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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建設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書記員隊伍對審判工作至關重要。下面以__市__區人民法院為視角,闡述聘任制書記員管理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一、基本情況(略)
二、面臨問題
1、條件受限。現在法院面向社會公開招錄書記員的條件一般為年齡18—25周歲、文字錄入100字/分鐘以上、法律本科。法律專業畢業后,畢業生們普遍把法官、檢察官、律師作為其職業理想和職業追求,而極少有人愿意把書記員作為其職業理想和追求。法院書記員開庭記錄以聽打為主,要達到100字/分鐘以上的錄入速度需要經過長時間系統的訓練,而非一朝一夕的事。25周歲以下,就是說22、23歲法律本科畢業后,系統訓練文字錄入并要在2—3年內通過公務員考試,這樣篩查下來,符合條件的少之又少。
2、年齡受限。隨著年齡的不斷增長,工作難以勝任。一般來說,人的反應速度和手指靈活性在30—40歲前都較高,一旦書記員年齡超過40歲以后,這些能力都在逐漸下滑,隨著時間的推移將無法完成庭審記錄,對審判工作有較大的影響。那么,當一個書記員超過40歲不再從事書記員工作后,怎樣安排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實際問題。
3、職級受限。根據《書記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基層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科級。”可見,書記員在職級晉升方面存在上限限制,但地方編委又未給予相應編制指數,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削弱了聘任制書記員的爭先意識。
4、流動受限。過去有很多書記員通過了司法考試,卻因是聘任制書記員不能轉任法官,現在雖然允許通過司法考試的書記員轉任法官,但須經省法院組織考試有一定比例轉任,從一定程度上影響書記員的工作積極性。
5、身份受限。聘任制書記員,是以公務員身份招錄的,冠有“聘任制”有點不適合,容易產生后顧之憂,招錄困難。現在有很多法院招錄書記員都以法官助理等的名義同時附加打字數量等條件招錄。
三、解決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1、書記員不應確定為終身制。從實際看,書記員適合年齡應在40歲以下。超過這個年齡應安排到其他工作崗位。由此說,書記員應在本崗位工作至少10年,滿10年的可以在通過司法考試的情況下轉入法官序列,這樣既可保持書記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又可以激發書記員的工作熱情,同時也可彌補法官力量的不足。
2、“聘任制書記員”應更名為“書記員”。這樣更符合審判建制序列的要求,更能體現對書記員工作的重視,一個建制序列不應有不同等的待遇。聘任制給人的感覺是可以根據工作情況隨時可以解聘,會給書記員造成心理壓力。應叫“書記員”,公務員的一部分。
3、實行單獨序列。在法院內部設立書記員管理辦公室,對書記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統一培訓,統一考核。這樣既能使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便于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解決由于各庭收案數不等而使書記員忙閑不均的情況,從而促進了人力資源的合理利用。根據書記員職務的特點,設立相應的職務級別,在職級上分別對應公務員職級序列的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和主任科員。工作出色的書記員可以按照相應年限提升職務,也可以參照法官模式晉級。
時間總是那么匆匆,從來也不問問我的感受,2018已經過去了,過去的一年是拼搏與收獲的一年,過去的一年也是思考與探索的一年,角色轉換,重心變化,性質不同,方向卻一致,下面就我一年的工作進行簡單回顧,請評議。
一、宣傳持續發力,任重而道遠
1、截止2018年底,上稿近200篇,其中大稿件10個,礦報報紙,共編印17期,并結合礦各項活動適時增加版數,特別是三元中能學習后,增加五期“學習專刊”,宣傳各單位的改進創新,變化亮點,傳達黨政聲音,凝聚干群合力,展示我礦新風貌,達到了預期作用。
2、編輯刊印內部刊物第九期,將今年我礦新變化、新舉措、新成就以文字的形式保存,讓我礦文化不斷延續與發揚。
3、協助相關單位完成三場晚會,迎合礦內各類大型會議及主題活動,制作懸掛標語近90條,設計制作更換各窗口版面32塊,累計面積293.7m2,并按活動主題將影像資料存檔,形成完整的資料鏈條,起到了盡其責,盡其用的宣傳目的。
5、改進廣播系統,變人為操作為智能化控制,實現班前班后有溫馨提示,月月音樂不重樣,突出“溫馨廣播,礦山味道”的鮮明主題。
二、做細、做實培訓工作,為礦安全生產夯基筑路
1、專項培訓
嚴格落實年初培訓計劃,共安排實施各類安全培訓約103期,其中新工上崗、復崗、轉崗培訓125人次。外出業務培訓160人次。春節復產培訓1977人次,其他從業人員再培訓991人次,A類安管,B類安管人員,進網電工,推煤機司機、鏟車司機等共九項370余人次,做到了證件齊全,崗位全覆蓋。
先后組織 6月份安全生產月警示教育三次專題培訓,職業衛生,地測防治水,機電工,班組長再培訓等專項業務培訓,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2、其他培訓
外聘知名培訓講師,組織三次主題為“新安全生產法”、“員工心態與激勵”、“安全生產意識培養”的全員培訓。聘請太原黨校教授進行了題為“反腐倡廉——新一屆領導班子的反腐思路與成績”,踐行“三嚴三實”宣傳活動,增強黨員干部廉潔自律意識和敬業奉獻的決心與信心。
三、素質提升情況
先后整理完成了2011——2013年入學的中專班檔案600份,并取回了中專班畢業證書248本,東北大學本專科畢業證書44本。目前我礦各級人員學歷均已達準入條件,技能等級持有情況只有近100人的特有工種未達標準。
四、機構管理及創新情況
1、新增1名專職教師,1名兼職教師,對全礦個人檔案進行了完善整理,優化當前辦公條件,科內人員按工作業務性質分開集中辦公,辟出專門的資料檔案室,使員工檔案、教學檔案、培訓試卷等記錄擺放整齊、一目了然,使培訓檔案管理再上一個新臺階。
2、對全員安全知識電腦考試題庫進行分類,進一步加強全員考試的針對性,對陜西省煤礦備案系統進行全面更新,使所有安全生產人員持證信息情況真實、完整有效,完善培訓考核制度,積極應對培訓班少,培訓持證不確定性風險因素增大的局面,并結合礦經營實際,對培訓不合格人員減報費用,提高培訓通過率,做到花錢見實效。
2019年工作思路
(一)宣傳工作:
1、充分利用報紙這個平臺,最大限度地將我礦的亮點工作展示出去。寫作計劃包括:現場管理系列報道,“三產”工作等。著重抓好系列報道,讓我礦做法走出去,宣傳報道更接地氣。
2、推動礦報改革,使其做到在版面設計上時尚美觀、內容制作上貼近企業、貼近職工、貼近工作,寓教于樂地對職工加強宣傳。并推行編輯責任制,使宣傳科每個宣傳崗位的人員都能獨當一面。
3、對支部供稿人員進行激勵與考核,努力將我礦最優秀的做法以文字的形式展示出來,同時能鍛煉出2—3個寫作能力強的井下通訊員,打開生產做的好卻鮮有人問津的局面。
4、推薦1—2本好書,鼓舞士氣,凝聚干群力量,增強文化抵抗市場的作用。
(二)培訓工作:
1、積極與公司、市局培訓中心協調,及時了解政策變化信息,做好三項崗位、其他從業人員取證培訓工作,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符合法規要求。
2、進一步完善全員考試題庫,提高考試的針對性,服務好安全生產,持續規范、完善個人檔案資料,做到培訓過程有跡可循,培訓結果滿足預期。
3、加強培訓教師隊伍建設,進一步把有技術、懂技術的管理人員納入到培訓教師的隊伍中來,營造“知識型”、“技能型”的安全培訓氛圍,延伸師帶徒的有效培訓局面。
各位代表,煤礦市場還在四九天,縮手蜷腳不是最好的取暖方式,甩膀拼搏才會通體舒暢,今天流的淚都是昨天腦袋進的水,讓我們共擔當、同奮斗,為我礦再造新輝煌盡責、盡心、盡力吧!
謝謝!
【關鍵詞】 關節置換 ; 感染 ; 原因 ; 預防
隨著老齡化人口的增多, 髖膝關節病患的患者也日益增多, 需要行髖膝關節置換手術的患者也逐漸增多, 髖膝關節置換為嚴重的髖膝關節病變提供了有效可行的治療方法, 但同其他手術一樣, 關節置換也存在各種手術并發癥, 其中以術后關節感染最為嚴重, 據文獻報道關節置換術后感染發生率為1%~2%[1], 本院2000年至2012年所完成256例髖、膝關節置換手術, 其中有5例發生傷口及關節感染, 現報告如下。
1 一般資料
本組256例病例中, 髖關節置換221例, 其中全髖關節置換147例, 股骨頭置換74例;股骨頸骨折83例, 股骨頭壞死89例, 髖臼發育不良5例, 骨性關節炎42例, 其他2例。膝關節置換35例, 其中類風濕性關節炎1例, 骨性關節炎34例。256例病例年齡46~86歲, 平均66歲, 男性98例, 女性123例。單側置換234例, 雙髖或雙膝關節置換11例, 其中同時伴有高血壓、冠心病93例, 單純伴有高血壓15例, 單純伴有冠心病8例, 伴有糖尿病65例。全髖關節置換手術時間2~3 h, 平均2.5 h, 股骨頭置換手術時間1.5~2 h, 平均1.75 h, 膝關節置換手術時間1.5~2.5 h, 平均2 h。所有膝關節置換病例術中都使用氣壓止血帶止血, 所有病例術中都安置血漿引流管, 術后拔管時間1~3.5 d。
2 方法
2. 1 術前 仔細詢問病史、體格檢查, 了解有無活動性感染病灶存在, 256例病例術前均行X線片、心電圖、血沉、CRP、生化、三大常規, 出凝血功能, 輸血前血液檢查。221例髖關節置換患者有198例行術前CT檢查, 35例膝關節置換患者均行膝關節負重位X片及下肢全長X片檢查, 25例行CT或MRI檢查。臥床3 d以上患者行雙下肢血管超聲檢查以了解血管通暢情況及有無血栓形成。近4年完成的103例髖關節置換及35例膝關節置換手術病例均術前半小時預防性使用抗生素。
2. 2 術中 髖關節置換消毒前用手術薄膜封貼會陰及, 髖關節置換采取側臥位, 行髖關節后外側切口;膝關節置換采取仰臥位, 膝前正中切口, 髕骨旁內側入路, 嚴格消毒鋪置無菌巾單后術區予以消毒手術薄膜封貼, 術中嚴格無菌操作, 關節置換假體安置完畢后大量生理鹽水反復沖洗創面, 近4年完成的103例髖關節置換及35例膝關節置換手術病例大量生理鹽水反復沖洗前關節創面還予以碘伏浸泡、沖洗, 所有病例都安置血漿引流管從切口外戳孔引出外接引流袋。膝關節置換患者術畢膝關節加壓包扎及冰袋外敷。
2. 3 術后 觀察傷口及敷料情況, 傷口敷料滲透及時予以更換, 觀察引流管引流量, 保持引流管通暢, 觀察傷口腫脹情況, 每日更換引流袋, 傷口換藥, 引流量每日低于80 ml時拔除引流管, 256例關節置換病例引流管拔除時間為術后1~3.5 d, 術后常規予以抗生素7~10 d。
3 結果
256例關節置換患者出現傷口及假體周圍感染共5例, 感染發生率為1.9%, 感染時間為術后3~63 d, 平均33 d;5例感染病例傷口分泌物細菌培養提示金黃色葡萄球菌2例, 表皮葡萄球菌1例, 2例細菌培養陰性。5例病例淺層感染3例, 其中糖尿病患者有2例, 長期服用非甾體類消炎藥患者1例, 淺層感染患者根據具體情況將傷口感染紅腫處縫線間斷拆除1~2針, 擠壓清除傷口分泌物, 予以含慶大霉素敷料填塞、外敷, TDP照射治療, 每日換藥2次, 并根據細菌培養結果選用敏感抗生素治療2周后紅腫消退, 傷口愈合治愈出院;深層感染2例, 其中一例為類風濕關節炎行膝關節置換, 另一例為骨關節炎術后引流管安置時間超過3 d, 引流口感染引起關節內感染。2例深層感染病例行反復抗感染、TDP照射及換藥治療2個月以上形成竇道, 竇道經久不愈, 行竇道切除, 假體取除, 徹底清創, 含抗生素骨水泥臨時假體植入, 半年后二期行翻修手術治愈。
4 討論
關節置換在大中醫院已經開展多年, 許多基層醫院目前也廣泛開展, 關節置換同其他手術一樣, 可能出現各種并發癥, 其中以關節置換術后感染最為嚴重, 假體周圍感染是災難性并發癥, 感染后處理需要的時間長, 費用高, 需要再次或多次手術, 嚴重影響患者術后功能康復鍛煉, 直接影響手術效果, 而且患者承受的痛苦大, 對醫院、醫生都會造成巨大壓力, 待感染發生后再處理相當困難, 提前預防顯得及其重要。關節置換又不同于其他手術, 關節置換對無菌技術、無菌環境要求相當高, 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現感染等并發癥, 結合本組5例感染病例, 作者認為需在術前、術中、術后及手術環境各方面做好預防工作, 才能盡量避免感染的發生。
4. 1 術前 首先要對患者病史進行仔細詢問, 包括最近有無拔牙病史, 有無口腔炎、牙齦炎、足癬病史, 是否有肺部感染及尿路感染癥狀, 是否患糖尿病、類風濕關節炎, 其次要仔細進行體格檢查, 不能遺漏任何環節、部位, 甚至要檢查牙齦有無紅腫, 有無足癬趾蹼皮膚糜爛, 有無皮膚破口, 尤其是手術部位的皮膚破口, 這些隱性感染和感染的高危因素若術前沒有引起重視并作相應處理就安排手術, 術后出現感染的幾率會增大。術前除常規完善X線、三大常規、血生化, 胸片、心電圖、彩超等檢查, 還必須完善血沉及C反應蛋白檢查, 若存在隱性感染灶, 尿常規檢查細菌數超過正常值, 血糖高, 血沉及C反應蛋白值高于正常值2倍以上, 手術應延期, 待隱性感染控制、血糖控制、血沉及C反應蛋白值正常或接近正常時再安排手術。術前皮膚準備時可以不刮除體毛, 可以在術中用手術薄膜封貼會陰及, 若要刮除體毛, 要注意避免刮傷皮膚。另外, 術前還應教會患者正確的咳嗽排痰及正確的主動功能鍛煉方法, 以便盡早鼓勵和指導患者有效咳嗽、咯痰, 早期下床鍛煉, 預防墜積性肺炎的發生。術前半小時常規預防性應用抗生素。
4. 2 術中 從洗手、消毒、穿無菌衣、鋪置無菌巾單到手術操作, 都要嚴格無菌操作, 消毒之前應對會陰予以手術薄膜封貼, 戴雙層手套, 穿保護后背的手術衣, 手術中創面要止血徹底, 盡量減少用戴手套的手直接接觸創面, 操作不能粗暴, 盡量少剝離, 要有保護組織的意識, 對血供差的組織要去除, 防止術后壞死感染, 術中要對手術創面進行徹底有效的沖洗, 盡量縮短手術時間, 減少傷口暴露時間, 安置引流管要引流有效, 不能從手術切口引出, 以減少術后感染發生的幾率。若出血量大或手術時間超過3 h, 術中要追加使用抗生素1次。
4. 3 術后 除常規生命體征監測外, 要密切觀察傷口情況, 保持傷口敷料清潔, 觀察引流管通暢情況, 并保持其通暢, 術后24 h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鈉預防深靜脈血栓, 同時予以抗生素抗感染治療7~10 d, 發現傷口有紅腫或有滲液時要及時處理, 對淺層感染必要時可予以間斷拆除紅腫處縫線, 清除傷口滲液, TDP照射, 慶大霉素敷料填塞或外敷, 并根據細菌培養結果選用敏感抗生素等治療, 并加強換藥, 在換藥、更換引流袋及拔除引流管時要嚴格無菌操作, 以防引流管口感染, 細菌從引流管處進入關節腔, 引起深部感染。PEERSNCAN等報道[2], 引流管放置時間過長也是感染危險因素之一, 引流管一般在術后24~48 h內拔除。荊鑫等[3]報道, 引流管留置超過24 h將增加術后感染的機會。本組就有1例骨關節炎患者引流管留置時間過長, 引流管口感染引起關節內感染, 半年后行膝關節翻修手術方治愈。雖患者最終治愈出院, 但教訓是深刻的。為減少后期感染, 出院時還要告知患者出院后如有拔牙、咽炎、感冒、皮膚破損感染以及身體其他部位感染, 行胃、腸鏡等有創檢查時要及時服用抗生素預防。
關節置換術后感染的預防, 除要做好上述術前、術中、術后因素外, 還要注意手術室環境及手術室管理, 關節置換手術需要在無菌條件較好的手術室環境下進行, 手術室盡可能具備層流和空氣過濾系統, 使用層流手術間、減少手術參觀人數、戴雙層手套、手術器械的遮蓋等措施都可有效降低感染發生的幾率, 有文獻報道[4], 紫外線空氣消毒發生術后感染的危險性是層流消毒的7.08倍, 是室內空氣凈化機消毒的2.11倍;許多基層醫院沒有層流手術室也在開展關節置換手術, 在一定程度上講是比較危險的, 而且參觀人員往往較多, 互竄手術間的情況較普遍, 這些都是增加感染幾率的人為因素, 應當予以重視、加強管理。
綜上所述, 作者認為:糖尿病、長期服用激素及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是術后感染的高危人群, 圍手術期不注意無菌操作、引流管留置時間過長以及術前未及時處理隱匿性感染等都是關節置換術后感染的因素, 術前積極處理隱匿性感染、術前預防性使用抗生素、圍手術期嚴格的無菌操作、引流管留置時間不宜過長以及加強手術室管理是預防關節置換術后感染的主要措施。
參考文獻
[1] Mehra A, Hemmady MV, Nelson R, et al.Bacteriology swab in primary total hip arthroplasty—does it have a role.Int J Clin Pract(England), 2006, 60(6):665-677.
[2] Peersncan G, Laskin R, Davis J, et al.Infection in total knee replacement:a retrospective renew of 6489 total knee replacement. Clin Orthop Relat Res, 2001(392):15-23.
勞動關系的存在表明特定的人員與公司等單位的關系是密切的,有機會了解到公司的運作情況,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際上可以掌控公司的運行,因此,我們在研究競業禁止的義務時,會根據職員在公司中的地位不同,分別研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和公司一般職員的競業禁止問題。
第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這些人員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執行并行使經營管理方面職權的高級職員,對公司負有忠實、謹慎、勤勉等義務。我國《公司法》第59條、第61條、第62條及第123條等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作了規定,也就是說,對在職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來講,競業禁止義務是法定的。其中第61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需要我們在實踐中準確把握。
首先,要正確理解“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的含義。目前,對此含義有兩種不同見解。一種見解認為“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是指“以自己或者第三者計算的競爭行為”。因此,這種經營是以何人名義進行可以不問。這里所說的自己或者第三者計算,是指由于該競爭營業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以及從競爭營業中產生的損益歸于自己或者第三者而言。另一種見解認為,所謂“自營”是指以自己名義進行的競業行為;所謂“為他人經營”是指“作為第三者的人或者代表而進行的競業行為”.準確來講,不但董事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作為第三人的人或代表所進行的名義與利益相一致的競業行為應屬禁止之列,而且利益與名義相背場合所進行的競業行為也屬應禁止之列。換言之,雖以他人名義所為的競業行為,但利益主體為董事自己的“隱蘊”競業行為也屬禁止之列。
其次,要正確理解“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界限。對董事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理解,學者的見解也不盡一致。一種意見認為“僅指公司章程所載公司經營范圍內的目的事業”;另一種見解認為,這里所謂“同類的營業”,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也可以是同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不用說這里所說的“同類的營業”不僅包括了范圍本身,而且也包括了與執行公司營業范圍之內的事務密切有關的業務。但由于市場交易活動的紛繁復雜,要從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角度出發來對“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進行界定。
再次,要把握關于禁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的時間。關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負禁止競業義務的時間,從委任合同的效力一般意義講,終于高級管理人員解任或辭任之時,因為委任合同一經終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也即終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禁止競業義務亦就終止。至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的遵守問題,則需要另外進行規定和把握,因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影響力已經發生變化。
第二,公司一般職員的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為防止一般職員利用所掌握的本企業的商業秘密自己或為同行業的其他企業服務,可以對雇員的從業或營業行為進行禁止,但這種競業禁止義務的確立主要通過合同的約定來完成。在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過程中,商業秘密的范圍不宜過寬,并且應考慮到如何平衡企業和雇員雙方的利益。除了公司與職員間可以通過包含競業禁止條款的合同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以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也可以對公司的利益進行保護,如果公司的職員是在受雇期間為競爭目的披露、利用商業秘密,則一般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曾經存在勞動關系的競業禁止-離職后的競業禁止
公司的職員(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一般職員)在離職后也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雖然我國的《公司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由于公司的特定人員如擔任經營管理職務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掌握公司的經營投資計劃、方針、運作程序和方式、客戶名單及技術秘密等,如果不對他們的行為進行必要的規范和約束,即便是離開原任職務或離開公司之后,他們的行為仍然有可能對原公司和股東利益造成嚴重的損害,因此有必要從法律上對這類特定人員離任后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以防止這部分人員離任后對原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損害行為的發生。
目前我國規制公司職員離職義務的法律主要有:第一,民法基本原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作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要求民事主體應以善意心態從事民事活動,而公司職員離職后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肯定是有悖于誠信原則的。第二,《合同法》的規制。合同法第92條規定了后契約義務,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樣的法律規定也適用于公司職員離職后的行為。第三,《勞動法》的規制。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些規定可以規范公司職員離職后的行為。第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該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當公司職員離職后侵犯原公司商業秘密的,公司可提訟。第五,《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制。該章程指引第88條規定:“董事提出辭職或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生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該規定也會對公司職員的離職行為進行規制。
除了法律可以對公司職員的離職后的行為進行規制外,公司主要是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來確定公司職員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但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與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是不同的,我們在實踐中要防止公司利用合同自由原則通過設定競業禁止義務條款來損害某些主體的合同締結權和勞動權,剝奪某些人正常的勞動機會,我國立法也應仿德國等國的規定,賦予雇員通過合同或法律請求原企業對其離開后一定期間內不從業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權利。另外,為保障擇業自由和勞動者地位,現階段不應規定過嚴的競業禁止范圍和期限,為平衡公司的商業秘密權與公司職員的自由擇業權,競業禁止協議必須限制在合理范圍內。
由于受集裝箱貿易增速放緩的拖累,集裝箱需求較弱。據介紹,目前公司有5~6個核心業務,雖然集裝箱業務所帶來的收入有所減少,但仍是公司最重要的核心業務。據悉,除了集裝箱外,中集集團的主營業務還包括道路運輸車輛,能源、化工、液態食品裝備,海洋工程,空港設備,物流服務與裝備。其中,道路輸運車輛所帶來的營業收入最高,達133.35億元。據年報顯示,中集集團2013年道路運輸車輛累計銷售10.48萬臺(套),實現經濟利潤2.64億元,比上年同期92.69%。此外,能源、化工及食品裝備業務為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15.8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0.2%。
隨著年報的披露,公司高管的薪酬也浮出水面。此前被稱為央企“打工皇帝”的中集集團總裁麥伯良2013年薪酬雖不及2012年,仍達到869.7萬元。對此,中集集團證券事務代表王心九表示,2013年年報中所披露的麥伯良的薪酬還包括2012年業績延遲發放的獎金。
事實上,麥伯良年薪已連續4年超過500萬元。據Wind數據顯示,麥伯良2010年~2013年的年薪分別為596.22萬元、957.74萬元、998萬元及869.7萬元。王心九介紹,公司的薪酬主要有基本工資和獎金兩部分組成,高管的薪酬都是由董事會制定。“他的薪酬不僅是2013年,也包括2012年的一部分”。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鍵詞 國企治理 董事會 機制建設
在“十一五”期間,公司治理仍然是國企改革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之一。根據我國公司治理結構設計,國企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組成,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關,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監事會是企業的監督機構,而董事會處于核心地位,在公司治理中發揮核心作用。但是,從國企治理情況來看,由于體制的因素,以及董事會機制尚不健全,董事會難以發揮制度所設計的作用。因此,只有把公司治理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完善董事會機制建設,在國企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才能從根本上發揮董事會的作用,促進國企的改革和發展。
一、國外公司董事會運作回顧
(一)美英模式
美英采用的是單層董事會結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由股東大會授予。在內部管理上,美英公司董事會有兩個方面的特點:一是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協助董事會決策。二是公司董事分為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在公司擔任重要職務,外部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占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任職。而對董事會及經理層的監督通過設立獨立董事制度實施[1]。
(二)日德模式
基本上日德公司采用的是雙層董事會結構,即由監事會和管理董事會組成的二元委員會體制,管理與監督實行完全分離[1],日本公司董事會成員主要從公司內部最底層提升起來的終身雇員組成;但是,日德公司監事會職能方面也存在差異。
(三)家族模式
以家族企業為載體,形成的一種治理形式。董事會由家族控制,總經理聽命于董事會或者董事長,家族控制的高
級經理層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與發展。
二、國企董事會運作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公司治理借鑒了美英模式和日德模式的優點,建立起了一種典型的“三權鼎立”的治理模式,董事會處于核心地位。雖然這種公司治理模式設計得非常完美,但是,從運行情況看,董事會制度還不健全,董事會難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一)制度缺失
對國企而言,《公司法》就是企業的憲法。我國新的《公司法》第41、第45~49條,第66~69條,第102條、第109~117條以及第123條中分別對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公司之董事會的設立、職權及董事產生進行了規定,但是這些條款的規定太抽象,可操作性不強,具體體現如下:
1.《公司法》沒有針對董事(含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任職應具備的綜合素質作出較為具體的規范。董事(含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的素質參差不齊,能力差異較大,從而影響了董事會的正確決策。
2.《公司法》沒有對董事(含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的酬金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特別是委派的外部董事,他們沒有報酬,工作積極性不高,他們對董事會認識有一種可有可無的心態,這表現在他們對董事會會議不重視上,因此影響了對企業的決策。
3.《公司法》沒有對董事(含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對任職企業進行調查研究并撰寫研究報告作出強制性規定,以及調查研究的時間進行強制性規范。
4.《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但沒有對國有企業(非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作出規定,國有企業設立獨立董事將有助于推進國企的改革和發展。
5.《公司法》沒有對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作出的決議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二)經營者實際上操控著董事會
在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有待進一步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及具體化。國有企業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由政府任命。董事會作用不明顯,控股股東、公司經理是企業的實際操控人。他們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為自己謀取經濟好處和政治好處。出資人代表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行為受到政府行為的制約,其意見表達難以體現市場原則,對經營層所作出的上年度生產經營和財務決算,以及本年度生產經營和財務預算安排難以客觀表達意見。形成這一狀況的原因有二:一是因為股東代表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還不熟悉,無法作出正確判斷;二是出資代表或外部董事受到政府行為的約束。同時,企業選舉內部董事成員時,存在著推舉的都是其信任的人,因為誰愿意推選意見與自己相左的人進入董事會呢?
(三)董事不懂事
企業董事由公司內部產生的董事與出資人委派的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組成。對于出資人委派的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確實存在董事不懂事的實際情況,“不懂事”是指董事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不熟悉,在董事會會議上發表不出具有說服力的意見。這主要原因是,一是董事行為受到委派單位的約束,特別是地方政府,仍然在直接或間接地管理著國企,外部董事要服從政府管理的需要;二是外部董事有自己的工作,不是專職;三是外部董事沒有花時間精力去對企業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沒有花時間去思考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無法寫出分析材料;四是外部董事個人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董事應該具備專業知識,具有較高職稱或其他執業資格。
(四)外部董事對企業信息的獲取渠道不暢通
作為董事,應該對所在的企業的事務保持完全的知情權。但是,在公司法中,沒有對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在獲取任職國企相關信息時做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外部董事沒有獲取與企業相關的信息量的渠道,或者說獲取任職國企相關信息沒有從法律上確定。因此,在實際中,董事(這里指外部董事)不懂事大量存在,不足為奇。因為,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與企業專職董事及管理層在獲取企業相關信息方面存在著基本的不對稱,他們之間存在信息差距。具體體現在召開董事會會議時,由于管理層任職的董事與不任職的董事(外部董事)獲取的信息量不對稱,爭論會出現一邊倒的情況[4],但天平最后會倒向管理層。
(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尚未規范
作為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規范至關重要。董事會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準則,以及應該遵守怎樣的職業準則、道德準則等等,使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規范的行為準則。
三、完善國企董事會的設想
加強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把董事會建立成為具有獨立性、高效性、透明性和科學性的內部機構,要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健全和完善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配套制度,并強化對制度的執行。
(一)進一步完善《公司法》
加強公司治理,重在加強完善公司法。注重吸收西方文化中強調法制的合理成分,促進我國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的建設,推進我國法治觀念的形成。
1.規定在國有企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新的《公司法》第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在英美等西方發達國家,公司法通常明確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1]。但是,在我國公司法中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沒有規定比例,在法律予以明確是非常重要的。同時像獨立董事制度這樣好的制度,將其引入國有企業或非上市公司,在國有企業普遍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無疑對加快國企改革、促進國企健康發展產生積極作用。
2.規定董事和獨立董事的職責權限。董事會應該建立專門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并明確賦予任命、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以及制定審查企業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職權。
3.規定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我國新的公司法中,對董事違法行為或過失行為還不清楚,沒有把董事收入與因違法行為或過失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進行具體賠償做出規定。在美國,各類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對董事的責任義務、董事責任的評定標準、免責基因失職或瀆職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都進行了詳細的法律鑒定。
4.規定獨立董事的比例。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董事成員中所占比重不少于三分之一,這一規定應引入《公司法》中,從法律上予以明確,并明確適用于國有企業,這將有利于改進國企管理和獨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5.對獨立董事任職的限制。一是獨立董事不能在多家企業擔任獨立董事,擔任的企業不應該超過五家;二是獨立董事不能同時在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中任職。
(二)建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準則制度
國家通過行業協會制定統一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準則制度,規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規范,明確其應該具備的職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以及判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的標準和對未履行職責人員向社會公布制度(在行業性全國期刊上)。這有利于完善治理結構,有效防范和化解基于委托-關系所產生的國企經營者的“道德風險”。
(三)建立統一的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新酬制度以及調研經費支配制度
1.對于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薪酬應從制度上予以確定,也就是說在《公司法》中予以規定。將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權力、義務、責任和利益密切相連。同時,可以借鑒美國采用的將經理人與股東利益緊密相連的先進方法――透明賬戶[3],對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統一建立薪酬支付帳戶,有利于股東和外部審計機構的審查與監督,這促進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收益與股東利益以及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緊密聯結在一起。但是,獨立董事或外部董事的薪酬不直接從國企領取,而由國企劃入國資委專門賬戶,根據對獨立董事或外部董事考核后,由國資委予以支付。
2.對于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到任職企業進行調研工作,應該根據一年調研的次數,對調研發生的費用給予補助,其經費來源可以是國資分紅收益或財政經費,并據此核定一個額度。這樣,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建立對獨立董事的遴選制度
獨立董事的產生要科學,就必須建立科學的獨立董事遴選制度。為此,建議建立獨立董事專家庫制度,把申請擔任獨立董事的專家集中進行制度化管理。對于建立獨立董事專家庫制度,可以借鑒“四川省評標專家庫”建設、管理的經驗,建議由人大審議通過后以法律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執行。具體規定:進入或退出獨立董事專家庫的嚴格程序;對獨立董事的素質的要求,素質包括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每年對企業進行調查的時間不少于四次,并寫出調查分析報告,每次董事會不得缺席;對獨立董事的后續教育與培訓;獨立董事對任職企業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如安排到任職企業調查需要的時間,用于對企業的調查研究。對獨立董事按照其專業進行分類,企業根據自身的情況,由專門機構從獨立董事專家庫抽取。
(五)建立董事和獨立董事培訓機構與培訓制度
1.國家應建立對董事和獨立董事進行專門培訓的機構,或者與國際著名機構進行合作,負責對國有企業董事和獨立董事的培訓工作,并由國家指導的大學編制教材。
2.國資委應建立統一的董事和獨立董事定期培訓制度,每年定期對董事和獨立董事進行全脫產培訓,培訓結束后,要進行嚴格的考試,對考試不及格的,不得再擔任該職務。培訓及考試不得搞形式主義,目的是通過培訓,達到提高董事和獨立董事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
(六)建立對董事和獨立董事的外部監督制度
1.建立將考核董事和獨立董事情況向社會(通過媒體)公開制度。
各省每年由董事和獨立董事評議考核委員會對一年來董事和獨立董事的工作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公平地作出評價,并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由社會共同參與監督。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讓不稱職的董事和獨立董事得到全社會人民廣泛的監督,更好地促進個人誠信、職業道德和決策水平的提高。
2.建立董事和獨立董事評議考核委員會。
各省建立對董事和獨立董事進行評議考核的制度,該機構設在財政部門或國資委。制定評議考核細則。首先由董事和獨立董事自己提供個人的工作情況材料,交給董事和獨立董事評議考核委員會,委員會再到企業調查了解核實,并提出自己的評價意見。
3.建立對優秀董事會的評價公布制度。
董事會既是一個機構,也是一個人的群體,一個理想的優秀的董事會更是一個有良好素質、良好品質、自我約束、密切配合、公平正直的人的群體。定期隊董事會進行評價,由企業界、學術界和社會共同參與,最終評選出優秀的董事會,并將評選結果在國家大型期刊上公布,這些可以由企業、學術界參與。通過評價,對不作為的董事會進行監督,促進其更換新人進入。
四、結語
完善董事會的運作,是國企公司治理的一項核心的內容。只有從法律上建立健全董事和獨立董事責任與權利相一致,勞動與所得相一致,且考核公開透明的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1]封文麗.上市公司治理實際與體系構建―兼論國有資產運營與管理[D].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2][美]小約翰?科利,華萊士?斯特蒂紐斯,喬治?洛根,杰奎琳?道爾,著;李維安,等譯.公司治理[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
【關鍵詞】公司監事制度完善
一、監事會的概念
監事會,又稱“監督機關”,指的是對犯人執行機關的行為實行監督檢查的機關,以維護股東們和公司的整體利益。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并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二、監事會的特征
1.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
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公司的執行權與監督權是分離的,執行權由董事會及經理行使,監督權則由董事會行使。現代公司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普遍強化了董事會的權力,同時也加強了對董事會的監督。如不對董事會實行監督,就難以避免董事、經理而損害了公司利益,從公司的權力結構上說,實際上是監事會沒有很好地履行職責。
2.監事會為公司必要的常設機關
《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為公司的必設機關,常設機關。盡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設監事會,但其也必須設立監事,同樣的,這種公司也可不設董事會,但須設執行董事。因此,監事會并不是可由公司自己決定是否設立的任意機關。
3.監事會直接向股東負責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決定,有權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三、監事會的職權
各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職權并不一致。總的說來,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監督權、檢查和調查權、糾正或停止董事或經理的違法、違章行為、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或應訴等。
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職權有以下幾項:(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為保障監事會行使上述職權,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但列席會議時不享有表決權。四、完善監事會制度的法律建議
修改《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有關監事的條款,從法律上完善和健全公司監事制度增加監事的職責權限,強化監事監督的獨立性,加大監事的監督力度,這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深化企業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1.規定監事人員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要發揮監督作用,這就要求對監督人員有一定的素質。首先應限定在一定的專業人員以內,側重于高級財務人員、特定行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并具有法律等相關知識。同時完善監事會人員構成比例,監事會人員應包括職工代表、產權所有者外派監事。有獨立性的職工代表處于公司的最基層,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決策、組織、協調能力等有切身的體會,能夠作出合理的評價。所有者監事可以監督公司董事、經理的行為是否與股東利益一致,是否有違背企業利益行為發生。
2.應賦予監事會有一定的懲罰力的權力
首先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僅有提議權還不夠,僅僅提議權無法保證其對公司的監督,因為其毫無執行力。當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監事會的權力毫無顧忌時,怎么可能期待監事會能完成股東會賦予其得職能。
3.同時健全對監事和監事會的約束機制
對監事的選任、解任、辭退、執行業務應在《公司法》和相關法律中加以明確,對監事的失職、瀆職造成損失除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承擔的其他相關法律責任也應當予以明確,加大監事的違規風險和成本,以強化監事監督。
4.建立監事的自律組織
監事監督,除了通過法律作出基本的制度安排外,設立自律的監事協會對于加強監事的培訓和自律,從而發揮監事監督機制能起到促進作用。一方面,設立監事協會制定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規范,彌補法律制度的不足,用道德力量規范監事的監督行為。另一方面,統一安排監事的專業職能培訓,組織學習研討,促進監事執業能力的提高。
參考文獻:
[1]梅慎實.現代公司機關構造中的監事和監事會[A].商事法論集(第1卷),1997.
[2]殷少平.董事會與監事會監督職能的協調[N].中國證券報,2002-10-26.
[3]陳淡卿.淺論完善我國監事會監督制衡機制[J].南方經濟,2000,6.
[4]范健,蔣大興.公司法論(上卷)[M].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
關鍵詞:上市公司;制度缺陷;成因;對策
一、我國上市公司委托制度運行現狀
委托制度指所有者將其擁有的資產委托給經營者經營,所有權仍歸出資者所有,出資人按出資額享有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所有者是委托人,經營者是人。現代企業的經營權和所有權是分離的,因此就產生了委托關系。委托制度通常是有償的,人都是以營利為目的。委托制度的運行給上市公司帶來正效應,股東出資建立企業目標就是利益最大化,但對于大多數投資者來說,他們的管理能力不足,所以選出他們信任的具有高管理水平的經理人來管理公司,從而給投資者帶來便利。
二、我國上市公司委托制度存在問題及成因
委托制度有它的優點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由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整,內部人控制及股權過度集中,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發生。
(1)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我國多數上市公司中,國有股份占很大一部分,但國有股股權代表不存在,國家作為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缺乏有利的監督。這種股權結構導致了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產生。另外,在我國很多上市公司中,總經理本身也是公司的董事長,或者雖然不是董事長,但也是董事會的重要成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起不到真正的控制監督作用。據有關統計,在我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100%為內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樣本數的22.1%,50%以上為內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樣本數的78.2%,董事長和總經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有效樣本數的47.7%。這樣擁有大量股權的股東侵占中小股東的權益,損害其利益。
(2)股權過度集中。根據《2012年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價報告》,從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看,大型上市公司的股權仍集中在前5大股東的手中。下表顯示,最近三年里,雖然第一大股東的平均持股比例逐年有所下降,但是仍然保持在很高的水平,平均持股比例都在40%以上。根據評價報告所提供的統計結果顯示,2012年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最高的公司的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達到90%,平均持股比例也達到59%。這同樣也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是很高的。
表1 2010~2012年度百強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統計(%)
三、治理我國上市公司委托制度缺陷的對策
(1)優化股權結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對于我國上市公司委托制度產生的委托人虛化從而導致大股東一股獨大,控制整個公司,掌握所有信息,損害中小股東權益。因此,要解決此問題,就要優化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來自上市公司的外部,其作用是監督公司執行董事,保證股東利益不受侵害,保證公司正常、平穩運行。由于獨立董事獨立于任何董事,既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也不和公司內部人員有密切的關系,因此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治理委托制度的問題。
(2)建立有效的激勵制度。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上市公司經營者的報酬偏低,并且結構單一。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情況存在貨幣收入低,且行業差距大;管理人員所占比例較低;人居持股量少等問題。有學者對我國的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情況作過研究。結果顯示,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報酬與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不成正相關。在這種情況下,改變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結構十分重要,應以其的工作付出度來衡量其報酬,改進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制度,逐步推廣股票期權計劃。截至2012年12月,已有135家上市公司提出了股權激勵方案。其中20份激勵方案涉及的股權數量超過了公司總股本的5%。通過合理安排股東、董事會、經理人之間的權利結構,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和制衡機制。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主導地位和在完善內部控制體系過程中的核心作用。同時明確董事會內部分工,建立專門的機構加強內部管理控制。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會計監督控制制度,規范公司財務行為,保證公司財產安全與完整、會計信息資料真實與可靠。只有這樣,委托制度的問題才可能解決。
(3)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保證會計信息的對稱性,讓中小股東全面了解上市公司會計信息,使其利益不受損害,同時加強注冊會計師的監管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這樣才能有效避免委托制度所帶來的問題。
最后通過本文研究,我國委托制度雖然已經成型并運用廣泛,但其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我們可以優化股權結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同時建立股權激勵機制等方法來解決。
參考文獻:
[1] 梁能.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的實踐與美國經驗[M].北京:中國人民大
學出版社,2000.
[2] 張廣柱.中國上市公司制度實證分析[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
[3] 王琦.我國上市公司委托問題的現狀及治理對策[M].經濟師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