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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涵義與特點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同時,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綜合以上法律規定,本文認為電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合同的主體具有電子化和虛擬性的特點。合同主體的電子化,是指合同訂立的當事人以“數字人”的面目出現,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碼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合同主體的虛擬化,是指合同主體的當事人在洽談、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網絡空間進行,而無須見面。
2、電子合同的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電子數據交換(EDI)是將商務或行政事務按照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文檔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法。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最后通過郵件服務器將其傳送到另一端的終端機上的信息。
3、電子合同的生效方式由傳統的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電子簽名)所代替。
電子簽名是電子合同得以實施的基礎條件之一。電子簽名的主要功能是確認主體資格,保證數據文件的完整性、記錄事實的時效性等。
4、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和生效地點與傳統合同相比發生變化。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電子合同應用中的法律問題
合同是商業交易內容,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一個能有效保障電子合同的法律架構和體系是必須的。然而,電子合同這類基于新載體的合同,在應用層面上給傳統法律體系帶來很大的沖擊。本文圍繞電子合同應用上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行相關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這種規定雖簡單,但對我國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的發展卻意義深遠。
聯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電子商業示范法》第6條中寫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并且在第11條中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p>
上述法律及《電子簽名法》,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把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在應用上又會引起相關問題,如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認證及標準等。
(二)電子合同主體資格問題
關于合同的合法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在商務活動中,關于簽約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上,無論是電子合同還是紙質合同,都存在著如何確認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只能通過數據信息來了解對方,而不能像傳統商務中交易當事人可以面對面的接觸了解。這樣,交易雙方的信任就很難建立。這就需要有專門的組織機構來為交易當事人進行信譽保證,以幫助雙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電子認證機構就是這樣的機構,可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基本安全保障。在合同主體和內容確認方面,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在實用性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相關制度的銜接上尚需進一步完善。
(三)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
1、要約與承諾生效時間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訂立的,當事人承諾的“發出”、“送達”,是通過電腦終端的發送、接收來完成,與傳統的郵遞傳送有很大區別。電子合同的“虛擬”和“無紙”特點決定,在確定其成立的時間問題上,不能套用普通“紙面合同”的一般規則。
世界各國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發信主義和收信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收信主義,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的發出和收到時間在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一條中作了規定。因此,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2、合同生效地點
電子合同的訂立地點,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相關適用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在計算機網絡中訂立的,其通信方式是利用現代電子技術手段進行,它突破了傳統的地理概念,其收發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網的電腦收發電子郵件。所以,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系的收發電子信息(承諾)的信息系統所在地,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電子簽名法》第十二條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
據此,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電子合同的要約人的主營業地為成立地,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文檔的證據力問題
由于電子合同的證據是電子化的,所以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很難發現改動的痕跡。因此,電子合同的證據力在傳統證據規則中是受到限制的。針對這個情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中規定: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據力。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這一規定既考慮到了電子記錄自身的特點,又賦予了其應有的證據力,是對傳統證據規則的突破,有利于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然而,在實際操作上,還是存在不少的不確定性。
(五)管轄權沖突的問題
電子合同雖然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簽訂,但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是實實在在的人與物。并且,由于電子商務超越國界的特點,使得電子合同中的當事人與標的物,常常會是分屬不同的國家,按照國際法中關于管轄權的規定,允許各國依不同的原則行使管轄權。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管轄四個方面。各國均可按照以上四個方面的國家管轄權,對有管轄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行為行使管轄權。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管轄問題上,各國的管轄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電子環境下,住所地或營業地判斷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困難在于以下:(1)在出賣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情形下;(2)在出賣人通過第三人交易平臺或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自動交易系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斷交易當事人的所在地。這在應用上和行使管轄權方面,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目前電子商務的立法中關于國家管轄權的國際協調尚處于初級階段,主要形式是通過訂立條約或協商等方式。但是電子商務的特性決定了它的國際性,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合作、協調是很必要的。
三、分析和建議
法律本質上是為了調節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活動而存在的。鑒于人類涉及電子商務活動的歷史相對較短,根據這類活動經驗的積累所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很有限。在應用層面上還有很多法律空白。衍生自電子商務的電子合同基本上也面對著同樣的問題。目前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律,大多是基于傳統的民商法,由于電子合同和書面合同本質上的差異,在實際的運作上,會有不少不相容的細節和法律的空白,這可能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限制的擴大。所以,對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進行專門立法是很必要的。
雖然《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生效時間地點等作了規定,《電子簽名法》也有所補充。但是,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例如,對于電子認證的有效性、虛假電子認證、國際沖突等重要的問題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還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很不利。因此,我國應大力加強電子商務法制化建設,制訂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網上知識產權的保護、電子支付等問題進行專門規定,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犯罪進行規定。從而在法律上為電子商務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在實施層面上,電子法律的應用需要建立一個健全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體系。如果沒有公平可靠的訂立主體和內容認證,也就談不上責任規范和法律的保障。在確定商務認證機構模式中,需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主要是很多普通消費者對電子商務還很不了解,根本無法在自由約定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件。而且,在交易雙方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弱勢一方很難通過談判來取得公平的結果,所以,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在實施上會有一定問題。
此外,在技術層面,需要大力推展電子簽名等技術,從技術上為電子合同提供安全保障,使技術滿足電子合同的安全營運要求。只有在安全和可靠性上有了保障,才能成為立法上的依據,賦予法律上的效力。
在對外交接層面,需要加強國際間合作。通過技術上的國際合作,能提高電子交易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這在立法上,減少了很多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在立法上,則必須充分考慮國內法律,國際條約,行業慣例,以及國家管轄權沖突的問題,以提高法律的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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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明確了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間的關系。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合法的合同一經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因此合同成立的時間可以成為判斷合同生效時間的標準。
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卻處于待定的狀態。當然,此類情況畢竟是例外現象。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無從談起。同時,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則負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的義務(不包括沒有履行可能的情況)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則屬于締約過時責任而非違約責任范疇。
關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應包括:(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而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2)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我國《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作了列舉性的規定,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實際上鑒于合同性質、內容的不同,許多合同還需具備其他特別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現行法中有關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則其也應具有法律效力。當今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減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這種做法對于鼓勵網上交易,增加社會財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頗值得我國借鑒。
二、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電子合同的訂立也表現為意思表示交互進行的要約與承諾過程。
要約又稱發盤、發價或報價等。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彪娮雍贤囊s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三、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四、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只有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并使其發出后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網絡環境下進行的要約邀請,大都采用網絡廣告的方式來進行。要約邀請既可以向特定的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由于要約邀請的目的不是與對方訂立合同,而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因此內容無須具體明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但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要件的,則視為要約。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對要約和要約邀請作出了實質性的區分,因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對于要約而言,如果對方作出了承諾,要約人即負有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且要約在有些情況下是不得撤銷的;對于要約邀請而言,其發出人則不負有這些義務,他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接受對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隨時撤銷其已經發出的意思表示。
在傳統的商業交易中,要約與要約邀請比較容易作出判斷。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卻一直存在爭議的問題。由于互聯網的特點就在于它能夠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廣泛的信息,這就使得網絡廣告的發展速度驚人。這些網絡廣告是否都是要約或要約邀請,值得研究。有人主張應將其視為要約邀請,因為這些廣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也有人主張應視為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并涵蓋了合同的主要內容。此外,還有人傾向于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予以解決,他們根據交易的性質將電子交易分為三類:銷售實物、銷售軟件和網上服務。這種觀點主張在第一種交易中,網絡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而在后兩種交易中,網絡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
筆者認為,較之前兩種觀點,第三種觀點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也有其局限性。因為,雖然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的交易模式,但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從交易對象的種類出發,而不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作為判斷標準來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其結果必然是不準確的。所以,對于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應根據前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予以解決。具體來說,如果在網頁上登載的廣告包括商品的名稱、圖片、價格以及購買的有效時間等,應認定為要約;如果商品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商家為了吸引顧客,新產品的信息等,則屬于要約邀請。
三、電子合同的承諾
承諾又稱為接受或接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币s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網上承諾既不以口頭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書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諾人必須借助計算機和網絡才能作出承諾。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一、承諾須由受要約人作出。二、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三、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四、承諾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筆者認為,對于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要件。
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也可以行為的方式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第16條還規定: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笨梢?,我國《合同法》對數據電文形式的要約和承諾的生效仍然堅持了“到達主義(ReceivedtheletterofAcceptance)”原則。筆者認為,對于電子商務來說,采取“到達主義”原則更為適宜,因為英美法所采取的“投郵主義(Mail-boxRule)”原則不利于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問題
1.意思表示的撤回問題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對方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兩大法系對要約和承諾的撤回均是認可的,但意思表示撤回的條件因各國法律的分歧而有所不同。
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彼?,在一般要約中,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以前隨意撤回其要約,而且對此撤回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我國《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所以,承諾人亦可在承諾生效之前隨意撤回其承諾,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是對于電子合同的訂立而言,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或者承諾人在發出承諾后,通常是不可能撤回的。因為網絡文件的傳輸速度很快,要約或承諾一旦發出,就可以立即進入收件人的計算機系統,發出和收到的時間僅相差幾秒。所以,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要約和承諾一般是不能撤回的。要約和承諾的撤回只能適用于其他非直接對話的訂約方式。
2.意思表示的撤銷問題
意思表示的撤銷是指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后,對方作出答復之前,表意人又向對方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銷僅指要約的撤銷,而承諾則沒有撤銷的問題,因為承諾并不存在要求對方給予答復的問題。
關鍵字:電子商務法律;電子合同;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這一新型的商業模式,對全球經濟已經開始產生重大影響,為了使電子商務更好的發展,并且在全球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加顯著的作用,我們迫切地需要通過制定相關法律來對其加以規范。因此,總結電子商務遇到的法律問題,研究電子商務法律的含義,并在此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發展遇到的法律問題制定出對策,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一、電子商務法律
電子商務法律規范,簡稱電子商法,是指調整因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的電子商務活動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主要表現為一般商業活動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會關系和電子商務所特有的社會關系兩個方面。與之相對應,電于商法也將主要由兩個部分, 即一般商法和特殊商法所組成。電子商務雖是在計算機網絡環境中的商務活動,但從其本質上講,并沒有改變商務活動的基本屬性,仍然屬于商務活動的范疇,依然適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關于-般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適用我國現有商法的規范。
二 電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問題
(一)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信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立的商品、服務交易合同。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讀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電子數據信息,該信息首先通過一方計算機鍵入內存,然后自動轉發,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
電子合同的意義和作用較傳統合同而言,雖然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是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2)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3)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4)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于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對于法律法規來說,我們面對的一個很重要的課題,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
(二)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問題
電子合同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和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所以,我們應重點從這兩方面著手,消除電子合同遇到的法律障礙,從而更好的發揮電子合同的作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 ,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做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做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做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做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做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諾。
電子合同的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數字簽名。數字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著數字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2004 年8月 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常"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在我國仍處于初始階段,無論是在立法與監管實踐上仍處于探索之中。我國應加快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學習和借鑒國際組織和一些發達國家在電子合同立法中的經驗和做法,對我國現行法律進行及時地修改和補充。時機成熟時,單獨制定和頒布《電子證據規則》、《電子合同認證規則》或統一的《電子合同法》或《電子商務法》,以彌補當前的法律空白。解決一直以來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立法滯后問題,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掃清國內法律的障礙。完善電子合同國內立法是我國發展電子商務首先必做的一件事,這才足以確保電子商務的安全、信用,從而有利地促進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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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合同;合同效力;電子證據
中圖分類號 :D922.298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互聯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活動已經十分普遍,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等新新型交易方式將徹底改變傳統商業運轉模式,電子合同作為電子商務運轉的重要基礎和工具也被逐漸被人們廣泛運用,極大的推動了數字經濟的發展。本文試圖從電子商務領域中的核心――電子合同作一初步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與特點
1.電子合同的概念
目前,我國及世界各國在其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中,對電子合同都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 也沒有一個權威性的統一解釋。這說明電子合同的定義本身并不是很重要的。但從法學研究的角度看,電子合同的定義是開展其它問題研究的一個邏輯起點,是電子商務立法的一個前提。因此,從理論的角度對電子合同進行定義是非常必要的。結合國際通行觀念,可暫將其概念理解為: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電子合同的特點
(1)要約和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可以互不見面,都是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當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4)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合同的文本,就其本來面目而言,是以可讀形式存儲于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信息,該信息首先通過一方的計算機進入內存,然后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或存儲在軟盤、光盤上,因此電子合同也被稱之為無紙合同。由于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
(6)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傳統的書面合同只是受到當事人保護程度和自然侵蝕的限制,而電子數據不僅可能受到物理災難的威脅,還有可能受到被黑客竊取、篡改或被計算機病毒侵害等計算機特有的無形災難的攻擊,從而影響到電子數據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二、電子合同的效力
1.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關于合同的形式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蓖瑫r,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把電子合同納入“書面形式”之內。
2.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
在傳統合同中,手簽名或加蓋公章的行為有二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約束的意愿。但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電子簽名技術來相互證明身份。在美國《電子簽名法全球與國內貿易法案》正式承認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歐盟很多國家也承認了電子簽名的合法地位。這種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目前國際上已普遍采取通過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建立起類似印鑒管理和登記制度擔當起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證明和鑒定的責任。
我國現有法律雖未明確電子簽名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合同法》采取了一種較靈活的方式。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這就是說,在實行合同簽署時運用電子簽名,可以不簽訂確認書,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訂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書。后一種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電子簽名的偽造。
三、電子合同的證據
根據傳統的證據法學理論,任何定案的根據都要有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但是在網絡領域里這一原則受到了極大的挑戰。電子證據是人類社會進入網絡時代以后必然要面臨的一個問題。
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于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2條的規定: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由于電子商務中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合同和單證都是采用電子形式的,因此,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載體,在訴訟中,已不僅僅是合同形式,同時也是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義務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9 條規定,在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證據依次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梢?,我國目前并沒有對電子證據做出具體的規定,數據電文被排除在證據清單以外,也就是說,目前在我國電子證據還不具有合法性,和國際上的立法還有較大的差距。為適應網絡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應把數據電文單列為證據種類的一種。
由于電子證據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跡,所以當事人請求采用通過撥號上網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國際互聯網收集證據有極大的風險性。為保證電子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當事人在前最好的辦法是向公正處申請證據保全。
電子合同是我國合同領域中的一個新興種類,在現代人們生活中被廣泛應用。我國雖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關于電子合同的規定卻是少之又少,并且規定的不是很詳細?!逗贤ā逢P于這方面的規定和國際立法趨勢有相當的差距,我國立法必須對這一問題加以解決,否則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許多問題,并且影響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本文分析的僅僅只是電子合同的諸多問題中的幾點基本問題,還有許多問題值得研究。我們期待著我國的電子商務法能早日誕生,對我國的電子合同領域作出必要的規范。
作者單位:淄博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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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可謂少之又少,目前直接對于電子商務的立法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11條對于電子合同合法性的承認以及第33條涉及的電子合同生效的要件,部分條款也有涉及到電子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等問題,此類立法雖然對于電子商務的合法性予以了肯定,僅為電子商務定義上的立法,電子商務的操作管理的法律制度仍是空白。[1]
本文將討論在電子商務的范疇內,所銜接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主要包括的電子商務中的著作權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等方面未受到足夠重視的眾多問題。
一、電子商務中的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著作權是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中應用最為廣泛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2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稿酬”。這是有利于我國文學、藝術及科學等領域作品積極傳播的立法,而并非行為人惡意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依據。在我國的網絡環境下,網絡作品傳播的快速和廣泛性致使著作權在網絡環境下仍然處于無序的狀態,著作權法與電子商務存在的種種利害關系,應從主體與客體兩方面進行討論。[2]
(一)電子商務中的著作權客體
電子商務中的著作權保護客體主要包括傳統作品以及網絡信息服務客體、網頁等。傳統作品附著于一定的有形媒體,是以實實在在的形式存在,而網絡能將所有作品通過數字轉換成二進制數碼進行存儲和傳播,一件作品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傳遍全球,對著作權的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品的數字化轉換過程并沒有因原作品產生創造性的內容,而只是形式的轉換,因此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并無法律依據而將他人的文字資料、圖片、聲音或者信息數字化或傳輸的這一過程,即屬于著作權中的復制,構成了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
網絡信息服務包括了商業信息、聯機新聞、廣告、經濟與社會、科學教育、圖書雜志、休閑與娛樂、電視電影及音樂等形式,其內容包羅萬象,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其中大多數內容與著作權中的傳統作品相類似。值得注意的是在電子商務中,商業信息在網上的傳播與接受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環節,商務信息可能是初始的商業數據或資料,或是匯編或整理過的數據以及其他資料。無論是商家或是消費者都可能會在電子商務貿易中對商業信息進行有意或無意識的復制,也應當受到著作權保護中對于復制權的限制,大多數學者對于商業信息的保護持贊同觀點。我國在修改的著作權法中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防止未經許可將信息上載到網上進行傳播。[3]
網頁是否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曾受到爭論。網頁的設計與制作中的主要顏色、圖案、文字組合等,具有反映一定創意與設計感的獨創性,并通過計算機這一載體反映出來,且有被復制的可能,符合作品的特征,對于網頁的保護也是對于網頁設計和制作者辛苦創造的尊重。因此,雖然著作權法并沒有將網頁列入作品的范疇,但實際上應屬于著作權作品而應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數字環境下的“合理使用”
在普通的條件下,個人使用作為復制量有限的形式,我國著作權法予以“合理使用”這一特殊范圍,允許公民以個人觀賞、學習的目的以及教育科研的目的小范圍使用他人作品,這有利于作品的傳播,也有利于公眾利益。但在網絡這一大環境下,作品的大量傳播和復制成為極其簡單的行為,任何人只要需要都可以方便快捷地復制出與原作品一樣精美的作品。[4]可以預見,對作品的個人復制更有可能成為發行和利用作品的主要方式。如果網絡上的個人使用仍被看作合理使用,那么眾多的網絡用戶可自由地使用他人作品,相應地就會嚴重損害著作權人的權益。著作權人也會因網絡合理使用帶來難以保障的權利問題而不敢再將作品上傳至網絡,而使因特網上空空如也,最終受害的還是公眾。網絡的出現給我國現存合理使用制度帶來的挑戰,也應當引起我們的關注。
二、電子商務中的專利權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它是指權利人對于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并非一成不變,而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絡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如,計算機軟件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
(一)電子商務中的專利權客體
專利法中規定,發明專利和實用型專利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很多技術都成為專利的新客體,可以作為專利權對象的包括計算機軟件、通訊協定、密碼技術和電子銷售系統等。一般計算機程序是不能受專利法保護的,但如果它被固化在一定的硬件上,以硬件作為專利申請的對象,可以達到對軟件的保護;通訊協定是計算機之間交換資料的格式和程序。由于連在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種類極為繁多,其使用的操作系統也各不相同,如果沒有標準的傳輸協定,則資料的交流便難以完成;對于電子商務而言,信息安全技術是相當重要的,由于網絡是一個開放的信息傳遞系統,如果沒有密碼技術對信息加密,就會造成信息被不該看到的人看到或接收、截??;電子銷售系統是一種保障商家在網絡上可安全地將商品銷售給消費者的技術。[5] 除了這些,資料的處理和檢索技術,界面的設計等都可以成為申請專利的客體。專利權的電子申請作為一種特殊申請方式的承認,并不屬于專利權的客體范疇,但作為未來專利申請無紙化的發展趨勢,它存在著一定的特殊性,應作為討論對象。
(二)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
專利法在保護創造者方面所提供給權利所有者的權利是最廣泛的。它更多地是傾向于保護創造者的創造積極性,而著作權法提供給作者的權利則是建立在作者的利益愿望與消費大眾的利益之間的平衡基礎之上的。所以對于計算機軟件是否應納入專利法保護問題,實存爭議,有學者認為電子商務的專利權問題主要就是電子商務的軟件保護問題,很多國家的法律在用著作權法對計算機程序進行保護時都采取了一些變通的做法,吸收了專利保護的一些內容。不僅用著作權法保護軟件版權,在專利保護方面也有所取。依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對于專利權客體的描述為:“任何一項發明創造,無論是產品還是程序,無論在任何技術領域,只要它們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和具有工業實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專利。”可見,專利制度作為保護計算機軟件的一種法律手段已經成為一種趨勢。[6]
三、電子商務中的商標與域名
絕大多數企業一般以自己的商標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一是方便客戶的查找,另一方面也便于企業進行宣傳。但很多企業在申請用自己的商標注冊域名時,才發現已經被他人注冊了,這就是典型的域名搶注行為。
域名搶注是侵犯域名權最主要的方式。所謂域名搶注,又稱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企業名稱、商號等搶先注冊為自己域名的行為。域名搶注者就如同信息高速路上的車匪路霸,對網絡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有害。
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坝蛎币褜嶋H上作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受到了保護,并作為無形資產在市場上被交易著。同時,域名與商標權的沖突除以域名搶注的方式表現出來外,也會因不同行業商標權的沖突表現出來,商標法允許同樣的商標可以被不同商品和服務的銷售者使用,只要這些商品和服務在市場上不會引起混淆。與此沖突的是,因特網由于其全球性的特點,僅僅允許一個主體使用一個特定的域名。因此,當使用同一商標的不同商品和服務的銷售者在中請域名時,都希望以這一商標作為自己域名的名稱,這樣就有可能發生域名沖突。對于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權所對應的域名這樣的侵權行為,可以通過商標法或者其他商業標志法來制止和反對,從而保護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對于使用同一商標下的不同產品或服務的人,同時想利用該商標作為自己域名,可以考慮通過制定多級域名制度規則來緩解沖突;如果域名仍在不同所有人之問有沖突,就只能按照域名的登記規則――“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來解決問題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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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 服務貿易 挑戰
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同是世界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自20世紀70年代之后,服務貿易的增長速度超越了貨物貿易的增長速度,其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顯著上升,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日益凸顯,引起了各國政府和學界對這一領域的廣泛關注。我國的服務貿易也在逐步開放,并發展迅速。服務貿易和服務業的快速發展改變了我國長期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經濟增長的格局,同時在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地發展、擴大就業、節能降耗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近年來,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對服務貿易逐步滲透,并產生深遠影響,電子商務將是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方向。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也給我國服務貿易帶來了新挑戰。
一、服務貿易的概述
(一)服務貿易的概念界定
服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這一概念的提出并不久遠。據相關資料記載,服務貿易的概念最早是在1972年9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一份有關《高級專家對貿易和有關問題的看法》的報告中提出的。服務貿易即服務這種特殊的商品進出口。所謂服務的出口是指一國的服務提供者向另一國服務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并獲取外匯收入的過程,服務的進口是指一國服務的消費者向另一國服務的提供者購買服務的過程。各國的服務進出口,便構成了國際服務貿易,世界各國服務貿易出口總額或進口總額便構成國際服務貿易額。
(二)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概況
近幾年,我國服務貿易發展顯著,服務貿易進出口額增長迅速,服務質量體系基本形成,服務貿易各行業運行機制不斷改變,為我國服務貿易的迅速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
(1)服務業發展滯后,但總體呈上升趨勢。從我國服務貿易總體來看,我國服務業占GDP的比重相當低,在國際貿易中遠低于貨物貿易所占比重。此外,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服務業雖然有了長足的發展,但還主要集中在傳統服務業上。另外,雖然服務貿易增長率受世界經濟的影響有所波動,但多數年份增長迅速。同時,自1995年WTO把服務貿易納入其談判框架,在服務自由化推行的影響下,服務貿易規模擴張很快,總體呈迅速增長。
(2)新興服務業比重逐漸上升。從服務貿易的部門結構來看,新型服務業的比重增加迅速,體現了服務貿易結構加速升級的特征。隨著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以金融、建筑、保險、通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等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比重不斷上升,服務貿易的要素密集度特征也正在由原先的勞動密集型向知識和人力資本密集型轉變。以出口來衡量全球服務貿易和部門服務貿易的規模,從部門服務貿易占全球服務貿易的比重變化可以看出,運輸、旅游服務貿易在服務貿易中的比重逐漸下降,而以通信、金融、保險、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為代表的其他新興服務貿易的比重在逐年增加。
(3)地區結構不平衡。由于各地經濟技術水平的差異,服務貿易發展在地區存在較大的差異。從服務貿易的地區結構來看,中東部地區在服務貿易中居于主導地位,約占服務貿易總額的3/4。近年來,雖然西部地區在服務貿易中的比重在逐步上升,但是仍然比較落后。在國際服務貿易中,國際服務貿易排名前10位的國家中,只有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而且所占比重很低。服務貿易存在地區性不平衡的發展狀況。
二、電子商務的概述及優勢
(一)電子商務概述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的模式在服務貿易交易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改變了傳統的貿易模式,使貿易流程完全電子化。這種電子商務的全新商業模式,使從服務貿易的交易磋商、簽約、交貨、付款結匯等整個貿易流程中所涉及的業務環節完全電子化,實現貿易的無紙化傳遞,大大節約了貿易成本,增加了貿易機會,促進了服務貿易的發展。根據波士頓管理咨詢公司的研究,電子商務模式在服務貿易中的運用,使貿易成本平均降低12%。自1998年電子商務出現以來,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其交易額大約每隔九個月就翻一番。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發展,未來互聯網的商務屬性會越來越強,電子商務在貿易交易中的滲透率也將會越來越高。現在由于技術標準化和安全問題,電子商務的完全使用還存在一定的障礙,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的普及以及人們消費習慣和觀念的改變,這種模式一定會被廣泛使用。也許將來某一天,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將成為服務貿易的主要模式,這將根本改變現今的貿易流程,節約貿易的交易成本,極大推動服務貿易的發展。
(二)電子商務的優勢
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方式相比較而言,具有以下優勢:
(1)減少交易環節,降低流通成本。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下,服務需經過國內商、國外商等諸多中間環節,才能實現從服務提供者到國外消費者的轉移,營銷鏈長,費用高。電子商務則借助于電子計算機,交易雙方即可通過網絡直接接觸,無需貿易中介的參與,減少了交易的中間環節,參與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較低的網絡通信和管理費用就可獲得、存儲、交換和處理信息,降低了交易成本;Internet是全球性開放網絡,有利于交易雙方獲得完整信息,減少了交易的不確定性,降低了市場上的搜尋成本;在互聯網上直接進行交易,還可節省傳統業務中人員往返、住宿、交易設施投入等許多費用。
(2)減少紙面單證,簡化交易手續。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下,需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來形成、修改、傳遞紙面文件,每年國際貿易產生的紙面文件要以“億”計。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單證代替傳統的紙面單證,減少了單證的重復錄入,簡化了業務流程,使貿易雙方的交易更為便捷,提高了工作效率。
(3)解除交易限制,實現資源共享。電子商務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創造了良好條件。信息革命把生產企業和消費者帶入了一個網絡經濟、數字化生存的世界。交互式網絡模式為服務貿易提供了一種信息完備的市場環境,在解除了傳統貿易活動中物質、時間、空間對交易雙方限制的條件下,實現了資源的跨國傳遞和信息共享,一些公司在傳統國際貿易運行環境下難以克服的區位劣勢和競爭劣勢得以克服。例如,通過互聯網,企業可以構筑覆蓋全球的商業營銷體系,實施全球性經營戰略,從而增強全球性競爭能力。這對于中小企業尤其適用。因為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下相對于實力雄厚的大企業,中小企業受資金、人力等資源條件的限制,開拓海外市場的難度更大,許多中小企業,在產品上雖有優勢,但苦于無實力開拓市場,只能維持小規模經營。而通過互聯網絡的信息資源共享,中小企業不僅能獲得自身以常規方式無力收集的市場信息,還可以像大企業一樣上網拓銷,促進與遍布全球的公司間的合作,從而形成一種更大、更有效的經濟規模,使自己更具競爭力,為開拓國際市場創造了機會。
三、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服務貿易的挑戰
對電子商務的認識缺乏,多數外經貿企業雖然已經上網,但主要用于信息查詢和進出口的部分環節,建立企業網站或在專業網絡平臺建立企業網頁的仍為數不多。對產、供、銷,人、財、物等重要資源實現電子化、網絡化管理的企業比例更小。這樣就造成很多企業的網站淹沒在互聯網的浩瀚信息中,無法體現其產品的差異化競爭。
(一)對我國服務貿易結構提出新要求
在傳統的服務貿易交易模式中,在信息查詢、合同訂立和執行、售后服務等方面所花的費用是服務貿易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而電子商務則可以大幅度降低這些成本。電子商務的應用,可以發掘訂單附加的信息潛力,簡化數據處理程序,縮短服務貿易的文件處理周期,降低企業的庫存水平,消除信息傳遞過程中的人工干預,從而降低成本。
(二)貿易的“國際”問題及經營主體問題需要重新考慮
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的商務模式存在巨大差異:前者的商業環境是“賽柏空間”(cyberspace),其基本組成單位是“比特”(bit);而后者是“原子空間”,其基本構成是“原子”(atom)。傳統的國際貿易建立在對“原子”的跨國搬運之上,而“比特”沒有重量也沒有質量,在網絡上能以光速傳輸。因特網是一個開放式、無中心的網絡,“國界”很難發揮控制作用,貿易的“國際”問題需要重新加以考慮。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專門從事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和提供咨詢服務的公司或企業應運而生。由于這些公司或企業不需傳統的廠房或門面,簡單到只需幾臺微機或服務器,就可通過網站向世界市場提品或服務,因而被稱為虛擬公司或企業。由于單個的公司或企業在各自的專業領域擁有卓越的技術,利用現代化信息溝通技術將它們變成一個網絡,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場提供商品和服務,于是由眾多公司或企業相互聯合形成一個合作組織形式———“虛擬組織”,完成一個公司或企業不能承擔的市場功能。這種虛擬組織在功能和效果上已經遠遠超出了原有的單個公司或企業,但在資本關系上卻不具有強制各個公司或企業發生聯系的權力,因此,它實際上不是一個具有命令系統的經濟組織,只是由于承擔了一定的信息功能而看起來具有某種實體性。
(三)有關國際服務貿易法律法規受到挑戰
我國現行的許多貿易法律、法規是基于傳統的有紙貿易而制定的,而電子商務大量采用電子數據交換,因為網絡是無疆界的,可以延伸到世界各個角落,因此原有的法律管轄邊界可能不再適用。這些問題使許多原有的法律、法規、國際慣例受到挑戰。
(1)電子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應用于服務貿易后,貿易合同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一是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是不見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形式的變化,給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的確定都出了一個難題,而且容易被改變和偽造。例如:合同形式的改變。傳統上的貿易合同必須由書面訂立,通過手寫簽名或印章來辨別身份。但在網絡交易中,由于運用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有形合同的法律規定很難適用網上無形的合同,而無形的網上合同如何確定權力和義務,尚待進一步明確規定。此外,在傳統貿易方式下,合同的訂立要由要約和承諾兩個環節構成,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則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雙方簽名的時間、地點定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很容易確定。但是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的親筆簽名變為電子簽名,這使合同成立的時間尤其是地點較難確定。
(2)管轄權問題。管轄權是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在電子商務參與服務貿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區、跨國界的特性,管轄權的沖突會更加普遍,如果管轄權得不到解決,會極大的影響訴訟效率。
四、積極應對電子商務對服務貿易帶來的挑戰,促進電子商務與服務貿易的良性發展
(1)積極應對電子商務帶來的新挑戰。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信息技術的日新月異,網絡時代已快步向我們走來。網絡將會對人類社會的政治、文化、經濟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沖擊,只有及早融入全球數字化競爭,才能更好地參與全球經濟的運行,分享國際分工的利益。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大力宣傳網絡和信息在未來競爭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居民和企業轉變觀念,重視網絡貿易的發展,構筑推進網絡貿易發展的輿論環境。
(2)加強產業橫向引導,實現電子商務與服務貿易雙贏。加強與國外知名服務貿易企業構建電子商務戰略事實上,這種方式在我國服務貿易企業己經采用,但是應用層次比較低。由于我國服務貿易企業缺乏核心競爭力和許多服務貿易企業的短視行為,使得我國服務貿易企業與國外企業的合作中,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根據電子商務戰略的含義,我們可以知道構建戰略的真正目的是為了雙方取得所謂“雙贏”的共同發展,而非當前的這種形式。發展信息技術研究應用。中國服務貿易企業信息技術發展較慢,而在競爭中,信息技術優勢無疑占有重要地位。中國服務貿易企業可以按照電子商務戰略的思想,發展信息技術研究應用38即服務貿易企業與國內外高校結成。服務貿易企業應建立信息技術應用與開發經營機制,注意吸收和消化各國具有市場潛力的信息技術成果,改變信息技術游離于市場和服務貿易企業之外的局面,形成技術創新能力,增強我國服務貿易企業競爭優勢。
(3)推進電子商務平臺建設。推進電子商務在服務貿易中的發展,應將重點放在電子商務平臺的建設,并最終實現服務貿易企業信息管理系統與各國的政務平臺、其他商務平臺、各國政府監管系統等的對接。這一平臺如果最終實現,將大大簡化服務貿易企業業務操作流程、提高各國服務貿易企業的溝通效率、降低服務貿易企業的運營成本,實現服務貿易企業的內部無紙化操作和對外電子數據的高效交換,創建內服務貿易新方式。該電子商務平臺并非一個單純的網站,而是基于互聯網技術的目的地信息化和營銷全面解決方案。
(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適應新的國際貿易形式,除對現有法律進行完善外,還面臨著制定電子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的方式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中的驗收、網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規范等作出規定。
參考文獻:
技術服務合同范本精編
委托方(甲方):xxxxxxxxxxxx
受托方(乙方):xxxxxxxxxxxx
簽訂日期:20xx-6-26
簽訂地點:xxxxxxxxxxxx
技術服務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地址:
企業負責人:
受托方(乙方):xxxxxxxxx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1.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現行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xxxxxxxxxxxx設備缺陷管理系統技術服務項目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2.服務內容及方式
2.1服務內容:乙方為甲方提供《設備缺陷管理系統》軟件一套。
2.2服務方式:1、現場技術支持;2、電話技術支持、電子郵件技術支持;3、網絡遠程技術支持;4、系統運行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軟件免費升級。
2.3技術服務達到的技術要求及考核驗收指標/標準:按甲乙雙方確認的《設備缺陷管理系統技術規范書》為依據驗收。
3.服務期限、地點及進度安排
3.1服務期限:自本合同簽訂后六十天內。
3.2服務地點:甲方信息中心。
4.資料的提供
4.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組織機構圖、人員名單、工作表格及工作流程、工作規范管理文檔等。
4.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的資料:
《設備缺陷管理系統》軟件一套及相關的產品使用手冊。
5.驗收時間、地點和方式
5.1甲方在乙方服務時間內安裝調試結束后,經過一個月的試運行(雙方無修改意見后),三個工作日內在甲方中心機房進行驗收項目成果,驗收根據按甲乙雙方確認的《設備缺陷管理系統技術規范書》為依據驗收。
5.2甲方驗收后出具驗收報告,作為驗收結果的書面材料。
5.3本合同服務項目的保證期為壹年,自項目通過*終驗收之日起計算。保證期間如發現服務質量有缺陷的,乙方應負責無償修正、返工。
6.費用及支付
6.1本項目技術服務費為:萬元人民幣,大寫:整。本項目技術服務費由甲方承擔,依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
6.2合同簽訂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軟件預付款(合同總款的30%)即萬元(大寫:整)。
6.3項目實施完成,通過甲方驗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全款的50%,即萬元(大寫:整)。驗收后滿一年質保期軟件運行穩定,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余款萬元(大寫:萬元整)。
7.權利和義務
除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外,雙方約定如下:
7.1甲方權利
7.1.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交技術服務成果;
7.1.2有權隨時對乙方的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7.1.3有權要求乙方對其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7.1.4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
7.2甲方義務
7.2.1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內向乙方提供本合同4.1中列明的技術資料、數據材料,未及時提供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7.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條件:保證軟件安裝調試有效網絡平臺;提供上述工作條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
7.2.3在接到乙方關于要求改進或更換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資料、數據材料的通知后三天內,及時做出答復,未及時答復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7.2.4按約定向乙方支付報酬;
7.2.5按約定驗收項目成果。
7.3乙方權利
7.3.1接受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材料;
7.3.2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后獲得報酬;
7.3.3發現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材料或工作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有權在接到上述資料或開始工作的一天內,通知甲方改進或者更換。超過上述期限不提出改進或更換要求的,視為甲方提供的資料和工作條件已符合合同約定。
7.4乙方的義務
7.4.1乙方應按約定親自完成技術服務工作,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轉委托給第三方的,甲方有權拒付報酬并單方解除本合同;
7.4.2乙方在進入甲方工作場所時,須遵守甲方廠規廠紀,如因違反甲方廠規廠紀造成乙方損失,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7.4.3項目驗收后,向甲方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
8.不可抗力
8.1下列事件可認為是不可抗力事件:戰爭、*、地震、颶風、洪水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響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采取積極措施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十五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或任一方未積極采取減損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該方應就擴大的損失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后,如本合同目的仍可實現,雙方應立即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有效期或合同有關執行期間應相應延長。
9.違約責任
9.1甲方違約責任:
9.1.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樣品和工作條件,導致乙方無法按約定標準完成服務項目的,應當承擔合同金額5%的違約金。
9.1.2甲方遲延支付項目報酬的超過十個工作日的,每逾期一日按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9.1.4其他約定:
9.2乙方違約責任
9.2.1乙方不能完成服務項目,應當承擔合同金額5%的違約金,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同時甲方有權單獨解除合同;
9.2.2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承擔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同時乙方應繼續履行,逾期三十日仍未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經支付的服務費用;
9.2.3乙方未按約定標準完成服務項目的,乙方應負責按合同約定標準整改。如合同履行期已到期,甲方可視情況給予乙方一定期限作為補救期。在補救期內,乙方有義務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工
作成果符合約定標準。乙方如在約定的補救期到期后仍未能按標準完成服務,或甲方不同意給予乙方補救期的,甲方有權在補救期到期后或合同履行期到期后,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支付的服務費用。雖經乙方補救完成工作,但已構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應按9.2.2支付逾期違約金。
9.2.4在合同服務期間,發現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或工作條件等不符合合同規定,未按本合同7.3.3款約定期限書面通知甲方,造成技術服務工作停滯、延誤或不能履行的,應承擔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
9.2.5其他約定:無。
10.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其它約定
11.1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協商另行訂立補充協議,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兩份。執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報告及其一些通訊信件,均以書面形式有效并以書面形式傳送到甲乙方指定的地址。
甲方(簽章):xxxxxxxxxxxx乙方(簽章):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技術服務協議書樣本
甲方:
乙方: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代表處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現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電子政務系統的技術支持和數據保存等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后日內向乙方支付元/年的技術服務費。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加工貿易申報系統,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向加工貿易審批部門申報加工貿易合同。
3、甲方應確保計算機系統和ie瀏覽器能正常工作,自行解決網絡接入問題。
4、甲方應指定專人(該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加工貿易業務知識)負責系統的操作,甲方指定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指定聯系人:電話:傳真:信箱:
5、甲方在遇到技術問題時,應及時跟乙方聯系,如實向乙方描述故障現象,積極協助乙方解決問題。
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上門技術服務,應及時跟乙方聯系,乙方會按照標準的上門服務收費標準收取一定的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貿易ca證書的使用培訓。
2、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貿易系統的技術支持,但不包括對甲方計算機的維護和提供加工貿易業務咨詢,不對甲方合同數據的正確性以及能否通過審批承擔責任。
技術支持電話為:傳真:信箱:
3、乙方的服務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8:30—17:30,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不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
4、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形式是用戶的電話咨詢或來訪培訓,不包括上門服務(vip會員除外)。
5、在發生網絡故障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系統無法使用時(如internet接入問題等),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6、乙方應當準確記錄甲方傳輸電子數據的過程和時間,保證所存儲的數據不被人為更改和滅失。電子數據的保存期限為20xx年。
7、乙方應采取國際上通行的網絡安全措施,保證存儲在系統內的電子數據的安全、真實、完整,不得對電子數據進行刪除、修改、篡改等。
8、因加工貿易審批部門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9、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對外提供其存儲的電子數據。
三、協議期限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所指技術服務期限為年,從雙方簽定之日開始計算,具體時間為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四、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協議到期后,如甲方繼續需要乙方的服務,甲乙雙方另行簽署協議;如甲方不再需要乙方的服務,本協議自動終止。
五、對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戰爭、暴亂等)、政府行為及其他乙方不能控制或避免的原因致使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七、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代表處。
甲方:乙方: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代表處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簽字: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標準技術服務合同參考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服務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方:(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序文
鑒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_技術項目由乙方(服務方)提供技術服務;鑒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技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正文
第一條服務項目名稱
1.1服務項目名稱是指技術服務合同所涉及到的技術標的項目的全稱。本合同的技術服務項目名稱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術服務項目的名稱)
1.2技術服務合同的項目名稱應使用簡明、準確的詞句和語言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一致,盡量使用規范化的表述,如關于______技術的技術服務合同或技術培訓合同或技術中介合同。
1.3鑒于我國技術服務業的具體情況,技術服務合同的種類繁多復雜,法律上具體規定名稱的,只有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但技術服務的范圍遠不限于此,凡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需要用科學技術知識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合同,大都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條技術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2.1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體現為技術工作成果,主要有產品設計、工藝編制、工程計算、材料配方、設備改造、制定企業技術改造方案、提出改善經營管理、計算機程序設計和檢索、復雜的物理測試及化學測試、生物測試、復雜的產品或材料
性能的分析鑒定、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工業化試驗和生產活動中完成的特定技術工作、以及技術培訓和技術中介合同。服務方可就上述技術服務內容向委托方提供技術服務。
2.2技術服務的方式主要是指完成技術服務工作的具體做法、采用的手段和方式。雙方約定服務方可以通過產品設計、工藝編制、非常規理化測試分析、企業技術改造、材料鑒定分析、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技術中介活動等方式來提供技術服務。
2.3技術服務的要求是指完成特定技術服務項目的難度、具體的技術指標、經濟指標以及實施效果。例如,為引進技術設備的安裝、調試以及關鍵部件的消化吸收,通過技術服務,使技術設備能夠達到某一種技術生活水平和某種標準。
第三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本合同從開始履行到履行完畢的具體時日,以及分階段履行的各階段的起止時日。雙方約定各自的履行期限為:(如委托方協作事項應在______日內完成;服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內完成技術服務項目等。)如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義務方可以隨時履行,權利方也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2本合同的履行地點可以由雙方約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約定在服務方所在地,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點。如果約定不明確,則推定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約定以工藝產品結構的設計、新產品、新材料性能的測試分析、新型或者復雜生產線的調試、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以及利用技術和經驗為特定技術項目服務等方式來完成。
第四條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4.1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是指為了使服務方順利開展服務工作,委托方應向服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技術背景資料等。
4.2委托方應協作的事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向服務方闡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要點,提供有關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數據、原始設計文件及必要的樣品材料等;
(2)根據服務方的要求補充說明有關情況,追加有關資料、數據;
(3)提供給服務方的技術資料、數據有明顯錯誤和缺陷,應及時修改、完善;
(4)為服務方開展服務工作提供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4.3雙方約定委托方應向服務方提供以下技術資料和數據:(委托方應提供的技術背景材料和有關技術、數據)
4.4雙方約定委托方應向服務方提供以下工作
條件:(委托方應提供的工作條件,如場所、交通、食宿等)
4.5以上協作事項應約定的明確具體,要盡量寫明提供資料及工作條件的具體時間、內容、數量、方式和要求等。
第五條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5.1本合同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在合同中載明秘密事項的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擔的保密義務。
5.2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需要保密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密范圍和期限。合同沒有約定的,委托方不得干預服務方引用、發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5.3雙方可以約定不論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各方均應繼續承擔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六條驗收標準和方式
6.1鑒于技術服務合同的驗收比較特殊,其技術服務成果大都屬于軟科學范疇,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無形、不可操作的特點,其驗收標準一般無法以硬指標衡量,故雙方應本著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驗收,不能過于苛刻或顯失公平。
6,2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技術服務成果采用鑒定會、專家評估的方式驗收,也可以約定由委托方單方認可視為驗收通過。但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驗收都應由驗收方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6.3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驗收或評價方法,則按照合同實用的一般要求組織鑒定。
第七條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7.1雙方應明確約定服務方提供技術服務所應獲得的報酬。在本合同中委托方應向服務方支付報酬元人民幣。
7.2雙方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為:(可以約定采用一次總付、分期支付等方式支付,并明確約定支付期限)
7.3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服務方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活動等經費如果不包含在合同報酬中,其費用應由哪一方支付、支付的金額及方式。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委托方違反合同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
8.2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樣品和工作條件、影響工作質量和進度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約定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服務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給服務方造成的損失。
8.3委托方遲延接受工作成果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和保管費;
委托方逾期六個月不領取工作成果的,服務方有權處分工作成果,從所獲得的收益中扣除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剩余部分返還委托方,所獲得的收益不足抵償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托方補齊不足部分。
8.4服務方發現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材料或者工作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充、修改或者更換,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復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8.5服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現繼續工作對材料、樣品或者設備等有損壞危險時,應當中止工作,并及時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議,委托方應在約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委托方未按期答復的,委托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8.6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或者服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范圍和期限以及各方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委托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8.7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減收或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8服務方遲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服務方應當返還技術資料、樣品及已收的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9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務方應減收報酬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嚴重缺陷,沒有解決合同約定的技術問題的,服務方應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10服務方對委托方交付的樣品、技術資料保密不善,造成丟安、缺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11服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現繼續工作對材料、樣品或者設備等有損壞危險時,應當中止工作而未中止工作、或采取適當措施也未及時通知委托方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8.12服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辦法
9.1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一旦出現爭議,可以根據自愿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9.2爭議發生后,雙方應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分清各自的責任,采用協商的辦法解決爭議。
9.3若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爭議提交雙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
9.4若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協商、調解的,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9.5雙方也可以約定不通過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第十條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0.1技術服務:是指科學技術專家或者由專家組成的智囊團利用自己擁有的科學技術知識為他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一項服務活動。
10.2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議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10.3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10.4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運用自己的技術知識為促成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而進行的介紹活動,并協助解決約定的技術問題而訂立的合同。
10.5特定技術問題;是指需要運用科學技術知識解決的專業技術工作中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問題。
10.6技術工作成果:是指服務方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和手段解
決特定技術問題所完成的、以科學技術知識為內容的工作。
10.7驗收標準和方式是指當技術服務合同實施完成后,雙方約定的通過何種標準和方式來驗收技術服務是否符合和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附文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以有關部門的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有關批準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批部門意見:_______________
盡管學界尚未形成被各方普遍接受的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定義”,但是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開放和發展的概念,其含義雖然不能被窮盡,但是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學者的著述以及社會生活實踐的總結,提煉誠實信用原則應有的含義。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商事法律中有很多體現?!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對誠實信用原則做了一般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與誠實信用原則關系最為密切的合同法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钡谒氖l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钡诹畻l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钡诰攀l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有關法律規范,可以列舉出誠實信用原則應包含以下方面的要求:(1)要求當事人誠實不欺,言而有信,嚴格遵守已經達成的交易(協議),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2)要求當事人之間正當競爭;(3)善意并盡合理的告知義務、保密義務與披露義務;(4)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導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不得濫用權利;(5)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誠實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調整當事人之間的不合理與不公平的權利義務。
二、電子商務交易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挑戰
近十年來,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不斷多樣化,從單一的B2B(BusinessToBusiness)發展成為今天的三種基本模式B2B、B2C(BusinessToCustomer)以及C2C(CustomerToCustomer);從國外公司占據市場主流到本土化轉變;從低迷到現今的高速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已經逐步走向成熟。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3.02億,使用率達到48.9%,相比2012年增長6.0個百分點。團購用戶規模達1.41億人,團購的使用率為22.8%,相比2012年增長8.0個百分點,用戶規模年增長68.9%,是增長最快的商務類應用。[5]在網民增速逐步放緩的背景下,網絡購物應用依然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然而,電子商務市場也不斷面臨著技術、安全、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潛在危機。2013年《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網購消費欺詐、用戶信息泄露、企業無序競爭等問題在2012年更加突出。除了由于技術的局限性和人類認知水平有限而現今無法解決的問題外,電子商務活動中主要存在著下列有待市場和政府監管部門加以完善的幾類問題。
(一)交易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安全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技術安全問題;二是信息安全問題;三是交易安全問題。而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涉及的層面十分復雜,其涵蓋了合同、電子支付、隱私權及知識產權的保護等領域。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活動的交易安全問題不僅涉及到道德、法律層面的問題,同時它還受到技術條件的限制。電子商務活動是在虛擬環境下進行的,因而交易的具體情況無紙化、數據化,給交易當事人中的技術弱勢一方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帶來巨大挑戰。同時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規制起步較晚,仍處于初級階段,因而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更加嚴峻。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如何有效地解釋誠實信用原則,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二)電子合同問題
從本質上看,電子合同是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而不是突破傳統合同的新類型。因此,我國目前沒有關于電子合同的法律定義,電子商務立法領域更加注重對合同的形式———“數據電文”等概念加以界定。結合合同的性質和國際通行觀念,電子合同的概念與電子商務的概念一樣,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來說,電子合同是指所有通過電子技術手段締結的合同,包括電子手段、光學手段以及其他類似手段;狹義上說,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方式締結的合同。狹義上的電子合同是電子合同類型中的主體,它又可以分為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EDI)訂立的合同、以電子郵件訂立的合同和電子格式合同。電子合同具有與傳統合同顯著不同的特征:(1)合同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性;(2)合同形式的電子化和標準化;(3)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4)合同生效的時間、地點的法律規定的不統一性。電子合同的上述特征使其具有傳統合同所不具有的獨特魅力,但是也正因此使其面臨著突出的交易安全問題。電子合同中要約與要約邀請難以區分,要約與承諾成立的時間點與傳統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多樣,有離線支付、貨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臺等,上述因素使得如何判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與履行受到技術層面與法律層面的雙重挑戰。同時,交易雙方沒有對等的信息交換、格式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地位的沖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追究困難等問題十分突出。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合同的履行中的適用對于平衡交易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解決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行為的效率與公平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從形式來看,電子合同大多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即由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適用而預先制定的,并且適用于不特定的交易相對方,相對方無權修改變更,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的合同。格式合同是現代社會為提高交易效率而產生的訂約模式。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格式合同的表現形式為點擊合同,即由經營者通過技術手段預先設定全部或部分合同條款,相對人必須點擊“同意”、“購買”等指令才能訂立的合同。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往往具有優勢地位,其往往利用優勢地位訂立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條款,例如免責條款、加重對方義務條款、不合理分配合同風險的條款等等,以謀求利益最大化。因此,為平衡交易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立法中均引用誠實信用原則對格式條款加以限制。我國《合同法》第39~41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均是對格式合同法律規制的體現。網絡經營者訂立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且采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并按消費者的要求對相關條款予以說明。網絡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的義務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的規定。
(三)保護消費者權益問題
由于信息不對稱、交易的虛擬性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在電子商務領域中更加猖狂。交易欺詐、商品質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格式條款侵權、個人信息泄露、選擇權得不到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權受損、維權困難等問題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尤其表現為電子商務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個人信息,又為個人資料或個人數據,是指一切可以識別本人的信息或資料的總和。常見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生日、職業、家庭住址、電話號碼、銀行賬號、購物習慣等。個人信息在現今具有與以往時代明顯不同的特征:(1)個人信息更具有商業價值,逐漸成為商業競爭的重要目標,一些經營者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作為買賣標的而泄露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的現象愈加普遍。(2)個人信息的獲取更加便利。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形式,其不僅是虛擬的交易,而且是一種結合線上網絡和線下實體的商務行為,在此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個人信息的交換。(3)個人信息的獲取范圍更廣。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商業行為超越了空間的限制,也就意味著個人信息突破了傳統的在“熟人社區”中交換,發展成為全國性甚至全球性的交換。電子商務時代,只有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才能確保消費者對電子商務抱有信心,推動電子商務的持續發展。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新解釋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商事的交易路徑從即時交易向遠期交易轉換,從現貨交易向期貨交易遞進,從小量交易向大宗交易、從實物交易向權利交易、從雙向交易向多向交易、從單次易向連續易的發展,迥異于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成就的民法原則和制度,我國商法確立了交易的定型化、權利的證券化、程序的簡易化以及短期時效等制度,保證商事交易的簡便迅捷。[6]電子商務無疑是商事活動中體會變化的確切的代表,從某種角度上說,現代科技的誕生必然伴隨著其本身的不合理因素。電子商務的深入發展是信息科技時代背景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電子商務領域中存在的問題如果不及時通過技術、法律、行政等手段加以解決,最終將阻礙電子商務市場的良性發展,也會阻礙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現存問題的規制有著特有的作用。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并不只是一般性原則,而是采取一般原則與具體制度、具體規則相結合的立法方式。它既在民法總則和其他民商事法律規范的總論中作一般性的規定①,突出了誠實信用原則對民事關系主體的強制性要求和對司法審判人員自由裁量權的授予和限制,又在具體民商事法律規范分則中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具體制度和規范,突出表現在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原則性和可操作性的統一。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逸”的要求使得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類型化適用同樣對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電子商務活動的現存問題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則設定就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類型化適用在電子商務領域中的作用。梁慧星先生在《民法解釋學》中提到,誠實信用原則為道德準則的法律化,是以道德為內容的法律規范。臺灣學者楊仁壽先生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雖以社會倫理為基礎,唯其并非道德,而是將道德法律技術化。[7]所以,以電子商務作為媒介而產生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解釋應當遵循如下要義。
(一)適當、實際、協作履行
適當履行,又稱為全面履行或正確履行,是指當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電子商務中,交易當事人應當按電子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提前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行為將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應依照合同標的履行合同義務。電子合同的標的大致上可以分為信息產品和非信息產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論合同標的是哪一種,當事人都應按照合同標的來履行。協作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僅要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應互助協助對方履行以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協作履行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以電子商務B2C模式為例,其具體表現為消費者應告知經營者自己的地址和身份信息以便于經營者發貨和消費者受領;應處于可聯系狀態以便商品的收驗;在信息產品交付中,應使自己的信息系統處于可接受的狀態等。本文來自于《稅務與經濟》雜志。稅務與經濟雜志簡介詳見
(二)附隨義務
“秒殺”原系電腦游戲中的名詞,現已延伸到網絡購物,指網絡賣家一些超低價商品,讓買家通過網絡搶購。由于價格極其低廉,往往商品一上架就被搶購一空,甚至用時只須一秒,讓網購一族為之瘋狂。
然而,一些無良商家卻渾水摸魚,那么,消費者遭遇秒殺糾紛,該如何維權呢?
秒殺:應當兌現
【案例】一家公司曾在淘寶網舉辦“秒殺X運動鞋,原價300元秒殺成功只需1元加運費15元”活動。2010年4月25日21點,李先生秒殺成功。但事后公司一直未給他寄去運動鞋。李先生多次與公司電子商務部工作人員聯系,對方竟以“只有一雙鞋子,當日卻有21位秒殺成功,公司只能以先交費者為成功秒殺者”等理由一再搪塞。
【點評】公司應當兌現李先生運動鞋。公司事先所發通知雖為商業廣告,但其內容具體確定,且表明一經消費者承諾,即交付運動鞋的意思,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視為要約。李先生按要求參與秒殺并成功,不僅是對公司要約的承諾,且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該公司必須無條件兌現,否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秒殺:不容欺詐
【案例】2010年6月,劉小姐看到一家網店推出秒殺活動,說平常要賣1980元的皮包,只賣198元,并限量十只。當晚,劉小姐成功秒殺。可幾天后,劉小姐發現該店又搬出該款皮包搞秒殺,且通過網上搜索該皮包的成交記錄,得知其實際賣價一直都是198元。原來,是網店故意在前期提高價格,在促銷時,再把價格調到正常水平。
【點評】玩此類噱頭的,當屬欺詐。網店一是制作、了虛假、引人誤解的廣告;二是利用虛假的標價形式、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交易。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奔磩⑿〗阌袡嘁缶W店給予雙倍賠償,計396元。
秒殺:須保質量
【案例】2010年6月,李小姐以20元的價格秒殺獲得一雙市面售價1280元的女式皮鞋。穿了一周后,李小姐給皮鞋上完油,僅過了不到半天,便發現潔白的襪子變成了黑色。原來,鞋面的鞋油滲到了鞋內。李小姐要求網店更換,卻遭拒絕,理由是虧本出售,個別質量問題自然應忽略。
【點評】網店的說法是錯誤的。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倍懂a品質量法》的核心之一就是“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奔幢WC商品質量,是銷售者的法定義務,價低商品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網店推出秒殺,并不等于告知消費者商品存在瑕疵,也不等于消費者接受了瑕疵。因此,網店應予以更換。
代秒:不得私吞
【案例】2010年7月,丁小姐見一網店推出一元錢秒殺6998元女式自行車活動,便央求好友聶小姐幫其“代秒”,并約定不管成功與否,均給聶小姐一瓶價值168元的洗面奶作為報酬。聶小姐秒殺成功后,覺得自己太虧,丁小姐占了大便宜,便后悔,決定不顧情誼,拒絕將自行車交給丁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