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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與政府 宏觀調控權 公共物品
資本主義的每次危機在蒸發大量財富的同時也引起人們關于市場和國家的思考。19世紀末20初的經濟危機使自由主義經濟王國破滅,市場被證明是有缺陷的。凱恩斯提出了國家干預理論來彌補市場的缺陷,但至20世紀70年代,凱恩斯主義卻帶領資本主義國家進入難以擺脫的滯脹,自由主義逐漸抬頭,形成了新自由主義學派。新自由主義學派認為凱恩斯過于美化政府,政府的干預是必要的,但政府也會失靈,應限制政府的干預。新自由主義學派被現代經濟實踐所證實。政府與市場共存。金融危機頻繁爆發,何種程度上把握政府和市場這對矛盾的運動對于預防和應對金融危機至關重要。
1 市場與政府的選擇
市場并不是完全自足的體系,它有無法克服的內在缺陷,本身無力恢復,無法克服其盲目性,如分配不均,經濟的負外部性等問題。市場需要國家的干預,但政府也會失靈。政府也是經濟人,習慣于行政管理,不一定更了解市場,可能決策錯誤,還易引起行政壟斷和尋租。當政府的利益與市場利益出現沖突時,難以保證政府的決策一定對市場是有好處的,故需要對國家宏觀調控行為進行限制和規范,宏觀調控應當是一個有限的調控。
查爾斯?沃爾夫在《市場或政府:權衡兩種不完善的選擇》中認為市場與政府間的選擇是復雜的,因為這并不是一種純粹的在市場與政府間的選擇,而是一種程度上的選擇,經常是在這兩者的不同組合中選擇以及資源配置的各種方式的不同程度上的選擇。的確,這種選擇具有不確定性,一旦選擇失當可能引起難以挽回的損失。美國次貸危機就是市場過度自由最好的例證。市場是常態、優先的,而國家是輔助的、非常態的、候補的。 國家不應當成為市場替代品,而是局限在修復市場缺陷的領域。選擇政府并不意味著市場的完全服從,政府應尊重并立足于市場,遵循經濟規律,以間接性的調控方式為主,刺激市場,由市場來引導市場主體。
2 自由競爭權與宏觀調控權
自由競爭是市場的根本要求,要維持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和不斷創新,必須賦予和保障市場主體的自由競爭權。宏觀調控權作為一種權力,在某種程度上與市場主體的自由競爭權是矛盾的,但又必須保障自由競爭權,就必須對宏觀調控權的權力主體進行明確的界定。宏觀經濟環境作為一種公共物品,穩定的宏觀經濟有利于市場機制的有效發揮。依據薩米爾森的公共物品理論,市場機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是失靈的,政府必須介入,由政府供給公共物品。且宏觀調控是在全社會的立場對宏觀經濟運行的控制和調節,故宏觀調控權的主體應當是國家,并且是唯一主體,這也是宏觀調控與經濟管制的重要區別之一。
有權力就必須有相應的責任,政府如何承擔決策失誤的責任并不是一個容易解決。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式要求國家的宏觀調控行為靈活性和即時性,加以規則化是不現實的。學者更多從程序正義的角度闡釋政府在作出決策時應遵守的基本程序。有的學者認為宏觀調控行為并不局限于決策行為,即使是決策行為也并不一定不可訴,他們嘗試建立違憲審查機及各種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3 當金融危機來臨
美國次貸危機最終演化為全球金融危機。雖然我國經濟受挫是因為經濟增長方式過度依賴出口的產業結構問題,與次貸危機不同,但美國暴露出的宏觀調控問題仍然對我們有借鑒意義。美國把金融自由化走到了極致,而我國過分偏重政府的調控,嚴重束縛了市場的發展。政府的應該相信市場,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調控,在政府和市場之間作出恰當的選擇。為抵御危機,我國對宏觀調控政策做了重大調整,投入四萬億刺激內需,央行首次決定實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不斷下調存款準備金、存貸款利率,加大金融對經濟的支持力度,國民經濟的運行顯現積極變化。但在應對金融危機的過程中,我國現有的宏觀調控存在突出的問題:
首先,宏觀調控權力缺乏法律基礎。目前并沒有法律來嚴格界定宏觀調控,宏觀調控的概念被濫用,調控的范圍隨之被擴大,經濟管制與宏觀調控混同,行政調控與經濟調控不分,難以追究責任;宏觀調控的權力主體不清晰,有時地方政府也成為宏觀調控的主體,甚至是縣級以下的某個街道,這也導致地方政府頑強對抗中央的調控,如在房地產的調控中,中央嚴格控制房地產泡沫,縮小信貸,而地方政府由于政績等多方面的原因,為房地產商提供稅收、價格、貸款等各種方面的優惠,維持房地產的高價,這使宏觀調控效果大打折扣,有時甚至是反效果。
其次,宏觀調控的程序問題。目前有的對于宏觀調控的規定連規章都算不上,政策甚至代替了法規,出臺的文件也是朝令夕改,隨意性很大,這嚴重損害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嚴肅性。在具體宏觀調控措施方面,有的措施甚至是一夜之間決定的,讓人們自然對其合理性產生擔憂。政府投入四萬億,不禁讓人疑問這四萬億的來源和安排,政府是否有權力來決定這四萬億的用途。又如央行太過頻繁調整存款準備金、利率等,使市場處于不穩定的因素中,讓調控主體的調控能力受到質疑。
一、 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1、理論基礎 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于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于: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2、側重點 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并非沒有缺陷,政府干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干預的規范,其中包括約束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政府干預的行為,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筆者認為對市場管理法來說,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觀調控法則更加注重對政府干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宏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于確立政府干預,宏觀調控法側重于規范政府干預,但只是側重,兩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的雙調整基礎上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
3、調整方式 由于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如通過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依法嚴禁市場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為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確立一個直接的、強制性的選擇標準。宏觀調控法通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間接干預實現其職能,從而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選擇,由此可看出,它為市場主體所確立的是一個間接的標準,具有可選性,如通過體現法律規范特點的一些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等,明確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信息,哪些市場交易活動因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到鼓勵,哪些不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限制等。
4、調整對象 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即市場管理關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查處中所形成的市場交易管理關系,主要存在于微觀經濟領域,具有直接性、強制性等特點。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指的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如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觀經濟領域,具有間接性,選擇性等特點。
5、調整范圍 市場管理法以市場管理關系為其調整對象,其主要發生在國家規范市場主體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過程中。從其體系結構來看,市場管理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宏觀調控法以宏觀調控關系為調整對象,而宏觀調控關系涉及國民經濟運行的全部過程,包括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產業關系、計劃關系等。體系結構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產業法律制度、計劃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無論從兩者的調整對象還是體系結構來看,宏觀調控法的調整范圍都要比市場管理法的調整范圍寬泛。
6、調整方法 在關于兩者的調整方法上,筆者認為:市場管理法由于國家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競爭和交易行為,直接涉及市場主體的個體利益,市場管理權的不正當行使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同時也為了防止有關行政機關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場主體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損害相關主體利益,所以市場管理法的調整方法只能使用單一的法律調整手段,以維護和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通過對市場的間接干預來影響市場主體的經濟選擇行為,具有一定的誘導性,選擇性,而且其涉及面廣,貫穿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為主,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為輔的調整方法,但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運用必須在法律確定的宏觀調控框架內進行。
二、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
在討論兩者關系之前,筆者認為應先談一談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因為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進和維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所以,在一定層面上,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可以反映出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市場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作用機制是與宏觀調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場競爭是宏觀調控的基礎。競爭首先是市場的競爭,沒有市場,宏觀經濟調控就沒有了對象和基礎,就失去了運作的機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觀調控不立足于市場,則是一種盲目的,形而上學的調控,就會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所在,要發展市場經濟關鍵是鼓勵和維系市場競爭。另外,宏觀調控還受到市場競爭的制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社會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是市場,它是第一性的、基礎的。只有在市場調節無法起作用的領域,才有必要實施宏觀調控,凡是市場可以競爭的,就沒必要進行宏觀調控。此外,宏觀調控的目標要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因為市場競爭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促進國民財富增長的基本途徑。
其次,宏觀調控是市場競爭的條件。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已充分證明,市場經濟不是放任自由主義經濟,它內在地要求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國家通過對市場運行進行調控,可以克服市場波動和大起大落,保證經濟運行穩定,而市場主體也只有在穩定的市場環境中才能進行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宏觀調控還對市場競爭范圍及競爭目標進行調控,規定在哪些范圍可以競爭,哪些范圍不允許市場競爭,那些競爭是無所謂的、無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勵的。此外,由于市場主體是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體,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貧富差距的擴大、部分市場主體競爭的不自由,而這些問題是市場競爭自身無法解決的,宏觀調控的實施可以有效的緩解這些問題,實現社會實質正義。
三、 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市場管理與宏觀調控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兩個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經濟運行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兩者有所側重,各有分工。而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關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也在不同的經濟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市場管理法主要存在與作用于微觀自治領域,而宏觀調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但兩者是密切相關的。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筆者認為主要表現于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從作用機制的外在表現來看,市場管理法的目的是通過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創造自由的,穩定的市場秩序,其根本是促進市場競爭的。市場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公平競爭、有序的競爭,而市場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為市場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維系一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其外在的表現為促進市場競爭。而宏觀調控法則通過對市場競爭的范圍、競爭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規定,外在的表現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場競爭。從這一視角看,兩者是對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一個根本目的是為了實施和組織更好的市場競爭,而且從兩者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的作用這兩方面看,二者是統一的,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手段,都是為了保證國民經濟能持續、穩定、健康、快速的發展,所以,二者又是統一的。
2、宏觀調控法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宏觀調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證宏觀調控目的的實現及調控的合法性。而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進和維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從其內容來看,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必須依靠市場管理法所維系的市場競爭來實現。宏觀調控法所要實現的和維護的市場獨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場管理法在微觀層次的作用的發揮,并且市場競爭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觀調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觀調控法要實現產業結構優化,離不開市場管理法,尤其是反壟斷法,因為反壟斷法所要規制的就是一種不合理的、非法的產業結構,它所維持的自由競爭是實現產業結構優化的根本途徑。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觀調控對市場競爭的依賴性所致,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綱領,它的制定必須依賴由市場管理法所維護的市場競爭所反饋回的信息來進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調控,所以,宏觀調控法的制定和實施應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3、市場管理法以宏觀調控法為條件市場管理法所維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必須以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市場競爭指明了發展方向,避免了盲目、無謂的競爭。宏觀調控法創造和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平等、自由和秩序,為市場管理法所追求和維系的自由競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于實現最優化的市場競爭。宏觀調控法要實現的產業結構優化的目的,為反壟斷法提供了指導和條件。此外,宏觀調控法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文獻,也為市場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反壟斷法在一些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被奉為“經濟憲法”,是同其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密切相關的。在我國,反壟斷法雖然尚未出臺,但其制定和頒布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這里,筆者想結合上文就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來簡單談一談自己的認識,筆者將從市場競爭和宏觀調控兩方面談起。
[關鍵詞]宏觀調控;電力緊缺;分時電價;煤電聯動;電網建設
一、前言
電力行業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產業和公用事業,它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能源,并且與社會發展、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安全、穩定和充足的電力供應,是國民經濟健康穩定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
在我國,電力行業多年以來一直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的,自2002年底起,開始全面推行電力體制改革,國家電監會、兩大電網公司、五大發電集團公司和四個輔業公司相繼成立,實現了“廠網分開”和“政企分開”,電力行業有序競爭的局面已經形成。在將近4年的時間里,我國的電力行業的發展和電力體制改革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然而,目前在電力行業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產業結構不合理、電力緊缺、煤電價格矛盾以及電網與電源建設不同步等,對此需要給予高度的重視。本文結合我國電力行業的現狀以及目前存在的這些問題,介紹相應的宏觀調控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二、電力行業中的宏觀調控措施
(一)調整產業結構
1.問題產生的背景
目前,我國缺電與產業結構水平低、粗放式經營密切相關。根據有關統計數據,2003年我國全社會用電量達到18910億千瓦時,增長15.4%,其中以第二產業所占比重最高,達到73.69%,而且其增長率也是各產業中最高的,為16.54%。在第二產業用電中,以工業用電占絕大多數,它占全社會用電的72.69%。在工業用電中,重工業占77.40%,其中,黑色、有色金屬冶煉壓延加工業這兩個高耗能行業用電2663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14.08%,對全社會用電增長貢獻率為19.19%,并且,這兩個行業對全社會用電增長貢獻率從2000年開始逐年增加。由此可見,近年來電力需求快速增長的主要原因是重工業用電量快速增長,其中尤以高耗能行業的用電增長為最快。粗放型經濟快速增長特別是高耗能行業持續快速擴張,導致用電持續高速增長,對我國電力供應帶來了壓力。
2.相關措施及效果
針對上述情況,國家出臺了相應的宏觀調控政策。2004年4月,國務院《對電石和鐵合金行業進行清理整頓的若干意見》,全面清理并取消電石、鐵合金等高耗能企業享受的優惠電價、優惠稅收、優惠供地等政策;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加大環境監督和執法力度,對電石和鐵合金生產企業進行重點監控;電力監管部門加強對供電企業的監管,對必須依法關閉的生產企業、淘汰及限期整改的生產裝置要立即停止供電;國家發改委5月發文限定高能耗企業生產的《當前部分行業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目錄》,它主要包括: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化、機械、輕工、紡織、汽車等行業的部分低水平、重污染產品。
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措施逐步到位,工業生產用電總體呈下降趨勢。2004年我國工業用電量增長在4月末達到18.2%的最高點后,連續4個月呈下降趨勢,至8月末下降為16.4%,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得初步成效,工業增速有所趨緩,三產增速加大。重工業的用電情況也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在2004年1-4月份,其用電增長率為全社會用電增長率的1.188倍,遠大于同期二產的增長率。在國家的各項宏觀調控政策出臺執行后,在1-7月份,重工業的用電增長率降到全社會用電增長率的1.097倍,宏觀調控效果明顯,其發展勢頭得到了一定的遏制。有色金屬行業受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最大,在2004年初其用電增長率為全社會用電增長率的1.781倍,在宏觀調控政策的作用下,這一比值下降到l-7月份的1.2倍,效果十分明顯。
總的看來,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不同程度地抑制了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等行業發展過熱的情況,同時,對三產還起到了促進發展的作用。由此可見,通過采取價格政策、行政手段等宏觀調控措施調整產業結構,抑制重工業中某些行業的過熱發展,降低工業用電增速,尤其是抑制高耗能產業的過速發展,推動節能型及環保型產業的發展,逐漸將目前粗放型經濟模式轉換成高效型經濟模式,對于緩解我國電力供應緊張局面有十分積極有效的作用。
(二)實行峰谷分時電價
1.措施的相關介紹
在電力體制改革中,要加速推進電力市場的建設,就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據市場上的電力供需情況,通過價格杠桿,實時有效地優化資源配置,調節電力供需平衡。
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就是一種利用價格杠桿,有效地調節電力供需平衡的宏觀調控措施。供電公司根據電網的負荷特性確定峰谷時段,根據不同時段確定不同的銷售電價,在負荷高峰時段實施高電價、在負荷低谷時段實施低電價,緩解高峰期的用電緊張狀況,挖掘低谷期的用電需求,以達到削峰填谷的目的。此外,它還能提高負荷率,并基本不改變社會總電量需求,不會制約企業的生產發展或影響居民的生活質量,是主要通過經濟激勵而非行政手段達到其效果的。所以,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是一種有效的需求側管理措施,符合現今電力行業市場化的發展要求。
在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措施中,合理地劃分峰谷時段、制定相應的分時電價,對于有效地發揮其調節電力需求的作用是相當重要的。劃分峰谷時段有不同的方法:一是先對主要負荷進行分類,針對不同類型負荷的持續曲線定性地給出高峰時段所在的位置,然后確定負荷曲線上各點分別處于峰時段和谷時段的可能性,以進一步確定峰谷平各個時段在1天24小時內的位置和長度;二是以不同時段的電能成本為劃分峰谷時段的主要依據,根據電能成本在負荷曲線上的突變特征劃分峰谷時段,并得到相應的峰谷電能成本比,在此基礎上得到相應地反映峰谷時段供電成本的峰谷電價。總之,無論使用何種劃分依據和定價方法,供電公司都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類型負荷的持續曲線制定相應的峰谷分時電價措施,并結合電能成本、季節變化等因素及時地調整分時電價,激勵電力用戶自覺錯峰避峰,引導用戶科學合理用電。
2.措施的實施效果
在我國,江蘇、浙江、上海等地都較早地實行了峰谷分時電價措施,隨后其他一些省市也逐步推行了這項措施。在實行初期,價差偏小,激勵作用有限,此后,各省市都根據各自情況,逐步拉大了峰谷價差。以上海市為例,該市于1993年開始試行峰谷分時電價。目前,對需量在0.1MW以上用戶實行的是兩部制三段式峰谷分時電價,對需量在0.1MW以下的工業、非工經營性用戶實行的是單一制兩段式峰谷分時電價,而需量在0.1MW以下的非工非經營性用戶仍實行單一制不分時電價。其中,對需量在0.1MW以上的工商業大用戶,自1999年11月起,峰谷價比為3:1,至2002年7月,在平時段電價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峰谷價比拉大為3.5:1,這一調整對提升系統負荷率起到了積極的影響。2002年7-12月以及2003年1、4、5、6月,典型日系統負荷率比峰谷價比較小的前1年同期有1-2%的提高,明顯改善了上海電網的系統負荷率。由此可見,適度拉大峰谷價差能更好地調節系統負荷,使電力供需平衡。
(三)實施煤電價格聯動
1.問題產生的背景
在我國,目前燃煤機組占國內電力裝機容量近75%,所提供的電量約占社會總需求的80%。因此,煤炭市場的電煤(發電用煤)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電價,而電價又與社會上各行各業的發展以及居民的生活密切相關。所以,電煤價格受到全社會的關注,一直是我國政府宏觀調控工作中的重點。煤電價格矛盾源于我國煤炭、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不同和定價機制上的差異。l992-l994年,國家用3年時間逐步放開了煤價,而電煤市場一直存在“計劃煤價”與“市場煤價”的雙重價格。從2000年起,我國基本上實現了電煤的市場化,放開了電煤的價格。而電力改革的步伐相對滯后,電力企業2002年才實現初步的“廠網分離,競價上網”。
2.相關措施及效果
為了理順煤電價格關系,促進煤炭、電力行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12月15日印發了《關于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的通知》,決定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根據煤炭價格與電力價格的傳導機制建立上網電價與煤炭價格的聯動公式,以電煤綜合出礦價格(車板價)為基礎,實行煤電價格聯動。電力企業要消化30%的煤價上漲因素。銷售電價調整后,按照電網經營企業輸配電價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相應調整電網企業對用戶的銷售電價。
我國在2005年5月1日實施了第一次煤電價格聯動,銷售電價平均提高2.52分/千瓦時,旨在解決2004年6月以后煤炭價格上漲、部分電廠經營虧損以及取消超發電價等對電價的影響。通過該次聯動措施后,部分發電企業電煤供應緊張狀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發電企業利潤自2005年7月份開始實現連續同比正增長,但從全國范圍看,電煤供應緊張的局面仍沒有根本好轉,仍有每噸13元的燃料成本無法在電價中消化,再加上這1年來煤價上漲、煤質下降以及鐵路運價上調、資源費上漲等因素,綜合電煤價格已經遠遠超過煤電聯動條件。
為了進一步緩和煤電矛盾,第二次煤電價格聯動已于2006年6月30日啟動,國家發改委將全國上網電價平均上調1.174分/千瓦時,全國銷售電價平均上調2.494分/千瓦時。這次調整電價,主要解決煤價上漲、可再生能源發展、電廠脫硫改造以及電網建設資金不足等矛盾。
上述這些行政性的煤電聯動措施只能暫時地解決煤電價格問題,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要從根本上解決煤電問題取決于電力市場化進程,將煤炭、電力價格都放開由市場形成,因此國家對電煤價格實行的“穩定、監管、放開”的原則已調整為“放開、監管、穩定”,但電力市場化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能急于求成。所以,建立政府調控下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是緩解當前煤電價格矛盾的有效手段。
(四)加速電網建設
1.問題產生的背景
長期以來,在我國的電力建設中,電網建設一直滯后于電源建設。2003年全國電網建設投資占全部電力投資的比重為40%,2004年這一比重下降至23%左右,而電源建設卻趨于無序狀態,近些年,為緩解用電緊張局面,國家加大了電源建設規模,可有些地區卻未經國家批準自行開工了相當規模的電源項目。這樣,電源建設快于電網建設,限制了電網對電力資源的調配能力,造成有的地區窩電,而有的地區缺電的尷尬局面,使潛在的供應能力不能轉化為現實的供應能力。而且,我國地域遼闊,用電高峰東西有時間差,南北有季節差。因此,跨區域送電是解決各地缺電的有效辦法,但是目前我國骨干電網的送電能力已經沒有余量,這就對跨區域送電造成了很大的制約。
2.相關措施及效果
自2004年初起,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堅決制止違規電源建設,各地、各有關單位對此開始加以重視,經過多方努力,一部分違規項目已經停止建設,電力行業無序建設、盲目布點的勢頭得到了一定遏制,違規電源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與此同時,在此次電力體制改革中,電網企業和電源企業分開,電網建設速度比原來有所加快。但是,要徹底解決我國電力行業中電網建設滯后于電源建設的“瓶頸”現象,還需要一定的過程。在這個問題上,國家的宏觀調控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在國家對電網與電源的統一規劃下,逐步加大對電網的投資建設,建立投資電網的激勵機制,并對我國現有的骨干電網進行技術改造,提高其輸送能力。對于電源建設,則要進行適當的調控和引導,通過市場公開招投標,選擇電源項目投資主體,減少無序競爭。這樣,電網與電源就能統一協調地建設發展,這對于緩解我國各地的用電緊張局面會有非常大的幫助。
三、結語
多年來,我國的電力行業一直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的。自從2002年底起,我國開始實行電力體制改革,引入電力市場機制。在電力行業政企分開以后,建設電力市場和國家統一管理并不矛盾,有很多方面依然離不開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本文結合我國目前電力行業中存在的產業結構不合理、電力緊缺、煤電價格矛盾以及電網與電源建設不同步等問題,介紹了調整產業結構、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實施煤電價格聯動和加速電網建設等宏觀調控措施的作用和實施情況。通過我國運用這些宏觀調控措施的實際情況和效果,說明在進行電力體制改革、建設電力市場的同時,也要運用國家的宏觀調控措施進行統一規劃,將電力市場和宏觀調控相結合,這樣才能推動我國電力行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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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于2004年電力供需情況和2005年形勢分析的報告[J].電業政策研究,2005,(2).
[3]劉嚴,譚忠富,乞建勛.峰谷分時電價設計的優化模型[J].中國管理科學,2005,(5).
關鍵詞: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 問題 解決方法
一、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原則、內容
(一)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及對象
“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就是說,“宏觀調控法就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把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即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宏觀調控關系。關于宏觀調控的調整對象,有的學者認為是宏觀調控關系,宏觀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國民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與受控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宏觀調控主體之間的平衡協調關系。也是以國家宏觀調控主體為一方的經濟關系。宏觀調控主體一方依法定職權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是宏觀調控關系產生的根本動因。宏觀調控關系管理與被管理、調控與被調控的行政隸屬性質,實際上不全是平等和協商關系。
(二)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
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學術界有很多論述,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等。以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原則作為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是比較合適的。首先,宏觀調控法本身就是經濟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識的一部分。鑒于理論體現的一致性,以尊重個體權益為基礎維護社會整體為己任的社會本位原則是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其次,從宏觀調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發點也在于保持經濟總量平衡,維護最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促進社會穩定。再次,從宏觀調控的理論基礎來看,克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最終目的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觀調控法的內容構成
現代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已形成以“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手段”為軸線的系統工程。所以,“宏觀調控法的內容應該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和關于各種調節手段運用的法律。”
“計劃法是調整在制定和實施國家計劃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計劃具有的彌補市場缺陷、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功能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如何對計劃進行約束,對計劃主體進行約束,保證計劃的合理、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則需要計劃法的規制。
經濟政策是連接國家計劃和各種調節手段的中介。“經濟政策法主要包括產業政策法、投資政策法,財政稅收政策法、貨幣金融政策法等。”這些法律主要體現國家各項基本經濟政策的實體性內容。經濟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現,可使其內容更規范,以保障更好的實施。各種調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證宏觀調控依法進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來規定調控權力的范圍,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觀調控權力的濫用,做到依法調控。
二、宏觀調控的必要性、重要性與目標
(一)必要性
市場調節不是萬能的,市場調節存在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僅由市場調節,會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發生經濟波動和混亂,社會經濟不穩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繼而導致嚴重的兩極分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既需要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又需要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社會主義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標要求國家必須發揮宏觀調控的職能。
(二)重要性
能夠實現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強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三)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
促進經濟增長,穩定物價,增加就業,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三、我國的宏觀調控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業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經濟運行中的一些矛盾和問題依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幾個方面:投資增幅仍然偏高,投資結構不合理的問題仍比較明顯;基本建設貸款繼續增加,貸款結構不合理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煤電油運供求關系依然相當緊張,電力迎峰度的形勢嚴峻;價格總水平上漲壓力依然較大;糧食供求總量和品種結構矛盾依然比較突出,糧食庫存下降較快。
四、宏觀調控實施的具體可行方法
要正確處理好投資和消費、內需和外需的關系,最根本的是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當前工作的著力點,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資增長,努力優化投資結構。堅持以增加居民消費尤其是農民消費為重點,加快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農民和城鎮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費能力;要處理好進出口、利用外資與擴大境外投資的關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資合理增長的同時,積極擴大進口,積極有序地擴大境外投資合作;要繼續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加強流動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貸投放和優化信貸結構;要注意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合理引導和有效調控;要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價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會發展政策的協調配合,繼續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五、結束語
中國市場化改革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的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的內涵之一。應該在未來的宏觀調控中不失時機地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由市場這只無形之手去決定項目的生死,讓行政審批制這只有形之手淡出經濟活動。只有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市場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經濟運行中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宏觀調控也只有在動態變化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才能真正為經濟發展引航指路。
參考文獻:
關鍵詞:金融危機;宏觀經濟;威脅;反思
1宏觀經濟學對金融危機的闡釋
每一次金融危機過后都是對宏觀經濟學理論的一次拷問,而經濟學家試圖找到對金融危機的有效解決途徑。然而面對不同學派與立場的研究中,對金融危機的形成與發展的觀點差異較大,尚未形成一個可以達到高度共識的立場。從西方主流學派的經濟學觀點中能夠明確,沿襲凱恩斯主義的傳統經濟學派認為,金融市場產生的信貸泡沫是產生經濟危機的關鍵因素,以宏觀調控不力,導致經濟行為逆向選擇,最終形成了經濟危機的爆發,并引起經濟倒退的現實危機。依據其學術觀點能夠明確,金融危機并未形成與宏觀經濟學理論的實質性沖突,而強調了宏觀調控的重要性。但是在宏觀政策的調控下,并非所有政府都能承擔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宏觀調控是否有效受到質疑,而宏觀經濟學理論是否能夠預見金融危機的產生,也是需要進一步深思的問題。如果失去對金融危機的預見性,單從金融危機爆發之后采取的挽救措施來看,經濟倒退是可以避免,但從中損失的經濟效益卻無法挽回。而且宏觀調控也并非每次都能到達預期的效果,如果宏觀調控失去力度,是否意味著金融市場就此萎靡不振,而無法前行。
2金融危機的現實影響
在全球金融危機中,受到影響最為嚴重的莫過于進出口行業。一方面,金融危機帶來的影響會從經濟層面拓展到生產經營環節,直接影響到國際貿易。在2007年金融危機中,美國支出的GDP總額超過70%以上,而國內消費高于10萬億美元,與此同時中國消費支出也超過1萬億美元。當時國內需求無法彌補金融危機的需求減少,而相關調查顯示,美國經濟每下降1%,我國出口貿易下降6%。另一方面,次貸危機削弱了美元的金融地位,從出口產品的優勢地位下行逆轉,產生了貿易逆差。美國聯邦儲備局不斷降低基準利率,并未國有銀行注入流動資金,與我國當時采取的緊縮性貨幣政策形成鮮明對比,在大量美金流入我國之后,人民幣升值而美元貶值,導致我國的出口價格優勢降低。金融危機過后,雖然對我國實體經濟產生的影響并不高,但是貿易出口額下降的事實不容忽視。雖然同比出口金額上升,但這種增長速度也受到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并非健康的經濟發展模式。而東南亞和歐美地區的海外企業頻繁毀約,也造成我國企業外部信用環境一度惡化。
3金融危機時期對宏觀經濟學理論的反思
宏觀經濟學主流學派,認為自由市場的貿易環境并非宏觀調控能夠控制,而自由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是客觀存在的。當宏觀經濟學認定金融危機屬于意外因素時,“黑天鵝事件”屬于偶爾失效,并非金融市場體系存在根本問題。這樣的思想認定政府干預的無效性,尤其對宏觀調控比喻成為扭曲的資源配置,認為其金融影響力會對金融危機產生負面的消極作用。同時也要部分學者認為,美聯儲在金融危機中的宏觀調控,加劇了金融危機的惡化,以及延長了影響時間。相對于主流經濟觀點,近些年來在非主流宏觀經濟學的活躍度異常明顯,幾乎完全傾向于政策觀點,并就主流經濟學觀點的問題深究其責。但是非主流經濟學理論也錯綜復雜,并非單純診斷政府宏觀調控有效性的實質作用。其中,奧地利學派以堅持極端市場化觀念為主導,認為政府行為的宏觀干預在很大程度上引發了金融市場混亂,而后形成了經濟衰退的現象。而新制學派則認為,金融危機的爆發源于對金融交易市場的治理失誤。而后凱恩斯學派卻反對主流派對金融危機的解釋,也不同意其他非主流學派對金融危機的現實觀點。其經濟學觀點將金融濟危機歸納為政府干預實效的偶然性,并視金融危機為突發事件和單純意外,這樣的非對稱信息也未能觸及金融危機的深層機理。
參考文獻:
[1]張鳳林.金融、經濟危機引發的宏觀理論與政策反思———基于后凱恩斯經濟學派的視角[J].經濟學家,2013,(03):32-41.
關鍵字:信賴保護;宏觀調控權;制度
1 信賴保護的含義和宏觀調控中信賴保護的意義
(一)信賴保護的含義
信賴保護是社會秩序得以建立基石,也是社會穩定得以維系的紐帶。在這個紛繁復雜的社會之中,無論是平等主體之間、抑或是不平等主體之間都存在著一定的信賴,因此,在法律上,信賴(利益)保護的適用空間十分廣闊,它不僅僅是構建私法體系的重要理論支撐,也是構筑公法體系不可或缺的一大原則。
1.私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問題最初是作為私法問題被提出的,它主要根源于對交易安全保護的必要性。民法層面上,通過保證信賴目的的實現從而保護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時至今日,信賴利益保護的私法研究已臻完善,并被各國立法或司法所確認。私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是統攝對信賴進行保護的所有法律制度的一個原則,它的基本內涵可以表述為:如果行為人在交易中對他人的身份、資格、行為、證書等種種形式的表象(信賴基礎)表現出信賴,并依據這一信賴進行了相應的投資(信賴處分)并造成其法律地位的改變(損害),法律就應當對這種信賴進行保護,以保護交易安全。
2.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與私法上的不同,它的基本內涵可以簡要概述為: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不得隨意更改,因為特殊原因必須更改的,要給予對行政行為合理信賴而安排生活或者處置其財產的行政相對人一定的行政補償。該原則最初起源于二戰后的德國,主要是為了解決行政行為能否自由撤銷的問題.行為機關作為擁有強大公權力的強勢主體,其行為的隨意撤銷會給公民的權利帶來巨大的影響,如果任由其自由撤銷,對公民權利的威脅不言而喻。由此,在權利覺醒與權力限制的大背景下,信賴保護原則慢慢的被更多的國家納入立法,成為一項行政法原則。
2 基于信賴保護的宏觀調控權控制的方法
對宏觀調控權進行控制,需賦予受控主體信賴保護權,構建信賴利益保護追責機制。可以探尋按照時間順序從三個方面對信賴利益進行保護,即事前控制、事中保護、事后救濟。
㈠事前控制
事前指向的時間段為政府意圖改變原先業已的宏觀調控政策或信息之前。通過多重方式預防宏觀調控權的相機抉擇性,加強宏觀調控的可置信性。
1.保障宏觀調控的真實性。
政府對其的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必須依照規定的程序謹慎地作出,并保證其真實性、確定性、執行性。可以通過建立專家討論組等方式,在作出調控行動之前充分論證調控措施的科學性、有效性、可執行性,以此來加強宏觀調控措施的真實確定性,降低其變動概率。在論證后對于不按實際情況、不能實際解決經濟問題、缺乏真實性可執行性的調控措施,應當果斷棄之,轉而研究真正有效的調控措施進行調控。
2、合理期間保護
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時而面臨靈活多變的相機抉擇境地,從而使受控主體基于對原有調控政策的信賴無所適從,因此在一個調控政策出臺時,應當有合理期間對基于此信賴的受控主體進行保護。即調控主體應當在調控政策措施中明示或默示出一定合理的政策實行期間,于此期間內,政府不得變動相關宏觀調控政策,此期間內的受控主體信賴利益得到絕對的保護。
㈡事中保護
事中指向的時間段為調控主體變更調控政策措施之后對受控主體的延續保護。貨幣政策及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手段具有顯著的相機抉擇性,調控政策朝令夕改為經濟調控必須,因此在調控政策、措施更改之后,應當對受控主體進行先前調控政策的延續性保護,可采過渡期保護理念。
在宏觀政策變動之后,鑒于經濟法上的特殊性,受控主體往往不能立刻改變其依先前的調控政策所做出的經濟行為,而是需要一段時間調整自己的經濟計劃,改變原先已作出的經濟行為。因此,在調控政策發生變更的情況下,為了切實保護調控受體的信賴利益,較為可行的辦法,應當是設置一定的過度措施――即在變更后的法律法規中,承認舊法中的某些條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繼續適用;或僅對舊法中的某些條款予以微小調整,于一定期間屆滿后,再轉而采用新法的相關規定[1]。
㈢事后救濟
在宏觀調控權的頻繁變動無法得到預防,同時宏觀調控行為變動后也無法保障受控主體的信賴利益權,致使受控主體因此遭受損失時,應當考慮對其進行事后救濟。所謂事后,指向時間段為調控措施變更后,無法進行事中保護致使受控主體仍舊受到損害時,即窮盡事前控制與事中保護后受控主體仍舊遭受利益損失,應當對其進行事后的救濟。
1.存續保護
存續保護又稱為完全的信賴保護,是指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穩定人民所信任的法的狀態,維持原來的信賴基礎[2]。即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下,對于某些受控主體基于舊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所獲得的利益在實踐中允許其繼續存在或者說其繼續存在不影響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時,應當允許此受控主體繼續保持原有的法律狀態。
2.財產保護
財產保護是指在調控主體變更調控政策或措施后,受控主體遭受損失,而存續保護對此無法進行適用時,則應當對其進行財產上的信賴利益補償。通過財產保護,能夠增加宏觀調控政策失信的經濟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強政策穩定性,提高政策執行效率。而對于補償的標準以及程序,應當進行一定探討和設定。
3 結語
宏觀調控作為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政府干預手段,調控目的能否達到取決于受控主體對調控信息的信任程度,當宏觀調控相機抉擇、朝令夕改,受控主體在進行權衡利弊時,變動頻繁的條款政策無法得到受控主體的信任,其當然地選擇不遵從宏觀調控信號,致使宏觀調控目的無法實現,社會經濟效率大大降低。由此,對宏觀調控權的控制須予以重視。通過建立一條信賴保護的法律制度新路徑可以看到,其在充分發揮宏觀調控靈活性的同時對宏觀調控權予以一定控制,提供了因此信賴而受損的保障救濟機制,是全方位控制宏觀調控權、實現社會公平并促進調控目的實現的新型宏觀調控法制構建進路,以期為國家宏觀調控提供制度借鑒。國家法制化進程非一蹴而就,需要一點一滴的改進,而對宏觀調控權的控制和完善,從信賴保護構建開始。
參考文獻
[1]稅收調控中信賴保護的方法.朱一飛.
[2]論行政法上信賴保護的實現.唐匯西.
1.1 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問題
目前主流的經濟法學理論是國家干預(調制、調節)說,在經濟法理論和教材編寫方面主要從“市場失靈”因此需要“國家干預”的必要性的經濟學假設上,①這種理論往往忽視了市場主體經濟自由權在經濟法研究和教學中的應有價值,將整個經濟法學簡化為“國家干預法學”。②可是我國經濟法產生于公有制基礎上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階段。與西方發達國家所面臨的“市場失靈”不同,我們的問題主要可能是“政府失靈”,原來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場,現在的問題是市場發育不全,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還沒有得到真正的釋放,政府介入市場太深。而公權力肆意侵犯私權利,是現實中國法治面臨的主要問題。如果經濟法單純強調國家干預的理論和體系,就容易為那些在改革的過程中原有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國家干預”來為自己的既得利益尋找借口,從而可能導致經濟法理論和教學不能很好地為我國經濟改革和建設服務,同時也使經濟法學理論有脫離自由的法律的傾向。
1.2 經濟法基礎理論應當討論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 增加經濟自由權的相關內容
目前國內流行的法學專業經濟法學教材,一般會討論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等相鄰部門法的關系,但大都不討論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這是一個理論上的缺憾。經濟法的一個方面常常表現為政府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權而干預經濟,而憲法則是為了保護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護經濟自由權,防止政府干預經濟權力的濫用,實現對經濟“適度”的干預,是一個經濟憲法問題,它應當屬于經濟法的另一個方面。一個以、法治為導向的轉軌經濟法理論,應當將經濟自由權的保護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的前提條件。經濟自由權主要包括:④第一、財產權。財產權是不讓他人使用一項資產的權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該資產的權利,因此財產權是一個權利束:擁有一項資產并持有它(消極運用),將它用于交易或讓他人暫時使用某些方面(積極運用)。⑤確認財產權是劃定一個保護我們免受壓迫的私人領域的第一步,私有財產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剝奪的天賦的自然權利。⑥對私有財產權的承認是阻止或者防止國家政府強制與專斷的基本條件。第二、競爭自由權。即個體享有依法公平的爭取市場交易機會的自由權;第三、職業自由權,即個體有依法選擇職業和結束職業的自由權利;第四、營業自由權,即個體有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并經營企業或者從事合法的自由職業的自由,也有拒絕違背自己意愿設立并經營企業或者拒絕從事自己不愿意的個體職業的自由。第五、遷徙自由權,是指公民享有選擇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經濟)結社自由權,即公民具有發起設立或者加入各種合法的經濟性社團、行會、協會的自由,也有拒絕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團、行會、協會的自由。
我國《憲法》沒有關于經濟權利的直接規定,應當說我國《憲法》是承認和保護經濟自由權的。首先,《憲法》第15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只要是實行市場經濟,就必須承認最低程度的經濟自由權。《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里的人權當然包括經濟自由權。其次,2004年修訂的《憲法》在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對公、私財產權平等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依據。再次,我國現行《憲法》一系列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都部分涉及了經濟自由權。例如,《憲法》第42條關于勞動權的規定,其實也部分承認了經濟自由權,因為勞動權屬于職業自由權。最后,我國政府正式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的基本人權,當然包括經濟自由權。只不過在實際中,由于各種原因,一些下位階的經濟法律、法規、政策對公民經濟自由權反倒做了許多限制,實際上部分剝奪了個體的經濟自由權,因此經濟法學基礎理論應當強調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經濟自由權,以劃清其與經濟行政權的法律界限。
2 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競爭法應當是經濟法的核心
2.1 競爭法在我國現行經濟法學中的地位
目前我國比較權威的經濟法教材和論著一般有如下特點:第一、內容龐雜、所論范圍廣泛,體現了我國政府現階段對經濟介入范圍較廣、較深的現狀。第二、大多沒有突出競爭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設專編對競爭法進行了論述,也僅僅把它與宏觀調控法、市場監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沒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說,現行的經濟法學體系理論和教材缺乏體系的核心統帥,體系內部各部分關系不清,不能為進一步的市場經濟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論支持,沒有充分反映經濟法治和的精神。
2.2 應當確立競爭法在經濟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場競爭是一個發現的過程,經濟法本質上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
競爭是一個發現過程,它是市場中買方和賣方間相互交
往的演化性過程。購買者們競相獲取涉及購買的知識,供給者們則努力發現、獲取產品制造或銷售的相關知識,促使產品創新和工藝創新,競爭的全過程會對尋找和試驗新知識的行為造成很強的激勵。因為競爭者們冒險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財產,并要對他們的行動和錯誤負責。⑦從整個經濟系統的角度看,競爭性運用的產權有很多益處:第一,競爭推動人們發現有價值的知識和信息,推動經濟增長。第二,競爭能夠抑制經濟權勢。競爭一次又一次地向財產所有者發起挑戰,在競爭過程中沒有一種社會經濟地位是不可挑戰的。第三,充分的競爭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競爭其實是買方、賣方爭取交易機會的自由,從而總體上促進了自由。第五,競爭有益于經濟安全。競爭經濟能夠更好地吸收外部沖擊,靠自發靈活的價格和數量反映使商業周期變得平穩。因此競爭應當得到經濟法的促進和保護。經濟法本質上
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律。在市場中,經濟主體行為是通過市場價格進行協調的,而市場價格又是在競爭和企業自由地參與市場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因此,保護競爭就是市場經濟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從而也使得競爭法無可爭辯地成為經濟法的核心。⑧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看,德國著名經濟法專家沃爾岡·費肯杰著的《經濟法》(第二卷)中,⑨除了總論部分對基本概念和經濟憲法問題進行論述外,他把經濟法分為:(1)一般經濟法,包括:經濟人法(即經濟法的主體);德國競爭秩序(是核心重點內容);德國經濟財產法。(2)特別經濟法,包括:在德國經濟法中的總體調整;在德國經濟法中的個體調整。一般經濟法主要是有關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財產所有之類的法律。特殊經濟法與市場干預有關,涉及到超越了市場自我調控的經濟調控,一些人稱之為計劃或指導。顯然在該著作里競爭法是作為經濟法學的核心的。由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丹宗昭信、尹從寬所著的《經濟法總論》,將經濟法定義為在市場機制下建立的經濟政策立法體系,它的核心是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即國家對自由競爭的限制(市場支配)和阻礙公平競爭(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⑩韓國的權五乘教授所著的《韓國經濟法》,強調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核心。
2.2.2 我國應當以競爭法為核心構建經濟法體系
我國經濟法理論與其他國家的明顯差異,固然有其客觀原因,譬如,我國當前的經濟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經濟,現行經濟體制脫胎于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經濟改革快速推進的同時,政治改革又處于嚴重滯后狀態,政府職能沒有根本轉變,權力仍然過多地留在經濟領域,國家對經濟的控制仍然過多,從發生作用的范圍和深度看,行政壟斷遠比經濟性限制競爭嚴重得多。但這些特殊國情絲毫不能影響競爭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說明競爭法在我國應當成為經濟法的核心。我國的《反壟斷法》是關于市場競爭的基本法律規則,該法不僅規范經濟壟斷行為,而且規范行政壟斷行為,對深化競爭性經濟體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體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義,它應當是我國經濟法的核心。但該法目前仍然沒有發揮應有的經濟法龍頭作用,經濟法學界應當把競爭法作為經濟法的核心來重構經濟法理論體系,我國將來的經濟法學體系,應當設一編競爭法,放在基礎理論之后,使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競爭法處于一般經濟法的核心地位。對于不能完全適用競爭法而又與競爭法有一定聯系的經濟規制和監管法,也可以單獨設專編,使其處于從屬的特別經濟法的地位。
3 宏觀調控法的地位
3.1 宏觀調控的含義
宏觀調控主要是指利用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對經濟總體的調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場失靈”,宏觀調控的總目標是通過促進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基本平衡,使現有資源得到較為充分的利用,實現經濟平穩持續的增長,這也就是凱恩斯所說的實現“充分就業”的均衡。財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體形式有:增加對商品和服務的購買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轉移支付(例如,擴大社會保障福利或失業補貼),或者減稅。貨幣政策指中央銀行為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穩定物價,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充分就業和平衡國際收支)運用各種工具(如公開市場操作、存款準備金、再貸款與再貼現、利率政策等)調節貨幣供給和利率,進而影響宏觀經濟的方針和措施的總合。這一學派的政策要點是,“百姓不買政府買,消費不買投資買”。我國經濟實際中存在借宏觀調控調控之名行計劃經濟之實的現象,已經引起了一些學者的注意。
3.2 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學體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觀調控”的明文規定后,宏觀調控成為了使用頻率越來越高的概念,宏觀調控法的稱謂是我國的特產,我國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別是中國人民銀行法)、財政預算法、稅法等。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學體系中的地位主要取決于它與競爭法的關系。有學者認為宏觀調控法是我國經濟法的核心。主要理由為:第一,我國實際生活中宏觀調控手段作用較多,影響較大。第二,現代經濟中金融、財政稅收處于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觀調控法自然處于經濟法學的核心地位。也有學者認為在經濟法學中宏觀調控法是和競爭法處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筆者認為,與競爭法相比宏觀調控法應當處于輔助的地位。這是因為:
(1)競爭作為一種動力機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構成和演變過程中處于核心地位。德國的市場秩序政策是比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論基礎是自由秩序主義理論。該理論對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議是要分清兩種做法:①使保護性職能成為政府的重點,尤其是培養和建立各種有益于競爭性系統的制度已達到保護目的;②干預具體的經濟性、社會性過程和后果。該理論認為前者優于后者。政府應當專注于用其強制權力促進和保護作為共享品的競爭。他們對凱恩斯主義者主張用預算政策和貨幣政策來抵消總需求擺動的政策持批評態度。他們擔心,刺激經濟發展的政府投資和對總需求的操縱會逐步地腐蝕市場信號機制,改變市場主體的行為模式。
關鍵詞:宏觀調控 市場經濟 國民經濟 導向作用
政府在國家經濟波動方面的影響,通常可以通過投資、消費和政府購買三個主要的方向來實現,而通過與相關原理和公式的應用,就可以通過對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有效運用來實現對國家經濟的調節作用,以此來滿足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所產生的不同需求,減少經濟波動對國民經濟所產生的影響。另外,通過宏觀調控的作用能夠將我國與他國的經濟發展道路進行有效的區分,從而實現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發展。
一、宏觀調控概述
宏觀調控是指國家從經濟運行的全局出發,按預定目標通過各種宏觀經濟政策、經濟法規等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從總量上和結構上進行調節、控制的活動。宏觀調控是國家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的經濟職能;是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總體管理。
在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過程中,通常可以劃分為兩個顯著的階段,即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和國家干預的市場經濟。在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的運行完全依靠市場機制的作用,而最為關鍵的影響因素就是市場價格的變動,通過市場來是實現對一切經濟活動的解決。根據亞當·斯密的理論說,認為自由市場經濟是一個國家經濟政策發展的最好狀態,通過市場來對各種經濟活動進行調節,而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守夜人。但是,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其本身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必然會產生各種缺陷,尤其是全球經濟危機的產生,更是使得自由市場的理論受到了諸多的質疑。當市場機制發生特殊狀況時,就充分體現出政府的作用,也就是宏觀調控。根據宏觀調控的理論依據,國家在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時,通過采取適當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來保證經濟的平衡性,當經濟受到影響而發生衰退或者是膨脹時,可以通過擴張性政策或者是緊縮性政策來維持經濟的平衡。
二、宏觀調控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導向作用
1.為國家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提供相應的經驗。
如今的國際市場已經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而且日漸明顯,在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也體現了我國經濟的獨特性。在2008發生的經濟危機對世界經濟都產生了嚴重的影響,而這次危機也充分說明,通過完全自由的市場機制無法實現對經濟發展的全面控制,因此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是不可或缺的。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后,我國迅速對經濟政策進行了調整,堅持保增長、調結構的基本政策思想,有效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國內經濟產生的影響,從而在最短的時間內實現了經濟的回升。由此也可以看出,政府宏觀調控具有很大的優勢,一方面表現在其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能夠在短時內通過政府快速、大規模的政策對市場進行調整和引導,從而將受到金融危機影響所產生的經濟趨緩的局勢得到了很好的緩解,也增強了國民恢復經濟的信心;另一方面則體現在其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能夠從當前市場發展的形勢出發,采取相應的貨幣政策和經濟政策來適應經濟發展所產生的不同變化,以此來促進經濟拉動力的增強。
2.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式的轉變提供推動力。
市場機制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能夠對市場資源配置起到重要的調整作用,為市場的發展帶來更多的活力,與此同時其自身的局限性也逐漸體現出來。在通過政府宏觀調整實現對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方面,需要注意的問題有以下幾點:第一是宏觀調控的手段的綜合性,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全局問題的有效解決;第二是組織措施的有效執行,才能保證各項規劃和政策的宏觀導向作用轉化為現實的政策與措施。綜合的說,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發揮,既要保證全局的利益,又要能夠兼顧局部的利益,通過實踐操作實現宏觀調控強大的推動作用。
三、通過宏觀調控的導向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
1.促進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和宏觀調控模式的規范化
近幾年來,我國國民經濟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趨勢,這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然而,由于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在政治改革和文化建設方面都面臨著巨大的挑戰,這也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基于此,在國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保證其符合歷史發展規律,通過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為經濟宏觀調控的有效運行提供基本的保障,以此促進宏觀調控手段和機構的規范化。
2.通過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實現國民經濟的穩定運行
政府在制定宏觀調控有關政策的時候必須要廣泛聽取其他派以及社會各個階層人士的建議,重視黨外人員發出的聲音,只有民主決策,群策群力,才會使我國宏觀調控無論從內涵上還是從操作上成為符合國際慣例的、成熟的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調控,能夠根據經濟運行的變化及時迅速地調整宏觀調控的力度與方向,更好地促進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充分發揮宏觀調控對改善經濟運行質量的作用。
3.加強產業結構調整與國家宏觀調控的有效配合
我國在進行產業政策的制定時,必須要保證其與國家宏觀調整政策的相適應,對于不同的產業和產品發展進行適當的鼓勵或者是限制,以此促進資源結構的調整與優化,從而促進經濟結構的不斷完善。人民銀行等金融部門也需要制定與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相適應的措施促進信貸結構的完善,為商業銀行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信用支持。而商業銀行也需要按照相關的產業政策進行貸款的科學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宏觀調控的協調發展。
結束語: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與完善,我國宏觀調控的構建也需要向著市場化和規范化的方向不斷發展,這樣才能促進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從而更加有效的促進其在經濟發展中推動作用的發揮。同時,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通過國家宏觀調控實現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的調整有優化,才能促進經濟的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宏觀調控/法治化/可訴性
基于歷史的演繹與觀念的推導,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由于市場失靈作為市場的內生品格而不可避免,通過來自國家的干預以有效消除市場的負面效應,也便具有了正當性,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也就成了一種不可否認的客觀存在。雖然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手段、重點和程度因各國歷史背景和傳統文化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樣態,但作為國家干預經濟重要手段的宏觀調控,則以“國家經濟管理行為的最高形式”[1],而幾乎為當今所有市場經濟國家所運用。然而,這種隱含了秩序建構主義邏輯的行為,又會因政府的理性不足、能力有限和自身利益偏好等“政府失靈”現象,而在實踐中可能出現“干預異化”,從而對市場機制功能的正常發揮構成威脅或破壞。因此,構建可控制、可預見的宏觀調控制度框架,實現宏觀調控的法治化運行,不僅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更是法治社會的當然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近來法學界有少數學者卻提出了宏觀調控行為具有不可訴性的觀點。(注釋1: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可參見:邢會強.宏觀調控行為的不可訴性探析[J].法商研究,2002(5):64-70;肖順武.置疑宏觀調控行為的可訴性[C].第四屆全國經濟法博士論壇,重慶,2007.)筆者認為,這種觀點至少是對現代法治精神的背離——現代法治的精髓在于對公權力運用的控制;現代法治的屏障在于司法權的獨立、權威與有效;現代法治的演進在于盡量縮小政府活動的非法治范圍而不是維護或擴張這種范圍。在經濟法領域主張宏觀調控行為不可訴的觀點,于目前行政訴訟拒絕接納“抽象行政行為”的背景下,實質上是將宏觀調控推向了絕對的人治化運行的危險境地。誠然,宏觀調控的控制與矯正有多種方式,諸如政府內部的監督、人大的外部督察、社會公眾的譴責、行為者政治責任的承擔等等,但在筆者看來,憑借現有司法制度,實現我國法律中業已確立的基本價值,比其他任何監督與控制方式更具有實質與終極意義。事實上,以“一種獨立的國家權力形態”[2]存在的司法權,因其權威性、最高性、中立性的品性和得到法治國家的普遍推崇的事實,決定了宏觀調控法治化的進程絕對不能偏廢對司法權的仰賴。“任何權利和權力都有被濫用的可能,而對此最有效的監督與制約機制莫過于通過司法實現的訴訟法律制裁。”[3]因此,筆者認為,通過必要的制度設計,將宏觀調控行為納入司法權的監控范圍并有效克服其“異化”,是宏觀調控正當性的法治基礎。
一、能否“接近司法”:宏觀調控行為屬性之辯
宏觀調控行為具備什么樣的性質,與宏觀調控行為的可訴性不無關系。宏觀調控行為作為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和法學共同關注并極富爭議的時代性課題,[4]我國學界圍繞其概念、屬性和運行等若干問題,已形成諸多富有創見的理論。從經濟法學界的討論來看,宏觀調控行為的性質與其可訴性的關系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即宏觀調控行為是不是不受司法管轄的“國家行為”以及宏觀調控行為是否僅是單純的決策行為。
國家行為是指“涉及國家或社會重大安全的判斷,以及社會安全專業機關的危險預測”[5]的行為。盡管各國對國家行為的稱謂不盡相同,但都把國家行為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我國學者在論及宏觀調控行為不具有可訴性時,也大都預先假定宏觀調控行為是國家行為之一種。為了克服這種“對話上的障礙”,本文擬通過界定國家行為的特征的方式,來說明宏觀調控行為并非國家行為。
首先,國家行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或統治性。在日本,國家行為稱為“統治行為”,是指關系到國家存亡及國家統治之根本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國家最高機關(國會、內閣)作出的行為[6]。在法國,國家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不受普通法院監督,不受行政法院監督的行為,由于只受政府管轄所以稱為政府行為”[7]。法國法上規定的政府行為,一般包括以下幾種:(1)政府與議會發生關系的行為,如召集和解散議會,提出法律案和公布法律的行為等;(2)政府與其他國家或聯合國發生關系的行為,如與外國簽訂條約、出國訪問等;(3)總統根據《憲法》第16條在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緊急措施,以及根據《憲法》第11條所作出的將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決的決定。[7](P69)在德國,國家行為是指與國家整體利益、國家目的有關的行為。屬于排除法院管轄的“高權行為”。它一般是由最高國家憲法機關(總理領導的聯邦各部即整體意義上的聯邦政府、聯邦總統和議會)實施的行為[8]。由此觀之,國家行為是為了國家安全、國家主權、國家外交、軍事機密,由最高行政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作出的屬于“政治保留”范疇的行為,一般包括國防行動、軍事行動、外交活動和、緊急狀態、總動員等。而宏觀調控行為首先是經濟性的,是國家經濟職能在經濟生活中的運用。筆者固然不否認經濟性問題轉化為政治性問題的可能性,但在更多的時候它們之間的界限是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