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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勞務用工 模式 外部勞務 管理
一、前言
目前,我國企業在施工項目的勞務管理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導致了我國企業在勞務用工方面的成本大大增多,阻礙了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所以,要對企業施工項目的勞務用工和勞務管理進行研究。
二、企業勞務用工現存問題
1.存在混崗現象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企業勞務用工發展速度迅猛,客觀上已經形成了企業編制內外的勞動用工“二元結構”,突破了臨時性、輔和替代性的“三性”崗位范圍,在具體作業過程中存在著“混崗”現象,而同工不同酬的勞務用工現狀,對廣大勞務工的生產積極性和勞動熱情造成了嚴重的挫傷。
2.用工關系復雜
多元用工形式的引入,打破了企業一元化用工形式的寧靜。勞動關系從企業與在編員工的單一勞動關系,發展成為了勞務派遣機構、受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三者之間的三重勞動關系,既存在勞務關系又存在勞動關系,還有崗位關系,使得用工關系變得復雜化。
3.勞動爭議較大
勞務用工的最大特點就是勞務派遣機構雇用勞務工卻并不使用勞務工,而用人單位使用勞務工卻并不直接和勞務工間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力經營模式的本質就是“雇用”與“使用”的分離性。而勞務派遣機構和用人單位在自身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社會義務上劃分得不清晰,導致在勞務糾紛產生時,極易出現相互推卸責任或義務,勞動糾紛難以解決的現象,使得三方對簿公堂的尷尬局面時常發生。
三、依法規范勞務用工模式
1.勞務分包:主要適用于工藝成熟的常規項目,要求勞務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五證齊全。主要設備由項目部負責,小型工具式機具由勞務隊自帶;與勞務隊簽訂以工費為主的單價承包合同進行勞務分包。
2.專業工程分包:主要適用于專業性強的項目,且須在業主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使用。要求勞務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五證齊全,主要機械設備由其自帶,必須與勞務隊簽訂專業工程分包合同。
3.內部專業化分公司自帶勞務:主要適用于有利于培育公司專項施工能力且對安全質量起控制作用的關鍵工序,如混凝土集中生產與供應、機電安裝、地基基礎、裝飾裝潢、鋼結構施工等。所需勞務均由分公司簽訂臨時用工合同。
4.零散性勞務用工:主要用于彌補公司短缺的部分非關鍵崗位的臨時用工、可替代的季節性用工。由項目部與其簽訂臨時用工合同。通過這四種模式的規范使用與有效結合,既避免了違法分包的風險,又緩解了企業固定用工人員相對不足的矛盾,還提高了內部專業化施工能力。
四、強化外部勞務管理
1.外部勞務的利弊分析
1.1外部勞務的好處
1.1.1可以減少企業的在職員工數量,從而降低企業的成本
企業的員工數量越大,意味著企業承受著越多的社會壓力和經濟壓力。社會壓力主要表現在眾多的職工依靠企業生存,如果企業的經營業績不理想,會降低企業的社會影響力;而勞務外包則可以靈活應用勞動力,從而減少企業的在職員工數量,從而降低企業的成本。
1.1.2企業可以優先選擇實力更強,技術水平更高,更易于管理的勞務分包組織
勞務分包是通過層層比選、重重考核后決定的勞務分包組織,企業掌握著主動權,可以從容的選擇最優秀的勞務分包組織,減少了企業的管理難度。
1.2外部勞務的弊端
1.2.1實際操作中,在隊伍的選擇上對所要使用的勞務隊伍不認真考查篩選,其施工管理能力、技術裝備水平、資金狀況如何,不甚了解,甚至連有無法人資格,“三證”是否齊全也不過問,只是憑關系,憑親友的介紹就進行工程項目發包。
1.2.2在工程的發包上“長官意識”嚴重,隨意修改合同項目,增加項目、費用,根本不考慮勞務隊伍能力;二是有的外包工程項目根本就不簽合同,上場就干,各個部門控制無依據,考核無標準,形不成嚴密的管理,出現了問題誰也不負責。
2.強化外部勞務管理的措施
2.1建立并完善外用勞務管理辦法
企業要按照國家政策、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市場需求及企業的實際狀況,仔細分析和研究,廣泛征詢意見和建議,建立一個合理可行的外用勞務管理體系,為各個工程項目及部門提供管理依據。
2.2規范使用制度
多數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對勞務隊伍的使用極為混亂,應明確用工指導思想,即“以我為主,為我使用,合理有序,考核業績,注重實力”,堅持勞務使用的制度,即“基地化、彈性化”,禁止外部勞務在重要崗位上操作。一定要和有關的勞務公司和企業簽訂用工協議,一些技術人員及其他員工是臨時聘用的,也應該將其納入相關的企業和勞務公司,嚴禁簽訂個人用工協議。這樣一來,自有職工隊伍施工生產主力軍的作用得以充分施展,同時也體現出外用勞務隊伍的輔助能力,防止勞資糾紛的發生。
2.3嚴格資質審查
是外用勞務隊伍若要加入施工企業,必須要經過資質審查。資質審查要做到“三嚴”,即嚴格審查綜合實力(設備、技術、資金、業績等),嚴格遵循評價程序,嚴格遵循申報審批程序。一部分外用隊伍通過關系被列入施工企業合格承包商的名錄,有的甚至打著國有企業某某項目部或工程處的旗號,通過上交一部分“管理費”,掛靠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牌子。進行資質審查時,有關單位必須嚴格把關,若有必要可對其負責施工的項目或其所在地考察,施工前必須先簽合同。
2.4加強動態管理
第一,在管理的技巧及辦法方面對項目經理加強教育、培訓,使其明白加強對勞務隊伍的管理極為重要,摒棄以包代管、重包輕管的不正確的管理思想觀念。
第二,在項目職能部門中開展管理辦法宣貫,使其充分理解并掌握實施動態管理的方法。
第三,秉承“兩個原則”,即“教育、使用、管理并舉”及“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抓好“三個方面”即抓好選派技術監督人員及現場代表的工作,對施工全程推行“旁站”的方式,所有職能部門應該做好本職工作,親臨現場,加強管理力度,對工期及質量進行有效的監管,保證安全施工;抓好工程物資驗收計價及采供等工作,阻止效益的流失;抓好外部勞務制度化管理,經常開展工藝紀律、安全質量、形勢任務、遵紀守法及政策傳統的教育,堅持優良的技術、政治及管理的精神風貌,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及信譽。
五、強化經濟管理手段,避免經濟糾紛
1.堅持量價分控,嚴防成本風險。對勞務隊伍結算應實行量價分控,即勞務隊伍所完成的工程量必須由當班技術人員進行簽字確認,并由總工審核后交計劃部門根據合同單價進行計價,同時要求設備物資部門對在施工過程中勞務隊使用的周轉器材、工程設備、建筑材料等進行盤點,完善手續,防止材料浪費現象的發生。
2.堅持制度落實,防范勞資風險。為確保勞務人員工資按時發放到位,保證其合法收益,采取按月工資或在結算時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手中,有效規避勞資風險。
3.堅持及時結算,避免經濟隱患。
3.1督促項目部及時結算。
3.2實行公司審批制,防止效益流失。項目部先將結算資料用電子郵件的方式報公司審批,然后按審核批復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項目部組織辦理結算簽字手續,并在結算完成后將竣工結算書面資料報公司成本管理部審批。
3.3及時簽訂竣工結算書。每個合同完成結算后,均由項目部組織施工隊簽署竣工結算書,雙方簽字確認后交由成本管理部存檔,勞務合同即執行完畢。
3.4堅持真情相待,實現和諧共贏。項目部將外部勞務納入項目部員工進行規范管理,不把他們當外人,不斷改善施工生活環境,解決他們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并積極鼓勵他們為項目出謀劃策,以營造良好的合作氛圍,促進雙方和諧發展,合作共贏。
六、實行績效考核,完善薪酬模式
在薪酬的制定和發放上,企業應根據員工的實際表現,發放相應的薪酬,而并非工作好壞一樣、干多干少也一樣。首先,應完善對員工的考核機制,對員工不應只進行年度整體化考核,而應注意在日常的工作中,定期進行考核,從而不斷規范員工的日常工作行為,督促他們在平常的工作中,能嚴肅認真完成工作要求。同時,考核的范圍要全面,不僅要對員工的工作成績進行考查,且要對員工的職業道德素養等進行同時考查,以促進考核方式的不斷完善。其次,薪酬模式要合理,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將勞務員工的各種應得報酬均涵括其中,崗位基本工資、工齡工資、業績獎勵、崗位補貼,以及技能工資等,應全面進行評定,最終計算出勞務人員的應得薪酬。再次,對于表現突出的員工應切實將績效工資落實到位,并根據企業情況,樹立內部的勞務員工工作典型,以督促和鼓勵所有勞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升他們的工作效率,以此優化企業的勞務用工管理模式。
七、結束語
總而言之,企業在展開施工管理的過程中,要重視優化勞務用工模式,對外部勞務加強管理,從而提高施工的效率,確保企業能夠盡可能的節省施工的成本。
參考文獻
關鍵詞:大學生;創業;SWOT分析
近年來,就業形勢愈加嚴峻,對于富有工作激情卻缺乏經驗的剛畢業的大學生十分不利,并且政府大力支持大學生創業,創業成為一些大學生的選擇。創業不僅可以實現大學生自己的夢想,還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雖增加了各行業的競爭者,但促進了已有市場的飽和與新興行業的出現,在競爭中促進整個行業水平的提高。然而創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和挑戰,有很多創業失敗的大學生,他們再就業存在著很多困難。本文基于SWOT理論分析大學生的創業問題,關注大學生創業的優勢、劣勢、機會與威脅,并結合目前的時代特征與我國國情,從大學生自身角度與政府政策引導層面,為解決大學生創業問題提供理論方法和建議。
一、SWOT理論
SWOT分析法又稱為態勢分析法,是一種能夠較客觀地分析和研究一個單位現實情況利弊的方法。SWOT是Strength(優勢)、Weakness(劣勢)、Opportunity(機會)、Threat(威脅)的縮寫。S指內部的優勢,W指內部的劣勢,O指外部環境的機會,T指外部環境的威脅,分析要求將S、W、O、T四個要素進行辯證的認識和理解,并綜合分析,分析研究對象的內部優勢、劣勢,以及外部環境的機會和挑戰,通過客觀全面的分析幫助研究對象客觀認識自身資源條件并充分了解外部環境,提高決策準確率。通過結合四種要素的分析,SWOT方法提供了四種戰略:S-O戰略(發揮優勢,利用機會)、W-O戰略(利用機會,彌補劣勢)、S-T戰略(利用優勢,弱化威脅)和W-T戰略(克服劣勢,回避威脅)。如表1、表2所示。
二、大學生創業條件和環境SWOT分析
1.優勢分析(S)
(1)大學生接受了高等教育,并熟練掌握了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為專業領域創業打下基礎。(2)大學生有著較強的學習能力,善于接受新鮮事物和知識,在創業前或創業過程中通過不斷地自主學習可提高創業成功的幾率,通過利用高效的學習能力大學生更易學習專業以外的知識,可進行跨專業創業。(3)大學生還具有較強的思考能力,有著新鮮的想法、獨特的見解,敢于創新,在創業中可以創造出有別于競爭對手的獨特競爭優勢,甚至創造新行業。(4)大學生有激情、有夢想,更渴望得到成功和認可,他們也有充足的時間和信心,并且負擔少,這是其創業的內在力量源泉。(5)當代大學生對網絡和計算機技術更為了解,在網絡盛行并將繼續發展的未來他們有著很大的競爭優勢。
2.劣勢分析(W)
(1)大學生雖具有基礎和專業知識,但對行業現狀、市場新知識了解過少,創業易發生誤差。(2)大學生涉世未深,缺乏實踐經驗和人脈,更易面臨資金問題,并且未建立起信用形象,創業易遇到更多難題并難以解決。(3)大學生雖有想法和見解,但實踐能力弱,難以避免“紙上談兵”問題,想法和觀點難以轉變為現實。(4)大學生年輕氣盛,激情伴隨著盲目樂觀,過于自信而易變為自負,有夢想卻缺乏實際行動力,好高騖遠,難以正式風險、規避風險,進而產生對行業和市場的判斷偏差,進盲目決策,導致創業失敗。(5)大學生心理承擔能力較弱,難以面對創業帶來的挫折和失敗,多數大學生成長條件較好,怕吃苦、易退縮,在創業失敗時容易自暴自棄,在遇到挫折時易中途放棄,導致創業失敗。(6)大學生易受社會、家庭影響,在家庭、朋友的壓力下,雖有想法,但迫于他人的意見和壓力可能放棄創業,或中途放棄。
3.機會分析(O)
(1)國家為鼓勵大學生創業,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包括:稅負部門對高等學校畢業生相關營業稅的一定時期內的部分減免;工商部門對大中專學生在畢業不同年限內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不同程度減免;勞動部門對高等學校畢業生創業相關費用的減免。國家還設立了幫助大學生創業的基金、咨詢機構,以及相關培訓和指導。(2)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為大學生提供了創業機會。隨著市場的逐步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增強,新興行業不斷出現,需要具有新知識、新思想的大學生進行創業。這些創業主要集中于服務業,包括傳統服務業和現代服務業,如:電子商務、旅游、娛樂等方面。隨著經濟發展,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例逐漸上升,需要青年大學生為市場經濟注入新鮮血液;而隨著電子商務、網絡的盛行,對于這些行業更為熱愛、熟悉的大學生,創業是很好的選擇。(3)其他有利條件支持大學生創業:國家法律的逐步健全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了創業保證;社會大眾在漸漸消除對大學生創業的偏見;經濟市場的轉型需要大學生的參與。
4.威脅分析(T)
(1)激烈的社會競爭給大學生帶來巨大的創業壓力。大學生面對的不僅是同學、同齡人的創業競爭,還面臨著各行業已存在的優勢對手帶來的壓力和挑戰,大學生在外部激烈的競爭和壓力下可能會放棄或失敗。(2)經濟危機和經濟衰退對大學生造成潛在的創業威脅。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難免遭遇經濟的衰退或經濟危機,這易使未起步或未進入正軌的大學生創業企業直接失敗或中途夭折,為創業的大學生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3)學校為大學生提供的創業知識教育和訓練較少,相關部門為大學生提供的創業服務機制不完善,這成為大學生未來創業的潛在隱患。(4)來自家庭和朋友的壓力迫使大學生放棄創業,轉而選擇穩定、安逸的工作。這與中華民族尋求安定的傳統文化有關。(5)法律、政策中一些嚴格的條款不利于大學生創業的進行,例如:《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使企業用人成本增加,對于正在創業、資金情況并不樂觀的大學生會增加壓力。
三、對策建議
1.大學生對戰略的選擇策略
(1)發揮優勢,利用機會(S-O戰略)
大學生具有很優秀的自身優勢,并且擁有較好的外部資源時,適合使用S-O戰略,即進攻型戰略。由于這類大學生有很強的自身優勢和優質的外部資源,他們有更大的選擇空間,可以選擇與專業相關的行業,也可以選其他行業,甚至創造新行業,他們更易促進新行業和新技術的出現。
這類大學生應充分發揮扎實的學識與獨特的想法,利用自己優秀的學習能力,并結合自己具有的優質人際關系、經濟資源,不斷探索、創新,堅持不懈,創造自己的事業。但要注意:要合理利用自身優勢與外部資源,正確利用政策并遵守法律,不要自負自傲。
(2)利用機會,彌補劣勢(W-O戰略)
大學生具有很好的外部資源,自身優勢少而劣勢較為突出時,適合使用W-O戰略,這是一種謹慎型戰略。這類大學生要在對自己有利的行業進行創業,他們更易促進某行業的發展和擴張。
這類大學生應充分利用優質的外部資源創造競爭力,并結合政府的扶持政策保證自己的競爭力,在創業之前和創業過程中,他們應積極學習并利用外部資源來彌補自己的劣勢,例如:向身邊的成功人士學習來彌補自身不足,以減小自己的劣勢對競爭力的影響。這個戰略不只要求大學生充分利用外部機會,還要求大學生能夠利用外部機會來彌補劣勢,創造更多競爭機會。
(3)利用優勢,弱化威脅(S-T戰略)
大學生具有很優越的自身優勢,而外部環境較差時,適合使用S-T戰略,這也是謹慎型戰略。這類大學生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行業進行創業,他們更易促進某行業的創新和發展。
這類大學生應充分利用優質的自身優勢來分析外部環境,在正視并分析外在環境后,采取行動弱化外部環境對自己競爭力的威脅。由于外部環境較惡劣,不利于大學生開辟新行業,故這類大學生應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行業進行創業,在該行業利用自己的才智進行創新和發展。這個戰略不僅要求大學生利用自身優勢,還要求他們強化和提升自身優勢,來更好的應對和減小外部環境的威脅。
(4)克服劣勢,回避威脅(W-T戰略)
大學生的自身優勢較差、劣勢突出,且面對的外部環境也很差時,適合使用W-T戰略,即保守型戰略。這類大學生并不看好自身條件和外界環境,他們應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行業進行創業,來保證規避自身劣勢和外界威脅,但他們也可促進某行業的發展。
這類大學生應通過努力克服自身劣勢,即意識到自身劣勢后盡力彌補劣勢,減小劣勢對自身競爭力的影響;他們還應靈活、合理地運用政府的扶持政策和有限的外部資源來回避外部環境威脅。他們可以通過知識、經驗、資金的積累來彌補自身劣勢,增強競爭力,例如:繼續深造或先就業,在等到有較好機會或外部威脅減小時再創業。
2.對政府的建議策略
(1)加強相關教育
教育部門應加強高等院校對大學生創業課程體系的建設。首先,幫助大學生樹立對創業問題的正確認識,脫離誤區,增強大學生的創業責任感;再培養有創業意向的大學生在校的創業知識學習和實踐,為大學生創業打好基礎。
(2)完善扶持政策
政府近年來充分認識大學生創業的重要性并實施了一些鼓勵政策,但這些政策需要完善、補充、改進,使之適應時展下的大學生創業動態,例如:金融機構對大學生創業信用的核實更專業化,幫助創業的大學生更快捷的解決資金問題。
(3)改變社會環境
國家應通過長期的努力,宏觀調控經濟發展,為大學生提供良好的創業行業環境;通過教育、宣傳等方式,改變社會大眾對大學生創業的看法,逐步形成幫助大學生創業的良好社會環境,來提高大學生創業成功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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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養老金替代率;養老權益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1)05-0021-05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最早出現在深圳。隨后,用工需求量較大的省市如廣東、北京、浙江、上海等地也相繼出臺了相關政策和文件。2009年2月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表明中央政府正積極考慮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它并未打破城鄉分離的二元狀態,只能使社會保障制度從二元進一步上升到三元,制度更加碎片化①。目前國內現已形成三種類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納入城保型、單獨保險型和綜合保險型。
筆者從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目的――保障勞動者在退出勞動力市場后能夠享受基本的養老保險待遇出發,對制度安排本身進行比較和評價。在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將養老保險制度的三大基本要素――資金籌集、給付條件和給付水平劃分為三項制度比較標準: 第一,制度參與的難易度,對低收入的農民工而言,參與一項制度的成本(所需資金)越高,則參與的難度越大。因此通過對繳費額度的比較能衡量農民工參與不同制度安排的難易程度。第二,權益享受的難易度,也稱為給付條件的高低度,給付條件越高、要求越多,則農民工養老權益的享受難度越大。第三,待遇水平的高低度,衡量待遇水平高低的有效標準之一就是養老金替代率。三項比較標準需要通過制度安排中的具體制度要素確定(見表1)。
(一)制度參與難易度比較
三種制度安排下,根據繳費基數和比例計算繳費額度(以2009年數據為實例)以及繳費責任劃分明晰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責任。繳費額度和繳費責任的比較如表2所示。
通過比較發現:第一,綜合保險型制度安排的整體繳費額度最低,所以參與難度相對最小,其次是納入城保型,最后是單獨保險型。后兩者的差別原因是深圳市與北京市相比屬于年輕型城市,城鎮職工的養老負擔較輕,故繳費責任相對較低。第二,個人責任方面,綜合保險型制度個人完全不用承擔繳費責任,納入城保型和單獨保險型的個人繳費比例相同,因繳費基數不同使得納入城保型個人繳費額度大于單獨保險型。第三,企業責任方面,單獨保險型模式下企業繳費責任最重,其次是綜合保險型,最低的是納入城保型。總體看來,單獨保險型模式的責任最小,短期內有利于農民工的就業競爭優勢和企業的低成本優勢,但是長期發展將不利于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統一。因此,根據農民工參與三種制度安排的難易程度,由難到易排序為:單獨保險型、納入城保型、綜合保險型。
(二)權益享受難易度比較
養老保險制度是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制度安排,權利的享受是以履行繳費義務并到達多項給付條件為前提。通過對各要素不同安排造成的影響簡單賦值的方法比較各模式下農民工享受養老保險的難易程度。假設一般情況下每個要素對權益享受難度的影響值按照從小到大分別為-1,0和1三個參考值(其中0表示無該要素的規定和要求,則該要素對權益享受的難度不造成影響)。第一,領取年齡的規定。國家制度安排要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賦予以上規定的影響值為1②,則地方模式根據要求降低影響值相對變小。第二,繳費年限的規定。國家制度安排規定為15年,其影響值為1,若小于15年按照該年數占15年的比例計算影響值,綜合型模式要求繳費滿1年即可,則影響值為1/15。第三,統籌層次的規定。國家制度安排要求全國統籌,賦予該規定影響值為-1(因為全國統籌下享受養老保險權益的難度最低),地方各模式根據其統籌層次高低賦予不同的值③。第四,轉移接續的規定。國家制度安排要求城鎮職工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順利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賦予該規定影響值為-1,則相對應的各地方模式的影響值不同④。三種制度安排下各要素的賦值結果如表3所示。
通過賦值比較發現:第一,在新辦法出臺前后領取年齡和繳費期限固定不變,且三種制度模式下關于領取年齡的規定相同。繳費年限的影響值差別在于綜合保險型規定3年內連續繳費滿1年既可以領取老年補貼,更能方便農民工享有養老保險權益。第二,總計影響值變動的主要原因在于轉移接續和退保規定因為新辦法出臺而發生實質性變動。在新辦法出臺前,納入城保型模式和單獨保險型模式影響值相同,因為兩者都只能在本省(市)內統籌,無法跨省(市)轉移,且都允許農民工退保。新辦法出臺后,在制度安排上,納入城保型模式可解決跨省轉移的難題,且明確規定不允許退保;而單獨保險型模式因為保障的農民工不屬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范疇,故其影響值暫時無法變動。但是從制度的長遠安排來看,因為單獨保險型模式在制度安排之初留有與納入城保型的銜接路徑,其轉移接續和退保規定有望通過制度的轉變得到解決。第三,新辦法出臺前,綜合保險型模式下農民工養老保險權益享受最為容易,原因在于繳費期限的靈活性規定和不需要轉移接續、不存在退保問題。新辦法出臺后,納入城保型模式下農民工養老保險權益享受最為容易,原因在于阻礙納入城保型模式推進的轉移接續問題得到制度安排的解決。
(三)待遇水平的高低程度比較
衡量待遇水平高低程度既可以從農民工所能領取到的養老金絕對數額角度比較,也可以從各模式下農民工養老金替代率角度比較,后者屬于相對標準,更能夠反映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客觀狀況。假設工資增長率為7%,在不同的利率下三種制度安排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替代率比較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隨著利率水平的上升,三種制度模式的替代率呈現穩步上升趨勢,其中綜合保險模式對利率的依賴性最強。比較可知:第一,無論在何種利率下綜合保險型的替代率都遠遠低于納入城保型和單獨保險型,說明三種制度安排下綜合保險型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最低。第二,納入城保型的養老金待遇水平最高且穩定,因為農民工參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共享統籌賬戶,收入再分配的作用通過基礎養老金的發放得到彰顯。對勞動者而言,退休前收入水平越低,退休后得到的基礎養老金相對替代水平就越高,而農民工正是屬于城鎮職工中的低收入群體。第三,單獨保險型的養老金替代率略低于納入城保型,但是差距不大,原因在于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安排下的資金籌集比例比深圳市籌資比例高6個百分點。不同制度安排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按照從高到低排序:納入城保型、單獨保險型、綜合保險型。
(四)三項標準的綜合比較結果
通過上述的詳細分析,三項標準的綜合比較結果可見表5。
現有的三種制度安排在不同標準下各有優缺點,但是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必須從制度的根本目標出發,其目標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養老,二是社會公正。因此制度安排的首要衡量標準是待遇水平的高低――能否保障農民工步入老年階段的基本生活。在保證養老這一基本目標實現的前提下,對阻礙目標達到的制度安排(參與的難度、給付條件的高度等)進行彌補和修正。
以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替代率40%為目標,現有的實踐模式中,納入城保型和單獨保險型都能達到目標導向,唯有綜合保險型模式下養老保障權益實質上處于缺失狀態。上文為方便比較替代率的大小,假設三種模式下利率增長相同。實際上綜合保險型采取按年發放老年補貼憑證的方法,面臨著嚴峻的貨幣貶值問題。假設現有1名45歲男性職工,2009年領取到的老年補貼憑證金額為1 656元。假設按照3%的利率且為復利計算,則15年后可以領取的金額為2 580元,而實際上該男性職工15年后能領取的金額仍然為1 656元,此模式下1年金額損失為924元。隨著累積年限越長,因為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個人的損失越大。這種養老待遇幾近缺失的制度安排短期內問題尚不明顯,但若不改革將嚴重損害綜合保險型模式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造成不同區域農民工退休后生活狀況的差異。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
給農民工提供養老保險是一種公平的選擇,同時也被許多人認為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1](P45)從理論上講,一元化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管理簡便,而且公平。但目前由于我國財力等客觀條件的制約,尚不具備建立一元化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企業職工、政府公務員和農民工,顯然不能簡單地用同一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來覆蓋;對于農民工群體亦因為其類別不同,同樣很難用同一個制度來覆蓋。因此,一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可以作為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未來發展目標,但現階段將多元化制度安排作為過渡顯然是必要的。因為這既能滿足不同群體的社會保障需求,減少制度建設的阻力與即期成本,又不會扭曲邁向一元化目標的路徑。在此基礎上所提出的分類保障農民工養老權益之觀點,其最大的特點就在于充分考慮了農民工群體構成復雜性的特點。由于農民工所處城市、行業、企業存在較大差異,農民工的收入狀況、家庭結構等方面各不相同,這使得農民工的留城意向、對養老保險的需求狀況也存在較大差別,所以采用不同的模式可以滿足各種層次的需求。[2](P20-23)
(一)分類保障的可行性分析
1. 民意的可行性。 分類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兼顧了社會發展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把長期被排斥于基本保障之外的農民工劃入社會保障范圍,既縮小了城鄉的不平等,又有利于城鄉經濟的發展。在原來的二元結構下,占全國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險費用僅為全國的11%,而20%的城鎮居民卻占有89%的社會保險費。農民工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的安寧和穩定,能得到絕大多數人的支持。而且,分類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不會直接降低城市人口現有的養老保險水平,亦不會加大城市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壓力,絲毫不影響其改革與發展模式。相反,由于保險覆蓋面的加大,反而會使整個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性增強,使之有更強的內部調劑和互補功能。
2. 經濟的可行性。 在宏觀上,對整個社會來說,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老年人口的贍養負擔總是存在的,區別僅在于這種負擔是讓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內部承擔,還是由整個社會通過更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負擔。顯然,我國的整體經濟發展到今天,已經能夠承擔起整個社會的養老重任。
從另一個角度講,農民工個人永久性賬戶,讓農民工可以隨時了解到基本養老金的注入及養老金的增值情況,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自愿性走向強制性奠定了基礎。個人賬戶繳費靈活,關系變更簡單明了,充分考慮到了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的特點。基本養老金因地方差異和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可轉移性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3](P12-17)社會統籌制度賬戶的建立及其過渡中的救濟功能體現了社會共濟性和國家對公民的保障,普及對農民工的社會關懷,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公平,大大提高了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興趣和信心。統賬分開有助于資金管理,有助于推進企業繳費和地方統籌的規范化。
3. 技術的可行性。頒發與居民身份證和出生證的號碼一致的社會保障號碼,以此號碼開立公民社會保障賬戶,由國家統一進行電子化管理,將使社會保障不再成為人才流動的主要障礙。同時,城市與農村數年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已培養出了一大批專業人才并建立了很多的社會保障機構,許多地方的縣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已經實現了信息的電子化管理,并與互聯網相連,加之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國家及地方政府對電子網絡的重視和扶持,都為保障不同類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可靠的技術基礎。[4](P10-11)
(二)分類保障的理論設計
作為龐大的社會邊緣群體,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因此在解決他們的養老保險問題上,應當堅持分類指導的原則,采取對不同群體實施不同措施的政策,盡可能地滿足各群體、各類別、各層次的需求,實現資源共享和利益的最大化。
1. 農民工群體的劃分。數以億計的農民工群體成分十分復雜,城鎮各行各業中幾乎都能看到他們的身影,要做到具體分類,既不可能也無必要。一般可按農民工的就業特點和進城務工時間長短劃分為三個基本群體:(1)返鄉農民工群體。這部分農民工在城市工作的穩定性差,主要是以農業生產計生或在本村及附近的鄉鎮企業等地方就業為主,農閑時會到城市打些零工,農忙時返回農村繼續從事農業生產。(2)靈活就業農民工群體。這類農民工群體長期生活在城市,在城市居住,在城市謀生,基本上不進行農業勞動。但他們在城市沒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往往居無定所,穿梭于各個城市之間尋找就業的機會。(3)城市化農民工群體。這一群體的主要特點是與企業簽訂有中長期勞動合同,在城市有固定住所、收入穩定、已經城市化或具有城市化傾向。
2. 養老保險制度的分類指導。應根據農民工群體劃分,有針對性地為各群體制定適合其特點和需求的社會養老保險方案。[5](P30-116)返鄉農民工群體由于在本質上是“離土不離鄉”,其主要生活來源依然是通過農業生產獲得,因此將他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比較合理。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普遍建立,完全適合這一群體,只要在政策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農民是愿意參加農村社會保險的。城市化農民工群體事實上已經是城鎮居民的一部分,其本質上已經被城市化,盡管其身份還是農民,但回鄉務農的可能性較小,原則上應將這部分群體逐步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的方案設計
現有的幾種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各有利弊,應通過借鑒各自優勢,分別建立和完善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以保障農民工的基本養老權益。
通過上述對農民工群體的劃分,將城市化農民工和返鄉農民工分別納入城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議在理論和實踐上均得到了肯定,然而在靈活就業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歸屬問題上卻存在較大爭議。政府應當充分考慮這類農民工群體流動性大的特點,盡快制定出全國統一的靈活就業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
1. 在政策制定方面,應出臺全國普適的統一的靈活就業型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實現其待遇計發的統一性和可行性,將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從而促進再就業。
2. 在征收渠道和繳費標準方面,實行企業、個人共擔制,并充分考慮其收入水平低的特點,建立多檔次、可選擇的養老保險制度,將繳費水平分成高、中、低等檔次,供靈活就業者選擇。
3. 在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方面,考慮到這類農民工群體最終可能回到農村生活,其計發養老金標準可以相對發達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為參照基點,實施的保障水平應在高于農村生活水平的同時略低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標準之間浮動。
4. 在制度銜接和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方面,為鼓勵農民工參保,適應農民工自身的特點,應對養老保險轉移辦法進行改進。參保者異地流動時,不僅要轉移個人賬戶余額,也要轉移與本人繳費年限相對應的社會統籌金額。如果農民工前往異地打工,按其在前打工地積累的繳費年限將統籌賬戶基金中的相應比例轉移到新打工地的統籌賬戶中;如果是返鄉,考慮到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金籌集模式是完全積累式,即只有個人賬戶,沒有統籌賬戶,個人的繳費和集體的補助全都進入個人賬戶,因此在農民工離城返鄉時,按其在前打工地積累的繳費年限將統籌賬戶基金中的相應比例返還到個人賬戶,然后轉移至其所屬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真正為農民工提供靈活性參保、能進能出的暢通渠道。
注釋:
①《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有利于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也有利于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而且,轉移的不僅只有原來個人繳納的部分,還包括雇主繳納的部分,消除了地方利益,保護了農民工的利益。但是此辦法存在以下不足之處:一是農民工只建立個人賬戶,不建立統籌賬戶。從表面上看有利于保護農民工,但是造成的另一個問題是將農民工完全排除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導致兩種制度不可轉移。這種思路仍然基于城鄉二元分離的理念,基本上排除了農民工轉化為市民的可能性。然而,現在的戶籍制度正在松動,農民工向城市居民轉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設立單獨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有悖于城市化的發展規律。二是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單位繳費比例為12%,遠低于雇用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造成事實上的用工歧視。這一制度的出臺所導致的一種結果是:雇主盡可能采用非正規就業方式雇用低成本農民工,這等于給城鎮居民就業樹立壁壘,并進一步導致城鎮失業率上升,甚至加劇城鄉對立。參見楊立雄主編:《養老保險案例》,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6-47頁。
②三種制度安排的領取年齡同國家制度安排規定的相同,故賦值均為1。
{3}轉移接續要素因為統籌層次都屬于直轄市內部統籌,且個人賬戶都可以一次性領取,故轉移接續在此主要指跨省市的統籌賬戶轉移接續。“納入城保型”和“單獨保險型”實質上農民工統籌賬戶無法轉移,故賦值1。基于2010年開始實行的新辦法,在制度安排上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接續的,故賦值-1。“綜合保險型”模式不涉及轉移接續的問題,故影響值為0。
{4}“納入城保型”和“單獨保險型”模式都允許農民工退保,故均賦值1。“綜合保險型”不涉及退保問題,故影響值為0。
{5}“單獨保險”模式和“綜合保險”模式的數據來源于展凱、申曙光《京滬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及其對廣東省的啟示》(載《國際經貿探索》,2008年第10期);“納入城保”模式的養老金替代率則是根據深圳市企業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計發辦法計算得出,假設前提保持與《京滬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及其對廣東省的啟示》一文的假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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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 Analysis and Pattern Choice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Old-age Insurance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Teng Shanshan, Yang Zhiqiang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