華聯吉買盛銷售假冒派克筆。該案經審理,判決華聯吉買盛立即停止對上海派克筆有限公司的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
案例三:2005年,普拉達有限公司將北京秀水街服裝市場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秀水街市場內攤位銷售假冒普拉達的皮包。該案經審理,判決秀水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普拉達的注冊商標權,并賠償普拉達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
案例四:2009年百年老字號全聚德公司將北京富蘭克餐飲有限公司、北京秀水街市場有限公司、北京新雅宏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案由是“全聚德秀水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全聚德”企業名稱、馳名商標及其持有的裝飾裝潢,非法使用全聚德所有的鍋爐及底柜,構成了對全聚德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
從以上案例能看出商貿流通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仍處于被動性、臨時性和隨意性狀態,管理工作缺乏制度化、規范化、常規化。商貿流通企業糾紛多表現在采購、銷售領域,采購中的知識產權工作沒做好,與商品供應方的知識產權權責未明確,同時自身對從訂貨、進貨、上柜銷售各環節的知識產權審查監管不力。商貿流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知識產權意識不強。我國大多數商貿流通企業因為缺乏足夠的知識產權意識,思想上不重視知識產權,導致企業經營活動中知識產權工作的缺失。
知識產權工作制度不健全。我國大多數商貿流通企業沒有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缺乏合格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相應的知識產權規章制度不夠健全,職責未落實。
采購環節知識產權審查不力。采購活動對商貿流通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了根據市場需求,考慮商品質量、價格等因素外,對于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審查被很多商貿流通企業所忽視。供貨方能否提供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也應是考慮是否采購該商品的重要依據。
銷售環節知識產權審查不力。銷售活動前,對采購回來的商品未進行知識產權審查,對可能存在的銷售風險及連帶責任估計不足,在商品上柜銷售時極易發生侵權糾紛。
企業合同知識產權審查不力。在企業與供貨商簽署的合同中知識產權審查不力,缺乏有關知識產權權責條款或者權責模糊,給自身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帶來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缺乏知識產權糾紛應訴機制。在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商貿流通企業往往倉促、被動應訴,缺乏常規的知識產權糾紛應訴機制。
商貿流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提升對策
(一)商貿流通企業角度
對于商貿流通企業來說,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傳、教育、培訓力度,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商貿流通企業應積極開展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針對商貿流通企業領導、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和廣大職工不同對象,選擇知識產權常識、商貿流通企業知識產權形勢、國內外商貿流通企業案例等內容,采用知識講座、培訓班等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教育,提高企業領導的知識產權戰略意識,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者的業務能力,提高廣大職工的知識產權普及意識。
2.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商貿流通企業應建立起明確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明確領導、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應當建立書面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制度。知識產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協助企業制定專利商品名冊和日常工作臺帳,做好本單位專利商品的日常監管和自查自糾工作。
3.做好知識產權的過程管理:
研發。商貿流通企業應當結合自身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開展發明創造并申請專利、登記版權,重視企業商標特別是服務類商標的注冊與保護,積極參與創建著名、馳名商標的活動。商貿流通企業作為生產與消費的中間流通環節,應根據自身特點,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并將創新成果產權化。
采購。商貿流通企業應當建立進貨確認制度,要求供貨商提供相應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備案,對知識產權商品進貨時檢驗知識產權標記是否規范、有效知識產權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對具有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商品登記造冊,對涉及版權的商品進行甄別,建立“知識產權商品數據庫”,做好商品的知識產權信息記錄,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原產地標志等,并做好收集、保管、核對工作,實行動態管理。
生產。商貿流通企業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生產產品或為客戶提供服務涉及商業秘密時,應與內部員工或外部單位簽訂保密協定、競業禁止協議等,并在現場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特別對于餐飲企業來說,尤其要注意對其特色食品及配方的保護,宜采用商業秘密的形式。
銷售。商貿流通企業在銷售前,應對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和分析,并提出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規避方案。在銷售過程中,應定期對銷售的知識產權商品進行文獻檢索,跟蹤檢查知識產權商品的法律狀態,發現知識產權商品涉及的專利權被撤銷、無效等情況時,應及時與供貨商聯系,消除知識產權標記。有條件的商貿流通企業可以采取相應手段幫助消費者查詢商品的相關知識產權信息。
4.知識產權合同管理。商貿流通企業在與供貨商簽訂合同的相關條款中明確知識產權侵權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避自身商品銷售中所涉知識產權侵權連帶風險。
5.建立知識產權核查、應訴機制。商貿流通企業應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接受公眾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的舉報和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投訴,遇有商品遭侵權投訴時,應立即組織核查并采取臨時撤柜、停售等措施,及時向當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告,請求處理。商貿流通企業應制訂知識產權侵權應對方案,在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及時與供貨商取得聯系,要求給予答復或者自行分析構成侵權的可能性,在尊重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做好糾紛解決工作。同時,商貿流通企業,特別是老字號和持有著名、馳名商標的商貿流通企業應建立起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在市場上發現侵犯自身知識產權合法權益的時候,及時報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查證,維護企業利益。
6.加強與政府主管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商貿流通企業要積極主動加強與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聯系、溝通和交流,反映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尋求政府主管部門的幫助,在政府主管部門的引導下,參與創建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正版正貨”企業,著名、馳名商標等工作。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是企業日常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一部分,服務于企業管理。商貿流通企業應積極探索,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企業質量管理認證體系中,將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融入企業管理工作中。比如藥品經銷企業應考慮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體系。
(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角度
對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來說,為商貿流通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應是其工作的重心。具體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知識產權執法工作宣傳。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工作,包括舉辦講座、開展知識產權知識競賽等。大力普及和推廣知識產權文化,促進“崇尚創新精神,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形成。
2.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聯合行動,對商貿流通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專項檢查。通過聽取企業知識產權工作匯報,查看相關工作臺帳,抽查商品知識產權標注等手段,對企業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具體的整改意見,并征求企業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建議。
3.整頓市場,大力開展專項執法行動。針對流通領域的假冒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聯合開展專項執法活動,對大型商品批發市場和超市采取定期與不定期抽查,嚴防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嚴肅查處各項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針對反復侵權、惡意侵權及大規模侵權、盜版行為,有計劃、有重點的持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行動。
4.積極開展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試點、“正版正貨”承諾等活動,激發商貿流通企業誠實守信意識,提高自身知識產權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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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管層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分布結構 公司價值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股權激勵問題便成為所有上市公司關注的焦點,目前股權激勵制度的法規障礙得以逐一被解除,特別是2005年和2006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2008年《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等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對股權激勵作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從而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了統一明確的準繩。我國股權激勵起步晚,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因此國內外的專家學者對股權激勵的實施做了許多方面的研究。目前國內研究股權激勵還主要集中在研究股權激勵絕對數量與公司價值關系上,很少有涉及到研究股權激勵在激勵對象間的分布形成的分布結構與公司價值的關系上。在我國現階段高管層股權激勵與公司價值關系到底如何?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文獻綜述
(一)國外文獻 Jensen和Meckling (1976)從理論方面考慮認為管理人員的持股能夠很好地使股東與管理人員的利益趨同,從而他們認為公司的價值與管理人員的持股比例是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然而另一部分研究結論卻是認為股權激勵對公司價值并不是直線相關,而是曲線相關。如Morck和Shldifer(1980)對371家上市公司進行實證分析后得出結論,公司價值與管理層持股比例呈現出曲線相關性,當管理層持股比例在0-5%之間時,為正相關關系,在5%-25%之間時為負相關關系,在大于25%時又表現為正相關關系。然而Loder和Martin(1997)通過分析,結果卻發現公司價值與管理人員持股比例呈現出負相關關系。
(二)國內文獻 周璐(2006)對近五年來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情況進行分析,結果發現上市公司高管層持股現象不普遍,其持股比例很低。公司價值與高管層持股比例均表現為正相關。李冬梅和陶萍(2011)以2007年至2009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為樣本,實證檢驗得出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對公司業績影響很小,管理層持股起不到很好的激勵效果。程隆云和岳春苗(2008)以2000年至2005年間實施股權激勵的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為樣本,實證研究發現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從總體上看是無效的,但將管理層持股比例區間劃分后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在管理層持股比例小于0.01和大于1的兩區間上不存在線性關系;而在區間[0.01,1]上, 公司的價值與管理人員的持股比例是正相關關系,但相關性較弱。黃蕾(2011)以我國滬、深股市發行的2006年至2009年的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并以高管現金薪酬與公司績效為研究對象,通過實證分析發現公司高管人員的現金薪酬與股票期權激勵為正相關關系,并且股票期權激勵與公司業績的交互項與高管現金薪酬呈負相關關系。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委托理論是高管實施股權激勵的重要理論基礎,高管人員股權激勵的核心就是讓高層管理者對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轉變為對公司價值最大化地追求,即它們兩者追求的方向應該一致,使公司價值的增長成為經營者個人利益的增函數。管理者由于擁有股權,會獲得除基本薪酬以外的股票收益,同時也承擔了一定的風險,因而會更加積極努力工作,努力提高公司股票價值,從而也提高了公司價值。管理者擁有的股票越多,公司的價值也會越高。因此提出假設:
假設1:上市公司高管層持股比例與其公司價值呈正相關關系
股權激勵對公司的價值到底能否起到激勵作用,如果有,起到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則要看具體的情況。經濟社會經常提到效率優先的原則,如果公司股權激勵是按照高管人員自身的職位高低,或者按照其對公司的貢獻程度,又或者是按照工作年限來分配,即按照不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來進行分配,那么得到股權激勵少的高管會為了能夠得到與其它高管人員同樣的股權激勵而努力,他們會更加努力的工作,提高自身對公司的價值,這樣,公司價值也會越來越高。相反,如果公司采用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即不管高管人員的職位高低,也不管高管人員對公司的貢獻程度,都按照統一的標準分配激勵股權。那么,本來努力工作、對公司貢獻程度比較高的高管會因為獲得與對公司貢獻程度低、又沒有努力工作的高管同樣的激勵股權,而內心產生不平,致使其在下一年度,也會和其他高管人員一樣,不努力工作,因為努力與不努力所得到的結果都是一樣。而本來貢獻程度低、又沒有努力工作的高管會因為獲得與其他努力工作、對公司貢獻程度高的高管同樣的股權激勵而也不努力工作來提升公司的價值。這樣的股權激勵對公司的高管并沒有起到激勵的作用,相反還產生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公司價值也就不會得到提高。因此提出假設:
假設2:不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與上市公司價值呈正相關關系
(二)樣本選取和數據來源 本文利用2010年在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為初始樣本,剔除無法完整獲取相關數據的23家公司,最終得到有效樣本112家。樣本公司的數據來自國泰安數據庫,數據處理采用的是Eviews3.1軟件。
(三)變量定義和模型建立 本文對解釋變量,被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的定義見表(1)。(1)解釋變量。為了反映股權激勵在激勵對象間形成的分布結構,本文利用何凡(2008)所設計的變量,高管總體股權激勵絕對差距(ZHJCJ)和高管總體股權激勵相對差距(ZHXCJ)。把高管層按照其所獲得的股權激勵數量從小到大的順序排列,則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ZHJCJ)=獲股權激勵第一的激勵對象的股權激勵絕對數量-其余的激勵對象的激勵股權絕對數量的平均數;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ZHXCJ)=獲股權激勵第一的激勵對象的股權激勵絕對數量/其余的激勵對象的激勵股權絕對數量的平均數。高管持股比例(MSR)。即公司高管人員的持股總數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2)被解釋變量。選擇托賓Q值作為公司價值指標。國內文獻中,常常采用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作為衡量公司價值的指標,但是由于它們受到人為操控的可能性大,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實情況,所以本文采用托賓Q值作為公司價值的衡量指標。(3)控制變量。根據何凡(2008)、李金玲、張瑞軍(2009)和李冬梅、陶萍(2011)等文章,公司價值與其規模和資產負債率有密切的聯系,因此本文選取了公司規模(Lnsize),資產負債率(Flv)作為控制變量。
本文構建如下模型:Q=α0+β1MSR+β2Lnsize+β3Flv+ε (1);Q=α0+β1ZHXCJ+β2Lnsize+β3Flv+ε (2);Q=α0+β1ZHJCJ+β2Lnsize+β3Flv+ε (3)
三、實證檢驗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2)是變量描述性統計結果,顯示高管持股比例較低,平均值僅為0.11,最小值為0,最大值為0.68,說明不同公司高管的持股比例有著很大的差別。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和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這兩個變量則反映的是股權激勵在所有高管之間形成的分布結構,高管股權激勵分布絕對差距的最大值是9483333,最小值是0,這表明不同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股權激勵數量的差別很大。從高管股權激勵數量的相對差距來看,最大值為15.71,這說明,獲得股權激勵第一的激勵對象其所獲得的股權激勵數量是其他激勵對象所獲得股權激勵數量平均數的15.71倍,最小值為0,表明某些公司所有的激勵對象所獲得的股權激勵數量都是相等的。均值為2.39,說明大多數公司還是選擇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
(二)回歸分析 從表(3)可以看出,高管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指標的相關系數為-2.83,T統計量為-2.86,說明高管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呈負相關關系,并且P值為0.005,通過了顯著性水平的檢驗。回歸結果表明,高管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具有顯著的負相關關系。結論與假設1相反,可能是多方面因素引起的。
從表(4)可以看出,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與公司價值指標的相關系數為0.22,T統計量為2.67,說明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呈正相關關系,P值為0.0091,通過了顯著性水平檢驗,表明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假設2成立。模型(2)的回歸結果說明,獲得股權激勵第一的激勵對象比其他激勵對象獲得激勵數量的平均值的倍數越大,其公司價值越大,也即公司越是采用不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公司的價值越大。
從表(5)可以看出,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指標的相關系數為0.0001,T統計量為0.96,說明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呈正相關的關系,但是P值為0.338,未能通過顯著性水平檢驗,也就是說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的正相關關系并不顯著。為了更好地了解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的關系,本文以ZHJCJ的均值為標準,將樣本分為差距大和差距小兩組樣本,將絕對差距值大于均值的樣本,歸為一組,等于或小于均值時,歸為差距小的一組。最后得出,差距大的一組樣本數為23家,差距小的一組樣本數為89家。這說明我國大多數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更傾向于選擇較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
從表(6)可以看出,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指標的相關系數為0.0001,T統計量為2.84,說明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呈正相關關系,P值為0.006,通過了顯著性水平檢驗,這表明,在ZHJCJ小于或等于均值時,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存在著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即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越大,公司的價值就會越高。從表(7)可以看出,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指標相關系數為負,T統計量為-1.12,說明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呈負相關關系,但P但為0.275,未通過顯著性水平檢驗,這說明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的負相關關系并不顯著。綜合表(6)和表(7)的結果,假設2在ZHJCJ小于或者等于平均值時得到了很好的驗證。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在總體的情況下表現為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當ZHJCJ在小于或等于均值時,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表現為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而當ZHJCJ大于均值時,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則不是正相關關系。形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以用物極必反的道理來解釋,事物發展到極端,會向相反的方向轉化。高管人員之間適當的股權激勵差距,能讓他們互相比較,認識到自己對公司貢獻程度與別人的差距,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工作,提高公司價值。然而,如果高管人員之間股權激勵差距過大,這會讓獲得低股權激勵的人員看不到自己的希望,同時,也會在公司內部員工之間引起不滿,影響公司的團結,這樣股權激勵不僅起不到應有的積極作用,相反,還會產生消極影響。
四、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本文研究得出如下結論:(1)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與其公司價值呈顯著的負相關關系,即公司高管持股比例越大,公司的價值越低。(2)在一定的范圍內,不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與公司價值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即在一定范圍內,公司內部,各激勵對象之間所獲得股權激勵數量差距越大,公司的價值越高。
(二)政策建議 本文提出如下建議:(1)完善與股權激勵相關的法律法規。應該不斷完善有關股權激勵方面的法律法規,將股權激勵募集資金納入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范疇;修訂《證券法》和《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于股權激勵發行及股份來源方面的相關規定,使其與《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在股權激勵發行及股份來源方面的相關規定相一致;完善會計制度、稅收制度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對股權激勵的公允價值的確定,等待期如何界定及分攤給予明確的規范和解釋。(2)處理好各激勵對象間所獲激勵數量的關系。在充分了解公司自身特點的條件下,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符合本公司的激勵方案,以提高公司經營者的工作熱情,提高公司的價值。(3)制定切實符合本公司實際的股權激勵方案。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適當地擴大股權激勵在總股本中的比例,提高股權激勵在公司中的影響力;選擇其他的激勵方式或者多個方式的組合,讓股權激勵起到更好的作用;適當地增加股權激勵的人數,讓公司的其他高管、監事、核心技術業務骨干人員和有特殊貢獻人員都能得到股權激勵,以此來提高工作熱情,更好地發揮股權激勵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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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股權分置 股票期權 激勵
一、問題的提出
股權分置改革是為解決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國有股一股獨大所產生的種種弊端而進行的中國資本市場的一項重大改革。然而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權趨于分散化,股東對上市公司只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所有權與控制權就會出現相互分離的情況,容易產生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的委托問題。因此如何減少經理人員的道德風險,降低成本,成為后股權分置改革時期國內學者重點研究的對象。
二、股票期權激勵與公司治理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考察,在現代企業中,經理人和股東實際上是一個委托的關系,受股東委托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決策的制定。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契約的不完備性,委托關系的實現需要依賴經理人的“道德自律”。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并不完全一致,股東追求其所持有的股權價值最大化,經理人則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引導和限制經理人行為。
在不同的激勵方式中,工資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與公司的業績的關系并不非常密切。獎金與公司的短期業績表現關系密切,但與公司的長期價值關系不明顯。在工資-獎金為主的薪酬體系中,由于經理人與股東之間利益的不一致及契約的不完全,就衍生出了股東長期利益與經理人短期利益的矛盾,經理人可能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而犧牲公司的長期利益。
為了使經理人關心股東的利益,尤其是長期利益,需要使經理人和股東的利益追求盡可能趨于一致,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最終提升股權價值。在各種方式中,從理論研究以及國外成熟市場的實踐看,股票期權激勵在眾多的長期激勵措施中,是較好的解決方案。股票期權激勵是指公司給予經理人在將來某一時期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股權的權利,經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棄這個權利,購股價格一般參照股權的當前價格確定。同時對經理人在購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規定。在行權前,股票期權持有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行權以后,個人收益為行權價與行權日市場價之間的差價。
三、股權分置改革對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產生的影響
1.資本市場資產定價功能逐步恢復并完善
資產定價功能是資本市場最基礎的功能之一。在股權分置時代,我國資本市場帶有一定的投機性質,公司資產價值的高低只能用“凈資產”來估計,因而有資產轉讓不能低于凈資產這樣的規定。其重要原因是這個市場由于股權分置的存在而喪失了資產估值的功能,或者說缺乏科學的估值標準。
股改完成后,資產的估值標準顯然會發生根本性變化,資產轉讓不能低于凈資產的規定也將失去存在的基礎。資產估值的核心理念將從“賬面”轉向“市場”,企業的價值將體現在股價上。經營者努力工作促使公司持續成長,提高核心競爭力,在資本市場中表現為股價上升,這種良性循環有利于股票期權機制的發揮。
2.公司短期激勵目標轉化為長期激勵目標
股權分置時期,控股股東的利益不是通過資產市值變動來實現,而主要是通過高溢價融資來實現。包括控股股東在內的非流通股股東把利益的攫取主要放在流通股股東身上,而不是放在提高盈利水平、提升公司競爭力上。他們通過基于股權分置的高溢價融資,攫取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從而實現自身資產價值的快速增值,基本上不關心資產市值的高低。
股改完成后,由于大股東的目標函數與公司的目標函數趨于一致,資產市值的最大化成為全體股東的共同目標,也成為考核經營管理層的核心目標,在此基礎上實施的激勵將從短期效應轉向長期發展。
3.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可能發生重大變化
股權分置時期,“一股獨大”的制度性缺陷越來越成為直接影響資本市場發展、完善的障礙。通過股權分置改革,一股獨大將轉變為股權相對分散,特別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出臺,解決了經理人員在股票來源、股票流通、激勵對象、激勵方式等問題,從而使得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得以在一些上市公司中順利推行,這將極大激發經理人員的工作熱情,提高上市公司業績。但隨著股權高度分散化,在我國這樣一個市場機制并不發達的社會,“內部人控制”問題將對公司的治理結構帶來挑戰。
四、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實行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缺陷
實施科學的股票期權計劃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還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高管人員追求利益行為短期化;高管人員與企業業績聯系的單一化;股票期權的執行價格是由股票市場的多種要素決定的,所以它仍然沒有解決類似年薪制中的問題,甚至高管人員的努力程度與其應得的回報更加背離;股票期權成本并未反映在企業的損益表中,因此企業對外公布的會計信息很難說明企業利潤的真實情況;在股價低迷、甚至低于股票期權的事先約定價格時,有些企業就采用重新定價的方法來保證高管人員的積極性。
五、結束語
股改后實施針對高管人員的激勵模式要建立以股票期權激勵為主,其他激勵方式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各種激勵模式優勢互補,同時建立科學民主的業績考核制度,并將其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體系。開發和規范職業經理人市場,配套建立“金階梯”和 “金降落傘”,進一步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制度。
參考文獻:
1、學校內發生1人傷亡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必須如實及時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慌報或者拖延不報。
2、上報事故內容詳細,應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人姓名、電話等。
3、校長要在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處理事故,并對事故現場作必要的保護。
4、成立事故調查組,完成調查事故報告。
一、全面準確把握行政指導的科學內涵和本質特征
行政指導,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任務或所管轄事務的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規定、法律原則和法治精神,在行政相對人的同意或者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性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但并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行政指導具有非強制性、主動補充性、多方聯動性、方法多樣性、廣義合法性等特征,它是現代行政民主化發展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產物,體現了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人文精神。
行政指導是對工商行政管理方式的充實與完善。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在工商系統正式全面推廣,它標志著工商行政執法的鏈條更為完整。至此,一條由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指導組成的行政執法方式真正實現了無縫鏈接。更為重要的是,行政指導如水無形、如影隨形,以其特有的靈活性、廣泛適用性,既能與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相融。如行政提示、案前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建議、行政警示、案后回訪與行政處罰融為一體,不斷完善了行政處罰功能:又能獨立適用于其他行政執法方式所不能適用的情形,行政輔導、監管信息公示、示范引領、溫馨提示對規范市場經營行為有著特別的功效。
行政指導是對工商行政執法實踐的推陳與出新。行政指導作為一個新的法律術語,在系統內的認知度可能還不是很高,但是以行政指導的眼光回顧工商行政執法的實踐和工商改革發展的歷程。行政指導同其他行政執法方式一樣與工商行政管理監管執法實踐相伴相隨、共同發展。如以前工商部門重點開展的商標注冊指導、馳名商標創建、流通領域商品準入與“一票通行”等無不屬于行政指導的范疇:新近推出的消費維權行政約談、小食雜店“臉譜”管理法、規模企業的“健康體檢”等,則是行政指導的不斷發展和擴充。可見。行政指導是從概念上對工商監管執法實踐的高度概括和精確提煉,同時又是對創新監管執法方式方法的科學指導和準確引領。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對工商行政管理內涵與外延的極大豐富和有效拓展。特別是對一些行政管理職能邊界不清的管理事項提供破解的新途徑。如無照經營等工商行政執法長期難以有效解決的難點問題、不正當競爭無罰則帶來的執法盲區、經營者食品安全自律等社會各界長期關注的熱點問題以及招商引資等政府關心的重點問題等工商部門均可通過行政指導方式較為妥善解決,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行政指導自身具有非常豐富的實體內容和具體的程序標準。行政指導的旺盛生命力和特有魅力,說到底是由其豐富內涵和靈活多樣表現形式所決定的。整體內容上,基本涵蓋了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方方面面,對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市場競爭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涉及工商職能進行了全覆蓋:具體職能上,實現了各環節之間的“無縫銜接”,如上文談及的行政處罰:表現形式上,至少包括了幫扶、指引、預防、規勸、求助五大類涉及信息、提示、輔導、警示、告誡、調解、激勵等20多種方式并尚在不斷擴充。程序上,行政告誡、案后回訪等系列制度的逐步出臺得到不斷規范,慈溪分局編印的《行政指導工作指南》更是對包含的20個項目作了明晰的規定:實施載體上,有口頭告知、擬制統一的的格式文書、書面告示、借助網絡媒體宣傳、舉行約談、召集座談等;發展趨勢上,隨著社會公眾有序參與公共服務進程加快和法治建設的向縱深發展,行政指導的覆蓋面、影響面、滲透力都將得到進一步的豐富和有效拓展。
二、全面開展行政指導工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全面開展行政指導工作是工商部門監管執法的經驗總結和實踐的感悟。雖然行政指導是概念上的“舶來品”,但行政指導是與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產生、發展和完善是相伴相隨、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如品牌戰略、開業指導、信息公示、企業聯合打假、合同幫扶、消費維權等可謂自工商誕生就已存在并仍發揮著重要不可忽視作用。同時,消費維權行政約談、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公示、行政告誡、股權出質指導等新型指導方式的不斷涌現與發展,實現了工商職能的極大豐富,工商監管執法實踐的更為生動。行政指導的實踐表明,工商部門服務黨委中心工作更加積極主動,助動經濟社會發展手段更健全,工商工作的知名度、認可度越來越高。行政指導是工商部門服務和諧社會建設、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并已逐步成為全體工商人自覺行動和理。
全面開展行政指導工作是工商部門在新時期的順勢而為和積極應對。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完善,工商部門充分運用市場培育、創業幫扶、創牌指導、秩序規范等行政指導,主動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潮流,積極助動服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市場主體的活力得到了持續進發,“中國造”的影響力得到了不斷擴展,市場經濟秩序得到了不斷改善。工商部門利用行業協會搭建發展平臺、對家電下鄉、企業“學送幫促”等行政指導的生動實踐,不僅體現了工商部門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更是表現工商部門特別助動、特別維護、特別監管和特別要求,其效果的不斷顯現,更是得到了黨委政府的肯定并受到廣大企業的積極歡迎與主動配合。
全面開展行政指導工作是工商部門自身發展所需和持續生命力增強的必要,行政指導是履行工商職能的一種新方式。這一行政管理方式的充分運用和效果的充分展示,工商的社會影響力、群眾滿意度、政府的認可度得到不斷確認和逐步提升,工商的職能和工作職責得到了不斷拓展和有效延伸,工商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得到不斷鞏固和新的強化,這在中央歷次機構改革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三定”方案中已得到了充分體現,并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開展的民主評議機關工作中工商部門名次不斷前移得到了具體說明。
三、以務實創新精神系統推進和豐富行政指導工作
對已經開展行政指導的領域既要由點到面、全面普及,又要一以貫之、務求實效:對尚未開展的領域則
要善于突破、力求主動,還要理性思考、規范運行。要善于區分和辯證處理好以下幾方面關系:
行政處罰與行政指導的關系,行政指導與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關系中,容易出現認識偏差的,主要集中在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的關系,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誤認為工商部門全面開展行政指導工作,會忽視、削弱和放棄必要的行政處罰。總體上看,行政處罰是剛性措施,行政指導是柔性辦法,兩者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統一于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之中。同時,推行行政指導的主要目的,是要力求把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等傳統監管手段有機結合起來,降低行政執法成本,改進行政執法效能。細分開來,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是有著實質區別的:從功能上看,行政處罰是依據法律明文規定,更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是實現直接的行政管理目的單方面的行政執法行為:而行政指導則主要是依據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則,以管理相對人主動協同配合為前提的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主管理方式,從具體內容看,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雖然都是行政管理手段,但在實施依據、適用范圍、實施方式、實施程序等諸多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從表現形式看,行政處罰直接體現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的限制,具體表現為統一的法定行為、一定數額的行政罰款等:而行政指導的表現方式形式多樣,落腳點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思想意識的糾正和引導,可因地因人而異。從責任上看,行政處罰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具體職責,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田”,對該行政處罰的沒有及時實施行政處罰、不應該行政處罰而實施了行政處罰,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工商瀆職或權力濫用:而行政指導是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賦予了工商部門一定的職權,但沒有具體明確的職責,工商部門可以視情積極爭取和積極作為,是工商部門的“自留地”。從依存關系上看,行政處罰與行政指導又是相互交融、交替適用的關系,一方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方式為行政指導提供了支持和依據:另一方面,行政指導既可以填補行政處罰等傳統行政執法手段所留下的空白,又可以輔助行政處罰等傳統行政執法手段低成本、高效率地實現其行政管理的目的。如當前實施的案前約談、案后回訪,對“小過”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誡、行政建議和行政警示告示等等就是對行政強制、行政罰款的補充。所以,在監管執法實踐中,要善于區分情況、分別適用,善于處理好行政處罰與行政指導的辯證關系,做到剛柔相濟、相得益彰。
被告:商丘市房地產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翟大福,局長。
被告: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法定代表人:翟大福,主任。 第三人:陳愛蓮,女,44歲,系商丘市第八中學教師,住商丘市紗廠一街飛翔胡同3號。
1979年初原商丘市城鄉建設局用物資組盈利款11943.30元在商丘市紗廠一街飛翔胡同蓋平房六間、廚房二間,分成一、三兩個家屬院,其中3號院平房四間、廚房一間分給原副局長孫天立居住。1980年原告因管理不便,將一、三兩個院委托給下屬單位房管處代管。1981年10月,房管處升格為房管局,一、三兩個院繼續由其管理。1990年孫天立夫婦相繼病故,其子孫宏軍、兒媳陳愛蓮搬進三號院居住,房租交到房管局直至城鎮住房改革。1994年5月7日,原告向房管局報告,要求收回一、三兩個院,房管局未予答復。同年7月12日,房管局和房改辦以三號院為直管公房為由,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給了陳愛蓮,并為陳辦理了(私房)字第016371號房屋所有權證。同年8月,原告以“程建”為申請人,要求房管局、房改辦將三號院出售給“程建”。房管局、房改辦又給“程建”辦理了三號院私房字第018714號房屋所有權證。1995年3月,原告催陳愛蓮搬家時,得知被告把三號院已出售給了陳愛蓮,即多次到被告處要求解決,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于1995年9月8日向商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向法院提供了建房手續、物資組用盈利款建房的原始帳單和有關證人證言。 原告訴稱:被告明知三號院的所有權不屬國有,卻按國有公房出售給陳愛蓮,并為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其行為違法,要求法院確認私房字第018714號房屋所有權證合法有效,撤銷私房字第016371號房屋所有權證。 被告辯稱:三號院系政府撥款所建,房管局自1980年管理至今,應屬直管公房,出售給陳愛蓮是正確的,要求法院維持陳愛蓮的016371號房屋所有權證;原告采取欺騙的手段,以“程建”名義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是無效的,要求法院撤銷“程建”的018714號房屋所有權證。 被告在訴訟期間未能提出政府撥款建三號院的證據和屬直管公房的法律依據。 第三人除同意被告的意見外,還認為房管處升格為房管局是和原告分家,三號院是分家時分給房管局的,如同兄弟倆分父輩的財產,既已分家多年,就不能再要,即便形成糾紛,也是民事糾紛,法院不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審判
商丘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商丘市紗廠一街飛翔胡同三號院系原告在1979年自籌資金所建,分配給孫天立居住,交給下屬二級機構房管處管理。原告在房管處升格為房管局后雖未將該房的管理權收回,也未將所有權移交,三號院的產權仍歸原告所有。被告確認三號院是政府撥款所建,屬國有直管公房的證據不足,將三號院出售給第三人陳愛蓮并為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被告要求維持陳愛蓮的房屋所有權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為收回三號院,以虛構的人名“程建”向被告提出房改申請書的做法不妥。被告對“程建”的申請不認真審查,并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違法,應予撤銷。原告要求確認“程建”的房屋所有權證合法有效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該院于1995年11月27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被告商丘市房地產管理局、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下發的(私房)字第016371號房屋所有權證。
(二)撤銷被告商丘市房地產管理局,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下發的(私房)字第018714號房屋所有權證。
一審宣判后,商丘市公用事業局不服,向商丘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商丘市紗廠一街飛翔胡同三號院的房屋系原城建局自籌資金所建,房屋所有權歸公用事業局,因此“程建”所辦的房屋所有權證是合法有效的,一審判決撤銷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并認為一審判決撤銷(私房)字第016371號房屋所有權證正確,請求二審法院判決予以維持。被上訴人商丘市房地產管理局,商丘市房改辦答辯稱:紗廠一街飛翔胡同三號院的房屋作為直管公房出售是由房管局自行評估及資格審查,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住戶,并辦理了(私房)字第016371號房屋所有權證,是合法有效的,一審判決撤銷錯誤,請求二審依法改判,并認為給“程建”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人名是虛構的,屬弄虛作假,一審判決撤銷正確,請求二審判決維持。
河南省商丘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但以“政府撥款、直管公房的主要證據不足”和“程建”為虛構人名的做法不妥判決撤銷(私房)字第016371號與(私房)字第018714號兩個房屋所有權證并無不當,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2月20日作出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一、商丘市房管局和房改辦是否具備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本案中,被告房地產管理局是商丘市政府管理房地產的行政機關,對三號院的確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都是其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房地產管理局對三號院確權的行為、對原告和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都有直接的關系。所以,商丘市房管局、房改辦具備行政訴訟中被告的主體資格,符合行政案件的條件。本案既不是民事案件,也不是界乎于行、民之間的邊沿案件,一、二審法院認定該案為行政案件類型中的財產確權案件是正確的。
關鍵詞:政府控制; 權力制衡; 旅游上市公司; 經營績效
1引言
隨著我國旅游經濟的發展,一大批旅行社、旅游電子商務企業、旅游交通企業、旅游住宿餐飲企業、旅游開發公司、景區經營企業在市場的推動下迅速成長起來,成為旅游行業價值鏈上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旅游企業的代表者和“領頭羊”,旅游上市公司在旅游行業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旅游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機制,不僅有助于提高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而且能夠對旅游行業其他企業的發展帶來示范效應,促進整個旅游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正因為如此,近幾年來,國內學術界和業界對于旅游上市公司的治理研究投入了大量的關注和熱情,形成了一些非常有價值的研究成果(王彩萍,徐紅罡,2008;許春曉,葉莉,2008;戴學鋒,2000)。
在我國,由于特殊的社會發展歷史和政治經濟體制,政府通過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控制或利用人間接控制著相當數量的企業,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由于旅游業涉及自然生態、歷史文物、民俗文化等珍貴的保護性資源,政府在其中的控制性地位就更加顯著。通過追溯2010年滬深兩市旅游上市公司的終極控制人性質,本文發現,在總共26家旅游上市公司中,僅有新都酒店、ST東海、大連圣亞、世紀游輪四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或民營企業法人,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上市公司數量占比高達85%。即使是在暫未上市的旅游企業,也存在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情形,尤其是對于負責旅游景區開發、經營的企業,出于旅游資源可持續性發展的考慮,政府通常采取直接設立企業的形式對景區的開發與保護進行控制,如九寨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
根據終極產權理論和現有的大量經驗證據,不同性質的終極控制人對企業經營績效產生的影響和作用不盡相同(劉星,安靈,2010;夏立軍,方軼強,2005)。那么,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政府控制對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會帶來怎樣的影響?政府控制下又該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這些都是理論和實踐亟待解決的問題。而綜觀目前旅游領域內的研究,主要還是局限于對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的評價,很少有學者對旅游上市公司的治理機制進行更加深入的考察(程露懸,黃福才,2010;許春曉,葉莉,2008;劉立秋,等,2007)。鑒于此,本文嘗試根據滬深兩市旅游上市公司2003~2010年間的半年度非平衡面板數據構建計量經濟學模型,探索政府控制、權力制衡與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之間的關系。在理論層面,本文能夠進一步豐富旅游企業治理機制的概念和內涵;在實踐層面,也能對旅游企業建立有效的治理機制提供一點啟示。
2理論背景與研究假設
2.1終極控制人性質與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
自1932年Berle和Means在其經典著作《現代公司和私有產權》中提出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假設以來,學者們從不同的視角對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產生的公司治理問題與經營績效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研究。但在之前的研究中,絕大部分是基于上市公司的直接持股結構,很少考慮到終極控制人的性質。有學者發現,公司的控股股東通常利用金字塔結構或其他層級型的組織結構建立控制鏈,維持與擴大他們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成為上市公司背后的終極控制人(La Porta,et al.,1999)。正是由于上市公司的多個股東可能同屬于一個終極控制人,相互之間存在一致性行動的可能,在此基礎上討論直接持股結構與經營績效的關系并沒有太大的意義(毛世平,2009)。1999年,La Porta等最早提出終極產權理論,指出沿著控制權鏈條對公司終極控制人的追溯,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與經營績效之間的關系(劉芍佳,等,2003)。
按照終極控制人的性質,我國旅游上市公司可以分為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省級、市縣級)控制、非政府控制這三種類型(夏立軍,方軼強,2005)。現有的理論和經驗證據表明,不同性質的終極控制人會對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產生不同的影響(劉星,安靈,2010;徐莉萍,等,2006)。根據傳統產權理論的觀點,與政府控制下產權關系模糊的國有企業相比,產權關系清晰的私營企業能夠最大限度地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獲得更好的經營績效(楊治,等,2009)。Djankov和Murrell(2002)、Megginson和Netter(2001)也在研究中指出,不同性質的控股股東在問題的產生和解決方式以及所有權的行使方面存在著明顯差別,這些差別會進一步體現在公司的經營績效方面,給公司的經營績效帶來不同的影響。
2.2政府控制與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
政府控制指的是公司的終極控制人為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劉芍佳等(2003)在我國企業改革的背景下,運用La Porta等(1999)提出的終極產權理論對我國上市公司的終極控制人進行了分類,發現我國84%的上市公司仍然由政府最終控制,非政府控制的比例僅為16%。就旅游行業而言,2010年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上市公司數量占比高達85%。可見,政府控制在我國旅游上市公司中仍然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一直以來,政府控制對公司經營績效帶來的負面影響已經得到了不少學者的關注。有學者認為,對于政府控制的企業而言,公有產權會帶來預算軟約束、缺乏競爭、追求政府目標導致行為扭曲、監管失效等問題,與私有企業相比,政府控制的企業往往具有與生俱來的低效率特征(徐莉萍,等,2006)。根據政治庇護理論,Sheifer和Vishny(1994)以及Boycko等(1996)提出,與非政府控制的公司相比,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的公司傾向于采取行動追求政治利益最大化,而不顧公司的績效。此外,政府控制還會導致機構膨脹,增加額外的管理成本。夏立軍和方軼強(2005)承襲劉芍佳等(2003)的研究,強調探尋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離不開對上市公司背后政府行為的考察,發現政府控制,尤其是市、縣級地方政府控制對公司價值產生了負面影響。相對于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央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一般規模較大,監管較強,成本相對較小。綜上所述,雖然各項研究的側重點和研究結論略有不同,但學者們大致都認為,相對于非政府和中央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較差。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1.相對于非政府和中央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較差。
2.3地方政府控制權比例與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
在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隨著地方政府控制權比例的進一步提高,地方政府的控制權高度集中。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缺乏有效的權力制衡力量和監督機制,地方政府更容易將自身的政治目標和社會目標融入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之中,制定有利于增進其控制權私有收益的決策,使旅游上市公司偏離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對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帶來負面影響(Dyck,Zingales,2002)。這一點在劉星和安靈(2010)的實證研究中也有所體現。劉星和安靈(2010)研究了政府控制層級在我國上市公司價值創造過程中的作用與效率,研究結果表明,不同的股權結構在公司價值創造中的作用和效率與終極控制人的性質密不可分。在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控制權比例與公司價值之間并無顯著規律,但在市縣級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控制權比例與公司價值呈現負相關關系。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2.在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中,地方政府的控制權比例與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負相關。
2.4權力制衡與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
權力制衡,即股權制衡,是指利用多個大股東互相制衡的機制,在減少單個股東控制權私有收益的同時,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一種股權安排模式(佟巖,陳莎莎,2010)。股權制衡是加強公司內部治理的重要機制。有學者認為,股權制衡能夠約束大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在制衡的股權結構之下,任何一個大股東都無法單獨做出決策,因此,公司決策是多個大股東利益協調的結果,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單個大股東對控制權私有收益的追求(Charles,Andrew,1998)。劉星和劉偉(2007)以及孫永祥和黃祖輝(1999)的研究表明,較高的股權制衡度有利于公司經營績效的提高。白重恩等(2005)也得出了相似的結論,發現股權制衡對公司價值有正向影響。Laeven和Levine(2006),Maury和Pajuste(2005)以及Bennedsen等(2000)的實證研究結果也都表明,股權制衡存在正面的治理效應,能夠對公司經營績效產生積極的影響作用。本文認為,在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多個大股東的存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方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提高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因此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3.在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中,權力制衡度與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正相關。
3研究設計
3.1樣本選擇及數據來源
本文以我國滬深股票市場旅游板塊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為初始樣本,以2003~2010年共8年時間為樣本期。為了保證數據的有效性,本文剔除了樣本期內主營業務發生過重大變化的公司,包括華僑城A、北京旅游、旅游,剔除樣本期內進行過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司――錦江投資。此外,我國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初通常會進行盈余管理(劉星,安靈,2010),考慮到數據的穩定性,本文剔除了2009年底和2010年上市的兩家公司――世紀游輪、中國國旅,最后一共獲得20個旅游上市公司的半年度非平衡面板數據。本文使用的數據均來自國泰安研究服務中心數據庫。
3.2模型設定及變量定義
旅游上市公司終極控制人的性質由本文根據國泰安研究服務中心數據庫提供的資料整理而得;終極控制人的控制權比例數據來自國泰安研究服務中心數據庫。La porta等(1999)發現,擁有足夠股份的第二大股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控股股東的行為,因此,本文以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衡量權力制衡的程度。在經營績效評價指標方面,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性程度與美國等西方國家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還不具備采用Tobin Q值來衡量公司經營效率的前提條件,相對來說會計類指標對我國企業來說可能是比較好的績效衡量方法(徐莉萍,等,2006)。目前學術界普遍采用的指標為凈資產收益率ROE,但有學者提出,這個指標容易被企業操控(陳小悅,徐曉東,2001),因此,本文使用總資產報酬率(ROA)與凈資產收益率(ROE)相結合來衡量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其中:
總資產報酬率ROA=第t年營業利潤/第t年總資產均值
凈資產收益率ROE=第t年凈利潤/第t年賬面凈資產
在此基礎上,本文構建如下兩個計量經濟學模型對地方政府的控制權比例、權力制衡與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之間的關系進行考察:
模型1:ROA=β0+β1×top1+ β2×top2+β3×size+β4×lev+ε
模型2:ROE=β0+β1×top1+β2×top2+β3×size+β4×lev+ε
其中:top1、top2分別表示終極控制人的控制權比例和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模型的控制變量包括企業規模size和用資產負債率lev表示的資本結構因素,其中企業規模表示為企業總資產的自然對數。β0為截距,β1、β2、β3、β4為回歸系數,ε為模型殘差。
4數據分析及結果
4.1描述性統計分析
表1對模型中的各主要變量進行了描述性統計。本文發現:(1)總的來說,我國旅游上市公司終極控制人的控制權比例較高,均值和中位數分別達到38.62%、39.16%,缺乏有效的股權制衡機制,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均值和中位數只有7.31%、6.69%;(2)相對非政府控制和中央政府控制來說,地方政府對企業有絕對控制地位。非政府、中央政府控制權比例的均值和中位數分別為:24.85%、20.08%、23.42%、20.56%,而地方政府控制權比例的均值和中位數達到45.20%、48.59%,且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非常小,均值和中位數分別只有6.11%、4.94%。
4.2方差分析
表2根據終極控制人的性質分組,并按照不同的組別對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進行了方差分析。分析結果發現,無論是從總資產報酬率ROA,還是凈資產收益率ROE來看,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高于非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而且,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均顯著高于非政府和中央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本文的假設1并沒有得到數據上的支持。
4.3回歸分析
本文運用stata9.2對地方政府控制下旅游上市公司的半年度非平衡面板數據進行了回歸分析,回歸分析結果如表3(1)-(4)所示。
數據分析結果表明,在控制了企業的規模和資本結構因素之后,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與地方政府控制權比例負相關。兩個計量經濟學模型中,top1與ROA、ROE的相關系數均為-0.001(t=-0.89,-1.07),雖然結果并不顯著,但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負相關的趨勢。而且,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與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顯著正相關,top2與ROA、ROE的相關系數均為0.004(t=1.67,1.80,p
5研究結論與討論
本文以滬深股票市場旅游板塊2003~2010年的上市公司為樣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終極控制人性質對旅游上市公司有效治理機制的構建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實證分析結果表明,相對于非政府和中央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較好。在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中,如果能采取適當措施減少地方政府的控制權比例,提高其他控制人的控制權,引入有效的權力制衡力量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對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能起到促進作用。本文的研究在理論層面豐富了旅游企業治理機制的概念和內涵,更為重要的是,本文在實踐層面對我國旅游行業的發展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啟示。
5.1全面認識地方政府控制在旅游企業發展中的作用
本文的方差分析結果表明,相對于非政府和中央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較好。有學者發現,當市場體系尚未成熟,產權保護機制尚未建立之時,企業中的政府控制往往能夠有效地防止其他企業更大規模的政府尋租行為,為企業帶來收益(楊治,等,2009;Qian,2001)。對旅游企業而言,由于旅游產品的綜合性極強,包括行、游、住、食、購、娛六大要素,這些要素相互銜接,緊密依賴,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旅游行業價值鏈。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企業往往具備其他企業無法獲得的信息優勢和資源優勢,對宏觀信息和市場需求把握更為準確,有能力實現旅游行業價值鏈的有效整合,根據市場迅速做出反應,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
但同時,應該注意的是,政府控制對旅游業可持續發展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如前所述,企業內的政府控制容易演化成大規模的尋租行為,從單個企業的角度來講,這或許可以提高企業短期內的經營績效,然而,從整個社會、整個旅游行業的角度來講,這種政府尋租行為無疑會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降低社會及行業內資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企業內的政府控制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行業的進入壁壘,不利于營造行業內公平競爭的氛圍,這對中小旅游企業的發展將是一個很大的障礙。
5.2在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企業內部,重視建立科學的制衡機制
本文計量經濟學模型的分析結果表明,在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上市公司,采取適當措施調整地方政府對旅游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建立科學的制衡機制約束和監督地方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能對旅游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如前所述,權力制衡是加強公司內部治理的重要機制。在上市公司建立科學的制衡機制,調整終極控制人的控制權比例,由多個大股東分享控制權,有利于在公司內部形成控制權競爭的市場,使得任何一個控制人都無法單獨主導公司的業務經營和決策,從而達到相互監督的目的,抑制潛在的機會主義和謀取控制權私有收益的行為。旅游上市公司的描述性分析結果顯示,地方政府在我國旅游上市公司中的控制權比例很高,平均值達到45.2%,而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很低,只有6.11%。這意味著,現階段我國地方政府在旅游上市公司內部有絕對的控制地位,并沒有其他的控制人能與之競爭,對地方政府潛在的機會主義和謀取控制權私有收益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因此,本文認為,在地方政府控制的旅游企業內部,應重視采取適當的措施降低地方政府的控制權比例,并創造條件引入其他持股比例相當的控制人,在旅游企業內部建立科學的制衡機制。
5.3探索制定全面的旅游企業經營績效評估體系
如何才能全面衡量旅游企業的經營績效?這是本文在研究中一直思考的問題。目前有關公司治理的研究,大部分都是采用財務指標來衡量公司的經營績效(徐莉萍,等,2006)。當然,由于這些研究面對的基本上是制造型企業,財務指標是合適的、也是可行的。但對于旅游企業尤其是旅游資源類企業如黃山旅游、麗江旅游、張家界而言,單純使用財務指標衡量經營績效卻存在很大的片面性。這是由于,旅游資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以財務指標來衡量旅游資源類企業的績效,勢必會使旅游資源類企業過分關注經濟利益,忽視對旅游資源的保護性投入,不利于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不論是對旅游上市公司,還是暫未上市的旅游企業,如何制定更加全面的經營績效評估指標,都是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研究還存在著一些局限。首先,由于在滬深股票市場上市的旅游上市公司數量較少,而且其中90%多的公司都由政府控制,樣本分布的不均勻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研究結果。其次,本文沒有對旅游企業做進一步的細分,事實上,旅行社、酒店、景區、餐飲企業雖然同屬于旅游行業,但是他們在經營目標上還是存在著很大的區別,未來可以結合細分行業的特點,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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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ionships between Government Control, Power Balance and
Listed Tourism Companies’ Performance
LIU Jingyan, CHEN Gezhi
(Tourism & Hotel Management Department, Business Schoo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Abstract:
Government control is a common phenomenon in listed tourism companies’ operations in our country. It has been demonstrated in many empirical studies that the nature of ultimate controllers will impact the firm’s performance significantly. Using nonbalance panel data of listed tourism companies in eight years from 2003 to 2010,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among government control, power balance and listed tourism companies’ performance, and found that under current market backgrounds, performance of the listed tourism companies controlled by local governments was higher than those controlled by nongovernment and central government. Meanwhile, decreasing the ratio of local government’s ownership appropriately and paying attention to power balance would be beneficia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isted tourism companies’ performance.
一、組織領導
成立xx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領導小組,由肖光清同志任組長,賀暉、王勁松、李高山、歐陽福軍、李氣軍、謝豐光等同志為副組長,辦公室、法規股、財務股、食品藥品安全綜合協調股、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股、食品流通安全監管股、餐飲食品安全監管股、稽查大隊等股室隊負責人為成員。由黎取金同志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調度工作。
二、時間安排
2017年6月29日—7月13日
三、活動主題
2017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的主題為:“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
四、宣傳重點
(一)深入宣傳貫徹黨的十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宣傳周主題,突出尚德守法、共治共享的理念。
(二)進一步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各食品安全監管業務股室、稽查大隊和監管所要強化監管執法,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公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食品違法案件信息。
(三)引導食品企業及從業人員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大力宣傳尊法重信典型,推進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弘揚尚德守法的行業風氣。
(四)引導社會各界參與食品安全普法宣傳和科學知識普及,積極參與社會監督,提高維權能力和科學素養,營造濃厚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氛圍。
五、活動安排及要求
(一)2017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xx)集中宣傳日活動。
1、時 間:2017年6月29日上午9:00--11:30
2、活動地點:xx縣 廣場
3、參與人員: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業務股室工作人員
4、活動要求:
(1)局辦公室負責活動會場布置和聯系電視新聞記者,會場布置要求:活動名稱和主題橫幅兩條、充氣拱門一個、氣球標語4-6個、宣傳桌椅12套、桌椅上安放遮陽蓬。成員單位雙面牌各1個(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縣農業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縣畜牧獸醫水產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商務局、縣文廣新局、縣經科局、縣司法局);
(2)綜協股負責活動的調度協調、簽到、統計工作,負責活動會標和展板制作工作;
(3)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股、食品流通安全監管股、餐飲食品安全監管股會同法規股負責食品安全宣傳資料的印制、發放和食品安全咨詢受理工作,三個業務股室負責組織一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方隊參加宣傳活動(本項工作由譚利平負責牽頭完成);
(4)稽查大隊負責活動現場假冒偽劣食品的展示和解釋工作;
(5)財務股負責活動經營的預算和保障工作;
(二)“食品安全四進”(進中小學校、進鄉鎮農戶、進城市社區、進超市集市)科普行動。
1、餐飲食品安全監管股負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進中小學校科普行動;
2、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股負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進鄉鎮農戶科普行動;
3、食品流通安全監管股負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進城市社區、進超市集市科普行動;
以上三個股室于7月14日前將“食品安全四進”科普行動的活動方案、工作總結和活動圖片報綜合協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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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現代司法理念 全球化 WTO 國際民商事管轄權 國際協調
對于中國司法改革的現狀,張志銘教授認為,“要作一個評價的話,似乎有一種山重水復疑無路的感覺,總體上還沒有形成連動,實質上的發展還不大,現在已經到了在司法理論、司法哲學上做一點提升的時候。”[1]賀衛方教授也有類似的觀點:“實際上司法改革走到今天,的確到了在理念上要提升的程度了。”[2]這種觀點得到了司法界的普遍認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任務,有一點很重要,就是要加強司法理念建設和創新”“只有在司法理念上有所突破,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才能落實”。[3]正如羅伊德在評價法律理念對人類文明不可磨滅的貢獻時所指出:“它使現行的法規得以表現,提供方法,使這些規定有機會作合理的發展,或是創造新的規則,同時提供一種指導人類行動的工具”[4],法律現代化是法律制度、法律運作方式和法律理念現代化的統一體,精神理念的擇優決策,直接影響著法律制度的創設、存廢及具體運作的優化,可以說,脫離法律理念導引的法律現代化是盲目的,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現代司法理念的確立對我國的司法改革至關重要。本文擬就現代司法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下普遍性的確立以及加入WTO后其對我國國際民商事管轄權制度完善的推動作些探討,期望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能有所裨益。
一、 全球化語境中現代司法理念之普遍性與構成
理念,即英文的Idea,德語的Idee,從詞源上考察,源自古希臘的
eidos或 idea,由 idein(看)演化而來,原意是“一個人所看見的事物的‘外觀’或‘形象’”。柏拉圖創立理念論將其變成一個專門的哲學術語[5],最早嘗試將“理念”從哲學引入法律領域的是康德[6],而真正提出“法律理念”將法與理念結合起來的是黑格爾[7]。德國的新康德主義法學家魯道夫•施塔姆勒則將法律概念與法律理念作了區分,提出“法律理念乃是正義的實現”率先從法律價值意義上來研究[8],隨后,英國法理學權威羅伊德在1964年出版《法律的理念》(The Idea of Law)一書,就法律與道德、正義、自由的關系作了具體的闡述。[9]我國臺灣的史尚寬先生以及大陸學者江山、劉作翔也就“法律理念”及其相關問題作了研究。[10]黨的十六大確立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之后,司法理念在司法中的地位與作用得到普遍重視,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進行了廣泛和充分的研究。[11]總的看來,對司法理念的含義并無多大的分歧,筆者認為范愉教授的定義比較合理,“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體現在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形成‘行動中的法’即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因素。”[12]相比較有些定義,如“司法理念簡單地說就是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所形成的總體上的原則和根本上的指導思想”[13],“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是指人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精神指導”[14],忽視了司法理念的制度基礎及其存在的客觀性或法律價值的屬性或界定的現代性歷史時空,則有失偏頗。但對現代司法理念的構成或講內容則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人從審判實踐出發認為司法理念包括開放化理念、服務化理念、效益化理念、透明化理念、人性化理念、權力平等化理念、司法獨立化理念和法官職業化理念[15],有人從民事訴訟法的角度應樹立改革理念、契約理念、效益理念、誠信理念、公正理念與便民理念[16],另有學者分別從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的視角作了研究[17],還有學者從比較法的角度認為應樹立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的理念、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理念、法律至上法律權威的理念和服從法律順應民意的理念[18]。筆者認為,司法理念作為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并非絕對、單一的而具有相對性和多元性,并非靜止不變的而是動態發展的。從司法制度設計或司法實際運作或司法人員的不同的出發點,立足于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法學領域用不同的方法來研究,會有不同的結果;又誠如霍姆斯的斷言“法律是基于經驗”或北京大學蘇力教授的主張“法律是種地方性知識體系”[19],由于各國政治制度、意識形態、文化傳統以及司法制度設計的差異,司法理念還有地域與國別的分歧。但法律發展的統一化(或趨同化)和民族性并性不悖是其21世紀發展的重要趨勢,[20]隨著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司法理念將會在全球范圍上呈現趨同化[21]或統一化的趨勢,形成某些宏觀的共識,從而確立并不斷加強其普遍性。本文力圖從全球司法制度設計或司法實際運作的角度宏觀揭示現代司法理念的普遍性和基本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