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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對以信息和技術等非物質要素為特征的核心競爭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在經濟建設上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在產品的技術含量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提升。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們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品牌方面還有差距。只有充分利用好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這把“雙刃劍”,加強自身的科技實力,在更廣泛的領域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才能使我們在國際競爭中始終處于有利位置。
知識產權保護與高等院校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以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為核心,不具備物質實體而以某種技術、知識或特殊權利等存在并發揮作用的經濟資源。知識產權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馳名商標、知識作品及軟件著作權、特許經營權、新產品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其使用能刺激消費、擴大產品市場;另一類是新生產技術專利權、專有權、計算機及技術版權等。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作為一種資源,知識產權是一種能夠產生收益或價值的經濟資源,可以極大地提高勞動生產率或減少資本消耗,降低產品生產成本。由于是一種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具有使用隱蔽性、價值潛在性和容易被篡改性等特點,其保護的難度較大。
高等院校是知識生產和人才培養密集型的部門,是我國經濟建設中創造知識產品的核心部門,也是我國在國際競爭中“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劃分知識的四個組成部分,即Know-what,Know-why, Know-how and Know-who前兩種被稱為信息知識、后兩種被稱為產權知識。到2005年底,中國的高等學校數為2300余所,在學的大學生總數已超過2300萬人,高等教育的總體規模已位居世界第一,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為21%。我國對高等院校職能的定位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高等院校科研力量強,并且具有較強的社會服務能力。從今后的發展趨勢看,高等院校的自主知識產權多必將成為我國知識和智力產品的主要來源。目前,我國高等院學校參與科研的在職人員大約有24萬,如果把參與科研(自然科學)的研究生包括在內,共有大約65萬人。作為我國科研隊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重視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正逐步提高,專利申請呈逐年增長的發展態勢。不難設想,在未來的發展中,高等院校將是我們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方面軍。
隨著我國工業化規模不斷地發展和壯大,知識產權的保護逐漸成為一項中心工作。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單純依靠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部門無法完成這個歷史性的任務。這就要求我們在注重提高自主產權的研究水平的同時,要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機制建設,特別是注重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高等院校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的機制。
我國高等院校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的分析
盡管我們有一支數量可觀的高校教學科研隊伍,但是就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而言,我們在許多方面還有不足,以專利情況為例,目前有75%的高校尚無專利申請,有18.1%的高校無專門專利管理機構,也無專人從事管理專利工作,有10%的高校沒有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據統計,最近五年,全國高校專利申請量18137項,專利授權量8389項,專利實施量1910項,專利實施量只占授權量22.8%,有77.2%專利被束之高閣。五年間,清華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武漢大學、華南理工大學6所高校共申請專利4809項占同期全國高校總數26.5%,多數高校專利申請數很少甚至是空白。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很多,從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高校教師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足。
主要表現為:對個人的研究成果沒有保護意識,片面追求,許多成果沒有申請專利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就公開發表,導致成果外流;對他人的知識產權沒有足夠重視,在論文撰寫或從事研究中,借鑒或引用他人觀點時候沒有按照國際通用規則處理,出現了多起“抄襲”“剽竊”他人成果的惡性知識產權糾紛事件,在學術界造成很壞的影響;許多教師對成果的產權界定問題認識模糊,缺乏保護各種成果價值的必要手段和方法,喪失了許多實現轉換價值的機會。
高等院校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還不健全
在高等院校的各種評比或評估往往只注重在權威性期刊上發表文章的數量,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成果缺乏必要的表彰和獎勵措施。有些學校雖然有一些鼓勵申請專利的措施,但是對成果轉化所帶來實際效益重視不夠,對專利申請的質量缺乏系統的評估。導致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高等院校現有的科研管理體制不夠完善,在科研項目的立項和成果評估過程中,注重項目申請,而輕視成果轉化,缺乏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分析和評價。
知識產權研究的“隊伍”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隨著新技術新知識的不斷出現,傳統的知識產權包含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現已擴展到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個領域。目前,我國高等院校從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研究人員的學科背景主要是法律、國際貿易、管理學和理工科類。目前,前三類研究人員較多,而真正構成知識產權保護主體的理工科的研究人員很少,學科結構的不平衡造成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研究成果的實效性較差,具體地說就是“理論指導多,可以實際操作少”;對于如何進行知識產權問題,“喊打的多,會打的少”。而對于企業來說,出現產權糾紛協助打官司的專家多,而對企業發展過程中指導如何應用知識產權進行產品保護專家少。知識產權的研究要重視如何保護他人知識產權,但更要研究如何將現有成果轉化成為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我們不僅要開展理論研究,更重要的是要解決實際問題。從國家的發展戰略上講,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高校現行的教學計劃缺乏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
高等學校是為社會培養人才的主要部門,今日的學生很可能是企業未來的技術骨干和管理者,掌握一定的知識產權方面的知識是學生應具備的基本素質。但是,目前我國高等院校開設有關知識產權知識課程很少,并且開設的課程也都以相關法律為主,對如何進行專利申請等產權保護課程則開設的更少。高等教育系統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普及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國民教育中對掌握未來的青年人沒有開展相應的知識產權教育,這種現象是造成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的主要原因。
知識產權保護與高等院校結合的途徑
知識產權保護與高等教育相結合是一個有待拓展的領域,二者結合基礎是產學研運行的機制。我們認為,在推進知識產權保護與高等教育相結合的過程中,政府要充分發揮其引導和服務的作用,根據目前現狀,我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與高等院校相互結合:
利用高校科研平臺和資源優勢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合作
高等院校在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有其獨特的方式。我們可以借助這些資源,提高我國整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外資和國外成熟的管理經驗。此外,高校還應注重科研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吸收外國的先進經驗和專利技術,提高自主的知識產權水平,并在國內和國外同時申請這些新技術專利,使我國技術專利能夠在國際市場上占領一席之地。
通過政府引導,實現校企結合,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為了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政府出臺的措施是幫助中小企業獲取知識產權的關鍵性的機制保障。如,可以針對中小企業開展專門的專利服務,大力開展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普及活動,引導其利用知識產權信息進行技術創新。高等院校在進行專利技術創新的方面,應注意與政府、企業、科研院所、中介機構和投融資機構結合。在政府政策法規的支持下,與其他機構聯合,開發自主的知識產權,這種方式不僅有利于新成果的研究,還有利于高校的專利轉化為產品,提高專利的實施率。
開設相關課程,提高學生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未來的科技研究人員主要來源于大學理工科專業畢業的學生, 在大學期間接受專利知識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在今后的科技研發中,他們不僅要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還要學會運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對于歷史、中文、新聞、藝術、廣告、音樂、外語、建筑等其他專業的學生,版權和著作權知識的培訓非常必要, 要提高他們的版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和文化產權的保護意識。為了達到上述目的,學校有必要開設一些有關知識產權知識和保護手段的課程。如,發明創造學、專利管理、知識產權許可管理、專利情報分析、外國與國際專利法、反壟斷法、技術與標準化、網絡法、區域一體化法學、世貿組織法學等。掌握新工具、熟悉新規則,我們才能應對全球化進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局面。毫無疑問,高等院校開展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對提高全社會的產權保護意識,以及對知識產權保護實踐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開展多學科交叉研究,提高產權保護的研究水平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的研究主要涉及法律、管理和國際貿易學科。根據我國的國情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們要在更深層次上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特別要在如何進行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等領域進行深層次的研究。應該在這些領域設立軟科學研究,鼓勵在這一方面進行交叉學科的研究,及時收集相關數據,為政府決策和對外宣傳提供依據。其次,要特別鼓勵與企業有密切合作關系研究人員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工作,政府在項目立項上和成果鑒定上要給與支持。
設立獎勵制度,鼓勵師生參與專利申請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高等院校可以根據自己的教學特點設立有關獎勵制度,對在讀學生可以設立專項獎學金,獎勵那些在校學習期間有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學生。對于在畢業設計指導或者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教學方面有貢獻的教師予以教學成果獎。可以設立成果推廣和應用獎,以激勵教師將其科研成果通過專利轉化為服務社會的成果實踐活動。可以設立專利推廣獎,以獎勵促進企業申請專利工作的教師。通過一系列的激勵機制,高等院校可以極大地調動師生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積極性,進而達到提升高等院校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的能力。
將專利申請列入高校科研管理的評價體系,調動高等院校服務社會的積極性
1.景區景點旅游商標搶注現象非常嚴重。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60%以上的重點旅游景區(點)的名稱都被其它企業搶注為商標。在北京懷柔,有7家景區的名稱被人注冊,如響水湖景區名稱被人注冊為飲料、水果等三個商標。在揚州,琴曼集團搶注了“鳳凰島”旅游商標,著名旅游景點“瘦西湖”也在七八個類別被搶注。在襄陽,一家主營房地產的企業湖北鉆石公司斥資100萬先后搶注了“高峽平湖”、“神農架”、“武當山”等多個知名景區景點和600多個文化遺址的名稱。桂林的“西街”旅游品牌已被個人在旅游、服裝、食品等類別搶注。安徽的黃山、九華山在被一家旅行社和一家鄉鎮企業注冊后,黃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注冊英文版的黃山旅游服務類商標———“HSTD”,而九華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也只能以“九”字變形的山峰圖案作為自己的旅游服務商標。四川的“九寨溝”、云南的“香格里拉”分別被搶注,貴州景區黃果樹、龍宮被外地企業搶注為商標。少林寺在海外多個國家或地區被注冊。最著名的旅游商標搶注案是“天堂寨”商標的搶注風波。天堂寨是位于安徽金寨縣、湖北羅田縣、英山縣兩省三縣交界處的著名旅游景區,2003年11月湖北省羅田縣搶先注冊了“天堂寨風景區”、“天堂湖風景區”兩大旅游商標,此舉引起安徽金寨縣的強烈不滿,并由此引發了一場席卷安徽、湖北兩省旅游界的爭端。
2.旅游產品、旅游商品仿冒、假冒現象非常普遍。在旅游業發展過程中,一些景區景點的旅游項目抄襲、仿冒的情況比較突出。如1990-1995年間,全國以“微縮中華景觀”為主題的旅游開發項目就有23處,以“微縮世界景觀”為主題的開發項目也有18處。“西游宮”、“鬼城”、“海底世界”等主題公園有數十處,這些項目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都沒有多大區別,完全是復制品,沒有創新。在旅游線路開發方面,抄襲現象比比皆是,如“農家樂”旅游線路最先是由浙江省海外旅行社開發的特色旅游產品,由于沒有注冊保護,這種新型旅游產品被多處模仿和抄襲,雖然有些“農家樂”加入了一些地方元素,但本質上并無多少創新。而首創“農家樂”的浙江省海外旅行社則因未注冊“農家樂”線路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導致經營成本高、利潤低,最終放棄了對“農家樂”的經營。在旅游商品開發方面,旅游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混同現象也很嚴重,如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會標被許多不法商家仿制印在文化衫和體育用品上,許多到北京旅游的外國游客因誤以為這是北京奧委會生產的相關產品而購買受騙。北京著名的“胡同游”案件中,北京四方公司仿冒北京胡同文化游覽公司開發的“紅蓬三輪車外觀和身穿馬甲、頭戴氈帽、腳蹬黑靴的車夫服飾”,使旅游者產生誤認行為,損害了北京胡同文化游覽公司的知識產權。
3.旅游著作權、旅游專利權侵權現象比較突出。在我國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中,與旅游產品、旅游商品相關的著作權主要涉及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圖和地圖、示意圖等。因此,旅游業發展中的許多環節也就涉及到旅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如旅游營銷創意方案、旅游規劃文本、旅游地圖、旅游線路、旅游產品宣傳資料、旅游文學和藝術作品等。福建省某旅游企業在崇武旅游開發區建造了一個“中華石雕工藝博覽園景區”,在其寓言園中設置的《三個和尚》、《熟能生巧》、《葉公好龍》三件石雕作品,與雕塑家劉政德在武漢東湖公園寓言雕塑園創作的作品基本相同。劉政德后法院判決該旅游企業拆除侵權作品、進行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另一個著名案例是云南大江公司訴云南風情國旅一案。大江公司投入數十萬元資金精心包裝了南盤江漂流旅游線路,并申請注冊了“南盤江”商標。昆明風情國旅通過不正當手段挖走大江公司旗下舵手,并在雜志報刊上登載了“野蠻之南盤江漂流二日游”產品廣告,經營線路也與大江公司完全相同。但大江公司后,法院卻認為風情國旅并不構成侵權,理由是“南盤江”是地名,是公共資源,風情國旅在使用南盤江時有自己的標識,屬于善意使用,不會誤導旅游者的選擇。該案引起了國內法學界、旅游界的廣泛關注。在旅游項目、旅游設施、旅游商品的外觀設計、旅游項目工藝技術、旅游商品(如特色食品、特色菜肴)的生產配方、生產技術、包裝裝潢等領域旅游專利權被侵權也時有發生。如各地到處都有所謂“正宗重慶火鍋”、“正宗武漢香辣蝦”、“正宗武漢臭桂魚”,盡管許多商家做出的菜品味道、品質比較差,但旅游消費者卻是無法分辨的。還有一些地方特色工藝產品,如貴州安順的蠟染等,也多被仿冒。
4.旅游地理標志侵權現象屢見不鮮。旅游地理標志是旅游產品和旅游商品來源地或原產地的證明,它在法律保護上具有“原產地保護”和“證明商標保護”兩種形式。旅游景區景點具有典型的地理標志特征,它是當地自然資源演化和人文歷史沉淀積累的結果。但我國一些知名的景區景點的名稱、符號、象征圖形等都被外地搶注,并且大多在其他產品上進行注冊,這會嚴重影響旅游者購買產品時的認知。旅游商品中的地理標志侵權尤為突出,如金華火腿、北京烤鴨、煙臺蘋果、貴州茅臺、郫縣豆瓣、桂林腐乳、武漢精武鴨脖、孝感米酒、紹興黃酒、普洱茶、西湖龍井等等,都是具有典型地理標志的土特產品和旅游商品,只有原產地的商品才是正宗的。但市面上,特別是在一些旅游景區景點,假冒和仿冒的原產地旅游商品比比皆是,這實際上是對旅游者的一種欺騙。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我國起步較晚,保護意識淡薄、保護制度缺失、保護力度不足等原因致使旅游市場混亂,嚴重影響了旅游市場的正常運行。一是旅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它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大大挫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創新、創造、創作的積極性,嚴重影響了旅游產品和旅游商品的創新和可持續開發,導致旅游業核心競爭力下降和旅游產品、旅游商品質量的降低,影響了旅游產品和旅游商品的品牌地位,使旅游業發展速度減緩。二是旅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損害了旅游消費者的利益。由于旅游產品、旅游商品的假冒、仿冒行為,使旅游消費者在選擇旅游產品和旅游商品時產生誤解,購買或消費了他們不應該購買或消費的假冒、仿冒產品和商品,不僅使他們在經濟上受到損失,甚至在精神上也受到傷害。三是旅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造成了旅游資源的浪費。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缺失導致旅游業發展中旅游項目開發、旅游商品設計等出現嚴重的趨同性,難以滿足游客日益增長的差異性旅游需求,致使旅游產品吸引力受損,高投入的旅游項目開發卻不能達到市場預期的效果,投資效益低,旅游資源浪費嚴重。四是旅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從整體上破壞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損害了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公序良俗,影響了旅游市場的正常運行,阻滯了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旅游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主要原因
1.對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意識不清。旅游知識產權是旅游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是旅游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所在。誰掌握了知識產權的主動權,誰就能掌握市場的主動權、經濟的主動權。旅游業是一個正在成長中的新興服務行業,發展時間短,發育程度不高。在近年來的快速發展中,旅游業出現了各種知識產權問題,如商標搶注、侵犯地理標志權等,其主要原因是旅游企業對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意識不強。例如著名旅游城市桂林市,2005年時擁有旅游服務類商標知識產權的景區景點只有29個,全市80%的旅游景區景點都沒有注冊商標。湖北省著名的旅游景區武當山、神農架
等,也被他人搶注。除企業外,政府也同樣缺乏對旅游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意識。所有那些旅游商標搶注行為的發生,或多或少與政府不重視或保護意識不強有關。2.嚴重缺乏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知識。一般情況下,旅游企業只注重旅游商品的商標注冊,對有關服務產品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地理標志權等,則因為缺乏相關知識沒能及時予以注冊進行保護。許多旅游企業好不容易打造出來的品牌被別人輕而易舉地利用甚至奪取。例如,著名景區張家界在旅游專利申請方面主要集中在土特產品、旅游食品外包裝、旅游工藝品等商品上,其他旅游服務類產品的注冊幾乎為零。再如海南省,2009年有32處景點沒有進行注冊,23處景點注冊不完整,有27處景點被其他組織和個人搶注。旅游企業或旅游經營單位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才,管理者缺乏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是旅游服務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出現問題的重要原因。
3.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設計存在明顯缺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然而,在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設計上,卻并不存在專門的法律法規。因此,旅游業中涉及到的許多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如旅游地名的決定權問題、象征性標志的專屬權問題、域名保護問題等,根本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保護依據。目前有關法律在保護旅游知識產權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陷:(1)商標法。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該原則使一些個人或組織可以利用各種機會搶注旅游景區景點的商標,獲取他人的知識產權。同時,商標注冊審查程序不盡合理。商標法規定,凡是領取營業執照的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等,都可以申請商標注冊,而不管申請的注冊商標與其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相符。這種規定過于寬泛。沒有明確什么人能申請旅游景點商標,以及可以申請旅游景點哪些商標,這必然導致申請泛濫,搶注行為時有發生,而且商標法對商標搶注定性不明確,商標搶注以后的救濟程序也不完善。表面上看,商標法規定可以撤銷搶注人的商標注冊,但實際上由于景區景點實行的是三權分離管理制度,即資源所有權在國家,管理權在各部門,經營權在企業,這一制度造成了誰都不管的局面。特別是旅游經營商,由于考慮經營期限、申請商標注冊及續展費用以及商標初審、復審時間太長,成本太高等多方面的原因,申請旅游商標注冊的積極性不高,對商標搶注反應也較冷淡。正如著名古鎮西塘景區管理者所言:我們有信心贏回“西塘”商標,但在時間上我們會徹底輸掉。(2)著作權法。旅游產品中涉及到一些傳統知識,如民歌、民間舞蹈、民族音樂、民間傳說和故事等,是一種群體性、公開性、歷史性的知識產權,由于權利主客體的不確定性,著作權法在保護群體性主體時,顯得無能為力。這樣,就為傳統知識的侵權行為留下了缺口。(3)專利法。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旅游商品中只有小部分涉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傳統知識是一代代人繼承、發展的結果,屬于過去的發明,而且是群體的發明。傳統知識一般處于公開狀態,不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特征。專利保護有一定期限,但傳統知識在傳承中處于不斷創新和發展的過程中,專利法不能有效保護發展中的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因而也就不能很好地保護旅游知識產權。
4.政府對旅游知識產權市場秩序監管不力。旅游知識產權能帶來巨大的經濟價值,因此,侵權行為不斷發生,這嚴重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一方面,旅游市場是一個新興的產業市場,旅游知識產權是一個新興事物,監管部門對此缺乏認識,不熟悉基本特征和運行特點,同時又缺乏法律規制,不知如何進行監管。另一方面,由于國家市場監管體制的特點,旅游市場的監管處于分割狀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秩序的監管部門,負責整個市場秩序包括旅游市場的監管,國家旅游局是旅游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也負責旅游行業市場的監管工作。另外,文化、公安、體育、宗教、規劃、城建、商務、林業、水利、園林等部門,也分別對涉及旅游的本行業市場負有監管職責。這種多頭管理體制的結果是,各部門利益沖突加劇,監管摩擦加大,整體效果降低,由此造成旅游知識產權缺乏有效的保護。
三、美麗中國建設視域下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思路
1.完善旅游知識產權立法與制度規范。做好完備的立法工作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首要任務。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基本建成,但對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還不完善。雖然一些地方制定了有關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性地方法規和規章,如貴州省制定有《貴州省旅游產業知識產權工作意見》、云南省頒布了《天地自然與文化遺產協議》、《非物質文化遺產協議》、《云南民族民間呆板文化防衛條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規規章,但國家層面上還沒有專門針對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民法通則》、《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等法律體系中有關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已經不適應旅游業快速發展的要求,需進一步修改完善。重點應修改的內容有:(1)擴大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的范圍,把傳統知識或其他有關方面融入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界域,以排除他者在傳統知識或其有關方面獲得商標授權,從而確認和保護傳統知識上的消極衍生性知識。在傳統知識中,有許多屬于特定民族和社區的傳統標記、符號、圖騰等,都可以注冊為特定商標和服務的商標。但必須從立法上對運用特定民族或社區的特定標記和符號注冊商標的行為進行規范,禁止未經許可而擅自運用特定民族或社區的標記和符號注冊商標的行為。(2)明確政府作為旅游知識產權主體的法律地位。如規定政府具有申請旅游商標注冊的主體資格,對著名景區景點、旅游商品、傳統知識等公共資源或公共產品有權申請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注冊,代表社區行使權利人權利。(3)擴大對旅游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旅游商品和服務的全部商標注冊共有45類,但很少有旅游企業在全部分類中注冊,這樣就給其他人以該商標在不同商品上申請注冊的機會。對于這種非馳名商標的注冊申請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在馳名商標的保護中則是不允許的。因此,應當將著名景區景點、著名旅游商品、著名傳統知識等都納入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增加旅游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4)明確旅游商標搶注行為的“不正當競爭”定性,并完善其救濟程序。首先是明確旅游商標的異議權,規定對初步審定并公布的旅游商標,任何人均可自公布之日始三個月之內提起異議。如果異議成立,商標局將依法撤銷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如果被駁回,權利人還可在收到商標局通知后的15日內申請復議,對復審裁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內向人民法院。對惡意搶注行為,不僅要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還應給予經濟處罰,用以補償權利人的損失和管理部門的管理成本。為了更好地對旅游知識產權進行保護與管理,建議國務院制定頒布《旅游知識產權保護暫行辦法》,以便從國家層面對旅游知識產權進行專門管理,從而強化保護的力度。
2.建立國家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委員會,加強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旅游知識產權保護是旅游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國的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目前正處在成長過程中,制度建設和保護方法很不成熟,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如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組織體系的建立、旅游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制定、旅游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改革、旅游知識產權保護方法創新等。有效方式是在國家層面建立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和指導旅游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議該工作小組由國務委員主持領導,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組成,著力于我國旅游知識產權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旅游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利用,以及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交流等工作。
3.充分發揮旅游行業協會的作用,賦予其在保護旅游知識產權中的職責。地方政府雖然也可以代表社區對旅游商標進行注冊,但因注冊費用受公共財政的約束,同時政府的主要職責在于對市場進行監管,故而作為旅游商標權利主體有許多不便之處。因此,作為行業組織的旅游協會可以起到這個作用。旅游協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多以會員制的方式組成,主要功能是通過制定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業規范,解決行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糾紛,推進行業自律。旅游協會具體負責會員所代表的旅游景區景點、旅游服務、旅游商品和傳統知識等的商標注冊、專利和著作權的申請以及地理標志的申請等事項,并對此進行經營管理。運作模式是由會員交納會員費,由旅游協會統一進行運籌,如開展注冊申請、品牌宣傳、營銷策劃,侵權訴訟等。
4.加強旅游知識產權的資質標準管理。旅游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使得商標搶注、版權和著作權以及地理標志侵權行為不斷發生。要堵住旅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通路,一個有效辦法就是提高注冊門檻,加強資質標準的管理。具體的辦法:一是建立旅游知識產權的“申報-認證-評定-審核-公示-復審-確定”的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旅游知識產權申報人資質的審查與核定;二是加強對申請旅游知識產權的旅游產品、旅游商品、傳統知識的標準進行嚴格審查與核定;三是加強對旅游產品、旅游商品的防御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或地理標志的特殊保護,提高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層次,促進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精細化管理。
5.建立旅游知識產權保護援助與激勵制度。一是要設立專項基金,為旅游產品提供知識產權援助與保護。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地方層面,都應當設立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基金,用以資助旅游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和保護。例如,從2007年起,貴州省知識產權局就對“多彩貴州”、“兩賽一會”獲獎作品申請專利實行特別資助,現已獲得資助的專利就有495件,這對提高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和促進旅游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二是對那些積極申報旅游商標、旅游地理標志、旅游專利等產品的旅游企業加大獎勵力度。國家和地方都應該設立旅游知識產權獎勵基金,對積極申報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激勵,充分調動各方利用知識產權發展旅游業的積極性。
[關鍵詞]浙江 農業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
農業知識產權就是指農業科學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涉及到農業科技活動的許多方面,從科學發明與發現、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到科學論文、高技術產品商標、農業商業秘密等。近幾年來,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糾紛案不斷增多,有關農業知識產權問題日益凸顯。只有把農業知識產權問題解決好才能激勵農業科技人員自主創新,使農業得到更好的發展。在參考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經驗的基礎上,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與經驗
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的發展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護農業知識產權,其中某些經驗值得我省借鑒。
1.美國對植物品種專利的“雙重選擇”機制保護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給予植物以知識產權的國家之一,而且保護的形式、范圍均較為完備。目前,美國實際上對植物新品種保護實施三種法律:1930年的植物專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種保護法、實用植物專利。其中,實用植物專利提供了植物最強有力的保護,審批機關是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三種法律下的三種保護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較為完善和嚴密的保護體系。如對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種,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申請實用專利權,或者申請植物專利權及植物新品種權,具有一種事實上的“雙重選擇”權。在1985年發生的“Exparte Hibberd”案中,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上訴委員會再次確認了這一“雙重選擇”原則。
2.歐洲對植物新品種的“單一選擇”機制保護模式
在歐洲,植物新品種受到特殊法的保護,即植物品種保護法。與美國相比,歐洲尊重專利法的傳統理論,始終認為傳統專利法保護植物新品種的障礙無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專利法之外的特別法保護植物新品種的道路。比如,荷蘭在1942年,德國在1953年分別通過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賦予植物新品種育種者以生產和銷售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權利。歐洲對植物品種的保護采取了與美國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對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種,法律保護方法是唯一確定的。申請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規定,依其發明的性質申請專利權或品種權,而不可能在專利保護和品種權保護兩種法律保護手段之間自行選擇。
3.日本對種苗法不斷修訂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方面動作很多,包括機構的設立和相應法規的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也已擴展到農產品,自1947年已來,日本不斷修改的“種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1947年,日本公布了“農業種苗法”即優良品種名稱登記制度;1978年,日本根據1978年第二次修訂的UPOV公約,對國內“農業種苗法”進行修改、完善,并更名為“種苗法”對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種苗法”正式開始實施;1911年,日本根據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約,加強了對“種苗法”的全面修訂、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約,并公布實施“修改種苗法”。總之,日本非常重視通過立法對植物新品種進行專利保護,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實施和不斷的修訂過程中進行扎實的法規宣傳與普及。
二、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其原因
浙江省經濟發達,然而農業貢獻的比例比較小,主要歸結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不到位如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規范,激勵機制有待完善等。
1.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規范
知識產權保護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種種原因,大多數農業企業目前沒有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規章制度。長期以來,受現行的職稱評定、考核評價機制的弊端影響,農業科研人員把項目獲獎而不是知識產權作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標。在知識產權部門和人員配置方面,一半的企業既無產權部門又無專職人員,接近一半的企業僅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而同時設有知識產權部門和專職人員的企業少之又少。同時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一些科研人員把職務發明轉賣給企業,謀取私利。而單位通過訴訟維權成本過高,這都導致科研機構或科研人員申請專利或植物新品種保護積極性不高。因此,農業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欠缺已無法適應當今農業轉化與產業化發展的需要。
2.激勵機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激勵不足,主要表現為專利制度、品種權制度等使農業科技人員所獲得的經濟收益不高,對鼓勵農業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作用不大。主要原因:一是長期以來,浙江省農業科研單位的農業科技成果管理實行科技成果鑒定制度。這種管理方式是評定科技成果的學術水平或檢查驗收科研課題執行情況。同時科研人員如果想要獲得職稱和相關待遇必須發表更高水平的論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獲得更高層次的獎勵。這種非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逐步形成了重學術、輕市場的現實,造成科研與市場的脫節,降低了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積極性。二是農業科技成果申請專利要求成熟程度較高,申請文件需要田間實際數據資料,成果產出時間較長,專利審批時間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過,嚴重地挫傷了申請者的積極性;三是政府對農業科研經費投入不足。由于農業是一項高投入的產業而政府又對此的投入力度不夠,從而導致農業科研單位普遍缺乏專利技術的自我開發和生產能力,進而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推廣。
3.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同時也缺乏自律意識
浙江省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農業企業及科研單位高層管理者對其知識的掌握不多,產權保護觀念淡薄,直接導致許多科技成果的流失,從而喪失了知識產權。同時,行業自律意識差是當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浙江省農業企業數量比較多、規模較小、類型雜。部分企業缺乏積極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自律意識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企圖通過不合法的途徑獲取他人的育種材料進行科研,僅用少量成本就獲得了豐富的育種材料,相對于自律性較強、支付高額研發成本卻僅擁有少量育種材料的個人或單位而言,無疑會造成不公平競爭,嚴重挫傷他人農業知識創新的積極性。
三、對策建議
浙江省雖然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與發達國家、地區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通過對發達國家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啟示:(1)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2)先進的管理體系和高素質的員工隊伍是提高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力保障。(3)健全的法律體系和較高的執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外部條件。總之,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地區經驗的同時也要從浙江省的實際情況出發,不斷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關體系、制度使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更到位,從而促進、加速浙江省農業發展的進程,提高浙江省農業的競爭力。
1.建設以提高自主創新為主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加強相關部門和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一是必須建立健全由單位主管科研的領導和系、所負責人參加的知識產權領導小組,完善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二是對現有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補充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提高素質以便更好的進行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擴大專業的從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管理人才。四是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經驗,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識產權流失,一定要強化和規范科研檔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檔案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檔案必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專人負責,確保完整、準確、系統、安全。
2.加強、完善農業自主創新的激勵體制
長期以來,浙江省農業科技人員沒有得到有效的激勵從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淡薄。為了加快浙江省農業迅速發展必須制定相關激勵政策如產權激勵、政府激勵、企業激勵等,積極協調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多軌制”科技獎勵制度與“單軌制”知識產權的關系,實現多方位的創新激勵機制。只有合理細分相關環節的權益、利益,才能激發各層面科技創新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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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知識產權;知識經濟
我國高校在知識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強,而當前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不利情況都將制約高校的進一步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實施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高校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著作權及其鄰接權;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志;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權利。
一、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的管理部門
有些高校缺少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對知識產權管理的機構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識產權屬于多個機構管理,其職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許多知識產權機構一般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或專職管理人員,甚至有關人員根本不懂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產權管理實際上處于放任自流、無人負責的狀態。
(二)缺乏知識產權專用經費及有效的政策導向和利益機制
申請專利需要繳納一定的經費,尤其是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要繳納申請費、維持費、實審費和授權登記費等各種費用,還要繳納機構的費。如果到國外申請專利動輒需用上萬元。目前,高校中職務發明的專利費一般都由課題組從其課題經費中支付,由于課題組具有一定的時間性,課題任務一旦完成,專利維持就顯得很困難,而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的有效性是以專利權人繳納規定數額的年費來維持,一些有前景的專利由于無法按時繳納維持費而不得不放棄專利權,造成學校知識產權的流失。尤其是一些技術含量高的發明專利,它的審查周期長,往往需要二三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授權,其效益的體現需要更長時間,如果僅由發明人決定專利維持與否,就很難有效地保護高校的專利。這與無知識產權專用經費有著密切的關系。此外,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明文規定了對發明人員的“一獎兩酬”,但至今許多高校由于經費不落實,對這一規定未能兌現或兌現不到位,影響了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積極性。
(三)缺乏嚴格的保密制度
目前高校在科技活動中,技術泄密問題比較嚴重。現在高校仍有一些科研人員利用手中掌握的屬于學校職務成果的技術資料,私下去從事校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兼職活動,泄漏了高校辛苦得來的成果。而且由于人員流動中有關人員離職后和高校簽訂的合同方面不夠完善,甚至有些人員是借著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校知識產權成果來謀取高薪和好的職位,許多科研數據和成果被流動的科技人員無償占有和帶走。還有一些科技人員故意?昆淆職務成果和非職務成果的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把其手中應屬與職務作品的成果當成非職務申報專利進行轉讓等,這樣都造成了高校的損失。
(四)科研成果重復研究多
長期以來,我國高校科研人員適應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選擇科研課題立項時,不是以市場經濟前景為指導,而是以獲得科研經費為目的,忽視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發展的最新動態、不管研究的課題內容是否重復、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情況下,將他人已完成的項目、已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進行立項,重復研究,一方面浪費了大量的人、財、物,使高校的科研水平受到嚴重的阻礙,影響高校開發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另一方面所得的“研究成果”得不到法律保護一旦形成產品投入市場后很容易造成侵權,使高校在經濟上蒙受損失。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率低的狀況,制約了高校的科技創新。
二、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認識上存在差距,重視程度不夠
由于高校管理和科研人員對知識產權的深刻內涵缺乏了解,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如何保護的程序掌握的不夠全面,高校的知識產權保護缺乏戰略高度、全局觀念,知識產權保護缺乏專門人才。另外,管理人員認識上存在差異,重視程度不同。這些原因,造成多數高校沒有建立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目前,僅靠部分科研人員自身力量保護、應用和推廣科技成果,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評價體系不科學,缺乏激勵機制
高校的排名,教師職稱的評定等都要依靠科研成果作為必備的基礎條件,而專利技術的成果在近幾年得到部分確認。科研成果是以、著作出版、科研項目、科研經費、鑒定和獲獎結果等為體系,多數專利技術不作為評價因素。這些不合理的評價體系,影響了教師職稱評定、晉級獎勵、績效考核,使學校和科研人員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去增加支出用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而科研人員又無法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得到有效的回報。
(三)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不重視專利技術保密問題
由于歷史原因和傳統的觀念,許多人對知識產權的概念、意識非常淡薄。研發人員自己不注重保護研發的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同時有些人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的技術缺乏保密意識,造成技術泄密,失去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條件。
(四)對研發的課題和項目缺乏系統性和前瞻性
由于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缺位。研發人員未能及時掌握國際、國內的新動態,并受不同地區、研發人員的理論和技術水平、新技術運用能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致使研發的課題缺乏前瞻性,造成項目重復和浪費,科研成果難以實現轉化,制約高校科技創新。
三、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策略
(一)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經營管理部門
受國外著名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啟示,目前我國國內高校也開始探索建立新的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模式。中國科技大學就成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以專利保護和合同管理為重點,逐步對該校的知識產權進行規范、全面的管理,在理順產權關系、保護知識產權、規避技術風險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綜觀國內的情況和國際的經驗實例可以表明,要防止高校知識產權流失,減少高校無形資產被任意侵害和流失現象,必須加強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工作,建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體系,設立合理的管理機構。
[關鍵詞] 知識產權 綜合保護體系 預警機制
一、前言
知識產權是對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它包含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地理標志、設計專有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所確認的權利,是企業不可缺少的重要資源,是關系到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因素。誰在某個領域擁有了自主知識產權,誰就能在這一領域取得控制權。但是知識產權無形性的特點決定了其容易受到侵犯,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間競爭日益加劇,而為數不少的企業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淡漠,忽視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沒有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企業知識產權流失現象嚴重,直接影響到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造成了其參與國際國內競爭的能力不足,甚至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所以在自主知識產權的競爭成為企業競爭焦點的今天,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際,必須積極思考如何在創新的同時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管理和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
需要說明的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包括企業的微觀保護和外部的宏觀保護(如法律、政策等)。本文是站在企業的角度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
二、目前企業知識產權流失的原因分析
1.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漠是導致企業知識產權流失的根本原因
知識產權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信息、技術和知識是公開的,但權力是壟斷的,利用他人的知識必須要征得其同意并支付報酬。過去,人們習慣于無償使用他人的技術。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后,雖然有些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相關知識有了一些了解,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有一定程度的認識,但仍然普遍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主要表現在:第一,企業的領導者往往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所面臨的形勢估計不夠,對自主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和競爭價值估計不足,總是一味重視企業的有形資產,而忽略了比資金、設備更為重要的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第二,有的企業在對外宣傳報道、經驗交流活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差,泄露自己企業還沒有取得合法專有權的技術或經營秘密,導致無形資產的流失。第三,由于“跳槽”人員的法律意識淡漠,不少“跳槽”人員在流動過程中,為了得到“新東家”的器重或作為今后工作的資本,將缺乏有效保護措施的原企業的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帶到新企業以提高自己的身價。加之作為“新東家”的企業管理者知識產權意識的淡漠,合法經營意識差,也順理成章的接受了這些本屬于其它企業的無形資產。有些企業甚至采取非法手段,通過“挖人”來竊取其他企業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導致了這些企業知識產權的大量流失。第四由于交易方業務人員法律意識淡漠,把在正常業務交往過程中了解到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有意無意的泄露給第三人或自己使用。
2.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構及制度的不健全是導致企業知識產權流失的直接原因
目前,國內許多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處于松散狀態,知識產權管理無機構、無制度的現象十分普遍。首先,表現在企業缺乏知識產權戰略管理的基本思想。大多數企業還沒有形成建立具有靈活反應能力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企業經營管理需要的,合理高效的統籌協調知識產權事宜的工作機制的基本思想。因此不能形成貫穿于企業科研、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其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機構的職責不明確,管理人員缺乏,管理工作表面化。有的企業雖然開展了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也大都限于一般性的管理,并沒有真正做到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有的大中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的數量與企業規模很不相稱;有的企業知識產權的專業人員缺乏,整體管理能力和工作手段不足,與日益繁重的知識產權工作不相適應;而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既未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也未配備專職的知識產權專門人員。第三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差。一些企業雖有專門的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
三、企業知識產權綜合保護體系的建立
知識產權的流失現象已經成為目前困擾我國企業的現實問題之一,因為這些流失的無形資產一旦被其他企業申請保護并取得專有權就成為這些企業與自己競爭的砝碼。企業因此會蒙受巨大的財產損失,嚴重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甚至威脅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所以企業除了要合理有效地利用國家各級知識產權機構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外,還應創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內部環境。因此,建立有效的企業知識產權綜合保護體系已勢在必行。
1.強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缺乏是目前制約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因素。所以企業應加強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第一,企業領導者或決策者要加強自身學習,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認識到知識產權管理在企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改變過去對待知識產權的落后被動的觀念,真正將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列入企業的重要議事日程,拓寬知識產權宣傳工作的覆蓋面和影響力。第二,企業應通過定期召開知識產權工作會議或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題活動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等專業人員的培訓,切實樹立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以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第三,通過宣傳、培訓或企業文化建設等形式使普通員工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促使他們在日常工作中自覺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另外通過精神的、物質的或兩者相結合的手段密切企業與員工的合作關系,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
2.建立健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構及管理制度
(1)企業應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工作機構的設立和人員的配備是企業全面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前提。機構的設立和人員的配備數量應該與企業規模相適應,既要避免人浮于事,又要保證工作質量。知識產權保護客觀上要求有較強的專業意識和專業知識的人來實施,所以企業應培養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管理隊伍,使其在掌握相關技術的基礎上,還能夠熟練掌握和駕馭知識產權法律和國際規則。提高知識產權制度的運用能力。同時管理人員職責分工明確,避免互相推諉。
(2)企業知識產權專門機構應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以及具體實施策略。首先在了解各種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長短利弊的基礎上,選擇對本企業最有利的保護方式,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策略。比如對企業的一項新技術,是作為企業的技術秘密保護起來,還是申請專利加以保護;申請商標權時,是申請一個商標還是同時申請多個類似的商標;企業是否轉讓或許可其他人使用自己辛苦打造出來的商標;是否要打入國際市場以及如何打入國際市場等諸如此類的問題。
(3)建立完善的企業內部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制度。企業知識產權專門機構應制定企業內部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制度,并將其納入企業科技開發、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使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文件化、程序化、規范化。具體可通過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如企業章程、員工手冊、企業內部保密制度等規范各類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要有完備、詳細的檔案管理和廢棄資料的銷毀規定。最終使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能夠及時有效地得到保護。
(4)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職務成果的權屬協議以及在勞動合同中設置保密條款。針對不同級別的員工,設置不同要求的保密義務,對于高級員工的流動,設置競業禁止條款,使員工明確自己在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方面的職責和法律義務,避免企業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被泄露,更好地維護企業利益。
(5)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規范與交易方或合作方簽訂保密協議,避免因企業的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被對方泄露甚至使用給公司造成損失。
3.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的監督及預警機制
指定知識產權管理專項負責人,監督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知識產權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通過市場監控手段,及時發現侵犯本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并及時進行取證及保存證據工作,采取和解、行政、司法等措施,積極實施維權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四、結論
論文關鍵詞 會展 知識產權 保護
會展作為新興產業發展非常迅速,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伴隨著會展業的發展也會長期存在。目前我國會展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會展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都有了一定的措施和法律依據,但會展的知識產權問題仍然困擾著會展的健康發展,成為會展提升水平的一個瓶頸。
一、我國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是各類會展知識產權保護依然存在不少問題。
1.會展保護多頭管理,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能力不足。會展活動的特點,使其在活動過程涉及到社會的諸多方面,會展活動的成功舉辦依賴各個領域的大力支持,而如此多的部門和單位參與其中,很容易導致各部門之間權利義務的不統一,有利益大家爭,有風險時大家推諉。各部門的職能協調性差,無法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力,影響了保護效果。
2.知識產權濫用問題嚴重,克隆會展日漸增多。許多辦展公司剽竊其他公司的展覽項目,很多有影響且效果良好的會展經常受到模仿。對于多數參展商和參觀者來說,難度在于通過何種途徑或手段對展覽名稱進行有效辨別。目前,我國只能對展覽會標進行相應的注冊,還沒有更加有效的辦法對展覽會名稱進行保護。
3.會展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嚴重。一是商標侵權,商標的主要功能是便于消費者區分商品生產廠家和經營單位。商標侵權行為在會展中相當常見,尤其是模仿國際知名品牌商標更是屢見不鮮。二是專利侵權。會展上的專利侵權有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展品被仿冒和新產品被搶先申請專利等形式。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雖然有些參展企業對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較重視,但是由于企業缺乏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知識,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
4.會展知識產權侵權的打擊力度不夠。由于各有關部門職責不同,部分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欠缺,以致會展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罰力度各有差異。此外,在知識產權侵權的違法查處中,仍然存在的問題是本地區各執法機關之間對于職責和責任互相推諉,跨地區的執法部門缺乏合作,地方保護嚴重的情況依然存在。此外,單個部門執法多、聯合執法少,而且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尚未有效地形成執法合力,影響了會展侵權的打擊力度。
二、我國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原因探析
如果會展上亮相的產品和技術得不到有效保護,企業的損失將相當慘重。因此,只有對會展侵權事件產生的原因作深入的分析,才能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
1.相關立法不夠完善。目前,我國的會展知識產權保護主要依據的是《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就《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辦法》而言,第一,其保護范圍過窄。依據該法第2條規定,僅將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納入保護范圍,這是明顯欠妥的。隨著科技的發展,各種新型知識產權不斷出現,如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志權等。這些新型權利因其創造性和獲益性而被公認為是新型的知識產權并被相關法律加以保護,如《專利法》、《著作權法》等。但是《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卻沒有將它們納入保護范圍,這是值得商榷的。第二,其規定的現場投訴處機構組成過于復雜,如第7條規定投訴機構由會展主辦方、會展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這就給各部門的協調處理帶來了困難。第三,該辦法本身是政府規章的性質,法律效力就打了折扣,特別是一些和上位法沖突的地方使得辦法的執行出現了問題。除了權威性外,《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辦法》在實際操作也存在著困難。雖然現在知名的會展已經普遍設立了受理解決侵權投訴問題的部門,并收到了一定成效。至今尚無一部專門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規來規范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問題,明確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主體、行業相關各方面如政府機關、會展主辦方、參展商、行業協會、商會采購商等的權利義務,造成了今天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2.會展主辦機構的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對于通常的會展一般都是處于起步或發展階段,由于沒有形成品牌優勢,會展的資源大多是供大于求的,是買方市場。而參展企業多少又直接影響了會展主辦方的經濟效益。對于會展舉辦方來說,參展商在會展上維權是他們不希望看到的,因為一方面他們認為這是給會展制造麻煩,挑起事端,會影響會展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他們也不希望因此而“得罪"一些較大參展商,大多數會展主辦方與參展商的關系是主辦方邀請參展商參展,而不是參展商向會展主辦方要展位。隨著會展經濟的發展,很多會展主辦方都想將會展提高檔次,規模越辦越大,進而辦成國際性的會展,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也會越來越強,因為發展到一定的程度,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缺乏必然會限制會展規模和檔次的提升,會展中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以專利權糾紛占據了絕大多數,專利侵權糾紛又有70%以上集中在外觀設計專利上。一般意義上講,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與我國企業的產業結構和發展層次密切相關。具體分析,我國企業有幾點突出問題:一是經濟實力與跨國公司不在一個檔次,研究開發和創新投入嚴重不足,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經費更為短缺。二是技術創新缺少歷史積累,關鍵技術知識產權受制于人。三是企業品牌戰略處在弱勢地位。四是存在僥幸心理,缺乏創新意識,只看到短期利益,忽視了企業的長遠發展;正是由于以上的問題所在,不少企業認為知識產權投資成本高、資金周轉期長、回報收益不顯著,轉而采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正是由于侵權成本低,研發成本高,侵權仿造容易,獲取利潤較高。造成一些技術含量相對不高或者是主要以產品外觀取勝的行業互相抄來抄去,侵權盜版嚴重。
1984年我國開始實施第一部《專利法》,對于知識產權的認識,我國是起步比較晚的國家,但是就目前為止,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更,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雖然如此,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是比較落后。在科研管理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是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對知識產權認識較少,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自身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已經指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并不完善。
2.包括科研人員在內的所有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不較薄弱,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認識。
3.在知識產權管理中,中介可以減少科研院所的申請工作,但是目前市場上的中介缺少必要的專業素養,并沒有發揮應該起到的作用。
二、知識產權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1.知識產權擁有者要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1.1加強產權意識。科研工作人員在進行科學研究的同時要加強產權意識。對于一些有形資產要加以保護,對于無形資產,比如知識產權同樣要加強保護意識。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是科研人員腦力勞動的產物,與有形資產相比,更應該得到重視。對于專利、商標、版權甚至是行業秘密都要加強保護意識,不能把它們當做有形資產的附屬品。對于一些科技人員來說,應該把知識產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先申請專利,然后再、申請各項獎項。受到傳統的做法的影響,一些科技人員還是缺少對知識產權全面充分的認識,對于科研成果來說,先申請專利是最為重要的事。忽略了專利的重要性,科研成果有可能被別人搶走,如果別人先申請專利,不僅自己無法獲得專利權,還會造成無形財產的流失,之前進行科研的有形資金也白白流失。忽視知識產權的保護,造成的損失是無法估計的。
1.2加強自我保護意識。申請專利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是自己的勞動成果得到有力的保護。對于知識產權擁有者,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會依法進行保護。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還是比較完備的,但是在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仍然存在一些糾紛,甚至知識產權擁有者并沒有得到相應的保護,這主要是由于知識產權擁有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淡薄造成的。始終把專利申請放在第一位,只有申請專利,才能防止技術失竊的發生,從而避免以后一些列不必要的糾紛。申請專利之后免不了侵權事情的發生,當發現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時,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主動出擊,已達到良好的保護效果。要對法律充滿信心,把專利當做保護勞動成果的有力武器。
2.國家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采取應對措施。
2.1完善已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范。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制定了許多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這些法規早在20世界80年代就已經制定出來,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為當時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這樣一些法律法規已經不能夠適應當前的社會現狀。在現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面臨更多新的情況,然而對于這些新的情況,這些法律法規的一些問題也暴露出來,基于時代的不同,當時的法規已經無法拿來為當今的社會發展情況服務。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對于知識產權的認識也在加深。一切都在與時俱進,法律也應該如此,上述三步法律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問題,對于新出現的問題找不到解決的依據,并且在執法力度上、管轄范圍上都存在缺陷。對于違法者的處理方面,也存在著某些不恰當的地方。所以,必須基于當下的社會發展階段,對已有的法律作出相應的調整。
2.2根據新情況制定新的法律。隨著高新技術的發展,信息的傳播速度和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科研機構也有了很多新的科研成果,比如生物工程技術、人工智能技術、集成電路技術等問題,然而對于這些新的成果,從已有的法律規范中很難找到合法的保護依據。舊的法律的管轄范圍太過于窄小,這是由當時的社會發展程度決定的。高新技術已經超出了已有法律的管轄范圍,所以,很有必要就這些新技術、新領域、新問題出臺新的法律,更有效的保護知識產權,同時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我國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都屬于知識產權的組成部分,三者是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的,任何有意無意分裂三者聯系的行為,都不利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所以,要建立一部《知識產權基本法》,涵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將三者緊密的聯系起來,這樣不僅可以使以上三部法律中重復的部分變得清晰明了,而且可以使法律的條款更加有邏輯。通過建立《知識產權基本法》,將加強大眾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各個方面的了解,并且三部法律之間可以相互補充,減少已存在的缺陷。還可以明確知識產權基本法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對象,加強保護力度。所以,制定一部涵蓋所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通過這些法律。可以更加統籌的處理出現的問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對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健康發展做出很大的貢獻,因此,必須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2.3對知識產權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相關部門要建立起新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知識產權的保護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與政府部門的關系十分密切,加強對知識產權管理的力度,對于政府來說是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義不容辭的義務。所以要動員各部門的力量,各人員要積極的參與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中,形成協調有序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所以,司法、海關、經濟、文化、司法、商貿等各個部門要密切的加強合作,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加強與其他部門的交流與合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創造條件。政府還要加大執法力度,真正做到執法必嚴。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政府應該加強對于違法行為的制裁。對于蓄意破壞法律秩序,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的行為,政府要依據現有法律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制裁。真正將知識產權保護落到實處。只有狠狠地打擊非法占有知識產權的行為,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合法利益。這樣,很多新的技術才能被大家所認識,并且創造出更多的社會價值。
三、結語
【關鍵詞】企業 知識產權保護 專利 商標
一、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種具有商業價值的智力產品,這是《美國遺產詞典》中對知識產權的定義。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知識產權的規定,確定知識產權應當包括商標權、專利權以及著作權。近幾年知識產權保護逐漸被企業所意識到,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同的企業應當側重于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方法來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商業價值。
首先,知識產權對于企業而言是一筆巨大的無形的資產,尤其在當前這個時代,企業的無形資產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無形資產代表的是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對于企業而言知識產權是企業未來發展的可持續進步的動力。正因為企業擁有一定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可以為企業帶來利潤,這樣企業才可以有足夠的資金來進行新一輪的產品開發,持續的占領市場份額,使得企業可以進一步發展。最后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是保障企業對外貿易中占有主動地位的重要方式。當前全球化經濟的不斷深入,跨國公司的不斷發展,對外貿易已經成為我國企業發展重要方向。在對外貿易中自主知識產權是我國企業占領國際市場的唯一渠道,因而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對保障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主動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外國企業對于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相關經驗
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外的發展要先于我國,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具備了完善的法律體系。在世界上的很多知名企業中,企業的管理者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非常重視,因此國外對于知識產權的相關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學習,下面對國外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的相關經驗進行分析。
首先是企業為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而制定了相關的戰略措施。在歐美等發達國家中知識產權保護往往與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相結合。通過制定一套長遠的知識產權戰略來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保證企業的不斷發展。以德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為例,大部分德國企業都根據其特點來制定了相關的發展戰略,之后根據所指定的發展戰略來確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德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企業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其次是企業擁有合理完善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相關制度。這是國外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重要措施,在世界上一些知名企業中通常設有專門的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部門,這些部門的存在主要完成對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保護管理,對知識產權的情報研究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教育培訓等工作。不同的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部門往往不同,這需要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來選擇最適合的模式以便能夠對知識產權進行更好的保護。
最后是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具有商業價值的智力產品。因而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可以為企業帶來利潤,因而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國外企業很注重選擇合適的方式來進行以便能夠達到最佳的效果。確定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主要是從技術或是其他智力成果的價值、先進程度、對該項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所需要的成本等因素出發來進行選擇。對于不易進行保密工作的知識產權需要及時的申請專利,而對于那些能夠開展保密工作,同時又與企業的核心利益相關的知識產權則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三、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企業中的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近幾年在我國不斷被提起,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尤其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出臺將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原則、方向等都做了明確的說明,使得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極大地進步,但是從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來看,知識產權在過企業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沒有形成應有的長遠戰略
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的發展較晚,很多企業并沒有形成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意識,這直接表現為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沒有形成應有的長遠戰略。曾有調查數據表明,僅在北京地區,制定了或是即將制定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長遠戰略的高新技術企業僅占高新技術企業總數21.6%,而高新技術企業是典型的知識密集型企業,這個數字充分表明了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沒有形成應有的長遠戰略,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存在不足
在我國的優秀企業中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都專門的設立相關的部門來進行,但是在我國的企業中,大部分都沒有相關部門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同樣以北京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數據為例,其中設立專門的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部門的企業數量僅占21.6%。于此同時很多企業即使有了相關的管理部門,但是在內部的管理中往往出現工作不能協調,對知識產權不能有效管理的問題。而且在我國的企業中對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的宣傳與培訓明顯不足,很多員工沒有最起碼的法律意識,這也是我國經常出現員工違背相關保密協議事件的主要原因。
(三)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頻繁
近幾年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我國的企業紛紛走出國門,走向世界。但是由于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薄弱,導致了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經常出現知識產權糾紛的問題,尤其是我國的著名商標在海外被惡意搶注的情況時有發生。除了商標被搶注的情況發生之外我國的企業還經常面臨專利投訴的事件,但是由于我國企業在面臨這種情況時不能堅持自己的權益,而使得我國企業產生損失。
四、我國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關鍵詞: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保護 政府 企業
一、知識產權保護概述
知識產權,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使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排他獨占權,獲得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并保護這種排他獨占權不受侵犯。知識產權保護具有以三個特點:
(一)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
現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已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方面占有絕對的優勢,因此不斷地擴展電子、通訊、網絡、生物領域的保護范圍,如美國、德國、英國、瑞典、南非等國家都開辦了基因專利授予業務,美國甚至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專利保護范圍。
(二)戰略化
現代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已由過去的被動防御階段轉入主動進攻階段,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知識產權運作策略。比如搶注商標專利,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現階段甚至相當長的時間內,這些國家或企業并不實施這些專利,而是通過收集貿易目的國的經濟信息,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采取政府和企業相結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國進行權利訴訟,收取高額的知識產權利潤來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或建立知識產權聯盟,聯合相關權利人組成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協會,以團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國際化
面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趨勢,各國積極參與和推動國際合作,先后制定了《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TRIPS協定》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世界性公約協定。各國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與一體化進程,廣泛開展多邊合作,結成知識產權保護聯盟,以此獲得國際合作保護。
二、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一)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為履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同WTO《TRIPS協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國在2000年和2002年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增設了保護知識產權專章,旨在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權產品進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
2008年7月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展露綱要》,逐步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體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專利法,更是順應WTO規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同《TRIPS規定》完全符合。
我國已加入大部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逐步與國際標準靠攏,所有這些舉措將有利于我國國際貿易的開展。
(二)企業、外貿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
我國企業、外貿經營者的發明專利申請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長勢頭。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從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國共受理專利申請6095949萬件:其中。國內申請5134526萬件,國外申請961423萬件。且連年增長。商標方面,2002—2008年。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已連續7年為世界第一。版權方面,2009年軟件申請登記總量7.09萬件,同比增長49.75%其中軟件著作權登記量679萬件,同比增長48.6%。可見我國企業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大有提高更加重視對自己無形資產的保護。
三、中國在國際貿易中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對濫用各類技術標準的防范制度
技術標準指對1個或幾個生產技術設立的必須要達到的水平以及為達到這一水平而實施的技術。但是當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結合、技術標準涉及的技術被知識產權的方式合法控制時,任何人要使用標準化技術,就觸及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此時,使用人只有兩種選擇:要么以昂貴的代價使用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標準化技術,生產標準化產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識產權人的宰割而放棄市場。因為標準化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首要條件,不按標準就不可能被市場接受,而采用標準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需要取得許可、支付報酬。我國由于存在嚴重的知識產權制度實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國外濫用各類技術標準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識產權轉化率有待提高
知識產權轉化率就是指知識產權所有者通過自己實施,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轉化為實際生產力并以此來獲取最大利益占知識產權研發所花費費用的總額。從授權數量來看,中國是知識產權大國;但就無形資產質量而言,中國遠不是知識產權強國。
中國知識產權報2009年5月27日報道《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路在何方》,說我國500余萬項的專利成果實際轉化率不足30%;在商標領域,在國際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單上,中國企業商標無一進入100強,進入500強的只有12家。就外貿而言,中國企業出口200強,70%以上是定牌生產、加工貿易。在合資企業,90%以上是使用外國投資方的品牌。據統計,美國、日本的知識產權利用率高達95%。
只有當知識產權付諸生產時它的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出來。因此,在獲得了知識產權之后的關鍵性問題是如何使之轉化為實質生產力并獲取最大利益,實現由量的發展到質的飛躍,這是中國企業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三)知識產權發展不平衡且人才匱乏
首先,知識產權發展不平衡。從我國專利申請人前10名的分布情況來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營企業,作為占據大部分國家研發資金的國有企業僅占10%。
其次,科技的發展需要人才,也離不開人才的儲備。而我國知識產權的人才配備與發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國際慣例,企業應按技術人員總數的4%比例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崗位:依此比例,我國知識產權人才的總需求量應該是8萬人,我國現在所能培養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的實際需求。另外,現在所培養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綜合專業知識背景。如果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往往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大大增加了外貿知識產權保護成本。
最后,中介市場也不完善。知識產權機構不僅可減少企業申請或注冊過程中所需要的時間,同時還可抓住侵權行為的要害,收集有利證據打擊侵權。目前,全國性的中介服務機構已具規模,但在各地發展不平衡,且知識產權人員素質難以滿足相應需求。當企業遇到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問題時,往往因為不了解侵權所在國法律而導致訴訟失敗。這就需要在全國各地形成有關專利、商標、版權和技術合同等的中介服務和保護網絡。以此來滿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
四、對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對政府的建議
1.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應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在一些重要產業盡快掌握核心技術和提高系統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和標準,同時進行全方位的保護。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開展廣泛的教育活動,鼓勵創新,譴責剽竊、盜版和造假行為:完善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實行支持企業創新的財稅、金融和政府采購等政策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設立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識產權保護服務中心,并依據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人員進行懲處。
2.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評議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積極參與WTO與各種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評議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國加入WTO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獲得的發言權,避免發達國家利用技術優勢和在標準領域里的經驗優勢控制國際市場。其次,要在評議的基礎上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鼓勵研究機構及企業重視技術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要組織更多的標準化專家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力爭把我國的標準化意圖和標準充分反映到國際標準中去,為我國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條件。再者,對標準技術性措施造成的貿易摩擦,要積極利用雙邊或多邊協調機制加以解決。努力避免和化解貿易沖突。
3.充分行使海關的監管職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稅手段,控制非法貿易。加強對知識產權敏感商品的監控,堅決打擊非法進出口行為。使得侵權行為在進出口環節得到有效控制。強化海關國際合作,使海關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對外貿經營者的建議
1.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企業應及時將創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并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使核心專利成為標準,取得有效保護。要以企業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托,構筑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加大資本與人才投入,從小技術到大專利,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充分擴大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貿易量,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使知識產權進行最大化的實質生產力轉化,創建和保護擁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的產品。
2.強化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發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涉及到貿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問題,特別是知識產權的糾紛和訴訟都有很強的專業性。國家和企業應共同努力,大力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并給他們充足的空間與資源,發揮其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知識產權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