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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加強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合同的簽訂、保管、存檔等管理工作,減少失誤,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保障公司經營工作的健康發展。
2.
適用范圍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
3.
執行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人員
4.
職責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的銷售合同由業務員簽訂,駐外辦事處經理審核,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
5.
制度
5.1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主要包括: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經營權限、履約能力、資信情況以及對方簽約人的簽約權限等。做到既要考慮我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履約條件和能力,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為有效整合優勢資源,擴大招商引資成果,加強園區管理,協調布局企業,形成功能聚集效能,提高工作效率,結合目前全市工業經濟發展的整體形勢,現就區一區四園整合歸口統一管理有關事宜決定如下:
一、將金鑫園、陶瓷園、冶金化工園、科技園移交工業園區管委會統一管理。
二、中冶美利紙業屬規模以上企業,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統一協調服務管理,該企業及所屬各類子公司只作為工業區一期的一個板塊進行經濟數據的統計和匯總。
三、科技園作為城市工業集中區,保持現狀,不再入駐企業,并逐步實行“退二進三”政策,適時推動入駐企業轉型。
四、各鎮工業園移交后,園區所在鎮配合工業園區管委會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市政府依據招商引資成效給予各鎮獎勵。入園項目所涉及到的土地征用拆遷,農業開發用地、林地、草原使用證的解除等事宜,由所在鎮負責協調、協助、配合工業園區管委會為企業申辦相關手續。
五、各鎮工業園的治安、計生、等社會事務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鎮人民政府負責。
六、各鎮在工業園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產生的債權債務,經相關部門審計核定后,一并上劃工業園區管委會。
七、工業園區管委會統一接管后,要明確一名副主任專門負責管理各鎮工業園,并成立協調服務機構,各鎮鎮長為協調服務機構組成人員。同時,各鎮要明確專人配合工業園區管委會做好相關工業園的管理服務工作,統一協調各鎮工業園服務事項。
八、移交后工業園區管委會的職責:
(一)負責編制各園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園區各項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和管理;
(三)負責入園項目的洽談考察審定、用地規劃審核、建設前期協調工作,為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
(四)負責園區企業建設經營情況的統計匯總、上報,并對園區經濟運行作綜合分析、研究,為市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關鍵詞:通心絡膠囊;不穩定心絞痛;急癥;老年人;常規治療
Clinical Evaluation on the Effects of Tongxinluo capsule with routine therapy in 72 Cases Aged with UAP
Wang Zhenguo Feng Weijie Pang Jingjing
Abstract: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effect of Tongxinluo capsule on unstable angina pectoris(UAP)in 72cases aged.Methods: 144cases were randomized into two groups, each one was 72cases.In control group with routine therapy, including treated with medicines ; in treatment group with routine therapy and added Tongxinluo capsule for a course of eight weeks. Results: The effective was obviously superior in treatment group to that in control group for improvement of ECG and decreased attacks of angina pectoris (P
Key words:Tongxinluo capsule UAP; acute disease ; aged;routine therapy
【中圖分類號】R2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2-3783(2012)06-0192-02
冠心病心絞痛是臨床常見病、多發病,近年來發病率、致死率有增高趨勢,嚴重危害人類健康的疾病,已成為人類三大死亡原因之一。冠心病中60%表現為老年不穩定心絞痛(UAP), 不穩定性心絞痛指介于穩定性心絞痛和急性心肌梗死之間的一組臨床心絞痛綜合征,是急性冠脈綜合征的一種類型,是嚴重的,具有潛在危險的病癥,隨時有發展為心肌梗死的可能因此能否得到及時診斷,有效合理治療是直接影響預后的重要因素。本研究應用隨機對照的方法,應用通心絡膠囊配合常規療法治療老年UAP,觀察通心絡膠囊治療不穩定性心絞痛的效果,現報告如下。
1 資料
1.1 病例選擇:診斷參照WHO推薦的《缺血性心臟病的命名及診斷標準》以及中華醫學會心血管病分會2000年頒布的《不穩定型心絞痛診斷和治療建議》中的診斷標準。納入標準:用藥前平均每周有2次以上心絞痛發作,并符合上述西醫診斷.所有病人排除標準: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合并重度心肺功能不全、嚴重心律失常、急性腦血管疾病及肝、腎、造血系統嚴重原發性疾病患者;存著明顯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惡性腫瘤者,正在服用免疫抑制劑者;其他心臟疾病患者及重度神經官能癥、更年期癥候群、頸椎病及胃、食道、膽囊疾病等所致胸痛者;入院時已在服用通心絡膠囊者,禁用通心絡者;依從性差,療程不足,無法判定療效或資料不全者。
1.2 一般資料:觀察病例均為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確診為UA的老年患者,共144例,隨機分為兩組。治療組72例,男39例,女33例,平均年齡(67.6±10歲)(61歲-79歲);心絞痛病程0.6年-12年,平均(6.12±1.78)年;合并糖尿病的6例,高血壓12例;心絞痛分級:Ⅰ級15例,Ⅱ級39例,Ⅲ級18例。通心絡組72例,男41例,女31例,平均年齡(68.6±8)歲(61歲-80歲),心絞痛病程0.5年-15年;心絞痛分級;Ⅰ級17例,Ⅱ級39例,Ⅲ級16例。兩組性別、年齡、心絞痛病程無統計學差異(P
2 治療方法
2.1 對照組:常規治療使用抗心絞痛藥物治療,包括硝酸酯類、調酯降脂藥、β-受體阻滯劑、腸溶阿司匹林、鈣通道阻滯劑、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制劑、血管緊張素受體抑制劑。
2. 2 治療組:在對照組治療的基礎上加服通心絡膠囊(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4粒/次,3次/日。
兩組總觀察時間均為8周,住院期間均給予吸氧、臥床休息、低分子肝素鈣抗凝等治療,兩組均治療2周出院,出院后繼續口服上藥6周,共治療8周。
3 觀察項目與統計學方法
3. 1 觀察項目:記錄8周內治療前后心絞痛發作次數、持續時間、緩解程度,心電圖改善情況及心血管事件發生情況,血尿常規、血脂、血糖、肝腎功能檢查,觀察用藥期間的不良反應。
3. 2 統計學方法:組間療效比較采用Ridit分析,計數資料用卡方檢驗,計數用t檢驗。
4 療效判定標準與治療結果
4. 1 療效標準:參照《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試行[1] 中有關心絞痛的療效標準及《最新國內外疾病診療標準》[2]擬定。顯效:同等勞累程度下引起心絞痛或心絞痛次數及硝酸甘油用量減少80%以上,靜息心電圖正常。有效:心絞痛發作次數及硝酸甘油用量減少50%-80%,靜息心電圖ST段回升≥0.5mm。無效:癥狀基本同治療前,靜息心電圖無改善。加重:心絞痛發作次數、程度及持續時間加重,硝酸甘油用量增加。治療后S-T段降低加重,T波加深或T波由平坦變倒置。 4. 2 兩組心絞痛療效比較:通心絡膠囊組顯效25例(34.72%),有效36例(54.16%),無效6例(8.33%),加重2例(2.79%),總有效率為88.88%;對照組72例,顯效19例(26.38%),有效34例(47.22%),無效15例(20.83%),加重4例(5.57%),總有效率為73.60%,兩組總有效率比較,通心絡膠囊組優于對照組,差異有顯著性意義(p<0.05)。
4.3 兩組治療前后心電圖的變化:治療組顯效21例(29.17%),有效36例(50%),無效15例(20.83%),總有效率為79.17%。對照組顯效18例(25%),有效32例 (44.44)%,無效19例(26.38%),加重3例 (4.18%),最有效率為69.44%. 表明通心絡膠囊組在改善心電圖方面優于對照組(P
4. 4 兩組心絞痛發作情況比較:治療后兩組心絞痛發作次數、心絞痛持續時間以及硝酸甘油用量均有改善,與治療前相比,差異有顯著性意義(P
與治療前相比較,①P
4. 5 不良反應:兩組治療前后血尿常規、血糖、血脂、肝腎功能無明顯變化,均無嚴重不良反應。
5 討論
不穩定型心絞痛是介于穩定型心絞痛與急性心肌梗死和猝死之間的臨床綜合征。不穩定性心絞痛(UAP)與有Q波及無Q波心梗合稱為急性冠脈綜合征,其病理基礎為冠狀動脈粥樣斑塊的不穩定與破裂,同時伴有血栓形成,凝血和血管收縮,造成冠狀動脈官腔不完全閉塞或瞬間閉塞,導致局部心肌供血減少[3]。其中氧化應激、炎癥、免疫反應等可促進這一病理進程的進展。由于其具有獨特的病理生理機制及臨床預后,如果不能恰當及時的治療,患者可能發展為急性心肌梗死。
通心絡膠囊是根據中醫絡病理論研制的現代中藥,組方中含有人參、全蝎、蜈蚣、赤芍、冰片、土鱉蟲、芍藥等組成的復方中成藥制劑。本品特點是合用重用蟲類藥,如水蛭、全蝎、蜈蚣等,均有破血逐瘀、熄風止痙功效;如水蛭經現代研究證實有強大抗凝作用,對血小板凝集有明顯抑制作用,能降低全血比黏度和血漿比黏度,減少纖維蛋白的含量;而方中人參可大補元氣,增加心輸出量和冠脈血流量,抗心肌缺氧、缺血,并有抑制血小板凝集、降血脂、抗動脈粥樣硬化作用。具有益氣活血、通絡止痛、保護內皮、調節血脂、抑制血小板、防止血栓形成等多種作用。它的藥理作用具有縮小心肌梗死范圍,改善急性心肌缺血程度,降低血清膽因醇和低密度脂蛋白含量,增加正常人的冠脈血流量,抑制血小板聚集,降低血液粘度,延長凝血時間等。 臨床研究發現,其具有改善患者運動耐量、減少心絞痛發作等作用;能夠抗炎、保護血管內皮功能、穩定斑塊及抗氧化;可促進內皮損傷后的修復和抑制血管內皮的增生,提高一氧化氮的水平而達到保護內皮的作用;降低部分血細胞黏附分子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血管內皮生長因子的水平[4]。可改善脂代謝紊亂[5],防止內膜增生,解除痙攣,維護血管正常功能。可見通心絡膠囊對預防心肌缺血和保護微血管功能是十分有益的, 通心絡膠囊具有對血液血管的雙重作用,既能抑制血小板聚集,又可改善血管內皮功能,還可使血清中可溶性細胞間黏附分子和血管細胞黏附分子降低,從而減輕炎癥反應,通過多種機制穩定斑塊,延緩動脈粥樣硬化的發展,達到治療冠心病的目的[6]。表明通心絡膠囊對UAP患者具有顯著的抗心肌缺血作用。
因此,筆者認為對UAP患者在常規治療基礎上,加用通心絡膠囊治療可增強其療效。本臨床觀察結果表明,通心絡膠囊配合常規治療對老年不穩定心絞痛患者治療后心絞痛發作次數,持續時間,緩解程度,心電圖改善方面優于單純用西醫治療的常規組,作用明確,明顯提高了治療效果,臨床觀察期間未發現明顯不良反應及毒副作用,遠期療效也較好,提示通心絡膠囊配合常規療法治療冠心病心絞痛安全有效,可顯著提高不穩定心絞痛的療效,是治療不穩定型心絞痛的有效方法,值得在臨床上推廣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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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通關 核放 效率
目前,檢驗檢疫機構發送檢驗檢疫合格的主要手段是發送電子信息以及簽發紙質通關單。上世紀90年代以來,電子信息產業以極其驚人的增長速度,電子化技術有著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優勢。筆者認為取消傳統紙質通關單,實施電子通關不僅可以提高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效率,對縮短整個進出口商品的通關時間,促進對外貿易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一、紙質通關單所含的一些問題
首先,出境貨物通關單和入境貨物通關單,其內容主要包含了:貨物名稱、收(發)貨人、貨物金額、貨物數量、包裝種類及數量、嘜頭、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由于篇幅的限制,紙質通關單所含信息量也受到了限制。
其次,通關單在使用過程中,除了日常的打印工作以外,還有調撥、領用、核銷、儲存等一系列工作。通關單一旦發生了遺失,企業需向檢驗檢疫部門提出辦理更改重發手續,影響工作效率,因此,通關單的日常管理就成為了一項比較嚴格的工作。既要保證通關單的日常使用充足,又要保證通關單流向的可追溯,這為檢驗檢疫機構帶來了大量的工作量。
第三,部分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業務的企業,已取得了無紙報檢的資格,而報檢資料則是由企業自行保管,檢驗檢疫機構定期,按要求到企業進行檢查。這些獲得無紙報檢資格的企業辦理業務時,雖然可以不帶報檢資料,但是仍然需要每天派員工到檢驗檢疫機構領取通關單,仍然需要安排車輛,人工等,就工作步驟而言,并未得到明顯的減少。
第四,隨著檢驗檢疫機構和海關的“通關單聯網核查”制度的實行,紙質通關單的作用已經明顯得到了削弱。“通關單聯網核查”將對現行檢驗檢疫通關模式產生較大的變革。由原來的只采用紙質通關單數據改變為電子數據與紙質通關單并行:電子數據用于海關系統比對,紙質通關單用于現場驗放電子數據必須與紙質通關單上的數據完全一致。
二、憑電子通關信息核放貨物的可行性分析
1.使用電子通關信息核放貨物的必要工作
一是加強網絡通訊設施的硬件,保證網絡傳輸信息的通暢。實施“通關單聯網核查”制度以來,檢驗檢疫機構打印每一份通關單的同時向海關發送了相應的電子信息。隨著業務量的增加,必須要有良好的網絡通訊設施硬件配置為電子通關信息的傳輸提供有力的保障。另外,還要加強網絡系統的安全設置,以免遭到網絡傳輸過程中計算機病毒的侵害。
二是加強日常管理,保證信息錄入時候的準確無誤。“通關單聯網核查”實施的基本原則是“先報檢,后報關”。企業在先報檢時,必先將報檢信息,通過電子平臺輸入到檢驗檢疫機構的業務系統中。
三是加強檢驗檢疫機構和海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在發生突發狀況或特殊情況時,可以保證企業進出貨物的通暢。實施“通關單聯網核查”制度以來,企業在日常辦理報檢、報關的業務過程中,由于客戶原因,網絡原因,操作原因等諸多因素,造成通關困難,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和海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
四是健全電子通關信息網絡查詢功能。目前企業能從檢驗檢疫電子業務網查得的通關單信息,只是通關單電子信息的基本進程,信息發送是否齊全,信息內容是否準確,以及發送口岸是否準確等重要信息,均無法查詢。電子通關信息一旦發生攔截,企業只能獲得被攔截的訊息,卻無法獲悉被攔截的原因,造成了企業被動,妨礙了順暢通關。
2.取消紙質通關單,實行電子通關信息核放貨物的優勢
首先,傳統的紙質通關單,篇幅有限,內容有限。實行電子通關信息以后,傳遞的信息將突破通關單以往模式的束縛,不僅可以涵蓋原有的貨物名稱、貨物金額、貨物數(重)量等基本信息,更能涵蓋檢驗檢疫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時的一些檢驗情況。原有的“品名過多”和“嘜頭過長”等問題頃刻得到了解決,網絡發揮的作用比原先更加充分。
其次,取消了紙質的通關單,檢驗檢疫機構少了原有的通關單領用、核銷、儲存等工作,可以減少相當一部分工作量。有更多的時間可以用于對出入境貨物本身質量進行檢驗,對于提高檢驗檢疫工作質量也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檢驗檢疫機構也減少了對通關單庫存是否不足的擔憂。
第三,實行電子通關信息核放貨物以后,獲得無紙報檢資格的企業,不用每次前來檢驗檢疫現場辦理業務,只需將當日報檢編號通過傳真,郵件,電話等形式告知檢驗檢疫機構即可,無需領取紙質通關單,真正實現了“電子監管、快速核放”。尤其是在企業報檢批量較大的時候,省去了大量通關單打印的漫長等待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現行的電子通關信息是隨著一份紙質通關單的打印,同時依次發送,如果電子通關信息可以實現批量發送,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效率將得到更加明顯的提高。
第四,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電子通關信息傳輸的技術水平有著很大的上升空間,傳遞通關信息不論是速度或信息總量以及數據的準確性,都能不斷的得到提高。這是紙質的通關單的各種局限所不能比擬的。另外,實行電子通關信息核放貨物以后,不僅信息傳遞更及時,更全面,而且可以節約大量資源,符合綠色低碳環保的潮流。
三、結語
全面實行電子通關信息核放貨物可以使檢驗檢疫機構發出的通關信息更快,更準,更全面,同時對簡化檢驗檢疫工作流程,提升檢驗檢疫機構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都起到了助推作用,讓企業從中獲取更多便利,真正實現了“電子監管、快速核放”。此外,電子通關信息核放貨物節約了通關單的印制成本,而電子通關信息傳送的技術可以隨著科技的進步越來越完善,有著很大的上升空間,為檢驗檢疫未來事業的發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辛希孟.信息技術與信息服務國際研討會論文集:A集[C].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加快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按照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開展醫療保險經辦業務,我部制定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經辦基本醫療保險事務,特別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真執行《管理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各管理環節的崗位職責與工作制度,加強基金管理各操作環節的監控。省一級的實施辦法要報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備案。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切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統計信息、檔案資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統一規劃開發相關的數據庫。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我部將有計劃地組織各地及統籌地區經辦醫療保險業務的骨干進行業務培訓。各地勞動保障部門也要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對具體經辦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四、各地在落實《管理規定》的過程中,要善于發現、認真研究、及時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進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反映。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為規范全國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登記與繳費核定
(一)受理繳費單位(或個人)填的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其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者予以登記,并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注銷事宜。
(二)建立和調整統籌地區內繳費單位和個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檔案資料(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見附件2與附件3)。
(三)根據上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情況,以及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支出情況,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本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征集計劃。
(四)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審核,認真核定參保人數和繳費單位與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繳費金額等項目。向用人單位發放繳費核定通知單。
(五)對于按規定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或個人),要及時發放《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通知單》,督促其盡快補辦參保手續。
(六)按規定為在統籌地區內流動的參保人員核轉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對跨統籌地區流動的,除按規定核轉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外,還應通知費用記錄處理和待遇支付環節,對個人帳戶進行結算,為其轉移個人帳戶余額,并出具轉移情況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以確認其是否依法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八)由稅務機關征收基本醫療保險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逐月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或個人)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情況及繳費核定情況。
二、費用征集
(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確認繳費單位(或個人)的開戶銀行、戶名、帳號、基本醫療保險主管負責人及專管員的姓名、聯系電話等情況,并與繳費單位建立固定業務聯系。
(二)依據核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開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結算憑證,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征集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征集。
(三)以支票或現金形式征集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必須開具“社會保險費收款收據”。
(四)及時整理匯總基本醫療保險費收繳情況,對已辦理申報手續但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經辦機構要及時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者,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其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不繳納者,除責其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
(五)保費征集情況要及時通知待遇審核和費用記錄處理環節。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從次月起暫停其享受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繳期內暫停記載個人帳戶資金,不計算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等補齊欠費和滯納金后,方可恢復其待遇享受資格,補記個人帳戶。
(六)定期匯總、分析、上報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情況,提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費征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費用記錄處理
(一)根據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及時建立基礎檔案庫及個人帳戶。
(二)根據費用征集環節提供的數據,對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進行記錄,及時建立并記錄個人帳戶(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見附件4)。個人繳納的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保險費按規定分別計入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根據待遇支付環節提供的數據,對個人帳戶及統籌基金的支出情況進行記錄,以反映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動態變更情況。
(三)由稅務機關征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繳費單位(或個人)的繳費情況對個人帳戶進行記錄,同時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四)按有關規定計算并登記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本息和繳費年限。
(五)負責向繳費單位和個人提供繳費情況及個人帳戶記錄情況的查詢服務。對繳費記錄中出現的差錯,要及時向相關業務管理環節核實后予以糾正。
(六)根據登記與繳費核定環節提供的繳費單位和個人的變動情況,隨時向登記與繳費核定環節及待遇支付環節提供變動單位和個人的基礎資料及個人帳戶的相關情況。
(七)對繳費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等報送的基本醫療保險統計報表,定期進行統計匯總與分析,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
(八)繳費年度初應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參保單位的繳費情況;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或個人發送一次個人帳戶通知單,內容包括個人帳戶的劃入、支出及結存等情況;每半年應向社會公布一次保險費征收情況和統籌基金支出情況,以接受社會監督。
四、待遇審核
(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并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發放定點標牌。
(二)向繳費單位和個人發放定點醫療機構選擇登記表,并組織、指導其填報。根據參保人員的選擇意向、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及區域分布,進行統籌規劃,為參保人員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三)指導繳費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管員(或繳費個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批表,按規定進行審核,并向參保人員發放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同時將相關信息及時提供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四)及時掌握參保人員的繳費情況及醫療保險費用支出的相關信息。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從次月起暫停由社會統籌基金向參保人員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費用申報以及參保人員因急診、經批準的轉診轉院等特殊情況而發生的費用申報,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核準后向待遇支付環節傳送核準通知,對未被核準者發送拒付通知。
(六)負責建立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檔案,主要包括就醫記錄、個人帳戶及統籌基金的使用情況等。
(七)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定期審核、調整參保人員所應享受的保險待遇。
(八)按照有關法規和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
五、待遇支付
(一)確認繳費單位或個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料,編制人員名冊與臺帳或數據庫。
(二)根據有關規定,研究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
(三)根據待遇審核環節提供的核準通知及申報資料,按協議規定的時間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結算,及時撥付結算款。
根據有關規定,核退個人墊付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款項;為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參保人員轉移個人帳戶余額;向參保人員繼承人支付個人帳戶結余款。
(四)對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支出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并將有關支出數據提供給費用記錄處理環節。
(五)與銀行、繳費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等建立經常性的業務聯系,以便于相互協調配合。
六、基金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收入戶只能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支出戶只接受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二)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及時編制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支出記帳憑證,同時按規定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際收支進行審核。
(三)根據原始憑證、匯總憑證或記帳憑證,登記基本醫療保險明細分類帳或現金日記帳、收入戶存款日記帳、支出戶存款日記帳、財政專戶存款日記帳。定期匯總記帳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科目匯總表,試算平衡后登記總帳,并將明細帳金額分別與總帳進行核對,無誤后進行結帳。
(四)每月與開戶銀行對帳,確保帳帳、帳款相符;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時調整未達帳項;對因銀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險費欠收,要及時通知費用征集環節,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確保保險費收繳到位。按照有關規定,與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定期對帳。
(五)按期計算、提取保險費用,并編制憑證,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六)根據保險基金的實際結存情況,在滿足周轉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或購買國債的手續;建立銀行定期存款和各種有價證券備查帳,掌握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存儲時間與金額,按時辦理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的轉存、兌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費用征集、費用記錄和處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應繳未繳、應付未付保險基金備查簿,以及各種業務臺帳,定期進行核對、清理,加強對各種暫付款、借入款、暫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編報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基金的收支結存情況,并提供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等情況的分析報告。
(九)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次年的基金預算草案。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在預算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調整預算時,應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上述報批程序執行。定期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十)年度終了后,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形成基金決算,并逐級上報。
(十一)制定、完善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會計的反映、監督職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險基金預警制度,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分析、預測。計算機管理系統要具備較為完善的基金監控、分析、評價、預測功能。
附件: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圖(略)
2.繳費單位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略)
現將財政部(92)財會字第09號《關于提高糧食統銷價格后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發給職工糧價補貼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關于提高糧食統銷價格后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發給職工糧價補貼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92)財會字第0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中央級房地產開發公司:
根據財政部(92)財綜字第38號文件《關于提高糧食統銷價格后適當發給職工等有關人員糧價補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對提高糧食統銷價格后,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發給職工糧價補貼的會計處理通知如下:
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按規定每人每月5元標準發給在職職工的糧價補貼,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但不計提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支付給在職職工的糧價補貼,應按照現行會計制度關于工資核算的有關規定,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支付糧價補貼時,借(減)記“應付工資”科目,貸(減)記“現金”科目。月份終了,企業應將支付的糧價補貼隨同應付工資,按照現行資金渠道進行分配,借(增)記“管理費用”“房屋經營支出”“多種經營支出”等有關科目,貸(增)記“應付工資”科目。
關鍵字:公司;合同管理;優化
中圖分類號:C35 文獻標識碼: A
正文部分:
1.背景
目前,中原公司的合同類型較多、涉及范圍較廣,公司的各類合同分別由各個執行部門各自負責,包括合同文本的起草、評審、談判、簽訂、履行等。自去年公司組織機構調整后,進一步明確了合同部作為公司合同統一歸口管理部門,過去的一年當中,相繼升版和編制了制度和程序,使用了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統一和規范現在公司的合同管理。這些制度和程序也執行了一段時間,各個部門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而這些意見和建議還是需要在執行過程當中不需要不斷地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以便持續提高公司的合同管理整體水平。
2.合同管理的現況
2.1制度和規定:目前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規定分為兩個層面:
一是公司層面的合同管理制度,公司的合同歸口管理由合同部負責,目前,關于合同管理的公司層面制度有兩個,分別為《中原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和《中原公司重大合同評審和備案管理規定》。
二是項目層面的合同管理程序,是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編制的。
2.2管理現狀:按照合同類型分別介紹如下:
2.2.1第一類 完全授權管理的合同,這包括人力資源合同和物業的租賃合同。這些合同分別由人力資源部和物業經營部全權管理,負責合同管理的所有事宜。
2.2.2第二類 實行備案管理的合同,主要是公司駐外機構簽訂的合同,包括上海采購經理部和恰希瑪現場經理部,實行備案管理。
2.2.3第三類 歸口管理的合同。現簡要說明一下這類合同管理過程,詳見下面流程圖:
環節 流程圖
合同評審
合同會簽
合同備案
3.優化和建議
結合目前公司合同管理的現狀,調研了合同部和相關部門的一些建議和意見,在此基礎上,對以后如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合同管理,進行了較為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優化和建議,具體如下:
3.1信息化
公司總部、恰希瑪現場經理部、上海采購經理部以及阿爾及利亞等其他駐外機構,分處異地,形成了空間的分離,對整個公司的合同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難。可以通過信息化對合同管理從合同起草、文本管理、合同評審、審批、合同簽訂、結算安排、執行進展、合同變更、到實際結款以及對合同結款情況統計分析的進行全方位管理。合同的管理流程都需要通過信息化來固化,合同管理信息化除了要將原先大量的紙質資料電子化,從而固化流程、解決工作量大的問題,還應能夠對合同中包含的市場信息進行深層次的信息統計分析。
目前公司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據企業內部職能的分工,然后由不同的部門各自負責合同的不同內容,這樣的管理模式給企業帶來了諸多不便,合同內容管理太分散,很容易導致合同的后期實施跟進情況得不到及時準確的跟蹤記錄,并且當企業管理層要查看合同的整體情況也耗費一定的時間精力,這于企業的合同管理信息化顯得不匹配。因此,通過信息化的手段建立一個統一的管理平臺來對公司合同進行統一管理已經勢在必行。
3.2分類分級管理
中原公司同時涉及工程、物業、國際貿易等多個行業,因此也就造成了合同類型多而雜。包括了工程設計、監理、施工、調試、設備采購、勞動、租賃、修繕等多種合同。如何對合同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在此,建議現有的合同分類的基礎上,繼續進行科學合理的細化和分類,比如對于人力資源部的勞動合同、物業經營部的租賃合同,是可以完全授權由人力資源部和物業經營部進行合同管理;對于上海采購經理部的設備采購類合同,根據重要性的不同,分別采取參與招投標等合同簽訂過程、監督檢查合同管理過程、合同信息備案等手段進行合同管理;對于民用工程類的合同,可進行流程化、標準化的管理,尤其是合同的評審和審批;對于核工程類的合同,在流程化、標準化的基礎上進行重點的、全過程的管理。
3.3加強合同評審和審批
不少合同風險,主要還是集中的合同簽訂前的過程當中,而想要規避這些潛在的風險,合同的評審和審批是兩個最重要的環節。也正是因為如此,在過去的一年里,合同部作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正在逐漸加強合同評審和審批,并通過信息資料部的配合,使這兩個流程環節固化了下來。但是,還是存在著很多細節的問題,比如軟件不夠人性化、流程需要進一步明確和清晰、評審的方式和形式比較單一等。這些問題必須隨著合同制度的不斷完善、合同管理經驗的不斷增加得到解決。一是要逐步升級合同管理軟件或引進新軟件;二是結合合同管理軟件和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合同評審和審批的流程;三是要豐富合同評審的方式方法,如針對重大的合同進行會議評審等。
3.4合同專用章需要統一歸口管理
目前,盡管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是合同部,但是公司所有印章管理由辦公室負責,公司印章的管理制度也是由辦公室編制和負責解釋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專用章使用和權限的不一致。因此,對于合同專用章需要有一個統一的管理和標準。考慮到《中原公司授權管理規定》規定較為明確,且經過公司辦公會討論后確定的,建議按照這一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和修改相應的印章管理制度或程序,以便保持合同專用章的使用一致和制度的統一。
3.5合同文本的標準化
中原公司合同管理嚴格來說是從2014年開始的,到目前為止已有10年。隨著中原公司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參考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示范文本,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逐步的出臺中原公司自己的合同示范文本應該說一個趨勢。這么做的意義有以下幾點好處:
1.最大限度的保護中原公司的利益,規避潛在的合同風險。
中原有了自己的合同范本后,各個部門會更加熟悉和很快的掌握合同從簽訂到履行、變更直至終止的各項合同條款、盡早識別和規避其中合同風險,避免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2.便于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評審、審批、履行、變更和爭議的解決等。
3.減小合同管理的難度和加大合同管理的深度。
其實,建立合同范本的難度應該說并不是很大,比如設備采購、物業租賃以及一些合同已經有了自己的合同范本,可以根據合同不同類型,由合同各個執行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共同編制公司各類合同的合同范文,再逐步完善。
3.6對駐外機構的合同管理
對于駐外機構負責的各類合同,包括采購經理部、現場經理部等,由于受地域條件和總部人員配置限制,比如采購經理部設在上海,下設有合同、計劃、質保及相關專業等多個部門,人員配備比較完善。且在以往過程當中都是由公司領導直接負責,合同的訂立和實施是由采購部自行實施,合同部并沒有進行實質性的管理。目前,對于這部分合同主要是實行的是備案管理,即將合同的信息定期向總部備案,屬于事后的管理,可見備案管理的力度和深度是有限的。
從宏觀上分析來看,駐外機構涉及的合同,主要還是上海采購經理部負責的設備以及備品備件等采購合同,涉及金額大,部分設備制造周期比較長,對工程進展有重大影響,同時也是影響中原公司主要的經濟效益的因素。建議采取以下方法對這部分合同進行管理:
第一,繼續實行備案管理,保證合同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二,對于重要設備的采購,所占金額比較大、工期較長等重要設備,比如主合同規定的25項重要設備,可以參與這些設備的招標、評標、定標、合同談判等合同訂立的過程。對于甚至于特別重要的關鍵設備,如壓力容器、主泵、蒸發器等可參與設備見證點的見證,對合同執行過程中重要節點的支付進行復核;
第三,對于其他一般設備采購合同,由于金額較小、工期較短、對成本和工程進度影響不大。可以結合公司的稽核,對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履行、支付等過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4.結束語
綜上所述,中原公司在工程項目建設當中,是以工程總承包的角色,來進行工程項目管理。上游與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下游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供應商等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中原公司的項目管理,就是對于合同的管理。因此,不斷加強和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對于加強公司風險管理、提升公司項目管理水平、完成公司戰略目標都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宋體五號字,多倍行距設置時1.5,以下給出個示范文)
[1]烏云娜,項目采購與合同管理,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6:18-27
王先生在一家臺資企業工作,最近遇到了一件讓他煩心的事。
原來他們公司的廠開在廣東省東莞市,他最初在廠里擔任生產主管。此后,他被調往公司在北京的辦事處,又再調到上海的總部工作。在廣東工作時,王先生與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在調往北京后又與公司續延了合同期限,在履行合同期間,被調往上海。頻繁的調動給王先生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不便,王先生決定辭職。
可是公司卻說,辭職就必須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額支付違約金,面對高額的違約金王先生左右為難。他聽說,上海市的有關規定不同于廣東省和北京市,員工辭職不必支付違約金,希望了解一下。
三地
北京、廣東:根據北京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以及廣東省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上海:上海市2002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
立法者認為,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勞動合同對于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確立勞動關系,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用人單位濫設違約金,導致勞動者的勞動所得還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為此,《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同時,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中沒有關于違約金數額的條款,那么在廣東,違約金的數額是不是可以由當事人任意設定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還是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雙方由此發生爭議的,也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了。
此外,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規定:“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就是說,在北京和廣東,一方違約在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規定了由用人單位在違約金和賠償金中“兩者取一”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留意地域問題
企業管理者在處理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處地域的勞動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如一家上海企業在北京招聘一名在京工作人員,如果該員工是與上海總部直接訂立的勞動合同,哪怕人在北京,適用的也是上海的規定;如果員工是與在京分公司或辦事處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的則是北京的規定。只有熟悉當地法規或規章,才能因地制宜,成竹在胸。
論文關鍵詞 外教 高校 勞動關系 勞務關系 聘用合同
我國有2200多所普通高校,每個高校都聘用了一些外教,外教數以萬計。隨著我國經濟和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外教的數量會不斷增加。隨之,外教與高校之間的糾紛也會越來越多。要解決好外教與高校之間的糾紛,必須首先確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否則,糾紛不能得到好的解決。
一、兩種觀點
目前,我國直接涉及外教的法律法規不多,主要有《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管理規定》、《外國文教專家工資和生活待遇管理辦法》、《關于外國文教專家在華工作工資發放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等。這些文件中,前兩個比較陳舊,后三個法律層級過低,都是國家外國專家局制定的。這些文件用的詞語是“聘用”、“聘用合同”,沒有明確外教與高校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雖然都叫“聘用合同”,但事業編制的教師與高校之間的聘用合同和外教與高校之間的聘用合同是不同的,前者之間發生爭議屬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調整的“人事爭議”,后者之間發生的爭議則顯然不能屬于“人事爭議”。
目前,外教與高校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務關系。例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終字第11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christopher johnpratt(中文名白鄺達,河南工業大學外教) 與河南工業大學之間是勞務糾紛,他們之間的合同是勞務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二、外教與高校之間應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務關系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外教與高校之間實際的權利義務,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更為合理,因為:
(一)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有法律依據
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聯合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而不是“可以”,沒有選擇和變通的余地。該《規定》適用于所有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包括高校的外教。所以,外教與高校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應被認定為勞動合同。
(二)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務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務關系,沒有規定外教與高校之間的聘用合同是勞務合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christopher johnpratt 與河南工業大學之間是勞務糾紛卻沒有說明依據和原因,是非常武斷的。
(三)應從保護受聘人的角度和有利于糾紛解決的角度認定雙方的關系
勞務合同強調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國家就不干預。我國目前對于勞務關系沒有專門立法,發生糾紛都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如果對于勞務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合同詳細約定,糾紛則難以很好地解決,對于勞務提供者的權益難以充分保護。我國在勞動關系方面有一系列全面的立法,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等,各地還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條例性質的文件。所以,雖然勞動關系也適用意思自治原則,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很多權利義務是法定的,雙方的意思自治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與勞務提供者相比,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明確、具體、全面,如休息、加班工資、工傷待遇、解除終止合同經濟補償等等。立法和司法均應體現保護弱者的理念,對于國立的高校,外教無疑是弱者。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則有利于保護弱者的權益,又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四)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符合公平原則
外國人在我國的企業工作則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對此是沒有爭議的。同一個外國人,如果在我國的企業工作就是勞動者,就能受勞動法的保護,享受更多的權益;如果在高校工作就是勞務提供者,不受勞動法保護,勞動法規定的權益就不能享受。這顯然不公平,外國人也不能理解和接受。最終必然導致高素質的外國人更愿意選擇到中國的企業工作,而不是高校,這顯然非常不利于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五)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師與高校之間的關系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的關系
從有無編制的角度可以把我國高校教師分為兩大類:有事業編制的教師和非事業編制的教師。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主要有任命制和聘任制兩種形式,非事業編制的教師主要有人事、勞務派遣、返聘、外聘等。雖然外國人在我國企業工作有人事、勞務派遣的,但國家外國專家局的《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管理規定》要求訂立書面聘用合同。所以,外教不能人事、勞務派遣,外教顯然也不是有事業編制的教師或返聘,只能屬于外聘,要簽訂聘用合同。在沒有專門立法的情況下該聘用合同適用勞動法最為合理。因為,外教不同于一般的高校教師,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師與高校之間的關系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的關系,調整一般高校教師與高校之間關系的文件往往不應適用于外教。而且,《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文件無論是從文件的出臺背景還是目的,對于高校來說只適用于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不調整外教與高校之間的關系。
(六)外教應遵守高校的規章制度
勞務合同中雇傭方和受雇人兩者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受雇人一般不用遵守雇傭方的內部規章制度,只是完成自己份內的工作就行,對受雇者的自由約束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受雇人還可以同時選擇給兩家以上的雇傭方提供勞務。勞動合同中主體雙方具有一定的隸屬、管理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安排,勞動者對自己的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勞動崗位和內容由用人單位決定,接受用人單位獎勵懲罰措施,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高校聘用外教具備《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勞動關系成立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條件之一就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外專發【2011】118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也明確規定,外教應遵守高校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紀律,自覺服從高校的管理,接受高校所有的合理指示,積極參加高校組織的各種培訓。但是,“各項”勞動規章制度不應被理解為“全部”規章制度。顯而易見,在高校中,即使是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也不需要遵守全部規章制度,只需要遵守與其工作相關的規章制度。因此,對“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的合理解釋應該是“與勞動者的勞動相關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七)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也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相協調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雇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因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的表述是“勞務(雇傭)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11〕42號)將該表述改為“勞務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相互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因為“勞務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四部分“合同糾紛”,而“勞動爭議”屬于第六部分。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四部分“合同糾紛”包括“勞務合同糾紛”和“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這兩種糾紛解決無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第六部分由“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兩部分構成,“聘用合同爭議”包括在“人事爭議”中之,第六部分的爭議解決必須先仲裁。《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聘用雙方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時,外國文教專家未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的,爭議必須首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超過退休年齡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按照上述兩個規定,如果文教專家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則適用第四部分 “合同糾紛”中之“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可直接向法院,無需經過仲裁這個前置程序;如果文教專家未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則必須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那應該按“勞動爭議”仲裁還是按“人事爭議”仲裁,顯然應該按“勞動爭議”。因為,第六部分“人事爭議”特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對于高校來說,《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僅適用于高校具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不適用于外教。
(八)新的《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參考文本》規定與勞動法一致
雖然國家外國專家局說明,《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參考文本》是“推薦給聘請單位和外國文教專家參考使用”。但按照《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規定》,申請辦理外教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需提交與聘請單位訂立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標準聘用合同。因此,國家外國專家局推薦參考使用的《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就成為申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必須使用的合同。
對比外專發[2011]118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和外專辦發[2008] 74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會發現,前者摒棄了后者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例如后者規定:“聘方在下述條件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經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2)根據醫生診斷,受聘方在病假連續30天后不能恢復正常工作的。”前者修改為符合勞動法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對于爭議解決,外專辦發[2008] 74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只規定了“向當地人事或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外專發[2011]118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則按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作了不同規定。
三、勞動法的一些規定不應適用于外教
(一)兩險一金不應適用于外教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將外國人排除在住房公積金繳納范圍之外。所以,高校應該為外教繳納“五險一金”。但是,《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管理規定》要求:外國文教專家連續在華工作一般不超過5年,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外國專家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外國文教專家工資和生活待遇管理辦法》(外專發[1996]247號)第十九條規定:“外國文教專家連續在華工作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再次應聘來華工作須在兩年以后。”按照這些規定,外教在中國很難工作至退休,也不會失業。因為外國專家證的有效期原則上最長為1年,如果外國專家證到期,外教則無權再在中國工作和居留,應該離境。
能夠達到《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外國人就非常少,能夠獲得批準,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即中國“綠卡”)的外國人更是鳳毛麟角。一直以來,中國綠卡被認為是“最難申請”的綠卡,至2014年5月23日,僅有1306名外籍人才及其家屬獲得中國“綠卡”。
按照6部委聯合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規定,在中國工作、學習超過一年的外國人才可以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而且高校往往會為外教提供宿舍或租房補貼,所以,外教一般會選擇租房而不是購房。
綜上所述,外教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可能性不大,繳納這兩險一金還會增加高校的負擔。因此,對于是否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我國法律應賦予外教選擇權,不應規定必須繳納。
(二)勞動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不應適用于外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