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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二元結構;權競爭;監督競合
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最終會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重要的影響,因為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公司的治理機制如經營約束與激勵機制、權競爭機制、監督機制乃至于收購兼并機制等都有重要的影響和作用。在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畸形的,并對我國上市公司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研究股權結構問題的目的,就是試圖找出對我國上市公司發展較為適宜的股權結構形式。研究的出發點,應該落在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的關系之上。
一、二元式股權結構分析
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公司的業績與股權結構之間有著明顯的相關關系。我們以公司的第一、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作為公司股權結構的主要代表變量,以滬深市場家電板塊上市公司作為分析樣本,分析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與這些代表變量之間的關系。選擇這些公司作為樣本的原因在于家電行業外部情況大致相同,具有較強的可比性,其結果能夠較好地說明股權結構對公司業績的作用和影響。分析結果表明:公司收益率與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成負相關,與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及第二大股東與第一大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成正相關關系,相關系數分別達到0.84和0.78,說明兩者之間存在著較強的相關關系。
上市公司的業績與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呈負相關關系這一結論,以前已被指出過。這里引起我們注意的是公司業績與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及第二大股東與第一大股東的相對持股比例之間的正相關性。這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業績在一定程度上與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是否存在“能與第一大股東相接近和抗衡的第二大股東”這一因素高度正相關,或者說,在公司股權結構中是否存在“能與第一大股東相接近和抗衡的第二大股東”這一因素可能是對公司業績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變量之一。筆者把這種股權結構形式稱作為上市公司的“二元式股權結構”,即在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不再占據絕對控制地位,存在著第一、第二大股東兩大接近均衡的力量對公司進行共同治理這樣一種股權結構形式。這一現象在過去的研究中尚未引起人們特別的注意。它表明:對于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績效而言,在上市公司的股權構結上采用一種特定的結構形式——二元股權結構形式或許是較為重要的。
如何解釋這種結構對于公司績效的影響?為什么“二元式股權結構”能夠促進我國上市公司業績的提升?這些問題,可以從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得到合理的解釋。
1.二元式股權結構對經營激勵的作用。二元式股權結構對于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首先表現為這種結構的出現有利于公司的約束與經營激勵機制。我國上市公司多數是由國有企業改造而來的,第一大股東多數是國有股,普遍存在著經營激勵與約束不足的問題,經營者的利益很難與股東的利益相一致,經營者隨意決策、利用公司資產亂投資、從事高風險經營甚至侵占公司財產、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的現象比較容易發生。第二大股東成為與第一大股東相抗衡的力量后,形成了第一、第二大股東之間互相競爭、互相監督又互相合作的新格局。由于第二大股東多數是法人股東或民營資本,公司經營的業績與其利益高度一致,必然要利用自己的影響去確保公司的經營活動朝著有利于其股東利益的方向進行,這就有利于對公司經營者形成有效的約束與激勵機制。
2.二元式股權結構能夠有效地促進權的競爭。第一大股東多數是國有股。在第一大股東占有絕對控制地位的情況下,公司的經營者都是由第一大股東直接委派的。除非人已經不被委派者信任,否則其他人很難與其展開權的競爭。在信息不對稱和人能夠利用公司財產支付影響力成本的情況下,委派者很難認識到自己的任命是否已經發生錯誤。在很多情況下,委派者要了解了公司的真實經營情況和經營錯誤都非常困難。因此,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即便其經營十分不理想,但經營者的地位仍然十分穩固。有一些公司一直聲稱業績優良,但一旦更換經營者后便立即出現巨額虧損。這說明: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中,公司權無法形成競爭,對公司的經營十分不利。
在二元式股權結構中,經營不善的經營者可能會被迅速更換。這是因為,第二大股東由于擁有較大的股份,而且一般不存在“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因而他更有動力也有能力發現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也更容易了解到公司的真實經營情況。因此,一旦發現現任經理損害股東利益或者不能適應公司經營的需要,他就會向第一大股東提出更換經營者的要求,直至采取相應的措施爭取其他股東的支持,提出新的經理人選。由于第一大股東只有相對的控股權,在這種情況下將很難再強行支持原經營者。權競爭機制的建立和發揮作用,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權力治理結構上實現“賢能者上、愚劣者下”的先進機制,對于公司經營會起到根本性的促進作用。
3.二元式股權結構更利于公司的監督。在一股獨大的公司中,監督者往往只是國有股份的代表,存在著監督動力不足的問題。如前所述,國有股份所占比例越大,內部人控制問題就會越嚴重,意味著公司的監督失效也越嚴重。如果不能優化所有權的約束,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上市公司就很難健康地發展。在二元式股權結構中,這個問題將會得到較好的解決。這是因為,即便第一大股東對人監督不力,第二大股東也會有較強的監督動力,同時也具有較強的監督能力。在這一點上,中小股東一般不具備足夠的監督能力,即便有監督動力也難于實施。第二大股東由于擁有巨大的股份數量,監督成本與其利益相比微不足道,因而具有較強的監督優勢。
二、治理結構中的競爭與監管競合
在公司的治理結構中,最重要的莫過于建立競爭機制與監管競合機制。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一個合約,合約的主體是各種要素的所有者。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各種要素的所有者之間有著十分復雜的委托與關系,只有當每一主體的激勵與約束相容時,委托問題的解決才會是有效的。合約的基礎是公司的治理結構,即一整套賴以指導和控制公司及其運作的機制與規則。它包括公司權力機構的設置與運作,如公司董事會的結構與功能,董事長與總經理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相應的選聘、監督方面的制度安排,公司的經營決策、收益分配、激勵機制、財務管理、風險控制與管理等一切與公司管理控制有關的相關制度。不同的股權結構將產生不同的制度安排。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這種競爭既表現為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也表現為企業的治理權競爭?,F代企業制度之所以是先進的、合理的,其原因正在于建立起現代法人資產制度以后,股份公司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公眾公司,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力成為一種社會公眾性的權力,存在著引入競爭機制的基礎。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作為委托人的股東與作為人的經理人員之間總是存在著利益沖突的。一旦委托人給予人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不相容,人就很容易出現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動機。我國上市公司中內部人控制現象比較嚴重,意味著所有者的監督與約束機制已經有所喪失。要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就必須改革公司的股權結構,在公司治理權上引入競爭機制。事實上,在發達國家的企業發展歷史中,企業經營管理權力的競爭對于其經濟發展也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真理與謬誤往往是一步之隔。許多人認識到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現象是導致公司無法建立起科學、合理的治理結構的主要原因,也是導致上市公司績效上不去的主要原因之一,提出要進行“國有股減持”,并從2000年起的兩年中陸續地在證券市場上試驗過一些“國有股減持”的方案,對“國有股全流通”問題也進行過多次探討。但是,這些試驗和探討似乎并未認識到這一問題的實質所在,而且其結果也并不好,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其實,問題的實質不在于把國有股賣掉,而在于如何通過改革公司的股權結構來為上市公司引入“賺錢的機制”,這才是至關重要的。我國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根本問題是股權過度集中導致治理結構畸形,導致上市公司的績效無法提高。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對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改革,從而最終改進公司的治理結構。這與通過二級市場簡單地賣出國有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實際上,許多國家的證券市場法規對于大股東拋售其持有的股票都是有所限制的。為什么要加以限制?道理很簡單,就是因為企業的正常經營需要大股東的穩定,就像民航飛機的駕駛員不準有降落傘的道理一樣。從監管角度來說,如果不做這樣的限制,也很難防止大股東利用手中的巨額持股操縱市場價格形成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惡性掠奪。
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科學、合理的股權結構形式,就是為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和引進賺錢機制。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在于建立兩個層次上的制衡關系:第一層次是全體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建立起“信任托管”與“權利制衡”關系,即全體所有權人對董事會的授權與制約關系,董事會作為公司治理的法人機構,從股東大會取得全體股東的授權和委托,并代表全體股東行使對公司的治理權,董事會則必須對全體所有權人負責;第二層次是董事會與經理人員之間的委托與關系,董事會根據公司的章程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決策并選聘經理人員,經理人員根據董事會的授權開展公司的經營活動。激勵與制衡關系的實質,就是要建立起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相互協作、相互制衡的關系。在這一基礎上經營者發揮其作為企業家的經營管理能力,為企業、為所有者尋求利益最大化,同時也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一個完整的公司治理結構就是由三方“主體”、兩層“關系”構成的。要建立一套規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從根本上講就是在這三方利益主體之間建立起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形成大股東之間的競爭與監管競合,形成大股東既相互制衡又相輔相成的關系。這一點,對于我國現階段上市公司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這種競爭與監管競合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將“一股獨大”條件下經營者與第一大股東之間的共謀型博弈轉變為二元股權結構下經營者與大股東之間、大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競爭型博弈。
三、二元股權結構的建立
在現階段中,盡快改變我國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股獨大”現象的重要意義已經不言而喻。問題在于如何進行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優化與改革。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已經看到,改革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一個基本原則,應該是在減少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同時,建立起合理的二元股權結構。換言之,提高我國上市公司的業績、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的一條可能的有效途徑,就是按照股權二元結構模式來進行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優化,在公司中建立起二元股權結構。
進一步的分析表明,這種股權結構形式發揮作用需要一定的條件。為此,需要注意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科學、合理的股權結構的重要性。股份制公司是現代市場經濟一種重要的經濟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能否發揮其應有的效率,取決于其內部治理結構是否有效率。股權結構決定公司中的權力結構。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頭等重要的事情,是影響、制約上市公司發展的深層次因素。要確保上市公司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就必須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科學、合理的股權結構,從而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結構。
2.在股權結構問題上應該樹立反壟斷意識。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競爭經濟。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是社會經濟系統中十分重要的經濟資源,其治理權力也必須是開放的、競爭的,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也必須加以科學而合理的規范。作為社會公眾公司,保障治理結構的競爭性應該成為一個基本原則。這一點只有通過股權結構改革才能夠實現。應該通過有力的競爭,促使上市公司的治理權力讓渡到最具有動力、能力、活力,同時也最遵守企業合約的主體手中。不僅要對大股東持股比例的下限做出規范性的規定,也應該對于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上限制定一個強制性、嚴格的規范和約束,防止和反對股權結構中形成壟斷局面。例如,在現階段可以強制性地規定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能超過30%,超過的必須通過轉讓、分割、并購等各種途徑加以減少,以防止第一大股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防止其對于公司的控股權力演變成為一種絕對權力。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中,也要建立起治理權力的反壟斷意識,在適當條件下,有關部門應該考慮建立相關的法規條例來對此加以規范。
3.建立相互制衡、相輔相成的股權結構關系,同時必須為大股東設立嚴格的準入條件和門檻。在規范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控股權力的同時,還應該高度重視建立科學合理的股權結構關系,并采取切實可靠的辦法來建立起公司中相互制衡、相輔相成的股權結構關系。
對于我國上市公司而言,建立科學、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表現為兩方面的工作:減少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同時為公司引入一個合格的、有能力與第一大股東共同治理好公司的第二大股東。第一項工作以“減少國有股”為主。但必須注意,改革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減少而減少,而是為了在公司中引進和形成賺錢機制,其實質要求在于形成大股東之間的競爭與監管競合,形成大股東之間既相互制衡又相輔相成的關系,確保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而這一點,是絕對不可能簡單地通過二級市場賣出國有股就能夠實現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改革的目的只有在減少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同時引進合格的戰略性投資者才能實現。進入的大股東不僅要有長期投資、經營的志向,還必須要有相應的能力。只有這樣,減持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的目的才能夠真正實現。
對于一家公司來說,引入一個合格的新股東,可能會帶來企業嶄新的面貌。例如,江鈴汽車公司引入美國福特公司作戰略伙伴以后的幾年中,企業業績明顯迅速提高。福耀玻璃公司也是如此。相反,也有不少公司年年搞重組未能看到什么成效。究其原因,主要還在于偏離了股權結構重組的應有方向。在現階段中,進行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改革大多數情況下都意味著將原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其他主體,從本質上來看這是一種資產權力和社會公眾權力的讓渡。因此,對于受讓者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從中選出那些有利于上市公司發展的戰略伙伴來擔任這一重任。對于那些只想借重組之名行公司股票炒作之實或者意在覬覦公司資產者不僅應該堅決地拒之于上市公司門外,更應該建立起嚴密的法規體系對違規者進行嚴厲的監督和懲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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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outsidedirectors)是指排除執行董事(executivedirectors)、關聯董事(affiliatedirectors)、灰色董事(graydirectorsorgrayoutsiders)后的董事會成員(markandli,2001),也即是獨立于公司的管理層、不存在與公司有任何可能嚴重影響其作出獨立判斷的交易和關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董事。之所以要將獨立董事和關聯董事、灰色董事區分開來,就是因為他們和公司之間的關系足以使得人們有理由對他們作出的判斷的獨立性提出質疑(hermalinandweisbach,1988)。
獨立董事制度是在股權日益分散化、所有權和控制權日益分離、管理層日益獲得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股東權益不被管理層侵害而設置的。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國家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設立獨立董事制度也是全球公司治理結構收斂趨勢下各國公司治理結構變革的一個趨勢(鄭長德,2002)。
最早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是美國。1977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經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準,正式要求美國上市公司最遲在1978年6月30日設立并維持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這些董事不得與公司的管理層有任何會影響他們作為委員會成員獨立判斷的關系。英國則在1991年cadburyreport中明確提出董事會應該至少有3名非執行董事,其中2名必須是獨立董事(魯桐,2002)。其他國家是在90年代中期之后逐漸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1994年,加拿大正式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制度。1995年,澳大利亞和法國正式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制度。1998年比利時要求正式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日本也于同年在其的公司治理原則中對獨立董事的比例、資格、職責等作了明確的規定。1997年東南亞爆發金融危機后,一些第三世界國家,包括印度、馬來酉亞、墨西哥、南非也都正式提出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魯桐,2002)。
獨立董事制度通過對董事會的內部機構適當地外部化,形成獨立董事對內部人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比較公正和客觀地發表意見,有助于保證董事會運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和保障股東的權益(famaandjensen,1983;hermalinandweisbach,1988;rosensteinandwyatt,1990)。從國外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的組成和發展趨勢來看,各國已越來越重視和強調股份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按oecd的調查,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情況,美國是62%,英國是34%、法國是29%,而且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獨立董事的比例有日趨增長的趨勢。
但是在英美國家,對獨立董事的批評、懷疑也一直沒有中斷過。jensen(1993)認為,在很多情況下,公司的獨立董事并沒有很好地維護股東權益。在獨立董事和ceo就公司的決策發生沖突時,獨立董事往往不是采取公開的反對態度(hermalinandweisbach,2001;williamandbrown,1996)。william和brown(1996)認為,獨立董事存在缺乏保護所有者權益的激勵。fosberg(1989)的實證研究表明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和公司的資產回報率沒有相關關系,獨立董事的比例和監督效果沒有關系。fam和jensen(1983)認為內部董事掌握比外部董事更多的公司信息,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就公司的決策問題上比外部董事更具優勢,內部董事的過分減少反而有損于公司的經營管理。bhagat和black(1999)用參數托賓q代表公司價值的增加,檢驗參數q和公司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比例之間的關系,但是沒有發現這兩者之間存在相關關系。ford(1988)的研究甚至表明混合董事會在戰略、預算、危機管理等方面比全部由執行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更差。
二、我國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和爭論
中國證券市場創建十多年以來,一些本來業績不錯的上市公司逐漸淪為st、pt,甚至退市,使投資者蒙受損失,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李瑛珊,2001)。目前,我國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完善,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上市公司在大股東的操縱下屢屢出現的“圈錢”、財務欺詐、違規關聯交易和侵害小股東利益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機,也導致了我國證券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喪失了效率(魯桐,2002;游炳俊、李民吉,2002;婁芳、原紅旗,2002)。近期以st鄭百文、st猴王、銀廣夏為代表的一系列事件說明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不規范、不完善,已引起各界的高度關注和反思。隨著加入wto,市場開放提高,迫切要求改善我國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安排。2001年,中國證監會在不同的時間和場合多次強調了在a股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意圖。2001年8月21日,中國證監會正式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我國境內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至少應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至少應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截至2002年中期,在我國1000余家上市公司中至少已有114家公司設立了獨立董事(李善民、陳正道,2002)。
獨立董事制度對于我國來說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意味著重構我國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涉及建立獨立董事的選擇機制、確立獨立董事在我國企業中的定位和在董事會中的比例構成、建立獨立董事的職責履行機制、建立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免責機制,甚至還涉及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條款的修訂等。我國目前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是不充分的,還缺乏深入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
回顧我國近期理論界的研究,對獨立董事制度存在著不同的爭論。一些學者認為應該盡快在中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即認為在中國實施獨立董事制度是有效的(王詩才,2001),更多的學者對我國設立的董事制度作了客觀的研究(魯桐,2002;游炳俊、李民吉,2002;婁芳、原紅旗,2002;朱羿錕、陳一勤,2001;曹立,2001;等等),也有一些學者提出在我國不適合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喻猛國,2001)。王新馳(2002)則在分析了獨立董事制度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局限性后,提出要超越獨立董事制度,優化宏觀環境和公司治理結構。理論界存在這些不同觀點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中國特有的國情下,我國的公司股權結構和西方國家的公司股權結構有很大的不同,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日德模式相似而和英美模式存在很大的不同;缺乏有關獨立董事和股東之間的委托關系的理論研究和關于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研究;缺乏獨立董事和監事會、股東及管理層之間博弈關系的研究;缺乏關于我國獨立董事是否改善公司治理的實證研究;缺乏對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導致的公司治理制度變遷過程中的制度均衡和制度變遷效率、效果的理論研究。
我們認為,一個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是由一個國家特定的各種因素決定的,這些特定因素至少應該包括產權制度、政治文化制度、市場結構特征等。一個國家的企業治理結構模式是在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條件下不斷演化的。在某種程度上,不同國家的企業治理結構模式是多態性的,而這種多態性是不同制度下企業和相關利益者之間的博弈結果。而且在公司治理結構的演化過程中還存在路徑依賴甚至可能存在路徑鎖定的問題。所以對于我國當前設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完善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等問題,仍然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我們認為理論界至少應該解決以下五個問題。
三、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需要解決的五個理論問題
1、股權結構問題是否會導致獨立董事徹底喪失獨立性
fama(1980)從風險規避的角度,合理地解釋了現代西方股份公司股權日益分散的事實。fama進而指出由于投資者在證券上的分散投資,證券所有者對親自監督任何一個企業的活動細節沒有任何特殊的興趣,所以風險承受的有效配置意味著證券所有權與企業控制權的大幅度分離。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管理者(人)取得了對資產管理和使用的權利,擁有了對資產的剩余控制權,通過這種剩余控制權管理者可以侵蝕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權。
由于不同的制度環境,不同的文化背景,影響著股份公司的制度變遷過程,同時由于制度變遷過程中存在的路徑依賴,使得我國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西方國家企業的股權結構明顯不同,相應地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也與西方國家的股份公司不同。
我國上市公司(a股)的股權大致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國有股,二是法人股,三是社會公眾股(流通股)。我國股份公司的特有現象是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流通的只有社會公眾股,而社會流通股并不占主導地位。許小年、王燕(1998)的實證研究表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包含發行b股的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國有股占34.2%、法人股占27.4%、社會公眾股(a股)只占28.5%,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包含發行b股的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國有股占27.7%、法人股占29.9%、社會公眾股(a股)占34.5%.其結果是:一方面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是上市流通的,其持有者就十分分散;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普遍擁有國家股和法人股,而且其持有人所擁有的股份份額特別巨大,就形成了大股東的現象十分突出。2001年4月底,發行a股的1102家上市公司,890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超過50%,占全部公司的79.2%.在大股東中,國家股和法人股股東占壓倒性多數,其中相當一部分法人股也是國有控股的。統計表明第一大股東為國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的65%,第一大股東為法人股股東的占全部公司數量的31%(轉引自游炳俊、李民吉,2002)。我國上市公司的這種股權結構必然將導致董事會成員的提名被大股東所控制,大部分董事是由大股東委派,特別是由第一大股東委派也就變成一件順理成章之事,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由一人兼任也就變得十分普遍了。這與國外企業的內部人控制是不同的,很明顯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存在大股東控制的現象。
既然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大部分來自大股東,那么我們就有理由提問:在這種股權結構下,獨立董事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董事嗎?還是一個貌似獨立的“灰色董事”或者是“關聯董事”。在這種股權結構下,獨立董事能夠真正維護和保障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嗎?能夠真正地對內部人實施有效的監督嗎?西方國家實施獨立董事制度過程中,存在一個高度發育的支撐股份公司的外部聲譽市場,獨立董事受到這個聲譽市場的高度約束(fama,1980)。但是即使如此,在很多情況下,公司的獨立董事也沒有很好地維護股東的權益(jensen,1993),顯然,即使西方國家對獨立董事的激勵也存在不足的情況(williamandbrown,1996)。目前,在我國缺乏對獨立董事高度約束的聲譽市場、僅僅用固定薪金(可能也有期權)的情況下,獨立董事有足夠的激勵忠實地履行職責嗎?在這種情況下,獨立董事會和內部人合謀嗎?獨立董事和內部人合謀的概率有多大?我們能夠阻止獨立董事和內部人合謀嗎?這些問題是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所必須解決的理論問題,解決這個問題有賴于對獨立董事和內部人之間博弈的經濟學分析和獨立董事對公司股價、業績、信息披露等產生多大影響的實證研究。
2、二元結構下的獨立董事是否會和監事會產生沖突
我國公司法規定,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并規定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于3人,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則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公司法的這些規定決定了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必然是二元體系的,與日德模式的公司治理結構相類似。在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負責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公司重大的經營決策議案。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負責重大事項的決策,負責聘任或解聘總經理等事項。監事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在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我國的二元體系公司治理模式通過在不同的權利機構之間對權力進行合理的分立,通過相互制衡,試圖實現對公司控制權的合理配置。
摘要:中國一直以實行“一股一權”制度為主流,在保證股權相統一的前提下,保護股東的利益。但伴隨著公司治理的發展和進程,雙層股權制度逐步出現,并成為熱點,本文通過案例研究的方法研究雙層股權結構是否在中國適用,如何才能更好的應用雙層股權制度,為其在中國的發展提供更多的建議。
關鍵詞 :雙層股權制度;Facebook;阿里巴巴
伴隨著阿里巴巴的上市熱潮,雙層股權制度以搶眼的方式進入人們的視野。媒體評論指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讓港交所陷入糾結”。國內相關制度的缺乏,不得不讓阿里巴巴到美國進行上市。從現實意義上來說,研究雙層股權制度在中國的應用問題是具有前瞻性和創新性的。
本文將從國外的雙層股權制度著手,以目前較為成熟的Facebook 為例,運用案例研究的方法研究雙層股權結構在Facebook 的應用,來對中國運行雙層股權結構運行中可能存在的困難及問題提出一定的建議,為我國股權制度的創新提供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支持。
一、國內外文獻綜述
國外文獻對于較為成熟的雙層股權制度的研究則較為豐富。其對雙層股權結構的研究主要通過和單層股權結構進行對比來對其進行相關的研究。VishaalBaulkaran(2013)表明當管理層能夠擁有超額投票權時,相對于單層股權結構外部投資者將會對公司價值打一個折扣,因為該股權結構對于內部管理者來說擁有更多的利益。Bradford D.Jordan(2014)指出和單層股權結構相比,雙層股權結構下,公司會支付更少的股利給股東,原因是為了提高公司資產的價值,把更多的資金或資產用于自己的私利。Inder K.Khurana(2013)認為在雙層股權結構的環境下,企業在進行相關的損失報告時則比單層股權結構下滯后。其對雙層股權制度的研究,無論是從管理、會計或者是法律方面都研究的相對深入,對于其在各個國家的適用性和可能帶來的影響都研究的較為具體。
于國內來說,其對于雙層股權制度的研究的則相對較少,對于這個在中國還未能成長起來的新型股權結構,大多數人還是持觀望態度。其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方面,其多強調如何從公司法方面對股權制度進行改革。張舫(2011)在其研究中指出,中國可以再健全保護小股東的基礎上,適當放松對公司股權結構的立法干預。陳若英(2013)則建議若要引進該雙層股權結構,則引進類仲裁糾紛解決機制可以發揮專業人才優勢的配套新制度。對于國內研究的缺失,研究雙層股權結構在中國的適用性,以及對于中國企業的借鑒性,是具有一定的創新型和現實意義的,不僅能夠彌補理論研究的空白,而且對于中國企業赴美上市或者中國實行雙層股權制度都是十分有意義的。
二、雙層股權結構應用情況
(一)雙層股權結構的定義
雙層股權結構(dual class structure)有時也被翻譯成雙重股權結構,是一種二元股權結構,通過對現金流和控制權的分離來實現管理層對企業的有效控制。有人把雙層股權結構定義為一種非常規股權結構,按照每股附著的表決權大小,普通股被劃分為A、B 股兩類:A 類普通股的表決權遵循“一股一票”原則,B 類普通股則附著數倍于A類股的表決權。
(二)雙層股權結構的應用
1.國外雙層股權結構應用現狀
雙層股權結構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歐洲,丹麥、德國、瑞士、瑞典、芬蘭、意大利等國家較為普遍。相對來說,英國、法國則較為少見。在北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美國則運用的較為普遍。其他地區,如澳大利亞、南非、智利則運用較少。據相關統計,目前美國運用雙層股權結構的比例是8%,Google,Facebook 則是其中較為典型的案例。
2.國內雙層股權結構應用現狀
國內目前不允許發行雙層股權。阿里巴巴于2013年提出“合伙人制度”,其希望通過“合伙人制度”在章程中增加關于提名董事人選的特殊條款:即一批被稱為“合伙人”的人提名董事會中的大多數董事人選,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其對合伙人的定義則是“合伙人,作為公司的運營者,業務的建設者,文化的傳承者,同時又是股東”。而阿里巴巴的夢想并沒能在香港實現,基于制度的不完善和各種風險的考慮,香港并未為阿里巴巴開啟這個先例?!昂匣锶酥贫取睂嵸|上就是一種變相的雙層股權結構,合伙人通過對董事會的控制來逐步實現對公司的控制。
三、Facebook 的股權結構
(一)Facebook的公司介紹
Facebook是馬克.扎克伯格于2004 年創辦于美國的一個大型社交網絡服務網站。其以大學生為服務對象,主要通過上傳照片來實現用戶之間的交流,用戶可以在Facebook來尋找自己的同學或者朋友,其形成的社交網絡圈成為了大學生的主要社交工具。Facebook采用國際化的發展方式,其中70%的用戶來自于美國以外的地區,其訪問流量在2010年已經超過Google的訪問流量,成為全球流量最大的網站。2012 年5 月18 日,Facebook上市。
(二)Facebook 的雙層股權結構
在Facebook 上市之前,Facebook 創始人扎克伯格為防止公司隨著融資規模的加大而對公司失去控制權,便于2009 年變更了股權結構。跟常規的雙層股權相同,Facebook 的股份將分為A、B 兩股,兩股擁有不同的投票表決權,B股投票權是A 股的十倍。在此之前發行的股票均可在Facebook 上市之后由A 股轉型為B 股,如果現有股東選擇出手股份,則其股份將會為B股轉換為A股。在2012 年Facebook上市正式轉換為雙層股權結構之前,根據其上市招股說明書顯示,其A、B 股的比例是7:100,而其中其首席執行官扎克伯格所持有的5.34億B 股占了B 股的28.4%。
而顯然未超過半數的B 股比例并不能保證其對Facebook 的絕對控制權,因此,Facebook 便對雙層股權結構進行了改良。其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表決協議,在其招股說明書中顯示,該協議規定,Facebook在上市前的機構或者個人投資者都與其簽訂表決權了由扎克伯格代替其行使其投票權的權力在某些特定場合。而這一表決權協議的簽訂,使扎克伯格在公司的投票權有原來的28.4%迅速上升為58.9%。
Facebook 在Google 的雙層股權制度上進行了相關的改進,保證了創始人扎克伯格的絕對控制權,而這種絕對控制權到底是好還是壞,其評論則不想統一,不可否認其在原來的基礎上,保證了創始人在企業的整個發展進程中對企業的控制,對企業價值的實現,文化的宣傳都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可小覷的。
四、雙層股權結構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層控制權過大
當管理層權力過大,其在管理公司的過程中,其利用自己的職權在公司中采取利己行為的損害公司價值的可能性則更大。而在雙層股權結構中,這種濫用職權的可能性則被放大。于Facebook 來說,扎克伯格58.9%的投票權實現了對Facebook 的絕對控制,相對于一股一票的股權結構來說,其更容易造成管理層利用自己的職權采取利己行為的活動。
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為了實現對企業的絕對控制,很多高新技術企業會跟隨潮流采用雙層股權結構,對于創始人或者管理層過大的控制權,如若沒有足夠的管理實力,則很難實現對公司的良好管理,無論是Facebook還是之前上市的Google,其都擁有十分優秀的管理團隊。與此同時雙層股權結構對于優秀人才的吸納也無法起到積極作用。
(二)信息披露缺乏透明性
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解決控制權和管理權分離問題,更多的信息披露,能夠讓沒有參與企業管理的股東更好的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而對于雙層股權結構來說,在通過控制投票權的同時則實現了對于管理權的控制,這樣的一種方式,對于創始人和管理者來說,其不需要通過信息披露來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通過絕對控制,就能夠實現對企業的管理。對于不需要從信息披露了解企業情況的公司股東來說,其則會盡可能以小的信息披露來達到市場監管的要求。而這樣一種不透明的方式,則很有可能損害小股東的利益。
(三)上市規定不完善
施行雙層股權結構的國家都對其作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使其不僅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與此同時又能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在Facebook 所在的美國而言,伴隨著JOBS法案的公布,其讓創新型公司無需準備符合聯邦審計規定的財務報表,無需提交季度報告、委托書,也不需要向美國上司公司那樣公開薪酬制度,其無疑降低了上市門檻,也給雙層股權制度留下了一下投機取巧的漏洞。對于企業施行雙層股權制度的規定是雙層股權制度得以安全的運行的第一道門檻,只有制定完善的上市規定和規章,才能讓其健康發展。
五、雙層股權結構對于國內股權結構的借鑒意義
(一)優秀的管理團隊
在保證創始人利益和促進企業文化發展的同時,管理層濫用權力也是必須要考慮的問題之一。管理層可能帶來的影響控制,從事前來說,股東在選擇以雙層股權結構時,必須考慮到其股東或者創始人是否具備管理企業的相關能力,如果沒有,賦予過多的權力等于浪費企業的資源,企業在選擇股權結構時,必須選擇與之相匹配的管理能力。
(二)信息披露有效
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一直是我國研究股權結構所注意的重點,如果要采用雙層股權結構,則需要充分考慮到其可能帶來的后果。面對信息披露的不透明性,中國則需要制定與之相匹配的信息披露相關規定,涉及到中小股東利益的方面則需要進行重點強調。面對只有解決了信息披露問題,才能夠獲得除去創始人或者合伙人之外其他中小股東的信心,雙層股權結構才有意義的這一情況,雙層股權結構的施行則顯得尤為困難。
(三)提高上市門檻
對于這一種新型上市股權結構,美國由于上市門檻的降低,逐步出現了一下失敗的案例,其對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損失過大。于中國,而言,這種雙層股權結構不同于“一股一票”制度,其可能對于中小股東帶來的損失可能性更大,其對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團隊管理能力等都要求更高一層,因此需要提高其上市門檻。只有在能夠證明其創始人或者合伙人對于公司盈利能夠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取得中小股權同意,不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情況下,才能夠施行雙層股權結構。當然,如何提高上市門檻,如何把創新型企業留在國內上市,則是我們國家需要進一步進行探討的內容。
六、本文的創新、局限和后續展望
本文通過對Facebook 實行的雙層股權制度的解讀,發現其運行中可能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分別提出了需要優秀的管理團隊,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提高上市門檻相關經驗,對于雙層股權制度在中國的運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用案例研究的方式進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創新型。其次,把雙層股權制度和中國國情進行聯系,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對于目前雙層股權制度在中國運行存在的一定的難度如何解決還未能提出詳細的解決方案,相信在之后的研究中,一定能夠研究出具有中國特色的雙層股權制度,從適用中國國情的角度出發,更加深入的研究雙層股權制度在中國運行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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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股東侵害,控制權,現金流權
現代公司治理的研究已經從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第一類轉變為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第二類。持有不同股權比例的股東對公司治理有著不同程度的參與動機和參與能力, 隨著股權的進一步集中和大量控股股東的形成,可能形成不同股東間的利益沖突。
一、大股東侵占行為發生機理分析
我國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特定導致多數公司具有實際控制人,即大股東客觀存在。而大股東的控制權收益來源于公共收益和私人收益兩方面。一方面,大股東加強管理,提高公司業績,使所有股東都可以獲得新增收益,這就是控制權公共收益。另一方面大股東獲得控制權后,利用公司內部信息為大股東的關聯公司獲取超額利潤,轉移公司資源以及利用大股東的聲望等方式為大股東獲取其他股東無法獲得的收益叫做私人收益。
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最基本條件是控制權與現金流權的分離??刂茩嗉赐镀睓啵骺刂茩啻笮≈饕Q于公司治理結構及其對公司財務、經營決策權的分布結構;現金流權即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剩余索取權[1]??刂茩嗯c現金流權分離以后,控制權通常大于現金流權。將現金流權與控制權分離并使后者大于前者,大股東以較小的成本達到控制公司重大決策的目的。一旦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大股東就可以以各種合法或非法的渠道將上市公司的資源輸送給自己。這樣,上市公司淪為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攫取控制權私有收益的工具。
一些研究表明,交叉持股、二元股份結構和金字塔結構提高了控制權與所有權的分離程度??刂茩嗯c現金流權的分離越大,公司的市場價值越低,從而提供了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間接證據。
1.交叉持股結構。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業之間互相參股,以達到某種特殊目的的現象。通過交叉持股,可以控制股權分散的集團內各個企業。企業數越多,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分離度越大。
2.二元股份結構。二元股份結構指的是不同類型的股票,即投票權不同而收益權相同??毓晒蓶|轉讓的是沒有投票權或投票權較小的股份,在得到利益的同時,仍維持著對公司的控制。最典型的二元股份是普通股與優先股。
3.金字塔結構??毓晒蓶|居最上層,一個或多個企業在中間層,上市公司通在最下層,俗稱成金字塔結構。中間層持續性增加越多,現金流權與控制權就會被分離幅度就越大。數據顯示,金字塔最頂端的控股股東通常都是一些比較有影響力的家族,散布世界各地,通過這種金字塔的權力結構掌控底部上市公司,輸送利益。終極股東就可以利用其對上市公司的終極控制權為自己謀私利,這是終極股東控制與剝奪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
二、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主要方式
大股東侵害手段和方式很多,這些方式都會注重隱蔽性,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上市公司資金占用。上市公司中有相當部分由國有企業分拆資產發行上市,他們與控股股東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因此在銷售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形成金額巨大的應收賬款,為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提供了便利。有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向上市公司“借用”巨額資金并長期拖欠,形成上市公司巨大的其他應收款數額。而作為債權人的諸多上市公司,也對大股東欠款逆來順受,在討債方面并不積極。應收賬款與其他應收款之和,計提壞賬準備之后為應收款凈額,從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上市公司資金被占用的情況。
2.上市公司資產轉移與利潤轉移。所謂利益轉移,是指通過捐送、贈與、抵押、擔保、免費占用等方式將某企業的財產、利益轉移給該企業的大股東或某一特定利益相關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的一份研究報告稱,我國境內約70%的上市公司存在關聯交易,且其中70%以上的關聯交易金額是在上市公司與其控股母公司之間發生的。
3.操縱上市公司業績獲得再融資資格。上市公司為了達到證監會的配股或增發要求,存在普遍的盈余管理行為。孫錚和王躍堂(2000)的研究結果表明,其操縱盈虧的動機直接源于監管部門的配股政策、特別處理政策和招牌政策[4]。控股大股東大肆掏空、侵占上市公司資源,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喪失殆盡。為避免 ST 或者 PT,進一步掠奪中小股東,控股股東通常會利用其地位,指使、策劃、幫助上市公司進行盈余管理。這種行為表明看來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支持”,而實際上卻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實施再侵害行為所作出的假象。
三、約束大股東侵害行為的對策建議
首先,企業內部應完善股權結構,建立內部股東、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股相互制衡的局面,實施股權制衡,消除一股獨大的局面;同時進一步促進獨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國獨立董事并未真正發揮其監督權。其次,應加強企業外部環境,首先要建立嚴格的投資者民事訴訟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其次,建立健全債務約束機制,包括完善信用評估制度、債務合同、揭開面紗制度等,以發揮債務融資的治理作用,使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最后,加強媒體和輿論監督。對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聲譽機制的形成有著重要而積極的作用,對于大股東的侵害行為具有很好監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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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選取2012―2014年41家農業上市公司數據作為研究對象,首先運用因子分析提取公因子得出綜合函數,以此來衡量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然后從股權結構、董事會、監事會及執行高管四方面,運用線性回歸法實證研究農業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對經營績效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中影響公司經營績效最為顯著的因素。農業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吸引外部投資者、建立獨立董事資格認證機制等方法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推動公司經營績效的提高。
關鍵詞:公司治理結構 經營績效 因子分析 回歸分析
一、引言
中國是農業大國,國家每年都會制定相應政策來促進農業的發展。如何解決“三農”問題又是發展農業的重頭戲。農業上市公司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典范,具有帶頭示范作用。然而我國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較低是特點,其中,除了農業固有的弱質性外,治理效率相對較低也是經營績效低下的關鍵因素。本文避開經濟增加值等單一指標作為衡量經營績效的標準,而是采用因子分析法提取公共因子構建綜合函數表示企業的經營績效,然后利用線性回歸分析治理結構對經營績效的影響。
二、理論分析及假設
(一)股權結構的影響。Mc Connel研究企業價值與治理結構的關系,他以托賓Q值作為衡量指標,發現當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40%時,兩者正相關;當持股比例介于40%―50%時,公司價值達到最大;當持股比例大于50%時,公司價值反而下降。趙瓊和任薇以889家上市公司的2001―2005年數據為研究對象,發現公司績效與股權集中度呈倒U型關系,與股權制衡度正相關。Firth M、Fung PM(2007)發現公司股權集中度與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呈正相關。杜菲認為,召開股東大會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績效。據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股權集中度和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呈倒U型關系;
H2:股權制衡度和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正相關;
H3:股東大會次數和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正相關。
(二)董事會結構的影響。Pedersen,T.and S.Thomson(1999)認為當董事會的規模過大,效率就會低下。Rosenstein和Wyatt 以146家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研究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較大的企業比獨立董事比例小的企業經營績效好;程曉陵、王懷明(2008)認為,當公司股票下降時,企業通常會頻繁地召開董事會會議,這使得董事會會議召開次數與經營績效反向變動。Demsetz(1983)認為董事會會議通常過于形式化,效率低下,因此頻繁召開董事會會議不一定有利于公司發展。嚴若森(2005)認為兩職分離有助于提高企業績效。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4:董事會規模和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正相關;
H5: 董事會次數和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負相關;
H6:獨立董事比例和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負相關;
H7:兩職分離度和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正相關。
(三)高管薪酬的影響。劉良燦、張同健(2010)等人進行實證研究,證明企業經營績效隨高管薪酬的增加而增加。王培欣、夏佐波以540家上市公司的2006―2008年數據為研究對象,研究發現高管薪酬高的企業經營績效往往較好?;诖?,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8:前三高管薪酬和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正相關。
(四)內部監督的影響。葉陳剛、王海菲(2011)通過研究發現內部監督對企業經營績效有促進作用但不明顯。卿石松以2000年至2004年之間的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發現監事會規模與公司業績存在U型關系?;诖耍疚奶岢鋈缦录僭O:
H9:監事會規模和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正相關
三、農業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對經營績效影響的實證分析
(一)樣本選擇。本文從國泰安數據庫選取2012―2014年農業上市公司面板數據作為農業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對經營績效的影響的研究對象。剔除數據庫中異常值(ST和*ST)、缺失值,最終選擇了41家農業上市公司123個樣本。
(二)指標體系構建。見表1。
(三)模型設計。基于以上假設,本文構建回歸模型:
Pit=α+?茁1CR1it+?茁2ZKit+?茁3Zit+?茁4SMNit+?茁5BNit+?茁6MBDit+?茁7IDPit+?茁8A2it+?茁9LSit+?茁10SNit+?茁11GROit+?茁12SINEit+εit
模型中,Pit、CR1it、ZKit等代表第i個公司第t年的財務指標,α為常數項,β為參數向量,εit為隨機項。
(四)因子分析。本研究將農業上市公司的償債能力、每股指標、盈利能力、營運能力作為反映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的主要衡量指標,選取四個方面11項財務指標構建綜合績效函數(見表2)。
利用SPSS 19.0對上述11個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從表3可以看出,KMO值為0.535,大于0.5,Bartlett球形檢驗的顯著性概率sig.=0.000,小于0.01,比較適合做因子分析。
從表4的特征值可以看出,基于系數大于1的共識,我們選取了四個主成分,特征值占方差的72.511%,說明前四個因子提供了原始數據的足夠信息。因此,根據前四個公因子的方差貢獻率做因子的權數調整:
W1=0.31156/0.72511=0.42967
W2=0.17091/0.72511=0.23570
W3=0.14729/0.72511=0.20313
W4=0.09536/0.72511=0.13150
以每個公因子的方差貢獻率作為權數構造的績效綜合函數為:
P= 0.42967×P1+0.23570×P2+ 0.20313×P3+0.13150×P4
(四)線性回歸分析。本文從股權結構、董事會規模、內部監督和執行高管等四個方面來研究農業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對經營績效的影響,公司規模與增長能力作為控制變量。
從表5中可以看出,回歸方程的調整R平方為20.3%,模型的擬合優度較好;回歸方程的DW值為2.081,非常接近2,說明模型的殘差較為獨立,不存在明顯的自相關性,基本上滿足回歸模型的線性假設。
運用SPSS 19.0得出結果如下頁表6,具體分析如下:
1.股權集中度與股權制衡度。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CR1)與公司經營績效呈顯著倒U型關系。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過高時,只關心自己利益,出現一股獨大、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現象,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過低時,不能將自己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相統一,只有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保持在一定范圍內,才會促進經營績效的提高。直接控股股東比例(ZK)與經營績效顯著正相關,說明股權相對集中于幾個大股東,有利于提高經營績效。股權制衡度Z指數與經營績效正相關,但不顯著。這說明農業上市公司需要幾個相對較大的股東來制衡,以免最大股東做出侵占公司利益及中小股東權益的現象,但要避免股權的過度分散。股東大會召開次數(SMN)與經營績效正相關但不顯著。說明增加股東大會召開次數有利于經營的透明,集體決議的有效執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經營績效。
2.董事會結構。董事會規模(BN)與公司經營績效呈不顯著正相關,要把董事會的規模控制在合適的人數內,提高董事會決策效率。獨立董事比例(IDP)與經營績效負相關但不顯著。我國農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雖然基本所有農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比例都達到了 1/3,但還是有相當一部分公司沒有達到1/3 獨立董事的標準。目前國內農業上市公司只是象征性地執行政策,但是并沒有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只是充當花瓶。所以,獨立董事比例的提高并沒有促進企業績效的提高。兩職分離度(A2)與經營績效正相關但不顯著。我國農業上市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應各司其職才能提高企業的治理效率。董事會會議次數(MBD)與公司經營績效顯著負相關,目前從我國農業上市公司的情況來看,董事會會議次數較少的企業經營績效較好;相反,大量經營不佳的企業董事會會議次數相應較多,這可能是因為企業需要解決的事項較多、決策效率低下、公司的會議成本較高、財務負荷過重造成的。
3.監事會規模。監事會規模(SN)與公司經營績效呈顯著正相關,目前我國監事會建設越來越完善,對企業經營績效的提高起到了督促性的作用。可以加強農業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建設,完善“二元治理”模式,確立監事會地位。可以通過積累投票的方式投票產生中小股東或者普通職員作為監事會成員,這樣不僅可以提高監事會獨立性,還可以提高企業經營績效。
4.高管薪酬。前三高管薪酬(LS)與公司經營績效顯著正相關,說明提高高管薪酬確實能提高企業治理效率,促進經營績效的提高。
四、建議與對策
(一)進一步優化股權結構。股權集中度與股權制衡度相協調有利于公司治理,提高經營績效??梢砸牍蓹嗤顿Y者或者銀行法人來調節股權結構。股權投資人與銀行法人對于公司的長期投資,不僅有利于籌措公司發展的資金,也有利于新技術的引進。可以增加中小股東比例,這樣既可以防止股權過于集中導致的侵占中小股東利益行為,也可以保持一定的股權制衡度。
(二)精簡董事會規模,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目前農業上市公司董事會規模過大,可以精簡董事會規模,但必須保證保留的董事會人員具備管理、法律、金融、農業等各方面的專業知識,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同時董事會需要職責分明,使董事會效用最大化。國家可以建立獨立董事資格認證制度,確保獨立董事的專業水平,限制多公司兼任的情況,發揮獨立董事作用。
(三)建立科學的高管薪酬激勵制度。提高高管人員的薪酬,有利于促進高管的工作效率。高管薪酬可與績效掛鉤,以此促進高管的積極性,避免成本過高。企業也可以采取股權激勵制度,使高管利益與企業利益同步,目前我國農業上市公司普遍都有高管控制股票。
(四)加強監事會地位。目前我國農業上市公司監事會正趨于規范,監事會成員獨立性目前還是相對較差,監事會召開次數更是少之甚少??梢圆捎谩岸卫怼蹦J剑瑥姆缮弦幎ūO事會權力大于董事會權力,從而使監事會權力能夠得到切實執行。在選取監事會代表時,采取“累計投票”模式,以達到中小股東也可以參與,來行使自己權力的目的。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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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股利政策是現代公司理財活動的三大核心之一,也被認為是當財學上的一個難解之謎。影響股利政策的因素有很多,如國家的宏觀經濟狀況、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資產變現能力、籌資能力等等。本文采用實證分析的方法,主要從股權結構角度比較分析我國不同股權結構公司的股利政策,通過研究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股利政策的關系,提出規范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為的一些措施。
為了考察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其股利政策關系,本文選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100家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通過分析其連續5年(1999—2003年)的財務數據,試圖找出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的特點及其與股權結構的內在聯系。本文選取的樣本公司主要涉及行業,包括交通業(10個)、制造業(15個)、農業(9個)、房地產業(10個)、商業(15個)、信息技術業(15個)、社會服務業(11個)和綜合類公司(15個)。該行業分類標準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所制定的行業標準,樣本公司是通過隨機選取的方法進行選擇。
一、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特點及其與股權結構的關系
對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的考察,我們首先從總體上把握我國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股利分配方式,其次考察公司股權結構對其股利分配方式的影響。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派現、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簡稱轉增)、混合股利分配方式及不分配股利。
(一)100家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總體情況分析:
從1999年至2003年,各種分配方式的平均比例為:派現占43%,送股占7%,轉增占12%,混合分配方式占12%,不分配股利占44%。
(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與股權結構關系
在隨機選取的100家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份比例小于50%的公司僅有16家,占樣本公司總數的16%,而非流通股份比例大于50%的公司有84家之多,占樣本公司總數的84%。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設置不合理,非流通股股份占的比重過高。
在非流通股份比例小于50%的16家公司中,在1999年至2003年中各種分配方式平均所占比例為:派現41%,送股14%,轉增20%,混合股利分配16%,不分配股利46%;在非流通股份比例大于50%的84家公司中,在1999年至2003年中各種分配方式平均所占比例為:派現45%,送股9%,轉增12%,混合股利分配11%,不分配股利45%。
綜合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看到,(1)不管是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是大于50%還是小于50%,公司的股利分配行為主要有兩種:派現或不分配;(2)在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小于50%的公司中,不進行股利分配的公司稍多于派現的公司(不分配公司比例為46%,派現的公司比例為41%),而送股、轉增股本和混合分配等分配方式的比例也較高;(3)當非流通股份比例大于或等于50%時,不分配的公司與派現的公司比例雖各年有所不同,但總體來看,其所占比例是一致的(兩者均為45%),而送股、轉增股本和混合股利分配方式的比例較非流通股份比例小于50%時的比例有所下降。(4)從分配方式的時間分布來看,不管非流通股份的比例是否大于50%,在1999年至2003年期間,各個公司的派現比例是逐步上升的,而不進行股利分配的比例是逐步下降的。
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與股權結構關系分析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股利政策的制定產生著深刻的影響,特殊的股權結構必然會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為呈現出中國特色。(1)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表現為二元結構,就在國內上市的公司而言,主要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又稱為公眾股,是一種可以在市場中流通的股份,但所占的比例相當低。在非流通股中,又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轉配股。而國家股、法人股是不能上市流通的,由于其所占的份額較大,容易造成國有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絕對控股地位,從而會制訂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一股獨大”現象容易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成為某些具有控股股權股東的股利政策,中小投資者的回報很難得到保證。筆者認為,在所考察的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時,基本上是從控股股東的角度來考慮。從不分配股利到其后的熱衷于分發現金股利,都是由大股東一手操縱。雖然近年來上市公司普遍出現“派現熱”,但這一熱潮可能并未真正惠澤中小投資者,主要表現在股票的換手率方面。我國股票市場的股票換手率極高,約達到200%左右,而美國只有67%。也就是說盡管上市公司提高了派現的比例,但流通股股東仍熱衷于股票的短期買賣價差。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成為了“大股東”、“控股股東”的股利政策。證券監管部門要求上市公司提高派現水平的目的在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減少資本市場的投機行為,但從股票的換手率來看,中小投資者并不買帳,市場上“投機風”依然強勁,中小投資者的埋怨并未消失。(2)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特別是國家股)所占的比例很高,政府自然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它必須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維護自身的利益。但另一方面,政府又是市場的監管者(由中國證監會代為行使這項權力),為了使資本市場規范運行,它必須對資本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在政府既充當市場管理者又充當市場參與者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可避免地帶有行政干預的痕跡。根據實證分析(李常青,2001),1999年以前,我國上市公司不分配的現象逐年增多,且分配時多以送股和轉增股本為主,派現的比例較少。而本文的實證研究表明,在1999年后,公司則多傾向于派現,不分配的比例有所降低,送股和轉增股本處于次要的地位。分析股利政策的前后變化原因,筆者認為,并非是因為上市公司的業績提高了,很大部分的原因在于監管部門的政策限制和期間輿論的監督?!案咦摺?、“跟著輿論走”是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為的一大特色。
【關鍵詞】內部控制 公司內部治理
一、內部控制與公司內部治理的定義
(一)內部控制的定義。
內部控制是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以及其他員工影響實施的,旨在保證財政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果和以及現行相關法規的遵循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二)公司內部治理的定義。
公司治理是在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背景下產生的,它的理論建立在“委托—”理論的基礎上得以發展的。本文要討論的是狹義的公司治理,它是指通過一種制度的安排來合理的界定和配置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
(三)公司內部治理與內部控制的相關性。
公司內部治理試圖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問題,處理的是股東、董事會、經理層三者之間的關系,而內部控制解決的是公司經營管理中不同層次的委托問題,即處理的是董事會、經理層和次級執行層的關系。公司內部治理的有效性直接影響到內部控制的控制環境,即它是內部控制系統建立的基礎,使得其順利運行的條件和保證。同時,合理的內部控制與其有效執行促進公司內部控制結構的建立。
二、我國目前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的現狀
(一)股權結構不合理。
股權結構是公司內部治理產生的基礎。這使得公司無法形成健全的權力約束和牽制機制,大股東侵占小股東利益的現象經常發生,這種高度股權集中的現象阻礙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由于國有股份的產權歸國家所有,這就導致了很難找到一個實體的所有者來對該股份負責,即國有股所有者缺位,法人股產權不明晰。
(二)董事會制度存在缺陷。
董事會成員的選任往往不合理,他們多由企業前高級執行人員推薦或直接由上級部門選任,我國現當代公司常常出現公司內部管理層控制董事會成員,或董事會成員與執行層人員高度重合的現象。目前,公司獨立董事的提名也常常由大股東或董事會推薦,并以簡單多數的選舉方式產生,這樣獨立董事的選聘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的公司控股股東,且其薪酬制度也由控股股東和董事會決定,這使得獨立董事更加難以保持其獨立地位。
(三)監督制度不到位。
按照《公司法》規定:監事成員構成必須由不少于1/3的職工代表和股東代表組成。職工代表在立法上有著對公司的監督職能,但實則不然,職工代表都是董事和經理的下屬人員,董事和經理決定著職工代表的薪酬和晉升。這樣使得他們的監督能力大大弱化了。從而形成“自己監視自己”的局面。在我國公司現階段情況下,監事一般只對結果進行審計和監督,沒有參與到過程中的控制,責任不夠。其次,在我國“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相關制度賦予給獨立董事和監事的職權存在交叉和重疊,使得兩者之間的職權過于混亂,不利于明確責任和權力。
(四)缺乏有效地激勵約束機制。
首先,我國上市公司大部分沒有建立董事會業績評價制度,不完善的績評價制度使得董事會經營、管理、監督公司所發揮的作用得不到量化。其次,薪酬制度過于單一,對經營層真正起激勵作用的是因控制權產生的“在職消費”和隱形收入。另外,董事、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股份明顯偏低,個人利益與公司業績之間并不直接掛鉤。這些都難以保證其決策真正考慮到公司利益。
三、從內部控制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的措施
(一)調整股權結構。
通過建立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制度實現公司股權合理化。當公司對其財產同時具有經營權和所有權會使得產權更加明晰,就大大的減少了由于所有者缺位引起的股東將責任和風險轉移給國家的現象出現。通過股權分置改革降低非流通股的比重,將公司股權由人為、政府、控股股東控制改為由市場調節分配。當然,股權分置改革必須緩慢進行才能有利于市場平緩運行和股價的穩定。此外,也可以通過法人相互持股換股、吸引外資購買上市公司股權、鼓勵經營者持股、員工持股等優惠政策,從而來慢慢調整股權結構,形成與權益對等的股權市場。
(二)提升董事會的運作效率。
首先,為了提高董事會運作效率,董事不應再以政府委任的形式產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董事和董事長,防止大股東或關鍵人員控制董事會,使董事會成員更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而不僅僅只代表某一方的利益。要強化董事會的責任和義務,并強化董事會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對追究董事責任的實體要件和程序做出更為科學、合理、明確的規定。
其次,要處理好董事層和經營層的關系。應在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建立適當的分配機制,避免經理人和董事在職位上的重合。
(三)健全監督機制。
在監事提名時,應由中小股東、持有一定比例債權的債權人或獨立董事共同提名監事人選,在監事選舉時,應采取累積投票制的方法產生。公司章程中必須著手提高監事的職權職能,細化監事的工作內容,促使監事參與到公司各項經營活動發生的過程中,而不僅僅只是事后的監督。在薪酬管理制度上,應給與監事會一定的可自主支配且足夠的經費,同時還可要求監事會就經費的使用情況向股東大會做出年度報告, 進行雙向監督。協調監事與獨立董事的工作內容上看,需盡量減少他們工作之間的重疊區和空白區。
(四)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建立完善的董事會業績評價體系,激發和調動董事會成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他們的行為和結果與公司目標保持一致??梢蠖聲葘I績評價體系的合理性、會議制度、對經營者監督的有效性等方面進行自評并形成書面文件, 然后, 在股東大會上進行公開評定。對經理層,需要適度提高經理層的報酬水平,強調隱性激勵顯性化和制度化,同時加強經理人員的內外部的監督機制。除此以外,在薪酬的制定上應考慮具有動態化、多元化的特點。如應采用長期股權激勵機制的方法來使其自身利益與公司業績相一致。
參考文獻:
[關鍵詞]控制權私利 控股股東 原因分析 對策建議
一、引言
在股權分散的情況下,一定的股權集中是優化公司治理的有效因素。一方面,控股股東的存在有利于降低企業的成本??毓晒蓶|持股比例大,監督收益遠遠大于監督成本,更易采取有效手段對管理者的行為進行監控;另一方面,在 “同股同權”的表決機制下,持股比例高表示較高的表決權,當企業經營不善時,大股東擁有足夠多的投票權來更換管理者,迫使企業管理人員努力提升公司價值。
但是,股權集中在給公司治理帶來益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個嚴重問題: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Shleifer和Vishny(1997)認為,股權高度集中會導致控股股東侵害小股東,La Porta(1999)也認為,在世界多數企業中,主要的問題已經由管理者對股東的轉變為控股股東對小股東的。Claessens(2002)也指出,控股股東掠奪小股東已是嚴重的問題。Jonson (2002)指出,股權集中會導致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嚴重的問題,大股東常常利用控制地位,將上市公司的資產和收益轉移到自己的企業中,謀取私人利益,從而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二、控制權私利的原因分析
控制權私利產生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主要選取了幾個主要方面進行剖析。
1、上市公司的特性
我國上市公司有相當比重是由國有企業部分改制而來,國企改制上市主要將原有公司的優良資產分離出來包裝上市,如濟南輕騎集團發起設立濟南輕騎股份公司的核心資產就是三個摩托車生產車間,而原有的企業變成企業集團,并對上市公司進行控股。
企業改制的形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謀私利:一方面,原有企業改革不夠徹底,大多是部分改制,不能準確的區分上市公司資產和母公司的資產,這為控股股東占用或轉移資產提供了便利。當控股公司資金周轉發生困難時,極易通過上市公司融資,然后將籌集的資金轉入母公司以解決自身的資金問題。另一方面,企業改制上市,即使是優良資產,大多也只是一些經營性資產,而缺乏完善的服務系統。因此上市公司的高效運作很大程度上依賴母公司的服務及其他支持,控股公司可以通過對這類服務的定價輕易從上市公司獲益,而且合情合法。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出于品牌效應會繼續沿用原有企業的品牌,由此必須支付給母公司極大的品牌費,由于無形資產的估價困難,使得這也成為控股公司從上市公司轉移利潤的一個重要手段。
2、二元的股權結構
如上所述,控股股東為公司發展做出了貢獻,那它從公司業績提升中獲得的回報又是多少呢?一般而言,股東從上市公司獲得的收益主要來源于:一是通過在資本市場上轉讓所持股份,獲取股票差價;二是股利,對于中小股東而言,這兩種收益都可以獲得。由于我國二元股權結構的現實,控股股東所持股份是不可流通的,因此,控股股東獲取資本利得的方式受到限制,只能通過股利獲得回報,而股價上升的收益被中小股東分享。
理性人都設法追求既定成本下收入最大化或既定收入下成本最小化,控股股東花費成本提高公司績效,但卻沒有得到相應回報,這顯然是不合邏輯的。正是由于控股股東沒有從上市公司獲得合理收益,所以為了謀求最大回報,控股股東會傾向于利用手中的控制權,通過其他手段從上市公司獲取其應有的甚至超額的收益,從而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這就產生了控制權私利現象。
3、缺乏對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
La Porta等(1998)指出,在缺乏投資者利益保護法律的國家和地區,股權集中更普遍。我國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法律保護相對較弱,原因有:第一,在大陸法系下,法官通常遵循法律條文來判別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不能超越法律的明文規定,而實行普通法系的國家則采用判例,若無判例則按照公平原則來判斷,因此,普通法系能夠更有效的遏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的發生。第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陳述時,中小股東可以利益受損為由提訟,而因其他原因導致利益受損能否提訟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第三,我國法律采取“誰主張,誰舉證”,在委托-機制下,由于信息不對稱,中小股東很難獲得公司經營的充分信息,使得利益保護受到限制。
三、對策建議
1、逐步縮減國有股比例,建立適度股權制衡機制,優化股權結構
“一股獨大”是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一個重要因素,首先,應逐步降低國有股的比例,相應擴大流通股比例。例如,在資金充裕時回購部分國有股注銷,或者按一定比例縮減國有股并按一定比例配售給流通市場,或將國有股進行并股,轉由戰略投資基金持有。其次,分散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建立股權制衡機制。股權制衡機制是指由幾個大股東分割控制權,通過權力分享,建立內部制約機制,從而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防止一人控制公司的局面。第三,公司上市時,盡量采用完全上市方式,割裂上市公司與發起人的聯系。我國上市公司絕大部分是部分上市,上市公司與母公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為母公司轉移上市公司資產提供了條件,通過完全上市,割裂二者聯系,使上市公司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人格。
2、完善中小股東利益法律保護
在這里,主要針對我國法律建設提出一些建議。第一,進行法律移植,法律移植實際上是指將中小股東利益法律保護較好的國家的法律移植到對投資者保護較差的國家,這里是強調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對投資者法律保護相對完善國家的法律建設經驗,去粗取精,然后結合本國實際和具體國情,完善中小股東利益的維權機制;第二,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中小股東由于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缺位,不可能完全掌握公司信息,因此中小股東獲取信息的來源只能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公開信息,而大股東掌握公司信息更為充分,而且大股東還存在通過粉飾公司財務報表來騙取中小股東投資的可能。因此,中小股東在信息獲取上處于嚴重劣勢,這時,就需要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充分發揮其監管功能,先對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嚴格審查,確保信息真實后再對外公布,如果發現有虛假陳述,則對該上市公司施以嚴肅處罰,以保證中小股東獲得的信息的真實性。同時,還可以通過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的責任制來強化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的監督,這種責任制是指將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掛鉤,當上市公司違反規定披露虛假信息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時,與其相關的中介機構同樣會受到相應懲罰。
3、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
如今,機構投資者已成為資本市場上的活躍力量,對優化公司治理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第一,機構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且隨著其持股比例的上升,使其有資格參與公司決策,從而實現由被動持股者向主動投資者角色的轉變;第二,當機構投資者持股達到一定比例時,就有動力參與公司決策,因為若其采用“用腳投票”的方式,可能會帶來股價下跌的風險,從而遭受損失,因此理性的機構投資者會選擇主動的監督公司運營,對公司治理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力量。同時,相比中小股東,機構投資者更規范,更專業,能夠更有效的監控公司運營,因此,應積極引導中小投資者通過投資基金而間接投資于股票市場,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約束作用,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唐宗明,蔣位.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害度實證分析.經濟研究,2002
[2]唐清泉,羅黨論,王莉.大股東隧道挖掘與制衡力量.中國會計評論,2005
關鍵詞:上市公司 會計透明度 監管 內部治理
一、完善會計準則,提高會計透明度
1.改善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在準則制定之前,應向社會公眾公開更多的已有的相關知識,尤其是世界各國和國際準則委員會的成熟經驗、先進做法,以使廣大公眾聯系切身實際,理解會計準則及其相應的利益關系;在制定過程中,應進一步擴大征求意見稿的對象和范圍,尤其使廣大中小投資者及其利益相關者都能參與進來,建立起公開化、制度化的征求意見體制,以增加準則制定過程的透明化;在頒布實施后,應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關注新的準則給社會公眾所帶來的影響,同時,了解準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促進全員參與會計準則的制定。 健全會計準則的內容體系。加緊財務會計報告準則的制定、實施,對防范財務報告舞弊行為是基本的前提。在2006年新頒布的會計準則中,已經提出了財務會計報告的基本準則,但要以此為指導,徹底改變我國會計實務的狀況,略顯不足。本文認為,在財務會計報告基本準則中,應明確提出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標準——會計透明度。透明度一詞,最早是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前主席利維特提出的。此后,sec多次重申高質量會計準則問題,并將透明度作為一個核心概念加以使用。透明度的廣泛關注和研究,成為了繼相關性和可靠性研究的又一發展。
會計透明度是會計信息質量的全面、綜合的要求,注重以高質量的標準,給信息使用者以充分使用。基于此,我國會計準則中,應當規定出為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標準,要在反映準確、真實、全面的財務信息基礎上,來實現會計透明度的基本要求。在這里強調以下兩層含義:要有明確的會計準則為指導并嚴格遵守,以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及時、有用的財務信息;保證財務信息在有效的監管體系和完善的內部運行環境中,發揮作用,實現會計透明度。
二、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管,保證會計工作的透明化
1.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依靠外部監管,來實現透明的信息,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首要的是要有一個完善的監管體系。目前單靠政府監管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同其他層次的監管主體有機的結合,組成一個由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三方共同組成的、功能互補的監管體系結構。給不法會計行為以威懾,防止舞弊行為。
當然,作為證券市場上立法和執法主角的證監會應集中精力查處內外串通及違反法規的案件,產生足夠的威力;證券交易所則負責日常的信息監管工作,核心是通過上市規則和上市協議書制約上市公司應嚴格執行會計制度;而證券業協會要充分發揮作用,制定內部自律管理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嚴格規范,對違規成員給予相應的處罰。由此形成的監管體系,封堵上市公司的僥幸心理,從組織上保證會計準則的執行,扼殺舞弊之風。 強化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面對盡顯突出的舞弊性財務報告,保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也是至關重要的。為了保證服務質量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采取強制性變更制度。即對同一審計單位只允許聘任一定時期,到期更換,未到期更換必須披露更換原因,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否則不得更換。因為,如果注冊會計師的職位和薪水長期過分依賴一個上市公司,二者之間就可能發生復雜的利益關系,就會滿足一些客戶的不正當要求,幫助他們造假,而且也不利于發現一些執業問題;除此之外,還可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須披露相關的審計費用,對嚴重超過行業平均收費標準的行為,給出合理的解釋。從而增強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管功能,對防范和提高信息的透明性提供最基層的保證。
三、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營造內部環境的透明性
1.優化股權結構。股權結構是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礎。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可以解決上市公司中小股東與控股股東利益不一致的沖突,有效地均衡信息分布,減少信息不對稱,提高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在我國,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高度集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所以應降低國有股比重,構造多元化股權結構,并增加其流動性,這是最為有效的方法,可以避免股東大會“一言堂”的局面,避免經營權與所有權兩權不分,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總經理為董事長代言的局面。另一方面,通過國有股的減持,國家對需要控股的一些行業的上市公司,可以為其國有股找一理性的管理者,代其行使股東的職權,使國有上市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按照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這一目標進行。
所以,股權結構的優化,實質上是公司控制權在不同投資者間的分配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要注意協調不同投資個體的利益關系,防止出現憑借控股權力侵犯其他投資者利益的現象。 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首先,我們應增加獨立董事的比例,強化獨立董事的職權行使,讓獨立董事能更多地深入公司,了解公司的實際情況, 而不是僅憑經理們上報的材料做出判斷,給予獨立董事更多的參與公司管理的機會;其次,在選聘程序上,應剝奪大股東的投票權,可由股東代表采取累計表決方式選舉,而不再由股東大會選定;第三,在任用條件上,獨立董事除了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外,還應對行業的發展形勢、戰略能力等有前瞻性,不再是單純的“學者型”。 改善公司內部的激勵機制。一是要打破原來的對國有企業管理者的行政任命體制,建立以市場運作為主,以經營管理能力為導向,從組織內部選拔或者直接從外部人才市場上招聘合適人才擔任管理者都是比較好的選聘方法。二是建立有效地內部激勵機制。首先要重視經理人的經營才能,承認其經營才能是一種有效的生產要素,對公司經營管理層的薪金實行股票期權。實行股票期權制度,可以使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更注重公司的長期發展,有效地防止企業管理者的短期行為,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企業管理層舞弊會計報表、操縱業績的動機。三是在設計公司內部激勵機制時,要注意企業的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平衡,特別是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的結合。
參考文獻:
[1]朱國泓.財務報告舞弊的二元治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