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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執法力度權利人市場行為保護意識
一、中美知識產權制度比較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它賦予創造者于一定期間內對其智力成果享有
排他性的使用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通常包括著作權(或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其對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它是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在改革開放前的幾十年里,中國的知識產權問題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1978年以后,特別是中國自1986年開始復關談判以后,中國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到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WTO的第143個成員時,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基本上已經全面與世界接軌。
1790年美國制定了第一個專利法,美國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制度對于保護一定程度上的壟斷和對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都是有好處的,而且重視知識、重視人才,是美國一直以來遵循的原則,當美國開發西部時,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更是大量收羅專業人才。專業知識人員的集中,成果的法律保護就自然地成為了歷史的客觀必然。美國從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逐漸形成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將知識產權制度與市場經濟秩序、貿易綜合考慮。
由于中美兩國在歷史文化、經濟結構、法律制度、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實力等方面的不同,知識產權制度也必然存在著重大的差異。然而美國常常以人權問題干涉中國的內政,以知識產權問題威脅或遏制中國的對外貿易和經濟發展,以所謂的觀念自由來企圖“西化”中國。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方面,中美在貿易上經常發生爭端。
二、中美貿易摩擦中知識產權糾紛的現狀及癥結
商務部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每年約有70%左右的出口企業遭遇到國外技術型貿易壁壘的限制,在這些技術壁壘中,多與知識產權有關。
1.升級的貿易摩擦中知識產權問題成為焦點
自1989年以來,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爭端就始終是熱點問題。在這段時間里,中美巨額貿易逆差、人民幣匯率、紡織品設限等熱點問題已被炒得沸沸揚揚,但美國貿易代表羅伯特·波特曼認為,中美貿易摩擦首要解決的應該是知識產權問題。實際上,中美兩國近年來就保護知識產權問題進行過激烈的交鋒,雙方為解決這一問題作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隨著國際貿易形勢的變化和美國貿易政策的調整,知識產權問題目前再次成為中美雙方貿易關系中需要通過磋商來加以解決的又一重大問題。
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分工中,真正有意義的是知識產權。發達國家通過對知識產權的壟斷和控制,可以輕易地源源不斷地從中獲取利益。同時,美國以其自己的思維方式推行的“非專屬管轄”主張,即不考慮行為發生地、被指控方的國籍或與國家執行司法權有關的情況,僅以有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作為采取行動的依據,這就給其無限的進行干預的權力。在這樣的背景下,中美兩個貿易大國在今后的經貿交流中,知識產權糾紛的升級是可以預見的。
2.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癥結所在
知識產權保護是中美貿易中存在糾紛最多的問題之一,也是美國政府最為關注的領域之一。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雖已取得相當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認仍然存在一些弊病: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夠
首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自己的成果缺少保護意識,具體表現在取得知識產權的意識淡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太熟悉,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不夠。知識產權權利人匱乏對自主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某種程度上縱容了盜版行為的猖獗。
其次,企業的保護意識不夠。對社會各界,特別是對廣大企業的知識產權法制教育遠遠不夠,相當多的人對知識產權不了解或了解甚少。因此,在我國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侵權假冒產品時,社會上有人對此反應冷淡,照樣買便宜的盜版CD,照樣復制和使用盜版軟件,打擊侵權行為若不與法制教育結合起來,其打擊行動往往收效不大。因此,對公眾進行知識產權教育,尤其是專利意識教育,顯得格外重要。(2)執行力度不夠
缺乏有效的執行力度已經成為中美知識產權糾紛角力的焦點之一。美國國會和美國公眾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已經嚴重影響到美國知識產品的出口,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迫在眉睫,美國商業軟件聯盟預計中國的軟件盜版率高達90%。當然這個數字對我們來說有失偏頗,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國在執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知識產權的立法條目存有漏洞,有些方面根本沒有涉及到。因而使執法者無據可依,在量刑上很大程度地帶有個人主觀性,標準不一,造成執法上的混亂現象。這種情況,也為侵權者鉆法律空子,找關系、托人情開了綠燈。立法是執法的基礎,但是,由于中國的法律體系本身還不夠完備,立法與司法之間還沒有同步,加上人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可能在朝夕之間得到強化,因此,實際的知識產權保護還停留在較低的水平。
(3)權利人市場行為不合理
權利人的市場行為無疑也是產生糾紛的一個重要誘因。知識產權可以促進競爭,但同時也易于被濫用。此外,知識產權的專有權還可能與市場支配力結合在一起,被用以限制競爭。這時,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如果不受到制約,受損害的除了其他經營者,還有廣大消費者。這種行為還會減低壟斷者創新的積極性,與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的初衷相悖。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進行制約就成為必要。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對策思路
1.要加大知識產權宣傳工作和專利保護的力度,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保護知識產權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是制止侵權行為的先決條件。對公眾特別是對企業進行知識產權教育,尤其是專利意識教育,顯得格外重要。保護知識產權我們應該增強三種意識:知識產權的市場意識、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意識、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
另外要加強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發揮大眾傳媒的宣傳能力。增強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全面做好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建章立制迫在眉睫,將知識產權保護提升到戰略高度,制定相應的宏觀指導政策,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一是立法,二是執法。在完善知識產權立法方面:加緊相關配套法律的修改,完善。其他相關的配套法規的修改、制定,也要相應進行,并爭取盡快出臺;在加強執法力度方面:知識產權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應再強化,不斷提高法官和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和業務水平,更好的公正執法。同時,各執法部門還注意加強相互間的協調配合,最大限度地減少轉軌過程中因專利保護不充分、不及時而造成的高新技術的流失。
3.規范權力人市場行為
中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TRIPS協議存在的一個明顯差距,就是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規范不夠完善。今后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應注意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要修訂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提高權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強防止權利濫用的措施,同時盡快出臺反壟斷法,在其中適當加入反知識產權壟斷的內容。
知識產權立法的本意是通過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從而激勵競爭。而反過來,如果權利人濫用這種權利,就會造成技術壟斷。國際上,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發達國家,都在反壟斷法、專利法等立法中采取了對付濫用知識產權的措施。這些措施對于保護公平競爭和促進科技進步起到了積極作用,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因此我們要修訂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提高權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強防止權利濫用的措施,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盡快出臺《反壟斷法》,在其中適當加入反知識產權壟斷的內容。
參考文獻:
[1]趙瑾:中美經濟摩擦的焦點和主要問題[J].世界經濟2004
[2]呂薇等:知識產權制度-挑戰與對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
[3]鄒薇: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世界經濟,(2004)第2期第3-11頁
[4]盛洪:現代制度經濟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這幾起案件都與知識產權有關。珊瑚蟲案的起因是純粹的利益沖突,最后騰訊采取了“卸磨殺驢”的做法;超級兔子案雖然影響不大,但其“不做第二個珊瑚蟲”的宣傳效果還是不錯的;而番茄花園案是真正的知識產權侵權案,微軟高舉“反盜版”的旗幟,打得番茄花園無法翻身。在番茄花園案中,我們需要考慮的是,盜版究竟是為網民提供義務服務的“好人”,還是侵犯原有軟件版權的“殺手”?
軟件產業是以版權作品為源泉、以知識創新為動力的產業。但一直以來,我們都習慣免費的東西。很多人都用過珊瑚蟲QQ,用過番茄花園系統軟件,大家都知道是盜版軟件,但還是堅決支持盜版,因為它們為我們提供了免費、便利等許多好處。然而事實上,在長時期大規模的盜版泛濫中,國內的軟件廠商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在番茄花園案件中,知識產權律師游云庭指出,番茄花園真正的功勞是替微軟在中國打敗了本可以和微軟一較高下的金山;讓求伯君、雷軍們被迫去開發網游;盜版還限制了Linux,讓windows打敗了本可以紅火的開源軟件操作系統;同時讓做教育軟件的洪恩轉向網游公司完美時空。“一言以蔽之,番茄花園傷害最深的還是民族軟件產業。”
合法性與合理性
從另一個方面講,微軟反盜版無可厚非,但其涉及壟斷的嫌疑卻不會因此消除。“這是一個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問題,所謂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是一個兩翼的問題,需要做出適當平衡,既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收益,也要保護公眾適當的合法權益,以及穩定市場環境的公平。不是說為了反壟斷就可以盜版,也不能為了打盜版而通過放水養魚等方式造成壟斷局面。”知識產權律師胡鋼表示,對待番茄花園案件應該運用全面視野,既要反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也要反對壟斷行為。
而此次微軟的黑屏門事件,使得人們對微軟進行“反壟斷”調查的呼聲日益高漲。
由于微軟產品存在很多安全漏洞和其他漏洞,因此,包括盜版用戶在內的所有微軟用戶在安裝了微軟軟件后都必須使用軟件自動更新功能,從微軟公司架設的服務器定期下載相關的補丁程序。這一次微軟就是通過軟件自動更新功能在用戶的電腦中加裝正版驗證工具的。
加載正版驗證程序并不違法,但微軟的這種行為提醒我們,他們對于所有的微軟產品,不管其是正版還是盜版,都是具有完全的控制力的。微軟在用戶電腦系統中加裝其他一些東西,并沒有得到用戶的許可。本來用戶花錢買下這個軟件,就是屬于私人財產,而微軟此舉卻讓人覺得他們還擁有對這些軟件的所有權,為了達到目的可以隨意控制用戶的電腦系統。
黑屏門事件更加顯露出微軟的壟斷局面,其“司馬昭之心”,已經是“路人皆知”了。
謹防“知識壟斷主義”
目前國外大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出現了兩種新趨勢。番茄花園案就是“欲擒故縱”,“放長線釣大魚”的手法。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李明德指出,一些國外大企業為了更有效地打擊競爭對手,在一些企業發展初期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等這一企業做大了,就提出訴訟索取高額賠償。
收稿日期:20161014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1.20
基金項目: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項目(SS15B12)
作者簡介:譚英(1964-),女,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副教授,博士,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鄉村傳播與農村發展。
引言
知識產權指的是權利主體對其智力創造的各種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1],而農業知識產權則是指存在或運用于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強調智力成果的涉農性[2]。作為法律制度的知識產權,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智力創造者的權利,維系社會正義;促進知識廣泛傳播,有效配置智力資源,這即是正義與效益的雙重價值目標[3]。
以知識產權制度確立為前提的知識產權保護在文化建設中的作用自不待言,在經濟建設方面,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激勵創新、優化創新資源的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技術和創新知識的傳播與利用、促進國際間經濟和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等方面成效卓著[4]。相關實證研究表明,我國知識產權綜合發展水平總體增長平穩,中西部地區增幅較大,東部地區增速出現減緩趨勢[5]。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經濟增長高度相關,保護強度100%的提升將會帶來21%經濟增幅[6]。但是知識產權保護在“三農”領域中的重要性極容易受到忽視,尤其是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其為發展現代農業、培養新型農民提供了動力源泉[7]。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保障農產品市場秩序、提高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8];有利于更好地發展農業高新技術、提高農業生產的綜合競爭力,為農業增產的實現提供可靠保障[9]。具體來說,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優化農產品商標及地理標志保護、重視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尤為重要[10]。
然而,課題組在調研中了解到,有些農村在發展特色養殖和種植時就受到了侵權的困擾,但大多“被侵權者”都選擇沉默,并非他們不想維權,而是確實不知道怎么維權,甚至由于某些原因根本無法維權。民間要求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處力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家對保護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條例的界定也越來越明晰[11],但僅有法律的威懾還不行,如何提高農村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遇到問題能夠主動維權、并有效率地解決問題,可能是當今新農村建設中應關注的重點工作之一。
“知識運用是運用知識解決實踐問題,在此過程中學習者經由對公共知識的內化、轉化、外化、習俗化進而實現認知層面與實踐層面的知識創新”[12]。在當今新媒體時代和多元文化交集的時代,要想提高農村公眾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首先需要了解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相關知識的認知和關注狀況,以便解決現實問題,助推農村的經濟發展。為了較為科學地評估基于媒體的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度、關注度及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本研究從認知原理及傳播效果的角度入手,主要從公眾認知取向和實踐取向運用知識的過程或心理效果層面(認知、情感、意愿、關注、滿意等)分析受眾認知、關注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認知是關于受眾對事物作用的了解;情感是關于受眾對事物的態度;關注是關于受眾對事物采取的行動,如最相信的渠道、最關心的信息等;意愿是關于受眾對事物采取的行動的驅動力;滿意度是關于受眾采取行動后的評價。近年來數字傳媒發展迅速,農村公眾如何借助媒體獲取相關信息,并運用知識產權更好地保護產權人的利益,了解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度、關注度及其實踐運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相關建議,為相關政府部門及農村發展者提供決策依據。
一、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采用偶遇方法選擇樣本,結合定點村莊進行面對面問卷調查,共發放1 200份問卷,收回有效問卷1 187份,問卷有效率達99%。共涉及26個省4個直轄市,118個市的53個鄉鎮147個村莊(見圖1)。調查對象主要集中于東部的北京、天津、河北、山東、遼寧、浙江、廣西等鄉村,中部的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等地鄉村,西部的四川、重慶、陜西、甘肅、新疆等地的村莊。在調查對象的年齡分布上,主要以年輕人為主,35歲以下人數占比達到66%,36~50歲的占24%。從調查對象的文化程度分布來看,本科及以上學歷占37.5%;高中、中專至大專學歷占比近32%;初中及以下學歷占30.5%。從被調查者的職業分布來看,在校大學生占比最高,占24.94%;其次是企業工作人員,占比約為15%;種、養殖戶占比10.91%,位居第三;從事其他職業的公眾諸如中小學教師、生意人、村干部、農技員等占比近50%。對獲得的調查數據采用Spss軟件進行統計分析。
偶遇抽樣又稱為便利抽樣,其依據是認為被調查總體的每個單位都是相同的,因此把誰選為樣本進行調查,其調查結果都是一樣的,而事實上并非所有調查總體中的每一個單位都是一樣的。因本研究的內容是基于媒體的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認知研究,在調查總體中各個單位接受大眾媒體大致相同的情況下,了解農村、職業等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認知度,從空間的不同方向和方位對他們進行抽樣調查,比較適宜采用偶遇抽樣法。同時配合對某地區定點單位公眾進行概率抽樣面對面地問卷訪談,獲取第一手資料。當然,由于每一個體文化背景差異較大,可能會出現沒有足夠的代表性的嫌疑,不過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公眾從媒體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基本現狀,對本研究內容有較大的幫助。
二、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的關注度及運用能力
(一)農村公眾了解知識產權相關信息的意愿
本研究把公眾了解知識產權相關信息的意愿劃分為“愿意”“不愿意”“說不清楚” “無所謂”四個等級。需要說明的是,“說不清楚”與“無所謂”雖然都是不明確選項,但前提不同,“說不清楚”的前提是對知識產權毫無了解,“無所謂”的隱含意思是對知識產權概況略有所知但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數據顯示,有63.18%的公眾表示愿意了解知識產權方面的信息,明確表示不愿意了解這方面信息的公眾不多,占比為2.27%,選擇“說不清楚”選項的公眾占比近11%,表示“無所謂”的公眾占比23.64%。
(二)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政策及法律制度的認知
1.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政策及法律制度的知曉度。課題組選取了5部與公眾生活較為貼近的法律,分別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此調查公眾對相關法律政策的知曉程度。
數據顯示,農村公眾對法律、條例的認知水平較低。大多數公眾對這些法令一無所知,對此較為熟悉的公眾占比都未超過2%。就單部法律來看,對其不了解的公眾占比都超過60%(見表1)。
2.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作用的認知。本研究預先提出了知識產權的17個作用,讓公眾作出選擇。圖2的數據表明,有18.64%的公眾認為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的作用是獲取許可收益,緊隨其后的是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選擇占比為15.45%。除這兩個被選率較高的作用之外,還有“自己應用”與“提高企業市場影響力”得票率都在8%以上。
(三)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信息的關注度
1.公眾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渠道。數據顯示,農村公眾最常用來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三個渠道為網絡、電視臺和報紙,其中,電視臺占比68.91%、計算機網絡占比65.13%、報紙占比29.83%(見表2)。
可以看出,電視臺仍是農村公眾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第一大渠道,網絡緊隨其后,報紙重要性雖然降低了一個等級,但仍不可忽視,位居第三。除此之外,鄉政府、村能人、圖書、宣傳冊、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都在知識產權信息傳播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將是在傳統媒體影響力下降后,提高農村公眾知識產權運用能力的重要途徑。
2.公眾最相信的渠道。調查顯示,對于獲取知識產權相關信息,35%的農村公眾最為信任的渠道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其次就是電視臺,選擇占比在30%左右(見圖3)。
除這兩個占絕對優勢的渠道之外,鄉政府這一獨特的渠道表現亮眼,得票率僅次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和電視臺,公眾對其認可程度接近15%。此外,農村公眾對報紙這一傳統媒體的信任度也較高,排在第四位。
3.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關注。本研究把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關注度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必看必聽、常常看聽、偶爾看聽和不看不聽相關信息。數據顯示,在農村中,偶爾看聽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公眾最多,占76.82%;必看必聽相關信息的公眾僅占1.36%;常常看聽此類信息的公眾占4.55%;明確表示不看不聽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公眾占17.27%。
4.最關心的知識產權信息。從具體數據來看,農村公眾對于政策法規類信息受關注度相對較高,占比在30%上下。關注“專利侵權與法律責任”方面的信息公眾占比在18%左右。但是,明確表示不關心知識產權類相關信息的公眾占比達到18.64%(見圖4)。
(四)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的滿意度
數據表明,在農村,對媒體提供的知識產權服務基本滿意的公眾人數最多,占比為81.82%;明確表示對知識產權相關服務不滿意的公眾占比17.99%;非常滿意此類服務的公眾僅占比0.45%。
調查中了解到,明確表示對媒體提供的知識產權相關信息不滿意的公眾有兩種:一類是沒有現實需求,又想接受這方面信息,但媒體提供信息不足;另一類就是有實際需求,但媒體沒有提供與其需求相關的信息。
(五)農村公眾運用知識產權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1.公眾遇到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低、缺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意識、不知道如何使用知識產權相關信息是公眾遇到的三個主要問題。
表現在農村公眾遇到知識產權問題時不知道怎樣使用;同時,農村公眾對于“缺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意識”的反應較為突出,占比近26%;此外,有9.55%的農村公眾認為技術水平不高是他們遇到的主要問題(見圖5)。
2.最希望解決的問題。數據顯示,農村公眾最希望解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執法水平、維權成本、懲處力度三個方面(見圖6)。
對一些相對深入的問題,反應則相對較少,如結案速度問題顯然只有參與過此類案件的公眾才有發言權;再如侵權取證難也是相對專業的問題,不過這兩個問題在農村有近6%的公眾反映。
三、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1.在對知識產權信息的了解上,農村公眾有較高的意愿,占63.18%,有超過20%以上的公眾持無所謂的態度。
2.農村公眾對相關政策及法律制度的知曉度極低,對一些常識性法律較為熟悉的公眾不超過2%。
3.農村公眾認為知識產權重要的作用是獲取許可收益、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自我應用和提高企業市場影響力。
4.農村公眾獲取知識產權信息渠道的偏好是計算機網絡、電視臺和報紙,但公眾最相信的渠道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業網站。
5.農村公眾中,偶爾看聽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公眾最多,占76.82%;必看必聽相關信息的公眾僅占1.36%;明確表示不看不聽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公眾占17.27%。
6.在運用知識產權的過程中,農村公眾遇到的主要問題有三個方面:(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水平比較低;(2)缺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意識;(3)不知道如何使用知識產權相關信息。農村公眾最希望解決執法水平低、維權成本高和懲處力度低三個問題。
(二)建議與對策
大多數農村公眾認為知識產權與自己的生活毫不相關,其實這種看法比較偏頗,我們每時每刻都在享受知識產權給這個社會帶來的好處,所用到的東西也多多少少會涉及到知識產權。如果公眾對知識產權相關信息不聞不問,直接原因有二:(1)公眾感覺沒有實際用途,即使有部分公眾認為知識產權的作用是獲取許可收益,但可能也并不知道如何去獲取;(2)由于農村公眾文化知識水平普遍較低,對于比較枯燥乏味的相關產權和政策條文理解困難。為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電視、互聯網、手機媒體應加強向農村公眾傳播與其生活相關的或感興趣的內容,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度,增加知識產權信息的吸引力。
2.注重知識產權信息傳播的通俗度,培育農村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如增加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例研究,讓公眾切實感受到知識產權的作用。有必要時,可以針對某些有特殊需求的農村,比如發展特色養殖與種植、民間藝術產業化的村莊,定期舉辦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培訓會,現場解答公眾提出的問題并及時做出解決。
3.借用新媒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應用能力的培育。計算機網絡已經成為農村公眾第一大信息來源。利用互聯網及微信等新媒體的傳播優勢傳播或轉載知識產權信息,舉辦生動有趣的相關活動,鼓勵農村公眾積極參與面,調動其學習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
4.發揮鄉政府及村委會的“上傳下達”的作用。數據顯示,鄉政府是農村公眾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第三大權威信息來源。為此,可發揮鄉政府執行力的作用,以宣傳冊、農村集市或文化娛樂活動為載體宣傳知識產權信息,引導公眾充分利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這一權威資源庫。
5.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的設計要簡單明了,相關信息要及時更新。公眾只要有需求就能打開官網進行相關信息的查詢。
6.針對公眾反映的問題做出積極回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大環境建設,從根本上激發農村公眾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動力,提升農村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運用能力。
農村公眾了解知識產權相關信息的意愿度較高,但公眾運用知識產權能力比較弱。執法水平低、維權成本高、懲處力度不夠,是公眾集中反映的三個問題。這些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一會喪失法律尊嚴,損害群民利益;二是容易讓公眾產生消極心理,不利于保護知識產權大環境的建設。
CDN 并不是新東西,問題是如何讓更多的用戶部署CDN 并從CDN 中受益,對分支機構的支持應該是重要舉措,因為 CDN就是為網絡“提速”而誕生,而分支機構對網絡速度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目前,Cisco為分支機構部署CDN提供了方案, 對多數客戶而言,Catalyst 交換機、 PIX防火墻、Cisco路由器和其他Cisco產品組合在一起使用,形成一個完整的數據中心和內容網絡解決方案,從而組成用戶應用所需要的信息智能網絡。
近日,Cisco 公司宣布在CDN領域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進步,其最新貢獻主要有2項:一是推出可支持分支機構應用的Cisco ACNS(Cisco Application and Content Networking System)軟件5.1 版;二是可集成于路由器的緩存及內容網絡模塊,廣泛適用于Cisco 2600、3600 和3700 系列路由器。這樣,企業可以在網絡核心部署原有的Cisco 500 或7300系列內容引擎。在分支機構則可在路由器上添加內容交換模塊(如圖1所示),使整個企業享受到CDN 技術帶來的好處。
事實上,ACNS只是Cisco全能分支機構解決方案的一部分,它將智能高速緩存、內容路由和加速功能與分支機構路由能力相結合,加速業務應用、流媒體和文檔到分支機構的傳送。這使客戶不僅可以智能地節省廣域網容量,而且能夠從網絡獲得新的益處。適用范圍:企業的分支機構
軟件產品的保護神 -杜飛龍
目前,軟件盜版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每年由于非法使用軟件帶給軟件開發企業的損失高達130.8億美元。有些國家軟件盜版率甚至高達95%,并且37%的正版軟件在使用中涉及非法拷貝。我國已非常關注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采取了許多有力的措施。但是,目前軟件盜版的情況不可能短時間完全消除,所以,軟件企業為了避免蒙受由此所帶來的損失,需要采取有效的保護手段。
軟件保護一直是老大難問題。阿拉丁公司的解決方案,通過各種加密方式,可以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又提高了系統的安全性。但是,要從根本上解決盜版問題,除了在產品和技術方面做文章外,還需要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需要一定的法律措施。
數字圖書館(Digitallibrary)是以數字形式存貯和處理信息,通過互聯網絡為處于不同空間的用戶快捷、方便地提供信息的新型服務系統。數字圖書館不僅意味著把傳統圖書館的印刷、音像作品等資料進行數字化處理,還包括把這些經過處理的咨詢通過網絡轉變成一種網絡資源,實現更大范圍內的資源共享。在資源共享這一意義上,具有傳統紙質圖書館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因為傳統圖書館的地域性特點在數字圖書館時代被大大削弱了。除此之外,與傳統的圖書館相比,數字圖書館不僅是一種載體的變化,更重要的是一種理念的變化,把原來意義上的圖書館為中心的處于物理場所的服務系統,轉變成以讀者為中心的在虛擬空間中存在的服務系統。所以數字圖書館更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受到了讀者的歡迎。但事物往往有兩方面,權利人比任何時候更為擔心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
知識產權又稱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指法律主體對其從事智力活動創造出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范圍較為廣泛,并隨著社會的發展呈逐漸擴大的趨勢,但主要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版權)兩大部分。數字圖書館涉及的知識產權主要是著作權,而且較之傳統意義上的圖書館,數字圖書館更易牽涉到版權問題,這是由數字技術的特性決定的因為,正是數字技術使作品的復制變得快捷,復制件和原件的區別不再有版權意義;數字作品的使用方法更加靈活,對作品的改頭換面也變得更加容易;另外網絡的普及使版權的某些特征如地域性特征逐漸淡化。其實,與其說是數字圖書館對版權帶來巨大威脅,不如說是數字技術給版權帶來強大的沖擊。因而,“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問題的實質在于數字技術的應用打破了印刷與虛擬環境中的利益平衡機制,使版權人、圖書館、讀者等三方面的利益都受到了影響。”(《河南圖書館學刊》第21卷,第4期,第57頁)由于數字圖書館本身的新特點,因而在數字圖書館條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具有了新的特點。
首先,在數字圖書館條件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是數字作品,不僅包括由傳統的文字、圖畫、音響、電影、電視等進行數字化處理后產生的作品,還包括開始就用數字化形式表達的如計算機軟件、數據庫以及多媒體作品等數字作品。因而在數字圖書館條件下,知識產權要保護的對象比傳統圖書館條件下要更多,且對作品版權的界定也比在傳統圖書館中要難,這些都給數字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難度。一種新事物誕生后,需要一種新的法律機制對之進行保護,對于數字作品,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難以實行有效的保護,于是各國都制定了新的旨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的法律。如1991年歐盟計算機軟件指令、1995年歐盟綠皮書和美國白皮書等,都規定了對數字化作品的保護。但這些法令都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因此對數字圖書館適用的法律保護體系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
數字圖書館本身的這些新特點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但在建設數字圖書館過程中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是維護圖書館自身形象的需要。雖然隨著科技的發展,圖書館正從紙質的圖書館逐步向數字圖書館邁進,但圖書館服務社會的良好形象卻始終如一,“公益性”是圖書館立足社會的根本點,它本身的信譽是一筆寶貴的無形資產。正因如此,圖書館經常會收到各種形式的捐贈,有的以國家的名義,有的以個人名義。很多書籍愛好者愿意在身后把自己珍藏畢生的重要文獻托付給圖書館,這些捐贈為圖書館的建設做出了貢獻。現在雖然數字圖書館與以前的紙質圖書館有較大的不同,但是畢竟它基本的資料來源還是紙質圖書館。如果我們在建設數字圖書館時,不能為知識產權保護做出自己的貢獻甚至侵犯知識產權,必然會影響到圖書館在公眾心目中的一貫良好形象,最終損害圖書館的利益。
其次,是維護版權人利益的需要。自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誕生以來,版權保護始終追隨著新技術的步伐,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版權的保護客體不斷增多,強度也越來越大,以補償因新技術應用帶給權利人實質性利益的損失。在數字圖書館的建設中,版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由于數字圖書館本身的特點,它在發展過程中經常會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問題,如在對其館藏數字化時,它實際也是一種復制行為,這種行為有時會引發復制權的問題。在建立開發數據庫時,對其;對象進行技術處理時也會涉及著作權問題;在對網上信息資源進行有序組織,為用戶提供網絡信息服務時如軟件下載,也可能侵犯知識產權。另外數字圖書館自身的域名權、網頁版權和信息資源數據庫等也屬于知識產權,也是知識產權應該保護的對象。由于目前還沒有合理解決好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因而現在建設中的數字圖書館大多以喪失版權的或已解決版權問題的作品為對象,如古籍文獻、書目數據庫和電子期刊等,以印刷方式發行的擁有版權的圖書卻不多。因為很多版權人擔心互聯網上的版權問題目前不能解決而不愿讓自己的作品上網,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再次,是維護讀者利益的需要。資源共享是廣大讀者共同的愿望,也是圖書館工作者追求的目標,因而圖書館具有“共享性”的特點。但知識產權是一把雙刃劍,它即是保護版權人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又構成防止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威懾力量,具有排他性。作為為讀者服務公益性機構的圖書館,如果在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過程中不能很好地解決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一直以陳舊的沒有版權沖突的資料為其資料來源,長期沒有新的作品補充,就將喪失其應有的作用。
總之,能否合理解決好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將影響到版權人、圖書館以及讀者三方面的利益。
目前,對于數字圖書館版權問題還沒有一個令版權人和圖書館都滿意的方法,筆者認為不妨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
一、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目前各國都很重視對數字作品的保護,但是相對來說各國尤其是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還不夠健全。我們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吸收法學界、產業界、圖書館界、教育界多方人士參加,借鑒國外的新的版權立法及實際經驗,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產權保護法律。這樣,使得無論是版權人還是圖書館在建設數字圖書館的過程中都有法可依。數字圖書館是一個耗費巨大的工程,也是未來圖書館發展的必然趨向,我們不能因為目前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問題尚未解決而讓這一工程停滯不前。
二、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這需要全社會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讓人們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引導人們放棄使用非法版權所帶來的短期利益,而把目光轉向遵守版權法帶來的長期利益。圖書館界對此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首先需要利用圖書館這一“公益性”形象向人們宣傳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另外圖書館員本身也要有著作權保護意識。增強圖書館員的著作權保護意識是數字圖書館避免發生侵犯版權人利益的關鍵,因為“圖書館員是高知識含量信息產品的設計者、生產者與操作者。對于圖書館來說,優秀的圖書館員將成為當代圖書館的最重要的資源和財富。”(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圖書館需要加強對館員的知識產權方面知識的培訓,以便圖書館在收集、加工、復制等方面都能很好地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如館員對館藏資料進行數字化處理時,應明確作者是否愿意公開其處于著作權期內的作品,對所用資料要保護其完整性。這些細致的工作都需要圖書館員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三、技術把關。對數字圖書館條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最終要依賴技術。目前,對于不同類型的數字化信息資源,如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公有領域的作品、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數據庫等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實現其知識產權保護。現在廣泛使用的技術主要有訪問控制技術,這是一種控制訪問者對特定網絡資源訪問的深度和廣度的技術,可以避免訪問者隨意刪除、修改或拷貝信息文件。訪問控制技術可以使系統管理員對用戶在網絡中的活動進行有效的跟蹤,及時發現并拒絕“黑客”人侵。數據加密技術也是現在保護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的重要手段之一。
關鍵詞:知識產權;經濟;文化;專利;版權
在19世紀初期,英國經濟學家馬爾薩斯(T.Malthus)在其《人口原理》中寫道:“……人口的增殖力無限大于土地為人類生產生活資料的能力。” [1]也就是說,土地及其它資源有限,而人口日益增加,長此下去,僧多粥少,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是必然的事。但是,比起馬爾薩斯的,現在的人口總量增加了好幾倍,而人民的生活水平卻大大提高了。馬爾薩斯的人口論并不錯,但他低估了作為無形財產的知識的增長率,以及它對人民生產生活的貢獻。因為與土地等有形的資產相比,知識作為一種無形的資產不會因使用而被消耗,而會源源不斷的增長,甚至是成幾何比率的增長。
在人類上,保護財產權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遙遠的年代。向來有“學的言必稱希臘,學民商法的言必稱羅馬”之說,傳統民商法中的所有權、他物權、債權及繼承權制度都可以從古代羅馬法中找到其雛型,而知識產權制度只是近三四百年才出現的,如某些學者所說,“知識產權制度則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頁”。[2]任何法律制度都是經濟發展的產物,知識產權制度也不例外,它是科學技術與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創造財富,但它可以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法律規定)去促進和保障財富的增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就是通過對特定的知識產品擁有者的專有權的確認和保護來鼓勵知識的生產、傳播和利用,從而刺激經濟增長的。可以說,知識產權法是經濟與文化發展的助燃劑和調節器。
一、經濟、文化與制度的互動: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
美國著名生物學家斯蒂芬·杰·古爾德在其著作《熊貓的拇指——自然史沉思錄》中指出,在解剖學上,熊貓的拇指并不是手指,而是由于進食的需要,由熊貓的腕骨進化而來,[3] 知識產權制度的性質與其極為相似。[4]生物的進化過程大部分是由已存在的物質發生作用,制度的進化也是如此,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是與經濟、文化相互作用的結果。
一般認為,英國于1623年制定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1709年制定第一部版權法(《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之權利法》,即《安娜法令》)。法國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標法(《關于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制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是具有近代意義的知識產權制度的開端。這與當時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緊密相連。自17、18世紀以來,資產階段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一個保障知識產品私有權的法律。智力創造是權利產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則是權利取得的“根據”(origin)[5]。資產階級要求制定相關的法律來確認對知識產品的私人占有權, 使知識產品同一般客體物 (有形產品) 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他們尋求不同于以往財產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為獲取財產權利的新方式:在與商品生產直接有關的科學技術發明領域出現了專利權,在作品以商品形式進入市場的過程中出現了版權,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概括地稱為知識產權。由此可知,近代的知識產權制度根植于當時的物質生活關系。
吳漢東教授把知識財產制度的出現歸結為以下幾個條件:第一,科學技術廣泛于社會生產;第二,科技成果成為自由交換的商品;第三,知識產品納入新型財產權利的保護范圍;第四,以知識產權名義實現權利制度的體系化。由此可以歸納出這樣的一條線索:社會生產的科技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識商品的產權化——權利制度的體系化。從推動社會進步的角度說來,這一基本線路就是科技發展——經濟增長——法制進步的歷史進程。[6]
科學技術與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促成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而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也極大的推動了科技與經濟的發展。著名制度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思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給予了很高的評價,他認為:“付給科學家報酬和獎金是刺激出成果的人為辦法,然而一項專為發明創造的知識所有權而制定的法律則是一種制度安排,可以提供更有效更直接刺激發明創造。沒有這種知識的所有權,便沒有人會為社會利益而拿私人財產冒險。”[7]
總而言之,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賦予一定的人的某種權利或法律地位,保護權利人的權利,鼓勵生產知識資產,促進科技、文化和藝術等事業的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的專利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也規定:“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可見兩法均以促進文化、科學進步、社會經濟發展為目的。
在微觀上,法律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提供了一種制度基礎,使權利人的智力勞動能得到經濟利益的回報,從而調動了人們從事創新活動,生產更多的知識資產并將它們提供給社會的積極性,使社會也同時受益,形成了一種良性循環機制。在宏觀上,也就是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經濟增長取決于知識的增長,科技和文化的進步將會提高一個國家的生產率,促進一個國家生產的總量和人均值的增長,從而也就促進了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
二、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專利制度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伯特·科斯曾指出:“就結果而言,決定經濟效績的是制度。”[8] 所謂制度是指某一社會全體成員應該遵守的行為及其相互交換的規則,這些規則往往通過法律加以確定和保障。也可以說制度主要是指明確界定人們權利、義務歸屬關系的法律系統。[9]制度與經濟的關系,主要也是法律與經濟的關系,經濟基礎對法律而言起著基本的根源意義上的作用,法律本身就是經濟問題最集中、最具體、最全面的反映。
在上個世紀的最后五十年,一些新興產業的興起,尤其是九十年代開始信息產業帶動經濟持續高增長低通脹,人們逐漸意識到:技術創新是經濟增長的主要根源。因此,什么樣的制度才能激勵技術創新,這個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發展經濟學權威劉易斯(W. Arthur Lewis)認為:制度和經濟增長之間存在著一致性,具體表現為“制度對增長的促進取決于制度把努力與報酬聯系起來的程度,取決于制度為專業化和貿易所提供的范圍,以及制度允許尋求并抓住經濟機會的自由。……制度可能是沿著有利于增長的方向變化,但也可能是沿著限制增長的方向變化。”他認為,人們應當哪些制度有利于增長,哪些制度不利于創新或投資,然后,再進入觀念的領域,提出什么原因使一個國家創立了有利于增長而不是制約增長的制度。[10]
從嚴格意義上講,歷史上最早的創新激勵制度,是已有四百年歷史的專利制度。縱觀當今世界科技和經濟的發展,人們可以發現,當今那些經濟發達的國家,如美國、日本、德國、英國、法國等,無一不是老牌的專利大國,它們的專利擁有量和它們的科技與經濟的發達程度同樣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這不是歷史的巧合,兩者之間是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的。
英國是歐洲革命的發源地,也是世界上實行專利制度最早的國家。1624年英國頒布了《壟斷法規》,它也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從法律上確定專利權這種無形資產的產權,極大地推動了技術創新活動,使英國成為當時世界上工商業最發達的國家。可以這樣說,18世紀六十年代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沒有專利制度是難以發生的。歐根狄塞爾在評價這部《壟斷法規》時稱:這一年是“近代最重要的一年”,因為,后來起到促進產業革命作用的很多發明因此而誕生,并得到了保護,“在古代文明的基礎上,極其迅速地建立起了一個技術世界。” “如果沒有專利法,將不會產生象今天這樣復雜的難以用語言形容的近代文明組織。”[11]
美國也是世界上專利制度建立較早的國家之一,它于1790年頒布了美國第一部《專利法》,這部專利法是世界上自有專利制度以來最系統、最全面的專利法。美國前總統林肯曾說過:“專利制度就是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林肯本人就是一個發明家,他曾經獲得過一些美國的專利權。林肯還在他的一個名為“發明和發現”的演講中指出:語言、文字和印刷技術是人類發展邁出的三大步,而且他認為,人類發展的第四步是制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他認為,“在那之前(即在保護知識產權法律產生之前),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隨便利用其他人發明的東西,發明者從他字發明的東西不能獲得什么特別的好處,或是經濟效益。”[12] 1790年專利法的實施,給發明創造之火添加了精神和物質的利益之油,是美國涌現了一批像愛迪生、愛因斯坦這樣的天才發明家,也使美國成為世界上的專利大國,它每年專利申請量約占世界總量的五分之一左右。正是由于美國成功地實施了專利制度,使一個僅有200多年歷史的年輕的國家發展成為當今世界擁有最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實力最強的國家。
作為一個資源缺乏,面積小而人口多的國家,日本在不到50年的時間里就從二戰的廢墟之中崛起,建立起了高度發達的現代工業社會,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功于日本政府制定了正確的知識產權政策,政府部門和重視實施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注重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科學管理。日本于1885年建立了專利制度,1959年制定了現行的工業產權法,包括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和商標法。在其專利制度的保護下,日本大量的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并在此基礎上積極開發國內技術。成功的專利發展戰略,使日本成為當今世界上專利擁有量最多的國家,每年專利申請量超過50萬件。[13]有數據顯示,1998年日本的發明、實用新型申請量占全世界的7.4%, 居世界首位;日本擁有的有效專利93.6萬件,居世界第二位,僅次于美國;1994年至1998年日本的外觀設計年申請量平均為4萬件左右,占全世界的1/4。[14]正是由于日本成功地實行了專利制度,才使其后來居上,在世界市場上具有強大的競爭力,發展成為當今世界最具實力的經濟大國和技術大國之一。
,已經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專利制度,這說明實行專利制度已成為一種世界潮流,當今世界的專利申請量已突破100萬件,它在各國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專利制度起步較晚,而發展很快,1985年頒布施行的《專利法》經過1992年和2000年兩次修改,已基本符合TIRPS協議的要求。但是,應該說,我國對于專利權的保護仍然處于一種“弱保護”的狀態,即制度安排在先而意識形態滯后,[15]這也是我國較為低下的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我們應該盡快打破這種“弱保護”狀態,使先進的制度能應用于實踐,促進我國的經濟增長。
三、喚起文化的創造力:版權制度
在西方的思想啟蒙時期,像知識和這樣的概念被廣泛的理解為文化,它包括文學及一些美好的。1871年英國人類學家愛德華·泰勒(Edward Tyler)指出: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而言,乃是這樣一個復雜整體,它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風俗以及所有其他作為一員的人習得的能力和習慣。[16]隨著法律人類學的進步,格爾茨更清晰地指出文化在法律生成、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腳色:法律是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和場合,由不同的人群根據不同的想法創造出來的。人在創造他自己的法律的時候,命定地在其中灌注了他的想象、信仰、好惡、情感和偏見,表達了特定的文化選擇和意向,它從總體上限制著法律(進而社會)的成長,規定著法律發展的方向。[17]由此可見,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版權制度與文化有著密切的聯系。正如鄭成思教授所說:“如果說專利法促進著技術的發展,那么版權法則一直被技術的發展著。當然,從版權法促進文化傳播的角度來看,它最終也反過來影響著技術的發展。”[18]而與版權制度聯系最為密切的技術應該是傳播或者說是傳媒技術。
如果以1710年《安娜法》和1886年《伯爾尼公約》這兩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來劃分版權法的,我們可以將它劃分為三個階段:前版權制度,傳統版權制度和全球化的版權制度。[19]
在前版權制度時期的早期,文化多是口頭相傳,因此,在控制口頭文化傳播的開放結構中的法律制度無法與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相提并論。造紙術發明了之后,幾大文明古國在公元第一個千年的中葉相繼完成了從口頭文化到讀寫文化的轉變,古羅馬和開始出現了版權貿易,同時,盜版者也開始出現。在第一個千年末,中國發明了印刷術。印刷術的出現引起了圖書貿易的萌芽,反過來,圖書貿易又推動了印刷術的發展和傳播。十五世紀,印刷術傳到了歐洲,促使歐洲建立了重商主義的印刷制度。在這一時期,版權制度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和出版商同業公會的壟斷,而作者很少被授權對他們自己的作品的印刷、銷售進行控制。在十七、十八世紀,重商主義制度逐步讓位于對市場實行放任主義的觀點。圖書開始在大規模的市場上流通,王室和同業公會的壟斷特權受到了挑戰,各國的法律開始賦予作者對自己的作品享有特權。在文化素質較高的城邦國家,如威尼斯,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的有些作家就已獲得出版自己作品的特權,而且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獲得了巨大的利益。版權開始由公權轉化為私權。十九世紀,革命使傳媒技術獲得了長足的發展,文化商品可以被更快更廣泛的復制并傳播,“搭便車”的行為變的更為便宜,而且其成本與創作作品的成本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作者的權利受到很大的威脅。因此,這個時期作者紛紛開始關注對其私人利益的侵害。國際間的盜版行為日益猖獗,各國均希望達成一個國際間的版權協議。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即是這種情況的產物,它形成了一個全球性的論壇。在二十世紀,《伯爾尼公約》逐漸包含了一系列能夠涵蓋日益多樣化的作品的最基本的權利。《TRIPS協議》訂立以后,有關版權和相關權的最基本的權利的移植已經全球化了。
我國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也是最先發明印刷術的國家,但是在印刷術發明后長達幾百年的時間里,我國都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版權法,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究其原因,除了商品經濟不發達之外,我國封建社會的意識形態和文化傳統也限制了版權法的發展。
我國從漢朝開始就注意對未經授權復制經典的作法予以禁止;唐朝文宗直接以敕令的形式禁止人們未經許可復制歷法、歷書及相關;在印刷技術大大提高的宋朝,要求私人印刷者把他們要出版的著作呈交地方官署作出版前的審查并登記;直到明清,照樣是對官方文獻及含有異端邪說的著作的印刷、出版嚴加審查和控制。這些作法的目的是一樣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鞏固統治地位。盡管宋朝出版前審查制度下曾帶來反對私自翻印的聲明,但法律并沒有明確對盜印行為的具體處罰,所以,在此基礎上沒有發展出現代意義的版權制度,確切地說只是一種嚴密的思想控制。[20]
此外,我國古代一直以儒家為社會價值取向,儒家的人生價值理論及義利理論也抑制了把版權作為私權的可能性。當時道德的主流,“義”指道德理想,“利”指物質利益,孔子主張“義以為上”(論語·陽貨),即道德理想高于物質益,也就是社會利益高于個人利益,藝術的創作往往被視為道德的表達和升華,宋代的米芾曾說:“書之事,勿論價值,君子不為錢財所役。”[21]由此可見一斑。再加上商品經濟一直未能在我國得到發展,大規模的傳媒市場難以形成,種種原因,使得最先發明印刷術的中國一直沒有形成現代意義的版權法,這也體現了文化對制度的限制。
注釋:
[1] W馬爾薩斯:《人口原理》,朱泱、胡企林、朱和中譯,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7頁。
[2] 段瑞春:《關于知識產權的幾點認識》,《求是》1993年第4期。
[3] 斯蒂芬·杰·古爾德:《熊貓的拇指——史沉思錄》,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14頁。
[4] [美]Paul A. David,谷彥芳譯:《知識產權制度和熊貓的拇指:經濟理論和歷史中的專利、版權與商業秘密》,載于《與法律》1998年第4期。
[5] L.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轉引自吳漢東、胡開忠等:《走向經濟知識經濟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頁。
[6] 吳漢東、胡開忠等:《走向經濟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頁。
[7] 程宗璋:《論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載于《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2期。
[8] 羅伯特·科斯:《我的“新制度經濟學”觀》,載于《經濟消息報》1998年10月30日。
[9] 李京文:《迎接知識經濟新時代》,上海遠東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頁。
[10] W·阿瑟·劉易斯著,梁小民譯:《經濟增長理論》,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 [日]吉藤幸朔著,宋慶林譯:《專利法概論》,專利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
[12] 李平:《美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發展》,載于《求是學刊》,2002年第2期。
[13] 陳美章:《專利制度在我國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第六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頁。
[14] 麻劍輝、柯冬英:《知識經濟下的日本知識產權保護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載于《現代日本經濟》2002年第2期。
[15] 劉茂林:《知識產權法的經濟》,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頁。
[16]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6頁。
[17] 同注[16],第54頁。
[18] 鄭成思:《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
[19] 保羅愛德華蓋勒著,李祖明譯:《版權的歷史與未來:文化與版權的關系》,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六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頁。
[20] 崔立紅:《先秦儒家文化與知識產權法律》,載于《煙臺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
[21] 安守廉:《知識產權還是思想控制:對中國古代法的文化透視》,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49頁。
文獻:
[1] W馬爾薩斯:《人口原理》,朱泱、胡企林、朱和中譯,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
[2] 段瑞春:《關于知識產權的幾點認識》,《求是》1993年第4期。
[3] 斯蒂芬·杰·古爾德:《熊貓的拇指——自然史沉思錄》,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
[4] [美]Paul A. David,谷彥芳譯:《知識產權制度和熊貓的拇指:經濟理論和歷史中的專利、版權與商業秘密》,載于《科技與法律》1998年第4期。
[5] L.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轉引自吳漢東、胡開忠等:《走向經濟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 吳漢東、胡開忠等:《走向經濟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 程宗璋:《論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載于《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2期。
[8]羅伯特·科斯:《我的“新制度經濟學”觀》,載于《經濟消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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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壟斷;利益平衡;反壟斷法
自2008年《反壟斷法》頒布實施以來,“反壟斷”逐漸頻繁的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從沸沸揚揚的奇虎360與騰訊之爭,到近期我國政府對多家國內外企業的巨額反壟斷處罰,無一不與反壟斷相關。此次處罰的金額高達上億元,被罰企業中不乏國有企業和知名的國際大型跨國公司,涉及汽車、醫藥、白酒、奶粉等多個行業,種種跡象都表明《反壟斷法》已經成為眾多企業日常經營中不可忽視的法律規范。而在眾多反壟斷案例中,包含不少因企業知識產權濫用而引起的反壟斷禁止的情形,同時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也作出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故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對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之間的關系以及企業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一定的探討。
一、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矛盾”
(一)知識產權的壟斷性
1、知識產權的定義。雖然對知識產權并沒有明確統一的定義,但概括來說,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成果等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是一種將知識財產化的制度安排,通過授予和保護特定知識產品創造主體的專有權,實現鼓勵知識生產,為創新、傳播與商業化提供激勵的目的。
2、知識產權的壟斷性。由于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非物質性”的特征,權利人對知識產權的控制不能以“占有”這種控制有形財產的方式實現,所以知識產權法通過賦予權利人在一定時期內對其智力成果等享有“排他性”的專有權利,實現法律層面的保護。而知識產權的這種“排他性”,同時造就了其另一個特性――“壟斷性”。首先,權利人享有獨占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法律有明確規定,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次,知識產權有唯一性,不允許有兩個以上相同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即使二者各自獨立完成,毫無瓜葛也不被允許。因此,知識產權被法律所賦予了合法的“壟斷性”。①
(二)反壟斷法中的壟斷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壟斷行為大致有三種,第一種是壟斷協議,包括橫向和縱向兩種,經營者通過協議的方式,達到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的目的;第二種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指企業獲得一定市場優勢地位后,可以通過限定價格、搭售等方式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第三種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指經營者合并,通過取得股權、資產或合同的方式獲得控制權。由此可以看出,這里的壟斷,是能夠產生限制、排除競爭效果的壟斷,而反壟斷的目的就在于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鼓勵公平競爭,通過對競爭機制的規范,維護市場的經濟秩序。
(三)知識產權的壟斷性與反壟斷法的“矛盾”
1、理論分析。根據以上描述,反壟斷法是各國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確保競爭機制在相關市場發揮作用而實施的一項基本的經濟政策和法律制度,其使命是反對壟斷,保護自由公平的競爭;而知識產權法則是為確保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等享有壟斷使用的排他權利。因此知識產權在一定范圍內限制競爭,保護“壟斷”,從某種程度上對知識資源自由流動和傳播形成障礙,完全違背了反壟斷法保護自由競爭的目的,與反壟斷法產生“矛盾”。
2、實際案例中體現出的“矛盾”。IDC是美國交互數字集團,其在中國現行的無線通信技術標準(W-CDMA、CDMA2000和TD-SCDMA)中均擁有SEPs②,這些SEPs對應中國電信領域的移動終端和基礎設施的技術標準,因此通信產品生產商需要使用IDC的SEPs,從而符合有關無線通信的技術標準。而在IDC授權許可華為公司SEPs時,將華為公司不需要的非SEPs一并打包許可,且許可費用遠高于被授權的其他公司,并要求華為公司將其所有專利給予IDC免費許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在此案例中,IDC擁有SEPs專利權,享有合法的“壟斷”,然而這種“壟斷”使其與華為公司之間產生極不平等的交易,限制了市場主體間的自由競爭,違背反壟斷法的宗旨,反映出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之間的“矛盾”。
(四)對二者“矛盾”的分析
1、利益平衡原則。所謂利益平衡,即指各相對方利益能夠和平共處、處于均衡狀態。知識產權法賦予權利人專有權,能夠提高其收益,提升其創作與創新的熱情,有利于促進整個社會科技和文化的進步,增進公共福祉,但同時也會提高信息獲得的成本,增加公眾享受成果的成本,過度行使排他權利會阻礙他人的再創造,反而阻礙社會的進步。因此,立法需要尋求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而非一味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③
2、“矛盾”不矛盾。基于上述利益平衡的原則,知識產權法對權利人的“壟斷”設置了相應的限制:比如除人身權外所有的“壟斷”都有期限的限制;如果權利人濫用其壟斷權利阻礙他人再創造,破壞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就會受到如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的限制。而反壟斷法也是出于維護這種平衡的目的,對利用知識產權壟斷市場、限制競爭的行為予以限制。因此,從表面上看,知識產權的壟斷性與反壟斷法之間存在“矛盾”,但二者在實質上卻是一致的,都在追求利益的平衡,所以筆者才會得出“矛盾”不矛盾的結論。
二、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協調
(一)二者適用的邊界
1、知識產權法自身的限制。如上所述,知識產權法自身也對權利人的“壟斷”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首先,知識產權的壟斷期限是有限的,《著作權法》20條、21條,《商標法》39條、40條,《專利法》42條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次,知識產權法在賦予權利的同時,也對權利人施加了義務,如《專利法》第六章、69條分別規定了強制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
2、反壟斷法的限制。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規定,濫用知識產權,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因超出法律賦予的合法范圍,打破了利益平衡,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3、邊界的確定。通過對比,筆者認為知識產權的濫用即為二者適用的邊界。雖然二者都追求利益的平衡,但在實現方式上截然不同,知識產權通過鼓勵創新來實現,而反壟斷法則通過鼓勵競爭來實現,就市場經濟而言,以競爭為原則,壟斷例外為補充,因此知識產權的適用應限定在一定的范圍里,超出范圍也就意味著超出了反壟斷法所容忍的限度,而濫用知識產權正是越界的標志。
4、科學技術發展對邊界確定的影響。由于邊界的確定帶有一定的主觀標準,難免會受周圍環境的影響。縱觀各國的發展過程,不難發現當本國的科技發展水平較低,屬于技術進口國時,往往采取較嚴厲的反壟斷政策,以保障本民族企業的發展;反之,則會采取較寬松的反壟斷政策,這勢必會對判斷平衡與否的標準產生影響。
(二)如何確定知識產權的濫用
《反壟斷法》第55條的規定雖然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濫用,但是并未規定其具體標準。從理論上來講,打破上述平衡的行為即可被認定為知識產權的濫用;從具體操作來講,需要結合《反壟斷法》第二章“壟斷協議”和第三章“濫用市場地位”的規定來具體認定。以專利權為例,其濫用主要發生在技術許可領域,因許可合同可在競爭者或非競爭者之間訂立,故許可合同可能構成橫向的壟斷協議或者縱向的壟斷協議。此外,許可方利用知識產權形成的市場壟斷地位,拒絕許可或者強迫交易對方接受不合理條件,即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實踐案例中體現出的“協調”
1、案情概要。2013年11月,國家發改委根據我國《反壟斷法》對美國高通啟動反壟斷調查。高通公司是一家美國無線電通信技術研發公司,擁有3000多項CDMA及其他技術的專利和專利申請,向包括蘋果、三星、諾基亞在內的多家制造商提供技術使用授權,通過收取許可費的方式獲取利潤,這是法律賦予其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壟斷”。但高通公司利用該“壟斷”,對我國企業作出了其他行為:首先,生產商獲得授權前需要繳納大約1億元人民幣的“入門費”;其次,生產商必須購買高通公司的芯片,并且每臺手機需要另行繳納6%的技術使用費;再次,生產商每次升級支持芯片的軟件,還需要交納相應的升級費。根據2014年7月份的公告,發改委將高通公司可能涉嫌壟斷的行為概括為:將整機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捆綁許可SEPs與非SEPs、對過期專利繼續收費、捆綁銷售專利許可與芯片并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拒絕對芯片生產企業進行專利許可等。④
2、行為分析。首先,高達一億元的“入門費”意味著生產商只有在繳納了高額手續費之后,才能展開后續研發,無疑這阻礙了他人的再創造,不利于技術的進步,影響了社會整體的利益。因此從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它破壞了私人權利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應當屬于對知識產權的濫用。
其次,高通公司要求生產商必須購買其生產的芯片,這屬于反壟斷法中規定的搭售行為,除了能為高通公司帶來額外收益外,很難找到激勵他人再創造,促進整體技術進步的好處。因此筆者認為其同樣破壞了利益平衡,屬于《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的“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再次,對于高通公司對每臺手機收取的6%的技術使用費和升級費,從性質上來說,這屬于知識產權法范疇內的合法許可費,應當是被允許的,但是如果收費過高,明顯超出補償權利人原有投入的范圍,就同樣會打破平衡,屬于濫用知識產權的情形。
此外,對于發改委公布的高通公司其他涉嫌壟斷的行為,根據利益平衡的原則和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規定,顯然也應當予以禁止。
3、結論。因此,以高通公司的行為為例可以看出,反壟斷法允許權利人在一定范圍內的“壟斷”,但這種“壟斷”一旦超越界限,破壞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就不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轉而受反壟斷法的禁止了,故此從實例上證明了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協調”。
(四)在我國《反壟斷法》中的體現
1、對《反壟斷法》55條的理解。2008年頒布實施的《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正反映出立法追求利益平衡的目標,從條文的前半部分來看,反壟斷法并不限制知識產權法賦予權利人的合法“壟斷”,因為在這一范圍內,利益處于平衡狀態;但如果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超出法律賦予其的合法范圍,打破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就會受到該條后半部分的禁止。由此可見,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雖然只是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但其完整的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為實踐的具體操作指明了方向。
2、第55條在訴訟實踐中的問題。雖然根據該條的規定,權利人會因違反法條后半部分而受到限制,但權利人也可以以前半部分的規定進行抗辯,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沒有超越知識產權保護的邊界。但法律大多為禁止性規定,而非合法性列舉,因此要求權利人證明自己行為合法,就會在訴訟實踐中產生一定的困難,筆者認為權利人只能借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通過證明自己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禁止,間接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
三、企業如何應對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的問題
盡管我國的科學技術在不斷的向前發展,但目前我國仍屬于技術進口型國家,而跨國公司憑借知識產權和技術優勢在我國乃至世界范圍形成了壟斷局面,限制競爭,破壞了利益平衡,阻礙我國科技自主創新的發展,因此,我國政府加強對壟斷行為的打擊是必然趨勢。在此背景下,結合上述對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關系的分析,筆者針對企業有以下幾點建議:
雖然大力發展自主知識產權,推進自主創新與技術進步是擺脫他人壟斷局面的根本方法,但是這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因此企業還應當充分了解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從而避免因處理二者關系不當導致不必要高昂成本的支出。
(一)對抗知識產權“壟斷”的建議
1、申請專利無效。知識產權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即“以公開換取權利”,因此企業可以通過仔細研究權利人的專利說明書的技術內容,尋找其不符合專利三性的漏洞,以申請專利無效的方式,從根本上打破因專利“壟斷”對相關產業形成的技術壁壘。
2、重視再創造。知識產權法對每種權利的“壟斷”都規定了有效期,超過有效期,該權利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再受限,因此企業可以在這些失效的知識產權基礎上進行再創造,從而創造新的收益,因為失效并不代表失去價值。
3、靈活應對知識產權訴訟。企業首先應當弄清楚雙方的法律情況,仔細分析雙方技術特征要素,在積極準備訴訟的同時,還可以采用請求宣告專利無效、合理使用的抗辯等方式與對方斡旋,或者對于一些規模較大或較小的公司,也可以考慮通過收購或參股對方公司的方式化解訴訟。
(二)預防壟斷行為的建議
對于擁有技術優勢和知識產權的企業來說,他們可以以此獲取例利潤,甚至形成在某個產業領域內的集中勢力,從而極易導致壟斷行為的產生。因此企業應當以滿足補償創造投入與擴大再生產的需求為原則,時常對照《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規范企業自身行為,防止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出現,從而避免因政府的反壟斷措施引起的不必要成本付出。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之間并非絕對的對立,二者的終極目標都在于追求利益的平衡,⑤只不過反映到具體的實現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只有在正確理解了二者關系之后,才能從國家角度或企業的角度做出正確的定位,在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到最佳的平衡點,這也正是筆者討論這一問題的意義之所在。(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
注解:
①羅先覺、陳艷:《關于知識產權與反壟斷基本關系的反思》,《自然辯證法研究》2012年05期
②SEPs即指標準必要專利
③王麗慧:《公私權博弈還是融合:標準必要專利與反壟斷法的互動》,《電子知識產權》,2014年09期
④馮曉青、陳嘯:《“高通模式”反壟斷調查的知識產權分析》,《電子知識產權》,2014年03期
⑤參見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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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TRIPS協議;錯誤;脅迫;統一性;多樣性
中圖分類號:D99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60(2012)03—0109-06
“條約的成立以締約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為要件。但意思表示的一致還必須是自由的,才能使形式上有效的條約在實質上也有效。所以,同意的自由是條約的實質有效要件之一。同意自由有欠缺,在條約法術語上稱為同意的瑕疵,對條約的實質有效有不利的影響。《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也將下列四種同意的瑕疵:錯誤、欺詐、賄賂、強迫,明文規定為導致條約在實質上無效的原因。仔細分析TRIPS協議的訂立過程,不難發現發展中國家同意存在“瑕疵”,盡管這種“瑕疵”的程度是否足以導致該協議無效不是本文重點,但是,分析發展中國家同意的“瑕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發展中國家實施TRIPS協議艱難處境產生的原因。
一、發展中國家意思的“錯誤”
在條約法上,錯誤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締約一方或雙方因對有關的事實或法律認識錯誤而締結條約:(2)締約一方或雙方并無第一種錯誤,而只是用了錯誤的字句來表達其所訂條約的條款。
我們現在回頭審視發展中國家接受TRIPS協議的前前后后。可以概括發展中國家締約過程中明顯的“錯誤”。
首先,以為TRIPS協議的目標如其所述,像發達國家所承諾的,可以帶給發展中國家所期望的未來。這明顯涉及協議的兩個條款的規定。一是有關“國內公共政策目標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地位”的規定。TRIPS協議前言規定各成員“認識到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標,包括發展目標和技術目標”,追本溯源,該條文來自發展中國家提交的14國提案。發展中國家堅持在TRIPS協議前言中寫入該條文是為了要TRIPS協議明確承認:就建構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而言,各國的公共政策目標處于制度建構的基礎地位。因此,發展中國家期望該條文能夠成為界定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與實現各國公共政策目標之間關系及其性質的條款,明確承認包括發展目標和技術目標在內的公共政策目標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和作用,保護本身并不是目的。二是TRIPS協議第7條的有關協議的目標中鼓勵向發展中國家技術轉讓的規定。該規定指出:“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應有助于促進技術的革新及技術轉讓和傳播,有助于技術知識的創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會和經濟福利及權利與義務的平衡”。目標強調知識生產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以促進技術知識市場的良性循環。而且在TRIPS協議的第六部分第67條專門對“技術合作”作出規定,涉及到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它要求發達國家提供使發展中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受益的技術和金融合作,包括鼓勵向最不發達國家的技術轉讓。
事實上,TRIPS協議的整體證明了其更多的是一個私人權利制度。它擴大了的專利保護客體以及從保護中排除一定發明的不法性,毫無疑問的有利于私人利益。延長了的保護期限及其在所有領域所有產品上的適用性,也對私人利益有利。TRIPS協議關于平行進口的規定表明上看是中性的,可其效果還是更多對私人有利。此外,TRIPS第31條允許強制許可制度是否還能支持公共利益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列出的例外和大量制定的條件對發展中國家和公眾不利,解決的辦法只有通過對其解釋、修訂,以減少限制,但包括努力消除強制許可的主張將進一步危害發展中國家可期待利益。當條款和目標尋求實現私人和公共利益的適當平衡時,可能該平衡比現實更加不可琢磨。可TRIPS協議創立的這種平衡已明顯傾向私人利益。可見,對發展中國家公共政策目標的承認只是留于表面,限于原則性的規定,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而TRIPS協議有關鼓勵向發展中國家技術轉讓的規定,因為缺乏相應的、具體可操作的安排,更像是協議在有利于保護發達國家成員的總體趨勢下,不得不做出一點照顧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樣子。
其次,以為接受TRIPS協議所導致的損失可以通過發達國家降低紡織品和農產品的關稅得到補償。由于存在諸多原因,TRIPS協議是發達國家和欠發達國家相互妥協的產物。當發展中國家加強對其境內的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時,作為回報,發達國家同意降低紡織品和農產品的關稅。從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美國與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和紡織品、農業等問題的討論實際上是發展中國家的一個重大的戰略失誤。只要仔細分析就不難發現其中的原因。首先,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信息工業,而不是農業或制造業將會成為21世紀的主要驅動力。發展中國家在WTO體制下的農業和紡織業所獲得的利益根本無法彌補其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的損失。發展中國家在WTO的安排下顯然是個失落者。更糟的是,這個偏向于知識產權領域的不公平體制迫使他們使用那些已經過時了的競爭模式,這樣就使得發展中國家為了趕上發達國家的步伐所做的努力付之東流。眾所周知,盡管發展中國家在TRIPS協議上做出巨大的妥協,但他們仍然未能在削減關稅、農業和紡織品領域內的補貼上獲得其所期望的應有的回報。這種失望加劇了早期存在問題的暴露,事實上,因為這次的挫敗和失望,發展中國家從WTO前行的過程中醒悟過來,坎昆部長會議的失敗,以及多哈會合談判至今無果應該就是醒悟的表現之一。
第三,以為TRIPS協議切實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特殊情況,做出的一些優惠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安排,可以緩解其執行協議過程中的壓力。發展中國家由于缺乏精通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專家導致其對TRIPS協議規定內容的理解不充分,TRIPS協議制定過程中無法充分保護自己的利益。原以為TRIPS協議可以帶來一些優惠的措施和待遇,最后卻發現不可能帶給發展中國家任何特別的優惠。根據WTO秘書處的分析,可以按照特殊措施的性質,將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中專門針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條款分為四類:(1)總體上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利益的承認,(2)減輕應履行的規則和義務的量,(3)規定較長的特定義務的實施期,(4)提供技術援助。①但是,TRIPS協議的優惠條款(除《伯爾尼公約》已有規定的以外)中,唯獨不包括第二類——減輕義務和差別規則的規定。同時,另外三類特殊條款中,真正在法律上具有直接操作性的是第三類條款——延長期條款。這個內容規定在TRIPS協議第65條中。因此,事實上,TRIPS協議中真正直接指向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只有“第三類——過渡期條款”和“第四類——提供技術援助條款”,而“第一類——總體利益的承認”是指向最不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過渡期條款對發展中國家帶來的優惠非常有限,甚至被發達國家立法技術處理過以后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已經很小了。技術援助條款由于沒有具體實施安排,幾乎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反地,發達國家則可以充分地利用TRIPS協議中的規則使自己處于有利地位,而置發展中國家于不利境地。以TRIPS協議中專利藥品規定為例,TRIPS協議既保護產品專利權又保護生產過程專利權,使得藥品的20年產品專利權保護期到期后還可以為其生產過程申請更長的保護期。因此,跨國藥業公司完全可以通過申請延長某一藥品的生產過程、藥品使用形式、劑量形式和混合形式專利延長對此種藥品的壟斷。美國的藥品專利權就曾在其基本藥物活性成分的產品專利權早已失效的情況下以新的混合藥品的形式存在。
條約法強調,關于要素錯誤,以締約方對于重要的事實發生錯誤為要件,換言之,以締約方在締約當時如果知道真正的事實將不同意締約為要件。如果錯誤不是有關重要的事實,也就是說締約方在締約當時如果知道真正的事實仍會同意締約,那么這個事實的錯誤就不是重要的事實錯誤,不構成關于要素錯誤。筆者認為發展中國家的錯誤足以構成要素錯誤。盡管導致發展中國家產生這種錯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卻不可否認發達國家的引誘在其中的“功勞”。
二、發達國家的“強迫”
強迫對條約效力的影響問題,不僅關系到條約當事國相互的權利義務,而且也涉及國家社會中所實行的是法治還是武力統治的問題。按照條約法理論,在條約締結過程中締約國實施的強迫,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對另一締約國實施的強迫;對另一締約國的代表實施的強迫。歷史上強迫情形下締約的事例不少。我們回顧TRIPS協議簽訂過程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所作所為,不難發現他們強迫發展中國家按照其意圖接受TRIPS協議的因素。
美國對WIPO的關注始于上世紀七十年代,也就在那個時候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專利體制中開始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在1980年至1984年舉行的WIPO外交會議上,這些發展中國家政府要求對巴黎公約的專利條款進行修訂,賦予其優惠待遇。美國對任何削弱公約的行動均表示強烈反對。1985年外交會議結束時,實際上是陷入一種僵局,沒實現對公約的任何修訂。
雖然成功地抵制了對巴黎公約的“破壞”,美國政府仍然受到本國知識產權工業界不斷增長的壓力。國際上的律師和國際關系理論家經常將國家視為一個單一的行動者,在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時能以實現合理地計算及追求本國的利益。但實際上,國家間關系遠沒這么簡單。公共選擇理論就將政府決策視為利益群體政治的產物。它認為那些有著強烈自身利益的利益群體如果能從某種規則中獲得市場所無法給予的好處時,他們就會不惜血本去游說政府官員。與廣泛組織起來的投票者或消費者相比,這些利益群體有更低的信息和組織成本,他們容易成功地籌集資金來影響立法結果。從公共選擇的角度來審視國際立法有助于辯識究竟哪些政府或私人在推動國家尋求建立或改變某種國際制度。從WIPO、GATT直至TRIPS,表面上是美國和歐盟的貿易官員將知識產權納入WTO。
但是,實際上,它主要是美國和歐盟在其知識產權產業界推動下采取的一種戰略,這些對知識產權立法現狀不滿的產業界預見到將知識產權談判轉移到貿易制度上將會產生十分可觀的利益。他們要求通過打擊世界范圍內的侵權并提高保護標準以增強其競爭力,而對專利保護談判的持續失敗使美國最終認定通過WIPO無法實現其目的。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政府通過與發展中國家的一系列雙邊談判將知識產權與貿易聯系起來,從而迫使對方提高保護標準。為了迫使發展中國家接受美國的知識產權標準,從19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根據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的授權,每年將那些不對美國知識產權提供足夠保護的國家列入“觀察國家”和“重點觀察國家”。并通知那些被列入觀察表的國家,如果他們不改變國內的專利法,美國將對他們實施貿易制裁(以對他們出口到美國的商品征稅的形式)。這種情況在1988年當國會制定了1988年貿易法“特殊的301條”后就更加變本加厲,這個規定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對那些不修改他們專利法的國家實施制裁。盡管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將十多個國家列入觀察國家,其制裁威脅的主要目標是那些開始發展國內工業和美國競爭比較大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印度,阿根廷,巴西,臺灣和泰國都在他們的國內或地區內的市場生產藥品。1988年10月在知識產權的舞臺上美國第一次實施了它的貿易制裁。作為對PMA提訟的回應,在長期的談判之后里根政府對從巴西進口的價值3900萬美元的貨物征收100%的關稅。里根政府聲稱這個數量與由于巴西對藥品缺少相關的專利保護給美國藥品生產商帶來的市場損失相等。巴西政府和媒體對此反應強烈。巴西政府指責根據GATT美國現在的單邊行為是不合法的,并指出貿易協定要求成員國通過GATT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爭端。美國的制裁成功的改變了巴西的專利法,但是巴西政府態度的變更仍然沒有使美國滿意。直到1990年,當新自由主義政府的新總統(Fernando Collor de Mello)同意修改專利法以提供更強的專利保護,美國政府才撤銷了制裁。1990年協定進一步緩解了美國巴西沖突的緊張形勢,但它并沒有完全消除摩擦。USTR在1991年和1992年將巴西列入它的優先觀察國家,并在1993年仍稱巴西為最嚴重的知識產權侵犯者之一,列為優先觀察國。
美國也對其他一些認定為侵犯美國公司知識產權的國家施加同樣的持續壓力。在美國的強大壓力面前,泰國和臺灣等都同意對他們的專利法進行相當大的改變,這方面的成功極大鼓勵了美國政府,于是,在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推動下,美國轉向多邊途徑。在1986年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美國極力主張將知識產權納入談判議題。隨后歐盟也對此進行認可,并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談判方面強力迫使發展中成員方接受自己的建議。到1994年春天,在國際上美國和歐盟成功使有強制力的知識產權規范納入到世界貿易體系中。WTO中出現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所有WTO成員國必須遵守這個協議。
歸根結底WTO的制度性特點,使其成為美國等發達國家迫使發展中國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談判的最佳場所。一方面,這些國家在GATT/WTO上享有非同尋常的談判主導地位。作為有著最大國內市場的地區和國家,通過承諾對國外貨物開放或者威脅去關閉其本國市場,歐盟和美國有著極大的實力按照他們的利益去形成貿易交易。因此,GATT/WTO談判采用協商一致同意的決策機制,由于美國和歐盟掌握著主動權,他們完全可以阻礙發展中國家提出反對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協商一致同意掩蓋了GATT/WTO運作中實際存在的實力決定一切的本質,并且使公約談判作為平等基礎上一致同意的產物具有了合法的外衣。另一方面,即便發展中國家準備默許在更強有力的貿易制度中納入知識產權和其他新的主題,如果美國不廢棄或明顯地減少其在上世紀80年代所采取的那種貿易制裁政策,發展中國家應該不會真正去那樣做。就美國“特別301條款”與TRIPS協議以及DSU的關系看,正如有的論者指出的那樣,“特別301條款”的目的在于向國外推行美國知識產權的高標準保護,TRIPS協議的實體條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美國“特別301條款”的國際化,因此二者的目標基本上是一直的。從手段上看,將裁決與貿易制裁聯系起來,并且規定可以授權進行交叉報復,從而保證敗訴方執行裁決,這種手段正是美國“特別301條款”所追求的。從程序上看,規定的程序也幾乎是美國“301條款規定”程序的國際化版。而從TRIPS協議的實體規范內容中,也很容易發現其中的很多措辭和表述都來源于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或與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有著密切的聯系。TRIPS協議詳細規定了對于版權及其鄰接權、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其中許多內容與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密切相關,實現了美國的意愿。如TRIPS協議第一次按照美國的做法將商業秘密納入了知識產權的范圍。美國強調的是其強項,而將發展中國家占強項的民間藝術、傳統知識(如中國的中藥專利)排除在保護之外。因此,西方知識產權體制之所以會成為全世界通用的體制,是因為它有強大的軍事實力做后盾,而不是該制度體現了全球普遍價值。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統一化與多樣化
TRIPS協議生效后發展中國家在執行TRIPS協議過程中的困境可以幫助證明發展中國家成員當初締約過程的擔憂和非自愿的現實性及合理性,有力地表明締約瑕疵對條約執行的不利影響,甚至對條約必須信守原則產生的破壞作用。
1 知識產權保護統一化與多樣化的抉擇
通常情形如果你不知道一個制度是好還是壞的話,最安全的政策結論就是接觸它。我們不能在沒有專利體制的情況下,簡單地依據我們目前能夠產生經濟效益的知識建議設計一個專利體系,因為這將是不負責任的。同樣,當已經擁有專利體制很長時間了,我們也不能基于以前的知識簡單要求廢除它,這也是不負責任的、不現實的。而且畢竟知識產權國際統一化、協調化有其原因。首先,協調與統一化可使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法律能夠利用其他一些國家在這一法律制度上所取得的成果。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就使得后接受這種法律制度的國家不再能夠對先前其他國家已經取得的發明和創造免費搭便車。第二,協調和統一有助于管理和行政行為更規模經濟化。例如,《專利合作公約》為所有成員國國民簡化了早期的專利審查程序。《歐洲專利公約》使歐洲專利局能夠審查所有成員國的專利。第三,統一化為反對毀滅性的保護主義提供了保障,進而促進了自由貿易的發展和國際社會的穩定性。事實上,GATT的創立就是要與毀滅性的保護主義和在大蕭條時期導致世界經濟衰退的損人利己的對外政策相斗爭。最后,統一化降低了在國外進行商業貿易的交易成本。正如19世紀的經驗證明的那樣,國際政治的變化是瞬息萬變和不可預測的,并且當外國作者和發明者在國外投資的時候,他們常常得不到所在國承諾的應有的保護。通過建立一個與世界體制相聯系的統一的或協調的規則,各國能夠合理的期待他們的國民不會受到外國政府的任意的傷害。顯然這些好處大多都是有利于發達國家的,特別是有利于發達國家投資者的。盡管有這些好處,但協調和統一存在的弊端和缺陷也是顯見的。許多時候多樣化對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來說可能更好些。我們知道,每個社會都有適合其物質生產方式、社會政治制度、法律文化傳統的法律制度形態。當一個國家決定采取強硬的知識產權保護時,其實是有一定的政治、社會、經濟及政策因素反映在其中的。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制定合理的政策不僅僅是履約的需要,而且還必須考慮相關機構如立法、司法、行政以及政策制定機構的執行能力。不同的國家在政治和經濟的發展水平上都是不同的,對知識產權所能提供的保護水平也必然不同的與多樣化的,而這在制定TRIPS協議的協商過程中并沒有給予足夠的注意。因為,多樣化允許各國根據各自的特殊要求和不同之處采取各種保護措施,而不是一種措施解決所有問題,而這種措施往往與當地情況并不相符合;多樣化可以使司法機關監督政府的低效和濫用政府權力的行為更加容易、方便;也可以使立法過程更加考慮到當地人的利益,由當地人民自主決定他們應當適用的規則和制度。概言之,多樣化才能使得各國構建起自己的法律體系。TRIPS協議也應該促進多樣化的發展,但是,按照此種想法,TRIPS協議的專利法內容的最佳條件應該為非強制性的,即允許各成員國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與協議內容相反的程序出現,讓成員國自己決定采用的是協議中的內容還是使用自己的國內法創新的內容。遺憾的是,TRIPS協議強調的更多是統一性,而非多樣性。
知識產權在國際關系與國際經濟中的作用日顯突出,發達國家要求嚴格的知識產權制度,發展中國家則要求相對更寬松,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協調上明顯存在矛盾和沖突。由于歷史的原因,發達國家應當承擔起在經濟、技術等多方面輔助發展中國家的責任,幫助后者提高發展能力。因此,為實現國際經濟新秩序,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領域要求共同而有差別的待遇是必然的、合理的。
關鍵詞:景德鎮;藝術陶瓷;發展策略
中圖分類號:J5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4)12-0035-01
一、培育龍頭企業,創建知名品牌
龍頭企業是指有著很強的研發能力、品牌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能夠對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形成一定的示范、引導作用。培育龍頭企業有兩種模式:一是政府主導模式。其優勢在于能集中力量干大事,但在一定程度上有礙競爭。二是市場主導模式。其好處就是能夠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但培養成效風險系數大。
景德鎮可以采取兩個模式相結合的方式。在促進創新方面,用市場主導模式,保證市場的公平度,激起整個市場的活力。在資源配置方面,采取政府主導模式,把資金、人才相對集中到少數幾個企業,利用優勢資源牽引整個產業的發展。
二、擴大人才優勢,彌補人才短板
人才是社會發展的保障;沒有人才,發展就失去動力。
一是繼續加大陶瓷藝術家人才的培養力度。師徒相承的方式能夠保證教育的質量,但是培養出來的人才數量不多,難以滿足藝術陶瓷行業發展的需求。所以,要加大對教育的投入,要保證有強大的師資力量和優秀的創作平臺,要擴大教育的規模。二是要加強營銷專業的建設。營銷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產品價值的實現。“酒香不怕巷子深”的理念已經不適合當代的發展,我們不僅要能生產出好的產品,還要能把它宣傳出去。三是重視企業家的繼續教育。目前景德鎮具有廣闊視野和遠大抱負的企業家不多,有很多企業家的思想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市場意識很淡薄,很多人抱著得過且過的態度經營企業。所以要重視企業家的繼續教育,讓他們樹立現代企業管理理念,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經營理念,要鼓勵他們將企業做大做強。
三、產業化拓市場,獨特化創品牌
產業化生產能使產品生產標準化,產品質量穩定化,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有利于開拓市場。對于一些比較常用的陶瓷消費產品,要通過這種方式生產。
但不是所有的產品都應該產業化生產。物以稀為貴,有人之所以出高價購置藝術品,就是因為看中其品味與個性的唯一性。獨特化生產就是為了滿足這類人的需要。這也許創造不了長期的利潤,但是能提升公司的整體形象與品牌。
四、追求多元生產,密切聯系文化
追求多元化生產,是指在生產主體、生產對象和文化內涵的多元化。
生產主體多元化,是指形成以大公司為骨架,小企業和個人藝術家為血肉的生產體系。大公司發揮規模、技術和資金優勢帶動整個行業的發展。小企業市場適應能力強,具有創作活力。個人藝術家是創作源泉,促進新陶瓷藝術的誕生。
生產對象多元化,是指生產產品的多元化。不能把藝術陶瓷局限于供欣賞的擺件。藝術陶瓷可以涉足建筑、裝潢、收藏等領域,生產出各式各樣的符合人們需求的產品。
文化內涵的多元化,是指藝術陶瓷蘊含的文化審美的多元化。以往的景德鎮藝術陶瓷主要喜歡靜、雅、協調,體現中國古典文化美。但是消費者審美情趣不斷提升,古典的、現代的、歐化的等等,各有所需;所以,藝術陶瓷的文化內涵應該多元化,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五、加強政策引導,提供配套服務
政策引導是指通過法律法規、行政、經濟等各種手段引導企業或者行業朝著一個好的方向走。一是生產方面,政府可以通過稅收減免、財政補貼、低利率貸款等方式,促進它們改進設備,培訓員工,促進陶瓷企業的創新。二是銷售方面,政府可以通過開辦展銷會、建設藝術陶瓷展覽園、建立網絡營銷平臺等方式促進宣傳,拓寬銷售渠道。同時加強監管,防止銷售會的混亂、非法和產品的低質量。三是服務方面,政府引導成立陶瓷業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咨詢機構等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信息、法律等服務。
六、完善法律法規,規范陶瓷市場
完善的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藝術陶瓷交易市場是藝術陶瓷產業的基礎。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于保護知識產權要抓好兩個工作: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知識產權的認定工作。二是消除行政壟斷。有競爭,才有發展,要發展藝術陶瓷產業就一定得打破行政壟斷。三是要提高行政效率。市場機遇,稍縱即逝。行政效率的低下,很多時候浪費的不僅是時間,還有市場帶給你的機遇。四是要打擊不誠信企業。誠信不僅是人,也是企業的立身之本。不誠信,害的不僅是企業本身,還損害了整個景德鎮藝術陶瓷產業的形象。五是要阻止惡性競爭情況的發生。要嚴厲打擊企業憑借自己強大資金和規模優勢采用非法手段壓制其它企業的發展。六是要建立淘汰機制。淘汰是對市場最好的尊重,有利于資源的重新配置。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