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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的意思是:軍人退出現役 。退出現役的軍人稱退伍軍人。又專指中國的義務兵退出現役。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 ,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1958年,中國首次進行義務兵退伍工作 。
自主擇業的意思是:指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通過各種渠道自謀職業。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采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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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紅人員”指:老、在鄉西路、人員失散;
“三屬人員”指: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享受國家撫恤人員指: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囑、病故軍人遺囑、傷殘軍人、傷殘國家公務員、傷殘人民警察。
享受國家生活補助人員指:“三紅人員”、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年滿60周歲農村籍烈士子女、傷殘民工、襄渝線西段患塵肺病民兵。
二、調研工作要點
1、對重點優持對象自然減員情況進行針對性抽查,減員后鄉鎮是否及時上報。工作方法:對鄉鎮提供的重點優撫對象花名冊,走村入戶進行抽查(重點是年齡偏高的三屬、三紅、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2、一次性困難補助、醫療救助經費兌現情況。工作方法:通過民政局下發文件掌握經費下撥情況,通過對象領取票據、帳目,鄉鎮是否足額兌現。
3、對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包括錯殺人員),身份認定不清、界定不明、年齡不符的人員通過走村入戶了解核實。工作要求:鄉鎮必須嚴把政策關,嚴格檔案審查,對身份認定不清、年齡不符的對象要深入基層掌握實際情況,杜絕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4、農村優撫對象由民政局全額資助參合,城鎮無工作單位優撫對象按農村優撫對象參合標準補助。查村、社是否收取優撫對象參合資金,鄉鎮是否按時按員繳納參合資金。
三、優撫工作政策宣講
一、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身份認定:服役期間患慢性病的退伍義兵和初級士官。
申辦材料:(一)本人申請;(二)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三)出示退伍軍人或退出現役登記表(三)軍隊醫院證明,有其中之一;①退伍檔案中記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出具的患慢性病證明。上述材料經縣級民政部門確認審查后,報市級民政部門復核,并由市級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對原病進行確診,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
二、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補助比例:對優撫對象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范圍內醫療補償后,自費部分除外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標準予以醫療補助:失散人員、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補助比例按50%;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補助比例按30%。老、西路的醫療費用按通府[2002]45號文件執行,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具體辦法按照《巴中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巴市民發[2007]56號)的規定執行。
申辦程序:(一)本人申請(二)入院、出院證明(三)首次補償報費票據。上述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簽署意見,上報縣級民政部門按補助比例給予補助,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落實。
三、退伍軍人安置:
工作安置: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轉業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一、切實提高對做好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軍隊是保衛國家和的堅強柱石,是保衛國家安全和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是維護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直接關系到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的生活生產,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對促進征兵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現役士兵安心服役,激發他們保家衛國的熱情,推動經濟發展,保障社會的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鄉鎮(街道)、縣政府各部門要從軍隊建設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積極承擔國防義務,努力完成安置任務。
二、進一步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退役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今年我縣繼續以貨幣化安置為主渠道,積極鼓勵重點安置對象自謀職業。
(一)重點安置對象
榮立二等功(或三等戰功)以上的人員,大軍區以上授予榮譽稱號的人員;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士官。
(二)安置方式
允許重點安置對象在缺編的縣屬企事業單位進行雙向選擇,在安置期內如無接收單位則實行貨幣化安置。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發給一次性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并享受〔〕10號文件和浙政發〔〕3號文件及地方有關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復工復職復學的退役士兵不再發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城鎮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役后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也可以選擇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
(三)貨幣化安置標準
城鎮退役士兵滿兩年發18000元,每超服1年加發2000元,第七年起每超服1年加發1000元;農村籍入伍的進藏義務兵服役期滿退伍后,根據浙政辦發〔〕57號文件精神,按所在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金標準的一半發給一次性安置金。重點安置轉業士官自謀職業,滿10年發42000元,每超服1年加發2000元;為鼓勵轉業士官自謀職業,重點安置人員在年9月30日前辦理自謀職業手續的獎勵5000元。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按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標準每人每月360元計發。
復員或轉業士官(包括農村入伍士官),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每次發給獎金500元;榮立二等功以上的獎勵或大軍區以上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發給獎金3000元(本人檔案有記載、立功勛章)。
(四)安置截止時間
城鎮退役士兵和重點安置對象安置截止時間分別為: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城鎮退役士兵和重點安置對象必須在截止時間前辦理貨幣安置手續,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補償金、生活費及其他優惠待遇,縣安置辦只予辦理落戶手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四章 優 待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下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前款所稱復員退伍軍人,包括在鄉退伍老戰士、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增加撫恤優待經費,使優撫對象生活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應當設立擁軍優屬保障基金,用于獎勵立功軍人、擁軍優屬先進單位和個人,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解決優撫對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的,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其持證家屬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
(二)因公犧牲軍人,20個月工資;
(三)病故軍人,10個月工資。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志愿兵以及取得軍籍的軍隊院校學員,按照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的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和基礎工資三項之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第八條 軍人死亡時工資收入的計算方法是:
(一)在職軍官、文職干部的工資收入,包括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二)在職士官的工資收入,包括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三)軍隊離退休干部的工資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情況發給死亡現役軍人的家屬:
(一)有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者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者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有子女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無子女、有弟弟妹妹的,發給18周歲以下弟弟妹妹。
無前款規定家屬的,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按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九條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榮立多次功勛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勛計算增發比例。
對集體立功或者獲得集體榮譽稱號的,個人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一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者生活收入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以及雖滿18周歲但因讀書或者病殘無生活來源的;
(三)弟弟妹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前款所列人員,屬孤老或者孤兒的,按不低于定期撫恤金的20%的標準增發定期撫恤金;屬享受原標準工資40%救濟或者退休金待遇的,按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
一戶有多人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應當按實際享受撫恤人數足額發放。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按國家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還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于國家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
農村的定期撫恤金每季度第一個月發放,城鎮的定期撫恤金按月發放。
第十三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在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關系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按當地規定的標準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十四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后,除發給死亡時應領的定期撫恤金外,另增發6個月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憑軍隊發給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安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撫恤登記。
第十六條 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行后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下同)者,由原所在部隊補辦評殘手續。
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行前退出現役的軍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補辦評殘手續。
第十七條 因戰、因公負傷的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原傷殘部位殘情發生變化,可以按國家規定辦理調整傷殘等級手續。
第十八條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時,當年的傷殘保健金由部隊發給;從辦理傷殘撫恤登記手續的第二年1月起,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具體發放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補辦評殘手續和調整傷殘等級的,其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批準之月起計發。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傷殘撫恤關系轉移手續。其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按規定計發。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根據國家規定由國家供養終身。
分散供養的,由原征集地或者其配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置;本人要求到原征集地或者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
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原征集地或者其配偶戶口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接收后,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準,送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供養。
第二十一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不享受離、退休待遇分散供養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護理費;集中供養的,不發護理費。
第二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按規定發給死亡時應領的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注銷證件,停止撫恤。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其家屬按下列規定享受撫恤或者優待:
(一)因戰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1年內(不包括醫療終結1年后補辦評殘手續的),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二)因戰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1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或者因公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其家屬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但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恤。
(三)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另增發6個月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單位按病故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四條 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享受下列優待:
(一)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按不低于當地上一年人均純收入的70%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二)家居城鎮的待業青年入伍的義務兵家屬,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10%-15%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三)入伍前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義務兵家屬,由其入伍前所在單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資的70%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四)義務兵在海、邊防艱苦地區服役的以及在服役期間立功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應當增發優待金。
第二十五條 優待金按照社會平衡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按每名義務兵服役的法定期限發放;義務兵超期服役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發優待金;從地方直接招收的享受干部待遇的軍隊院校的學員以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待遇。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生活困難的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的優待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從優待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按下列規定減免法定范圍的農民義務和負擔:
(一)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兒家屬和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全免;
(二)現役軍人不計入家庭人口承擔法定義務;
(三)二等革命傷殘軍人免出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二十九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原征集地安置部門統一安排工作。
第三十條 接受安置因戰、因公致殘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護革命傷殘軍人和殘疾人的法律、法規規定,從優給予妥善安置,不得因其傷殘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生活。
第三十一條 在鄉退伍老戰士和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免費醫療待遇,醫療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辦理;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其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醫療待遇,不得實行醫療費定額包干。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治療復發傷口所需醫療費,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三十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經批準到外地治療或者安裝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費和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但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公(工)傷待遇辦理。
第三十三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后配制;需要手杖、眼鏡等小型器械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解決。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減免辦法減免。
第三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乘坐交通工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優待外,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國有的公共汽(電)車和進入公園。
鐵路、民航、交通部門在有條件的車站、碼頭應當為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設置專門的購票窗口和候車(船)室。
第三十六條 優撫對象中的孤老和孤兒,除按本辦法享受撫恤補助和優待外,家居農村的,同時享受“五保”待遇;家居城鎮的,享受撫恤補助后生活仍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臨時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在本人自愿的情況下,可以將其送往敬老院、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
第三十七條 革命烈士子女、能堅持正常學習的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生規定,給予加分投檔優待。革命烈士子女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辦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優先享受助學金和學生貸款;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托兒所的,應當優先接收,免交托雜費。
革命烈士子女就業,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妥善解決。
第三十八條 家居城鎮的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住房困難,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分配住房或者集資建房;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房管部門優先優惠有償解決。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地方安排其家庭住房時,應當將其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農村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和在鄉復員軍人,需要自建住房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宅基地劃分、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并視情況組織勞務幫助。
第三十九條 對經部隊批準隨軍的軍官家屬的調動、安置、落戶和隨遷子女的轉學、入托等事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辦理,給予解決。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接收并妥善安置轉業、復員、退伍軍人。
第四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如現役軍人當年已休探親假的,其配偶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
第四十二條 企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上崗,在工種、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三條 在鄉退伍老戰士、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的退伍軍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前款所列人員,在部隊立功受獎的、服役年限長的或者屬孤老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應當適當提高。
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人員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定期定量補助關系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發給定期定量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人員死亡,除發給死亡時當季應領的定期定量補助費外,另增發6個月的定期定量補助費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證件,停止補助。
在鄉退伍老戰士死亡后,其配偶按在鄉復員軍人補助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四十六條 優撫對象轉為城鎮戶口、商品糧后,在安排工作前,其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應當保留,但不再承包責任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弟妹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人員。
(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指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或者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三)撫養人,是指軍人出生至18周歲期間,因喪失父母或者父母無撫養能力,自愿或者受委托連續撫養軍人7年以上的人員。撫養人的確定,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公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八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武裝部或者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以及其他人員的傷亡撫恤,以及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作斗爭而傷亡的其他公民的傷亡撫恤,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按本單位的傷亡撫恤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由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加強國防建設,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在本省范圍內的優撫對象,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通過國家撫恤、補助和社會、群眾優待的辦法,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條 在本省范圍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優撫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各級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對優撫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執行《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堅持不改的,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六條 現役軍人死亡,按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
因公犧牲軍人,20個月工資;
病故軍人,10個月工資。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的職務薪金(第二檔次)和軍銜薪金兩項之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七條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的順序: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弟妹;
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第八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對榮立多次功勛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勛的增發比例計算,不累計折算提高功勛等次。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集體立功或獲得集體榮譽稱號的,個人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批準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在校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18周歲以下未就業的弟妹。
第十條 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由市、縣根據當地的實際,本著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定。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
領取撫恤金的對象是孤老或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增發部分不低于同類優撫對象撫恤標準的30%。
第十一條 革命烈士家屬已經享受革命烈士生前所在單位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仍由原單位按不低于當地同類對象的定期撫恤金標準發給。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除發給當月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傷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按照《條例》、《解釋》和《評殘條件》的規定評定傷殘性質和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辦理撫恤登記手續。對不符合評殘范圍、條件的,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 《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由縣(區)民政部門調查,并會同本人到指定的醫院檢評,經市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報省民政部門批準補辦評殘手續。除此以外,地方不再補辦評殘手續。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撫恤金和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保健金,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按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在鄉傷殘軍人的生活補貼標準,由市、縣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六條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是指:
(一)在國家機關、派、人民團體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三)在縣以上(含縣)和鄉鎮管理的集體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上述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是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安排工作的,所在單位不得因其傷殘而解聘;如所在單位破產、撤銷、合并,由其合并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安置。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經部隊派員與省民政部門聯系同意后,由原征集地或配偶(無配偶的為父母)戶口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
(一)安置地點可以選擇在軍人原征集地或配偶(無配偶的為父母)居住地的城鎮或交通方便,有醫療條件的鄉鎮;
(二)安置在城鎮時,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子女(包括已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隨同遷居。如子女都超過隨遷年齡,為照顧重殘軍人的生活,允許隨遷一名成年子女。
(三)傷殘軍人本人的口糧、食油和副食品,按照當地干部的定量標準,由國家供應,隨遷的配偶、子女轉為城鎮戶口和商品糧,“農轉非”指標按實際發生數計算,不受當年“農轉非”指標限制,免收其城鎮增容費和糧食差價款。
(四)接收安置的縣(區)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他們的住房。如需維修、建造住房的,所需經費、建材由縣(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省民政部門酌情給予經費補助。
(五)有勞動能力的配偶、子女,由縣(區)勞動局負責優先安排就業。
(六)因傷殘后遺癥需要經常醫療處置或生活不能自理又無親人照料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申報,經省民政部門批準,送省榮譽軍人醫院休養。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在鄉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縣(區)民政部門按照省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發給護理費。離、退休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護理費,由發給離、退休金的單位發給。
第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本人向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申請,報省民政部門審批后到假肢廠制做。
第四章 補助優待
第二十條 失散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參加生產勞動、生活特別困難的退伍軍人,由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由各市、縣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具體標準,并隨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相應提高。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對象是孤老的,應適當增發補助標準,增發部分不低于當地同類對象補助標準的30%。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應當受到社會和群眾的優待。
(一)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從農村入伍的按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發給;在職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職期間標準工資發給;城鎮社會青年入伍的參照當地在職或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優待標準發給。
(二)烈屬以戶計算,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烈屬按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發給;其他烈屬可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的實際生活略高于當地群眾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撫恤補助待遇的其他優撫對象,在享受撫恤或補助后生活仍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根據其困難程度給予優待,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區)確定,保障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群眾一般的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條 優待金按照兵役法規定的服役期限發給。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憑部隊團以上單位機關的通知,可繼續給予優待;沒有部隊通知的,義務兵服現役期滿,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 優待金由縣(區)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社會統籌。視具體情況可以從單位或農村集體經濟中提取,也可以從農戶、居民、個體經營戶中籌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從地方經濟收入中列支。
各級民政、糧食、財稅、勞動、工商、交通、公安、銀行、武裝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共同做好優待金的統籌、發放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退伍在鄉老戰士、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免予承擔義務工;對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視其勞動能力和困難情況,經當地鄉(鎮)政府研究決定,其義務工可以酌情減免。
第二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原征集地的縣(區)列入國家勞動計劃,安排在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企、事業單位在落實各種生產承包責任制時,應給安排合適工種,不能以傷殘或體力不強為由將他們排斥在外,個別因身體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或未列入承包和優化組合的,應由所在單位按不低于本單位同級職工的平均工資和各種生活補貼發給生活費,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七條 在鄉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由當地縣(區)公費醫療辦公室統一辦理;在職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的醫療待遇。對以上人員均不得將醫療費包干給個人,公費醫療辦應按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給予實報實銷,切實保障這部分人員的傷病得到及時治療。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還享受特約門診的待遇。
在鄉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市、縣(區)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區)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予以安排,列入撫恤事業費項下開支。
在職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本人向當地縣(區)衛生部門提出申請,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九條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應予優先購票,縣以上車站、港口客運站或駐軍較多的站點,應設軍人優先購票窗口。憑《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免費;乘坐火車、輪船、長途汽車,票價減收50%;乘坐國內民航飛機,票價減收20%。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和個體運輸戶,均有承擔優待傷殘軍人的社會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售革命傷殘軍人的減價票。
各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文化宮、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準予革命傷殘軍人免票入場。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供銷、銀行、物資、糧食、工商、科技等部門要在資金、物資供應、技術指導、信息提供、發給營業執照和產品收購等方面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或購買住房等方面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革命烈士的配偶、子女、弟妹符合招工條件的,家居農村的由所在縣(區)勞動部門照顧安排一人到全民或集體企事業單位就業,有關企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安排。需辦理“農轉非”手續的,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家居城鎮的,所在城鎮企事業單位招工時,應優先錄用。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的,其分數應增加5%,身體條件適當放寬。革命烈士子女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情況特殊的,住宿費可酌情給予減免,并優先享受獎學金或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并免收入托費。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和傷殘軍人就讀于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時分配工作予以照顧。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家屬中的孤老、孤兒,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失散人員中的孤老者,由光榮院或福利院、敬老院收養。
對上述優撫對象,當地不具備收養條件的,由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安排固定人員包戶服務。服務人員的報酬和所需經費由鄉(鎮)、街道統籌解決。
第三十六條 家居城鎮的現役軍官、志愿兵未隨軍家屬住房困難,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的縣(區)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優撫對象自愿購買住房的,單位和房管部門應優先照顧。
家居農村的現役軍官、志愿兵未隨軍的家屬住房困難需要自建房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在宅基地、建房材料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三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縣(區)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按規定每年享受的探親假,所在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探親假期間按規定享受的各種待遇不變。
第三十九條 城市街道、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廠礦和農村的鄉(鎮)要建立和完善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服務組織,制訂擁軍優屬服務公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和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辦理定期撫恤、定期定量補助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縣(區)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金,戶口遷入地的縣(區)民政部門憑轉移手續,按本地規定的撫恤、補助標準,從新年度1月起予以撫恤、補助。
第四十一條 各縣(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撫恤、補助和優待款的管理,做到專人負責、專款專用、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對象準確、發放及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貪污、克扣和挪作它用,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通緝期間,接到司法部門通知后,縣(區)民政部門應停止其撫恤和優待。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后,經縣(區)民政部門批準予以恢復其榮譽稱號和享受撫恤優待。對被司法部門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應逐級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停止撫恤和優待,并收回其證件。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四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參加軍事訓練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條例》和本辦法辦理。
根按近幾年的工作實踐,我鄉在征兵工作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一、報名參軍人數逐年遞減。一方面,適齡青年應征參軍積極性下降趨勢明顯:生活條件好的怕吃苦,生活條件稍差的或外出打工,或父母早早的安排出路,加之現在農村結婚生育越來越低齡化,以及青少年體制的下降,使得符合條件的適齡青年人數越來越少。另一方面,目前義務兵優待金標準還較低,當兵待遇遠不如一份工作的待遇好,導致部分家長及適齡青年覺得“當兵不如打工好”,權衡得失,大部分人還是選擇外出務工。此外,義務兵待遇的“城鄉差異”更是影響了一部分農村青年的應征參軍積極性。
二、國防教育宣傳不到位。和平年代的人們在國防觀念淡化,而平時的教育和宣傳方面針對性不強,存在形式古板僵硬、內容太空洞或娛樂化,平時冷、征兵熱等現象,存在欠缺,不到位的地方。一些適齡青年價值取向發生變化,只圖索取,不講奉獻;只貪圖安逸,不愿意吃苦,對應征入伍反應冷漠或想方設法逃避兵役。
三、征兵機構的原因。隨著征兵工作改革的深入發展,臨時組織征兵機構的做法,工作缺乏連續性,政策法規學習不到位,已不適應征兵工作全年化,常態化的要求。作為征兵工作一線的鄉、村兩級,國防觀念淡化,對征兵工作不重視,視征兵等相關工作為負擔,對軍屬待遇、政策落實不夠及時。
四、國家制度有關方面的原因。國家實行兩年兵役制后,絕大部分農村籍戰士考不了學,提不了干,不僅使適齡青年感覺“當兵沒盼頭”,而且感覺“當兵吃虧”,此外,由于我縣復員退伍軍人上以貨幣安置為主,適齡青年參軍退伍后還得另謀職業,另找出路。總體來講,我鄉適齡青年應征熱情不高,顧慮多,只有少部分適齡青年愿意參軍,給征兵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和壓力。
綜上所述,“當兵冷、征兵難”,既有體制的客觀原因,也有主觀的人為因素,既有征兵機關自身的問題,也有應征青年的思想波動。要切實解決征兵工作中的“冷”、“難”的問題和困難,變被動為主動,就必須從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著手,依法征集,人性關懷。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綜合協調局各科室之間的工作,協調上級機關部門、單位和各鎮、街道有關民政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福利、老干部管理、財務資產、統計報表、文書檔案、安全保密、對外聯系、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文秘、調研信息及綜合材料的起草工作;綜合掌握全區民政系統的工作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協調并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接待并協調處理群眾的來信來訪。
(二)基層建設政權科(社區建設辦)
指導城市社區居委會開展居民自治和社區建設活動;指導鎮、街道、村委會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指導鎮(街道)、村開展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活動。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災救濟科
負責組織落實黨和政府有關社會救濟的政策和規定;指導各種捐助活動,開展扶貧幫困工作;審核發放城市困難居民幫困卡;組織全區抗災救災和向災區調運救災物資工作;審核和組織發放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救濟工作。
(四)優撫安置科
負責組織貫徹國家有關優撫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維護優撫對象的權益;負責退伍義務兵接收安置工作和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褒揚革命烈士、撫恤革命烈士家屬及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撫恤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家屬,補助在鄉復員退伍軍人等工作;負責協調軍地雙方在雙擁工作中的關系,牽頭組織全區性的雙擁共建活動;負責擬定全區雙擁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雙擁工作的檢查指導和評比表彰工作。
(五)社會事務科
負責轄區內殯葬審批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收養法,負責辦理收養登記工作;擬定和實施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城市社會福利等工作;對城鄉福利機構進行管理。
(六)地名社團科
負責全區路街巷命名(更名)和地名門牌辦理工作;負責地名標志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區劃勘界工作;負責全區社團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1988年8月1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制定本條例。
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在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前款軍人的家屬是孤老或者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
第十一條 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準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準和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外,國防部可發給特別撫恤金。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病評殘僅限于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后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后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 傷殘撫恤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并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
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
第二十二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準,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第四章 優待
第二十三條 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 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并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準予優先購票,并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兵期間可優先批準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并優先享受助學金或者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
第三十六條 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隨軍前家屬有正式工作的,駐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復員軍人未參加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并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條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二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參加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從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務院批準、內務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具有亮點
亮點之一: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實現了翻番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來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已明顯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不僅低于軍人傷亡保險的標準,甚至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亡的標準。新條例對標準進行了較大調整。烈士的撫恤金由原來的40個月工資提高到80個月,因公犧牲的由20個月調整到40個月,因病死亡的由10個月調整到20個月。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實現了翻番。提高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不僅可以突出國家撫恤的激勵作用,而且可以褒揚英烈精神、弘揚社會正氣。
亮點之二:建立了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
新條例規定:烈屬(三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確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這樣不僅從根本上消除了撫恤補助標準調整長期存在的不確定性,而且充分體現了本條例確立的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將切實提高優撫對象的生活保障水平。標志著我國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確立。
亮點之三:確立了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明確了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責任
原條例及其解釋中規定的對優撫對象的公費醫療和醫療減免政策,有的落實非常困難,有的已名存實亡。條例修訂時對此進行了重點研究,確定了各類對象的醫療待遇: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這一款是重要突破,明確了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責任。
亮點之四:調整了現役軍人評定病殘的范圍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范圍
新條例在放開對精神病評殘的同時,對評殘對象的范圍作了必要調整,即改變只在義務兵中評定病殘的規定,增加了初級士官也可以評殘的條款。解決這類士兵的評殘問題,可以保障他們今后生活,解除本人和家屬的后顧之憂,避免病員長期滯留部隊,影響部隊和軍營穩定。
亮點之五:實現了殘疾級別設置上的統一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劃分為一至十級
新條例參照我國目前試行的企業工傷人員的殘級劃分和其他部門對傷殘的鑒定級別,同時借鑒國外對殘疾軍人的傷殘等級劃分,結合近年來暴露出來的因地區殘級不統一造成殘疾軍人殘疾待遇不落實或難落實的實際,把原條例確定的四等六級修訂為一至十級。根據殘性和因殘情造成勞動功能的障礙程度以及影響生活能力程度,評定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
亮點之六:拓展了對優撫對象的社會優待范圍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為全面維護和保障優撫對象權益,新條例設定了多項關系優撫對象切身利益的具體優待條款。除了醫療待遇外,其他應該提及的還有:一、在住房待遇方面,根據我國現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將過去所謂的優先權規定修改為:重點優撫對象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二、在交通優待方面,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優先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并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對現役軍人的交通優待也作了原則性規定。
亮點之七:強化了優撫工作中的法律責任民政部門可對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行使處罰權
為保證國家各項軍人撫恤優待政策的貫徹實施,新《條例》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責發放撫恤補助金的單位其工作人員、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優撫對象等違反《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四十六條規定強化了民政部門作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主管的部門的權力,將對維護優撫對象的基本權益產生深遠影響。
(大冶市民政局 石賢洲)
襄陽區民政局獲“2009年度民政評議政風行風優勝單位”、“群眾滿意單位”、“人民滿意單位”稱號 襄樊市襄陽區民政局在2009年度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和區人大專項評議工作中,在被評單位中均取得第一名好成績,被區糾風工作領導小組授予“2009年度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優勝單位”稱號;被區人大授予“人民滿意單位”稱號;在全區所屬評議單位中,被區委、區政府授予“群眾滿意單位”稱號。
自今年6月份以來,襄陽區民政局先后接受區紀委組織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企業評機關和區人大組織的人大專項工作評議中,認真抓好宣傳發動、廣泛征求意見、自查自糾和落實整改工作,各項工作落實具體、整改到位,效果明顯,贏得了各級領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一致好評。
(襄樊市襄陽區民政局 史克瑞)
棗陽市民政局榮鷹“2009年全國婚姻登記規范化單位” 12月21日,從湖北省民政廳傳來喜訊:棗陽市民政局被國家民政部授予“2009年全國婚姻登記規范化單位”稱號,標志著該市婚姻登記工作水平邁上了新的臺階。
自民政部開展婚姻登記規范建設以來,棗陽市民政局積極按照規范化建設標準,緊緊圍繞“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民政宗旨,強化領導,多措并舉,完善婚姻登記信息化和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婚姻登記行風建設和婚姻登記隊伍建設,提高婚姻登記工作水平,受到各界好評。
(棗陽市民政局 吳光兵 杜見勇)
安陸市著力做好街頭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近日,安陸市著力做好街頭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工作,應對寒冷天氣給街頭生活無著人員帶來的威脅。
一是對城區街頭、涵洞、車站等流浪乞討人員開展救助,主動勸說他們接受救助,同時引導、護送他們到救助站接受救助;二是對因外出務工而陷入困難、流落安陸的人員開展救助,以緩解他們的燃眉之急;三是對流浪人員進行甄別,做好尋找其家人并助其返家的工作;四是發揮救助站的職能作用,全力做好救助工作。
目前,安陸市高度重視陰冷天氣對街頭生活無著人員帶來的危害,救助站盡可能為救助對象提供更好的服務。
(楚登峰 鄧光武)
鄖西縣民政局醫療救助工作規范有序受歡迎 當鄖西縣六郎鄉壕渠村彭兵拿到縣民政局救助的5000元醫療救助款時,激動得連聲說謝。彭兵因患腎衰竭,在2008年初救助3000元的基礎上,今年又救助5000元。民政局為規范管理醫療救助,一方面,建檔立卡、完備手續、防止虛報冒領;另一方面,完善醫療救助政策,用活用足政策,讓患病困難群眾在方便快捷的情況下,得到更多、更實惠的救助機會,贏得了廣大困難群眾的一片贊許聲。
(鄖西縣民政局 袁正玉)
沙洋縣民政局“四加強”排查農村福利院消防安全隱患近日,沙洋縣民政局組成消防安全檢查組,由局班子成員帶隊,深入到各鎮農村福利院,“四加強”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確保供養老人安全過“兩節”。其具體表現如下:一是加強農村福利院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感;二是加強農村福利院檢查督辦;三是加強農村福利院配套建設力度;四是加強農村福利院的安全教育宣傳工作。
(沙洋縣民政局辦公室)
宣恩縣2009年退伍安置對象全部自謀職業 12月22日,宣恩縣通過對退役士兵安置采取鼓勵考試考核進企事業單位以及自謀職業措施,圓滿完成了2009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宣恩縣共接收復員退伍軍人87人,其中符合條件安置的退役士兵30人。2009年2月以來,退伍軍人安置工作順利進行,宣恩縣民政部門積極對退役士兵進行崗前技能培訓,鼓勵其自謀職業。并撥出專款,先后兩次為34名士兵免費進行汽車駕駛、電腦操作等技能培訓。同時,為自謀職業的30名退役士兵發放7.8萬多元的補助金,提供自謀職業資金保障。
據悉,截至2009年8月,宣恩縣圓滿完成了2009年退伍士兵安置工作,符合條件安置的30名退役士兵在自愿的基礎上全部實現了自謀職業。
(宣恩縣新聞中心 李玫燕 譚金明)
當陽市民政局圍繞協調做文章落實各項惠民舉措 當陽市民政局積極協調和配合相關部門,落實相關救助政策和優惠減免政策,共同為困難群體撐起一片藍天。一是配合房管部門,對307戶462人要求享受廉租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進行了審核和認定;二是協調財政部門,落實1545名五保對象門診補助46.35萬元,人平補助300元,目前資金已直發到農村福利院或分散五保戶手中;三是協調電力部門,為4521戶城市低保對象落實電費補貼24.46萬元,戶平54.21元;四是協調勞動部門,資助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落實了惠民醫院住院應享受的優惠減免政策,共有低保對象336人在惠民醫院減免16.6萬元。
(當陽市民政局 李迎華)
竹溪縣泉溪鎮力保困難群眾溫暖過節近日,泉溪鎮各包村領導、村組干部和基層黨員入戶走訪困難群眾,了解他們的疾苦,幫助他們解決在吃、穿、住、就醫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同時,該鎮整合各類救助資源,號召廣大黨員干部捐獻棉被等御寒衣物,開展“每人捐一斤糧”活動,呼吁廣大黨員干部齊心協力、奉獻愛心,幫助困難群眾溫暖過節。
(竹溪泉溪鎮人民政府 李耀武)
鄂州市民政局著力構建“四個體系”抓好2010年民政工作該局圍繞構建新型的社會救助、雙擁工作、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專項社會事務管理等四大工作體系,切實履行“解決民生、落實民權、維護民利”的基本職責,努力解決好困難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鄂州市改革發展穩定及構建和諧鄂州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該局著力抓好四項工作:一是著力構建新型的社會救助體系,在救助制度上勇于改革創新;二是著力構建新時期雙擁工作體系,積極落實優撫政策,維護社會穩定;三是著力構建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工作體系,在農村新社區建設上有新突破;四是著力構建專項社會事務管理體系,依法開展規范管理,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鄂州市民政局 王友俊)
谷城縣優撫對象提標經費全部落實兌現到人 近日,谷城縣財政局根據縣民政局提供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
經費發放花名冊,將全縣3000多名優撫對象2009年4季度人頭經費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新標準撥付到銀行,由銀行存入優撫對象帳戶。同時,對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參戰參試人員8、9月份的提標經費進行了補發,隨其第4季度撫恤補助款一起存入銀行賬戶,由銀行落實,兌現到人。
(顧明楚)
松滋市民政局加大醫療救助工作力度 松滋市民政局按照上級醫療救助有關文件精神及松滋市2009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任務要求,對該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對象、救助門檻、救助病種、救助標準等方面均做了適當調整和放寬。救助方式也有創新,除現金救助外。定點醫院結算、定點醫院優惠減免、定額門診救助和醫療保障救助更加靈活便捷,醫療救助工作力度全面加強。2009年度全市共救助城鄉各類大病救助對象1399人,救助金額323.6萬元;資助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市居民醫療保險14918人,支付金額15萬元;資助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農村特困優撫對象參加新農村合作醫療26015人,支付金額52萬元;為1844名集中供養五保老人提供定額門診救助42萬元。
(松滋市民政局 余振華 羅燕波)
宜昌市社會福利院舉行“迎圣誕慶新年老人聯歡會”12月24日上午9點,宜昌市社會福利院老年服務部特地為在院老人舉行了“迎圣誕慶新年聯歡會”,80多名老人參加了聯歡活動,副院長關紅安同志也為老人現場送上了新春祝福。
聯歡會上,老人們紛紛獻上自己的拿手好戲,大合唱、京劇、雙簧、舞蹈等形式多樣的節目使聯歡會現場成了一片歡樂的海洋。最后,老年服務部的職工們集體走上舞臺,表演了充滿了青春活力的舞蹈《快樂恰恰恰》,將聯歡會的氣氛推向。老人們樂在其中,笑呵呵地說:“我們的生活真是有滋有味喲”!
(黃麗麗)
隨縣做好今冬退伍軍人安置工作 隨縣民政局近日為今冬首批回到地方的退伍軍人,辦理了退伍報到登記手續。今冬該縣共有600多名退伍軍人。
為進一步做好接收工作,隨縣民政局提前印制好《隨縣退伍軍人報到須知》、《復員退伍軍人登記冊》、《隨縣復員退伍軍人回鄉介紹信》、《隨縣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通知書》等登記表格,為退伍士兵提供方便快捷的辦事程序;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退伍士兵返鄉后辦理落戶手續準備工作;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在接待的同時,宣傳好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退伍軍人今后的安置和推薦就業工作做好準備。
(隨州市民政局)
巴東縣民政局及早謀劃2010年殯葬管理工作思路 今年元月6日,巴東縣民政局社會福利事務股和殯葬管理所四位同志專程前往殯儀館,就2010年的殯葬管理相關重要事宜與殯儀服務中心的負責人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并達成一致共識。巴東縣民政局和殯葬管理所將以安全生產為主線,與殯儀館簽訂安全責任書,共同樹立起“安全就是高效益”的思想,確保不出任何安全事故。同時,加強對殯儀服務的行業規范化管理,殯儀館將按月向殯葬管理所報送相關報表,以便及時掌握各種動態信息。最后,在縣人民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加大綜合執法力度,力爭使入館治喪率達到90%以上。
(巴東縣民政局 曹永豹 涂紅)
孝南區民政局切實做好2010年春節期間城鄉困難群眾生活安排工作為切實做好2010年春節期間困難群眾的生活安排工作,保障他們過一個安定祥和的節日,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和孝感市民政局文件精神,孝南區民政局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把安排好春節期間城鄉困難群眾生活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精心部署,從四個方面狠抓落實:一是開展城鄉特殊困難家庭救慰問活動;二是切實做好冬令期間災民生活救助工作;三是開展特困優撫對象走訪慰問活動;四是切實安排好城鄉福利機構供養對象的生活,確保安全過節。
(孝南區民政局 張鵬)
大悟縣確保全縣困難群眾過好“兩節” 大悟縣把解決“兩節”期間困難群眾的生活作為當前解決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切實抓好困難群眾的生活安排,認真做到方案、公示、資金、物資“四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