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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全球一體化 貿易 法律
全球一體化是一種必然趨勢,隨著各國在經濟方面的逐漸融合,更多層面的對接和交互成為一種現實。我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和第一大貿易國,對外貿易早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而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保障對外貿易活動順利實現、營造良好國際貿易環境的基礎。雖然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先后制定和修訂了《對外貿易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但就法律體系整體性而言,我國在貿易法律體系方面依然存在不足之處,展開貿易法律體系完善創新研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全球一體化背景下我國貿易法律建設作用
全球一體化是國際多元化發展的必然結果。當全球化成為必然,國際法律秩序的構建是國際貿易等活動規范化、高效化發展的基本保障。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出口貿易國,加強我國貿易法律建設具有下述幾點:
(1)逐漸營造良好的貿易環境。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對外貿易活動中容易受到不公平對待,部分歐美發達國家通過制定各類不平等法律法規及貿易規則,實現其貿易保護的目的,而這些國家制造的貿易壁壘,限制著我國對外貿易的做大做強。因此,從實際出發,采取必要的主動措施不斷優化我國法律條款和機制,已經成為我國自我保護和積極應對不公平貿易待遇的主要舉措。總體來看,對外貿易法律體系更為完善,有利于營造一個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和相應合理的法律環境,進而使對外貿易能夠依法依規展開。
(2)引導貿易市場規范發展。法律法規是對市場行為的直接約束和規范。只有建立、健全法律體制和產業發展規劃才能使貿易市場持續穩定、規范發展,進而促進市場的不斷優化和整合。我國當前貿易市場受外部因素影響較大,因此法律體系的創新優化有助于減少外部影響,實現產業升級改造,促進貿易市場規范發展。
(3)有利于我國確立國際貿易主導地位。作為貿易強國,我國要積極參與到國際化貿易法律體系框架的構建當中,進而不斷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發展,通過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有效提升本國法律的實踐性和普適性,使我國貿易產業發展沿著規范高效的軌道前行,在對外貿易量價齊升的背景下,逐漸占據國際貿易主導地位,掌握與貿易規模相等的國際貿易話語權。
二、我國現行貿易法律體系尚存問題
在全球一體化發展背景下,我國現行貿易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貿易法律體系的指導性和適用性較差,限制了我國貿易產業的優化創新發展,展開現行貿易法律體系尚存問題分析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和價值。
(1)法律對實踐缺乏指導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貿易取得長足發展,而相應的法律體系構建工作卻滯后于對外貿易實踐。現行法律缺乏必要的指導價值,難以起到規范市場行為、提升貿易效率的作用。我國現行貿易法律體系的完善構建起步于2000年入世后,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對進出口貿易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大幅度調整、創新,頒布實施部分新的法律法規,并通過立法和司法實踐,進一步推動我國貿易市場化、多元化、自由化開展。但隨著我國貿易總量和規模的擴大,現行法律指導性下降。相比較2000年,2014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已經達到4.3萬億美元,在全球貿易總額中占比超過13%以上,但隨著全球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我國近年來面臨非常嚴峻的國際貿易形勢,貿易法律不僅僅是自我保護的一種工具,更多時候也成為遏制貿易保護主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武器。從法律角度來看,不論是外部國際法律方面,還是國內法律體系構建方面,法律因素已經成為影響貿易總體發展的關鍵性因素,在全球一體化發展背景下,將法律因素不斷放大,強化其對實踐的指導作用,顯然是當務之急,而法律體系缺乏必要指導作用已經成為我國貿易法律的一個突出問題,而這一問題值得我們加以思考和探討。
(2)缺乏主導性。長期以來,國際貿易領域相關國際法及制度規范,制定權和執行權不掌握在多數國家手中,更不受發展中國家所控制,更多是少數發達國家長期控制著國際貿易框架體系的主導權,鑒于本國利益,這些發達國家經常通過設置不合理規則,限制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的開展,傷害到發展中國家貿易自主發展權益。我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和主要貿易國,理應具備更強的貿易主導權,但受限于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問題,現階段在貿易領域我國法律引導和推動作用不明顯,進而使得我國企業容易在貿易活動中受到負面影響,在法律規范不對等和不對接情況下,最終限制了對外貿易的全面快速發展。
三、完善貿易法律體系策略
(1)強化法律實效性。貿易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和優化,需要考慮到對外貿易的動態發展,結合貿易市場變化而不斷修訂和科學優化,使法律能夠發揮更大的指導作用。在全球一體化的過程中,各國都強化了本國貿易領域立法,我國通過對對外貿易法和反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也在不同程度上提升了貿易領域法律的保護性,但就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而言,我國依然要不斷完善并強化法律體系,使其實效性更加突出。
(2)建立動態法律體系。對外貿易法律體系建設要結合貿易實踐,逐漸實現動態構建。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世界范圍內各類爭端此起彼伏,貿易領域的競爭更加激烈,各類事件頻發。例如,美國等國主導的TPP(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其意在遏制中國在內的新興國家發展,形成對我國對外貿易較大的外部影響,為了積極應對多變的國際貿易形勢和復雜的國際法律體系變化,我國應建立起動態法律體系,通過實時有效地對法律機制和體系的創新和優化,提升法律的針對性,抵制歐美國家的貿易壟斷和非市場化競爭,在自我保護的同時,不斷通過法律武器爭取和鞏固我國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應有地位,為對外貿易長期穩定發展打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3)突出法律的引導作用。作為發展中國家,當前我國市場機制還存在不完善之處,對外貿易領域依然存在種種不足。因此,通過貿易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創新,能夠更為突出法律的引導作用,提升市場發展的規范性,形成對外貿易發展的合力,使我國企業能夠更好地立足于國際化市場,贏得更大的市場空間,降低法律因素對企業經營的影響,增強法律的輔助和推動作用。
四、結語
全球一體化早已經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一體化過程中對于任何一個國家而言機遇與風險都是并存的。就我國而言,國際貿易是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目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對我國對外貿易已經造成了一定影響,法律制度和體系亟待不斷完善,以進一步推動我國對外貿易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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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入世為契機,我國從1999年開始了大規模的外經貿法律制度的清理。在外經貿部修 訂方案的指導下,不少專家和學者對我國《對外貿易法》的完善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 議(注:外經貿部的修訂初步方案參見崔書鋒《完善我國涉外經貿法律體系》,載《國 際商報》2002年6月27日第6版。專家、學者的相關建議可參見:(1)何茂春著《兼論中 國“入世”后外貿體制的全面改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7月;(2)張漢林、郭渾 儀《論入世與外貿法的修改與政策建議》,載《國際商報》2001年2月25日和2001年3月 4日;(3)沈吉利《入世與修改<對外貿易法>的建議》,載《國際商務研究》2002年第4 期)。筆者認為,要真正做好《對外貿易法》的修訂工作,應當首先設定修訂《對外貿 易法》的整體目標,進而應當明確提出修訂我國《對外貿易法》的整體思路。如是,才 能配合入世后我國對外貿易戰略的調整,在我國現行的外貿法制框架下完成《對外貿易 法》的結構整合與內容調整。
本文擬從立法定位、立法內容和立法技術三方面提出我國《對外貿易法》修訂的九條 思路,并據此對修訂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一管之見。
一、關于《對外貿易法》的立法定位
(一)思路1:《對外貿易法》的修訂,首先應進一步統一和明確這部法律的調整對象
作為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對外貿易法》的調整對象是縱向的對外貿易管理 關系。因此,對外貿易主體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對外貿易法》的調整范疇 ,而屬于內國涉外民商法的范疇。《對外貿易法》的修訂應當堅持這一定位,保持其調 整對象的穩定和統一。
我國現行《對外貿易法》第12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應 當信守合同,保證商品質量,完善售后服務。”第13條第2款在規定外貿制時指出 :“接受委托的對外經營者應當向委托方如實提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戶情況等有 關的經營信息……”有關這些問題的規定都是私法層面的問題,不屬于《對外貿易法》 規范的范疇。《對外貿易法》修訂時應當將這些問題歸還給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合 同法》進行規范。
誠然,私法上義務的違反也會引起主體在縱向法律關系上的責任,如行政責任或刑事 責任。但這并不等于在行政管理法上應具體規定主體私法層面上的義務。否則,既可能 引起法律規定上的重復,也可能引起法律規定上的矛盾。
另外,有學者提出“將外資法納入外貿法中,使外貿法成為一部綜合性的外經貿法”( 注:參見張漢林、郭渾儀《論入世與外貿法的修改與政策建議》,載《國際商報》2001 年3月4日)。筆者認為,盡管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都是我國外經貿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并且兩者的相互促進關系日趨明顯,但用一部法律將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統一進行法 律調整殊有不妥。其原因在于國際貿易側重于產品、技術或服務的跨境流動,而國際投 資則側重于生產要素的跨境流動,外貿與外資法的調整對象在性質上具有明顯的差異。 同時,政府管理外貿和外資的內容與方式也各不相同。
在調整對象問題上,我們還必須明確,《對外貿易法》調整和規范的外貿管理關系是 針對祖國大陸這一“法域(legal territory)”而言的。有的學者認為,在《對外貿易 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對單獨關稅區進行原則性規定(注:參見崔書鋒《完善我國涉外 經貿法律體系》,載《國際商報》2002年6月27日第6版。另見沈吉利《入世與修改<對 外貿易法>的建議》,載《國際商務研究》2002年第4期)。筆者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作為獨立關稅區或作為獨立法域的法律地位,是我國憲法 及憲法性法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管轄的范 疇。除憲法性規范以外的法律規范,其適用的范圍均只限于祖國大陸這一法域范圍,沒 有必要在這一類法律當中另行規定其他法域的法律地位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問題。
(二)思路2:《對外貿易法》的修訂,應當堅持“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技術貿易” 與“國際服務貿易”“三位一體”的定位
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貿易呈現出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三位一體、并駕 齊驅的發展趨勢。2001年,全球貨物貿易總額達6.2萬億美元,全球服務貿易總額達到1 .4萬億美元,而全球的技術貿易量也早已超過了1000億美元。1994年制定的我國《對外 貿易法》已充分注意了國際貿易“三位一體”這一發展動向。《對外貿易法》第2條明 確指出,“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與此同 時,《對外貿易法》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和第四章(國際服務貿易)便是依 照“三位一體”的立法體例而展開。
然而,《對外貿易法》在國際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規定上是失衡的,在 立法的邏輯結構上亦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第四章(國際服務貿易)中,僅僅對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國民待遇、國際服務 貿易的限制與禁止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對于許多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制度均未涉及 。因此,建議將相關的服務貿易管理制度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尤其應當充分借鑒WTO 《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業已確立、并為各成員方所認可的服務貿易管理措施,形成我國 完整的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制度。
其次,從嚴整的立法體系而言,我國《對外貿易法》第五章(對外貿易秩序)和第六章( 對外貿易促進)所規定的外貿管理制度應當既適用于國際貨物貿易,也適用于國際技術 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然而,我國現行《對外貿易法》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規定的許多 制度卻全然是針對貨物貿易而制定的。例如第29條關于保障措施的規定、第30條關于反 傾銷的規定、第31條關于反補貼的規定都是在貨物貿易項下而言,未曾涉及服務傾銷、 服務補貼和服務保障措施的問題。筆者認為,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應當將類似服務 傾銷、服務補貼和服務貿易的緊急保障措施(注: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0條已對 服務的緊急保障措施作了原則性規定。)等促進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和維護我國國際 服務貿易秩序的措施納入進行規范,使三位一體的立法格局真正得以突現。
應當指出的是,WTO現有的《反傾銷協議》、《反補貼協議》和《保障措施協議》都是 針對貨物貿易的,這是因為它們都是《建立WTO的協定》附件1A(貨物貿易多邊協定)項 下的專項協議。其所針對的范圍與我國的《對外貿易法》并不完全相同。
二、關于《對外貿易法》的立法內容
(一)思路3:《對外貿易法》的修訂,應當體現8年來國際經濟及我國外經貿發展對外 貿管理制度的新訴求
《對外貿易法》的立法初衷在于通過促進和保護等方面的措施始終使我國的對外貿易 管理符合經濟自由化發展的潮流,使我國的對外貿易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的整體戰略。19 94年7月1日《對外貿易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國的外貿背景和外貿實踐發生了深刻的變 化。《對外貿易法》的修訂應當全面體現這8年來國際經濟發展和我國的外經貿實踐對 國家外貿管理提出的新訴求。
以對外貿易促進體系為例,現行《對外貿易法》第六章已從金融支持、出口信貸、出 口退稅、進出口商會、國際貿易促進組織等方面就對外貿易促進措施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隨著我國外貿事業的發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國企業的進出口貿易將面臨更為 激烈的國際競爭。這就迫切需要我們審時度勢,構筑起全方位的對外貿易促進體系。筆 者認為,如下四方面的貿易促進措施對于當前的中國外貿而言至關重要:
(1)政府要注重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各種行業中介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律和監管,在 政府和企業的溝通中發揮無可替代的橋梁作用。現行《對外貿易法》中雖然對進出口商 會、國際貿易促進組織等中介組織有所涉及,但是其規定過于籠統,我們認為應該進一 步確立中介組織在促進外貿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強調其為企業服務和對行業進行協調和 監管的職能。
(2)政府要支持會展業的發展,并要鼓勵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通過參展獲取商機。會 展業有巨大的吸金納智的功能,是一塊吸納人流、物流、資金流的巨大磁石。會展業的 健康發展會給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出口)帶來無限的商機。因此,政府一方面要通過扶 持會展業發展支持進出口貿易,另一方面又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便利于小企業參展 。
(3)政府要支持企業開發并出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入 世一年來,以DVD專利糾紛和關于溫州打火機的CR法案為典型,我國企業遭遇來自日本 、美國和歐盟等國家/地區的專利侵權案件急劇增加。事實已向我們表明,沒有自主知 識產權的產品,中國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轉變,就無法成為真正的 世界制造中心。因此,政府可以在WTO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開 發、研制和出口給予一定的支持。
(4)政府應當建立企業出口的綜合信息服務體系。政府應當通過大使館、領事館等各種 途徑,為外貿企業提供有關出口市場狀況、相關法律法規、商貿制度等信息。與此同時 ,這些機構還可以為出口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進入外國市場提供具體咨詢和服務。在 美國,中小企業數量占所有從事出口的企業數量的97%,其出口總額也已占據整個國家 出口總額的1/3左右,這與其為企業提供的較為完備的對外貿易信息服務和支持體系是 密不可分的。
建議在《對外貿易法》修訂的過程中,應當將上述四項外貿促進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加 以確認,將外貿實踐中產生的重要的管理制度在外貿基本法中加以規定,使外貿立法與 時展的需求相吻合。
(二)思路4:《對外貿易法》的修訂,應當體現我國經濟管理理念的新發展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逐步實現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重大變革。在這一過程 中,政府、企業與社會三者的關系實現了歷史性的變化,中國政府正由無所不為的無限 政府轉變為僅在有限領域承擔管理和調控職能的有限政府。不僅如此,隨著對市場經濟 認識的深入,我們進一步意識到:即便是對于應當由政府進行管理的事項,政府在行使 其管理職能的過程中也應更加關注市場功能的再發現。
《對外貿易法》的修訂也應當體現這些經濟管理理念的新變化。反映在外貿經營權的 管理上,我們一方面要加快外貿經營權由審批制向登記制轉變,另一方面要大膽引入告 知承諾的新方式。
現行《對外貿易法》第9條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必 須具備一定條件,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許可”。根據這一對外貿易經營者的 許可制度,企業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然而,在我國的外貿實踐 中,這種設置高準入門檻的作法根本無法實現規范外貿經營者的資質、維護外貿秩序的 目標。事與愿違,嚴格的外貿經營資格審批制度在實踐中卻造成了如下尷尬的局面:一 方面,一些具有外貿經營資格的企業雖然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但卻由于重重的行 政保護而仍然“重權在握”;另一方面,眾多有條件經營外貿業務的優秀企業卻由于種 種所謂的“條件”和“審批”而被審批機關拒之門外。同時,審批制度帶來的“尋租” 現象又直接導致了行政管理成本高昂,辦事效率低下。
2001年7月10日,外經貿部制定并了《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明 確了進出口經營資格將實行登記和核準制。這一《規定》明確了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授予 將按照統一的標準和管理辦法,成為了加快我國進出口經營資格由審批制向登記制過渡 的重要步驟。但是,此項規定對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所規定的標準依然十分嚴格( 注:例如在《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對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的企業 ,要求其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300萬人民幣);對生產 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其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00萬元(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 不低于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于100萬元)。)。這 種較高的資金要求實際上限制了廣大中小企業經營外貿業務。
建議《對外貿易法》的修訂中應當從立法上取消外貿許可制,明確外貿經營權登記制 的法律地位,逐步降低申請外貿經營權的資質要求,實現政府的管理理念由“管制”向 “服務”發生轉變。
在外貿經營權改革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大膽引入“告知承諾制”這一行政許可的新方 式。告知承諾制的主要做法在于:申請人只要對行政機關所提出的相關資質條件、經營 要求及法律責任做出承諾即可實現登記注冊,而行政機關則是在其開業后的一段時間內 加強對其承諾內容的監管。這種制度用雙方合意的契約形式代替了以往的單純以行政機 關為主導的單方權利行為,突出了市場主體的能動作用,強化了申請人承諾、自律和行 政機關的事后監督,是對傳統行政許可制度的一項重大突破,值得我們在對外貿易管理 改革中予以借鑒。
(三)思路5:《對外貿易法》的修訂,要全面體現《加入議定書》中我國在對外貿易管 理制度方面的國際承諾
作為入世法律文件的核心部分,《中國加入議定書》記載了我國在外經貿管理制度方 面的承諾,對WTO規則如何在中國得以實施做出了具體規范。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 應當將這些國際義務在國內法上予以確認,使我國的國內法與國際承諾協調一致。
具體而言,《加入議定書》第2條“貿易制度的實施”、第3條“非歧視”、第4條“貿 易特殊安排”——這些條款是針對我國外貿宏觀管理制度的承諾。尤其是第2條,它就 貿易制度的統一、透明實施以及司法審查制度都做了詳盡的規定。這些外貿宏觀管理體 制的原則性承諾應當在《對外貿易法》第一章(總則)中得以全面、準確的體現,成為我 國對外貿易管理的指導思想。
《加入議定書》正文中還就貿易權、國營貿易、關稅、非關稅措施、進口許可程序、 技術性貿易壁壘、動植物檢疫等一些重要的外貿措施的施行做出了具體承諾。修訂《對 外貿易法》時,應當根據《加入議定書》的規定將我國對這些重要外貿制度的承諾在外 貿基本法中加以規定。例如,《加入議定書》第5條規定,中國承諾在加入后3年內使所 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中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內從事所有貨物的進出口貿易。從這一角 度而言,將外貿經營權的管理由審批制改為登記制同時又是履行入世承諾,使國內立法 符合國際義務的現實要求。
應當指出的是,對于《加入議定書》中涉及的這些重要的外貿管理制度,有的我國已 通過具體法律、國務院法規或部門規章加以具體規范,但尚未在外貿基本法中得到原則 性的體現,例如對于技術性貿易壁壘或動植物檢疫措施的規定。建議《對外貿易法》修 訂中應當充分考慮到其作為貿易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使外貿管理中最為核心的措施和規 則都能在《對外貿易法》中得到體現。
還必須指出,我國的對外貿易法制要與WTO規則相融合——這并不是說我國的外貿法中 不能存在任何與WTO規則相背的內容。事實上,存在一些問題上的差別并不要緊,關鍵 的是要有一種適用上的制度安排使這種差別規定不至于引起我國違反其所承擔的國際義 務。美國的301條款已多次被爭端解決機構裁判為違反WTO規則,但美國以其僅留以適用 于非WTO成員為由,仍然在其對外貿易法中予以保留。可見,國際法與國內法畢竟是兩 回事。入世后,我國外貿法在一些問題上可以存在與WTO規則相區別的規定,只要我們 同時規定這些內容在與國際義務相沖突時,以我國的國際義務為準。
(四)思路6:《對外貿易法》的修訂,應當充分借鑒,博采眾長,進一步體現與國際規 則的接軌,并充分利用國際規則所留下的空間和余地
在對外貿易管理方面,歐、美、日等國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一些通行的作法。 這些通行的、成熟的外貿管制規則有的體現在西方各國國內的外貿管理法中,有的體現 在西方國家主導的一些區域性條約或國際性公約上。我國的《對外貿易法》在修訂過程 中不僅應當廣泛借鑒這些國際通行的外貿管制規則,還應當充分利用國際規則為我們留 下的空間和余地。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近年來,各種非關稅壁壘在各國對外貿易管理活動中的運用日 益頻繁、愈演愈烈。資料表明,我國已成為受外國貿易壁壘損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 以出口產品遭遇的反傾銷為例:據不完全統計,從1979年8月至2001年12月11日,已有3 0多個國家/地區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了463起反傾銷調查,涉案金額高達150億美元之多 。為了消除國外貿易壁壘,維護本國相關企業和行業的利益,我國應當制定貿易壁壘調 查制度。在這一問題上,美國和歐盟已分別制定了以301條款和《貿易壁壘規則》為標 志的外貿壁壘調查制度,對外國貿易壁壘的審查都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我們應當充 分借鑒歐、美等國在這一制度上的成熟經驗,全力保障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2002年11 月1日,外經貿部頒布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暫行規則》,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對國外 貿易壁壘的調查工作,并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具體實施,并對貿易壁壘的調查申 請、審查和立案、調查和認定以及采取的相應措施等都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我們認 為,在《對外貿易法》修訂的過程中應進一步對國外貿易壁壘的調查做出原則性規定, 從而在外貿基本法中確立這一制度的地位。
再如在例外制度問題上,WTO規則中有許多關于例外規則的規定。除了關于反傾銷、反 補貼和保障措施的規定外,還有GATT1994第20條/GATS第14條關于“一般例外”的規定 、GATT1994第21條/GATS第14條副則關于“安全例外”的規定,GATT1994第18條關于“ 幼稚產業保護”的規定以及GATT1994第12條/GATS第12條關于“保障國民收支的限制” 的規定。
關鍵詞:美國;“雙反”調查;貿易救濟
中圖分類號:F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0月16日
一、美國對華“雙反”調查現狀
伴隨著我國經濟地位的攀升,中美貿易摩擦也與日俱增。近年來,美國頻繁對我國產品發起“雙反”調查。所謂“雙反”調查,是指對來自某一個(或幾個)國家或地區的同一種產品同時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根據美國的程序,要實施針對中國產品的“雙反”調查,首先需要美國的公司向美國商務部提出調查申請,然后美國商務部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如果美國商務部受理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展開調查,然后對該調查作出初步裁決。如果該機構認定從中國進口的產品給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美國商務部將繼續實施反傾銷調查。接下來,美國商務部將依次做出初裁、終裁決定。最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終裁決定。如果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均做出肯定性最終裁決,則美國將向中國輸美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根據我國商務部的《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2012》和《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2013》中披露的數據,2011年美國對我國產品發起4起“雙反”調查,分別涉及鋼制輪轂、鍍鋅鋼絲、鋼制高壓氣瓶和晶體硅光伏電池,涉案金額共約16.82億美元;2012年美國對我國產品發起3起“雙反”調查,分別涉及應用級風電塔、不銹鋼拉制水槽和硬木裝飾膠合板,涉案金額共約8.38億美元。
二、美國對華“雙反”調查的原因
1、中美貿易不平衡引詬病。2012年12月,國家商務部的數據顯示,2012年1~11月,中美貿易額達到4,386億美元,同比上升8.2%。其中,中國自美進口1,192億美元,同比上升8.1%;出口3,194億美元,同比上升8.2%。中方順差2,003億美元,同比上升8.3%。盡管中國出口的規模和增速過大很大程度上和中國以加工貿易為主有關,但高額的貿易順差還是讓美國同類產業感到了威脅。由于害怕中國產品的沖擊,美國同類產業為了保護其利益,往往會尋求貿易救濟措施,發起“雙反”調查。
2、中國制造的外部非議較大。隨著中國人口結構變化,劉易斯拐點臨近,中國勞動力比較優勢正悄然縮小,人力成本不斷上升,2008~2011年中國制造業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年均增長14.5%,制造業農民工月收入年均增長15%。盡管如此,美國對中國制造的傳統印象并沒有根本改變,非議中國出口企業濫用低廉勞動力、缺乏技術創新、依靠政府補貼,進而不斷對中國制造施加反傾銷、反補貼的保護主義壓力。
3、中國企業的反制相對不足。由于剛進入高速成長期和快速崛起期,我國大部分出口企業忽視了對WTO規則和美國法律、法規和市場環境的研究,以致面對突然來襲的雙反調查這一新的貿易救濟形式不知道如何應對,造成消極應訴或不應訴,應對不利。由于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依法力爭的能力,美國可以輕易通過“雙反”調查對我國實施“雙反”措施,進而助長美國對我國發起更多“雙反”調查。
4、美國濫用貿易救濟措施。在遭遇次貸危機和債務危機的連番沖擊后,美國經濟增長乏力,新貿易保護主義盛行。據IMF預測,2012年美國的增長預估值為2.17%,低于1980年以來2.62%的年均增速。在總需求萎縮的背景下,為了將更多需求留在國內,美國國際貿易國內化的傾向日趨明顯。同時,WTO貿易救濟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容易被濫用為貿易保護的工具,這也為美國濫用“雙反”調查創造了條件。
三、我國應對美國“雙反”調查的策略
1、調整貿易戰略,注重隱性優勢的形成。與中國相比,同樣作為出口大國的德國所遇到的貿易摩擦和沖突卻比較少。這主要是因為德國在外貿中形成的隱性優勢,即對等效應(向對方購進自己的劣勢產品而出口優勢產品)、區域效應(既巧妙地運用歐盟成員國的身份,又源于其進口與出口的對等性)和分散效應(出口產品結構與出口地區結構恰當分布),從而較好地避開了貿易摩擦,保證了德國出口的長期持續增長。長期以來,我國與美國的貿易摩擦不斷,且日趨加深。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對美國的出口太集中,對其貿易盈余不斷增加所致。
德國這種善于組織隱性優勢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今后我國宜由關注貿易順差轉向關注貿易平衡,由關注貿易額轉向關注提高生產率,使傳統的貿易戰略向促進國際競爭力的貿易導向戰略轉變。出口政策宜轉向側重以質取勝,減輕出口與內需的資源爭奪;進口政策宜轉移到進口國外資源與技術設備并重上來,形成內需與外需對立統一的局面。
2、完善外向型企業技術創新和質量管理體系。客觀的講,在美國對華“雙反”調查案中,有一部分是由于美國企業和政府以某種借口而發起的,但也有一部分是我國企業的產品和銷售確實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我國大力推進外貿結構轉型和外貿企業轉型升級的背景下,對于我國企業尤其是外向型企業來說,一方面要加強研發投入,提高自身技術創新水平,在品牌、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上下功夫,改變美國對中國制造的傳統印象;另一方面所售產品的價格不能低于我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或第三國同類產品的出口價格,以避免傾銷行為的發生。
3、熟悉WTO法律體系及美國貿易法案,建立健全貿易救濟體系。在眾多WTO成員國中,我國屬獲得成員國身份較晚的國家,因此,對WTO的規則等法律體系的認知度和運用熟悉度也不如西方發達國家。所以,面對美國對華“雙反”調查,我國政府和企業應當深入研究世貿組織的各項法律制度以及美國有關國際貿易的各項規則制度。同時,我國要借鑒國外成熟的貿易救濟機制,進一步完善我國應對“雙反”調查的法律法規,加快建立“雙反”調查預警機制,完善應訴激勵機制。
4、同行業企業應協同作戰,積極應訴。同行業出口廠商在國際貿易中應相互團結,充分發揮各行業協會的作用,避免同行業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競相殺價、惡性競爭,針對不公平的“雙反”調查勇于積極應訴,爭取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前,我國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仍然是單兵作戰,在遭受“雙反”調查時,只有少部分企業勇于應訴,雖然應訴率逐年遞增,但相比其他國家和地區仍存在很大差距,此時更需要行業協會、企業以及政府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的全力配合。在美國對華鋼制輪轂“雙反”調查中,福建企業積極參與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發起的行業無損害抗辯。2012年4月1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鋼制輪轂“雙反”調查案作出產業損害終裁,認為涉案產品的傾銷行為和補貼行為未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福建企業保住約5,000萬美元的對美鋼制輪轂出口份額。所以,我國同行業企業在面對美國“雙反”調查時應積極應對,團結一致,切實維護我國企業的利益。
主要參考文獻:
[1]陳剛.被征高額反傾銷稅 光伏產業“雪上加霜”[N].大眾證券報,2012.5.20.
關鍵詞:俄中區域經濟合作法律基礎國際規則雙邊協議
近年來,俄羅斯與中國的關系備受關注,中俄兩國區域經濟合作的程度也隨著兩國經濟的發展而持續提高。最近兩年,俄中兩國高層多次會晤,地方之間交流也日益頻繁,俄中經貿合作項目涵蓋能源、投資、金融、通信、運輸、地方合作等多個領域,雙邊貿易額連續兩年以百億美元為臺階向上邁步,接連實現歷史性突破。隨著俄中關系未來進一步深化,兩國作為具有共同戰略利益和較強經濟互補性的近鄰,雙邊經濟合作將繼續保持良好的增長勢頭。
一、俄中經濟互補性
中國礦產資源較為豐富,但人口眾多,人均擁有量極少,加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能源供小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俄羅斯是資源大國和資源出口強國,石油和天然氣儲量巨大,開采量頗具規模,森林資源極為豐富。同時,中國可利用豐富勞動力資源的優勢,與俄羅斯開展投資開發資源的合作,這樣既可以滿足中國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又可以資源為契機加快俄羅斯東部的發展[1]。同時,俄羅斯是世界科技大國,它在核能、航空、生物工程等領域都處于世界領先地位,而中國國民經濟要進一步發展,離不開高科技,需要借助俄羅斯豐富的科技資源。此外,中國的輕工業品在世界上具有競爭優勢,而俄羅斯此類產品正好匱乏,可以加強此方面的經貿合作。
俄中兩國都面臨著發展經濟的歷史重任,兩國有幾千公里長的邊界,經濟互補性強,兩國政府重視雙邊經濟合作,這為兩國建立自由貿易區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俄中區域經濟合作的法律基礎經過長時間與世界經濟的融合,俄羅斯和中國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構想已經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礎。從法律淵源來看,既有國際法,又有國內法,以下僅就國際法部分作簡要闡述。
(一)涉及區域經濟合作的國際規則
WTO對區域經濟一體化所規定的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構成:首先是GATT第24條,對貨物貿易領域中的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和運作作了規定,并在《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的諒解》中作了進一步明確;其次是所謂的授權條款,即《1979年關于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的不同和更優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參與的決定》,主要是解決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成員在貨物貿易領域的優惠貿易安排問題[2];最后是GATS第5條的規定,主要解決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區域一體化問題,對發達成員方和發展中成員方同時適用。
除了WTO規則外,在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中,還存在著一些通用慣例。目前,較為重要的國際條約有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197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國際匯票公約》等,此外,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貿易慣例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這些慣例作為國際貿易法的重要淵源,需要中俄兩國在加強雙邊經濟合作、建立自由貿易區時加以重視。
(二)俄中雙邊經濟合作協議
1、俄中政治層面合作協議
俄中自1996年建立戰略協作伙伴關系以來,政治互信不斷加深,經貿合作逐步擴大,在國際事務中的磋商與協作日益密切。2001年7月,兩國元首簽署的《俄中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確立了俄中"世代友好、永不為敵"的和平思想。
《俄中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以及《俄中政府間2001-2005年貿易協定》簽署后,俄中貿易發展進入快車道。
為了確定相關協議和法律的基本執行程序,兩國相關部門就司法合作簽訂了一系列協議。上世紀90年代,俄羅斯和中國簽訂了《俄羅斯聯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決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1994年又締結了《俄羅斯聯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這樣就為在雙邊貿易中出現的糾紛能夠依法有效地解決提供了堅實基礎。2006年9月雙方簽署《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協議》,就最迫切和重要的法律問題進行磋商。
2、俄中經濟層面合作協議
俄中兩國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經濟合作業己啟動,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俄中(包括其他成員)簽署了《開展區域經濟合作和啟動貿易投資便利化進程的備忘錄》、《多邊經貿合作綱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并且建立了經貿部長會議機制,協調和推進區域經濟合作。隨著雙方相互投資的擴大,近期兩國又簽署了《俄中政府間投資保護協定》。
作為雙邊貿易的重要內容,俄中簽訂了許多能源合作協議。兩國總理于2001年9月7日共同簽署了《俄中輸油管道可行性研究工作協議》。
2005年7月,雙方簽署了《俄羅斯石油公司與中石油關于長期合作的協議》和《俄羅斯石油公司與中石化關于成立合資企業的議定書》。2006年3月,兩國簽署《俄羅斯石油公司與中石油中石油關于在俄中成立合資企業深化石油合作的基本原則協議》,就在俄羅斯境內開展石油資源勘探開發合作和在中國境內開展煉油加工和銷售一體化合作在原則上達成共識。在電力合作領域,2005年7月俄中兩國簽署了《俄羅斯統一電力系統股份公司與中國國家電網公司關于長期合作的協議》,雙方的合作包括加大向中國的電力供應、共同項目的開發、發電設施的制造、輸電線路的架設與改造、設備供應等。
此外,目前兩國間經貿合作領域其它有效的政府間協議主要有《:俄中政府間關于經濟貿易關系的協定》(1992年)、《俄中政府間關于進出口商品合格評定合作協議》(19%年)、《俄中政府間關于解決政府貸款債務的協定》(1998年)、《俄中政府間關于俄羅斯聯邦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的短期勞務協定》(2000年)、《俄中政府間關于共同開發森林資源合作的協定》(2000年)等[3]。
俄中兩國作為相鄰的兩個大國,長期以來經濟往來就較為頻繁,因此兩國簽訂協議的數量不少,是俄中建立自由貿易區的重要法律基礎。
但是通過俄羅斯與中國簽訂的經濟合作協議來看,其內容不是過于寬泛,就是過于具體,而涉及雙邊貿易法律制度的較少,建立自由貿易區、符合WTO相關規則的協議少之又少,俄中經濟合作缺乏成套的法律體系作為支撐,具有明顯的就事論事的傾向,可見自由貿易區立法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1]郭連成.中俄區域經濟合作路徑探析[J].東北亞論壇,2007(5):6.
關鍵詞:國際貿易 政策保護性 貿易保護
中國加入wto后,應正確認識wto這一多邊貿易組織的性質,在宏觀政策上制定出相應符合wto的原則,反映中國利益的貿易政策,筆者就如何構建中國的國際貿易政策保護性進行了闡述。
一、國家貿易政策保護性的表現
1、“公開型”的貿易保護
“公開型”的貿易保護,是指在關貿總協定和wto下的貿易,以及投資自由化的談判過程中還未涉及的領域,或是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再加上談判達成協議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以及協議中的一些規則的例外而引起的保護措施。還未涉及的領域,指某些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暫時把某些行業的自由化擱置起來不予談判;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是指某些“敏感行業”,國家的比較優勢相差懸殊,如果完全放開會導致本國產業的“嚴重損害”,故在多邊談判中暫時將這些行業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談判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指根據承諾減讓表現在還未兌現的部分;談判達成的協議規則的例外,是指協議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規定的,但無論哪項協議,都是由一些規則和規則的例外拼湊起來的,這些規則的例外實際上就是承認這些方面的適當保護。這些保護都是公開的,這實際上也是國際在多邊貿易談判中實力較量的結果。
一般認為,在wto下的多邊貿易談判中的“敏感行業”,是自由化較緩慢和最不徹底的行業。如農業、紡織業、服務貿易領域,一直是各主要發達國家“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的領域。
在wto條件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公開型”貿易保護的手段有兩種:一是運用高關稅限制進口;二是利用各種各樣的非關稅壁壘。國內的價格支持就是常見的公開型保護措施之一。國內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國內補貼、價格管理、出口補貼和綠箱(green box)政策等等。
2、“隱蔽型”的貿易保護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開型”貿易保護外,還有十分重要的“隱蔽型”貿易保護。“隱蔽型”的貿易保護是與“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相對應的,以“反傾銷壁壘”為代表,還包括“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這類壁壘的特點是它們往往本著人類的共同利益的原則制定出來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則”、“保護生態和人類健康”等原則,這些原則本意確實是好的,但現實情況則是它往往會成為某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保護貿易政策的依據。事實上這種“隱蔽型”的貿易保護措施,現在已經成了發達國家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工具。“隱蔽型”的貿易保護的手段包括兩類:一是征收高額關稅,如加征高額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二是禁止進口甚至就地銷毀,這主要是不符合國家的檢驗檢疫標準、環保標準等而采取的措施。
二如何構建中國符合wto規則的保護性貿易政策措旋
1、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的必然性
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國際分工處于不利的地位,貿易利益相對較小。無論是過去還是在現在的wto條件下,各國的貿易政策的本質是保護性的,不能幻想wto會真正無私地給中國一個穩定的、自由的貿易環境。wto下的保護更具進攻性、系統化、法律化,更加難以對付。加入wto后的中國,首先,在保護國內市場方面應該好好地向發達國家學習,制定出中國的一套有利于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
其次,對中國國內各產業來講,加入wto對它們的影響也是各不相同的。作為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大國,協調好各個階級、階層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入世承諾,而忽視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協調,必將產生嚴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協調入世對各行業帶來的利益不對等也必須依靠國家的力量,制定相應的行政法律措篪,在wto框架下采取適當保護措旆,而且這也是各個國家普遍采取的對策。
2、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政策體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規則的例外給各個國家制定國家的貿易保護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據。因此中國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保護貿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協議和規則并不十分嚴密,存在漏洞。這使得國家可以根據這些存在漏洞的協議制定本國的很容易成為保護措施的貿易法律,如反傾銷協議的模糊性漏洞,就成為各個國家貿易保護的工具。中國也可以利用這些協議的不完善來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法規。
第三,新型的貿易保護手段(如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標準、綠色壁壘、技術標準壁壘等),我們的技術水平差并不意味著就不能利用技術手段,也可以利用別的優勢建立中國特有的壁壘前些年中國肉雞產業受到外國的極大沖擊,當時就有人提出要對肉雞的進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據規定每只肉雞的雞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為中國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雞毛渣比美國等發達國家用機器拔毛后剩下的雞毛渣要少,這樣的規定對我們是有利的。
總之,wto不是一個貿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許“合法”地保護,而且它使貿易保護更加系統化、法律化。
3、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在wto條件下,關稅手段和“傳統”的非關稅保護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終要取消的,于是各國紛紛轉向“新型”(“隱蔽型”)的非關稅壁壘。加入wto后的中國也必須順應這一趨努,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以加強和提高反傾銷、反補貼的能力建設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關稅壁壘(ntb)作為保護措施方面,發達國家早已具有相當高的水平,側重點早已轉向以反傾銷為代表的“新型”的、隱蔽性強的ntb。根據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和進口招標這3種傳統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國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將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應以加強反傾銷能力建設為核心。從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對反傾銷的規定,到l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再到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應該說,中國在反傾銷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經初見成效。但是,中國的反傾銷隊伍還有待加強。
反補貼也是比較新型的非關稅壁壘,也成為各發達國家保護國內產業的一個重要手段。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在1989~l993年期間發起的反補貼案數目占全球反補貼總數的比重高達93.2%。中國最近也頒布了《反補貼條例》,但是,至今中國的反補貼尚無實際操作經驗,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也較為突出。
作為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服務貿易在一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顯。服務貿易已成為一國產業結構調整的工具。服務貿易得到了世界各個國家的高度重視,并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是我國服務貿易發展過程中存在許多不足:
1、服務貿易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較低,產業結構不合理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不重視發展第三產業,導致服務業的發展滯后于經濟的發展,中國服務業占GDP的比重相當低,不僅遠遠低于發達國家,而且也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據世界銀行統計,發達國家服務業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60%以上,中等收入國家平均達到50%左右,而中國2004年卻不到35%,不足美國的一半,接近于一般低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此外,中國服務業的發展主要集中在旅游、勞務出口、遠洋運輸等傳統的勞動密集型部門和資源稟賦優勢部門上,而全球貿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險、咨詢、電信等技術密集和知識密集服務行業在中國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與其他產業發展的需要很不適應。
2、服務貿易管理體制滯后
目前,我國對外服務貿易管理方面仍有許多缺陷。中央和地方在服務業國際貿易存在政策和規章存在差異性,缺乏統一的促進服務貿易發展的協調管理部門。服務貿易發展政策缺乏透明度,各有關職能部門在服務貿易方面上實行多頭管理,容易造成責任不明確、交叉和條塊分割、經營秩序混亂以及行業壟斷。
3、服務貿易立法不夠健全
近年來,我國服務貿易立法有較大改觀,現已頒布了一批涉及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重要法律法規(如《海商法》、《保險法》、《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廣告法》、《建筑法》和《律師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對構建真正適應我國市場經濟和國際通行規則需要的統一開放、有序競爭、規范管理的服務貿易體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中國尚沒有一個關于服務業的一般性法律,一些重要的服務部門如旅游、電信等領域尚無立法或立法不完備。目前我國尚未形成一個關于服務業的一般性法律,相當一部分領域法律仍處于空白狀態,已有的規定主要表現為各職能部門的規章和內部文件,不符合國際運作慣例,不僅立法層次低,而且缺乏協調,從而影響我國服務貿易立法的統一性和透明度。
4、服務貿易專業人才缺乏
現代服務業的產業屬性是一種人力資本密集型。在全世界范圍內,服務產業的發展正處于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人力密集型轉變過程。產業性質決定貿易性質,新興服務貿易在貿易總額的相對份額不斷在擴大。而作為決定國際服務貿易比較優勢的人力資本狀況,目前在我國并不理想。服務貿易方面的人才奇缺,尤其是新興服務業和知識型服務業所需的外向型高級人才更是缺乏。我國與發達國家在服務貿易方面的差距,歸根到底是人才方面的差距。
二、解決我國服務貿易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1、優化服務貿易行業結構
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重點發展信息、科技、會議、咨詢、法律服務等行業,帶動服務業整體水平提高。積極發展新興服務業,主要是需求潛力大的房地產、物業管理、旅游、社區服務、教育培訓、文化體育等行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改組改造傳統產業,運用現代經營方式和服務技術,著重改造商貿流通、交通運輸、餐飲、農業服務等行業,提高技術水平和經營效率。
2、充分發揮政府對服務貿易的管理優勢
我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都相對滯后,應充分發揮政府在服務貿易的管理優勢以帶動整個服務業的發展,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順應國內產業調整和服務業發展的需要,在優勢服務項目上充分利用GATS的規則,制定服務業出口市場戰略和服務業出口部門戰略;二是順應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趨勢,放松對服務業的管制,引入競爭,鼓勵創新。三是采取有效的服務貿易政策,確立服務業公平競爭規則,維護市場秩序。四是充分利用和改造原有服務企業,發揮其競爭優勢,積極參與服務貿易市場競爭。
3、建立系統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
發揮政府作用,加強服務貿易立法,建立系統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我國服務貿易立法近年來雖大有改善,但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如有些重要的服務部門沒有部門立法,有些法律條文措辭模糊、操作性不強,有些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沖突等等。因此,政府應結合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實際情況,按照GAI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盡快完善服務貿易的法律規章,建立不同層次、內容齊備且相互協調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為我國服務貿易的迅速、健康發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
(一)WTO法標志著國際法強制約束力的增強
約定必須遵守的規則是一切國際條約的法律基礎。通常戰爭和報復是傳統國際法對于不法行為實行制裁的兩種形式,是其強制力的主要表現。2而WTO法的誕生使國際貿易規則的強制性日益強化成為必然趨勢。《建立WTO協定》第2條第2款規定:“附件1、2、3所含協議及相關法律文件是本協定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方均具約束力。”第16條第4款規定:“每個成員方應保證其法律、規章與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協議規定的義務。”第5款規定:“對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作保留。”這些條款的設定增強了WTO法的強制約束力。更重要的是,WTO最獨特的貢獻是建立了爭端解決機制,也即是說創制了一套完備的司法制度為法律規則強制約束力提供了保障。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將專家組斷案引為該諒解的靈魂,不僅使之成為完備的司法制度,并且突破傳統國際法對國際性法院審判制度中“不得強迫當事國接受審判”的禁錮,賦予專家組以強制性管轄或審判權,并設立上訴機關做出終審判決。為了更加強化這套司法制度,《諒解》還引用了傳統國際法的“報復”手段作后盾。《關貿總協定》第23條中原本就暗示有“在情勢已嚴重到足以有理由采取行動時”可采取報復(“準許一個或幾個[不執行專家組裁決的]締約方中止履行減讓或本協定其他義務”)。WTO諒解則強化了這種報復手段,允許“交叉報復”,即所“中止履行減讓”或其他義務的報復行動,不限于引起爭端的協議或部門,例如用“中止”服務貿易領域的“義務”來報復貨物貿易領域的爭端。正如一位專家所指出:“在國際經貿關系中已出現了解決爭端不斷‘法制化’(legalization)和‘司法化’(judicialization)的趨勢。由于國際關系日益取決于經濟關系,這種從強權型‘外交’方式向規則型解決爭端‘法律’方式的轉化,被認為是國際法發展的新階段。”
(二)WTO法擴大了國際法的效力范圍
凱爾森認為,“從國際法的作用來看,它決定和限制了國內法律秩序的時間、空間和屬人方面的效力范圍;國際法同國內法的屬事效力范圍,即國內法調整事項的權限范圍,也有關系,國際協議所創立的規范限制了國家任意決定事項的效力。”就WTO法的發展來看是比較符合這一論斷的。WTO法涉及到整個國際貿易領域,這意味著它把觸角延伸到傳統完全屬于國內法范圍的國民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WTO管理的是適用于國家以及關稅區之間各項協議,處理的是國家政策和法律,WTO主要規范那些影響貿易和進口產品在本國市場的競爭條件的政府管理行為。
(三)《建立WTO協定》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圍內意味著國際法基本規范的確立
所謂基本規范,按照凱爾森的解釋,每一個規范效力的理由都來自另一個更高的規范,“不能從更高規范中得來自己效力的規范,我們稱之為‘基礎’規范(basicform)。可以從同一個基礎規范中追溯到自己效力的所有規范,組成一個規范體系或一個秩序。這一基礎規范,就如一個共同的源泉那樣,構成了組成一個秩序的不同規范之間的紐帶。”基本規則可以說是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它提供了用以評價這一制度其他規則的效力的準則。哈特指出,“像國內法一樣,國際法具有實際上也必然具有一個‘基本規范’或我們所說的那種承認規則,它是評價制度中其他規則的效力之依據,也正是借助于它,各種規則才構成了一個統一的制度”。但是迄今為止,國際法還是一批被各國所接受的、有約束力的規則,但并沒有為國際法規則提供一般準則的規范。“也許,國際法目前正處于一個走向接受此種或他種形式的過渡階段,這些形式終將使國際法在結構上更接近于國內法。”在我看來,國內法中的“基本規范”從形式上講就是一國的憲法,其他法律規范的效力均來自于憲法。而在傳統國際法中,因為沒有一個基本規范,使得國際法的效力大打折扣。有人因此認為,聯合國可以算作是國際政治法律領域中的基本規范,其實不然,我們看到聯合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其效力并非來自于聯合國,也并沒有形成以聯合國為基礎的法律體系。而在國際貿易領域內,《建立WTO協定》可以被認為是該領域的基本規范,因為附錄1、2、3、4及其所屬的法律文件均從屬于《建立WTO協定》,并且以該協定為核心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國際貿易法律體系。WTO法基本規范和法律體系的建立使這一領域的國際法有了合法性依據,增強了國際法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推動了國際法的發展。
(四)WTO法的制定有其科學經濟理論作為根據
康芒斯指出:“在每一件經濟的交易里,總有一種利益的沖突,因為各個參加者總想盡可能取多予少。然而,每一個人只有依賴別人在管理的,買賣的和限額的交易中的行為,才能生活或成功。因此,他們必須達成一種實際可行的協議,并且,既然這種協議不是完全可能自愿地做到,就總有某種形式的集體強制來判斷糾紛。”在國際貿易領域,WTO法的設立與這一過程也是一致的。由于各國存在利益沖突,合作比不合作利益要大,于是簽訂了WTO一系列法律協定;為了保證協定的有效執行,成立了爭端解決機制作為集體強制來判斷糾紛。
在國際法領域,經濟與法律的緊密聯系還體現在WTO不同于一般國際條約,其規則是根據科學的經濟理論制定的,所有貿易規則的采用都是根據經濟學說。WTO法律框架作為開放貿易體制的基礎,其經濟原理相當簡單,并且是建立在商業常識之上的,即是比較優勢原理。“所有國家,包括最貧窮的國家都有可利用的資源。如人力的、工業的、自然的和財政的等等,他們可以利用這些資源為國內市場或為在海外市場競爭生產產品,提供服務。經濟學告訴我們,可以在這些產品和服務進行交易的過程中獲利。簡而言之,‘比較優勢’原則是指各國獲得繁榮首先是通過利用其可用的資源,集中生產所能生產的最佳產品,然后是通過將這些產品與其他國家所能生產的最佳產品做交易。”也就是說WTO法是以比較優勢經濟原理作為其理論支撐力的,遵循了國際貿易發展的一般規律。
(五)WTO法律體系具有靈活性和開放性
一般來講,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可能會歪曲它所反映的經濟關系。雖然“法不僅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相抵觸的一種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但“為了達到這一點,經濟關系的忠實反映便日益受到破壞”。進而在建立了和諧的法律體系之后“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影響和強制力又一再突破這個體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WTO法律體系由于具有相當的開放性和靈活性,則在一定程度上能比較好地應對這方面的問題。WTO法律體系框架始終處于發展變化過程之中。《建立WTO協定》和基本原則是其法律框架發展變化的根本保證,而談判是WTO法律框架靈活開放的驅動力量。WTO既可被看作是一種行為準則,又可被看作是一個市場。“WTO是一個市場。貿易談判的目的是消減貿易壁壘,達成行為規范、解決爭端。這里貿易談判就好比是一個市場,通過這個市場各國建立并修改規范成員行為的準則,互相給予對方自由化的承諾。在這方面有兩個基本要素:達成協議并且付諸實施。”這樣,隨著成員國談判的繼續,一些新的協議將會產生,以充實WTO法律體系框架,一些既存協議將會因被其他協議吸收而終止。例如,作為《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四個附件,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尚未產生,是在WTO成立后各成員國繼續談判的結果。而作為附錄4(諸邊協議)中的“國際奶制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鑒于簽字國均認為其內容可放在“農產品協議”和“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中處理的更好,故于1997年廢止。另據成員國對新一輪談判議題的意向,下列議題正在或即將被討論,這些議題包括:區域經濟集團、貿易與環境、貿易與投資、競爭政策、政府采購透明度、貿易便利、電子商務、貿易與勞工權利等。可以預見,在上述領域必然會產生新的協議,WTO法律體系框架將日益走向充實和完善。
關鍵詞:入世承諾;法律體系;具體承諾
一、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根據世貿組織規則要求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我國政府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或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規。
(一)貨物貿易法律制度的修改與完善
1、有關貨物進出口管理的法規
根據世貿組織有關協定和我國對外有關承諾,我國的配額管理、許可證管理等非關稅措施將逐步減少或者取消,進口關稅水平將逐步下調。 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也需要有效抵御外國形形的貿易保護主義,以促進國際貿易的正常開展。為了適應新的情況,我國制定了《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2、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規
根據世貿組織有關協定和我國對外承諾的要求 我國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了修改,還出臺了《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此外,我國還進一步完善了以《對外貿易法》為基礎的有關外貿管理的法律法規。在貨物貿易領域,關稅和非關稅措施是衡量一個國家貿易對外開放程度的重要標志。表1足以說明中國改革的成就。
表12002年—2010年關稅總水平單位:%
資料來源:根據相關數據統計而成
(二)服務貿易法律制度的修改與完善
為了履行我國在服務貿易方面的具體承諾,開放或者進一步擴大開放有關服務業,我國極大地完善了這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經修改或者新制定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等十多部行政法規以及大量部門規章。這些法規、規章根據我國《服務具體承諾表》對相關服務行業做出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的規定,對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進入我國市場的程序進行了規范。
(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修改與完善
加入WTO后,中國建立健全了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比較齊全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保護體系,并且按照WTO的要求全面清理和修訂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幾乎所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出臺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新法規。2007年,中國相繼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四)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修改與完善
我國對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主要是刪除了與《投資措施協定》和我國《加入議定書》不一致的規定。此外,我國還完善了有關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制度,在原來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基礎上,分別制定了《反傾銷條例》和《反補貼條例》并專門制定了《保障措施條例》。
經過不懈的努力,中國已建立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法律體系,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貿易體制和政策進行了全面的調整,使中國的對外經貿體系與世貿組織的規則和我們的承諾相一致,中國的貿易體制和環境更加穩定,更具可預見性。
二、具體承諾減讓表的履行
(一)貨物貿易領域
1、關稅消減
2010年,我國進一步調整進出口關稅稅則,降低鮮草莓等6個稅目商品的進口關稅。經過此次降稅,我國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降稅承諾已經全部履行完畢。按照承諾,中國的平均關稅水平已從加入前的15.3%降低到了目前的9.8%。其中,工業品平均關稅從14.8%降到了8.9%;農產品從平均23.2%降到了15.2%。目前,中國成為世界上農產品關稅平均水平最低的國家之一。工業品中,較為典型的是,我國汽車整車及其零部件稅率分別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最終完成了汽車及其零部件的降稅義務。此外,依照中國參加的《信息技術協定》,2005年前,我國將協定下產品的關稅全部降至零。
2、非關稅壁壘
2003年9月27日,商務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對糧、棉、油、糖、羊毛、化肥等大宗商品的進口,建立了公開、透明的關稅配額管理體制。中國在《入世議定書》附件3中承諾取消的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和特定招標等424個稅號產品的進口非關稅措施,已按承諾到2005年1月1日全部取消完畢。2005年,中國取消羊毛和毛條的進口指定經營制度。2006年,中國取消對植物油的關稅配額管理,實行9%的單一關稅管理。2006年,中國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3種,全年實行關稅配額、進口許可證和國營貿易管理的商品進口918.3億美元,僅占進口總額的11.6%。3、對外貿易經營權
隨著《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出臺,于2004年7月1日起,中國提前半年履行了放開外貿權的承諾,取消了實行了50年的外貿權審批制,對外貿易經營者開始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二)服務貿易領域
在服務貿易領域,在按WTO規則分類的160多個服務貿易部門中,中國已經開放了100個,并承諾將進一步開放11個分部門,遠高于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涉及銀行、保險、電信、分銷、會計、教育等重要服務部門,為外國服務提供者提供了廣闊的市場準入機會。
1、金融業
在2005年年底就提前結束過渡期,率先在金融業實現開放。銀行業,2004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WTO三周年起,人民幣業務的開放地域進一步擴大到了北京、昆明和廈門3個城市,使開放城市增加到16個。截至2004年10月底,外資銀行在中國總共設立了204家營業性機構,其中105家已經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2006年12月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細則》正式生效,取消了外資銀行在國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在履行入世承諾基礎上取消了對外資銀行的一切非審慎性市場準入限制,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保險業,保監會宣布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在成都、重慶提供保險服務,比承諾提前了半年。2004年12月11日,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在我國任何地方開展業務,取消了地域的限制,并且可以從事全面的壽險和非壽險業務。證券業,2008年1月1日,新修訂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正式實施,外資參股國內證券公司條件放寬,參股渠道更多樣,監管機制更適當。至此,中國證券業已完全履行了加入WTO的各項承諾。
2、旅游業
2005年2月17日,國家旅游局和商務部聯合《對〈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的修訂》,將外資旅行社注冊資本降低為不少于250萬人民幣,取消外資旅行社設立的地域限制,提前一年多兌現了允許外資設立控股旅行社的承諾,提前3年兌現了允許外資設立獨資旅行社的承諾。
3、電信業
2004年12月11日,中國基礎電信逐步對外開放,允許外商以合資的形式涉足北京、上海和廣州三地的基礎電信業務市場,英國、美國、韓國已在中國合資成立了3家電信公司。在增值電信方面,截至2006年9月,中國的通信主管部門共接到外商投資電信業的正式申請29份,已通過審定的有14份,已獲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5份。2007年底,中國的電信市場對外開放移動和數據業務市場、固定電話網和國際業務,取消所有基礎電信的地域限制,并允許外資股權可以達到49%。
4、外商投資
2007年12月1日,新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施行,這是中國吸收外商投資的重要導向政策,它在內容上擴大和提高了中國服務業對外開放的領域和水平。據統計,2006年,中國服務業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7141家,占全國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總數的17.2%;實際使用外資金額211.4億美元,占全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30.4%。外商投資進入中國服務業領域,也促進了中國服務業的發展。表2是中國在WTO協議中關于服務貿易領域所作承諾的水平,也證明了中國在這方面所作的努力。
表2:WTO成員服務貿易承諾水平
資料來源:商務部
(三)知識產權領域
加入WTO后,中國除了出臺和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外,還建立起了具有鮮明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和協調機制,使知識產權保護的執行力度在行政和司法兩個方面都大大得到了加強。2004年8月,中國成立了以吳儀副總理為組長的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負責全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三、結束語
入世十年,中國加入WTO的承諾已全部履行完畢,成為全球最開放的市場之一。從新成員到多邊貿易體制的堅定支持者、推動者,中國積極參與WTO各項活動,為自身的經濟社會發展注入了強大的活力,也贏得了WTO成員和國際社會的廣泛肯定和贊賞。
加入WTO十年來,中國不僅切實履行承諾,還積極參與WTO各項活動,發揮了建設性的作用。在貿易政策審議方面,中國分別于2006、2008和2010年接受了WTO的三次貿易政策審議,回答了WTO成員提出的近3700個問題。在發展方面,中國積極響應WTO“促貿援助”倡議,多次向多哈發展議程全球信托基金進行捐助。在解決爭端方面,中國積極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化解與成員間的貿易爭端。
加入WTO十年的歷程再次證明,中國負責守信地履行了承諾,積極為加強多邊貿易體制做出了貢獻,贏得了世貿組織成員和國際社會的廣泛肯定和贊賞。
參考文獻:
[1]商務部世界貿易組織司.2004年我國履行WTO承諾情況[J].經濟研究參考.2005,32.
[2]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J].中國WTO報告.2003.
貿易政策大致可以分為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兩大類,孰優孰劣之爭貫穿在幾百年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過程中。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選擇一直以來也是充滿爭議的問題,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國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也在加快,中國的市場將會對世界各國更加的開放。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再實施以往的保護色彩濃重的貿易政策,顯然是有礙于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貿易自由化的進程的,但也不能立即推行自由度很高的貿易政策,傳統的非自由貿易政策即保護貿易政策的對外貿易政策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
一、中國對外貿易政策選擇的整體思路
自由貿易是一種最佳的貿易制度,其最大的益處就在于自由競爭,自由競爭可以避免因保護而導致效率損失,也即能實現最優效率的配置。自由貿易還有利于擴大市場,由此的重要意義就是規模經濟。在政治方面,自由貿易不易受到各種利益集團的影響,從而增進一國的福利。他們強烈批評貿易保護,要求“每個國家必須做出正確的選擇。只有采取鼓勵開放貿易政策和加速結構調整,才能及時利用世界經濟瞬息萬變的機會,使本國經濟和貿易獲得快速增長。”
但是,自由的市場力量往往會帶來某種相反的結果。比如,經濟運行的盲目性和不可控性。而各國都不愿任由不可預見的市場力量所左右,故又往往限制、利用、干預、控制和管理這種市場的運行,限制其失靈的行為,發展其有利的方面。更重要的是,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國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也在加快,中國的市場將會對世界各國更加的開放。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再實施以往的保護色彩濃重的貿易政策,顯然是有礙于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貿易自由化的進程的,但也不能立即推行自由度很高的貿易政策,傳統的非自由貿易政策即保護貿易政策的對外貿易政策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那么,如何在國家擁有經濟主權、自主的調節內外經濟政策的前提,靈活的運用對外貿易政策,為自己的國家和整個社會爭取更多的福利?中國應該怎樣選擇自己的貿易政策?筆者認為,在目前管理貿易的發展趨勢下,中國貿易政策的最佳選擇是管理貿易。
二、管理貿易對中國經貿發展的積極影響
首先,國際貿易協調機制的完善和加強會促進中國經貿的發展。管理貿易是在戰后貿易自由化的大趨勢中,在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下出現的一種貿易制度,其目標是在自由貿易原則基礎上,協調各國之間的貿易關系,均分貿易利益,促進各國經濟發展。隨著WTO的成立,國際貿易協調機制將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各國間的貿易關系將在多種WTO協議或協定的約束基礎上展開自由競爭。作為國際經濟社會重要一員的中國,正在積極努力、盡量融入國際貿易協調機制及國際管理貿易體制中。這一融入的過程,將會逐步改善中國的投資環境,加速中國經貿的協調發展。
其次,中國將受到國際管理貿易傳導作用的影響,對外貿易具有傳導作用。中國在對外開放,大力發展對外貿易的同時,也將會受到國際管理貿易傳導作用的影響。盡管西方發達工業國家二十余年來經濟增長速度減緩并時有停滯,但它們在經濟發展高階段增長的“含金量”較之處于經濟發展低階段增長的“含金量”要高得多。因此,中國將受到國外,尤其是西方發達工業國家經濟增長正向傳遞的影響。
最后,中國企業的貿易機會增加。管理貿易是以協調為重要內容的貿易體制。這種體制盡管不是純粹的自由貿易,但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貿易自由化,抑制了貿易保護主義的發展。管理貿易也為世界各國的企業提供了有協定或協議保護的貿易機會和市場,為這些企業競爭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了保證。因此,那些資金雄厚,技術先進,銷售渠道暢通,信息靈通,擁有全球戰略的企業因競爭能力強而能更好地利用貿易機會開拓市場。
三、中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發展趨勢
隨著中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中國在國際貿易中地位的提高,國際國內貿易環境的變化,以及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中國對外貿易制度的演變也會出現新的特點。
1.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將進一步完善
法律手段是最重要的外貿宏觀管理制度手段,處于外貿管理體制結構中的最高層次。雖然中國的對外貿易方面的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中國外貿在某些領域缺失,可操作性不強,立法落后于需要的問題依然存在。建立健全中國有效的貿易防御和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體系是將來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趨勢。
2.中國對外貿易管理的宏觀調控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將會加強
中國的產業制度,利用外資制度.外匯管理制度,環保制度等都與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有著越來越密切的聯系,這些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深刻的影響著中國的進出口企業。中國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在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會與其他制度產生矛盾,因此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與其他制度之間協調將成為發展的新趨勢。
3.中國將加強區域國際經濟貿易合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WTO制度存在缺陷和發展緩慢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轉向尋求發展雙邊或區域性一體化組織為本國經濟發展服務。中國的區域性或雙邊安排也取得了巨大進步,通過對區域性或雙邊安排方面的制度進行完善,擴展中國經濟發展的空間,將成為中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發展的又一趨勢。
4.改善外貿秩序,加強對外貿易非正式制度的建立
當前,中國出口企業之間為爭奪國際市場競相壓價的現象十分普遍。這種情況不僅使中國的出口企業的利潤大量流失,而且由于價格過低引使中國出口產品頻頻遭到進口國的反傾銷投訴。此外,誠信制度的缺乏也為中國的進出口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包括因為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還包括更大的潛在市場的損失。
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選擇一直以來都是充滿爭議的問題,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國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也在加快,在這樣的背景下,傳統的非自由貿易政策即保護貿易政策的對外貿易政策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因此本文探討了中國對外貿易管理政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