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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的老家在浙江,大學畢業后他決定留在大城市打拼,于是放棄了回家工作的念頭,開始在北京找工作。一次次的面試讓小張逐漸感受到大城市的競爭與壓力,想找到一份理想中穩定的工作很困難,最后他只能選擇一家福利待遇還算不錯的小企業工作。工作的這幾年,小張的單位人員流動很頻繁,很多次,經過一個假期回來,就得知辦公室里的某某同事離開了單位。一直以來,小張工作雖然認真,但業績一直一般,他也曾有過回老家找工作的想法,但一直缺乏好的機會,最終沒能實現。可就在前一陣,小張接到了單位的裁員通知。
面對失業的打擊,小張雖然很無奈,但也只能接受現實,這次他決定離開北京,嘗試老家的工作機會。他原有的單位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了社保,工作的這3年時間里,一直連續繳納。由于這一次單位主動與小張解除了勞動關系,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小張能夠領取到失業保險金,于是他開始著手辦理相關的各項手續。辦理過程中,小張了解到,想領取到失業保險金,需要諸多條件和準備材料。
首先,失業人員要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多項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已經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且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并且需要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對于失業人員的條件,小張基本已經滿足,但因為他的工作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不在同一處,涉及社保轉移,所以在辦理手續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
據他了解,有關規定表明,失業人員的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按照自愿原則,可選擇將個人的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個人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職職工轉移失業保險關系。需要參保人在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記錄,包括參與失業保險繳費的單位及起止時間,以及未在當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證明。證明可作為轉入地的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待參保人在該地區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并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時,可將原繳費地點的失業保險年限與轉入地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是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根據小張的情況,他符合這一類的社保關系轉移。據他了解,辦理轉移手續時,他首先要與北京地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聯系,將他在工作地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職業培訓費、職業介紹費,以及應由北京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等轉移至他的戶籍所在地,最終將由浙江地區的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
此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需根據當地社保的有關規定繼續繳納個人需繳納的保費部分,以保證社保繳納的連續性。
失業保險金計算公式: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失業金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1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2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3個月;
2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3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6個月;
3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4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9個月;
4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再次失業時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人員,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重新參加失業保險之日起計算。如前次失業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未能足期,可與本次失業時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時,累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如何繳納社保?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做好福建省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完善失業人群繼續參加社會保險,2011年9月30日,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福建省實際,聯合印發了《福建省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簡稱《意見》),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失業人員可參加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
失業人員原則上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失業前職工醫保參保地與失業保險參保地不一致的,經失業人員申請,相關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保留原職工醫保關系,在失業前醫保經辦機構續保繳費。已參加福建省省本級或福州市職工醫保的失業人員,按失業前原用人單位醫保屬地接續職工醫保關系。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基金支付
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為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繳費率和職工個人繳費率之和,繳費基數不低于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個人不繳費。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到失業前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參加(接續)當地職工醫保。
設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專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在統籌地區相應醫保經辦機構、地稅征收機關開設“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專戶”,并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續保)、繳費(續繳費)手續,及時反映人員增減變動情況,根據相應情況提前做好資金測算,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申請。
財政部門按時將核準的失業保險基金劃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賬戶。醫保經辦機構按月生成失業人員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據,傳遞給地方稅務機關征繳。
另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保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一致。失業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相關手續,不再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為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繳費金額、繳費起止時間等有關信息以書面形式告知失業人員本人。
規范醫保關系轉移
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關系跨省和省內跨統籌區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一般應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時,應按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標準計算總額并全額劃轉,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不足轉入地繳納職工醫保費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時,確有原因的,經本人申請,相關經辦機構同意,職工醫保關系可不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因跨統籌區轉移導致職工醫保參保地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地不一致,造成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無法為失業人員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相關手續的,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按本《意見》第十條辦理。
覆蓋人群廣,補助形式多樣靈活
《意見》同時規定失業人員享受職工醫保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的失業人員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而對于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失業人員仍可按《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補助金待遇。
如果是首次登記參加職工醫保的失業人員可享受新參保人員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自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之日至其領到社會保障卡之前發生的空白期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失業人員個人先予墊付,然后再向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至于對個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可按規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為其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續保)、繳費(續繳費)手續。
個人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原則上可按照本《意見》參加當地職工醫保。因個人原因無法參加職工醫保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按本《意見》第十條辦理。
對暫不具備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個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按統籌區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保費標準,將職工醫保費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給失業人員,并書面告知失業人員應自行前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相關手續,同時,要求失業人員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按規定自行參加醫保。
1.1美國
美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特點與其特定的歷史文化密切相關。美國是一個移民組成的國家,由不同民族、種族及的人組成,利益比較多元化,群體問很難形成一種平等、團結、合作的認同感。建國初,美國幾乎是一個無人居住的荒野,早期移民通過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在這片荒野上建立了一個“新世界”,并過上了相對富足的生活。這使得他們極端信奉個人主義,認為通過自我奮斗、勇于冒險等努力可以達到自己想要獲得的目標,每個人都被平等地提供了成功的機會,導致貧困、失業等的責任在于個人而不是社會。總之。市場經濟充分發展、極端信奉個人主義、崇尚自由競爭及利益多元化等,決定了美國社會只能實行“自由主義模式”的社會福利制度。這種制度體制的非商品化效應極低,因此也就注定了美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給付水平很難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有較大程度的提高。美國失業保險制度:據1995年的規定,繳稅率上,聯邦稅為0.8%,但聯邦政府對聯邦失業保險稅采取減免政策,一般減免90%,以鼓勵各州積極開展失業保險,而州失業保險稅一般采用經驗稅率法確定,通常在0—10%;繳費基數上,雇主以雇員工薪總額繳納;支付標準上,實行周津貼額與工資收入的逆相關,即失業前有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業保險替代率,如1/25,而低收入的人則采用高的失業保險替代率,如1/20;支付周期上,以周為支付單位,期限通常為26周。
1.2德國
1927年7月16日,以《勞動介紹和失業保險法》的頒布為標志,德國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該制度的特點與歷史文化傳統及人口結構有關。德國存在著互助傳統。一戰結束前,德國始終沒有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國家解決失業問題主要是依靠非政府性的勞動介紹所和工會失業保險。這些傳統互助組織對解決德國的失業問題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失業問題的嚴重程度尚未超出傳統的互助組織所能應對的范圍,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就始終缺乏一個有效的推動力。1925—1926年的經濟危機使德國失業問題開始嚴重化。為應對失業局面,1927年7月16日,德國頒布《勞動介紹和失業保險法》,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就恰恰說明了這一點。此外,也正是由于這些互助傳統,當失業者在失業保險期限內未就業,符合一定條件的,仍可享受由聯邦政府提供的失業救濟,即德國失業保障制度的類型是強制性失業保險+失業救濟制度。
文化上,德國人有著根深蒂固的統一思想。他們對抽象思維比較熱衷,講究邏輯以及嚴格管理。這種民族文化的獨特性也呈現在失業保險制度的設計上。例如對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享受期限與標準、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等有著詳細而又嚴格的規定。人口結構上,與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德國面臨著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齡化問題。德國政府為鼓勵生育,實行對子女補貼的政策。這在失業保險制度給付設計上也有所體現。德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若失業者家庭中有至少一個18歲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為純工資的67%,反之,則為60%。
德國失業保險制度:據1995年的規定,繳費率為6.5%,由雇主與雇員各承擔一半,即3.25%;繳費基數上,雇主以投保工薪總額、雇員以投保收入繳納;支付標準上,考慮家庭撫養情況,即失業者家庭若有至少一個18歲以下的孩子,則為67%,反之,則為60%;支付周期上,通常為78~232天。
1.3日本
日本作為一個與我國具有許多相同歷史文化傳統的亞洲發達國家,對其失業保險制度的研究,將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設計和完善提供更為直接的借鑒和啟示。1947年12月《失業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日本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受國內經濟、社會及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呈現出一定的國別特色。
社會文化上,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脫亞人歐,進入工業化社會,西歐資本主義思想開始在日本傳播。二戰后,美國占領軍司令部在日本實施民主改造,資本主義民主之風更吹拂著日本大地。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是,日本同時也是一個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國家,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尊老愛幼、重視家庭等傳統在日本也受到認同。加之近年來日本面臨人口結構老齡化對失業帶來的嚴峻挑戰,這使得日本失業保險制度待遇給付的設計中既注重效率的原則(如強調個人的責任,待遇給付高低與工作年限正相關),同時也不忘對高齡勞動者進行關懷(設置高齡勞動者的失業保險以及一般失業津貼中以年齡作為其中的一個分類依據來劃分給付標準,年齡越高,失業者得到的給付標準也越高)。
經濟上,以1973年石油危機為起始,日本從持續高速增長轉為中低速增長階段。同時,各大企業也由戰后采用的終身雇傭制轉向短期雇傭、臨時雇傭等方式。這些經濟上的變化,使得失業保險制度也需相應的調整。1974年,《雇傭保險法》取代了原來的《失業保險法》,1979年又經修改,新的《雇傭保險法》規定,日本的雇傭保險制度由保障基本生活與促進就業兩部分構成,并特別規定了雇傭安定事業、能力開發事業及雇傭福利事業。這些雇傭促進事業是日本雇傭保險制度的特色,它充分體現了日本抑制解雇與預防失業等的政策取向。
日本失業保險制度:據1995年的規定,失業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即一般行業,總費率為1.15%,雇主繳納0.75%,雇員繳納0.4%:建筑業總費率為1,45%,雇主繳納0.95%,雇員繳納0.5%;農林水產、清酒制造業總費率為1.35%,雇主繳納0.85%,雇員繳納0.5%。而雇傭促進事業的費用完全由雇主負擔,資金從雇主繳費中以一定比例提取。政府財政負擔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的25%,就業促進支出的10%及管理費用。
繳費基數上,雇主以工資總額,雇員以個人收入繳納;支付標準上,失業保險津貼額采用逆向原則,即收入高者,采用低的計發比例,反之,則為高的計發比例,比例區間通常為60%~90%;支付周期上,通常為300天。
2.各國經驗總結
2.1美國
(1)美國的州失業保險稅采取經驗稅率確定法是其失業保險制度的一大特色。所謂的經驗稅率確定法,是指臨時解雇工人比較頻繁從而對失業保險體系資源需求大的雇主繳納的失業保險的稅率應當較高,即解雇率越高,則稅率越高。每個州失業保險稅率都有~個最低值與最高值。相關部門依據對雇主解雇經歷的鑒定,進而確定雇主繳納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之所以實行這種浮動稅率的做法,是因為對非自愿性失業者來說,解雇的決定是由雇主做出的,因而雇主對失業者負有一定程度上的責任,這也是美國大多數州的雇員無需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一個重要原因。失業保險經驗稅率確定法將失業成本更多地由解雇雇員造成雇員失業的雇主承擔,因此可以鼓勵雇主穩定就業,使失業保險費用合理分配。
(2)美國的失業待遇即周津貼額,以失業前1年本人最大季度收入為基數,體現了失業待遇的權利與投保繳費的義務對應的原則。與此同時,為了貫徹失業保險制度的公平原則,盡可能地縮小失業保險待遇之間的差距,照顧低收入者,美國有些州在此基礎上實行周津貼額與工資收入的逆相關,即失業前有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業保險替代率,而低收入的人則采用高的失業保險替代率。這種將失業待遇水平通過逆向的計發比例與工資聯系起來的方法,有利于避免低收入者因失業前工資收入低而導致領取的周津貼額也低,進而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它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失業保險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宗旨。此外,美國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一般情況下為26周,但當遇到經濟衰退,失業率較高等緊急情況時可以延長13周,只要總領取期限不超過39周。這種依據經濟發展狀況、失業率的高低靈活調節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的做法是比較人性化的,它符合現實的需要。
2.2德國
(1)德國失業待遇的發放充分考慮到失業者負擔的家庭撫養義務,如所需撫養的子女,認為只有顧及到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才有可能保證勞動力生產與擴大再生產的可能。因此,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若家庭有至少一個18歲以下的小孩,則為純工資的67%,反之,則為60%;而領取失業救濟待遇時,若有至少一個18歲的小孩,則為純工資的57%,反之,則為53%。
(2)德國實行失業保險與失業救濟相結合的雙重失業保障模式。對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者無需繳稅,并且勞動部門還為這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者繼續繳納醫療和養老保險費,而對于無權繼續享受失業保險金或者本來就沒資格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者,則可以享受由聯邦政府提供的從稅收收入撥付資金的失業救濟。這種將失業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緊密銜接的方法,較好地保障了社會上的所有失業人員。無論其是否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通過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或者先領失業保險金,期限內仍未就業,符合條件的,轉領失業救濟金的方式,使他們全部都納入到失業保障制度中,應保盡保,并經過一系列有效銜接與整合的制度安排,減緩失業對他們在社會、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各種沖擊,使他們得到全方位的、人性化的保障。
2.3日本
(1)日本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失業保險費率,而是依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情況實行差別費率。如農林水產、清酒制造業、建筑業等行業失業風險大,失業率較高,因而其失業保險費率高于一般行業。此外,日本的失業保險費率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失業率的高低、基金積累規模靈活變化。例如依據已有經驗,其失業保險基金積累的最佳規模是當年保險收入的1倍一2倍,因此,當基金積累的規模超過當年保險收入的2倍或低于1倍時,則相應的降低或提高失業保險費率,實行浮動的失業保險費率。
(2)日本在發放失業待遇時,以失業者失業前18O天平均日工資為基數,并將平均日工資額劃分為區間,每個區間設定不同的計發比例。例如60%~90%。為了照顧低收入者,體現失業保險制度的公平原則,當失業者所處的日工資額區間越高時,所適用的比例越低,反之,則越高,呈逆相關。
(3)日本失業保險基金的籌措方式不是統一的,用于失業待遇的資金來源于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而用于促進就業的資金則來源于雇主一方,這是臼本與其他國家的不同之處,并且這兩項的支出不相互調劑使用。而是專款專用。這種做法使得基金的專屬性非常強,可以保證用于促進就業的資金不因失業待遇支出的不足而被挪用,較好地實現雇傭促進事業政策的貫徹執行,使促進就業工程真正地發揮作用。
(4)日本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非常注重勞動力的質和量,在1974年《雇傭保險法》取代《失業保險法》時就提出了雇傭促進事業,后經修改,發展為雇傭安定事業【預防失業、改善雇傭狀態及其他雇傭穩定工作等)、能力開發事業(促進貫穿整個職業生涯的能力的開發與提高)及雇傭福利事業(職業生活的環境改善及其他福祉的促進),它體現了日本抑制解雇與預防失業的政策取向。與德國的解雇保護法不同的是,日本的雇傭政策并非政府限制解雇,而是采取通過向雇主提供援助金,間接進行政策目標誘導的方式來實現。
3.外國失業保險制度設計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從繳費率上看,國外典型國家基本上是由雇主及雇員共同負擔,總費率大部分高于3%,并且這些國家大部分實行彈性費率,這有助于發揮失業保險費率抑制雇主隨意解雇雇員,達到穩定就業的作用。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的繳費率為3%,它是依據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的。這一繳費率與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企業及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在當時來講是比較合理的。然而經過11年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有了較大的飛躍,企業利潤與個人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也隨之相應增加。若此時失業保險費率仍停留在1999年的低水平上,在一定的失業率下,一定的籌資水平代表相應的待遇水平,可見失業者領取的保險待遇水平必然也低,這必將與當前的消費水平不相適應,使得失業保險待遇無法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此外,我國實行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無論失業風險高還是低,各行業都執行相同的繳費率標準,這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并且由于缺乏懲罰機制,某種程度上縱容了某些行業隨意解雇員工的行為。因此,借鑒國外如美國、日本的做法,實行彈性費率,并依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相應地調整失業保險費率,便成為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亟須調整之處。
第二,從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與失業待遇的參照基準的關聯看,各國在這兩者的設計上都體現出了一致性,即繳費基數與失業待遇的參照基準都是以工資為標準,而這與國際上的規定——失業津貼的厘定,或以失業者在業期間的工資為依據,或以失業者的投保繳費為依據的原則是相吻合的。當前,我國失業保險金標準,依據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介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最低工資兩者之間。這意味著我國的失業者在職時以自己的工資為基數繳納一定比例的失業保險費,失業后卻只能領取與本人工資無關、略高于社會救濟水平的失業保險金。這種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的參照基準,既不利于激勵在職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不符合,某種程度上它是一種倒退。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當借鑒國外的做法,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此項的設計,將本人工資作為失業金的參照基準,以體現繳費義務與待遇給付權利的統一。
第三,從支付標準上看,各國的失業待遇都為失業人員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但具體執行時,各國略有不同。如美國、日本,采用逆向原則,失業人員失業前若收入高。則適用低的計發比例,反之則適用高的計發比例,以照顧低收入者;德國則注重孩子與家庭因素考慮,對失業者適用不同的計發比例。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的支付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法定最低工資的一定比例,即不同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待遇的計發比例是相同的,它既沒有體現與工資掛鉤的效率原則,也沒有比較人性地從家庭狀況的角度考慮失業保險金給付,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如何合理設置的問題值得深思。
第四,從支付周期上看,各國的失業待遇領取期限都在26周~43周。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最長為2年,相當于112周。眾所周知,合理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可以較好地維持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使其免除后顧之憂,積極尋找與其能力最佳匹配的工作。但是,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如果過長,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如工作搜尋模型中的抑制效應——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增加會提高失業狀態的“價值”,使得失業人員喪失尋找工作的動力而長期陷于失業狀況,不利于再就業。因此,無論從各國通行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的規定,還是從防止道德風險,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看,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過長的問題都應當引起注意。
第五,從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制度設計上看,日本、德國在此方面做得非常出色。例如日本的雇傭保險制度開展了能力開發事業、雇傭福利事業、雇傭安定事業,并將就業促進資金與失業保險待遇資金分開籌集,單設賬戶,使得促進就業工作的開展有可靠而穩定的物質保障。德國則從職業培訓、職業恢復補助、提供開工不足補償金、對建筑業實行:N''''P2i等多個支出項目來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并通過各種形式的補貼引導企業抑制自身的解雇行為。當前,我國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制度設計非常不完善。例如存在失業保險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項目少,享受對象范圍窄,基金支出占整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比重設置不合理,保障基本生活支出與促進就業支出同在失業保險基金這個大賬戶中,并未單設,致使促進就業基金專屬性不強,不能依據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需要相應地調整支出額等問題。而德國、日本在相關方面的做法則對我國這些問題的解決與完善有著較強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現狀;對策
市場經濟不可避免的存在失業現象,而失業保險制度是應對市場經濟中失業風險的最重要的方式。在當今巨大就業壓力的沖擊下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可以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通過就業培訓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還可以預防失業、使就業者降低對失業風險的擔憂,同時還可以減輕企業的負擔。
一、北京市失業保險制度運行的現狀分析
(一)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參保人數持續增加
從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來說,目前除了國家公務員以外,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都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而且私營、個體、靈活就業的從業人員也都包括在內。同時,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也在不斷增加。從表1可以看出2005年到2009年這5年間失業保險的參保人數由394.6萬人增加到675.7萬人,參保人數持續增加且增加的幅度較大。但是從失業保險覆蓋經濟活動人口的比例上看,2008年北京市就業人員980.9萬人,參加失業保險人員為614.3萬人,覆蓋比率約為62.6%,北京市還需要進一步開展失業保險的擴面工作。
(二)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時間過長,給付水平仍需提高
北京市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是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不同確定不同的領取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24個月,而其他國家最長的一般是26周、36周,多數國家在半年到一年之間,平均享受待遇期限為47.57周。[[1] 陳佳貴、王延中.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1] 我國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過長,不利于激勵失業人員再就業。
北京市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逐年增加,從2003年每月326元逐年提升至2011年每月782元,且從2007年開始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增長幅度較快,但是失業保險金的保障水平仍然是不足的。以2008年為例,北京市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是556元/月,而2008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4715元,月平均工資為3726.25元,那么月失業保險金約占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失業保險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及其家屬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太低是難以滿足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的。
目前許多國家的失業保險給付水平多有一種標準化趨勢,即一般都在本人原工資收入的40%—60%之間。不少國家都把給付標準定在最低工資之上,以便與失業救濟拉開距離[[2] 穆懷中.社會保障國際比較.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年8月,245頁.][2]。
從表2可看出,北京市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一直都比最低工資標準低,即便是失業保險金最高發放標準,如2011年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1元也要比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低269元。而且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的差距有逐漸拉大的趨勢。
(三)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過多,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活
由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提高,而失業保險費征繳基數是按上年職工工資規定的,再加上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不斷擴大,使得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基本上呈增長趨勢。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除在2009年增長過快外,基本上比較穩定,主要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及家屬的基本生活。失業保險基金應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但是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逐年增長且遠遠高于收入與支出的增長。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過多說明失業保險基金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失業保險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在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同時,還應該發揮其促進就業、預防失業方面的作用。
(四)失業保險在預防失業方面上的法律、政策缺失
失業保險不僅要保障失業人員及家屬的基本生活、促進就業,同時還要發揮預防失業的作用,在源頭上減輕失業問題及其影響。《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中對于失業保險的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失業保險待遇以及失業保險費繳納標準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在促進就業方面,《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明確了失業保險基金可用于支出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國家規定的支出項目。同時《就業促進法》是我國關于就業工作的法律依據,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方面予以支持。但是目前預防失業方面還沒有具體的法律和政策規定,這使得失業保險在預防失業方面發揮的作用還比較欠缺。
(五)失業保險管理和監督機制不夠健全
目前,北京市失業保險管理體制不夠健全,例如,在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上一方面存在著失業保險金的冒領問題,另一方面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程序繁瑣,不利于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維持其基本生活。在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上結構不合理,應進一步擴大在促進就業、預防失業方面的支出,同時基金滾存結余過多,如何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是個難題。在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失業保險金發放、失業人員管理服務等方面以及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管理,使用等環節上還缺乏嚴格的監督機制。
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根據國務院258號令“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應給失業職工發放失業保險金(我公司按時按規定向失業保險部門繳納失業保險金)。但當地失業保險部門不予發放,理由是: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已經支付了生活費,失業保險部門不再發放失業保險金了。
請問: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是否發給失業保險金?該失業保險部門的這種做法合法嗎?我們職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答:
您在遇到問題時能首先想到我們《咨詢臺》,感謝您給予的信任和支持。關于您咨詢的“已享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是否有權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目前的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在我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解答,希望能有助于您問題的解決。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依據該規定解除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后,還有權享受失業保險金嗎?
1、什么是工資?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什么是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是按照勞動者的技術熟練程度、其所提供的勞動難易程度和工作時間的長短確定的一種工資支付形式。計時工資又分為日工資、月工資、年薪以及小時工資等。
3、什么是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按照職工生產的合格產品的數量(作業量)和計價單價支付工資的一種工資形式。計件工資又分為個人計件、集體計件、無限計件、有限計件、累計計件等形式。
4、工資應多長時間支付一次?
通常情況下,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實行周、日、時工資制的,也可以按每周、每天、每小時支付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5、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怎么辦?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不支持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應于何時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系了。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7、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
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工作的,必須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加班費。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部分的報酬按不低于150%的工資報酬支付;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8、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給予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9、什么是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項目: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適用于我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10、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后可獲得經濟補助嗎?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的規定:用人單位終止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歷的醫療補助費。1997年2月5日勞辦發199718號文對上述規定作了進一步解釋:“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歷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到十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鑒定為一到四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12、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勞動者的哪部分工資?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扣發勞動者的部分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3、哪些企業應該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它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14、進城務工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怎樣計算?
“無論在哪干,養老保險接著算”。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職工一樣,在不同單位就業,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和接續,在不同時間、地點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如果進城務工人員離開就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既可自愿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清,也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保存其養老保險關系。
進城務工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可由保管其 檔案并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或部門代其辦理申請退休手續,和其他類型職工一樣享受養老保險相關待遇。繳費年限達到15年或15年以上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15、哪些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對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無法獲得維持生活必須的工資收入,在一定期間內由國家和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此外,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如果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將上述單位及其職工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這些單位和人員就應參加失業保險。
16、進城務工人員怎樣參加失業保險?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并繳納費用,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17、什么條件下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要申領失業保險金,須符合下列條件:
(1)所在單位和本人參加了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費滿一年;
(2)中斷就業不是本人自愿的,如本人主動辭職,不能算是失業;
(3)須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18、哪些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帶來的經濟風險。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集體、外商投資、私營等性質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19、進城務工人員如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進城務工人員可以和城鎮職工一樣隨用人單位統一參加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參保期間,進城務工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20、哪些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 勞動權益保障 需求
一、研究方案設計
新生代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必須以他們工作生活的城市為依托,尋求途徑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勞動權益保障網絡。基于此考慮,本研究的思路是首先進行文獻查閱,從法律規定、政策制定和落實情況三方面了解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現狀,作為本研究的政策環境基礎和重要的現象解讀依據;其次,通過問卷調查和實地訪談,獲取新生代農民工生存狀況和勞動權益保障現狀的第一手資料,將二者的勞動權益保障狀況作對比研究,從勞動權益保護,醫療和養老保險,在城市持續發展三個視角切入,尋找差距,詳細探析新生代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需求的內容及不同需求的迫切程度。深入探尋新生代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現狀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差距的原因,最后針對問題設計對策。
此次研究所運用到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過文獻研究法和實證研究法對新生代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問題有大體了解。然后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勞動權益保障需求進行歸類和排序,從而為勞動權益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歸納總結對策方案。
二、新生代農民工缺乏體系化勞動權益保護
(一)勞動就業權受限制,失業保險缺失
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能力,并且有勞動愿望的勞動者依法從事有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勞動的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權利,是各國憲法確認和保護公民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應該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然而《武漢市失業保險條例》中,并未對農民工的失業保險作相關說明,導致了新生代農民工的失業保險缺失,這無疑也給他們的勞動就業權帶來了不小的阻礙。
造成新生代農民工勞動就業權受限制,失業保險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體現在:第一,二元戶籍制度是影響新生代農民工就業權的根本性因素。第二,現行法律法規的缺失與不足,雖然國家對農民工的失業保險作了規定,但可操作性不強,而地方法規也未出臺相關條例。這就造成農民工就業權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新生代農民工自身力量薄弱,文化素質相對于城鎮工人偏低,法制觀念相對淡薄,法律知識缺乏,致使他們事先不能預見可能的風險而進行自我保護,在勞動權益受損害后也往往不知道怎么樣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勞動合同簽訂意識不高,實際簽訂率低
新生代農民工相對于老一代農民工來說,維權意識相對提高了很多,然而由于制度環境、用工單位的不規范,以及新生代農民工工作的特點,導致了新生代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并不高。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除了相關部門的監察督促不到位之外,更重要的是新生代農民工在與資方談判中始終處于劣勢,沒有城市工人那么多的勞動權益保障制度。為了保證自己生活的經濟來源,就拋棄了應該享有的權利。而雇傭農民工的老板們為了節約成本,獲得更多的利潤,就對農民工進行進一步的壓榨。另一方面,許多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崗位具有較強的流動性,而新《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對農民工勞動合同這一塊作詳細具體的規定,這也導致了新生代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無法簽訂。
(三)工作環境惡劣,勞動保護缺失
勞動力市場與一般市場的重要區別就在于非工資報酬對于勞動者的總效用也有重要的影響,新生代農民工也越來越重視工作環境的狀況,然而他們的工作環境并不盡人意。調查顯示只有6.3%的人認為他們的工作環境很好,55.6%的人認為他們的工作環境一般,有三成的人認為他們的工作環境差,甚至有7.9%的人認為他們的工作環境差得難以忍受。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環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在制造業、建筑行業和餐飲服務行業中。
據國家衛生部門2009年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1600萬家企業存在著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受不同程度職業病危害的職工總數約為2億人,僅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明確的職業病就達110多種,在受到職業病危害的職工中,農民工占58%。從以上數據中了解到,新生代農民工的處境不容樂觀,他們從事很多工種風險較大,容易對身體造成傷害,尤其是礦工、建筑工、化學藥品及材料制造人員等工人的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頻發。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中,對于武漢周邊部分郊區并未納入全市統籌范圍,但對于本市行政范圍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都做出了要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然而新生代農民工參與工傷保險率只有14.6%。根據補償性工資理論,當勞動者從事較差的工作崗位時,需要給予相應的工資補償,可是在這些行業中大部分農民工不僅沒有獲得補償性工資,而且沒有參加工傷保險。
(四)體制不完善,勞動監察不足
“現代政治并非原則政治(politicalprinciple)。我們所觀察到的是利益政治(politicalbyinterest)。”如果說政治在本質上是利益政治的話,那么作為經濟單位的企業從利益出發選擇自己的行為那就不足為怪了,雖然我們并不贊成企業唯利是圖的行為。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以企業一定利益的損失為形式代價的,盡管這種付出也會給企業帶來諸如刺激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等方面的利益回報。不管這種社會保險是自愿的還是強制的,不管企業和職工繳納的比例如何發生變化,只要企業參加就或多或少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險費,而直接受益者是職工;況且有些社會保險如工傷、生育保險只有用人單位承擔而職工不承擔。如果單從利益角度去考量企業的投保動機,企業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而規避社會保險的利益觀也僅僅是一種目光短淺的利益觀。從長遠和全局出發,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不僅可以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企業也因此會通過責任轉嫁的方式降低或免除對職工的風險責任而從中間接受益,因為投保后職工的工傷或疾病等風險由保險機構來承擔。再者,從國家的整體利益來分析,企業參加社會保險促進的不僅僅是職工個人的利益,而是職工、企業以及國家的整體利益,這在哲學維度也與功利主義的利益觀并行不悖。雖然功利主義學者認為“趨利避害”是人從事行動和制度安排的出發點,但他們也認為,集體或共同體的幸福與個人的幸福之間并不矛盾而是一種相互促進的關系。“共同體的利益是組成共同體的若干成員的利益總和。
從自由主義立場出發,邊沁認為政府的目的是為共同體服務的,所以政府的職責就是增進共同體的功利,即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邊沁確信,如果組成社會的個人是幸福快樂的,那么整個國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這也可以很好地理解政府為什么要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企業和個人為未來的風險投保了。其實,國家、企業、個人在社會保險上的企圖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通過提高對個體社會保險的水平,在增進個體幸福的基礎上,促進企業、社會和國家的整體幸福。
制度歧視
筆者把分析的視角放在民營中小企業參加社會保險上,必然要采用比較分析的方法來研究現象背后深層次的制度原因和公平問題。就拿養老保險來說,“養老公平是人的一生中所能享受的‘最后公平’,是人們對老有所養、老來善終的期許。國家兌現公平的承諾最基本的是要保證制度公平。然而,在養老保障制度方面,我國仍然實行‘退休雙軌制’:企業職工實行統賬結合、以個人繳費為基礎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替代率約為50%;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以國家財政作保障的非繳費型退休保障制度,機關單位退休金以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為基數,事業單位依據其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替代率達80%~90%。”
這種不公平是一種制度性的不公平和身份歧視。制度性身份歧視就是通過法律、政策等制度形式對具有不同身份的人規定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從而讓具有特殊身份的主體享有某些特權而排斥其他身份的人享受這些待遇。美國法學家唐納德•J•布萊克用分層理論解釋了社會生活中所存在的法律對人的不公平對待問題,并且引用Rousseau的觀點闡釋了“比較富有的人在法律上具有優勢”的理論:“在各個國家里,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于強者而不利于弱者,法律幫助那些擁有財產的人反對沒有財產的人。這種煩擾的現象是無法避免的,也是毫無例外的”但這種實際存在的法律歧視并不代表法律的正義精神也不是法治的理想追求。法律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目的,它要通過制度的形式維護人類平等的自然權利。任何個人法定的社會保險都應該是一樣的,就像任何人都具有發生意外、衰老、疾病和死亡的可能性一樣,他們對這種公平可能性事件所應享有的保險權益也應該是平等的。當然這并不會影響某些個人或單位自愿為自己或單位職工繳納法定險種以外的社會保險。
監管缺失
法律必須要得以貫徹實施否則它將是一紙空文,游戲法律其實就是蔑視權威,不單單是法律的權威更是政府的權威。我國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已經明確把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定性為企業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可實際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少繳或不繳社會保險的情況大量存在的事實使我們不能不正視法律實效的欠缺。法律失效的原因很多,但法律監管的缺失是重要原因。從表面上看,部分民營中小企業的職工不參加社會保險主要是這些單位的雇主逃避參保義務的問題,但其實雇主之所以敢公然違法就是因為執法機關的妥協和放任。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法律強化雇主參與社會保險的內容引起了社會的爭議,而爭議點之一就是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落實是否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在爭議聲中,這項法律的實施難免在很多地方打了折扣。[7]對企業行為的監督應該以預防性的行政監督為主而不是等到違法行為發生后以司法救濟為主,預防性的行政監督可以防止對職工的二次傷害。況且民營中小企業的職工大多缺乏法律知識,維權意識淡薄,也缺乏強大的實力和勇氣同企業的違法行為對抗,企業也正是抓住了職工的這一弱點才敢肆無忌憚地侵犯職工的權利,從而使民營中小型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屢屢遭到侵犯。所以,在法律失效和監管缺失的情況下,執法機構的不作為和職工權益的被踐踏也就常規性地存在了。
加強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途徑
針對我國民營中小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現狀,要實現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險,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我們必須下大決心加強和完善民營中小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制度。
(一)建立統一不間斷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
流動性已經成為現代生活的特征,在勞動者快速流動和不斷變換自己工作的今天,如何保障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不中斷不減少、保險利益不受阻不縮水是當今社會所面臨的難題。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才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按照累計繳費的時間領取期限不等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這就意味著如果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沒有繳夠1年的保險費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可是短期就業快速失業正是民營中小企業職工的就業現狀,因為許多民營中小企業由于實力薄弱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出局的可能性極高,有相當一部分職工很可能就是在企業倒閉前幾個月被招進來的。這樣,他們失業后就無法領到失業保險金。而且就失業者其他社會保險而言,即使他們能夠領取到失業保險金,也會因失去企業為其繼續繳納其它險種的社會保險費而減少或降低未來享受其它社會保險利益的可能性。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那就是既然職工已經不在原來的企業工作了,那么企業就沒有義務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下如何保障失業者的社會保險不減少不降低?
如何保證職工社會保險的連續性?對此,筆者認為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使勞動者失業,保證失業者最基本的社會保險是一條基本的原則,這也是社會保障的底線。具體可以根據失業的不同原因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比如如果失業是勞動者自身意志原因造成的,企業可免除為失業者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但為了保證失業者最基本的生活和應對未來風險的能力,可以考慮由地方政府承擔失業者社會保障義務而不是把它變成流浪漢;如果是出于非意志原因如疾病、工傷、企業辭退或其它意外事件等而導致勞動者失業的,原來企業要為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繼續繳納一定期限(比如1年)的法定社會保險而免除失業者繳納的部分。法定期限已到如果失業者依然沒有就業的,對失業者保障義務由企業轉向政府。為什么要建立失業不失保的保險制度呢?因為失業者作為社會的人和其他的任何人所應享受的社會保障權應該是一樣的,他們在失業期間也同樣存在著發生未來不確定風險的可能,這些風險(除工傷外)與工作沒有多大的關系。此外,國家應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在轉崗轉業后在不同地區或不同單位享受到連貫而統一的保險待遇。
(二)確保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公正平等
“未來的社會將會比遙遠的過去有更多的平等”。事實上,歷史的發展已經證實了曾經為“各種依附者——奴隸、妻子、孩子——現在已經獲得了權利。他們曾被視為他人的財產,現在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人。還應注意到,早期的社會,即使在大多數方面是平等的,在年齡上卻是不平等的,而如果現在這種平等趨勢持續下去,年齡的平等也會到來”社會保障權是人權的基本內容,是生命健康權的保障。如果說人權沒有差別的話,那么作為法定的社會保障權也應該是平等的,當然這種平等并不能阻礙個人或單位通過自愿的方式為自己或自己的職工繳納法定險種以外的保險或繳納超過法定比例的社會保險。我們不能否認不同國家關于社會保險的制度存在差別,因為這與一國經濟發展水平、政治價值取向和制度的人文關懷有關,但一國范圍內作為制度化、法定化的社會保險應該是平等的。可事實上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存在著嚴重的身份和地域歧視,農村和城鎮之間、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甚至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之間實行著不同的保險待遇,這是極其不公平的。也許有人會以消費水平、經濟發展水平來為這些差別辯護,認為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地區的人們生活起點高或認為消費水平高的地區其諸如生活消費、醫療消費、風險應對的成本高。但是我們要注意,如果以消費水平作為為社會保險差別化辯護的前提是享受社會保險的職工以后被固定在這個地區生活,即便有了疾病也只能在本地區的醫院來治療,這種假設是不現實的也是不人道的。現代社會是一個高度流動的社會,一個人也許今天在這個地區工作,明天在另一個地區工作,他也許在A地工作B地醫療又在C地養老,風險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在空間范圍的流動性使風險控制和應對的成本同樣不確定。況且,某個地區消費和經濟水平的高低也是相對和可變的,今天的水平并不能完全說明和代表明天的水平,所以這種辯護是站不住腳的。社會保險所保障的是具有平等性的不確定的風險如失業、工傷、生育、醫療和平等性的確定風險如養老。這些風險變化的可能性對任何人都是公平的,它在理論上不會因人的地位、財富、身份等原因而有所不同,盡管事實上不同的人所面臨的風險是不同的,就如不會因為一個人的工資高就不會生病或容易生病、不會老或易老一樣。既然這些風險就不確定性而言具有公平的可能性,那么在享受社會保險方面也應該是公平的。
(三)扶持民營中小企業參加社會保險事業
民營中小企業由于資金困難、競爭力弱等原因面臨著生存壓力,有許多民營中小企業成立不久就倒閉了。既然民營中小企業自身難保,它哪有能力保障自己職工的未來安全呢?面對這種情況,國家要辨證地解決民營中小企業存在的問題。首先,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能力本身就包含在企業存活能力中,是體現企業經濟能力的一個方面,如果企業沒有能力為自己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甚至存在嚴重拖欠職工工資的現象,即使扶持也不會有起色的企業確實應該倒閉。但另一方面,當民營中小企業在一個國家的生存狀況處于普遍的弱勢或在競爭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導致發展困難時,國家要盡量通過減免稅收、財政補貼、獎勵、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等方法扶持企業度過難關。幫助和扶持面臨生存危機的中小企業度過難關不僅可以減少社會失業人數,維持社會穩定,也能夠使民營中小企業和實力雄厚的大企業進行公平競爭,防止大企業的市場壟斷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有利于保障職工所享受的社會保險不斷流、不減少,從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因職工下崗后承擔社會保障的負擔。如2011年浙江省實施了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的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中小企業實行社會保險幫扶。“五緩”即允許困難中小企業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費;“四減”即集中減征困難中小企業1個月由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四項社會保險費;“三補貼”即對困難中小企業實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在崗培訓補貼。所以,國家通過幫扶民營中小企業來保障企業職工的保險利益的措施不僅是在幫助企業和職工,同時也是通過企業履行了自己應盡的保障義務。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督促民營中小企業參加社會保險
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可以說是我國社會保險法治建設的一大成果。在此前,雖然不能說企業社會保險無法可依,但僅有的法律不能充分保障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屬于自愿性商業保險法而不涉及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事宜;在憲法、勞動法等法中也有零星的職工社會保險的規定但卻是原則性、抽象性的,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盡管不是專門調節國家、企業和職工社會保險方面權利義務的法律,但與之前的法律相比其極大可能地包含了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方面的內容,因而更有利于對此類糾紛的解決和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盡管如此,如果我們仔細分析和比較,包括社會保險法在內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的法律體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保險待遇的不公平不能不讓人略感失望。比如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基本實行的是分層多元、標準不一、待遇有別的社會保險制度。軍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它的社會保險由專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來調整,其保險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支持;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而也不歸社會保險法調整;還有社會保險法就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分別規定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多軌制模式,并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的特殊規定。所以,一方面社會保險法雖然有一定的普遍性但這種普遍性是把一些特殊的利益群體如公務員、軍人排除在外的不太廣泛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因為社會保險法既調整職工的社會保險也調整村民、居民的社會保險,因而也不是一部僅規定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專門法。根據公平原則,如果每一種身份的群體都制定專門的社會保險法如軍人有軍人的社會保險法,那么為什么不可以制定專門的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法呢?
或者同樣基于公平的考慮,為什么不制定適用于所有社會成員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呢?其實這兩種情況都是公平的,前者是基于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公平,后者是基于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的公平。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既不同于其他的自愿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而是具有強制性、一定社會普遍性和公益性的法定的社會保障性保險,它也有別于其他類型如低保、殘疾人保障等主要由國家承擔保障任務的社會保障,它是主要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參加,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保險。因此,筆者建議要么制定專門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法,專門調節企業、職工、保險金管理機構和保險機構之間就投保、轉保、受益、保險金的管理等方面權利義務;要么制定全國統一的適用于所有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險法。不管是前者還是后者,法律應該明確規定,企業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他們的強制性義務,職工自從進入企業那一天起(包括試用期)企業就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職工繳納的部分可以由企業代繳,由企業從職工工資中扣除連同自己應承擔的部分共同繳給專門的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如果不繳納將由專門的國家機關進行制裁或強制其繳納,對于拖欠的應無條件補繳,拖欠多長補繳多長,拖欠多少補繳多少,嚴格實行職工上崗一天企業就應為其職工繳納一天社會保險的原則。
當然,繳納社會保險就是為了應對未來的風險,如果職工遭遇保險風險或符合享受保險利益的情況,保險金的支付要流暢、及時、方便,嚴禁出現有繳不保、有險不救、多繳少保、得不償失的現象。所以,法律應對保險金的收繳、支付、管理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嚴格管理保險基金,嚴禁保險基金被侵吞、挪用、貪污等現象發生。另外,為了被保險者的利益,保險基金可以進行有效性、增長性投資,但絕不可進行風險投資,即保險金的投資管理一定是保利保收并且不能影響到資金的正常使用的,不能因為投資而出現保險金支付的中斷或困難,這是保險基金管理的底線。
現在看病這么貴,到底能報銷多少?
年輕者作貢獻,年老者享福利,病了有人管,老了有人養,普惠更多的老百姓,這就是社保的魅力。當社保成為一種強制規則時,每個人關心的話題就變成了:我能享受多少社保,我能享受到什么程度?”
看病養老管多少
實現程度:
上班族不容易啊。如今的工薪階層,累死累活忙活了一個月,可要發工資了,工資又被左扣右扣,扣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還有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全部扣下來,已經所剩無幾啦。對于正處于壯年,長年不生病的人來說,醫保似乎沒什么用。至于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更是10年、20年以后的事,很多人會說管不了那么久以后的事,誰知道以后的變化呢?拿到手里才是實實在在的。
屬于社保范籌的幾大保險,在目前尚不能看到其實在好處時,到底有沒有用?如何思考其性價比?
這里,我們可以算一筆賬:
以稅前工資每月5000元為例。每月個人要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是繳費工資基數乘以8%。按規定,繳費工資基數是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第一年工作的是當年月平均工資),最高不能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2003年北京這個上限為1550×3=4650元) ,那么就是4650×8% = 372元。每月個人要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2%,即4650×2% =93元。個人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3元,個人要繳納的失業保險繳費工資基數×0.5%=23元,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納。算下來,每月要扣掉372+93+3+23=558元的保險費,加上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的確夠讓人心疼的。
不過,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今天為明天做些考慮,年輕時為年老做些考慮還有頗有必要的。身邊的同事曾在前段時間做了一個小手術,之前,身體倍棒,吃嘛嘛香。一年一次的體檢,居然肚中長了一個小腫瘤,雖然目前沒有大的影響,但總要做掉它,防止以后病變。公司早已經為我們上了醫保,帶上醫保住醫院,本來想再怎么小的手術,總得個萬八千的,沒想到用了醫保本,只繳納了2000元的住院費,其它直接在醫保上劃賬,非常快捷。養老保險的實施,退休后人員領取工資也很方便啦。只要拿上存折,就近去銀行就可以領取每月的養老金。
可以說,本地看病,退休憑存折領工資,這些就在身邊啦。
醫保看病、銀行領取工資,這種種便利還要歸功于背后巨大信息化體系的支撐。很難想像,如果醫院及勞動保障局沒有信息系統平臺的互聯互通,這一切如何實現。目前,醫保和養老單獨的險種其實已經在許多地方及城市初步實現了信息化,各地在勞動保障部推出的核心平臺基礎上都進行了自己的研發,實現了本地單獨險種的信息化。
2003年7月28日,勞動保障部正式推出備受關注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核心平臺二版(SIMICP 2.0)軟件。三年前,勞動保障部了核心平臺一版軟件。三年來,一版軟件已在全國140多個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得到推廣應用,在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一體化建設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時隔三年推出的核心平臺二版不僅在業務功能方面較一版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在系統性能和安全方面也大為增強,尤其是在技術路線方面,采用了面向對象的分析和設計方法以及基于J2EE的三層架構。核心平臺二版提供了大量的基礎業務組件,為本地化開發實現業務重組和復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核心平臺二版還提供了與醫院、藥店、銀行、稅務、財務等相關系統的通用接口,使得核心平臺的本地化工作更加便利。
認定賠付誰說算
實現程度:
先算工傷和失業保險的賬。
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失業意味著沒有了工資收入,工傷可能導致工作能力的下降甚至喪失。保險可以解除我們的后顧之憂。但這些保險需要我們付出多少?在遭遇了失業和工傷事故之后,保險又可以給我們多大程度的保障呢?我們可以繼續算算帳。
長沙市以湖南省社會平均工資為各類社會保險繳納基數,2005年為955元/月。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3%,其中單位2%,個人1%,個人實際需要繳納的金額為9.55元。工傷保險繳費比例0.5%,全部由單位繳納。
工傷職工經過工傷認定后,不僅可以獲得醫療費用報銷,還可以根據傷殘等級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不同待遇。
與工傷保險不同,失業保險的投保時間越長,在失業時可以領取的保險金越多。按照該市的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1年,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繳費在1年以上2年以內,可以領取4個月的保險金,每月384元,一共可以領1536元。繳費在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的保險金,一共可以領2304元。
通過計算可以看到,參加了保險只需要以比較小的投入,可以獲得比較大的保障。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保險卻是一件想說愛你有點難的事情。
因為,一些險種的認定和發放牽扯到跨部門的協調問題,比如工傷要跨勞動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尤其是跨部門的數據交換和數據共享還得假以時日。
工傷保險難以邁過的一道坎是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相關勞動者要到公安局、醫療機構、民政部門等相關部門進行認證,獲得相應的證明材料,勞動保障部門才能進行工傷認定。比如,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受到暴力傷害的,要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盡管勞動保障部門和這些機構同在一個城市,之間的距離可能不超過十公里,但卻讓勞動者跑斷了腿。而且,很多部門的數據,個人是不能查閱的,這給辦理工傷認定的勞動者造成了不小的麻煩。
能否嘗試使用信息化的手段,進行網上數據交換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3年開始了“金保”工程一期建設,主要任務就是建設數據中心。這個數據中心實現的還只是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內部的數據上傳和交換。要實現和其它部門的數據交換,還是一個奢望。其實,部門利益是阻礙跨部門信息共享順利進行的絆腳石。一些部門抱著數據就是利益的觀念,人為為數據共享設置了很多困難。
但是,跨部門的協調并不是遙不可及的,起碼當保險手續辦完之后,保險金的跨部門發放已經實現。就在上個月,河南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宣布,為減少支付環節,從今年開始,將逐步推行對1~4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和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到指定銀行、郵局就能領取到保險金。在很多城市,失業人員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領取單證,到指定的銀行或經辦機構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銀行、郵政儲蓄等金融機構和勞動保障部門的距離也是十公里以內,他們之間的信息共享程度卻高很多。盡管有金融信息化的程度本身就比較高的原因,對信息共享的不同觀念是更重要的原因。
出了家門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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