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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0-05
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經濟生活中以計劃經濟為主,企業―政府―社會關系模型以主導模型為主,即企業在政府的控制下進行決策,企業成為政府對經濟生活進行微觀管理的工具,經濟生活政治化。同時企業的行為又會影響到政府的決策,實質上政府又被企業所俘獲,又出現政治生活經濟化的現象。此時企業社會責任以經濟責任為主導,但由于計劃經濟下必然會出現短缺現象,因此可以說,企業的經濟責任也未能很好的完成。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我國經濟、社會關系逐漸捋順,企業社會責任逐漸趨于合理化,其行為邊界進一步清晰化,但由于改革的漸進性及路徑依賴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政府―社會關系還未真正走向良性發展的道路,企業社會責任出現扭曲,作為企業社會責任核心的經濟責任并沒有很好的完成,其他社會責任,如環境責任、法律與道德責任更是出現了嚴重的缺失,怎樣解決這一問題是我們急需探討的一個課題。
一、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演進
一般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起源于美國(Sheldon,1924),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界定,一直是理論界討論的熱點,但一直沒有統一看法。Bowen(1953)、Davis(1960)、Carroll(1996)、Wood(1991)等人從不同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進行了界定,經濟發展委員會(CED)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闡述更加完整,它提出“企業的職責要得到公眾的認可,企業的基本目標就是積極地服務于社會的需要――達到社會滿意”[1],報告用三個同心責任圈來說明擴大的社會期望:最里圈,包括明確的有效履行經濟職能的基本責任,比如產品、就業以及經濟增長等基本的責任;中間一圈,包括在執行這種經濟職能時對社會價值觀和優先權的變化要采取一個積極態度的責任,比如尊重環境保護、雇用以及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消費者希望得到更多的信息公平對待、避免受到傷害等;最外圈,包括新出現的還不明確的責任,也就是企業必須保證越來越多地參與到改善社會環境的活動中來。這一定義不僅具有廣博的包容性,而且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位階關系也進行了初步考察。
雖然傳統經濟理論認為企業的唯一任務就是在法律的范圍內,在經營中追求利潤最大化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居于主要地位,但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演進,這一理論也越來越為眾多企業所接受[2]。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演進與“企業―政府―社會關系”的基本模式演進有高度相關性。“企業―政府―社會關系”模式的演進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1)市場資本主義模型(18世紀末―19世紀末):即企業系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免受環境中社會力量的直接影響,從而企業可以專注解決與市場經濟力量有關的問題;(2)主導模型(19世紀后半期):即政府和企業主宰著我們社會的絕大部分個人和團體,一小部分精英凌駕于系統之上,以犧牲多數人的福利為代價,為少數特權人物贏得財富和權利;(3)動態力量模型:它將經濟系統描述為一種由寬泛的多種力量相互作用的系統。企業無法獨立于他所處的環境而存在,也無法主宰這一環境,同時企業是形成環境的主要因素;(4)相關利益團體模型:這一模型重新定義管理的優先次序,強調了管理的道德責任,認為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每一個相關利益團體的利益都必須予以考慮,而不是簡單的作為可增加投資者財富的工具,要識別并通過工作來滿足廣泛的相關利益團體的要求。
與此相對應,企業社會責任觀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在市場資本主義模型下形成了傳統企業社會責任觀,即企業如果盡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資源以生產社會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并以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出售它們,企業就盡到自己的社會責任:18世紀和19世紀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不積極行動,同時在19世紀末托拉斯組織已經存在,由于不存在與之相抗衡的利益團體,因此大企業通過各種腐敗行為操縱著政治家和立法機構,出現了嚴重的“政府俘獲”現象,大企業恣意行使著他們所擁有的特權,強化了其經濟利益,其代價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喪失和公眾福利的減損;20世紀初―20世紀中期,隨著“企業―政府―社會關系”的演進,出現了三種相互聯系的觀點,即管理者是受托人,也就是說,公司賦予他們相應的權利和地位,不僅要滿足股東的權益,而且要滿足顧客、雇員和社會的需要;管理者相信,他們有義務平衡這些集團之間的利益。事實上,他們就是各種各樣的利益集團之間相互沖突的利益協調人;許多管理者都同意服務原則,雖然這三種觀點各有側重,但其內核是相同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企業社會責任觀點繼續演進,雖然在其演化過程中,高效率地利用資源創造利潤仍被看作是企業的基本社會責任,但諸如法律責任、環境責任等也都充實到企業社會責任之中。
從企業影響力理論的變革中也能反映出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演進軌跡。企業影響力是企業通過行動改變社會的力量和強度。企業影響力的來源是社會賦予企業的一種職權,可以將資源有效地轉化為社會所需的產品和服務。作為實施這種轉化的回報,社會給予企業采取必要和合理的行動的權利,并允許獲得投資回報。由于企業影響力對于個人自由和財產通常會有潛在的影響,因此企業影響力通常都是在政府的控制之下行使的。企業影響力包括經濟影響力、環境影響力和政治影響力等。在企業影響力的發展過程中,出現過兩種有代表性的觀點,即主導理論和多邊制衡理論。主導理論認為,在企業影響力結構中,企業居于突出地位,企業影響力的運用得不到政府的有效監督,其結果使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改變周圍環境而不將公眾福利作為其行動函數的一個影響變量。多邊制衡理論認為,企業影響力是在社會中發揮作用的,而在這個社會中,其他的組織如市場、政府、勞工、教育以及公眾觀點也都有其強大的影響力。在一個多邊制衡的社會中,政府、社會利益團體、社會價值觀、市場與相關利益體共同決定著企業影響力發揮作用的邊界。因此可以看出,在企業影響力主導理論下,企業社會責任模式與市場資本主義及主導模式相對應,而在多邊制衡理論之下的企業社會責任模式與動態力量模式及相關利益團體模式相對應。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的構建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企業、政府、社會三者的關系,它的形成是三者互動的結果,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產生很大的影響。而現實中,不論是企業、政府還是社會方面都存在固有的缺陷,從而導致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
1企業內在自主性的自然缺失
古典經濟學將企業視為一個“黑匣子”,而新制度經濟學將其視為一種資源配置方式、一種治理結構,雖然二者考慮問題的角度不相同,但二者相同之處便是企業是理性的,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企業不會自愿承擔社會責任。
(1)企業的成本―收益分析。在任何時候企業都面臨很大的利潤壓力,企業會嚴格遵循MR=MC這一硬的約束條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實行嚴格的成本―收益分析。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有關投入,如進行污染控制、生產安全設施的投入等,雖然能夠帶來巨大的社會收益,公眾福利會大大提高,但在企業的決策層來看,這些投資在短期內并不會給其帶來明顯的經濟利益,短期內反映在經濟中只能是成本的增加、收益的減少。承擔社會責任就是對企業利潤的一種擠出,有違企業的成本―收益分析,因此,企業有動力不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同時對于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濟績效之間的相關關系一直是理論研究的熱點,由于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以及企業盈利能力等實際問題的影響,專家對于這一問題研究的結果有很大差異性:有些專家認為企業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聲望既沒有什么大的好處,也沒有什么大的好處;而另外一些專家從實證分析中得出結論“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肯定不比那些不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經營的差,或許要比他們經營得好”[3]。因此,我們不能武斷地說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企業經濟績效之間有必然的聯系,也就不能以經濟績效為幌子來拒絕承擔社會責任。
另外,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企業有不承擔社會責任的沖動。外部性的存在意味著企業所承擔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或者企業的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不一致。如果沒有外在監督與約束,企業的最優選擇是按照MR=MCp安排其生產,而對于社會來說最優選擇是按照MR=MCs安排生產,其中MCp表示企業不承擔社會責任時的成本,而MCs表示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的條件下的成本情況,很明顯MCs>MCp,由于存在外部社會成本,在實現私人均衡的狀態下并不能實現社會均衡。
(2)小集團行動優勢與相關利益團體的缺失。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度的決定最終會由企業與相關利益團體之間的討價還價來決定,如果雙方力量均衡,則企業社會責任的度的界定就較為合理,如果雙方力量失衡,則相應企業社會責任的度就會有失偏頗。
由于在一個集團中,集團收益具有公共性,因此對于一個集團來說,天然存在著提供低于最優水平的集體物品的傾向,集團中的個體數量越大,它提供的集體物品的數量就會越低于最有數量,偏差也就越大。因而與大集團相比,小集團“具有更大的有效性”,即“相信組織的小集團一般總能夠發掘并使用其能量,而在大集團中,能量經常是潛在的”[4]。由于企業在決定社會責任的度的過程中屬于相容性集團,同時社會壓力與社會激勵能夠在較小的集團中起作用,因此對于小集團來說“從一開始就處于優勢地位”。而對于相關利益主體而言,雖然也是相容性集團,但由于其集團個體數量眾多,會出現嚴重的“搭便車”現象,形成典型的合成謬誤現象,集團行動的理性程度大大下降。體現在企業社會責任度的決定中,表現為相關利益團體的行動劣勢,其結果是企業社會責任度的界定失衡。更為嚴重的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各種利益集團分化嚴重,但卻沒有形成相關的利益制衡機制,結果以企業為代表的強勢集團的力量越來越大,而與企業利益集團相對應的消費者組織、工會組織、環保組織等相關利益團體相當不完備或根本不存在,導致企業濫用其行動優勢,大肆侵占公眾利益,致使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
2外在正式制度約束的缺失
政府作為宏觀經濟的調控者,擁有一定的暴力潛能,是博弈制度的供給者和經濟發展的維護者。因此,如果政府在行使其職能時行為出現扭曲,這就意味著經濟發展的外在約束條件改變,其結果是微觀經濟主體行為邊界的改變,經濟效率就會有所不同。而對于企業來說,一旦政府規制這一外在約束條件出現缺失,這意味著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外在約束條件軟化甚至消失,企業的活動就會發生根本改變,即使不是在表面上,也會在實質上將企業的經濟責任絕對化,而忽視對其他社會責任的承擔。
(1)政府俘獲。政府俘獲理論認為,政府規制是特定利益集團的一種收益來源,而確立政府規制的立法機關或政府規制機構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而非一般公眾的利益。作為一種制度,政府規制是產業所需并為其利益服務而設計和實施的,它往往是產業自己爭取來的。受規制者可以通過經常的千絲萬縷的聯系和持續的壓力,使規制者以合作甚至順從的態度對待受規制者。這種特殊而又微妙的關系以及其手中擁有的自由裁量權,使尋租行為成為可能。這種尋租行為增加了尋租者的個人收益,卻使社會的凈收益受損,從而最終損害了經濟發展的動力結構。這樣,政府規制就成了經濟系統的一個內生變量,它就像一件特殊商品,人們可以根據供求條件來推測規制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而非一般公眾。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是政府、企業、相關利益集團多邊討價還價的結果。企業集團作為一個小集團,其行動具有內聚力,并且在向政府傳遞信息時存在嚴重的機會主義行為,即“信息的不完整或受到歪曲的透露,尤其是旨在造成信息方面的誤導、歪曲、掩蓋、攪亂或混淆的蓄意行為” [5],而政府處于信息劣勢,再加上相關利益集團的缺失,政府決策便會受到企業行為的較大影響,出現政府俘獲現象,其直觀表象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
(2)政府職能及其行為偏好。通常認為政府職能有:保護性職能、生產性職能、再分配產權[6]。其中,保護性職能有相當一部分是通過政府規制來實現的,并且政府的保護性職能越來越得到另外兩種職能的增補:安全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點,由政府來提供以發揮其生產性職能便有了經濟上的可能性;產權的變更意味著收入及經濟機會的再分配,因此產權的再分配會對政府規制產生影響。我國政府職能經過多年轉變,合理程度增強,經濟效率大大提高,但仍存在政府職能扭曲的情況,如政府還未真正從生產、管理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對微觀經濟主體干預過多;政府的產權分配和再分配職能未能真正發揮,在產權的初始界定和再分配中,政府難以充分作為;信息的生產作用不大等。不合理的政府職能必然會限制其行為的理性程度,而政府行為是政府規制的外在反應,因此不合理的政府職能必然導致規制的扭曲。政府作為一個利益相關者,它追求的是稅收和租金最大化。如果新制度安排帶來較高的社會福利,但帶給統治者的租金較低,那么統治者會發現,建立一種新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它的利益所在。因此,會出現國家有意維持一套低效率產權的情況,即出現“諾思悖論”。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不僅進行宏觀調控,而且還組織微觀生產,其典型特征是經濟生活政治化。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政府逐漸退出微觀生產領域,面臨著巨大的租金損失。由于我國采取的是漸進式改革,以誘致性制度變遷為主。這種制度變遷方式雖然會避免較大的摩擦成本,但又給政府帶來兩難困境:要推動制度變遷,就必須放棄大量的租金;要使制度變遷順利進行,政府手中又必須有大量的資金積累以解決變遷中出現的問題,這種資金積累僅靠政府財政收入的積累是實現不了的,又必須有一定的租金來源。政府在兩難的困境中,往往會傾向于保留自由裁量權。因此,政府會利用轉型時期的體制缺陷,尋找新的追租空間:由于路徑依賴,政府在制定政策時,片面以經濟性指標為主要績效評價指標,而忽視社會性指標;政府會無意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有意地維持產權失靈的現狀;利用制度演進的滯后性,大量侵占公眾利益等等,以這些方式來彌補改革過程中大規模的租金需求。社會性規制的缺失便是政府無意或有意進行的創租活動。在企業社會責任度的界定中,如在標準的制定、市場準入、許可證的發放等方面,政府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為實現租金最大化,政府的理性選擇是將自由裁量權市場化,而在這一過程中,只有企業集團具有足夠的力量影響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也即企業集團能夠提供政府所需的租金。體現在政府行為上就是做出有利于企業的決策,而忽略了公眾利益。
3社會監督的缺失
企業社會責任的行使不僅需要企業的內在自覺性、政府的外在約束,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來自社會的監督,即來自中介機構或“第三部門”的監督。與來自正式制度的外在監督相比,社會監督能夠采用更加客觀的標準,以保護弱勢群體為目標,發揮其社會責任感,以中立者的身份對事實進行考察和客觀的闡述,得出較為客觀的結果,為企業行使社會責任、政府進行規制供給提供客觀而有效的監督。但在我國,來自社會的監督嚴重不足。
(1)社會中介組織的缺失。社會中介組織作為一種社會自治組織,它是處于政府與社會之間,聯結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的各種社會組織的總稱。社會中介組織在社會體系中處于一種溝通橋梁的位置,使社會體系構筑在企業―政府―社會這樣一個框架體系下。比較完善的社會結構應該是一種三位一體的結構形式,作為最高權力的主體――政府當然應該處于最高位置,發揮宏觀管理的作用,市場主體是經濟活動和經濟體系的基礎,而中介組織聯結二者,使整個體系綜合完整起來。必要的社會中介組織對于降低交易成本、協調交易關系、構建和諧社會關系、進行公共管理以及實現社會公平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社會中介組織處于政府與社會之間,發揮中觀管理的作用,這是其本質所在。但由于受傳統體制和社會環境的制約,我國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明顯落后于經濟社會生活的需要:社會組織化程度低,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的事,社會結構處于典型的“鞍馬型”結構狀態。即使政府正在進行職能轉變,社會組織、尤其是社會中介組織還是無法有效地承接政府轉移出來的職能,社會中介組織本身處于弱勢和缺位的狀態,成為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制約瓶頸。
(2)中介組織的俘獲問題。從本質上看,社會中介組織的建立視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外部監督,但由于社會中介組織職能錯位,導致社會中介組織行為失范。一方面,為了實現社會中介組織的“順利運轉”,中介組織重大問題的決策如主要人事任免并非依照法律,而是由其上屬主管部門進行決定。部分中介組織的管理經費主要由財政撥款,其服務性收入也由其上屬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即統收統支。這樣就導致許多社會中介組織因有隸屬或掛靠的單位而會自覺不自覺地產生傾向性,缺乏獨立性和規范性。有些社會中介組織在服務、溝通過程中甚至出現一些違法違紀的現象,成為社會尋租和腐敗滋生的土壤。社會中介組織行政色彩太濃,喪失了由法律規定的自主性,事實上成為政府機構的延伸,也使得其行為帶有嚴重的行政烙印。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中介組織被政府所俘獲。社會中介組織不能站在社會的立場上看問題,也就難以在社會扮演中介組織的角色。另一方面,社會中介組織的主旨應該是提供社會服務,而不應該是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有些社會中介組織卻惟經濟利益馬首是瞻,完全以營利為目的,公證走過場,驗資不負責,監督不認真。更有甚者,有些社會中介組織受利益的誘惑而被一些企業收買,出具偽證,蒙騙政府,欺騙百姓,因此,中介組織又會被企業所俘獲。在雙重俘獲下,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出現嚴重扭曲,甚至變成企業逃避社會責任的“庇護傘”。
三、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矯正:政府規制
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的目的在于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協調,既滿足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即期要求,同時又滿足了社會后續性發展的需要,實質上企業社會責任是推動可持續發展的第三種力量,是建立和諧社會的理性選擇,它代表了市場經濟的基本倫理趨向,是一種歷史進步。而企業天生的盈利性,企業具有天然的動力不去承擔社會責任,但企業無時無刻不處于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企業有責任承擔一定程度的社會責任。為解決這一矛盾,就需要政府的介入,依靠其暴力潛能來保證企業行使社會責任。而政府規制是“由行政機構制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的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特殊行為”[7],其目的是“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視社會利益的私人決策”[8],其中所謂的新式規制更多地是關注由外部性或內部性造成的市場失靈。因此,相對于企業和社會,具有暴力潛能的政府在解決企業社會責任缺失時具有比較優勢。
1合理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度
目前由于政府的不作為或過度干預,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缺位與越位:一方面,經濟生活政治化,出現企業辦社會的局面;另一方面,企業社會責任又出現嚴重缺位,導致經濟生活中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高速度,而忽視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企業社會責任度的界定中,政府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可依靠其資源配置的權利,利用法律等工具制定相應標準,通過外在強制力監督企業行為,使企業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并監督企業社會責任的完成情況。同時,要合理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度,其前提條件是將企業看成是一個具有強烈利潤動機的經濟組織,企業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目的是在國家相應公共政策的引導下,糾正企業活動引起的不良社會影響,并且這一過程要符合成本―收益標準。
2規制政府
積極、穩健地推進政府轉型,使政府角色由經濟建設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政府職能由直接管理職能轉向監管職能,減少政府尋租、創租、抽租的土壤,減少政府俘獲的幾率,使政府盡可能以“道德人”、“裁判員”的身份出現。推動政府規制機構的變革,用市場治理來改進政府治理,在政府活動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市場治理使被規制者提供真實的信息,同時又將政府置于競爭環境下,降低政府的壟斷性,將政府的自由裁量權限制在合理范圍內并規范其使用,優化政府效用函數,共同改進社會福利,為治理企業社會責任缺失提供理性的政府主體。
3強化社會監督
(1)規范政府行為,合理界定政府行為的界區,為建立合理有效的社會中介組織體系培養良好的外部條件;(2)制定合理的法律政策體系,為社會中介組織的建立提供完善的法律環境;(3)形成完善的行業內部自律,為社會中介組織行為的規范提供強有力的內部硬約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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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低碳經濟 企業社會責任 內部審計
一、低碳經濟與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分析
(一)低碳經濟的提出與內涵
低碳經濟的概念,最早由英國首相布萊爾在題為《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的白皮書中提出,其核心是在不影響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前提下,通過技術創新和減排方式創新,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減緩全球氣候變暖,從根本上轉變人類的生存發展觀念,實現經濟和社會的清潔與可持續發展。在這之后,向低碳經濟轉型逐漸取得世界各國的共識。法國、日本和加拿大等國已經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美國主張通過技術途徑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近年來,我國政府也積極加入到低碳發展的行業中。2006 年底,科技部、中國氣象局、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等六部委聯合了我國第一部《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成為我國政府關注發展低碳經濟的開端。2010 年3 月,生態環保、可持續發展成為兩會的主題,全國政協“一號提案”內容即為低碳環保。2015年的“十三五”規劃建議中提出,推動低碳循環發展,推進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術創新,建設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
(二)企業社會責任內部審計的涵義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正確處理與環境、員工及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關系到企業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必須充分利用企業內部所擁有的資源監督和評價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根據 2009 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對內部審計的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通過應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企業經營的目標是不斷創造和增加價值,目前的內部審計是增值型審計,基于這一共同的目標,內部審計可以通過充分發揮其職能,評價監督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為企業發展提供建議,實現企業價值增值。
二、低碳經濟背景下開展企業社會責任內部審計必要性
(一)企業低碳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現狀
近年來在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環境背景下,以及各種政策制度的推動下,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作為企業碳信息披露的主要載體,這也為我們研究企業低碳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提供了良好契機。但經過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研究,我們發現企業對于其低碳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缺乏獨立監督和評價,且披露內容較少。在報告中企業只愿意披露其必盡責任信息,而對于應盡和愿盡責任卻披露較少。此外,由于我國碳信息披露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我國的碳信息披露缺乏統一的標準,各項相關制度還有待改善,碳信息需求和供給還沒有形成良好的互動關系,很少有企業愿意將其經營活動對大氣環境的影響作為企業戰略管理的一部分考慮,更不愿意在對外報告中提及其節能減排的有關信息。
(二)開展低碳社會責任內部審計必要性
隨著工業化的飛速發展,人類面臨的全球變暖、生態環境惡化、資源枯竭問題日益嚴重。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面臨的氣候環境問題尤為突出,近年來持續不斷的霧霾天氣更是為我國環境問題敲響了警鐘。黨的十報告中提出,要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
在低碳經濟與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關注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將會更加關注社會效益。因此需要持續評價、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審計。而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能站在企業整體角度,發現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識別和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相關風險,并設計相關程序評估這些風險,避免企業因忽視社會責任而承擔不必要成本。
三、低碳經濟下企業社會責任內部審計模式構建
(一)低碳社會責任內部審計主體
低碳經濟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包括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政府審計部門以及注冊會計師等社會審計機構。其中內部審計是企業監管的第一道防線,內審人員在低碳社會責任審計過程中具有很多優勢。首先,內審人員的獨立性保證了其能夠客觀、自由的工作,不偏不倚地提出審計意見。其次內審人員的專業性強,當低碳經濟涉及到企業產品的銷售、銀行貸款的取得以及企業的稅負時,內審部門需要對各項業務活動在低碳經濟下運行情況進行及時監督檢查并提出改進建議。最后,內審人員熟悉企業文化和L險,具有整合企業內部控制的能力,低碳經濟背景下,內審人員的職能開始由傳統的檢查、監督向評價、咨詢職能轉變,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影響著企業投資、融資等各項經營決策,因此需要內審人員在企業持續發展和承擔社會責任方面提供獨到的見解。
(二)低碳社會責任內部審計內容
1.企業低碳合規性審計。內審機構在低碳社會責任審計中,內審人員首先應掌握組織應該使用哪些相關的環境方面的政策、制度或標準,以及法律法規對被審單位所作出的特殊規定。另一方面內審人員要檢查組織過去和現在的經營管理活動中是否違反過低碳經濟政策、法規,若有違反則結果如何,及時告知企業管理當局違法、違規行為可能承擔的責任及受到的處罰,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建議。
此外,對于不同的行業企業,尤其是高能耗、高污染企業,除了應遵循國家、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規外,內審人員也應協助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機構從企業發展戰略出發,規定企業的資源利用效率、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生產過程的低碳標準及其他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所需做出的努力。
2.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低碳審計。內審人員應首先對企業低碳管理系統進行審查和評估,確保企業低碳管理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對企業低碳管理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工作效率發表客觀、獨立的評價建議,并隨時改進企業在低碳管理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環節。其次,內審人員還應具體了解企業現行低碳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根據產品生命周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分為產品設計、材料購、產品制造、產品銷售和產品使用及循環再利用五個階段。內審人員應檢查和評價每個階段活動對環境產生的影響,比如,企業是否使用了可再生能源、新型環保材料,是否已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了最低,是否建立了綠色物流系統,等等。對存在改進空間的生產環節,通過企業流程再造重新設計低碳管理制度,并確保制度的貫徹執行,提升環境績效。
3.企業低碳資金使用績效審計。企業的環保資金是企業資金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環保資金的有效利用對組織的現實運作和未來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企業低碳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政府提供的財政專項資金、稅收減免和貸款貼息,以及企業以低碳方式取得的綠色專項貸款。內審人員要發揮其監督作用,檢查低碳資金的取得、管理、使用的合規性、真實性,重點考察資金劃撥使用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管理過程中有無中間環節的截留、挪用現象,資金的使用是否遵循了效益最大化原則,是否達到了預期的使用效果。
4.企業碳排放量審計。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有直接或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都要在碳排放報告中進行記錄。具體而言,對溫室氣體排放的審計是指碳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等碳氧化物、硫化物等。在對企業碳排放量的內部審計中,需要內審人員對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算,并審計溫室氣體排放是否達到預期的低碳減排促進效果。
(三)低碳社會責任審計內部審計程序及方法
在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開展低碳社會責任審計必須要積極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這要求內審人員在企業承擔低碳社會責任方面發揮檢查、監督、咨詢及評價職能,進行事前規劃、事中監督、事后評價。首先根據企業所處的環境、戰略目標,確立低碳內部審計活動的目標計劃;其次內審部門通過咨詢、確認活動具體監督和評價企業低碳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最后出具企業低碳社會責任內部審計報告,提出相關建議和改進措施,督促管理層履行低碳社會責任,從而提升企業價值,實現可持續發展。具體內部審計程序如下頁圖1所示。
四、大唐國際公司低碳審計案例研究
電力資源是我們生活中的重要資源,電力行業的發展以環境、資源為支撐,其在生產中會產生大量的能耗同時也會排放大量的污染氣體。因此本文從電力行業入手,選取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來進行碳排放研究,從而對低碳內部審計提供啟示。
(一)背景介紹
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我國大型獨立發電公司之一。面對日益嚴重的大氣污染,公司始終堅持建設“資源節約型、h境友好型”企業,堅持綠色運營,將綠色低碳理念也逐步融入生產運營全過程,大力推廣節能新技術,大規模開展脫硫、脫硝、除塵設備改造,注重灰渣、粉煤灰、脫硫石膏和廢水的綜合利用。最近幾年,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廢水達標排放率均完成 100%,始終保持行業領先水平。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挑戰,公司積極推廣節能新技術,加快推進節能升級改造,持續降低機組能耗水平。2015年,公司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公司總裝機容量的 26.12%。單位供電煤耗和單位發電油耗均有所下降。可見公司不斷地加大對項目改造和新能源的投入,降低成本,以生產更環保的產品,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基于上述案例背景,本文選取了大唐國際公司 2011―2015年的碳排放量情況和環保改造投入情況,詳見表1、表2。
(二)案例分析
基于表1、表2數據,逐年進行對比分析,首先從2011年到2015年大唐國際公司的環保改造投入逐年遞增,而且增長幅度迅猛,其中2011年到2012年增幅達到了102.24%,2013年到2014年增幅超過40%。其次,公司的供電煤耗以及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指標都呈現出逐年遞減的趨勢。截至2015年,公司煙塵排放率達到0.05,供電煤耗達到 305.72,二氧化硫排放率到達 0.17,氮氧化物的排放率達到0.24。其中,2014年到2015年煙塵排放率、二氧化硫排放率、氮氧化物排放率下降幅度分別達到了28.57%、32%和33.33%。最后,通過兩張表格的對比分析,可以發現公司污染物的排放量與環保改造投入成正相關,公司因為環保改造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將遠大于投入,不僅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也有助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樹立企業的形象。
(三)對低碳內部審計的啟示
大唐集團每年在其社會責任報告中都會公告碳排放信息,說明日常工作中對碳排放記錄的好,這將會對低碳內部審計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內審人員能比較容易地獲得所需的數據。此外,大唐國際公司還設立了專門的碳審計部門,并加強對碳審計人才的培訓,這也是執行低碳經濟政策的有效手段之一。而現實中有一些企業沒有意識到碳信息披露和碳信息內部審計的重要性,認為披露甚至是日常記錄與否不會對生產經營產生影響,實際上,內審人員要對碳信息的生成、報告、披露全過程進行監督、評價,保證碳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企業才能更好的履行低碳社會責任。
由于我國碳審計起步晚,企業對碳審計的了解不足,企業沒有認識到低碳發展對企業經營的重要性,加之社會公眾對它的認知度較低,執行意識薄弱,難以形成規范有效的低碳管理系統。目前我國碳審計仍主要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內部審計的地位不突出,事實上內審人員在碳審計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發揮好內審作用,有助于企業更好的履行社會責任,提升企業價值。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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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社會責任資產信息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3-000-01
前言
傳統的會計核算模式是將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來看待的,這種會計核算方式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下,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也出現了很多實際應用中顯露出來的問題,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社會責任的會計信息披露實現了從宏觀角度來考察企業經營活動的社會影響,使得企業擺脫了局限性目標的限制。
一、社會責任會計概述
(一)社會責任會計的定義
社會責任會計是會計領域的新分支,是社會福利經濟學的拓展,主要是指用社會福利的形式履行著的社會責任會計,對于其定義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解讀,一是其屬于會計學的分支,二是其基本職能在于監督與控制,三是其對象是企業實現社會收益的活動[1]。
(二)企業社會責任會計的內容
1.環境責任。環境責任需要考慮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對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甚至破壞,并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履行相應的責任,以促進企業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2.管理責任。管理責任的原則是保證公平性與公開性,其主要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公司內部資源的分配是否合理;公司內部的溝通是否及時、透明;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可信度。
3.客戶與供應商責任。從社會責任會計的角度來看,客戶與供應商的責任是兩個不同的對象,主要內容涵蓋了誠信經營、提高產品質量、提升產品的滿意度等。
4.員工責任。主要指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員工的能力培養、建立完善的員工保障機制、履行相應的醫療保障、休息制度、退休養老金等方面的責任[2]。
二、社會責任會計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
(一)社會責任資產信息
社會責任資產信息,指的是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的過程中,所具有的或者能夠控制的經濟資源,這些經濟資源能夠直接給企業帶來利益。
1.環境資源。從資源來源的角度來分的話,可以將企業的環境資源分為不可再生資源、可再生資源。傳統的財務會計對于環境資源的做法是將與環境資產相關的成本在賬面上進行反映,通常只是包括開發成本、開采成本、勘探成本[3]。
2.社會責任固定資產。其主要目的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它不僅需要滿足作為一般固定資產的要求,還要滿足履行社會責任的基本目的,社會責任固定資產包括的內容有很多,如環境固定資產、職工固定資產、消費者固定資產等。
(二)社會責任權益信息
它是由兩個主要部分組成的,一是社會責任資本的盈利或損失,屬于儲備形式的社會責任成本;二是投資者投入到企業中的實際成本。總體來看,其指的是企業投資者對企業社會責任資產的要求權限。
(三)社會責任成本信息
環境改良成本、環境治理成本、環境保護成本、職工福利、企業應該繳納的各種稅款等都屬于社會責任成本信息,也就是說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的因為承擔社會責任而產生的各種資源或者資金的耗費。
(四)社會責任收益信息
社會責任收益信息在企業中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可以直接或者間接的產生經濟收益,比如社會責任獎金、機會收益、國家讓利以及其他類型的潛能收益等。
(五)社會責任負債信息
社會責任負債信息是需要企業進行償付的,可以通過有形經濟資金,也可以是勞務的方式,企業所具有的社會責任負債信息的種類很多,貫穿于方方面面,發生在企業經營的每個環節之中。
(六)社會責任利潤利息
企業的社會責任收益與社會責任成本的差值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利潤信息,但是不能夠單純的以企業的社會責任收益信息來判斷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因為計算結果就算是負值,其也不能代表著企業沒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三、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模式
(一)披露模式定義
會計信息的披露是會計工作的目標之一,也是其中重要的環節,其主要指的是企業在某種環境下以何種形式對會計信息進行披露。
(二)披露工具以及形式
我國目前使用的會計信息披露工具主要有:上市公告書、招股說明書、基本財務報表、企業網站、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等。
披露形式,指的是在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時所采用的途徑,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有兩種,一種以會計基礎型,另一種即為會計基礎型,前者處于次要地位,后者處于主導地位。
四、我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基礎型位置定位不正確
運用非會計方法披露遠遠多于運用會計方法披露的信息,對于已經披露的會計信息主要是通過文字性的敘述和說明,對社會福利事業的資金投入以及環境污染治理支出的有關會計信息只有少量的數據。出現這種原因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對會計基礎性位置的定位不準,將非會計基礎性放在了主導位置。
(二)會計披露問題內容不全面
目前來看,幾乎沒有一個企業對自己相關的社會責任從全方位的角度進行批判,僅僅只是單純的從某一方面或某幾方面來進行披露,這樣就導致我國企業提供了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相當缺乏,不能滿足進本的社會責任情況的需求。
五、總結
社會責任會計的出現對于企業來說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社會責任與傳統會計相比,無論是在目標、對象,還是在信息需求方面都有著較大的差異,從整體來看,目前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會計披露模式的發展還不夠成熟,基于這種實際情況,我國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的實際發展情況,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推進其不斷的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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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發展
早在1968年,美國學者戴維•林諾維斯便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會計這一概念,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社會責任會計的一個分支。西方國家經過40多年的研究與完善,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系,對于我國的披露工作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制定并頒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該準則首次對上市公司提出了社會責任要求。2006年9月,深圳證券交易所頒布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對社會責任予以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也在2007年11月了《中國公司治理報告(2007):利益相關者與公司社會責任》,明確表示今后上市公司必須定期披露社會責任報告,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工作正式展開。
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形式
(一)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
結合國外經驗以及國內相關準則的要求,我國企業在披露相關社會責任信息時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公司治理方面,包括公司的組織結構,治理方式,發展目標,發展觀等信息;環保方面,包括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以及相關的治理措施,節能工作的開展和新能源的開發等;產品方面,包括產品的質量、社會價值以及顧客的滿意程度等;員工方面,包括員工的報酬、福利信息,接受再教育和培訓的信息以及員工的人身安全狀況等;社會方面,包括企業參與的社會公益活動、捐贈以及為社會發展所做的貢獻等;利益相關者方面,包括企業的供應商、顧客以及企業利益相關者的信息;其他方面,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與社會責任相關的其他信息。
(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形式
國內外現存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形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
1、以文字說明的方式編制社會責任報告
這是最簡單的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方法,即編制一份單獨的社會責任報告書,以文字敘述為主要形式描述企業在上述的各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在編制完成之后由相關的審計部門審計通過后即可公開。該報告的內容沒有太多的數據,較少涉及社會責任會計的相關內容。
2、通過財務報告披露相關信息
所謂通過財務報告并不是簡單地以附注形式加以披露,而是在財務報表中添加社會責任的會計信息并予以披露,例如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有關社會責任的會計科目,通過科目余額來反映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并在報表的附注中加以解釋說明。這一階段需要結合社會責任會計的有關內容來編制企業的財務報告。
3、基于社會責任會計編制社會責任會計報告
這是目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最完善也是最有效地方式,這種披露形式不是簡單的文字敘述,而是基于社會責任會計,利用不同于傳統財務會計的會計科目和會計計量方法,編制一套獨立于財務報告的社會責任報告,主要包括社會責任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以貨幣計量的形式來反映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在編制完成之后由權威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并公開。
三、我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問題
我國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工作起步較晚,較之西方國家人存在很多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一下幾方面:
首先,披露形式單一。前面已經介紹過,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有三種形式,雖然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能對社會責任進行相關披露,但采取的主要是第一種形式,即編制一份文字性的社會責任報告,報告中沒有太多的數據分析,只能從定性的角度來描述社會責任的相關信息,而不能用貨幣計量的方式加以量化;此外,企業公布社會責任報告沒有統一的時間要求,多數企業采取不定期的方式來公布相關的社會責任信息,使得企業間的信息沒有太大的可比性,同時也不利于相關部門的審查和監管。
其次,披露內容不全面。一方面,由于受披露形式的限制,社會責任報告主要采用文字敘述的方法,幾乎沒有用到社會責任會計的相關計量方法,沒有數據的支持,使得披露的內容無法使人信服。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時由企業自愿披露,沒有形成統一的內容要求,許多企業在披露相關責任的時候避重就輕,或者干脆“報喜不報憂”,只強調企業在社會責任履行中所作的努力,卻不說對于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例如煤礦企業每年的安全事故一直較高,在相關的社會責任信息報告中只是簡單介紹,卻不提出具體的改善措施,讓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意義大打折扣。
最后,缺乏完善的監督評價體系。由于我國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工作起步較晚,相應的監督評價體系還沒有完善。社會責任信息報告與財務報告相同,需要確保其準確性與真實性,這就需要對社會責任報告進行相應的第三方審計,然而目前我國對于社會責任報告的審計還是初級階段,許多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并非聘請相關的會計事務所來審計,而是聘請國外的咨詢公司來進行,可靠性不足。此外,社會責任報告主要依靠企業的自愿,有的企業出于各種原因不愿意披露太多的社會責任信息或者干脆不予以披露,導致目前的社會責任報告內容混雜,沒有太大的可比性。
四、完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建議
針對之前介紹的我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在這里提出相應的解決建議:
1、做好信息披露的準備工作
要明確哪些公司需要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目前的規定是上市公司必須進行相關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其他公司不做要求。但是除了上市公司,許多規模較大的非上市公司也有必要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另外還有那些在境外上市,內地沒有上市的公司,也是必須要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可以借鑒之前的學者提出的方法,根據公司的注冊資本來確定公司是否需要披露社會責任信息,至于具體的注冊資本標準,還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
之前介紹過社會責任會計,它是編制社會責任報告的依據,因此要重視社會責任會計的研究工作,制定社會責任會計準則,明確社會責任報告的格式、內容、編制方法以及披露時間和要求,形成一套完善的社會責任會計體系,為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性打下基礎。
2、提高相關人員的素質
僅靠簡單的文字報告是遠遠不夠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工作必然要結合社會責任會計來進行,即基于社會責任會計來編制完善的、全面的社會責任報告。這就要求編制社會責任報告的人員必須了解和掌握相關的會計知識,能夠針對公司的自身情況,編制出一份合理的社會責任報告,既加強了報告的真實性,又增強了其可比性。
3、加強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工作的監管
在法規方面,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一些關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但是多數規定只是針對某一行業或某些企業而言的,內容不全面并且沒有強制的法律效力,因此要盡快制定出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在有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之后,還要建立相關的審計制度。對于社會責任報告的審計,目前有兩種主要的方法,一種是設立一個第三方審計機構專門審計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另一種是繼續由現在的會計事務所來擔任審計工作。在現有的情況來看,由于社會責任會計與傳統的財務會計一脈相承,沒有必要單獨設立一個新的審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學習掌握了社會責任會計之后即可從事社會責任報告的審計工作,因此可以完全交由現存的會計事務所來完成。
近幾年,企業在社會中的影響日益甚遠,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顯,其研究工作任重而道遠,要實現企業社會責任披露工作的全面展開仍需我們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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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柳根文(1994―),男,漢族,江西萍鄉人,公共管理專業,本科生,18883370224。
存在的問題
缺乏科學的頂層設計
由于宏觀或微觀層面上都缺乏科學的頂層設計,導致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實踐中存在種種困惑、異化甚至誤區。首先是缺乏從國家層面上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戰略。我國目前缺乏一部國家層面上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戰略性文件,無法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工作提供一個統領性指導。二是缺乏統一的社會責任國家標準。由于企業社會責任本身的復雜性和爭議性,導致企業社會責任認識和實踐都存在眾多分歧,我國不同行業、地區或不同特征的企業參考的標準不統一。三是缺乏國家層面的企業社會責任推進機構,缺乏一個獨立的部門從總體上統一部署、規劃和推進全國范圍內的企業社會責任。此外,在微觀層面上,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往往從社會責任報告入手,普遍缺乏社會責任戰略和社會責任規劃,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實踐仍以議題管理、項目或活動為主的狀況,而這些實踐活動常與企業戰略相脫節,各種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活動之間也缺乏關聯性。
缺乏扎實的專業研究
在學術界方面,由于企業社會責任領域的學者有著不同的學科背景,其研究往往基于不同的學術理論視角,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一般只關注于與其學科有關的議題或特定的實踐問題,主要集中于應用層面,缺乏理論高度,也缺乏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礎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導致目前企業社會責任缺乏一個完整的理論框架,許多基礎性問題無法得到解答,表現為理論遠遠滯后于實踐的需求,甚至理論與實踐的脫節;與此同時,現有研究的分析方法主要是靜態的,很少和我國的社會發展程度、經濟發展階段、行業特征相聯系,導致得到的研究結論缺乏針對性和指導意義。在企業方面,近年來國內一些領先企業也開展了不少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工作,但多數企業主要是借鑒現有的理論成果或者是其他企業的經驗,總體上存在二次開發不足的現象。
缺乏內生的推進動力
企業社會責任在實踐的發展很大程度上是來自外部環境的要求或壓力,是出于壓力或風險控制的動機。但是,內部動力才是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根本,只有基于內生動機的企業社會責任才能真正實現其創造綜合價值的功能。我國企業缺乏推動社會責任的內生動力,因此,其實際價值或透明度均不高,這將會阻礙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可持續發展。
缺乏適宜的推進模式
近年來,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央企業在社會責任推進方面已經取得很大進展,一些優秀的企業形成了獨特而適宜的社會責任推進模式。大多數中國企業仍未形成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社會責任推進模式,與世界一流企業相比,仍面臨基礎管理的短板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瓶頸,在體制機制、方法路徑和管理工具上尚存諸多困擾,在實踐中,由于在缺乏適宜的模式,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工作往往是支離破碎的,而企業社會責任價值創造的功能也難以實現。
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
就目前而言,我國在政府層面上沒有形成針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質性激勵措施,但各級政府通過政策、倡議、指南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壓力;同時,行業組織、媒體、社會公眾等所形成的壓力也超過了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激勵,因此,這種主要基于外部壓力而不是出于企業內在動機的社會責任實踐,可能導致企業和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博弈,利益相關方的壓力和企業的逃避相互交織形成惡性循環。此外,許多地方政府為了追求GDP而信奉“資本萬能論”,強調企業經濟貢獻而淡化企業的社會貢獻,甚至很多政府官員對企業社會責任認知也存在偏差,無法對企業社會責任給予正確的規范和引導。
缺乏前瞻的管理轉型
一方面,多數企業沒有根據社會責任的理念改進原有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多數企業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建設滯后,特別是在社會責任組織機構建設、企業社會責任指標體系構建、企業社會責任績效考核制度制定等方面進展相當緩慢。就目前而言,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管理在管理理念、管理目標、管理對象和管理工具等方面缺乏先進性和前瞻性,與國外一流企業存在較大的差距。
對策建議
科學開展統一頂層設計
推進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需要科學地開展頂層設計,就宏觀層面而言,一是積極制定和出臺國家層面的企業社會責任戰略性文件,服務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從國家層面上認識和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二是制定統一的社會責任國家標準,從國家高度上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范圍、意義,有利于提升和統一全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加強和提升中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實踐水平。目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根據中國標準化委員會的工作部署,其所制定的《社會責任指南》和《社會責任報告編制指南》已經進入意見征求階段,這將為形成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統一認識,并為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提供重要依據。就微觀層面而言,一是企業要基于社會責任理念,重新提煉企業價值觀、使命和愿景,明確企業社會責任工作目標;二是企業要重視社會責任戰略和規劃的制定,以此作為企業內部推進社會責任工作的基礎和保障。
建立健全分類推進模式
企業社會責任發展具有多元化和漸進性的特征,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推進既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也不只是可適用于所有企業的某一套推進模式。2013年4月,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在中央企業社會責任指導委員會會議上明確要求“要引導企業緊密結合所處的行業特點、企業特點,在業務影響范圍內開展有比較優勢的社會責任實踐,形成各具特色的社會責任模式”,綜合考慮意愿、總體設想、切入點,并結合自身性質、規模、運營業務、地域分布等各方面因素,構建不同類型的社會責任模式。
充分發揮多元協同力量
國內外的社會責任發展歷程都表明,企業社會責任推進是多方力量協同促進的結果。因此,推進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外部的行政力量、市場力量和社會力量,整合和充分發揮政府、消費者、環境保護運動、責任投資運動、商業伙伴、新聞媒體、非政府組織等各方優勢和資源,為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并構建有利于社會責任實踐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更加有賴于企業的內在動力,充分發揮企業社會責任的自主性,通過調整企業自身的理念、戰略和管理方式,以實現企業自身履行社會責任的目標并且滿足外部社會環境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期望和要求,確保企業能夠長期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持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是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持久動力,其關鍵在于營造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良好外部環境,對此,各國舉措和方法有所不同。2001年的《歐洲企業社會責任框架綠皮書》、2002年的《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報告:企業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等,在這些文件和政策框架中體現了歐盟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政策導向和激勵措施。基于上述經驗,目前我國在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激勵和約束機制的構建方面,一是政府要從思想上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以政策、標準等加強政府對企業的引導和規范,通過市場準入、金融或稅收等政策鼓勵負責任的企業,同時制定和建立相應的懲罰制度和機制,讓那些責任缺失的企業付出代價;二是社會公眾要以自身的力量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例如,消費者可通過責任消費的途徑,以貨幣投票的方式支持負責任的企業,懲罰不負責任的企業;投資者可通過責任投資的途徑,以資本力量影響企業的經營效益,從而引導企業做出更加負責任的決策、采取更加負責任的行為方式。
加快探索社會責任轉型
國務院國資委在2012年就將社會責任作為中央企業管理十三項管理提升的內容之一,目標是力爭用兩年時間全面提升企業管理水平,通過將社會責任管理列入中央企業管理提升重點領域,希望通過此次管理提升活動,使社會責任管理成為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成為提升中央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這標志著社會責任進入到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新階段。企業實施社會責任管理本質上是對傳統企業管理模式的全面變革,它要求企業的管理目標、管理方式、管理對象、管理機制、管理內容等都要加以變革。概括而言,社會責任管理是一項需要持之以恒地實踐和持續改進完善的系統管理工程,需要重塑企業的管理理念、管理目標、管理對象等諸多方面,這意味著企業實施社會責任必須遵循管理變革的一般規律和基本路徑,即“理念導入―認識改變―管理變革―行為改變―績效提升―定期評審―持續改進”。
關鍵詞:旅游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企業社會責任涵義
企業社會責任會計是探討、研究如何更好地維護人類可持續發展,為企業管理當局、政府、社會公眾等相關利益集團和個人的決策提供特定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會計學分支。其目標是使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下的企業社會貢獻率最大化,實現物質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的保值增值。
(一)國外的文獻綜述
西方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比較早也比較成熟。對我國社會責任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企業社會責任一詞最早由美國學者謝爾頓(Oliver Sheldon,1924)年在其著作《管理哲學》提出,書中泰勒被批評為過于簡單化的看法是什么促使工人。奧利弗謝爾登的主題,泰勒曾幫助發展科學的管理,這種工作不應偏離的主要人力經理的工作管理。同時書中提到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的。
戴維斯(K.Davis,1968)他將企業社會責任化分為兩方面,社會―人的責任和社會―經濟的責任。這將社會責任的主體擴大到包括企業在內的所有組織,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進步,它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成本由個人承擔轉化為由作為法人實體的企業承擔。
弗里德曼(Friedman,1970)崇尚自有資本主義,因此他認為的公司社會責任是“依照所有者或股東的期望管理公司事務, 在遵守社會基本規則, 即法律和道德規范的前提下創造盡可能多的利潤”。在自由經濟下,公司是股東的公司,財完全私有,如果公司進行捐贈,就會減少股東的回報、降低員工的工資,這些都是違背自由社會的精神的。因此,“這樣的捐贈應該由社會中作為財產所有者的個人來提供”。依照弗里德曼的觀點,企業應盡社會會責任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多賺錢。
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現狀:
1、法國
法國是最重視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國家,早在1977年,法國政府正式頒布法令部分企業編制年度社會平衡表,送送交公司勞資協議會、工會代表和法國勞工部。并且披露內容十分豐富,包括工資成本;健康和安全保護;職工培訓;職工住房、交通等其他生活條件。
2、美國
美國作為企業社會責任會計的發源地,無論是理論界還是會計實務界都比較重視企業社會責任會計的研究和實踐,并將企業的社會責任作為“公司目的”列入《公司法》。企業社會責任披露的信息應當包括:經濟的增長和效率;教育;職工的雇傭和培訓;公民權利和就業平等機會; 企業所在城市的改造和開發; 公害的消除;職工勞動保護和修養;文化和藝術;醫療;對政府的影響。
3、德國
德國除了要求企業編制社會資產負債表外,還要說明企業對社會責任目標的實現程度。在披露內容上側重于環境保護方面。
(二)國內的文獻綜述
相對而言,國內有關社會責任會計的研究起步較晚,在中國,“社會責任會計”一詞第一次出現還是1990年在常勛教授編寫的《國際會計學》教材中,其中指出社會責任會計是企業經濟活動對于社會所帶來影響的計量和報告。從現階段來看我國對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仍處于探索階段。
曹立村, 陽秋林(2005)在《基于SA8000 談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建立的必然性》中指出SA8000即“社會責任標準”的不斷推廣與普及,必將對我國的企業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主要有企業賺取利潤應體現人性原則、企業應更多關注利益相關者、加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等方面。我國存在著嚴重的企業社會責任缺失,所以以SA8000的標準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是很有必要的。
王魯璐、金建在(2009)《關于我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構想》中指出利潤最大化這一過分狹窄的企業經營目標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為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社會責任會計要求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效益。為了使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必須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并通過相關例證指出我國現行責任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閻麗恩(2010)在《科學發展觀下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建議》一文中主要介紹了科學發展觀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應披露的內容有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資源的利用,人力資源方面的責任,對其產品質量或售后服務所應履行的社會責任。我國企業披露存在的問題是披露的內容不充分,沒有形成獨立的報告形式,以非會計形式為主進行披露。從科學發展觀下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要加強政府監管,發展計量科學以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量化研究,提倡編制獨立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
曹兵(2011)在《我國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價值相關性研究》以我國上市公司為樣本,說明了企業社會責任貢獻與企業價值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使企業認識到承擔社會責任不僅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當前情況下也有利于提升企業自身的價值。從而否定了大多數企業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以損害企業價值為代價這一觀點。
從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可以看出,研究的主要觀點是: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無論是從企業外部還是企業自身的發展都要求企業進行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我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有很多主要是披露內容不全面;披露形式單一,主要以非會計形式進行披露;沒有形成獨立的社會責任會計披露報告。
謝芳、廖筠(2008)《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旅游業公司倫理規范治理探討》中從兩種不同的公司治理理念出發,介紹了一個是有倫理規范的一個是沒有把倫理規范,從而引出旅游企業倫理治理內部運行機制與外部支撐體系的構建。強調了內外都要加強其企業倫理規范。
唐小亞(2009)主要是從旅游旅游業發展利益相關者對社會的責任主要是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探究了誰應該對旅游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責任負責。比如:政府、消費者、開發商、旅游地的當地居民等。
高午陽(2010)《論旅游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義和途徑》隨著旅游業的發展, 旅游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 構建旅游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成為越來越多旅游界人士的共識。文章結合旅游業的發展現狀, 著重闡述旅游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并對推動旅游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途徑進行探討。作者認為旅游業要履行社會責任旅游企業要努力成為社會公民。其次,政府要充分發揮自己的引導和監督職責。
安微娜(2011)論低碳旅游與社會責任,文章使用了當前最流行的經濟詞語“低碳”,隨著“低碳經濟”的提出旅游業也提出了一種新的旅游形式―“低碳旅游”,而“低碳旅游”并不僅僅是一種時尚,更是一種社會責任。文中作者認為這種社會責任需要政府部門、企業、旅游者幾方共同履行,才能真正走上經濟、環境與能源協調發展的道路。
吳振鵬(2012)《試論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從旅游業與環境的關系出發,說明了旅游開發商的不合理開發已經造成了環境的破壞,所以要想保護旅游行業不受破壞就必須走課持續發展道路。在文中還介紹了要怎樣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要完善法律法規、限制游客人數、加強宣傳力度。
對我國的文獻回顧可以看出大部分還是從整體上進行的研究,對旅游業的社會責任的研究也大多是從必要性和現狀來看的,對旅游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較少。
我認為,對于旅游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應首先從觀念入手長久以來,大家認為旅游企業是第三產業,不會造成污染和環境破壞。從而使政府、旅游企業、旅游者忽略了旅游活動中的環境破壞和環境保護問題,從而導致后來的環境后果。現在旅游業的發展帶來了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旅游目的地的水質下降、交通擁擠、旅游過度開發所導致的景觀地貌的破壞、人文景觀遭到破壞、風土民情被商業化等等。其實旅游資源有時候往往是不可再生資源更例如開發地的風俗習慣、一些古老的人文景觀等,所以旅游業對社會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次,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要深入研究,研究出切實可行的方法。對于社會責任的披露 一個很重要的阻礙就是不能很好的用會計方法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因此也沒有辦法很好的將其披露出來。對于旅游業這種第三產業造成的社會問題和它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就更難用會計方法進行披露了。所以研究出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法是很重要的。
旅游業作為新興的產業,對社會經濟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旅游業想要得到長久的發展,那么對社會信息進行披露就是是旅游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作者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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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風險 管理控制 治理控制
一、問題提出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全球范圍內掀起了一場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其核心內容是各國政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都十分重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建設,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則和標準,以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促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隨著全球性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蓬勃發展以及企業各利益相關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日益增強,企業將面臨一種新的風險,即企業社會風險(Kytle,2005;Goto,2007)。如果企業忽視社會責任,就要受到各利益相關者的懲罰,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最終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如英國石油公司海上原油泄漏事件、三鹿集團劣質奶粉事件等諸多企業存在的社會責任問題,都不同程度地給企業自身帶來了社會風險,影響了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造成了巨大的社會成本,嚴重地影響了整個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所以,要加強對企業社會風險的防范與控制。這不僅是一個現實選擇的問題,而且是一個理論上有待研究并給予明確回答的問題。
二、企業社會風險的涵義與特點
( 一 )企業社會風險的涵義 何謂企業社會風險?現有文獻基本上都是從社會事件發生的角度來加以解釋,認為企業社會風險是指企業因社會事件的發生而蒙受的損失。如戰爭、種族沖突、暴亂、罷工、經濟危機、產業政策調整等企業無法抗拒的因素使企業遭受的系統性風險。而本文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把企業社會風險解釋為:企業社會風險是指企業忽視社會責任所承擔的損失,如聲譽損失、法律制裁、交易成本增加、消費者抵制、人才流失、再融資困難以及經營停頓等。對企業的這種風險承擔機制可以從如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論解釋:一是從企業作為一組關系契約方面來解釋。按照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本質上是各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契約(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Freeman and Evan, 1990, 等)。它既包括企業與股東之間的契約,也包括企業與債權人、員工、供應商、客戶、政府和社區等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契約。這些契約通過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規定了企業與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利和責任。從這種意義上來講,企業與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契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交易關系”,即企業對各利益相關者承擔責任,而各利益相關者為企業提供資源和良好經營環境。可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可以極大地提高這種交易的質量和效率(Donudson and Dunfee, 1999),是企業從各利益相關者獲得各種資源和良好經營環境從而增強競爭優勢的一個重要途徑。否則,如果企業忽視社會責任,這種交易關系就會遭到破壞,企業不僅不能從各利益相關者獲得資源和支持,而且還會承擔社會風險。二是從企業的委托關系方面來解釋。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在現代企業中,委托關系除了包括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委托關系外,還包括債權人、員工、供應商、客戶、政府和社區等其他利益相關者與經營者或股東之間的委托關系(Hill and Jones, 1992)。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企業與各利益相關者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動態博弈,即一方面,企業期望從各利益相關者獲得各種資源和良好經營環境,但另一方面,各利益相關者卻又不知道哪家企業值得信賴,應該給予支持。為了解決這種信息不對稱問題,企業就必須向各利益相關者傳遞某種信號,以作為自己區別于其他企業的暗示,表明自己是值得信賴的。當然,各利益相關者也不會輕易地相信這種信號,因此這就要求企業所發出的信號要付出代價(成本),以防止其他企業輕易地模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就是這種信號傳遞機制,它有助于企業贏得各種利益相關者的信賴和支持,使企業與各利益相關者保持長期合作關系(這是當今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基本模式)。所以,如果企業忽視社會責任,企業就不可能贏得各利益相關者的信賴和支持,甚至會承擔社會風險,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通過這兩個方面的理論分析可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一種“既利己也利他”的最優選擇,而忽視社會責任,就會自食苦果,承擔社會風險。
( 二 )企業社會風險的特征企業社會風險具有如下特征:(1)從企業社會風險的產生來看,企業社會風險具有自利性特征。企業的任何一種風險都產生于企業自身的行為或其它組織的行為或環境的不確定性(Kytle and Ruggie; 2005)。企業社會風險也不例外。但不同的是,企業社會風險產生于企業的自利,即企業為了自身利益而忽視社會責任,損害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企業的這種自利就會受到各利益相關者的抵制,最終使企業自食苦果,承擔社會風險。(2)從企業社會風險的承擔來看,企業社會風險具有外部性內部化特征。在新制度經濟學中,外部性內部化是指個人或組織的行為后果將由產生這一行為后果的個人或組織來承擔。運用這一概念來解釋企業社會風險,企業社會風險便具有外部性內部化特征,即企業忽視社會責任以損害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各利益相關者就會通過各種方式來懲罰企業,使企業對其忽視社會責任承擔后果,付出代價。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以及企業外部治理機制的完善和各利益相關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企業社會風險的這種外部性內部化特征會越來越強化。(3)從企業社會風險的結構來看,企業社會風險具有復雜性特征。如前所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對股東承擔經濟責任的同時,也要對債權人、員工、消費者、客戶、政府、社區等其他利益相關者以及生態環境承擔社會責任。企業對這些社會責任的忽視就會產生不同的社會風險,而且還要受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程度以及企業外部治理機制的完善程度和各利益相關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程度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社會風險具有復雜性特征。(4)從企業社會風險的后果來看,企業社會風險具有“雙損”性特征。即企業忽視社會責任不僅給自身造成了社會風險,影響了自身的可持續發展,而且給社會造成了社會成本,影響了整個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5)從企業社會風險的控制來看,企業社會風險具有可控性特征。如前所說,企業社會風險是企業忽視社會責任所致,而不是企業無法抗拒的因素所致。因此,可以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管理來實現對企業社會風險的控制。明確企業社會風險的這些特征,無疑有助于我們加深對企業社會風險的理解和控制。
三、企業社會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 一 )企業社會風險的管理控制 一般認為,管理控制是指企業管理者通過戰略控制、業務流程控制和績效考評等管理活動,對企業各個部門和各項業務加以協調,以實現企業管理目標的過程(程新生,2008)。企業社會風險的管理控制就是把企業社會責任納入企業的管理控制之中,以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管理,規避企業社會風險。其內容至少應該包括:(1)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戰略管理。即在企業戰略管理中要考慮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肯尼斯?安德魯斯認為,這樣的戰略管理至少應包括如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識別和評價契約的優勢和劣勢(能做的);二是識別和評價環境中的機會和威脅(可能做的);三是識別和評價管理者的個人價值觀和管理抱負(想做的);四是識別和評價企業對社會所應承擔的責任(應該做的)。Brenda et al(2002)提出了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整合戰略,其內容包括與各利益相關者溝通的價值與承諾、對各利益相關者的管理、把企業社會責任并入企業戰略決策中、組織支持與實施企業社會責任計劃以及對企業管理者進行價值觀和社會責任的訓練等。Bryan and Allen(2007)認為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戰略管理應關注如下五個方面的特性:一是可視性,即提高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可觀察及認同程度;二是專有性,即管理好與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使企業能夠從各利益相關者獲得各種資源和支持;三是自愿性,即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提高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自覺性;四是向心性,即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可持續發展密切相聯,正如一枚硬幣的兩面(Marcel, 2003);五是前瞻性,即把握各利益相關者需求和社會議題的變化,尋求企業發展機會。由這些論述可見,企業戰略管理要從基于股東利益至上的戰略管理轉變為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戰略管理。(2)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業務控制。即把企業社會責任納入企業各項經營業務和財務活動的控制之中,以保證企業社會責任能夠得到具體落實。如在預算控制方面,要單列企業社會責任預算,以便把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日常控制活動之中;在會計控制方面,要選擇穩健的會計政策以及披露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在財務控制方面,除了要選擇穩健的資產結構、資本結構、債務水平、信用政策和股利政策等財務政策外,更要考慮對環境保護、員工工作條件與能力、產品安全與質量、社會公益事業等社會責任的投資;在經營業務控制方面,要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生產過程中產品質量與成本、供應過程中貨款結算、銷售過程中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合法經營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毫無疑問,所有這些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業務控制都是把企業社會責任的戰略管理具體化,進而把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到實處。(3)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績效評價。從長遠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可以起到降低法律風險、減少浪費、改善與監管部門的關系、增強品牌美譽度、提高員工工作效率、降低獲取資源的成本等作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7)。所以,在評價企業績效時要考慮這些企業社會責任績效。只有這樣,才能全面評價企業的整體價值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否則,就可能低估一些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的價值,同時也會看不到一些繁榮的企業存在的潛在危機。正因如此,這一問題受到了各方面的關注。如美國、法國、德國等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會計職業組織都要求企業要披露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和績效;《財富》、《福布斯》等世界著名財經雜志在對企業影響力進行國際排名時,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重要標準;我國財政部頒布的《企業績效評價標準》中設立了“綜合社會貢獻率”這一反映企業社會責任的指標。近年來,在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理論成果。其中最具有突破性的理論成果就是Andy(2002)提出的“績效棱柱”業績評價方法。該方法從如下相互聯系的五個方面對企業績效進行綜合評價:一是誰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他們的愿望和要求是什么;二是企業要從各利益相關者那里獲得什么;三是企業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戰略來滿足各利益相關者的要求,同時也能滿足自身的需要;四是企業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業務流程才能實施戰略;五是企業應具備什么樣的能力來運作這些業務流程。這種方法為我們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來研究和評價企業績效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和方法。
( 二 ) 企業社會風險的治理控制 企業社會風險的治理控制就是通過改革和完善企業治理機制,以促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規避其社會風險。長期以來,有關企業治理機制的理論研究和實際運作都是關注企業經濟責任,即遵循“股東至上”邏輯,研究和解決經營者的問題,使經營者的目標函數與股東的目標函數相一致,以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不存在萬能的市場、無暇的制度環境以及企業風險全部由股東承擔等前提條件,因此這種“股東至上”的企業治理模式就會導致企業忽視社會責任,承擔社會風險,損害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必須改革和完善這種企業治理模式。其基本思路是:遵循“利益相關者合作邏輯”,建立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適應的“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這是現代企業治理模式發展的趨勢,并將成為現實的選擇(李維安,2001)。“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亦稱“共同治理”模式,它是指各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企業治理,形成相互制約的治理機制,以保護其權益,免遭他人侵害,從而達到長期合作的目的。借鑒國際經驗,要建立這種治理模式,就必須在企業的外部治理機制和內部治理機制兩個方面雙管齊下,進行制度創新。在企業外部治理機制方面,應著重建立和完善如下制度安排:(1)完善法律制度。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目前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比較分散,都是就企業社會責任的某一方面而制定的專項法律,因此需要借鑒美國、瑞典、日本等國家的經驗,制定一部綜合性的企業社會責任法,以便從總體上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法律責任、評價與報告等基礎性問題加以規范;二是與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制度相比,司法制度相對滯后,已成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頻頻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需要通過建立“問責制”等制度安排,使執法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并對其不作為行為承擔風險,從而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2)建立“綠色準入”制度。即凡是符合社會責任要求的企業才能進入市場從事各種交易活動。也就是說,凡是不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就不能進入市場從事經營、財務活動以及獲取各種資源。如凡是不符合“綠色工程”制度的項目一律不能立項;凡是不符合“綠色證券”制度的企業一律不能進入證券市場進行投融資活動;凡是不符合“綠色貸款”制度的企業一律不能從銀行取得貸款;凡是不符合“綠色產品或服務”制度的企業一律不能進入產品或服務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凡是不符合“綠色用工”制度的企業一律不能進入人力資源市場招聘員工等。通過建立這些綠色準入制度,不僅有利于促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規避社會風險,而且有利于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避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3)建立政府引導與監管制度。即政府依法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引導與監管。如政府通過制定企業社會責任原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企業社會責任評價與認證制度、企業社會責任獎懲制度等制度或政策,來對企業社會責任加以引導和監管。此外,還要發揮社會輿論尤其是新聞媒體在企業社會責任治理控制中的積極作用。在企業內部治理機制方面,應著重建立如下制度安排:第一,建立共同決策機制。即通過在董事會中建立共同決策機制來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參與企業決策,以提高企業決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為此,就需要在董事會中建立股東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銀行董事制度、員工董事制度、政府代表董事制度、消費者董事制度等利益相關者參與企業決策的制度。第二,建立共同監督機制。即通過監事會中建立共同監督機制來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行為的監督。因此,與共同決策機制一樣,要在監事會中建立各利益相關者參與企業監督的制度。第三,建立相機治理機制。即在企業處于非正常經營或不履行社會責任時,通過建立一套制度安排,使受損失的利益相關者能夠掌握企業的控制權,以改變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它取決于契約的不完全性和企業所有權的狀態依存性。其運行原理是:當企業忽視社會責任時,某些受損失的利益相關者就會通過破產機制、產品市場、人力資源市場和控制權市場等相機治理機制,要求重新分配企業控制權;當這一要求得不到滿足或效果仍不滿意時,就可以通過法律制度來獲取在企業控制權安排中的支配地位。
四、結束語
本文認為企業社會風險是企業忽視社會責任所承擔的風險損失,它具有自利性、外部性內部化、復雜性、雙損性和可控性等特征;要防范和控制企業社會風險,就必須參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管理。這些研究結論不僅在理論上有助于豐富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內容,而且在實踐上有助于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發展。最后有必要指出的是,本文研究企業社會風險問題的目的不僅僅是要弄清這一問題,而更重要的是引起人們對這一問題的關注,以期起到拋磚引玉之作用。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以及各利益相關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企業社會風險將成為企業面臨的一種新風險。然而,目前學術界對這一問題卻很少問及。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項任務一般項目(項目編號:10YJA630212)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利益相關者視角下企業社會責任、財務績效與財務管理變革研究”(項目編號:2010MS142)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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