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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很多中年人來說,退休是一個很有誘惑的詞語,誰不想早一點退休,頤養天年,含飴弄孫。關于此次“延退”,公眾討論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
不過,環顧世界各國,退休年齡“參差不齊”。有40歲就早早退休的,有延遲到67歲才退休的。不過大多數國家退休年齡都在60歲左右。據稱,全球228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02個國家的退休年齡為60歲,占全球的61.08%,而65歲(及以上)退休的國家,有44個,占26.35%(均以男性年齡為標準)。
法國:60歲準時退休
法國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59.4歲,其中男59.5歲,女59.4歲。2011年,時任法國總統的薩科齊決定把法國退休年齡從2012年起延長到62歲,足額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提升至65歲,由此引發了近年來法國最大規模的罷工示威,有四分之一的法國公務員參加了此次示威游行。那次法國總統大選,薩科齊敗給從未在政府擔任過要職的奧朗德,這與他推行推遲退休計劃不無關系。奧朗德上臺后,立即宣布把退休年齡恢復到60歲,才平息了民怨。
在這個以高福利著稱的國家,工作滿40年就可以領取“全額養老金”,即退休前工資的80%。如果沒有干滿40年,領取全額養老金的年齡為65歲,而且執行男女一樣的標準。此外,法國從1956年開始就實行了沒有任何條件和區別的全民基本養老金制度,即所有在法國國土上居住的人(包括外國人),只要到了60歲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新加坡:可工作到65歲
新加坡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2歲。但允許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雇用62歲的退休人員,但超過65歲不得雇用。這樣既保持了養老金制度的穩定,也讓那些認為自己身體健康還可以繼續干幾年的退休人員得以繼續工作,為家庭增加些收入。
新加坡采用的是公積金的養老方式,繳納公積金的數額和工資是掛鉤的,工資越高公積金越多。公積金又分為幾部分,最重要的是養老、保健和住房。而退休年齡與領取公積金掛鉤。
新加坡政府鼓勵已達退休年齡但身體健康的員工繼續工作,并給予60歲以上的員工更多的就業入息補助。以一名月薪5000新元的62歲普通員工為例,他獲得的就業入息補助款項為每月1000新元,其中支付的現金占總金額的30%,其余撥入公積金個人戶頭。
由于繼續工作可以給老員工帶來很多好處,可以累積更多的養老金,因此新加坡老人樂于繼續發揮余熱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日本:交滿25年社保即可退休
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男女標準相同。依照2013年到2025年養老金領取年齡將階段性推遲至65歲的規定,企業今后將有義務保證受雇者滿65歲前,提供返聘、取消退休年齡規定及將退休年齡推遲至65歲等雇用條件。受此影響,日本的實際退休年齡線可能將推遲5歲。
在日本,交滿25年的養老保險就可以退休。并且對低收入群體有免交養老保險的制度。低收入群體可以申請免交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局根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免除,或免除多少。根據日本養老金管理局的報告,2008年領取養老金的人口占日本總人口的四分之一,老年居民戶養老金收入占其總收入的70.8%,有61.2%的老年居民戶養老金是其唯一的收入。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能夠持續工作到退休年齡的女性很少。大多數日本女性會選擇在結婚、生育之后,辭掉工作回歸家庭。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的一項統計顯示,日本民間企業中能夠就任部長一職的女性人數,在2005年時的比例僅為2.8%。因此很多堅持到40歲左右的職業女性,也會在升職無望的前提下結束職場拼搏,轉型從事家庭主婦這一“終身的工作”。日本女性更注重在“身體精神狀況良好的條件下堅持工作”,而不像男性那樣強調“為拿到養老金堅持工作”。
德國:2030年延遲到67歲
德國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62歲,其中男62.6歲,女61.5歲。1889年德國頒布了《老年和殘疾人保險法案》,工人須繳納養老保險,70歲時可以退休并可領取養老年金。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勞動力獲得了解放,工人退休后享受的休閑時間也隨之延長,從1916年起,德國把退休年齡降到了65歲。
因為面臨人口老齡化的問題,德國政府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用12年的時間把退休年齡延長一年,一年延長一個月;然后再用6年的時間把退休年齡延長一年,一年延長兩個月,到2030年把退休年齡延長到67歲。對此,贊成的聲音認為,德國政府積極鼓勵員工休假,對不休假的個人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此后休假天數還會隨著工齡的增加而增加。比如,50歲以上員工每年可享受30天的帶薪休假。既然眼下職工的退休年齡延遲了,相應的每年帶薪休假的天數也會增加。這樣一來,13個法定假日加上104個雙休日、再加上帶薪年假約有150天左右,一年中實際在崗的工作日就不多了。
但和法國一樣,延遲退休同樣遭到了大規模的反對。民眾認為,有三分之二的人在65歲之前就已經因身體原因離開了工作崗位,更何談提高到67歲;德國工會也批評說,該項改革措施無益于德國的老年保障體系,其實是變相的“縮減養老金計劃”。所以說,德國到2030年能否執行67歲退休的政策目前尚未可知。
澳大利亞:養老金自愿申請
澳大利亞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5歲,女職工63.5歲。2011年,澳大利亞政府正式宣布,從2017年7月1日開始,逐步提高退休年齡―以每兩年提高半歲的速度,從2017年的退休年齡65.5歲,到 2023年提高到67歲。
相比起澳洲男性,澳洲女性退休年齡的提速則稍顯復雜,即從目前的63―65歲(根據出生日期確定),到2013年之前統一提高到65歲;然后再從2017年開始,男女同步以“每兩年提高半歲”的速度向上攀升,最終定格到2023年的67歲。
澳大利亞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多數國家不同。按資產核算法發放養老金,職工無需自己交納養老保險,養老金只發給窮人。職工退休后,如果認為自己生活有困難,可向人類服務局申請養老金。人類服務局會對養老金申請者的資產和收入情況進行核查,如果總資產少于規定的標準,且沒有其他足夠的收入維持體面的生活,才發給養老金。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業務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六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只能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后并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七)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四條、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五條、委托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還遷房、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購房發票及復印件。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
(二)、職工購買私產房、公有現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房管、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職工離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頒發的離休證及復印件;職工退休的,提供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縣處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退職證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復印件和天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合同、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及復印件。
每份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職工檔案關系所在地開具的該職工未重新就業的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居民戶口本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則
日前,中國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在論壇上宣布,正在醞釀出臺個人養老保險產品繳費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便推出“稅廷型養老保險”。這將大大鼓勵年輕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用于解決退休后的養老金積累問題。
新險種保費可能延遲繳稅
所謂稅延型養老保險,是指具有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式保險產品,團體和個人都可以成為投保人,個人繳費在限額內延遲繳稅,改為在領取時征收個人所得稅。
“鼓勵個人投保商業養老險,肯定要在繳費稅收上給予一定優惠政策。”參與制定“養老保險管理辦法”的新華人壽精算師楊智呈告訴記者。
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居民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環節,卻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職工以個人名義為自己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費用,能允許被列支在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中,然后遞延到領取養老保險收益的時候再繳納,這將鼓勵中青年居民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來獲得養老風險保障,以對抗個人和社會日益嚴重的老齡化問題。
“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目前正在爭取外部政策支持。”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向記者證實。他同時表示,上海即將成為首個試點城市。
而在今年8月上海保監局的一次例行新聞通氣會上,相關負責人也提到了上海正在著手籌備這個項目。
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在海外的典型計劃是美國著名的“401K計劃”,它是根據美國1978年《國內稅收法》第401條K項的規定而形成的,它是美國一種特殊的養老金制度。按該計劃,企業為員工設立專門的401K賬戶,員工每月從其工資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養老金賬戶,而企業一般也為員工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員工自主選擇證券組合進行投資,收益計入個人賬戶。當員工退休后從該賬戶領取養老金時,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該計劃多年的實踐經驗表明,它的延遲納稅功能,深受企業和員工歡迎。
稅延型養老保費更實惠
如果稅延型養老保險能夠有望推出,那么對個人而言將有不少實惠。
根據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的測算,每人少收1元稅費,個人就可以建立20元的養老保險。
具體來說,養老保費延遲納稅對個人來說有什么好處?精算師楊智呈列舉了三點:其一就是鼓勵個人投保商業養老險,僅有社保對于“未富先老”的一代來說是根本不夠的,延遲納稅可以讓更多人建立個人養老計劃;其二是可以抑制社會資金流動性過剩,將養老需求轉換為現實購買力,也就是現在的錢留在退休時消費,這對穩定金融市場是一大利好;第三是個人可以實現合理避稅,推遲稅收的被收取時間,使得年輕時候的收入所得能進行更好、更長時間的積累。
更多養老險產品有望面市
據介紹,商業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與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一起,共同構建了我國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
雖然,我國的商業養老保險發展迅速,但在個人養老保險產品的類別上,仍然以定額年金保險、有保底收益的分紅類年金、無保底承諾的投資連結類保險,以及具有保障功能的儲蓄型壽險產品等傳統產品為主。
這一情況有望在未來得到改善。除了前文提到的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計劃,在日前召開的全球商業養老金論壇上,陳文輝還宣布,我國將采取有效措施豐富養老保險產品,研究開發指數連結型產品和變額給付型產品,以及為家庭成員同時提供保障的聯合生存和最后生存年金產品;建立政府認可的個人養老金計劃;積極探索覆蓋失地農民、農民工等人群的養老保險產品創新。
鼓勵養老金年金化領取
而在不久前的11月12日,中國保監會還頒布了《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與此前征求意見稿相比,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鼓勵養老年金化領取”,鼓勵養老生存金實行分期給付,真正體現養老的用途,同時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是每月發放的,如果個人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可以一次性發放,則很難保證這部分資金都能用于養老用途,違背了補充養老的初衷。如果個人將此資金一次性消費掉,則個人養老還是存在缺口,很難真正防止“老而貧困”。
相比房產、基金、銀行存款等資產,保險養老的好處是能夠強制儲蓄、定額領取,保險的年金化領取模式,則可以防止一次性領取養老金非理智花掉。另外,年金化支取對于現在人們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壽命延長的趨勢也是有好處的,活得越長,領得越多,可以有效抵抗長壽風險。
要明確歸屬控制投資風險
新的商業養老險《辦法》還要求,在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這是國內保險法規中第一次提出養老保險權益歸屬的概念。權益歸屬在國外養老金領域中已經成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業員工年金權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員工的中長期激勵計劃中。權益歸屬的操作方式一般是這樣的:對于企業為員工的繳費部分,企業設定一個與服務年限掛鉤的歸屬比例,如服務滿一年的,企業繳費的10%權益歸屬給個人,服務滿五年的,企業繳費的100%權益歸屬給個人。如果這個員工在服務一年后不滿兩年的時候離開公司了,他就只能獲得個人繳費的全部以及企業繳費的10%。如果服務滿五年以上才離職的,就可以獲得100%的企業繳費權益。這樣,個人對年金的擁有權就得到明確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時在企業內部還起到了中長期激勵的作用。
此次《辦法》第23、40條則規定,對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保險產品,在合同約定開始領取的前5年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如果個人自愿并堅持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向其書面提示投資風險,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上簽字確認,確保養老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并兼顧收益
一、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進展及面臨的挑戰
1984年,我國在部分地區實行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統籌試點,建立了職工退休養老基金。1986年以來,政府有關部門多次頒發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并明確規定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不得低于本人工資的4%,最終個人繳費目標是本人工資的8%。1996年,企業平均繳費比例為20.33%,個人平均繳費比例為3%,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171.76億元(人民幣,下同),支出1031.87億元,累計滾存結余578.56億元。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并將逐步擴大到城鎮個體勞動者。
經過10多年改革,一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具雛形。但是,由于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
1.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愈來愈重的壓力。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化社會后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世界銀行的統計,1990年60歲以上人口的比例,亞洲平均為6.8%,我國為8.9%。我國已進入老齡化時期,2000年和2010年這一比重將分別達到10.2%和12%,到2026年這一比重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而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方式采用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這種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急劇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
2.社會保險主管部門仍試圖由政府包辦養老保險,制定了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同時也擠掉了商業性人壽保險發展的空間。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定的替代率為90%左右,而國際上一般為45-50%。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保險費交納標準占職工工資總額的25%以上,若按退休職工人數平均增長2.9%,退休金每年增長8.8%測算,我國退休金占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將在2025年達到并超過國際公認的29%的極限,此后將繼續上升并一直延續到2080年。如超過29%的部分由國家財政補貼,勢必會導致嚴重的財政危機和國民經濟危機。因此,社會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3.目前養老保險制度與國民收入分配變動的趨勢不相適應。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收入一直呈現向個人傾斜的趨勢,國家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較弱。從1980年到1995年,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5.7%下降為10.9%。與此同時,居民個人收入增長迅速。按當年價格計算,1978年至1995年間,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長,城市居民存款余額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長,由154.9億元增加到23466.7億元。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絕大部分的社會養老費用仍然由國家和企業承擔。
二、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中應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還面臨著許多問題。在我國深化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要進一步減輕國家財政壓力,鼓勵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依據國際保險專家提倡的三支柱養老保險結構理論(三支柱為政府舉辦的基本年金、企業和行業舉辦的職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年金)來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應重新進行構造。在我國未來的養老保險體系中,壽險公司將成為一支非常活躍和舉足輕重的力量,不僅僅作為第三支柱的舉辦主體,而且在第二支柱的資金運用和基金管理中也將發揮重要作用。
人壽保險是建立在自愿原則基礎上以合同形式建立的一種較高水平的商業性保障,而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的養老保險,二者合理分工,密切配合,保障人們的晚年生活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將人壽保險的市場機制引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具有以下方面的積極作用:
1.壽險公司是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國力所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雖覆蓋一定范圍,但還未達到覆蓋全社會的程度,而壽險公司則在社會保障的空白地大有可為。同時,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有一定限制,收入水平較高的階層可通過壽險公司來確保富裕的晚年生活。
2.壽險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提高資金利用率,使養老基金作出最佳投資策略,從而使養老基金產生最佳的資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資回報率。世界銀行政策研究部一位經濟學家曾指出,政府并不是最好的投資者,許多國家的公積金結余很少,而且在整個80年代大多出現了虧損。在競爭性體制下,壽險公司開辦的積累式養老金方案更有可能將基金投資于公債、公司債、股票和不動產的組合,并通過加強管理,降低經營費用,從而更好地保護了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
3.壽險公司的養老基金積累方式比較適應我國未來人口快速老齡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符合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方式向基金積累方式改革的趨勢,與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相適應。與我國所處的發展階段相似的智利等拉美國家曾在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實行完全的基金積累制度,從而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推動了金融市場的發育以及保險和銀行機構的成長。
4.由壽險公司承擔一部分養老基金的管理,可促進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和發展。壽險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可以增加市場的機構競爭主體,減少資本市場的過度波動。數量龐大的養老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將對我國規模經濟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5.壽險公司之所以在許多國家養老保險中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還在于其擁有其他機構不可比擬的優勢。
(1)壽險公司擁有經驗豐富的精算師,可準確厘訂交費標準和給付水平,根據謹慎的精算原理保證養老金的穩健運用和給付安全。
(2)壽險公司擁有眾多的投資和理財專家,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壽險公司會制訂最佳的投資組合,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證養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時,通過加強成本核算,盡力降低經營成本,為養老金所有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壽險公司承諾的養老金給付具有極高的安全性,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壽險公司的經營接受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密監管,促使壽險公司進行穩健經營,提取足夠的責任準備金,以保證充足的償付力和流動性。
(4)商業壽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符合國際慣例。無論在養老保險體制比較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還是養老保險體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國家,壽險公司均在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美國,其團體退休金計劃一般由雇主發起,但雇主一般并不將養老基金直接進行投資,而通常是由壽險公司、銀行、投資公司等從事金融服務的機構來提供投資服務。壽險公司提供的基金積累工具主要包括團體延期年金、存款管理合同、退休金專用基金投資保險合同。而美國個人退休金儲蓄計劃(包括個人退休金帳戶和自營者退休金計劃)均由壽險公司、銀行、相互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主辦。瑞士嚴格規定團體養老金計劃必須由壽險公司經營管理。英國政府養老保險為現收現付制,職業和個人年金為完全積累,而后兩者基金的絕大部分由壽險公司進行運作和管理。而眾所周知的以智利為代表的拉丁美洲國家,對其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私有化,不僅促進了其經濟的發展,也推進了金融市場、保險和銀行機構的發育和成長。
三、壽險公司開辦養老保險業務應得到的政策支持
壽險公司開辦養老保險業務,能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穩定,使廣大年老者能夠老有所養。由于養老金業務的經營目的顯著區別于其他壽險業務,故政府應在稅收、投資等方面給予壽險公司的養老金保險業務以政策支持,同時壽險公司將繼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嚴格監管,以促進養老基金運行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1.稅收方面。參照西方國家經驗,對企業和個人合格養老保險計劃的繳費免征所得稅,即稅前支付養老保險費。同時,為充分保障養老金領取人年老時領取到足夠的養老金,應將基金的投資收益免征所得稅和資本增值稅。雇主通過向養老保險計劃繳費,使其在有生之年平均分配收入。在超額累進所得稅體制下,繳費可使其收入從較高收入期間推遲到較低收入期間,使其實際稅負得以大大減輕。投資收益的免稅可使養老基金含投資毛收益在養老保險計劃中滾動,最后在支付養老金時再交納稅金,實際上體現了政府對養老金領取人的稅收優惠待遇,鼓勵企業和個人為實現國家的政策目標做出貢獻。當然國家也要制定措施。防止企業和個人濫用稅收優惠。
另外,各國對于壽險公司養老金的給付,也賦予某些稅收優惠待遇。如英國規定,批準養老保險計劃下信托人同意支付的死亡躉領養老金,可以免征所得稅和遺產稅;退休時一次性給付的現金也可享受免稅待遇。為充分保障人們的晚年生活,促進社會安定,西方國家還鼓勵個人參加壽險公司開辦的養老保險,并給予稅收優惠和稅收補貼。如瑞士規定,一對夫婦購買人身保險用于養老,每年可得到大約5000瑞士法郎的稅收補貼。
2.投資方面。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為持續而穩定的長期交費,養老保險的給付責任為養老保險計劃的長期負債,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的要求,資金運用也應為長期投資,以屏蔽通貨膨脹,獲得穩定的較高收益,避免短期投資造成的再投資風險。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城鎮范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或租金相對低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左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規劃局)是本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擬訂并實施本廉租住房的管理辦法和政策,同時指導、協調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實行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的方式。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按規定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租賃房屋。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積符合控制標準的普通住房,由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承租。
租金核減是指:向人均住房面積已達到確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新增租金減收或免交的辦法。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騰退的并符合我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資購置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采取其它渠道籌集的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過減免有關稅費抵頂的部分房源。
第七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鎮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通過其它渠道籌措的資金。
按照前款籌措的資金,應在財政部門開設的左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每戶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50平方米。凡屬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單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臺帳、管理手冊及租賃收繳卡等管理制度。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條:廉租住房金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其具體標準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測算后另行公布。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隨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條:籌集廉租住房房源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收購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續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一次性購房契稅;
(二)收購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三)政府出資新建廉租住房的,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并在當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且經本民政部門批準,連續享受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鎮低保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輪候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申請書、戶口簿、本人身份證、住房情況證明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并經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民政部門初審,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后15日內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按照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經綜合平衡后,輪候補貼、配租或租金減免;
(四)優撫對象、殘疾人員家庭優先。
第十三條:接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與房屋出租人(單位)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屋出租人發放租金補貼,專項用于交納廉租住房的房租。租金核減由產權單位按核減后租金同承租人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實物配租或租金補貼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的資格。
第十五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及鎮政府,每年對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年城鎮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標準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間享受單位一次性住房補貼以及另有住房的,應在6個月內騰退廉租住房或在1個月內停發補貼。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騰退的,按市場租金計租。對家庭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七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關 鍵 詞:城鎮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制;現收現付制;基金制
中圖分類號:F8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2972(2007)03-0028-06
社會養老保險不僅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一個具有豐富經濟內涵和廣泛社會影響的政策問題。一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選擇,應該與其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分配結構、要素市場發育程度、稅費征管體制、人口結構等現實條件相適應。因此,根據本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來制定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項重要的政策內容。
近年來,在多方論證的基礎上,我國初步建立起了一個部分積累制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然而,現行養老保險體系的實際運行卻不盡如人意,其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值得引起理論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對當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存在問題及其根源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應當更加務實地對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一、改革歷史的簡單回顧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起步于20世紀50年代國家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國家工作人員退休條例》,其保障對象是城鎮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主要特征是由國家規定基本統一的養老待遇,由各類單位和企業支付養老費用。由于國有企業的經營由國家統負盈虧,因此這實際上是一種享受對象經限定的由國家統一管理并保證養老金發放的養老體系。
到了80年代,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要求國有企業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這樣,養老包袱的輕重就嚴重地影響到國有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競爭能力,養老基金由企業統籌向社會統籌方向發展勢在必然。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標志著我國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的開始。這實際上是一種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體系。
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簡稱“統賬結合”)的模式,強調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模式。該模式要求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從傳統的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過渡。事實上,我國采納了世界銀行倡導的“三支柱”模式,即強制性的現收現付制作為第一支柱,強制性的個人賬戶作為第二支柱,自愿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繳費工資的13%由企業在稅前支付,它將保證繳費15年以上的職工在退休時獲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個人和企業共同負擔,按繳費工資的11%繳納,當職工退休時每月可得到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的1/120。作為第一支柱的統籌賬戶和第二支柱的個人賬戶,可合計提供58.5%的目標替代率。①
概括起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從企業統籌走向社會統籌;二是從單一的現收現付制走向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三是擴大了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將非國有企業納入養老保險體系;四是適當調整了繳費率和養老金的替代率,糾正了養老保險體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順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解決養老保險的可攜帶性問題,疏通勞動力流動障礙;應對人口結構不利變動對現收現付制的挑戰,削減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盡管已有的研究從理論上論證了多支柱模式的優越性,以及通過模擬研究②論證了我國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轉型的現實可行性(World Bank, 1997;Yan Wang,et al.,2000),[1-2]但現行養老保險體系在運作過程中還是出現了許多預期之外的問題。
1. 個人賬戶“空賬”規模巨大,部分積累制名存實亡
由于現行的部分積累制是在現收現付以及沒有任何基金積累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這就要求當前工作的一代不僅要承擔上一代的養老責任,還要為自己積累養老金,由此帶來了巨大的轉型成本。
對于改革之時已經離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間經歷制度轉換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參加工作的“新人”來說,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采取“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③進行區別對待。即已經離退休的“老人”的養老金待遇保持不變,他們的養老金用每年收繳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對于“中人”, 新制度規定將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他們所享受的養老金待遇與他們在改革之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也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這樣,“老人”和“中人”的養老金來源就成為一筆“歷史債務”(即轉型成本),如國務院體改辦2000年測算的結果為67145億元(何平,2001)。[3]
現行部分積累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養老保險費的實繳數額未能達到預期的目標,統籌賬戶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現有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因此個人賬戶的基金幾乎全部被挪用來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從而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即個人賬戶只是一個名義賬戶。在名義賬戶下,資金的回報率是由政府規定的,而不是實際的投資回報率。這樣,從根本上看,現行養老保險體系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2. 繳費率相當高,企業和工薪階層負擔沉重
我國養老保險繳費率(平均養老保險費與平均工資的比率)目前已經達到比較高的水平,從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遠遠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為10%),甚至高于國際警界線(20%)。根據對OECD 24個國家社會保障繳費率的統計,只有丹麥(24.55%)、意大利(29.64%)、荷蘭(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個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高于中國(孫祁祥,2001)。[4]
盡管企業可以通過降低工資基數的方式向職工轉嫁部分社會保險費(轉嫁能否順利實現取決于勞動力的供給和需求彈性),但過高的繳費率無疑將提高企業的經營成本,并形成繳費企業與未繳費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而在現行制度下,企業職工除了須繳納“四金”(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外,還須繳納不菲的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實現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再分配功能的資金來源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實際上大部分來源于工薪階層。這種狀況對于培育中產階級,改善我國居民的收入分配結構是不利的。
如果說西方國家的高繳費率主要緣于提供了過高的社會福利,即所謂的“福利病”(同工資一樣,社會福利水平具有很強的剛性),我國的高繳費率則主要在于龐大的轉型成本――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現象嚴重,覆蓋面、參保率難以提高,以及過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養老保險資金缺口。理論界熱衷于探討的老齡化問題,事實上并非造成高繳費率的重要因素,而這恰恰更增加了人們對于老齡化將帶來的高贍養率的擔憂。
3. 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現象嚴重,擴大覆蓋面舉步維艱
當前企業拖欠、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非常嚴重,近幾年來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率呈逐年下降趨勢。1992年至1998年,收繳率分別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龔秀全、黃勝開,2002)。[5]截至1998年底,企業共欠繳養老保險費302億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億元,相當于當年養老金發放金額的20%。而且,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工作進展也乏善可陳。1999年,國務院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加速把非公有企業職工和外來勞動力包括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中來。但直到2005年底,養老保險參與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間(見表1)。覆蓋面未能順利擴大,直接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到1997年底,93.9%的國有企業職工參加了養老保險,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參與率為53.8%,其他所有制企業只有32.0%,事實上造成了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二是養老保險體系的負擔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從1993年到2005年,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參保職工人數上升了78.8%,而參保離退休人員則上升了168.2%,負擔率提高了50個百分點。
在現實中,企業逃避繳費的行為是不可避免的;但過高的繳費率、有效征管體制的缺失,則大大增強了企業逃避繳費的動機。從我國的國情來看,逃稅漏稅現象本來就非常普遍,更何況是以“費”的形式進行征集的養老保險基金。
從職工個人方面來看,由于當前的工薪階層不僅成為轉型成本的主要承擔者,而且現收現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和過低的投資回報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積極性,難以有效形成職工對企業繳費的監督機制。
地方政府(縣或地、市級政府)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區至今仍然是實際的管理者,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將使它們失去對養老基金的控制權。顯然,在它們擁有對養老基金控制權的時候,它們有積極性向企業收取養老保險費;而在它們喪失對養老基金的控制權之后,它們的積極性將相應降低。此外,在省級統籌的運作中,省內地區之間的交叉補貼也會對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產生嚴重的影響。例如,如果一個縣(或市)的養老基金盈余被拿去與其他縣(或市)分享,這個縣(或市)將不會有實現盈余的積極性;反之,如果一個縣(或市)的養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來自統籌基金的補貼,這個縣(或市)也不會設法去消減赤字。
4. 其他存在的問題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其他問題還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獲得令人滿意的收益率、省級統籌進展緩慢等。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年報為例,其歷年的投資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儲蓄利率。而自199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實現省級統籌以來至2000年底,真正實現省級統籌的只有5個省,17個省通過省級調劑金進行上繳下撥,8個省還沒有建立省級調劑金或者雖然名義上建立了但沒有運作(趙耀輝、徐建國,2003)。[6]過低的投資回報率大大打擊了職工對于養老保險體系的信心,甚至使個人賬戶的繳費異化為某種稅負(由于資金回報率低于其機會成本);省級統籌難以實施,則不利于調節省內地區之間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養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風險和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個人賬戶空賬、繳費率過高、拖欠及逃避繳費現象嚴重是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這些問題之間的關系中可以看出,它們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拮據表現為個人賬戶空賬,并產生了提高繳費率的要求;過高的繳費率又大大增強了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的動機;而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的行為,反過來又影響了養老保險費的順利征收,并使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工作難以實施;最終導致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從而使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運作陷入惡性循環之中。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在實踐中遭遇的嚴峻形勢所折射出的現行制度設計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過于執著養老保險體系自身的財務平衡。面對巨大轉型成本的現實,政府沒有必要拘泥于養老保險體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而失信于民。事實上,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社會保障稅并不是社會保障資金的惟一來源。除少數國家(如德國)的社會保障稅能夠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只占社會保障支出的較大比重,個別國家(如加拿大)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占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從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支出仍處在相當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資金來源(如國有資產的變現所得、稅收收入、國債籌資等)用以支付轉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養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現行制度設計中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從實施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各地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過80%,遠高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見表4);部分地區如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等省(自治區)的養老金替代率均超過了100%,甚至出現了一些在崗還不如退休的情況。從人均產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來看,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現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養老金領取條件過于寬松。主要表現在對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政策把握和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上。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達到減員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國27個產業部門相繼制定了1800多個特殊工種名錄,規定特殊工種職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隨著現代化科技的應用,繼續沿用這個20年前制定的標準并不完全合適。不僅如此,為了順利實現減員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業還有意放松了對提前退休審批的管理,從而導致一大批產業職工提前退休,過早地加入領取養老金的隊伍。從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來看,新制度中繳費滿15年、舊制度中工齡滿10年即可領取養老金這一政策標準,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中也是相當低的。
第四,對制度實施方案的操作難度缺乏充分的估計。現行制度設計不僅建立起了一個擁有較高目標替代率的部分積累制養老體系框架,而且還指望由當前工作的一代承擔起巨大的轉型成本,但對于企業和職工能否承受由此帶來的高繳費率以及收取養老保險費的難度,卻似乎缺乏應有的思想準備。部分積累制的強制性個人賬戶客觀上也加重了企業和職工的負擔,事實上并不是一種比原有的現收現付制更優的選擇。
由此可見,過于簡單、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設計,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面臨困境的根本原因。現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暴露出政策設計者過于迷信理論模型的論證而缺少對現實國情的深入了解;忽視對我國政府和企業之間,以及政府上、下級之間博弈行為的考察。
三、反思與相關政策建議
如上所述,即使經過貌似嚴格的理論論證和數據模擬,一個制度的設計如果缺少了現實的可操作性,它也難免會在實施中遭到失敗。這是值得我國理論界深刻反思的。總的來看,過去的理論研究更多的是從純粹理論的層面對現收現付和基金制進行比較,或探討人口老齡化來臨的福利效應及應對措施;而在運用數學模型和數據模擬方法進行論證的過程中則多少顯得有些一廂情愿,對于從假設條件引出的結論與現實的差距缺乏客觀的分析,表現出熱衷于理論探討而疏于關注現實國情的傾向。
在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較中,學者們較傾向于認為現收現付制對國民儲蓄具有擠出效應,減少了資本的形成,從而不利于長期經濟增長(Feldstein,1974);[8]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并認為從現收現付制逐步向基金制過渡乃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現收現付制對國民儲蓄的擠出效應以及這種擠出效應有多大,在國內外學術界尚未得到嚴格的論證。而且,國民儲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過剩經濟的條件下,降低儲蓄率、擴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決當前我國經濟的動態無效率問題(袁志剛、宋錚,2000)。[9]對于現收現付制另一個常見的質疑是,它難以在一個不利的人口結構變化趨勢中得以維系。但從根本上看,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兩種養老保險體系只不過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當前的產出。在現收現付制下,退休一代憑借過去繳納養老保險費獲得分享來自當前工作一代的轉移支付的權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憑借資本所有權證獲得分享當前工作一代提供的產出的權利。兩者的物質基礎是完全一致的。可見,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才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靈丹妙藥(Nicholas Barr,2000)。[10]在老齡化問題上,基金制與現收現付制的區別只不過是基金制將問題拋給社會,而現收現付制則由政府承擔起責任而已。
實際上,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在實踐中各有利弊。現收現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導致企業和職工逃避繳費,養老保險覆蓋面難以擴大;基金制則缺乏再分配功能,難以抵御通貨膨脹等缺陷,使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無法得到保證。從這一點來看,基金制已基本喪失了“社會保障”的功能。
老齡化趨勢對養老保險體系的考驗也是學者們所關注的問題。但是,如上所述,從實際運行的情況來看,造成我國養老保險體系負擔率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齡化問題,而是養老保險覆蓋面難以擴大、職工參保率難以提高以及下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來臨等問題。這些問題對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構成的壓力,顯然遠大于老齡化問題;而老齡化問題只不過是使入不敷出的養老保險體系)上加霜罷了。
在有關養老保險的理論探討中,學者們大多借助于代際交疊模型(Samuelson,1958; Diamond,1965)來進行分析,如對現收現付制與國民儲蓄關系的論證、人口結構變動的福利效應分析、繳費率和統籌比例的參數設定,等等。[11-12]但是,代際交疊模型的論證依賴于退休一代不留遺產的強假設,而這與現實情況是明顯不符的。在現實中,人們有種種理由在死亡時留下遺產,例如:(1)遺產動機是普遍存在的;(2)人們無法準確知道自己何時會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殘值一般會成為遺產等。在養老保險體系設計的數據模擬研究過程中,學者們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往往在模型中設定有利于自己結論的假設條件和參數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學者往往過分強調養老基金的投資回報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認為養老基金的投資回報率理所當然地將高于真實工資的增長率。事實上,在古典經濟模型的理想狀態下,兩者應該是一致的;而從我國的統計數據來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時間內,真實工資的增長率高于五年期國債的實際利率(袁志剛、封進,2004)[14],從而基金制是比現收現付制更好的制度選擇;而支持現收現付制的學者則忽視了收取養老保險費的難度,隱含了養老保險費能夠順利收取的假設。
綜上所述,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設計者不應無主見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國外的經驗,而應更多地對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存在意義是什么、中國的現實國情適合什么樣的制度安排,以及設計方案能否得到順利實施等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認為,政府介入養老保險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強制保險可以糾正由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所導致的市場失靈;二是社會養老保險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財富在不同的收入階層和代際之間再分配;三是政府強制保險可以幫助人們克服短視行為,即所謂的“家長主義”。但從市場失靈和家長主義的觀點來看,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理由顯然不如醫療保險充分;特別是對于基金制來說,除了具有家長主義的含義之外,政府幾乎再沒有介入養老保險的理由,而事實上這種家長主義的強制儲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沒有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情況下,人們也可能會為自己的養老積極儲蓄)。相比較而言,現收現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適合作為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方式。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經濟發展仍處在相當低的水平上,且貧富兩極分化相當嚴重,缺乏一個人口數量龐大的中產階級。在這種經濟條件下,面對顯而易見的人口老齡化趨勢,一個較低水平、廣泛覆蓋的養老保險體系,對于我國來說可能是更加合適的選擇。較低水平的養老金可以降低當前工作一代的負擔,有利于養老保險費的收取;而養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程度。從我國當前的現實情況來看,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首要目標理應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們希望在退休以后過得更寬裕一些,他們有責任在工作時期為自己進行更多的儲蓄。
根據以上的分析,政策設計者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更為務實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業和職工的負擔。政府應更多地考慮通過減持國有股、發行國債或稅收來支付轉型成本。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審視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應向社會保障、教育、國防等有關國計民生的項目傾斜,逐步縮減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財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項目、對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財政扶持、民間力量完全可以實現的投資項目,等等)。對于工薪階層的負擔,可以考慮以個人所得稅作為社會保險費的來源而取消社會保險費,或者取消個人所得稅而保留社會保險費。另外,可以考慮取消養老保險強制性的個人賬戶(即取消部分積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積金,⑤以進一步降低職工的負擔。
第二,建立一個較低水平的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養老金的給付可以考慮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標替代率進行設計。養老金發放水平可參考當地的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設定(如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一定的系數)。對于部分養老金待遇過高的“老人”和“中人”,考慮到養老金待遇的剛性,可以保持其原來的養老金發放水平不變;但如將來出現通貨膨脹,則不對養老金待遇進行調整,直到與其設定的養老金發放水平相當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權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標準并嚴格其審批管理;適當提高領取養老金所需的繳費年限標準。對于因下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慮將這部分人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業保險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個較低水平的現收現付制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基礎上,鼓勵企業年金的發展以及個人為養老儲蓄。為此,必須為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例如,企業購買企業年金可在稅前列支,個人購買養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繳個人所得稅(這些政策已為世界上相當多的國家所采用)。這樣不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負擔,杜絕地方政府挪用養老金和腐敗行為的發生,而且有利于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成熟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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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這個目標替代率的計算方法是:假設預期壽命為70歲,實際工資增長率等于名義利率,職工按繳費工資的11%向養老保險體系交費35年,這樣退休時個人賬戶可以提供 38.5%的替代率,統籌賬戶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計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 Wang, et al.的模擬顯示,在2000年到2010年間,每年的轉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將下降到0.3%。轉型成本的補償可以通過稅收進行融資,這樣,支付第一支柱相當于工資20%的養老金所需交納的費用率只需10%~12%。
③ “老人老辦法”是指對已退休者繼續實行以前的退休金發放標準,退休金替代率為60%~90%,退休金計算基數為退休時的工資額;離休者離休費為離休時工資的100%。“新人新辦法”是指1997年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他們的退休金相當于當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0%,有35年工齡的職工,目標替代率為58.5%左右。“中人中辦法”是指中人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個人賬戶上積累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將統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20+過渡養老金,過渡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0%-1.4%)×視為繳費的年限]。
④ 現收現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從工作一代對退休一代的轉移支付、從高收入群體向低收入群體的轉移支付、從短壽者向長壽者的轉移支付,以及從男性向女性的轉移支付。
⑤ 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們顯然會為了購買住房而自覺地儲蓄。所以,這種強制性儲蓄幾乎是毫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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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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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Diamond, P.A.. National Debt in a Neoclassical Growth Model.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5,55(5):1126-1150.
[13]Feldstein, Martin.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reform in China. China Economic Review,1999,(10):99-107.
關鍵詞 機關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改革 制約因素 策略選擇
在我國的養老保險改革體系中,機關事業單位涉及的問題多、難度大,改革的阻力是所有改革中最大的。縱觀近幾年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進程,制約因素眾多,有體制的制約,有政府方面的,還有機關事業職工方面的。因此,想要更好地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必須系統地分析相關制約因素,針對性制定措施,從而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高效化,適應當今養老保險改革的現實需求。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制約因素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政府在擔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雇主角色時,必須承擔單位繳費的一部分;在擔當公共管理責任時,必須承擔社保體制的實施費用,其中既有社會保險業務經辦人員的工資待遇,又有社保機構辦公設備的采購支出等。這些費用支出的壓力,使得社保管理的成本增加了,與此同時,社保的管理成效也被減弱了。如果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就會引發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實施和管理的監督和管理問題嚴重,不良影響增多,使得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難以實現。
(2)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患不均的心理使得政府改革的信心減少。改革的過程就會碰觸一部分人的利益,在機關事業單位情況也是如此。2008年五省市事業單位開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具有進步性、創新性。可是,在2008年之前,就有很多省市已經開始養老保險改革試點,而且是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同時進行,那么2008年推行的改革從另一方面來說就是要使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斷,所以從這個層面說,其又成為一種逆流。因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缺乏職業年金補償時,相比工齡、資歷方面相當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職工的退休養老金領取數額就會很少。所以,改革的方案提出后,很多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產生了嚴重的患不均的心理反應,通過媒體的對外反映,最后使得政府的改革信心驟然下降,而且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分類制度改革配套實施,使得改革雪上加霜。
(3)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設定缺乏過渡期的限制。通常繳費基數是按照當地公務員局確定的工資額來劃分,還有將統計局的口徑作為繳費基數的。在全國范圍內的推進很不平衡,統籌層次不一,政策很難統一。例如,福建省某市的機關事業單位各險種繳費比例各自為: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25%,個人繳費2%;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8%,個人繳費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2%,個人繳費1%。三種險種的繳費比例總共40%,由于統籌的層級較低,所以,養老保險改革的政策難以統一,難度進一步加大,改革所受的阻力加大。假如,某地的財政局給予一大學講師的工資為3000元,該校自籌4000元工資,將3000元作為繳費基數,那么,每月繳費三種社保費用共1200元;以7000元為繳費基數的話,每月繳費三種社保費用共2800元,兩者相差了1600元。再算上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每月增加的支出費用就大于2000元。如果缺乏過渡期的設定,改革就會使得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費用支出增多,費用的壓力容易轉變成為改革中的阻力。
(4)財政負擔的壓力沒有被有效分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要實現的是財政負擔壓力的減少和有效接續的目標。縱觀現今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現狀,其財政負擔壓力依然很重,壓力被分解的很少。假如在改革前,財政部門分管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社保機構負責事業單位的在崗職工的社會保險的繳費,那么,事業單位雇主身份的政府就要從兩頭進行付費,一方面繳納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方面繳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造成財政支出的壓力加大,甚至不堪重負。所以,政府的繳費支出不僅涵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還有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使得財政的壓力重重,成為改革中的一大制約因素。
(5)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員工參保意愿不高。現階段,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人員因為財政方面的制約,大多數都沒有參保,多屬于事業單位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長久以來,國家并未出臺統一性的政策,這就使得養老保險的參保率比較低,參保人員覆蓋面小。未參保的人員退休金主要由當地財政部門供給,退休后是正常領取退休金的,所以這些人就認為沒必要參保,而且即使按照單位和個人各付一部分的比例,最終費用還要由財政部門來承擔,對個人來說,要繳付的還是財政所發工資的一部分,單位所交的比例,也是財政預算的結果。這樣機關事業單位和個人就不愿意參加養老保險,均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使得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受到制約。
二、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策略選擇
改革的道路從來都不是一帆風順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需要財政的盡力支持,更要講究一些策略的選擇和運用技巧。
(1)明確社會保險部門、財政部門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責權,健全管理制度。在改革中,首先理順管理的制度,而且要進一步加大制定一些更易于實施的管理規定、操作細則,保證實施的效果能夠適應實際的發展需求。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費用的上繳主要歸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社保機構具有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退休金的發放權;如果是改制前已經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單位職工養老金的發放權要特殊化,也可歸社保機構、財政部門管理,可是一致的統籌地域其方式只有一種。
(2)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方式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可以利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的方式,借鑒、吸收其改革經驗并加以創新,同時尊重職工的現實需求,產生實際的改革成效。養老保險制度要在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共同推進,改制后其個人賬戶規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等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要保持一致性。
(3)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可以選擇檔案工資。在改革的初期,為使改革的阻力盡量降到最低,采用檔案工資為繳費基數要被許可,要在統籌地區所劃定的繳費基數區間內進行。改革取得成效后,進一步使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規范化。
(4)做好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中財政的壓力測算、分解。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的過程中,財政的壓力是很大的,只有最大化的測算并減少財政的壓力,以及預計壓力的影響,使得財政的壓力被逐級分解,才能使養老保險改革整體推進。要保證養老保險改革的政策制定具有科學性、合理性,改革必須在財政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不斷提高改革成效,促進改革目標的實現。
(5)建立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制度。目前,由于一些機關事業單位社保中人參加一般的職業年金時間很短,所以,職業年金應該有兩部分:一是機關事業單位社保中人的過渡性調節金,這部分內容和視同繳費年限掛鉤。二是和改制后的機關事業單位在崗職工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相關。為避免財政資金被各地濫用,必須盡快構建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框架,保證各地(下轉第頁)(上接第頁)的年金使用處于該框架內。
(6)提升統籌的層級,改革的準備工作充分。必須經過縣級統籌方式――省級統籌方式――全國統籌方式這樣的步驟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時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做好銜接,使得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展現自身的特點,具有中國特色。對現有相關政策改革時不我待,尤其要關注繳費基數比例、補繳基數、個帳計發、改制預留、參保范圍對象等大的原則,保證政策的統一性,避免政策不一所致的差距差異發生,為建立新型(下轉第頁)(上接第頁)制度創造良好前提。
三、結語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要理清改革的阻力因素,一定的順利,健全管理體制,厘清社保部門、財政部門的權利、義務,國家要積極研究對策,堅定改革的信心,同時要加強改革的可行性分析以及財政負擔的改制前后預測,提高改革的效率。
(作者單位為濮陽市華龍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中心)
參考文獻
[1] 李富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制約因素與策略分析[J].人力資源管理,2014 (05).
關鍵詞:老齡化養老保險制度發放與分配多元化改革設想
一、養老保障籌資方式的基本模式及其選擇
一般來說,籌集養老保障基金有一個“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則,否則,養老保障制度就會因失去經濟上的保證而無法維持。對這個平衡原則,可以從短期與長期兩種不同時間的角度去理解:一是“橫向平衡”,即當年(或近幾年)內提取的基金總和應與其所需支付的費用總和保持平衡。二是“縱向平衡”,即對某個參加養老保障的職工,其在全部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所提取的養老保障基金總和應與其在全部享受養老保障待遇期間所需支付的費用總和保持平衡。
目前國際上對養老保障基金有三種籌集模式:(1)現收現付式的籌資方式。它是根據一定時期內(通常為1年)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即本期養老保障收入僅用來滿足本期的支出需要。政府通過對在職職工征收當年保險費,用來支付當年的養老保障費用開支,不為以后時期提供儲備資金。西方各國大多采用現收現付為養老保障的籌資方式,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險金的籌集也主要采用這種方式。(2)完全積累式的籌資方式。它是以養老者在退休養老前自我積累的養老基金,根據長時期收支總平衡的原則確定收費率,即在預測未來時期養老保障支出需求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可以保證在養老期內收支平衡的總平均收費率進行先期積累的一種方式。以新加坡為代表的中央公積金制就是這種完全積累式,我國目前對合同工建立的養老保險辦法,大體上也采用這種方式。(3)部分積累式的籌資方式。“現收現付式”和“完全積累式”雖各有特點,但分別采用都有難以克服的困難,目前許多國家采用“混合式”籌資方式,即部分積累式。它是根據分階段收支平衡(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收費率,即在滿足一定時期(通常為5——10年)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儲備基金。這部分儲備基金的數額應是一個變量,在人口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是儲備基金的積累期;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后,則進入儲備基金的消耗期;當養老金的供求矛盾得到緩解時,再進入儲備基金的積累期。這種方式的最大優點是:兼容前兩種方式的長處,具有一定的彈性,收費率分階段調整,在收費率相對穩定的條件下,儲備基金既可為以后時期養老金支出的需求作準備,也可在積累過程中為經濟發展提供長期投資。
從各國改革的趨勢來看,養老保障的籌資方式只能是從現收現付式向部分積累式再向完全積累式過渡,用完全積累式簡單代替現收現付式是難以實現的。因為在轉變的過渡時期,在職人員除了要為上一代老年人支付養老金以外,還要為自己的未來積累養老金,這種雙重負擔使繳費者難堪重負。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如果繼續采取現收現付式的籌資方式,盡管目前的提取率(養老保險費占工資總額的比率)在18%左右,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和退休人員的增多,這一比例將逐年上升,到2025年可能超過30%,2050年將超過50%。如果采用完全積累式,則提取率一開始就將提高達50%,因為在這種方式下,不僅要為已經退休的老人繳費,而且還要為將來要退休的在職人員繳費。這種高水平的提取將持續20年左右,然后逐步降低到15%左右。這種方式的提取率正好和現收現付式相反。顯然,無論從短期來看,還是從長期來看,這兩種方式都是國家和企業所無法接受的。由此看來,部分積累式將是我國當前階段養老保障籌資方式的明智選擇。
考慮到我國人口老齡化的未來發展趨勢和建國以來已經實行了40多年養老保障制度的實際情況,今后我國的養老保障籌資方式只能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式。如上所述,部分積累是現收現付式和完全積累式兩種方式的結合,一方面對已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繼續實行現收現付式的籌資方式,另一方面對在職職工建立一定比例的積累基金,為渡過老齡化高峰期作準備。部分積累式有兩種操作方式:一種是社會統籌部分積累方式,實行“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原則,統一籌集調劑使用養老基金。這種辦法易于與現收現付社會統籌辦法銜接。但能否順利渡過老齡化退休高峰期很難預料。另一種是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方式,單位繳納的大部分保險費納入社會統籌調劑使用,支付已退休人員的費用,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和單位繳納的一部分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積累率開始時可以控制在工資總額的3%左右。目前負擔較輕的企事業單位也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地提高積累率。這樣,我們就能隨著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積累率,平穩地過渡到人口老齡化和退休人員高峰時期。最終使提取率保持和穩定在25%左右。建立養老基金個人帳戶,有利于確定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吸取了完全積累個人帳戶制和現收現付統籌制兩者的優點,防止了兩者可能出現的問題。當然,采取部分積累式的做法要求對積累基金進行科學的管理和安全、有效的運營,以便充分發揮積累基金的效益,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二、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一)養老保障儲備基金投資的國際考察。
養老保險機構在保證支付屆時所需退休費用的前提下,有義務將暫時結存和積累的養老保障儲備基金投入經濟活動,使其在經濟建設中發揮作用以保持或超過其原有實際貨幣價值。由于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投資不僅可以保證基金本身的增值,而且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要保證養老保障制度健康地發展和保障老年人的利益,必須十分重視其基金的投資管理。
各國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投資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大類:(1)購買政府發行的有價證券,如國家發行的國庫券、特種國債、國家經濟建設債券等。它是通過獲取高額的債券利息來實現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這種投資方式具有相當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養老保障儲備基金投資最普遍的一個項目,為世界各國所選擇,尤其是發達國家,養老保障儲備基金幾乎全部投資于政府債券。一些國家還通過立法明確規定養老保障基金只能用于這種投資方式。(2)購買公司股票和債券。它是養老基金經營管理機構,將部分養老保障儲備基金通過購買公司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對購買公司進行投資,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股票投資具有投機性、風險性大、變現性強、收益高等特點。債券具有承諾償還本金,可自由出售或轉讓,承諾支付利息,利率低,風險不大等特點。(3)委托投資。它是將養老保障儲備基金轉化為商業借貸資本,如委托中央銀行、國家信托投資公司進行投資。養老基金經營管理機構通過收取一定的貸款利率為養老保障儲備基金保值和增值。這種投資方式的特點在于投資風險小,利息收入高且相對穩定,投資回收期彈性強,基金商業化程度高。(4)購買房地產。它是將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用于購買房產、地產,通過出租或出售轉讓來獲取收益的投資方式。房地產投資是一種投資回收期長、資金需求量大、投資風險大的投資方式,受國家政策影響大,技術性要求高,必須做長期的投資前期工作準備。因此絕大多數國愛將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用于購買房地產的比重都比較低,只有個別拉丁美洲國家為了避免高通貨膨脹率對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不利影響,才將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一半左右用于購買房地產。(5)現金和銀行存款。以現金和銀行存款形式保存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國家并不是很多,因為銀行存款的利率很低,有時候甚至跟不上物價的上漲水平,從而出現養老保障儲備基金在數量上保值和增值,實際上即貶值的現象。另外,嚴格來講,銀行存款不能算是真正的養老保障儲備基金投資方式,只能說是養老保障儲備基金消極保值的辦法。但采用銀行存款方式,可以大大減少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經營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運營風險幾乎不存在,相對來說是最安全的。
如上所述,由于各國的社會制度不盡相同,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各國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投資方向也不完全一致。但是,保證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不斷增值,將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用于發展本國經濟,則是各國進行養老保障儲備基金投資的共同目的。養老保障儲備基金投資的基本原則是安全性和盈利性,即以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保值為投資運用的首要目標,在此基礎上爭取增值,力避風險型投資,可采取分散化、多元化的投資策略,包括投資方向的多元化和投資期限的多元化,而且以間接投資為主(如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直接投資為輔(如直接投資或參股興辦各工礦、商店等實業)。總之,在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能夠按時支付的前提下還要使養老保障儲備基金得到充分地運用。
(二)我國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具體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現階段,我國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投資不應以銀行存款和國債為唯一投資方式,而要拓寬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投資渠道。要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必須采取證券投資組合方式,將養老保障儲備基金按不同比例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庫券、股票、企業債券、基金權證等,才能取得最佳投資收益率。條件成熟時,可以發展到直接投資的投資組合,這當然需要一個過程和必要的條件。
養老保障儲備基金進行有效投資運營的可行性取決于三方面的條件:一是社會保險機構是否有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能力;二是宏觀的經濟形勢是否穩定和是否存在投資機會;三是經濟中是否存在利率、期限、種類上相對應的金融市埸、金融工具。目前第一個條件已經具備,表現在從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了基金管理機構,形成了4萬多人的管理隊伍,一些地區已開展了基金投資運營的試驗,并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不足之處在于缺乏精算人才和權威性的智囊團。第二個條件也已比較充分,尤其是國內經濟建設中龐大的資金缺口為基金的投資運營在客觀上提供了有利的條件。第三個條件還在逐步具備,不斷發展,完善的國內金融市場為基金投資運營提供了場所和條件。
此外,從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結構去分析,也初步具備組合投資運營的條件。我國的養老保障儲備基金是采用“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部分積累式,既有現收現付式的特點,又有完全積累式的特點。因此,從結構上可將其分為三個層次:即具有高度流動性的部分,用于支付三個月以內的養老保險金,稱為第一支付準備金;具有相當流動性的部分,用于支付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養老保險金,稱為第二支付準備金;具有中長期可作儲備和投資的部分,用于應付即將到來的老齡化社會的支付金,稱為第三支付準備金。這里可以用于中長期儲備性投資的只有第三支付準備金。這一部分基金是養老保障儲備基金保值增值的關鍵。這是因為,這部分投資的效益決定了養老保障儲備基金投資的效益,而且期限較長,回報率高。因此,可以選擇向國家重點工程、長期國債、金融長期債券、股票、投資基金、企業長期債券、房地產等領域中投放。但必須遵循“高收益、低風險、高流動性”的基本原則。
為了保證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國家對養老保障儲備的投資加強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主要是:(1)對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投資制訂相應的法規和政策加以指導,以保證國家的宏觀調節和控制。其內容包括:規定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投資方式;規定各種投資對象在資金數量上的限制,即對各種投資渠道占總投資的資金比例進行限制;協調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運用與國家信貸資金運用的關系等。(2)通過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進行管理與監督。如經濟計劃部門可以對養老保障儲備基金的投資提出指導性計劃和建議,以促使其發揮更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審計、銀行部門則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投資經營狀況,以保障養老保障儲備基金運用的安全性、盈利性、社會性和合法性等得到實現。
三、養老保險金的發放與分配
對于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障支出總規模來說,其發放與分配水平的高低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一般來說,決定養老保障支出總規模的因素主要有三個:一是項目構成;二是養老保障的受保人數;三是發放與分配水平。養老保障項目構成確定以后,在較長的時期內一般不會出現大的變化。在養老保障項目構成確定的條件下,養老保障受保人數的多少主要取決于一個國家的人口政策和人均壽命。在養老保障項目構成和人數為一定的條件下,發放與分配水平高,養老保障支出總規模就大,反之,總規模就小。因此,如何合理地確定養老保險金的發放與分配水平,就成為控制養老保障支出總規模的關鍵性問題。
(一)我國養老保險金發放與分配的基本原則。
養老金的發放與分配會涉及到職工最敏感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嚴格發放紀律,制定發放原則。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看來至少要有以下幾項:(1)義務與權利相一致的原則。職工在企業辛勤工作一輩子,為國家和社會創造了財富,當他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離開工作崗位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養老金,這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享受權利應先盡義務,權利與義務是相一致的。在市埸經濟條件下,這顯得更為重要。因此,勞動者要想老有所養,其前提條件是履行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享受養老金待遇權利與其繳費義務相等同。(2)公平與效益相結合的原則。養老金的發放與分配是一項社會性的工作,應體現養老保障社會性的特點,制定統一的發放標準和比例,社會性養老金不能因地區、單位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充分體現社會保障公平的原則。另一方面,養老金的發放與分配還應和本人繳費多少、繳費時間長短、工作貢獻以及所在單位的經濟效益相結合。(3)改革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隨著改革不斷向縱深發展,迫切需要養老金的發放與分配工作相適應。養老金的發放與分配應保證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與社會工資的增長、物價的上漲相適應,保證退休人員分享社會發展成果、基本生活水平能逐步提高,才能為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切實的保障。
(二)我國養老保險發放與分配的設想
養老保險金的發放與分配包括養老金本金的發放和養老金保值金的分配。養老金本金,也稱基本養老金。它可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前者側重公平,后者側重貢獻。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的職工平均月工資為基數,按照職工本人的繳費情況分比例計算發放。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年限的一定比例計算發放。月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如下:月職工平均工資=某一地區職工每年工資總額/(職工人數×12)。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如下: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職工歷年繳費工資占當年社會平均工資比重的平均值×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
社會性養老金的發放標準可以設想,按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發放。這種發放標準還要考慮工齡的長短,即貢獻多少劃分不同檔次,依不同比例計發,以提高養老金促進效率的作用。繳費性養老金的發放標準可以采用,按受保人繳費年限,分檔次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若干個月的生活補助費。職工離退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經濟發展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情況,從離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當地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50%——80%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養老金保值金的分配分為兩個階段,一是保值金形成的分配階段。根據期末所形成的可供分配的投資收益,將其分成保值金、經營管理機構發展基金和獎勵基金等三部分進行合理分配。其中,保值金的分配比例不應低于60%,其他兩項基金的留成比例可考慮分別為24%和16%較為合適。二是保值金實發額確定的分配階段。勞動者享受養老金待遇的年限,一般規定為15年左右。15年中領取的養老金只是與退休月職工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及以后年度的工資增長率的50%——80%掛鉤,沒有考慮到物價上漲指數的影響。一般情況下,物價上漲指數與工資增長經常處于不協調狀態,當前者大于后者時,勞動者所領到手的養老金并不能實現保值和增值;當前者小于或等工資增長率的50%——80%時,不需要考慮物價上漲指數的影響。但現實生活中,物價上漲指數經常會超過工資增長率的。因此,每年發放養老金本金時,還應額外分配一筆保值金。保值金實發額,應以養老金本金實發額的基數,按一定比例進行計算。這一比例,根據物價上漲指數與工資增長率的50%——80%的差額確定。養老保值金實發額計算公式為:本年養老保值金實發額=本年養老金實發額×[物價上漲綜合指數一(0.5—0.8)×工資增長率]。根據公式計算結果確定養老保值金實發額。倘若計算結果為正數,表明應隨著養老金本金一同發放養老保值金;如果計算結果為負數,表明不需發放養老保值金。
(三)養老保險金發放與分配的途徑。
按照養老基金統一籌集、統一運營、統一發放的原則,養老金和保值金應由養老基金經營管理機構直接發放或委托銀行間接發放或兩種方式共舉。養老金本金,指養老基金經營管理機構按規定比例計算出的,應支付給養老保險者的那部分養老金。養老金保值金,指養老基金經營管理機構在支付養老金本金以外額外支付的那部分養老金。其目的是保證養老金的保值和增值,養老金保值金來源于前述部分的投資收益。對于養老金領取對象較集中的城鎮,養老基金經營管理機構可分區、鎮設立固定的養老金發放窗口,按規定時間定點發放養老金;對于養老金領取對象較分散的社區、農村,養老基金經營管理機構可委托銀行下屬的支行、辦事處或信用社發放養老金;對于零星散戶,可采用郵寄、信匯等方式進行養老金的發放工作。養老基金經營管理機構在發放養老金之前,應先稽核養老金領取對象工資總額,離退休費用、退休人員花名冊和分配應支付的養老金總額。
四、多元化養老保障制度的總體構思
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個較長的過程,從短期、中期的發展趨勢來看,大致同時實行三種制度較為合適。
第一種,建立和實施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新體制。所謂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指建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這是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體現了職工平等的養老保險權利,采用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辦法籌集基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因企業經濟效益、個人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別,體現效率原則,采用完全積累辦法,設立個人帳戶,所有款項及利息歸個人所有。
我認為,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只能是建立低標準的基本保障制度。所謂低標準,就是參照國際慣例,在職工退休后,只發給相當于本人在職時工資總額60%左右的基本養老金(這里說的工資總額是包括檔案工資及其以外的制度政策規定的工資性收入),作為對其基本生活的保障。這個水平比較接近我國的實際,在國際上也處于中等偏上的水平。據測算,當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養老金占退休前工資總額的比例)超過80%時,2011年我國養老保障基金就會出現赤字;當基本養老金替代離為80%時,2015年以前,養老保障基金尚能自求平衡,但2016年后便開始也現入不敷出,赤字逐年增大;當基本養老金替化率為70%時,雖然維持收支平衡的時間略長一些,然而從2022年起又出現收不抵支問題。當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60%時,2036年以前基本上可以維持基金的自求平衡,雖然以后仍呈現基金不足的趨勢,但考慮到那時人口老齡化高峰已逐步下降,在經濟仍保持增長的情況下,依靠基金的滾存結余彌補當年收支還是可能的。因此,從總體上看,只有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控制在60%左右時,才有可能避免或緩解養老保障基金入不敷出的困難現象。
當然,這其中有一個現已退休或即將退休人員的養老基金來源問題。如果這部分人養老金的發放不是完全依賴現有的在職人員的積累,則即使替代率再高一些,也不至于到30年后出現養老基金收支不平衡問題。因此,我們在考慮保障水平時,絕不應單純算替人率的帳,而應從保障老年人必要生活出發,多方面考慮籌集養老基金辦法,否則將陷入單純算帳越算越困難的境地。目前我們還屬于低工資國家,壓低替代率雖然有利于養老基金收支平衡,但壓得過低,不僅難以保障退休人員必要的生活水平,還影響其家庭生活水平。因為壓行過低,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下降甚至難以維持,勢必增加家庭中在職人員的負擔,這將會被迫增加在職人員工資,否則也會影響在職人員的勞動積極性。所有,替代率過高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樣過低也會妨礙經濟社會的發展。此外,保障老年人必要的生活水平,這是社會主義制度決定的,養老問題決不僅僅是生活問題,它也是一個政治問題。
實行上述方案后,年輕一代的養老保險由個人帳戶上積累的資金來解決。對于已經退休或即將退休而個人帳戶上沒有積累的老年人,由社會統籌來提供養老保障。將來隨著這部分人的自然消亡,國家將逐步擺脫重擔。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保障城鎮勞動者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下列人員:
(一)城鎮企業的職工,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聘用制干部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職工;
(三)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
第三條 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是強制性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為勞動者建立的保險;儲蓄性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個人自愿參加的保險。
第四條 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城鎮勞動者的權利。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障委員會領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養老保險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市勞動、人事部門分別是企業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社會保險總公司是經辦養老保險業務的機構。
第六條 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水平應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征收,實行市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金存款利息;
(三)依法收取的滯納金;
(四)基金增值的收入;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九條 按下列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建筑安裝企業由建設單位按工程造價的5.13%繳納;
(二)外商投資企業以中方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7%和退休費總額的50%按月繳納;
(三)其他用人單位以本單位月工資收入的17%和退休費總額的50%按月繳納;
(四)職工個人及從業人員以月工資收入的2%按月繳納。個人月工資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部分不繳納。
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單位和個人均以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經濟發展和工資收入水平予以調整。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私營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協助收繳;個體經濟組織及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經營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用人單位暫無能力繳納的,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緩繳期滿后,用人單位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二條 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從清理財產中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轉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被拍賣、兼并企業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單位負責繳納。
企業改制后的法定代表人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制造費用或管理費中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行政經費或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勞動態度及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在盈余公積金中列支。
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每年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兩個月平均工資;對為社會或單位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每年最多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五個月平均工資。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養老保險待遇的項目:
(一)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二)國家、省、市規定的政策性補貼;
(三)離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十年以上,并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從辦理離退休手續次月起,至失去享受養老保險條件止,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七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構成。社會性養老金按勞動者離退休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5%計發;繳費性養老金按繳費期間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計發。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不足十年的,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給一次性養老生活補助費。發放標準按照繳費每滿一年發給三個月離崗時的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十九條 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每年七月一日調整一次。調整標準按省統一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基本養老金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由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及其利息在勞動者離退休后,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人意愿一次或分次支付。
勞動者在職或離退休后死亡的,個人享有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余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分別存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所得利息,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所得利息,記在個人名下。
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當期收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額的6%提取積累金。積累金用于下列情況:
(一)發生自然災害造成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困難;
(二)發生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情況,嚴重影響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
(三)出現離退休高峰,基本養老金支大于收;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四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當期支付的基本養老金總額的1%向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調劑金。
第二十五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不高于3%的比例從當年實際收繳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管理費。具體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管理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二)宣傳費、業務費、公務費;
(三)設備購置費;
(四)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費;
(五)獎勵養老保險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六)按規定向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管理費;
(七)其他與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有關的開支。
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金及管理費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轉入下年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錄用、調入、調出、辭退、除名及解除勞動合同后十日內,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轉移、停保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達到養老保險條件或離退休人員失去享受養老保險條件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應享受待遇條件發生變化時,所在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在有擔保的情況下經社會保障委員會批準,委托金融機構以短期貸款的方式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用于風險性投資。
第三十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保障委員會報告,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
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接受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工會的監督。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管轄區域內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進行監督查詢。被檢查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據實提供檢查所需的帳冊、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職代會和退管組織有權對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離退休養老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個人有權核查本人的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金領取情況,用人單位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養老保險基金。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不得用于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拒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由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至五萬元罰款,并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一至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無故少繳、不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由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日加收欠繳額5‰的滯納金,并由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欠繳額5%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單位謊報參保人數和瞞報工資總額造成基本養老保險費欠繳,由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繳足欠繳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日加收欠繳額5‰的滯納金,并由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欠繳額5%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以非法手段騙取養老金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非法所得金額2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截留、侵占或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障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減免或增加單位、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二)擅自停、減發或增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
(三)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
(四)擅自改變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金及管理費用途的;
(五)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金及管理費的。
第四十條 離退休人員失去享受養老保險條件后,繼續冒領養老金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冒領金額,對冒領者給予批評教育,并視其情節輕重,由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冒領金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干擾、阻礙、破壞養老保險正常工作秩序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依法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繳費年限,是指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個人連續工齡與實行繳費制度后的實際繳費年限之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失去享受養老保險條件,是指勞動者死亡、被追究刑事責任期間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本人可參照本條例自愿參加養老保險。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