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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大局、務實為民的主要意義
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主要任務。要緊緊環繞黨和國度任務大局展開法律、司法任務,不時強化服務大局的各項辦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立、政治建立、文明建立、社會建立供應強有力的法制保證。我國是一個法制一致的國度,建立法治社會要在國度一致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進,包管國度憲法和司法嚴厲施行。服務大局是踐行“三個代表”的內涵要求,是憲法準則和黨性的基本要求,司法行政機關為大局服務關于確保社會主義法管理念在任務的指點位置具有主要的意義。
服務大局的目標是務實為民。務實為民是我們黨一心一意為人民服務的基本主旨和立黨為公、在朝為民的實質要求在法治上的表現。要確立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來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完成好、維護好和開展好最廣闊人民基本好處作為起點和落腳點。要以報酬本的理念,在各個環節上表現尊敬和保證人權,包管把“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要求落到實處。而作為司法行政任務者起首也必需打牢服務大局的思維根底,時辰想著大局,隨時調查把握新情勢新義務對政法任務的新要求;擅長環繞大局謀劃擺設任務,盲目地把各項任務融入大局中經營和擺設,連系實踐發明性地展開任務。
二、若何服務大局、務實為民
(一)一直誠信守法,做勤政務實的人民公仆。誠信守法是服務大局的根底。誠信守法自古以來就在中華民族的傳統文明中有著共同而主要的位置,幾多古今名人用本人的終身詮釋了敬廉崇潔、誠信守法的意義。古時有如南宋時的宰相李綱,一身正氣,兩袖清風,近有孔繁森、任長霞清廉奉公、同心專心為民等等。目前,我們正在起勁構建社會主義調和社會,社會要開展,小我要生活,事業要興隆,誠信守法就必定成為每個單元和小我生活開展的根本保證。而作為國度公事員、律師、司法任務者,誠信守法更是不成或缺的質量。公事員是當局人員組成中的主體,他們的誠信水平若何、行為的正當與否,無可厚非地對當局信譽水平和能否依法行政起著無足輕重的效果,這不只由于其言談舉止,代表當局的形象,更由于其所做出的決議計劃,對一個地域、部分、單元的開展至關主要。理論證實:人民群眾對假、大、空疾惡如仇。在其位、執其事、負其責、踐其諾,應是公事員最根本的誠信原則。因而,在向人民群眾承諾處理的實事中,應依據財力、物力、人力,確定處理事項、處理時限,并仔細總結任務經歷經驗,不時立異任務思緒,勇敢探究任務辦法,進步立異才能和任務效率,確保按時兌現承諾,起勁打造誠信當局,鼎力進步人民群眾對黨和當局的信賴度,奮力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信譽系統。
(二)一直誠信守法,供應優質的司法服務。社會上有一句話:“懂司法的人做壞事,比不懂司法的人做壞事更具有風險力?!边@句話本質上闡明了司法職業者誠信守法的非凡意義。因前者從必然意義上說更是一種對法的威望的應戰。法律違法,不只損害法的莊嚴,并且使群眾對法治落空決心。中國律師協會副會長高山倡導律師的“慎獨”和“兼善”。他說:“作為司法職業一起體成員之一,中國律師與法官、審查官、法學家一道站在現代中國社會變革的前沿,成為中公法治建立的探究者和理論者,而且關于社會政治歷程有著越來越強的任務感和參加認識,有著維護公道公平與改良社會近況的任務與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做律師、司法服務者,不只僅是營生的伎倆,還應是一種志向,律師也不只僅是通曉司法之人,還應是行走著的司法,是理性的化身,表現著一種蘊涵于規矩之中的關于人類的同情心和關于公理的執著。司法職業者假如沒有對司法的忠實感,沒有公道公平的司法認識,懂得的司法條目越多,就越有可能會司法玩弄于掌心,應用司法的空子堂堂皇皇地來做違法的、風險社會和群眾好處的工作。法律時就會應用司法的不完美來偏袒不正當的一方,招致司法審訊的不公道,甚至惹起民憤。所以,司法職業者帶頭誠信守法,具有樹立法的威望性的非凡意義。
(三)容身本職,務實為民。容身本職是服務大局的根底。一是全力維護社會不變,促進調和社會建立。環繞“保增進、保民生、保不變、促開展”的大局和縣委、縣當局“四篇文章”計謀,“四盡理念”的要求,迎難而上,調整思緒,強化本能機能,積極應對新情勢對司法行政任務的時機和應戰,在普法、人民調停、司法服務等各個環節上,最大限制地發揚司法行政機關在維護社會不變、促進調和開展的全體效能。二是踐行司法行政為民,突顯任務人道化,知足人民新等待。起勁搞好司法援助民生工程,依法為弱勢群體維權服務;做好安頓幫教、社區矯正任務,強化監管,不脫管、漏管,使其從新做人,回歸社會,彰顯司法行政任務人道化。
(四)準確實行職責,處置好各類關系。具體準確實行職責是服務大局的要害。任務中要準確處置好以下三個關系:
一是要準確處置好服務大局與嚴厲依法實行職責的關系。服務大局的主要伎倆和前提是依法準確實行職責,既不克不及分開法定本能機能去\"服務\"大局,甚至干一些分明超出司法行政機關法定本能機能的事,也要避免不管大局孤登時抓司法行政任務的錯誤思維和做法。
二是要準確處置好全局好處與部分好處的關系。一直把國度任務大局和全體好處放在當地和部分的部分任務和好處之上,毫不能以部分替代全局,為了某個當地、部分、單元的部分好處,置全局好處和法制一致于不管,搞非凡化,毀壞社會主義法治,阻礙和影響大局。
一、司法是保障人民權益的一種途徑。應當大力宣傳它帶給人民的好處,對于法律知曉較少的百姓來說,引導其從內心樹立法律意識,加大宣傳力度,提升農村法制化管理水平,提高法制工作者自身素質。為促進農村經濟平穩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礎。
二、公證即意味著公平與公正、秩序與法治、預防與保障、誠信與安全、安定與和諧。公證通過“服務、溝通、證明、監督”這一獨特職能,調整和控制社會經濟民事法律行為,幫助當事人解決法律疑難問題,維護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指導當事人修正行為偏差,使之符合國家法律要求,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社會誠信和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安定和諧。
三、法律援助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努力把法律援助做大做強做優,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要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以困難群眾滿意為根本標準,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為著力點,進一步拓寬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完善服務設施,努力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幫助,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
四、作為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義務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廣大人民調解員進村入戶,有針對性的調解各項矛盾糾紛,開展各項法律知識活動,促進普法活動的進行,扎實做到“忠誠,為民,公正,廉潔”,堅定不移的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1高等職業院校發展面臨的問題
1.1人才培養所面臨的問題
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數據來對高等院校進行評估,但是評估數據更多地落在校園的硬件設施方面,這就導致高校不得不以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在改善校園環境,征地,基建,師資引進等方面。實際上,對于培養專業人才而言,校園或宿舍的環境舒適度等等并不是最主要的,授課教師的學歷資歷是不是非常深厚也不是最主要的,更重要的應該是,學生在這三年的學習生涯中是否培養出正確的學習理念,是否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是否能以積極的態度投入社會或者繼續深造。學校的教學理念是深入到每一個崗位的,因此,高校的行政崗位與教師崗位具有同樣重要的地位。
1.2行政崗位設置的重要性
對于高等職業院校而言,每個行政崗位都對應著對口的業務,每個人都是業務型的,這就是所謂的一個蘿卜一個坑。行政理念,是行政人員的行政意識,價值理念,信仰追求以及行政習慣、行政規范等要素的綜合反映。行政理念是行政的本職,它關系著行政目標、行政組織、行政過程等環節的有效運行。因此,對于每一個行政崗位都應該實行職能化,賦予其行政新理念,開闊行政管理體制的創新思路。
2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2.1行政管理體制創新的理念
公正服務的理念決定了行政管理體制創新的大方向。對于服務理念的概念理解有三個:(1)行政機關是服務機關。關鍵是要轉變意識,切實做好服務崗位的本職工作。在高校設置的行政部門的崗位,都是服務于全校的師生的崗位。而且對于學生而言,大學的校園是他們接觸社會的一個窗口,如果在大學里接觸到的教職工都是冷漠的,態度惡劣的,那么想當然他們將來也會在踏出社會的時候不自覺地帶上這樣的風氣。對于教師而言,行政管理崗位上的人員跟其是同事關系,和諧的工作關系能讓大家更產生愉快的工作氛圍,自然而言能得到更好的效果。(2)行政權實際上是對學校公共利益進行集合、維護和分配的公權,它不能被私用也不能被拋棄。由于涉及到更多的利益集合分配的過程,因此在此過程中應盡量消除行政管理體制中人治因素的影響。(3)服務行為的公正性。學校是非營利性的組織,對于教職工的服務,基本上是無償的服務行為,只有對個別的特殊服務,才有可能是有償的。
2.2高等職業院校應進行依法治校的路徑
對于高職高專院校,就是要堅持以育人為出發點,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遵循教育規律,結合學校實際,采取各種科學可行的方法及手段,推行方方面面的改革,從而優化學校管理機構設置和人、財、物的資源配置,為提高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等活動的總稱。目前我們國家提倡“依法治國”,具體到高職高專院校的管理,都需要進行“依法治?!??!耙婪ㄖ涡!辈粌H可以把抽象的理論化轉化為可供操作的具體的行為指引,能夠把原則要求落到現實生活實處,能夠更好提高執行力,加快和諧校園的建設。和諧校園的建設,主要的是處理好人與人互相之間的關系。處理好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主要為處理好行政人員與教師、研究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學校管理者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深化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是給學生、教職工、研究人員提供公平的評價體系,良好的學習工作條件,平等開放的人際關系和卓有成效的激勵機制。學校是承載教育重任的主要方,擔負著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引領風氣的重要職能,在和諧社會建設各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2.3實行法治化作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好處
將法治化作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的基本改革,不僅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基本理念,并且能夠使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更加有效及規范。那么,通過法治化的路徑來深化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有哪幾個方面的好處呢?
第一,如上所述,通過法治化的途徑,可較為有效地消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的人為因素。但是,這個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卻工程量大,工作推進也非常艱難。即使是在面臨同一個改革措施,每一個部門所體現的態度的差異,各部門的進度,以及跟蹤管理的進度都是完全不同的,甚至于對于同一個問題所發出的文件的表述都不一樣。針對于此,改革的推進難度是非常大的。但也正是因為之前的行政體制體現如此多的“人治”,才更應該去重新配置權力和變化主體。立足于法治,才能更好地解決“人治”因素的影響。
第二,高等職業院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適應不斷發展的經濟社會的要求,解決不適應的問題。我們高等職業院校更多培養的是應用型的人才,跟市場上的需求是緊密結合的。對于高等職業院校,提出來的口號是“工學結合”,如果沒有解決好行政部門服務與人才培養之間關系的話,那就不能地為人才培養提供更好的服務。要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必須用具體的權利義務的形式來予以調整和肯定。而只有法律制度才能夠承載權利義務的關系。市場經濟概念的提出與市場經濟建設進程的逐步深入對高校學生權利意識的提高起了積極的影響。各高等院校制定了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既可以用來指導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保護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要規范行政權利的運作,監督權利的濫用。此外,高等院校在加強自身依規治校的同時,也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進行了廣泛宣傳,讓學生了解自己擁有哪些權利、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以及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防衛等等,大大增強了學生的法律意識。相對于先前的“人治”,這種體現“法治”精神的治校方式,既降低了學校的管理成本,也有利于保重高校學生的基本權利。
第四,在行政管理體制的主體、職權、機制和制度的四要素中,制度本身是法治化的內容,行政體制改革,需要堅持創新性以及合法性原則,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運作,能真正將合法性和創新性統一以及結合起來。隨著近年來國家教育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具體到高等教育領域,制定的法律法規對招生錄取、高校的日常管理、學生收費、學生畢業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全方位規定。值得一提的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這兩部教育領域里的重要法律也相繼頒布實施?!陡叩冉逃ā穼1僖徽聦W生的權利和義務加以規定,羅列了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各方面權利?!督逃ā返诙臈l更是詳細例舉了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各項權利。但是,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要實行法治以及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推進工作會面臨層層困難。因為,高等教育立法來看:首先,我國高等教育法律體系不甚完備,相關配套立法滯后。以《高等教育法》為例,該法中很多授權性規定,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等,但是在實施這些“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行為所依之“法”時,卻找不到相應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各地各部門按照自己管理的需要制定一些規范性文件,各行其事。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中國傳統的四要件的犯罪構成理論的分析,說明這種四要件理論的行政性太大,行政的宗旨是效率,而不是司法所追求的正義,所以四要件理論需要改進,從而得出犯罪構成即定罪的過程應該是在控辯審三方的共同參與下,在程序性的互動過程中達成的結論,并通過保留被告人的辯護權來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一、引言
對于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的認識和評價,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人建議采用二要件論(即去掉客體、主體和主觀合并成主觀構成要件),也有人建議采用大陸法系的三階層論,還有人認為還是四要件論比較適合我國的國情。對于以上各家之言,筆者都不作多的評論,只想從當前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的四要件論來闡述我國現在采用的四要件對于人權保障、社會保護和中國法治建設的影響。
二、我國犯罪構成的要件
我國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認為犯罪構成是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包括四個方面:
(一)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二)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
(三)犯罪主體,指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的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過失以及目的。中國刑法學界的學者對犯罪構成的四個一般要件如何進行邏輯排列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和“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筆者認為各有其正確性,本文只是想討論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所以它們的邏輯排列順序不作過多分析。中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在初創的社會條件下反映了一定的客觀規律,并不是一無是處,但是在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為它帶有很強的國家本位色彩在里面,它是從行政人員,這里指公檢法人員的角度來判斷什么是犯罪的構成要件的。
我們可以從現實和公檢法人員處理案件的例子來看,比如發生了一起案子,辦案人員會從以下的角度來看待這起案子的行為人是否有罪:1.到底出了什么事情,即發生了特定的事情,客觀方面的要件;2.誰干的,即是否是正常的成年人,犯罪主體;3.為什么要這樣干,即犯罪的主觀方面;4.危害如何,危害大小,即犯罪的客體。這也是中國一般辦案人員的思維,這種四要件說也叫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論,采用了單邊主義的立場,即是從政府的立場來判斷什么是犯罪,這種觀點是借鑒蘇聯的,中國的社會主義社會也是在蘇聯的指點下建立的,所以中國的很多東西都是繼受蘇聯而來,包括蘇聯的行政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央集權的。這種因為四要件論而采取的辦案思維的確是不利于中國的法治建設的。
三、犯罪構成由控辯審共同解決的模式
從當今社會的現象來思考,筆者認為,犯罪構成即犯罪認定是司法活動,而不應該是行政活動,而四要件論是一個行政平臺,而不是司法平臺,在這里沒有話語權,不能確保辯護方的辯護權,四要件只有邏輯意義,只有行政性,但是沒有司法程序性。司法應該體現的是公平和正義,所以應該由仲裁者,原告,被告三方同時處于同等的地位,即三方處在相當于等邊三角形的三個頂點,在這種格局中任何一種力量都不占有絕對壓到趨勢。然而當今中國這個紐帶社會中,行政權利對司法活動的干預和干擾很大,弄的百姓聞官色變,不愿意與官方扯上官司,或與官方的紐帶人扯上官司,寧愿吃點虧,這種現象對于我國的法治建設是一點好處都沒有的,更可能是妨礙中國的法治建設,而且四要件論和法治沒有內在的關系。所以說為了中國的法治建設,筆者認為應該在犯罪構成中留有被告人的發言權和辯護權,犯罪構成應該是控、辯、審三方來共同解決的來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的話語模式,犯罪構成首先是一個程序的概念,然后是一個實體的概念。
把辯護權設置在犯罪構成中,那么辯護權是如何體現出來的呢?筆者認為,應該首先是控方進攻,然后辯方防衛;接著辯方進攻,最后是控方防衛。在這一來一去的回合中,實現辯方的辯護權,也可以體現司法的公正,即犯罪構成可以通俗的解釋為:三把鑰匙(控、辯、審三方)開一道門(行為人到底有沒有罪,是什么罪)。
同時犯罪構成也離不開訴訟,訴訟程序與實體概念應該匹配,就像火車和軌道匹配一樣,這仍然依賴于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的改革,因為我們國家不管是過去還是現在一直是重實體而輕程序,這個程序也就是走走過場,所以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這種四要素的犯罪構成理論已經出現了它的弊端。當然即使看不到程序也有決定實體的意義,因為刑事訴訟就是要排除一切合理性的懷疑。比如,在大陸法系的國家,這樣就體現了實體性的意義:有構成要件的該當性,接著就是說有違法性,在這一層次,我的行為有阻卻事由,既是防守,又是進攻;然后就是責任性,在這一層次,我具有責任阻卻事由,從而引起法庭的合理懷疑。又比如控告某人行為構成了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則我的行為有違法阻卻事由,是舉證責任,而不是證明,被告人沒有義務自證其罪,檢察官去排除法庭的合理懷疑,有證明的義務,而不是舉證;接著就是我有責任阻卻事由。這兩個例子均體現了辯護權在犯罪構成中的運行模式,也體現了實體的意義。我們都知道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是三階層論,給了被告人更多的進攻機會,具有程序意義,如果不進行刑事訴訟的改造,或者在我國現實狀況下,筆者認為還是用四要件很民主時,可以改用三階層論。
四、結語
筆者認為通過本文對犯罪構成理論的認識和評價,人們也許會從新的角度來審視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合理,也許會規定新的犯罪的構成要件,從而使得被告人有更大的話語權,這樣有利于在法治實踐中程序概念的形成,讓人們知道程序正當比實體正義更好控制,更容易實現公正,最終從根本上實現中國的司法正義,實現社會的和諧。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8:96.
法律職業共同體是由基于共同的教育背景和職業特點而形成的具有諸多共同性的法律從業人員組成的。塑造具有共同價值觀念、倫理觀點、職業信念和職業道德的法律職業共同體,關乎法治目標的實現。法律職業道德是內容豐富的行為規范和主流意識,它包括法律職業理想、法律職業榮譽、法律職業態度和法律職業紀律等因素。對于不同的法律職業者而言,由于職業的性質和具體內容不同,而形成他們對法律負責的原因不同、追求的直接目的不同、從業的態度和方式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職業道德要求有所不同,但追求和實現正義是恒定不變的主題?!霸谥形睦?正義即公正、公平、公道?!薄浮尘臀覈F有關于法律職業人員的道德規范要求看,樹立正義觀并努力實現正義,是對法律職業者的基本要求?,F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1條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過自己在法庭內外的言行體現出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將檢察官職業道德概括為“忠誠、公正、清廉、嚴明”。其中關于公正的要求是“崇尚法治,客觀求實,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維護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堵蓭熉殬I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二章第4條規定:“律師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2條:“公證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J洛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受非客觀事實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響?!闭x觀不僅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核心價值觀,也是更廣范圍上的法律工作者所必具的價值觀。大學是培養法律專門人才的搖籃,是法律科學形成和發展的基地。在大學法學教育中,重視和強化正義觀的培養與塑造,對于提升法律職業者的總體價值觀水平,具有決定意義。世界上法律制度和法學教育發達的國家,都普遍開設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課程,并把學生學習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并通過相關考試,作為其具有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這是由法律職業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公平與正義的化身,而法律職業人員無疑是公平與正義的守護者,法律的這一應然價值必然通過法律職業者的執業活動以實然的狀態體現出來,法律的生命不僅取決于其制度自身的完善與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創制、適用和宣示它的法律人的資質和素養?!胺▽W教育更重要的是‘法德’教育,法是公平與正義的化身。未來的法學家、法官、檢察官、律師、立法專家,也應是為國家行法治、為人民爭權利、為社會伸正義、為萬世開太平的先行者。’,〔“〕正義的實現依賴法律職業者的執業活動,必須在以正義觀為核心的職業道德規范下,通過法律的實踐活動實現自然正義向現實正義的轉化。
二、正義觀的內涵與要求
什么是正義?正義觀的具體內涵和范圍包括哪些?古往今來無數哲學家、歷史學家、倫理學家、法學家為此爭論不休。正義觀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人們基于社會經濟文化和觀察視角的差異,對它會有不同的理解,但其中蘊涵的基本價值要素則具有共通性。法學家吳經熊先生曾指出,正義并不是單純的元素,它的觀念很復雜,含義也很豐富,含有“真”、“善”、“美”三種成分。“真”,強調對證據的收集和衡量,將事實弄清楚,它是正義的基礎;“善”,注重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體現出自然法的思想,它是正義的目的,也是法理學中最難解決的問題,與正義的關系最微妙;“美”,其實就是正義,它追求法律的適用要斟情酌理,恰到好處,達到平衡與和諧的狀態,它是正義的本質,與正義的關系最密切。從事法律職業,必須具有科學的頭腦(真),道德的修養(善),以及欣賞美的品質(美),這樣正義才可充分實現〔’]22一25。在這種正義觀的指引下,法律職業道德中對實現法律正義的內容和要求,具體可歸結為:真,須從科學意義上要求法律活動反映客觀規律、尊重客觀事實,也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律職業人員應當遵從的基本道德準則。隨著現代法治的發展,對“真”的理解和認識有了進一步發展,它包含兩個核心要素:一是法律事實優于客觀事實。案件事實是客觀的,它的發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對它的認定是憑借事后的證據判斷與運用,這種事實是按照法定程序發現的案件情況,是一種法律事實而非案件的客觀真實。二是注重程序的價值功能。現代法治社會對于程序在構建法治秩序上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已形成廣泛共識。這主要是因為程序獨具的價值,不僅體現為在保證權力正確有效行使、抑制專橫與悠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且體現為可以在權力主體與公民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機制,有利于形成一種和諧、合作的新型法律關系。程序正義既吸納了民主和人權價值,通過程序構建社會共識;又吸納了權力制約和法治價值,通過程序促進穩定與連續,將權威奠基在合法性的基礎之上。善,則是從道德倫理上要求法律的實際運作充分反映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權、秩序等價值訴求。在法律職業者的執業活動中,不應只是簡單被動地適用法律,而應當通過具體的法律運用,彰顯正義的價值追求,否則,只能算是形式意義上的法治,還不是實行法治的充分條件。亞里士多德明確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強調法律至上,是法律權威性的要求,具有形式特征。而“良好的法律”,則要求法律必須是體現公平正義的“善”法,“惡”法非法。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的界定,體現了對實質法治的追求。隨后,古羅馬的西塞羅和近代的哈林頓、洛克、孟德斯塢、康德等,都繼承了這一法治思想傳統,認為只有符合正義的、自然法的或自由、平等原則的法律,才能導向法治。因此,法律職業活動不應滿足于機械的形式法治,尤其當法律規范出現空缺時,更應通過造法、執法活動妥善地解決各種爭端,實現和維護正義。美,主要是在美學及社會學意義上真與善實現了和諧統一后的狀態。法治是當今人類所發現的解決社會紛爭和維護社會秩序的最有效手段,是實現人、社會、自然之間和諧發展和良性互動的基本保障。我們現處于一個文化多元與價值多元的社會發展階段中,要想和諧穩定地進步,就必須注意到多元性差異的存在,尊重各自的價值與利益,最終達到人盡其能、各得其所的理想狀態?!蛾P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主要內容之一,就是“人民的權益得到確實尊重和保障”。在司法活動中,司法倫理道德建設必須注意各方利益的保障與協調,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準確度量各個案之間的差異,并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作出理性的適當的判決,從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此外,美,還可包括法律職業者的禮儀形象之美。司法禮儀要求法律職業者的外表、行為、言語等符合一定的道德規范,體現一定的法律素養,反映一定的審美情趣,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良好形象。
隨著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經成為社會民眾和司法工作者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社會變化日新月異,法律調整的領域、層面也在不斷拓展,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社會各階層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義。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是人類在邁向法制社會的進程中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類糾紛而追求的一個永恒的價值目標。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在這里,司法活動主要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的含義包括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審判過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更要求參與審判的法官要以正直無私的態度,以尊重事實和遵守法律為準則,努力實現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筆者認為司法公正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憲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內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動、司法行為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黨派、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駕其上。
(二)平等對待。平等對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實施和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基本前提,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說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石,平等對待則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方式。沒有平等對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談。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對待,就必須禁止歧視,反對特權,不允許對弱勢群體的歧視,不允許任何人擁有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權”。
(三)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衡量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要實現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實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司法權運行規律的總結。如果不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也就難以實現。所以說獨立的司法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保障。
(四)嚴格執法。嚴格執法就是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辦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擾。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堅持實體、程序并重的理念,著力在執法的方式、方法、步驟、順序和時限等方面實現執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為三個層面:司法權中立;司法組織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權是居中裁判性權力。司法權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應偏袒任何一方,應當在官民之間保持中立;司法權和行政權應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動中,法院和法官的審判態度必須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排除不利于進行準確、公正判斷的因素,以法律為準,嚴格依法辦事。司法權是獨立性權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時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動中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公正離不開效率,因為遲到的公正就可能喪失公正的應有含義;而離開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這種效率產生的后果是對社會有害而無益的?!斑t到的公正是非公正”這一法律諺語恰當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
二、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案件的準確認定和對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實體公正的標準是對事實的真實發現和對法律的正確適用,它是結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動的終極目標。
所謂程序公正,是指在處理案件的各個環節中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以確保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能夠得到有效實現。程序公正體現了民主、法治、人權與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
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果沒有實體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無從談起;如果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也就不能實現,司法公正同樣無從談起。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價值追求,是司法活動追求的最終結果;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沒有程序公正就難以保障實體公正。
在我國,過去重視實體公正,忽視程序公正。這些年來,這種狀態有了明顯的改觀,司法越來越追求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但是,現階段又出現了另外一種傾向,即重程序不重實體。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傾向呢?其內在的動因就是要逃避責任。因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監督和追究,而實體的公正與否,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一時難以判斷,即使實體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責任。這種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各自具有獨立的價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導致實體不公正。但是實體公正是司法活動所追求的目標。特別是在當前社會矛盾凸顯、不少困難群眾自救能力弱的情況下,過分強調程序公正、忽視實體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就有可能加劇社會不公平狀況,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必須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
三、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矛盾凸顯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輿論關注的焦點。造成司法權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響司法公正有其各種各樣的原因和因素。具體來說,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無法真正實現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許多國家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和憲法精神。它來源于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在我國雖不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動中吸納了司法獨立原則的一些精神。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度嗣穹ㄔ航M織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國的司法權、審判權是在國家權力機關監督下運行的,西方國家的司法不但獨立于行政,也獨立于立法。
實際上,在我國,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采取一種模式,這使得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難于落實。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專司審判,這必然會導致案件的審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但有相當一部分地區,地方財政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劃撥經費,致使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甚至不能展開正常的業務。其次由于在經濟上、人事上依賴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種非業務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調的人員也不在少數。這不僅使法官的辦案時間得不到保證,而且還侵占了有限的辦案經費。一方面是審判人員少,審判任務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審判人員不能從事真正的審判業務,形成法官“種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機構設置和法院審判組織設置不夠合理
從法院內部的審判管理來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長期以來,實行“層層審批,層層把關”的審判管理機制,審與判分離。在我國采取審判委員會制和合議制,合議制所形成的判決是以法院名義作出的,與法官個人沒有多大關系,法官個人的責任感無法體現。合議庭即使有不同意見而發生爭議,也被當成疑難案件上報審判委員會加以解決。“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這樣導致在庭上聽取當事人全力陳述意見的法官對案件沒有決斷權,而有決斷權的卻不在庭上參與審理,法官的個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須堅持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種獨立不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時也應指不受內部的干涉。當把一個法官放在決斷者的位置上并實行審判公開,才有可能引發法官的公正追求。決斷人擺在明處,監督就會變得切實有力,對自己的人格負責心理也會更加強烈。從上下級法院關系來看,人民法院上下級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事實上,下級法院往往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樣,有問題會主動請示上級,上級法院也會主動地對下級法院的審理活動進行具體的指導。所有這些,必然使司法權產生扭曲、變形,導致其偏離中立性、終極性的本質要求,從而喪失其應有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法官素質高低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決定因素
法官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兩個方面,具體表現在法官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的綜合評價上,司法人員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精湛的業務素質,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不可偏廢。有的法官盡管有較高的道德修養,但沒有過硬的業務水平,依然不能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還有少數法官雖然業務水平很高,但職業道德不強,對自己要求不嚴,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枉法裁判、搞權錢交易,破壞了司法公正,這種情況盡管為數甚少,但嚴重敗壞了法官形象,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聲譽,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體表現。
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數量和難度的不斷上升與法官人力資源的嚴重短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學習,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進文化和司法理念,憑老經驗、老方法辦案;有的法官思維空間狹窄,工作方法簡單,難以應付復雜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民事輕刑事、重實體輕程序、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這些觀念在一定程序上影響著司法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在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目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會造成利益格局的變動。如何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如何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是中國各級審判機關必須解決好的問題。
(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學理念指導司法活動
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進一步改進司法理念,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時期加強司法隊伍革命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的著力點,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熱點問題的關鍵,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充分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在司法活動中自覺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機關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高標準;恪盡職守,公正司法,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是司法機關職能作用的具體體現。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以司法公信贏得司法權威。要牢固樹立對法律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動和履行職責行為置于有效監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動促進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對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徇私枉法、重實體輕程序,重管理輕服務,漠視群眾利益,冷、橫、硬、推等問題必須通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廣大干警牢固樹立司為民、保障人權、服務大局的理念,實體與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從根本上解決好為誰服務,為誰執法,如何執法、守法、護法、用法的問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會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和高效的法。
(二)增強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開促司法公正
“陽光審判”是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一劑良藥。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依法將司法過程和環節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保障群眾對司法工作知情權和監督權。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時、全面的的公開,最直觀的好處就是縮短了司法與群眾的距離,便于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實現知情權,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抵御了不當干預,保證了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增強了審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國大法官丹寧勛爵曾經說過:“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法院審判過的案子,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但當事人就是不認可。只所以會造成這種狀況,很大程序上是因為法院審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當事人不了解辦案情況。審判公開是判決公正的重要保證,只有堅持公開、透明,才能讓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勝敗皆服。法官審案,代表的是國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公開的內容外,都應該向社會公開。這不僅便于公眾監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對公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的一種好形式,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實行法院垂直管理體制,以司法獨立促司法公正
一個現代化國家的司法體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權力獨立于政府行政權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機關,這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從現代法治觀點來講,審判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關系,而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現行的法院管理體制是違反憲法的立法精神的,理應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結合,有利于法官選任上的優化及提高法官素質的目標出發,法院系統應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即由原來的地方黨委管理為主、上級法院管理為輔的管理體制,改變為上級法院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為輔的新體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獨立審判中的地位與作用,可以克服獨立審判原則因缺乏直接的辦案主體而難于實現的弊端,并杜絕法院內部那些“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等違背審判規律、獨立審判原則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為審理案件、決定案件性質是非的直接裁判者,從而促進法官追求法律價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這一獨立審判原則可以抵制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進行干涉,從而保證了法院在實體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規定,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同時,這一獨立審判原則也并沒有使法院脫離黨委、人大對法院的領導與監督。因為,黨對法院的領導主要而且應該是政治領導、理念指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完全可以通過對法院的人事任免、錯案追究等方式實行法定監督。由于法官明確成為獨立審判的主體,就使法官的權、責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履行錯案追究制,從而促進法官嚴格執法。一句話,法官獨立是法院獨立的落實和保障,法官不獨立法院就不可能獨立。法官獨立的標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以法律為最高權威,而不用顧及所謂的“上級旨意”。
(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的素質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質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導。沒有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就不會有法治國家的形成。
首先,必須加強政治學習,做到政治堅定。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辦案指導思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樹立大局意識。其次,必須加強業務學習,做到業務精通?,F在當事人上訪、纏訴、鬧事等事件的發生,深究起來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業務素質不高,業務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須學好法律和法規,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除此之外,還要輔以理論研討、案例分析、庭審觀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業務素質。第三,法官必須改進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形象。具體地說,改進思想作風就是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進領導作風就是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改進工作作風就是要“忠于職守、真抓實干、勤政廉潔”;改進生活作風就是要“謙虛謹慎、艱苦奮斗、不斷進取”;改進學風就是要“理論聯系實際”。
(五)完善人民陪審制度,促進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經過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義,因此,我們對之既要堅持,又要對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認真思考,不斷完善,做到揚長避短。首先,應制定專門的《人民陪審員法》,將陪審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細化其相關規定,增強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勵與制約機制,打造一支充滿活力的人民陪審員隊伍;第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陪審能力。人民陪審制度“借鑒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賦予了案件當事人是否選擇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無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痹撝贫韧ㄟ^讓普通民眾參加審判的方式,使他們能夠憑借自身樸素的善惡感、是非觀對案件做出判斷,擴大了司法民主,監督了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彰顯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適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創建“和諧”為主題,深入貫徹落實黨的精神和省、市、區政法綜治工作會議精神,不斷鞏固“平安”、“法治”建設成果,夯實基層基礎工作力量,深化政法隊伍自身建設,全面提升街道政法綜治部門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
二、主要工作目標和任務
年的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工作,以構建和諧社會、實現長治久安為總目標,著力做好五個“確?!惫ぷ鳎捍_保社會治安持續穩定;確保妥善處理;確保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不出問題;確保不發生群眾生命、財產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確保政法綜治隊伍公正廉潔。具體任務:
1、加大派出所對刑事案件和特大案件的控制及偵破力度,堅決“嚴打”方針,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年內力爭刑事案件發案率降低5%;八類案件發案率降低10%;八類主要刑事案件破案率達85%以上;重特大案件(命案)破案率達100%。實現和突破“三個確保,一個零指標”的目標。
2、加大“大調解”工作力度,著力化解社會矛盾。一是進一步加強街道、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大調解”機制建設,各村配備專兼職調解人員2—3名。充分發揮村(社區)企事業單位調委會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二是加強對基層調解組織、網絡和信息員隊伍的建設。各自然村配備1—2名工作信息員,發揮村民小組長及老干部老黨員的作用,提高基層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能力。三是妥善處理各類,遇到重大事件,做到快速反應,熱情處置,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可能引發的。四是實事求是地辦理群眾的來信來訪,扎實細致地做調查研究,按照《條例》做好及時接待、及時調處、及時回訪工作。力爭各類矛盾糾紛調處率達98%以上,調解成功率達95%以上,做到一般矛盾不上交,重大事件有匯報,不發生群體上訪、越級上訪、重復上訪,不發生民轉刑案件和其它重大事件。
3、繼續加大對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建設,不斷提升社會安定、政治穩定的新局面。一是切實加強農村治安防范工作。繼續鞏固“技防進萬家工程”,進一步提升農村治安防范科學化、社會化和專業化水平,全面完成“村戶接警系統”工程建設。二是切實加強治安防范工作。在加強村級警務室聯防隊伍建設的基礎上,加強對省道各路口治安巡防工作。三是加強和完善道路臨控設施建設。大力推進對治安卡口、主要道口、集貿市場、公共場所、金融、學校、醫院、小區等重要位置監控系統的建設,實施人防、技防、物防一體化。四是加強對小區、金融、企業等單位的內部防范管理工作。逐步實施對較大企事業單位和儲備毒化物倉庫的視頻監控和“CK”報警系統建設。五是加強人防隊伍建設。聯防保安按轄區實有人口萬分之十五配備,外來人員協管員按300:1配備,實行公安聯防、企業、小區保安一體化管理模式。六是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和安全生產工作。大力宣傳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加大消防經費投入,不斷完善消防設施,建立健全消防志愿者隊伍。在農村配備消防手抬泵,明確專人保管保養,并設立專用取水口,設置明顯取水口標志,企業必須設置消防栓及消防器材,內部有明顯消防標志和緊急疏導出入口。各村(企業)要有8—10名的消防志愿者隊伍,并具備一定的消防知識和使用消防器材的能力。派出所消防辦、街道安全辦每年搞1—2次消防知識培訓和消防演練,增強群眾消防意識和消防能力。
4、加強外來人口管理與服務,提高防范能力。一是加強外來人員信息采集化管理,健全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制度,強化協管員信息采集及登記發證工作。街道外管辦實行民警、聯防人員分片(段)包干,責任到人,明確職責,狠抓落實。外來人員登記發證率達100%以上,將犯罪率降低到最低限度。二是加強外來人員集宿管理,大力推進外來人員集宿區的建設。在已建打工樓15347平方米的基礎上,加快集宿樓17568平方米及配套房3360平方米工程建設,年內逐步實施外來人員集宿管理模式。三是加強高危人群的控制。規范廠內集宿和私房出租,加強鎮區重點場所、廢舊回收、建設工地、娛樂場所的控制管理,擠壓犯罪空間,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犯罪活動。
5、加強基層綜治基礎工作,打牢平安創建根基。一是加強基層綜治組織建設。切實加強村(社區)綜治工作建設,落實人員、經費和辦公場所,做到人員到位,職責明確,活動正常,臺帳齊全。二是加強綜治基層基礎性治安管理,進一步落實預防青少年犯罪,刑釋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禁毒、反及重點治安整治等工作措施,嚴格開展危險品和公共復雜場所的治安管理以及交通、消防、安全生產管理。三是推進基層平安創建活動。深入開展平安街道、平安村(社區)、平安單位、平安家庭系列創建活動,不斷推進“平安”創建活動成果。四是建立健全街道綜治委成員單位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參與綜治工作的職能作用。強化綜治委成員單位的領導責任,充分發揮帶頭和協調作用,形成通力合作,齊抓共管綜治與創建工作的整體合力。
三、主要工作措施及要求
l、積極預防和有效化解社會矛盾。要充分發揮司法調解對化解糾紛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完善“綜治中心”建設、“大調解”機制,加強街道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的規范化建設,努力提高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質效。繼續抓好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的專項工作,努力把涉法上訪案件控制在比較低的水平上。
2、有效控制刑事案件,依法打擊各類嚴重刑事犯罪活動。重點打擊嚴重暴力犯罪、黑勢力犯罪、有組織犯罪和“兩搶一盜”等多發財犯罪,對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嚴重暴力犯罪和大型惡性案件,要快偵快破,及時打擊,消除社會影響。要加大對犯罪的查處打擊力度,深入開展“無毒社區”活動,全面落實禁吸、禁販、禁制等各項措施,努力遏制娛樂場所吸販毒蔓延勢頭。
3、加大投入,提高治安防控整體水平。一是強化街頭路面防范,針對流竄犯罪的突出情況,及時調整巡街劃分、巡邏密度、力量配置,切實加強路面巡防警力投入,增強治安巡邏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強對易發案地段的防范,特別是鎮村結合部、社區金融、公共復雜場所,不斷擴大技防覆蓋面,對菜場、網吧、旅社、洗頭房、浴室等公共場所加強平時管理和突擊清查。三是提供卡口防范,進一步配齊配強卡口人員裝備,提升堵截和查控犯罪分子的能力。四是加強單位內部防范,深入開展創建“平安單位”活動,加大單位內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力度,全面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和安全防范各項措施。
4、加強外來人口管理工作。一是派出所要把加強和改進外來人員管理作為平安創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實行民警分片包干責任制,全街道分11個包干區(點),由11個民警、52個戶籍協管員負責進行登記造冊發證工作;二是各村綜治主任(村主任)負責各自然村的出租戶和租住戶的雙向管理工作和信息反饋工作;三是加強對外來人口的集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對企業內部集宿區的管理、完善協管員制度;四是加大對土建工程零星人員和外來人員的管理,落實企業法人的崗位責任制,堅持貫徹“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外來人員管理工作順利開展。五是加強對高危人群的管控,對高危重點人群要落實管控措施,開展經常性的清查和盤查,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外來人員違法犯罪。
5、加大司法行政工作力度。進一步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管理,落實有效政策和法律及管理制度,搞好派出所、民政、司法、行政村(社區)的銜接、跟蹤幫教。重點放在他們回歸社會后的思想教育、生活幫助及工作安置,讓刑釋人員和矯正對象盡快脫離社會的歧視和生活上的困難,為他們重新做人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用政府的關心、社會的容納,感化和改造他們的思想。對部分有可能重新犯罪的對象要嚴格落實監督管理措施和重點幫教,通過幫教減少重新犯罪。
6、進一步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不斷研究當前社會的新矛盾、新問題,探索制訂新對策。一要狠抓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加強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機制,強化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設和法紀教育,建立健全學校、社會、家庭三結合的工作機制。重點抓好閑散人員、輟學、失學和有不良行為或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預防工作。堅持政法干警兼職學校法制副校長制度,對學校不定期的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安全校園活動。整治學校周邊地區治安秩序,加強對網吧、娛樂場所、文化市場的治安管理,為青少年成長營造良好社會環境,二是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對易爆、易燃、劇毒危險品的生產管理,要嚴格落實生產、銷售、儲備、使用責任制,規范管理、堵塞漏洞,嚴防危險品丟失、被盜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三是要進一步加強交通和消防監督管理,排查和整改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重大惡性事故的發生。
“秘訣”之一是以交付業績為中心,唯此為大,為此目的采取一切務實手段,包括去意識形態化。新加坡剛被迫從馬來西亞分離出來之時,如李光耀所說,“我們眼前困難重重,生存機會渺?!?,所以他的政府的主要任務是“養活島上的人民”。李光耀認為,為此必須徹底務實,拋棄一切意識形態的羈絆,執政政策的宗旨是使新加坡“比本區域其它國家更加剛強勇猛,更加有組織和富有效率”,以提供條件讓外國投資者在新加坡為基地經營牟利,為新加坡提供稅收和就業。
在去意識形態的實用主義指導下,行動黨政府一方面對外資全面開放,大力促進對外貿易,將貿易招商團都派到了非洲,最終將新加坡發展成一個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另一方面,政府也不吝惜使用各種帶有保護主義性質的產業政策,建立大型國有公司作為龍頭企業,以加快國家的工業化和財富積累。
“秘訣”之二是力行法治,鐵腕反貪,增強人民的信任。新加坡社會不同于其它亞洲社會的最大特點不是在于它成功的資本主義經濟,而是在于它是一個公認的法治國家,真正做到了依法治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如果說“不患寡而患不均”這個關于古代分配正義的說法還有什么現代意義的話,那就是現代人更擔憂的是不同的人適用著不同的規則,從而使機會資源的后天分配永遠不均等,使弱者永遠沒有翻身的可能。建立法治社會,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是能使一切社會活動在法律的框架內“標準化運作”,從而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二是能使人民增強對政府的信任,知道政府對所有人適用相同的規則,不會對任何人有所偏私。
“秘訣”之三是使每個人都有一定財產,但又壓低工資。行動黨在新加坡推行“居者有其屋”的政策,大力興建政府組屋,然后以低廉的價格出售給公民。但新加坡政府從來都拒絕建設一個福利社會。這涉及行動黨治國的一個基本理念,即人民如果太富裕,生活得太舒服,反倒有種種不利。一是容易懈怠,從而不再“剛強勇猛,力爭上游”;二是工資不可太高,否則無法和有著廉價勞動力區域的其它國家競爭。
“秘訣”之四是政府慷慨“與民分利”,使人民時時感受到現政府的好處。新加坡政府從1970年代開始,由政府出資開展大規模公共事業的建設,包括修建地鐵、高速公路、人行天橋,并致力將新加坡建設成亞洲最清潔城市。此外,政府也大力投資教育和醫療,在這方面為公民提供補貼。
“秘訣”之五是延攬人才,使反對黨長期處在無人可用的境地。行動黨政府通過自己掌握的行政和經濟資源,幾乎壟斷了新加坡的人才培養和遴選渠道,并將絕大多數人才納入到體制內。
上述并非是人民行動黨維持政權的全部手段。除上述尚基本“正面”的手段之外,李光耀領導之下的行動黨還通過利用行政資源和司法制度打壓反對人士,擠壓反對黨的生存空間,使其難以形成氣候。在反對黨可能主導的地區,政府還通過重新劃分選區等難看手法消弭其影響。但必須強調的是,行動黨從來都是訴諸議會斗爭和民主投票的方式來取得和維護政權,從來沒有借助軍事和其他暴力手段鎮壓反對派,黨派斗爭也從來沒有到“殘酷斗爭、無情打擊”的程度。
【關鍵詞】高職院校;學生管理;問題與對策
1當前高職院校學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網絡對學生的影響勢不可擋,但學生工作者卻忽視網絡給學生管理工作帶來的影響
一提起網絡,學生工作者往往是深惡痛絕,視之如洪水猛獸。而網絡確實給學生工作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網絡上的大量電影電視劇、動畫、新聞資訊、游戲等新奇有趣,都對學生有著莫大的吸引力,相較之下,課本上的知識就顯得既枯燥又乏味了,而且學習起來勞心費力,對于心志不堅的學生,就很容易陷入網絡難以自拔,以至于荒廢學業;還有,大學生知識吸納能力強,勇于接受新事物,但辨別力不強,所以容易受網上錯誤的觀點影響。因此,網絡會加大學生管理工作的難度。但凡事都有兩面,網絡作為一個大眾信息平臺,如果善加利用,也會對學生管理工作起到促進作用。
1.2一些學校仍在沿用“人治”管理機制,學生申訴制度形同虛設
1.2.1不少學校的主體管理理念仍停留在20世紀的人治思想上,學生管理模式多強調約束與強制。在這種傳統的學生管理模式下,學校倚重行政管理手段的運用,實行嚴格的多層級化管理,擁有各項學生事務的絕對決策權。這種學生管理思想簡單地把學生劃歸為教育關系中的客體,單純地把學生當作管理對象,或者說行使權利的對象,而不是教育關系中的權利主體,即學校的服務對象。在這種教育關系中,學生是被動的,沒有話語權和決策權,處于弱勢地位,學生與學校之間不平等。因此,在這種思想主導下,學校覺得學生對學校不滿進行的投訴或者申訴就是在挑戰自己的管理權威,因而對學生的訴求往往不予理會,或者走個形式,將事情不了了之。1.2.2盡管一些學校注意到了以生為本成為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主體管理理念已是必然的趨勢,但僅將其停留在口頭上,并未落到實處。這類學校高喊以人為本的口號,但并未相應改變學生管理機制,執行的仍然是舊日的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管理模式,仍以管控為主,并沒有質的改變。這類學校的學生申訴系統形同虛設,并不能實際起到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作用。還有些學校切實接受了人本管理思想,也開始著手進行管理模式的轉換,但由于經驗不足、缺少參考等原因,設計的申訴制度或不健全或不合理,存在諸多缺陷,無法發揮其預想中的作用,無法真正成為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途徑。比如在一起學生與教師的糾紛中,如在申訴制度中不考慮采取避諱制,規定受理者仍包括本系的教師或學生,這時教師容易礙于情面偏幫同事,使問題的處理有了傾向性,而本系學生更不敢開罪本系的教師,這樣就很難保證處理的結果公平公正。1.2.3在學校積久的權威下,學生習慣于被動地接受管理,遇到不公也常常忍氣吞聲,不敢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表達自己的主張,沒有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意識。還有學生對法律知識缺乏概念,對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知之甚少,即使自身合法權益受損,也不知情或不以為然。
2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分析
2.1讓網絡為學生管理工作服務
首先必須承認,網絡對大學生的學習是有益的,對于專注學業的學生,網絡提供了學術探討的平臺,可以擴大學術視野,搜集到圖書館沒有的專業資訊和信息,甚至可以與國外大學進行資源共享、信息交流。網絡對學生管理工作也有其積極作用。比如加強學校內部的信息平臺建設,方便校內學生的信息交流,一方面,可以隨時關注學生的思想動態,便于學生工作者及時了解學生的真實想法,也給了學生反映問題、宣泄情緒及交流思想的平臺,有利于教師及時發現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另一方面,學生工作者也可以主動傳遞一些有益的信息,進行滲透教育。如利用網絡擴大宣傳本校的好人好事,進而引領學校的道德風尚;通過介紹本校的課改新發現,學術新成果,優秀學生事跡等來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激活校內的學術交流;上傳有教育意義的宣傳片、記錄片,對學生進行養成教育,從而使學生具有良好的公民素養和健康的身心素質;介紹一些安全防范知識和一些生活小百科及醫學常識。這樣,學生工作者在網絡問題上就可以變被動為主動,使校園網成為充溢著陽光、積極信息的平臺,充分利用網絡平臺為學生工作服務。
2.2依法治校就要設立學生申訴制度,而學生申訴制度又可促進學校的法制化建設進程
2.2.1申訴制度要從根本上起作用,就要確保申訴雙方地位的平等現如今,我國已步入法治社會,依法治國的理念深入人心,而高校作為社會的一部分,自然應該按照法治社會的要求進行各項工作。因此法治治校勢在必行,學生與學校的平等關系是大勢所趨。學校需要徹底改變管理思路,摒棄落后的管理理念,將學校的一切管理行為皆置于法治的制約下,在教育關系中正視學生的教育主體地位,使教育者對受教育者的教育行為更加理性,而受教育者對教育者的教育更加有效。與此同時,學生的自我、平等意識的覺醒,對參與學校事務的熱情也空前高漲,這時如果賦予學生適當的、相稱的自和參與管理學校的決策權,既可以強化學生的主體意識,激活學生的自我管理意識,更好地明辨是非,增強自律性,又可以讓學生更加深刻地理解自身的價值,成為具有獨立、民主思想的公民。2.2.2需要增進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如果沒有法律,按照人性的弱點,社會上每個成員都會想盡力為自己攫取好處而罔顧他人利益,社會必然陷入混亂。法律就是維護每個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同時也需要每個社會成員共同遵守的準則,擔負著維持整個社會秩序的重責。強化對學生的法律認知教育,可以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而如果學生欠缺法律知識,恐怕連自我維權都不知要從何處著手。對于學生的法律知識教育,可以通過學校的“言”和“行”兩方面進行。首先,開展高校的法律知識教育要在教學計劃中明確培養目標,要盡量采用案例教學,將法理融入實踐,切忌空洞的說教,因為法律條文并非抽象的存在,其意義與價值在于實際的應用。知法懂法,學生遇事才能進行理性的思考和進行準確的價值判斷。其次,在日常管理中,學校也要完善自身規章制度,將學生的一言一行都置于校規的約束和引導下,極力避免下達不走制度程序的行政命令,以此培養學生遵守規則、尊重規則的公民意識,和能自覺運用法律知識看問題的思維方式。再次,可以充分利用學校的法律資源,將學校的法律事務辦公室向學生開放,以備學生隨時咨詢。2.2.3學生申訴制度設計要合理學生申訴制度是一類專為學生設立的權利救濟制度,當學生感到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學生申訴制度,行使自身的話語權。學生申訴制度作為校內下情上達的重要通路,是學生維護自身合法合理權益的重要途徑,是化解學生與學校矛盾糾紛的重要平臺,是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平衡工具,是高校對尊重法治的具體體現。為學生保留申述的權利,可以使錯誤被糾正,可以避免校內作風的滋長,促進學校的管理更加規范化。為確保申訴制度的合理和申訴處理程序的公正,學生申訴在設計時要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明確規定申訴范圍和申訴程序。第二,要明確申訴的處理機構人員的組成。申訴人所在院系的師生及對其做出處理決定的院系教師均不可參與此申訴的處理。為避免事前請托,申訴處理人員在選擇上要盡量不固定人員而是隨機抽取,且要有學生代表的參與,以保障學生的話語權。此外,如果所訴事件涉及到法律層面,則需要有校法務辦公室指派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參與,以保障此裁決的合法性。因為校規在法律之下,必須服從于法律。第三,為免拖沓,各項程序都要有明確的處理時間規定。比如,當申訴處理機構收到學生的申訴請求后,要求對其做出處理決定的院系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處理依據。第四,要對證人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不予公開??傊咝5膶W生申訴制度起源于學校的法治治校思想,在實踐中對學?,F象起到制約作用,讓學生堅定了守法的信念,因此,高校的學生申訴制度執行反過來又促進了學校的法治建設的完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