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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保險作為一種有效的風險分散方式,被廣泛應用于各種經濟活動中。由于我國保險行業及法律規章制度不夠完善,執行力度受干擾程度較大,因此經常會出現一些令人費解的司法判決及解釋。
梁樹新和張宏編著的《國際貿易實務》這本書的案例評析中有一個很普通的案例,后來被山東財政學院的精品課程—國際貿易實務作為經典案例進行宣傳。本人讀完后發現有很大的疑惑,之后通過細心查閱相關資料并研究該案情,發現確實有不妥之處。
案情回顧:
山東某外貿公司以CIF條件簽訂了一份出口淀粉的合同,裝運港為青島港,向當地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海運貨物一切險,保險金額為CIF價格加成10%0貨物運離發貨人倉庫在碼頭等待裝船期間,遭受了特大海潮,貨物嚴重受損,經檢驗部門檢驗,己構成實際全損。
外貿公司就受損貨物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理由有二:根據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有關保險期限的“倉至倉”條款的規定,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此案中貨物在碼頭等待裝船期間受損,屬于保險期內發生的損失:另外,造成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原因是海潮,屬于一切險的承保風險。
保險公司認可了上述索賠理由,但在賠償金額上不同意按保險金額,即CIF價格加成10%進行賠付,理由是貨物受損時尚未裝船,作為被保險人的外貿公司并未支付貨物的海運運費,亦即被保險人并未遭受運費損失。且海運貨物保險屬財產保險,根據財產保險補償原則的規定,保險賠償不能超過被保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而額外獲利。如果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付了被保險人,那么被保險人未支付的運費也得到了“賠償”,被保險人顯然通過保險而得到了額外的利益,是不合理的,因而支付保險賠償時要將運費從保險金額中扣除。
而外貿公司不能接受保險公司的說法,認為應按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獲得賠償。雙方在賠償金額上發生了爭議。雙方爭執不下,外貿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經取證后,最后判定外貿公司勝訴,保險公司應按投保金額賠償,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經典分析;
明確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標的是正確處理本案的關鍵。保險標的是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的載體,在財產保險中是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害的財產。若能明確保險標的是什么,則可以澄清在風險發生時是否有一部分保險標的并未處于風險之中,即并未遭受風險,從而判定是否會相應地實行賠款扣減。本案的保險合同是海運貨物保險合同,保險單中的聲明部分明確表明承保的是“貨物”,因而保險標的就是出口貨物淀粉,而不是別的什么東西。盡管貨物的運費、保險費構成了貨物價值的一部分,但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標的仍是有形的貨物一一淀粉。在此保險事故中,整批貨物,即全部保險標的都遭受了海潮浸損,保險公司理應以保險合同中的最高賠償限額為基礎進行賠付。如果確有一部分淀粉并來遭受海潮損失,保險公司當然有權利只賠付一部分保險金額。但保險人以構成保險標的價值一部分的運費沒有遭受風險為由而將運費從保險賠款中扣除的做法是站不住腳的。
現代國際貿易實務普遍將貨物的運費并入貨物保險價值之中一起投保,多數情況下并不將運費作為單獨的利益另外投保。這種做法在法律上也是有根據的。我國((海商法》第219條規定了確定貨物保險價值的基本方法:貨物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貨物在起運地的發票價格以及運費和保險費的總和。盡管在計算貨物的保險價值時可以并入運費,但需注意的是貨物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貨物本身,而運費只是貨物保險價值的一部分。而不是保險標的的一部分。尤其是采用CIF價格術語時,售貨合同往往規定投保金額為合同CIF價格附加一定比例加成,無論運費是預付還是到付,在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包含了運費、保險費在內的保險金額就成為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有效依據。如果保險標的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全損,保險人就應按保險金額進行金額賠付(假設沒有免賠額)。
另外,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保險人也完全可以在保險合同別約定:“按CIF價值投保的貨物如果在運費尚未支付前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將在賠款中扣除運費?!边@樣,合同的特別約定就超越了有關法律的規定,這對雙方也是有約束力的。在這種情況下,本案中的保險公司即可按扣除運費后的保險金額予以賠償。
另類剖析:
以上是書本上的案例及對案例所做的分析,初看起來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細細考量后就覺得存在紙漏之處。在本案例中,法院的判決有庇護外貿公司,將保險公司推向承擔交易失敗成本之嫌。在以往很多保險索賠的案例中,法院通常都是站在被保險人的立場上思考整個案件,而忽略了其司法中立的特殊地位。在這件案件中,法官考慮問題不夠周全,有失公正原則。
海運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損失補償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有損失,有補償”,二是“損失多少,補償多少”。堅持損失補償原則,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在實施損失補償原則時應該注意,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為限。 本案中外貿公司以CIF條件投保的海運貨物一切險是屬于財產保險,作為財產保險,其最核心的原則應該遵守損失補償原則。
下面對案情進行詳細分析:
在CIF條件合同中,以此種方式訂立合同的原意是充分保證買家得到貨物,買家付了貨款+運費+保費。購買保險的目的就是充分保護買家的利益,該保險是為了當貨物在航行途中遭遇保險事故全損時,買家財貨兩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為CIF價格加成10%全額賠付給買家。以補償買家的經濟損失,保證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此種情況下買家,賣家,運輸公司三方都沒有因災害補償額外受益,完全符合財產保險公司的損失補償原則。
在此案中,貨物運離發貨人倉庫在碼頭等待裝船期間,遭受了特大海潮。貨物沒有越過船舷,從發貨人倉庫到越過船舷之前的滅失風險由賣家承擔。在該案中滅失風險由賣家(外貿公司)承擔,賣家對貨物擁有保險利益,可以成為保單受益人。因此賣家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可。保險公司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因此賠償除運費以外的一切損失。理由是貨物在碼頭受損時尚未裝船,作為被保險人的賣家并未支付貨物的海運運費,即被保險人并未遭受運費損失。且海運貨物保險屬財產保險,根據財產保險核心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不能超過被保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而額外獲利。如果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賠付了被保險人,那么被保險人未支付的運費也得到了“賠償,’,被保險人顯然通過保險補償而得到了額外的利益,這是違背財產保險根本原則的,是不合理的,會增加道德風險。因而支付保險賠償時要將運費從保險金額中扣除。由于貨物沒有裝船,賣方拿不到裝船單,不能通過信用證拿到全額貨款等。CIF價格加成10%即(貨款+運費十保費)* 110%,貨物在碼頭全損后,保險公司不補償運輸費用。賣方獲得保險補償(貨款加保費)*110%時,按如下方式分配:貨款*110%是歸賣方,保費*110%是補償買方所花費的保險費用。此時兩方都沒有因災害受損,保險公司充分保證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同時雙方也沒有以此災害補償而額外獲益。
但是事情從另一方面考慮,即假設貨物在航行中因保險事故受到全損的情況。此時由于貨物己越過船舷,在航行中。買家承擔相應的滅失風險。買家擁有針對貨物的保險利益,是保險受益人,索賠人應該是買家。法律依據是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的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案中的外貿公司只是投保人,不是受益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外貿公司沒有索賠權。此時擁有索賠權的是買方。
由于貨物已經裝船,賣方可以拿到裝船單,可以順利通過銀行信用證拿到全部貨款即CIF價格。買方此時損失貨物,又損失貨款,而且貨物也運輸過來了,運輸費也不能省。因此買家完完全全損失CIF價格。因此保險公司根據保單責任及損失補償原則全額補償買家的全部損失即保險金額。此時買方、賣方甚至運輸方都沒有損失,同時也都沒有因為災害補償而額外受益。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個案件原理應該分兩方面分別考慮。本案適合第一種情況,即保險公司只需補償給賣家除運費之外的一切損失:當有案例屬于第二種情況時,即保險公司補償包括運費在內的保險金額。這樣的補償原則符合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同時也符合最新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這樣的司法理解我認為是對該類案件最好的解釋。
反思:
關鍵字:虛擬財產 保險 可行性
一、引言
網絡游戲作為互聯網的一部分,發展非常迅猛,其游戲本身和附屬產品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網絡安全和法律監管的不完善導致了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被盜事情層出不窮,引起了網絡公司和玩家之間的糾紛,同時也影響了網絡游戲的正常發展。目前,有部分保險公司已經開始介入到這片領域中,例如陽光保險公司和網絡游戲公司GAME-BAR合作推出的虛擬財產保險"網絡游戲運營商用戶損失責任險",該險種由網游公司投保,應對游戲用戶損失風險。進而說明了虛擬財產保險其運營方式及其可行性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二、我國互聯網游戲發展情況以及虛擬財產界定
(一) 我國互聯網游戲發展現狀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第3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2013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到6.18億,全年共新增網民5358萬人。互聯網普及率達到45.8%,較2012年上升了3.7個百分點。
根據《2009年中國網絡游戲市場白皮書》顯示,2009年中國網絡虛擬物品市值351億元,其中一級市場交易規模258億元,二級市場交易規模93億元。如此大的市場價值,以及面臨的損失風險,必然激發其用戶對于虛擬財產保險的需求。
(二)虛擬財產的界定
目前,我國業界人士對于虛擬財產界定不一,眾說紛紜。有的學者認為,虛擬財產非物質的,是一種信息的儲存。也有人認為,虛擬財產是數字化的,一種儲存的符號。而個人認為,虛擬財產首先是存在于網絡虛擬環境中,有別于現實環境中物質化的財產,它依托于游戲公司的服務器而存在,并且能夠被衡量評估,具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
三、虛擬財產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網絡虛擬財產作為非物質化的新型財產,就其本身的虛擬性而言,存在著極大的風險,例如黑客攻擊,賬號被盜和網絡公司倒閉等等。
(一)網絡公司倒閉
近些年來比特幣的交易如火如荼,但是2014年2月28日,世界最早創建、曾經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臺Mt.Gox宣布破產。據當日晚上的新聞會報到,當天該平臺約85萬比特幣,遭到盜竊,損失達到4.73億美元。類似于這樣的網絡游戲運營商終止運營的案例比比皆是。這些網絡游戲生存能力之低不得不引起廣大客戶的注意。
(二)網絡虛擬財產被盜
互聯網中充斥著大量的木馬病毒和釣魚軟件,他們通過技術手段,以及網站的漏洞等方式侵入個人電腦,盜取客戶信息和有用價值。
據360安全中心的《2012中國互聯網安全報告》顯示,截止2012年12月底,360安全中心共截獲惡意程序樣本13.7億個(以MD5計算),較2011年增加29.7%,攔截惡意程序攻擊415.8億次,較2011年增加了76.1%。這些惡意軟件往往都以那些不顧安全風險提示,寧愿冒風險也要運營程序的游戲玩家為攻擊對象,盜竊他們的賬號和游戲裝備等。
(三)網絡虛擬財產貶值問題
網絡游戲中網絡運營商和黑客往往都會成為導致虛擬財產的貶值。在網絡游戲中,網絡公司具有隨時發行虛擬貨幣而不受到監督的特權,正是由于這種情況的存在,所以網絡游戲運營商一旦出現經營困難就會濫發虛擬貨幣,解決資金問題。虛擬貨幣的濫發會導致虛擬財產的通貨膨脹,游戲玩家財產的縮水,這無疑會傷害到游戲玩家的切身利益。
四、虛擬財產保險運作模式和所面臨的問題分析
(一)虛擬財產保險運作模式
由于網絡虛擬財產和現實中的財產存在著差別,所以保險運作模式既有相似的地方也同樣存在著詫異。虛擬財產的數據一般保存在網絡游戲公司的服務器終端,所以保險公司須要和網絡游戲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其次關于虛擬財產的定價、評估、理賠同樣也需要網絡游戲公司的協助。
1、保險險種
雖然虛擬財產保險的標的物是虛擬的,但是并不影響到保險險種的劃分。一般而言,虛擬財產保險可以分為財產損失險和財產責任險兩種。
財產損失險是由保險公司和網絡用戶簽訂協議,一旦出現損失,由保險公司直接給予理賠。而財產責任險是有網絡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一旦用戶出現損失,先有網絡公司給予補償,再有保險公司給予理賠。根據虛擬財產所面臨的風險來看,財產責任險更加有利于網絡用戶,既可以降低理賠成本又可以提高網站的信任度。
2、保險周期
虛擬財產的生命周期不同于現實生活中的財產,往往與網絡游戲生命力有關。網絡游戲往往更新快,玩家流動性大等特點,所以給予虛擬財產保險的生命周期最好不能以年為周期,最好選取短期的保險周期。
3、保險費率厘定
保險費是保險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它與標的物的價值有密切關系。例如平安產險的游戲道具保險,采用定值保險方式。保費分為1元/月、10元/月和100元/月,對應保額從200元到30000元不等。
個人認為,虛擬財產保險費率應該對所標的物廣泛調查,建立完善的數據信息,并運用相應的精算技術計算出相應的費率。除此之外,還需要對游戲玩家建立理賠檔案,對其所遭遇的風險詫異和風險意識給予記錄。
4、合作模式
虛擬財產保險不同于傳統保險險種的營銷方式,它應該結合于互聯網的特點來進行。個人覺得保險公司除了需要和網游公司合作外,還需要與第三方平臺進行合作。在當下大數據時代,一些電子商務平臺,例如阿里巴巴和騰訊,掌握了大量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包括他們的消費習慣,信用度等。與他們進行合作既可以最大程度的掌握客戶信息滿足他們的需要,又能盡可能的保護自己抵御道德風險。
(二)虛擬財產保險面臨的問題
虛擬財產保險自誕生那一刻起,就存在著各種的問題。
1、操作風險
保險理賠中首先需要考慮到標的物的價值。而虛擬財產不同于傳統財產,它存在于網絡虛擬環境中。很多虛擬財產,例如一些游戲裝備的價值不僅僅是交易平臺的供求關系決定,而且還受到網游游戲更新和升級,以及該裝備的功能的影響。而保險公司對于虛擬環境中用戶的信息了解不全和網絡游戲認識不足都會影響到保險理賠。
2、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一直伴隨著保險實務中,虛擬財產保險尤為關切。虛擬財產用戶因為很多都是注冊制的,并非實名制。所以存在著一個用戶有很多相互關聯的賬號?;蛘哒f同一個用戶運用別的軟件對自己所投保的賬號進行盜竊,騙取保險金。因為相應的監管機制的缺乏和技術的不完善,這樣的道德風險會層出不窮,尤其是在虛擬財產金額較大的賬戶里。
3、法律風險
虛擬財產保險推出并沒有多長時間,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都并不完善。就目前所遇到的糾紛問題,往往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相關立法的滯后性將會削弱對于保險公司的保護。另一方面,一旦產生法律糾紛,證據的搜尋對于保險公司也是難上加難。因為虛擬財產都是存儲于網絡游戲公司終端服務器上,這必然會增加保險公司搜尋的難度。
關鍵詞:EVA評價分析方法;財產保險公司;財務管理
保險業如何提高各級分支機構經營效益,以提高公司整體經營效益,從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關系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也是保險公司財產管理所面臨的最大課題。在新時期下,面對激烈競爭的市場及我國加入WTO的巨大壓力,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必須完成從保費規模增長型向管理效益增長型的轉變。本文通過研究和改進財險的業績評價體系,并將其運用于分支機構,進而最終達到提升公司價值的思路和方法,對于中國財產保險公司來說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
1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的現狀與財務管理目標
1.1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的現狀
截止到2008年12月,全國共有財產保險公司45家,其中外資公司15家。從各財產保險公司市場占有率來看,中資保險公司仍然占據絕對優勢,2008年中資財產保險公司市場份額為97.56%,其中市場份額居于領先地位的有中國人保、太保財險、平安財險三大公司。雖然中資保險公司市場份額較大,但是與外資公司相比,固定資本所占比例較高,資產流動性偏低,償付能力準備不夠充足,資產利用率不高。利潤主要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即承保利潤,與外資公司比較中資公司盈利能力較弱。
1.2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管理目標
中國財產保險公司財產目標經歷了從產值最大化、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演變過程。產值最大化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作為現代保險公司來說,追求價值最大化已經成為明確的管理目標。價值最大化的理論含義是:一是價值體現為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而不是簡單的資產的帳面價值;二是未來預期收益體現為現金流量,而不是簡單的會計利潤,現金流是可以折現的;三是未來預期現金流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隨著經濟和競爭的全球化,風險、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構成了現代及以后的商業經營環境,也使企業的未來收益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四是資本具有成本,資本的基本回報要求使資本成為最昂貴的一種資金來源。把價值最大化作為目標是很具重要意義的,首先它考慮到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和投資風險;其次它反映了對企業資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克服了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為,追求長期利益最大化;再次能夠優化資源配置方向,使資源向著回報高、效率高、風險低、創造最大價值的區域、產品和客戶傾斜。
2EVA評價分析方法的內涵
2.1EVA評價分析方法的概念
經濟增加值EVA是英文EconomicValueAdded的縮寫,其公認的標準定義是指公司稅后經營利潤扣除債務和股權成本后的利潤余額。它的核心思想是一個公司只有在其資本收益超過為獲得該收益所投入資本的全部成本時,才能為股東帶來價值。如果EVA值為負,那么公司就是在耗費自己的資產;如果差額為零,說明企業的利潤僅能滿足債權人和投資者預期獲得的收益。EVA管理是市場價值實現的一個方式,它又是把與市場價值相連的激勵機制得以實現的一個方式,市場價值的管理、薪酬激勵機制的設計、預算管理、戰略規劃基于經濟增加值的管理來實現。EVA把股東、管理者、員工的意志和行為最大限度地統一起來,創造了管理上的奇跡,成為創造財富的基礎?;谶@種認識,EVA不僅是一種有效的公司業績度量指標,同時還是企業進行決策與戰略評估,以及資金運用和出售定價的基本理念。EVA評價分析方法實質可歸納為4個“M”,即評價指標(Measurement)、管理體系(Management)、激勵制度(Motivation)和理念體系(Mindset)。
2.2EVA與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的關系
根據概念上分析,EVA的主要特征表現在:一是在計量上完整覆蓋了包括資本成本在內的各項成本要素,這是它與傳統的利潤、資產收益率、現金流等評價指標的本質區別,從根本上體現了股東利益,詮釋了企業創造財富的真正內涵。二是剔除了公認會計準則功能性的,偏離股東利益因素的影響,從內部管理角度,對財產收支和資本項目進行合理調整,設計出符合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三是為企業經營管理確立了長遠、清晰、唯一的目標,而且是反映絕對數額越大越好的指標。盡管EVA本身是期間的流量指標,但長期滾動的EVA則反映了企業長期價值的增長,企業價值的增長=市場增加值(MVA)在數量上等于企業未來年度EVA的折現值的總和,EVA和MVA具有本質的一致性,和對企業市場表現同樣的解釋力。要實現價值最大化,每年產生的經濟增加值就要更多,或者說經濟增加值的變化會帶來企業價值的變化,實際上,這兩個指標一個是存量,一個是增量。
3基于EVA評價分析方法的財產保險公司財產管理的措施
3.1發揮EVA的資源配置機制
EVA約束觀念的建立本身是一個很大的轉變和進步?,F在國內很多保險公司,還沒有把EVA的理論應用到實際中去,在承保的時候隨意降低費率,抬高手續費,賠付時放寬標準,以賠促保,其最后的結果就是嚴重影響公司的長期價值創造。如果不控制成本和風險,市場再大也不會創造價值甚至會毀滅價值。經濟資本的約束是不是影響了市場份額,如果錯誤地理解了這個機制,就有可能影響市場份額,因為本來能夠盈利的業務通過錯誤算帳誤導了經營決策。事實上,保險最重要的市場是價值市場,只有那些能夠創造價值的市場才是應該努力爭取的市場,并不是簡單的保費規模。經濟資本總量的要求,使得經濟資本與賬面資本保持一致,其次,也體現了不同的風險,這就必然會造成有的業務系數高,有的業務系數低。實際經營中應努力使得相關資產組合的風險系數最低,而不要簡單的追求單一產品的風險系數最低。因為開展的業務是相互聯系的,片面開展單一品種肯定不能達到公司價值最大化。
3.2運用EVA衡量各個業務單元的真實業績
將EVA指標分配到各業務單元,以指標完成情況作為投入多少的依據。這樣將企業資金真正投入到創造“創值”的機構和業務,并以此控制投入規模,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并同時注重到規模擴大與提高效益的結合。以一定的EVA指標要求分支機構,如不能達到,則不能開設該新機構。同時,對于長期經營不善的機構,可予以撤、并。為確保新設機構質量,可制定人均EVA指標,要求定期報告。對于業務單元,致力于結構調整,大力發展有效益的、邊際利潤率高的創值業務,堅決退出無利潤區,將價值創造建立在每一張保單上;將扶持優秀業務和淘汰劣質業務結合起來,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險種。業務結構調整的同時,公司要加快新產品的研制步伐,積極開發內含價值高的新產品,以代替那些內含價值較低、效益較差的產品,逐漸形成一方面有著人性化設計、符合客戶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較高的邊際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的產品體系。
3.3選擇合理的EVA分析考核方法
保險公司在實踐中需要單獨對部門進行業績評估,這樣可以強化部門經理最大化其直接可控的業務價值的能力,但是使用公司整體的績效指標來確定部門管理人員的報酬,不能充分調動部門經理積極性,會產生靠其他部門績效“搭便車”的動機,因此對公司部門進行考核就顯得非常重要。對公司部門進行考核時,可以采取“EVA中心法”和“EVA驅動因素法”兩種方式。“EVA中心”是指組織內部可以對自身創造的EVA進行度量和管理的業務單位。一般而言,作為一個EVA中心,必須具有對自己的收入、成本和費用較為完全的自。“EVA驅動因素”是指經營過程中影響EVA結果并且易于與公司內部部門或個人掛起鉤來的各種指標。相對于國內大部分保險公司來講,基于目前采用的組織架構形式,在部門考核中采用“EVA驅動因素法”為適當。“EVA驅動因素法”的關鍵在于確定EVA驅動因素。EVA驅動因素可以分為直接驅動因素和間接驅動因素。前者指與EVA指標存在直接數量關系的因素,后者指間接影響EVA的因素。EVA驅動因素還可以分為財產驅動因素和非財產驅動因素前者由各類會計數據組合而成,后者構成中不包含會計數據。一般而言,直接驅動因素大部分都屬財產驅動因素。
3.4建立基于EVA的薪酬激勵計劃
基于EVA的薪酬激勵計劃是將紅利支付與紅利報酬分割開,在紅利銀行制度下,將以EVA為基礎的管理者紅利計入其紅利銀行帳戶中,該賬戶在該期間的期初余額包括以前期間的紅利報酬超過以前期間紅利支付的余額。本期支付的紅利則基于更新后的紅利賬戶余額。具體運用時再以一個不變的比例支付紅利獎金,如紅利賬戶余額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經營業績始終良好,紅利銀行的余額會越來越多;如果紅利賬戶的余額為負,則當期沒有獎金支付,同時借記該賬戶;而如果管理人員離開公司,就會失去這筆獎金,本期的余額將被轉存到下一期。這一制度下既允許了公司基于單一區間的高額報告業績,獎勵給管理者高額紅利,同時獎金不封頂。但是如果以后的事實表明業績的虛假的,更多的紅利獎勵將在被支付之前被終止。紅利銀行制度通過基于后續期間的報告業績來修正紅利支付,削減了管理者從事短期行為的動機,同時它也給具有高業績的誠實的管理者提供了極大的獎勵。管理者知道,增進自己利益的惟一方式就是為股東創造更多的財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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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眾多掛靠或沒有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的機動車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付。法院受理了大量的因投保人對機動車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的糾紛案件,此類案件不僅涉及到掛靠經營及未過戶的車輛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還與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原則等有緊密的聯系,投保人對該機動車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本文擬從兩則案例進行一些有益探討。
案例一
車牌號為xxx號的小車原系潘某所有并掛靠于車隊從事運輸經營。潘某于2001年12月12日為該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期限自2001年12月13日0時起至2002年12月12日24時止。保險期限內潘某將該車轉賣給黃某,但雙方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機動車輛買賣過戶手續,亦未告知保險公司該車輛轉讓事宜并辦理相關的保險變更批改手續。黃某又與王某合伙經營該車,并雇用駕駛員張某。2002年5月10日晚,張某駕駛該車發生了兩車碰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駕駛員死亡及車輛損壞的后果。該事故經交警認定,張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黃某、王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黃某、王某不具有訴權和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等為由而拒絕支付賠償。原告黃某、王某于2004年3月2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潘某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后,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雙方簽訂的合同已依法成立生效并已實際履行。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潘某已將該保險車輛及其保險單證等有償轉讓給二原告合伙經營,雖因雙方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和未履行轉讓保險車輛的告知和變更義務,發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瑕疵,但這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繼續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險責任。鑒于保險車輛已由原告實際支配營運,且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由二原告作為該保險車輛實際車主直接對保險合同的第三人承擔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又保險公司已明示不對原投保人、被保險人潘某理賠,因此該保險合同的賠償請求權依法可由二原告直接行使。故保險公司既不向保險車輛法律上的車主潘某理賠,又拒絕二原告作為事實上的車主的賠償請求,于法于理不合,二原告的賠償請求依法有據,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原告黃某、王某保險賠償金。
經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該機動車輛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及第三者死亡等后果,損失已客觀存在,作為保險公司自然應當承擔理賠義務。潘某將保險車輛及其保險單證有償轉讓給被上訴人合伙經營,雖因雙方未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和未履行保險車輛轉讓的告知和變更義務,在合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或加重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保險車輛已由黃某、王某實際支配營運收益,且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黃某、王某為實際車主直接對保險合同的第三人承擔了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也明確表示不對原投保人潘某理賠。因此該保險合同的賠償請求權依法可由黃某、王某直接行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2004年8月16日,陳某為車牌號為粵xxxx的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上責任險(車上乘員)、無過失責任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保險單上顯示:被保險人、聯系人、索賠權益人均是陳某,行駛證車主是xx公司,車牌號是粵xxxx,新車購置價是580000元,實際價值是270000元。保險期限白2004年8月17日0時至2005年8月17日O時止。2005年7月17日,陳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到某市洽談生意業務,將該車停放在一小區商鋪前,在當晚21點取車時發現該車不在,遂報警,但該案至今未破。后陳某向保險公司就車輛被盜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以陳某不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對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賠,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27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北kU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發票上顯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單和支付保險費的人均是陳某,故投保人應認定是陳某。又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币虬干姹kU標的——車牌號為粵xxxx汽車的所有權人是xx公司,而不是投保人即陳某,故陳某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應認定無效。但保險單上明確顯示行駛證車主是xx公司,支付保險費的人和被保險人均是陳某,可以推斷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是知道陳某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公司仍舊與陳某訂立保險合同,并收取保險費,故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無效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陳某不能舉證證明是受保險公司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保險合同,亦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和五十八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且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谝陨戏治龊凸皆瓌t,保險公司在承保期間對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已賠付金額不作退回,且應當退還陳某保險費,而陳某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陳某退還保險費。
經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單即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依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法律關系當然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本案保險單是陳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該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當然是陳某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倍景冈V爭丟失的車輛的所有權不是陳某的,那么陳某即投保人對本案訴爭的車輛就沒有保險利益,依據上述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即陳某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應認定保險合同無效,因合同無效,陳某即投保人不能依據無效合同請求保險賠償,陳某請求保險公司理賠丟失車輛的訴請應予以駁回。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以上兩則案例對比,我們可以看出不同的法院對保險利益有著不同的理解,作出的判決也存在著巨大才差異,要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正確理解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的保險利益原則,它不僅涉及到保險金額,更決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終止及保險人補償義務的履行。那么什么是保險利益?《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五條第二款對海上保險利益問題做出了一個定義,很有參考價值:“當一個人與某項海上冒險有利益關系,即因與在冒險中面臨風險的可保財產具有某種合法的或合理的關系,并因可保財產完好無損如期到達而受益,或因這些財產的滅失、損壞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損失,或因之而負有責任,則此人對此項海上冒險就具有可保利益?!雹?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在經濟上的損失,故保險利益必然是一種經濟上的利益關系,是一種可以確定的利益和合法的利益。
對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以分為以下四類:一是財產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財產一旦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而具有保險利益,他可以對該項財產進行投保,如汽車所有人為自己的汽車投保;二是財產的合法占有人、經營人對他們所占有、經營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這些人雖然沒有所有權,但如果財產遭受損失,同樣會給他們帶來經濟損失,因而也具有保險利益;三是財產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對他們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四是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對他們所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具有保險利益。汽車所有權的轉讓標志著保險利益的轉移,出賣人不再享有汽車所有權,也就喪失了對汽車的保險利益。雖然汽車的買受人取得了對汽車的所有權,對汽車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因出賣人沒有辦理保險合同主體變更,故買受人不是保險合同中的當事人,不能享有相應的保險權益。我國《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故其應當履行通知的義務,并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保單批改手續。對于車輛過戶登記與保單批改手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40條作出了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車輛所有權轉移過程中,誰為被保險人的情形:1)保險車輛已經交付,但尚未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實際被保險人;(2)保險車輛尚未交付,但已經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被保險人;(3)保險車輛尚未交付,且未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實際被保險人;(4)保險車輛已經交付,過戶手續已經完成,并已向保險人提出保險單變更申請的,新車主是被保險人。(5)保險車輛已經交付,過戶手續已經完成,但未向保險人提出保險單變更申請的,新、舊車主都不是被保險人?!?/p>
關鍵詞:保證保險;業務;辦理;問題;規范。
1 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
(1)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還是一種保證擔保。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保險人為被保險人的履約承保。①合同的主體不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涉及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則無需對價條件。②合同的內容不同。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③合同的性質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雙務有償合同。保證擔保合同則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④保證的范圍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于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還是獨立的合同。關于這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債權債務發生的合同,保證保險合同為該合同提供保證,就應當為該合同的從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對該問題的認識涉及到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等等問題,對案件的審理有重要影響。目前我國法學界通說的觀點是第二種觀點,即保證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于并存狀態。
2 審理保證保險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2.1 何種情況視為保險事故的發生
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是以特定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承保標的的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則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其承保的不是實際的財物,而是投保人的信用,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視為出險。如在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中,當事人往往約定以借款人連續或者累計幾個月未還款為保險事故的發生。
在審理中常見的問題是當事人因基礎合同發生糾紛,造成債務人未履行,此時是否構成保險事故。因為保證保險不同于一般保險,形成保險理賠的情形也是千差萬別,若不加考慮無條件賠付,勢必加大保險人的風險,保護了不正當的利益。
對借款合同的履行的不同情況是否導致保險事故發生逐一進行分析:(1)借款合同有效且正在履行,借款人按期還款或者偶爾有一、兩期未還尚不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連續幾個月未還款的情況,那么就不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自然無需理賠。(2)借款合同有效,在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一般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還款)時引起的訴訟。這種訴訟又分為兩種情況:①銀行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訴訟過程中,借款人有可能還款,如還款則不發生保險事故。②銀行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與銀行就解除合同達成協議,那么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對于這兩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以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處于不穩定狀態來進行抗辯。(3)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撤銷。如果借款人和銀行對借款合同發生訴訟,法院已做出終審裁決,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撤銷的,則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不是由于借款合同與保險合同的主從關系導致保險合同的無效,而是保險標的消滅導致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2.2 法律的適用問題
確定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目前對于適用《保險法》還是《擔保法》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適用《保險法》,因為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保險法》與《擔保法》并用。保險法無具體規定的,適用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也是一種保證性質的保險。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保證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的索賠、理賠以及保險責任等方面應當適用《保險法》,按其性質對于保證關系可以適用《擔保法》,對于《保險法》和《擔保法》都沒有規定的涉及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解除、違約責任等應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 關于規范保證保險業務的幾點建議
3.1 完善立法
《保險法》第92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笨梢?,《保險法》沒有把保證保險明文列入財產保險業務范圍,更沒有對其進行具體的規定。保監會《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出臺,對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進行了一些規范,緩解了之前的很多保證保險合同不夠規范造成的問題,但還是存在如下幾點有待完善的地方:①該文件是保監會以“通知”的形式下發的,效力位階較低。②除汽車貸款保證保險外并沒有對其他保證保險業務做出規定,適用范圍較窄;③該文件大多是一些倡導性的規定,很少有具體的規范性條文。目前,個人消費貸款日趨發展成熟,法律卻相對滯后,因此盡快完善《保險法》及對保證保險的相關規定是當務之急。
3.2 保證保險合同簽訂時保險人應當盡告知義務
在審理保證保險案件以及消費借款案件中,很多借款人提出自己交了保險費,而受益人是銀行,這是顯失公平,但是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不得不應銀行的要求投保。還有的借款人稱,交了保險費為什么不起訴保險公司?有的投保人提前還清全部貸款,但卻不知道可以退回相應的部分保險費。這些情況表明,借款人即投保人對保證保險合同是很不了解的,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才交了保費,而保險公司對于這類保險合同一般不會有專人進行講解,很多情況是投保人只向銀行交一定的保費,而根本看不到合同條款。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信合同,要求保險人和投保人都應盡到告知義務,保證保險合同也不能例外。
〔關鍵詞〕超額保險;退費;時間差;新車購置價;不定值保險
〔中圖分類號〕 d9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008-2689(2011)02-0081-05
我國《保險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行。修訂后的《保險法》對保險活動有諸多影響,如其第55條第3款:“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弊云鋵嵤┮詠?,各家保險公司時而收到投保人的退費申請,存在著形成“退費熱”的可能!需要對超額保險退費問題再進行認識。本文擬從第55條第3款出發,對車險中存在的超額保險退費問題進行的全面分析和認識。①
一、超額保險退費問題及其存在范圍
(一)超額保險退費問題
當對保險金額的約定大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時,即為超額保險。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均可能發生超額保險的情形。②各國立法規制超額保險的目的在于避免被保險人獲得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額外利益。這是避免道德風險的要求,也是損失補償原則在立法中的具體體現。
09《保險法》第55條第3款針對保險人應當退還超額保險相應部分的保險費加以明確規定。該規定與02《保險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是一致的:③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可知,因(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①實際上,02《保險法》還有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還相應的保險費:……(二)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第38條)”同時,綜合《保險法》明確的疑義解釋原則,②即使沒有明確規定退費,超額部分的保險費也應當退還。③可見,09《保險法》僅是點醒夢中人而已。所以還需明確,主張按照最高人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9]12號)第一條與第三條的規定,④⑤認為當需要適用02《保險法》進行調整時,超額保險無需退還保險費的觀點是錯誤的。
從法理上看,超額保險的產生因當事人主觀上的區別,可分為善意與惡意兩種情況。惡意的超額保險常集中在定值保險中,而善意的超額保險常集中在不定值保險中。對于惡意的情形,保險人通常擁有解除合同或者對于投保人多支付的保險費不予退還等權利。我國02年《保險法》與09年《保險法》均未區分善意與惡意,徑直規定了超過部分無效。
從實踐中看,機動車輛保險為不定值保險,超額保險的產生多屬善意并具有普遍性。普通車輛的市場價格是不斷下降的,任何情形下,事故的發生與不發生均與合同訂立之時存在時間差:為計算保費需約定保險金額,簽約時只能以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核定保險金額的基礎,如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定然小于所核定的保險金額,普通車輛不斷下降的價格更加大了二者間的差距。如若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履行期限為一年的合同受市場價格的下降影響更大,車險市場中超額保險的現象具有普遍性的特點。換句話說,投保人在訂立合同之時是足額保險,系因時間的推移發生車輛自身價值的減少和新車價格的降低而形成了超額保險,故多為善意。在09《保險法》實施以前,還鮮見投保人提出退費請求,保險人也并未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其原因主要在于投保人并不熟知其所享有的權利。而且普通車輛退還的費用較少,即使知道也少有投保人主張退費;而保險人未退費除了核算較為麻煩,成本較高外,積少成多產生的豐厚收益也促使保險人“忽略”了超額保險的存在。09《保險法》的實施,使得這一問題凹顯起來。
(二)超額保險退費的存在范圍
機車險分為商業險和交強險。就交強險而言,其是一種責
任保險,不存在超額保險問題。就商業險而言,主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和全車盜搶險。前二者也不存在超額保險問題,該問題只存在于車輛損失和全車盜搶險中,原因在于所保障的對象是價值可變的車輛,而非一種責任。附加險中的部分險中能產生超額保險問題,但并不典型,不逐一分析。
綜上所述,涉及超額保險退費的險種主要是車輛損失險與全車盜搶險。
二、保險合同當事人對09年《保險法》第55條第3款所持意見分析
(一)投保方對該規定的意見
從保險退費行為的日益增長可以得知投保方對該規定顯然是支持的。需要指出的是,投保方對于超額保險退費問題的認識并不全面,通常將焦點集中在“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的規定上,⑥認為保險人以格式條款機動車輛保險屬于“不定值保險”是隱性“霸王條款”。實踐中,據作者所知,該問題上所有的保險人都有損害投保方利益的行為存在,但并不是源于該“霸王條款”,而是,當車輛全損時,保險人按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理賠,且不退還超額部分保險費。當然,部分損失和時間差成為保險人的最佳托詞。
(二)保險人對該規定的意見
保險人對該規定反響強烈,認為其將在相當大程度上損害保險人的利益:
(一)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使用的“新車購置價”是用以確定投保時車輛價值的依據之一①,并非出險時保險人據以理賠的直接依據,這是合理的。但是,如前述,當車輛發生全損時,如按照事故時的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折舊進行理賠,被保險人獲得保險金甚至可能低于保險費,如此定然產生糾紛。
2、根據保險的基本原理和發達國家長期的保險實踐經驗,車輛保險應屬于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價值是需要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才能確定。不定值保險中發生超額保險的幾率較高,加上車輛保險的特殊性,事故發生時常會形成超額保險。
(二)解決思路
1、加強行業基礎性風險數據的積累和費率精算工作,在一定限度內的解決超額保險退費問題。表面上看,除交強險外,各家保險公司都在實行自己擬定的費率。實際上,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的同構率很高,由其是在車險市場,各家保險公司的費率差異并不大。②目前我國車險資料的統計并不完整,各保險公司內部統計資料更是缺乏,加強行業基礎性風險數據的積累與費率精算工作,經過長時間的積淀,應能在一定限度內促進該問題存在于合理的閾值內。但是,由于時間差與普通機動車價值不斷下降特點的制約,超額保險現象不可能消失,各方主體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清除各種退費障礙,由其是保險公司,應結合統計數據,科學地提取退費準備金,設置科學的程序,保證投保人退費權利的實現。
2、針對車輛損失存在全部毀損與部分毀損的情形,可將二者的保險費率區分開,應能在一定限度內解決該問題。
(1)當全部損失時,按約定加以全部賠償。需要指出,如此仍然存在超額保險的問題。因為時間差新車價格不斷下降是客觀情況。但是,因為差距大大縮小,可以有效的避免糾紛。 (2)當部分損失時,按約定加以部分賠償。如此可解決在部分損失時保險人面臨的虧本問題。需要指出,部分損失的費率將會較高,同時,如果零配件價格和人工費用如果出現較大幅度的上揚,將會出現不足額保險的情形。
〔參考文獻〕
[1]王銀成. 中國保險案例研究[m]. 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
[2]劉宗榮. 保險法[m]. 臺灣;三民書局,1997.
(責任編輯:魏增產)
〔收稿時間〕2011-06-10
〔作者簡介〕臧興東(1975-),男,河南南召人,貴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張家盛(1974-),男,貴州省貴陽人,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講師。
曾憬(1971-),男,貴州貴陽人,貴陽市南明檢察院。
①車險在財產險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汽車保險業務在整個財產保險業務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國汽車保險保費收入占財產保險保費的比例雖不斷下降,但仍占據了重要的地位,從50%左右下降,直至2007、2008年度的車險在財產險業務中所占的比例仍在38%左右(參見網易新聞網:news.163.com/10/03171/18/620ef64a000146bd.heml訪問于2010年
3月21日)。新西蘭2006年,財產保險毛保費收入達30.11億美元,凈保費收入25.65億美元。財產險市場以車險為主,占比達1/3。(參見中國保監會官網:circ.gov.cn/web/site0/tab211/i69060.htm訪問于2010年3月21日)據日本損保協會的統計,2007年日本財產險公司實現車險保費收入82902億日元,賠款支出21477億日元,承保臺數6908萬臺,車險保費占總體財產險保費收入的55%。(參見中國保監會官網:circ.gov.cn/web/site0/tab211/i106563.htm訪問于2010年3月21日)在國內各保險公司中,汽車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占其財產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50%以上,個別公司的汽車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占其財產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70%以上。從糾紛的角度看,同樣是車險訴訟占據了主要地位。如就貴州省而言,根據貴州省保險行業協會統計的數據(出自其《我省產險公司訴訟案件情況調研報告》),自2007年4月至2009年4月,貴州省十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涉及訴訟案件共計1446起,涉案金額達10181萬元。其中,涉及機動車輛保險的案件為主要類型,占98%以上。鑒于車險的重要性和設定分析條件的需求,本文雖僅以車險為主題,但對超額保險退費問題有著典型和代表意義。
②劉宗英著:《保險法》,臺灣三民書局1997年版,第181頁。
③02年《保險法》第40條第二款的規定為“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p>
①《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逗贤ā返谖迨藯l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②02《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與09《保險法》第三十條均作了規定。后者較前者的規定更為準確,應當有利于疑義解釋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正確適用。
③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沒有在條款中約定超額部分的保費不退。因為那樣做反而達不到不退費的效果,他們只是充分利用信息不對稱中的優勢地位和專業知識實現了長期獲取不當利益。
④該解釋第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保險法施行后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p>
⑤該解釋第一條規定:“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p>
⑥中國保監會于2000年2月4日頒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指出:“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但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p>
①就此種情形而言,投保人及法院常站在了完全不同的立場來看待。法官常會支持全損時保險人應以合同簽訂時明確的車輛價值,即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來賠付被保險人。早在十八年前就有相關案例出現(參見《律師世界》2000年第9期,孫玉峰、羅培新著《按保險金額收費,按實際損失賠——對一例震驚國內保險業的法院判決之法律思考》),至今法院仍不時有相關判決出現。
②02年《保險法》第40條規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p>
關鍵詞 交強險 重復投保 效力 賠付
作者簡介:李佩,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律。
隨著人類社會步入汽車時代,世界各國紛紛建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來保障機動車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權益。在我國,這類保險被簡稱為“交強險”,其強制性和社會公益性決定了它在各種保險當中的特殊地位?,F實生活中,機動車車主為了保障自己在事故發生后能夠及時有效的賠付被害人,減輕自己的賠償壓力,往往會選擇重復投保交強險。在我國,針對重復投保交強險的現象,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各個法院的判決意見不盡相同,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惑。鑒于此,本文將就交強險重復投保后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及其賠付規則進行討論。
一、交強險的含義及立法目的
交強險是“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強制保險”的簡稱。是通過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
之所以要專門設置交強險,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使其及時有效的獲得賠償,以獲得醫療救助。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每年有越來越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為賠償問題而產生的糾紛已經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之一,為了保證社會的安定,更好的解決交通事故糾紛,設置交強險是十分必要的。
二、司法實踐中對于交強險重復投保問題的解決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不乏交強險重復投保的問題,總結了近五年的案例之后,實踐中法官對于該問題的解決方式主要分為兩種:
(一)解除起期在后的第二份保險合同
(二)重復保險合同均有效,均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損失
三、對交強險重復投保法律效力的探討
(一)現行法律并未禁止重復投保交強險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發》、《交強險條例》只規定了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并未規定機動車在同一保險期內只能投保一份交強險。
其次,司法實踐中,法官判定起期在后的合同應撤銷的理由往往依據保監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2006)》第一章第一節第一條第(四)項:“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復投保交強險,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獲得一份保險保障?!奔暗诙碌谒墓澋谌龡l第(二)款第6項:“被保險機動車投保一份以上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钡牵撘幎ㄊ潜kU行業內部的規定,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
再次,保險法針對財產保險并不禁止重復投保,相反,還用專門的第56條法條加以規定。交強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在性質上屬于廣義的財產保險,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應當否定并解除起期在后的保險。
(二)造成重復投保的原因往往在于保險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
在于建玲訴李強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2014年04月10日)中,法官認為投保人完全可以通過投保商業險來轉移交強險外的損失風險。但是在實務操作中,造成交強險重復投保的原因往往是多樣的。
實踐中的一種情況是有起期在前和起期在后的交強險。兩者之間保險期間重復的時間較短。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往往是為了用起期在后的保險續接前一份,或者并不知道車輛原來投過交強險。另一種情況是兩份保險的保險期間一致或者相差不大。這種情況可能是投保人希望自己擁有更多的保障,在事故發生時確保自己承擔更小的賠償。這種情況往往是投保人對法律不了解而導致的。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如果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交強險合同的時候,能夠明確告知投保人自己關于重復保險的免責內容,投保人就會查清車輛交強險投保情況,而選擇商業險來保障自己。此外,實踐中往往是因為保險人無法證明自己在合同簽訂時盡到告知義務,法院才判定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如果保險公司能夠明確告知投保人重復投保拒絕賠償的后果,就會大大避免實踐中交強險重復投保的問題,不能因為保險公司的工作不足而否定重復保險的效力。
(三)重復投保交強險不會造成投保人不當得利
首先,交強險的賠付款是付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而非投保人。交強險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彌補其財產損失,使其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助。被保險車輛以及投保人并不是交強險的賠償對象,因此也不可能從中獲利。
其次,如果重復投保的交強險均有效,盡管投保人因重復投保減輕了其在事故發生后的賠償壓力,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事故發生前,投保人交付了雙重保險金。前期投入的更多,事后獲得更多保險賠付是極其自然的,符合公平原則。
再次,如果制定了適當的賠付規則,將法律規定的最高賠償限額與交通事故發生的損失相結合,就不會存在加害人與被害人惡意串通,騙取保險金的情況出現。
最后,如果投保人僅允許一份交強險有效,又因為我國交強險存在最高賠償限額,那么受害人獲得的賠償是有限的。如果允許重復交強險均有效,那么受害人往往能獲得更高的賠償。
經過以上討論可見,交強險重復投保的兩份甚至多份保險,在法律效力上應當是合法有效的,不應當撤銷起期在后的保險合同。
四、交強險重復投保的賠付規則
(一)一般的重復保險賠付規則不完全適用于交強險重復投保
1.重復保險的定義。我國《保險法》在第三節財產保險中規定了重復保險的相關內容。
第56條第4款給出了重復保險的定義:“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交強險屬于責任保險,責任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屬于財產保險,但對于交強險是否完全適用于一般的重復保險規則,則值得商榷。
2.交強險重復投保與一般的重復保險的不同之處。一般的重復保險需要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與財產保險不同,交強險屬于責任保險。在事故發生之前,無法預測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額,因此也就無法確定其保險價值。既然沒有辦法確定保險價值,那么在事故發生之前,也就不存在超額保險或者重復保險的問題。
可見,在重復保險方面,交強險與一般的財產保險有不同之處,在制定交強險重復投保賠付規則時,可以借鑒一般的重復保險采用的方式,但不能完全適用。
(二)關于交強險重復投保賠付規則的建議
因此,在經過對司法實踐中案例的總結之后,以下規則較為符合交強險重復投保的實際情況:
如對被害人人身造成的損失小于重復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人則按比例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如對被害人人身造成的損失大于重復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人則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的加害方補足剩下的被害人的損失。
一、尋甸縣保險市場發展現狀
(一)機構網絡格局初步形成,業務規模有所發展
尋甸縣2011年末全縣人口54.20萬人,漢族人口41.85萬人,占總人口77.23%,回族、彝族、苗族少數民族人口共計12.20萬人,占總人口的22.50%,全縣聚居著10多個民族,是個多民族地區。截至2011年末,全縣共設立了縣級經營性支公司5家(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泰康保險公司),縣級營業部2個,營銷服務部16個,兼業機構2家。其中,鄉鎮以下營業部1個,鄉鎮以下營銷服務部15個。初步形成了覆蓋縣域城區和部分鄉鎮的保險服務網絡格局。2011年末全縣共有保險營銷員262人,其中持證營銷員236人,持證率90.07%。就從業人員分布而言,縣域保險業的從業人員主要集中在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太平洋保險和泰康保險。
截至2011年末,全縣實現保費收入8165萬元,比2010年末增長13.88%。全年財產險保費收入5558萬元,占保費收入總量的68.07%,其中機動車保險5023萬元,占比90.37%,農業保險525萬元,占比9.45%。人身險保費收入2452萬元,占保費收入總量的30.03%,其中壽險866萬元,占比35.32%。2011年全縣保險賠付支出2100萬元,比2010年末增長4.12%。其中財產險賠付支出1861萬元,占比88.62%;人身險賠付支出239萬元,占比11.38%。
(二)保險產品日益豐富,保險覆蓋面有所提升
目前,在尋甸縣域銷售的保險產品已經基本涵蓋了省會城市和地區中心城市的大部分產品,產品種類基本齊全。其中縣域人身保險產品主要包括普通壽險、分紅保險、團險、一年期以上健康險和短期險。規模較大的有“國壽附加綠洲險”、“團體醫療保險”、“國壽附加新生兒意外傷害險”、“金享人生”“鴻鑫人生”等20多個險種。在尋甸縣內的財產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以及德豪保險公司和年安保險公司主要經營機動車輛險,2011年全縣機動車輛險保費收入5023萬元,占保費收入總量的61.52%,構成了縣域保險市場的主要收入來源。財產保險公司還積極探索開展農業保險,如“母豬險”,水稻、玉米、油菜等農作物險,共4個保險產品,市場運行效果較好。截至2011年末尋甸縣保險深度為1.51%,比2010年末上升0.18個百分點。保險密度為177.50元,比2010年末增加20.81元,增長13.28%??h域保險服務由原來的僅僅集中在縣城中心,逐步發展到鄉鎮和部分農村。保險公司承保、理賠服務正在逐步加強,極大促進了縣域城鄉居民保險意識。
二、縣域保險市場發展存在問題
(一)保險需求不足,縣域保險市場拓展難度增大
一是由于保險廣告宣傳不夠深入,居民對保險并非“家喻戶曉”,尤其是對保險品種、保險增值計劃等基本保險知識的匱乏,在縣域經濟并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大部分居民仍持有“把錢放到銀行里最放心”的觀念,對保險公司和保險營銷員的可靠性甚至還持有懷疑態度。二是保險公司設計開發新險種的能力不強,符合民族地區少數民族心理需求的保險產品缺乏,降低了縣域消費者的有效需求產生;同時保險公司潛在的支付危機和通貨膨脹的壓力,直接影響人們參加長期保險計劃的積極性。三是保險公司普遍存在中保費、輕理賠的思想,償付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不高,使得許多投保人對理賠服務產生抱怨,限制了消費者投保行為的信心。四是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縣域居民信奉“養兒防老”,重視家庭共濟,影響了絕大部分農村消費者投保的極性,這也是農村壽險市場難以開拓的主要原因。五是由于不了解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區別,許多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居民,就普遍認為不需要再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了,進而降低了公眾對商業保險的有效需求。
(二)保險營銷宣傳渠道不暢,保險服務受到限制
目前,縣域保險市場的銷售方式主要還是以直接銷售為主,營銷服務機構絕大部分是設在縣城城區,在鄉鎮設置的網點還相對較少。并且由于縣域營銷隊伍的知識水平、發展能力參差不齊,使保險服務功能的發揮受到一定程度限制。而且有很強的“地緣”、“人緣”優勢的農村信用社、基層政府部門、龍頭企業、致富帶頭人等寶貴資源還沒有得到充分開發和利用,使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其次縣域保險機構往往對保險宣傳重視程度不夠,一些基層公司往往只重視保費規模,宣傳方式還停滯在發傳單、貼海報的簡單形式上,宣傳方式單一,忽視保險產品、品種的宣傳,保險知識普及力度不夠,缺乏長遠的發展理念,缺乏通過案例、風險機率和保險功能分析等形式多樣的深入宣傳,久而久之便造成人們風險意識淡薄,對保險認識膚淺,甚至產生抵觸情緒的局面。
(三)保險機構業務發展不均衡,限制縣域保險市場開展有效競爭
1.從縣域保險機構的公司分布狀況角度來看:縣域保險機構主要以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兩家為主,兩家公司在縣域設立的營銷服務共有14個,占全縣營銷服務部總數的87.5%;兩家公司在鄉鎮以下設立的服務部共有13個,占全縣鄉鎮以下服務部總數的86.7%。其他保險公司在縣域,無論從服務機構、還是營銷員數量都難以和財產、人壽兩家公司抗衡,在這樣集中度較高的主體格局下,難以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
2.從縣域保險機構市場份額角度來看:2011年末財產保險公司機構車險保費收入占全縣機動車保費收入總數的50.18%,人壽保險公司人身險保費收入占全縣人身險保費收入總數的64.27%。兩家公司2011年末的保費收入占全縣保費收入總數的59.18%,縣域保險市場份額發展不平衡。對保費收入主要集中在機動車險的縣域保險市場而言,機動車險成為除人壽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各家保險公司爭奪客戶的主要產品。但就尋甸縣而言,由于早些年尋甸保險市場發生過“新車退車”、“造假騙?!钡葥p害尋甸整體形象的事件,部分保險公司已經拒絕向尋甸戶口居民銷售機動車險,造成機動車險“一家獨大”的情形。保險市場份額集中的格局,難以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影響中小保險公司在縣域市場的發展。
3.從保險機構規范經營角度來看:由于市場競爭激烈,一些保險公司為爭奪客戶,采取變相提高或降低費率、擴大承包責任,超過規定比例支付保險手續費,違規操作等手段,違規經營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對保險機構的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沒有制度可循,機構違規簽單、越權批單的現象時有發生,潛在風險隱患較大。同時由于縣域保險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業務能力差,嚴重影響了保險業務的發展。
三、加快縣域保險市場發展的思考
(一)更新觀念、因地制宜、樹立全新的保險營銷理念與模式
不斷創新保險宣傳的渠道與模式,提高縣域群眾的保險意識。一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優勢,由行業協會出面,各保險公司參與,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媒體等資源,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保險的重要性,避免單打獨斗,降低宣傳成本,提高宣傳效果。而是通過正面典型案例、現身說法,向公眾宣傳保險在生產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增強宣傳的可信度,提高人們的參與意識。三是發揮鄉鎮干部、基層信用社、農村致富帶頭人等老百姓信得過、在當地有影響的重要資源作用,采取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形式,通過內容實在、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宣傳方式,加深群眾對保險產品的認知和了解,為擴大保險產品的消費群體,儲備客戶資源。
在少數民族地區保險公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營銷人員都必須尊重少數民族的生活方式、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保險產品的開發與營銷要兼顧各種需求,既要能提供低保費、低保額的低端保險產品,又要能夠提供有一定投資價值的中高端保險產品。針對少數民族差異,易接受傳統產品的特點,應開發與社會保障相配套,滿足各少數民族同胞不同收入水平的系列產品;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區別定價。在營銷時,應將保險條款譯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或圖解,增進產品的靈活性、機動性、易接受性。
(二)整合資源、開拓市場、積極探索縣域保險市場業務增長點
縣域保險主體是一種重要的保險資源,發揮這一資源作用,要研究縣域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建立由縣支公司、營銷服務部、專(兼)業公司構成的多層次、多元化、全方位覆蓋的縣域保險服務網絡體系。要鼓勵新主體進入市場,解決主體單一,競爭不充分的問題;對那些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超負荷運轉的機構要加強監管,適當引入退出機制。在鄉鎮地區積極推廣保險營銷服務部建設,解決保險服務盲點的問題。積極推動為區域特色經濟提供專業性保險服務的機構建設,并開展全面的綜合性保險服務。
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空間很大,但保險的有效供給和有效需求不相匹配是縣域保險市場發展的主要矛盾。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進行有效的市場開拓,尋求縣域保險業務增長點:一是開發縣域城區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保險。二是開發特色農業保險領域。三是開發農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四是圍繞農業龍頭企業、特色農業、種養大戶等領域進行探索研究,開發符合國家“三農”扶持政策的政策性保險產品。
(三)加強監管、排除風險、確??h域保險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據保險專家對我國保險市場進行的前瞻性預測,保險業每年的增長速度可達到30%,預計這一趨勢將延續15~20年。保險業結構的調整,新增保險公司,銀行保險業務對人才的需求,社會保障體質的發展都會增加市場對保險人才的需求。但是,保險人才市場面臨著數量和質量的失衡。一方面需求與供給量嚴重失衡,造成保險業界不斷地挖墻腳現象;另一方面保險人才供給出現了崗位、經驗和技能等方面的脫節,保險專業畢業生很難找到滿意的工作。因為保險公司招聘的崗位大多為營銷員,而畢業生由于存在行業和崗位偏見、缺乏人際關系、社會經驗等,往往希望直接做管理、內勤等,同時保險公司對人才的從業經驗要求較高,而剛畢業的大學生不可能具備這些要求,出現嚴重的需求與供給質的失衡。
保險專業實踐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保險專業的就業崗位定位不準確。目前不少應用型高校開設的保險專業培養目標不明確,不切合實際地拔高培養規格,導致保險專業學生學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多而不精,不能滿足就業崗位的要求。據有關統計數據表明,保險行業的營銷崗位數占全部崗位數的80%,保險營銷崗位人力資源缺乏。應用型高校保險專業的學生應當先定位于保險營銷而不是保險管理人員。
(二)實踐教學計劃不完善,考評體系不健全。根據我院保險方向2011年培養計劃,保險方面的相關課程有保險學原理、保險實務、保險精算、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社會保險,缺少財產保險案例分析、人身保險案例分析,缺少保險單填制、保險銷售、保險理賠、保險查勘等實踐課程。保險專業的實踐教學計劃與專業理論教學計劃、其他金融專業的教學計劃等,都沒有明確的保險專業實踐教學目標。從整個教學計劃來看,其中只有大二暑假以后的實踐環節,但此環節多為學生自主選擇,所以效果并不佳。這關鍵是實踐教學各項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特別是對實踐教學缺乏有效的管理與考核體系,學生暑期的實習更多的帶有應付性,起不到真正的鍛煉、提高。同時,課程實習、社會實踐、畢業論文等環節是由不同老師來完成,缺乏統籌安排與協調,沒有完整的實踐教學體系。
(三)金融實驗室還有待完善。目前,我院金融控制中心已經成為現代化的金融實驗室,具有了標準的證券投資模擬交易和商業銀行業務模擬操作系統,使學生能在實驗室即可獲得與證券公司相同的實時股市行情及相關信息,據此進行模擬投資實習,除了虛擬資金外,與實際投資完全一致。另外,具有完善的金融各領域的考證題庫,但缺少保險的實踐操作,比如保險單的填制,保險出單系統的模擬,保險理賠等的模擬操作。
(四)實踐教學環節脫鉤,教學方式單一,達不到實踐教學的目標。一方面我院保險方向缺乏完善的課程實驗、實習、課程論文、畢業論文體系,各環節相互脫鉤,實驗項目無法進行,教學課時得不到滿足;課程實習等過于形式化,主要依靠學生的自主選擇,缺乏有效的實習基地,所形成的論文很少深入實際進行調研,文章質量不高。目前的實踐教學主要就是側重于案例教學,雖然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及口頭表達的能力,但終歸紙上談兵,與現實差距較大。
(五)保險專業教師缺乏社會經驗與實踐經驗。我院現有三名保險專業教師,一名是保險專業畢業,另外兩名是金融專業畢業,無任何保險公司從業經驗。另外,學院管理體制使得老師難以有課余時間參與保險公司的實踐。教師在學生培養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教師隊伍的質量直接制約著人才培養的質量。教師空有理論缺乏實踐,也難以教給學生符合行業發展的實踐經驗。雖然專業基礎扎實,雖然備課充分,但難免照本宣科,泛泛而談,難以正確把握保險市場對人才的需求。
加強保險專業實踐教學途徑思考
(一)完善教學計劃和實踐考評體系。首先,要完善教學計劃,主要體現在案例分析課程及實踐教學環節、課程實習等,比如增加財產保險案例分析、人身保險案例分析課程等;其次,完善實踐考評體系,針對大二學生暑期的實習,一方面學院可事先聯系并指定實習地點,其次對于實習加大考核力度,通過嚴格的考核使得學生能夠真正從實習中得到鍛煉,從而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再次,端正學生的就業理念,不要只想著到保險公司當管理人員,而應該具有從基層干起再逐步晉升,脫離基礎環節的實踐經驗是難以勝任內勤及其他管理方面工作的。
(二)完善金融控制中心有關保險方面的實踐項目。金融控制中心實驗室能夠較好地滿足商業銀行及證券操作方面的實踐,應該增加保險單填制、保險理賠、保險系統操作等保險方面的實踐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