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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審計需求理論范文

        審計需求理論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審計需求理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審計需求理論

        第1篇:審計需求理論范文

        【關鍵詞】 管理水平; 管理審計; 博弈分析

        一、管理審計的內涵及選擇

        (一)管理審計的內涵

        為確保受托責任有效履行而產生的管理審計是一種與財務審計相對應的審計,是基于受托管理責任在財務審計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的審計類型;如果說財務審計以審查基本財務信息為己任,那么管理審計的中心任務則是審查管理信息,即對受托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鑒證(王光遠,2004)。

        (二)管理審計的選擇

        目前,我國企業整體管理水平較低,這種狀況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極不相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快速、持續健康發展。特別是近幾年來,我國實體經濟發展持續低迷,這既有全球經濟不景氣大環境的影響,更有企業管理水平低下的影響。而管理水平低下的基本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道德風險(張定勝,2000),從而產生非配置型低效率現象(楊世峰,2009),而提高管理層經營管理水平的關鍵則是通過對其管理效率的評價以促使其改善經營管理。如何評價企業管理水平的高低,以有效提高企業經營管理的效率、效益和效果,使我國市場經濟更加快速地發展,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和解決的現實問題。

        根據委托—理論的觀點,審計是基于受托責任而產生的,目的是鑒證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周莉,2009)。傳統的鑒證主要是通過對管理層提交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但由于財務報告僅是企業管理層經營管理活動結果的反映,不能有效反映出企業經營管理的問題出在何處,即不能反映出企業經營管理的過程所存在的問題,不利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的改善。因此,對管理層管理活動相關信息(包括管理水平、管理活動過程等)進行鑒證則成為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關鍵。

        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來說,其在作出任何決策時都要考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對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委托方來說,在考慮是否需要聘請專門人員或機構對管理層受托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鑒證時,會將該鑒證所支出的成本與鑒證所增加的收益進行比較,即考慮成本效益。而對于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來說,在履行受托管理責任時,也會對經營管理過程中獲取的收益與從事經營管理所支出的成本①進行比較。此外,委托與受托雙方還會就對方可能的選擇進行考慮,以此來確定自己的選擇。基于此,本文利用博弈論的相關知識對企業管理審計需求的動因進行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提出相應的建議。

        二、管理審計需求的博弈分析

        (一)分析的假設

        1.基本理論的假設

        為了便于利用模型進行分析,特作出以下基本理論假設:

        (1)企業委托經營管理的雙方都以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為目標,即都是“理性的經濟人”;

        (2)假定委托方通過親自評價受托管理者管理水平的成本遠高于聘請專業機構或審計人員實施評價所支出的成本;

        (3)通過管理審計一定能夠發現管理層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責任的事實,且對于同一企業管理審計的成本是一定的;

        (4)假定受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與其努力程度正相關,受托管理者努力工作就能夠發揮出較高的管理水平,反之則會體現出較低的管理水平。

        2.模型的假設

        根據以上理論分析,特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博弈模型作出如下假設:

        假定委托方需要聘請專業機構對受托方進行管理審計,則其支出的成本為c:a為受托方不努力情況下給委托方帶來的損失;f為受托方不努力而導致委托方少支付給其的報酬;b為受托方不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而獲取的額外收益(具體包括將一部分精力花在別的工作上而獲得的收益和增加的閑暇等);r為受托方因管理水平低下被審查發現而導致其遭受的社會形象損失②。

        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博弈,可以用混合戰略博弈矩陣表示,如表1所示(表1中圓括號中的數字含義:第一個數字為委托方的收益,第二個數字為受托方的收益)。

        (二)純戰略納什均衡的解

        從表1的博弈矩陣可知,該博弈是沒有雙方均能接受的納什均衡策略組合,即不存在一個雙方均不愿意單獨改變自己策略的純策略組合。即:若受托方不努力,則對委托方來說最好的策略是選擇管理審計,這樣可以發現管理的低效率,以及時改進企業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但當委托方選擇管理審計時,受托方最好的策略是選擇努力,以發揮出較高的管理水平,這樣可以避免損失;既然受托方會努力,當然委托方選擇不需要管理審計合算,這樣可以節約成本;而委托方不需要管理審計時,受托方不努力可以獲得更多的額外收益,其當然選擇不努力(或者說偷懶),上述這種因果循環會永不停止,從而在上述假定條件下,委托方與受托方博弈中的純戰略納什均衡是不存在的,接下來我們只需考察該博弈中是否存在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即可。

        (三)混合策略納什均衡的解

        筆者用p表示委托方需要管理審計的概率,p∈[0,1],其不需要管理審計的概率為1-p;受托方不努力的概率為q,q∈[0,1],其努力的概率為1-q;對于給定q,委托方需要管理審計(p=1)與不需要管理審計(p=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對式(1)和式(2)求解:E(1,q)=E(0,q),得:q*=c/f。即:若受托方不努力的概率qc/f,則委托方的最優選擇是需要管理審計;如果受托方不努力的概率q=c/f,則委托方需要管理審計或不需要管理審計,其結果都是一樣的。

        同樣,對于給定p,受托方選擇不努力(q=1)與努力(q=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對式(3)和式(4)求解:E(q,1)=E(p,0),得:p*=b/(f+r)。即:若委托方需要管理審計的概率pb/(f+r),則受托方的最優選擇是努力;若委托方需要管理審計的概率p=b/(f+r),則受托方隨機的選擇努力或不努力,其結果沒有差異。

        (四)對管理審計需求的混合策略博弈行為的基本解析

        1.受托方不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的動機分析

        在受托方不努力的概率q*=c/f的博弈中,其不努力的概率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委托方需要管理審計所支付的成本c和受托方不努力而導致委托方少支付給其的報酬f。若委托方需要管理審計所支付的成本c越高,委托方越缺乏動力聘請專業機構對受托方受托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管理審計,則受托方選擇不努力的概率q就越大;如果委托方對受托方的報酬支付減少f越大,則受托方不努力的概率就越小,這也說明受托經營管理者是否努力是依據其報酬所受影響大小而進行的相機抉擇。

        2.委托方是否需要管理審計的動機分析

        在委托方需要管理審計的概率p*=b/(f+r)的博弈中,其需要管理審計的概率取決于三個因素:受托方不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而獲取的額外收益b、因受托方不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而導致委托方少支付給其的報酬f和受托方因管理水平低下被審查發現而導致其遭受的社會形象損失r。受托方不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而獲取的額外收益b越大,受托方不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的動因越強烈,則委托方需要管理審計的概率p越大。因受托方不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而導致委托方少支付給其的報酬f越大,受托方努力的動因越強烈,委托方需要管理審計的概率p也就越小,從而不對受托方進行管理審計的概率1-p會增大。受托方因管理水平低下被審查發現而導致其遭受的社會形象損失r越大,則受托方不努力的概率越小,委托方需要管理審計的概率p也就越小。此外,由p*=b/(f+r)和q*=c/f可知,社會形象損失r越大,特別是r遠遠超過b時,則p*越小,而p*越小時,c也越小,最終導致q*越小。這說明受托經營管理者越在意其社會形象,則不僅會降低管理審計的成本,也有助于降低受托方不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的概率,從而有助于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企業的效益。

        三、管理審計需求的博弈對提高管理水平的啟示

        對于處在轉型期的中國市場經濟而言,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追求額外收益等原因,受托方不必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從理性人角度看,任何受托管理者不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都是期望能夠獲取更多額外的收益(將一部分精力花在別的工作上而獲得的收益和增加的閑暇等)。特別是在監督不力情況下,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受托經營管理者,為追求額外收益,總會抱著僥幸的心理,不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這也是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長期以來管理水平低下、經濟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因此,委托者從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經營管理的效率、保護自身利益出發,要求對受托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由此,管理審計便成為改善企業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保障。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首先,積極探索高效的管理審計方法,切實降低管理審計的成本,以此降低受托經營管理者不努力履行受托管理責任的概率。其次,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制度。鑒于信息的嚴重不對稱,委托方應當結合企業和受托經營管理者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激勵制度,使受托方沒有努力而被發現后其報酬所受影響遠遠超過其不努力而獲取的額外收益,以此降低其不努力的概率。最后,在經營管理者的聘請方面,應該盡量聘請社會信譽度較高,比較重視自身社會影響的經營管理者,同時行業協會或政府監管機構也可考慮針對職業經理人建立相應的信用檔案,以增加受托管理者因不努力被發現后的社會形象損失,從而降低受托管理者不努力的概率。

        【參考文獻】

        [1] 王光遠.受托管理責任與管理審計[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4:8.

        [2] 張定勝.高級微觀經濟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178-188.

        第2篇:審計需求理論范文

        【關鍵詞】問題導向;內部審計;動因;錯弊

        一、內部審計動因的主要理論及評價

        (一)內部審計動因的主要理論

        1.理論觀點。內部審計體現了一種關系,目的是保證委托人和人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委托人為了最大化自己的財富,降低人道德風險,除了聘請民間審計,還會借用內部審計實現部分監督功能,支付監督成本。人出于自利的考慮,為讓委托人充分了解其努力程度,需要內部審計提供監督服務,因而產生守約成本。2.交易費用觀點。內部審計既可以通過正式和非正式渠道收集組織及活動的關鍵信息,也可以通過組織內成員的協作得到內部重要信息,有助于其對組織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作出客觀評價,向管理者提供成本節約方面的信息,具有成本節約功能。3.受托責任觀。由多層次經營管理的分權制形成的受托責任關系,是內部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內部審計是委托人對受托人實行監督和評價、確保受托責任履行的一種內部治理機制。4.基本價值觀。審計面對的基本問題都是財務舞弊的問題。組織內的財務舞弊將危害組織的經營,甚至威脅到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因此,組織為了防控財務舞弊的行為,必然要開展內部審計活動。防控財務舞弊是內部審計產生和發展的真正動因。

        (二)對內部審計主要動因理論的評價

        1.內部審計動因理論不完整。多數內部審計動因理論只借用了其他單一學科的理論,無法完整解釋內部審計的產生與發展問題。第一,理論是基于現代企業產生的理論,在審計產生初期,企業未出現,也產生了審計需求。在實踐中不但存在不計成本而進行審計的問題,也存在無視成本而不審計的問題。此時的成本并不起決定性作用。第二,交易成本理論的內部審計信息說難以從本質上解釋內部審計。信息不對稱阻礙了內部審計的發展,獲取深層次的信息是組織賦予內部審計的權利,以便作出內部審計之后的制度和職能安排。第三,受托責任是兩權分離的結果。所有權要監督剩余控制權,產生了內部審計需求,可見,受托責任是隨著兩權分離而與內部審計需求一并產生的結果。同時,受托責任并不一定必然導致內部審計。只有受托責任而沒有利益沖突,或者有利益沖突但不需要監管,或者不需要采用內部審計這種方式監管時才不需要內部審計。第四,從基本價值觀的角度分析內部審計的動因,將內部審計動因歸集為共同的良好的價值觀,概念不具體,弱化了內部審計動因的經濟屬性,邏輯性不強,不能由此進一步推導內部審計的其他理論要素。2.未區分內部審計動因及其理論。內部審計動因理論是用來解釋內部審計動因的,但理論本身并不能全面解釋內部審計動因,這一本質的區別卻被多數理論工作者所忽視。內部審計動因應該是具體的、明確的概念,其基礎性、穩定性的特征可以保證基于內部審計動因構建的內部審計理論結構體系的邏輯一致性。

        二、內部審計動因分析

        (一)內部審計動因的邏輯分析

        1.兩權分離是內部審計產生的基礎。不論從何種理論分析,內部審計產生的前提都是兩權分離,即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兩權分離經歷了一個歷史過程,在公司制企業出現并成為市場的主流經濟體之后,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內部審計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業務范圍延伸到整個管理領域。因此,可以說沒有兩權分離就不可能有內部審計。2.利益沖突是內部審計產生的直接原因。兩權分離決定了利益沖突的存在。首先,兩權分離產生利益差異。所有者期望管理者忠實履行受托責任并盡可能減少經營損失,而管理者期望個人獲利最大化而厭惡單向的付出。其次,人的欲望無窮性和利益不足導致利益沖突。隨著企業的發展,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欲望會進一步膨脹。當實際利益差異日益加大而訴求無法滿足時,利益沖突必然出現。最后,利益沖突需要調控。經營者利益分配制度的參與權有限,當利益沖突達到一定程度后,雙方需要進行調控以防范沖突。內部審計監督是利益調控的主要方式。3.控制需求是內部審計產生的根本動力。當所有者認為利益沖突帶來的損失或者危害需要加以監督和控制時,由內部審計對管理者進行監督成了其最佳的選擇。同樣,高層管理者為了防控再次分權后出現利益沖突帶來的損失或者危害,需要內部審計人員為維護其利益而監督底層經營者。4.防控舞弊是內部審計的內在要求。基于利益沖突產生的內部審計,其首要的職責必然是防控利益沖突帶來的損失和危害。而危害所有者利益的主要行為之一就是財務舞弊,因此,防控財務舞弊成了內部審計的天然屬性,是進行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在要求。如果不存在防控舞弊的需求,則內部審計也不會產生。

        (二)內部審計動因的哲學分析

        內部審計作為一項管理活動,其直接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經濟學基礎上的。作為一種調節管理活動中不同行為人利益沖突的機制,內部審計的動因延伸到了哲學范疇。1.人的本性決定了經濟行為的自利性。人性建立在人的價值與需求基礎之上,通過人的社會行為表現出來,是社會管理與控制的基礎。人的性質以及人性假說理論告訴我們,人在經濟行為中是具有自利性的。自利行為原則是指人都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性惡論認為人的本性是自利的。性善論認為由于歷史發展與社會制度等原因,人有自利要求,但人能按照理性的原則進行協調。管理學中的經濟人、社會人、自我實現的人和復雜人等人性假設理論,或是以自利性為基礎,或是以自利性作為條件之一界定基礎需求。2.自利性經濟行為導致機會主義。人的自利性是其經濟行為的天然屬性,也是經濟學的邏輯基礎。從交易費用的角度看,自利和信息不對稱產生了機會主義。因為人具有自利性的一面,其所從事的各種經濟活動最終目的是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人們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時,常常會產生機會主義動機。同時,因為人是有限理性的,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一些人可能向對方說謊或者要挾對方以謀取私利。機會主義說明人的本性中損人利己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存在機會就會行動。3.機會主義的防范需要制度約束。由于企業是各種自利人的集合,因此必然存在機會主義問題,要降低機會主義的危害,就需要通過企業內部制度來協調和控制。制度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約束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投資者事先很難知道管理者在什么時候會以何種具體方式采取機會主義行為,人的行為的不確定性使投資者寧愿相信機會主義行為會隨時發生。因此,投資者就會采取措施防范管理者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制度約束,在不斷完善制度以適應更加復雜多樣的機會主義行為時,也要采取更多控制措施,對利用制度漏洞或繞過制度約束的機會主義行為,加以防范。4.內部審計是制度約束的重要環節。在公司治理體系中,內部審計成為監督約束機制的重要環節,這是由投資者和各層級管理者之間對控制權(監督權)的分配決定的,內部審計的職能正是這一監督控制權的體現。投資者和管理者希望通過內部審計來控制企業人員的機會主義行為,降低交易費用,增加企業收益,并使投資者和管理者獲得控制權上的收益,使內部審計在管理控制過程的事前策劃、事中控制及事后監督中發揮作用,彌補外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僅限于事后監督的不足。從而使內部審計成為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基于問題導向的內部審計錯弊動因

        (一)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的問題導向選擇

        理論研究方法包括問題導向和方法導向兩種研究思路。問題導向是指遇到問題時,不受現有理論認知或分析框架的限制,用系統性的觀點分析問題的內在邏輯,找到問題的起因和本質,然后研究解決問題的途徑或方法。問題導向的研究思路是:現象和提出問題、認識和分析問題、方法研究和文獻選用、解決問題和事實檢驗。方法導向則是指在遇到問題之后,首先確定用何種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進行解釋和分析,然后遵循現已形成的或者普遍接受的常規范式去研究問題和解決問題。1.以問題導向的方法進行理論研究。內部審計的理論研究的根本任務在于不斷發現和解決現實中的具體問題。因此,內部審計的理論研究應該是問題導向的。首先,問題導向更有利于保證研究的客觀真實性。問題導向認為內部審計理論研究應該源于直覺并將之邏輯化和系統化,而方法導向傾向于訓練人們的直覺來適應現有的抽象理論。其次,問題導向有利于揭示事物的本質。問題導向引導人們以問題為中心審視問題的內在邏輯,在抓住問題本質后才研究解決的方法和途徑。而方法導向用現有的方法去分析問題會造成問題的簡單化。再次,問題導向有利于成果創新。基于問題導向進行研究,在揭示事物本質之前,不會受任何現有條條框框的限制,更容易獲得創造性成果。而方法導向由于帶著某種方法的固有思維模式,難以創新。最后,問題導向的研究思路符合人們的認識規律。理論研究要正確地解決在社會實踐活動中遇到的問題,首先要從認識問題開始,遵循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而不是先確定解決問題的方法。2.以問題為內部審計的核心思想和發展主線構建理論的核心要素。首先,以問題為中心是內部審計研究的核心思想。內部審計因問題而產生和發展,其使命在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由于在社會經濟活動的管控方面出現了問題,才產生了對內部審計的需求。企業中管控問題的復雜化,促進了內部審計的發展。無論是內部審計理論要素還是內部審計實踐方法,其最終目的都在于正確認識管控問題,以便更好地解決管控問題,履行內部審計的使命和職能。其次,以問題為抓手是內部審計研究的發展主線。內部審計基于管控問題產生,其使命在于解決管控問題,那么內部審計研究必然要以管控問題為對象,分析問題、研究問題、揭示問題、解決問題。圍繞問題這一研究主線展開研究,一是可以保證內部審計不偏離核心思想,緊緊圍繞本質和使命構建理論與實踐體系,二是可以保證理論結構前后的邏輯一致性,進而實現學科體系的嚴謹性和科學性。

        (二)問題導向下內部審計的錯弊動因

        1.內部審計的動因是錯弊。在問題導向下,內部審計產生和發展都是基于對社會經濟活動管控的需求,而管控的對象就是錯誤和舞弊。正如《蒙氏審計學》(第11版)開門見山地指出:簿記起源于公元前4000年左右,政府當時就建立了包括審計在內的控制手段以減少因官員不稱職或欺詐所造成的錯誤和舞弊。隨著審計逐漸演化為政府審計、民間審計及內部審計,各自的動因和目標相應變化,錯誤和舞弊成為內部審計的動因。發現錯誤和舞弊行為是內部審計的內在動力,內部審計已經逐步滲透到預防、檢查和評價錯誤和舞弊的活動中。首先,內部審計通過參與企業管理制度的設計,使企業提高各種管理程序對錯誤和舞弊行為的防御能力。然后,內部審計對管理控制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可以有效地、及時地發現錯誤和舞弊,降低其給企業帶來的危害。最后,內部審計通過對錯誤和舞弊事實審核及評價,有助于企業改進管理。錯誤是指不正確,與客觀實際不符;舞弊是指行為主體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為。可見,錯誤和舞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錯誤強調客觀結果與主觀欲望不符,或者是未反映客觀實際,錯誤重在揭示和監督。舞弊的前提是主觀故意,其蓄意目的導致其行為的隱蔽性和危害性都大于錯誤。作為內部審計的動因,錯誤和舞弊是動因的兩個方面,內部審計不會單獨面對錯誤問題,也不會單獨解決舞弊問題,錯誤中可能隱藏舞弊,舞弊中可能包含錯誤。因此,將內部審計錯誤和舞弊的動因統稱為錯弊,以強調這一概念的整體性。2.錯弊動因的概念特征。作為內部審計動因的錯弊具備如下理論特征:第一,錯弊是具體化的概念。內部審計動因是內部審計理論結構的要素之一,應該是明確的、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第二,錯弊是一體化的概念。從動因需求上看,需要內部審計解決的不只是舞弊,還包括錯誤。對于一項審計問題應從錯誤和舞弊兩個方面看。如果只是檢查錯誤,可能會遺漏錯誤問題中隱藏的舞弊行為。如果只是關注舞弊,可能會淡化管理錯誤帶來的風險。第三,錯弊是經濟化的概念。錯弊是在企業內部管理活動中為獲取經濟利益而產生的,不包括為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產生的錯弊。同時,只要是管理舞弊,雖然未產生財務舞弊,但如果違反管理程序和制度要求,就需內部審計來防范。第四,錯弊是內含需求的概念。作為動因,錯弊是指其本身內含了防控和解決的需求。如果錯弊不需要解決,或者未到需要解決的程度,就不會需要內部審計。

        (三)問題導向下內部審計錯弊動因的分析

        第3篇:審計需求理論范文

        摘要:利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來探究審計動因,將從根源上認識審計本質、審計假設等審計理論問題,從而有助于構建一個完整的審計理論結構體系。因此,分析現代審計動因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在評價目前較為流行的幾種審計動因論的基礎上,結合新制度經濟學對現代審計動因作進一步探究,以期對審計理論體系的構建有所助益。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審計動因;體系構建;產權動因

        1引言

        審計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出現的。審計因何而產生,緣何而發展,是審計理論中人們關心的首要問題,即審計動因問題。動因是引起事物發生的根本性條件,正是這一條件的存在才導致了事物的產生,而這一條件能夠持續存在才能保證事物的繼續生存。一旦條件不再存在,事物也就隨之消亡,如果條件發生變化,事物也隨之發生變化。審計動因就是指引發審計的推動力或者驅動審計發展的因素。對審計動因進行分析有助于我們認清審計的本質,揭示審計的發展規律,結合現實狀況對未來審計的發展趨勢進行合理的預測。針對審計產生的動因,審計學界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的解釋,目前較為流行的審計動因的主要理論包括委托-理論、信息論、保險論、沖突論等。

        2現有的審計動因理論及其評述

        2.1委托-理論

        委托-關系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人),根據其他人的利益從事某些活動,并相應地授予人某些決策權的契約關系”。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合理效用的的追求者,但他們各自的利益目標不一致,委托人為了使人朝著自身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而為了降低成本又能維持這種關系就需要監督,審計就是一種監督方式。因此,委托-理論主要觀點是:審計的產生是社會力量選擇的結果,是委托人和人的共同需求。審計的本質在于推動委托人和人的利益最大化。第一,理論較好地解釋了許多公司盡管法規并未要求卻自愿接受審計這一問題,然而,若審計是財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共同需求,則審計報告在審計前后就不該有太大差別。但對美國1975-1988年度接受審計的1562家公司的調查表明,獨立審計人員經常發現公司高報資產和收益。這不禁令人提出質疑,管理人員真的都自愿聘請外部審計人員來審查自己的報告嗎?第二,理論是基于完全競爭市場的假設來解釋審計起源的,在現實當中,市場或多或少都受到政府管制,審計并非根據市場的需求而是法律的規定提供鑒證服務的,因此理論的解釋與現實并不完全一致。

        2.2信息論

        信息論認為,之所以存在審計,是由于企業管理當局和投資者之間存在著潛在的信息不對稱。審計財務信息可以潛在地降低信息不對稱,并使市場更具效率。審計的本質在于增進財務信息的價值,提高財務信息對投資者決策的正確程度,降低信息不對稱的成本和可能性。信息論也不足以說明審計產生的根本動因和本質。實際上,審計并不會減少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會計信息的不對稱由企業管理層對會計信息本身的披露來解決,審計不會增加新的會計信息,只是增進了會計信息的可信性。審計也會增加新的經濟信息,但這種信息并不是會計信息,這種信息的價值在于以審計報告意見這種簡約的形式提供了會計信息是否可信的憑證信號,引導著社會的資源配置。因此,從降低會計信息不對稱的角度出發并不能說明審計產生的真正原因。

        2.3保險論

        在保險論里,審計費用被視為財務信息的使用人為了防止信息提供者舞弊而支付的分擔風險的保險費用,審計費用的發生純粹是貫徹風險分享的原則。保險論認為審計是降低風險的活動,即審計是一個把財務報表使用者的信息風險降低到社會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之下的過程。審計的本質在于分擔風險;審計被看成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所有者愿意支付額外審計費用的原因在于審計人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造成的損失做出了賠償的承諾,可減輕投資者的壓力。在審計動因保險觀下,審計風險被分為系統風險與非系統風險,這為政府、審計人、經營者劃分各自的權責提供了理論依據。

        保險論雖然可以較好地解釋目前審計風險越來越高的現象,但它同樣存在缺陷:無法解釋風險和責任并不完全由注冊會計師承擔的事實;無法解釋潛在投資者對審計后信息的利用并未支付“保險費”,卻成為“受益人”這一現象;同樣無法解釋法定審計的問題;無法解釋保險市場存在的“逆向選擇”本應使審計不復存在,但審計活動卻仍在發展這一事實;保險論無法合理解釋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能是提高經營的效率和有效性。

        2.4沖突論

        沖突論認為,第一,會計報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并不一致,他們之間存在實際或潛在的利害沖突。因此,會計報表使用者期望外部獨立專家對會計報表實施獨立、客觀、公正的鑒證并發表意見,以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不受利害沖突的影響;第二,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之間也可能存在利害沖突。比如,公司股東可能期望得到豐厚的現金股利,而債權人則更傾向于不發放股息。為使會計報表為每一個預期使用者所信賴,會計報表必須保持中立,即不能以犧牲一方利益為代價而使他方受益。基于這一考慮,也要求有獨立于利害關系各方的審計人員對財務資料予以簽證,以維護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因此利害沖突論認為,審計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存在利害沖突這個事實,會計報表存在不實報道的可能性,這是社會需要審計的最基本原因。

        因此,沖突論很好地解釋了審計獨立性的問題,而獨立性正是審計最本質的屬性。但沖突論同樣也不能很充分地解釋審計的產生。因為審計不是解決沖突的唯一辦法。也就是說、審計的產生可以說是因為存在利害沖突,但存在利害沖突卻不一定產生審計。

        3衡量審計動因理論的標準體系

        衡量一種理論是否能更好地解釋審計動因,并指導審計工作、完善審計服務,應當結合審計理論結構,運用系統、全面的觀點加以剖析。為此,在對現代審計動因進行考察時有必要建立一定的客觀標準。

        3.1由動因理論能回答審計源于并滿足了何種社會需求以及審計發展的推動力

        審計動因理論應該不僅僅能解釋某一種類型、某一個特殊群體的需求,還應該能解釋任何類型的審計及其滿足任何群體對審計需求的發展動因。

        3.2由動因理論應能導出審計本質及審計職能的目的

        審計動因理論是審計理論體系的基礎理論,通過審計動因理論的確立應能導出審計本質以及審計職能、審計社會作用的發展原因。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審計行業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著。這就要求一種合理的審計動因理論應該能夠準確、全面地解釋審計職能地發展以及審計的社會作用。

        3.3由動因理論能解釋對審計動因進行管制的合理性

        無論從橫向來看當今國際上審計業務,還是縱向來看審計的發展歷史,審計一直是一個法定的工作。各國政府都對各種類型的審計進行著不同程度的要求和監管。審計導因理論應該能夠解釋審計作為一種經濟活動,為什么行業自身發展要受到外部制約。

        3.4由動因理論能夠解釋審計為什么需要保持獨立性

        獨立性是審計最本質的屬性,是審計得以存在的根本。審計動因理論應該能夠對審計的獨立性這一根本特性作出合理解釋,并應該能夠解釋審計活動中誰需要獨立、為什么需要獨立、獨立于誰和如何獨立等相關問題。

        4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現代審計動因考察——產權動因論

        4.1產權動因論的基本觀點

        新制度經濟學主要通過研究制度問題來解釋經濟現象,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概念。它是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反映不同主體對某一財產的占有、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其實質是圍繞財產而建立和發生的一種排他性的經濟關系。完整的產權包括財產所有者對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及派生的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不同權利相互形成不同的關系,即產權關系、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便形成不同的關系。作為理性經濟人,每個產權主體都在謀求自身最大利益,這難免發生沖突。為了避免沖突,各個產權主體會簽訂契約來明確各自的產權利益。

        縱觀世界審計的產生,誘發審計的條件是經濟資源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所有者將自己的經濟資源交予管理者進行經營管理,管理者承擔經濟資源保值和增值的責任,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間形成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所有者不直接參與管理者的經營管理活動,為了了解經營管理的現狀和結果,特委托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者(審計者)對管理者進行審計,以便解除管理者的受托責任。兩權分離引發了社會經濟生活對審計的需求。沒有兩權分離,就沒有審計的產生。受托責任產生于一定的產權結構,審計受托的對象是各產權主體。審計是受產權主體之托而存在的。若非產權主體的托付,就不存在審計鑒證、評價職能意義上的受托責任。同時,審計又要對產權主體進行監督、鑒證和評價,沒有對產權主體的監督和審查,就不存在審計的生存基礎。因而可見,審計師對信息的審計實際上帶有界定和維護投資的產權的性質。

        4.2產權動因論的邏輯與價值

        獨立審計的委托人之所以要聘請審計師證實人提供的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說到底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產權不受人的侵害。“產權動因論”能很好地解釋獨立審計產生、發展的動因和作用,能更好地指導獨立審計管理制度的設計與改進。產權動因論旨在通過研究審計產生的基礎直至最終出現的過程來分析審計產生的動因,而不限于某一個角度或某一個層面。較之其他理論,筆者認為,產權動因論具有如下優越性:

        (1)能更全面地解釋審計的產生和發展。由于契約關系各方產權利益普遍存在差異性,在委托關系存在的條件下,潛在或既有的利害沖突使得審計產生并普遍存在,并在不同領域具有不同形式,如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內部審計等。

        (2)可以更好地解釋審計獨立性的本質。不同的產權主體處在不同的地位,審計的作用就在于對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進行界定,對不同的產權主體的相互經濟關系進行協調,因而委托受托關系存在于審計人員與多元產權主體之間而非單元產權主體之間,對委托產權主體沒有依附關系。也就是說協調契約各方的利害沖突,需要協調者處在與當事人均無利益關系的第三方立場上,協調方式是獨立、公正的。

        (3)將產權理論引入審計領域可拓展審計的發展空間,給審計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產權理論既認可物質資本產權,又認可人力資本產權,并將產權博弈引入審計領域,認為審計領域的目的在于實現各相關產權主體的一種均衡狀態,即納什均衡。將審計界定為維護各產權利益相關者的產權利益,為日后審計的發展留下了更大的發展空間。資本市場的形成和完善,逐漸淡化了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經濟責任關系,但并沒有淡化相互之間的產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的形式發生了變化。投資者產權的形式由原始產權演變為股權和債權,產權利益的方式由原來的紅利方式轉化為證券市場上的資本利得方式,而公司財務報表的傳遞的信息與公司的證券的市場價格成正相關性,仍牽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而盡管委托的形式發生了變化,受托責任關系淡化,審計履行的仍是維護產權的責任。

        5結語

        由于契約關系各方產權利益普遍存在差異,在委托-關系存在的條件下,潛在或既有的產權沖突使得審計產生并普遍存在,并在不同領域具有不同的形式。同時,審計產生又是產權動因推動的結果,這要求審計要協調契約各方產權利益的差異性,以提高產權交易的效率和優化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1王善平.人性、產權與獨立審計管理制度安排[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7

        2張秀燁.從信息經濟學角度看審計導因[].審計與經濟研究,2003(5)

        3王李霞.從經濟學角度看審計的發展[J].財會月刊(綜合),2005(6)

        4費娟英.關于獨立審計產生的社會學思考——基于信任變遷的角度[J].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4(2)

        第4篇:審計需求理論范文

        關鍵詞:環境審計;需求;責任

        引言

        環境審計隨著全球環境問題、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矛盾等而產生,其作為監督和評價環境管理與保護的重要手段和實現全方位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已經受到了全球范圍內的廣泛關注。但就我國而言,對環境審計概念認識相對較晚,相關理論自21世紀初期才逐漸被人們了解和認識。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我國在環境審計環境理論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從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搜索可以看到,從2000年至今,我國已有千篇環境審計相關的學術論文。其中,在這些學術論文中有300多篇關于環境審計產生的研究,有近90篇關于環境審計本質的研究,有近300篇關于環境審計技術發展與人才培養的研究,有近120篇關于環境審計需求與供給的研究,有近300篇關于環境責任與環境審計的研究等。但關于環境審計需求與責任的研究卻很少。環境審計是一種以促進環境有效管理和環保目標高效實現為目的的,對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的監督、評價或鑒證并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一系列活動。但環境審計的需求與責任具體是什么,兩者之間到底是什么樣的關系,是有待解決的問題之一。環境審計需求與責任的產生不是在某一時刻且不變的,而是在環境審計產生、實踐與運用的循環過程中產生的,兩者的關系相互獨立又統一。因此,從需求與責任角度,探究環境審計產生的根源、發展的動力,有利于豐富環境審計的理論研究,為環境審計實踐提供理論基礎。

        一、環境審計產生階段的需求與責任

        (一)環境審計需求實踐來源

        面對環境資源的銳減、環境的重污染和全球性災害,人類現在和未來的高質量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以說人類生存的基本保障受到威脅時,人類社會對環境管理和保護的呼聲越來越強烈。據《中國經濟增長報告》統計,近10年,我國的GDP增長率保持著高增長,但粗放型的經濟增長及其對資源的依賴與環境索取使生態、資源與環境承受了巨大的壓力,經濟高增長相伴隨的是環境污染的加大與環境保護支出的相應增長(劉長翠等,2014)。[1]生態環境與經濟發展的嚴重失衡,增強了經濟社會對環境管理和環境保護的迫切需要。為推進環境管理與保護工作的開展,我國提出全面“實施可發展戰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新理念、建成環境友好型社會等對策與號召,并建立和完善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法》、《森林保護與治理》等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甚至將“環境效益”納入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在財政投入方面,從“六五”期間的150億到“十三五”規劃預計的超10萬個億,無不體現了我國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與改善的重大決心和意志。但這些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是否得以貫徹和執行、經濟投入是否被有效合理利用、所有的投入和管理是否取得了成效都需要強有力的監督和保證。社會環境的生活需求、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政策落實的必然需求及財政效益的保證需求引發了我們對環境審計的需求,經濟環境與生態環境的均衡、可持續發展需要大力開展環境審計,需要審計推動環境治理,通過其對環境管理與保護行為活動的合規性、經濟性和效益性的監督、評價及信息公開,促進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與生態環境的和諧、均衡、可持續發展。基于信息需求理論,投資者、債權人、經營者、員工、政府及監管部門等信息需求者對環境信息的需求刺激了對環境審計的需求。

        (二)環境審計需求理論來源與責任

        環境資源屬于社會公共資源,社會人民群眾通過法律等形式將權利賦予政府和管理當局,也將公共資源委托于政府和管理當局。政府和管理當局代表著人民群眾的利益,應當在授權范圍內承擔應有的責任。基于公共受托責任,政府和管理當局(公共資源的受托者)接受社會公眾(公共資源的所有者),對公共資源進行經營和管理,就應該承擔有效管理和運用公共資源、并使其保值增值的責任,如實向社會公眾報告公共受托責任履行過程及結果的責任,并負有重要的社會責任。環境審計作為推動環境治理重要手段之一,開展和實施環境審計就是政府和管理當局的責任。推進環境審計,監督和評價環境管理與保護,促進環境有效管理和治理,提升環境資源有效利用價值;受托者通過環境審計向社會公眾報告環境管理過程及結果。因此,全面開展環境審計是政府和管理當局承擔公共受托責任及社會責任的體現。企業作為經濟發展的主體之一,利用現有資源創造自我的利益資源,其中現有的資源大部分都是社會公共資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企業應當回饋社會,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社會責任的缺失和忽視將導致社會責任風險。社會責任風險拓寬了企業的風險邊界,提升了企業的風險等級,社會風險的失控將會嚴重削弱企業創造可持續價值的能力,企業的聲譽也因此遭損(王海兵,黎明,2014)。[2]同時,企業作為社會公眾之一,基于社會道德和人性道德,也應該承擔起環境管理與保護的責任。作為社會利益相關者,隨著政府環境管理工作的加強和人民環保意識的覺醒,企業應該建立長期有效的環境管理系統并獲取環境信息,開展環境審計,以此避免因為環境問題給企業帶來負面影響(張麗華,2011;林業進,2015)。[3-4]積極組織和開展環境審計就是承擔社會責任的體現。企業在履行自身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同時也提高了市場占有率,樹立正面公眾形象,促進進企業發展(孫海濤,2013)。[5]

        (三)環境審計產生階段需求與責任的關系

        總的來說,理論層面,環境審計源于審計主體監督、評價和鑒證公眾委托政府履行的受托環境保護責任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需求;實踐層面,環境審計源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文化建設和生態建設的需求(尹律,徐光華,2015)。[6]這些都是環境審計的現實需求。也可以說,政府和企業需要環境審計手段來解除環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

        二、環境審計實踐過程的需求與責任

        (一)環境審計實踐能力需求

        環境審計作為環境管理和保護的監督者,是全面貫徹生態文明建設新理念的重要保障,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必須保證其獨立性、權威性和高質量。環境審計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能夠客觀監督、評價政府和企業的環境管理與保護行為活動,高質量的環境審計能準確、合理地審查、鑒證和監督政府和企業是否遵守了環境管理與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是否實現環保目標或者是否為實現環保目標開展相應有效的活動,其財務報表是否反映了環境相關的成本和債務。同時,更具權威性的環境審計提供的信息才能使人信服,為發展規劃與管理決策提供更為可靠的信息基礎。因此,保持獨立性和權威性、提高審計質量就是環境審計的“自我”能力需求。

        (二)環境審計實踐能力保證責任

        環境審計是無意識的程序或工具,在有意識主體的支配下才能發揮其價值,因此環境審計的能力保證責任應該由相關主體承擔。其一,政府作為國家機關及人民利益和權力的代表,應該承擔建立和完善專門的環境審計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的責任,對環境審計的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審計范圍、審計標準、審計依據及審計報告等方面進行相對統一的界定和規定,以規范環境審計人員及審計機構的審計行為,并樹立環境審計的權威性。政府作為社會的引領者,應該承擔加強環境審計文化建設、審計職業道德建設、社會責任意識培養的責任,為環境審計保持獨立性和權威性做基礎保證。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授予審計機關或審計機構一定的權力,為環境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提供保證。其二,審計主體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接受審計委托,承擔監督、評價和合理保證的職責,保持和提高獨立性、權威性和審計質量也是其責任。獨立的審計主體應該在形式上和實質上保持相對獨立,全面提升職業道德修養和社會責任意識,積極充實自我的知識儲備,以保證獨立性、權威性和審計質量。其三,被審計單位(環境審計的需求者)是環境審計能力保證的間接主體,只有被審計單位積極配合審計主體,提供全面的相關信息,才能保證環境審計的順利開展,才能實現環境審計的監督和評價等職能。

        (三)環境審計實踐過程的需求與責任的關系

        環境審計能力提升的“自我”需求是完善環境審計制度、社會、信息等環境的催化劑。相關主體對環境審計能力的保證責任的承擔是滿足環境審計能力“自我”提升需求的基礎,是發揮環境審計監督與評價職能的重要保證。

        三、環境審計運用階段的需求與責任

        (一)環境審計結果的需求

        環境審計報告是環境審計成果,是審計主體監督、鑒證成果和被審計單位環境管理與保護活動被審計的相關信息。對審計主體而言,環境審計結果的呈現是其審計受托責任履行的成果,是其審計能力的體現;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環境審計報告是其開展了有效的環境管理與保護活動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的規定、實現了環保目標且在財務報表中有相應的成本和債務體現的書面鑒證。對政府或者企業而言,環境審計結果是其公共受托責任或者社會責任履行的體現,它可以為其改善環境提供現實依據,它的公開披露可以為其樹立良好的形象。環境審計結果需求就是其公開與運用需求,是環境審計更深層次的需求。

        (二)環境審計結果的責任

        環境審計結果需求并非環境審計的“自我”需求,而是被審計單位及社會公眾對它的需求。基于受托責任和職業道德責任,作為獨立的、權威性的審計主體,有責任提請被審計單位環境審計過程中已經存在的或者潛在的各種問題并提出相關的整改建議,同時有責任監督其在規定時間和范圍進行整改。基于公共受托責任或社會責任,作為社會環境的利益相關者和環境審計的委托者,被審計單位有責任承擔環境審計的后果,對于審計主體提請的問題和建議應該綜合實際情況加以關注和優化實施。對政府而言,作為權力機關,在一定的法律法規范圍內,有權根據相關的環境審計結果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獎懲,當然這也是其職責所在。環境資源是公共資源,屬于社會公眾。社會公眾有權知曉環境管理與保護及環境治理的情況,則其有權了解環境審計結果。因此,政府和企業有責任向社會公眾公開環境審計相關信息。

        (三)環境審計運用階段的需求與責任的關系

        環境審計結果的公開與運用是環境審計監督、評價和鑒證等職能發揮的關鍵所在;對環境審計結果的責任承擔是為滿足其需求的有意識行為,是環境審計的價值所在的行為基礎。

        四、環境審計需求與責任的關系

        環境審計需求與責任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相對獨立而又統一的關系。環境審計的需求方有社會公眾、政府和企業,責任方有政府和企業。環境審計需求推動責任的產生與承擔,環境審計責任的承擔亦是對需求的滿足。如圖1所示,環境審計與其需求和責任形成了一個循環的整體,環境審計產生于需求和責任,在需求和責任中發展和產生價值。環境審計產生階段的需求與責任是環境審計的信息感應器,推動著環境審計的產生與實踐;環境審計實踐階段的需求與責任是環境審計的中樞神經,促進著環境審計的發展與運用;環境審計運用階段的需求與責任是環境審計的發射源,催化著環境審計的運用與創新。

        參考文獻:

        [1]劉長翠,張宏亮,黃文思.資源環境審計的環境:結構、影響與優化[J].審計研究,2014(3):38-42.

        [2]王海兵,黎明.汽車行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理論框架與實施路徑[J].商業研究,2014(7):149-155.

        [3]張麗華.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研究[J].財會通訊,2011(12):121-124.

        [4]林業進.政府環境審計研究[D].昆明:云南財經大學,2015.

        [5]孫海濤.企業社會責任、員工忠誠與工作績效關系研究[D].重慶:重慶理工大學,2013.

        第5篇:審計需求理論范文

        一、政府審計與CPA審計

        政府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代表政府依法進行的審計。現代意義上的政府審計是近代民主政治發展的產物。按照民主政治的原則,人民有權對國家事務和人民財產的管理進行監督。因此,各級政府機構和官員在受托管理屬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資金和資源的同時,還要受到嚴格的經濟責任的約束。這種約束方式就表現為政府審計機關對受托管理者的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因此,政府審計擔負的是對全民財產的審計責任。

        CPA審計是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審計。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由于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及資本市場的形成應運而生的,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商品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監督機制的主要表現形式。

        從政府審計和CPA審計的定義中均可看出,審計產生的前提是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確立。正如美國著名會計學家查特菲爾特(Michael Chatfield)所認為:“17世紀公司的出現,使有利害關系者對與賬簿分離的獨立的財務報表的需求更為強烈,這是因為,債權人和股東均需要得到與他們的投資有關的資料。但是,由于公司管理部門與股東之間潛在的利害沖突,股東對公司管理部門提供的財務報表常常抱有懷疑,因此需要進行審查,以證實其可靠性”。

        二、審計的微觀需求

        在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確立的基礎上,目前有三種假設來描述審計的微觀需求:論、信息論、保險論。

        在關系中,委托人面臨兩難選擇:如果將人的報酬與其工作業績聯系起來,一方面會激勵人更積極地履行管理的職責,但與此同時,也可能使人產生粉飾財務報告,虛報經營業績的動機。如果將人的報酬固定,那么,人履行職責的內在動力必然受到削弱,勢必降低工作的積極性。因此,如果用有刺激的報酬安排再配以對財務報告的獨立審計,既能激發人的工作熱情,又能遏制他們虛報業績的行為,于是就產生了委托外部審計人員對人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要求。

        信息論認為,信息是一種特殊的經濟資源,投資者可利用財務信息做出適當的投資決策。不可靠或不完整的信息常常導致投資者決策的失敗和損失。投資者可以通過審計判斷財務報告的真偽,從而糾正會計信息中出現的錯誤,進而牽制企業提供虛假信息,防止財務報告的人為偏差,減少噪音,提高投資決策精確度。

        保險論認為,審計是分散風險和保險的手段。由于財務信息的非直接性、信息提供者的偏見和動機、信息量龐大以及交易復雜等原因,投資者可能得不到可靠的財務信息,或者說他們要承擔很高的信息風險。為了防止信息提供者提供虛假信息而引起災難性的損失,投資者需要審計。如果審計人員因失職而未覺察財務報表中的虛報情況,他們有責任賠償因失職而造成的損失,從而實現分擔風險的目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出于監督的目的,獲取更多信息的目的,還是保險的目的,投資者對審計的需求主要表現在對財務信息的高質量審計的需求。

        三、審計的宏觀需求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審計的需求主要體現在市場自我控制機制和宏觀調控機制兩個方面。

        市場自我控制機制的目的就是確保市場自身運行的有序性。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如果沒有作為第三者的審計師為之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唯利是圖的企業管理者就會在財務報表上弄虛作假,那就很有可能產生無政府狀態,從而引起經濟危機。市場經濟需要一個暢通、可靠的信息系統,外部審計的出現提高了財務信息的可信價值,促進市場得以有效運轉。

        宏觀調控機制主要是控制市場的發展方向,以達到供求總量平衡和產業結構優化。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措施主要是建立能全面迅速反映市場發展變化的信息網以及能正確分析、預測市場發展趨勢的管理信息系統,制定相應的調節經濟發展的各類政策,并制定有利于市場朝著想要的方向運行的有關法律和制度。政府要制定出正確的政策、采取適當的措施,都必須依賴完整、真實的信息,審計正是一種可增加信息價值的活動。

        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最終我國能否使得市場經濟良好運行,國民經濟能否健康、快速、持續地發展是直接與全體社會公眾利益休戚相關的。鑒于審計在市場自我控制機制和宏觀調控機制中所起的作用,社會公眾需要高質量的審計。

        四、有關審計供給的理論

        1.公共資源理論。對于信息而言,公司的財務報告一經,便成為一種公共信息,公司的管理者無法避免非購買者使用財務報告,未持有公司證券的投資者和其他社會公眾也可以從公司的報告中獲得信息而無須為信息付出任何代價。由于公司的管理者沒有得到非購買者對使用信息的償付,他們在無管制狀況下提供的信息便不會考慮這些使用者對信息的需求;或者,如果公司在披露信息時因為考慮了非信息購買者的需要而對公司產生消極影響時,公司自然就不會心甘情愿地去披露這些信息,信息必然會“生產不足”。因此,為了避免披露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可靠,必須通過制度管制的方式強制地對財務信息進行審計。

        2.沃勒斯(Wallace)的理論。沃勒斯認為,當財務信息不接受審計時,市場會出現逆向選擇,即投資者沒有可靠的信息來判斷每個企業的價值,不得不使所有企業的證券價格平均化,導致高質量的企業證券退出市場。但是如果審計能附加可靠的信息使得投資者做出應有的判斷,那么高價值的企業愿意接受審計。這樣,市場會對接受審計的企業證券定較高的價格,對未接受審計的企業證券定較低的價格。最終未接受審計的企業也不得不接受審計,因而通過市場可以保證審計的供給。

        3.理論評述。沃勒斯的理論顯然需建立在市場有效的基礎上。當市場并不那么有效時,自然無法保證審計的“自發”供給。從實際情況來看,一方面,的確存在對審計供給的制度管制,比如政府審計機關必須對大型國有企業實行重點審計。有時政府出于加快市場效率化的考慮,強制要求提供審計,尤其是我國正處于市場培育初期,資本市場剛剛建立的時期,規定比如上市公司提供的財務報告必須經由審計師審計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也存在企業自愿聘請大事務所進行審計以向市場傳遞信號。

         

        五、CPA審計的期望差距

        從上述的審計需求分析中看到,無論出于三種假設中的何種目的,都能推出公眾期望高質量的CPA審計,保證的財務報告公允反映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

        我國資本市場屬于初創時期,政府對上市額度、配股資格、保牌資格等都有很強的管制。在企業“取悅”政府管制機構的過程中,審計供給不是一種自發的來自如沃勒斯所說的市場需要,而只是滿足政府管制要求的產物。企業只需要提供一份監管部門能夠接受的審計師報告,審計質量不是尋求上市的企業或已上市企業成本效益函數中的一個變量。

        在企業不需要提供高質量審計報告的前提下,審計師追求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其直接后果是增加了審計成本,甚至失去市場份額。因此,審計師只能通過提供“滿足”企業需求的審計服務而生存,即:降低審計質量。

        這樣,巨大的CPA審計期望差距形成。公眾不能通過審計實現對企業的有效監督,從審計中得到的信息也是不可靠的。當公眾希望從審計的保險功能中得到應有的保護時,發現在我國現有的市場制度下,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法律風險,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風險近乎于零。進而低質量的審計不僅不能在市場自我控制機制和宏觀調控機制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還使得資本市場變得沒有效率。這些又進一步的損害了公眾的利益。

        六、政府審計的期望差距

        政府審計擔負的是對全民財產的審計責任。從審計需求分析中可以知道對政府審計的需求也應是強烈的,尤其是我國國有資產在經濟社會中的比重較大,國有資產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國家的國計民生。公眾理應對政府審計有更高的期望。

        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在這樣的體制下,公眾習慣于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很少有監督政府的意識。同時,從產權理論來看,全民財產不能很清晰的劃分到個人,這些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相比較投資者對企業的直接投資利益要間接得多,因而公眾對這部分的利益得失較少關注。所以,從實際情況來看,公眾對政府審計的期望很低。

        20多年里,我國各級審計機關共審計了300多萬個單位,追還被擠占挪用的資金1300多億元,審計處理上交財政金額1400多億元。從政府審計的供給來看,前面闡述的公共資源理論應該更適合解釋。但是現行的審計體制已經暴露出許多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在大量的建設項目得不到審計,大量的非法收費項目得不到檢察制止。很多種審計還開展得不夠,特別是一些特別項目審計和常規審計,如預算外資金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

        雖然政府審計的供給也存在著很多缺陷,但是由于公眾對其期望較低,因而期望差距并不顯著。當國家審計署開始將審計報告公布于眾時,這一行為大出公眾意料。報告中列出被媒體稱之為“觸目驚心”的“審計清單”更是使公眾震驚。

        七、CPA審計與政府審計期望差距之綜合評述

        從對CPA審計期望差距的分析看到,政府必須引導激發企業和事務所出具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并在法律上保證低質量的審計報告將帶來巨大的賠償風險。政府也應該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管制,讓企業向市場負責,而不是一味地“取悅”于政府;讓市場來區分不同質量的事務所,并使事務所的高質量聲譽與高市場份額掛鉤。

        第6篇:審計需求理論范文

        [關鍵詞]審計準則;交易費用;制度變遷;均衡;非均衡

        審計準則是經權威機構制定或認可的、用以明確審計主體資格、指導審計人員工作和評價審計工作質量的專業規范。用經濟學理論研究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是審計準則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在總結有關審計準則制定和變遷的經濟學分析觀點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審計準則制定與變遷經濟學分析的典型觀點

        (一)審計準則的制定:交易費用理論的解釋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對于制度的需求是因為在當前狀態下,行為主體無法獲得潛在利益。國內一些學者認為,審計準則能夠有效地降低審計業務中的交易費用,從而使利益相關者獲得由交易帶來的潛在收益。這主要表現在:

        1.降低審計交易中的信息費用

        在審計交易中,有關審計委托人不僅要了解關于審計主體的聲譽評價、業務能力的評價,還要了解他們遵守協議的意愿。獲取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這些成本可稱為信息費用。[1]審計準則可以提供規范審計行為的基本標準,把不同方面的這些標準聯系起來有助于評價各個審計主體的聲譽,進而幫助委托人簡化決策程序,根據其潛在伙伴以往的行為方式去推斷自己未來最有可能的行為方式,從而產生對未來立場的合理預期。

        2.降低審計交易中的權利界定費用

        由于有限理性和契約的不完全性,在達成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后仍然面臨著權利的再度界定或進一步界定的問題。[2]審計準則能夠有效降低審計交易中的權利界定費用,雖然它并不能夠消除這一費用。首先,審計準則確立權利界定的基本原則。其次,審計準則直接確定審計主體權利的行使范圍。再次,審計準則為審計交易中的權利爭議提供了解決程序。在充斥著不確定性的環境中,具備有限理性特征的審計行為主體之間不可能簽訂一個能夠預測契約期內所有可能事件的完全契約。審計準則確定了解決爭議的程序,從而使各方在不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尋求爭議的合理解決。

        3.降低審計中的監督制裁費用

        對于根據理性原則進行損益計算的審計主體而言,違反制度規則的凈收益必須超過由于這一行動而產生的凈成本。如果他們由于違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們就要把這種制裁帶來的損失納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

        由于對聲譽的珍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審計主體即使是在“短視的自利”要求與審計準則的要求不相一致時,也會遵守審計準則,履行與之相關的審計協議,從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監督制裁機會主義行為的費用。

        (二)審計準則的變遷:制度變遷理論的解釋

        國內許多學者贊同采用制度變遷理論解釋審計準則的變遷。[3]從制度創新的動力源泉與條件來說,新制度經濟學所提出的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制度變遷的內在動力是經濟主體獲取最大的“潛在利潤”。制度變遷總的潛在收益大于變遷成本并不一定會導致制度創新,只有當制度變遷為權力集團帶來的潛在制度收益大于新制度的組織操作成本時,才是制度變遷產生的唯一途徑。[4]

        制度變遷可分為兩種模式:一是誘致性變遷,二是強制性變遷。誘致性變遷是指審計準則的各需求主體從自身利益出發,對現存審計準則不滿意或者對新審計準則產生需求而發生的變遷;或者是指供給主體從其所代表的集團利益出發,當出現新的獲利機會時而發生的變遷。它具有漸進性、自發性、自主性的特征,完全可用成本收益比較模型和供求模型去解釋,創新者作為制度的供給者或生產者只不過是對制度需求的一種自然反應和回應。強制性變遷則是指現行審計準則的變更或替代不在于個人獲利機會的發生,而是通過政府命令或法律強制實行。它可以避免誘致性變遷過程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車問題,同時也可以有效降低變遷成本。

        (三)對上述觀點的評價

        1.優勢分析

        上述觀點的優勢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有助于從全新視角深化對審計準則的認識,提升審計準則研究的質量和深度

        上述各種觀點從不同的經濟學視角闡述了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原因,使我們對審計準則的研究跳出了傳統的“就審計準則論審計準則”的局限性,突破了單一學科范圍的束縛,實現了跨學科、多角度觀察和分析的目的,找到新的切入點,為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提供新的理論依據,使對審計準則的研究上升到一個新的理論高度。

        (2)揭示了交易費用與制度選擇的內在聯系

        交易費用理論指出,準則本身的設計、制定、實施與改革都是有成本的,進而指明對不同的制度、一種制度的不同設計,要不要建立相應的制度、要不要變革以及如何變革制度,都需要與交易費用的高低結合考慮。[5]此外,在準則的制定權力安排方面,交易費用理論也深刻指明某一種安排方式在任何領域費用都最低的情況是不存在的。理論的安排方式是尋找政府與市場結合與協調的支點,并且這種支點在不同經濟環境和經濟體制下應有所不同。

        (3)揭示了交易費用與資源配置效率的內在聯系交易費用理論深刻認識到現實世界是一個正交易費用世界,明確指出審計準則存在的必要性,即規范現實實務,確保信息質量,維護產權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4)借用了心理學的相關知識,使審計主體遵守審計準則的分析更加令人信服

        交易費用理論在解釋審計主體會在違背原初始愿望——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條件下依然遵守審計準則中包含了對個體心理的分析,實現了審計學、經濟學和心理學的融會貫通,使分析更加具有人性化和說服力。

        (5)指明了審計準則變遷的真正根源

        制度變遷理論深刻揭示了審計準則的變遷是由其內部存在的各種矛盾引發的,明確了只有當通過準則創新可能獲取的潛在利潤大于為獲取這種利潤而支付的成本時,準則創新才會發生,才導致準則的變遷。這一理論挖掘出審計準則變遷的真正根源所在。

        (6)合理解釋現實中“次優”制度被采納的原因

        制度變遷理論分析了制度變遷和創新的難點或制約因素:(1)路徑依賴即現存制度安排的慣性特征;(2)創新的“時滯”,也就是說一方面現存制度安排限制了制度安排的演化范圍而且現存制度往往還有“殘值”;另一方面是說制度創新會導致復雜的利益調整,而且發明一個以前沒有的新制度需要時間和不斷摸索,同時人的有限理性、信息成本和意識形態等因素也會延緩制度創新;(3)創新者的認知局限;(4)創新制度的成本。由于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導致了“次優”方案被采納或者仍然維持原先的制度,而放棄了最優的制度變遷。

        2.上述觀點存在的不足

        (1)交易費用理論的解釋缺乏現實基礎

        第一,交易費用觀中準則的制定能夠降低監督制裁費用的解釋,與我國實際不相符。我國目前審計信息質量偏低,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無法根據其作出正確的決策判斷,導致投資、決策存在盲目性;同時,國家的處罰力度不足,沒有實現有效的監督和抑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我國的資本市場有效性,出現上市公司“圈錢”行為和“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和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二,降低權力界定費用的解釋同樣存在與實際不符的問題。我國目前的民間審計存在嚴重的權責不清現象,審計人員為能夠承接業務而順從被審計單位指令的不良現狀比比皆是,這顯然是與權力界定清晰的分析是矛盾的。國家審計機關人手少,任務重,導致審計組組長負責制難以真正實施,不能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嚴重影響了審計報告的質量。

        (2)制度變遷理論無法明確解釋我國審計準則的變遷途徑

        從制度變遷的途徑分析我國的準則修訂,我國的變動模式不能簡單的歸為任何一類。目前,我國的審計準則是由政府統一制定、頒布,形式上看來是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但從其變遷的深層次考慮,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人們的意識形態和道德觀念發生了相應的改革,必然要求制定新的制度準則,以實現經濟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從而促進制度變遷的發生。此外,我國審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會聽取和征求有關審計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其制定準則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因此,我國的審計準則的制定變遷現狀無法通過制度變遷理論得到完美解釋。

        二、審計準則的非均衡理論解釋

        第7篇:審計需求理論范文

        關鍵詞:期望差;合理的期望差距;不合理的期望差

        一、審計期望差距的涵義

        國內外很多學者對審計期望差距曾做過解釋。審計期望差距最早見于科思報告。1978年,科恩委員會在大量的調查研究后認為“期望差距確實存在,造成這種期望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審計職業界隨美國商業環境的迅速變化沒有做出及時的反應,沒有與這種變化保持同步發展”。科恩的這一觀點,表明了期望差距的存在,并非審計職業界推卸其應對社會承擔的責任而造成的,而是在相關環境變化以后,在審計功能與作用的認識上,審計職業界未能跟上社會公眾的反應而導致的。英國審計事務委員會認為:“期望差距主要與公眾對以下三個方面的誤解有關:財務報表性質,審計人員所從事工作的范圍和類型,以及審計的保證水平。我國的胡繼榮(2001年)提出,審計期望差是指社會公眾對審計需求與公眾對目前審計執業的認識之間形成差距,它既包括了由于審計能力不足而形成的差距,也包括公眾對審計執業的錯誤認識而形成的差距。

        審計期望差距的涵義概括為社會公眾的審計需求與目前審計職業界對審計目標認識之間的差距,它既包括審計師能力不足而形成的差距,又包括公眾對審計目的的認識偏差而形成的差距。

        二、審計期望差距成因的經濟學分析

        1.均衡狀態下審計供求關系分析

        根據微觀經濟學對需求和供給的定義,我們可以將審計利益集團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在每一價格下對審計服務愿意而且能夠購買的數量稱為需求;審計師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在每一價格下對審計服務愿意而且能夠提供的數量稱為供給。

        由于審計結果具有不可觀測性,導致社會公眾作為審計需求者和審計職業界作為審計供給方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這種不對稱導致了審計師和社會公眾對風險效用函數的效用不同,必然會造成社會公眾期望與可能的審計準則的偏差。同時信息的缺乏對使得社會公眾無法調整自己的認識和期望,造成公眾對審計執業的過度期望。因此,社會對審計師的期望可以劃分為合理期望、不合理期望以及信息不對稱前提下供需雙方的期望差。不合理的審計期望差源于信息不對稱前提下公眾對審計的過度需求,合理的審計期望差則源于審計的有效供給不足。

        2.公眾對審計服務的過度需求產生的期望差距

        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各種契約的集合體,企業中存在著眾多的委托關系,如股東與經理,經理與雇員,企業與債權人、客戶與供應商等。由于目前社會的日益復雜,契約雙方獲得不可靠信息的可能性與日劇增。由于信息的間接性、信息提供者的偏好和動機、過量的信息以及復雜交易業務的存在,導致信息風險不斷增加。正是由于這種契約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了契約的不完備性,為人利用信息優勢欺騙委托人提供了可能,同時也可能造成委托人誤解人的努力。委托人和人是兩個不同的利益主體,他們之間的利益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沖突,委托人欲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必然要求人為其努力工作,而人卻以努力工作為負效用,往往傾向于偷懶,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為了有效地約束和激勵人,委托人需要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協調他們的利益沖突。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對稱,委托人無法觀察到人的行為,就有可能誤解代人的努力,人也需要獨立的第三方審計為其簽證經營業績。因此,審計起著協調委托人和人利益的作用,其本質是促進兩者利益均衡最大化。現實中,審計人員被期望作為信息風險減少者和保險人的雙重身份出現。一方面,審計人員被雇傭來對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進行確認和揭弊查錯,以減少財務報表隱含的錯誤和減少信息不對稱性。另一方面,委托人和人通過審計費用的支付,將風險轉嫁給審計人員,如果審計人員失職而沒有察覺人為舞弊,法院會判決審計人員提供賠償,從而實現了風險分擔。由于信息不對稱性的大前提存在,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又不一致,客觀上期望獨立的第三方審計承擔信息風險的減少者和保險人的角色,以協調他們的利益;這就是審計需求產生的經濟學動因。

        3.審計服務供給不足產生的期望差距

        審計師是一個利益集團,是審計服務的生產者和供給者。經濟學上的審計有效供給指的是在現有資源充分利用的前提下,根據審計需求而實際能夠提供的審計服務量。審計的有效供給取決于審計環境、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審計技術、審計師對審計風險預期等因素的影響。

        (1)其中審計環境是影響審計有效供給的一個重要因素,恰當的審計環境能促進審計的供給。審計理論是有一定前提的,審計準則的實施要受到審計環境的制約。就目前我國來說,審計環境需要一批高素質和執業水平可以與國外同行相媲美的注冊會計師隊伍及其業務助理;要求事務所規范執業,合理收費,有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同時沒有太多形形的行政干預;被審計單位要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目前的審計執業,同時被審計要嚴格依據準則執業,不做假賬,建立健全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

        (2)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是審計人員處理審計事務的能力,發現財務報表中錯誤和問題的能力,一般通過從業考試和同業互查來保證。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對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進行了改革,并在2009年開始實施,這將更有利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和一批高素質的注冊會計師隊伍的不斷壯大。對注冊會計師的嚴格考核,更確保了他們的高執業水平和勝任能力。

        三、縮小審計期望差距的措施

        1.公眾與審計界應加強溝通

        審計界要加強宣傳工作,加強對公眾與審計界的溝通與交流,增進公眾對審計、會計知識與工作的了解,向公眾傳遞審計環境、審計目標、審計特性和審計程序的有關信息,讓公眾理解審計職能和作用的有限性,以及審計職業界已經做的努力,以減少信息的不對稱前提下公眾對審計的不合理期望,消除對審計執業的誤解。使公眾理解審計的局限性,審計只是對信息的合理保證,不再將審計師作為將審計師作為最終保險者,并將審計期望保持在合理水平。具體應該使公眾明確;

        2.應加強審計理論研究與準則制定、實施

        審計理論界要加強審計理論的研究,切實指導審計工作的開展和實施,使之趨向于公眾期望。審計準則制定機構應該把握公眾的需要,把公眾的合理期望轉變成準則的內容,以此作為審計界的專業標準并代表公眾的合理期望。具體應做到:

        3.提高審計實務界的執業能力

        第8篇:審計需求理論范文

        關鍵詞:后新公共管理運動;政府績效審計;協同治理;審計創新;

        作者:王會金

        一、引言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1977年的《利馬宣言》指出,最高審計機關開展除財務審計之外,“還有另一種類型的審計,即對政府工作的績效、效果、經濟性和效率進行的審計”,即績效審計。現時期,績效審計已成為世界政府審計的一種潮流和發展方向(戚振東和吳清華,2008),也逐漸受到我國政府審計機關的重視。(1)政府績效審計在我國實踐的豐富多樣,審計范圍涵蓋政府行政運轉資金以及環境污染防治等各類專項資金;審計對象涵蓋行政事業單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但也存在各地政府績效審計的開展尚不均衡,規范性有待于提高(傅平南,2013;曹忻,2013)等問題,其難點在于如何確定績效審計的內容和發展模式、設計績效指標,促進績效審計發揮作用等方面。

        縱觀國內文獻,相關研究集中在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方法、發展模式、國外經驗介紹等方面,過多強調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績效審計的區別與界限,導致更多地從微觀項目和操作層次理解政府績效審計,甚至機械地以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評價操作績效審計。究其原因,現有理論未能從公共管理改革的宏觀背景下理解政府績效審計的產生與發展,從而導致對政府績效審計含義、政府績效審計開展乏力的根本原因等理論以及績效審計如何發揮作用等操作問題的認識有待于深入,限制了績效審計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通過探究政府績效審計的本質內涵,厘清對政府績效審計的認識誤區,系統把握政府績效審計的內容和發展創新,以有效地推動績效審計發展,成為政府績效審計研究的前沿領域。

        政府績效審計是由于新公共管理運動引發對公共部門治理新期望所帶來的審計“風暴”(explosion)的一個組成部分(Power,2000),是西方國家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必然發展趨勢和法定要求(王會金和戚振東,2013)。基于此,本文試圖在國家和社會公共管理運動發展的宏觀背景下,探討政府績效審計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及直接動因,在此基礎上,通過分析當代西方國家公共管理改革的最新進展,探討其對政府績效審計發展的影響,從而提出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發展創新的思考。

        二、新公共管理運動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發生的經濟危機使得公共財政收入銳減,而政府管理職能擴張帶來龐大的政府規模,由此導致財政支出擴大、官僚主義和效率低下等矛盾日益突出。同時,企業管理技術革新所帶來的管理效率提升,為公共部門解決管理問題帶來示范效應。以英國為典型代表的西方福利國家,為改進公共部門和公共管理進行了一系列改革,這些改革政策措施和實踐形式多樣,但都具有同一改革方向,可以歸納為新公共管理運動(Hood,1991、1996;Pollittetal.,1999)。

        Hood(1991)認為,新公共管理運動是在公共部門中實行商業化管理模式,是在職業化管理思想下產生的一系列管理改革。從其產生的外部環境來看,包括政府所受到的經濟和財政壓力、社會公眾對政府信任態度的轉變和越來越多的批評、里根經濟學和撒切爾主義(ReganomicsandThatcherism)對政治的重新審視、私人部門管理經驗的傳播、國際財務組織如世界貨幣組織(IMF)和世界銀行(WorldBank)等的鼓吹和倡導、世界資本市場形成與發展等迫使大多數國家重塑(reshape)政府以滿足全球化經濟和現代信息技術發展的要求。新公共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公共官僚體系內部實現分權化管理,強化預算管理,提高預算透明程度;圍繞業務流程將傳統正式的、層級森嚴的官僚體系重組為扁平化、柔性的和更為負責任的組織結構;注重引入私人部門經營管理的經驗,以更加商業化運營的模式重塑政府的管理、報告、會計等(Pollitt,1993;Greer,1994;DunleavyandHood,1994)。公共事務管理中實行結果導向(output-orientation)管理,強調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務的市場化和競爭機制,包括在公共服務機構之間引入市場和準市場(marketandquasi-markettypemechanism)機制,推行競爭,并確信這些能夠促進降低成本和提高責任性。這些措施包括外包(contractingout)、內部市場(internalmarkets)、使用購買憑證而非直接公共資金購買服務(Vouchers)和收費等。

        從新公共管理運動發展內在動因看,績效提升是公共管理改革的核心導向性目標。以英國為例。1968年英國富爾頓委員會(FultonCommittee)提交的調查報告是英國公共管理發展歷史上的一個標志性事件,報告提出了公共管理中文官結構、招募和管理等改革理念。上世紀70年代,英國政府宣稱改善公共管理和績效,開始實行公共管理革命性變革的績效戰略(MetcalfeandRichards,1992)。這一計劃的主要貢獻包括在環境部(DepartmentofEnvironment,DoE)引入部長管理信息系統(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sforMinisters,MINIS)和財務管理法案(FinancialManagementInitiative,FMI)(Flynn,2007)。部長信息系統(MINIS)使得環境部內部能夠建立任務和目標管理以及管理為完成任務和目標相關的成本。財務管理改革方案(FMI)則主要包括:明確和量化考核指標,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分解職能,劃分責任和成本中心等(CabinetOffice,1982)。這些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實施,強化了部門的經濟責任,為英國審計署開展客觀的績效評價和績效審計創造了條件,1983年通過的《國家審計法》,正式授權英國國家審計署開展政府績效(貨幣價值)審計。因此,經驗地看,政府績效審計本身就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產物(Pollitt,2003)。

        政府績效審計回答如下問題:程序是否被以預期的經濟性、效率性和環境影響性運行?是否有方法評估程序效果?政府績效審計的內容即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主要關注點,這體現在政府績效審計也關注新公共管理運動所提倡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改革目標。因此,從政府績效審計產生動因來看,西方福利國家所面臨的公共管理困境及由此產生的績效管理需求,是政府績效審計產生的社會動因,而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績效改革政策及其制度需求則是政府績效審計產生的直接動因。如Olsonetal.(1998)認為,政府績效審計是作為一種新公共管理運動改革的內容出現的。隨后,在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發展帶動和影響下,政府績效審計在西方國家得到快速發展(雷達,2004)。

        自從其產生之后,英國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概念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許多國家在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理念下實施了眾多改革(BovairdandLoffler,2003)。然而,新公共管理運動本質是一種市場教條主義(marketdoctrine,Frederichson,1996),強調通過政府瘦身,采取更為有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管理程序和措施,較好地提供服務,以追求公共管理效率。社會個體利益多樣化、公共行政的價值追求、公共部門之間的合作需求、管理主體多元化發展等都導致新公共管理運動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的批評,如Duvleavyetal.(2005)認為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分權(disaggregation)、競爭(competition)、激勵(incentivization)等三個核心主題題帶來了政策災難。對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批評還有,認為新公共管理運動從其理論上更加關注結果(Hunhes,1998;Stranthern,2000),沒有關注公共服務的提供過程(Thatcher,1995),忽視了更為廣闊意義上的政府管理、政治、社會文化環境(OsborneandPlastrik,2000)。理論和實務界開始關注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缺陷,探討可能的改進措施(Lapsley,2009;Duvleavyetal.,2005;DunnandMiller2007;Osborne2006;Stoker,2006)。

        三、后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理論與實踐

        進入21世紀初,整體政府、新公共服務等諸多反思新公共管理的理論紛紛出現,以至于有學者認為新公共管理已逐漸被后新公共管理所取代(唐興霖和尹文嘉,2011)。

        (一)后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理論觀點與實踐

        后新公共管理運動主要代表理論與實踐包括數字時代治理(Digital-EraGovernance,Dunleavyetal.,2005)、公共價值管理(PublicValueManagement,Stoker,2006)、新韋伯主義(Neo-WeberianState,PollittandBouckaert,2004;DunnandMiller,2007)和新公共治理(NewPublicGovernance,Osborne,2006)等。

        KlievinkandJanssen(2009)探討了協同政府的實現。協同政府(joined-upgovernment)指的是程序、政策或機構的組織安排的一致性能夠使得程序、政策和機構之間相互合作(Perri6,2004)為了保證協同政府服務的提供,政府必須處理憲法、法律和司法系統規定下的碎片化政府的局限性(SchollandKlishcewski,2007)。

        Dunleavyetal.(2005)認為,數字時代治理是在重塑(Reintegration)、需求為基礎的整體主義(Need-basedHolism)和數字化發展(Digitizationchanges)等三個主題下探索的公共管理改革。協同治理(Joined-upgovernance,JUG)是英國政府重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需求為基礎的整體主義更加傾向于以公民為導向、服務為導向和需求為導向的公共組織(PollittandBouckaert,2011)。數字時代是與互聯網、社會媒體、電子郵件以及其他在線公共部門服務相聯系,在研究中時常以電子政府為名稱(egovernment)。

        Stoker(2006)將后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實踐稱為公共價值管理,定義為在網絡治理和核心目標是實現公共價值的網絡。與新公共管理運動相比,公共價值管理并不局限于政治,而被認為是整個管理調整。公共價值管理宣稱利益相關者和政府官員之間存在的相互溝通和交流能夠增加公共服務的公共價值。公共價值管理將焦點放在顧客和承包商之間的長期關系而非僅僅關注契約(AldridgeandStoker,2002)。管理者認識到,只有建立在持續改進基礎上,才能使得系統有效運轉(Moore,2005)。

        Osborne(2006)認為,新公共管理是傳統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治理的過渡階段。新公共治理認為,國家是多元主義的,包括國家治理服務由多元參與主體提供、政策制定是充滿多樣化的過程,公共治理更多地強調組織間的相互關系(inter-organisationalrelationship),強調公共服務的提供過程和社會產出(outcomes)而不是傳統的強調服務提供的投入和產出(outputs)。

        (二)后新公共管理運動理論與實踐的評述

        盡管后新公共管理運動是否為新公共管理運動終結,是對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替代還是對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補充等問題,現時期的理論仍然存有異議(如Vries,2010;Christensen,2012)。從其理論和實踐來看,后新公共管理運動強調如下核心價值和理念:

        1.強調了中央政府的適度集權。

        新公共管理運動以市場化、責任化為導向的分權改革,帶來了政府機構管理效率提升的同時,也帶來部門分立引起的部門之間協調性差、公共組織責任缺失等管理低效率問題。后新公共管理運動主張中央政府的適度集權,延緩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分權化趨勢,通過中央對下屬機構的更多控制,統一決策,強化中央政治層的政治處理能力,協調公共部門、私人部門、社會等不同組織,實現對公共管理的整體調度。

        2.后新公共管理運動強調了多元化治理。

        后新公共管理運動不同的理論和實踐觀點下,都指出后新公共管理運動關注公共服務的價值、重新定位中央政府的職責作用、較多地將公司治理原則應用在國家部門管理之中等三個重要的內容。

        3.后新公共管理運動強調治理信息共享。

        英國國家審計署2001年提交的一個報告中明確指出,協同政府是指將一些公共和私人組織聯合起來,實現跨越部門邊界的合作以實現共同目標,信息共享是實現協同政府的必然前提。后新公共管理改革倡導通過樹立牢固的信息共享理念和創建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等兩種途徑使信息資源從有限開放到充分共享(曾保根,2010)。

        4.后新公共管理運動重視軟實力的作用。

        后新公共管理改革更加注重培養牢固而統一的價值觀、團隊建設、信任、合作等,重視在公共部門重建“公共道德”和凝聚性文化(ChristensenandGreid,2006)。如新公共治理理論強調設計和評價穩定的組織間關系,信任和關系契約(relationalcontracts)被認為是核心的治理機制(Bovaird,2006)。

        5.后新公共管理運動強調了協同治理。

        協同治理是現時期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特征,強調了作為國家治理重要參與主體的政府在國家治理活動中的整體性和效率(王會金和戚振東,2013)。整體政府中相當重要的一點是強調打破傳統的組織界限(ChristensenandGreid,2006),后新公共管理運動某種程度上即是對傳統新公共管理運動下對政府公共管理行為碎片化趨向的一種克服,強調了整體性和協調性。Osborne(2006)認為,新公共治理相對于新公共管理運動是一個更加強調整體主義的理論,從一個更加綜合的整體的角度來理解公共服務的提供。

        政府審計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安排之一,通過設立政府審計促進國家治理實現良治。隨著國家治理,特別是公共管理的實踐與理論的發展,政府審計也不斷發展。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也必然被打上公共管理運動發展的烙印,這體現在近年來西方發達國家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都呈現出對傳統“3E”績效審計的不同揚棄。如美國審計署(GAO)2011年版的政府審計準則指出,績效審計的目標具有廣泛性,包括評估程序效果性、經濟性和效率性;內部控制、合規性(Compliance)和預測(prospectiveanalyses)。后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理論和實踐也為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發展創新研究,提供了理論和實踐基礎。

        四、后新公共管理運動視角的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發展創新

        從國內來看,一般認為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實踐發展緩慢,理論上存在審計評價指標確定、審計標準選擇、審計評價結論可靠性等影響和制約績效審計發展的認識問題,也還存在績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績效改善促進作用,特別是對國家治理改善作用的經驗證據尚顯不足的問題,績效審計作用更多地是以“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等語言加以描述。理論和實務界通常的觀點認為,總體來說,我國政府績效審計滯后于西方國家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如何有效開展政府績效審計,促進審計服務國家治理成為當前政府審計發展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一)政府績效審計內涵的認識創新

        政府審計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的治理目標和政府審計管理體制的制度安排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政府審計深度、廣度和力度(尹平和戚振東,2010)。從現實含義上理解,政府審計制度安排、政府審計業務類型等某種程度上取決于特定國家的國家治理目標,由此,政府績效審計的產生與發展也應當在特定國家治理背景下加以考察。

        上世紀90年代,西方國家公共管理中的政府績效管理理念和理論開始引進我國,各級政府開展了多種多樣的績效管理實踐探索。但是總體來說,我國政府機構的績效管理多處于自發或半自發狀態,尚未在國家層面形成統一的政策和規章制度(陳慧等,2013;蔡立輝等,2013),公共管理績效理念未深入人心、績效管理實踐發展基礎薄弱、科學化水平不高。而政府績效審計在其技術特性上又是獨立地對管理評價,這在客觀上從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的理念認識、對政府績效審計結果接受認可程度等多方面制約了政府績效審計發展。政府績效審計在各地發展不平衡更為主要的原因,在于對政府績效審計是以“3E”、“4E”或“5E”等評價為內容的狹義認識,即績效審計更多地是強調建立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評價指標,選擇績效標準進行評價的程式化操作。

        實際上,從國外政府審計的實踐來看,政府審計存在三種審計業務類型,一種是針對財務報表的,以鑒證財務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既定基礎的財務審計,一種是審查有關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等的遵循性審計(或稱合規性審計,complianceaudit),一種是開展的資源運用績效評價和以促進績效改進為目的的績效審計。而在我國,即便是在財政預算審計中,政府審計仍然開展的是一種對財政預算活動或預算支出活動的真實、合規性審計,而不是西方國家意義上的財務(報表)審計(即對財政(務)報表發表是否符合編制基礎和編制原則的意見)。由此,需要在更廣泛的對象范圍內來理解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從根本上說,政府績效審計作為一種審計業務類型,其產生與發展依賴于兩個主要因素,一是通過績效審計改進了公共資金配置使用或公共資源管理使用的價值,另一個是審計機關在完成前述的職能過程中體現了政府審計的專業價值或說其他政府機關不能夠加以替代的價值。對于政府績效審計的認識,應當從更高層次的背景下加以理解和認識,并尋求系統改進策略。

        從我國國家治理和公共管理發展實踐,特別是政府審計發揮職能作用的業務實踐來看,政府審計機關所獨立從事的保證程度較高、不以發表財務報表鑒證意見為主、強調服務公共管理和公共資源配置決策等的促進國家治理水平提高,促進治理結構優化、促進治理環境改善等的政府審計應都屬于政府績效審計范疇,我們把這種相對傳統側重從微觀項目角度考察是否屬于績效審計的政府績效審計觀稱為大政府績效審計觀。(2)在這種觀點下,政府績效審計更多的表現為政府審計業務類型群,包括不同的具體審計業務實踐,具有如下三個特征的政府審計業務即可以認為是政府績效審計:審計標準具有促進國家治理改善的績效性特征;是在對比分析最佳管理實踐等基礎上,提供改善國家治理,特別是公共管理的建議措施;以國家治理主體、過程、結果等系統角度考慮審計對象、審計范圍和審計建議等。依據這種政府績效審計觀,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已開展的政府審計諸多實踐都可以歸納為政府績效審計。

        首先,采用有別于合規性事后審計的組織方式進行的審計,如汶川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跟蹤審計,其目的是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而非針對資金使用的認定與既定財政會計編制基礎進行一致性符合程度判斷,審計標準更多地采用管理實務效率標準,因此是一種績效審計。

        其次,政府審計選擇特定項目,針對權力運行安全、決策信息等改善國家治理需要的審計也屬于政府績效審計范疇。針對權力運行安全的審計是指政府審計機關開展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判斷標準來自于權力運行的安全性、效益性評價等開放性評價或制度或法規或計劃,會計原則或會計準則作為判斷標準只是占據很少一部分內容,因此屬于政府績效審計。

        再次,近年來審計署組織全國審計機關開展的各類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也屬于政府績效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的目的是提供中央政府相對可靠的決策信息。審計機關在信息收集過程中強調了信息真實性,因此提供的不僅僅是可靠性信息,也包括經過自主加工的評價信息,審計機關扮演了鑒證評價和自主提供信息兩種角色,因此也是一種廣義上的政府績效審計。

        新公共管理運動或后新公共管理運動,更多的是對諸多豐富多樣的公共管理改革理論和實踐的歸納概括,同樣,政府績效審計也更多的是對政府審計業務類型的歸納概括。隨著國家治理實踐和理論的發展,政府績效審計的內涵、外延都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和發展。因此,從我國政府審計業務開展來看,除傳統意義上的政府績效審計項目實踐外,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實踐已有基于組織方式、基于項目選擇和基于審計內容的三種績效審計創新,我國未來的政府績效審計發展重點應當是對這些實踐加以理論研究和規范指導。

        (二)政府績效審計的績效評價內容創新

        國內理論研究和實踐,無論是主張延伸性和獨立性政府績效審計模式,多將設計績效評價指標作為政府審計機關政府績效審計的一個重要工作內容,并多從被審計單位資源運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角度,以“投入-管理-產出”的系統模型為基礎進行設計,也有主張加入公平性、環境性等評價內容。

        從西方國家后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實踐來看,這種“3E”績效評價的問題在于:“3E”是建立在分權基礎上的單元化政府公共部門或組織運轉要求基礎上,是以單個組織部門為對象的獨立評價。后新公共管理運動認為,這種分權導致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配合,忽視了政府作為一個國家治理參與主體的整體含義。因此,在開展政府績效審計評價中,僅僅從一個部門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來進行評價可能會存在許多問題,如如何評價不同公共服務提供特別是相互之間具有績效矛盾的公共部門之間績效,即一個部門的績效帶來對另外一個部門績效的降低,如審計是以發現財務違規為績效目標,而被審計單位則是以規范財務為績效目標,顯然僅僅從單一主體進行績效評價無法滿足整體性政府的績效改進要求。

        國家治理涉及很多政府、市場和社會之間的相互協調、相互博弈,而在公共管理實踐過程中,更多的是涉及多方利益主體的政策制定、執行落實、反饋修正等的持續過程。現代國家多元治理以及政府審計的提供信息和糾正行為的本質,要求政府審計更應當強調立場的客觀和地位的獨立性。同時,現實社會的復雜性特征、政府績效審計的政治風險、審計人員專業知識局限性等都要求政府績效評價更多的應當以既有的績效評價指標為評價內容,而不是主觀設計績效評價指標;應從市場、社會等各個角度選擇指標和標準,多維度地開展評價,如評價其被審計單位從業人員價值觀、團隊建設、信任與合作等,而非開展單一的職能管理活動的“投入-管理-產出”評價。從后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價值理念出發,政府績效審計的績效評價必須考慮到政府公共產品的供求,集中在服務的實際水平和對顧客需求的滿足程度上(HealyandPotter,1987)。同時,作為對整體政府績效的評價,應當從作為單一治理主體的政府外部角度進行,綜合考慮被審計單位協同績效。如從需要、替代、經濟、質量和抵消等角度系統加以評價(戚振東等,2004)。

        (三)政府績效審計的協同審計方式創新

        前已述及,與新公共管理運動不同,后新公共管理運動強調信息共享、多元化治理、協同治理等,以改善公共資源配置管理和公共管理績效。政府績效審計以審查政府公共資源配置運用的績效為手段,促進政府績效管理持續改進,提高公共資源運用效率,從而服務于國家治理。從本質上說,政府績效審計是對政府公共權力運用和公共資源配置使用的監督,公共權力主體和運用對象多樣化,導致政府績效審計面對對象范圍廣、種類繁多,涉及的專業領域繁雜等問題,與此同時,績效審計信息決策依據的本質特征又要求績效審計信息有較高的及時性。由此,政府績效審計開展績效審計時,應當以協同的思想,整合社會監督資源力量,促進政府績效審計順利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協同包括政府績效審計戰略層面、管理層面和操作層面的協同(王會金和戚振東,2013)。

        政府績效審計戰略協同是政府績效審計發展戰略與國家治理戰略,與政府審計機關發展戰略相互協調匹配。政府績效審計戰略規劃是促進政府績效審計發展的重要管理舉措。政府績效審計戰略規劃包括確定長期和近期政府績效審計重點審計事項、審計任務進度安排、審計資源配置與審計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等。政府績效審計戰略規劃的制定要服務于國家治理戰略目標任務,要求政府績效審計機關在制定戰略規劃時,注重從國家治理戰略目標、階段性任務、重點工作、發展趨勢等角度,識別國家治理和公共管理領域中的績效審計需求或重大潛在風險,以防范和控制國家治理和公共管理領域的風險為出發點,規劃績效審計項目,設計績效審計任務。我國地方政府審計機關實行的是接受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的管理體制,因此,地方政府審計機關制定的績效審計規劃在與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滿足地方政府治理需求發展需要的同時,還應當在縱向上與中央審計機關績效審計戰略規劃相適應,能夠滿足中央審計機關制定的全國績效審計戰略規劃發展要求。

        政府績效審計管理協同是政府審計管理協同的重要構成內容。政府績效審計管理協同是政府績效審計在年度審計計劃、審計項目安排與國家其他監督控制系統、與地方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的政府治理等協調配合。政府績效審計管理層面的協同包括政府審計機關績效審計機構設置與審計人員配置協同、政府績效審計項目開展與經濟社會發展治理需求協同、政府績效審計信息和結果與權力機構、決策部門之間的協同利用等。政府績效審計管理協同實現依賴于政府審計機關組織機構設置、管理制度、業務流程、人力資源配置、績效管理等方面能夠與績效審計戰略實現、績效審計項目順利實施等相互匹配協調,滿足績效審計順利開展的職責權限、專業知識技能、決策信息提供等需求。如政府審計機關通過建立績效審計職能處室、建立聘用外部工程、資源環境、金融精算等專家制度,乃至項目外包管理制度,促進績效審計項目開展。政府績效審計開展過程中,涉及與司法機關、監管部門、主管單位、績效評估第三方、中介媒體、社會公眾等單位組織協調配合。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建立相應的溝通協調制度,如建立公共關系管理制度,維系與社會和媒體的良好關系,實現政府績效審計的參與治理主體協同,以充分利用各方資源,促進政府績效審計發展。政府績效審計管理協同還要求不同的審計機關之間能夠通過建立平臺,共享信息等實現協調配合,促進績效審計發展。如政府審計機關利用AO軟件等技術平臺,共享審計案例與經驗,實現不同審計機關之間開展績效審計中的協調配合。

        政府績效審計操作層面協同是政府審計機關在執行具體績效審計時,能夠在審計取證、審計結果利用等方面,與權力機構、決策部門相協調配合,促進績效審計信息共享、審計資源整合利用,以及審計結果的協同開發利用。如政府審計機關在開展績效審計時,可以通過協調主管部門,獲取行業部門信息,降低審計取證成本等。再如政府審計機關與中介媒體協調,通過中介媒體績效審計立項計劃,接收反饋信息,從而促進科學有效地制定績效審計項目等。

        (四)政府績效審計結果公開的創新

        政府績效審計結果利用是政府績效審計得以最終發揮作用的關鍵影響因素(戚振東和吳清華,2008)。現時期,政府績效審計結果公開的研究大都是以委托、信息不對稱等理論展開,即從知情權、信息激勵等角度主張應對政府績效審計結果進行公開,但同時,對于審計結果公開后續應用,如審計結果的公眾交流與溝通重視不夠。從政治學角度的研究結果則認為,社會公眾參與國家治理必須是有序的。可持續的民主化更應該是內生的,由國家治理的現實需要和關鍵參與者的可行性戰略選擇所推動,并受到經濟環境和現有制度條件的約束(徐湘林,2010)。國家治理實踐經驗和理論都說明,在實現政治現代化的同時保持政治穩定,就必須保持政治參與水平與政治制度化的均衡發展,維系較高層次的政治參與度與政治制度化水平(徐海燕,2011)。由此,現有理論強調了政府績效審計結果公開的重要性,但同時又強調了審計結果公開必須建立在有序的管理控制之下。

        西方國家后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理論和實踐說明,社會公眾參與是國家公共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如信任和關系契約被認為是公共治理的核心機制。信息透明和公開被認為是培育社會資本的重要途徑。后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理論實際說明,還可以從社會資本培育的角度理解政府績效審計公開。從社會資本培育的角度理解政府績效審計結果公開,一方面政府績效審計結果公開是傳遞政府部門運營管理績效信息、增加透明度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必須重視政府績效審計結果公開過程中的信息溝通與交流。現時期一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公開往往是通過網絡等單向向社會公開,很少接受社會反饋信息并據之加以改進。這顯然不利于審計機關與社會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合作氛圍的培育。同時,現今還應當通過建立規范的政府審計結果公開制度,強制政府審計結果的公開、透明,避免政府績效審計結果公開過程中包括結果公開和公開內容等的隨意性、無法進行公開責任追究等問題。

        第9篇:審計需求理論范文

        [關鍵詞]審計制度中期財務報告 中報審核 審計動機

        一、引言

        與西方國家的中期財務報告復核制度不同,我國上市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實行的是審計服務。在我國,上市公司必須披露中期財務報告,但并非所有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都需要接受外部審計師的審計。近年來,對中報的特定審計要求在不斷發生變化,其主要圍繞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動機、利潤分配、異常狀況(包括特別處理和暫停上市)等方面展開(李爽等,2003)。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的中報審計實務中,除存在我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強制審計以外,中期財務報告實行的是自愿審計制度。

        二、中報審計制度的發展歷程及現狀分析

        (一)美國中期財務報告(季報)的審核制度

        按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規定,其上市公司應按季度編制中期報告,同時要求上市公司及時接受外部審計師對季報的審核。由此可見,美國的中期財務報告要求施行的不是審計而是審核制度。

        按照相關規定,在美國審計師執行的中報審核。不需要對公司的內部控制作出評價、不需要對報表的交易數據和余額進行細節測試,所需證據相對較少。且審核報告不需對審核結果發表正式的審核意見。美國執行的中報審核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醒會計師注意到那些對企業季度財務信息具有潛在重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并在有必要時執行進一步調查,以確保企業對外提供的季度信息合法、公允。因此。美國的中報審核提供的是一種消極保證。審計師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范圍比財務信息審計縮小很多。

        (二)我國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的自愿審計制度

        按照我國《證券法》等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披露中期財務報告。但中報并非都需要進行審計。應當說,我國對中報的審計要求在不斷地發展和變化著,中報審計制度主要經歷了如下幾個階段的發展:

        1、中期財務報告非強制審計階段

        雖然從1994年開始。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要編制中期財務報告,但1994年和1996年的中報內容與格式信息披露準則都指明:“上市公司提供的財務報告,除特別情況外,無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由于其并未指明何種情形屬于上述規定中的“特別情況”,因此,可以認為在1997年以前。我國上市公司的中報處于非強制審計階段。

        2、中期財務報告強制審計的開始階段

        1998年6月18日,證監會明確規定對某些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的審計要求,它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可不經過審計,但下列情形除外:(1)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2)公司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申報事宜的;(3)在中期擬定分紅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的;(4)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確認應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認為從1998年開始。我國證券市場實行了特別處理的公司和下半年擬辦理配股的公司以及擬在中期進行分紅或轉增股本的公司都必須強制進行中報審計,對其他公司則沒有強制中期審計的要求。

        3、中期財務報告強制審計的規范階段

        2000年以后,中國證監會對中報的強制審計要求進一步予以了規范,主要包括:(1)在2000年6月證監會取消了對實行特別處理公司的強制中報審計的要求,而增加了對增發新股的強制中報審計要求。(2)在2001年,證監會規定目前已經在證交所暫停上市的公司,在申請恢復上市或向證交所申請寬限期的,其中報必須接受審計。(3)2001年3月,證監會放寬了對新股發行再融資的中期強制審計要求,對于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和增發申報的上市公司,已不再強制進行中報審計了,只有其最近三年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且發行申請于下半年提出的。或發行申請于上半年提出但預計發行時間在下半年的,才必須提供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報告。(4)2001年7月。深圳和上海證交所均對中報審計問題做出了規定,增加了擬在中期分配方案中實施彌補累計虧損公司的強制中報審計要求。(5)2002年,中國證監會明確了上市公司擬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巾報審計要求。

        總的來說,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中報實行的是自愿審計制度,但特殊情形除外:其一,已暫停上市但經批準給予寬限期的公司中報必須審計;其二,最近3年財務報告被審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且配股、增發或可轉換債券發行申請于下半年提出或雖然發行申請于上半年提出但預計發行時間在下半年的其中報必須審計:其三,在中期擬定分紅預案、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或彌補累計虧損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的上市公司中報必須審計:其四,中國證監會或征交所確認應當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

        三、我國中報自愿審計的理論假說及其分析

        我國中期財務報告除特定情況外,屬于企業的自愿行為,主要有三種理論假說能夠對其予以解釋。分別包括假說、保險假說和信號假說。

        (一)自愿審計的理論假說

        1、假說

        假說認為審計需求是源于降低成本的需要。經營者以企業法定人身份獨立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人實際上成為企業的“內部人”。而委托人(股東)只能通過股東大會或買賣股票對企業進行控制和施加影響。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合理效用的追求者,他們各自的利益目標并不一致。委托人為了使人期著自身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成本的存在,為利用企業關系雙方的利益博弈來解釋自愿審計行為產生的內在動因提供了理論基礎。

        2、保險假說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并受到民事法和證券法修訂等因素的影響,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在西方出現了“訴訟爆炸”現象,投資者對審計師頻繁地提訟。在這種嚴峻的執業環境下,一種解釋獨立審計需求的新理論假說――保險假說開始興起。在該理論下,審計被認為是一種保險政策,通過轉移部分期望損失給審計師,從而減少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期望訴訟損失。這時,審計費用相當于保險贊用,分散風險是自愿審計產生的原因。

        3、信號假說

        由于資本市場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投資者不能充分了解企業的信息,無法正確判斷公司業績。難以辨別公司的優劣,因此,上市公司會采用某種成本較高但又能支付的信號。如自愿購買中期審計向市場傳遞財務信息可靠的信號,以影響投資者的價值判斷。中期財務數據更為及時。但其可靠性相對于年報而言通常更差。同時普遍的盈余管理行為降低了財務報告的可靠性。業績好的公司更有可能被懷疑有盈余管理行為,投資者對懷疑存在盈余管理的公司將會予以更低的估價。因此報告較高中期業績的公司有更強的動機自愿購買中報審計以向投資者傳遞財務報告可信的信號。

        (二)中報審計理論假說的評價

        首先,在我國,由于上市公司中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股東對經理人的監督需求通常無法通過董事會轉化為上市公司的審計監督需求。而在存在強勢大股東的情況下,大股東又可能會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侵占中小股東利益。這樣,董事會為大股東所操縱。使其不會自愿聘請外部審計師對其道德風險問題等進行監督。可見,我國上市公司對委托中的道德風險進行約束的審計監督需求較弱,因此從假說的角度難以解釋我國上市公司中期自愿審計動機。

        其次,對于保險假說,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信息使用者能夠具有向審計師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二是審計師具有相應賠償能力。受害人能夠取得相應補償(wallace,1987)。但在我國,事務所民事賠償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投資者實際上缺乏對高質量審計的保險需求。而又由于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多為有限責任公司制,其注冊資本遠遠不能彌補因虛假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給投資者造成的巨額損失,使得投資者幾乎不可能從事務所獲得因財務報表虛假陳述而造成的投資損失。因此在我國,審計基本沒有保險價值,上市公司通常沒有來自于中期報告保險需求的自愿審計動機。

        最后,與財務報告未經審計相比,公司自愿聘請審計師對其財務報告進行審計這一行為本身就是信號,意在表明自己與眾不同。事實上,在自愿審計的情況下,由于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審計,因此,與強制審計相比。自愿審計這一決策行為就是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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