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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四大戰略”,按照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統籌考慮各類自然災害和災害過程各個階段,綜合運用各類資源和多種手段,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強化社會管理,拓展公共服務,加強基礎設施與能力建設,努力依靠健全法制、依靠科技創新、依靠全社會力量,著力推進防災減災綜合能力建設,為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科學減災。以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防災減災的根本,以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為工作重點,全面提高防災減災科學理論與技術支撐水平,規范有序地開展綜合防災減災各項工作。
——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從戰略高度統籌規劃防災減災工作,推進防災減災能力建設,著力解決防災減災領域的突出問題。合理安排重點防御工程建設,實現綜合減災的目標。
——預防為主,協同推進。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災害風險調查、監測預警預報、工程防御、宣傳教育等預防工作,堅持防災、減災和救災相結合,協同推進災害管理各個環節的工作。
——依法防災,科學應對。健全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科學,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在防災減災中的作用,合理制定災害防御方案,科學組織災害防御工作。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防災減災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以行政區域分級的災害防御管理責任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重視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努力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防災減災工作。
二、總體目標
經過五年努力,全面提升綜合防災減災能力,著力減輕各類災害風險,明顯降低因災害造成的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市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切實加大對防災減災的投入力度。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能力明顯加強,城鄉基層災害設防水平、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的綜合防災減災能力顯著提高,全民防災減災知識進一步普及,防災減災技能和意識明顯增強,災害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明顯降低,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得到有效維護。
——提高能力。各縣(市、區)建立減災委員會。健全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完善災害應急預案,加強減災救災裝備和避災安置場所、物資儲備網絡建設,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效、運轉高效的災害應急救援體系。災后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民房普遍達到規定的設防水平。廣泛開展宣傳,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明顯增強,創建一批國家、省級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加快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培訓城鄉災害信息員5200名。
——加強預警。到2015年基本建成結構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齊備、覆蓋全市的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指揮系統,動植物病疫監測預警系統,核輻射安全預警系統,災害監測預警、預測預報、災害信息與傳播能力進一步增強,災害監測覆蓋到鄉鎮,災害風險管理能力明顯提高。
——降低風險。到2015年全市經濟社會災后可恢復性位居全省中上水平。將防災減災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作為優先事項,在土地利用、自然資源使用、能源供應、城鄉建設、適應氣候變化、扶貧等相關規劃中要體現防災減災的要求。保險在災害風險管理中的作用顯著增強,自然災害保險賠款占自然災害損失的比例明顯提高。
——減少損失。到2015年全市80%的海塘、江塘(堤)、水庫、山塘等水利工程防護能力達到國家標準,需要避讓搬遷和治理的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得到避讓或治理。全市各類災害年均百萬人口死亡數低于15人,力爭年均因災直接經濟損失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低于1.5%。災害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進一步降低。
——增加投入。建立穩定和多元化的資金投入機制,拓寬資金投入渠道,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投入。提高受災群眾的救助水平。加大防災減災基礎設施與重大工程、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科普宣傳教育的經費投入。
三、主要任務
(一)強化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能力建設
1.氣象災害綜合監測和預報預警系統建設。根據市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庫除險加固、山洪地質災害防治、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需求,增加監測站網密度,優化地面自動氣象監測,強化雷達和應急移動氣象監測,加強近海海洋氣象災害、農業農村氣象災害、城市氣象災害和人居環境氣象監測,發展交通、能源等專業氣象災害監測。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相關部門氣象災害監測數據匯交共享平臺。加強多源數據融合分析,建立網格化氣象預報預警系統。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調查分析和風險評價,建立及時、準確、權威、暢通、有效的災害立體監測預警服務體系。
2.防汛防臺抗旱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加強水文、氣象基礎設施建設,擴大覆蓋范圍,優化監測站網布局,著力增強重點地區、重要城市、行政區界和地下水的水文測報能力,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建設覆蓋全市的防汛防臺抗旱綜合信息共享平臺,健全水利、氣象、水文、海洋、海事、國土、環保、建設、衛生等部門密切協作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環境安全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3.海洋災害綜合觀測預警網絡建設。充分利用國家、省已建、在建、擬建的海洋觀測設施,以海洋產業集聚區、海防薄弱區、海洋災害頻發區為重點,構建我市的海洋災害綜合觀測網。形成以市級監測預報機構為主,縣級海洋站為輔的海洋預報體系。加快全市海洋災害信息服務網建設,海洋災害信息服務覆蓋沿海市縣,包括主要鄉鎮和社區,濱海旅游區、港口、海洋工程、標準漁港和其他涉海企、事業單位。
4.地質災害監測與預警預報體系建設。對全市233處地質災害隱患點按照分類分級管理要求,全部納入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群測群防和群專結合地質災害監測體系。加快推進仙居縣安嶺鄉徐村滑坡市級監測示范工程建設,推動專業監測進程。繼續加大對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遠程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力度,實時掌握動態變化信息,提高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能力。加強部門間協作,建立健全部門聯合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平臺和短時臨近應急聯動機制。
5.地震監測臺網和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優化全市地震監測臺網布局,積極推進立體地震監測網絡建設,提高地震速報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提升地震前兆信息捕捉的有效性。推進大型水庫、核電站等重大建設工程專用地震監測設施建設。在綜合利用現有地震監測臺網建設成果基礎上,建設以地震應急決策反應數據庫、災情現場獲取與上報、視頻會議為主要內容的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立健全地震臺網技術支撐保障體系。
(二)完善防洪減災工程體系
6.河流治理和海塘配套加固。以“強塘固房”工程為抓手,加強椒江流域主要堤防加固建設,提升流域的防洪排澇能力。推進中小河流、山洪災害易發地區小流域和山洪溝治理,優先對洪澇易發、人口集中、經濟集聚、農田連片的河段進行堤岸加固和清淤疏浚,完成中小河流治理143.44公里。加固已建標準海塘,提高低標準海塘的防御標準,完善沿塘配套建筑物,鞏固完善和提高海塘防御風暴潮的能力。完成海塘加固100公里。
7.病險水庫水閘山塘除險加固和區域防洪排澇工程建設。深入實施病險水庫、水閘和山塘除險加固,加強水庫安全動態監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完成病險水庫除險加固70座。加快大中型、重點小型水閘除險加固和安全隱患嚴重的危險山塘整治。進一步完善城市防洪排澇工程體系,擴大工程保護范圍,提高城市、產業集聚區及低洼地區的防洪排澇能力。加快沿海易受臺風災害影響地區的危舊房改造加固或搬遷,基本消除危房結構安全隱患。
(三)加強地質災害防治
8.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御工作。各縣(市、區)要根據地質災害發生特點和降水趨勢預報,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重點做好隱患排查、值守和應急處置工作。落實地質災害隱患點防災避險預案和群測群防責任,一旦出現險情災情,按地質災害應急行動方案要求,及時啟動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立即撤離危險區人員,并開展應急調查,提出應急處置措施,避免群死群傷,最大限度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
9.推進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開展縣(市、區)農村山區地質災害隱患調查和1:50000地質災害詳細調查,在地質災害高中易發區的鄉鎮和人口集聚區、規劃區開展1:10000地質災害調查和勘查。啟動地質災害重點縣(市、區)農村山區地質災害隱患調查評價。
10.地質災害隱患勘查治理與避讓搬遷。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脅農村居民點的地質災害隱患,要結合新農村建設、下山脫貧和農村危舊房改造工程,通過加強勘查治理、有序組織避讓搬遷等途徑妥善解決。對當年發生地質災害點,要及時進行應急排險處置,消除險情;不能消除的,進行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到期末,全市需要避讓搬遷和治理的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得到避讓或治理。繼續做好地面沉降防治,以溫黃平原地面沉降減緩率為考核重點,進一步完善我市地面沉降監測網絡。
(四)加強生態系統預警監測
11.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加強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提高防災減災成效;加強監測預報,提高預測預警能力;加強檢疫管理,提升檢疫執法水平;加強防治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高防治水平。進一步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創新防治機制,防范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加大基礎設施投入,重點建設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疫御災、防治減災三大體系以及公共防治服務、重要生態區域的防控基礎設施,形成完善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體系,將林業有害生物成災率控制在4.8‰以下。
12.動植物疫情疫病監測。加強動植物病疫監測預警和控制體系建設,形成比較完善的重大生物災害防控體系。建立和完善疫病監測預警、預防控制、防疫監督以及基礎設施保障系統,加強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提高對口蹄疫、禽流感、紅火蟻、香蕉穿孔線蟲等重大疫情疫病的預警預報、快速處置能力。在對外開放口岸建立標準熏蒸處理庫,確保外來疫情疫病得到有效處理,防止境外動植物疫情疫病侵入和蔓延。
(五)強化核與輻射安全保障
13.核應急與有害氣體泄漏應急氣象保障系統建設。加強核應急氣象保障能力建設,開發核污染、有害氣體泄露等氣象應急響應模式系統,建立應急區域精細化風、溫、濕以及降水等氣象要素場的診斷模型、短時短期預報模型和核應急氣象評價模型,建立核電基地特定應急區域基礎氣象信息數據庫,完善核應急氣象保障業務平臺。
14.加強核與輻射污染源的監測管理和防治。推進核與輻射項目審批的能力建設,修改完善《市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舉辦輻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驗證相關預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強輻射環境管理和放射源監控,完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的分級監管,配合國家加強對伴生礦開采的輻射環境保護,加強對重點輻射監管企業的監管,抓好重點核監管企業和場所歷史遺留問題,防止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
15.強化核與輻射安全保障。加強對突發核與輻射事件的前瞻性研究,增強相關工作的針對性;加強對核與輻射突發事件監測、處置能力的培訓,進一步提高口岸一線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在對外開放口岸(包括海港、空港、內陸口岸、國際郵件處理中心等)配置足夠的核與輻射檢測設備,充實核與輻射專業技術人員。
(六)加強災害快速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16.災害應急預案建設。進一步修訂市、縣、鄉鎮、村四級預案體系,重點是鄉鎮、村(社區)級預案,完善預案的系統性,注重預案的操作性,增強預案的實用性,實現預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加強救災應急預案演練,建立救災應急預案評估機制,通過認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重點是鄉鎮、村(社區)級預案演練,評估預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規范預案應急工作流程,提高基層救災應急響應能力。
17.提升災害救援救助能力。加強救災應急隊伍和減災救災技術裝備建設,結合救災業務特點,培育和發展“一隊多用、專兼結合、軍民結合、平戰結合”的應急救援隊伍,將公安消防隊伍建成各級政府的綜合救災隊伍,加強武警部隊、醫療衛生救援隊、礦山救援隊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納入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充分發揮人民、武警官兵、公安民警、民兵預備役、紅十字會和社會志愿者等在災害救援救助中的作用。
18.提高基層防災能力。加強基層災害應急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基層災害防范意識和預警預報、組織協調和應急避險等能力。健全災前應急準備、臨災應急防范和災后應急救援等行動一致、反應迅速的應急處置與救援系統,做到信息暢通、協調及時有效。鞏固基層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建設成果,進一步落實重要堤防、病險水庫、地質災害易發區等巡查預警制度,建立健全基層群防群治的長效機制。
19.避災安置場所建設。繼續推進城鄉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制定規范化管理制度,確保避災安置場所安全。全市基本實現縣級有1所避災安置中心,各鄉鎮、多災易災城鄉社區有1所避災安置所,實現總數500所,可容納災民30萬人的目標,全市形成集減災、避災、物資倉儲等功能于一體的避災安置場所網絡。
20.救災物資倉儲建設。加強救災物資應急保障能力建設,編制規劃,加大投入,優化布局,推進救災物資儲備庫改擴建,豐富物資儲備種類,全市基本形成功能齊全、布局合理、運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救災物資倉儲體系。重點推進多災易災地區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全市實現每個縣(市、區)1個救災倉庫的目標。探索完善救災倉儲管理手段,實現市、縣二級救災倉儲網格化管理。
21.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加快推進災害信息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落實經費和措施,分期分批開展災害信息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切實提高災害信息員的職業技能和業務素養,保障災情報送準確及時。2013年前基本完成全市5200余名災害信息員的培訓和鑒定任務。
22.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圍繞國家“防災減災日”、“防汛防臺日”等活動,建立防災減災宣傳長效機制,創新減災宣傳方式,加強減災教育基地建設,使防災減災宣傳制度化、經常化,不斷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快城鄉“減災示范社區”創建活動。重視城鄉社區減災工作,從城鄉社區災害應急預案編制、避災安置場點設置、減災宣傳教育活動開展做起,不斷完善城鄉社區減災基礎建設,充分調動社區居民參與防災減災工作的積極性,切實提高社區減災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體制機制建設
成立市減災委員會(具體名單附后),充分發揮減災委員會的綜合協調職能,建立各級政府減災委員會的綜合協調機制。加強防災減災政策研究,完善防災減災的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分工合作的防災減災決策和運行機制,完善績效評估、責任追究制度。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加快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建立健全市、縣、鄉鎮(街道)三級綜合聯動、協同配合、科學高效、覆蓋全面的災害信息共享機制、災害應急救助協同聯動機制、救災征用補償機制,形成較為完善的綜合防災減災體制和機制。
(二)完善法規體系
推進防災減災法規體系建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和修訂符合我市實際的防災減災有關法規、規章,將防災減災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完善各類災害應急預案體系,不斷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積極借鑒發達國家防災減災管理經驗,推進我市防災減災管理工作走上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軌道,保障防災減災管理工作有效開展。加強執法檢查,落實責任,及時發現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促進工作深入開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增加各級政府對防災減災資金的投入,使防災減災的投入與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步增長,提高公共財政保障能力。完善防災減災項目建設經費分級投入機制,加強防災減災資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救災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機制。加強對地質災害集中地區、連片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防災減災基礎設施支持力度。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體系。研究建立財政支持的自然災害風險分散機制,探索通過多元化機制實現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經濟補償與損失轉移分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減災,建立穩定、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
(四)健全考核考評體系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防災減災工作,及時編制實施方案,明確任務,落實措施,切實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資金到位。各地要進一步強化防災減災綜合決策機制,形成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防災減災工作機制,建立完善指標明確、評價科學的綜合考核考評機制,將防災減災行動實施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生態建設考核體系。
(五)加強人才隊伍培養
全面推進防災減災人才隊伍建設,整體性開發防災減災人才資源,擴充隊伍總量,優化隊伍結構,完善隊伍管理,提高隊伍素質,形成以防災減災管理和專業人才隊伍為骨干力量,以各類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為突擊力量,以防災減災社會工作站和志愿者隊伍為輔助力量的防災減災人才隊伍。加大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力度。
(六)加大科技創新力度
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在防災減災的支撐作用,提高我市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加強災害成災規律、成災條件、災害預警、風險評估、防御對策及應急處置等方面研究。加快防災減災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使科學技術更直接地服務于防災減災。通過在關鍵技術領域的不斷技術創新,大力提升災害預警能力。
一、基本情況
(一)應急能力建設方面。我市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為總覽,相繼編制出臺了常見自然災害、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共126個綜合和專項應急預案,初步形成比較完整的應急預案結構和體系,基本實現了政府、部門間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明確了各類型突發事件應對機構和響應流程,發揮了應急預案防范和處置災害事故的基礎性、指導性作用。在總體依托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主力軍的基礎上,在森林消防、防汛、醫療救護、電力、通訊、交通、海上、城鎮燃氣等各重點領域建立行業保障需要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同時加強市、鄉鎮、村三級聯防聯控救援隊伍建設,建成了包括消防救援、衛生應急、心里干預、道路搶險、水上搜救、氣象、防汛、森林防火、地震救援等53支鎮級應急救援專兼職隊伍。把培育發展社會志愿者救援力量納入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體系,現已建有社會義務救援隊2支、紅十字救援隊3支、危化品企業應急隊伍5支。
(二)信息化建設方面。目前社會應急救援報警信息以公安110指揮中心為主要信息樞紐,各領域應急值班電話為輔助,實現應急救援報警信息的收集。同時建設有防汛視頻會商系統、森林資源監控系統、地震信息預警系統、山洪預警信息平臺等風險監測和應急預警、會商系統。在機構改革后,我局通過組織到有關地區參訪學習、與有關軟件公司研討交流、學習上級有關規劃文件等形式開展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建設前期調研活動,目前尚處于建設地址規劃中。
二、存在問題
(一)應急能力建設方面。一是應急領導機構不明確。機構改革后應急委和減災委改組進度慢,制約了應急管理體制機制的改革和完善;二是市、鎮、村三級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不夠平衡,鄉鎮以下力量缺少,基礎偏弱、能力薄弱;三是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有待于大力加強,專業領域救援隊伍建設力度不足,社會救援力量缺乏規范性管理和政策支持;四是應急救援高精尖特色裝備配備和應急物質合理儲備還難以滿足需求要求。
(二)信息化建設方面。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建設進度較慢,在統籌應急指揮調度和應急資源管理調度等方面缺乏信息化技術支撐,應急管理整體信息化應用程度相對薄弱,研發應用力度不夠,創新技術水平不夠,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發展。
三、規劃建設
(一)在應急能力建設方面。一是強化組織領導體系。將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納入全市經濟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現代化總目標,改組應急委,明確職責分工,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建立應急管理規劃,創新構建全方位、立體式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二是深化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專家或社會技術服務機構,統一疏理、調整、整合全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架構,理順新的應急預案框架體系;完成總體應急預案、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類專項應急預案修編;指導協調各級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做好應急預案修改修訂,推動做到上下級、綜合與專項、政府與企業之間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和有效聯動,提升應急演練質量和效應。三是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協調聯動和會商制度。強化部門協調聯動,加強與駐地軍隊、民航、鐵路、紅十字會等單位的應急聯動,形成對接機制,滿足特種任務需要;完善與公安、消防、氣象、水利、環保、自然資源、森林防火、交通運輸、海上搜救等部門在監測預警、應急決策、救援力量使用等方面的聯動機制。建立會商制度加強日常應急管理情況溝通、信息互通,定期分析研判事故災發生、發展趨勢,做好風險分級管控和防范化解工作。四是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制定強化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推進全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快提升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整體能力,加快實現全災種、大應急的技術戰術能力提升。同時大力支持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建設,健全完善企業專兼職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建設。推動基層綜合性應急隊伍建設,加大基層應急指揮和救援技能培訓,提升基層應急救援能力。五是優化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開展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資源普查,建立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統一調度的裝備物資信化數據庫管理系統,加大現代化、智能化、信息化搶險救災裝備的采購和裝備。通過引入應急救援裝備物資企業有償儲備的市場辦法和借助社會力量應急救援公益物資儲備,全面加強××應急裝備物資儲備工作。
(二)信息化建設方面。加快推動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建設。按照國家、省關于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具體要求,立足指揮調度、值班備勤、資源整合等功能,建設集通信、指揮調度和管理一體化、平戰結合、軍民融合的綜合應急指揮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意見》(〔2007〕49號),加強氣象服務基礎建設,提高預測預警水平,切實做好我省氣象災害防范應對工作,最大程度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地處沿海和黃河下游,是氣象災害較為嚴重的省份之一,平均每年因各類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相當于全省國民生產總值的3%-6%。干旱、洪澇、臺風、暴雨(雪)、雷電、冰雹、大風、大霧、霾、沙塵、高溫熱浪、低溫冷害等災害每年都不同程度發生,由氣象災害引發的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以及海洋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山洪災害等也時有發生,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帶來嚴重威脅。隨著全球氣候變暖,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呈多發突發趨勢,各類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產生的影響將日趨加重。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會防范應對氣象災害的能力和水平,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需要,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實現富民強省的新跨越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眾,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制訂和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加快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強化防災減災基礎,增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綜合防御、應急處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水平,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努力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水平
(一)加強氣象綜合監測系統建設,提高氣象災害監測能力。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完善國家與地方綜合氣象監測網絡,建立和完善新一代天氣雷達系統、衛星遙感監測系統、風廓線儀系統、水汽監測網(GPS/MET)、區域加密自動氣象站網,以及雷電、大氣成分、土壤墑情、生態環境等專業觀測網,構建地面、高空、空間相結合的綜合氣象監測系統。重點加強災害多發區、農業區、林區、漁區、沿湖、沿海、沿路等區域的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網和半島城市群中小尺度加密觀測網建設,增加監測站點,提高監測精度。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規劃,合理利用資源,切實做到統一布局、共同建設,要組織跨地區、跨部門聯合監測,加強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特別要做好主要城市、近海、湖區、礦區、林區、主要河流、大中型水庫以及災害易發區域的氣象災害監測工作。
(二)加強氣象預報預測體系建設,提高氣象災害預報預測準確率。進一步完善包括天氣、氣候、生態與農業氣象、大氣成分、雷電、人工影響天氣等專業的集約化預報預測業務系統,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氣象災害預報預測體系。以數值預報為基礎,綜合應用多種探測信息和預報預測技術,提高各類氣象災害預報預測的準確率和預警時效性。重點加強短期、短時、臨近天氣預報系統建設,不斷提高臺風、暴雨(雪)、大風、雷電、冰雹、龍卷、大霧等突發災害性天氣的預報時效和精細化水平。建立健全多災種預報預測機制,加強對氣象災害、海洋災害、地質災害等災害預報的會商分析,切實做好影響我省的突發性、關鍵性、轉折性重大天氣氣候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預報預測。
(三)及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進一步擴大信息覆蓋面。整合社會各類資源,傳統方式與現代手段相結合,加快全省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建設。拓展全省氣象業務系統和氣象預報信息系統功能,增加信息內容。完善和擴充氣象手機短信預警系統、數字衛星廣播系統、專業信息網站、電子顯示屏和氣象災害警報接收器等功能,建設面向城鄉不同群體的預警信息接收子系統。強化公共氣象服務體系,加快中國氣象電視頻道在我省的落地,做好與全省有線電視系統、政府門戶網站和公共服務網站的對接;完善氣象災害預警預報機制,充分利用社會公共媒體、有關部門和行業內部信息渠道,以及在鄉村、社區、企業、學校、城鎮人員密集場所設立電子顯示屏或懸掛規范醒目的警示標志等設施,及時接收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加強對公路、鐵路、航空、內河與海上運輸、海上作業、生態林業、灘涂養殖等行業和領域的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及時準確暴雨(雪)、雷電、大霧、大風等災害預警信號。高度重視對農村、山區、社會弱勢群體的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工作,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及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覆蓋率,切實解決信息的“最后一公里”問題。
四、切實增強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一)制訂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提升應急響應能力。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制訂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在處置氣象災害和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工作中的職責,制定災害預防措施和處置程序。加強預案的動態管理,及時分析和發現氣象災害應急處置中存在的問題,不斷修訂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切實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適用性。經常性地開展預案演練,加強針對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區、重點保護部位等區域的防洪搶險、防臺風、防風暴潮等預案演練。特別是針對跨地區的大范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要通過開展聯合演練等方式,促進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職責落實。
(二)加強氣象災害應急隊伍建設,增強災害救助能力。進一步加強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等各類氣象災害應急專業隊伍和專家隊伍建設,以及海上、陸地災難搜救隊伍建設,改善技術裝備,提高隊伍素質,充分發揮其在氣象災害調查、風險評估、處置決策、技術培訓、災害救助中的作用。學校、醫院、社區、賓館、旅游景點、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要明確氣象災害應急聯系人,及時準確地接收和傳達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切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大力發展應急志愿者隊伍,建立健全社會動員和參與機制,依托群團組織、紅十字會、基層社區等,建立氣象災害應急志愿者隊伍,幫助群眾做好防災避災和災害救助工作。進一步健全鄉村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隊伍,及時傳遞預警信息,報送氣象災情,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常識。
(三)強化氣象災害應對措施,最大限度減輕氣象災害影響。大力實施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與應急工程,加快移動應急氣象服務系統建設,配備先進的移動氣象探測設備,建立移動應急指揮系統,增強氣象災害現場信息傳輸與災害處置的指揮調度能力。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分析對本地區、本行業的影響,適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采取有效應對措施。要高度重視氣象災害引發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災害,加強主要河流、水庫、湖泊的防汛抗災工作,認真查險排險,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轉移避險。要認真落實減災救災各項措施,全力做好氣象災害救助工作,確保災區生產生活秩序穩定。加強災害保險和再保險工作,充分發揮金融保險行業在災害救助和恢復重建中的作用。
(四)大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防災減災工程,積極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加快省級飛機人工增雨基地和魯西北、黃河三角洲、濟南南部山區、半島丘陵地區地面人工增雨防雹作業技術示范基地建設,構建全省立體化人工增雨防雹作業體系。各級氣象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為抗旱救災、緩解水資源緊缺、保護生態環境等提供保障。要在做好傳統農業防雹工作的基礎上,適應農村產業結構調整,進一步完善防雹作業布局,加強人工防雹工作,減輕雹災對農作物和農業設施的損害。要不斷拓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領域,開展針對森林火災、污染物擴散、環境污染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工影響天氣應急作業,以及人工消雨、消霧、防霜凍等科學實驗。各級政府應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根據當地實際需求給予經費保障,確保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全面做好氣象災害防范工作
(一)積極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加強隱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防災減災有關規劃和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全省氣象災害風險普查工作,全面調查收集我省氣象災害的種類、頻次、強度及其造成的災害損失等,建立氣象災害風險數據庫。積極開展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相互關系、成因分析和災害風險評估,做好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工作,根據各地氣象災害特點、發生發展規律和防災抗災能力,制定和完善具有針對性的防災減災措施。加強氣象災害隱患排查與整治,定期查找抗災減災工程設施、技術裝備、物資儲備、組織體系、搶險隊伍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薄弱環節,特別要加強對農村、山區、港口、學校、醫院、敬老院、監獄及其他公共場所、人群密集場所的隱患排查,制訂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
(二)加強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鞏固防災減災基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海堤、水庫、防汛設施、城市防洪排洪設施、避風港口、緊急避難場所等防災減災基礎設施的建設,嚴格按照有關建設標準保證工程質量,保證工程設施防災抗災作用的有效發揮。建立和完善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區域的監測監控系統,切實加強對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設施、重大油氣輸送與儲運設施、重要水上和陸地交通線路、重要通信樞紐等基礎設施的監控,及時發現和排除險情,加強對病險水庫、堤防和海塘等設施的除險加固。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防雷標準和設計、施工規范,在各類建筑物、設施和場所安裝防雷裝置,并加強定期檢測。大力推廣應用海洋天氣警報系統,提高海上船舶、作業平臺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能力,加強沿海地區防風、防浪、防風暴潮等工程建設,切實增強防御海洋氣象災害能力。
(三)積極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應對氣象災害風險。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依法開展對城市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重點領域和區域發展建設規劃的氣候可行性論證。有關部門在規劃編制和項目立項中要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氣候變化對城市功能、重要設施和工程項目的影響。要高度重視農業、自然生態環境的氣候影響評價與可行性論證,制定適應氣候變化的農業生產規劃,合理調整產業布局,適應和有效緩解氣候變化的影響。
(四)制訂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提升防災減災綜合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明確氣象災害防范應對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措施,落實責任,優化、整合各類資源,統籌規劃、加快建設防范氣象災害的應急基礎工程。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3號文件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52號),切實提高氣象現代化水平,不斷增強氣象災害綜合防御能力。
六、進一步完善氣象災害防御保障體系
(一)加強科技創新,提升氣象災害防御科技支撐能力。認真落實《*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完善氣象科技創新工作機制,加快建設省級氣象災害與海洋氣象重點實驗室,搭建氣象科技創新平臺。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防御、氣候變化應對等科學技術研究,積極開展數值天氣預報模式的引進開發與本地業務化以及數值預報產品解釋應用技術研究,重點研發突發災害性天氣、海洋氣象災害的短時臨近預報實用技術,發展氣候變暖及其引發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對水資源、糧食生產、生態環境等的影響評估和應對措施研究,加快科技成果的業務轉化和推廣應用。加強氣象防災減災科技合作與技術交流,聯合攻關、優勢集成,學習借鑒國內外防災減災的成功經驗和先進理念,不斷增強我省防御氣象災害的能力。
(二)加強氣象災害相關法規建設,促進防災減災規范化管理。加強與國家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相銜接的相關地方法規、政府規章的建設,并完善相關實施細則。認真落實《*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加強氣象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執法檢查,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到位。加快地方氣象災害防御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制訂,大力推進國家、行業和地方氣象技術標準和規范的應用,促進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各級氣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法管理我省涉及氣象領域的各項活動,加大氣象執法力度,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公共氣象信息傳播設施、氣象災害防御基礎設施。各級政府要加強協調,盡快將我省各部門的氣象探測設施和探測資料統一納入國家氣象觀測網絡布局,實現氣象災害監測網絡和信息資源的有效整合與共享。
(三)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保障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建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完善氣象災害防御投入機制,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保證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傳輸、預警信息、應急氣象服務、災害救助及防災減災工程等重大項目順利實施。大力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的推廣應用。
七、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宣傳教育
(一)落實氣象災害防御責任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責任制,切實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各級領導要深入一線,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研究解決防災減災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健全防災減災工作協調機制,形成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協作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防范應對氣象災害的格局。
一、提升政務值班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水平
1.做好政務值班工作。進一步健全政務值班工作制度,提高值班人員綜合素質,嚴格執行各項規定,確保應急處置及時有效。加強政務值班工作檢查指導,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職責明確、定位清晰、運轉高效的政務值班體系。
2.規范值班信息報告工作。進一步嚴格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內容、格式、時限要求,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信息的篩選、研判,提高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規律的把握能力,杜絕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象。強化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聯系,把握突發事件的正確輿論導向。
二、加強應急防范處置能力建設
3.強化應急預案修訂與演練。指導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應急預案修訂工作,全面啟動基層應急預案修訂工作。制定年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指導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針對性地開展各類專項和綜合演練,取得實戰經驗,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4.提高綜合預測預警水平。進一步加強預測預警能力建設,重點提升氣象災害、海洋災害、地質災害以及引發次生災害的預警能力。建立綜合預警機制,規范預警主體,理順程序,擴展渠道,提前部署安排相關防范措施,掌握減少風險和應對突發事件的主動權。嚴格落實各職能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任務,強化對各類隱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建立常態化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
5.做好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編制工作。組織編寫《市“十二五”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使之與省、市級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相銜接,并有計劃分步推進實施。
三、努力建設高素質的應急隊伍
6.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以市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為核心,專業隊伍為骨干,志愿者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救援隊伍,著力強化重點行業、企業、基層單位應急隊伍建設。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應急演練和工作交流,不斷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7.規范應急志愿者隊伍建設。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應急志愿者隊伍建設的意見》(政辦發〔〕3號),加快推進應急志愿者隊伍建設,研究制定我市應急志愿者隊伍建設實施意見,整合應急志愿力量,提高應急志愿者專業化服務水平。
8.發揮應急專家隊伍作用。各級各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各自行業特點,積極做好應急管理專家組充實調整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組成員的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作用。
四、積極推進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9.加快推進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推進各級應急平臺建設,完善專業子平臺功能,努力實現省、市、縣三級平臺互聯互通。
10.加強應急資源管理。加大應急保障投入,加強專業化應急物資庫建設,開發應急資源數據庫管理系統,建立區域聯動的應急保障網絡,完善各類應急資源的儲備、調用、配送、補償等管理機制。
11.進一步規范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繼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建立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制度,統一建設標準,明確責任主體,建成一批“標識顯著、功能完善,集散方便、眾所周知”的應急避難場所。
五、深入開展應急宣教培訓工作
12.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利用全國防災減災日、全國消防日等主題日,組織開展各類宣傳活動。深入推進應急知識“五進”工程(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編制印發《市市民應急知識手冊》,普及相關應急常識,增強公眾的應急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13.強化應急培訓。將應急培訓納入各級領導干部教育培訓體系,積極開展領導干部和應急業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著力提高其應急指揮能力和應急執行能力。指導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自身實際,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
六、加大對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力度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和國外發生造成重大影響地震及火山災害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主體。視省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的需求,國家地震應急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地震局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
必要時,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 響應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地震發生地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 分級響應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響應級別。地震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 監測報告
4.1 地震監測預報
中國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國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后,中國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報國務院,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3 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上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民政部、中國地震局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報國務院,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公安、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鐵道、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國務院。
5 應急響應
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根據災情和抗災救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武警部隊、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千斤頂、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5.2 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群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后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5.3 安置受災群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村鎮、街道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復課。
5.4 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5 加強現場監測
地震局組織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及全國震情形勢進行研判。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范因強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核電站等核工業生產科研重點設施,做好事故防范處置工作。
5.7 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群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群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8 開展社會動員
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愿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愿服務聯系電話,統一接收志愿者組織報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
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5.9 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及時向相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協調安排國外救援隊入境救援行動,按規定辦理外事手續,分配救援任務,做好相關保障;加強境外救援物資的接受和管理,按規定做好檢驗檢疫、登記管理等工作;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采訪。
5.10 信息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
5.11 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民政、地震、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5.12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 指揮與協調
6.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根據中國地震局的信息通報,有關部門立即組織做好災情航空偵察和機場、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測繪地信局、民航局、總參謀部等迅速組織協調出動飛行器開展災情航空偵察。
(2)總參謀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機場的有序運轉,組織修復災區機場或開辟臨時機場,并實行必要的飛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3)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對措施,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受到損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6.1.2 地方政府應急處置
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等,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重要目標;國務院啟動I級響應后,按照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災區所在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防范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6.1.3 國家應急處置
中國地震局或災區所在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實施國家地震應急Ⅰ級響應和需采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國務院決定啟動Ⅰ級響應,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根據需要設立搶險救援、群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處置、社會治安、救災捐贈與涉外事務、涉港澳臺事務、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信息及宣傳報道等工作組,國務院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和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幸存者和被困群眾。
(2)組織跨地區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支援災區保障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群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大范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5)指導開展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范次生衍生災害。對于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6)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協調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8)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9)視情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游、跨省(區、市)和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
(10)組織統一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11)其他重要事項。
必要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督促落實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工作部署。
(2)根據災區省級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調集應急物資、裝備。
(3)協調指導國家有關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行動。
(4)協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地方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5)協調安排災區傷病群眾轉移治療。
(6)協調相關部門支持協助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重大次生衍生災害。
(7)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部署的其他任務。
6.2 重大地震災害
6.2.1 地方政府應急處置
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制訂搶險救援力量及救災物資裝備配置方案,協調駐地、武警部隊,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范和應急恢復等工作。需要國務院支持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建議。
災區所在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自救互救、搶險救災等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6.2.2 國家應急處置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上報相關信息,提出應對措施建議,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或者災區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請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議,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幸存者和被困群眾,轉移救治傷病員,開展衛生防疫等。必要時,協調、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組織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
(3)指導、協助搶修通信、廣播電視、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
(4)根據需要派出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群眾生活、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恢復等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協調非災區省級人民政府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6)需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6.3 較大、一般地震災害
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范和應急恢復等工作。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實際需要或下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市(地)、縣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根據災區需求,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地方做好地震監測、趨勢判定、房屋安全性鑒定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以及支援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和社會穩定等工作。必要時,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7 恢復重建
7.1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災區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7.2 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后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8 保障措施
8.1 隊伍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武警部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索與營救、建筑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8.2 指揮平臺保障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8.3 物資與資金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中央財政對達到國家級災害應急響應、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8.4 避難場所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8.5 基礎設施保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廣電部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國家應急廣播體系,確保群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的權威信息。
發展改革和電力監管部門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公安、交通運輸、鐵道、民航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9 對港澳臺地震災害應急
9.1 對港澳地震災害應急
香港、澳門發生地震災害后,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向國務院港澳辦等部門通報情況,并組織對地震趨勢進行分析判斷。國務院根據情況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慰問電;根據特別行政區的請求,調派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協助救援,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進行支援。
9.2 對臺灣地震災害應急
臺灣發生地震災害后,國務院臺辦向臺灣有關方面了解情況和對祖國大陸的需求。根據情況,祖國大陸對臺灣地震災區人民表示慰問。國務院根據臺灣有關方面的需求,協調調派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協助救援,援助救災款物,為有關國家和地區對臺灣地震災區的人道主義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應急
10.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當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庫、核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中國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國務院,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區、市)人民政府督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聞及信息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應急
海域地震事件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當地海上搜救機構、海洋主管部門、海事管理部門等通報情況。國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開展分析,預測海域地震對我國沿海可能造成海嘯災害的影響程度,并及時相關的海嘯災害預警信息。當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險、原油泄漏等突發事件時,交通運輸部、國家海洋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有關預案實施海上應急救援。當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電纜中斷時,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根據有關預案實施搶修。當海域地震波及陸地造成災害事件時,參照地震災害應急響應相應級別實施應急。
10.3 火山災害事件應急
當火山噴發或出現多種強烈臨噴異常現象,中國地震局和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中國地震局派出火山現場應急工作隊伍趕赴災區,對火山噴發或臨噴異常現象進行實時監測,判定火山災害類型和影響范圍,劃定隔離帶,視情向災區人民政府提出轉移居民的建議。必要時,國務院研究、部署火山災害應急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支援。災區人民政府組織火山災害預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時組織轉移居民。
10.4 對國外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應急
國外發生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外交部、商務部、中國地震局等部門及時將了解到的受災國的災情等情況報國務院,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國際救援和援助行動。根據情況,信息,引導我國出境游客避免赴相關地區旅游,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協助安置或撤離我境外人員。當毗鄰國家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造成我國境內災害時,按照我國相關應急預案處置。
11 附則
11.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2 預案管理與更新
中國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中國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1.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1.國土資源部海洋油氣資源和環境地質重點實驗室,山東青島266071;2.青島海洋地質研究所,山東青島266071)
摘要: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在裝備管理中安全管理尤為重要。現根據從業經驗,結合裝備管理理論知識,深入闡述裝備安全管理的工作重點,然后總結出裝備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的規范和完善辦法。
關鍵詞 :安全管理;風險評估;應急預案
0引言
安全工作作為“保底工程”,不是中心工作,但能影響全局[1]。各種裝備設施動用頻繁,裝備安全管理形勢十分嚴峻。裝備安全管理與裝備日常管理一樣,是裝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確認識和把握裝備安全管理的特點規律,對指導裝備管理工作,提高整體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裝備安全管理的工作重點
裝備安全管理雖然是一項長期、艱巨而復雜的工作,但只要堅持科學管理,就會取得一定的效果[2]。裝備安全管理是有規律可循的,只要我們對預防裝備管理事故有個積極、科學的態度,按照客觀規律辦事,裝備安全管理是有保障的。
1.1裝備技術安全管理
裝備技術安全管理就是從技術的角度,在裝備使用、維修與保管過程中,加強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消除隱患,重點避免因技術知識缺乏、沒有技術規程而引發操作不當、蠻干、亂干,或者因技術設備不完善以及技術環境條件惡劣等原因引發各類裝備事故[3]。
裝備技術安全管理是裝備安全管理最主要的環節。在裝備管理實際工作中,因技術原因而造成的事故所占比例,遠遠大于其他因素引發的事故。因此,一方面,我們應下大力氣提高各級裝備管理人員自身技術技能,按照各種技術層面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辦事;另一方面,要不斷加強和完善各種裝備的安全技術防護措施,提高裝備自身的安全性。
1.2裝備制度安全管理
裝備制度安全管理是通過建立健全裝備安全管理制度,對裝備安全工作實施有效的指導、督促與監控,保證各項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從而確保裝備管理的安全。裝備制度安全管理是保證裝備安全管理扎實有效的重要手段。只有認識到位、組織到位、領導到位、教育到位,才能保證各項制度落實,才能有效避免裝備管理中人為事故的發生。
裝備技術安全管理重點在于裝備技術規程與技術設備的完善,側重于裝備方面;裝備制度安全管理重點在于人員重視與制度完善、落實,側重于裝備管理人員方面。二者相輔相成,技術安全管理是基礎,制度安全管理是手段,只有將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綜合實施,全面管理,才能達到裝備安全管理的目的。
2如何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各種應急預案
安全工作以預防為主,但隱患存在,就有發生事故的幾率。事故發生后,各種處置程序及手段都要靠應急預案予以明確。要制定實際管用的應急預案,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2.1風險辨識
主要通過試驗分析、測試檢測、日常使用等手段,根據專家評估或經驗總結,判斷和發現裝備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故障隱患及潛在威脅。即風險辨識主要是判斷會遇到什么風險以及風險發生后會產生什么后果。風險辨識是制定應急預案的出發點和依據,如果我們對風險的種類和后果都判斷不清,那么制定的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就值得商榷了。因此,只有風險辨識清晰,才能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目前,此項工作已引起大家高度關注,特別是依據使用經驗及常識發現各種故障隱患已在工作中廣泛開展,但是由于對部分裝備設施了解不足以及受專業理論水平限制,許多潛在風險無法發現。今后工作重點應是協同科研院所、設計生產廠家,對裝備設施進行梳理分析,提高風險辨識能力,同時系統、有效地登記、統計各種風險,建立相關檔案,為應急預案的制定明確方向。
2.2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是目前安全工作的時髦用語,許多文件中都要求重大任務之前需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應是制定應急預案的基本依據。目前,各級對風險評估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我們進行風險評估大都還停留在風險辨識的層次上,只是簡單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大小。其實真正的風險評估最重要的內容是對風險的量化,對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后果嚴重性做出估計,即判斷風險具體有多大。舉例說明,風險大小可以簡單地用公式表示為:
R=P×C
式中,R為風險大小;P為發生風險的可能性;C為發生后果的嚴重性。
風險大小取決于風險可能性與嚴重性的乘積,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P可能性、C嚴重性兩者都不小,導致乘積R風險比較大,則表示為較為常見的重大事故,這是我們應急預案重點準備的項目。
(2)P可能性很小但C嚴重性非常大,導致乘積R風險比較大,則表示為小概率極端事故,也就是我們目前常說的極端情況下的特大災害,由于事故后果具有顛覆性或特別巨大,因此也是我們應急預案主要考慮的項目。
(3)P可能性很大但C嚴重性非常小,導致乘積R風險比較大,則表示為幾乎經常發生的小事故。由于其發生幾乎屬于常態化,也就失去了應急的意義,因此不是應急預案考慮的范圍。
(4)P可能性很小C嚴重性也很小,導致乘積R風險比較小,應急預案不予考慮。
由于許多數據統計不足或者統計的案例過少,用概率定量估計風險大小十分困難,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采用定性估計方法確定風險大小是比較可行的。今后可以在此方面投入部分人力,進一步深入研究,為應急預案制定確定范圍,為領導決策制定依據。
2.3風險處理
風險處理是實際行動的環節,我們制定的各種應急預案都是側重此方面的。
真正行之有效的、全面的應急預案應包括5方面內容:風險避免、風險控制、風險接受、風險轉移和事后調查研究。
(1)風險避免,即如何避免事故發生。一般針對可預見的、后果非常嚴重的事故,我們都要立足防范,目前的各種應急預案大都包含此方面內容,無需贅述。
(2)風險控制,即事故發生后如何控制影響范圍,防止次生事故的發生。例如發生電氣火災后應立即斷電,防止人員觸電及火勢蔓延,滅火過程中防止窒息、中毒等,都屬于風險控制。但我們現有的應急預案此方面內容都過于簡單,大都只針對某些特定事故就事論事、進行處置,很少涉及事故引發的進一步的次生事故的響應及處理,這也與風險辨識不深不細有關。
(3)風險接受,即明確哪些低概率、后果輕的事故是可以接受的。在事故發生過程中,許多情況是出乎意料的,而且發展蔓延迅速,應急處置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突出重點進行處置。因此,應急預案還應明確處置的先后次序及優先等級,明確緊急情況下哪些事項不需處置,哪些損失是可以接受的。只有這樣,應急處置才能主次分明,現場指揮員才能思路清晰。
(4)風險轉移,即事故發生后,由于無法控制,危及重大要害部位或目標的安全,需要果斷采取必要措施轉移危害結果,也就我們常說的“丟卒保車”。何時開始“丟卒”,如何“丟卒”以及多個“卒”的丟棄次序都需要明確。例如長江中上游發生洪水,危及武漢等重要城市的安全,國家必然在上游設立多個泄洪區,什么水位開始疏散人口,什么時候開始泄洪,多個泄洪區的泄洪次序必然都有明確規定。風險轉移是“兩者權衡擇其輕”的結果,事故發生突然,且情況復雜,現場處置往往考慮不周,無法正確選擇處置手段。臨機處置只能是現場情況下較優的結果,很難是最優結果。而在制定應急預案時,可以詳細斟酌,仔細衡量,做出的決定肯定要比臨機處置做出的決定更周全,因此在應急預案中明確風險轉移的詳細處理過程,是非常必要的。
(5)事后調查研究。雖然不是風險處置的過程,但它可以積累資料,為今后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概率和后果嚴重性提供支撐。因此,有的應急預案當中還應涉及事故現場保護、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等相關內容。
3結語
本文從技術管理和制度管理入手對裝備安全管理進行重點分析,結合分析評估理論公式,提出了應急預案的5個方面,并介紹了風險避免、風險控制、風險接受、風險轉移和事后調查研究的方法,對裝備安全管理具有實際的指導意義,能夠解決裝備安全管理、使用中出現的問題。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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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開展百日檢查行動,促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部署的落實,進一步將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落實到位,建立健全隱患治理監控制度,加強事故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工作,構建我市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保持持續穩定的安全生產形勢。
二、檢查范圍
本次檢查范圍主要包括全市煤礦、冶金、道路交通、危化物品、民爆物品、建筑施工、人員密集場所、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
三、檢查內容
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規劃的制定實施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情況;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隊伍建設和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情況;重大隱患督辦公示、整改銷號情況;防范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非法建設、生產、經營、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情況;交通運輸業超速、超載、超限運管情況;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
四、工作步驟及時間
(一)宣傳發動階段(即日起至5月31日):各部門、單位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通過懸掛宣傳標語、張貼宣傳畫等多種形式,教育引導企業廣大職工和全社會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擴大“百日安全檢查行動”的社會影響,營造全社會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
(二)自檢自改階段(6月1日至6月10日):各單位、企業要廣泛發動干部和職工積極參與,對本單位作業場所進行全方位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做到隱患治理責任、治理資金、保障措施、時限要求和應急預案“五落實”;對正在整改過程中的隱患加強監控監測,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全,嚴防事故發生。
(三)檢查整治階段(6月11日至7月20日):在自檢自查的基礎上,全市成立11個“百日安全檢查行動”專項檢查組,對重點行業和領域進行全方位的安全隱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隱患,把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四)總結提高階段(7月21日至7月31日):各部門、單位要及時總結分析“百日安全檢查行動”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并將各階段工作開展情況于7月21日前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電話:*。
五、明確職責
(一)市安監局檢查組:重點檢查非煤礦山整頓礦產資源開采秩序情況,礦山開采安全生產許可制度落實情況,防范因自然災害威脅礦井、采石場及尾礦庫整改情況;冶金有色行業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企業關閉情況,淘汰落后生產能力、能耗高和環境污染嚴重企業的情況,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危險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不夠的危化品企業搬遷及使用危險品登記工作情況;煙花爆竹企業非法經營行為、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落實情況,防止超能力、超定員、超藥量違規生產的具體措施落實情況,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及組織演練情況;開展民爆器材“四超”專項整治情況,拆除舊生產線制定停產、銷爆處置及方案的情況,新建生產線按計劃實施和安全管理情況及打擊“三非”工作情況等。
(二)市公安局檢查組:重點檢查超速、客車超員、貨車超載、貨運車輛違法載人、疲勞駕駛、酒后駕駛易導致群死群傷的交通違法行為;公路危險路段隱患治理情況。并于6月30日前督辦完成全市道路交通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任務。
(三)市消防大隊檢查組:重點檢查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情況;“三合一”場所整頓關閉及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和治理情況;建筑之間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區設置情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情況;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等。
(四)市交通局檢查組:重點檢查全市客貨運企業、客運站、公路設施、公路建設工程和水上交通的檢查工作;公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營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管情況,公路危險路段排查治理和養護維修情況;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專項治理活動開展情況,超限服役的舊船只淘汰情況,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保養、配備情況,低質量船舶專項治理長效機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等。并于6月30日前完成省政府掛牌督辦的三項重大隱患的整改。
(五)市城建局檢查組:重點檢查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城市交通建設施工、城市燃氣等;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分包企業資質審核和作業場所“三違”現象的治理情況;工程建設預防坍塌、高處墜落、起重傷害事故及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遂道、高大橋梁以及高邊坡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城市燃氣設備設施、燃氣管線老化及被建筑物占壓的治理情況;燃氣生產經營單位外部安全距離不足等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
(六)市水利局檢查組:重點檢查水利工程的建設安全管理情況;水庫除險加固隱患治理及汛期安全管理情況;農村水電站、電網、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違規水電站的清查整改情況;河道違法采砂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況;水文測驗、水利工程勘測等的安全管理情況。
(七)市海洋與漁業局檢查組:重點檢查漁業船舶持有效船舶檢驗證、船舶登記證、捕撈許可證(捕撈漁船)及通信、救生、消防、信號設施設備配備和運行情況;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及編隊生產制度落實情況;船只職業技能培訓教育和持證上崗情況;預防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的各項措施落實及應急預案編制和組織演練等情況。
(八)市農發局檢查組:重點檢查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年度檢驗及其駕駛證的申領、換發、審驗情況;農機駕駛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及違法載客、上路及無牌行駛、無證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況。
(九)市質監局檢查組:重點檢查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日常維修保養情況;人員密集場所、重點旅游景區的電梯、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情況;重點行業領域的危化品壓力容器、鍋爐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檢驗(校驗)情況;隱患整改情況;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等。
(十)市國土局檢查組:重點檢查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礦情況;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秩序情況;礦山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關閉的礦山企業注銷采礦許可證情況;礦山等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勘察、設計、預防與治理等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地質災害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
關鍵詞 涉海石油開發;風險分析;安全對策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674-6708(2010)21-0065-02
由于涉海油氣生產的特殊性和高風險性,決定海上事故往往帶來災難性后果。1988年,英國的阿爾法鉆井平臺發生連環大爆炸,導致167人死亡,成為迄今為止最嚴重的一起鉆井平臺事故。1979年11月,石油部“渤海二號”鉆井船在井位遷移拖航中翻沉,導致72人死亡,成為石油系統建國以來最重大的死亡事故,也是世界海洋石油勘探歷史上少見的事故。2003年渤海鉆井總公司“10.27”灘海探井通井路交通事故,導致19人落入大海身亡。為提高涉海石油開發的安全性,筆者分析了勝利油田涉海開采的現狀和風險,提出了相應的安全對策。
1涉海開采現狀
勝利油田灘涂區域海岸線長約93.2km,油區面積約629km2,現有采油礦區14個,管理著17座聯合站、5座輕烴站、油井4621口,大型原油儲備庫1個。年產原油600萬t,涉及物探、鉆井、采油等作業和技術服務。海上各類采油平臺70座,鉆井平臺8座,海上油井220口,氣井1口;海底輸油管線49條66.5km,海底電纜50條77.0km,注水管線29條19.1km,氣管線1條12km;油氣接轉站3座,聯合站1座;擁有各型船舶29艘,其中:大馬力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專用工作船6艘,淺吃水、超淺吃水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工作船4艘,500t全回轉浮吊1艘,原油、成品油運輸船5艘,溢油回收船2艘,機動貨駁4艘,挖泥船組2艘,交通艇1艘,非自航甲板駁船1艘,平臺移位和消防值班全回轉拖輪1艘,8000HP多用途工作船、溢油回收及油品運輸多功能環保船各1艘。在龍口和東營樁西分別有碼頭1座,石油專用碼頭1座,2000t級成品油庫和200m3液化氣站各1座。隨著涉海石油開采作業規模不斷擴大,使更多的油田單位參與開發作業,各自為戰的作業方式會造成新的風險。
2 風險分析
2.1人員與設備高度集中
各種設備,工作人員極其活動,生產均集中在海洋石油生產平臺上。
2.2自然環境惡劣
不確定的海洋環境對海上石油生產設施安全有極大的影響,甚至有較強的破壞作用。
2.3危險性高
涉海石油作業所生產的石油、天然氣,具有高壓、易燃、易爆等特點,極易發生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
2.4地質條件復雜
涉海油氣田所遇到的地質條件是很復雜的,極易發生各種井下工程事故。
2.5救援及逃生困難
涉海石油生產設施一般遠離陸地,孤立于海上,一旦發生事故,很難迅速得到外援,施救困難,極易升級為惡性事件。
2.6施工難度大
涉海石油生產面臨的海況、氣象、地理、地貌及地下情況均較為復雜,決定了涉海石油生產設施具有建造成本高、施工難度大的特點。
2.7涉海環境保護要求高
井噴、管線穿孔及其它事故,極易發生原油泄漏,造成重大海洋污染事故。
2.8海上及灘海陸岸安全隱患治理任務艱巨
海底管線、海底電纜、平臺及其工藝流程等海上生產設施依然存在一些隱患,急需有計劃地組織實施。灘海陸岸應急設施配備不足,與《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細則》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灘海陸岸鉆井定額不足,導致部分鉆井施工單位的安全設施配備不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受內港池水深和樁西錨地泥質的影響,部分船舶避風難度較大,船舶避風存在安全隱患。海上施工管理統籌協調不夠,加大了海上施工安全風險。近年來,海上每年都要發生海底管道和電纜掛斷事故,特別是2009年發生的海管斷裂事故,給海上安全生產造成了很大的壓力。
3安全對策
3.1作業人員安全培訓
1) 涉海石油作業單位及設施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經過海上石油作業安全資格培訓,具備海上石油作業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2)所有出海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海洋石油作業安全救生”培訓,取得“五小證”,即:海上求生、海上平臺消防、救生艇操作、海上急救和直升機遇險水下逃生五個方面的知識和技能。
3)涉海設施的兼職消防隊員要進行“油氣消防”技能培訓。
3.2管理對策
1)貫徹落實《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細則》,對照細則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制定落實整改措施。規范灘海陸岸安全監管,明確界定灘海陸岸范圍,組織開展灘海陸岸設施普查并登記建檔,實施分級、分類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和安全保障措施。
2)建立涉海安全環保例會制度,定期研究解決海上安全環保重點問題。完善海上施工管理制度,加強海上施工管理,嚴格施工程序,明確施工責任,強化平臺移位拖航、油輪裝卸、海上吊裝、海上動火等重點施工的安全監控。
3)加強管線自動監控技術攻關,實現管線溢油自動報警、油井遠程關井。完善海上應急管理機制,落實安全保障和應急措施,充實圍油欄等溢油回收裝備,提高海上應急管理水平。加強船舶管理,嚴把船舶準入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外部船舶進行清理。
4)建立健全海底管道、電纜數據庫,建設海區導航信息系統,指導海上船舶拋錨、平臺移位和海工建設。
5)海上采油平臺、海底管線、灘海陸岸和人工島等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由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第三方發證檢驗機構,在設計、建造、主要材料選購、安裝、調試和試運行等環節進行全過程的監理和現場檢驗。采油設備、鍋爐、壓力容器、火災和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及控制系統、救生設備和消防器材等海洋石油專業設備,由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海洋石油專業設備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書后方可運行。
3.3實施海上石油公司HSE異體監督
1)HSE異體監理模式應由甲、乙、丙三方組成。甲方聘請具有一定資質的丙方作為自己的管理代表,對項目施工主體的乙方進行HSE監督,丙方代表甲方對乙方進行監督。
2)推行的內部HSE異體監督,HSE監督隊伍由涉海石油公司從各平臺抽調的專業人員組成,他們作為公司派駐平臺的管理者代表,對平臺HSE進行全面的現場安全監督。
3)監督人員的行政和勞資關系在涉海石油公司質量安全監督中心,由質量安全監督中心進行管理,工資執行年薪制,對上直接為涉海石油公司HSE委員會負責,這樣就可將管理信息及時傳遞到基層,最大限度的確保管理措施直接落實到單位、班組和崗位。
4)強化監督培訓工作,監督必須先后取得了HSE管理崗位證書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資格證書。聘請國內、外專家為他們講課,借鑒、吸收國外先進的HSE管理理念和方法,促進了HSE監督素質的持續提高。
5)堅持權責統一,確保監督到位。涉海石油公司經理與HSE監督人員簽訂協議,明確規定他們的審批權、處罰權、停產整頓權、知情權、崗位罷免權等項權和義務,規定HSE監督人員每個月至少開據一次HSE違章罰款單。對違反了HSE管理規定的當事人進行嚴格處罰,提高全員的HSE風險意識。
3.4應急管理
1)對涉海區域建立應急體系網絡平臺。通過辨識作業過程中的風險,根據風險級別及分布狀況,建立預警應急救援安全保障體系。開發出覆蓋面廣、容量大,與作業實際緊密結合的應急體系網絡平臺,借助衛星定位系統全面覆蓋整個作業區域。
2)設立自動檢測儀及傳感系統.根據風險程度和要求,在不同地點設立水位自動檢測儀及傳感系統;對重點岸段重點進行警戒潮位的核定。根據岸段防潮要求設定警戒潮位點和潮位自動測量傳感系統;根據歷史冰況資料和依據作業需求設置相應的自動檢測與傳感裝置。以上測量數據全部輸入數據庫進行統一處理。
3)建立涉海無人值守全自動監測站點。根據實際作業需求,在海上和灘涂油區設立無人值守全自動監測站點,監測要素包括風力風向風速、水位、水溫及鹽度等要素。并與山東省氣象局和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分別簽訂氣象災害聯防協議,在遇到重大氣象海洋災害時直接發送警戒數據傳入數據庫,并將預警信息以自動報警形式上報至油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海洋應急中心以及其他有權限的相關管理部門,分析預警內容后,為終端用戶不同等級預警信息,或經權限設置變更直接向終端用戶不同等級的預警信息。
4)預警的分級上報。作業單元在發現安全生產事故時或作業現場自動檢測儀器發出報警時,根據不同預警級別,輸出不同信號,上報至規定相應級別的用戶管理終端,根據總的應急預案或分預案要求,隨時啟動本單位預案或相關聯單位、協作單位相應預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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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Y/T6044-2004.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應急要求.國家發展和 改革委員會.2004年7月3日批準.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
第三條 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經費投入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防震減災規劃應當符合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納入城鄉規劃統籌實施,并與本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緊急救援等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建立和完善防震減災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民政、衛生、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教育、環保、氣象、應急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承擔。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的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九條 地震監測臺網實行統一規劃,地震監測臺網密度應當滿足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監測臺網總體規劃和省防震減災規劃,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納入同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支持全省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
第十條 地震監測臺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國家和省投資建設的省地震監測臺網(站)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站)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運行和維護,同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下列重大建設工程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站):
(一)核電站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其他核設施;
(二)存在發震構造,且可能誘發五級以上地震的大型水庫;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礦山、石油化工、燃氣等大型建設工程。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站)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專用地震監測臺網(站)也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管理,其運行和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下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或者設施,應當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所需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一)核電站和其他核設施;
(二)特大橋梁;
(三)大型水庫大壩。
一百二十米以上的超高層建(構)筑物或者結構特殊、對經濟社會有重要影響的建設工程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
強震動監測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需要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工程的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震監測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共享,為社會提供服務。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站)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地震監測信息應當納入全省地震監測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海洋地震信息速報制度。海域地震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海洋主管部門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通報情況;海域地震可能影響海域作業安全或者引發海嘯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意見統一由省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對社會上出現的地震傳言或者謠言,各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正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應急、通信、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正確信息。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地震監測、預測等防震減災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常信息處理制度,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所收到的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信息,并視情況公開核實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
各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已建地震監測設施的技術性能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和公安等有關部門。地震監測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
第三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市、縣人民政府還應當組織開展震害預測,為編制、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提供依據。
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地震地質災害易發區域。
城市震害預測及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統籌安排,并組織實施。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資料。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時,應當采用地震烈度區劃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圖的結果,確保規劃符合防震減災的總體要求。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防震減災的各項工作,加強區內震情信息交流與會商,開展地區間聯防協作。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核電站和其他核設施,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的生產、貯存及輸送管道(網)等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鐵路干線的單孔跨徑超過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橋梁和大型隧道,Ⅰ級鐵路干線的重要車站與鐵路樞紐的主要建筑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Ⅱ類以上機場,年吞吐量二百萬噸以上的大型港口;
(三)大型水庫的大壩和城市上游的Ⅰ級擋水壩,裝機容量一百萬千瓦以上的熱電廠、三十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及其變電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
(四)省、市二百千瓦以上大功率廣播發射臺和電視臺,通信樞紐的程控機主樓;
(五)大中城市主要供電、供水、供氣、輸油管(網)的調度控制工程;
(六)大型工礦企業,大型糧油加工廠,大中型化工廠、煉油廠,大型海洋平臺,二萬噸以上大型船塢項目,高度超過一百米(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和Ⅷ度區中軟、軟弱場地高度超過八十米)的建設工程;
(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線兩側各八公里范圍內或者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峰值加速度分區分界線兩側各四公里地區內,占地范圍跨越不同地質構造和工程地質單元的建設工程;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前款規定之外的一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二十二條 學校、醫院、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教育建筑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應當不低于重點設防類。
第二十三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向評價項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地震行業及有關行業的技術、管理專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三)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結合建設工程特性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在受理申請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文件,并通知申請單位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國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不得作為抗震設防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下列區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地震小區劃圖:
(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城鎮規劃區;
(二)位于復雜地質條件區域內的新建開發區;
(三)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線兩側各八公里范圍內),或者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四公里地區內的城市、經濟開發區;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重點地區。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地震小區劃圖進行初步審查,并在受理申請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經審定的地震小區劃圖應當作為城鄉規劃和區內新建、改建、擴建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報批時,應當提供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文件。各級發展改革和建設、規劃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文件作為工程項目可行性論證、工程設計審查的必備內容。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經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出具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文件的建設工程項目,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抗震設防納入監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進行審核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對轄區內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普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檢測單位承擔。
抗震加固工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報建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構)筑物使用說明書中說明建筑抗震設施與減震、隔震裝置。
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進行裝修、維修、改建時,不得擅自破壞主體結構、增加荷載,不得破壞抗震設施與減震、隔震裝置。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宅和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管理,增加資金投入,建設抗震設防示范工程,引導農村建設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建設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村住宅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制定農村住宅建設技術標準,開展地震環境和場地條件勘察,提供地震環境、建房選址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編制農村住宅抗震設計圖集和施工技術指南,并向建房村民免費提供。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開展農村建筑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時,應當包括防震減災內容。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宣傳活動計劃,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震減災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列入各級公務員培訓教育內容。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和避險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納入公共安全教學內容,每學年組織一次以上地震應急救援和疏散演練;醫院、機場、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地震應急救援和疏散演練,增強安全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地震應急救援和疏散演練給予指導。
每年五月開展全省防震減災宣傳周活動。
第四章 地震應急與救援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抗震救災指揮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明確職責分工,組織聯合演練,健全指揮調度、協調聯動、信息共享、社會動員等工作機制,提高地震應急救援、災后安置組織指揮和應變能力。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交通、能源、通信、水利、電力、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大型車站、機場、港口、大型商場、影劇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地震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建立由公安、地震、衛生、建設、國土資源、氣象等部門參與的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
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應急啟動和聯動機制。
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地震災害緊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地震災害救援志愿者隊伍。
地震災害救援志愿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防震減災、地震應急知識科普宣傳;
(二)進行地震宏觀異常觀測活動和震時的災情速報;
(三)地震發生后,組織開展自救互救、人員緊急疏導;
(四)協助災區政府和專業救援隊伍開展現場救災物資發放、平息地震謠言、安定民心等工作。
地震災害救援志愿者隊伍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知識培訓與演練,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技能,增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并納入城鄉規劃統籌實施,利用廣場、綠地、公園、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公共場所與設施,統籌規劃和建設具備安全避險、醫療救護等功能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應當向社會公布,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學校、住宅區、醫院、劇場劇院、大型商場、大型酒店、體育場館、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應急疏散通道應當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三十八條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啟用時應當配置以下基本設施:
(一)應急篷宿區設施;
(二)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設施;
(三)應急供水、供電、通信設施;
(四)排污、垃圾儲運設施;
(五)應急通道;
(六)臨時流動公廁。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災害搶險救災裝備儲備制度,做好搶險救災裝備所有人登記工作。
地震災害發生后,根據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資、設備或者占用場地。征用物資、設備或者占用場地的,事后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檢查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各項地震應急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地震臨震預報后,預報區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準備。
第四十二條 地震災害發生后,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開展緊急救援行動,動員社會力量進行搶險救災;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震情監視,及時提出地震趨勢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
(二)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統籌安排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協調做好轉移安置災民工作,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妥善安排災民基本生活;
(三)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災害救助資金;
(四)衛生、醫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迅速開展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五)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保持通往災區應急專用通道的暢通,為參加災區救援的車輛核發專用通行標志;
(六)通信部門應當開設應急專用信道,保證災區通信暢通;
(七)建設、市政、交通運輸、水務、供電、通信、環保、房管等部門,應當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并盡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等設施,對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八)公安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開展救援工作,并及時采取措施,加強消防、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秩序;
(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地震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次生地質災害進行調查評估并做好應急防范和處置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震情、災情信息報告制度。
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地震災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等信息由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對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一般建設工程未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或者在地震小區劃范圍內而未按照地震小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應急避難場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與暢通和設置明顯標志的,或者未制定地震應急預案、不開展相應地震應急疏散演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