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電子合同的法律風險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合同審計;跨境電商;作用
由于跨境電子商務是跨地域,跨國家之間的貿易,在簽訂貿易合同時會考慮各國政治,法律環境的不同。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和我國的《合同法》相關對國際電子商務的界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可被定義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從以上對電子商務合同的定義可以清楚的看到電子商務合同不同于傳統企業商務合同的特點。電子商務合同,主要簽訂合同是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以發送電子郵件或者數據電文等方式簽訂的電子協議。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企業雙方的溝通和交流,對條款的商討,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過程,大多也是在網絡環境下商議的。而以此方式所簽訂的電子商務合同,應該是在滿足雙方利益,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完成的電子協議。
二、跨境電商簽訂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的風險
依托飛速發展的計算機互聯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兇猛的態勢。而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使得跨境企業通過電子商務方式談判,簽訂電子合作合同。與傳統貿易相比,節約大量時間與成本,為企業贏得更廣闊的市場與客戶群。隨著跨境電商的增多,各種因此而產生的電商問題也越來越多,其中,因合同簽訂而產生的問題,也隨之增多。
1.法律環境
由于跨境電商的興起和迅猛發展,我國法律尚未對這一類型的企業所簽訂的合同做出適用的法律規范。我國所頒布《合同法》多涉及“書面形式”“書面合同”等傳統商貿形式的合同。而跨境電商所采取的多數為電子化,數字化合同。對跨不同國家,不同法律環境下所簽訂的非紙質化合同。如何確定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時間,何時正式生效等問題,各國法律都有不同的規定,如果不了解清楚,勢必會帶來風險,對企業造成損失。
2.技術安全
由于跨境電商多采取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簽訂合同,所以在企業簽訂確認等方面,需要相關技術設備的支持,來完成傳統合同簽訂中的簽名,蓋章等環節。而電子簽名的認可度,辨析度,安全性等問題,也會給跨境電商在合同簽訂中帶來風險。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導致軟件的發展應用,更新速度極快,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何保證技術設備不會給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帶來影響,也是企業要注意的問題。
3.具體條款
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過程中,簽訂合同的雙方會因各自企業利益而進行相互協商。而整個過程也是通過互聯網為媒介,以電子形式進行表達和傳遞。在具體項目,價款,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物流等細節方面都會進行具體的協商。而在簽訂過程中,不在是傳統貿易式的面對面簽訂。所以,在簽訂前,如何確認具體條款是否符合雙方利益,是否表達準確,溝通及時,也是跨境電商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要考慮的。
三、實施合同審計
合同審計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在日益復雜的市場中,多數企業會遭遇越權簽約,盲目簽約,不履行簽約等情況的出現。而在互聯網經濟下的跨境電商企業,所要面臨的電子合同所帶來的相關風險也會隨之增加。為減少因簽訂不合理合同所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和損失,跨境電商企業可對電子商務合同采取內部審計,以達到防范和控制風險的目的。
1.“該簽不該簽”
跨境電商多與別國進行貿易往來,在進行電子合同簽訂前,應由企業內部審計部門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以確保合同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對合同所涉及到的項目所在國的法律政治體制做有關調查,以確保合同在簽訂后能夠順利實施。避免因法律條款,政治體制沖突,使得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對企業造成損失。
2.“能簽不能簽”
跨境電商與其他國家企業進行電子合同簽訂時,因為是跨地域電子貿易,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因對合作方簽約企業的技術水平,資質能力等多方面進行仔細考察,審核。以確保合同項目能夠順利實施。與此同時,在電子合同簽訂中,內部審計人員還要監督,合同簽訂的方式,合作國企業能否具備有電子商務合同簽訂的相關設備能力。如果對方企業所處地偏僻,設備、網絡等技術水平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順利進行。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法,或改為傳統面簽方式以降低風險。
3.“怎么簽”
一、電子支付的功能與法律關系
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簡稱客戶)直接或者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是伴隨著銀行支付系統的電子化和電子商務的崛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支付方式。電子支付基于開放的互聯網系統平臺,采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數字化的方式來完成信息傳輸并進行款項支付。電子支付利用電子數據轉移資金,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既節約交易成本,又能通過網絡銀行參與電子商務客戶提供標準化的資金流動信息,便于資金流動方向的查找,支付效率較高。目前常用的電子支付手段有三種:以信用卡系統為基礎的支付、電子支票支付和電子貨幣支付。
電子支付系統是在消費者、商家和金融機構之間使用安全電子手段交換商品或服務,通過網絡傳送至銀行或相應處理機構,集購物流程、支付工具、安全技術、認證體系、信用體系及金融體系為一體的綜合系統。電子支付系統由客戶、商家、支付網關、客戶開戶行、商家開戶行、認證機構和金融專網組成,電子支付功能主要有:第一,電子支付使用數字簽名技術和數字證書技術完成對交易各方的認證。為確保交易安全性,通過認證機構或注冊機構對參與交易各方身份的有效性進行認證,證明其身份的合法性。第二,電子支付通過信息手段對支付業務使用加密技術保證支付安全。使用單鑰體制或雙鑰體制對消息加密,再加上數字信封、數字簽名等計算機技術來增強數據傳輸的安全性,用以防未授權的第三方獲取支付信息。第三,電子支付使用信息摘要算法以保證支付業務的完整性。為防止數據被未授權的第三人嵌入、刪除、篡改、重放,完整地到達信息接收者,通過數據雜湊技術將原文的信息生成消息摘要,然后再傳送給接收者,接收者這時就能通過摘要來確認所接受的消息是否完整。如果發現接收的信息與摘要不符,則有權讓發送端再次發送,來保證信息的完整性。第四,當電子交易雙方出現糾紛時,支付系統要保證對業務的不可否認性。這種方法用于保護通信用戶對付來自其他合法用戶的威脅,如發送用戶否認他所發的信息,接收者否認他接收的信息等。支付系統必須在交易過程中生成或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迅速辨別糾紛中的是非,可用仲裁簽名、不可否認簽名等技術實現。
電子支付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付款人、收款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銀行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關系。其中,收款人、付款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電子支付中最主要的法律關系。客戶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通過客戶在銀行開立賬戶形成的合同關系而生成的委托關系。付款人(也稱資金劃撥人)與收款人(受益人)是一種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傳統債權債務關系,其最終結果是資金的轉移。銀行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合同群”關系。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是競爭合作的關系。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一種支付工具,跟網絡銀行都要爭取客戶,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中介方,也可以促成客戶和上家與銀行的合作。
二、電子支付風險的類型
盡管電子支付方便快捷,但是計算機信息技術猶如一把雙刃劍,讓人們在擁有其帶來的便捷的同時,也飽受了黑客威脅。由于電子支付既涉及到國家金融和個人的經濟利益,又涉及交易秘密的安全。因此,支付是否安全是其最大風險。對電子支付風險的分析可以有利于保證電子支付健康的發展。
第一,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交易中一方當事人無法在約定時間內履行其應負債務,其他當事人因而無法得到應有金額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電子支付過程中交易雙方素未謀面、遠隔重洋,也并非傳統一對一交易模式,而是通過網上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臺來實現資金轉移。因此,電子銀行的信用風險遠高于傳統銀行的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產生原因:一是,付款人支付指定的發出與資金的實際轉移存在時間間隔,在這個過程中付款人或者付款銀行都會因某種原因產生支付困難,而導致收款人利益受損;二是,電子支付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第三方假冒支付的網站或者支付插件,竊取當事人的賬號和密碼。
第二,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交易一方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償還的風險。由于電子支付中以電子數據和電子信息虛擬資金流動使得支付的不可控性增強,當電子支付機構沒有足夠的資金滿足客戶兌現電子貨幣或結算需求時,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都有可能因為大量支付業務而面臨流動性風險。電子貨幣的流動性風險同電子貨幣的發行規模和余額有關,發行規模越大用于結算的余額就越大,發行者不能等值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或缺乏足夠的清算資金,電子支付機構面臨比傳統金融機構更大的流動性風險。
第三,網絡技術風險。由于電子支付是建立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上的支付手段,所以無法擺脫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帶來的缺陷和風險。電子支付系統的風險包括兩種常見的風險,一是軟硬件系統風險。全球電子信息系統的技術和管理缺陷成為電子支付運行的最重要的系統風險,在與客戶信息傳輸中,如果該系統與客戶終端的軟件互不兼容或出現故障,就存在傳輸中斷或速度降低的可能,甚至造成系統停機、磁盤列陣破壞等嚴重情況。二是外部支持風險。由于網絡技術的高度知識化和專業性,金融機構通常要依賴外部市場的服務支持來解決內部的技術或管理難題,這樣雖適應電子支付發展的要求,但外部技術支持者可能并不能滿足金融機構的全部要求,凸顯技術的操作風險,也可能因為技術提供方自身的財務困難而終止提供服務,對金融機構造成技術中斷風險。
第四,信譽風險。電子支付機構面臨的信譽風險顯得尤為嚴重。以網上銀行為例,網上銀行發生信譽風險的原因與傳統業務有時一樣,有時不同。網上銀行可能由于技術設備故障、系統缺陷等原因,導致客戶對該銀行失去信心,某些重大安全事故也會引發電子支付機構的信譽風險。盡管可能沒有造成任何損失,但客戶會立刻對該銀行的網絡安全性產生懷疑,特別是在網上銀行的業務發展初期,客戶對網上銀行安全的不信任導致信譽風險的出現,將會直接影響網上銀行業務的展開。
第五,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違反或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則、行業做法和倫理標準等帶來的風險。電子支付業務涉及銀行法、證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隱私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和貨幣銀行法、財務披露制度等,但相關立法相對滯后,致使電子支付面臨的法律風險尤為突出。電子支付業務中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如發行電子貨幣的主體資格、電子貨幣發行量的控制、電子支付業務資格的確定、電子支付活動的監管、客戶應負的義務與銀行應承擔的責任等等,對這些問題都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立法的空白導致電子支付法律風險較大。
三、電子支付風險的法律防范對策
由于電子支付交易當事人眾多,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多樣復雜,想通過一部法律去全面規范電子支付的法律關系難度較大。宏觀上,考慮電子支付的發展要求,應該以電子商務法為母法,制定單行的電子支付法來對電子支付中法律關系進行規制,并且修改合同法、票據法、刑法等相關法律來輔助規范電子支付法律關系。微觀上,完善電子支付交易中的具體規則,防范電子支付風險。
首先,在電子支付交易中實施實名制,應對電子支付信用風險。網絡是一個虛擬的環境,行為主體可以通過虛擬的方式來表達行為,在互聯網中無論組織還是個人,無法通過統一標準來辨別行為主體的真實身份和權限。由于行為主體真實身份的不確定,從而滋生大量“虛假網站”“山寨網站”“虛假信息”等假冒行為人的身份或者行為的欺詐事件。行為主體的虛擬身份引發的個人信譽與誠信缺失,不僅損害消費者自身利益,也危害網絡交易的安全性,阻礙了網絡交易監管主體實施有效的監管措施。網絡交易身份虛擬化已經是發展電子支付中最為棘手的問題。2005年實施的《電子簽名法》對電子支付的實名制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2007年實施的《反洗錢法》也對網絡實名制提出更高的要求。電子支付的立法應該順應當前社會需求和立法需要,確立和推廣網絡實名制,提升交易主體的信用度,保障電子支付安全性。
關鍵詞: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防范對策
1 網上銀行法律風險的現實表現
1.1 技術風險
網上銀行的虛擬性、開放性使銀行交易突破了時間、地域的局限,在業務操作中對技術軟件有著高度的依賴性,因而技術風險成為網上銀行面臨的最大的法律風險之一。如果銀行使用的技術軟件不能使網上銀行業務正常運作,導致現金支付、兌付、結算、網上證券等業務出現差錯而給客戶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客戶有權要求開戶銀行承擔賠償責任,開戶銀行有義務賠償客戶的經濟損失。其次,開戶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網上銀行服務時,應詳細說明相關軟件的操作方法,客戶作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因銀行的解釋說明不到位,導致客戶操作失誤,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銀行也有責任賠償。所以,開戶銀行在選擇技術軟件時,應深入研究和分析軟件的技術含量和可靠性,以免影響服務質量和銀行信譽,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1.2 系統運行風險
網上銀行業務交易前,特定的認證機構對客戶的電子簽名及其身份的真實性要進行驗證,提供具有法律意義的電子認證服務。網上銀行判別注冊客戶合法性身份和確認交易有效性的標識是客戶證書及相應密碼。假設安全認證系統在運行中出現故障,導致注冊客戶出現交易損失,那么,開戶銀行應當和認證機構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縱觀我國現有的網上銀行服務協議,許多網上銀行服務協議有免責條款的約定,諸如: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訊、供電故障等非乙方過錯原因導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乙方不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如果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則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不能履行合同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影響部分合同的履行,則未影響的部分,當事人仍需履行。同時,應引起我們注意的是上述服務協議中所約定的不可抗力,并未詳細具體地說明或列舉什么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如果網上銀行運行系統受到外部的惡意攻擊,比如計算機病毒的發作、網絡黑客侵襲等造成系統癱瘓,客戶信息失竊或資金被盜等,客戶發出交易指令,而銀行卻無法執行客戶指令,此情況是否可以視為不可抗力?而在這些情況下,銀行的舉證也存在障礙,很難證明盡了應盡的防范外部惡意攻擊的義務。另外,根據《民法通則》有關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銀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少要承擔客戶的部分損失。同時,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定,銀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客戶,以減輕可能給其造成的損失,并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證明,方能免除責任,否則,也應承擔因未及時通知客戶而給客戶造成更大損失的法律責任。
1.3 制度風險
目前,我國仍然欠缺專門調整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制度,僅有的為數不多的金融行政規章,其內容主要局限于對銀行業務操作進行規范和約束,但對交易中必然涉及的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沒有進行規范和調整。因此,在實踐中,各家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業務的開展都是依據本銀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比如服務協議等形式進行。對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待確定,尤其是容易發生歧義的條款在實踐中會引發糾紛。況且網上銀行業務范圍涉及面廣,既包括傳統銀行業務,也包括新興的中間業務,如網上保險、網上證券等,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的客戶類型多樣。一旦發生糾紛,如何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是比較復雜的問題。在網上銀行事件中已出現一些糾紛,比如客戶資金被盜,電子匯兌糾紛等。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該類糾紛,責任歸屬于誰?法律依據何在?我國在2004年8月頒布了《電子簽名法》,依據該部法律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費者可用手寫簽名、公章的“電子版”、秘密代號、密碼或人們的指紋、聲音、視網膜結構等安全地在網上付錢、交易及轉賬。《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志著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誕生。這部法律確定了網上銀行交易合同的成立地點,在一定程度上為網上銀行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總體上而言,立法的欠缺和立法的滯后仍然給法官判案提出了現實難題,也給銀行從事網上銀行業務帶來潛在的法律風險。
另外,因特網是跨越國界的。因此網上銀行具有無邊界性,國與國之間的有關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差異,在跨國交易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沖突,導致客戶與開戶銀行陷入法律糾紛中,從而加大了網上銀行的法律制度風險。
1.4 交易風險
由于網上交易的低成本,吸引越來越多的客戶上網購物。上海艾瑞市場咨詢有限公司在2004年底所做的一次專項調查顯示,超過一半的網民已經使用過網上銀行服務。此外,大約51%的受調查網民表示,會在未來12個月內選擇使用網上銀行服務。在網上銀行各項業務中,通過網上銀行購物等服務最受歡迎。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客戶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當等原因泄露賬戶密碼,或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多數客戶趨利和貪小心理,套取客戶銀行卡的賬戶密碼,趁機截取客戶的資金,給銀行客戶造成經濟上的損失。
3 防范網上銀行法律風險的對策
3.1 網上銀行法律風險的成因分析
(1)網絡系統技術和管理中的漏洞導致風險的發生。
(2)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難以發揮作用。
(3)網上銀行的開放性容易引起風險。
(4)立法的缺失使法律監督不到位。
3.2 防范網上銀行法律風險的對策
(1)加強內部管理,完善規章制度和業務協議。
網上銀行業務能否健康有序地發展,能否避免和減少法律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銀行內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商業銀行應當采用先進的技術水平,強化內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根據網上銀行的需要和發展,不斷完善有關內部規章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對于銀行和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通過業務協議規范,盡可能做到詳盡和具體化;對于銀行和網絡服務商之間的協議要明確約定,如遇網絡系統故障引發的相關損失應如何處理;對于銀行與軟件供應商之間的協議要明確約定,如果因為軟件、硬件的原因引發的事故而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責任等等,通過協議的約定分擔法律風險。同時擬訂的協議必須兼顧當事人各方的利益,體現公平、合理、合法。
關鍵詞:大學生;網絡借貸;風險;風險防范
一、大學生網絡借貸的背景
在沒有任何擔保的情況下,校園里的大學生通過提交有關身份資料的方式,就可以向有關的網絡平臺獲得一定數額的貸款。在獲得這些貸款之后,校園里的大學生經常會用于購買蘋果等數碼產品,再通過兼職的方式償還所獲得的貸款。除此之外,也會出現在繼續資金的情況下,大學生向有關的網絡平臺進行借款。因而,在校的大學生向網絡平臺進行借款,其原因有兩類:一類是因為經濟拮據,無法支付相應商品的價款,即我們所謂的“窮”;另外一類是因為急需用錢,如家里出現變故,需要使用較大數額的資金,即我們所謂的“急”。[1]2016年3月,河南某學校的學生因沉迷網絡,利用多位同學的身份信息向網絡平臺進行了數次借款,前后共借款達數十萬元,因為到期無法償還借款,其和家人受到借貸公司多次的催款,甚至是威脅,最終該學生跳樓去世。[2]而后,通過將身份證放在胸前,然后自拍,將此種方式所拍的“照片”作為信用抵押給借貸平臺從而獲得貸款,也就是所謂的“裸條”。“裸條”借貸事件引起了各大媒體的關注,再次將網絡借貸推向了公眾的視野。校園網貸通常分為三種類型:其一是針對在校大學生的購物平臺,其最大的特點在于能夠分期購物;其二是網絡借貸平臺,其主要的功能在于助學大學生或者幫助大學生創業;其三是電商提供的信貸服務,如京東白條。[3]校園網絡借貸所引發的社會高度關注,始終都繞不過一個問題:校園網絡借貸該如何進行監管。
今年4月,教育部辦公廳和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聯合了《關于加強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范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著手對校園網絡借貸進行監管。在社會高度關注校園網絡借貸的情況下,從法律角度分析大學生網絡借貸所存在的風險顯得尤為重要。在明晰大學生網絡借貸存在巨大風險的前提下,如何引導大學生對校園網絡借貸進行風險防范更是重中之重。
二、大學生網絡借貸的風險分析
在校大學生作為網絡借貸的主體,其在網絡借貸中的角色可以分為兩類:
1.大學生作為網絡借貸中的出借人。網絡借貸出借人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風險:首先,網絡借貸所涉及的資金交易,均簽訂的是電子合同,因而網絡借貸出借人面臨著電子合同的合規性的問題。依據《合同法》第33條[4],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應當具有確認書。此外,電子合同的合規性問題還體現在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生成,是否存在電子簽名或者手寫簽名,是否明確了借貸雙方鄂主體;其次,網絡借貸中出借人所擁有的債券的合法性的風險。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于出借人的債券的合法性作了相關的規定,同時對于所約定的利息也應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再次,網絡借貸中出借人面臨著個人隱私被泄露的風險。在網絡借貸平臺中需要借貸雙方將相關的個人信息提供給網絡借貸平臺,因而可能存在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的個人信息泄露給其他人的情況;最后,因為網絡借貸平臺的特殊性,網絡借貸的出借人通過平臺所的類似于資產證券化的借款標的欣慰,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5]
2.大學生作為網絡借貸中的借款人。網絡借貸的借款人可能面臨著以下風險:首先,大學生作為網絡借貸的借款人,可能存在被詐騙的風險。網絡借貸平臺管理不夠規范,缺少風險的應對機制,對貸款詐騙分子難以識別;其次,大學生作為借款人可能因為經濟問題而被強迫接受利息較高的貸款,遠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對于尚未有經濟收入的大學生而言是有害的;再次,在履行完相關的貸款手續之后,因在校大學生并未有收入來源或者僅有很小部分的收入,因而在還款日期到來時難以按期償還,很多學生被迫接受利滾利,最終導致借款數額巨大;最后,由于網絡借貸平臺要求提供相關的身份信息,因而同樣存在個人信息被泄露的風險。[6]
三、大學生網絡借貸的風險防范
大學生面對各種網絡借貸的風險,做好風險防范至關重要。2016年4月,教育部辦公廳和銀監會辦公廳共同了《關于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范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對于大學生網絡借貸風險的防范,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7]:
1.對于不良網絡借貸應該加大監管力度。網絡借貸平臺的確為大學生理財提供了很好的機會,但是因為P2P等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不夠,因而出現了上述部分的風險。因而,對于網絡借貸風險的防范,首先應當從加強對網絡借貸平臺的借貸開始,即要求應出臺對網絡借貸平臺尤其是高校大學生比較集中的校園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規定,同時網絡借貸平臺的經營應在各個環節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2.對在校學生應加強網絡借貸方面知識的普及。很多大學生在網絡借貸方面的知識尤其風險防范的意識基本為零,很多大學生因為網絡借貸而面臨各種問題,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價,就是因為對于網絡借貸方面的知識缺乏,尤其是法律方面的知識的缺乏。
3.加強大學生資助體系和征信系統的建設。如前所述,大學生進行網絡借貸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因為“窮”;二是因為“急”。因此,加強大學生資助體系的建設十分必要。此外,大學生之所以能夠“拆東墻,補西墻”地進行網絡借貸,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征信系統的建設不夠完善,因而加強大學生征信系統的建設也十分必要。
注釋:
[1]參見潘從武、武運波:《校園網貸流行易縱容不理性消費――法律界人士呼吁加強行業監管》,載《法制日報》2015年2月27日,第4版。
[2]參見史洪舉:《對“校園貸款”不能放松監管》,載《民主與法制時報》2016年3月22日,第2版。
[3]參見張燕:《記者臥底女大學生“裸條”借貸調查:瘋狂的校園借貸》,載《中國經濟周刊》2016年第25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是成立。”
[5]王家卓,徐紅偉主編:《2013中國網絡借貸行業藍皮書》,知識產權出版社2014年版,第129頁。
[6]參見季振華、鄭依晴:《大學生P2P網絡借貸風險研究及其管理對策》,載《現代經濟信息》2016年第3期。
論文摘要 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以及人們購買力的不斷增強,網絡跨境代購逐漸走進人們的視野并成為人們日常消費的重要途徑。但是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在跨境代購中消費者的權益有可能遭致損害。因此,本文旨在通過分析網絡跨境代購的法律性質,提出消費者在代購業務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并針對這些風險提出相應的解決途徑。
論文關鍵詞 網絡跨境 代購 間接委托 法律風險
2010年9月22日,雅培公司發表公告稱,位于密歇根州的雅培奶粉工廠發現了一種常見甲蟲,經綜合評估后,公司決議召回多批次的嬰兒奶粉。雅培奶粉的全球召回事件,攪亂了如火如荼的代購市場。由此可見,消費者在網絡跨境代購業務中謀求日常生活方便的同時,也會遇到多種問題,甚至損害自身利益。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代購業務的不斷發展,其核心在于限制代購商的不當行為,進而消除消費者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網絡跨境代購概述
網絡跨境代購是指國內消費者通過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平臺,從代購經營者處購買外國商品的行為,其形式又可劃分為有現貨的商品代購以及按消費者指示的代購。網絡跨境代購業務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它起源于互聯網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以及人們日益增長的消費意識。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文討論的網絡跨境代購和電子商務、跨境網購既有相似性但又存在本質區別。電子商務是指以互聯網為基礎、以其他信息技術為輔的交易活動,即商品或服務的買賣。跨境網購涉及兩方主體,經營者直接將商品通過境外網站出賣給消費者。而網絡跨境代購則轉變為一種三方(買方、代購商以及賣方)行為,即消費者通過代購商間接購買實際銷售者出售的商品。由此可見,電子商務是跨境網購和網絡跨境代購的上位概念,而跨境網購和網絡跨境代購最大的區別在于參與主體的不同。
網絡跨境代購除具有網絡購物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主體的跨國性,網絡跨境代購中實際銷售商一般在境外,而代購商則可能在境外或境內;二是合同的多重性,網絡跨境代購涉及三方主體,包括兩種法律關系;三是代購業務的便捷、高效,跨境代購能方便無法去海外的消費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實現購買行為。
二、網絡跨境代購的法律性質
正如上文所述,網絡跨境代購存在兩種形式:有現貨的商品代購以及按消費者指示的代購。有現貨的商品代購是指商家詳細羅列出所供商品信息,由買家任意選擇并達成交易合意的行為。此種形式下,代購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法律關系是典型的買賣合同關系。而代購經營者按照消費者的指示購買所需商品,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即商品的實際運營者、代購經營者、消費者。其中前兩者的法律關系屬于買賣合同關系,而后兩者的法律關系是整個跨境代購的核心,需要具體分析。
按照消費者指示的代購,其運作模式是代購經營者在得到消費者的咨詢并最終確定所需的代購商品后,消費者先行在電子商務平臺支付價款或定金,再由代購商從境外采購或其他途徑購買所需商品,并郵寄給消費者。代購商以自己的名義為消費者采購商品,與實際銷售者達成購買商品的合意,該購買行為最終對自身發生效力,符合間接的法律特征。代購商與最終消費者之間是間接委托合同關系,該委托合同亦是上述間接權產生的基礎關系,即代購商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商品,其效果直接歸屬于其本人、間接歸屬于作為委托人的最終消費者 。
按照消費者指示的代購不同于居間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核心是促成當事人與第三方直接訂立合同。按照消費者指示的代購則是代購商與實際銷售者之間的買賣關系,因而這一類型的代購與居間行為是存在本質區別的。行紀合同通常要求行紀人具有相應的經營資格,而按照消費者指示的代購行為,我國的法律并不要求所有的代購商具備相應經營資格。 可見從對主體的構成要件看,這一代購類型也不屬于行紀合同。
三、網絡跨境代購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代購商任意解除合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按照消費者指示的代購,代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間接委托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無現貨代購商品諸多的不確定因素(例如代購商能否及時購買到代購商品、匯率差、商品價格浮動)都會驅使代購商行使任意解除權。在沒有事先告知甚至沒有經過消費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取消交易,是一種違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這樣的行為也侵害了消費者的信賴利益以及享有的合法權益。
(二)未成年消費者訂立網絡跨境代購合同效力的瑕疵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普及,越來越多的未成年已經加入到網絡交易平臺的行列,成為網絡代購消費的權益者。但因網絡跨境代購業務需要借助電子商務網站,因而互聯網的虛擬性會導致交易雙方不知對方的具體情況,代購經營者無從判斷交易的消費者是否具有購買代購商品的能力。
根據年齡和智力狀況的不同,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存在以下三種情況:完全締約能力、不完全締約能力以及沒有締約能力。因為未成年人在代購行為中締約能力的不完全,導致購買代購商品的行為存在瑕疵。若將上述行為一概視為無效行為,則會損害代購經營者的權益。但若完全忽視法律對于行為能力的規定,則不利于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因此,平衡網絡跨境代購的交易安全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利益間的沖突,是網絡跨境代購業務不斷發展的重中之重。
(三)網絡跨境代購合同格式條款內容顯失公平
查看代購網站頁面,代購商往往將店鋪頁面中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置于合同的尾部,或是以小字呈現,或語言存在歧義、不易理解等,目的是不易引起消費者注意。合同中大量充斥著經營者不合理分配交易風險、單方面縮短甚至剝奪法定的瑕疵擔保期限、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限制或剝奪相對人的權利或加重相對人的責任等,例如“本店售出,概不退換”“本產品質量保證,不接受中差評”等等。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使消費者被動地接受格式條款,達成交易合意。但消費者真正需注意的事項,如商品可能存在的瑕疵、履行拖后遲延以及交易風險的承擔等方面卻只字未提。這種格式條款直接導致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加重消費者的責任,使消費者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 四、完善網絡跨境代購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措施
(一)限制代購商的任意解除權
我國《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委托合同有無償和有償之分。在無償委托合同中,是以雙方當事人的信賴為基礎,一旦信任破壞,則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過,這不能意味著對所有的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加以限制,而是應該考慮具體的委托合同的情況,遵循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來限制隨時解除權的行使。
網絡跨境代購業務,都是消費者事先支付給代購商定金或價款,再由代購商履行委托事項。因此,這種委托行為應是有償的。代購經營者雖然有權行使任意解除權,但這種權利不能濫用,要具體區分行使的前提條件。若代購商基于正當的事由,事先告知消費者不能履行代購職責并經過消費者的同意,則解除權的行使是合法的。若代購商沒有正當理由(如代購商品缺貨,擅自取消交易;代購商品價格浮動較大,不愿繼續履行等),任意解除委托,做出不利消費者的行為,那么應當按照惡意違約,令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了應當返回消費者預先支付的價款,還應賠償消費者因延遲購買商品多支付的金額。
(二)明晰未成年消費者訂立網絡跨境代購合同的有效性
未成年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代購商品的行為,并非完全有效、完全無效或效力待定,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限制行為能力人依其身份、年齡、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的購買行為(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錢購買學習軟件)則是有效的;若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所有的零花錢購買的大件物品(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錢購買電腦),在征得法定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認后,則可以被認為是有效的。
若未成年人的購買行為超過上述范圍,如欺騙代購商使其相信購買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征得本人父母的同意,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對經營者的現狀進行考查和評估,使經營者的合法利益與未成年人應享受的權益實現共贏。若一味判定欺騙購買行為是無效的,則可能導致經營者由于不愿承擔法律風險而放棄本次代購交易,影響到代購商的經濟利益。因此,可以將上述行為認定是有效的。但是基于未成年人認知能力的限制,代購商應當誠信報價,由未成年消費者支出合理對價。
(三)完善網絡跨境代購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大多數代購商沒有履行注意和解釋說明的義務,在條款中故意規避自身的責任,加強對方的責任。我國合同法只規定了訂立格式條款一方解釋說明的義務,但并未具體說明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后果。因此,筆者認為在經營者未履行自身義務時,若未經消費者同意,應視該條款無效,消費者可不承擔格式條款所規定的法律責任。
另外,格式條款語言冗雜,內容模糊不清,我們也需進一步加強規范。首先,合同格式條款應當用規范、明確、簡潔的言語表達方式進行表述,能夠使消費者清晰、準確地注意并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其次,該條款內容需要滿足當事人交易時的真實意愿和實際情況;最后,合同條款還應友善地羅列出相關的注意事項,以提請對方注意義務。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連續8次降息使銀行貸款的利差進一步收窄,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日益成熟、融資渠道多元化,“金融脫媒”現象越演越烈,以往銀行作為融資主渠道的地位日益弱化,使以利息收益為主要盈利手段的銀行經營模式受到了嚴峻挑戰。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面對目前金融市場發展中的巨變及結合國際銀行同業的發展經驗,尤其是為了應對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銀行強有力的挑戰,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成為國內銀行業的共識。但是,近年來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實踐表明,法律風險日益成為制約中間業務發展的瓶頸,主要表現為:
首先,中間業務法律關系復雜、多樣,容易滋生法律風險。中間業務往往是不同金融產品的組合和衍生,在法律關系上必然表現為多重法律關系的組合,不同權利、義務的銜接,其中,還需相當的靈活性,以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一項中間業務產品是否成功往往取決于其法律框架的設計是否合理、縝密,表現為既要滿足客戶的需要,又要具有操作性,同時還要符合現有的法律、法規。
其次,中間業務產品的創新性與法律、法規相對滯后的矛盾突出,導致其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利用現有的資源如網絡,在不增加銀行資產和負債的情況下為客戶提供各種增值服務是中間業務的重要特征。因而,創新是中間業務的必然要求。國內銀行中間業務的創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銀行服務與證券、保險市場的結合方面,主要是證券資金清算、銀證合作、資產證券化等;二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網上銀行服務。然而,這兩方面的法律、法規十分缺乏。以網上銀行為例,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是規范商業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的準入條件、審批及風險管理,側重監管職能,而未涉及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安排,其中涉及的電子認證、電子貨幣及電子資金劃撥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國還不完備,使得中間業務的創新缺乏一個完善的法律環境,因而使得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法律風險更加突現。
再次,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確立了銀行不得經營證券、保險業務的分業經營模式,使得中資銀行面對混業經營經驗豐富、管理理念先進的外資銀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通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打混業經營中間業務擦邊球,使得商業銀行隨時面臨可能被央行處罰的法律風險。
由此可見,如何有效地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已經成為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過程中不得不直面的關鍵問題。那么,商業銀行怎樣才能有效地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呢?
從銀行中間業務的外部法制環境角度考察,央行加強中間業務立法是商業銀行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基本前提。一方面,當前中間業務法律關系的不確定性需要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調整。由于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開展時間不長,監管機關的中間業務立法經驗有待積累、立法內容側重監管,忽視了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缺乏對中間業務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使得中間業務法律關系缺乏穩定性、可預期性和確定性。如,當前直接規范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法規《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及與實施該規定相關的通知這兩個法律文件,就屬典型的監管型法規。另一方面,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中,我國商業銀行面對加入世貿組織后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而不斷創新的中間業務金融產品,如銀證通、離岸銀行中間業務、網上銀行中間業務等,同樣需要中間業務立法予以規范,這是中間業務順利運作的外部法制框架。
關鍵詞網上銀行 業務風險 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1-019-02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網上銀行業務應運而生并在全球蓬勃發展。保障網絡世界的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是立法,但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缺位和不完善成為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重大瓶頸,由于網上銀行業務本身所依賴的互聯網的無國界性,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點都可以享受網上銀行業務帶來的便捷服務,從而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全球化的趨勢,使得國際銀行業間的市場競爭突破了國界成為全球性的競爭。因此對網上銀行法律保障機制的研究不能僅僅局限于國內國的層面,在對我國立法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和吸收國外的立法經驗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網上銀行的概念
網上銀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稱網絡銀行,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01年5月的《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規則》,所謂“電子銀行業務”,不僅包括“通過電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額銀行產品與服務”,還包括“以電子方式提供的大額電子支付與其他批發性銀行服務”。所謂“批發性銀行業務”其針對的對象是大型工商企業和機構,單筆業務數額巨大,不同于銀行與客戶之間以傳統方式構成的零售銀行業務。“它們既包括如獲取財務信息、取得貸款和開立存款賬戶之類的傳統業務活動,又包括如電子票據支付服務、個人理財、賬戶匯總及商戶對商戶市場與交換之類較新的產品與服務。”網上銀行又被稱為“aaa銀行”,因為其為客戶提供了“aaa”式服務,其業務操作可以不受時間、空間、地點的限制。筆者認為,網上銀行其本質上是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是銀行業在網絡信息時代的一場技術革新,其實質上仍是以傳統的銀行業務為基礎,是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服務方式的改變,即通過電子渠道向客戶提供各種金融產品和服務。
全球第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網上銀行于1995年10月誕生于美國——安全第一網上銀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它通過互聯網向全球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在線交易登記、聯機聲明、電子鈔票兌付以及支票轉賬。一時之間,許多金融機構紛紛開展自己的網上銀行業務,網上銀行發展勢頭強勁,大有取代傳統銀行成為未來世界銀行業發展主導之勢。然而,僅僅時隔三年,安全第一網上銀行就因為業務虧損而被收購。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在將網絡信息技術的先進性和傳統銀行制度的優勢充分結合的同時也面臨著兩者帶來的雙重風險。
二、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分析
網上銀行因其運行機制的特殊性,除了具有傳統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外還具有網絡環境下新的風險表現形式。傳統的銀行業風險表現形式主要是指信用風險、聲譽風險、外匯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8年頒布的《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業務的風險管理》中,電子貨幣的業務風險被分為聲譽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及跨國風險等風險類型,要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進行有效規制,必須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別制定不同的法律監管框架。筆者認為,在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中,比較重要的風險類型主要包括:
(一)操作風險
由于網上銀行業務以網絡信息系統為基礎,來源于系統自身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可靠性方面的重大缺陷而導致潛在損失的可能性被認為是操作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報告中認為操作風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帶來的風險:電子貨幣犯罪;雇員的欺詐;系統的設計、實施和維護以及客戶的操作不當。可以看出操作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系統和設備自身的設計和運行的不完善而引發的技術層面的風險;其二,銀行內部的管理控制機制的不完善引發的風險,其三、作為網上銀行業務參與人的客戶對系統的錯誤操作也會引發操作風險。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網上銀行業務中最為常見的風險,存在于債務人履行與銀行所簽的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而給銀行的資本或收益帶來的風險。由于銀行并不是電子貨幣的發行者,而僅僅是作為電子貨幣的“承銷商”從發行者處購買貨幣在轉售給客戶,如果電子貨幣的發行者不對電子貨幣進行兌換將會使銀行產生信用風險;同時,客戶在使用電子銀行業務的過程中,很可能發生遲延履行或不履行等違約情況,造成網上銀行業務的信用風險。
(三)信譽風險
信譽風險也稱為聲譽風險,是指由于輿論導向的不利或公眾的負面評價而對銀行的資本和收益帶來重大損失的風險。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信譽乃是銀行的生存之本,特別是在網絡的環境下,網絡的無國界性使得信息的傳遞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快捷,一旦網上銀行出現系統缺陷或是安全事故必然會迅速傳播造成重大影響。此外,如果不能及時穩妥的解決客戶的問題引起客戶的信心危機,在媒體輿論進行負面報道的情況下,引起銀行的信譽危機就在所難免了。
(四)法律風險
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風險是指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做法所產生的風險及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而引起法律后果所導致的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法律風險還包括由于交易對象的法律權利義務未能確定所產生的風險。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法律風險:其一,由于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與傳統銀行業務的差異性,針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法律法規已難以規制網上銀行業務出現的新問題。其二,由于參與主體的銀行自身違法操作行為直接導致或者是其他主體的違法行為間接導致的法律風險。其三,由于網上銀行交易的跨國性,針對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規制尚無一個統一的國際立法,各國基于不同的國情必然會制定不同的法律規范,那么會產生國際私法方面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沖突,無形中增加了法律成本,也會對網上銀行業務的跨境交易的發展造成阻礙。
三、國際上關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法律制度
由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無國界性,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研究已不能僅僅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純粹的國內法的層面,其所具有的特性及未來發展方向迫切要求國際社會不僅應在在國內法的層面就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還應在國際社會之間就包括風險監管在內的重大法律問題達成共識,彌補各國立法規制的差異性,統一和協調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形成國際慣例和標準。基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監管方面的突出研究成果,本文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開頭概述國際上關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法律制度。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早在1997年就了《銀行有效監管核心原則》。1998年3月,該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工作組,對電子銀行與電子貨幣的風險管理意義進行了研究,并了《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風險管理》的報告。報告在肯定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良好發展前景的基礎上也指出了其作為新生事物對傳統銀行業的影響及帶來的風險和挑戰,并得出在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領域進一步開展工作的必要性的結論。1999年11月,委員會設立了電子銀行業務工作組(the electronic banking group), 致力于為電子銀行業務制定相關的風險監管和銀行監管指南。由來自成員國或地區的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機構組成。在此基礎上,委員會在2001年5月公布了《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原則》報告,該報告對此前的相關研究進行了初步的總結,提出了14條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原則,以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安全與穩定發展。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監管的最新階段性成果。其內容包括有關董事會與管理層監控、安全控制和法律與信譽風險管理的原則。2007年7月,委員會又了《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其目的是對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進行規制,構成了對上述《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原則》的重要的補充。
此外,歐盟(european union)作為重要的國際組織也對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監管進行了積極地探索和研究。其于2000年6月了《關于內部市場電子商務若干法律方面的歐共體指令》《關于信用機構業務開辦與經營的2000/12/ec指令》為歐洲一體化過程中促進歐盟銀行業市場一體化,為歐盟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原則,該指令涵蓋了歐洲銀行業務審慎監管的主要方面,確立了諸如相互承認原則、協調原則、互惠原則以及單一許可原則等一系列促進銀行業務監管與發展的重要指導性原則。亞洲與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作為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最具影響力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在對作為組織成員的各個經濟實體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和發展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數項原則性建議,以期促進各成員網上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其中包括實施風險管理、保護消費者、有效利用穩健做法、確立準入要求的建議。
除國際組織外,縱觀網上銀行的發展歷史,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最早出現在發達國家,世界上第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網上銀行——“安全第一網上銀行”誕生于美國。美國作為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先驅國家,其對網上銀行業務監管的研究也最為深入。所以通過深入研究美國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保障機制,對于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必然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在美國對銀行業實施諸多的法律法規中,尤以規范銀行業監管為主要內容。美國的銀行業監管模式為雙重銀行監管機制,聯邦和州均有權對銀行進行監管,在聯邦一級,負責銀行監管的主要機構有三個: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美國銀行監管法基本上由國會頒布的法律和聯邦、各州頒布的法規組成。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規制美國金融業經營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問題提供了初步指導。該法以金融混業經營為核心,廢除了分業隔離,鼓勵銀行與證券保險公司三者的聯合經營,并加強了對金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聯邦銀行法》是規制美國聯邦銀行業務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該法為制定適合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特征的新的監管法規提供了新的依據。其允許銀行利用所有能夠促進其銀行業務的“剩余權限”,還規定“聯邦銀行可以從事開展銀行業務所必需的附帶業務”。此外,傳統法律規范中有關網上銀行業務的大量條款仍可適用。如《電子資金劃撥法》中規定,從事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機構應當遵循其中關于扣抵客戶賬戶款項的相關操作程序。 編輯整理
參考文獻:
【關鍵詞】 企業 法律風險 防控 誤區 新關注點
企業法律風險通常是指法律和法律行為實施過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后果的可能性。企業的法律風險從縱向講,一方面與法律法規、行業規范、企業自身規章制度的遵守和實施自上而下相銜接,另一方面,貫穿于企業設立、經營、管理、重組、終止的全過程。從橫向講,一方面與外部的市場環境、社會環境、文化環境等相互關聯,另一方面,與企業的戰略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等相互交叉,一定條件下互為轉化。防控法律風險是企業對法律風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補救在思想、組織、人才、技術、制度等各個層面上全面系統的科學管理。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企業法律風險意識有了明顯提高,隨著《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企業治理結構、制度建設不斷加強,國家有關部門、相關研究機構、一些大型企業對包括法律風險在內的企業風險的防控體系建設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當今企業面臨的市場環境、法律環境及企業自身運營狀況的變化越來越快,情況越來越復雜,企業法律風險存在條件、表現的形式、負面后果的程度也變得更加復雜,這就需要企業以科學的態度、創新的舉措,更加審慎地探索和實踐防控法律風險這一課題。
一、防控法律風險的幾個誤區
1、只要自己守法、守約就能防控法律風險
過去相當長一段時期,我們比較注重教育企業自身要學法、守法、守約,認為只要自身守法守約了,就沒有法律風險了。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新的法律不斷頒布,各交易主體的守法、守約、誠信程度參差不齊,這就增加了來自外部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法律環境變化,不特定相關方的違法、違約、侵權等,所以防控法律風險僅憑“潔身自好”是不夠的,應當內外兼治。
2、中小企業條件有限,難以防控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不像規模企業,有比較完備的組織架構并能投入一定的人力、財力來防控法律風險,所以,一些企業認為自己規模不大,遭遇風險的幾率相對較小,防控法律風險的主客觀條件有限,有限的資金搞防控法律風險,不如去做廣告,故防控不必為之,無力為之。其實,法律風險和其他風險一樣,都是客觀存在的。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進入的行業大多是充分競爭的市場領域,他們不僅要與同行業的其他中小企業競爭,還面臨著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相對成熟的大型企業的擠壓。所以風險的有無、大小,并不一定取決于企業規模的大小。觀念、制度、措施不到位,小企業同樣會遭遇大風險。中小企業雖然規模小,但同樣可以針對自身特點采取投入較小、操作方便、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等措施,不斷提高自身的防控風險能力,如對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重要合同等除了作出合理的商業判斷外,還可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士對該經營活動進行法律風險論證,對合同條款提出法律意見,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多咨詢、多學習、勤探索,只要意識和措施到位,中小企業同樣能防控法律風險。
3、只要和主要客戶搞好關系就能避免法律風險
現代企業都是市場經濟鏈條中的一個環節,企業與上下游的客戶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是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因素。但一些企業只注重與上下游客戶搞關系,認為市場經濟就是關系經濟,沒有必要為防控法律風險而勞神費力,故特別專注于對與之配套的大型企業、知名企業、知名品牌等能為自己獲得重大利益的企業領導、對接部門的負責人的“感情投入”,如請客送禮、利益輸送、關聯交易乃至違法行賄,這種非正當及違法手段本身就存在重大法律風險。而通過非正當及違法手段維系的關系,往往又容易因產品價格、產品質量、付款結算、售后服務等問題引發法律糾紛乃至引發犯罪。一案爆發倒掉一批人、毀掉一批企業的慘景時有發生。
4、遇險止步、涉險撤步就能防控法律風險
當前市場環境、法律環境都比較復雜,企業要生存發展,要轉型升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風險。面對風險,一些企業采取消極回避、止步不前的猶豫態度,從而不僅沒有防控風險,反而阻礙了企業發展,其實風險雖然客觀存在,但對于有準備者風險是可以化解或減小的。面對風險,我們應當依照法律和事實科學評判,在區分風險的性質、大小、輕重緩急的基礎上,積極應對,不輕言止步或退步,敢于在危機中搶占市場競爭的制高點。除了那些違反法律和合同的風險不能冒,對法律沒有禁止的、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而對企業自身有利的,要敢于創造條件化解風險,使企業免受損害。
5、只要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出具報告就能防控法律風險
最近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經一家全國著名的企業協會介紹并牽頭,由五家企業向江蘇某金屬材料公司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戰略投資,投資金額共計5000萬元人民幣,投資前先后由兩家為業界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和一家國內著名律師事務所分別出具了財務、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報告認為該被投資的目標公司經營狀況、資產狀況均良好,預計年利潤達1.5億元左右,2012年下半年可在境外上市。但當投資款陸續支付到位,投資者翹首以盼目標公司上市喜訊時,該目標公司因嚴重拖欠銀行等債務已資不抵債而東窗事發,其全部資產被法院查封,全體投資者的投資過程前后歷時僅數月,其全部投資打了水漂。這起事件警示企業:第一,專業機構出具報告依據的法律和事實不一定全面、真實、有效;第二,專業人員的工作也有可能疏漏;第三,對重大經營決策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出具意見、報告一般意義上講雖是提防法律風險的措施之一,但絕不是唯一的、不必質疑的、絕對可靠的保證;第四,聘請專業機構時,應當在聘請合同中明確專業機構的法律責任,過錯賠償責任。
6、只要建立公司治理結構,按制度走流程,就能防控法律風險
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是規范企業、防控法律風險的基礎條件之一,但認為只要公司的決策、經營管理、監督三權分立、重大事項按制度走流程就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這種想法是危險的:一是公司制度框架的建立,不等于有效運轉,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還存在許多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二是防控法律風險從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有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就萬事大吉了,防控法律風險需要觀念、立法、執法、制度、各崗位的責任、科學方法等各個層面上的配合協調;三是按制度走流程,如果沒有每個流程上的執行者高度的責任感、熟練的專業能力,那么,即便有了公司治理結構,訂立了規章制度,走了層層簽字畫押的流程,也是徒有形式。
二、當前防控法律風險幾個新的關注點
1、國際市場變化,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面臨新挑戰
(1)跨國經營風險大、代價高。近年來,我國企業以對外投資、基礎設施工程承包、勞務輸出等方式探索走出去的跨國經營戰略,由于不熟悉外部法律環境,缺乏實踐經驗,所以面臨風險大、代價高的處境。有的大型承包工程和大批勞務輸出因所在國政局變化被迫停建和撤離。如利比亞大撤離事件、中電集團投資的中緬合作水電項目被擱置事件。2004年以來中國共有14家企業在海外發生巨額虧損達950.5億元,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國在海外投資設立約18000家企業,其中三分之一已告失敗。
(2)“兩反一保”的風險持續增加。在世界各國普遍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背景下,我國企業不斷遭受反傾銷、反補貼、特別保障措施的調查和爭端。據商務部網站公布的一組數據顯示,2012年9月10日至14日就發生了“歐盟對華光伏電池發起反傾銷調查”、“歐盟決定繼續對華文件夾金屬件征收反傾銷稅”、“阿根廷對中國進口單相交流發電機征收反傾銷稅”、“美國際貿易委員會公布我輸美純鎂反傾銷日落復審仲裁(認定我征收反傾銷稅再延長5年)”等四起案件,與反傾銷反補貼相比,“特保”措施的門檻低、彈性大、易實施,只要進口國認為來自中國的產品對其造成“市場擾亂”即可能啟動“特保”措施,對我出口產品采取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這種商業風險最終會轉化為法律風險,有些案件已成為法律糾紛進入爭端處理機制。
(3)外貿應收款凸現。違約率提高導致國內出口企業的貨款被“國外老賴”拖欠,乃至無法收回。此類事件有的已從經營風險轉化為法律糾紛。導致上述法律風險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國際政治形勢變化,有些國家地區政局動蕩,無法保障跨國經營的正常開展;二是國際市場變化,一些國家地區經濟不景氣,市場消費能力和進口方的償付能力持續下降;三是加入世貿組織后對其規則的熟練掌握和運用尚有差距,對一些國家和地區利用“特保”、反傾銷等規則隨意挑起的爭端,思想準備不充分;四是對交易合作對方國家地區的法律環境了解不充分,防范不及時;五是對交易合作對方企業的誠信度及履約能力不能充分掌握,有的企業又不事先采用“信保”等措施;六是在防控風險方面對交易合作合同等法律文本的訂立和履行不到位。
2、國內經濟增長放緩和轉型,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面臨新的壓力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相當程度上是依賴“透支資源”、“透支環境”、“人口紅利”維持較高速度的增長。為了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轉變經濟發展模式。當前,加快推進經濟轉型已成為關系全局的戰略選擇,為此,國家和地方政府相繼公布了一系列措施推動企業轉型升級。這些措施的逐步實施,在相當一個時期內,將使得企業壓力加重,法律風險增大,主要表現在:第一,各級政府執行國家對房地產投資和銷售的調控,使得社會總需求擴張速度放緩、相關行業投資放緩、交易量減少,有的企業被迫轉行乃至關閉;第二,土地市場交易趨冷,制約了地方投融資能力,使得相關企業經營陷入困境;第三,節能減排,對經濟增長質量提出新要求,制約了粗放型增長,使得高能耗、高污染企業面臨嚴峻挑戰;第四,資源、勞動力成本上升,提高了經濟增長成本,將導致企業利潤下降,虧損增加。
3、新的商業模式和信息技術背景下,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面臨新的課題
在全球化、信息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傳統的生產、銷售、服務等商業模式競爭力日趨下降,而商業模式的創新已成為新世紀企業生存、發展和企業間激烈競爭的核心關鍵。在新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市場環境下,如何有效防控法律風險,這是企業無法回避的新課題。
(1)商業模式的創新之路是企業防控法律風險的探索之路。企業嘗試和實踐新的商業模式,本身就需要反復實踐和探索,有探索就有風險。新的組織結構、工作流程、交易方式、盈利方式等新商業模式下各個環節的運營將伴隨著與市場環境不協調、與上下交易鏈不銜接、與企業自身能力不匹配、與客戶資源不融合而產生新的法律風險,所以,商業模式創新之路不是平坦之路,而是風險之路,企業防控法律風險,應貫穿于商業模式設計、論證、運營、控制的全過程。
(2)新的商業模式伴隨著新的違規違法風險。法律法規是隨著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隨著商業模式的不斷創新,立法立規的步伐也在加快。近年來,我國在跨國經營、資本運作、電子商務、信息技術、倉儲物流、連鎖經營、著作權、商標、專利的保護、公司企業犯罪等領域陸續頒布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而新法新規的頒布實施,一方面維護了新的商業模式健康運營和發展;另一方面又產生了企業遵規守法的不平衡性和不適應性,而產生了新的違規違法風險。有的因不認真學習而盲目違規導致糾紛發生、有的因不能熟練掌握和運用新規而遭受處罰、有的明知違規而輕信能逃避制裁而造成損害、有的嚴重違法而構成犯罪。所以在新的商業模式下,企業應具有防控新的違規違法風險的警覺和措施。
(3)新的商業模式下企業法律風險的新特點。第一,風險類別更具新穎性,除了前述的跨國經營失敗率高,“兩反一保”凸現等新的涉外風險外,電子商務中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廣告誤導或濫用等都會產生新類型的風險和糾紛;第二,新商業模式下的企業在新技術和信息化的背景下運營,其法律風險更具技術含量,如我國每年受理了3萬多起知識產權案件,其中四分之一為以網絡為載體的著作權侵權糾紛;第三,立法立規的進程滯后于商業模式的創新,使得許多新的商業模式運營在法律不健全的軌道上,導致企業在對商業模式的戰略規劃、個性設計、實施經營時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具不確定性;第四,新的商業模式使企業面對的市場和各交易主體更復雜、消費群體更廣泛,所以法律風險一旦轉化為糾紛或其他負面后果,其危害性就更大。如大型品牌企業的一個連鎖店出問題,會影響到整個品牌企業的生存發展。
三、當前企業防控法律風險的幾點建議
防控法律風險也應與時俱進,面對當下和今后的內外環境和企業自身的發展實際,要不斷轉變觀念、方法和策略,增強信心,在實踐中不斷優化防控法律風險的實際效果。
1、意識上從要我防向我要防轉變
企業防控法律風險貴在自覺性和主動性。當前,要我防的被動消極意識在一些企業和員工中仍有不同程度的表現,如法律規定了公司設立條件、治理架構等,若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申報材料就無法通過注冊、登記;國企受上級文件規定制約,若不做一些表面文章就無法應對上級檢查;民企或外企的管理者和員工聽老板話,按老板指令辦就能保住飯碗。所以企業要通過教育培訓、制規定責、考核獎懲等綜合治理的方法使企業的領導者、管理者和員工從消極被動的要我防轉變為積極主動的我要防。
2、方法上從學習借鑒向自主創新轉變
企業作為市場中的單一個體,因其所處行業、產品和服務,采用的商業模式、運營過程中與相關主體的構成的法律關系、面臨的內外法律環境等因素,與其他企業相比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差異。企業如何結合自身實際,在消化吸收外部經驗為我所用過程中逐步轉變為自主創新,使企業防控法律風險的方法更貼近當下形勢、更符合市場規律、更適合企業發展戰略、更能適用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每一階段、每一重大決策的實際。這是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需要不斷思考的。
3、防控法律風險“信心比黃金更貴重”
風險處處在,時時在,經營企業就是經營風險,當前,面對日益復雜的內外環境,防控法律風險“信心比黃金更貴重”。信心來自于科學的思維方法,理論上的清醒自覺,對復雜形勢的準確判斷和手中有管理風險的“金剛鉆”。
(1)要有敢于直面風險的信心。防控法律風險,要像人類面對困難、麻煩、危機一樣,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膽略和勇氣。2012年10月8日美國國會情報委員會打著國家安全牌對我華為、中興兩公司以莫須有威脅美安全發表歧視排斥報告。10月10日我國發改委就公布了十六個獲批的對海外投資項目。這一舉動,十分明確地表明了中國企業勇敢地走向充滿風險和阻力的跨國經營之路的信心。當前,作為現代企業的領導、管理者面對企業生存發展中的法律風險,克服困難的信心不能丟、戰勝風險的信心不能丟、勇攀企業發展高峰的信心不能丟。
(2)要有善于管控風險的自信。要敢于直面風險,若沒有善于管控風險的自信,企業防控法律風險仍將半途而廢。善于管控風險的自信源自于管控風險的能力,這種能力也源于企業防控法律風險在機制、技術、人才、體系建設上綜合實力的積累。有了管控風險的自信,一方面可降低風險事件的發生幾率,當企業運營或實施某一法律行為時,對能夠或已經預估到的法律風險,通過盡職調查、方案設計、商務和技術談判、合同條款約定等工作進行前期防范,使法律風險事件少發生或不發生;另一方面,可把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承受的范圍內。風險事件發生時,在不危及企業戰略目標和具體經營目的實現的前提下可轉移或保留風險。如買賣合同中因賣方違約遲延交付標的物、建設施工合同施工方違約工期遲延,只要上述遲延還能補救,尚未危及合同目的的實現,而解除合同對合同雙方的風險會更大,那么買方或建設方可保留對方遲延履行的法律風險繼續履行,待合同履行終結時再“秋后算賬”,以挽回風險事件帶來的損失。
(3)要有防控風險為企業獲得機遇、創造價值的信心。企業防控法律風險要堅持科學發展觀,不斷創新觀念、創新方法、創新技術,使企業在風險中不斷成長發展。與勇于面對風險、善于管控風險的信心相比,在防控風險中讓企業獲得更多的機遇和增值,這是對防控法律風險更高層面上的優化,體現了風險管控者駕馭風險的信心和能力的再升華。事實也是如此,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所遇的法律風險往往是與機遇并存的,有些風險管控合理是可以轉化為機遇的,這是企業逆境生存的DNA。如電子產業巨頭韓國三星公司,上世紀末金融危機發生時,負債高達190億美元,接近凈資產的3倍,三星面臨破產的風險,但三星把危機變成機遇,到2007年創造了銷售額1060億美元的神話,領跑世界電子產業。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過程中依靠信心和智慧為企業創造價值,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優化企業防控法律風險體系建設為企業創造價值鋪平道路,打好基礎。如對企業組織架構中股東關系、“三會”的權力分配進行優化的法律設計,對企業制度建設、人才管理、合同管理等進行規范。二是針對具體的法律行為為企業增值創造條件。如設備采購合同中,除設定嚴格的質量條款外,還可約定售后服務、零配件供應的優惠價格,從降低企業支出成本的角度獲得增值;軟件或技術服務合同中設定軟件升級或技術更新時購買方可優先以優惠價(或無償)獲得;企業并購合同中除了保證收購的資產或股權物有所值外,還可將被收購企業的重要人才、客戶渠道作為并購條件,為并購方創造更多價值儲備條件。
[關鍵詞]電子商務 消費者權益 面臨問題 政策建議
在信息高速發展的現時代,電子商務仿佛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商業環境中,越來越廣泛地得到消費者認可;另一方面,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嚴峻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最大威脅來自于消費產品及服務的可用性。既使消費者確認了經營者的真實性,鑒別了消費品的完整性,在實際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樣可能導致信任危機。可用性一般可分為三個方面:第一,消費者本身對商品是否需要。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實、有效。第三,消費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面臨的問題,歸納如下:
1.網絡消費欺詐問題。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手段針對網絡消費欺詐。信用缺失、網絡消費欺詐現象嚴重出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網絡的虛擬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虛假信息及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甚至涉及欺詐活動與非法傳銷。
2.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1)延遲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務無法保證。
3.網絡支付安全問題。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后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4.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網絡隱私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黑客技術的發展,對消費者隱私權構成侵犯的最大風險來自于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利用。網絡隱私一旦被濫用,將給消費者個人帶來難以想象的后果和網絡秩序的混亂。
5.網絡消費糾紛和消費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問題。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網為運行平臺進行的商務活動,而互聯網的無國界特性打破了疆界的界限,并動搖了在傳統的地域基礎上形成的司法管轄基礎。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難判斷網上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而將其對應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轄區域就更為困難。
二、對電子商務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建議
1.立法先行,充實,完善現行法律體系。對于網絡支付安全,除了采取當事人自律規范、從網絡技術上確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立法內容應當考慮以下幾點: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制定隱私保護政策與措施并予以公示,對消費者面臨的隱私風險有說明和提示義務,對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限制、禁止使用的義務。
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可以援引作為依據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但這些法律調整的主要對象是傳統的交易形式,并沒有將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性考慮在內。就目前情況而言,國家已經制定出相應的電子商務法規,但遠遠不能解決實際中的糾紛,有待從信息披露、合同履行、格式條款、個人數據保護、意外損失的風險承擔等方面規范網絡經營者的義務進一步完善。
2.發揮公權力量,加強網上交易監管。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類型復雜,隱蔽性強,技術手段先進,對其進行監管的難度也大。因此,對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監管要捕捉和識別違法行為的較高的科技手段,并設置相應的監測體系,如網上投訴網站、網上仲裁機構等,兼采取強硬的法律措施與手段,讓行政監管和司法救濟相互配合、雙管齊下,嚴厲打擊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3.加強信用制度,健全全社會信用體系。通過法律規定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具有在線信息披露義務,包括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和交易條件信息。建立一個統一的、覆蓋面廣的信用體系,將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記錄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從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這樣,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網上消費才能變得更加輕松和可靠。
4.規避風險,選擇CA中心。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CA認證中心作為 PKI 中最重要的角色,同時作為第三方機構來面對消費者和經營者。CA 中心主要通過在互聯網上給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發放各種電子證書,以確保消費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權益。選擇標準:第一,需要具備相關資質。第二,選擇服務領域廣泛、公正、全面的認證中心。第三,選擇技術比較全面的認證中心。第四,選擇管理嚴格、服務規范的認證中心。
5.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傳統的消費市場中,隱私保護一般不屬于消費者保護的突出問題,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未做特別的規定。但在網上交易中,消費者隱私保護變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特別的規則或法律條文,加強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同時消費者也需要提高自己的隱私保護意識和保護技能,盡量減少隱私暴露的機會。
三、結束語
網絡特性是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處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使消費者面臨信息欺騙、格式合同陷阱、合同的不當履行、信息傳遞安全等問題。為了使網絡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達到傳統消費環境中的保護水平,應加強立法,相關行政部門發揮應有的監管職能,加強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力量,及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也很有必要。相信在我們共同努力下,消費者的權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能夠得到充分保障,電子商務會健康、蓬勃的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