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醫病理學研究內容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法醫病理學是法醫學專業的主干課程,學習好法醫病理學是從事法醫工作的基礎。法醫病理學是研究涉及法律有關的傷、殘、病、死的變化及發展的規律的一門科學,目的是為暴力性案件的偵察或審判提供醫學證據,為法律的實施提供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的醫學證據。[1]作為新時期的專業法醫學人才,除了具有廣博的專業知識和熟練的動手能力外,還需要具有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要注重個人發展和自我學習能力,以及與人溝通和交流能力、互相協作和團隊精神的培養。我們在教學過程中,針對不同時段的教學目的不同,綜合運用各種教學方法,充分挖掘不同教學方法的優點,克服其不足之處,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為目的,為最終能夠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出適應社會時展要求的法醫學專業人才而工作。
1 不同教學方法及特點
常見的教學方法有以講義為基礎的講授式教學法(lecture-based learning,LBL),以問題為基礎的教學法(problem-based learning,PBL),以案例?榛?礎的教學法(case-based learning,CBL),以團隊為基礎的教學法(team-based learning,TBL)等,不同的教學方法具有不同的特點。[2][3]
(1)LBL教學法即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教師以講義為基礎,按照書本章節向學生講授理論知識。這種教學方法可提高課堂教學的效果及效率,利于學生全面、準確地掌握教材;但不利于調動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師生互動交流少,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較為薄弱。
(2)PBL教學法:以問題為導向,以學生為中心,鼓勵所有的學生參與問題的研究討論,強化學生的學習興趣。這種教學方法可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的自學能力、實踐思維能力和創新能力等得到發展;但不利于學生全面完整的掌握基本理論和知識體系,需要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教師和學生都是一個極大的挑戰。
(3)CBL教學法:在學生掌握了一定的基礎知識后,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運用典型案例,讓學生通過獨立的思考或集體協作來解決問題的一種教學方法。本教學法不僅可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還可培養學生創新能力、提高實踐能力;但CBL教學法要求教師應具備一定的實踐經驗和理論素養,同時由于課時的限制,且因案例知識點較分散,學生掌握的知識點不完整。
(4)TBL教學法:通過組建小組、教師確定教學要點、學生根據教學要點進行課前閱讀和準備、個人測試、小組測試、小組討論等過程,然后教師精講,最后組內互評以及計算組內個人的得分等進行綜合評價。本教學法以團隊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教師在其中起引導作用,不僅可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還可促進團隊協作精神的培養;TBL教學法學習效果取決于學生的學習自主性,結果不一定能準確評價學生的學習效果,同時要求教師要有扎實的基礎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 法醫病理教學中多種教學模式結合的實施
2.1 基礎理論教學階段
法醫病理學基礎理論教學階段,是學生掌握大量法醫病理學基本知識的階段,這一階段的教學目的:通過學習使學生系統掌握法醫病理學基本知識,構建系統的法醫病理學知識體系,為進一步實踐教學和以后的實際工作奠定理論基礎。基于此教學目的,在教學中我們主要采取LBL教學法,通過課堂教學,教師系統講解學生需要掌握的知識點,使學生對于本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有一個全面系統的掌握。在教學過程中,為了使學生對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有一個更加直觀的理解,我們在課堂上或課前、課后,有針對性的提出一些問題,利用PBL的教學理念來引導學生更好地掌握課堂上的知識。課前布置一些“問題”,讓大家帶著問題來預習下一節課的內容。在課堂上,針對某一知識點,提供一些案例來進行簡單的討論。課后布置一些“案例”供大家討論,在下一節課中用五分鐘左右的時間集體討論,這樣既復習了上節課的內容,又通過利用所學知識解決了實際中遇到的問題,加深了學生對于基本理論、基本知識的理解。
2.2 理論教學實驗課程階段
此階段是理論聯系實踐的關鍵環節,學生經過課堂理論教學,初步掌握了法醫病理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通過實驗教學,進一步掌握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熟悉法醫病理學各種損傷的特點、各種死亡的尸體外部和內在表現,掌握法醫病理學尸體解剖方法,以及常用的基本檢驗方法和技能。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除了驗證性實驗,在大量綜合性實驗中,我們側重于使用PBL和CBL的教學方法,在教學活動中,利用問題引導學生進行不斷學習探索,同時,針對教學計劃的要求,我們利用在實際檢案中的案例資料,提供不同的案例資料供學生進行分析、討論,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和集體協作精神,進一步提高學生的利用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的能力。
2.3 實踐教學階段
實踐教學階段既法醫學專業實習階段,此階段學生經過前兩階段的學習,已初步具有一定的法醫病理鑒定能力,教學任務是進一步提高其鑒定能力,培養學生查閱資料、不斷自主學習的習慣,養成團隊協助解決問題的習慣。實踐中我們讓學生共同參與案例鑒定的全過程,在此階段主要利用CBL和TBL教學模式進行教學。在教學過程中,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從案件受理開始,全面接觸案件鑒定的全過程,同時在針對具體實際案例,學生提出自己的觀點,對于資料收集、鑒定標準的引用,學生提出自己的意見,并且同帶教老師的鑒定結果相對照,從中發現問題和尋找不足之處。同時對于鑒定工作中涉及某一學科的專門性知識,我們鼓勵學生自己去查閱相關資料、尋找相關文獻,鼓勵學生實習小組內相互?論交流,對于發現的問題,通過查找相關資料提出解決方案,在老師的指引下不斷修改、改進,解決鑒定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不斷提高學生的鑒定水平。
3 教學感受
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和內因,教師作為教學主體責任重大。在教學活動中,教師充分利用各種教學手段,針對不同教學內容,不同的教學任務,采用啟發式、討論式、參與式等多種教學方法,以多元化教學方法施教,從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的著眼點出發,培養學生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自主學習、終身學習的能力。引入多種教學方法實為優化教學方法,是多種實踐教學方法的綜合運用,而不是替代傳統的教學方法。[4][5]
法醫病理學的學科特色決定了法醫病理學應以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為目的,培養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知識應用能力和實踐創新能力。傳統單一的教學模式很難滿足這一要求,多元化教學模式的提出為我們指明了改革方向,通過多元化教學,讓枯燥無味的教學過程變得多樣化、趣味化,大大促進了教學質量的提高,并有效的實現了基礎理論與鑒定實踐能力培養的有機統一,有利于新一代實用型法醫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我們根據法醫病理教學發展的要求,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經過教學實踐,在比較了各種教學方法的特點之后,總結出以LBL為主線、PBL推進、CBL總結、TBL發展的多元化教學模式,并在實際的教學實踐中進行了檢驗。在基礎理論教學階段,注意教學內容的系統性、完整性,以教師為主體,學生積極參與,實施以LBL為主的教學方法。在實驗教學階段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引導,側重于使用PBL和CBL的教學方法,通過問題的討論和案例分析,加深學生對基礎知識的理解。在專業實習階段,注重學生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以CBL和TBL教學法為主,學生個人獨立思考或組成小組討論,通過實際案例的鍛煉,不斷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鑒定能力。
1對象及方法
1.1教改對象
參加的20位學生均為2007級臨床醫學班和法醫班同學。課題成員的選取面向2007級所有授課班級,以“自愿加入”為原則,主要選取對病理學有濃厚興趣的同學。課題開展時,病理學課程教學正處尾聲。此時,同學們已經對病理學知識有了基本的掌握,并且能夠運用病理學知識分析一些簡單的病變。
1.2教改方法
1.2.1現場觀摩尸體解剖
隨機觀摩尸體解剖。在尸檢過程中,掌握尸檢的注意事項、解剖順序、方法、取材、自我保護等系列知識。對人體的各組織器官有一個明確、直觀認識。死者均為非自然死亡,且死亡原因多種多樣。對死者的死因,經現場了解后,成員心中有一初步判斷。巨大的好奇感及探求欲望,促使成員密切關注尸檢每一個細節。在老師進行尸檢和講解時,成員需做詳細記錄:包括體表檢查、各臟器的大小、狀態、病變和各系統可能的致死性病變等等。
1.2.2參與病理切片的制作過程
利用課余,專門安排時間讓學生參與到病理切片制作過程。成員在實踐中,了解操作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和注意事項;熟悉如何正確使用各種實驗儀器和設備;掌握如何正確的組織處理方法及步驟,且在取材、固定、脫水、透明、浸石蠟、切片以及常規染色和特殊染色方法等各環節中可能影響切片質量的因素。
1.2.3定期進行教學內容討論
每隔一周開展一次教學內容討論,內容為上周觀摩的尸體解剖。主要討論死者的死亡原因,并根據尸檢肉眼觀察各器官實質病變及鏡下微觀病理改變,結合所掌握病理知識,給死者下死亡診斷。最終匯總由教師統一點評,分析并給出最終診斷。
2效果
參與教改的成員知識結構框架完整,思路清晰,觸類旁通。通過參與此項教改,學生開拓了思路,增強了實踐能力,運用學過的知識,對于每一個體病例能辯證的看待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內在因素與外界影響的關系、形態變化與機能的關系、病變發生發展過程的變化規律,提高了分析問題的能力,臨床技能和科研能力也有所提高。學生通過這一活動,所學病理學知識得到復習,為今后各學科學習奠定了較為扎實的基礎,對后續課程學習有極大幫助。
3討論
本課題的目的是讓學生在基本掌握基礎病理學知識后,利用尸體解剖資源,進一步涉入到臨床病理學、診斷病理學和法醫病理學的學習,鞏固和應用所學過的各門基礎知識,并為今后的學習打下扎實的基礎。通過所遇到的尸檢案例的案情,也使學生接觸到了一些有關醫療工作中的法律法規。在病理討論過程中,成員沒有課堂束縛,激發了學生的求知欲望。此次教改,經過現場觀摩尸檢、親自動手制作切片、尸檢后的病理討論這一完整過程,激發了小組成員內心學習潛能,將病理學知識由機械性的記憶轉變成形象+理解式的記憶;提高了自學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及創新思維能力;對強化了風險意識、規范了醫療行為等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尸體解剖應用于教學,作為課外教學活動或第二課堂尚可豐富學生的學習內容,同學們易于接受,學習興趣明顯提高,雖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是,因受尸檢例數不足、解剖室空間狹小、學生人數過多、實驗室資源缺乏、學時受學院整體教學安排所限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們認為此種教學方式難以實施,推廣困難,在病理學教學中,如何能真正的將尸體解剖方法應用于正常教學中,還有待于進一步的摸索和探討。
法醫學鑒定涉及活體以及檢驗尸體的檢驗,進而做出一個科學的判斷,提供法醫學證據和審判依據給偵破刑事案件、調解民事糾紛,同時,法醫學實踐也經常涉及到與倫理有關的問題,處理不好容易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本文闡述了法醫實踐中倫理學的運用,以期為類似的案列提供參考及經驗。
關鍵詞:法醫學;鑒定;倫理學
一、引言
法醫學是一門交叉性學科,是法學和醫學的融合,同時又是一門密切聯系社會科的自然科學。在現有的司法鑒定與法醫學檢驗過程中,法醫學和倫理學有很大的聯系,司法鑒定工作以及法醫病理學尸體檢驗是涉及醫學倫理學最多的問題。因此,社會開始更加的關注醫學倫理學,與此同時,我國國內學者對于探討法醫學實踐中涉及的倫理學問題也十分的積極。而在法醫學實踐當中涉及的方面比較的多,如被鑒定人的知情同意權、隱私權、尊重原則以及公平公正原則之類的,如何在法醫實踐中運用好倫理學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二、法醫學及法醫倫理學
法醫學指的是使用醫學方面的知識來解決一些法律問題的一門科學,在民事糾紛調解以及刑事案件偵破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夠為案件提供醫學證據。法醫學是一門獨立學科,其性質和其他醫學學科有區別。主要表現在法醫學有獨特的鑒定方法、明確鑒定對象、明確的鑒定范圍,為法律提供醫學證據是法醫學的基本任務。相比而言,法醫倫理學沒有十分明確的概念,但是這個概念對于法醫倫理學的研究以及實踐應用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嘗試著將法醫倫理學的概念概括為運用倫理學的知識解決在司法實踐中涉及的有關人身死傷時的道德題。法醫倫理學屬于應用倫理學的分支,是倫理學的發展與外延,是綜合運用司法倫理學以及醫學倫理學所得產物,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及法醫職業道德是法醫倫理學的研究對象。對人體進行檢驗是法醫學鑒定的主要手段,而其任務就是據此將死亡時間以及致傷工具給推斷出,進而得出死亡原因、鑒定損傷程度以及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等信息,為案件的偵斷提供線索。因此在這個過程中一定會與被鑒定人、司法機關、社會各界與家屬打交道,法醫工作者的品德以及語言的表達能力等行為規范對于能否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取得當事人的合作與信任能夠起到很關鍵的作用。所以,在性質上,鑒定人在法醫工作當中一定要具有了倫理學的基本知識。
三、倫理學在法醫實踐過程中應用原則
(一)保密原則
在進行鑒定時,法醫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被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傷殘情況以及法醫工作人員等可能導致不良后果的信息給他人,這就是保密原則,所謂的不良后果指的是一旦泄露法醫工作人員的隱私,或者被鑒定人的情況,可能會間接或直接對法醫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造成損害,使其尊嚴、心身健康及人格、聲譽等受到傷害而產生的不良后果。除了與鑒定有關人員,不能夠將患者的隱私向他人。被進行法醫鑒定時鑒定人所需的有關患者的相關信息,以及被鑒定人的疾病、傷殘隱私等等信息。
(二)知情同意原則
對于法醫鑒定的方法、過程以及鑒定所使用的依據,被委托方與鑒定人有權了解,被委托方對于鑒定人的情況有權進行了解,進而選擇鑒定人。這就是知情同意原則。在法醫學鑒定中運用知情同意原則,具體是指當法醫對被鑒定人進行檢測或者檢查時,鑒定人需要先向被鑒定人鑒定方法、提供鑒定費用等方面充分、真實的信息,特別是鑒定結論的依據以及鑒定方法的使用,要讓被鑒定人和委托方自主做出選擇,選擇拒絕或者接受所提供的鑒定方案,鑒定人才能開始進行鑒定。另外,要在鑒定中運用好知情同意原則,法醫工作人員需要掌握當地的風俗習慣和民族風情,因為法醫病理學鑒定中,器官取材以及尸體解剖會和當地的一些民族習慣與風俗有悖,對此,鑒定人要以合理的方式向其家屬說明原因,以征得同意、求得理解,應該讓家屬了解需要留取的檢材、尸檢的過程以及操作方案。
(三)鑒定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指的是在法醫鑒定的過程中,需要公平的對待案件本身、被鑒定人以及與鑒定有關的雙方當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在法醫工作人員實際的工作中,在法律范圍內,對被鑒定人不管在是在心理上還是在具體的工作中有在一些的傾斜,這無論是在實踐上還是在理論中都是不合理的、錯誤的,法醫工作人員不應當把被鑒定人當成案件的弱勢群體,這是不合法的。值得明確的是鑒定機構處以及鑒定人都是在中立的第三方位置,不作為訴訟所涉各方的授權代表,不作為委托方及其關系方,鑒定活動的開展不能受到來自行政、經濟以及其他方面的干預及影響。鑒定活動依法接受國家、社會、主管部門和委托方的監督授權代表,不能從事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鑒定業務。
(四)尊重原則
人與人以及人在社會中最基本的權力就是尊重,尊重對每個人都是一種基本的需要。尊重原則在法醫鑒定中有尊重被鑒定人以及其人格,尊重被鑒定人的權利以及尸體等。在選擇權上尊重患者,對鑒定雙方關系不對稱性以及不對等性的特點要進行著重的注意,是的被鑒定人有被動變為主動,主動提供有關鑒定程序的信息給被鑒定人和其家屬,堅持與被鑒定人進行協商,向被鑒定人提供更加多的自主機會,對鑒定過程,被鑒定方有權對其進行了解,對于鑒定人,其擁有選擇權以及投訴權,有權對鑒定結論進行質疑或者投訴對鑒定服務,這些都是尊重原則的具體體現。尊重原則是無條件的,無條件的前提下,對任何被鑒定人鑒定人員要對其人格進行尊重,將一些服務上的不當情況給避免掉,減輕兩者間的矛盾。另外,在法醫鑒定中踐行尊重原則,要被鑒定人或者死者的隱私權利有絕對的尊重,例如,在進行法醫臨床鑒定時,通常要檢查被鑒定人的身體,這時,對于被鑒定人身體缺陷的秘密以及疾病,鑒定人要對此進行保守,不得向其他無關人員進行透入,對被鑒定人的隱私進行嚴格的保密,因為一旦泄漏被鑒定人的秘密,很可能傷害到被鑒定人和家屬。
四、案例
一個案例中被鑒定人趙某在肺胸上有著比較嚴重的疾患,表現為肺大泡破裂;自發性氣胸并雙肺重度萎陷;支氣管擴張癥;雙肺多發性肺大泡形成并灶性肺出血;慢性支氣管炎并慢性支氣管周圍炎;間質性肺炎伴急性肺淤血等。除此之外,本例還檢見腦、心、肝、腎、腎上腺的急性應激改變和慢性闌尾炎改變、脾等臟器的急性缺氧性改變。本例在分析死因原因,發現死者有著嚴重氣胸所致的雙肺萎陷程度,可能會造成急性的呼吸功能障礙,進而導致其死亡。本例對于暴力性因素致死改變、體表及暴力性因素致死改變內臟組織器官的中毒性改變并沒有進一步的發現,因此本例在鑒定死亡原因時為“系在肺部疾患的基礎上因肺大泡破裂導致自發性氣胸以及由之所致的急性呼吸功能障礙而死亡”。但是。對鑒定結論死者家屬持懷疑態度,因為對鑒定結論家屬不承認,最后,本例演變到了對簿公堂的狀態。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進行法醫學的司法鑒定時,會涉及到很多倫理學問題,因此需要做好法醫實踐中倫理學的研究和探討。同時法醫鑒定糾紛以及投訴因為倫理學的問題所造成的也要進行多加的注意。對法醫學鑒定中涉及的一些倫理學上的問題要理解精準卻全面,這對鑒定業務質量能夠起到一定的提升作用,可提高法醫學鑒公正、科學以及嚴謹性。
[參考文獻]
[1]王學文.法醫工作與倫理[J].中國醫學倫理學,2011(01):78-79.
[2]湯家全,羅良鳴.倫理學在法醫學實踐中的舉隅[J].醫學法學,2014(12):352-353.
[3]湯家全,陳德京.倫理學在法醫實踐中的應用初探[J].中國醫學倫理學,2013(06):173-174.
目前,在全球經濟、網絡信息一體化的背景下,高等教育也形成了教育資源的互動和交流;留學生是教育資源中最具有流動性的部分,留學生教育也是高等院校國際化的標志和發展戰略。由于中國醫學教育水平的快速發展及國內醫學類專業的學費相對低廉,我國接收來華醫科留學生逐漸增多[1-3]。西安交通大學(包括原西安醫科大學)是我國首家開創臨床醫學留學生全英文授課教育(English program for clinical medicine)的高校,以人才培養的質量和特色贏得了口碑。基于國際醫科生獲取行醫執照需要考核法醫學的實際需要和來自留學生的訴求,依托我校實力雄厚的法醫學國家重點學科教學團隊以及衛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建的法醫學重點實驗室科研隊伍,我們將法醫學設定為醫科留學生的必修課,并在國內首家開辦了法醫學全英文課程教學。通過十余年的努力,有一些實踐經驗和體會想與國內同行分享。
一、西安交通大學醫科留學生培養概況
西安交通大學外國留學生教育始于1959年,是教育部指定的最早培養中國政府獎學金留學生的院校之一;1999年設立西安交通大學留學生獎學金;2006年學校專門成立國際教育學院,負責全校留學生招生、培養與管理工作。2007年設立留學生漢語言本科專業;2013年基于我校在留學生規模、結構、質量、管理、發展速度等方面優異表現,教育部授予我校全國“首批來華留學示范基地”榮譽;西安交通大學醫學留學生教育始于1995年,是國內首創全英文授課培養醫學本科留學生的院校,2000年后相繼開創了全英文授課醫學碩士及博士教育。2005年受教育部委托起草制定了《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文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并2007年7月起在全國高校實施。至2015年底,西安交通大學培養了包括醫科在內的攻讀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留學生規模達2000余名,生源分別來自于86個國家。
我校的醫科留學生教育也得到了許多生源所在國家的認可,還有多名畢業生先后通過了美國醫師執照考試(USMLE)、英國醫師執業考試(PLAB)、澳大利亞醫師執照考試(AMC)等[4],并在相關國家從事臨床醫學工作。
二、法醫學教學設計與英文版教材建設
法醫學作為醫學的重要分支學科在中國臨床醫學專業學生的學習中并未受到應有的重視,但在國際上,許多國家將法醫學列為醫學生獲得學歷教育畢業證、學位證及醫師執照考試前必修的課程,《法醫學》課程教學時間和教學質量保證在醫科留學生培養中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我校英文《法醫學》課程是在招生數年后應廣大留學生的積極要求而開設的。法醫學的實踐性很強,課程通常分為理論、實驗課與現場實踐三大部分,在給定的64學時教學計劃中,我們設計了以理論教學為主、實驗教學與案例觀摩為輔的教學模式,其中理論課教學36學時,實驗技能培訓教學18學時,以法醫綜合知識培訓為目的法醫解剖案例示教及操作8學時;既保證課程的系統性與完整性,又借助我校長期積累的法醫學教學素材和豐富的案例資源,在有限的時間內達到較好的學習效果。對于未來即將從事臨床醫學工作的學生來說,法醫學教學目的雖然不要求全面、深入地掌握各類案件的法醫學鑒定,但由于在很多情況下,如機械性損傷、交通事故、火災等案件發生后,急診科、普通外科、神經外科等臨床科室醫生往往是受害者所遭受軀體損傷的第一位觀察員和記錄員;受害人經過臨床急救和創傷愈合后,法醫往往需要根據臨床病歷記錄推斷致傷工具和損傷性質;這就需要醫科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體會到,他們在將來從業過程中不但要承擔專職醫生的工作,也要成為法律體系中的醫學專家證人。因此,法醫學的總體教學內容框架在醫科留學生的教學中均有體現。
為了提高教學留學生法醫學教學質量,在我校教學改革項目資助下,王振原教授組織相關青年骨干教師編寫了Forensic Medicine教材,這是國內第一版英漢對照版的法醫學教材,并于2003年由陜西科學出版社出版,全書分法醫病理學、法醫毒物學、法醫生物學、法醫臨床學和法醫精神病學五部分,共22章,基本涵蓋了我國法醫學常規教學的框架[5,6]。2014年王振原教授又參編了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系統化全英文教材Forensic Medicine[7],全書內容生動,進一步提高了醫學留學生《法醫學》課程的學習興趣。
三、法醫學教師全英語授課能力的培養與提升
醫科留學生學習時間共計為六年,包括一年的漢語、理科基礎學習及五年的醫學學習(含一年專業實習);除漢語課程外,包括法醫學在內的基礎醫學和臨床醫學課程均采用英語授課。盡管我校法醫學科是國家重點學科,教師隊伍在年輕化、職稱結構、學歷結構等方面一直具有領先的優勢,但在留學生全英文授課起始時,仍然面臨諸多困難,比如教師英語專業詞匯儲備不足,案例講解不生動,部分老師口音較重,英語表達中使用漢語語法等。要開展全英文教學,必須遴選一組法醫學鑒定業務水平高、有大量案例積累、同時教學能力強、英語口語表達流暢的老師站在課堂教學的第一線[6,7],因此,培養合格的教學師資是開展全英文法醫學教學的保障。
鑒于高等學校教師受教育的水平,高校教學能力的發展通常需要學校管理部門通過有效地政策來刺激、喚醒教師內心需求的力量去改變教學質量;我校基于長遠發展的需要,為中青年教師的培養提供了很多項目和經費上的支持。在國家留學基金委(CSC)、醫學光華基金等十余個項目資助下,承擔留學生《法醫學》課程教學任務的8名教師分別到多所國際知名學校進行訪學和科學研究;在國外英語環境的外在推力與教師的內在改變力量相配合下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目前授課老師的英語教學水平獲得顯著提高,有力地保證了全英文《法醫學》專業課的教學質量。
四、改革教學理念,強化案例教學,激活教學效果
在網絡信息高速發展的時代,教學活動不能僅依賴于老師在課堂上用語言與教學課件(PPT)向學生灌輸知識;這樣的教學模式使教師成為單一的知識傳聲筒。而大多數留學生希望老師能夠采用生動有趣、靈活多樣的教學方式,激活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如果老師在課堂上只會按照教材宣講理論內容,學生就因缺乏課堂互動和參與而會逃離課堂,甚至厭學、棄學。作為國內知名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我校在留學生教學方面也積極探索,不斷創新,在教學活動中始終強化“以學生為中心、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實踐動手能力和創新性思維”等先進的教學理念;尤其重要的是,法醫學各分支學科的老師能夠組織不同類型的教學活動,通過開展多種教學形式來提升教學效果。如在法醫毒理學教學中,教師設計不同的中毒案例情景,擬定法醫學司法實踐中經常需要解決的問題,讓學生在案例材料中尋找解決問題的線索,由被動學習轉為主動學習。在法醫病理教學環節,我們也給每一屆留學生提供法醫學尸體解剖見習。留學生對案例教學比國內臨床醫學專業的學生更感興趣,他們從尸表檢驗、解剖檢驗到臟器組織檢驗均能有始有終的參加,一部分同學還希望更多的操作機會;在解剖見習的過程中,學生難免對解剖中發現的尸體現象、損傷、窒息征象等進行提問、討論或評價,在教學現場的老師一般有針對性地講解學生討論中出現的問題,解釋解剖所見,引導學生自我糾正模糊觀點或者不正確的觀點;解剖結束后,老師會系統總結尸表和三腔解剖所見,提示學生注意每個案件的特殊性。很多情況下,留學生和國內學生一起參加法醫解剖教學,也促進了國內學生的英語口語表達和跨文化交流。
【中圖分類號】r3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o1—0047—04
病理診斷是各種疾病診斷的金標準。準確的診斷
對臨床診斷疾病性質、確定治療方案、判斷預后等起
著決定性的作用 由于病理診斷出錯,造成患者的身
體、精神損害屢見不鮮。大多數情況下,病理診斷的失
誤是由于對疾病的認識不夠、診斷標準尚不完善引
起,但有時卻是因為一些與病理診斷標準無關的因素
所導致。關于病理診斷發生的錯誤文獻報道大多集中
在病理診斷標準的探討方面,例如非典型病變形態學
診斷標準、診斷臨界值的界定與掌握、臨床經驗訓練
等 對于因為與診斷標準無關因素影響病理診斷的案
例和研究鮮有報告,il】而此類影響因素可以通過有效
的措施得以控制或者避免。本文復習有關文獻, 對
常見的影響病理診斷的非醫學知識因素進行分析和
闡述,以供臨醫生參考及防止法醫在尸解取材中出現
類似的情況。
常見的影響病理診斷的非診斷性因素從簡單的
不影響診斷的小失誤,如檢驗it期錯誤、忽略,到嚴重
影響診斷的失誤,如標本遺失或混淆標簽。盡管此類
錯誤的發生率很低(<6%),但一旦發生.對病人的影
響是巨大的,可能導致的對病人傷害卻是不得而知
的。為了研究方便,將潛在的該種影響因素按照病理
標本的處理環節進行劃分、分析。
一
、標本取材
病理標本取材過程中不夠仔細,取材方法或者部
位不當,取材后對標本的固定等處理不當均會影響進
一步的形態學觀察診斷。
病理標本常見的有:各種門診手術取材的小塊組
織標本;手術室切除的全部或部分器官或大塊組織切
除標本;各種纖維內窺鏡取材的小塊組織標本:各種
穿刺取材的穿刺小標本:各種細胞學標本:一些特殊
檢查的體液或血液標本,如做血液或體液pcr檢查
標本。在取材時要做到準確、迅速、完整和具有代表
性,以免兇取材不當造成抗原丟失或破壞,從而影響
實驗結果的正確性。
取材中,盡量取原發性病變進行進一步的組織學
觀察,避免取不具備特異性表現的繼發性改變區域
(如壞死、液化等)的標本。
作者簡介】林霞(1978一),女,漢,四川射洪人,法醫病理學在讀碩士,從事法醫病理學研究.tel:+86—28—85578738;e-mail:linxiaqiu01@163 corn
· 48 ·
各種不同的標本取材要求不一樣.包括取材的范
圍、取材用的工具或者同樣的工具要求采用不同的使
用方法來切取標本。活檢標本常取材于體表、空腔臟
器的內壁或一些實質性器官,如皮膚、口腔、鼻腔、喉、
胃、腎和肝等。取材常用鉗取,所取的材料較小且常因
擠壓而變形。因此在取材時應注意:活檢鉗的刀口要鋒
利,以減少對組織的擠壓;避免使用有齒鑷,同時夾取
組織時動作應輕柔,不宜過度用力,以免挫傷或擠壓組
織,引起組織結構的變形。鉗取困難時可采取針吸.實
質性臟器腫物直徑大于2 cm者均可針吸。例如,肺癌
表面常覆蓋有一層較厚的凝固性壞死或脂性分泌物,
為提高標本的陽性率,可采用針吸方法,深部取樣。另
外,粘膜下腫物的活檢一般難以獲得陽性標本.因為他
們常表現為粘膜充血水腫,表面微微高低不平,或僅粘
膜增厚,管腔狹窄、閉塞等,可采用針吸方法進行粘膜
下穿刺,提高陽性標本的幾率。_21取材時還應避免過
多的壞死組織或凝血塊,如有線結應拔除。所取材的
部位要具有代表性.尤其是病變部位較大時。
腫瘤標本取材時要觀察腫瘤的大體情況及與周
圍組織的關系,應選擇腫瘤主體部分、腫瘤鄰近組織
及其腫瘤兩端的切緣分別取材,并應注意切取腫瘤組
織與正常組織的交界處 如對外生性腫瘤要采取較深
的組織;對于潰瘍性腫瘤要鉗取潰瘍周邊的組織。這
既可避免腫瘤組織表面粘液及瘤組織變性壞死物的
干擾,又可以看到腫瘤組織與正常組織的關系,便于
正確識別腫瘤組織,并查明對正常組織有無浸潤破壞
現象,更有助于對腫瘤做出正確的病理診斷。若只取
到了腫瘤上一些壞死組織或炎性反應性增生.則可能
無法檢出腫瘤細胞.從而造成錯誤的病理診斷。如果
取材不足.也可能將惡性腫瘤誤診為良性腫瘤.既留
下了醫療糾紛隱患又延誤了病人的病情。如有可能最
好還能采取腫瘤易轉移的部位的淋巴結。以明確其轉
移情況,有利于腫瘤的分期、分級,便于臨床制定相應
的治療方案及了解預后。
而手術切除標本的取材可根據標本的大小采用
相應的取材方法。對于小標本的處理,可先在固定液
中固定.再修切成適宜大小繼續固定;對于大標本的
處理.所取材要包括主要病灶、病灶與正常組織交界
處、病灶周圍的正常組織以作對比。不同的臨床科室
對取材的要求也不盡相同。骨科的腫瘤伴有病理性骨
折時.應避免在骨折部位取材,以免將修復增生的骨
痂誤診為腫瘤。
某些器官取材還要注意取材時間.如子宮內膜、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皮疹,而皮膚癌則沒有比一發現它就取標本更合適的
時間了。若為黑色素瘤還應全部切除,并包括邊緣外
3~5 ram的范圍 【
細胞學標本采集時也有很多要注意問題.如深部
痰,不應含食物碎渣和唾液;晨尿的收集等。胸腹水采
集前讓病人做活動,以使沉淀的癌細胞懸浮起來 細
胞學標本一定要新鮮送檢。細胞標本的取材有印片
法、穿刺法、沉淀法和活細胞標本的制備等。印片法常
常用于活檢和手術標本,優點是操作簡單,細胞抗原
保存好;穿刺法常用于淋巴結、軟組織、肝、腎和肺等
的穿刺標本。穿刺液較少時,可直接涂在載片上:涂片
時操作應輕巧.以免損傷細胞,涂片要薄而勻。穿刺液
多或細胞豐富時可離心后涂片:活細胞標本的制備多
用于科研,這里不予細說
裝標本的容器應為廣口瓶,或專用的病理標本袋。
便于后繼步驟中取出固定變硬的標本。取出標本時.要
全部倒出,注意瓶內壁及瓶蓋上有無殘留標本。小標本
如活檢淋巴結等,最好不要全部做切片.最好保留一部
分以備查用。標本太小如胃活檢等, 易遺失者可先用
染料點滴標記再用絲綢布包裹,以免遺失或漏切。
二、標本固定
凡是需要送檢的各種組織.除了有特殊要求外.都
要首先固定。固定的目的在于盡量使組織和細胞保持
與活體時相似的成分和形態,防止組織自溶和細菌性
腐敗的發生使原有構造消失影響診斷。不能固定又不
能及時送檢處理的標本要盡快放在低溫或超低溫條件
下保存 固定標本所選固定劑及容器應據標本類型和
檢查項目而定。通常用10%福爾馬林固定.這是最常用
的固定液。但仍應及時送檢.因為其固定時間過長會
產生色素沉著,影響讀片效果。若要求對標本作特殊
檢查,如電鏡或酶組織化學,則 用戊二醛更合適。
影響固定的因素很多.如組織與固定液的比例、
固定的時間、固定時的溫度等。除此之外固定劑本身
也有一定的影響.如選用不恰當的固定劑會引起細胞
成分如蛋白質、粘多糖、脂類、核酸和低分子量物質不
同程度的損失等 因此組織固定時應注意根據檢查目
的的不同選擇不同的固定劑.臨床醫生若不清楚可先
詢問病理科有無特殊固定要求再做固定。固定組織
時.固定液要足夠量.一般至少應為組織塊總體積的
5~10倍以上.而且應在組織取下后立即或盡快放人
適當的固定液中。 一般情況下.大多數組織的固定
時間為3~24小時,然后保存于70%酒精中。大多數情
況可在室溫25℃固定.如低溫(如4℃)固定時,固定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l期)
時間應相應延長。最常用的固定方法為浸泡固定法。
此外.還有蒸汽固定法、注射或灌注固定法、滴加法、
微波固定法等,采用何種方法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如
蒸汽固定法常用于固定組織中的可溶性物質;注射或
灌注固定法用于某些組織塊體積過大或固定劑難以
進入其內部的標本.或需要對整個臟器或動物進行固
定時,等等。醫生難以一一弄清楚的,應盡快將標本送
檢,即便是已經用甲醛浸泡固定的標本,也應如此,以
利于病理科醫生根據檢驗需要做進一步的切片前處
理。特別是已含有固定液的標本.因凍后水分在組織
中形成針狀結晶.破壞組織和細胞的結構,從而影響
診斷。
不同的組織類型用不同的固定劑.相應的選用不
同的容器.以免不適當的容器與固定劑產生異常反
應,影響標本的固定。對需要做特殊染色或觀察的組
織.應根據相應的要求,選用特定的固定液進行固定。
標本瓶口宜大,瓶底要平,便于標本的固定及固定后
取出。標本與瓶壁、瓶底接觸影響固定者,以脫脂棉襯
墊,浮于液面者,以脫脂棉覆蓋。固定液的種類和濃度
應在申請表中標明。某些含蛋白質少脂肪多的組織可
適當升高固定液的濃度。固定容器一定要有蓋或能扎
緊袋口,防止固定液揮發影響濃度外.還可防止職業
性損害。
三、標本標記及運送過程
nakhleh re,zarbo rji5_報道40%的病理錯誤引
起的問題主要與臨床信息的缺失有關。有人對359個
實驗室發生的賠償總額為170萬美元的外科病理學
案例的研究發現.錯誤檢測的方法是有文獻記載的。
共有3 147例賠償報告被發現(0.19%)。其中,19.2%
的問題出在病人標示信息錯誤。舊由此可見病人信息
填寫錯誤,病人信息標簽與標本不匹配較為常見。
用適當的信息標記標本,包括病人姓名、病歷號、
性別、年齡、出生日期等。并須注明標本獲得的日期、
器官或組織位置。填寫標簽和申請單時應字跡工整易
辨認,以便進行電腦輸入:標本容器上的標簽字跡模
糊不清,會給核對和取材帶來困難。
若僅因一兩個錯別字(特別是病人姓名和診斷結
果)而引起糾紛或重新打印報告.不僅造成人力、物力
的浪費,而且易給患者帶來身心傷害.有時可釀成嚴
重的醫療事故。
臨床醫師應通過病理送檢單將患者的一般信息、
病史資料、診斷要求準確無誤地反映出來。姓名需經
患者確認后方可填寫。取材部位和取材深度應盡可能
標明.因同一類型的腫瘤在不同的部位、不同的深度
· 49 ·
其良惡性的診斷標準、生物學行為和預后不同。如系
同一患者送檢數種組織,或同一類器官(如淋巴結等)
由不同部位取出.應在申請單上準確標明送檢組織的
種類、數量、大小和相應的取材部位。應分裝不同容器
內.貼上相應標簽.并在病理送檢單中注明。一個容器
混裝數個標本,會造成識別混亂。標簽紙及記錄應防
水防蝕。不應沾有血污
病理標本檢查申請單作為一種反映患者基本情
況的信息記錄.是聯系臨床醫師和病理醫師的紐帶。
臨床醫師有責任將病理標本檢查申請單填好,并確保
送檢標本合乎檢查要求,病理醫師則需要更多的臨床
資料以便從整體上把握疾病的發生、發展過程.這對
疾病的診斷、防治及預后評估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比
如大多數腫瘤的發生都有一定的年齡階段、好發部位
和性別比例,相同類型的腫瘤在不同的年齡階段和不
同的部位其形態表現、診斷標準及預后有所不同。每
一種疾病都有其特有的臨床表現和發生發展規律,病
理醫師應綜合形態學改變及患者臨床資料進行整體
上的把握。病理標本檢查申請單的完成同樣也應包括
病人的基本信息,以為病理診斷提供信息。
注明標本獲得的日期、其肉眼所見的描述、所來
源的器官或組織位置,內容應詳實,盡可能地提供病
人的臨床資料。要詳細記錄病人的既往病史,如有無
外傷,手術.放、化療等。在填寫外科情況時,應真實地
描述術中所見.包括腫瘤的大小、部位、與周圍組織的
關系等。為病理醫師診斷提供重要的參考。若標本需
剖開時,也應詳細記錄標本剖開前后的情況。對于胃
鏡、腸鏡、纖支鏡活檢的組織,要注明取材部位及相應
塊數和大小等。對于有淋巴結腫大的患者,要仔細詢
問淋巴結腫大前后的情況,如有無病毒感染、疫苗注
射或過敏史等.這對病理醫師診斷淋巴結病變非常重
要。在申請單中清楚顯示患者的臨床病史、術前或術
后診斷。
缺乏對操作時間的記錄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雖
然缺乏操作程序的記錄在大多數病例可能不會產生
嚴重的后果,但它也給準確地評估由于這些病變所引
起的后果所占的比重帶來了困難。重大的后果可能發
生在某個別病例上。
臨床醫師如有特殊要求(如特染、免疫組織化學
染色等)時.應在送檢單注明。最后,醫生的簽名要清
晰.以便于當病理醫師發現問題欲詳細了解患者情況
時與臨床醫師聯系。
申請單應附加在標本容器上或放在袋中.隨標本
一起運送
· 50 ·
部分標本檢查項目必須要新鮮標本,須在標本取
出后標明標本的組織學類型及時送到病理實驗室。不
需新鮮標本的也應盡可能快地送到實驗室,如果不能
立即送到,則需要將標本適當存儲,放在恰當的介質
或固定劑中,或者冷凍保存。
有些情況下遺失標本可以通過重新取材方法彌補。但
是需要考慮到病人的經濟及心理負擔。許多f,示本所含有的診
斷信息是不能通過補取來重現的,如小塊腫瘤等。標本一旦丟
失,將會嚴重影響病理診斷的準確性。
臨床醫生或護士在粘貼標本的標簽時,粘貼馬虎
或標簽與標本容器之間粘性欠佳,甚至運送人員在裝
載標本時動作魯莽或雜亂堆積等都可能造成多個標簽
脫落或損壞。有的標簽遺失在路上,有的標簽被拾到.
運送人員通常都是非醫務人員,他們或者將標簽全部
交給病理科接收人員,或者甚至因為怕承擔責任自行
將其亂貼在標本容器上。如此造成了嚴重的后果。這時
即便是病理科工作人員發現 有可疑之處,向臨床醫生
詢問時,臨床醫生面對那么多病理標本,可能也難以識
別其送檢的是那一個。這樣勢必會造成張冠李戴的診
斷,引起難以設想的后果。也留下了醫療隱患。
對送檢單與標本瓶或缸上標的姓名、年齡、性別、
病歷號、取材部位、送檢內容、送檢組織塊數,瓶內有
無標本,每一個標本的標記是否清晰都要進行仔細查
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應及時與臨床科室或病人聯
系。及時登記編號,所采用的登記方式可根據自己醫
院的習慣而定。
四、對策
以上闡述的影響病理診斷的因素與醫生的臨床經
驗關系不大,主要是因為一些與診斷無關的因素引起
的失誤。此類失誤一旦發生,帶來的影響十分巨大。但
是,可以通過規范化、制度化的管理進行有效的控制。
slavin等171介紹在減少外科標本丟失上的經驗.
標準的質量改善體系的應用產生了肯定的效果。
simpsont81描述強調沒有單獨的一個活動能夠解決這
個問題,聯合多途徑的方法加上持續的努力對于防范
該類錯誤發生是必須的。要將新標準轉變成慣例則需
要不斷的強化和反饋。
因為標本收集、標記固定和運送過程顯得復雜。
一個連續的相同的教育和宣傳程序必須被執行,因為
上千的外科病人在成百個診斷室接受治療,在這里,
標本被數以百計的工作人員收集、標記,然后送到外
科的病理學診斷室。標本收集的地方范圍變動非常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大,從標準的手術室到門診手術中心及很遠的醫生的
辦公室。每一個人都應該接受關于這些過程的最好的
操作的告知和教育。簡單地,也可能通過確定分析前
處理過程的具體分段的責任來完成,比如.確定誰負
責運送標本。
病理診斷工作中很少甚至完全沒有自動化.依靠
許多受訓練程度不一的人協同完成。因而,整個診斷
流程中,有很高的發生錯誤風險。raouf e.nakhleh,md
f9用罐頭生產與運輸的流程與病理診斷進行類比.指
出外科標本的收集、運送等也應向罐頭生產、銷售流
程學習,增強自動化流水線作業.有效地減少人為的
錯誤。同時.病理診斷醫師應加強與臨床醫師之間的
交流,相互反饋信息,改善標本質量,以至開展臨床和
病理的病例討論會,完善全面質量保證。總之,成功的
努力需要通過學校的對醫務人員的各種范圍標記技
術的教育,并且同時采取嚴格的標本收集、標記和運
送標準。
參考文獻
[11 brown rw.preanalytic variables:specimen submission and handling
[aj.in:nakhleh re,fitz~bbons pl eds.northield,il.quality
improvement manual in anatomic pathology[c].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20__.25-30
[2] 魯香鳳.病理標本取材和填寫病理申請單應注意的問題[jj.中國實
驗診斷學.1999,3(3):137~138
[31 boyd as, neldner kh. how to submit a specimen for cutaneous
pathology analysis:using the 5 d s to get the most from biop·
sies[j].archives of family medicine 1997 6r11:64-66
[4】 王力. 關于送檢病理標本的幾點建議[jj. 臨床與實驗病理學,
20__.18f6):654~655
[5】 nakhleh re ,zarbo rj.amended repons in surgical pathology and
implications fordiagnostic error detection and avoidan ce:a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 q-probes study of 1,667,547 accessioned eas—
es in 359 laboratories[j].arch pathol lab med,1998,122:303~309
[6】 nakhleh re ,zarbo rj.surgical pathology specimen identification
and accessioning: a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 q-probes
study of 1,004,1 15 cases from 417 institutions【jj.arch pathol lab
med ,1 996,120:227-233
[71 slavin l,best ma,aron dc.gone but not forgotten:the search for
the lost surgical specimens:application of quality improvement tech—
niques in reducing medical eltoi’s【jj. qual manage health care,
20__.10:45~53
[81 simpson jb.a unique approach for reducing specimen labeling er·
rors~combining marketing techniques with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jj.clin leademhip manage rev,20__,15(6):401~405
[91 raouf en.lost,mi~abeled,and unsuitable surgical pathology speei·
1我國法醫學人才培養歷史與現狀
建國后我國法醫工作者的培養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51~1956年間法醫高級師資人才及司法系統法醫工作者的培養,為各高等醫學院校開設法醫必修課培養了法醫高級師資人才和全國各地公、檢、法系統培養法醫300多名。第二階段是1983年原國家教委聯合公、檢、法、司、衛等部門出臺《關于加強我國高等法醫學教育的初步意見》,確立了我國首創的法醫學本科教育模式并延續至今,學制一般為5年[1-2]。1999年高教改革后,法醫學專業招生規模日益擴大,形成了以學士、碩士和博士學歷教育為主,以本科教育為基礎的法醫學人才培養體制。
據粗略估算,1985到2008年間全國共培養法醫約15000人[3]。設立法醫專業的院校日益增加,目前僅西南地區開設法醫學本科專業的大學除早期的四川大學、昆明醫科大學外,川北醫學院、遵義醫學院、貴州醫科大學、重慶醫科大學相繼招收法醫本科學生。我國現行的法醫學本科人才培養模式深受醫學生培養模式的影響,沒有充分關注其與臨床醫學教育的不同特點。從國家層面來看,設立法醫學專業的要求較低,缺乏統一的法醫學專業培養標準,缺少統一的教學大綱,各個學校開設的課程和講授內容差別較大。教學條件參差不齊,部分院校雖然招收了法醫學專業學生,但缺少相應的專業實驗室、解剖室等,使得在學期間不能系統的進行法醫學專業教育。從師資隊伍來看,從事法醫學教育的高校教師一般缺乏在公安檢察機關法醫職位上工作的經歷和機會,多數僅能在附設的鑒定機構從事法醫檢案工作,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法醫工作要求差距較大,而僵化的人事制度和“單位人”觀念又影響了實務部門法醫從事法醫學人才培養的積極性,造成了教學與實踐存在脫節現象。
2困境與挑戰
2.1法治社會對法醫學人才培養質量提出更高要求我國當前法醫學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的現狀具有特定的歷史原因。不少法醫是由臨床醫生經過短期法醫學培訓的轉崗人員,沒有經過系統的法醫專業教育,大多缺少法醫學的專業理念和嚴密的邏輯思維。歷史形成的“短而快”的法醫學人才培養模式與國外法醫的精英教育模式的差異又決定了法醫學人才培養質量的差距。作為“科學法官”,法醫工作責任重大,知識面涉及廣,難度較高,實踐性較強,法醫的知識能力素質的協調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4]。法醫學專業學生的培養不能只重專業而忽視人文素養的教育,其不僅要具備精深的法醫學專業知識,還需要熟悉法學、邏輯學、社會學知識,了解過錯和因果關系、疾病和損傷參與度,掌握法醫鑒定相關法律法規,才能切實為依法治國服好務。
2.2法醫業務對法醫學人才培養模式提出新挑戰我國法醫學本科教育學制為五年,專業基礎課程主要為醫學類課程,幾乎涵蓋了臨床醫學專業的全部內容,專業課程主要有法醫病理學、臨床法醫學、法醫毒物分析、法醫精神病學、法醫法學、刑事科學技術等。實踐學習分為臨床實習與臨案實習兩部分,時間一般為一年。如此龐雜的學習內容決定了法醫學本科教學“全而淺”的特點。研究生教育對科研要求較高,實踐技能要求因培養學校和導師而有所差異。多數法醫學研究生畢業前難以確定具體工作崗位,因此法醫研究生教育也存在難以與工作崗位對接的問題。從專業的廣度、深度和崗位契合度來講,國內法醫培養模式尚差強人意。隨著司法鑒定體制的改革,法醫鑒定的合法性、中立性與科學性日益得到社會的認同和群眾的認可,法醫業務量和工作范圍有日益擴大的趨勢。如各類傷害案件、酒駕入刑、性犯罪、醫療損害鑒定、職業病鑒定、環境污染致害、賠償醫學等,這就要求法醫不僅要具備精深的法醫學專業知識,還要學習一切與鑒定有關的科學知識。如從事醫療糾紛鑒定的法醫必須具備較高水平的醫學專業知識甚至有臨床工作經驗。為了保證法醫的工作質量,就需要建立符合崗位要求的繼續教育制度,提供系統持續的教育培訓平臺。
2.3公務員考試制度對法醫學教育提出新考驗公安機關是招收公職法醫的主要用人單位,其招錄條件要求較之普通公務員更高,公安機關的法醫在工作中也要履行警察職責,因此要成為公安機關的法醫還要同時具備警察的身體素質和基本知識。這些因為公務員考試制度帶來的變化對現行法醫學教育提出了新的考驗。
2.4法醫畢業生就業多元化對法醫學教育提出新問題公職法醫職位增長緩慢,人員更替周期長,而各地法醫院校招生規模日益擴大,很多法醫學生不得不另謀出路,轉向社會鑒定機構、保險企業、醫療機構等單位就業,就業呈現多元化現象。這種現象一方面可以視為就業形勢嚴峻情況下的法醫學生自我調整就業的替代選擇,另一方面也可看做是法治社會對法醫學人才的新需求和法醫學生就業的新方向。是繼續按照傳統模式教學還是順應學生需要進行改革,對所有法醫院校都是新考驗。
3應對與改革
3.1調整課程設置改進教學方法法醫不僅是技術工作者,也是社會工作者。法醫學專業學生的培養不能只重專業技術而忽視職業道德與人文素質的培養。應當調整課程設置,強化學生綜合素質培養。整合現有醫學專業課程,縮短基礎知識教學時間,增加法律、公安偵查等課程,延長臨床實習和臨案實習時間。改革現有法醫學專業課程教學模式,改進教學方法,利用綜合實戰性強的案例教學和PBL教學法。適當增加有關公務員考試方面的就業指導課程,引導學生選擇適合自身特點的就業渠道和就業崗位。
3.2支持法醫院校設置鑒定機構提供實踐教育平臺凡開設法醫學專業的院校必須設立法醫學鑒定機構,發揮高校人才優勢,服務法治社會建設,并以此作為基本實踐教學平臺,接受法醫學學生實習,完成法醫學實踐教學任務。
3.3整合高校與地方法醫學教學資源通過實踐導師制、特聘教師制,在當地公安檢察機關和鑒定機構聘請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法醫承擔教學任務。建立校地合作機制,地方公安檢察機關聘請高校法醫教師到地方法醫崗位任職或定期工作。充分利用當地案源條件進行實例教學,提高教師法醫業務水平。通過資源共享,改善法醫學實踐教學條件,提高師資水平,促進教學質量提高。
3.4促進醫師與法醫師教育融合互通法醫學是一門醫、法交融的交叉學科,法醫學水平較高的發達國家的法醫大多需經臨床醫學學習并取得醫師資格,而后進入法醫學研究生課程并取得博士學位,此后還要積累一定工作經驗、取得相應成績,達到法醫學會認定標準才可以獲得法醫鑒定人資格[5]。2006年衛生部取消法醫專業執業醫師報考資格前,法醫畢業生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考試,法醫師和醫師職業是融合互通的。法醫學與醫學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注定法醫學要汲取醫學尤其是臨床醫學的養分才能成長壯大,這使得法醫師與醫師職業之間的融合互通成為必要。如果國家能建立合適的激勵機制吸引有法醫學教育背景的執業醫師再次回歸到法醫崗位,我國法醫學水平必將更上一個臺階。
3.5建立多方聯動的在職法醫繼續教育制度目前的法醫繼續教育,一般由工作單位按照工作需要進行安排,多由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講座和會議,或者是派出到大學法醫學院和鑒定機構學習,教育形式單一[6]。建議建立由國家主管部門統一協調、法醫學會具體組織,高等法醫院校、公安局和檢察院系統、社會鑒定機構多向交融的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并與高等醫學院校附屬醫院之間建立醫學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對取得法醫從業資格的在崗法醫進行繼續教育培訓,實現法醫、鑒定人、臨床醫師之間的良性互動。新入職法醫崗位的本科生繼續教育可以借鑒臨床醫學生“5+3”培養模式,定向增設法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用于培養新入職法醫畢業生,以實踐能力培養為主。獲得碩士學位者職務評聘優先,遠期可考慮與法醫從業資格掛鉤。
3.6改革法醫招錄制度、避免教育資源浪費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國家招錄的公職法醫僅限于公安和檢察機關刑事技術隊伍之中,入職必須參加公務員考試。此舉沒有考慮法醫工作的高度專業性,用衡量普通公務員崗位的考察標準衡量法醫職位顯然是一種巨大的人才浪費和資源浪費。建議在公務員考試公共科目的基礎上,借鑒發達國家的專業職位公務員招錄制度,增加專業考試和實踐操作考試,并調整考試科目的計分權重比例,真正體現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用人理念,杜絕教育和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
3.7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學生職業競爭力法醫職業的特殊性和教育資源的稀缺性以及法治社會對法醫鑒定的期望,要求職業法醫應屬高素養的社會精英。教育主管部門應做好招生指導、控制招生規模,合理布局,避免出現多數畢業生無對口崗位的情況。教育主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應協調配合,對法醫學專業給予額外扶持,如增加獎助學金數額、入職法醫崗者返還學費等,以保持法醫學專業學生的穩定性,鼓勵其從事法醫職業。對于進入法醫崗位的畢業生,應如前所述加強畢業后繼續教育,以培養法醫精英為目標。另一方面,因公務員考試制度等諸多因素,并非所有畢業生都能夠進入公職法醫崗位,因此應更加注重素質教育,提高學生職業競爭力,以應對法醫畢業生就業多元化帶來的社會適應性問題。
4結語
依法治國視野下的法醫學人才培養體制改革應當正視法治社會對法醫學人才的更高要求和期待,努力改變不適合培養高素質法醫學人才的現有體制,整合行業和教育資源,促進師資流動和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改變教育模式。在保持和提升現有以本科教育為基石的法醫學本科教育質量的基礎上,保持本科教育的適度規模,借鑒臨床醫學生“5+3”培養模式,構建在職法醫能力與學歷提升相結合的教育模式,對在職法醫走精英化培養之路,才能提高我國法醫學人才的培養質量,為國家培養符合依法治國要求的高素質法醫學人才。
參考文獻
[1]侯一平.我國高等法醫學教育的特色[J].中國高等醫學教育,1999(6):11-12.
[2]秦啟生.我國法醫學專業本科教育的現狀與思考[J].中國高等醫學教育,1999(6):13-15.
[3]幸宇,糜薇,徐昉,等.我國法醫學專業就業前景分析及對策[J].西北醫學教育,2009,17(2):278-280.
[4]徐朝陽,趙國勝.從畢業生質量初探法醫學專業本科教學改革的研究[J].中國高等教育,2000(5):25-26.
[5]劉兆.中日法醫鑒定體制及法醫學教育之比較[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1(3):88-90.
關鍵詞醫患關系;現狀;醫患糾紛;成因分析
AbstractOur country current medicine trouble relations are intense, the medical trouble contradictory intensification, the medical trouble dispute increases day by day, forms one kind of new social stabilizing factor, does not conform to our country to construct harmonious social the basic state policies. But the medical dispute's occurrence has its complex profound reason, but along with the science of medicine technology's development, the medical trouble dispute occurs the reason is also more complex,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all sorts of reasons which from medical trouble both sides and in the current social system root the medical trouble dispute occurs, hoped that can for the prevention medicine trouble dispute's occurrence, medical trouble dispute's correct processing seek for the good countermeasure, regarding the construction good medicine trouble relations, the melt society is contradictory,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society has the vital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Medical trouble relations ;Present situation ;Medical trouble dispute; Origin analysis
1我國醫患糾紛現狀及特點
1.1我國醫患糾紛現狀
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醫療水平逐步提高,人們的身心健康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同時,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也逐步增強,維權意識逐漸提高。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醫患關系日趨緊張,衛生部亦明確:醫患關系緊張,醫患矛盾加劇,醫患糾紛增加是目前存在的客觀現實。
1.2現階段我國醫患糾紛特征
上一輪大規模的醫療改革,以日趨嚴重的人民群眾“看病貴”、“看病難”而告終,在這種大背景下,醫患矛盾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呈現出如下特征:①醫患關系惡化,醫患糾紛日趨增多;②以醫療過失導致損害后果為主轉變為以非醫療過失為主;③醫患糾紛解決逐步轉變為以訴訟途徑為主;④醫患糾紛引發社會矛盾的連鎖反應;⑤社會各界及媒體對醫患糾紛的關注增加;⑥賠償數額越來越大;⑦刑事案件的出現,對醫療衛生行業的負面影響日漸加重,從業人員壓力增大;⑧醫學科學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普及受到影響,保護性醫療日趨嚴重,對醫學科學技術的提高與發展產生了一定阻礙作用。
2我國醫患糾紛產生原因分析
2.1醫療產業化的影響
我國之前進行的醫療改革,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醫療產業化,即醫院的經營管理市場化,國家鼓勵各種社會資本投資醫療衛生行業,但投資即要追求利益回報,醫院的投資者或擁有者為追求最大利益回報,醫療廣告遍布于各種傳媒;如電視、報紙、網絡,任意夸大對疾病的療效,導致人們形成一種錯誤觀念:醫院包治百病,什么病都可以治好,而當他們的期望值不能得到滿足的時候,就開始投訴,這無形中增加了醫患糾紛的發生率。
另一方面,醫療產業化導致國家醫療衛生投入不足,國家把自己維護國民生命健康的公益責任推向醫院,而醫院在沒有國家投入的情況下,既要考慮員工的待遇,又要保證醫院不斷向強發展,培訓人員,提高他們的醫技水平;更新設備,提高診療水平,這些都要醫院自行解決,作為醫院,唯一的辦法即是提高醫療收費水平,導致醫療收費居高不下,在患者或家屬花費高額醫療費用后卻又不能滿足自己期望值的情況下,必然導致醫患糾紛。
2.2醫院定位失誤
傳統的醫學模式為單純的生物醫學模式,隨著社會的進步,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醫學理論研究的完善,目前的醫學模式已轉變為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但是,我們的很多醫務人員并沒有徹底轉變陳舊的醫療觀念,仍沿用純生物醫學模式,對患者缺乏起碼的人文關懷,客觀上物化了病人,追求經濟利益成為醫院的主要管理目標。醫院的診斷與治療不是以病人為中心,而是以經濟利益為中心,醫院在藥品購銷中的盈利成為醫院收入的主要來源,以藥養醫成為我國醫療衛生行業的一種普遍狀況。同時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也導致大處方,亂開藥方等不合理現象,加重了患者的不滿情緒,醫患糾紛增加。
2.3醫務人員職業道德的影響
醫生這個職業是一個特殊的職業,它不僅是為人們的生命健康直接提供服務,同時還有區別于其他職業的道德屬性,在某種意義上醫德的重要性甚至超越了醫術。
現代社會的發展使人們更加著重物質生活,而降低了精神需求的層次;醫務人員更加注重經濟收入提高給自身生活所帶來的好處,忽視了醫德修養的低下所帶來的弊端。在市場化思維的推動下,部分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水平日益低下,人們的就醫環境也隨之愈加惡化;目前,少數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水平低下,對醫院缺乏主人翁精神,對患者缺乏熱情,治療不盡心盡力,服務態度惡劣,生、冷、硬、頂、推現象較為常見,同時,收受紅包、回扣,降低了患者對醫務人員的信任度,部分病人受逆反心理的影響,把就醫消費等同于社會其他一般消費,忽視了醫療消費的特殊性,導致醫患矛盾激化,醫患糾紛增加[1]。
2.4病人對醫學問題認識不足
醫學科學本身有自身的特殊性、復雜性和高風險性,但是,由于基本醫學知識普及教育上的欠缺,公眾缺乏基本的醫學常識,對醫學科學認識不足,對醫療工作的高風險性和局限性理解不夠,對醫務人員的期望值過高,超越了目前醫學科學發展的實際水平,在醫療活動中,部分患者或家屬稍有不滿,即采取對立態度,常認為“我消費、你服務”,理所當然,或認為“我花了錢,你就要給我治好病”天經地義,將普通的消費觀念應用于醫療活動中,人們基本醫學常識的欠缺或者“醫盲”也成為導致醫患糾紛增加無可爭辯的原因之一。
2.5醫患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交流
隨著社會的發展,患者及家屬越來越強調自己的“知情權”,對醫療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傳統的生物醫學模式已不適應當代要求,目前,醫學模式正逐步轉變為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醫務工作者把患者視作具備思想和感情的完整的人,而不是一個簡單的生物體,如果不進行必要的溝通與交流,會使病人及家屬在自己的尊嚴上產生傷害感,不能取得病人的理解與信任[2]。使醫患雙方處于一種對立狀態,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糾紛。
2.6錯誤輿論導向的影響
作為廣大的媒體工作者,其中絕大多數缺乏必要的醫學知識,不了解醫學科學的復雜情況及高風險性,他們對某些醫患矛盾的理解,比較容易站在患方的立場上,對患方表示同情,卻缺少對醫務人員的理解,在報道某些事件時,往往過分夸大醫院的負面形象,不能客觀宣傳醫院的正面形象,對醫院過分指責,缺乏對醫務工作者科學、客觀、公正、積極的評價,加重了患者對醫院的誤解,激化了醫患雙方的矛盾[3]。
2.7醫療體制本身的影響
2.7.1政府投入不足,醫療行業的公益性弱化
目前,我國的人均醫療資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改革開放之前,由于限制了價格昂貴的外國藥品、設備的進口,很多情況下,病人不會支付相對高額的醫療費用,看病貴的問題并不突出;改革開放后,我國的醫療政策明顯弱化了醫院的公益性質,政府沒有足夠的財政投入,醫院既要依靠自身謀求生存,同時還要謀求發展,提高收費標準幾乎成了唯一選擇,藥品價格也在監控不力的情況下扶搖直上,這些直接導致了醫療費用的突飛猛漲,人民群眾的醫療負擔加重[4]。
2.7.2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
由于醫療保障的覆蓋面低,缺乏社會綜合保險、個人健康保險等相應的緩沖,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的醫療消費只能由自己負擔,無形中加重了患者醫療開支中的負擔,導致了人們的不滿情緒增加,激化了醫患矛盾。
2.7.3醫療資源分配不均衡
我國人口眾多,歷史原因所遺留的體制問題在短時間內尚無法徹底改變,占少數的城市人口占有者大多數的醫療資源,而占大多數的農村人口和少數城市人口卻占有極少量的醫療資源。有規模、技術水平較高的綜合及專科醫院都分布于城市,而農村基礎醫療設施匱乏,使得大多數農村人口得不到基本醫療保障。
2.7.4發生醫患糾紛后,缺乏完善的處理機制
目前,我國對醫患糾紛的解決途徑,通常是由省、市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往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后,當事人仍會訴諸法院,增加了解決矛盾的經濟及人力成本;由于沒有健全的醫療風險保險,發生醫療事故后,醫生就要承擔高額的賠償責任,導致醫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在執業時進行保護性醫療[5],這種情況無形中激化了醫患矛盾,增加了醫患糾紛的發生率。
2.8醫學科學新技術對傳統倫理道德的影響
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曾經困擾人們的許多醫學難題目前已得到解決,如人工生殖技術,器官移植,基因治療等都相應解決了既往無法解決的醫學難題,但醫學科學新技術造福人類的同時,新技術的應用也增加了醫療風險,并對傳統倫理道德及現行法律產生了挑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醫患糾紛的發生[6]。
2.8.1人工生殖技術的影響
人工生殖技術對于解決不育癥和由此而引起的生理、心理、家庭和社會等問題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其社會價值和科學價值得到肯定并推廣應用,但也導致了與傳統道德觀念和現行法律的碰撞。如供精人工授精、試管嬰兒、代孕等均可能引起撫養、繼承等法律問題。同時,在這些新技術實施的過程中,怎樣讓供精、供卵者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統一權,如醫院使用供精、供卵時不能充分發揮捐精、捐卵者的知情同意權,既會使嬰兒的遺傳學父母與社會學父母之間產生糾紛,也會使醫患雙方產生糾紛。此外,胚胎處置不當可能涉嫌對患者侵權,也會產生醫患糾紛[6]。
2.8.2基因診斷與基因治療的影響
目前基因診斷已廣泛應用于許多疾病的診斷,特別是在遺傳病,其醫學意義巨大,但它也導致了一些醫患糾紛,甚至是法律問題:如被診斷出遺傳病的患者,如果醫生為患者保密,則可能損害了患者配偶或未來子女的利益;如果醫生泄密,則可能影響患者的婚姻、就業、保險和教育等權益。在尚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兩種情況都可能導致醫患之間產生糾紛。
基因治療為遺傳性疾病的治療展現了光明的前景,但基因治療涉及改變人類的遺傳物質,而每個人的基因圖譜又屬于個人隱私,特別是生殖細胞基因治療還存在倫理、法律方面的問題,因而,基因治療也相應引起了醫療糾紛的增加[7]。
2.8.3器官移植的影響
器官移植技術使許多本來難以康復的患者得以康復,使患有不治之癥的患者有了生的希望和可能。但是,由于可供移植的器官嚴重匾乏,刺激和引發了商業化行為,并出現器官捐贈者變相收費和醫生收取介紹器官捐獻者費用的事件。我國至今尚沒有關于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規,器官移植技術得不到法律保障,帶來許多法律、道德、倫理、社會的難題,往往引起醫患糾紛的發生[7]。
2.8.4 死亡觀念改變的影響
2.8.4.1 腦死亡概念的影響
心肺功能停止作為傳統死亡標準被長期運用,但由于心肺功能的可替代性,使傳統的死亡標準受到挑戰,出現了腦死亡的概念。目前,我國傳統死亡標準和腦死亡標準同時并存,由于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醫生對腦死亡者放棄救治時,難以得到部分家屬的理解,如涉及摘取供體器官,甚至會帶來傷害、殺人的誤解,產生醫患糾紛[8]。
2.8.4.2安樂死的沖擊
由于安樂死不僅涉及倫理、哲學、醫學等方面的問題,還涉及到人們對死亡的看法和理解,更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人們對安樂死褒貶不一,支持者、反對者各執其詞。我國目前尚未承認安樂死的合法性,但在現實中卻存在著安樂死的情況,這也引起了一些醫患糾紛的發生,甚至涉及法律問題,如我國陜西漢中市傳染病醫院發生的安樂死案,醫生對患者實施安樂死后,醫院與患方發生糾紛,醫生又被故意殺人,雖然最后法院以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判處實施醫生無罪,但由此產生的影響卻是巨大的[9]。
3結語
目前,我國處理醫患糾紛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種方式:①醫患之間協商解決;②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③醫患糾紛司法鑒定。但每種處置方式都有程度不等缺陷:醫患之間協商解決方式缺乏必要的依據,不利于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往往公信力較差,最終還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增加了解決糾紛的成本;醫患糾紛司法鑒定雖然客觀上更能體現鑒定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由于醫學科學既具有高深的理論,又有較強的實踐性,故難以保證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建立健全醫患糾紛處理機制,可制定醫療糾紛仲裁制度,成立由衛生行政機構、法官、保險公司、法醫和醫學專家構成的醫患糾紛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可直接隸屬于當地最高行政機關,在處理醫患糾紛案件時受社會監督人員監督,有效排除外界干擾,可保障醫患糾紛處理的科學性、客觀性及公正性,有利于化解醫患矛盾,防范醫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10]。
參考文獻
[1] 呂兆豐、王曉燕、魯楊 等.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政府任重道遠[J].中國醫學論理學,2008,21(6):40-42.
[2] 劉衛平.傾注人文關懷 和諧醫患關系. 中國醫學倫理學,2008,21(6)56-57.
[3] 游小留.大眾媒體對解決醫療糾紛的影響.醫學與社會,2008,21(11)15-17.
[4] 楊征宇、張秀華.加強醫患溝通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中國醫學倫理學,2007,20(3)93-94.
[5] 古津賢、莊麗君.論防御性醫療行為.中國醫學倫理學,2008,21(1)73-75.
[6] 吳崇其.衛生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27-530.
[7] 丘祥興.醫學倫理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5:206-209.
[8] 況成云、蘭明銀、張昌軍.醫學倫理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8:256-257.
[9] 趙同剛、達慶東、汪建榮.衛生法.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6:303-309.
[10] 李玉聲、石俊華.完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的幾點思考.四川警察學院學報,2008,20(5)87-91.
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資助項目編號:司法鑒定 J51102
一、新《條例》在醫療事故處理上的五個新進展
與原《辦法》相比,新《條例》在醫療事故概念界定、醫療事故鑒定程序、患者權利保護、損害賠償標準和醫療事故處理程序等五個方面,有了新進展。綜合這五個新進展,可以說,新《條例》在保護患者受到醫療事故損害獲得賠償的權利方面,是大有進步的。
(一)對醫療事故概念作出新的界定,保障過失醫療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后果能夠獲得救濟
新《條例》對醫療事故概念作出了新的界定,使醫療事故的外延有了很大擴展,擴大了救濟的范圍。主要表現在:
第一,醫療事故概念界定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范圍。原《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新《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兩相對照,對醫療事故的兩個界定最明顯的差別是,前者規定構成醫療事故必須是“導致功能障礙”,后者規定是“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新規定的醫療事故概念明顯比原來寬。凡是違法或者違章醫療行為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都屬于醫療事故。對于過去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的造成人身損害但是沒有造成功能障礙的醫療損害,現在可以定為醫療事故。
第二,對醫療事故的類型和等級劃分,由原來分為醫療事故和技術事故兩類、三個等級,改為統稱為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其中前三級醫療事故都是造成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中度殘疾、輕度殘疾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為造成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級醫療事故顯然就是造成一般的人身損害事故,界限較寬,將過去規定不予賠償的所謂“醫療差錯”包括在其中,應當給予賠償。新《條例》使用的“醫療過失行為”的概念,與原來的醫療差錯概念并不相同,而是醫療事故的構成的客觀要件,而不是免責條件。
第三,雖然對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規定范圍有所擴大,但是確定的內容比較準確,刪除了原《辦法》中不合理的“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規定。新《條例》第33條規定,以下六種情形不屬于醫療事故:一是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是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是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是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六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說,對這六種情形不認定是醫療事故是有道理的。
對醫療事故概念界定的上述改變,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范圍,對于保障受害患者實現損害賠償的權利是有積極意義的。有人認為,按照現在對醫療事故概念的界定,對于醫院抱錯孩子、給錯藥、賣假藥的行為,就不能定為醫療事故,給受害人以賠償。事實上,這樣的行為不是醫療事故能夠解決的,應當采用其他辦法解決。抱錯孩子的問題,應當依照侵害親權的侵權行為處理。給錯藥、賣假藥的問題,應當依照合同關系處理。這些都是有具體的解決辦法,不必一定要按照醫療事故請求賠償。
有人提出,新《條例》第49條第二款關于“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有問題,限制了法院的審判權限。我認為,有了對上述關于醫療事故概念界定的擴大,再加上法院可以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應當說不會出現大的問題,也不能認為這是對審判權限的限制。
(二)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公開、民主,保障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公正、準確
在新《條例》中,對醫療事故鑒定規定的改變,是最大的變化。醫療事故鑒定的變化集中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醫療事故鑒定的組織工作,由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改變為醫學會組織,體現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中立性,擺脫了政府干預醫療事故鑒定的嫌疑,增加了患者和公眾的信任度。
第二,鑒定機構由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改為專家鑒定組,鑒定方式明定為合議制,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過半數通過, 改變了過去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常設性、技術鑒定程序不公開、鑒定方式不明確的狀況。
第三,建立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專家鑒定組成員由雙方當事人在醫學會主持下隨機抽取,并可以有法醫參加, 改變了過去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成員由政府主管部門指定、不得醫療機構以外的專家參加的封閉狀況,防止鑒定結論的不公正,可以擺脫醫療事故鑒定的“護短”嫌疑。
第四,鑒定機構等級的變化,一是由三級鑒定改為原則上兩級鑒定,即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二是由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改為再次鑒定,三是新設中華醫學會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形式,因而鑒定程序更為科學,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科學、合理。
第五,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定期限,必須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改變了過去鑒定沒有期限的狀況,保證技術鑒定的及時性。
第六,對醫療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這對醫療機構是一個限制,但是究竟承擔的是什么責任,尚不明確。
這些新規定,使醫療事故鑒定的組織機構、人員的資格和選擇、鑒定程序公開、透明,體現民主作風,對于保障鑒定結論的公正,具有積極意義。可以說,在目前情況下,對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能夠規定這種程度,是難能可貴的。
(三)增加對患者權利的規定,保障患者依法行使權利
新《條例》對患者的權利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諸如:
1.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這一權利,對于患者掌握醫療事故爭議的真實情況,具有重要意義。
2.第11條規定,醫療機構對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有告知的義務,患者享有知情權。醫療機構對上述情況不據實告知,就是違背其法定作為義務。
3.第12條規定,發生、發現醫療事故、醫療過失行為等,醫療機構有通報、解釋義務,患者享有知情權。對此,患者在發生爭議之后,可以行使知情權,要求醫療機構據實通報、解釋。
4.第16條規定,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有與醫療機構共同封存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的權利。醫療機構對上述病歷資料單獨處置,侵害患者的權利,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5.第17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與醫療機構共同封現場實物、共同指定檢驗機構的權利。同上例,醫療機構單獨處置,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6.第18條規定,患者死亡進行尸檢時,患者家屬有權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有權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違背上述規定進行的尸檢,患者家屬可以請求重新進行尸檢。
7.第20條規定,醫患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的,患者有權與醫療機構共同委托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8.第22條規定,患者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對如何提起中華醫學會組織的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新《條例》沒有規定程序。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認為自己的醫療事故爭議屬于疑難、復雜并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申請進行此種鑒定。
9.第24條規定,患者有權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參加鑒定的專家。患者行使這一權利,還有待于進一步規定程序,即怎樣進行抽取。
10.第26條規定,患者有權對參加鑒定的專家提出回避請求。決定鑒定專家回避,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回避條件。
11.第29條規定,患者在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過程中,有陳述、答辯的權利。
12.第37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患者有權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患者不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12項權利都為患者所享有。其中核心的權利,就是知情權和選擇權。知情權,是患者及其家屬對就醫、發生爭議、爭議處理等事宜所享有的知悉權利、了解權利,醫療機構有義務對患者及其家屬的知情權予以滿足。選擇權,就是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后,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鑒定機構、鑒定專家等,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選擇,改變過去只能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做法。
這些權利對于保障患者實體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存在的問題是,新《條例》在規定了患者的這些權利的同時,沒有規定保障這些權利行使的制度。在上文的闡釋中,作者作做了一些說明,但是這些說明,都不是新《條例》的規定。對此,后文還要進行專門討論。
(四)對醫療事故賠償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使醫療事故的具體賠償有法可依
新《條例》第50條規定,對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的項目是:醫療費賠償、誤工費賠償、住院伙食費賠償、陪護費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賠償、殘疾用具費賠償、喪葬費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交通費賠償、住宿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總共11項。這一規定,改變了原《辦法》規定的一次性象征性賠償辦法 ,擴大了賠償標準。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新《條例》規定了對醫療事故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對究竟是否應當對醫療事故受害人實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爭論,作出了結論。但是,新《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仍然比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為低,與人民法院辦理侵權案件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相差較多。
這種改變,對法院的醫療事故侵權糾紛的審理究竟有什么影響,將在下文進行詳細分析。
(五)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程序的設置更為科學,當事人盡可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程序處理糾紛
新《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程序分為三種,一是當事人協商解決程序,二是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程序,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民事訴訟程序。 其中最大的改變,就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程序改為調解,當事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衛生行政部門不再享有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行政處理權。 這種程序設置是合理的。
這種改變,對法院的審判工作也是有影響的。例如,在原來的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程序中,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意見是具體行政行為,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處理意見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作為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審理。 按照新《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不再具有這樣的行政權力,人民法院也就不再管轄這樣的行政訴訟案件了。
二、對新《條例》存在的問題所應采取的民事審判對策
新《條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對于在民事審判中審理醫療事故侵權案件不無影響。這些問題的主要方面,是新《條例》規定與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之間的沖突,此外,也包括其他一些問題。對這些問題如何解決,需要進一步研究,提出具體的審判對策。
(一)怎樣對待《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低于一般民事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問題
新《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雖然與原《辦法》相比有很大提高,但是賠償標準仍然過低。例如,誤工費賠償,規定最高賠償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比《國家賠償法》規定的5倍降低了2倍。致人死亡的,僅賠償喪葬費和相當于6年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為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0倍。造成患者殘疾的,僅賠償3年的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要賠償10至20倍的職工年平均工資。
關于醫療事故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究竟是執行新《規定》的賠償標準,還是執行在實踐中掌握的民事侵權賠償標準,值得研究。對于這個問題,在原來的審判實踐中就遇到過,最高人民法院曾經作出過有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3月24日《關于李新榮訴天津市第二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療事故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的復函》,認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是處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侵害他人身體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地方政府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處理。這一司法解釋的要領有三點:一是強調《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與《民法通則》的人身傷害賠償責任規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這就確定了一個基本的原則,既然是一致的,當然都可以適用。二是適用的原則是依照《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參照地方政府的實施細則,前者為依照,后者為參照,適用效力并不相同;同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并未規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同時又強調以《民法通則》作為“依照”之首,其含義是相當明確的。三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妥善處理,這就是要靈活掌握:如果按照一次性限額賠償能夠保護受害人權益的,可以使用這種方法;如果采用這種辦法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全部賠償,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的辦法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2日《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醫療事故賠償標準的適用問題,也有指導意義。該司法解釋第10條關于“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規定,對于確定具體的醫療事故賠償責任也有重要意義。按照這一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應當執行新《條例》。
以上兩個司法解釋的規定內容,從表面上看起來是有矛盾的。前者規定的精神是醫療事故賠償可以適用民法普通法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后者的精神是特別法有規定的依照特別法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但是,結合兩個司法解釋的背景觀察,就可以發現,這兩個司法解釋的精神并不矛盾。原因是,在前一個司法解釋出臺的時候,存在的問題是,原《辦法》對損害賠償標準規定過低,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權利,違背普通法的精神。因此,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適用普通法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后一個司法解釋是一般的適用法律原則,在新《條例》對損害賠償作出了新的規定以后,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適用法律原則,當然應當適用特別法的規定。這樣的原則不應當僅僅適用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而是應當適用于醫療事故的全部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比國家賠償和一般民事賠償的標準為低,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受害人予以賠償,實際上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對受害人的賠償最終還是要分攤在所有的患者身上,而不是由國家出資賠償。對此,在審判實踐中應當適用新《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判決案件,是有根據、有道理的。
但是,人民法院應當保留最終的司法決定權,如果按照新《條例》的賠償標準確定的賠償數額顯失公平,不足以救濟受害人的損害的,法院可以作出高于新《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的賠償數額。
(二)怎樣協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侵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關系問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系推定。該司法解釋第4條第(8)項規定的內容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實行因果關系推定以后,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明成立的,推翻因果關系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系推定成立。
同樣,實行過錯推定,對受害人獲得賠償也是有好處的。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直接推定其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在醫療機構的舉證問題上實行兩個推定,對醫療機構一方大大不利。因為在特殊侵權責任中,一般只實行一個推定;在醫療事故引起的侵權糾紛中,實行兩個推定,明顯對醫療機構規定的責任過重。對這個問題,新《條例》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規定沒有涉及到,仍然是按照原來的常規處理,與上述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關系不協調。在實踐中應當怎樣處理,也不明確。
對此,我的意見是,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最高司法機關司法解釋的效力顯然高于行政法規的效力,而且行政法規根本無權對民事訴訟程序作出規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醫療事故侵權糾紛中,仍然要執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對因果關系和過錯實行推定。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在醫療過程中,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應當自己舉證證明。醫療機構必須在治療別注意積累證據,一旦發生糾紛,能夠舉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醫療機構不能證明的,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上述兩種舉證責任,實際上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就能夠否定自己的全部責任,因為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按照上述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究竟是誰的舉證范圍,值得研究。按照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應當是醫療機構一方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失的證據。原因就是,因果關系和過錯兩個侵權責任要件在這種案件中都是實行推定的,受害人在訴訟中不必舉證證明這兩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成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當然應當由醫療機構提供這樣的證據。
不過,我倒認為過份加重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會過份擴大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最終結果還是要將賠償轉嫁到廣大的患者身上。因此,應當慎重對待,在實踐一段時間以后,再總結經驗,加以改進。
(三)怎樣對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問題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專門的技術鑒定機構對醫療單位所致的損害事件進行技術鑒定所作的認定意見。就訴訟角度而言,它是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證據之一。因而它屬于案件的事實范疇,而不是法律范疇。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既然是事實范疇,那么,法官就應當對其有審查權,對鑒定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權進行審查。但是,原《辦法》沒有授予人民法院這種權力,新《條例》也沒有明確法院是不是有這樣的權力。
應當承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所不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意見。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以后,法官有權對其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查,認為責任認定有誤的,可以依據對案件事實的調查結果,直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法官不能直接審查下結論。因而有人主張,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具有專斷性,法官無權審查。其依據,是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專業性,法官無此專業能力。
這種意見貌似正確,其實是不適當的。誠然,法官的專業是法律、是審判,確實不具備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專業資格。但是,法官不具備某種專業知識,并不等于他就不能審理該種專業知識的案件。法官在審理某種專業性案件時,可以聘請權威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同時依據法律、法理和法官的良知,作出實事求是的審查和判斷,認定事實,確定責任。主張醫療事故鑒定專斷性主張,違背法律的基本規則,是對法院、法官行使審判權的限制,難以避免醫療單位與醫療事故鑒定組織的作弊可能,因而對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利。
因此,我認為,法院和法官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審查權,可以依據自己的審判經驗,審查醫療事故鑒定人員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鑒定組織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鑒定程序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對于不符合上述四個“合法性”要求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予采信,另行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重新鑒定。
對于在醫療事故引起的民事訴訟中,法院是否有權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新《條例》沒有規定。這是應然的,因為行政法規無權規定民事訴訟程序,更不能規定法院的職權。按照新華社授權刊發新《條例》時發表的言論看,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糾紛時,如果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從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這個結論是符合法理的。對此,法院應當改變過去那種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面前無所作為的做法,可以通過法學會,直接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作出準確的鑒定結論來。
法院或者法官可否不依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而直接認定醫療事故責任?我認為存在這種可能。受害人提出訴訟之后,證明了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法院對因果關系和過錯實行推定。如果被訴的醫療機構不予舉證證明否定因果關系和過錯,法院或者法官經審理認為這一推定并不違背客觀規律,當然就可以直接認定侵權責任成立。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也可以定案。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法官也可以認定醫療事故侵權責任。
(四)怎樣對待新《條例》沒有規定患者權利保障措施的問題
新《條例》在規定患者權利的同時,并沒有規定保護患者行使權利的保障措施。那么,在醫療機構沒有履行保障患者權利而應履行的義務時,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