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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第1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綜述

        基金項目:內蒙古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課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視角下內蒙古農村牧區養老保障制度研究》(課題號:2013C096)階段性研究成果;內蒙古社情民意課題項目《內蒙古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運行情況的調研》(課題號:SQ1203)部分研究成果

        2007年之前學術界還在為統籌城鄉的必要性做爭論,宋曉悟、胡鞍鋼、鄭功成、劉福垣等主張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陳平則認為建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短視國策。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之后學術界研究的重點開始發生了轉變,研究更多的集中于如何構建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

        一、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設計、實施時間、覆蓋范圍、待遇水平、籌資標準、資金來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直接導致了受益群體享受待遇水平的差異性,一定程度上也引發了社會矛盾。因此,從長遠來看,必須縮小城鄉間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一)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我國在未富先老的情況下已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且呈現基數大、數量多、高齡化、快速化等特征,其中,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齡化的程度相比較為嚴重,農村面臨的養老問題壓力更為嚴峻。然而,由于農村長期以來一直缺乏正規的、穩定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項穩定的社會保障機制維護農民的權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彌補了這一空缺。但是,制度間的差異和待遇的差距是現存的影響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為了縮小不同人群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差距,切實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的明智之舉。

        (二)傳統養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來農民依靠傳統的家庭和土地作為養老的主要方式,然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農村家庭結構也逐漸發生了變化,家庭規模的縮小和子女數量的減少直接影響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質量。與此同時,隨著大量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老人對子女的可依賴度也日益減少。此外,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穩定性也降低了農民養老的安全性,越來越多的農民期盼能夠享受到制度化的養老保障措施。

        (三)實現社會公平的必然舉措

        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公平性,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險種養老保險必須體現社會公平,盡管每個國家不能保證社會保障待遇享受的絕對公平,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盡量讓全體的社會成員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蓋。因此,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均等化的養老保障及服務,使他們老有所養是實現我國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國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二、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研究

        建立覆蓋全體居民的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無論是讓全體居民都能夠享受到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還是公平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縮小差距,這都是我國建立公平可持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驟。受特殊國情和歷史遺留問題的影響,實現養老保險的統籌顯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考慮。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類學者認為“分類管理”更適合我國國情,即在現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再為農民工和農民分別配套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另一類學者認為“統一管理”更適合我國國情,即重構當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職業與戶籍界限,建立單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即全國一個制度,一種規則,建立“大一統”模式。

        (一)分類管理

        吳湘玲等(2006)、楊宜勇(2007)、楊翠迎、黃祖輝(2007)、徐秋花(2009)提倡建立多元化、多支柱發展模式。章劍谷(2004)、尹潔(2006)、高君(2005)、盧海元(2006)則提出農民工過渡模式,即通過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

        (二)統一管理

        鄭秉文認為:二元結構不是阻礙“大一統”的障礙,現有條件下,仍然可以實施“大一統”,并提出了實施“大一統”的九大優勢,同時,鄭秉文還明確指出“大一統”是中國社保改革的未來方向。牛桂敏建議未來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凡年滿16周歲以上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都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打破以往城鎮、農村居民各自參加養老保險的二元障礙,即將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無論戶籍在城鎮還是農村,都納入統一的養老保障制度,繳費、待遇等城鄉標準相同,從而在保險制度上沒有遺漏人群,真正實現城鄉居民全覆蓋。

        三、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國人口眾多,制度間差異較大及歷史遺留問題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是一項巨大和復雜的工程,短時間之內不可能有明顯的突破,需要按照具體情況穩扎穩打、逐步推進。

        (一)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的思路

        楊宜勇指出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要考慮城鄉差別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發展規律,并逐步將二元養老保險方案統一于城鄉一體化的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方案。牛桂敏認為統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構筑由國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實現從現收現付制向統賬結合的模式轉變,各級政府承擔相應責任,企業(集體)承擔相應義務,個人承擔相應風險,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方式,健全向農民轉移支付機制,將國家控制和穩定機制延伸到農村,形成城鄉、地區、代際互濟的保障模式,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之成為提高農民收入、縮小社會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則從參保主體的轉換、繳費義務的轉換、保險待遇的轉換幾個角度出發設計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一體化的路徑。

        (二)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的路徑

        1.兩步走戰略

        劉昌平(2008)運用歷史學和經濟學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當前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完善,農村正式養老保險制度又缺失的狀況下,要想實現制度的整合必須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構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礎上,劉昌平提出通過兩步走的路徑實現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一步是實現城鄉兩類制度之間有效銜接,第二步是通過城鄉兩類制度合并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袁彥東等提出“兩步走”戰略,首先用“過渡方案”起步,等財力水平達到實際需求后,再逐步過渡到“目標方案”。他們方案的相同點是涵蓋范圍、基本原則、待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管理服務等內容完全相同;區別在于采用不同的統籌基金籌集方式和渠道,并規定不同的享受養老金的條件。童廣印認為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路徑是:城鄉分割到統一籌劃、制度有別到制度統一、標準有別到城鄉一體化,到2030年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覆蓋全面、標準適當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可以分兩個戰略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08~2015年),用7-8 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相互分離”向“制度統一、標準有別”過程的轉變;第二階段(2015~2030年),用15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制度統一、標準有別”向“城鄉一體化”的轉變,最終以產業為界將全體勞動者劃分為農業勞動者和非農業勞動者來實施新的養老保險制度。

        2 .三步走戰略

        鄭功成認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目標需三步完成。第一步(2008年—2012年):通過建立多元化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實現制度層面上全覆蓋;第二步(2013年—2020年):將養老保障體系進行全面定型、穩定,進而實現人人較公平地享有養老保障及相關服務;第三步(2021年—2049年):進一步推進制度整合與改進,確保人人享有較好的老年生活。戴衛東的三步走戰略是:第一步(2009—2012年):建立多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構筑覆蓋全體國民的養老“安全網”;第二步(2013—2020年):逐步銜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主體的具有養老性質的保障體系,實施城鄉老年津貼制度;第三步 (2021—2050年):統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形成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城鄉老年津貼制度覆蓋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四、評述與展望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內學者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發展問題的研究以定性描述為主,關注的重點大多集中在對現有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如何進行有效的路徑設計和具體實施的步驟規劃上,其中大部分的研究給出的建議多是從宏觀角度進行的論述,而對于待遇水平、繳費率等細節問題則沒有進行深入分析,即使有個別學者提到,但是由于缺乏定量分析與可行性論證,從而顯得研究結果蒼白無力。另外,從文章的內容來看,大多數文章是2009年前的研究成果,所以對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出臺后如何實現統籌的研究較少,時效性較差。

        參考文獻:

        [1]劉軍偉.二元經濟理論視角下的城鄉養老保險統籌發展路徑研究[J].經濟問題探索,2011(5)

        [2]鄭秉文,齊傳君.“大一統”社保改革的未來方向[J].寧波經濟,2009(6)

        [3]牛桂敏.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分析與思考[J].天津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0(1)

        [4]楊宜勇,顧加佳,顧嚴.統籌城鄉養老保險體系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4)

        [5]袁文全,邵海.社會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的理論基礎與制度設計[J].社會科學輯刊,2009(6)

        [6]劉昌平.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的戰略思考[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4)

        [7]劉昌平.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之路探索[J].社會保障研究,2009(2)

        [8]袁彥東,張軍田.構建城鄉一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研究[J].社會科學論壇,2007(6)

        [9]童廣印.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研究[D].山東農業大學,2007

        [10]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戰略——理念、目標與行動方案[M].人民出版社,2008(10)

        [11]戴衛東.統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步驟規劃[J].經濟研究參考,2009(60)

        第2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財政對策;社會和諧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69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把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過程中,財政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斷完善財政責任,更好的發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實作用,促進整個社會公平、和諧、穩定的發展。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現狀

        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差異,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也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如:財政在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傾向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顯得相對較小。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區差異化明顯。

        1.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支持的總體狀況

        據統計,2014年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8423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萬人。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7620億元,比上年增長11.7%。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23326億元,比上年增長177%。全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5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1.6%。年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1800億元。年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5010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5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4313萬人。全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2.6%。基金支出1571億元,比上年增長16.5%。結合以上統計數據和表1、圖1可知:在財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在基金收入與支出、財政的補助方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遠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受益程度比較低,這是不符合當前社會發展要求的。

        1.2財政支持存在明@的地區差異

        由于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地區對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因此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據相關資料顯示:2015年各省(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在繳費檔次、財政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等方面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其中有16個省份在國家設立檔次基礎上向上增設繳費檔次、19個省份在國家補貼標準上增加繳費補貼、20個省份結合實際建立可操作的長繳多得機制、28個省份在國家70元標準上適當提高,而這些省份大都位于東部沿海或經濟發達地區。究其原因,主要從以下三點具體說明:第一,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從而各地區的財政收支存在差異,這就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缺乏經濟支撐,最終將會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存在地區差異;第二,由于各地區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以及政府在對不同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規模上存差異,從而使得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不同;第三,由于財政補貼的激勵措施規定的不同,使得在選擇相同繳費檔次的情況下,財政補貼的多少也存在著地區差異。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財政政策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之處。在國家財政快速增長的情況下,財政在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過程中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現了諸多問題,如:財政支持力度相對較小、支出結構不合理、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等問題。

        2.1財政支持的力度相對較小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雖然國家在財政方面給與了大力的支持,但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不能相適應,仍然較低。從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鎮企業職工參保人數多于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的情況下,城鎮企業職工的財政補助仍然多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財政補助占財政總支出也處于一個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一判斷:財政在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還有待提高。

        2.2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

        由于二元城鄉結構的存在,而且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險支出項目上財權與事權劃分不明確,從而導致國家在養老保障財政支出結構上并不合理。國家的社保資金主要投向于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事業中,而在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總量遠低于城市。據統計,2013-2015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8416.7、21752.4、25798.6億元,而同期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453.7、1656.7、22304億元,二者相差甚遠。所以說財政在社會保障支出的結構上還存在缺陷。

        2.3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

        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不合理。從結構上來看,中央財政衛生事業費支出比重過低,雖然近年來中央財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與中央政府在公共衛生領域應承擔的職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進一步提高。從具體支出科目來看,就業與社會保障本應屬于中央財政的職責,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但在建立全面覆蓋的養老保障制度過程中,僅僅依靠地方財政是遠遠不夠的,由于各地經濟發展差別較大,從而各地補助差別也較大,這無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3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對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與發展關乎國計民生,對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建成完全小康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程中應針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解決。

        3.1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應當根據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增加資金的投入,加大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水平,確保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能夠達到25%左右的目標,同時,還應完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確定合理的財政社會保障的比例。這樣一來就可以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補助,從而使得財政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僅僅局限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總而言之,財政支持力度應當根據當前經濟的水平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和目標予以適度增加。

        3.2優化財政的支出結構

        對于農村養老保障的水平嚴重滯后于城市,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較大的問題,應當合理調整現行的財政支持政策,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不斷縮小城鄉社會保險的差距,明確各級政府間財權與事權的責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改變社保財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農村社會保險在財政總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證城鎮企業職工享有合理的養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還應加大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障事業的支持力度。這樣一來,可以更好地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也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

        由于各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中央與地方應當明確各自的財政支持責任。從財政支出上來看,中央財政相對于地方財政較寬裕,應當承擔較大的比重,地方財政起輔助作用。對于欠發達地區,應當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比如: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寬對落后地區提供配套資金的要求。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政策實施過程中不僅要促進養老保險區域化的公平,中央財政也要承擔相應的財政責任。

        參考文獻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Z].人社部,2015518.

        第3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統籌 路徑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是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是一個十分艱巨的任務。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并不是統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單一的理解成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都是一樣的,不能理解成標準都是一樣的。長期以來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發展結構,由于城鄉生產力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的差異、造成了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作為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也存在著顯著差異。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

        近年來,河北省社會保障制度取得了快速發展,主要體現在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險體系基本建立,城鎮居民低保等社會救助制度不斷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快建設。保障的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城鄉之間仍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一)制度覆蓋率存在很大差異

        城鎮居民覆蓋率很高,而農村居民覆蓋率偏低,有的方面甚至是空白。在我國整個社會保障項目中,城鎮普遍建立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還有一些職工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項目。農村的社會保障項目中,醫療保險部分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項目,養老保險部分地區試點進行,生育保險個別地區進行,但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以及福利補貼等項目仍沒有進行(莫秋明,2010)。河北省城鄉社會保障的發展現狀也存在上述問題,尤其是表現在養老保險制度上。河北省城市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對象包括城鎮所有勞動者,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只是覆蓋自愿參加養老保險的農、副業純農戶。近年來,私營企業職工及其他自由職業者參保的積極性在不斷提高,但農民工參保的比例呈下降的趨勢。2008年末,河北省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數為708.16萬人。到2007年底,河北省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258萬人,僅占全省4400萬人農村人口的6%。

        (二)保障水平存在差異

        當前,全國城鄉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相差都很大,僅按2006年統計資料顯示,農村養老保險每人每年的平均支付額為695.36元,而城鎮的基本養老保險每人每年支付額為10 325.13元,絕對值是農村的將近15倍(何平、汪澤英,2010)。河北省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同樣存在很大差異,2008年末,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1177元,其中退休人員1141元,已達到全國平均水平;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卻停滯不前,到2007年底,領取養老金人數為18.5萬人,僅占農村人口的0.4%。

        (三)基金來源、運行模式、繳費標準等方面的差異

        河北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還表現在基金來源、運行模式、統籌層次、保障性質、繳費標準等方面。基金來源方面,城市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個人繳費為主;運行模式方面,城市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統賬結合,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完全積累;統籌層次方面,城市養老保險制度為市級、省級統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鄉級、縣級統籌;保障性質方面,城市養老保險制度為強制性,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自愿為主;繳費標準方面,城市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費率為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本人工資基數的8%,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則繳費靈活。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路徑選擇

        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的根本路徑是進行制度創新(姜作培,2003)。而制度創新的前提是從城鄉實際情況出發,堅持政府主導,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和出發點,以制度建設和完善為核心,選擇適合河北省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可行路徑;建立包括基礎性養老保險、轉移性保障和補充性保障在內的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的具有科學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養老保險運行模式。

        (一)制度完善與整合

        省級政府應在規劃安排、制度設計、組織實施等諸多方面發揮積極的主導作用。建立“統賬結合”的城鄉養老保險模式,打破城鄉二元保障分割的局面,使全體城鄉居民,都能夠覆蓋到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中去。通過完善的制度來保障城鄉居民的養老權益,共享經濟社會的發展成果。

        現階段,擴大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是各級政府在養老保險工作中的首要任務。力爭把當前游離在城鄉二元結構之間的農民工、失地農民和鄉鎮企業職工納入到城鎮養老保險體系,以人口城市化、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降低城市社會保障準入門檻及合理的財政投入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切入點(段世江,2007);同時,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為契機,突出重點,推動人均收入較高的農村居民和農村干部、獨生子女家庭成員等人群率先參加養老保險,保證財政補貼資金的及時足額到位,盡可能地擴大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

        其次,注重現有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銜接和整合。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省級統籌已為各制度的整合提供了必要的基礎。考慮到城鎮與農村、保障水平與農民的經濟承受力及歷史與現實的關系,應構建階梯式養老保障模式(田文華等,2005)。通過構筑一個過渡性的階梯,打造城、鄉養老保險之間的相互溝通、相互連接和相互轉化的平臺,逐步實現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和融合,最終實現以社會公正為基礎的城鄉養老保險體系的統籌目標(曹耳東等,2005)。

        (二)加強籌資與待遇發放管理

        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歸根結底是基本養老基金的來源問題。盡管有學者認為,未來城鄉一體化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應是個人積累的完全基金制(宋斌文,2004),但現階段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居民收入相差較大,實行個人完全積累模式的條件尚不具備。加上構建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是一種“損益補償”(馬良,2005),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互濟功能,所以,采取多方共擔籌資的方式更具有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尤其是其中政府的責任分擔。當然,既要考慮各級財政負擔在總體上的承受力,又要兼顧政府間財政分擔的合理性。在具體的籌資措施上,由于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勞動者收入方式及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區別,城鄉養老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繳費方式及待遇水平也應有所差異(高君,2006)。也就是說,應該構建一個“制度統一,運作有別”的城鄉養老保險體系。

        首先,政府通過強制手段促使所有城鎮雇主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等時機成熟也可以征收養老保險稅或社會保險稅來籌集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國有和集體企業存在的社會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問題,可以通過財政資金劃撥、變現部分國有資產或國有股權劃轉等辦法予以解決。

        其次,考慮到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村人口、農村失地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沒有所謂的受雇傭單位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可以采取以個人繳納為主,允許其依據個人的意愿決定個人賬戶的繳納數額,并允許農民工和失地農民自由選擇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還是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出于激勵,政府可以通過稅收優惠和必要的財政補貼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遵照新型農村養老險的試點方案的要求,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關鍵的是調動農民繳費的積極性,保證繳費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結合農村、農民實際,允許其個人繳納部分采取貨幣和實物(主要是農作物實物)兩種支付方式。實物方式就是采用以農產品換保障的方式,以農產品繳納保險費。或者將目前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民的糧種補貼直接轉化為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轉入個人賬戶,這樣既可以提高財政補貼的利用率,又可以在不增加國家額外財政支出的情況下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險金的繳納難題(劉金華等,2005)。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收入狀況,允許農民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可以視經濟收入情況預繳和補繳保險費,經濟條件好時提前繳納,遇到天災人禍時緩繳免繳,政府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對繳費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另外,農村原有的“五保”對象和“低保”人群則直接納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由政府全額為其繳費。

        第四,基本養老金發放的管理應堅持專款專用,集中支付。按照城鄉參保人員各自不同的參保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資金數額確定其領取養老金的標準。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具體發放上,實行基本養老金與工資指數和物價指數掛鉤。這樣既可以防止養老金社會成本過高,又能保證退休人員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具體操作可考慮以下方式:

        Q=n×(a×i+b×r)

        上式中,Q=實際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數額;n=基本養老金;a=工資指數的權數;b=物價指數;i=本年職工工資指數;r=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即:實際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數額=基本養老金×(工資指數權數×工資指數+物價指數×生活費用價格指數)。

        (三)推進信息化建設

        目前,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無法實現互聯互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除了有制度差異的原因外,管理手段和方式的落后也是重要的制約因素。隨著城鄉勞動力跨地區、跨行業流動趨勢的增強,養老保險管理也將日益復雜和困難。因此,迫切需要借助現代化信息手段,建設標準化的、規范統一的、覆蓋全體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信息網絡系統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信息化建設應該圍繞養老保險事業的中心任務,堅持“統籌規劃、統一建設、整合資源、統一軟件”。標準化是信息化建設的前提,只有標準統一,信息管理系統才能最大限度地覆蓋盡可能多的地區和人群,才可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同時,政府應及時提供信息化建設所需資金支持,加強相關工作人員的技能培訓,不斷提高經辦機構隊伍的業務水平。當前,應進一步加快“金保工程”的建設步伐,以建立統一的勞動保障信息系統為目標,以公共服務系統建設和應用為主線,以統一的數據中心建設為重點,通過搭建統一的技術平臺,實現養老保險申報、審核、管理、發放等環節的流程銜接和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支付各參與主體間的信息共享。要大力推行以身份證號作為唯一的有效憑證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通過信息化建設,將參與養老保險運做的相關部門聯結起來,使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能夠及時的通過信息網絡系統查詢各地養老保險繳納、記錄、核算、支付等情況,并且能及時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同時,信息化建設對各級政府全面、準確、及時掌握養老保險信息,提高決策的科學性都具有很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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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何平,汪澤英.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思考.勞動保障世界,2010(2)

        3.姜作培.制度創新是城鄉統籌發展的關鍵[J].上海農村經濟,2003(8)

        4.段世江,付羽等.城鄉統籌框架下的河北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模式[J].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4)

        5.田文華,王云竹等.上海浦東城鄉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一體化思考―階梯式社會養老保障體系[J].人口與經濟,2005(2)

        6.曹耳東,過劍飛等.城市化進程中的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浦東新區案例[J].人口與經濟,2005(1)

        7.宋斌文.略論中國城鄉一體化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選擇[J].財經論叢,2004(6)

        8.馬良.人口老齡化和構建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障的若干問題[J].中國人口科學,2005(S1)

        第4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不足;對策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一)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

        在新形勢下,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日漸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響下,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主動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部分農民對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對享受的優惠和到齡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確的認識。二是由于長期受到傳統思想觀念影響,一貫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傳統,而不注重自身積累。三是部分農民特別是年紀輕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對養老保險需求并不迫切,導致城鄉居民參保率較低。

        (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

        隨著城鄉居民流動的日益頻繁,外出務工的人員參加企業保和離職后返鄉務農的現象在所難免,然而兩種保險制度的經辦機構、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不盡相同,使其相互之間轉移缺乏可行的實施原則。

        (三)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但由于目前村集體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補助,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于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對于那些以農業經營為主的農村居民來說,增收困難,在繳費方面有著較大的壓力,使其參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參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標準繳費。另一方面,目前基金為縣級統籌,在資金運營政策方面有嚴格的限定,只能通過銀行存款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投資渠道單一,增值極為有限,從長遠來看將影響到基金的支付能力,從而導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四)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存在較多問題,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缺乏科學的規范細則,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響了其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在基層的鄉鎮政府,從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均為兼職人員,不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個別地方還存在違規操作現象,出現一系列問題,比如,直接收取保費,私自挪用、濫用資金,政府補貼形式化,影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順利實施。

        二、解決對策

        (一)強化農民參保意識

        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做好宣傳工作至關重要,要利用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比如電視廣告、廣播、短信,確保農村地區居民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系列惠農政策,逐漸強化他們的參保意識,有效轉變傳統觀念,積極、主動參與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這一制度。經辦部門也要多下村入戶向當地村民講解參保相關政策等,發放宣傳資料,使其全方位正確認識參保,消除他們心中的疑問,大力營造良好的參保環境氛圍,潛移默化地強化農村居民參保意識。

        (二)完善養老保險銜接機制

        若想保證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政府制定相應銜接政策是必要條件。具體而言,政府應根據兩種制度之間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應的年限折算和保費補差辦法。目前的規定是,只有企業保轉入城居保的,參加企業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城居保的繳費年限。這樣對城居保對象有失公平,雖然存在城居保十幾年的繳費額可能還不足企業保一年的繳費額的現象,但也可探索繳費年限的互認制度。即城居保參保對象可依個人經濟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參保年份,按企業保各當年的繳費標準進行補繳差額后,對繳費年限給予認可;不補繳的,則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予折算繳費年限。只有在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時妥善處理兩種制度之間的繳費金額差和年限的認可,才能更為有效地推進銜接工作的順暢實施,為我國城鄉一體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三)注重保險資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充足的資金,必須做好資金籌集工作,確保其更順暢地實施。目前為基金縣級統辭。我國要根據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由縣級統籌向全國統籌過渡,構建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對全國養老基金進行統一化管理,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部門多方面職能,將資金籌集工作落到實處,借助養老基金管理法規,科學約束政府行為,規范使用養老保險基金。我國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出臺相關的政策,科學權衡資金籌集方面的收益、風險,科學選擇資金籌集途徑,不斷拓展養老保險資金籌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入市操作管控與投資運作模式,參考社保基金入市經驗做法,加快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工作的開展有充足的資金。

        (四)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和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

        我國要全方位客觀分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出臺相關的政策,優化完善對應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養老保險主體的“權、責、利”,科學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在此基礎上,我國要明確基層政府部門在這方面的職責,具備較強的服務意識,構建服務型政府,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全方位系統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科學開展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工作。農村基層政府部門要構建科學的監督機制,借助全新的監督渠道,比如,上下級監督、社會大眾監督,加大監督力度,隨時“檢舉、控告”違紀行為,避免濫用資金等現象頻繁出現,科學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此外,我國要優化已構建的城鄉居民繳費保障機制,科學減少對1500元、2000元繳費檔次補貼,避免城鄉養老金存在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繳費年限以上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或增加對繳費超過15年的對象進行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一定養老金來鼓勵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尤其是農村居民。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在新形勢下,我國必須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等,采用多樣化方法,強化農民參保意識,優化法律法規體系,不斷拓展資金籌集渠道,優化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等。以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我國統籌城鄉發展步伐。

        參考文獻:

        [1]李春根,包疊.新形勢下基本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路徑初探[J].社會保障研究,2013,03:29-35.

        第5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即將走過“少勝于無”的背景下,分析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否達到滿足農村老年人口基本的養老需求以及能夠提供農村老年人口何種生活水平的保障等問題就顯得極為重要。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水平過高,就會滋生農民的懶惰情緒,而且會給政府造成巨大財政支出負擔;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水平過低,就無法滿足農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支出,削弱農村老年人口參保的積極性。因此,對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下農村居民的保障水平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不僅可以為農民養老保障水平提供參考,并且可以為我國養老保險提供政策支持。本文主要研究我國現行“城鄉保”制度下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通過測算目前保障水平,得出現行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的保障程度。并且,本文運用模型估算出農村居民養老的適度保障水平,通過對適度水平和實際水平的比較,深入分析造成此差距的主要因素,并借鑒養老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的經驗,提出解決制約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障能力的有效性建議及方案,為政策制定提供參考,使農村的養老政策更加切實高效地為廣大農村居民服務,為農民的養老提供更有效保障,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的推廣和完善起到推動作用,對解決我國農村居民養老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

        2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有關農村居民的制度概述

        2.1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歷史沿革

        我國農村養老歷史經歷了家庭保障、集體保障,社會保障三個階段,大致可以將自1949年始至今的60余年分為兩大階段,即萌芽期和探索期。五保供養?和集體供養是萌芽期的主要養老形式但它們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因此,探索期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真正發展階段。而探索期分為“老農保”、“新農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三個階段。如圖2-1所示2009年6月24日,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新農保試點有關工作,會議決定,2009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農保試點,并逐步擴大。2009年9月,國務院頒發《指導意見》(國發〔2009) 32號),指出要建立農民自愿參加與政府引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養老金采取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形式管理。至2012年,“新農保”制度已經實現全覆蓋。并全面開展了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的試點工作。

        2.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有關農村居民養老保障的內容及特點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意見》,規定了我國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并軌之后的具體內容,包括之前[!]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參保人,因為本文研究的是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因此,這里只介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有關農村居民的各項內容:(1)參保范圍是年滿16周歲(在校學生除外)、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屬于職工居民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2)基金籌集包括三部分,即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3)個人繳費檔次:100-1000元、1500、2000元共12個檔次,農民自愿選擇。(4)養老金領取條件是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按月領取。(5)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6)待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調整。(7)基金管理:基金納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和核算,先由縣級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層次。具體內容如表2-1所示。除此之外,還對基金監督、相關制度銜接作了規定,有關制度銜接方面,在特點的介紹里詳細介紹。

        3我國農村居民實際養老保障水平分析......... 21

        3.1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水平界定......... 21

        ? 3.2實際保障水平測算.......... 21

        4我國農村居民適度養老保障水平研究.......... 26

        4.1農村居民適度養老保障水平研究方法選擇........ 26

        5農村養老保險國際經驗借鑒.............. 38

        5.1德國、日本、美國制度概述 ..........39

        6提高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水平的政策建議

        6.1完善我國新農保相關法律體系

        我國當前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并軌,但并沒有對參保方面作強制性要求。新農保的參保還遵循自愿的原則,不具有強制性。在農民對保險的認識還不是很到位,相關的政策配套措施還不是很完善的情況下,對農民實行強制參保的可行性小。但是,農民占我國人口的比例很大,農村的老齡化程度比較高,非強制的前提下,若適齡農民不參保,就可能會使農村老年居民享受不到已經建立起的養老保險制度。因此,農村養老保險只有法制化、強制化,才能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確保農民老年后享受到應有的養老社會保障。各地應該在響應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新農保”與“城居保”的銜接規定,根據“城鄉保”實施過程中暴露出的細節問題制定相關的政策,并使其正規化、法制化。

        6.2建立多元化多支柱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多元化指實現對適齡參保人群的全覆蓋。我國“城鄉保“制度對于農村居民的參保范圍規定為是16周歲及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具有農村戶籍的農村居民。從現實情況來看,這一范圍群體數量和規模非常大,同時這一范圍內的農村群體已經發生了分化,有常年在外打工的農民工,也有臨時外出打工的農民工,還有被征地的農民[47]。上億的流動農民工及越來越多的被征地農民,成為社保制度面臨的重大難題。雖然2014年實施的“城鄉保”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轉接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被征地農民等群體的轉接問題并未作相關規定,就要求我國政府應該在適齡參保人員實現全覆蓋的問題上再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

        結論

        第6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政府責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分別于2009年和2011年啟動試點,2012年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為進一步統籌城鄉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2014年國務院文件決定將這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截止2014年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50107萬人,加上職工養老保險,合計覆蓋了8.4億人。近年來,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運行平穩,全國多地推出的政府主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顯著成效,政府均已出臺關于建立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但是在現階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中,政府間職責尤其是政府間財政關系定位與劃分不清,嚴重影響了制度的持續發展。本文旨在通過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政府責任進行明晰的定位與劃分,從中找到確保政府責到位的實現路徑。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政府責任的定位

        (一)推動立法責任

        衡量一個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否成熟的標志就是看其是否具備完善的法律,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社會保障立法總是先于社會實踐。我國以往主要依賴有關政策辦法和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力量來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缺乏法律的規范性和強制性。雖然2010年出臺了《社會保險法》,但相關規定不全面、不具體,缺少專門性的養老保險基本法律,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具體實施中仍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這使其欠缺應有的規范性與穩定性,難以取得廣大群眾的支持和信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到不同利益主體間的利益分配和不同部門間的責任分工,若無嚴格的法律進行規范和約束,極易出現職能部門或個人搭便車的行為,甚至發生事件,這將會嚴重妨礙制度的貫徹實施和高效運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是法律形成機制中最為重要的主體,因此,要保障制度發展的穩定性,政府除在自己職權范圍內繼續完善有關養老保險法令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外,應積極推動立法機關盡快制定專門性的養老保險法律,以規范各參與方的行為,使其在法律范圍內有效從事活動。通過法律手段將影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順利進行的不合理行為控制在最低限度,其別是要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規定政府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確保制度施行更為公正、更加理性。

        (二)制度供給責任

        國家在社會轉型強制性誘導機制中固有的責任就是制度供給,確定制度的框架體系及出臺相關的配套措施,從而使社會共享這個公共產品和服務。養老保障統一性的特征往往要求這種責任必須由中央政府來承擔,并且不斷彌補制度供給的不足,承擔制度供給的成本,以保障全國政策的統一。養老保障制度體系的建立實施涉及到不同利益主體間的利益協調與再分配,這就必須依靠政府從各方利益訴求出發,通過收入再分配、政策傾斜等手段,將養老保險擴大到全社會的范圍,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給。制度供給在政府責任中處于基礎地位,對財政責任和監管責任具有引導和指向的作用,它的有效與否直接影響了政府責任的整體構建與履行。重新定位、體現政府制度責任,就要在確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方針政策后,根據當前實際和未來發展合理做出規劃,提供一套可持續,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養老保險辦法。在這其中,一方面要明確相關利益主體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供給上健全激勵機制。這不僅可以使公眾對制度有一個整體和明確的認識,還有利于保證制度的可持續性,使得養老保險制度的運作和發展有了一個穩定而持續的前景。

        (三)組織實施責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一種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民生項目,它不以營利為目的,根據公共選擇理論,這一準公共產品既可能存在市場失靈,也可能存在政府失靈,它的順利運行涉及到眾多的行業、組織和個人,若僅靠市場運作必將產生較大的交易成本,而通過政府介入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場失靈造成的低效率,提高制度的實施效率。同時提供公共產品是政府的基本職能,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這一公共產品只能由政府來提供或承擔,政府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者。現階段,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加之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結構的限制,城鄉居民尤其是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相對較低,難以完全自覺地加入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所以在制度實施中,政府首先要對其加大宣傳引導力度,讓更多的城鄉居民認識到參保的好處,取得廣泛的社會共識,使他們能夠積極配合工作的開展。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對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自主自愿行為進行過度的選擇干預,而應在制度推行中做出明確的責權劃分,各司其職,吸取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參保率而挫傷參保積極性的教訓,通過上級政府科學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合理組織執行政策,以此來推進制度的順利實施和健康發展。地方政府在實踐中承擔著制度的具體執行責任,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變通地、創造性地執行政策并取得實際成效,在提高經濟效率與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發揮作用。

        (四)財政支持責任

        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各國實踐來看,一個國家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財政支出的量直接關系著其制度的完善程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具有準公共產品的特性,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其相應的支出必須由政府財政來承擔,而由于受政府財力的約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而政府財政補貼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主要的、最固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在老農保中由于政府財政責任的缺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終成為自存自用的個人儲蓄,并不具備社會保險的性質和功能。因此政府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的第一責任是財政責任,并持續加大各級財政在制度運行中的資金投入力度。但我國城鄉水平差距較大,不同區域間的收入水平差距更大,地方政府財政情況也參差不齊,為滿足制度發展對資金的需求,政府在制度實施中必須完善基金預算管理工作,繼續加大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的力度,扎實推進財政規劃管理,以確保財政支出向困難地區和困難群眾傾斜,從而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濟效用和信心效用,并最大限度體現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同時,還要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責任,重點改變地方政府財政責任模糊狀態,尤其是要明確地方政府對于參保人繳費的補貼標準和辦法。另外,政府除了承擔大部分財政責任之外,還應通過財政補貼、服務外包等形式吸收社會資金參與進來,拓寬資金的籌集渠道。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制度運行中的財政支持責任并不是一種無限財政責任,也應客觀考慮其適度性,注重資金投入的有限性與有效性,即財政支持力度既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現實情況相適應,也要與當前和未來的政府承受能力相適應。

        (五)監督管理責任

        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和運作的復雜性,在以后的發展中,強化監管責任將成為政府主導養老保險的一個顯著特征。縱觀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國際發展歷程,各國根據本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身且有效可行的養老保險監管模式。一般可以按照政府在養老保險監管中的角色大小進行分類,主要包括分散監管模式、集中監管模式、集散結合的綜合監管模式這三種不同類型。這三種監管模式各有其優劣,我們不能簡單地效仿哪種模式,而應在政府統一監管下,結合我國實際,積極探索有效的監管模式和方法,充分發揮各種力量作用,建立一個由國家權力機構監管、行政監管、司法監管、專門監管和社會監管等構成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監管體系。①

        監管責任是前幾項責任的具體體現,是整個政府責任的自我維護與完善,政府監管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得以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應貫穿于制度發展的整個過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制度實施情況、行政管理情況和基金運營情況,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基金監管。因此政府必須嚴格控制和管理好基金管理的監管權限,以最大程度上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及被保險人的利益。執行力度與效果是判斷一個政策優劣的有效環節,所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需要較為健全的管理經辦機構和監督問責機制來推動,各級政府承擔著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制的重要責任,應設立一個統一、獨立的機構加以集中管理,以加強對各級政府貫徹執行的監管,從而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效果起到有力的鞭策作用。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政府責任的劃分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中,政府需要承擔制度設計和供給、組織實施、財政支持和監督管理等責任,不同政府層級,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應承擔的各自責任是不同的。中央與地方政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責任劃分必須遵循我國中央統一領導、地方發揮自己主觀能動性的基本原則,其實質就是在此基礎上明確中央政府所應承擔的責任,地方政府所應承擔的責任,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承擔的責任。中央應利用其人力資源、信息和統籌能力等優勢多承擔一些宏觀方面的責任,地方政府應主要承擔制度具體執行和實施等微觀的責任。具體來說,就是中央政府應獨立承擔推動立法責任和制度供給責任,以確保制度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地方政府應在全國性法規指導下,制定適應本地區實際情況的規定,獨自負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宣傳、基金的統一征繳和發放等各種組織實施和日常執行工作。而政府在制度實施中的監督管理責任和財政支持責任則是中央和地方應當共同承擔的責任,僅是各自責任實施的區域范圍存在差別。

        (一)推動立法責任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要依法建立,先立法,再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一種涉及各方利益關系調整的強制性制度安排,具有較強的法律依賴性,需要相關法律為制度的實施、改革和發展提供不可或缺的依據。為了保障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明確制度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中央政府應當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發展實際,推動立法以規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使其工作有法可依,保證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地方政府可依據中央政府立法制定地方性的法規和實施細則,但不能與國家層面法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制度供給責任

        制度設計和供給責任是政府履行其它責任的方向和依據,由中央政府負責制度的設計和供給,這是由制度設計本身的性質和中央政府的職能共同決定的。我國正處于社會變革的轉型時期,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面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地方政府僅僅只能設計出適應性局限于本地區的制度。為防止因制度地域化而產生地區間轉移和制度間銜接困難的局面,必須鞏固相關制度,充分考慮到與制度實施有關的一切政治、經濟和社會問題,在遵循城鄉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努力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而這只有中央政府利用其獨特的資源、信息和統計處理優勢才可以做到整體把握和統籌兼顧,顯而易見,制度供給責任必須是中央政府的責任范疇,以實現養老保險制度供給的公平性和統一性。

        (三)組織實施責任

        明確養老保險組織實施責任,各地政府應當實現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并不斷壯大經辦服務隊伍,來承擔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的組織協調責任,并在法律和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工作,具體負責養老保險日常行政管理、基金的征繳和發放等工作,即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各種組織實施和執行工作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將每個政策都落到實處,使國家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宗旨發揮到極致,才能為國民提供便利。

        (四)財政支持責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另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和性質,可依此來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財政責任的劃分。其中基礎養老金實行社會統籌,依據大數法則,統籌層次越高,覆蓋面越廣,可使基金風險在規模效應的作用下進行分散和轉移,從而使參保人面臨的風險降低。因此社會統籌部分的基金應由中央政府承擔財政責任,并將基金集中起來進行投資運營,以增加基金的收益,這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養老金替代率水平,也有利于減少中央財政負擔。同時,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手段,加大中央財政對經濟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可平抑地方政府由于財力不均而導致的養老保障權益的差別。而個人賬戶部分則應由地方政府財政負責,地方政府應加大對本地區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支持力度,不能過度依賴于中央政府的財政補貼,并建立科學的地方財政激勵約束機制,③做到財權與事權的統一,以保證本地區養老保險制度的順暢運行。

        (五)監督管理責任

        監督管理責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有責任,其內容包括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機構的日常監督和財務監督。中央政府必須強化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及使用情況的監管,負有設計監管體制和規定監管內容的責任,并實施具體監管,以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時要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進行全面嚴厲的監督,堅決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和滯留限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生。各地方政府要根據中央政府規定實施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具體監管,注重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管理工作,從而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集體和個人的共同參與,各級政府務必要重視該制度的實施,并在其中承擔一定的責任。近年來,我國政府對養老問題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尤其是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政府承擔起了居民養老的重責,但政府在制度運行中所應承擔的責任仍顯得較為模糊,這給制度的順利實施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是一項操作性強的實踐過程,研究政府在此制度實施中的責任問題,能夠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各級政府在制度實施中應承擔的具體責任,為制度的有效實施提供強有力的制度、組織、財政和監管保障,意義重大。(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注解:

        ① 曹信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基于政府責任的視角[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3:98-99.

        第7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8-0285-01

        2009 年 9 月1 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時期。在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發展轉變時期,如何正確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正確認知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著力從制度層面推進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制度在大規模推廣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期待著為其他地方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提供理論和實踐上的參考。

        1.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的基礎上,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臺了全省(市)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縱觀各省(市)出臺的制度可以發現,其在制度設計上與“新農保”有很多共同之處,都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綜合部分省(市)的制度發展歷程及政策內容,現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征。

        1.1 制度發展超前,整合度高

        從制度發展進程上看,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均是在國務院出臺“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之前就已經在探索實施“新農保”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結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對正在實施的政策進行調整,最終出臺了與國家指導方針相一致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在時間節點上提前 2 年以上,較早實現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目標。由此可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發展超前,制度基礎牢靠,已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

        從制度體系上看,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區制度整合程度較高,體現出城鄉統籌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體在城鄉間的轉移問題,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決不同群體轉移接續問題的方案。以鄭州市為例,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從一開始就實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體化,這避免了分別建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碎片式”養老保險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險權利。

        1.2 應保盡保,堅持廣覆蓋原則

        公平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國民的養老保障權益都能得以實現,以維護起點公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于參保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各地制度僅以參保對象的戶籍、年齡和未參加其他形式的基本養老保險為限制條件,適應了人口“城―鄉”、“鄉―城”大規模流動和部分群體就業狀態難以明確界定的局面,從而真正覆蓋到農村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城鎮退休但沒有基本養老保險等許多被忽視的群體。

        1.3 普惠性和保險性相結合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統籌部分主要由基礎養老金支付,基礎養老金體現了政府對公民養老保障權益的承擔,完全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參保對象在年齡達到 60 周歲以后,即使不繳費,也可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部分主要強調個人的繳費義務,同時政府也進行繳費補貼,在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后,與基礎養老金一同發放給參保對象,體現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險性質。由此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普惠性與保險性結合的制度設計內涵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1.4 結合實際,制度設計彈性化。

        彈性化的制度設計能夠確保制度的有效性。通過比較各地的實施辦法可以發現,各地均是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的收入等多種因素,對繳費、財政補貼、待遇調整機制等實行差別化設計,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在居民自愿參保前提下制度的廣覆蓋,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譬如,在繳費標準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數幾個地區根據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為繳費基數,而現在更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確定不同檔次的繳費金額,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增設或調整。如鄭州市將其繳費基數由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算術平均值調整為固定金額的繳費檔次。浙江省規定繳費標準設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個檔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標準,增加和調整若干絕對額繳費檔次。各地實施辦法鼓勵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并根據財力狀況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助。

        2.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部分地區剛剛建立起來,制度本身及在運行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具體如下:

        政策宣傳不到位。由于基層政府對制度開展的重視程度不夠,在國務院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各省、市、區(縣)也會多次根據自身狀況對原有制度加以調整或出臺新的辦法,群眾接收信息的渠道單一,導致對制度缺乏足夠的了解甚至誤讀。

        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選擇現象明顯。從各地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問題。 制度的相關規定不盡合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一些規定不盡合理,導致制度實施偏離預定目標。

        制度的轉移銜接問題。為滿足不同群體的養老需求,我國建立起形式多樣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解決部分群體的養老問題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嚴重阻礙著制度間的相互銜接。

        3.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3.1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制度實施的重視程度

        作為一項意義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級政府和基層組織要落實并加大宣傳解釋的力度,必須使廣大城鄉居民從傳統的家庭保障意識向現代保障意識轉變。充分運用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各種手段定期對本地社會保險執行情況向居民公示,鼓勵廣大居民對本人在參保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咨詢和投訴。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增強群眾參保積極性,實現應保盡保。

        3.2 加大財政投入,適當提高保障水平

        堅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補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結合,形成以社會養老為核心、家庭養老和其他形式養老保障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模式,以真正解決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第8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關 鍵 詞】養老保險 勞動力供給 收入效應 替代效應

        一、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勞動力供給的影響因素

        一是養老保險的流動性。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勞動者的流動趨勢日漸頻繁,可以自由流動的勞動者在尋找工作上更有優勢。當他們發現某地的工作機會較少,不能發揮自己才能時,他們便可以結合自身的特點到工作機會更多的城市去尋找工作。但現行我國的養老保險關系卻成了抑制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據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09]66號)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資金可以全部轉移,但統籌賬戶中的資金按總額的12%轉移。也就是說當勞動者跨省尋找工作時,個人只能帶走養老保險賬戶中的部分資金,使勞動者的利益受損,這無形中增加了勞動者轉換工作的成本,對我國的勞動力供給帶來不良的影響。

        二是繳費數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數額占工資的比重越大,對勞動者的實際影響越大。從歐美發達國家的繳費情況來看:美國由雇主和雇員各拿出工資收入的6.2%作為退休金;法國的基本養老金由雇主交8.2%,雇員交6.55%;我國養老金的個人繳費比例為個人工資的8%。雖然我國的繳費比例和外國基本持平,但我國的繳費基數即工資收入和國外相比相差甚遠,劉植榮在系統研究了183個國家和地區的工資制度后得出了讓人吃驚的結論。如圖所示,我國最低月收入為510元,不到世界平均值的15%,排在倒數第26位。不僅遠遠低于西班牙、盧森堡、冰島等歐洲國家,甚至低于剛果、加蓬等非洲國家,比柬埔寨、越南等國家也高不了多少。在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歐美等發達國家持平的情況下,我國養老保險繳費的工資基數卻遠遠低于歐美發達國家,使得我國在職者的繳費負擔過重,打擊了在職者的工作積極性。

        三是養老金給付水平。養老金給付水平即養老金替代率,這里所說的替代率是指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資收入的比例,但考慮到物價波動等其它因素的考慮,一般用當年退休金除以當年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養老金的替代率越高,勞動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更有保障,這就會促使更多的人選擇提前退休,導致勞動力供給減少。但在我國這種情況是不會出現的,因為在1999年之前我國養老金的替代率為70%,這一標準基本可以保證勞動者退休后的生活質量不會比工作時出現太大的變化。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改革開放的深入,人們的工資收入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我國養老金的替代率卻在不斷下降,到2007年養老金替代率已降到50%以下。根據國際上的經驗,如果一個國家的養老金替代率在60%-70%,退休者的生活水平基本可以維持;如果養老金的替代率低于50%,那么退休者的生活水平較退休前會有很大幅度的下降。我國按照現在的狀況發展下去,我國的退休職工將不能靠社會養老金維持基本生活水平,那么我國的勞動者將會面對一個更加不確定性的未來,那么現有的年輕職工為了能夠保證自己的生活無疑會拼命工作,增加勞動力供給。

        四是養老金計發標準。《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按退休職工前一年的收入為計發標準,企業為了逃避養老保險繳費義務,會在勞動者退休前為其增加工資,這樣勞動者即便未達到退休年齡而退休也可以享受到豐厚的養老金,這便會刺激勞動者提前退休,進而減少勞動力供給。

        此外,工齡長短、退休年齡、提前退休的決定、城鎮職工養老的激勵機制不足、養老保險稅費征繳體制不健全等因素都對勞動力供給有一定程度的影響,限于篇幅,此處不再贅述。

        二、西方經濟學中關于社會保險對勞動力供給的影響

        社會保險對勞動力供給的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替代效應是說,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使得人們的凈工資水平降低,工資水平的降低使得人們的工作積極性受挫,進而使人們減少勞動力供給。收入效應是說,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使得人們的凈工資水平降低,而人們要想獲得同樣的工資就必須投入更多的工作時間,增加勞動力供給。社會保險對儲蓄的凈效應取決于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的大小。如果替代效應大于收入效應,勞動力供給會減少;反之,勞動力供給會增加。我們認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到底是會增加勞動力供給還是減少勞動力供給也取決于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之間的力量對比。如果替代效應大于收入效應,那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會減少勞動力的供給;如果收入效應大于替代效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會增加勞動力供給。

        對低收入國家而言,人們對收入效用評價較高,收入效應大于替代效應。對高收入國家而言,人們對閑暇所帶來的效用評價較高,如果征稅導致閑暇的機會成本降低,勞動者的替代率會大于收入效應,使人們減少工作時間。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來說,我國目前還是低收入水平國家,據資料顯示我國最低工資占人均GDP的比重是25%,而這一比例的世界平均值是58%,亞洲的阿富汗這一比重是113%;印度是106%,中國這一指標在世界上的排名是158位。我國的最低工資占GDP的比重較低,這說明我國工資水平較低。而工資恰是我國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當養老保險繳稅(費)使人們的收入水平降低時,勞動者為了維持原有的收入水平會增加勞動力供給,原因如下:1.我國大部分的勞動力在農村,生活水平低下,并且農村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水平都較低,勞動還是農村人謀生的唯一手段。2.現在我國現行城鎮人口的生活水平也較低,勞動也是絕大多數城鎮人口謀生的手段。3.我國社會保障的起步晚,保障水平不高,很難滿足人們日常的養老和醫療需求。

        三、對策措施及意見建議

        一是提高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我國應加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步伐,讓養老保險關系可以隨著勞動者的流動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使勞動者可以自根據自己的意愿尋找工作。我們認為不僅個人賬戶的資金應該轉移,統籌賬戶的資金也應該全部隨勞動者的流動而轉移。這樣可以更好的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增加勞動力供給。在這一方面我國可以借鑒歐盟關于養老保險轉移續接的方法,歐盟為了促進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維護跨國就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各個成員國之間養老保險轉移續接辦法:勞動者只要參加一國的社會保障計劃,那么他的老年生活就會有所保障,即使他以后到其它歐盟成員國工作,他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也會連續累加計算。歐盟的關于養老保險轉移續接的方法給我們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經驗,特別在當前我們為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問題而發愁的時候,歐盟不同的國家都可以實現養老保險的統籌,而我們作為一個統一的國家又為什么不能做到這一點呢。在我看來,我國的養老保險不僅可以實現個人賬戶的轉移更可以實現統籌賬戶的轉移。統籌賬戶的轉移雖然暫時加重了轉出地的經濟負擔,對轉出地的利益有所損害,但勞動者為轉出地的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統籌賬戶的資金是對他們辛勤工作的回報,當他們離開工作地時,理應帶走統籌賬戶的資金。減少勞動者的轉換工作的成本,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

        二是實行彈性退休政策。目前我國單一的退休政策已不能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要。在市場化經濟的今天,我國不同群體的從業年齡是不同,我國的產業工人一般在20歲進入工作崗位,而教育水平的提高大大推遲了青少年進入了勞動力市場的時間,一般大學生的就業年齡在22-24歲,而更高學歷的博士生,他們的就業年齡更是晚到30歲。按現行國家的退休年齡來計算,一般產業工人工作40年退休,而博士生只需要工作30年就可以退休,這中間的差異是巨大的,不僅不利于社會公平也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因此我們應根據不同的工種制定不同的退休年齡,不論在哪個年齡就業的勞動者,都要工作滿N年才能退休。比如普通工人20歲就業,那么他要工作20+N年才能退休;博士生30歲就業,他要工作30+N年才能退休。這樣可以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的優勢,避免不需要的勞動力損耗,增加勞動力供給。

        三是抑制提前退休,鼓勵延遲退休。目前我國的提前退休現象嚴重,雖說這中間有部分勞動者因特色原因而提前退休,但還是有很多企業和個人利用國家政策為自己牟取私利。為了能夠遏制不合法的提前退休,我國政府應首先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要修訂特殊用工標準,遏止提前退休的源頭,同時加大對申請提前退休者的審查力度,防止企業為了少交或不交養老保險費而導致員工提前退休。在抑制提前退休的同時,我們也要制定一些優惠措施或獎勵來鼓勵勞動者延遲退休。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鄰國日本的經驗。日本法律規定,日本人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工作,那么政府會增加他的養老金金額作為獎勵。比如,日本人從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也可以在65歲領取,如果他在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那么他每月領取的養老金金額是65歲時領取金額的70%。如果他66歲開始領取養老金,那么他每月可領取正常退休養老金數額的112%,退休越晚,其領取的養老金越豐厚。如果工作到70歲,那么領取的養老金可達到188%。這樣便可以增加勞動力供給,不會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

        四是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我國應根據我國人口的預期壽命和經濟發展狀況,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重新制定法定退休年齡。迄今為止,在延遲法定退休年齡上很多國家已邁出了自己的步伐。德國1992年的社會保障改革法令計劃在2000-2012年間將法定退休年齡從63歲提高到65歲。美國也計劃在2000-2020年間將法定退休年齡從65歲提高到67歲。可以預測延遲退休年齡是很多國家養老金改革的重要趨勢。具體來說,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逐步拉平男女退休年齡。2.有計劃、分步驟延長退休年齡。3.退休年齡與教育掛鉤。

        參考文獻:

        [1]李珍.社會保障理論[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年8月

        [2]劉燕生.社會保障的道德風險與負激勵問題[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年7月

        [3]王倩,王元月,馬馳騁養老保險影響退休行為的理論模型研究――西方文獻評述與對中國的啟示[J].中國管理科學,2006年10月,第14卷

        第9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一)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我國在未富先老的情況下已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且呈現基數大、數量多、高齡化、快速化等特征,其中,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齡化的程度相比較為嚴重,農村面臨的養老問題壓力更為嚴峻。然而,由于農村長期以來一直缺乏正規的、穩定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項穩定的社會保障機制維護農民的權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彌補了這一空缺。但是,制度間的差異和待遇的差距是現存的影響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為了縮小不同人群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差距,切實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的明智之舉。

        (二)傳統養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來農民依靠傳統的家庭和土地作為養老的主要方式,然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農村家庭結構也逐漸發生了變化,家庭規模的縮小和子女數量的減少直接影響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質量。與此同時,隨著大量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老人對子女的可依賴度也日益減少。此外,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穩定性也降低了農民養老的安全性,越來越多的農民期盼能夠享受到制度化的養老保障措施。

        (三)實現社會公平的必然舉措

        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公平性,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險種養老保險必須體現社會公平,盡管每個國家不能保證社會保障待遇享受的絕對公平,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盡量讓全體的社會成員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蓋。因此,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均等化的養老保障及服務,使他們老有所養是實現我國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國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二、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國人口眾多,制度間差異較大及歷史遺留問題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是一項巨大和復雜的工程,短時間之內不可能有明顯的突破,需要按照具體情況穩扎穩打、逐步推進。

        (一)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的思路

        楊宜勇指出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要考慮城鄉差別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發展規律,并逐步將二元養老保險方案統一于城鄉一體化的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方案。牛桂敏認為統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構筑由國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實現從現收現付制向統賬結合的模式轉變,各級政府承擔相應責任,企業(集體)承擔相應義務,個人承擔相應風險,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方式,健全向農民轉移支付機制,將國家控制和穩定機制延伸到農村,形成城鄉、地區、代際互濟的保障模式,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之成為提高農民收入、縮小社會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則從參保主體的轉換、繳費義務的轉換、保險待遇的轉換幾個角度出發設計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一體化的路徑。

        (二)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的路徑

        1.兩步走戰略

        劉昌平(2008)運用歷史學和經濟學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當前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完善,農村正式養老保險制度又缺失的狀況下,要想實現制度的整合必須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構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礎上,劉昌平提出通過兩步走的路徑實現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一步是實現城鄉兩類制度之間有效銜接,第二步是通過城鄉兩類制度合并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袁彥東等提出“兩步走”戰略,首先用“過渡方案”起步,等財力水平達到實際需求后,再逐步過渡到“目標方案”。他們方案的相同點是涵蓋范圍、基本原則、待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管理服務等內容完全相同;區別在于采用不同的統籌基金籌集方式和渠道,并規定不同的享受養老金的條件。童廣印認為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路徑是:城鄉分割到統一籌劃、制度有別到制度統一、標準有別到城鄉一體化,到2030年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覆蓋全面、標準適當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可以分兩個戰略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08~2015年),用7-8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相互分離”向“制度統一、標準有別”過程的轉變;第二階段(2015~2030年),用15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制度統一、標準有別”向“城鄉一體化”的轉變,最終以產業為界將全體勞動者劃分為農業勞動者和非農業勞動者來實施新的養老保險制度。

        2.三步走戰略

        鄭功成認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目標需三步完成。第一步(2008年—2012年):通過建立多元化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實現制度層面上全覆蓋;第二步(2013年—2020年):將養老保障體系進行全面定型、穩定,進而實現人人較公平地享有養老保障及相關服務;第三步(2021年—2049年):進一步推進制度整合與改進,確保人人享有較好的老年生活。戴衛東的三步走戰略是:第一步(2009—2012年):建立多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構筑覆蓋全體國民的養老“安全網”;第二步(2013—2020年):逐步銜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主體的具有養老性質的保障體系,實施城鄉老年津貼制度;第三步(2021—2050年):統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形成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城鄉老年津貼制度覆蓋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三、評述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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