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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

        污泥應急處理措施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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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泥應急處理措施

        第1篇: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

        關鍵詞:城市污水;污水處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U664.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準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才能排出去,隨著我國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用水量的不斷增加,淡水作為一種資源顯得越來越珍貴,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研究、改進、加強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對于改進城市生態環境和促進城市的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城市污水處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不夠

        我國很多城市在發展過程中未能完全擺脫“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發展道路,因而在污水處理上存在資金短缺、基礎設施建設緩慢等問題。雖然目前各大中型城市的污水處理系統已經成為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的關鍵設施,但是基礎設施建設仍需要發展,然而資金投入力度不足,這個問題仍舊是限制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發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發達國家的污水處理模式,即使加大我國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其高昂的維修費用還是讓很多城市捉襟見肘,這就導致我國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或實際處理效率偏低。我國污水處理設備運行狀況是1/3 運行正常、1/3 不正常、1/3 處于閑置狀態,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轉率只能達到50%。我國污水的實際處理率遠遠低于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

        2. 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相對落后

        從目前的發展狀態來看,污水處理技術已經成為決定我國城市污水處理效率和質量的關鍵因素。但是我國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的自主性不強,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舊存在一定的差距,技術上存在著很多需要改進和提高。污水處理技術的落后導致基礎設施維修費用和維修頻率較高,污水處理效率和自動化程度偏低,能耗較高,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城市污水處理整體能力的提升。

        3. 未能建立現代化的城市污水處理與管理體制

        首先,由于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和處理技術比較復雜,并處于不斷變化發展之中,而我國的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未能及時更新自身的知識結構和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因而也就很難保證現代污水處理企業的管理效率。其次,很多污水處理企業的設備和處理工藝比較落后,仍舊存在許多隱患,對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構成威脅。再次,很多企業沒有建立現代化的應急處理體制,沒有針對比較容易導致安全問題發生的隱患制訂應急處理預案,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不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4.沒有對污水的污泥進行有效處理,形成二次污染

        污水經過處理后,達到相應標準,才可以進行排放。但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污泥,往往是許多污水廠極為頭疼的事情。目前很多污水廠由于技術和資金的原因,污泥不經無害化處理就堆放在場外,有的地方直接用作農肥,未考慮重金屬含量及有毒物質是否超標。現在大多數污水處理廠由于沒有污泥的最終處置途徑,給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對這個問題,急需環保部門加強監管。

        二、加快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發展的有效對策

        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在如何做好城市污水處理上進一步總結經驗和教訓,針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出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發展我國城市污水處理事業的對策。在這個問題,需要注重以下幾點:

        1. 樹立現代化的污水處理觀念

        隨著城市用水資源的日益緊張,相關部門和人員要徹底摒棄過去那種“污水即為廢水”的傳統觀念,充分認識到城市污水處理的重要性,樹立現代化的污水處理觀念。對此,我們必須遵循水資源循環的客觀規律,重視對城市水環境的保護,構建循環型的城市用水系統,加強對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力度,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

        2.加大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基礎設施的建設

        針對我國目前城鄉污水處理力度偏低的現狀,相關部門必須加大投入,以進一步緩解城市污水處理壓力較大的現狀。隨著我國城市經濟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城市用水量的不斷增加,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投入必須持續增加,以便更好地滿足城市污水處理量不斷加大的需求。首先,要保證城市污水處理方面的財政投入,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步伐,進一步改善城市的水環境;其次,必須保證投入資金的利用效率,避免重復建設或鋪張浪費等行為,增強投資項目建設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再次,要對污水處理基礎設施的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必須改變過去“大集中,大排放”的規劃布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就近處理,有利使用”的原則,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規劃與布局進行重新調整,完善城市污水處理的途徑和渠道,促進城市污水的處理效率和再生利用程度。

        3. 提高污水和污泥的資源化程度

        城市污水經過處理,達到一定的標準之后,就成為了資源,尤其是干旱、半干旱的缺水地區,如果直接排入水體而不進行有效利用,則是一種浪費。因此,建設分類供水系統,為實現中水回用建立基礎,通過制定積極的政策措施,采取經濟手段,鼓勵中水回用,防止浪費,是節約水資源、合理科學利用水資源的最佳方式。同樣,對于污泥回用,也要采取積極的經濟政策來鼓勵和支持,加大對污泥處理的研究力度,保證污泥得到有效處理,不造成二次環境污染。同時,還要加大有關部門的監管力度,實現污泥利用的資源化、無害化。

        4. 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的監管和引導

        在城市污水處理過程中,政府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存在監督力度不夠、監督手段落后、監督手段單一等一系列問題,不利于城市污水處理工作質量的提高。因此,政府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管和引導作用,保證城市污水處理的工作的健康、可持續開展。首先,要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對城市污水處理給予充分重視;其次,在工作方法的選擇上,要對傳統的臨時抽查的方法進行創新,建立全面、系統的監管體系,通過先進設備的配備和先進技術的引進,實現對城市污水處理的全稱監控;再次,要通過有效的培訓活動,提高城市污水處理中工作人員和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全面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的工作質量和監控水平。

        5.現階段加強對我國城市污水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改進對改善城市用水現狀和城市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的城市污水處理中仍舊存在管理體制不健全、污水處理技術有待改進、資金投入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在一定城市上限制了我國城市污水的處理質量和水平。因此,相關部門和人員要加強對實際問題的分析與研究,逐步建立科學的現代城市污水處理體制,加大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提高處理設施的利用效率,在推動我國污水處理工作更好開展的同時,為我國城市的現代化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2篇: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

        一、工作目標

        全面排查涉重金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企業,以及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認真檢查各有關單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臺賬及信息檔案,督促企業整治環境污染隱患,制定環境風險防控措施,進一步規范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防止重特大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確保全縣環境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整治對象

        (一)重點區域

        1、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集中區域: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鎮項目集中區;

        2、環境敏感區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沿河、沿海區域;

        3、涉重金屬企業集中區域:經濟開發區、車王鎮五營項目集中區;

        4、其他項目集中區域:經濟園區、各鄉鎮(街道)項目集中區。

        (二)重點范圍

        1、重點園區: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集中區域,涉重金屬企業集中區域;

        2、重點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鉻鹽行業企業,多晶硅行業企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運行企業,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涉重金屬企業,船舶修造企業,醫療衛生單位。

        三、整治內容

        (一)化學品環境管理整治內容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一律責令停止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無針對化學品特性或特征化學污染物要求、無環境風險評價專章或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完善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補做或補充完善環境風險評價,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核;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重點核實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產的,一律停止生產。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針對特征污染物開展監督性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處罰,限期治理;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限期改正,依法處罰;對未按期落實整改要求的,責令停產整治,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環境隱患整治情況。歷次排查中發現的環境隱患整治情況、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執行情況、環境應急防護措施落實情況。未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針對性不強的,責令限期改正,督促企業結合自身危險化學品特點,查清環境風險源,完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切實提高企業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4、廢棄危險化學品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情況。對貯存不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未按規定期限向環保部門報送聯單的、未在規定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以及拒絕聯單檢查的,依法給予處罰。禁止將沾染危險化學品的廢棄包裝物作為一般廢物處置。

        5、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集中區環境保護情況。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集中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情況,園區內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情況,園區內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運轉情況、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及污泥處置情況。對未做規劃環評的,按照有關規定,限期補做規劃環評,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6、環境敏感區域化工企業隱患排查整改落實情況。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立即予以取締,拆除生產設備及已設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產品;二級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項目,予以關閉。

        7、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信息公開情況。今年10月底前,各危險化學品產生、運輸和經營企業向社會公布本單位的生產工藝、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設施、環境應急措施以及主要原輔材料、產品、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毒理性質和物質產生、貯存、去向、利用、處置等情況,并報環保部門備案。同時,按照環保部《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導則》的標準要求,每年向社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二)危險廢物整治內容

        1、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

        (1)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及信息公開落實情況。如實向環保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申報登記年報表和季報表齊全。完善危險廢物信息公開,各危險廢物產生、運輸和經營企業將企業名稱、地址,以及產能、生產工藝、清潔生產和危險廢物名稱、數量、毒理性質及產生、貯存、去向、利用、處置等情況,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報環保部門備案。同時,危險廢物重點企業每年向社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去向、利用和處置等情況。

        (2)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及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情況。按年度制定管理計劃,內容包括貯存、利用、處置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管理辦法以及按月(季、年)轉移(頻次)計劃。規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情況。管理計劃和管理臺帳及時報環保部門備案。管理計劃內容發生重大改變,應及時變更申報。

        (3)危險廢物貯存及場所建設情況。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場所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地面進行硬化處理,有雨棚、圍堰或圍墻;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貯存液態或半固態廢物的,設置泄露液體收集裝置;場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收集,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完好無損且標識明確。危險廢物按種類分別存放,且不同類廢物間有明顯的間隔(如過道等)。貯存時限不得超過一年,并設專人管理。

        (4)危險廢物現場環境管理情況。繪制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明危險廢物產生環節、產生量及去向并在車間、貯存(庫房)場所等顯著位置懸掛。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管理規章制度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標語等在廠區顯著位置懸掛。

        (5)危險廢物處置及轉移聯單執行情況。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置,或者自行采取無害化處理處置措施。利用自有設施采取資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說明利用的技術、設備、產品以及利用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情況;委托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合同,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報批和依法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每批次轉移聯單保存齊全。

        (6)危險廢物標識情況。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依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示標簽設置相應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7)突發危險廢物環境應急預案建立及演練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突發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環保部門備案。繪制地形示意圖,標明單位的地理位置和周邊的道路以及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場所的位置并在場區顯著位置張貼。定期組織實施應對危險廢物環境突發事件演練,提高應對危險廢物環境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與處置能力,確保環境安全。

        (8)企業職工業務培訓情況。定期開展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業務培訓,保證相關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物收集、運送、暫存、利用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單位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應急預案等各項要求;掌握危險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業務培訓每年不少于二次,培訓教材(結合本單位實際自編)、講課記錄、影像資料等保留齊全。

        2、重點行業企業危險廢物排查

        重點對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以及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進行排查,重點檢查危險廢物產生的工藝流程、產生環節、物料平衡、排污申報登記數量、處置合同、臺帳、發票、檔案等,全面掌握重點行業企業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

        (1)鉻鹽行業:

        ①現有鉻鹽生產企業年后產生鉻渣治理情況。年以來歷年鉻渣的產生量、處置量、現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處置任務;

        ②鉻渣貯存、處置相關標準規范執行情況。鉻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場所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鉻渣處置方式是否符合《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包括對鉻渣解毒效果的監測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處置的,是否執行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③鉻鹽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新建鉻鹽生產項目情況,包括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是否包含鉻渣處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設鉻渣處置設施;技術工藝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2)多晶硅行業:

        ①產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產企業。四氯化硅產生量、貯存量、自行利用處置量和轉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綜合利用處置設施;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利用處置的,是否執行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利用處置單位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

        ②利用四氯化硅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接收四氯化硅的來源,接收量、貯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否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③年新建企業是否符合《多晶硅行業準入標準》要求;

        ④多晶硅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3)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行企業:

        ①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危險廢物;所接收危險廢物是否非法轉移;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達標情況。

        ②處置選礦、冶煉、電鍍、電路板生產企業灰渣、污泥和廢液的涉重金屬排放企業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

        (4)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重點檢查列入名錄(包括臨時)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及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單位,在拆解利用過程中其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主要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拆解后的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處置量以及最終處置去向;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單位是否如實申報接收和拆解處理數量,是否存在騙取國家資金補貼行為。

        (5)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重點檢查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置單位建立污泥管理臺賬情況,是否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污水處理廠是否定期向環保、住建部門報告污泥處置情況;工業污水比例較高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是否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檢查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量和轉移量,污泥接收處置單位處置量及最終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隨意丟棄、傾倒、直接排放等違法行為。

        四、整治標準

        按照方案確定的整治內容,各有關單位認真組織開展自查,針對問題集中整改,確保達到“八個一”的標準要求。

        (一)一套管理臺賬。建立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以及產生、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

        (二)一套管理制度。建立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管理規章制度、環境應急處置和信息報告制度等,并在廠區顯著位置懸掛。嚴格落實標識制度、管理計劃制度、源頭分類制度、貯存和處置利用設施管理制度、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經營許可證制度、應急預案備案制度、日常環境監測制度、危險廢物季報制度等。

        (三)一處貯存場所。建設規范的危險廢物和化學品集中貯存場所,做到防滲、防淋、防泄漏,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在貯存場所顯要位置及盛裝容器和包裝物上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所設標志要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要求。

        (四)一處信息公開欄。在各單位廠區大門口設置一處統一規格的信息公開欄,公布本單位的生產工藝、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設施、環境應急措施以及企業、園區、有關部門等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公開主要原輔材料、產品、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毒理性質和物質產生、貯存、去向、利用、處置等情況。

        (五)一套標識標志。在污染防治設施各構筑物及排污口、固體廢物貯存(產生、處置)場所等設置樣式統一、內容完整的標志牌,標明構筑物名稱、規格、作用、處理效果等。

        (六)一套檔案資料。集中建立企業環評及環保驗收、環境應急預案及演練、企業信息公開、管理臺帳、職工業務培訓,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管理計劃、處置及轉移聯單等檔案資料,做到資料齊全、格式統一、規范完善。

        (七)一套宣傳標語。在廠區顯著位置粉刷有關加強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永久性宣傳標語和警示標語。

        (八)一套現場展板。在廠區顯要位置設立企業環保工作展板,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污染治理設施以及危險廢物或化學品管理工作等。在貯存場所設立危險廢物、化學品生產處置情況展板,標明生產工藝流程、產生環節、產生量和去向等。

        五、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10月25日—10月31日):制定《縣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環境管理規范化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全縣范圍內涉重金屬、危險廢物和危險化學品行業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全縣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產生企業數量,建立單位名錄。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年11月1日—11月20日):各有關單位對照方案要求,認真開展自查,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抓緊整改。環保部門組織開展集中檢查,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園區管委會協調配合,對有關企業進行逐家排查,認真填寫《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環保執法檢查表》、《縣化工園區及化工企業集中區環保執法檢查表》和《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環保執法檢查表》,督促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嚴肅查處環境違法案件。建立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檔案,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的類別、產量、用量和危險廢物的類別、產生量、利用量及處置量。

        (三)總結上報階段(年11月21日—11月30日):按時完成《環保專項行動信息系統》中有關化學品環境管理和危險廢物專項執法檢查相關信息的填報,對全縣化學品環境管理和危險廢物專項執法檢查工作進行總結,完成檢查工作報告并報縣政府。做好迎接上級環保部門的督查檢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管理規范化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分管領導要靠上具體抓落實,認真組織開展檢查和整改工作。各單位要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做到統一部署、全面協調、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確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環保部門負責組織現場檢查并對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二)深入開展排查,全面摸清底數。結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報登記、環保專項行動和日常環境監管情況,重點加大化學品生產企業、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涉重金屬企業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點,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檔案,做到一廠一檔。對發現的問題和疑點,要徹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鉻鹽生產企業按要求加快鉻渣處置進度,沒有四氯化硅經營許可證的限期辦證。發現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及時報告縣政府和環保部門。排查要層層把關、責任到人,檢查、審核等各個環節都要簽字確認。認真梳理涉及危險化學品、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重金屬、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危險廢物污染糾紛和投訴舉報、案件。加大投訴和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及時公布調查、查處和調解結果,積極穩妥化解污染糾紛。

        (三)完善工作程序,保證檢查質量。按照本《方案》確定的重點區域和重點范圍,堅持企業自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扎實做好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環境管理規范化整治工作。加強信息溝通傳遞,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總結,及時報告。強化質量控制,落實檢查工作質量責任制,加大監督審核力度,確保填報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3篇: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

        全面排查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以及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全面掌握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企業信息檔案,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公布檢查企業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遏制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件高發態勢,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檢查內容

        (一)鉻鹽行業

        1.列入《鉻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中的歷史堆存鉻渣治理情況。截止年年底歷史遺留鉻渣累計處置量,現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所有歷史堆存鉻渣無害化處置任務。

        2.現有鉻鹽生產企業年后產生鉻渣治理情況。年以來歷年鉻渣的產生量、處置量、現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處置任務。

        3.鉻渣貯存、處置相關標準規范執行情況。鉻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場所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鉻渣處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T301—),包括對鉻渣解毒效果的監測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處置的,是否執行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4.鉻鹽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達標情況(參見《“十二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48號,下同)。新建鉻鹽生產項目情況,包括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是否包含鉻渣處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設鉻渣處置設施;技術工藝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二)多晶硅行業

        1.產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產企業。四氯化硅產生量、貯存量、自行利用處置量和轉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綜合利用處置設施;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利用處置的,是否執行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利用處置單位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達標情況。

        2.利用四氯化硅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接收四氯化硅的來源,接收量、貯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否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3.年新建企業是否符合《多晶硅行業準入標準》要求。

        4.多晶硅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三)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行企業

        1.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達標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危險廢物;所接收危險廢物是否非法轉移;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達標情況。

        2.處置選礦、冶煉、電鍍、電路板生產企業灰渣、污泥和廢液的涉重金屬排放企業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

        (四)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

        重點檢查列入名錄(包括臨時)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及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單位,在拆解利用過程中其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主要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拆解后的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處置量以及最終處置去向;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單位是否如實申報接收和拆解處理數量,是否存在騙取國家資金補貼行為。

        (五)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

        依據《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157號),結合環保專項行動工作內容,重點檢查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置單位建立污泥管理臺賬情況,是否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污水處理廠是否定期向地方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污泥處置情況;工業污水比例較高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是否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檢查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量和轉移量,污泥接收處置單位處置量及最終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隨意丟棄、傾倒、直接排放等違法行為。

        各縣區結合實際情況對其他重點行業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開展排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環保局成立由楊學功局長任組長,王宗贏副局長任副組長,污控科、監管科、信息中心、監察支隊、監測站等相關科室、單位人員參加的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負責督促、指導、協調、調度此次檢查工作,組織有關技術單位建立網上填報系統,開展技術培訓。各縣區環保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確保檢查到位、查處到位、整改到位。環境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現場檢查并對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污染防治部門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核查,并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進行鑒定。

        (二)進一步加大排查力度。結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報登記、環保專項行動和日常環境監管情況,重點加大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點,全面掌握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檔案,做到一廠一檔。對發現的問題和疑點,要徹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鉻鹽生產企業按要求加快鉻渣處置進度,沒有四氯化硅經營許可證的限期辦證。發現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排查要層層把關、責任到人,檢查、審核等各個環節都要簽字確認。認真梳理涉及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危險廢物污染糾紛和投訴舉報、案件。加大投訴和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及時公布調查、查處和調解結果,積極穩妥化解污染糾紛。

        (三)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對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或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設;對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產;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或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一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高限處罰,吊銷經營許可證;對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產生鉻渣治理任務的,一律停產整頓;對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企業騙取國家資金補貼的,一律永久取消補貼資格;對不能依法達到防護距離要求的,一律停產整治;對發生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事件造成嚴重污染的、未按要求完成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任務、建成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不能正常運行以及未按《鉻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所規定的歷史遺留鉻渣治理任務的地級市,一律實施“區域限批”,并取消有關環境保護榮譽稱號;對檢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環境污染問題,嚴重影響群眾健康的,一律掛牌督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并通報批評。

        (四)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管理。一是建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情況日常檢查制度和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行政代執行制度”,凡是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不處置或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指定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承擔。二是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嚴禁委托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危險廢物。三是建立危險廢物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加大對企業索賠、罰款和刑事處罰力度。對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事件,按照危險廢物實際轉移、傾倒批次,依法從嚴從重分別予以處罰。四是落實企業污染清除責任,徹底清理被傾倒的危險廢物以及被污染場地的土壤。

        (五)進一步加強信息公開。各縣區要在年12月10日前,上報轄區內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名單、地址、生產工藝、產能、清潔生產以及危險廢物產生、儲存、去向、處置等信息;市局將按省廳要求將具體情況,于年12月20日前在市環保局網站上公布。市本級和各縣區要督促企業每年定期向社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危險廢物產生、儲存、去向、處置等情況。對于未按要求公布相關信息的,各縣區環保部門暫緩審批其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提供各類環保專項資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不得為其出具包括信貸、生產許可證等各方面的環保合格、達標或守法證明文件。

        第4篇: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

        【關鍵詞】河道疏浚工程質量控制簡析

        中圖分類號:O21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河流疏通是水利工程中最基礎的作業,即是用人工或者機械施工的方法,將攔阻河水流淌的停滯物如:淤泥、石塊、垃圾以及漂泊物等整理出河流,以保證河流流通。其目的是使原有河道更加暢通。河道疏浚工程廣泛應用于工廠、城市、小區、農村、園林景觀等領域。隨著我國的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的河道疏浚工作也取得了顯著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河道淤積的現象。實際上,河道疏浚既經濟又能增加河道泄洪能力,占用耕地又少。但是,現階段我國的河道疏浚工作尚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情況,最突出的是河道疏浚工作質量尚需進一步提高。

        一.河道淤積的具體原因

        1.水土流失。河流長時間地沖刷河道兩岸,河岸又多為土堤,土壤容易被水沖刷而流失。在加上河流沿岸的植被遭破壞,固沙保土的功能大幅度的減弱,水土極易流失。

        2.人為設障。由于缺乏科學規劃和河道管理力度相對較弱,河道人為設障現象較為普遍,特別是公路交通、居民住宅建設、磚廠取土等所產生的廢渣、廢土、生活垃圾大量棄入河中,造成河道斷面縮減,河床淤積加劇。

        3.河道富營養化。城鄉工業迅速發展和環保措施相對滯后,污染日趨嚴重。河底淤積了大量工業污泥,同時大量有機物質、化肥污染水環境,造成河道富營養化,魚類大量死亡,水草、雜草生長旺盛,腐爛后淤積河底。

        二.河道疏浚施工技術方案及質量控制

        (一)圍堰施工

        1.圍堰筑打位置布置在河道交界處,河道疏浚需筑打施工圍堰。圍堰頂寬一般寬3米,有臨時便道需求的為4米。圍堰筑打采用挖掘機、自卸車配合推土機組合施工,邊填筑邊碾壓。根據圍堰運行特點及當地現有材料情況,所有圍堰全部采用土圍堰型式,迎水側鋪設250g土工布防滲防沖,膜頂標高高出設計擋水位1.0米,壓入土中。

        2.圍堰填筑分水下方填筑和水上方填筑兩步進行,首先將取土區內的植被清理,采用推土機清理表層有機質土壤至監理工程師指示的開挖深度,用挖掘機挖土上自卸車運到圍堰填筑處,推土機推土筑堰。圍堰填筑從兩側同時實施,上下游圍堰同時開工。上下游設802KT推土機各一臺,負責各自施工范圍內的土方填筑。

        3.圍堰維護方案和應急措施

        (1)在上、下游圍堰的迎水坡采用彩條布覆蓋,以增強圍堰的抗滲能力,提高圍堰的穩定性。

        (2)在施工期間派設專人看守,日夜巡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圍堰在施工期間的安全性。

        (3)儲備充足的搶險加固物質,保證圍堰在正常維護和應急處理時,搶險加固物質能及時到位。

        (4)組建一個專門的圍堰加固應急處理隊伍并由項目副經理任主要領導,正常情況下該隊伍從事工程施工,當險情出現時能有條不紊地迅速地到達現場進行除險加固工作。避免臨時組建隊伍出現無從下手的混亂局面,以至于延誤了搶險時機,造成巨大的損失。

        (5)配備圍堰加固應急處理專用機械,確保圍堰的安全性。

        (6)圍堰拆除:采用1.2m3挖掘機挖除。

        (二).施工降排水的質量控制

        1.排水系統布設

        要根據地質資料和現場考察分析,排水系統主要由集水坑與超深龍溝組成。如果工程土方開挖深度不大,故超深壟溝采取一次開挖到底的方式開挖。超深壟溝沿河底中心線布設。壟溝尺寸:底寬1.5m,邊坡1:1.5,深度超過河底設計高程0.5m。沿超深壟溝方向每2000m設置一處集水井,集水井尺寸:邊長4m×4m,邊坡1:2,深度超過壟溝底部高程1.0m。在集水井底部四周架打木樁、四壁鋪設木板防止集水井四壁坍塌。每個集水井中安設一臺QS4.5-25-5.5型潛水電泵,用來排除明水與滲水。

        2.降、排水工程措施

        (1)降水在土方開挖前7天開始進行,保證基坑土方開挖在干地進行。

        (2)超深龍溝在土方開挖前挖成,并按降、排水方案要求布設集水井,每個集水井安設QS4.5-25-5.5型潛水泵,隨時排除明水、滲水,保證土方開挖在干地施工。

        (3)降、排水工作組建專門的排水小組,輪流上崗,保證降、排水工作24小時不間斷。

        (4)降、排水工程施工時,配備2臺發電機組備用,以保證停電時降、排水工作的連續進行。

        (三)、施工中的三要素:挖寬、挖深、邊坡的控制

        1.挖寬控制

        (一)施工前,繪制出分條開挖平面施工圖,并從兩岸控制樁、方向樁定出施工條的兩邊邊線以及中心線位置用樣標做出標記。

        (二)施工中,施工技術人員與疏浚操作人員保持聯系,經常對施工船位置進行校核,確保在挖槽的中心線上。

        (三)挖槽兩邊超寬控制在1.0m以內。

        2.挖深控制

        (一)設立水尺,當水位變化在±0.1m時,及時通知施工船舶,疏浚操作人員應及時調節絞刀架的下放深度。

        (二)根據土質情況控制絞刀橫移速度,對于淤泥、軟土和松散沙等土質,挖到設計深度一層時,橫移過慢會造成超深過多。對于硬塑、堅硬粘土和密實沙等土質,橫移速度過快會造成設計深度以上的土吸不干凈而產生欠點

        (三)施工中應根據不同的工況條件控制挖泥方向。逆流挖泥時,絞松的。泥土容易被水流帶到后方挖槽形成欠點,因此橫移速度應放慢;逆流開挖時,絞松的泥土不易回到已挖的挖槽部位,所以應盡量采用順流開挖,控制工程質量

        3.邊坡控制

        (一)根據設計要求和土層厚度,邊坡開挖采用階梯形開挖,按照“上欠下超、超欠平衡”的原則進行施工,把超欠比控制在1~1.5之間。

        (二)開挖邊坡時,若為沙土,因質重不易吸凈,換邊動作應慢些,讓邊坡坍土吸完后再回向擺動。挖淤土時,換邊動作可以快些,防止吸土過多過深,造成超深過大。若邊線泥層厚,換邊和橫移速度都應慢。

        三.落實河道疏浚工程的質量控制

        (一)、做好施工前的質量控制。

        (1)挑選具有豐富施工經驗的隊伍投入工程施工當中,同時選派施工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工程人員參加該工程施工,以提高工效,保證質量。

        (2)配齊試驗儀器及質量檢測設備,對工程質量全面系統的檢驗。

        (3)完善自檢機制,配備專業的質檢人員,負責質檢工作。 

        (4)組織施工技術人員認真學習施工圖紙,熟悉施工圖紙的各項技術要求,做到按圖施工,服從現監理的監督。

        (5)進行技術交底,不僅包括設計單位對施工隊的交底,而且施工隊內部要層層落實,堅決杜絕野蠻施工、違章違規作業。

        (6)配齊各項水利工程設計施工規范,組織施工人員學習規范、招投標文件。

        (7)對圖紙或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測量標記和資料要進行詳細認真的復核,并保護到工程全部竣工驗收。

        (二)、施工中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工程質量

        主動做好施工中的協調配合工作。在業主的領導下,項目部與設計、監理單位真誠合作,接受當地質量監督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共同把好質量關。

        (1)做到專業人員配套,實行全過程跟蹤檢查和控制,充分有效的行使質量否決權和質量獎懲權,使工程質量得以保證。

        (2)嚴格測量復檢制度,做到有放必復,及時填寫測量放樣復核表。

        (3)堅持三級檢查制度。施工中各個環節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道道工序有人把關,專職質檢員做到各道工序的及時檢測,發現問題立即解決,并做好技術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4)建立堅持工程例會制度,堅持每星期召開現場質量會議,研究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介紹施工經驗教訓,并請監理談施工要求,做到揚長避短,抓進度保質量。

        堅持上船跟班旁站監督,努力把質量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質檢人員對參加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挖泥船,采取了上船跟班旁站監督的辦法,對施工水位、施工樣標(桿)、泥斗挖深、挖泥船橫移和前移速率等施工操作方法,隨時進行檢查,并按“監、幫、促”的原則,及時幫助糾正。

        (三).疏浚事后質量控制

        1.采用直方圖、因果圖等技術手段進行質量動態控制,發現問題及時落實糾正措施。

        2.監理工程師應經常開展質量動態分析,一旦發生質量問題,采用直方圖法跟蹤分析,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確保工程質量。

        3.竣工資料整理。指定一位專業技術人員負責信息管理、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合同要求的時間、內容在工程完工時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

        結束語

        綜上所述,筆者通過多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提出河道疏浚工程的質量控制措施。希望通過我們每個社會建設者的努力,將河道建設成為“水清、岸綠、安全、永續利用”的生態廊道,并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和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第5篇: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

        摘要:黨的十報告提出,"要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并具體明確了"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如何深入貫徹落實好十精神,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確立明確的損害賠償標準,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本文擬從當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出發,分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范圍難以確定的結癥,構建具體明確的損害賠償標準,旨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現實方案。

        關鍵詞: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 財產損害 環境修復成本

        人體健康損害 舒適的損害存在價值損害賠償標準

        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一項環境民事責任制度,它建立的是通過對環境不友好甚至是污染破壞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來引導人們不從事這些行為的機制。任何人或者企業,如果不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可能招致巨額的賠償,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當前關于環境污染的研究討論多數集中于相關責任的認定,很少涉及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但是相關責任認定的前提是損害賠償標準的確定,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的最終確定必須要有明確的科學依據,其基礎是對環境污染損害進行經濟評價,確定環境污染損害的貨幣化價值。目前,環境污染損害經濟評價主要是定性評估和判斷,無法運用數量化評估技術來評價環境污染損害的經濟價值。如何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數額仍然是亟待解決但尚未解決的難題,筆者旨在通過探討,能夠細化具體的賠償標準,使之在實際中具有可操作性。

        一、當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指導,民法和環境保護法為原則,環境單行法為主體,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相配套的環境損害賠償法律體系。

        憲法規定:"憲法保障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法律的規定,污染環境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外,對包括環境污染侵權在內的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還規定了承擔環境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侵權責任法》第66條明確了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以及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分擔。第68條有一定創新,主要體現在求償權上。即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而造成環境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過錯第三人請求賠償。加害人做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責任人,有義務和責任排除危害,并對因此受到直接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且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不能避免損害后果而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第42條規定提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開始計算。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5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評價。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2條明確了污染單位有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的侵權損害責任等。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 71 條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我國關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規定基本是原則性的,多涉及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害之類,對于賠償的具體確定沒有作明確規定,致使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無法運用數量化評估技術來評價環境污染損害的經濟價值。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范圍的界定

        環境污染行為一旦給他人或社會的財產造成損害,行為人就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對自身的侵權行為負責,對已造成的損害進行彌補。從西方國家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來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我國現有的法律中也有一些關于環境損害賠償的規定,筆者已在第一部分作了具體闡述,在此不作贅述。

        本文擬將環境污染損害修復相關費用的賠償從財產損害賠償中單列出來,作為環境修復成本,同時將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列作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因素,將這兩種影響合并為人體健康損害進行計量。另外,環境污染行為對于環境的舒適度及存在價值的影響也應該列入賠償范圍。本文中,筆者將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確定為財產損害、環境修復成本、人體健康損害、舒適的損害和存在價值損害五個部分。

        三、當前損害賠償范圍的具體分析

        從當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來看,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涉及到財產損失、人身損害兩個方面。財產損失,以侵權人所造成的損失的大小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人身損害,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包括必要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生活費等。具體數額可以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目前多數觀點認為,應當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具體的數額,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所確立的幾個因素綜合考慮具體到環境侵權案件中,可以從危害強度、危害時間、受害人的情況和侵權人的情況等幾個方面來考慮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無論計算財產損失賠償,還是人身損害賠償,在不能確定具體的數額時,往往都涉及到鑒定的問題。

        目前我國有資質進行環境污染鑒定評估的機構比較少,且管理比較混亂,標準和方法缺乏統一,不同的評估機構作出的結論又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有專家提出對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借鑒醫療事故的鑒定辦法,成立專門的專家庫,向法院提供客觀公正的污染證據和損失證據。也有專家提出,對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賠償數額可以由國務院指定環保部門組織專門的鑒定機構,授予一定的資質,專門從事環境污染的鑒定評估,其他沒有取得資質的機構一律不得從事環境污染的鑒定評估。

        針對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確定難的困境,日本提出了損害賠償額的定額化和一律請求,即根據"患者日常生活的障礙程度"和"可能從事勞動的程度"兩個標準,將其分為五個階段的等級,并以此作為計算每人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相應地,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不考慮各個患者的細微差異,而是將生存的患者和亡者所受的損害區別為若干類別,并基于不同類別各自的共同性質和特點,分別計算各個類別的損害金額,并以此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這一做法使得環境污染人身損害賠償有了具體的標準,對司法實踐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的具體化

        (一)財產損害賠償標準

        財產損害是指由于侵權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而致其經濟利益損失。各國對這種財產損害一般實行全額賠償原則,既對現有的財產直接減損進行賠償,也要對正常情況下實際可以得到的利益進行賠償。賠償方法有折價賠償和實物賠償。但對間接損失,只能采取折價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20__年7月21日公布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減少的實際價值。

        由于筆者將環境修復成本單列出來,因此,此處所講的財產損害賠償僅指對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和減少的實際價值的賠償。"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對受害人的財產所造成的減少或喪失,如農作物減產、魚蝦苗死亡等,直接損失可運用生產率變動法、機會成本法等核算辦法直接計算。"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減少的實際價值的賠償"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但因受環境污染或破壞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如周邊的土地因污染導致未來一段時間內無法耕作或農作物產量下降。

        這類損失可概括為可得利益的減少,具有三個特征: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二)環境修復成本賠償標準

        "為防止污染擴大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發生的費用"是指在出現突發性環境事故或者環境污染較為顯著時,為避免污染擴大,采取應急環境治理措施時所發生的一些費用,包括應急監測費用、檢驗費用、處理費用等,也可稱為應急處理費用。

        "為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發生的費用"主要指被污染的場所進行環境恢復和生態修復所產生的費用,這部分費用為了便于計算也可以細分為環境污染清理費用和生態環境恢復費用。

        因此,環境修復成本賠償額是環境應急處理費用、環境污染清理費用和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的總和。其中應急處理費用包括應急監測費用、檢測費用、應急處理設備和物品使用費、應急人員費等。投入使用的各種機器設備產生的費用按照租賃使用費計算。由于污染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較多的危險,所以對于相關人員的工資水平需要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環境污染清理費用指環境污染發生后,相關人員對污染現場進行清理時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環境污染的清理是一個很復雜的過程,其產生的費用大小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污染物種類、物理特性、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快慢、應急措施的效果、地理地形因素的影響以及天氣條件等。環境污染清理的費用除了相應的清理設備和專業清理人員外,還有一部分費用將用于對清理出的污染物的無害化處理上。

        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的產生是因為經過環境污染的清理后,污染行為對生態環境的污染會得到一定的遏制,但由于部分生態資源受到的損害無法自我恢復或者自我恢復的周期較長,因此需要人為地采取一系列方法來恢復其正常的生態功能。這一過程所需花費的人力、物力就是所需計算的費用,它主要包括土壤(水底污泥)更換、水體修復、污染處理設施(物品)購置和使用、人員開支等費用。

        生態環境恢復的費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恢復的目標狀態的選取。生態環境恢復的基本目標是保證各生態系統功能的實現,如對于水生態的恢復,恢復后的水質應該至少達到國家iv類水質的標準。如果要將水質恢復到更高的水平,生態環境恢復的費用也將不斷提升。

        (三)人體健康損害賠償標準

        人體健康損害主要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所謂人身損害是指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權、健康權等的損害,并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確定人身傷害賠償的一般原則是由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以因傷害人身而引起的財產損失作為標準,損失多少財產就賠多少。人身傷害程度越重,賠償就越多。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在環境侵權中,有不少權利的損害很難歸類于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而只能歸類于精神損害,諸如公民環境權中的日照權、通風權、安寧權等。這些權利是環境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而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予以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可以參考已有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20__年3月10日正式做出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顯然也適用于環境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浙江杭州等地方法院在審判環境污染損害案件的判決書中,也已經出現了賠償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精神損害的實際判例。

        (四)舒適度 損害賠償標準

        舒適度損害一般涉及到旅游景觀的價值損害、周圍環境的氣候變化、公共綠地面積的減少等方面。對于這類損害價值的評估,目前多采用旅行費用法和權變評價法進行賠償標準的衡量。

        根據旅行費用法評估舒適性損害的賠償額度,可以按照如下的步驟進行:首先,需要將評估區域劃分為若干個小區;然后,對游客按照小區進行取樣,調查每個小區的游覽率;接著,估算每個調查對象的旅行費用,進行統計回歸,得出需求曲線。

        根據權變評價法對舒適性損害的賠償額進行評估,主要的調查內容是要求被調查者為舒適度的損害標出價值。典型的問題包括:您愿意為改善空氣(水質、保護風景等)支付多少錢?環境污染后,您愿意接受多少賠償來彌補受到的損失?通過一定量的調查訪問,從而得到個人的支付意愿或受償意愿。

        (五)存在價值損害賠償標準

        存在價值損害的賠償主要是指生物多樣性的損害賠償,對于這類損害的賠償額的衡量可以采取權變評價的方法。具體的評價過程與舒適度損害賠償額的評價過程相似。通過一定量的調查訪問,得到個人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支付意愿或受償意愿。一般而言,存在價值的損害很少被列入賠償的范圍,因為存在價值的損害在計量上具有不確定性,而且損害賠償的客體眾多,這也使得此類賠償的可操作性下降。

        五、結語

        第6篇: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

        關鍵詞:轉變;石化園區;環保管理;可持續發展

        國務院總理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了今后五年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任務,與“十二五”相比,“十三五”在主要目標任務中取消了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目標,而是對環境質量改善。從強調“總量”到強調“質量”,不只是提法上的一字之變,更需要思想觀念的轉變,工作思路的轉變,環境管理方式方法的轉變。推動綠色發展,核心是形成內生動力機制,關鍵是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行環保職責,把綠色發展轉化為地方黨委政府和各部門的執政觀、政績觀和實踐觀,平衡和處理好發展與保護關系,并落實到各項工作部署中。因此,深入剖析石化園區在環境保護、規范園區建設等方面現狀的不足,緊密結合園區發展的方向,采取行之有效的辦法,全面提升園區環保管理水平,推進綠色化工園區建設,保證石化園區的可持續發展。[1]

        1惠州大亞灣石化區概況

        惠州大亞灣石化區是廣東省五個重點發展石化基地之一,以大煉油、大乙烯項目為龍頭,重點發展芳烴下游產業鏈、碳二下游產業鏈、碳三下游產業鏈、碳四下游及煉化副產品綜合利用產業鏈以及精細化工專業化學品五大產業集群。產業集群之間互相耦合,形成資源利用合理、產業結構優化的石化產業群落。2002年11月,惠州大亞灣石化區的第一個項目——中海殼牌南海石化項目在園區內奠基,于2006年3月正式投產運行;2007年2月,中海油1200萬噸/年煉油及其配套項目開工建設,并于2009年3月投產運行。在中海殼牌和中海油煉油及乙烯項目帶動下,截止2014年12月,大亞灣石化區內企業已達39家。

        2園區環保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分析及建議

        2.1產業鏈及產業布局

        2.1.1問題

        園區內的企業主要分布在石油加工、基礎化學原料制造、涂料類似產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專用化學產品制造、日用化學產品制造等行業中,除此之外,還包括配套的工業氣體企業,化工倉儲企業等。由于產業發展時間較短,特別是兩大龍頭項目之一的中海油1200萬噸/年煉油項目2009年才投產,目前園區石化產業鏈完善程度還較低,終端產品中高端化、專用化、精細化產品所占比例偏低,產品附加值相對較低,廢物代謝產業鏈及副產品利用產業鏈仍有待進一步挖掘,現有石化產業鏈完善程度仍有待提高。中海殼牌和中海油公司的化工中間產品(烴類、醇類等)被石化園區中下游企業利用的均低于其銷售總量的50%,預計中海油煉化二期投產后,中間產品總量將增加150萬噸/年左右,屆時園區對中間產品資源消化能力不足問題將更加突出。由于園區已入駐部分企業與石化園區中上游企業物料梯級關系不大,且園區內中下游企業對中間化工品利用能力有限,兩大龍頭企業生產的大部分中間產品通過碼頭和陸路外輸,一方面增大了石化園區內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風險,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石化園區循環經濟的發展。

        2.1.2建議

        從宏觀規劃層次設計和耦合大亞灣石化區產業鏈,進一步延伸園區下游產業鏈,積極引入補鏈產業和靜脈產業,拓展和優化石化園區行業內部以及行業間的產品代謝鏈和廢物代謝鏈,對于不屬于產業鏈的項目(公共服務項目除外)應嚴格項目準入。積極引進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預處理等項目,優先引入單位產品能耗低、附加值較高的精細化工項目,建立大亞灣石化園區產品、副產品、固體廢物等信息交流平臺,整合大亞灣石化園區產業鏈上、中、下游資源需求,鼓勵企業間加強各種代謝廢物(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污泥等)、蒸汽、中水、產品、副產品等回收利用和梯級利用,充分發揮石化園區一體化優勢,實現園區上游物料與園區下游需求充分對接,構建石化園區綠色循環經濟產業鏈,降低污染物排放和區域環境風險。

        2.2環境敏感點

        2.2.1問題

        隨著城鎮化和石化區的不斷發展,石化園區邊界與城鎮界線間距日趨縮小,大量工業企業建成投運與周邊居民不斷提高的居住環境要求之間的矛盾逐漸顯現。

        2.2.2建議

        合理規劃入園項目,靠近城鎮一側應優先布設無異味產生、環境風險小的中下游產品、非危化品倉儲類、市政配套服務類項目,避免新增邊界污染源和風險源。合理控制園區周邊發展用地定位,保持現有規模,不再新建居住小區等環境敏感點。

        2.3風險防范與應急

        2.3.1問題

        經過了2010年7月24日中海油焦化原料罐著火事故、2011年7月11日中海油重整生成油塔底泵泄露著火事故、2012年5月28日興達石化公司儲罐失火等事故,綜合分析了應急處理情況及結果,發現園區環境風險管理平臺建設水平有待提高,政府和園區企業應急能力物質儲備有待進一步整合,區域風險聯動有待進一步拓展。

        2.3.2建議

        環境風險應急能力建設按社會儲備為主。政府補充為輔、統一調度原則,統籌和整合園區企業和社會化專職應急救援處置隊伍儲備的應急物質和應急救援力量,提高區域環境風險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解決政府環境應急救援力量不足的問題。鼓勵園區企業加強環境風險應急聯動和互救互助,企業實行差異化和互補化的應急救援物質配備。加強各類事故應急聯動演練,不斷提升企業應急處置實戰能力,檢驗應急響應和應急措施的有效性,相應改進區域和企業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的實效性。

        2.4公眾參與

        2.4.1問題

        園區內部分企業生產的異味擾民時有發生,尤其在不利于污染物擴散的天氣條件下。部分公眾對石化園區的投訴不利于其生態形象的提升和長遠的發展。

        2.4.2建議

        政府通過便于公眾知悉的渠道,定期環境質量公報。建立對石化園區各企業開展環境行為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在公眾媒體上公布評估結果,同時可考慮將評估結果與信貸和土地優惠、返稅等政策相結合,調動企業加大環保治理力度,改善環保管理積極性,降低公眾投訴量。

        3其他建議

        3.1提高園區準入要求

        未來園區引進的項目可考慮以下準入要求:(1)清潔生產達須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2)符合園區產業鏈規劃,優先引入附加值高的精細化工項目,完善園區補鏈產業和靜脈產業。(3)嚴格控制排放惡臭物質、持久性污染物、重金屬的企業進入;限制耗水量大、能耗高的企業進入;使用清潔能源,限制其它燃煤、燃油鍋爐的建設;無組織排放需進行控制和有效處理,處理率>90%且無組織管理水平符合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法規等最嚴要求;有組織污染物排放符合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法規等最嚴要求。(4)存在劇毒、難降解的項目限制入園。

        3.2建立環保信息綜合數據庫

        建立地方環保信息綜合平臺,將各環境要素長期監測數據、污染源監測數據、敏感點分布信息、企業環保管理情況、區域環境應急風險物質配備情況、地方政府環保管理要求等相關信息集成到大數據系統中,實現環保信息的電子化與網絡化,及時有效掌握各類環保信息的動態變化,為未來提升環保管理工作奠定堅實的平臺基礎。

        3.3建立考核評估體系

        根據各類環境保護和風險防控規劃、方案、實施計劃等列出的實施內容和任務安排,將責任落實到各區域部門各負責人身上,同時建立和形成完善的責任落實的評估與考核體系,落實區域環保管理和環境風險防控管理的目標責任制。

        3.4加強環保宣傳

        加強環保宣傳教育工作,關鍵是要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要根據不同層次和對象的心理需求,有的放矢地開展活動,使宣傳內容入腦入耳。可以把宣傳教育對象分成幾個層次:一是領導決策層,對他們要重點宣傳可持續發展思想,引導他們用歷史的眼光去看待環境問題,增強環境憂患意識;二是企業管理層,要著重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教育,使他們明確哪種做法是允許的,哪種是不允許的;三是社會公眾層,要運用簡潔明快語言,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石化環保的科學常識和基本知識;四是環保隊伍層,要大力弘揚敬業精神,增強工作的光榮感和使命感,自覺獻身于偉大的事業之中。[2]

        4結語

        嚴峻的環境形勢和人民群眾對良好環境質量的期盼,迫切要求不斷提高環境管理水平。隨著石化園區的發展,未來將會有更多問題呈現,只有及時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轉變和調整管理方式,才能確保園區更有序健康地發展。

        作者:李蔚靜 單位: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咨詢中心

        參考文獻:

        第7篇: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

        一、工程概況

        本工程地下車庫地下二層,總建筑面積93484.12,結構類型為框架剪力墻結構,結構抗震等級為三級。基礎結構局部采用人工挖孔樁基,樁徑為1200mm,1400mm,1500mm三種。樁承載力設計要求達到3000Kpa以上,土質要穿過素土、強風化巖,達中風化巖為持力層,工程樁開挖深度以實際挖至設計所要求的樁端持力層為準。

        二、人工挖孔樁施工方案選擇

        從地勘報告和基坑開挖情況看,大部分樁孔位置為較硬和堅硬的泥巖和砂巖,采用風鎬掘進速度慢、效率非常低,由于城市內限制爆破施工,于是對于較硬和堅硬的巖石采用:“水鉆法”施工。即采用鉆孔取芯機沿樁孔周邊開挖線鉆孔取芯,讓樁孔圓周形成空心槽,使中間巖石與周圍巖壁形成臨空面,然后再用鉆子鑿除中間巖石或配合松動爆破,最后用卷揚機將石塊提出孔外。鉆孔布置及成孔見下圖:

        因鉆孔取芯機在操作過程中必須保證鉆頭處于冷卻水中,同時冷卻水流保有一定壓力對鉆頭直接進行沖洗,使之不淤鉆、卡鉆,因此該工藝俗稱“水鉆法”。水鉆機械采用臺式鉆孔機,端頭為金鋼石薄壁鉆頭,鉆頭直徑15cm,具體水鉆成孔機械如下圖:

        三、“水鉆法”挖孔樁施工工藝

        3.1、工藝流程

        機架搭設水鉆機定位――開鉆――小成孔――清除孔內碴石――移機――重復上述過程――完成周邊一圈成孔――清除大圈內碴石――完成單盤成孔――重復每盤成孔――擴孔(如需要)――挖至孔底――終孔 。

        施工順序如下圖:

        3.2施工操作要點

        a.素土部分成孔與普通人工挖孔相同:測量放線、制作挖孔樁井圈、土方開挖、護壁。

        b.樁孔深度到達強風化、中風化巖層采用普通人工加風鎬無法實行,需特殊施工工藝,即水鉆成孔工藝,利用機械沿人工挖孔樁周邊逐個開孔,從周邊包圍中心的方法實行成孔,具體如下:

        (1)機架搭設

        采用本方法由于水鉆機械需要臨時固定、而且成孔過程中碴土需要吊運,所以需要搭設鋼管腳手架,以保證水鉆機械固定需要和安置吊運碴土的定滑輪裝置。

        (2)水鉆機械定位

        沿樁周邊靠孔邊,先定位,定位以保證孔樁的有效直徑為原則;

        (3)調整機械桿件垂直度

        定位后,調整桿件垂直度,利用頂撐,上端與鋼管架上的方木頂緊,下端與人工挖孔樁面層頂緊。

        如右圖:

        (4)鉆孔

        開動電動機,在壓力柄加壓下,鉆筒沿著鉆桿下鉆,在鉆筒飛轉的同時,為保護鉆筒端口的刀片發熱溫度過高,采用細導管注水至鉆筒端部冷卻,保證鉆筒正常工作;

        每孔鉆進尺寸可根據轉筒長度,機械功率,地質等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500,鉆孔完成后,提起鉆筒,把鉆孔后形成的巖芯破碎后清除。

        (5)移機

        一個小鉆孔完成后,根據孔徑尺寸,機械需要移位一個孔徑,進行新的鉆孔, 開鉆新孔;

        (6) 重復以上過程

        在人工挖樁周邊形成一圈由數個圓形孔形成的空孔包圍圈,把人工挖孔樁的巖體形成一個孤立的巖芯,有利于清除;

        (每盤成孔)

        (7)清除巖芯

        采用撬棍等設備先把砼巖芯破裂成數塊,巖碎塊用吊運容器把其清除出孔外,單盤成孔即完成;

        (8)重復每盤成孔

        完成的孔深一般在500以上,重復每盤過程,達到設計挖孔深度,可開始擴孔;

        (9)擴孔

        受機械開孔的條件限制,采用以上機械擴孔,每盤每次只能擴孔70-100,所以在保證擴孔的設計高度前提下,還應考慮達到擴底直徑要求采用公式H=(D-d)/70,其中:

        H-指擴孔所需高度(H必須大于設計擴孔高度);D-擴孔后直徑;d-擴孔前直徑;

        (10)終孔

        擴孔達到設計的高度與直徑,即完成鉆孔,即可報請地勘等有關驗收部門驗收樁孔。終孔時,必須清理好護壁污泥和樁底的殘渣、雜物等,清除積水,經檢驗同意驗收,并辦理好簽證手續,應馬上組織澆灌樁芯砼,以免泡水時間過長,使土層軟化。

        四、鋼筋籠的制作安裝及混凝土澆筑

        成孔后鋼筋籠的制作與安裝及砼澆同普通人工挖孔樁施工

        (1)鋼筋籠制作應先制作箍模,保證鋼筋籠制作直徑尺寸,在加固箍上標明主筋間距,保證主筋間距均勻,主筋上應標明箍筋間距,保證箍筋間距。

        (2)鋼筋籠就位采用小型吊運機具或塔吊進行,整個鋼筋籠用槽鋼懸掛在井壁上,借自重保持垂直度正確。

        (3)混凝土澆筑

        砼澆筑采用商品砼,采用固定泵(或汽車泵)進行澆筑,利用砼泵管前端的軟管下井內下伸取代串桶,樁孔內積水應嚴格控制,樁孔必須采用混凝土溜管;混凝土要垂直灌入樁孔內,并應連續分層灌筑,每層厚不超過1.5m。

        五、施工注意事項

        (1)施工前要認真分析挖孔樁處地質鉆探資料,查明地層巖性、地質構造、基巖風化層厚度、破碎程度、軟弱夾層情況和地下水的狀態,對施工中常遇到的問題應采取相應的解決辦法,并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執行可行的應急處理措施。

        (3)為了保證孔位位置準確,每下挖500mm進行樁孔周壁的清理,校核樁孔的直徑和垂直度,及時糾正。

        (4)每個樁孔由一個固定的小組負責施工,孔下作業不得超過3人,作業時應戴安全帽、穿雨衣、雨褲及長筒雨靴。每工作2h,井下人員和地面人員進行交換。施工時井下、井上均應有人操作,并明確對井下操作人員應負的安全責任,上、下之間有良好的聯絡信號。地面人員應注意孔下發出的聯絡信號,反應靈敏快捷。

        (5)經常檢查支架、滑輪、繩索是否牢固。吊斗要掛牢,在井內垂直運輸時, 應采取措施, 確保井下操作人員的安全,并在井底設置安全區,以防物體墮落傷人。提上來的土石要倒干凈,卸在孔口2m以外,并及時清除場外。地面孔周圍不得擺放鐵錘、鋤頭、石頭和鐵棒等易墜落傷人的物品。

        (6)施工中抽水、照明、通風等所配電氣設備應“一機、一箱、一閘、一漏保”,供電線路要用三芯電纜,電線要架空,不得拖拽在地上。并經常檢查電線和漏電保護器是否完好。

        (7)從孔中抽水時排水口應距孔口5m以外,并保證施工現場排水暢通。

        (8)保持井內有足夠的新鮮空氣,不斷向井內送風,并應經常檢查孔洞內的二氧化碳含量。二氧化碳濃度如超過3%,應增設通風設備,以保人身安全。

        (9)嚴禁通過卷揚機運送施工人員,人離開施工現場,要把孔口蓋好,并設立明顯警戒標志。

        六、效果評價及總結

        (1)工程樁由于處于強風化及中風化層,采用水鉆成孔后的孔壁穩定性良好,且采用鉆孔成孔無虛土,無需再進行砼護壁,減少成本投入,減少施工工序,成孔后可直觀檢查孔內土質狀況,基樁質量有可靠保證。

        (3)水鉆機械價廉,保證巖石內成孔,而采用其它機械無法成孔;

        第8篇: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體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轄的海域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生活和農業面源等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增加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確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環境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并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檢舉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并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標準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水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等情況,編制《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功能區劃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基本依據。

        第八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環境保護、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水體和出境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監測和保護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流域、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安排產業布局、調整經濟結構、規范開發建設,協調推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第三章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十三條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安排資金,扶持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促進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

        農村自備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停產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脅下游地區飲用水供水安全的,還應當及時向下游地區通報。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有關飲用水水源污染狀況、應急措施和恢復供水的信息。

        第四章生態建設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功能保護的需要,對下列區域、水體依法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區域、水體符合功能區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頭區;

        (二)重要漁業水體、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水體;

        (三)風景名勝區水體;

        (四)重要的湖泊、濕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養區、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價值的區域、水體。

        依法劃定的保護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水環境功能確定為一、二類水質水體的流域上游(含支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設的項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項目,應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目標、投入、成效和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機制,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推廣節水減污技術,依法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使用化肥和農藥,發展種養結合的生態農業,控制化肥、農藥對水體的污染。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存貯、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養殖排泄物。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采取財政補貼、減免費用等扶持措施。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具體標準,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推廣使用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產養殖造成的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江河、湖泊、運河、水庫、渠道、河道、溝池等開展清淤保潔工作,提高城鄉水環境質量。

        第二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中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九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規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目標、水環境容量、水環境質量狀況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水質不符合功能區要求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削減指標。

        第三十一條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

        (二)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三)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的;

        (四)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已通過竣工驗收;

        (二)有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配備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和物資;

        (四)重點排污單位已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證明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允許排放的水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排放去向等內容。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還應當載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和時限等內容。

        排污許可證的有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所屬行業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最長不超過五年。其中,位于環境敏感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其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四條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逐步推進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使用和轉讓。在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內,依法有償取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后,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節余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完善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加強城鎮水環境綜合整治。

        鄉、村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三十六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工業廢水的,其處理設施應當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

        第三十七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八條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向環境超標排放以及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標排放),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外,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加倍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九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過納管標準時,可以采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的納管設備閥門等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污染嚴重的流域、區域,劃定重點監管區,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和企業,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的,應當暫停審批或者核準流域、區域內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一條水環境質量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達不到功能區水質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強制措施,確保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

        第六章環境監控和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環境監控體系,完善環境安全預警預測系統,提高相關部門之間的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動態跟蹤評價水平。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趨勢,統一水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四十四條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記錄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第四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設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聯網,并提供在線監測數據。

        第四十六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化工、醫藥等生產企業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配備事故應急池等水污染應急設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七條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地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水行政、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電話。

        第四十八條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海事、農業、漁業、水行政、國土資源和安全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要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七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排污單位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和物品采取查封、暫扣措施。

        第五十一條排污單位拒不履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及時公布重大水污染違法情況。

        第五十三條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定期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水污染防治行政執法的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未依法作出處理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其作出處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同級其他部門,對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未依法作出處理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相應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七條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第五十八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五十九條排污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進行試生產,或者未按規定要求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試生產,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并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條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六十一條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任務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審批、核準項目的;

        (四)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違法審批排污許可證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履行執法職責的;

        (八)因監管不力造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長期或者嚴重超標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排污單位違反規定排放、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拒絕、阻擾、妨礙環境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

        1公司臭氣處理工藝技術及特點

        駿泰漿紙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臭氣按其濃度分為低濃臭氣和高濃臭氣。臭氣是在硫酸鹽法蒸煮時,木片與氫氧化鈉、硫化鈉作用產生的含硫化物,主要物質是H2S、甲硫醚和二甲基二硫等。這些物質嗅覺極值很低,例如,當空氣中含有0.45μg/kg的H2S時,人們就可以聞到。來自制漿、苛化和蒸發工序的低濃臭氣被冷卻、洗滌處理后用作堿回收爐的三次風。高濃臭氣全部來自黑液蒸發過程所產生的廢氣。正常生產時,高濃臭氣全部進堿回收爐燃燒,當系統出現溫度、壓力等燃燒條件不滿足時,自動切換到爐頂火炬頭進行燃燒;流洗-等離子體裝置為臭氣處理的第三道屏障,即設備出現故障,堿回收爐及火炬頭都不能投入使用時,臭氣通過流洗-等離子體裝置進行處理。

        1.1低濃臭氣處理工藝流程

        各生產工序低濃臭氣處理流程見圖2。臭氣的冷卻是通過一個冷卻系統實現的,低濃臭氣通過一臺噴淋式洗滌器進行冷卻,循環液通過換熱器采用冷卻水冷卻。臭氣收集系統是完全密封式的,這樣可以防止大量的空氣進入。不同的收集總管均裝有壓力(真空)安全閥,槽罐的溢流管道上裝有翻板閥,以防止空氣進入。出蒸煮工序的臭氣進入制漿線的文丘里管,在這里除去可能攜帶的纖維后,進入噴淋塔進行冷卻,在噴淋塔內,臭氣與在換熱器內進行間接冷卻后的循環液一起,通過逆流的噴淋液進行冷卻。冷卻后的液體再經文丘里管進入下一步處理。蒸發工序的臭氣進本工序的洗滌系統;出苛化工序的臭氣進入相應的噴淋塔冷卻系統;各洗滌系統出來的臭氣經冷卻后被風機送入堿回收爐。

        1.2高濃臭氣處理工藝流程

        高濃臭氣處理流程見圖3。黑液蒸發過程產生的高濃臭氣被分兩路收集到一起。真空系統產生的臭氣通過水密封、洗滌后再由一臺蒸汽噴射器送至堿回收爐工序,在堿回收爐經過氣液分離后進爐內燃燒器燃燒。來自重污冷凝水汽提的臭氣在冷凝后,不冷凝的高濃臭氣將以冷凝后本身的壓力由另一管路送至堿回收爐工序,在堿回收爐經過氣液分離后進爐內燃燒器燃燒。臭氣燃燒器是一臺特殊設計的燃燒器,這種特殊燃燒器附在堿回收爐上,備用燃燒器位于鍋爐房頂部。

        1.3高、低濃臭氣燃燒器主要工藝參數

        高、低濃臭氣燃燒器主要工藝參數見表1。

        1.4高、濃臭氣進備用燃燒器情況

        火炬燃燒器、流洗-等離子體裝置是堿回收爐內燃燒器的兩級備用裝置,大大提高了控制臭氣排放的可靠性。堿回收爐及火炬頭都不能投入使用時,臭氣通過流洗-等離子體裝置處理。備用臭氣燃燒器處于備用狀態時,至少每周需對燃燒器投油燃燒調試兩次,是否投臭氣視主臭氣燃燒器運行情況而定,每次試運行時間20~30min,以檢測火焰掃描器和臭氣燃燒情況,確保火炬頭燃燒器處于備用狀態。使用火炬頭燃燒器的情況有:(1)當堿回收爐處于開機或停機過程中,堿回收爐的燃燒負荷低于50%時(或進爐黑液沒有流量時),臭氣不能進爐內燃燒,只能在火炬頭燃燒。(2)當臭氣的壓力、溫度達不到爐內燃燒條件時,臭氣自動切換到火炬頭燃燒。(3)當爐內燃燒器火焰掃描器等儀器故障或其他設備故障時,臭氣自動切換到火炬頭燃燒。(4)當臭氣水封槽液位過高或過低,或者助燃物壓力過高或過低時,臭氣自動切換到火炬頭燃燒。

        2運行中常見問題及處理措施

        2.1臭氣燃燒器火焰掃描器故障

        故障原因:火焰掃描器檢測不到火焰的原因主要是輕油燃燒不穩定、燃油流量過小等。燃燒不穩定、燃油流量過小主要是由于輕油中雜質過多引起油槍堵塞,或者輕油流量調節閥開度過小。該故障的處理措施如下:(1)對于主臭氣燃燒器,對火焰掃描信號進行調整,只要滿足燃燒器的聯鎖條件,就不會影響到臭氣入爐燃燒。(2)對于備用臭氣燃燒器,一方面需對掃描器進行最佳掃描信號的調整,另一方面需對信號電纜進行仔細檢查。(3)備用燃燒器燃燒時,輕油流量控制在15kg/h左右。(4)如發現控制閥門組后燃燒器油壓升高,說明油槍霧化片或噴槍頭被堵,要在切換臭氣燃燒方式后,及時進行清理。(5)對于輕油中所含雜質問題,已在進入堿回收爐的輕油管道上安裝了過濾器,需經常檢查過濾器壓差和臭氣燃燒器的油壓,如發現堵塞現象,堿回收爐人員需及時進行處理。(6)控制油泵房輕油泵出口壓力在0.9~1.5MPa。

        2.2臭氣壓力高

        對臭氣燃燒產生的影響:當進入臭氣燃燒器的臭氣壓力>18kPa時,聯鎖條件設置將使臭氣不能在任何一個臭氣燃燒器燃燒,只能排放至流洗-等離子體裝置,同時壓力過高或波動過大,會使堿回收爐污冷凝水槽液位降至零,導致臭氣不能在主臭氣燃燒器燃燒。該故障的處理措施如下:(1)出現臭氣壓力高時,堿回收爐無法進行調節,只能在蒸發工序采取措施進行調節。(2)蒸發工序停機過程如果仍有少量臭氣排出,堿回收爐未停機時,如果不需對真空系統進行檢修,熱網有低壓蒸汽,蒸發工序需適度開啟噴射器蒸汽閥,以保持水封槽負壓在6~8kPa。(3)蒸發工序、堿回收爐同時停機后開機,如果蒸發工序先開機,首先要對至堿回收爐臭氣管道進行預熱和吹掃,待堿回收爐備用臭氣燃燒器投入正常后,手動開啟水封槽臭氣閥,待水封槽真空度正常后,啟動真空泵,蒸發工序開機。真空泵啟動后,根據送堿回收爐臭氣壓力、溫度及真空泵負荷,及時調節噴射器蒸汽閥、水封槽臭氣閥開度,將送至堿回收爐低體積高濃臭氣壓力控制在15kPa以下,臭氣流量控制在1000m3/h以下。(4)堿回收爐投黑液燃燒后,當堿回收爐負荷達到臭氣入爐燃燒聯鎖條件后,啟動主臭氣燃燒器,至爐膛臭氣燃燒的管道進行預熱和吹掃,然后將兩路臭氣先后投入到爐膛中燃燒,頂部臭氣燃燒器處于備用。

        2.3臭氣壓力低

        故障原因及對臭氣燃燒產生的影響:當進入臭氣燃燒器的臭氣壓力<1kPa時,聯鎖條件設置將使臭氣不能在任何一個臭氣燃燒器燃燒,只能排放至流洗-等離子體裝置,這與蒸發工序運行時臭氣流量過小有關。該故障的處理措施如下:(1)通知蒸發工序采取措施提高水封槽或汽提塔后臭氣壓力。(2)臭氣在主臭氣燃燒器燃燒時,如遇蒸發工序水封槽或汽提塔壓力在0.5~1.5kPa范圍波動時,可以通過低壓蒸汽調節閥來穩定進入臭氣燃燒器的臭氣壓力。(3)臭氣在備用臭氣燃燒器燃燒時,如遇蒸發工序水封槽或汽提塔壓力在0.5~1.5kPa范圍波動時,可以通過低壓蒸汽調節閥來穩定進入臭氣燃燒器的臭氣壓力。(4)如果確因臭氣流量小、壓力低,堿回收爐采取了壓力調節措施后仍不能燃燒,臭氣短時間內可以排放至流洗-等離子體裝置,否則蒸發工序需停送臭氣。

        2.4臭氣流量過大

        故障原因及對臭氣燃燒產生的影響:在系統開機時,主要是水封槽和汽提塔內的臭氣未能及時、持續排出,當臭氣在備用臭氣燃燒器燃燒時,容易出現火焰熄滅及燃燒器溫度超高現象,致使臭氣不能在備用臭氣燃燒器燃燒。該故障的處理措施是:蒸發工序控制水封槽來臭氣流量在1000m3/h以下,控制汽提塔臭氣流量在2000m3/h以下,蒸發工序可以通過調節水封槽臭氣出口手動閥和控制進汽提塔污冷凝水量及蒸汽量來控制。

        2.5蒸發工序來臭氣溫度偏低

        對臭氣燃燒產生的影響:當蒸發工序水封槽和汽提塔進入燃燒的臭氣溫度低于70℃時,臭氣不能在堿回收爐任何一個臭氣燃燒器燃燒;當臭氣溫度高于70℃、低于80℃時,臭氣不能在堿回收爐的主臭氣燃燒器燃燒,只能在備用臭氣燃燒器燃燒。前階段所表現的主要是水封槽來臭氣溫度出現偏低現象。該故障的處理措施如下:(1)臭氣在主臭氣燃燒器燃燒時,當溫度接近85℃并繼續下降時,蒸發工序需開大臭氣噴射器蒸汽閥,并注意調節出噴射器后臭氣壓力,如遇臭氣壓力升高到10kPa左右時,蒸發工序需關小出水封槽臭氣手動閥。(2)臭氣在備用臭氣燃燒器燃燒時,當溫度接近75℃并繼續下降時,蒸發工序需開大臭氣噴射器蒸汽閥,并注意調節出噴射器后的臭氣壓力,如遇臭氣壓力升高到10kPa左右時,蒸發工序需關小出水封槽臭氣手動閥。(3)對于汽提塔來臭氣溫度出現偏低現象,蒸發工序需開大進汽提塔蒸汽閥。(4)如遇蒸發工序無法提升水封槽和汽提塔后臭氣溫度,緊急狀態下修改不能滿足溫度要求。

        2.6備用臭氣燃燒器臭氣燃燒時超溫

        故障原因及對臭氣燃燒產生的影響:當堿回收爐頂部備用臭氣燃燒器溫度中任一溫度大于1050℃聯鎖條件時,臭氣不能在備用臭氣燃燒器燃燒。產生該現象的原因是臭氣流量過大,或臭氣中混有松節油等其他可燃性氣體。該故障的處理措施如下:(1)將臭氣切換至主臭氣燃燒器燃燒。(2)蒸發工序控制水封槽來臭氣流量在1000m3/h以下,控制汽提塔臭氣流量在2000m3/h以下。(3)控制蒸發工序污冷凝水槽液位不能低于60%,松節油及時進行收集。(4)適當開啟預熱蒸汽閥,以調節燃燒溫度。

        2.7防爆膜沖破

        故障原因及對臭氣燃燒產生的影響:臭氣壓力超高或波動范圍過大,易造成防爆膜損壞,也就不能滿足系統聯鎖條件而使臭氣無法燃燒。該故障的處理措施是:首先切換至另一個臭氣燃燒器進行燃燒,及時更換損壞的防爆膜,如遇兩路燃燒器因防爆膜損壞不能燃燒,自動切換至備用流洗-等離子體裝置運行。

        2.8臭氣不能入爐燃燒

        故障原因:堿回收爐未投黑液燃燒,燃燒器未啟動或出現故障,臭氣參數未滿足臭氣入爐燃燒聯鎖條件,污冷凝水槽液位過高或過低等。該故障的處理措施如下:(1)將臭氣切換至備用臭氣燃燒器燃燒。(2)堿回收爐投黑液燃燒,增加黑液燃燒量在15L/s以上,通過黑液和油槍來使主蒸汽流量在65kg/s以上。(3)啟動主臭氣燃燒器至正常穩定狀態,對臭氣管道開啟低壓蒸汽進行預熱。(4)切換臭氣至備用火炬頭燃燒器燃燒,同時檢查蒸發工序水封槽或汽提塔壓力是否在工藝要求范圍內波動,并通過設定低壓蒸汽控制閥來穩定進入臭氣燃燒器的臭氣壓力。

        2.9臭氣不能在備用臭氣燃燒器燃燒

        故障原因:燃燒器未啟動或出現故障,臭氣參數未滿足臭氣燃燒聯鎖條件,燃燒時溫度超高等。該故障的處理措施如下:(1)盡快將臭氣切換至主臭氣燃燒器燃燒。(2)啟動備用臭氣燃燒器至正常穩定狀態,對臭氣管道開啟低壓蒸汽進行預熱。(3)切換臭氣至備用流洗-等離子體裝置,同時檢查蒸發工序水封槽或汽提塔壓力是否在工藝要求范圍內波動,并通過設定低壓蒸汽控制閥來穩定進入臭氣燃燒器的臭氣壓力。

        3流洗-等離子體裝置的應用

        駿泰漿紙廠自投入正常生產以來,堿回收爐高濃臭氣正常、完全燃燒已成為影響漿廠環保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高濃臭氣燃燒的聯鎖條件很多,其中有些聯鎖條件已成為多次影響臭氣穩定燃燒的關鍵因素。為此,技術人員就工藝優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仍難于完全排除一些突發問題的發生,為了消除事故或異常情況下臭氣外泄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通過與上海優藍公司合作率先使用流洗-等離子體法除臭裝置,其工藝流程見圖4。

        3.1工藝過程描述

        對于低濃及故障檢修過程中排空的惡臭氣體,首先在負壓的作用下將離子氧群設備產生的大量等離子體混合注入到反應腔內,發生氧化和分解反應,此時大量可分解和氧化的臭氣組分被降解,對一些高分子的惡臭氣體,再經過離子流洗工藝完全去除。該技術的關鍵是通過高壓脈沖介質阻擋放電的形式產生大量活性離子氧群,將氣體激活,產生各種活性自由基,如•OH、•HO2、•O等,對苯、甲苯、二甲苯、氨氣、H2S等有毒有害氣體發生降解、氧化等復雜的物理和化學反應,且副產物無毒,可避免二次污染,并可對各種污染氣體進行同時治理。在產生離子氧群的過程中,高頻放電產生瞬間高能量,打開某些有機氣體分子的化學鍵,使其分解成單質原子、基團或小分子片斷;離子氧群中包含大量的高能電子、離子、激發態粒子和具有強氧化性的自由基,這些活性粒子的平均能量高于氣體分子的鍵能,它們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分子發生頻繁的碰撞,打開氣體分子的化學鍵,同時還會產生大量氧化性極強的O2、O-2、O2+、•OH、•HO2、•O、O等氧簇聚集體,它們與有機氣體分子發生化學反應生成H2O、CO2等無害產物。高濃離子氧群產生后在風機負壓的情況下注入到反應室與經過的惡臭廢氣接觸,離子氧群將致可氧化分解的臭污染物降解成CO2和H2O以及其他小分子,然后再輸入到離子流洗塔中,進一步去除廢氣中的高分子氣體分子,經過凈化后的氣體通過通風管道排入到大氣中。離子氧群中的O等具有極強的氧化能力,其氧化能力是O2的上千倍,可以將低級脂肪酸類、氮化合物、氨、H2S、硫醇類、VOC等污染物在常溫常壓下迅速氧化,氧化所需時間僅為千分之幾秒。離子氧群有很強的氧化能力,而且壽命在數秒內,可以在管道里充分發揮氧化作用。

        3.2主要裝備特點

        3.2.1空氣過濾系統

        過濾段提供Eu4級過濾效率的過濾材料,除了能保證必須的過濾效率外,還有阻力損失小、外形尺寸小的特點,過濾端阻力小于50Pa,在過濾材料與進風口之間加裝均風裝置,保證過濾材料均勻受風。3.2.2離子氧群發生裝置離子氧群可由O2吸收放電時的能量生成。利用高科技高壓靜電裝置,在常溫常壓下產生高能脈沖放電,將空氣中的O2電離成O、單線態氧(1O2)和帶正、負電荷的離子氧群等離子氧群,產生的這些高密度的離子氧群,迅速與有機分子碰撞,激活有機分子,并直接將其破壞;或者高能離子氧群激活空氣中的O2產生二次離子氧群,與有機分子發生一系列反應,并利用自身反應產生的能量維系氧化反應。

        3.2.3離子流洗段

        臭氣經導入口平流進入洗滌區,經離子水洗液洗滌,在洗滌區完成了對臭氣的吸收、除塵處理。洗滌區設計為連續循環散水,對進入的惡臭氣體進行預處理,洗滌區有多層組合填料,內附有多層生物膜,散水量為塔體容量的1/8~1/2。含硫系列臭氣在洗滌區被氧化分解成S、SO2-3、SO2-4。硫氧化菌的作用是能將還原性硫化物(H2S、甲硫醇、甲基化硫等)氧化為硫酸鹽化合物。含氮系列臭氣則被氧化分解成NH4+、NO2-、NO3-,消化菌等氮氧化菌的作用是清除惡臭成分中的氨。當惡臭氣體為H2S時,專性的自養型硫氧化菌會在一定的條件下將H2S氧化成SO2-4;當惡臭氣體為有機硫如甲硫醇時,則首先需要異養型微生物將有機硫轉化成H2S,然后H2S再由自養型微生物氧化成SO2-4。當惡臭氣體為NH3時,NH3先與水反應生成氨水,然后,在有氧條件下,經亞硝酸細菌和硝酸細菌的硝化作用轉為HNO3,在兼性厭氧條件下,硝酸鹽還原細菌將硝酸鹽還原為N2。故整個系統pH值維持在6~8范圍內,如pH值下降說明正常菌群破壞,需加堿調整pH值至中性。惡臭成分被氧化分解后,生成了H2SO4(弱硫酸)和HNO3(弱硝酸)。噴灑水將這些酸沖洗干凈,同時將脫落的生物膜和微生物死體及時排出,以保持適于微生物生長的良好環境。3.2.4性能特點(1)處理效率高:流洗-等離子體法除臭工藝能有效去除VOC、低級脂肪酸類、H2S、氨、甲硫醇等含硫的氣態污染物,以及各種異(臭)味,效果可達90%以上。(2)安全可靠、能耗低:采用高效離子氧群發生及控制器,風阻小,壽命長,電耗極小。(3)純物化法原理氧化分解反應在常溫常壓下進行,無二次污染。(4)設備全自動運行無需專人管理,管理方便,運行費用極低。且也適合于間斷運行。

        3.3處理效果

        3.3.1污冷凝水汽提回收利用

        高濃結晶蒸發(7.5效)采用七效九體高效蒸發,出站黑液固形物含量≥80%(不加堿灰)。與傳統六效蒸發相比節約蒸汽15%以上。蒸發工序A類輕污冷凝水送氧脫木素后DD洗漿機用于洗漿噴淋,B類輕污冷凝水送苛化車間作為白泥、綠泥過濾機洗滌用水,重污冷凝水經汽提后進入B類輕污冷凝水槽。蒸發工序產生的重污冷凝水雖然顏色比較淡,但CODCr含量很高,通常達到3萬~4萬mg/L,而且氣味很難聞,直接排放會影響周圍環境并增加漿廠廢水處理的壓力。采用從蒸發器IB效、IC效產生的二次蒸汽通過汽提塔對污冷凝水進行汽提,不僅可以將CODCr從3萬~4萬mg/L降到300~400mg/L,汽提后的冷凝水泵入B類輕污冷凝水槽回收利用,而且將汽提后的高濃臭氣送堿回收爐爐膛燃燒,回收熱能。大大緩解了水處理的化學藥品消耗和環保壓力。

        3.3.2高濃臭氣燃燒

        一般來說,每生產1t漿可產生約4kg含硫高濃臭氣,如不對此部分高濃臭氣進行處理,任其排放,不僅影響周圍環境,同時也造成硫的損失,每天約損失硫4.8t,則需要使用約21t芒硝還原才能補償硫的損失。另一方面,由于高濃臭氣含有S、C、H等可燃元素,在堿回收爐燃燒可以放出熱量。據堿回收爐設計人員提供的數據,從汽提塔來的高濃臭氣發熱值為10.23MJ/m3,從臭氣水封槽來的高濃臭氣發熱值為8.54MJ/m3。高濃臭氣送入堿回收爐燃燒后,根據集成控制系統(DCS)統計數據,高濃臭氣和伴燒輕油燃燒增加的高壓蒸汽產蒸汽量約為12~14t/h,按照漿廠目前汽輪機工況,增加的發電量在3000kW/h。而每天的燃油成本不到2000元,每天增加的發電量增加電費收入2.3萬元,減少芒硝加入節約成本0.75萬元,每年通過臭氣治理而給漿廠帶來近千萬元的效益。

        3.3.3低濃臭氣燃燒

        漿廠的低濃臭氣主要來源于制漿噴放鍋放氣、蒸發各槽罐排氣、堿回收爐溶解槽和黑液混合槽排氣、苛化各槽罐排氣等。這些排氣均含有少量的化學物質(如堿塵、硫等),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溫度,一般在60~80℃。如不對這些低濃臭氣進行處理,排放到周圍大氣中,也會影響周圍環境。駿泰漿紙廠將這些低濃臭氣收集、洗滌、汽水分離后全部送入堿回收爐燃燒。由于是作為三次風送入爐膛,相對外界補充供風,溫度提高約40℃,此部分低濃臭氣風量在5m3/s左右,每小時節約的熱量相當于30kg標煤,每年約節約標煤252t。由于高、低濃臭氣的全部燃燒,在以針葉木為原料進行生產時,加入了漿廠制備的液態芒硝,堿回收不再需要補充商品芒硝就能滿足蒸煮白液中硫化堿的要求。

        3.3.4高、低濃臭氣燃燒器效果分析比較

        高、低濃臭氣燃燒器效果分析比較見表2。當生產出現少有的波動時,火炬頭燃燒器、流洗-等離子體兩級備用裝置保證了高濃臭氣能得到及時處理。整套裝置功能完善,性能相當穩定,能確保系統24h連續安全有效地運行,效果明確,且無二次污染。臭氣經處理后,排放的氣體符合GB14554—19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中的一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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