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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見義勇為事跡范文

        見義勇為事跡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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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義勇為事跡

        第1篇:見義勇為事跡范文

        見義勇為事跡演講稿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志們:

        大家好!

        我叫**,今年37歲,于1985年參加工作,是**發電公司**電廠待崗員工,現已轉入供電公司。受公司多年的教育和培養,去年我于搶劫犯罪分子進行搏斗,做了一個公民和三電員工應當做的事,微不足道,可見各級領導對我非常重視,給了許多關懷和鼓勵。今天,我受集團公司及領導的要求,與在座的領導們、同志們匯報一下我與犯罪分子搏斗的經過,以及發生此事后,區政府、區綜治辦、區公安局、集團公司、供電公司、發電公司等各位領導自始至終對我的掛念和關心。談不上什么作報告,也并不是什么值得大書特書的所謂英雄事跡。

        第2篇:見義勇為事跡范文

        第一條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我縣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治安災害事故中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的行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時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適用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民政、教育、財政、衛生、社保等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和救助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

        第二章見義勇為的確認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行為是指:

        (一)在國家、集體財產受到威脅時,臨危不懼,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為或設法救援,使之免遭或減輕危害事跡突出者;

        (二)積極協助*機關、司法機關和保衛部門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跡突出者;

        (三)積極向*機關、司法機關和保衛部門揭發、檢舉、提供線索,破獲重大案件事跡突出者;

        (四)其他在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中表現突出者。

        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由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三章申報程序和方法

        第六條申報程序和方法

        (一)由鄉鎮人民政府、*機關或見義勇為所在單位在行為發生之日起60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負責整理見義勇為事跡材料,打印后經所屬鄉鎮黨委或鄉鎮綜治委審查后報縣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實,辦公室根據核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二)公民跨縣見義勇為的(含外地人員在我縣),由見義勇為所在的鄉鎮或*派出所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程序上報。

        (三)縣直單位報送材料,按屬地管理原則,通過所屬的單位黨組(或支部)向縣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材料。

        (四)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含從事個體運輸、文化娛樂、飲食、服務等行業的公民)的見義勇為事跡材料,報送前要經縣、私營企業協會或有關主管行業審查后,方能報送。

        (五)外來務工人員中見義勇為事跡的報送,有明確隸屬單位的,須經用工單位審查批準。無明確隸屬單位的,由見義勇為所在地*機關負責審核后,按程序報送。

        (六)對應獎勵的見義勇為公民,由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綜治辦填報《休寧縣見義勇為獎勵申請審批表》,并在30日內將事跡材料和《休寧縣見義勇為獎勵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報縣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四章基金和基金會

        第七條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雖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核查、確認、獎勵和基金的管理。

        第八條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通過集中表彰、媒體表彰等方式進行獎勵。一般情況下每年進行一次獎勵。對重大見義勇為需要及時獎勵的,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時給予獎勵。

        第九條基金的來源

        (一)縣人民政府撥款;

        (二)接受縣綜治委各成員單位,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及個人的捐贈;

        (三)通過將基金存入金融機構,購買短期債券等國家允許的各種途徑增值。

        第十條基金的用途

        (一)對見義勇為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二)對見義勇為犧牲、傷殘人員或者其家屬的慰問;

        (三)見義勇為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的其它開支。

        第十一條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支出在壹仟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主持召開委員會會議審定;壹仟元以下(含壹仟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審批。

        (二)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向委員會報告一次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體委員會的監督檢查;

        (三)基金的獎勵管理情況,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不定期地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獎勵和保護

        第十二條對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公民,經縣見義勇為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由縣綜治委、縣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事跡特別突出的授予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稱號,并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見義勇為中犧牲的,一次性發給獎金貳萬元至叁萬元。

        (二)在見義勇為中負傷或因傷致殘的,根據其傷殘情況,一次性發給獎金伍仟元以下貳仟元以上的獎金。

        (三)在見義勇為中雖未受到人身傷害,但對打擊犯罪、搶救國家、集體財產,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確有貢獻的,視其貢獻大小,一次性發給獎金貳仟元以下伍佰元以上的獎金。

        第十三條對組織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單位,根據其事跡授予見義勇為先進集體稱號,并給予壹仟元至壹萬元的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對需要保密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見義勇為人員要求保密的,有關單位應當給予保密。

        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因見義勇為負傷需要就職的就近就醫。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拖延。

        第十六條在見義勇為中負傷需要急救或者住院治療的,免收掛號費、診查費、輸血費、檢查檢驗費、床位費、搶救費、手續費。其它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擔;

        (二)由受益人依法承擔;

        (三)由所在單位提供資助;

        (四)不足或者見義勇為人員不能負擔的部份,從見義勇為獎勵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額不超過貳萬元)。

        (五)社會捐贈。

        第十七條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屬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按照工傷處理。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招聘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見義勇為受獎人員、見義勇為犧牲或傷殘人員的直系親屬,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先推薦。

        因見義勇為受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力的本縣(戶籍屬于本縣)見義勇為人員,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它生活來源的,由見義勇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見義勇為人員供養的親屬發給生活費。

        第十九條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追認烈士條件的,由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配合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因見義勇為致殘,符合辦理社會殘疾人證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第二十條見義勇為受獎人員、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人員的直系親屬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的,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生產經營手續,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教育部門對義務教育階段、生活確有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子女或直系親屬,應當免除學雜費。參加初考、中考的,同等條件下,縣屬中學應當優先錄取,并減免學雜費;考取大中專院校的,由縣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給予一次性學費補助。

        第二十二條*、司法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保護。對需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3篇:見義勇為事跡范文

        【關鍵詞】見義勇為;無因管理;正當防衛

        一、見義勇為的概念

        “見義勇為”作為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理論上的研究也不多。目前各地關于見義勇為保障條例中都有涉及,但對其界定也不盡一致。《山西省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條例》中稱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為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和搶險、救保護災、救人,事跡突出的行為。《廣州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在法定職責以外,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或者排除自然災害事故中表現英勇,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通過比較上述各地法規關于見義勇為的概念,可以看出:第一,目前我國的見義勇為立法,都認為見義勇為必須是與違法犯罪作斗爭,這是不恰當的。見義勇為是對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這種維護的前提是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正在處于危險狀態。這種危險來源于人和自然兩方面因素。人的因素表現為違法犯罪分子對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侵犯,這時見義勇為表現為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自然因素表現為自然力量對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這時見義勇為就表現為搶險救災。“天災”、“人禍”都將對人們的人身財產形成不利益,造成損失,對這種利益的挽救或損失的防止都可成立見義勇為,從而均應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第二,見義勇為必須事跡突出,這也有不妥之處。見義勇為者面對危險,挺身而出,實屬難能可貴。事跡突出,可以作為獎勵大小的條件,但不應該作為認定見義勇為的條件。而且對事跡突出,并不能做出很好的界定。所以,見義勇為的概念不應包括如貢獻突出、表現突出等要素,這些要素可以在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物質獎勵時作為一定的評價條件。

        通過以上分析,見義勇為從法律角度可以定義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實施的合法救助行為。

        二、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法定義務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行為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有三種:一,法律明文規范的特定義務;二,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三,由行為人某種先行行為所引發的義務。約定義務是指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義務,即救助者與被救助者,根據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某種具體義務。只有當行為人無上述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實施的救助行為,才可以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具有人身危險性的危難救助行為

        危難救助,是指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安全正處于危難境地,行為人為使其利益免受危害或減少其損害而主動進行的救助行為。該行為必須是積極作為,消極的不作為不能成為危難救助。同時行為人在實施危難救助行為時還應承受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果不具備這種危險性,只為他人提供一般的管理或服務,只能稱為無因管理而不屬于見義勇為。社會之所以要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褒獎,視見義勇為為高尚的道德行為,其原因在于見義勇為者能為常人所不能為。在危難時刻,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舍身取義,這是常人很難做到的。

        3.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意思

        見義勇為是不負義務而主動管理他人或者國家、集體的事務,其性質是合法的,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這一主觀要件決定了并非一切客觀上實施的危難救助行為均能稱為見義勇為,如為獲得報酬而實施的危難救助行為,因缺乏為他人謀利益的主觀要件,不應列入見義勇為之列。所以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危難救助,但主觀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不能構成見義勇為,只能是見利勇為。

        三、見義勇為的法律屬性

        在我國學術界,關于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性質眾說紛紜,主要存在以下兩種學說:

        1.無因管理說

        大多數學者認為見義勇為從性質上講是無因管理,在見義勇為者與被救助者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應該適用無因管理的相關規定。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第一,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第二,管理人主觀上有管理意思,即為他人謀利的意思。第三,管理人客觀上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我們將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進行比較,可知見義勇為從性質上講是一種無因管理行為,是無因管理的類型之一。見義勇為行為具有無因管理的基本特征,屬于無因管理的范疇,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見義勇為行為具備無因管理的全部構成要件。其一,行為主體均為自然人。其二,行為人主觀上都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其三,行為人客觀上均實施了保護他人利益的具體行為,且表現形式都是積極的作為。其四,行為人都沒有約定或法定的義務。第二,見義勇為的法律性質、立法宗旨均與無因管理相同。見義勇為作為無因管理的類型之一,如同一切無因管理行為一樣,其法律性質屬合法的事實行為。立法宗旨都在于倡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見義勇為雖然屬于無因管理的范疇,但它只是無因管理的類型之一。與其他無因管理行為相比較,又有擴展和延伸,主要表現為:第一,見義勇為的構成不但具備一切無因管理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共同要件,而且還有進一步的特殊要求:在客觀要件上,見義勇為行為常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險性,行為人實施這種行為往往可能損害自身的健康,甚至獻出寶貴的生命,而無因管理行為一般不具有此種人身危險性。在主觀要件上,見義勇為的成立,不僅要求行為人具有維護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意圖,而且還應限定為只能是出于該意圖而實施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體現出比一般無因管理行為具有更為高尚的道德標準。第二,見義勇為客體范圍的廣泛性。見義勇為行為作用的對象,超出了無因管理中管理自然人、法人事務的限制,還涉及到國家安全利益、社會公共安全秩序的維護;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逃的罪犯等,都屬于見義勇為行為及于的領域。

        2.正當防衛說

        該說認為,見義勇為實質上是一種正當防衛行為,它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或其他危險而實施的危難救助行為,兩者都是出于相同的目的,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或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通過比較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不難看出某些正當防衛行為就是見義勇為行為,它與見義勇為行為有重合之處,但區別也是明顯的:首先,它們的側重點不同。正當防衛側重于強調防衛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排除或減輕防衛人的刑事、民事責任,而見義勇為行為不一定產生刑事、民事責任,對見義勇為的立法更應側重于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和獎勵。其次,從行為的目的來看,正當防衛目的可以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也可以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見義勇為行為必須是保護自己利益以外的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最后,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見義勇為行為針對的不僅包括不法侵害行為,而且還包括其他危險,如自然災害、突發疾病等。

        由此可知,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行為并不是等同的。見義勇為行為因危險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能構成正當防衛。但是,只有為他人利益且具有人身危險性的正當防衛才屬于見義勇為。正當防衛對于見義勇為者而言,只能阻卻其行為的違法性,從而排除或減輕其刑事或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傅昌強,甘琴友.見義勇為行為的行政法思考[J].行政法學研究,2002,2.

        [2]徐武生,何秋蓮.見義勇為立法與無因管理制度[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9,4.

        [3]陶希晉,王家福,梁慧星.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M].法律出版社,1991:587.

        第4篇:見義勇為事跡范文

        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秩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個人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違法犯罪、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搶險救災的行為。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和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

        法律法規對見義勇為人員已有獎勵和保護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原則)

        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管理部門)

        本辦法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具體工作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負責。

        公安、民政、勞動保障、衛生、醫保、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新聞出版、文廣影視、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殘聯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見義勇為的宣傳工作。

        第六條(專項經費)

        本市設立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帳戶,由市綜治委負責日常管理。專項經費用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專項經費籌集)

        專項經費通過下列途徑籌集: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途徑。

        第八條(專項經費用途)

        專項經費主要用于:

        (一)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慰問;

        (二)因見義勇為而犧牲、傷殘人員的補助;

        (三)辦理因見義勇為而犧牲、傷殘人員的無記名人身保險。

        第九條(評審機構)

        市和區、縣綜治委設立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綜治委辦公室和公安、民政、勞動保障、醫保、財政等部門及精神文明辦、工會、婦聯、共青團、殘聯等單位組成。

        區、縣評審委員會負責對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報的審核。

        市評審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二)評定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三)對有異議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行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評定行為進行復核。

        第十條(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條件)

        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當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時,進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除受害當事人之外的個人向公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為偵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獲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搶險救災中,保護國家財產、公共財產、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安全的;

        (四)其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行為。

        為履行法定職責實施了前款所列的見義勇為行為的,按照其他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十一條(見義勇為行為的申報)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區、縣綜治委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申報人應當填寫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報表。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區、縣綜治委收到申報表后,應當及時將申報表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區、縣綜治委。

        第十二條(行為確認)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縣綜治委收到申報表后,應當調查核實,收集和保存有關證據材料,組織區、縣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綜治委。

        市綜治委收到上報的材料后,應當及時組織市評審委員會予以確認。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報人。

        第十三條(表彰、獎勵)

        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經市評審委員會評定后,由市綜治委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并給予物質獎勵。

        對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表彰可以公開進行,也可以秘密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確認和評定的復核)

        申報人或者其他人員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和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評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綜治委申請復核。

        市綜治委應當組織市評審委員會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見義勇為的宣傳)

        區、縣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宣傳、表揚、獎勵;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報道見義勇為人員及其事跡,但需要保密或者當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條(優先待遇)

        被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的人員報考學校或者應聘就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學校、單位應當優先錄取、錄用。

        第十七條(救治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而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搶救和治療。

        第十八條(搶救費用的暫付)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負傷而發生的搶救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其單位暫付;無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未予暫付的,從專項經費中暫付。

        第十九條(醫療費用的支付)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負傷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后的不足部分,從專項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條(傷殘評定和烈士追認)

        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殘評定、烈士追認,由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撫恤。

        第二十一條(保護措施)

        對需要保密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見義勇為人員要求保密的,有關評審、表彰、宣傳部門應當為其保密。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因見義勇為行為致使其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措施)

        第5篇:見義勇為事跡范文

        然而,壯烈的行為與之相伴的往往是危險和災難。于是乎有人因見義勇為而英勇犧牲,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有人因見義勇為而流血負傷,終身殘疾,喪失勞動和生活能力;有人因見義勇為而莫名受挫,被保護人卻是冷漠的“看客”;有人因見義勇為而遭打擊報復,正義和慷慨卻成了一種錯誤的選擇;也有人因見義勇為而丟了工作,斷了經濟來源,家庭生活陷入困頓……

        英雄在風光之后,遭遇尷尬,流了血又流淚。

        一個社會需要正義、勇敢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一個人需要血性、勇氣和無所畏懼的英雄氣概,但也需要維護正義,支撐勇氣的安全保障。如果當人們的安全成本意識降到零的時候,很難想象還會有誰能不計成本地拔刀相助?

        見義勇為者為社會作出貢獻,社會如何來幫助一些因見義勇為后遭遇的種種尷尬,使英雄流血后不流淚,使英雄的行為和精神得到褒揚,使英雄成為社會的驕傲,得到人們的尊崇。

        多年來,上海在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保護和關心、幫助、解決見義勇為者的困難等方面堅持不懈地努力,從1999年5月起,每月的10日就是“上海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宣傳日”,及時表彰獎勵見義勇為者。2002年5月10日,上海市正式出臺并實施《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市財政每年撥款150萬元用于見義勇為工作,區縣財政也相應給予支持,全市見義勇為工作專項經費共達1100余萬元。及時表彰、獎勵見義勇為者,弘揚他們的精神,在需要幫助的時候,適時提供各類服務。

        作為城市精神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見義勇為為上海的平安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給反扒夫婦一個舒適的家

        7月5日,在黃浦區老城廂的一套有些陳舊的石庫門房子里,筆者見到了具有傳奇色彩的全國見義勇為先進葉灶根、黃雅芳夫婦。這對老夫婦在反扒戰線戰斗了40多年,抓獲扒竊者4000多名。兩位老人十分熱情、健談且和藹可親,今年都已70多歲,葉灶根因從小患小兒麻痹癥,有一只手很不方便,有人開玩笑地說,葉灶根、黃雅芳夫婦倆加起來只有“三只手”,但他們對那些損人利己,盜竊別人錢財的“三只手”來說,可是一抓一個準,是那些“三只手”最厲害的對手。

        20多平方米的小屋收拾得簡樸整潔,最引人注目的是墻上掛著的獎狀及被領導接見的照片。

        “在這里住得還可以吧?”我問道。老人一下子打開了話匣子。“很好了,比比過去,這已是好得不得了了。”老人對他們的家十分滿意。

        “你不知道,以前,我們住在老南市小東門的一間7.9平方米的小屋里,到了高溫季節,熱得我們根本無法睡覺,常常搬個躺椅睡在馬路上。”

        “有人問,你們白天要抓‘三只手’,晚上睡在馬路上,怎么吃得消?”說著,老人告訴我,上面還有一個三層閣,我踩著陡峭的樓梯,爬上了三層閣,確實另有一個天地,這是他們的臥室。

        當然,為居住困難的見義勇為者解決住房,這是一件有一定難度的事,“但是不管有多困難,我們也要想方設法去做,并把它做好,……”黃浦區綜治辦副主任厲濟民和負責見義勇為工作的王志新告訴我,這些年,他們協調各方,想盡辦法,為李鈞、劉涌泉、蔣琪輝、葉灶根、王憲華等5位見義勇為的英雄改善了住房條件,實實在在地辦了實事。

        記得那是2000年夏日里的一天,時任市委副書記的劉云耕同志親自上門慰問葉灶根夫婦,看到老夫婦倆居住十分困難,當即指示有關部門要關心見義勇為英雄的住房。在區領導的直接關心下,黃浦區啟動了這項實事工程。葉灶根夫婦原來的住處是小東門街道紫華路,但他們進行反扒工作的地點主要是在豫園商場地區,屬豫園街道,于是本著幾個“一點”的原則,由兩個相關的街道和區房地產部門一起協商,各自出一點錢,區政法委和個人也出一點,幾個“一點”加起來,改善了這對反扒夫婦的住房。

        “我們做了這點事,市里、區里的領導那么關心我們,心里真有說不出的感激。”這是老夫婦倆的心里話。此外,2005年12月,黃浦區主動為葉灶根夫婦購買了終身養老保險,現在他們倆每人每月可以領取103元的養老保險金,每年保險公司還為他們做一次健康檢查。

        8年關愛一如既往

        自從那次見義勇為事件發生后,江蘇溧陽來滬從事鋁合金門窗加工生意的個體工商戶陳德金的人生被徹底改變了。從原來體魄健康、充滿活力的壯漢變成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

        那是1999年10月21日上午,一位婦女在吳中路的一家證券公司領取了29萬元現金,從證券公司出來的返家途中,遭遇歹徒襲擊,29萬元現金被搶。當時,陳德金正途經現場,見那婦女遭遇搶劫,他當即挺身而出,赤手空拳與犯罪分子展開了搏斗,欲幫助那婦女搶回現金,犯罪分子拼命抵抗,用兇器猛刺陳德金,陳身中數刀,導致第四頸椎骨骨折,脊椎神經損傷,小腿骨折,終因寡不敵眾,倒在血泊中。后經第六人民醫院搶救,雖脫離了生命危險,但落下終身殘疾。

        1999年11月10日陳德金被授予“上海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獎勵人民幣5萬元。

        一次性的表彰獎勵對一個因壯烈行為而導致終身殘疾的人來說,只是杯水車薪,今后漫長的生活道路該怎么走?

        陳德金見義勇為后,鋁合金門窗加工的生意經營不下去了,身體重殘需要康復治療,女兒還在讀書,妻子要照料陳德金而不能外出工作,一系列的困難可想而知。

        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徐匯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田林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將關心、幫助陳德金作為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為他解決面臨的困難,一年半住院治療,醫療費、生活費、護理費等大量資金,僅醫療費一項政府就墊資了30多萬元。在生活救助問題未解決前,田林街道負擔了陳德金的月生活費1300元,還為陳提供了必需的康復健身器材和生活用品,如手動輪椅車、拐杖、體能恢復健身器等等。

        經過近兩年的治療護理,2001年上半年,陳德金回到了老家溧陽。上海市綜治辦、徐匯區綜治辦派員專程前往溧陽,與當地有關部門協商解決陳德金康復、就醫、生活等一系列事宜。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經江蘇省民政廳批準,陳德金被列入民政救助對象,按平時因公受傷致殘,享受殘疾軍人待遇,每月撫恤金1500多元,醫療費實報實銷。

        事情已過去8年,8年來,陳德金的命運與徐匯區區委、區政府和田林街道緊緊相連。區里的領導換了一茬又一茬,從老區委副書記周德海、董仁義到現任的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林官良,歷任領導都不忘在每年春節前,前往溧陽慰問陳德金,送去慰問金,以保證陳德金能生活得安穩和無憂。此外,為了讓家人能更好地照料好陳德金,還與當地政府協商,解決每月的生活補助,為陳德金的女兒調換了工作單位。平時,只要陳德金有什么困難,徐匯區綜治辦想方設法幫助解決。

        徐匯區之所以8年如一日,堅持不懈關愛見義勇為者,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林官良的一段話說明了一切:“我感到在全市深入推進平安建設過程中,正是因為有一大批見義勇為英雄和先進分子臨危不懼,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分子和災害事故展開英勇搏斗的行為,才保證了全社會安寧、和諧的環境,群眾才能安居樂業,因此,我們應積極倡導見義勇為的行為,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也應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大力宣傳見義勇為者的先進事跡,對見義勇為者給予政治上、生活上的關心、愛護,建立健全幫扶見義勇為者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堅決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現象的發生。”

        特別的照顧給特別的人

        一次重大的變故對一個家庭而言,也許是一輩子的痛,因見義勇為受傷乃至犧牲的家庭,對妻兒意味著家庭支柱的倒塌,要為這些家庭撐起一爿天,就要為他們排憂解難,給他們特別的關愛。

        安徽壽縣的來滬務工人員李士忠見義勇為犧牲,市綜治辦專程派人驅車數百公里,將5萬元慰問金送到李士忠家屬手中;于重喜與小偷勇敢搏斗受傷犧牲,妻子俞惠珠和女兒失去了最親的人,可5年來她們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關愛,使她們有了依靠。見義勇為受傷人員裴春溶,因不能正常工作,在市綜治辦的積極協調下,為其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解決了他妻子的戶口和工作;見義勇為人員孫振芳犧牲了,愛好體育的兒子孫麗飛被上海體育學院破格錄取,實現了上大學的愿望……

        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把特別的關愛給因見義勇為后需要特殊照顧的人,使見義勇為者備受黨和政府的關懷,社會的溫暖。據統計,上海各級組織用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撫恤、醫療、幫困等費用已達1000余萬元。對見義勇為事跡突出人員的獎勵,獎金由原來的2000元增加到5000元;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犧牲人員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理賠金由原來的1萬元增加到2萬元;意外傷害理賠金由原來的15萬元增加到20萬元。

        第6篇:見義勇為事跡范文

        據了解,這一國家標準是參照歐盟ECE-R44/04標準制定,其基本參數和該標準完全一致,比如遭遇碰撞時加速度不能超過規定范圍,要求具備一定的抗翻滾性能,材質要選擇阻燃性的等,該標準從多個方面保障兒童座椅的安全性。標準正式實施后,廠家新設計、新研發的兒童安全座椅必須滿足標準中制定的各項條件。該標準的實施將對我國汽車及座椅生產起到督促監督作用。

        據悉,《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主要包括兒童座椅在整車中的固定和連接方法、兒童座椅的結構要求以及兒童座椅總成的性能和試驗方法三個方面的內容。根據兒童不同成長階段的特點,兒童安全座椅分三種,分別適用于1歲以下、1-4歲和4-11歲的兒童。6月正式出臺后,將從整車開始用需要2-3年的普及緩沖期。

        按照標準規定,生產企業所有在產車型上必須安裝安全座椅接口及安全鎖等,而汽車兒童安全座椅今后也將經檢驗合格后才能上市。今后,政府質監部門可依據該標準對在售的兒童安全座椅進行抽查。

        《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起草人之一、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研究所高級工程師孫振東介紹,《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是我國兒童座椅方面的第一個國家標準,之前廠商主要是依據企業標準或者參考歐洲標準。

        《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對兒童安全座椅要經受腐蝕試驗、磨損和微滑移試驗、正面后面碰撞試驗等作了要求。此外,標準對兒童座椅的標準安全帶、連接裝置、尺寸等各方面都作了詳細規定。

        孫振東說,標準實施后將規范廠商的生產,在兒童座椅生產廠家方面,標準對產品的基本性能作了技術要求;在汽車生產廠家方面,由于要安裝兒童安全座椅,所以對于車身結構也有了要求。

        第九屆“昆侖獎”全國十大見義勇為英雄司機評選啟動

        7月27日,由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聯合主辦的第九屆“昆侖獎”全國十大見義勇為英雄司機評選活動在北京正式啟動。

        啟動儀式上,與會嘉賓與媒體通過現場多媒體演示,共同回顧了“昆侖獎”全國十大見義勇為英雄司機評選活動的發展歷程,見證了423名英雄司機群體的成長之路。

        第7篇:見義勇為事跡范文

        今年我們學校給我們每人發了一本《精神豐碑》一書,拿到這本書,我就認認真真地看了一遍,有時我被感動的熱淚盈框,更多的是被書中一些道德模范事跡所深深激勵著、鼓舞著。

        這本書主要講述了全國道德模范的一些先進事跡。全書分為六大篇,分別是助人為樂篇、見義勇為篇、誠實守信篇、敬業奉獻篇、孝老愛親篇、自強不息篇。其中讓我感觸最深刻的是助人為樂篇和見義勇為篇。

        見義勇為篇中令我敬佩之一的就是勇救孩童的小英雄——童世強。2008年5月12日14時28分,一場突如其來的大地震,打破了甘肅省隴南市禮縣祁山鄉中王小學的平靜。當時,六年級學生童世強和同學們像往常一樣端坐在教室里,認真地上著語文課。突然間整個教室開始晃動,屋上瓦片紛紛掉落,吊燈劇烈搖晃,門框嘩嘩作響。地震了!學生在老師的組織下,都紛紛跑到操場上。但已經安全的童世強看到還有十幾名學生沒有出來,奮不顧身又跑回了支部活動室,搶救出了一個又一個同學,在把最后一個孩童被抱出時,拱門墻轟然倒塌,揚起的灰塵籠蓋了童世強一身。童世強在地震發生時,并沒有只顧自己逃,而是想到了比自己小的同學還沒有逃出來,此時他沒有猶豫,在危險的時候挺身而出,不僅打動了我,也打動了所有的人。這種舉動和他平時經常助人為樂是分不開的,在老師眼中他一直是班中品學兼優、樂于助人的好學生,他的這種舍己為人的精神,值得我們學習。

        也許在平時,同學們都會認為,這種做好人好事或見義勇為什么的我們也能做,關鍵是我們沒有遇見。其實我要說,通過讀過這本書,我認為只要你有心去做,需要幫助的人或要做的事無處不在,它就在你我身邊,再渺小的事只要我們去做了都能把它做出有意義的大事來。“心與心相連,手和手相牽,讓我們彼此之間距離不再遙遠……”每當大型義演或宣傳道德的晚會上都會唱響這首歌。是啊,只要我們共同伸出彼此的手,心與心相連,每一名中華兒女都應該學會關愛,做一名有責任心、有愛心的人,我們這個社會將會變得更加和諧美好。

        南京市上元小學五年級:耿秉正

        第8篇:見義勇為事跡范文

        關鍵詞: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法律思考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169-02

        一、見義勇為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國內

        在國內,見義勇為是一種具有高度正義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的道德情操的體現,也是一種敢擔當道義、不顧個人安危的高貴品質。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也是我國進行社會主義文明建設中所要大力倡導和弘揚的一種美德。

        1.《民法》中對“見義勇為”的相關法律制度

        以我國《民法》中對“見義勇為”的相關法律制度為介入點提出的一些論述,這主要涉及侵權人自身和受益人:第一,《侵權責任法》第23條規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學者們以此為依據推定這種情況下見義勇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從損害推定人侵權人的過錯,這還是基于考慮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犯,若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則根據民法上“無過錯即無責任的精神”,侵權人不用承擔見義勇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對受益人適用公平責任。學者們據此提出了其存在的三種弊端,即一是見義勇為行為人在實施救助受益人不成功時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時,損害得不到賠償;二是見義勇為行為人人身損害程度大于所保護受益人的利益范圍,損害得不到完全賠付;三是受益人沒有賠付能力的。

        2.地方性法規對見義勇為的相關規定

        目前我們國家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等都頒布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地方性法規,其中涵蓋19個條例、8個規定、4個辦法。雖然這些法規各有側重,但總體上卻是不矛盾的,其宗旨都是為了保護見義勇為的行為,推行良好的社會風氣。

        (二)在國外,存在著兩大法系涉及“見義勇為”的相關法規。

        1.英美法系國家見義勇為的相關規定

        美國的《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SamaritanLaw)雖然在各州的法律細節上存在著各異的司法變化,但他們在總則上都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除非“照應提供”關系(譬如父母孩子或醫生患者關系)或“好撒馬利亞人”對病癥或傷害負有責任,否則任何一個人不能被要求為受害者提供任何援助。二是,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換任何獎勵或報償作為結果,醫療專家醫療急救行為是與他們的職業相聯系時,不受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三是,只要援助者在同樣訓練的水平、在同樣情況下作合理的救助,法律上就不需對受害者的傷殘、死亡或毀形負責。

        2.大陸法系國家的相關規定

        大陸法系國家傾向于用刑民并舉的方法來規范見義勇為者的義務,法德是大陸法系立法的代表。

        法國,在刑事方面,《法國刑法典》第223―6條規定:“任何人對處于危險中的他人,能夠采取個人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并科50萬法郎罰金。”

        德國,在刑事方面,《德國刑法典》第330C條規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險或急難時,有救助之必要,依當時情況又有可能,尤其對自己并無顯著危險且不違反其他重要義務而不救助者,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罰金。”

        二、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在現實中所面對的困境

        (一)“見義勇為”概念的界定

        1.“見義勇為”的概念,只是見于地方性法規中

        2006年2月1日生效實施的《貴陽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暫行辦法》的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對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遭或者減輕侵害,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排除、減輕突發性公共事件危害的行為(特定職務行為除外)。”截至目前,全國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已頒布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對見義勇為進行了立法保護。雖然他們的語言表述稍有不同,但都盡量做到了對見義勇為公平合理的評定:見義勇為的主體是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自然人;見義勇為保護的是國家、公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我國學術界關于“見義勇為”概念的幾種表述

        針對“見義勇為”這一概念,國內學術界從不同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分析和看法。通常學者提出“見義勇為”應該是:“不負有法定或約定救助義務的公民,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冒著較大的人身危險,挺身而出,積極實施救助的合法行為”。

        (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社會學或者法學的一個概念,一般意義上是指沒有成年的人。法律上,未成年人即是未滿法定成年年齡的人,當中包括嬰兒、兒童,及部分青少年。

        (三)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帶來極大的隱患

        未成年人是國家社會未來發展的希望,他們相對成年人來說不成熟的心理特征和沒有豐富生活經驗的特征決定了他們在成長過程中社會需要給予特殊的關注和正確的保護。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參與與其年齡不相適宜的見義勇為行動,實際上是對未成人的生命健康權極其不負責,雖說鼓勵這種見義勇為的初衷似乎也是合乎社會公德,能夠激發全社會參與到其中,但這也可能會誘導未成年人身處險境而遺患無窮。這也是由于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對潛在危險的預測和判斷,而且他們對傳統教育中宣揚的“少年英雄事跡”有著強烈的模仿欲望,面對危險,不假思索貿然行動,其結果就會增加對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傷害。這是由于未成年人正處在成長時期,個體力量、生活經驗和危機判斷能力都十分有限,更不具備助人脫險和與犯罪分子作正面斗爭的能力。所以說,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社會不應該鼓勵更不能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因為對他們而言,最重要的是他們的身心健康和平安成長。

        三、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法律思考

        未成年時期是人生理和心理的生長發育期和生命意識的喚醒期、確立期,他們的生存權利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生活閱歷尚淺、對行為及其后果的是非判斷能力較差、對犯罪行為也沒有一個合理預見性,更缺乏與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經驗與能力。這也正是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必須要有監護人,同時也基于他們對事物缺乏必要的判斷能力,對自己的行為還沒有足夠的控制能力。因此,法律實現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就是要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權。

        基于以上的論述,筆者提出以下幾個方面關于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法律思考。

        (一)違背了《兒童權利公約》的有關精神

        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料和協助,深信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作為家庭的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以充分負起它在社會上的責任,確認為了充分而和諧地發展其個性,應讓兒童在家庭環境里,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考慮到應充分培養兒童可在社會上獨立生活,并在《聯合國》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別是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和團結的精神下,撫養他們成長。”《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該公約的宗旨是保護兒童權益,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該公約中的第3條有明確規定:“一是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二是締約國承擔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考慮到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為此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三是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料或保護兒童的結構、服務部門及設施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標準,尤其是安全、衛生、工作人員數目和資格以及有效監督方面的標準。”

        (二)背離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制定宗旨

        未成年人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生命的安全,見義勇為是一種高尚的精神。但按照國際慣例中的規定,未成年人在突發事件的危機中首先應該是被保護的對象,也是基于他們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之星。學校更要負起承擔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我國曾發生過多起由學校領導和老師,率領未成年學生趕赴火場救火,并造成學生傷亡的事件,這不應當是一種值得表彰的行為,反倒應當是一種犯罪行為,雖然領導和老師的初衷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財產的安全,但其結果卻是剝奪了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權。這種價值觀與當時的社會狀態有某些的聯系,是一種愚昧的觀念,也是用學生們的血和生命換來的教訓。因此,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加強學校對未成年人的德智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的認識“見義勇為的實質,這是很關鍵的。同時也要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做到與時俱進,嚴格規范社會團體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細則,這才能保證未成年人真正成為國家的未來之星。

        (三)不利于法制社會的建立,有損于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形象

        法律是一套約束行為規則的體系,國家通過建立法律條文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并對人的行為、活動有著直接的約束效力。健全的法律制度能有效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截至目前,我國各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制定了關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條例,但全國性的見義勇為法律規范還沒出臺,更不會存在只針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法律文本,這也進一步暴露出我們國家法制建設還是亟待于改進和不斷完善。

        四、結語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要使這種行為在中小學生中發揚光大,必須掌握一個適當的分寸。長期以來,見義勇為,“敢于同壞人壞事做斗爭”的觀念在我國傳統的思想教育中一直占據著重要的位置,特別是在少年英雄賴寧成為十佳少先隊員以后,爭做見義勇為好少年的熱潮簡直就是一種時尚。新聞報道中涉及未成年學生抗災搶險、舍己救人、直面的壯舉也比比皆是。這就形成了一種錯覺,暗示著未成年人要積極參與到搶險救災的活動中,這就嚴重地威脅著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所以我們應該教導讓孩子們在見義勇為的行動中找準自己的位置,伸出見義智為的智慧雙手。

        參考文獻:

        [1]方世榮,等.見義勇為及其行政法規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

        第9篇:見義勇為事跡范文

        眾所周知,見義勇為是在社會道德和法律所維系的社會關系遭到踐踏、人民的生命財產面臨危難時,勇敢實踐社會正義,排除社會危害的行為。見義勇為固然有生命危險或其他重大風險。然而,在災難來臨時,楊濟源卻視自己的生命于不顧,與歹徒展開了殊死搏斗,獻出了自己年輕的生命。

        記得去年10月24日也發生過類似事件:在荊州寶塔河江段江灘上,長江大學陳及時等15名同學在荊州江邊游玩時,發現兩名少年落水,迅速結成人梯下水營救,最終,兩名少年獲救了,而包括陳及時在內的三名學生卻英勇獻身。

        這是英雄的壯舉,他們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向世人展示著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告訴了我們什么是正義,告訴了我們責任體現在哪里。在災難來臨時,他們所展現出來的是沉著鎮靜、智勇雙全的英雄本色,是臨危不懼、奮勇救人的崇高精神,是堅強勇敢、頑強不屈的優秀品質。他們充分展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精神,展示了愛國主義的強大力量,展示了新時代少年的精神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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