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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有關程序通知如下:
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和第二條第(二)項關于“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 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規定停止執行。企業可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自行確定符合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購進軟件或生產性設備的折舊或攤銷年限,但該折舊或攤銷年限一經選定,不得任意變動。
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年度所得稅審計時可要求企業提供有關適用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事實證據或資料(包括實地調查);凡經審計認定企業不應適用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并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網絡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準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動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指Intemet網絡)按照一定的標準,采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絡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于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絡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余地。電子商務通過網絡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余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絡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絡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絡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并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于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并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準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并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于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絡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絡安全防范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絡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后,如果交易后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采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準。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絡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準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絡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3.網絡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后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后,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后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絡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絡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后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絡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絡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絡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絡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于計算機網絡平臺上的電子商務對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萌芽期,應當采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因特網或專有網絡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并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于因特網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關鍵詞:電子商務周期循環基礎;體系框架;有效溝通;循環內容
在20世紀后半葉,隨著電子技術和Internet的發展,信息技術作為工具被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了基于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各類生產經營領域應用的電子商務。人們通常把電子商務看成是利用各類網絡(有線網絡與無線網絡等)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形式,包括貨物、服務與知識產權等經濟貿易活動。
一、技術、管理和環境組成的多維結構是電子商務周期循環的基礎
基于網絡經濟貿易的電子商務由其技術、管理和環境構成多維立體結構。它既包含了基于各類網絡(有線網絡與無線網絡)通信進行的全部的商業活動、市場調查和分析、物料采購管理、財務管理和成本控制、生產規劃、商品與服務營銷、客戶關系管理、物流配送系統等在內的網絡生產經營活動,又包含了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國家和企業信息化與網絡化的總體水平、商務環境、法律環境、認證、支付等因素。電子商務作為其技術、管理與環境的整合與統一,是上述各因素的統一體。
電子商務技術是實施電子商務活動的基礎與基本條件。網絡通信、互聯網絡與計算機、多媒體、數據庫、決策支持、集成技術、協同工作、電子商務認證等是網上生產與經營、網上交易安全、網上購物環境、以客戶為中心的個性化、商務決策和快速反應能力、商務工作流程、企業間協作等的前提,其現狀取決于技術的現狀。
電子商務管理是基于電子商務技術基礎上并在其的支持下實施的,商貿業務與辦公自動化管理、企業資源規劃、客戶關系管理和供應鏈管理構成一個企業的信息化管理基礎。反映企業競爭能力的成本、質量、服務和速度等要素的明顯改善和提高,必然要求同步實施和強化企業的電子商務管理。
電子商務的成功不僅要有企業的內部信息化管理和管理理念的改變,而且還需要得到外部環境的支持。電子商務環境涉及信息技術、政策、法律、管理、社會心理、稅收以及全社會的經濟活動信息化程度等方面。電子商務的商流、物流、資金流以信息流形式,通過物流配送體系和電子支付系統實現在信息控制下的自動化管理;電子商務主體的公平競爭和電子商務的高效持續不斷地發展,依賴于電子政府的建立、社會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制度和稅收政策的確立與完善;電子商務大廈需要公共政策與法規、安全與技術標準等的支撐。如果電子商務缺少外部環境的支持,要想獲得成功是不可想象的。
二、基礎設施、支撐環境與應用結構搭起的體系是電子商務周期循環的框架
在這個統一體中,電子商務的技術、管理和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構成電子商務從網絡基礎層、多媒體消息/信息與傳輸層、一般業務服務層到電子商務應用的一般體系框架。
在這個階梯式的體系框架中,網絡基礎層是最基本的層次,是開展電子商務的首要條件。為電子商務開展提供各種支持的是傳輸層、一般服務層、政策與法律、安全和技術,這里有眾多的協議、服務與規范。各行各業的電子商務就是基于這些支持上的具體應用。
站在系統整體角度上,在電子商務多維立體結構和一般體系框架基礎上,電子商務的體系構架清晰可見。其中,網絡及相關軟件構成了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物流環境、電子支付環境與信用環境則組成電子商務的支撐環境;而電子商務應用結構包含了采購者、供應者及二者的聯動。
三、互聯網的網狀結構保證了電子商務周期循環的有效溝通
那么,具有多維立體結構的電子商務體系是如何驅動的呢?通過考察發現,互聯網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由原來的直線結構轉化為一種網狀結構,在企業與客戶之間提供了一種方便、快捷、交互的方式,加快了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交流,為交易各方提供更多有價值的信息及有效的信息傳遞與管理手段,企業各部門、企業與其合作者通過這一網絡彼此協調,共同滿足顧客的需要。
從企業和顧客的(B2C)溝通方式看:互聯網為企業提供了一種與顧客直接溝通的廉價工具。企業通過互聯網可以:⑴降低企業與顧客彼此的“尋找成本”;⑵直接與顧客交流,實時了解顧客需求;⑶在網站上為顧客提供豐富的產品及服務信息,以及便利的信息檢索手段;⑷分析、跟蹤顧客需求,為顧客提供、推薦如特定股票的價格,特定城市的天氣等個性化信息;⑸幫助顧客訂制產品。企業除初始投資外,無需額外成本,只需在網上提供一些模板和建議,訂制過程由顧客自行完成;⑹建立“呼叫中心”,為顧客提供多種網上、網下聯系手段,迅速響應顧客服務請求。
顧客通過互聯網可以:⑴方便地檢索信息;⑵選擇性地接收信息,訂制個性化信息;⑶便利地信息,提出自己的個性化需求。
從企業內部(MIS與ERP)溝通方式看:通過互聯網,建立企業內部信息流程,實現各部門間緊密合作。具體來說實現:⑴共享業務信息;⑵實現各部門有效協調;⑶實現跨國公司的遠距離管理;⑷把公司的計劃、生產、人事、工資發放、人員外出借款與報銷、其它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放在網上進行,降低管理成本。
從企業和企業(B2B)溝通方式看:通過互聯網,打破企業間界限,企業間的合作將如企業內部各部門的合作一樣便利。具體來說實現:⑴增加借互聯網面向全世界銷售的市場機會協調;⑵擴大在全世界范圍內選擇最好的供應商的范圍,節約采購成本協調;⑶在網上,上游企業可清楚了解下游企業的需要,可在恰當的時間與地點為下游企業提供恰當數量的恰當商品,從而減少庫存,以至實現“零庫存”,共享業務信息及有效溝通,實現高效合作。
四、電子商務的周期循環內容是以經濟貿易活動為出發點與歸宿點的
電子商務的周期循環,從一個完整的過程上看,在一般意義上可分成下列環節:
1、交易前的準備
指買賣雙方和參加交易各方在簽約前的準備活動。對采購方來說,根據自己要買的商品,準備購貨款,制訂購貨計劃,進行貨源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查詢市場價格行情;如是進口貿易,還要了解供貨方國家的貿易和關稅政策,充分利用互聯網絡尋找滿意的商品和商家。對招標方來說,它應該公布招標信息,制訂標書,在網絡招標平臺上確定開標評標方案。對銷售企業來說,根據自己所銷售的商品,全面進行市場調查和分析,了解產品銷售目標國的貿易和關稅政策,制訂營銷策略和銷售方案,建立網站,利用互聯網商品廣告,尋找貿易伙伴和交易機會,逐步擴大貿易范圍和商品所占市場的份額。對拍賣方來說,它應該在拍賣網站登記注冊,明確拍賣條件、交貨方式,甚至還可要求將標的物寄存在網站并進行估價。
2、交易談判和簽訂合同
指買賣雙方對所有交易細節進行談判,將雙方磋商的結果以書面文件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簽訂貿易合同,把雙方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對所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易方式和運輸方式、違約和索賠等合同條款做出全面詳細的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利用電子數據交換進行簽約,并可以通過數字簽名等方式進行確認。在招投標網站完成開標和評標,通知中標方與招標方簽訂合同。在網上商店購物,顧客要填寫購物訂單,確定付款方式,明確配送方式與送貨地點。
3、辦理交易進行前的手續
指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到合同開始履行之前辦理各種手續的過程,也是雙方貿易前的交易準備過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關各方,如中介方、銀行金融機構、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買賣雙方要利用電子數據交換與有關各方進行各種電子票據和電子單證的交換、開信用證,直到辦理完可以將所購商品從賣方按合同規定開始向買方發貨的一切手續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
從買賣雙方辦完所有各種手續之后開始,賣方要根據訂單將生產任務下達到每個生產及原料采購環節,組織生產、組貨備貨,然后將商品交付給運輸公司包裝、起運、發貨;銀行金融機構也按照合同進行貨款結算,出具相應的銀行單據等,直到買方收到自己所購商品,這就完成了整個交易過程。對于網絡零售和拍賣企業,網站要根據顧客的購物訂單,通過配送中心將指定貨物送交客戶。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委托和期限:
甲方將其擁有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圖書________等共____部(詳見第三條)委托給甲方獨家。期限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共____年(以最后一年當年電子版權使用收入最后一次結算日為合同截止日期)。
二、乙方內容如下:
1.推廣和開發甲方所委托的電子版權。包括:與_______網絡事業傳播部、_______學術期刊電子雜志社圖書工程中心、超星數字圖書館、中國書生、中國數字圖書館等電子圖書出版公司和數字圖書館機構合作,以各種技術格式制作和銷售上述著作的電子圖書;與其他網絡和電子媒體合作,對甲方所委托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開發利用,實現其價值增值。
2.甲方委托乙方獨家甲方權益,與電子版權的使用方進行相應的談判、簽訂合同等事宜。所有合同以復印件形式送甲方備案。
3.甲乙雙方同意:電子圖書的數據統計方式、銷售數量、銷售收入、結算金額和結算時間均以電子版權使用方的服務器、軟件和其他約定的統計記錄為準,由乙方核準后,加蓋使用方和乙方公章后送甲方備案。
4.乙方有義務通過各種技術和統計調查手段,獨立驗證電子版權使用方所提供的數據的準確性,維護甲方利益。同時,乙方有義務廣泛監督甲方電子版權在互聯網和電子出版領域的合法使用情況,并及時進行交涉和談判,維護甲方權益,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甲方。乙方定期將甲方電子版權的總體使用和推廣情況匯總,向甲方通報。
5.由乙方的甲方電子版權,其使用收入按照乙方與使用方簽訂合同所規定的分配比例和結算方式,歸甲方所有;乙方按甲方電子版權收入的_______%收取服務費用。
6.結算方式:乙方有義務向電子版權的使用方及時催要甲方的應得收入,并在使用方結算到期時并扣除乙方應得的服務費用后,保證甲方的應得收入及時到帳。
7.乙方應保證甲方所提供的電子文檔不被非法使用,保護其知識產權,并不得更改其圖書的所有的版權信息和內容。
8.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所擁有著作的電子文檔和書籍以便乙方制作電子圖書;甲方對其所聲明擁有的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承擔相應責任,并應保證所提供的文檔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行負責所提供的文檔所引起的侵犯第三者相關權益所引起的糾紛。
9.甲方應保證在合同期限內,不將其聲明擁有的、并已委托給乙方的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再將本合同所涵蓋的權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甲方仍擁有自行使用其電子版權的權利。甲方在合同期滿后可選擇收回授權或繼續續約。
10.如在合同有效期間,方由于經營困難、業務轉向等原因造成無法有效行使權,則授權方可收回授權,自行處理與其電子版權相關的一切事務。
三、授權范圍:
1.甲方同意將其已出版書籍的電子版權委托給乙方,詳細清單見附錄。
2.甲方同意其在合同有效期內所出版書籍的電子版權預先委托給乙方。
3.甲方申明擁有上述圖書的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面臨問題政策建議
在信息高速發展的現時代,電子商務仿佛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商業環境中,越來越廣泛地得到消費者認可;另一方面,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嚴峻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最大威脅來自于消費產品及服務的可用性。既使消費者確認了經營者的真實性,鑒別了消費品的完整性,在實際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樣可能導致信任危機??捎眯砸话憧煞譃槿齻€方面:第一,消費者本身對商品是否需要。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實、有效。第三,消費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面臨的問題,歸納如下:
1.網絡消費欺詐問題。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手段針對網絡消費欺詐。信用缺失、網絡消費欺詐現象嚴重出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網絡的虛擬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虛假信息及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甚至涉及欺詐活動與非法傳銷。
2.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1)延遲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務無法保證。
3.網絡支付安全問題。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后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4.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網絡隱私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黑客技術的發展,對消費者隱私權構成侵犯的最大風險來自于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利用。網絡隱私一旦被濫用,將給消費者個人帶來難以想象的后果和網絡秩序的混亂。
5.網絡消費糾紛和消費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問題。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網為運行平臺進行的商務活動,而互聯網的無國界特性打破了疆界的界限,并動搖了在傳統的地域基礎上形成的司法管轄基礎。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難判斷網上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而將其對應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轄區域就更為困難。
二、對電子商務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建議
1.立法先行,充實,完善現行法律體系。對于網絡支付安全,除了采取當事人自律規范、從網絡技術上確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立法內容應當考慮以下幾點: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制定隱私保護政策與措施并予以公示,對消費者面臨的隱私風險有說明和提示義務,對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限制、禁止使用的義務。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可以援引作為依據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但這些法律調整的主要對象是傳統的交易形式,并沒有將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性考慮在內。就目前情況而言,國家已經制定出相應的電子商務法規,但遠遠不能解決實際中的糾紛,有待從信息披露、合同履行、格式條款、個人數據保護、意外損失的風險承擔等方面規范網絡經營者的義務進一步完善。
2.發揮公權力量,加強網上交易監管。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類型復雜,隱蔽性強,技術手段先進,對其進行監管的難度也大。因此,對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監管要捕捉和識別違法行為的較高的科技手段,并設置相應的監測體系,如網上投訴網站、網上仲裁機構等,兼采取強硬的法律措施與手段,讓行政監管和司法救濟相互配合、雙管齊下,嚴厲打擊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3.加強信用制度,健全全社會信用體系。通過法律規定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具有在線信息披露義務,包括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和交易條件信息。建立一個統一的、覆蓋面廣的信用體系,將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記錄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從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這樣,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網上消費才能變得更加輕松和可靠。
4.規避風險,選擇CA中心。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CA認證中心作為PKI中最重要的角色,同時作為第三方機構來面對消費者和經營者。CA中心主要通過在互聯網上給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發放各種電子證書,以確保消費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權益。選擇標準:第一,需要具備相關資質。第二,選擇服務領域廣泛、公正、全面的認證中心。第三,選擇技術比較全面的認證中心。第四,選擇管理嚴格、服務規范的認證中心。
5.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傳統的消費市場中,隱私保護一般不屬于消費者保護的突出問題,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未做特別的規定。但在網上交易中,消費者隱私保護變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特別的規則或法律條文,加強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同時消費者也需要提高自己的隱私保護意識和保護技能,盡量減少隱私暴露的機會。
三、結束語
網絡特性是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處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使消費者面臨信息欺騙、格式合同陷阱、合同的不當履行、信息傳遞安全等問題。為了使網絡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達到傳統消費環境中的保護水平,應加強立法,相關行政部門發揮應有的監管職能,加強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力量,及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也很有必要。相信在我們共同努力下,消費者的權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能夠得到充分保障,電子商務會健康、蓬勃的發展。
參考文獻:
一、基本情況
外資方面:今年1-12月份,全縣外資審批項目共計160只(其中新設項目73只,增資項目60只,減資項目14只,調整項目4只),合同外資金額54102.21萬美元,同比增長7.50%。實際外資完成32760.49萬美元,同比增長33.68%。
外貿方面:1-12月份,全縣自營進出口18.81億美元,同比增長30.57%。出口13.6億美元,同比增長30.57%。
外經方面:已審批境外投資企業四家。境外投資企業帶動出口2600萬美元,完成工作目標的130%;全社會外派勞務22人次,均為自營外派研修生,外派勞務營業額為9.7萬美元。
二、主要特點
利用外資
(一)、全縣利用外資呈現良好態勢
1-12月份完成合同外資金額54102.21萬美元,完成全年市下達任務數的120.5%,完成實際外資32760.49萬美元,完成市下達任務數的156%,在*市五縣二區均列第一。
(二)、產業招商成績顯著
緊緊圍繞產業招商的主題,突出電子信息、精密機械制造業的招商。今年以來,新批的外資項目主要集中在電子,合同外資23918萬美元、五金機械合同外資10096.5萬美元,二大行業占全縣新設合同外資金額的63%。
(三)、實際利用外資創歷史新高
全縣外資到位絕對數繼續保持高速增長態勢。1-12月份,全縣累計完成實際外資32760.49萬美元,同比增長33.68%,名列*市五縣二區第一,在*縣全年完成實到外資上創歷史新高。
(四)、產業結構在不斷調整
1-12月份實際利用外資中,我縣的木業、服裝、機械、電子、化工結構更趨完善。占比由去年的30.27%以上的木業下降到占比11.42%,其地位被信息電子行業所取代,電子信息業實際外資13124.8萬美元,占比40.*%;精密機械行業到資5370.51萬美元,占比16.4%;木業家具行業到資2965萬美元,占比11.42%;全縣引進外資項目的質量和科技含量明顯提高。
(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成績明顯
1-12月份各招商主體非常重視利用存量招商,把有限的資源用到刀口上,1-12月份新設項目(不包括并購和三產項目)中租賃廠房項目共計32只,面積16.42萬平方米。土地置換項目19只,面積783.5畝。增資項目合同外資26451.9萬美元,占合同外資金額的49%,有效利用土地資源。
(六)、大項目拉動明顯、增資項目貢獻明顯
總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的新設項目共計22只,合同外資金額27701萬美元,占新設項目合同外資總額的51%,總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有18只,合同外資金額19685萬美元,占增資項目合同外資金額的91.3%;全縣外資企業增資踴躍,尤以昱輝陽光、英鑫達、奐億等項目貢獻顯著。
外經外貿
(一)、外貿出口主體不斷增加,民營與流通企業發展迅速。
1-12月份,新批準獲進出口經營權企業88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0家,同比增70.8%。全縣有4*家企業有自營出口實績,比去年同期增加了89家。三大出口主體中,流通公司為21家,出口占比4.4%,同比增59%;外貿自營生產企業114家,占出口總額的13.6%,同比增長44.9%;外商投資企業271家,占出口總額的82%,同比增長24.1%。
(二)、產品出口格局有所變化,出口結構有所調整。
四大產業中,均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電子、五金機械、紡織服裝占全縣的出口比重同比分別下降了0.8、1.4和1.7和1.1個百分點。四大產業占全縣出口的比重由去年同期的87.19%下降到82.1%。新興的化工類產品與塑料制品出口分別達到1*20與4794萬美元,同比分別增長159.4%和61.9%,占出口總額的8%和3.5%。
(三)、貿易方式發生微變,一般貿易出口增速仍較快于加工貿易
1-12月份一般貿易出口89920萬美元,同比增25.6%,占全縣出口總量的66.1%;加工貿易出口45947萬美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32%,占全縣出口總量的33.8%,加工貿易的出口占比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1個百分點。
(四)、民營企業規模小,“走出去”意識不強。
我縣外貿企業主要以外資為主,民營企業規模小,起點低,所以外經工作一直是我縣的薄落點?!白叱鋈ァ睉鹇噪m然得到政府的鼓勵和支持,但是企業的積極性依然不高,大部分已經“走出去”的企業未能正常運行。
三、存在問題
(一)、土地指標瓶頸制約日益顯現。
由于工業用地指標嚴重短缺,各主體簽約項目無法落實。目前各招商主體手中有35個外資意向項目,合同利用外資2億美元左右,需供地1*3畝均在等待。
(二)、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影響企業擴大出口的積極性
今年以來,國家對出口退稅政策的頻繁調整,降低了出口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削弱了企業產品出口的競爭力。受政策影響,下半年的增幅將有所放慢,同時今后幾年我縣出口增長的增幅會較前幾年有所回落。
(三)、人民幣的不斷升值,直接影響了企業的利潤
人民幣匯率升值幅度的加快,直接減少了企業產品出口的銷售收入,影響企業的利潤,降低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優勢。
(四)、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增補,對從事加工貿易的外貿企業影響較大
加工貿易政策的調整,從長遠意義來說,有利于緩解當前能源緊張、環境問題突出和資源相對短缺等矛盾,有助于我們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加工貿易轉型升級,但從目前情況看,對我縣木業及家具制造業等以加工貿易方式為主的企業,將帶來很大影響。
四、20*年主要工作回顧
招商引資
(一)、設計平臺,興起招商引資新
3月10日,縣招商局聯合上海臺商協會,組織上海臺商協會16個區(縣)聯誼會的主委、委員、臺協四大行業商會會長及骨干180多人來善考察洽談;3月16日,在東莞舉辦20**(廣東)投資說明推介會,邀請東莞、深圳臺商協會有關人士、臺資企業老總80多人參加推介會;6月12和6月14下午,在漳州、廈門二地召開農業及休閑農業推介會,向130多位臺商推介*的休閑農業和旅游業,成果已經顯現出來。9月21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了2007中國·浙江*服務業(香港)招商推介會,此次招商活動共向客商推介32個現代服務業項目。這些項目包括休閑旅游、物流倉儲、賓館餐飲、商業地產等方面。9月28日配合國際農商城花卉市場開業,舉辦一場經貿洽談會,邀請一批在談、有投資意向的投資商來善參與,爭取一批成熟的項目簽約,對項目在供地上給予優先考慮;10月24日,組織開發區等4個鎮參加了深圳國際招商洽談會。一系列活動的舉辦有力地推動今年全縣的引資廣度;12月28日我局在上海舉辦駐滬歐美客商懇談會。
(二)、依托區位優勢,主動承接上海產業轉移
隨著上海作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不斷提高,世博會建設步伐日益加快,一大批制造業陸續地從中心向周邊轉移。通過一個月集中密集式的諸如舉辦小型招商會、上門個別走訪等招商活動形式,進一步擴大了*在上??蜕痰挠绊懀卜e累了一批項目信息。
(三)、突出產業優勢,積極開展產業對接
針對我縣主導發展的精密五金機械、電子電聲兩大產業,如何做大做強,一直是我們招商引資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3月,我局和縣臺辦聯合邀請了上海臺資企業家來善投資考察;4月,通過多方溝通,爭取到了意大利汽配行業企業家考察團、西班牙汽配行業企業家考察團來我縣進行投資環境、項目對接、產品購銷等多方面的洽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6月開始,與臺灣著名電子行業進行對接,經多次考察,確立投資意向。促進我縣電子產業鏈沿伸和發展。
外經、外貿
(一)、優惠政策的落實、獎勵資金的兌現
做好*年外貿政策的修訂,*年地方外貿優惠政策的兌現,涉及企業73家;爭取中央中小企業開拓資金93.*萬元,涉及企業35家。積極申報*年度中小企業開拓資金,已上報計劃項目54個;一家企業通過申報,獲得國家高新技術研發資金70萬元的扶持;同時幫助兩家企業申報中央優化高新技術產品結構性資金的扶持,該兩項目均已上報商務部審批。
(二)、抓好調研,做好指導服務
對加工貿易列入限制類目錄的企業情況、對鋼材產品出口退稅限制類情況進行了摸底調研。并聯合海關辦事處對設立保稅倉庫的有關情況進行調研。針對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就俄限制外國公民從事零售貿易問題開展有關應對調查工作。對全縣外貿出口企業創品牌情況進行調研,引導企業提高爭創品牌意識。
(三)、做好公平貿易應對工作,推動企業積極應訴
加強公平貿易預警信息的收集,及時將各類預警信息通知涉案企業。在今年美國對我鋼釘反傾銷預警案中,我縣一家外資企業涉案,我們及時將該預警信息通知企業,并鼓勵企業積極應訴。
摘要:網絡平安 電子簽名 數字簽名 歐盟電子簽名指令 美國電子簽名法案
一、電子簽名及其規制模式
電子簽名的定義,不同的國際組織和國家立法各不相同。但本質上說,電子簽名是“建立在計算機基礎上的個人身份”。電子簽名的形式很多,有“位圖簽名”、“生物簽名”(如虹膜掃描)和“數字簽名”等。其中的“數字簽名”,依靠于“不對稱的加密技術”(PKI),使用兩把不同的、在數字上互有聯系的一組鑰匙(key pair),即“公共鑰匙”和“私人鑰匙”(the private and the public key),來創設數字簽名,對數據進行編碼、解碼和對簽名進行驗證。數字簽名可以較好地保證公開網絡上信息的平安性和保密性,保障數據的完整性并避免數據被非法篡改,是目前電子簽名中最為高級、且得到廣泛應用的電子簽名形式。
在電子商務中,交易的平安新問題至關重要。由于交易從雙向轉為互聯網上的多向,而且大多數交易通常不存在前契約關系,相互間也沒有再次交易的可能,如何確認某一特定交易當事人的身份,防止拒絕承認提交、傳遞了交易信息、否認信息內容的完整性,便很重要。電子簽名的數字簽名具有“不得拒絕”的功能(non-repudiation),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新問題。該功能通過“可信任的第三方”(TTPs),即“認證機構”(CAs)的認證來實現的。認證機構簽發“認證證書”(certificate),將某一公共鑰匙明白無誤地歸屬于某一特定身份,并根據詢問的層次,使用“識別”(identification)、“時間戮記”(time stamp)等方法來確認證實對象的身份。認證機構同時也使用數字方法進行簽證并提供“自我認證”(self-certification)、“交叉認證”(cross-certification)和“根認證”( root CA))等方式,幫助識別認證機構的身份和認證證書的真實性。
電子簽名(尤其是數字簽名)的主要優點是摘要:首先,它能夠提供更大的平安性、可靠性和透明度,將欺詐、以被模擬為由逃避責任的風險降到最低的限度。數字簽名能滿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防止未經授權獲得數據,及時發現非法篡改信息的活動從而減少以數據被改變為由的索賠。數字簽名在功能上和紙質形式相同,以數字方式簽訂的電子合同也能滿足法律上的書面形式、簽名和文件原始性的要求。其次,電子簽名可以保證公共事務處理的平安性和透明度,提高數據處理速度,并可以進行加工、儲存和傳送,保證行政程序的效率。
目前,國際上規制電子簽名的方案(initiatives)有三種主要模式摘要:一是“最低要求方案”(Minalist Approach),也稱“技術非特定化方案”。它確立技術的“中立”(technology-neutral)地位,認為電子簽名存在多種技術手段,應由市場和消費者去作出判定和選擇,立法者只需要提出原則性要求,政府不應對具體技術作出選擇。該方案具有示范性的是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二是“數字簽名方案”(The Digital Approach),也稱“技術特定化方案”。它確定以不對稱的加密技術為基礎的數字簽名作為合法的電子簽名技術,對認證機構提出了某些技術和財務的條件要求,規定鑰匙持有人的責任并明確了判別電子簽名可靠性的條件。美國律師協會1996年制定的《ABA數字簽名指南》(ABA-Digital Signature Guidelines)和歐盟制定的《歐洲電子簽名標準化行動計劃》(EU-Wide satandardisation initiatives, EESSI),是采用這種方案的典型例子。三是“雙軌制方案”(Two-tier Approach)。它是一種“混合型”(hybrid)的折衷方案。它對各種電子認證方法規定條件,賦予其最低限度的法律效力(“最低限度”),對某些廣泛使用的技術(即“數字簽名”)賦予較大的法律效力,以建立一套不受時間淘汰的規制體系。聯合國《電子簽名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采用的是這種方案。上述三種方案中,源自于美國猶它州立法的“數字簽名方案”由于將數字簽名技術確定為電子簽名的技術基礎,從而限制了其它技術的發展,被認為是過時的。
二、歐盟和美國電子簽名法的主要內容和特征
(一)《歐盟有關建立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EU Directive 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
歐盟委員會1997年4月提出聞名的《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European Initiative in E-commerce)之后,歐盟各國又于同年7月在波恩召開了有關全球信息網絡的部長級會議,并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部長宣言。宣言主張政府在電子商務立法中應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幫助民間企業自主發展,促進網絡商業競爭。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了在歐洲的層面上制定一個統一的電子簽名法律框架,克服各國對互聯網市場規制上出現的互不協調局面,并和國際上各國的行動保持同步,歐盟委員會于1999年12月13日制定了《有關建立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以下簡稱《指令》)。其主要目標是摘要:1、推動電子簽名的使用,促進法律承認;2、協調成員國之間的規范;3、提高人們對電子簽名的信心;4、創設一種彈性的、和國際的行動規則相容的、具有競爭性的跨境電子交易環境。 《指令》提出一個涉及電子簽名和”認證服務商”(CSPs)的法律框架。它依據交易的敏感度的不同,將電子簽名依其平安水平的高低分為“基本電子簽名”(the basic signature)和“高級電子簽名”(the advanced signature),前者適用于低水平交易,后者用于需要較高平安水平的交易?!吨噶睢窙]有提出具體的技術導向,但偏向于采用數字簽名(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
在法律承認方面,《指令》提出了電子簽名的非歧視原則。但它要求“高級電子簽名”必須滿足國內法的形式條件,而且事實上只將數字簽名視為效力等同于手寫簽名的電子簽字方式。此外,它規定電子簽名作為證據不得因其為電子形式而被拒絕具有可強制執行力和可采證力(第五條第二款)。但這種承認仍然有限,因為所有有關合同或非合同義務的規定被排除在《指令》的范圍之外,有關合同訂立、效力的新問題也必須符合國內法或歐盟法律所規定的條件。
在市場進入方面,《指令》規定各成員國不得將電子簽名認證服務納入“強制性許可”(mandatory licensing)范圍,應由各成員國自行決定引入“民間認證方案”(voluntary accreditation schemes)。但它要求必須客觀、透明、非歧視和適當的(附件二)。
《指令》規定了認證服務商的責任規則(第六條)。對于因為泄漏數據而給任何機構造成的損失,以及對于其所簽發的合格證書產生的“合理信賴”(reasonably relies)而造成的損失,認證服務商應承擔責任,除非其能夠證實其沒有“疏忽行事”(act negligently)。此外,《指令》承認第三國認證具有和歐盟的認證服務供給商所簽發的證書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其和歐盟存在連結關系(如歐盟的民間認證),或歐盟和該第三國之間有雙邊或多邊協議(第七條)。
總的說來,《指令》采用了“雙軌”模式,集合了各成員國的不同趨向和政策。它確立了電子交易平安的最低要求,注重電子簽名和認證服務商應具備的條件,但調整范圍卻較為狹窄(第一條)。其次,《指令》承認電子商務的擴展應由市場力量來決定,但又認為“商業現實不能清楚地為私營業界提供前進的方向,不論是采用國家調整還是自律調整方式,國家仍然是主導的力量?!痹俅?,數字簽名被視為具有完全等同于手寫簽名和簽章的效力,其它電子簽名形式也在法律上也得到承認,但其法律約束力卻要取決于各成員國的國內法規定。最后,《指令》詳盡地規定了認證服務商的責任,對于認證證書持有人的責任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也沒有規定消費者對認證服務商(通常是銀行)所享有的權利。
(二)美國《全球和國內商業法中的電子簽名法案》(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 )(E-Sign Act)
美國的電子簽名立法起步較早,《猶它州電子交易法》(UETA)是涉及電子簽名的第一個立法,并被奉為二十多個州的示范法。這部“技術中立(technology-neutral)”的法案規定摘要:1)電子簽名符合手寫簽名的各個要求,并且可在法院訴訟中接納為證據;2)電子合同得以強制執行;3)不存在對特定技術的非凡待遇,但法院可以將不同技術納入考慮范圍。
2000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全球和國內商業法中的電子簽名法案》(以下簡稱《法案》),并由總統克林頓以電子方式簽署為法律。它是一項重要的電子商務立法,其突出特征是,采納了“最低限度”模式來推動電子簽名的使用,不規定使用某一特定技術。其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摘要:
在電子簽名的適用范圍方面,規定適用于一切影響到州際的或外國的商業合同、協議和記錄,以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管轄范圍的事項。也即是說,電子簽字可以廣泛適用于消費者申請抵押或貸款、在網上購買汽車,開立傭金戶頭或處理和保險公司的事務等領域。
對于電子簽名的效力,《法案》將重點放在查證簽名人的意圖上,而不是簽名的形式和規則?!斗ò浮焚x予電子簽名、電子合同和電子記錄和傳統形式和手寫簽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和可執行力。它不但承認了“數字簽名技術”,而且也授權在未來可使用其它任何類型的簽名技術。但它同時也明確,《法案》的規定不影響現有有關合同、記錄必須采用書面、簽名或電子形式以外的其它形式的法律要求。
《法案》規定了通過選擇“加入”系統而自愿使用電子簽名或記錄的規則。消費者可以自由地選擇交易形式(即“當事人自治”);假如同意進行在線交易,則以電子方式確認其意思表示?!斗ò浮芬幎?,公司必須提供一種“清楚、明晰的陳述”,并在消費者作出意思表示之前,告知其有權獲得一份非電子形式的記錄和撤回其意思表示,以及有權取得保留電子記錄所需要的硬件和軟件條件(第101條)。至于消費者的“意思表示”,必須“合理地表明”消費者獲得電子形式的信息,該信息用以證實消費者意思表示(同意)的客體。
在《法案》和州一級的電子簽名法的相互關系上,法案規定,州法只有在采用猶他州《電子交易法案》(UETA)的“清潔”版本,或通過一部專門的技術中立法時,州法才能優先于該法案。《法案》因此確立了為全國所接受的統一標準,同時修補了所謂的“猶他州法的漏洞”。至于電子簽字的國際性效力,《法案》的規定和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是相一致的。它消除了以紙質為基礎的對電子交易造成的障礙,對來源于其它國家的電子簽字和認證方法采取了非岐視的原則。
《法案》的特征在于摘要:第一、和歐盟的《指令》相比,最具積極意義的部分是在私營部門和自律政策方面。它試圖為電子交易的可靠性和平安性提供一個法律框架,對政府的不適當干預進行限制,放棄對電子簽字和認證的強制性規制方案,采取了自由化的和非岐視的市場導向方法。第二、《法案》通過“技術中立”的規定,明確表明,保障在線簽約平安不只存在一種單一的技術或方法,盡管數字簽名在美國得到了廣泛的承認。第三、《法案》預先制止了可能出現的指定特定技術方案的州一級的電子簽字法的出臺,為創設互通性的電子簽約系統創造了條件。 三、歐盟和美國在電子簽名法律和政策上的協調
歐盟和美國的電子簽名法由于采用了不同的規制模式,在電子簽名的政策導向、電子認證的管制以及第三國認證的效力等方面出現了明顯的差異,而這對于推進電子商務的全球性和交互性,消除國際電子商務的統一障礙是不利的。面對這些政策辦法的不協調,美國和歐盟意識到需要進行合作,以推動建立一種平安的、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統一基礎設施。其中最為重要的是“環大西洋行動”(transatlantic agenda)和“全球電子簽名認證網絡”(Idntrus)。
“環大西洋行動”是歐盟和美國為了縮小電子簽名方面的政府和立法辦法的差距,以達到在環大西洋層次上,實現電子簽名法律效力和條件標準化的政府層面的合作。
早在1990年,美國和歐盟(當時的歐共體)及其成員國就共同公布要加強合作以進一步“推動市場原則,反對保護主義,擴大和進一步開放多邊貿易體制”。鑒于互聯網的發展以及電子商務的急速擴張,歐盟和美國在1997年和2000年的首腦高峰會上主張采取下列指導原則摘要:一、電子商務應由市場來主導并由私營機構來推動;二、政府只提供一個清楚、協調和可猜測性的法律框架,以推動競爭環境的形成以使電子商務繁榮發展,并給消費者以充分的保護;三、提倡業界的自律,例如實施行為代碼,示范合同,業界和其它私人機構達成的指導規則,以取得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四、消除現有的不必要的法律和管制,防止出現新的障礙;五、實現電子認證方法的互通性、創新性和競爭性,并在此條件下達成適合于國際一致認可的統一標準。
根據這些原則,歐盟和美國啟動了“環大西洋行動”,目標是制定電子商務的行動計劃,逐步消除歐盟和美國之間的貨物、服務以及資本流動的各種障礙,促進一個新的環大西洋市場的形成。歐盟和美國在其各自現有的規則和政策的基礎上開展合作,以最大程度地實現技術透明、規制協調一致、營業共享以及認證方法的非岐視。
“環大西洋行動”是歐盟和美國在政府層次上的合作。但在其中起功能的重要角色是私營機構,尤其是“全球電子簽名認證網絡(Idntrus)”。Idntrus是為了減少電子交易所面臨的規制方面的障礙于1999年在美國建立起來的一個全球性的電子簽字認證網絡。每一家和該認證網絡系統連接的金融機構事實上都是認可的認證機構。Idntrus依靠于一些由金融機構牽頭的歐美私營機構而建立起來,其主要目的是對交易各方的身份和授權進行鑒別,確保通訊信息的保密性、所傳輸的訊息的完整性以及在公開網絡上的簽名的“不可拒絕性”,同時保障建立在統一標準基礎上、超越任何法律分歧的電子交易系統的互通性。
歐盟目前已經正式批準了Idntrus,并授予金融機構以獨立認證機構身份參和競爭,從而確立認證服務的基礎。目前,全球已有接近五十家銀行和“全球電子簽名認證網絡”進行了連接。
可見,不論歐盟和美國的法律和經濟背景如何不同,發展電子商務的現實共同需要使得雙方必須在建立一個相互協調、兼容的法律環境方面進行合作。實際上,在《電子簽名指令》和《電子簽名法案》頒布之前,雙方各自的政府和商界之間就己開始進行合作,但立法機構之間并未就解決在線交易面臨的法律挑戰上共同尋求策略和進行合作,而且對認證方法采用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四、歐盟和美國電子簽名法的評價和思索
可以看出,不論是歐盟還是美國,其解決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簽名和平安認證新問題的方案仍然是不完善的摘要:
第一、歐盟對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實施過度規制的政策,抑制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其原因是“防范網絡犯罪和保護消費者的政治需要,以及擔心失去在線的稅收收入”。歐盟的許多消費者保護主義者要求嚴格規制電子商務,甚至希望將其趕出現實生活。而美國的政策被認為是放任主義,其目前采取的認證方法使消費者的風險過大,導致加速人們的意見分歧,使接受和不愿接受電子商務的人們之間的鴻溝日益增大。因此可以說,目前任何一種解決方式都談不上更為有效,更和網絡時代的需要相一致。
第二、目前電子商務發展中仍缺少共同的國際技術標準,網絡仍存在不平安性和來自欺詐的威脅;而且,實施電子簽名需要各種成本,也缺乏一種共同的跨境交易法律基礎,傳統消費者對在線交易感受到較大的心理壓力,這些都是電子商務發展中的障礙。而作為公司來說,它仍需要繼續開發各種系統,向人們證實其數據沒有受到非法的篡改和損害,其簽名是確切的,而且交易各方都能清楚了解交易協議。就目前來說,歐盟和美國的電子簽名法遠遠未能解決這些新問題,商界在電子商務發展中所承擔的風險仍然很大。
第三、歐盟各國和美國各州都沒有將其各自的立法和歐盟的《指令》和《法案》完全予以協調,因此,電子簽名和電子簽署文件的法律地位仍不確定。多數國家的證據法只賦予紙質文件上的手寫簽名以完全、充分的法律效力,而法官對于改變法庭證據的成規也不熱心。這意味著,假如發生電腦系統崩潰、電子認證被偽造、電子文件被篡改,消費者便負有法律上的證實責任。由于《指令》和《法案》對于這些情況下消費者的責任沒有作出限制,用戶要證實認證機構簽發的證書所支持的簽名是無效的就很困難。除了技術故障和對電子簽名的濫用外,消費者仍然在人為錯誤造成的電子交易糾紛中仍然負有舉證責任。
盡管如此,歐盟的《指令》和美國的《法案》對于電子商務的發展來說,都是具有創新意義的,其共同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實用的、定義清楚的電子交易法律環境。由于電子簽字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這兩部法律的許多方面仍需依據用戶和市場的需求來逐步完善。至于有關電子簽字的法律效力、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消費者對電子交易的選擇權以及權益的保護等新問題,更需要政府間、仍至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
筆者認為,歐盟和美國的電子簽名立法和實踐,對于我國來說,有如下幾點啟示摘要:
第一、電子簽名至今未有一種統一、完善的法律規制模式。美國和歐盟的模式各有其優、缺點。歐盟對認證機構賦予較大的責任,強調對消費者的保護,強調政府的引導功能,對于確保網絡的平安,建立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顯然具有重要功能;美國的方案采取開放式的“最低限度”模式,不那么詳盡的立法和規則有利于電子商務在較少束縛的條件下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起點低,決定了不能盲目地照搬他國模式,應在充分探究各國的經驗基礎上,確定適合自己的規制方式。
[關鍵詞] 電子商務第三方 法律主體 基礎法律關系 法律責任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安全、快捷、方便的網上支付,打開了制約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作為電子商務的重要關聯產業,其重要性日益凸現。但是由于我國監管體系不完善,相關法律體系非常薄弱,一些問題和風險也隨之暴露出來。而這些問題,多數都是法律問題或依賴于法律予以解決。
一、定義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是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資金“中間平臺”,是在銀行監管下保障交易雙方利益的獨立機構。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二、主體資格的法律定位
主體資格的法律定位問題,其實也就是電子商務第三方網上支付服務的法律性質問題,同時這一問題也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范圍問題。因為只有確定了的主體法律地位,才能明確其經營范圍。以第三方支付服務為例,本質上它屬于金融服務中的清算結算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只有商業銀行才能許可從事該項業務。而據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100家,其中絕大多數是IT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機構。一些企業為了擺脫“違法經營”的窘境,只能采取打政策的“球”的方式,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大多把自己定位為為用戶提供網絡代收代付的“中介”。類似的問題還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中買賣雙方的貨款大量存在著延時交付、延期清算的現象,導致平臺中出現大量的沉淀資金。這些沉淀資金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資金儲蓄的性質,而這也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專營業務。這一問題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用戶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歸誰所有的法律問題。因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臺已經具備了銀行的某些特征,但卻并沒有受到與銀行相對應的監管,這其實意味著一種法律上的突破。
三、基礎法律關系分析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基礎法律關系是買賣雙方之間的購銷合同或贈與合同關系。當雙方約定采取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支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第三方支付主體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地位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是代為履行第三人,有的認為保證人,有的認為與合同法律關系完全無關,筆者認為是在監管型第三方支付中民事法律地位是代為履行第三人,并根據協議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在交易過程中,選擇第三方支付為支付方式是協議內容;而在非監管型第三方支付其與合同法律關系無關,相當日常交易中采取銀行轉賬支付方式中的銀行地位一樣。
在第三方支付中,一般在進入支付頁面前會彈出服務協議框,要求用戶確認同意與否,支付雙方與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達成合意,是一種典型的合同法律關系,首先應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受《合同法》與《侵權法》調整,如果是個體消費者還必須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同時,由于涉及到用戶資金的大量往來和一定時期的代管等類似于金融服務,就必然引起金融監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現沒有監管私自使用資金的風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四、法律責任問題
其一,第三方支付如果定位于網絡支付技術服務提供商,其對支付雙方的支付指令和所提供的數據進行處理,而不考慮支付行為本身的有效性和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或者僅以有限的商業謹慎角度加以核對,例如通過身份認證,或者和銀行之間通過協議來確認綁定在虛擬賬號(電子郵件地址)的身份的真實性。這里還需要考慮到有些是未經授權的支付指令的發出,例如他人盜用了支付人的賬號進行的操作,如果發生支付,根據目前的中國法律,似乎很難找到與PayPal面臨同樣問題時所要作出的對電子資金劃撥法的讓步,即由電子資金劃撥者進行一定的賠償。
其二,第三方支付如果作為代收代付的支付中介,其執行著一定的結算業務,類似于傳統行業的金融業的結算業務服務商。其支付雙方完成結算業務,并負責記載雙方的“存款”金額,確保網絡支付合法有效的完成。如果作為網絡交易的結算人,為雙方的支付和收款行為提供中介服務,在對雙方來說是中立的地位,但如果交易雙方有了糾紛,作為代為收款和代為付款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將面臨法律兩難境地,因為從一般中介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來說,在一起糾紛中雙方將很難做到公平和公正,如果代表一方必然對另一方不利,會陷入雙方的窘境。
其三,第三方支付作為網絡交易支付的保證人,如支付寶推出支付寶基金申請規則,其基本運作機制是以在淘寶網上成交為基礎,提供的一種第三方保障,在買家確認貨前替買賣雙方暫時保管貨款,并在交易失敗時對用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也存在法律問題,一是這是傾向于買家的政策,沒有保護賣家的賠付責任措施,二是賠償責任應使用自有資金,基金資助事實上是退款,并不是真正的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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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為稅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稅種中,印花稅首當其沖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稅的稅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四是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電子合同雖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傳統紙質書面合同的特點,但其性質和意義并沒有發生改變,仍然是為了規范交易,確定交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經濟交往迅捷正常地進行,具有書面憑證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范法》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國內法關于書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之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綜上所述,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明確了電子合同書面憑證性,它當然符合《印花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應納稅合同要求,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為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我局開發區稅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
經過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訂合同的情況如表一(點擊放大):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電子合同所占比例較大。
在實際調查中,調查人員對四家公司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統計。發現這些企業尤其是以電子行業為主的生產型企業,與供貨商或銷售商進行業務往來之前,簽定一段時間的購銷框架協議,這個框架協議只反映出貨物名稱、供銷時間、規格要求,而沒有反映出任何價格金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完全依靠網絡傳遞購銷數據。這四家企業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業中北京樂金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與技術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北京愛立信普天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__年簽定了11份紙制購銷合同,占三年合同總金額的0.25,其他均為網絡購銷合同;北京索鴻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而技術合同則全部為紙制合同;北京村田電子有限公司簽定的技術合同全部為紙制合同,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445923049元,占總購銷合同的26.4。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37033822563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36956211747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數據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占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為77610816.03元,占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絡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為36432721229元,占總合同金額的98.3;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523490517.7元,占1.5。以網絡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占0.02;紙制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占0.18。
3、納稅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__〕150號)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同時市地稅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稅人不能夠滿足國稅函〔20__〕150號文件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辦法執行。納稅人在自愿的 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稅人,換言之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稅。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為稅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后者是因為經過稅收籌劃,認為《核定征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稅為目的。
三、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數據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通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通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并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數據電文”。據此,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閱讀并能夠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布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稅,如何納稅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稅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于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為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稅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為依據。因此應盡快修訂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征稅對象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征稅,改為對各類經濟行為征稅,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托、行紀、提供信息等經濟行為征稅。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稅行為,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稅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稅收無著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稅行為的發生。
3、廢止有關單行規定,將電子合同列入印花稅征收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年以國稅函(1997)505號下發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在供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明確的指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不得作為征稅依據,這一規定延續到現在未做變化,從而限制了各級稅務征收機關將納稅人通過計算機聯網訂貨(Internet或EDI等電子商務形式進行業務往來訂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稅征稅范圍。從當前的發展趨勢來看,應立即廢止舊的單行規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納稅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應按其書立合同的性質按其適用稅率征收印花稅。
4、明確電子合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