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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范文

        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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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

        第1篇: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公約;國際貿易合同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 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海》“對外貿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 ] (P411) 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 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 。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 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2 ] (P13) 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 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 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 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說,這并沒有改變上述規定仍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事實。[ 3 ] (P527 - 528)(二)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沒有表示是否接受有關國際慣例的約束,慣例自動約束有關當事人,即慣例具有強制約束性。《法學辭典》持的是這一觀點。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際貿易慣例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國家意志的結果, 因而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 不能對當事人進行約束。[4 ] (P7 - 8) 第三種觀點認為,慣例分兩類:一類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范,一類是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意性規范。[5 ] (P27 - 28) 其實,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某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國家間的國際公約,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慣例的廣泛適用性和長期實踐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貿易合約當事人對自身及他人遵守慣例的心理期望,慣例對當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種約束力一般是在當事人明示接受慣例的情況下產生的,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1990)在導言部分表達了這一觀點《,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1 條也闡述了這個意思,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這一規定符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在一項國際貿易的契約中,不可能窮盡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因此就產生了所謂的“默示”做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 條第2 款規定:“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認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簽定該公約的國家同意,何為慣例由法庭來決定。該款規定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約束性(自動生效) 的一面,但是這也沒有改變慣例作為任意規范的特點,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法排除對某一慣例或某一慣例部分條款的適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現是學者們對一些英文單詞的解釋不同,特別是對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異。有人認為custom 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而usuage 則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也有人認為custom 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usuage 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還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實,翻查一下國際商會的出版文件我們會發現,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詞,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語。比如,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統一規則》使用的則是rule 一詞。可見,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看重,他們重視的是某一術語或某一做法在商業實踐中的狀況,只要這種術語或這種做法廣為人知(widely known) 和被業者經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 ,它們即是慣例,而不管在國際商會或其它組織的出版物中用何詞來描述它們,或有沒有見諸文字。至于慣例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則要看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國際貿易慣例定義為:在國際商品貿易和與國際商品貿易有關的服務實踐中形成的,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遵守的任意性行為規范。[ ]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如上所述,國際貿易慣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說,國際貿易慣例有兩個淵源: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與不成文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指的是經過某一組織編撰和公示的規范化文件。編撰國際貿易慣例的主體可以是一些有影響的基于國家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商會;也可以是民間的國際組織,如波羅的海黑海航運公會;還可以是能對市場起到主導作用的商事組織,如通用汽車公司,它們的產出物因而也相應地表現為具有一定法規性質的文件。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依據過去已有而且現在仍然流行的商業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為特征是必須有一個宣示的過程,因為比制訂規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們必須廣為人知。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之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數國際貿易慣例從本質上講就是國際商業習慣做法的一個演進形式,而且是一個永不停止的過程。過去活躍在跨國或者說超國家或地區利益之上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通過編撰和公示之后變成了國際貿易慣例。今天的習慣性的商業做法還在重復著這樣一個過程。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慣例的淵源,那么我們很可能會步入認識的誤區,或者認為慣例僅表現為成文化的規范,或者認為只能從過去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中尋找慣例。這兩種僵化的認識不能反映現實,因而也不能指導發展中的國際貿易活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國之內或地方性的商業習慣做法也有可能演變成國際貿易慣例,這主要取決于該習慣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國際貿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國西海岸港口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收取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被各國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有關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承認慣例的習慣做法淵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因為從國際貿易慣例中體現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大都可以從習慣做法當中找到源頭。從商業道德的視角看,所有國際貿易慣例都來自于千百年來一直在支撐著川流不息的國際貿易活動的一套倫理體系,借助它可以形成關于對對方行為的預期;通過它的應用———即對己對人的約束,各方在此體系下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區分、履行和保障。這套倫理體系的強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而未成文的慣例則歸于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一類。

        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雖同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以對現有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貢獻而論,由習慣而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占有絕對的優勢;但后者在當今技術創新的條件下開始顯露出重要性。

        三、國際貿易慣例與其它法律規范的區別。

        (一) 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貿易公約。

        由兩國政府或多國政府簽定的有關國際貿易關系的規范稱為國際貿易公約。從公約法律約束力的角度,可以將國際貿易公約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強制約束力的公約;一類是任意性的公約。前者包括調整國家間經貿關系的一般性公約及約束某一具體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公約,如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海上運輸合同的《漢堡規則》。強制性的公約要求締約方或接受公約的國家在本國的法律與公約沖突時,修改本國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約的規定;而且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時以國際公約為準據法。既然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法律約束力大于國內法的效力,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效力當然優于沒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國際貿易慣例。但是,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的關系則不同。

        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主要指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幾個公約,即1964 年的兩個海牙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這些公約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則,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這些公約的規定,即可減損公約條款的效力。在同為任意性規范的層面上,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十分類似,但是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對此《,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均有明確的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未在這方面作具體規定,但它是由前兩個公約發展而來的,據此也可認為該公約持同樣的觀點。由此可見,在國際貿易慣例與上述3 項公約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考慮采用慣例的規定。

        (二) 國際貿易慣例與國內法。

        一般而言,國際貿易慣例是在與本國利益無沖突的領域發展起來的,其所規范的領域大多與本國法律的適用范圍沒有重疊。從這個角度上講,國際貿易慣例可以對國內法的不足起到補充的作用。但是,各國對國際貿易慣例拾遺補缺作用的態度是不同的。有些國家干脆把國際貿易慣例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使之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引入國內法。采取這種作法的國家不多,多數國家一般按照直接適用或間接適用的途徑運用國際貿易慣例。直接適用指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國際慣例的約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據當事人選擇的國際慣例進行裁決。法國、丹麥等國家采取這種方法。這些國家一般承認國際貿易慣例獨立于國內法律體系之外,國際貿易慣例可直接應用于國際經貿往來,無需國內法的指引。與采用直接適用的國家相比,采用間接適用的國家更多,我國也是采用間接適用的途徑。間接適用指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不能脫離國內法而獨立運用,必須經過國內法的指引,而且國際貿易慣例的應用有賴于國內法對國際貿易慣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國內法中明文規定,對特定的民事關系可采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默示接受則是指在某國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法律實踐中普遍采用國際貿易慣例,從而可以推斷該國認可國際貿易慣例的。

        我國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確指出,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有人據此認為,我國法律的效力高于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其實,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國內法關于國際貿易的規定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國際貿易慣例不可違反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但可與任意性的規范不一致。因為國際貿易慣例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采用,只要當事人未明示拒絕慣例的適用性,國際貿易慣例就自動成為合同的一部分,盡管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則沒有自動成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雖然是國內法的補充,但其效力仍優于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四、國際貿易慣例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這里所講的合同,指書面達成的合同。對于口頭達成的國際貿易合同,我國不予承認。對此,我國在1986 年核準《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時已表明了這一點。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國際慣例的方法有3 種:其一,引用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或其它民間組織的條款或術語,如買賣雙方以CIF 價成交。普遍認為,采用了某一成文慣例的條款或術語,對該條款或術語的解釋應以該慣例為準。多數情形下,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但也存在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不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的情況,并且各慣例的解釋不一致。如沒有對具體采用哪一慣例作出規定,這時候的解決方法一般是以與合同最有密切關系的國家所采用的國際慣例作為依據,而判斷這一點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對貿易術語FOB 的解釋就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美國進出口商會等機構制定的《1941 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兩個慣例,這兩個慣例對賣方交貨地點等方面的解釋差異很大。為防止事后買賣雙方當事人就采用哪一慣例產生爭議,合同當事人最好在采用條款或術語的同時明確規定采用哪個國際慣例。其二,采用國際組織或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成套設備和機器的出口合同、倫敦谷物交易協會制定的關于谷物買賣的合同。標準合同對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條款都作了規定,一般只留出當事人名稱、貨價等項目供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可通過協商對印定的條款作出修改或補充。這類合同試圖囊括有關合同關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包括從合同的簽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違反合同的救濟的整個過程。由于在大宗貨物的買賣中廣泛采用標準合同,標準合同事實上已成為當事人普遍遵守的權威文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接受某一慣例的約束,這種情況包括以下幾種類別: (1) 合同中采用了慣例規定的條款或術語,并且合同對這些條款或術語的解釋與慣例的規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慣例條款或術語并未另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慣例與合同的規定并無二致。(2) 合同中某些條款與慣例的規定不一樣,此時應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以合同的規定為準。(3) 合同中對某事項未作規定,但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會遇到這些問題。此時,當事人應按照慣例的規定履行合同或對合同救濟。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國際貿易慣例約束的情況下,則采用下列兩個標準:表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主觀標準;以國際慣例為標志的客觀標準。主觀標準似乎體現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但如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們的意愿,以后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其真實意思在很多情況下是難以舉證或判斷的。可以想見,在實踐中應用主觀標準進行操作的難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數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往往采用所謂的客觀標準,客觀標準即是國際貿易慣例。采用國際貿易慣例這一客觀標準甚至也不以合同當事人知曉為條件。這就是說,即使合同當事人沒有表示接受慣例的約束,同時也未明示拒絕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亦可自動地解釋和補充合同并對合同當事人構成約束。[ hi138\Com]

        參考文獻

        [1 ] 辭海(經濟分冊) [ Z] .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

        [2 ] 李雙元。 國際經濟貿易法律與實務新論[M] . 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1996.

        [3 ] 法學辭典(增訂版) [ Z] .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

        第2篇: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范文

        一、由誰來按國際慣例辦事

        按國際慣例辦事主要是對涉外經濟活動的要求,而涉外經濟活動的主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一類是私人(包括個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因此,按國際慣例辦事的主體分別是國家和私人。私人所從事的是國際商業活動;而國家在國際經濟領域中除可從事國際商貿活動之外,主要是以者的身份進行國際經貿管理活動。這樣就在實踐中產生了適用于不同主體的兩類國際慣例。

        私人所遵行的國際慣例為國際經貿慣例,即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技術轉讓、國際投資等國際商業活動的慣例。國際經貿慣例為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提供約束手段。這些慣例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他們在確立其經濟交往關系(合同關系)時就可以對各自的行為后果有所預見,在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時有所遵循,而在當事人之間出現爭端時,國際慣例又可成為解決爭端的依據。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又不完全靠國際慣例予以確定。在對外經濟交往中,當事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自己的權利,并以合同條款予以確定;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慣例(例如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適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只是為了簡化合同文本。

        當國家以者的身份在國際經濟領域中行為時,國家所遵循的國際慣例為國際公法上的慣例。①這方面的國際慣例在三種情況下約束國家:一是在國家相互交往時(例如在兩國之間確定對對方的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的承認和保護程序和措施時),國家可依據國際慣例來約定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彼此對對方國民在專利權申請方面給予國民待遇),并通過條約予以確認;二是在一國對其涉外經濟活動實施管理時,可參照國際慣例來制定其有關的法律,使其涉外經濟管理行為與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實踐相一致;三是當國家之間出現經濟領域中的爭端時,爭端當事國或處理該項爭端的機構依據可適用的國際慣例來解決此項爭端。

        國家也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國際經濟交往,例如以政府的名義從外國商業銀行借款。這時,國家與對方當事人自然可以選擇國際經貿慣例(而不是國際公法上的慣例)來確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情況下所適用的慣例的性質和作用與私人之間的國際經濟交往中所適用的慣例是一致的,除非參加該項經濟交往的國家不放棄豁免的權利,從而拒絕第三方(外國法院)對該項慣例的強制適用。

        國際慣例的適用主體除國家和私人之外還有另外一類特殊機構,即國際經濟糾紛的處理機關,主要是法院和仲裁機構。法院和仲裁機構按國際慣例辦事與前兩類主休不同,因為它們不是以這些慣例來約束自身,而是依此來判明有爭議的當事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對利益受到不當侵害的當事者予以救濟。

        二、什么是國際慣例

        前面已經說到,國際慣例因適用主體的身份的不同而分為兩類:即國際公法上的慣例和國際經貿慣例。

        國際公法上的慣例(internationalcustom)也稱國際習慣,是指“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②可以看出,國際公法上的慣例的確立需具備兩個構成要件,即各國反復的類似的行為和被各國認為具有法的約束力。國際慣例在歷史上曾經是國際公法的主要淵源,但由于其具有的內容不易確定及形成時間緩慢等缺陷,所以,其地位目前已由國際條約所取代。國際公法上的慣例能否無一例外地約束所有國家?這需要視慣例所包含的內容而定。一般地說,國際慣例不能約束一貫地反對這一慣例的國家,③因為國際法規范從總體上說屬于國家之間約定的規范,也就是說,在國際社會中沒有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構不管個別國家的意志而制定必須由各國一體遵行的規則。但自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正式提出了國際法強行規范的概念之后,④我們就不能一概地說任何一項國際慣例都可因為某一國家的反對而對其不予適用。如果一項國際慣例反映的是一項國際法強行規范,那么,無論哪個國家是否反對這一慣例,這一慣例對其都是適用的。

        在國際經濟領域,由于各國利益的直接沖突,國際慣例的確立十分困難,更不用說屬國際法強行規范的國際慣例。例如關于一國對外國投資進行國有化的補償標準問題,盡管廣大發展中國家都認為應適用適當補償原則,并把該項原則視為國際慣例,但發達國家卻并不將其看作是國際慣例。許多發達國家的國際法學者還進一步指出,即使適當補償原則是一項國際慣例,那么它也不能約束反對它的國家,因為不能證明它是一項國際法強行規范。⑤值得注意的是,國際經濟領域中的國際慣例的形成過程直接受到各國的經濟實力的影響。仍以國有化的補償標準為例,盡管多數發展中國家都主張適用適當補償原則,但這些國家在同發達國家所簽署的投資保護協議中卻時常接受發達國家提出的補償標準,即充分、及時、有效補償。

        國際經貿慣例是經過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的反復實踐所形成的一些通行的規則。這些慣例往往經過某些專業行會的編纂而表現為書面的規范,如經國際商會編纂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及《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經貿慣例在效力上有別于國際公法上的慣例。如果一個國家不是經常地反對一項國際公法上的慣例,那么該慣例對其便是有效的;而國際經貿慣例對當事人的效力則通常只能基于當事人的明示的同意。例如,《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希望使用本《通則》的商人,應在他們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受《1990年通則》的管轄。”在通常情況下,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不僅可以決定是否采用及采用何種國際慣例,而且可以在采用某一慣例時對其內容加以修改。所以說國際經貿慣例經常起著一種標準合同條款的作用。但也有例外的情況。有時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國際慣例,但法官或仲裁員卻可能主動地依其認為應適用的國際慣例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⑥這時所適用的國際慣例便更具法律規范(而不是合同條款)的性質了。

        三、怎樣按國際慣例辦事

        怎樣按國際慣例辦事其實是如何適用國際慣例問題。在這方面我們應特別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我們應該注意國際慣例的辨別,不要把那些不是慣例的規則或做法當作是國際慣例。前面我們已經討論過兩種國際慣例的性質和特征,但時下的許多著述所介紹的“國際慣例”并不符合國際法學界的公認標準。經常出現的誤解是:第一,把一些國際經濟的基本概念作為國際慣例來加以介紹,例如介紹什么是外匯、什么是提單。第二,把多數國家的國內法所確認的某些原則和規則籠統地稱為國際慣例。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看到,多數國家的立法實踐可能形成國際公法上的慣例,但前提是這種立法會涉及到國家之間的關系的處理。例如多數國家有關專屬經濟區的立法實踐可能導致這方面的國際慣例的生成,而各國有關合同、公司、保險等方面的立法實踐則極少有機會形成國際公法上的慣例;對于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來說,多數國家的立法實踐不能、至少是不宜看作是國際慣例,因為各國的國內立法通常只是大體上相近,不可能不存在細節方面的沖突,而國際經貿慣例的價值則是其內容的確定性。而且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國內立法與國際經貿慣例在效力程度上是有區別的。當事人可對國際經貿慣例任意取舍,但合同的準據法(通常為某一國內法)卻是相對確定的,無論它是當事人所選定的法還是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為應該適用的法,因為從法理上講,每一合同關系一定是處于某一法律的統轄之下。如果當事人愿意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他們可以選擇其為合同的準據法;如果這種選擇存在不被承認的風險(許多國家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由設有限制),那么當事人可以將類似的內容規定到合同中去,這比將多數國家的立法實踐當作國際慣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穩定性。第三,把一些標準合同籠統地稱之為國際慣例。在國際經濟交往的各個領域中,如融資、海運、工程承包等,都存在著一些標準合同,對這些標準合同的性質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標準合同經行業協會制訂或推薦在很長的時期被廣泛地采用,的確可稱為國際慣例;而有些標準合同只是個別公司單方面制訂,并在有限的范圍內使用,這時就不能認定其為國際慣例。如果把那些不屬國際慣例的標準合同當作國際慣例對待,我們顯然會失去合同磋商過程中的談判力量。

        其次,應注意國際慣例的選擇適用。適用國際慣例本身不是目的,適用國際慣例是為了更有效地獲取利益。而且,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國際慣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能約束反對其適用的國家或當事人,這樣,我們就應該而且可以有選擇地適用國際慣例。作為國家而言,對那些被一些國家稱之為國際慣例而不能被我國所接受的規則或實踐,我(下轉第71頁)者有時甚至也不是追求短期能看出的整體效益,而是“公平”或者“秩序”。尤其是經濟法的重要規范體系-競爭法更少有這種“效益”的傾向。另一方面,以效益為根本取向也極易導致與民法的混同。民法所取的根本價值-“自由”,其最終的目的在于民商事主體與民商事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實現“效益”的最大化。民法雖然是所謂的“非經濟手段”,但它自產生以來,尤其是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更是以典型的實現效益的價值之角色出現,特別是在經濟性內容的民事關系中體現得更為明顯。相反,經濟法在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的出現,倒是從適當地協調效益與公平、局部效益與整體效益、短期效益與長期效益的矛盾而生成、發展的。這正是導致有的學者把“公平”視為經濟法根本取向的原因。

        概言之,如果把公平列為經濟的根本取向,極易導致經濟法的“行政化”或“非獨立化”;而把“效益”列為經濟法的根本取向,又會走向民法與經濟法不分的道路。有鑒于此,我們把具有系統化特征的“秩序”范疇作為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既便于使經濟法與其所調整的獨特的社會關系相對應起來,又便于把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界限劃出來。

        鑒于經濟法已具有了獨具特色的社會關系,且以全新的根本價值取向為基礎,我們認為它理所當然地應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注釋:

        ①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國際公法與國際經濟法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但應看到國際經濟法在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時與國際公法所適用的原則和規則并無二致;又因為國際經濟法對適用于國家之間的慣例在原理上又無新的發展,所以本文將這方面的國際慣例稱之為國際公法上的慣例。

        ②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③參見聯合國國際法院就英挪漁業案(AngloNorwegianFisheriesCase)和哥倫比亞訴秘魯的庇護案(ColombiaPeruAsylumCase)所作的判決。載《國際法院公報》,1951年,第131頁;1950年,第211頁。

        ④《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對國際法強行規范的表述是:“就適用本公約而言,一般國際法強行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不是說需要每個國家都予以接受,按照公約起草委員會主席的解釋,個別國家的反對并不影響國際法強行規范的性質。參見Henkin:InternationalLaw,CasesandMaterials,WestPublishingCo.,1980,P.167.

        第3篇: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范文

            [摘 要]全球化正在引導商法的深刻變革,商法正在逐步形成與全球化市場相契合的嶄新的制度形態,這種制度形態的特征是:商法正在日益沖破一國市場的界限,擺脫公、私法二元區分的框架,克服規范的硬直性,朝著制度趨同化、部門邊界模糊化及規則彈性化方向發展。

            商法作為市場經濟規則的承載者,其基本的制度功能是引導市場、規范市場,其發展軌跡總是與市場的發展軌跡相契合,并試圖達到一種最佳諧和狀態。隨著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全球一體市場的形成,商法適時變異正成為各國法律變革中最普遍的實踐,商法正在經歷著一場從形式到內容的深刻變革,并逐步形成與全球化市場相契合的嶄新制度形態,這種制度形態的特征是:商法正在日益沖破一國市場的界限,擺脫公、私法二元區分的框架,克服規范的硬直性,朝著制度趨同化、部門邊界模糊化及規則彈性化方向發展。

            一、商法制度的趨同化

            所謂法律制度的趨同化,是指調整相同類型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趨于一致,既包括不同國家的國內法趨于一致,也包括國內法與國際法趨向一致。嚴格地講,商法的趨同化并非經濟全球化的產物。早在1957年,施米托夫就針對歷史上曾出現過的“商法國際化”現象指出:“我們正在重新發現商法的國際法,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完成。各地商法發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國際貿易法這個普遍性和國際性概念發展”[1].可見,在“全球化”概念產生之前,人們已經發現了商法發展的新動向—非國內化,跨國統一的新商人法的產生。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全球市場經濟的同質進程加速推進,那些促成新商人法產生的原因,在全球化背景下更趨明顯,國際商事活動“非國內化”現象正融入全球化趨勢,商法的趨同化趨勢亦日益加強,并構成“法律全球化”實踐中最突出的一部分。

            第一,商法統一實體規則的迅速擴張。在全球化的推動下,國際層面的立法不斷擴大其調整范圍,將原本屬于國內法調整的事項納入其視野,導致國內法被國際層面的法律制度替代或整合,并產生全球相對統一的法律制度[2].主要成果包括:1 國際商事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1974年《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8年《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和199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運輸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1980年聯合國貿發會議的《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1983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貨物銷售公約》、1988年《國際金融租賃公約》和《國際保付公約》等。從實際情況看,上述統一立法已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3].2 示范法與國際標準合同。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1985年《商業仲裁示范法》、1996年《電子商務示范法》;再如1994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國際商會的《國際示范合同》、《標準經銷合同》、《標準合同(評論)》、1997年《國際銷售示范合同》;此外還包括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谷物買賣、成套設備和耐用消費品等方面的示范合同等等。示范法有效地補充了國際商事合同規則在某些領域的空白[4],國際商業界制定標準合同的活動則最終導致國際商業慣例的形成。3 國際慣例。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與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貿易慣例具有適用普遍、影響廣泛的特點。其中,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被認為是目前國際上應用最廣、影響最大的國際貿易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也已為至少175個國家的銀行采用[5]。

            第二,商法統一程序規則的擴張。這主要體現在商事仲裁領域,成功范例是1958年的聯合國《關于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和1985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紐約公約將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方面的仲裁程序法較好地統一起來,與其前身《日內瓦公約》相比,紐約公約擴大了適用范圍,取消了“互惠”條件,放寬了執行限制條件,簡化了請求執行的程序,因而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目前,已有近150個國家和地區加入該公約。有學者指出,就這一部分法律而言,全球化的統一基本實現了[6].《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在統一全球仲裁法方面也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示范法雖然不是立法文件,但在示范、引導各國仲裁立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的國家直接采納了示范法,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印度,還有我國的香港和澳門地區,有的國家則參考示范法的規定制定或修改了本國的仲裁法,如英國、德國、瑞典和中國。

            另外,近年來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出現了“非國內化”(denationalization)、非當地化(delocalization)的理論與實踐。“非國內化”是指在仲裁的程序規則方面,仲裁庭可不受任何特定國家(包括仲裁地國)仲裁程序法的支配。這一動向為適用統一仲裁程序法創造了條件。有學者將上述現象稱為國際商事仲裁從“板塊模式”向“全球模式”的轉化[7]。

            第三,趨同方式的互動性及有效性的加強

        第4篇: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 國際結算;教學內容;教學方法

        國際結算是國際貿易專業的一門專業必修課程,它所涉及到的知識領域極為廣泛,它涉及到國際金融、國際貿易、國際保險、國際運輸、電訊傳遞、會計、海關、商檢、票據、法律等諸多相關知識,它是以金融、貿易為基礎的多邊交叉學科。目前大多數學校國際貿易專業國際結算課程的開設都安排在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貨幣銀行學、國際商法之后。國際結算是一門理論性很強的學科,同時,國際結算又具有實務性強、操作性強、時效性強的特點。這門課程的教學目標是要求學生在牢固掌握相關理論知識的同時,還要具有較強的動手能力和操作技能。只有這樣的復合型應用型人才才能不斷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和社會需求。筆者結合自身4年的教學實踐,對本課程的課程內容和教學方法進行初步探索,希望有助于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和能力。

        一、課程內容

        國際結算分為國際貿易結算和非貿易結算,國際貿易結算是國際結算的基礎。國際貿易結算涵蓋了所有的結算方式,反映了典型的融資方式,掌握了國際貿易結算,非貿易結算也就不難掌握。本課程各部分的內容是圍繞國際貿易結算來展開。

        (一)教學內容

        國際結算的課程分為四個部分,四個部分有機結合,構成了本門課程的教學內容(如圖1)。

        第一部分:國際結算概述。主要是介紹國際結算的相關概念、演變發展,國際結算中的往來銀行。通過對這部分內容的學習,學生可以了解國際結算的相關方向,為后面的學習打下基礎。

        第二部分:國際結算工具。主要內容包括票據的性質、票據種類以及票據行為,其中,匯票的相關內容是重點。在國際結算方式中都涉及到匯票,要求學生必須掌握匯票的性質、填制和相關行為。

        第三部分:國際結算方式。其中包括三種主要結算方式和幾種其他的貿易結算融資方式。當然,匯款、托收、信用證是這門課程的主干內容,約占整門課程的二分之一學時。這部分的學習可以分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側重各種結算方式的業務程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基本結算方式的分類,目的旨在培養學生對業務的熟練性,明確結算方式的首要目的是清償債權債務關系;第二層次是明確各種結算方式的風險特征,作為進出口商怎樣來規避風險,以及怎樣利用相關的融資方式來擴展自己的業務。隨著當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一些新的貿易融資結算方式也不斷興起,在牢固把握基本結算方式的基礎上,學生還需要了解一些新的融資方式,比如國際保理、銀行保函、包買票據業務等。

        第四部分:國際結算單據。首先是單據概述,讓學生對單據在國際結算中的重要性有所認識;其次介紹三種基本的商業單據(即商業發票、海運提單以及保險單據)的作用、性質和制作;再次介紹一些其他單據的作用以及制作,比如商檢證書、產地證書、裝運通知、裝箱單等;最后說明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審單的原則、依據和重點。國際結算課程內容可以分為這四大部分,需要強調的是,這四個部分并不是相互孤立,而是相互聯系、相互融合、相互滲透。比如在托收方式中涉及到交單條件,在制作匯票時會涉及到票據當事人的歸屬問題,在單據審核時會涉及到信用證的性質等。它要求教師能夠熟練的將本門課程的所有知識融會貫通,讓學生整體的、系統的把握相關知識。

        (二)教學重點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國際結算的教學內容是很繁復的,尤其是還涉及到各種各樣的慣例、規章,這更增加了這門課程的枯燥性。要想學生對課程內容有熟練把握,它需要教師在講解過程要重點突出。對于國際貿易專業的同學來說,國際結算課程的重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匯票在國際結算方式中的運用。國際結算之所以能夠從傳統的現金結算演變到現在的非現金結算,從而方便、快捷、安全的了結進出口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因為有匯票等票據代替貨款。票據的特征、票據的行為需要學生掌握。對于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來說,需要熟練掌握在不同結算方式(托收和信用證)下如何制作匯票,其中,匯票當事人的歸屬是學生在制作匯票時需要重點把握的問題。

        2.國際貿易結算的三種基本方式。國際結算方式是了結進出口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渠道和途徑,三種基本結算方式是國際貿易結算的基礎。其中,信用證由于其使用的廣泛性、內容的繁雜性,是學生學習的重中之重。要求學生把握信用證的性質特點、各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信用證的流程和信用證的內容。在這里,對學生的操作要求就是作為進口商能夠填寫開證申請書,作為出口商能夠根據合同和相關慣例審核信用證,撰寫信用證修改函。

        3.各種結算方式的風險及風險規避。沒有一種盡善盡美的結算方式能夠使進出口商的利益都得到保障,進出口商之間的矛盾在國際結算方式的選擇上也淋漓盡致地體現出來,要么進口商受益多、風險小,要么出口商受益多、風險小。對資金負擔及風險的考慮是進出口商選擇結算方式時需要面對的問題。各種結算方式的風險點不同,防范的重點和措施也各異,怎樣在具體貿易環境中選擇結算方式是學生把握的重點也是難點。

        4.單據和單據制作。“象征貨”在國際貿易中的廣泛使用突出了單據的作用,尤其是海運提單,既是收據,又是物權憑證,可以轉讓他人,單據也可以像貨物一樣成為買賣和抵押的對象。單據是出口方履約的證明,是貨物的代表,是結算的憑證,是融資的手段。隨著國際貿易的廣泛開展,單據的制作也越來越規范和統一。作為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需要熟練掌握制作各種基本單據的技能。

        二、教學方法

        (一)加強實踐教學

        國際結算是一門實務性強、操作性強的學科,純粹采用傳統的理論教學,學生會感覺內容枯燥無味,這無疑會影響到課程的教學質量,從而降低人才培養的水平,不利于學生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對于教師來說,可以通過提供仿真環境,加強實戰模擬。具體來說,通過案例選擇、環境創設、角色分配、自主總結、評價等環節為學生提供一個實踐的縮影,使他們的學習叢被動變為主動,實現在較短的時間內理論知識向實踐能力的轉化,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比如在信用證業務處理中,作為出口商需要審證、制單和審單。在審證的過程中,要求學生找出信用證中的不利、矛盾和質疑條款,這就需要學生讀懂、讀通信用證。在制單過程中,貿易方式的不同要求的單據也各異,在CIF貿易術語下,作為出口商要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商業發票、保險單、海運提單等,通過具體的環境、目標創設可以讓學生將枯燥的條文融入實際的操作中。在審單環節中,要求擔當審單角色的學生找出單據中的不符點,這不僅要求學生對信用證內容透徹掌握,還要了解各種單據的制作要求,審單的方法、依據和標準。從學生的反饋來看,他們覺得這種方式很好,是他們走向工作崗位之前的一次預演。

        (二)強調案例教學

        國際結算會涉及到法律、規章及慣例,枯燥的條文通過形象的案例反映出來會收到更好的教學效果,在國際結算課程上使用的案例應具有代表性。在采用這種教學方法的時候,筆者并不贊同教師全盤介紹、分析和評價整個案例,因為這樣會讓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減弱,影響教學效果。教師應引導學生自己來做案例分析,做到活學活用、學以致用,加強學生對問題的理解,找到正確的解決方法。學生的分析難免不完整、不透徹,這就要求教師進行最終的總結和評價。教師在給出正確答案的同時,應側重于鼓勵和肯定,以激發學生多動腦筋和積極思考,真正用心去學。

        比如在講到UCP600的時候有這樣的一個案例:“某日,A銀行開立一張以X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證,信用證的通知行為B銀行。該信用證對貨物的裝運描述如下:裝運礦砂400噸,分四批出運,4月份~7月份每月運100噸。在得到信用證通知后,受益人X于4月5日出運100噸礦砂,5月13日出運礦砂97噸。前兩批貨物出運后,X按時將全套單據送交通知行B行議付,并很快得到了貨款。6月21日,受益人再次出運貨物100噸,并將全套單據交由 B行議付。B行審核單據后認為單單、單證相符,于是一方面對X付款,同時單寄開證行A索償。A行審單后認為不能償付B行,因為貨物在第二批裝運時短裝,所以第三批即告失效。B行認為不能接受A行的拒付理由,堅持要求A行償付,并外加延期支付的利息。問:開證行A行是否有理由拒付?”對這個案例的理解,同學們之間形成了激烈的討論,有些同學認為有,有些認為沒有。在學生對這個案例的案情有所了解,并且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斷之后,教師再把UCP600的第30條“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的增減幅度”以及第32條“分期支款或分期裝運”這兩個條款引入這個具體的案例情境中,可以加深同學們對相關慣例的認識。這比單純給學生講慣例條款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逐步推廣雙語教學

        國際結算是兩個不同國家的銀行相互委托和辦理的外匯業務,它涉及到商業銀行的外匯業務部門,還涉及外貿企業、運輸公司、保險公司等眾多單位和業務環節。在國際結算業務中所出具、辦理的各種單證、票據都大量涉及到英語,這就要求其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英文水平。教師在教授課程的過程中,應插入大量英文。需要明確的是,教學的的目的是讓學生掌握本門課程的理論內容和實際操作能力。課程上英語的使用也應和教材、教師的英語表達能力、學生的聽力水平以及課時長短等具體因素相結合。教師可以采取“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策略,在課堂上逐步增加對英語的使用。對于專業術語、部分縮寫、固定表達方式可以用英文。在課后,可以給學生布置相關的課后翻譯作業,比如對貿易合同、信用證、海運提單、保險單據等等。可以建議學生通讀一些貿易慣例,比如UCP600、URC522等。

        教學是高校工作的中心環節,教學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高校培養的人才水平和質量。筆者希望在對過去4年國際結算課程教學經歷總結的基礎上,能夠在以后的教學工作中不斷鉆研和學習,努力提高本門課程的教學水平和質量。

        參考文獻

        [1]曹勇.《國際結算》課堂教學方法改進探討[J].天津市財貿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3)

        第5篇: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復合型人才;國際貿易;教學改革

        實施雙語教學是適應中國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的發展需要,是培養具有國際合作意識、國際交流與競爭能力的外向型人才的重要途徑。

        一、外貿專業雙語教學的發展要求

        隨著全球化的進程以及互聯網的風行,雙語教學逐漸成為全球的教育趨勢,各國政府越來越認識到雙語教育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積極的措施來推行雙語教學。雙語教育不僅在加拿大、美國、新西蘭、盧森堡等雙語國家或多語國家,而且在日本、俄羅斯、韓國等單語國家實施也獲得了成功。中國作為發展中大國、重要的貿易大國,國際貿易的發展需要面向世界的復合型人才。國際貿易以其獨特的專業特色,對英語的要求是不可忽視的,依靠傳統的教學模式,僅僅依靠一門課程的雙語教學是很難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綜合知識的全面掌握,這需要從復合型人才培養的系統性方面重視教學改革。除了課堂教與學傳統手段,鼓勵實行多媒體網絡教學等手段都可以作為雙語教學途徑,學生在課后可以利用老師所提供的相關的國內外網站,通過因特網查詢最新的信息資料,下載相關的案例和英文文獻材料。國際化人才的發展要求我們培養人才不僅應該加強理論基礎的培養,面向全球化的教學改革更應成為重要的人才教育視角。

        二、中國進出口業務雙語教學面臨的困境

        雙語教學在中國高校畢竟還是新生事物,進出口業務雙語教學同樣存在著不少困難。從國際層面來看,國際公約因各國國情不同,在國際立法與司法實踐上的差異頗多,兼之加入公約時的保留,很難普遍適用;國際慣例等非強制適用,各國對其態度不一,普遍適用更是難上加難。從我國目前的研究狀況來看,中國加入WTO面臨的問題較多是被動接受現存的國際公約及慣例,所需要的人才從業務流程到實際操作普遍還存在非融合性,涉及國際公約和慣例的言語權則更少,所以面對現實的困境,對雙語教學的研究和改革就顯得更為重要。

        (一)案例教學和實踐操作的脫節

        進出口業務教學特別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學生除了掌握國際貿易政策理論外,還應當掌握經典案例的啟示作用,能準確地切入案例的分析點,避免實踐工作中類似問題的出現。但是目前在普通院校,進出口業務的課時相對集中,教學僅僅圍繞國際貿易實務出現的少數案例進行教學,學生實踐環節缺失,即使短時間實踐機會也可能不會碰到學習過的案例特征,這樣就存在案例教學與實踐操作的脫節,導致學生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內只能接觸最基本的信息,對最新的發展動態并不能詳細了解。此外傳統的師資力量和教學模式也會阻礙兩者結合的密切程度,雖然國外的雙語教育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教育是一項極為特殊的工作,迥異的國情,濃厚的文化特征,使得它不可能像社會的其他領域那樣易于學習他國經驗。學習、消化、摸索都注定是一段極為艱難的過程。

        (二)世界經濟的發展變化與知識更新的不同步

        中國近年來融入全球經濟的步伐在加快,理論研究對世界經濟的關注有了長足發展,但是有關國際貿易實務的專題研究資料數量十分有限,相對其他專業學科,專業資料文獻嚴重不足。中國介入國際貿易實務的領域主要分布在勞動密集型產業方面,涉及資本密集產業等方面較少,世界經濟的發展變化與國內教育資源的知識更新存在著不同步。在實踐業務中可能存在著英語表達能力很好,業務操作能力不足;業務操作僅僅知道怎么做,不知道為什么這么做;只會按照業務主管的命令行事,不能在復雜情況下見機行事。這些問題都說明雙語教學過程不僅應該關心專業英語學習,還應綜合提高前沿發展動態,結合世界經濟發展及時更新我們的教育資源和人才培養環境。

        (三)師資素質缺陷與人才綜合能力的缺失

        國際貿易實務所涉及的業務普遍具有國際性,這也注定其調整的法律關系具有比較強的國際性,各國在制定海商法時必須參照國際立法和國際慣例,以求得國際海上運輸法律規則的相對統一。目前我國高校師資存在明顯缺陷,師資狀況主要是畢業博士生、碩士生,學歷結構能夠達到雙語教學水平,但存在的問題普遍缺少外貿工作經驗,更加缺少前沿工作的應變能力。而在外貿工作經驗豐富的老外貿則可能因為其學歷結構或年齡原因不可能站上講臺,這勢必造成外貿人才的培養綜合能力的缺失。現在的問題是突出雙語教學的院校可能會培養成一批英語翻譯人才而不能綜合進行業務操作,或者不重視雙語教學的高校培養出“只會低頭干活不會抬頭看路”單一操作員,這些都不能滿足培養復合型人才的目標。

        (四)高校擴招與教學資源合理配制的矛盾

        中國高等學校經過幾年擴招,造成幾乎所有高校都有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專業招生,但結果是人才隊伍明顯質量參差不齊,整體質量下降,而由于高校擴招后現有教學資源緊張、課時壓縮、師資培養不利、實踐實習省略、從而造成人才素質普遍下降。進出口業務的教學環節必不可少的是需要學生能夠在外貿公司實習、進行單證操作、接發外貿函電、接觸國外客商、協調海關金融商檢關系等,現在的教學環境由于學生人數過于龐大,外貿公司不愿接受實習,這造成了高校的教學實踐環節缺失。雙語環境和實踐條件都不具備,外貿專業畢業生到崗位明顯上手業務周期延長,造成了外貿公司最頭疼的“后續”教育,這反映出了我們當前人才培養存在的現實問題。

        (五)學歷教育與職業教育的教育行業內部競爭升級

        當前存在的問題與傳統思維認識密不可分,高校招生時學生選擇專業從家長和社會的導向都存在不盡合理傾向:重視學歷教育忽視職業教育;重視國有名校輕視民辦院校;重視熱門專業忽視自身基礎。國際經濟貿易專業是近些年學生熱捧專業,綜合院校、專業院校、民辦院校、職業院校都在宣傳自身優勢,在一定程度造成競爭升級,對專業和社會不負責任,人才質量嚴重不能滿足社會需要。從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有明確區別,學歷教育高校應該承擔復合型人才培養的重任,職業教育則應該培養實用型專業人才,但二者出現了倒置或混雜,學生認為只要是國際經濟貿易都應該一直結果,這種不良競爭就存在著誤導社會認知的不良傾向。

        三、復合型人才培養對中國外貿專業教學改革的啟示

        復合型人才培養需要國際經濟與貿易的人才掌握熟練的業務操作能力的基礎上,能夠把握瞬息變幻的世界經濟走勢,在復合國際規則和約束條件的前提下做出決策開展業務。復合型人才不僅是對英語的要求,專業業務知識是基礎,綜合應用能力是目標,這需要教學主管部門從社會資源合理配置、專業定位、師資培養等方面綜合考慮,通過改革國際貿易專業及相關課程來加快人才綜合素質的提高。

        實施進出口業務雙語教學改革,需要重視教育環節案例教學和實踐操作的統一,需要滿足一定量的實踐經驗來考量經典案例可能造成的利益損失,理論與實踐結合不是口頭要求,而是實實在在的教學要求;密切關注世界經濟的發展變化,教育工作者應該及時更新自己知識結構,以國際化的視野教書育人,以最前沿的動態知識滿足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高校對主要核心課程的培養應該作為教學改革的重要措施,避免重視學歷輕閱歷的現象,核心專業課程任課老師提供外貿外事單位掛職鍛煉的培養機制,站在講臺的需要真正讓學生和自己心悅誠服的師資;理順教育行業培養定位和區分,高校擴招不應成為外貿人才下降的借口,外貿專業招生院校對專業設置的資源能力和實踐環節能力應該作為評估辦學條件,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應該是互相促進、協調補充向社會輸送人才的機制,不應成為惡性競爭損害教育公平的源頭。

        參考文獻:

        1、柳哲.進出口業務模擬操作系統的構想與實施[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1999(6).

        2、汪治.國際貿易專科應用型人才培養[J].理工高教研究,1999(2).

        3、楊平.關于復合型外語人才培養模式的探討[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0(2).

        4、李茜.國際經貿專業實踐教學體系改革探析[J].科技信息(學術研究),2007(36).

        第6篇: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范文

        “一帶一路”背景下,各國間會計制度的協調面臨巨大挑戰。一般而言,會計制度與國家或地區特有的文化環境、政治經濟體制、法制水平有著緊密的聯系。“一帶一路”戰略橫跨三大洲65個國家、涉及豐富多樣的官方語言和各有特色的會計制度。這就給沿線國家的經貿合作帶來了障礙。同時,我國會計制度雖經歷了數次變革,逐步向國際會計慣例靠攏,但仍與國際慣例存在一定差異。面對多方會計制度差異甚至是有可能涉及的利益沖突,降低因各國會計制度的不同對財務信息可比性和公開性的不利影響,實現會計語言的共通是一項十分艱難但必須完成的任務。會計制度協調是沿線國家會計信息相通和企業間經貿交流的基礎。因而,我國有必要推進會計制度的國際化。

        隨著“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逐步推進,我國的對外投資與國際貿易活動愈加頻繁和復雜,這對我國跨國公司及涉外企業的會計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這些企業需要在一套完善的國際化的會計制度下進行國際經營活動,這有利于中國跨國公司及涉外企業對海外業務進行有效的資源配置,也有利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通過會計與財務制度對中國企業進行監管。

        二、我國會計制度在國際趨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中國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制度存在一定差異

        目前,一些以美國為代表會計理論與實務相對先進的國家,在由有關民間組織制定并頒布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允許企業在實際運營管理時根據企業自身情況自行制定公司內部核算制度,進行會計核算。與之相比,我國目前離企業獨立制定企業內部會計制度還相距甚遠。另一方面,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也存在著一定差異。首先,相較于國際會計準則而言,我國的會計準則條文比較簡略,并且國際會計準則的層次性強,準則下還有準則的解釋、技術公告、運用指南等。其次,我國會計準則尚且缺乏概念框架作為基礎。另外,會計制度制定過程中有關內容的調研范圍局限,缺乏透明度,沒有做到廣泛征求學術界與實務界專業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二)我國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長期并存,存在一定不匹配現象

        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這兩種會計規范形式,究其本質并沒有太大的差別,只是所規范的對象及側重點有所差異。會計準則偏向于按經濟事項規范會計決策的過程,側重于確認和計量;而會計制度則偏向于按照一個企業規范會計核算的流程與結果,側重于記錄和報告。??計準則目前已經成為國際通用的會計規范形式,而會計制度產生于我國計劃經濟時期,在我國會計實務界擁有比較扎實的基礎,短時間內很難取消。這便和我國會計實現與國際趨同的要求有所沖突,我國會計規范很難做到與國際會計慣例順利銜接。

        (三)“一帶一路”背景下,各國間會計制度的協調面臨巨大挑戰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共有俄語、希臘語、尼泊爾語、波蘭語、菲律賓語等50多種官方語言。同時,65個沿線國家中只有43個經濟體已經完全采用或者采用趨同的國際會計準則,這就給沿線國家的經貿合作與溝通造成困難。要想使中國的跨國公司及涉外企業無障礙的融入當地的市場,更好地與當地政府與企業進行經貿交流,必須實現一帶一路沿線各國及地區的會計制度的相互包容與協調。

        三、推進我國會計制度國際化的相關建議

        第一,以國際會計慣例為依據,結合我國政治、經濟、法制等實際情況,完善我國會計制度,實現我國會計制度同國際會計慣例的有效銜接。在國際經貿合作中,既要以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為依據,又要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進行會計核算。需要強調的是,在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貿易活動中同時參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并不矛盾。實際會計核算中,如果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同國際會計準則內容不完全一致或內容不完善時,可參照國際會計準則以及有關國家會計準則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處理有關會計事項。當然,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經貿合作的日益頻繁,我國的會計制度與國際慣例之間還會因國家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和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出現新的沖突,在處理沖突矛盾的過程中也會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會計制度,為復雜的國際投資貿易活動提供理論指導。

        第二,在我國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長期并存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它們各自的規范對象和側重點在《會計法》中進行明確規范。考慮到會計制度易于學習和操作的特征,可以繼續保持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效力平行的會計規范格局,彼此相互協調互補。目前的現實情況是,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內容雖各有側重,但也不可避免的出現相互交叉的部分。因此,《會計法》在我國會計學術界和實務界起到了統馭作用。《會計法》在對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進行具體規范時,應當明確二者出現矛盾時的處理辦法。同時,我國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具體規范也要進行反復推敲,相互協調,避免出現明顯的沖突。

        第7篇: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范文

        古典的自由貿易理論描述了一種理想的貿易體制,那就是放任的、沒有任何干預的自由貿易體制。它不受任何政府政策的干預,沒有貿易障礙或貿易壁壘,一切交易由市場力量調節。

        然而,純粹的自由貿易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貿易利益在各國間的分配并不是均等的,這就使得一國政府必定要通過一定貿易政策來影響貿易的結果,確保其貿易符合本國的利益。而貿易政策的爭議往往是貿易摩擦的直接反映,其背后的實質則是貿易利益(國家利益)的沖突。

        GATT/WTO雖然實施了貿易保護措施,但它并不具有超國家的權力,所有協議都只能是談判的結果,對各成員的所謂約束也是通過共同的協議來達成的,各種具體行為要由各成員自覺和自主執行,當一個成員國特別是貿易大國的社會經濟制度以及經濟利益與GATT/WTO的規則產生矛盾時,多邊機制就難于全面約束單一成員國的行為。換言之,GATT/WTO只能協調各成員的利益,而不能消除各成員之間貿易摩擦的根源―國家利益的沖突。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說,貿易摩擦其實是貿易發展過程的一種常態。

        二戰后各國十分注意化解貿易摩擦,防止國際貿易關系交惡。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步伐,貿易摩擦數量不斷增多。從世貿組織的統計看,貿易摩擦大多發生在貿易大國之間。而從國際上看,過去大部分的貿易摩擦發生在歐、美、日等少數幾個貿易大國之間。美國與日本的貿易摩擦從上世紀50年代就已開始,80年代末更導致雙方進行“貿易結構協商”。歐盟與日本的貿易摩擦上世紀70年代開始大量增加。美國與歐盟的貿易摩擦在戰后可謂連續不斷,60年代還一度展開關稅戰和貿易戰,較為晚近的是90年代以來的“香蕉大戰”、“牛肉大戰”、鋼鐵關稅爭端、“飛機補貼”貿易爭端等等。近年來中國在成為貿易大國的過程中所涉貿易摩擦增多,也是相當正常的事情。

        貿易大國間的貿易摩擦多以“口水仗”和筆墨官司為主,縱使是雙方摩拳擦掌、劍拔弩張,但到最后的關鍵時刻常常會是峰回路轉、妥協休戰,很少真刀真槍地傷和氣。因為一旦真正爆發貿易戰,后果一定是兩敗俱傷。

        利用多邊貿易體制應對貿易摩擦

        面對貿易摩擦,當事方的反應是多種多樣的,這由當事方的實力和對待國際貿易體系的態度決定。具體措施有很多且各國不盡相同,但從大類來分,可以有以下幾種:

        以單邊措施我行我素

        以往最后導致貿易戰的貿易摩擦大多是當事方采取單邊措施所致,以此應對貿易摩擦必須是具備相當實力貿易大國,敢于針尖對麥芒,甚至是以己方的超級貿易地位傲視對手。“香蕉戰”、“牛肉戰”在相當長時期便是這樣的情形。“香蕉案”是指歐盟從1993年起實行了一套有利于從其前殖民地國家進口香蕉的配額制度,美國認為這一做法損害了在拉美地區擁有香蕉種植園的美跨國公司的利益,遂將歐盟告到世貿。1997年,美國勝訴。兩年后,美國開始對歐盟征收1.91億美元的懲罰性關稅,直到2001年歐盟被迫修改了其香蕉進口政策。歐美在牛肉貿易方面的爭端則源于歐盟自1985年開始實施的對用生長激素喂養的美國牛肉的進口禁令。美國認為,歐盟的禁令缺乏科學依據。1998年,世貿組織裁定歐盟敗訴,但歐盟對此置之不理,美國在一年后宣布對來自歐盟的1.17億美元產品征收100%的關稅。

        單邊措施也可能以低調方式出現,目的在于拖延時間。美日貿易摩擦中,日本常常采取低姿態,實際上,日本謀求的是在市場上處于優勢,在摩擦談判上日本采取拖磨兼用手段,不到最后階段不讓步,進而一次又一次回避了摩擦升溫,取得了重大的成功。

        進行雙邊磋商

        這是解決國際貿易摩擦長久以來的主要方法,摩擦雙方就相關方面進行談判協商,就算是雙方互相威脅,開出懲罰或報復清單,貿易戰看似一觸即發,但最終還是各讓一步,和氣收場。前述的“香蕉案”最后就是美國與歐盟圍繞這一問題舉行了多次磋商,終于在2001年4月11日達成協議。美歐“飛機補貼”貿易爭端案于2004年12月初會晤后,美歐貿易官員又舉行了一系列的談判。2005年1月11日美國和歐盟同意就減少對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車公司的補貼恢復談判, WTO歷史上最大的貿易爭端宣布停戰,此時離世貿組織正式立案的最后期限僅差兩天。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摩擦的例子很多,甚至可以說大部分國際貿易摩擦都是通過雙邊交涉來平息的,這種雙邊交涉可以在WTO的框架以內(如“香蕉案”)也可以在WTO以外(如“飛機補貼”貿易爭端案)進行。

        利用多邊貿易體制來解決爭端

        即通過WTO的貿易爭端解決程序來處理國際貿易摩擦。2002年的美國鋼鐵關稅案是一個典型例子,起因是美國單方面對板坯、板材等12種進口美國的主要鋼鐵產品,實施為期三年的關稅配額限制或加征8%到30%不等的關稅。全球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將因此遭受損失,歐盟、巴西、中國、日本、新西蘭、挪威、韓國和瑞士等八個WTO成員先后針對美國的做法啟動了WTO爭端解決程序。2003年11月,世貿組織確認美國實施的鋼材進口關稅違反了世貿組織相關規則。此后,歐盟威脅說,如果美國不立即下調鋼材進口關稅,歐盟將在WTO正式通過有關裁決報告后的五天,也就是2003年12月15日,將自動對從美國進口的商品征收高達22億美元的關稅。日本也宣布準備對來自美國的鋼材等價值4億多美元的產品提高進口關稅。2003年12月4日,美國宣布終止短期鋼鐵限制措施。

        需要提及的是,關于國際貿易摩擦的化解,現在各國包括發達的貿易大國越來越多地通過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來進行,雙邊磋商也包含在WTO解決貿易爭端的基本方法之中。單邊主義的措施是帶有不合作特征的,并且不是任何國家都可以隨意使用的。

        利用多邊貿易體制來解決貿易摩擦,實際上是運用國際通行規則發展和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從更廣闊的角度來說,無論在貿易摩擦中處于哪一方,深入地理解世貿規則和條款,學會通過利用相關規則保護自己的合法貿易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失,是避免和應對貿易摩擦的根本策略。

        “四位一體”應對貿易磨擦

        首先,借鑒國外的貿易救濟經驗,強化本國貿易救濟措施。特別是要注意到,WTO所認可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已成為各國主要的貿易保護手段。所以,要完善實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以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法規體系,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貿易救濟體系。

        其次,進一步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必須把維護出口秩序納入到整個市場經濟秩序治理工作中,改變出口商品檔次低、加工技術標準低、技術附加值低和出口貿易的不規范行為狀況,降低貿易摩擦產生的可能性。

        第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政府相關職能的作用。積極利用多邊和雙邊協商和談判機制,充分發揮政府談判職能,就國外不公正、不合理、歧視性貿易政策及做法展開交涉。

        第8篇: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范文

        (一)會計國際化的含義

        所謂會計國際化即為會計領域中的國際化行為,它是指由于國際經濟發展的需要,客觀上要求各國在制定會計政策和處理會計事務中逐步采用國際通行的會計慣例,以達到國家間會計行為的相互溝通、協調、規范和統一,亦即采用國際上公認的會計原則和方法來處理和報告本國的經濟業務。

        (二)會計國際化的必要性

        1.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經濟國際化發展客觀要求會計國際化。我國對外開放程度進一步深入,國際經濟交往將進一步增加,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融資活動將進一步加強。這就要求我國的會計標準在主要方面必須與國際慣例相協調,這樣一方面有利于外國投資者更正地了解我國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發展潛力,另一方面也便于我國企業在國際證券市場籌措資金。

        2.提高我國會計信息質量需要會計國際化。目前我國會計信息質量存在著較大問題,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嚴重,通過會計國際化吸收和借鑒國際先進的經驗和做法來規范和指導我國的會計實務,對提高我國會計信息質量將產生重要作用。

        3.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發展需要會計國際化。我國目前已放開資本市場企業到國外上市和發行證券的規模也將逐步擴大,為了發展我國證券市場,提高我國融資投資和吸引外資的能力,必須加快會計的國際化進程,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國際性和透明度,降低國際投資融資的成本,從而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

        4.增強我國會計監管水平需要會計國際化。會計與財務報告規范,即為財務會計確認、計量和披露的標準,也是相應的監管依據。會計國際化,可以幫助我國借鑒國際先進的經驗和方法,制定既符合國際慣例,又從我國實際出發,結合具體國情的會計規范,進而指導我國的會計實務工作,使我國飛會計規范和實務都能達到一個較高水平。

        二、我國會計國際化的發展進程

        (一)我國會計國際化的歷程

        會計國際化的核心就是會計準則國際化。因而會計準則趨同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和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必然選擇。由于歷史原因,我國會計準則等相關會計理論起步較遲。1992年11月我國頒布了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

        中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但是我國政府在會計國際化方面保持極高的支持力度,且積極推動國內的會計準則和國際的接軌,所以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已于2005年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

        國家財政部對會計準則的實施制定的時間表:

        2007年1月1日,會計準則在上市公司開始實施;

        2008年,準則的實施范圍將擴大到中央國有企業和在華外資企業;

        2009年,進一步擴大準則實施范圍,目標是用三年左右時間使中國的大中型企業全面實施新準則體系。

        2014年,對準則進行了大規模的修訂和增補,基本上與相關部門的財務報告準則保持了一致,保持了持續趨同。

        (二)我國會計國際化的現狀

        1.國際及國內背景

        隨著企業經濟業務日趨復雜、區域或全球資本市場的加速形成、大型跨國集團公司的不斷涌現,新的組織形式和經濟業務類型對會計理論和實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各國政府、有關國際機構意識到,減少各國會計準則的差異、推動各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對于提供可比、透明的財務信息是至關重要的。會計準則國際化能降低各國企業開展國際經濟事項的成本,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各國企業和經濟的全球性發展。因此,制定全球通用會計準則并促進各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是世界經濟一體化和資本市場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財務信息質量的必然要求。到2016年全球累計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不同程度的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這一情況極大的推動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進程。

        2.會計準則國際化的積極作用

        會計準則國際化與中國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會計準則國際化利于促進宏觀經濟的增長。財務會計信息通過一定途徑影響經濟表現,因此,制定會計準則往往是以政府利益為第一導向。會計準則國際化加快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生產力以科學技術為基礎、以升級換代為形式的不斷智能化規律,反映了發展的歷史趨勢和一般結果,反映了生產力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會計準則國際化能夠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完善我國目前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體系,從而使通過會計信息系統產生的財務報表具有可靠性和相關性。財務報表是提供給投資者,幫助投資者參與決策的,投資者增加投資額,就會增加企業的擴大再生產資金,從而加快企業的發展。每個企業的生產力擴大了,整個社會生產力也必然擴大。對于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會計準則國際化的突出作用表現在:一方面,會計準則國際化促使中國的會計準則制定者放眼全球,制定出更真實、更公允的會計準則。這些準則為國家監管、控制上市公司提供了真實、可靠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信息;另一方面,通過真實、公允的會計準則,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有用的財務信息。會計準則能夠通過規范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披露上市公司的關聯方關系關聯方交易,防范上市公司舞弊,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三、結論

        通過研究分析不難看出,雖然會計國際化雖然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國際化并不代表同質化,只有在保證符合我國國情的前提下,才能保持同國際主流會計理論的協調趨同。因為會計作為經濟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反映了一定地域范圍內的經濟特征,對經濟活動起著核算與監督的作用。所以會計國際化的過程在實質上即為一個國家整體的社會經濟活動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過程。而其中的所謂的國際慣例的形成實際上就是在各國個經濟體之間相互角逐,逐步協商的過程中而形成的,因而從當前局勢來看,其既為利益之爭,也是國力的體現。

        我們應當在促進會計標準與相關國際會計準則或國際慣例協調一致的過程中,堅定不移的立足于本國實際,著眼于未來發展。在參與國際新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中充分利用本國已具備的優勢與實力,來爭取更多的話語權,以增強我國在國際經濟事務中的主導地位,為我國爭取更多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更全面的維護本國在進行國際貿易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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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松年.國際會計前沿[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15.

        第9篇: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高職 商務英語口語 國際貿易 套語 實踐

        一、引言

        21世紀,隨著經濟的全球化,英語越來越成為國際政治、軍事、經濟、文化、貿易、交通運輸等領域的一種國際交際工具和一種超民族超國家的信息媒介。而商務英語作為有著特殊用途的英語而在我國擴大對外貿易和交流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商務書信等書面性質的交流固然有助于確立正式的貿易關系和履行貿易的依據,而使用商務英語進行口語化的交流對于促進貿易的達成則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可是從目前中國的教育現狀來看,還是更多的局限于應試教學,而沒有對于學生的實際知識的應用能力給予足夠的重視。1996年李嵐清同志在一次關于外語教學工作的會議上指出,“我國目前外語教學水平、教學方法普遍存在‘費時較多,收效較低’的問題。我國外語教學效果不理想,還不能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和擴大對外交往的需要。”

        而高職教育正是在很多行業缺乏應用型人才時作為培養適應經濟形勢變化和實際需求的具有實踐性的人才的教育模式,作為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提倡。二戰后,德國和日本作為戰敗國,能在較短時間內,再次成為世界經濟強國的原因,就是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在德國,它曾當作復興經濟的“秘密武器”;在日本,它被認為是“經濟增長的柱石”。現在,在世界上許多國家,職業技術教育已成為國家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并隨著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而不斷調整,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國對外貿易日益擴大的今天,培養實用型的外語人才也成為了高職教育的一個重要目標。外語人才的實用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能夠流利地實現與客戶的交流,促進交易的順利達成。如何提高學生的商務英語口語交際能力也就成為了具有實踐意義的教學研究的題目,值得認真思考。

        二、學生在練習商務英語口語中的錯誤認識

        (一)學生往往將商務英語口語和日常英語口語相混淆。很多學生在高職院校的學習中為了將來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因此在課程的學習中喜歡以是否實用來判斷一門課的價值,而在很多高職院校中都開設有英語口語課而沒有開設商務英語口語課,學生往往在學習時就會誤認為只要能在日常的英語口語課中通過練習能夠用英語實現日常的口語交際就萬事大吉了。這種錯誤思想使學生在學習商務英語課程時忽略了商務英語口語這一特殊的口語交際的練習。在日后的工作中,他們會逐漸發現由于缺乏正確的認識,在交易談判時就難以使用正確的專業詞匯和表達方式來順利實現交流的目的。

        (二)學生容易忽視練習商務英語口語時文化要素對語言選擇的影響。他們總誤認為練習商務英語口語就是準備一本商務英語口語書,隨便地找出幾句與客戶交流時估計能用的上的句子就足夠了。但是在實際的商務談判或交際中,不同國家的客戶的語言習慣是截然不同的,即使都能夠用英語交流,由于其各自國家母語的影響,其英語發音和詞語的使用習慣也會有很大差異。例如在與印度客戶和韓國客戶交流時,就必須要適應其受到母語影響而并不是很標準的英國式的英語。如果學生在日常的會話練習中沒有注意到這些因素只能對著客戶不停地說“Pardon?”了。

        三、提高商務英語口語的方法

        (一)想要流利地使用商務英語進行交流必須具備一定的國際貿易知識。在與外國客戶交流時,日常英語的使用只是在與客戶進行談判和交易磋商的間隙才會使用的。而決定一筆交易能否成功達成意向和簽訂合同并順利履行的關鍵是交易磋商的過程中雙方能否正確理解對方的意圖和給出的條件。如果由于雙方在表達意圖時語言的溝通有障礙,或是由于錯誤領會對方的語言,都會影響交易的順利達成。商務英語最顯著的特征就是語言與專業知識的密切結合,而商務英語口語的提高不能僅僅依靠多背誦一些常用的語句,而需要準確地掌握國際貿易規則及程序,這樣才能避免在交流中錯誤地選擇詞匯和表達而引起誤解。例如在與客戶進行價格的商定時,至少要事先對于國際貿易中出口商品的價格組成,貿易術語,傭金和折扣的計算方法以及運費和銀行費用的計算和支付,包裝和費用的計算等問題都有清楚的了解,這樣在與客戶討價還價時才能準確地核算出成本和價格,既能給客戶一個滿意的報價又能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二)掌握商務英語的特點有助于消除交流中的障礙。商務英語有其特殊的風格和特點,在運用商務英語進行口語表達時也要遵循這些特點和原則。有的學生以為商務英語和法律英語,會計英語等都屬于具有特殊功能和用途的英語,因而也肯定語句是冗長的,詞匯都是晦澀難懂的行話和專業術語。實際上恰恰相反,商務英語是用來實現商務交際功能的,其實用也必然要有利于正常的有效的溝通,因而商務英語在用于口語交際時要遵循如下的規則:

        1.用簡單的語言進行通暢的交流,避免使用大字或復雜的詞匯。例如想要給對方寄送商品目錄和小冊子時可以直接表達意思為:“As we have already discussed,I’m sending you the catalogue and pamphlet.”而如果這句話變為:“Pursuant to discussion,I am forwarding the catalogue and pamphlet.”客戶聽到這樣的古老的詞匯會感覺很不自在。另外應避免將商務書信的書面語應用于口語中。例如要表達“給你方的資料中有價目單”可以用簡單的英語表達:“You will find the price list in the materials we are giving to you.”假如使用商務信函中的語言對客戶說:“Enclosed please find our price list”,你的客戶會感到啼笑皆非,而對你產生錯誤的印象,以為你是個很刻板的人。

        2.注意用語的準確性,避免使用含糊的表達。商務英語的使用涉及到合同的順利簽訂,交易的準確執行,任何語意不明確的籠統的表達都有可能對于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各方當事人產生歧義,從而影響按時交付貨物和收取貨款。而國際貿易中也有明確的規則和慣例對于含糊用語加以界定,因此在表達時一定要有根有據,具體明了。例如在與客戶談到裝運貨物時,如果隨便地說:“We will ship you about 1000 Metric Ton of the goods”,客戶就會根據國際貿易慣例的UCP500將這句話理解為你方會裝運900公噸到1100公噸的貨物,而不會是1200公噸。因為UCP500將“about”界定為可以多裝運或少裝運10%的貨物。

        3.在口語交際中要注意禮貌用語。語言的口語化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使用俚語、命令的語氣或是傷害客戶感情的歧視性的用語。中華民族是講究“和氣生財”的民族,尊重客戶,講究禮貌用語是與客戶交往中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很多國外客戶正是由于業務員的真誠和耐心而愿意繼續保持合作關系的。例如在口語中可以盡量避免使用第一人稱代詞I而多使用第二人稱代詞You,會讓客戶在交流時產生被尊敬的感覺。比如可以說他Thank you for your cooperation.Would you like to have a look at our sample room?...

        (三)學會使用商務英語套語。很多學生在剛開始口語練習時往往只是掌握了國際貿易的基礎知識和一些專業的詞匯,卻還不能夠將這些知識靈活地運用到與客戶在具體環節上的交流中去。由于商務英語與專業知識緊密結合的特殊性,在特定的貿易環節中的用語有很多都是采用固定的詞匯和表達,甚至連介詞的選用也是不能馬虎大意的。這就要求在掌握了一定的商務英語知識后還要通過一些商務英語套語將這些知識連貫起來,形成正確的表達。例如在談到交易所采用的付款方式時就可以采用結算方式的常用套語:“Our usual terms of payment is by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and the L/C should be opened through a bank that we can accept.”再比如在談到包裝方式的選用時可以用套語的表達:“Goods should be packed in cartons of 12 pairs each.”

        (四)抓住各種實踐的機會練習口語。在對外貿易中,多了解不同客戶的語言習慣甚至生活習慣,對于促進雙方的順利合作和以后的合作都是有益的。從在語言表達的語氣,在交流中對對方提出的不同的要求,對于交易的細節的認真程度等方面都可以看出不同國家,不同年齡段或有著不同經歷的客戶的特點。掌握這些特點就可以對癥下藥,使雙方都能在愉快的氣氛中達成交易。例如德國,日本等國的客戶在交易中就會非常重視商品交易的細節問題,那么在交流中應多強調公司產品在細節上優于其他公司的地方,并且在執行協議時多表明自己在細節和監督產品質量上花的功夫。而美國等一些國家的客戶在誠信方面要求很高,那么在達成交易的關鍵階段就要多提供必要的資信證明。高職院校在學生的實習和就業指導上往往都會花很大的心思,經常給學生提供實踐的學習機會,這對于學生增加實踐認識和文化知識,積累豐富的商務英語交流經驗都是非常有利的。并且學生要利用這些實踐機會,學會與各國的客戶打交道的能力,而不能局限于課本中出現的語言知識。

        四、結論

        目前商務英語口語作為一門實際的英語應用的課程在理論和實踐上都還不夠成熟,在實踐中也由于學生對英語和國際貿易知識掌握的水平不一致而在組織具體的教學活動時會產生這樣那樣的困難,而且大多數的高職教師本身也不是“雙師型”教師,在自身的專業發展上也有很多的局限性,這些問題都會隨著高職教育的不斷發展中逐漸獲得解決的途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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