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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

        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  電子合同  法律問題  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發展給信息領域帶來新機遇,也對傳統法律關于合同簽定的實質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規范、合同可行性原則、電子合同支付、電子合同簽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峻挑戰。現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時修訂已無法滿足電子合同發展要求,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必要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健康運作提供法律依據。

        1.電子合同概述

        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交易的核心內容,電子商務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義和特點。(1)電子合同含義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證。新《合同法》肯定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電子合同界定為一種書面形式合同[2, 3]。

        不同于傳統合同,電子合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沒有紙張單據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很難用傳統的國際貿易法律來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問題。

        (2)電子合同特征 電子合同具有鮮明的特征。電子合同只存在于虛擬的網絡世界里,看得見卻摸不著是其本質特點。再者電子合同還存在風險性。電子合同的電子數據在傳遞過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竊取或截獲,已達成的電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擊或被他人惡意篡改。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電子信息的輸入需要簡單化和標準化,電子合同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條款齊備。

        電子商務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督已成突出的問題。電子合同具有法律認定性。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2, 3]。

        2.電子合同基本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中訂立電子合同以及電子貿易中進行電子支付等過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簽定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由貿易雙方的任意一方(要約人),根據雙方的貿易意向起草要約,要約起草完成以后,通過網絡傳遞給另一方(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發出承諾、要約人收到承諾后則電子合同生效。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收件系統時合同生效。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使電子合同效力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需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電子合同法律問題。

        網上簽定的電子合同,電子票據成為合同、提單、保險單等單據存在的唯一證據。由于電子數據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難以保證的弱點,在保持電子數據原貌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客觀限制因素,電子數據以及間接信息的效力問題成為民事訴訟中十分棘手的難題。電子提單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種形式,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如何在電子合同簽定過程中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技術問題,也帶來法律解釋上的問題。

        (2)電子合同認定法律問題 傳統書面合同訂立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后,則該合同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字或印章具有獨特性,它既可成為認證該合同的依據,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偽造,表達了雙方自愿履行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的意愿。

        電子簽名是和電子合同認定相關的一個法律問題。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在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表示簽名并同意電子文件內容并可用以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身份的簽名方式,它具體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簽名的關鍵問題是有效性,它必須具備獨特性、可辨別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與他人簽名相區別,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1, 2]。

        傳統合同中各國法律主要把簽字作為認證手段,書面形式是簽字的物質基礎,簽字的實現以書面文件存在為前提。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都可隨時改變,以保護其安全性,需從法律上予以認可。如何對他方的電子簽名予以辨別和認可,是實際操作中易出現的法律問題。

        通過數字簽名方式以確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斷電子簽名真偽及辨別簽名者身份,可依靠認證機構簽發的認證證書。電子簽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電子簽名有效性。電子簽名是一種電磁記錄,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簽署者本人享有拒絕、排斥任何未經法律監視、窺探及披露的權利。電子簽名具有可識別性,使用者以此表達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偽造該簽名。電磁記錄是否有效需符合電子簽名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作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其效力如何,直接關系著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電子簽名與—般的手書簽名一樣,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門的認可。

        ②電子簽名認定性。電子簽名可通過認證中心按照發公鑰與私鑰的方式解決身份確認問題。電子簽名存在于數據電文中,簽名者事后不能否認自己簽名的事實,電子簽名是一種特殊的書面簽名。電子簽名具有不可否認性,通過論證簽名來確認其真偽和法律認定問題。

        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規定只要采用了某種可靠的方法來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內容,且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是可靠的,則這種信息就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也符合法律對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具有與書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本身具有原始證據的法律效力[4, 5]。

        (3)電子合同支付法律問題 電子貨幣的支付是電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環。電子貨幣通過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電子貨幣以計算機為依托,可廣泛應用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領域,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種功能于一體,具有簡便、安全、迅速的特點。

        第2篇: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

        【關鍵詞】電子支付;風險;監管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11-0016-01

        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及普及化,互聯網的陣地已經逐步從科研機構、大學、IT行業走進企業、家庭和個人,互聯網的媒介已經廣泛應用于電腦PC端和手機應用客戶端,互聯網的功能也從從信息共享的過程演變為一種面向大眾信息傳播的過程,在商業貿易活動領域,電子商務應運而生,由此帶來的電子支付也隨之而來,目前,電子支付行業在我國發展迅猛,電子支付系統逐漸完善,迎來了電子支付企業(移動支付企業、IT支付企冶、預付卡企業、POS收單企業)等多元化運營主體并存的局面。這些新生事物的出現大大降低了商業運營的成本,提高了商業流通的速度,同時也創造了更多的商業機會,因此電子支付成為了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在互聯網金融的領域,電子支付在提供給我們便利的同時,也深深影響著我們的生活,隨之而來的電子支付的風險也是我們需要面對的問題。

        一、電子支付簡介

        什么是電子支付呢?電子支付廣泛的可以理解為個人或企業通過直接或著授權別人通過PC終端或手機客戶服務端發出指令進行支付,實現支付與轉移資金的操作,包括互聯網支付、手機(或固話)支付、商戶POS終端交易、ATM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等。簡單來說電子支付可以理解為參與電子交易的各方,包括金融機構、個人和商戶,通過安全快捷的電子支付方式,通過互聯網或手機客戶端進行支付或流轉貨幣資金。

        電子支付業務已經成為貨幣資金支付系統中最快捷、最活躍、最具有發展前景的組成部分,在整個電子貨幣參與交易信息傳輸的過程中,電子支付系統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利益,包括個人、企業乃至國家的資金安全和經濟利益,電子支付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國際金融風險傳導、擴散的風險收到了影響。因此管理電子支付行業的風險,評估其潛在的金融風險并進行有效監管,是目前金融監管當局面臨的重要課題。

        二、電子支付的主要風險

        電子支付的快速發展的同時給消費者帶來便利,同時也給銀行機構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電子支付主要面臨著信用風險、法律風險、監管不力風險以及安全交易風險等,對于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系統這些風險顯得尤為突出。

        (一)電子支付的法律風險

        (1)電子支付相關領域的立法相對滯后。電子支付業務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風險,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濟法、銀行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和貨幣銀行制度等。而我們現行的許多法律往往適用于傳統金融業務,在電子支付行業產生的法律問題很難用傳統金融行業的法律范疇來得以解決,諸如:電子支付的交易多方的責權利、電子支付貨幣的主體資格、電子支付的貨幣交易量控制及電子支付行業資格等等,這些問題不僅僅在我國乃至世界其他各國也缺乏相應的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加以規范。電子支付業務需要第三方支付機構、金融機構與網絡或移動運營商等不同行業的機構合作完成,各不同機構的風險管理控制存在差異性致使其管理方法存在差異,會較容易導致客戶在某一個環節出現風險,這個風險也是電子支付法律風險最薄弱的環節。我國的《刑法》也缺乏較為明確的法律界定由電子支付的引起的網絡犯罪,從而導致電子支付中出現的經濟糾紛難以得到快速而有效的解決。為了明確電子支付交易主體的責權利,對電子支付各個方面亟需完善相關業務的管理辦法和法律法規,從而規范電子支付業務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2)電子支付的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交易雙方出現違約的風險,交易的多方因為各自特殊原因,不愿意或無能力履行合同條款而構成的違約,由此可能致使交易各方遭受損失。在電子支付業務中交易方在合同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義務的這種違約風險比較突出。電子支付業務開展金融交易,提供金融服務的方式不是一種面對面的方式,而是通過一種虛擬化的互聯網技術來得以實現,突破了金融服務地理、國界的限制,因此對電子支付業務的交易方就要求更高、更加合理的信用結構,對目前我國的金融信用評估系統提出了更高的信用評估要求。

        此外,由于我國信用保障體系及征信系統的不完善,頻頻出現類似惡性、荒誕的電子交易問題,跟可怕的是關于電子支付的詐騙案例。因此不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金融信用風險存在的主要原因,也是制約電子支付業務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對電子支付行業監管不力的風險

        隨著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電子支付業務也出現了多樣化的形式,而由于目前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手段相對匱乏,同時受人員限制、缺乏經驗,而電子支付業務的跨地域性、創新性、無痕性的特點,使得監管當局深入開展現場檢查顯得比較困難。

        目前,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工信部等多個部門對電子支付業務行駛主要監管權,外匯管理局參與跨境支付,分布較為分散,而對于這些監管機構的框架體系缺乏協同監管機制,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尚無明確的牽頭部門和職責分工,重復監管現象及監管盲區容易出現,電子支付的多元交叉交易的行為難以應對。監管當局在一定程度上對已取得支付業務牌照的支付機構缺乏后續的動態監管,因此影響了電子支付行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對于新興的第三方移動支付行業,特別是監管當局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及傳統金融業務覆蓋不足的落后地區開展的移動支付業務缺乏一定的激勵機制,缺乏資金支持、技術扶持和創新支持,不利于長遠發展電子支付行業。

        (三)電子支付的交易安全風險

        線上(online)電子商務及線下(offline)其他商業客戶的需要通過電子支付完成交易,但是電子商務在技術安全設計、交易制度設計、大數據設計、技術線路設計等方面可能存在缺陷,支付信息泄露或被篡改等安全問題往往是由于運營商交易系統被攻擊或因網絡信息、大數據信息傳輸被截取等問題造成的,這些系統缺陷必然會導致在電子支付交易安全風險,進行交易支付多方的風險不是單方面出現的,極有可能波及整個電子支付系統的風險。

        在線下的商業活動中,電子支付服務機構(POS收單機構)為了利潤往往不能嚴格執行實名制注冊制度,對客戶虛假身份視而不見,作為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模式,可能會產生客戶與商戶之間的不誠信交易,比如信用卡的持卡客戶惡意套現的行為,這個行為能給第三方支付的商戶帶來一定的額外收益,但是這個交易是虛假的,這個風險是很大的一個交易安全風險,影響到電子支付的貨幣現金流量,使該領域的洗錢風險也大大增加,如果電子支付交易的商戶或個人存在匿名或虛假交易,而虛假交易和真實交易難以用傳統的稅收管轄權和納稅申報制度確認商戶的,也加大了稅務機構的追查困難,給國家稅收帶來很大的損失,甚至影響到整個國家的經濟安全。

        隨著電子支付清算系統的國際化,已經金融交易的國際化,自然加大了電子交易的國際結算風險。基于電子化支付清算系統的各類金融交易,國際利率市場價格波動、外匯匯率波動都可能給電子支付清算帶來交易風險,從而可能會間接的引發市場波動,引起市場風險。

        電子支付的風險除了上面闡述的以外,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操作風險也是電子支付行業較為常見的風險,更大的是由此導致的實體經濟波動的風險。因此需要我們金融監管當局不斷加強對電子支付的監管,加快電子支付行業的立法規范,加強金融網絡安全管理,亟需將我國的電子支付系統更加完善,積極參與鏈接全球金融系統,進一步深化金融的全球化,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從而更加合理有效的控制電子交易系統。

        參考文獻:

        [1]張勁松,《中國第三方電子支付盈利模式創新問題研究》,學苑出版社,2012年5月;

        [1][英] 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大數據時代》,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12月;

        [1]李麟/錢峰,《移動金融》,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2月;

        第3篇: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

        電子商務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的商務活動。即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商業交易。

        中國同世界上許多科學技術發展較快的國家一樣,從20世紀90年代,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得到了飛速發展。特別是近幾年來,中國銀行業的電子化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如何使電子商務在銀行業中得到更好的發展,仍是需要研究的課題。

        我國銀行業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困難

        其一是認識問題。電子商務是新生事物,中國推行電子商務的最大障礙不是技術而是觀念。要想轉變觀念,一是通過實例加強認識;二是加大宣傳力度,使居民、企業及政府對電子商務有個新的認識,還必須切實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所面臨的種種問題,包括技術問題、管理問題和法律問題,以消除人們對電子商務的種種疑慮。美國政府近年來大力發展密碼技術,廣泛推廣網絡結算標準,使消費者對經由網絡結算的信任程度有了顯著提高。以前有70%的網友對網絡上使用信用卡有疑慮,如今已經降到30%左右,從而使電子商務的購銷金額有了明顯的增加,這種情況說明,宣傳推廣與實際推廣的密切結合,才能真正提高全民對電子商務的認識。

        其二是網絡建設問題。中國電信業的迅猛發展,推動了網絡建設。銀行網絡通信以前主要依賴于衛星通信解決異地信息傳遞,現在可以利用以光纖通信為基礎的寬帶高速數字化通信技術來解決中心城市之間的金融信息傳輸。特別是中國國家金融網(CNFN)的建設,使金融專用網絡更具規模。但是,各個商業銀行的專用網絡CNFN之間存在著網間互聯的問題。為了利用商業銀行的網絡,建議使用統一的互聯網協議來實現不同的網絡接口協議之間的互聯。

        其三是安全問題。雖然計算機專家在網上銀行的安全問題上下了極大的功夫,采取了多種措施,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網絡黑客的攻擊仍然使專家們頭疼不已。安全問題仍舊是電子支付中最關鍵、最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電子交易各方的利益:買方存在信用卡密碼被竊或泄露從而導致資金流失的風險,以及商家是虛假的從而造成錢付了卻收不到貨的局面;賣方存在未能識別電子偽鈔而向不真實的買主交貨,進而導致“錢貨兩空”的結果;銀行則存在向虛假商家兌現后因買方收不到貨從而拒付的風險。由于種種風險的存在,各方當事人對在Internet網上從事電子交易就不免心存疑慮。同時,網上交易所能帶來的巨大機遇和豐厚利潤也無時無刻不在吸引著那些喜歡冒險的網絡入侵者,買方、賣方和銀行都必須承擔來自外部的風險。

        銀行業發展電子商務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于它的進一步發展,必須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銀行業發展電子商務的安全。

        其四是支付方式和信用卡處理統一化問題。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英特網上的交易。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一種思考,要真正做到這一點是很不容易的。這中間不僅涉及各國的金融網絡問題,也牽涉到各利益集團的利益問題。此外還包括與之相關的軟硬件及其他配套設施的一致性問題。支付方式的統一對各國、各家銀行都是大有裨益的,它不僅可以免去支付方式不統一所帶來的種種不便,而且能夠確保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順利地開展,從而使各國都能從中受益。加快支付方式的統一,也是我們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

        信用卡在一定時期將成為我國最主要的個人支付工具之一。但是,由于我國商業銀行各自為政,各行信用卡只能在本行的ATM機和POS機上使用,造成大量的重復建設,也限制了信用卡的推廣。上海市于1999年4月成功地解決了各行信用卡使用地銀行POS和ATM機的問題,大大推動了我國信用卡的發展。筆者認為,中國應該建立一個統一的銀行卡管理機構,即獨立于銀行和商家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銀行卡業務處理。這樣,就可以制訂統一的標準,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集中力量開發信用卡的新業務,進行技術創新。

        其五是企業應用系統開發問題。目前,我國為企業在線銷售而設計的軟件系統極為缺乏。用戶只能進入銀行的Web頁通過網上銀行來購買產品,而不是用戶直接向廠家訂購。一個真正的支付系統應該將企業納入其中。企業在網上產品信息并提供聯機訂單,由銀行承擔支付的中介,這是未來支付系統的發展方向,我國金融業應早做準備。

        其六是法律問題。怎樣運用法律來保護銀行和客戶在網上交易的合法權益,也是電子商務是否能迅速發展的關鍵,我國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制訂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1)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征。電子支付是通過網絡而實施的一種支付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類似,它也要涉及資金轉移方面的法律關系,國外提出的電子支付的法律定義是否適合我國的情況,需要做哪些修改,其行為特征等都應該加以研究。(2)電子支付權利。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有時還存在中介機構。各當事人在支付活動中的地位問題必須明確,進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取得和消滅。涉及這方面的問題相當復雜。比如說,電子支付權利是否只有原始取得而無繼受取得?電子支付權利的消滅,是否也存在因超過了法定失效而消滅的情況?如果電子支付過程中出現數據信息遺失的情況,怎樣定義權利的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3)涉及電子支付的偽造、變造、更改與涂銷問題。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由于網絡黑客的猖獗破壞,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更改與涂銷問題越來越突出,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我國1997年10月1日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條是專門針對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智能卡和信用卡類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參照信用卡的有關條款,但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的問題卻完全是一類新問題,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條文。(4)刑事偵察技術的發展問題。由于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新的電子支付方式層出不窮。每一種方式都有自己的技術特點,都會產生新的法律糾紛。這些糾紛出現后,調查、認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刑事偵察技術問題。在信息化時代,傳統的實物證據逐漸被虛擬證據所代替。目前法學教育中的物證技術課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書檢驗、痕跡取證等傳統的偵察技術上,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的技術發展要求。

        加快我國銀行業電子商務發展的建議

        一是提高全民族電子商務意識,增強商業信譽,加強人才培養。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一個強大的軟硬件環境和深厚的社會氛圍作支持,但目前我國人們電子商務意識還很淡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對電子商務不完全清楚。這些問題使運用電子商務客戶的群體發展慢,從而影響了我國網上銀行的建設。另外,商業信譽較低,造成人們對使用電子商務的擔心;電子商務人才缺額成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障礙。因此,必須盡快宣傳普及電子商務的有關知識,增強商業信譽,加強相關人才培養,使我國的電子商務得以迅猛發展。

        二是構造銀行業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綜合保障體系。交易安全是關系到交易雙方和整個市場穩定的關鍵問題,也是電子商務在銀行業中推廣的最大障礙,面對Internet這個開放的環境,面對網絡安全一次又一次受破壞的現實,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1)積極向電子支付國際通用標準靠攏。雖然目前尚未公布正式的電子支付的國際標準,但西方國家較多采用的是Visa和MasterCard共同開發的SET標準。由于該標準得到了IBM、HP、Microsoft、Netscape、Veri-Fone、GTE、VeriSign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它已成為事實上的工業標準,并獲得IETF標準的認可。就目前情況看,SET是電子支付安全的一種較好的解決方案,需要組織力量認真地加以研究。各單位在設計電子支付系統時,也應考慮今后與國際接軌的問題。(2)發揮認證中心(CA)的作用。我國的金融認證中心雖然已經成立,但如何發揮作用,仍是電子商務在銀行業中發展快慢的關鍵。現在的問題是,必須確定CA認證權的歸屬問題。各家銀行希望擁有CA的認證權,以便今后能夠自由地選擇高服務質量的信息服務商。所以,如何克服部門的局限性,從整個國家的利益出發,盡快合理發揮認證中心的作用,是一項極為緊迫的任務。(3)大力發展電子支付的安全技術。

        三是建立適合銀行業務實際的金融互聯網絡。組建銀行Internet體系,擁有永久的域名、電子信箱,建立優質的網站和主頁是對外宣傳企業文化的窗口。通過這個窗口使銀行樹立良好形象,大力開拓網絡投資者市場;確立個性化投資指南,為投資者提供準確快捷的服務。完善防火墻等安全防范體系,嚴防黑客及病毒的侵擾,在此基礎上與銀行的Intranet體系相連,建立統一的大型數據庫和各種信息數據查詢系統,與國內外各大相關銀行網絡連接,做到信息資源共享。為各類投資者提供簡單方便、快捷、準確的全方位信息服務。銀行管理層和各地分支機構及投資者采用網上交談、E—Mail等形式得到實時的市場反饋信息,開拓新市場、完善新型管理機制,吸引網上投資者為網上銀行商務環境創造良好條件。

        組建銀行Intranet體系。Intranet與Internet同樣采用Web技術,使用范圍在銀行局部網絡中,確立分層管理權限,建立銀行員工和客戶使用的各種信息數據查詢系統。銀行員工和客戶可以簡單、便捷地定位到各自所需的信息及數據上。網上各類通知、郵件、報表等加快了辦公速度,提高了辦事效率,節省了辦公開支,同時可對客戶及員工進行各類培訓、多媒體期貨行情及分析演示、期貨理論教學和各類研討活動。用戶經授權可直接聯上Internet或把Internet的相關信息經過篩選和分類后放在Intrant上以便瀏覽。

        四是創造發展環境,完善保障機制。加快電子商務立法、統一技術標準,建立專門的政策與法規研究機構,加強銀行網絡和電子支付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

        五是盡快構建國家電子商務發展的總體框架。國家電子商務發展總體框架是指導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方向指南,建立國家電子商務發展的總體框架有利于電子支付系統和網絡銀行的建設,使各家銀行能夠堅持在國家總體框架下,實現政策的統一和組織的協調。各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證明:必須發揮政府的作用。比如新加坡的所有電子商務均由政府控制,政府實施了“新加坡一號”計劃。即使一向主張放松政府管制的美國也認為:在必要性非常清楚時政府要采取準確的行動。

        第4篇: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這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

        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第5篇: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網上支付;技術基礎;電子數據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B2C、B2B以及C2C模式都可以實現在線支付,突破了電子商務資金流的瓶頸。然而,在線支付同時也引發了支付安全問題,“身份”認證、電子文件認證和網絡銀行在線支付的法律問題以及稅收、貨幣、金融監管等一系列問題。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技術基礎

        電子數據交換是將商業事務處理數據按照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報文數據格式,通過電子方式在計算機系統之間進行傳輸。因此,企業間開展電子數據交換除了自身必須應用計算機系統外,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通信網絡和數據標準。

        (一)電子數據交換的環境

        通信網絡是實施電子數據交換不可缺少的工具。在互聯網出現之前,企業內的數據交換主要在商用增值網上進行。增值網供應商提供的主要業務有:私人業務、綜合業務、不拒絕業務和驗證業務。私人業務是指增值網保證信息只能由指定的接收者閱讀,他人無法看到;綜合業務是指如果沒有人看信息,則信息從發送端到接收端的過程中不發生變化;不拒絕業務是指發送端不能拒發,接收端不能拒收,并通過旁聽跟蹤來實現;驗證業務則保證信息從指定的發送端發送。通過增值網實施數據傳輸,安全可靠,傳輸效率高。企業間業務往來中的格式化數據都可通過增值網傳輸,包括采購進貨單、退貨單、發貨單、報價單、托運單、對賬單、單價單、缺貨通知單、付款明細表等。另外,還可在海關申報、電子對賬、電子轉賬、保險等事務處理中傳輸格式化單據。

        開展電子數據交換的關鍵是標準化問題,包括數據格式標準化和報文標準。由于不同行業、不同企業都是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設計數據庫結構,當需要發送電子數據交換文件時,需要通過軟件提取數據庫中的數據,并自動將其翻譯成統一的標準格式才能傳輸和被對方接收。電子數據交換標準主要有以下四項:網絡通信標準、處理標準、聯系標準、報文標準。綜觀電子數據交換標準的發展過程,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行業標準階段、國家標準階段、國際標準階段。

        (二)SSL安全協議

        安全套接層協議(SecureSocketLayer,簡稱SSL)是由網景(Netscape)公司推出的一種安全通信協議,它能夠對信用卡和個人信息提供較強的保護,是對計算機之間整個會話進行加密的協議。在SSL協議中,采用了公開密鑰和私有密鑰兩種加密方法,主要用于提高應用程序之間數據的安全系數。協議的整個要領可以被總結為:一個為安裝了安全套接層的客戶和服務器提供事務安全保證的協議,它涉及所有TCP/IP應用程序。

        (三)SET安全協議

        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簡稱SET)是由Visa和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公司聯合推出的規范。SET主要是為了解決用戶、商家和銀行之間通過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設計的,以保證支付信息的機密、支付過程的完整、商戶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的核心技術主要有公開密匙加密、電子數字簽名、電子信封、電子安全證書等。SET協議比SSL協議復雜,因為前者不僅可以加密兩個端點間的單個會話,它還可以加密和認定三方間的多個信息。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風險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風險從整體上可分為兩大部分:計算機網絡風險和商務交易風險。

        (一)計算機網絡風險

        計算機網絡風險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風險、計算機網絡系統風險、數據庫風險等。其特征是針對計算機網絡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實施網絡安全增強方案,以保證計算機網絡自身的安全性為目標。

        另外,不論采用什么操作系統,在缺省安裝的條件下都會存在一些安全問題,只有專門針對操作系統安全性進行相關的和嚴格的安全配置,才能達到一定的安全程度。網絡軟件的漏洞是進行網絡攻擊的首選目標。此時計算機網絡風險主要有:未進行CGI程序代碼審計、拒絕服務攻擊、安全產品使用不當、缺少嚴格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二)商務交易風險

        商務交易風險是傳統商務在互聯網絡上應用時產生的各種安全問題,在計算機網絡安全的基礎上保障電子商務過程的順利進行,即實現電子商務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鑒別性、不可偽造性和不可抵賴性。電子商務的形式多樣,涉及的安全問題各不相同,但其中最核心和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交易的安全性。一般來說商務安全中普遍存在著以下幾種安全隱患:竊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惡意破壞。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安全的強化策略

        在傳統支付系統中,偽造現金、偽造簽名、拒付支票等是商品交易中的風險。在電子支付系統中,由于知道私鑰的任何人都能以買方的身份產生數字簽名,連續購買行為之間的關系可以被跟蹤出來,電子數字文檔復制不影響原文檔,所以,電子支付系統存在著與傳統支付系統類似的風險,而且風險可能更大。

        電子支付系統的基本安全需求可以總結為:買方與賣方都必須證明自己的支付身份;要求支付交易數據不可受到非授權的參與方的更改;確保在未經用戶明確授權之前不能從該用戶的賬戶或智能卡中提取任何現金;一項或多項支付交易數據的機密性。強化安全管理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著眼:

        (一)強化安全支付服務

        首先,支付交易安全服務。支付交易安全服務涉及所有的電子支付系統和所有的支付手段,具體包括以下內容:用戶匿名性、地址不可跟蹤性、買方匿名性、支付交易不可跟蹤性、支付交易數據的機密性、支付交易消息的不可否認性、支付交易消息的新鮮性。其次,數字貨幣安全。數字貨幣安全服務主要與數字貨幣相關,具體包括以下內容:防止再度花費、防止數字貨幣偽造、防止貨幣被盜。再次,電子支票附加服務。電子支票附加服務基于以電子支票作為支付手段的支付系統的特定技術,其主要內容是支付授權轉賬(),即使某一授權的參與方可以將支付授權轉移給他所選定的另一參與方。

        上述三種數字貨幣安全服務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沖突的,但在實施的同時可以達到風險與保護的平衡。例如,可以將這三種服務設置成僅當非法事件發生的時候才起作用(如有條件的匿名性)。

        (二)強化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

        首先,網絡安全管理。網絡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安全服務管理、安全機制管理、安全審計管理、安全恢復管理等。其次,保密設備與密鑰的安全管理。保密設備的使用,應與網絡中保護對象的密級相一致。密碼算法、密鑰和保密協議是核心內容,同步技術和操作方式的選擇也相當重要。保密設備的管理主要包括保密性能指標的管理,工作狀態的管理,保密設備的類型、數量、分配和使用者的狀況,以及密鑰的管理等。再次,安全行政管理。安全行政管理的重點是:安全組織機構的設立、安全人事管理、安全的責任與監督等。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安全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電子數據的特征

        電子商務不是以紙張作為記錄的原始憑證,而是將數據記錄在計算機系統中的磁(光)性信息載體上。電子數據極大地改變了傳統書面數據的生成方式和存在方式,由于其不同于書面數據的特征,也改變了法律對其證據效力的規定。電子數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無形性。電子數據實質上是計算機存儲介質中的一組電子信息,具有無形的特點。第二,不穩定性。傳統的書面數據一旦形成,其形態和內容不再發生變化,除非遭受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第三,易改動性。傳統書面數據一旦生成,具有不可改動性。如有改動也容易留下修改痕跡。第四,技術性。電子數據的生成、確認、傳遞、儲存,以及為了保證它的可靠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驗證性等,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高技術之上的。

        從某種意義上講,上述問題的存在也阻礙了會計無紙化的發展。如果電子數據的可靠性、機密性、完整性、可驗證性得不到確定的保障,那么開展電子商務進行無紙化交易是不可能的。即使采取了現代化的網絡通信手段,人們仍離不開紙質憑證。

        (二)電子數據的數字簽名技術

        數字簽名實際上是電子數據文件中一組用二進制數0、1表示的字符串。它是通過加密技術,在發送方和接收方之間經過加密、解密轉換實現。基本原理是:報文發送方用散列算法從報文中生成一個固定長度的報文摘要(散列值),然后用私有密鑰對報文摘要進行加密形成發送方數字簽名并發送;接收方用同樣的散列算法計算原報文的報文摘要,再用公用密鑰對附加的數字簽名進行解密,如果兩個報文摘要相同,就確認該報文由數字簽名方發送。

        數字簽名可以實現以下功能:一是接收方能夠核實發送方對報文簽名的真實性;二是發送方事后無法抵賴對報文的簽名;三是接收方無法偽造對報文的簽名。也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條,才能保證數字簽名的有效性、可靠性。

        (三)電子數據的法律承認

        完善的技術是電子數據普及使用的基礎。但電子數據要得到社會的認可,首先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認,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由于電子商務沒有國界,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需要考慮全球普遍性,建立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已受到各國的重視。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范本。我國于1999年3月通過了新的《合同法》,也第一次承認了電子商務合同在我國的法律地位。然而,完善法規應注意以下問題: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電子數據已不同于任何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是取消書面形式的提法還是擴大書面形式的定義,是電子商務立法中面臨的問題。根據功能等同法原理,把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視同書面形式,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做法。

        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涉及證據時都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具有獨一無二的特征,會計上的原始憑證一般都要求是原件。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電子數據是記錄在計算機內的一串字符,傳送給接收方的也是一串字符,不可能具備獨一無二的特征。從某種意義上講,電子數據不存在“原件”問題,因此,法律需要對此做出相應的規定。

        電子數據(尤其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和地點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具有重要法律意義。在傳統的商務環境中,不同國家的法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例如,英美法系國家采取“發出生效規則”,大陸法系國家則采取“到達生效規則”。由于電子數據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發送,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到達生效規則更適合于電子商務活動。

        簽名是交易合同和單據生效的必備條件。傳統的書面簽字是指某具體人在交易合同和單據上親筆寫上自己的姓名或所代表的單位名以示確認,并開始承擔相應責任。然而傳統的簽字方法無法應用在電子數據文件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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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崇哲,王雁.實行付款憑單制有效控制購貨款結算[J].商業研究,2000(2)

        第6篇: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

        一、電子貨幣的概念和特點

        電子貨幣的出現是信息革命的產物,電子貨幣的產生和流通使實體貨幣與觀念貨幣發生分離,是新技術革命和網絡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它有效地解決了市場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如何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費用”的問題。電子貨幣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現金和存款,從發行處對換并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數據,并以讀寫的電子信息方式儲存起來,須償清債務時,使用者可以通過某些電子化媒介和方法,將該電子數據直接轉移給支付對象,此種電子數據便稱之為電子貨幣。

        電子貨幣作為現代科技和現代金融業務相結合的產物,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的特點:

        1、電子貨幣是一種虛擬貨幣。它是在銀行電子化技術高度發達的基礎上出現的一種無形貨幣,它采用數字脈沖代替金屬、紙張等載體進行傳輸和顯示資金,通過芯片進行處理和存儲,因而沒有傳統貨幣的物理形態、大小、重量和印記,持有者得不到持有的實際感覺。

        2、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線貨幣。電子貨幣通常在專用網絡上傳輸,通過Pos、ATM進行處理,也就是說,電子貨幣是在現有的銀行、支票和紙幣之外,通過網絡在線大量流通的錢。電子貨幣保管需要有存儲設備、交換需要有通信手段、保持其安全需要加密和解密用的計算機。

        3、電子貨幣是一種信息貨幣。電子貨幣說到底只不過是觀念化的貨幣信息,它實際上是由一組含有用戶的身份、密碼、金額、使用范圍等內容的數字構成的特殊信息。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電子貨幣所引起的法律問題

        (一)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

        作為電子貨幣的物是存儲于計算機或IC卡中的電子數據,那么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就是傳統法律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數據電文為書面形式的一種。據此,以電子數據為物質載體的電子貨幣與以紙面為物質載體的紙幣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我們認為,此種“功能等同”模式的立法只是過渡性質的立法。承認電子數據的效力固然重要,但解決電子數據的認證問題則更具重大意義。制定電子簽名法,明確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以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包括電子貨幣交易的安全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電子貨幣安全問題

        安全是銀行業內部和外部每一個人都密切關注的焦點問題。電子貨幣增加了安全風險,將自古以來孤立的系統潛在地轉變成開放的充滿風險的環境。安全崩潰可能在消費者、商家或發行者任何一個層次上發生,其潛在因素包括:盜用消費者和商家的設備:偽造設備或更改存儲或設備間傳輸的數據,或者更改產品的軟件功能。因此電子貨幣安全問題也是立法應充分考慮的問題之一。

        (三)電子貨幣的監管問題

        電子貨幣的產生與發展給各國的金融機構提出了新的問題,特別是電子貨幣對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帶來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為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防止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發生,以及避免出現惡性競爭和無秩序的行為,政府適度監督有沒有必要成為各國比較關注的問題。因此,我們需要通過詳盡的法律規定加以完善電子貨幣的監管問題。

        (四)電子貨幣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賬戶依存型電子貨幣的流通完全依賴于轉賬結算,賬戶管理者保存其交易記錄,因此對賬戶管理者而言,交易當事人毫無隱私可言。現金型電子貨幣的流通則不依賴于轉賬,在現實生活中誰向誰支付了多少金額,第三人并不知曉,故其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交易隱私。由上可見,目前的電子貨幣類型都不能像法定貨幣那樣解決使用者的隱私保護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在法律上和電子技術上加以完善。

        (五)電子貨幣洗錢犯罪問題

        電子貨幣的出現和利用,為犯罪分子進行洗錢活動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可以通過電話線、互聯網瞬間將巨額資金從地球的一端傳到另一端。所以電子貨幣尤其是現金型電子貨幣,對洗錢犯罪分子具有無限吸引力,他們可以把來源于非法活動的錢利用電子貨幣很快轉移到法律上對洗錢犯罪監管較為薄弱的國家,在那兒會更容易將這些錢合法化。如何有效地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是電子貨幣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加強對電子貨幣的立法構想

        (一)明確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

        電子數據要登堂入室,關鍵是解決“真實性”的證明問題,所以為了要明確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我們在立法中應當規定如下幾方面電子數據的審查。

        1、審查電子數據的來源,包括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

        2、審查電子數據是否有偽造、篡改情形。經查電子文件上是否有電子簽名,該電子簽名是否完整。

        3、當事人可申請有關專家進行證明。

        (二)加強電子貨幣安全的控制

        為確保電子貨幣的健康發展,維護電子貨幣支付的穩定與安全,必須在國家、行業、企業三個層面對電子貨幣支付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在國家層面上,應根據電子貨幣的發展研究、制定和明確電子貨幣規范化運作的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界定電子貨幣涉及到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制定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損失補償和分擔機制,限制電子貨幣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錢和逃稅等風險。在行業層面上,主要是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的多種風險進行監督和控制。在企業層面上,是指電子貨幣的開發者、發行人對幣種風險加以防范和控制。電子貨幣的開發者、發行人應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夠識別、衡量、監管和控制各種潛在的風險,防范違反安全規定的各種形式的侵入,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電子貨幣產品。

        (三)加強對電子貨幣監管的力度

        在當今的數字化,網絡化時代,我們應該適時地將監管的重點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層面上,將重點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電子貨幣流通規則的制定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風險系統的控制和消費者保護等方面來。中央銀行應建立并完善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制定外部審查評估原則和標準,修改相應的法律規范與規則;及時地研究、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電子貨幣政策,建立安全的電子貨幣發行的交易體系和標準,為網上電子資金的流動制定安全標準和程序;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和網上電子支付結算中心進行資格認定,對電子貨幣產品開發人的科研技術實力和信譽進行資格認定;研究制定相關制度和規則,防范電子貨幣支付系統可能出現的系統和非系統風險。此外,貨幣當局對發行的電子貨幣也應加大監管力度。

        (四)加強對電子貨幣隱私權的保障

        要確保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受侵害,在大力發展安全技術的同時,應當加強相應的電子貨幣交易隱私權保護立法從而解決匿名經濟交易的問題。電子貨幣交易的隱私權立法,應以現行有效的有關公民人身權的立法(如民法)為基礎(不排除對不合時宜的條款進行修改),針對電子貨幣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條款:首先,應當明確各交易管理者負有保護消費者隱私權不受侵害的義務;其次,應規定消費者隱私權受到侵害時的補救措施;再次,要規定隱私權受到侵害,管理者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標準;最后,還要明確非管理者的直接責任在致使消費者權利受侵害的解決辦法。

        (五)加強電子貨幣反洗錢方面的立法

        1、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進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鑰托管機制,使政府在特定情況下能夠獲得電子貨幣密碼技術中的私人密鑰。

        3、建立電子貨幣系統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審核制度,在電子貨幣的運行環境上遏制洗錢犯罪。

        4、在經營電子貨幣的機構里建立電子貨幣反洗錢監測子系統及反洗錢內控制度,負責向該機構所在地的銀監會上報大額和可疑交易的記錄。

        5、刑事管轄權。對于利用智能卡型電子貨幣的洗錢犯罪,可由電子貨幣發行人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管轄;對于數字現金型或混合型電子貨幣的洗錢犯罪,可由網址所在地管轄。

        第7篇: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

        關鍵詞:網絡銀行;網絡安全;網絡銀行犯罪;網絡銀行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2月5日

        網上銀行是銀行利用Internet技術,通過Internet向客戶提供包括賬戶查詢、轉賬匯款、自助繳費、網上支付、信用卡、個人貸款、投資理財、網上購物等服務的金融服務系統。對客戶而言,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全方位的金融服務,省了去銀行或柜員機等待的時間,且費用較低。對銀行而言,由于開辦網絡銀行主要是利用公用網絡資源,能夠降低其經營成本,沒有時空的限制、交易費用低且能提供多種語言的服務,可以擴大客戶群,增加其市場份額。但是,網絡銀行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是不能忽視的。

        一、我國網絡銀行存在的問題

        (一)網絡技術安全問題。主要是易受計算機病毒和網銀木馬的攻擊。盡管目前各家銀行網站均采取了防火墻和網絡檢測等安全措施,但對于超級“黑客”來說,仍存在防不勝防的問題。由于網絡銀行是利用公用網絡資源開辦的,因此很容易受到木馬侵害。這些網銀木馬很少單獨傳播:它們通常是通過已經安裝在系統上的各種惡意軟件組件下載到用戶的電腦中的,這些惡意軟件組件甚至允許別人控制你的電腦。大量的電腦受感染后被控制或劫持就形成了“僵尸網絡”。一個僵尸程序(Bot)就相當于一個特洛伊木馬,但它不像一些惡意軟件需要下載安裝,僵尸程序連同其他被感染的電腦形成一個系統。這方面的一個典型例子是宙斯木馬,也稱為Zbot、WSNPOEM、NTOS和PRG,這是世界上最具破壞性的金融惡意軟件。宙斯木馬侵入用戶的電腦,并等待用戶登錄到他們的網上銀行系統,然后實時竊取詳細的登錄信息。它也可以修改瀏覽器中的合法銀行網站,以獲得如密碼、問題答案和PIN碼等額外的信息。更嚴重的是自動轉賬系統,自動轉賬系統是結合了已知的SpyEye和ZeuS的銀行木馬軟件。有了自動轉賬系統后,不僅可以被動地竊取信息,自動轉賬系統還可以讓網絡犯罪分子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立刻進行金融交易,直接搜刮用戶的銀行賬戶。不再需要用戶輸入賬號和密碼,自動轉賬系統就可以讓網絡犯罪分子從受害者的銀行賬戶不留痕跡地將資金轉賬到自己的賬戶中。

        (二)網絡銀行犯罪問題

        1、利用“網絡釣魚”進行詐騙。犯罪分子在互聯網上偽裝成網絡銀行,來騙取客戶的銀行卡號、密碼等信息。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的網站先后在互聯網上被克隆,盡管域名不盡相同,但這些似是而非的假銀行網站極具欺騙性,行標、欄目、新聞、地址樣樣齊全。如假工商銀行網站.cn與真工商銀行網站.cn,只有“1”和“I”之差,是很容易混淆人們的視線的。此外,犯罪分子在網上制作虛假中獎信息網站,虛假中獎信息,而中獎網站上就種植了相關網銀木馬病毒,當用戶登陸虛假中獎網站時,用戶的計算機已經被植入木馬,犯罪嫌疑人利用木馬病毒,偷偷修改用戶的金融軟件,當用戶使用這些軟件進入銀行的網址時,修改后的軟件就會自動將用戶賬號上的錢轉移到不法分子的賬號上。

        2、利用網絡銀行進行網絡洗錢。網絡洗錢是指借助網上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網絡金融服務,以及利用電子付款系統、開環型電子貨幣等電子支付工具進行洗錢的行為。與傳統支付工具相比,使用網絡交易系統和電子支付工具,洗錢犯罪分子不需要直接面對銀行職員,反洗錢機構根本無法對交易者和資金的交易情況進行有效監管,即使監控到也很難根據截獲到的數據流,查找到真正的洗錢者。

        (三)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雖然我國相繼頒布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但隨著網絡銀行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也層出不窮,我國目前的有關網絡銀行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還存在很多漏洞:一是網絡銀行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如網上支付與結算等,多采用電子合同形式,這種形式需要用數字簽名的方式來完成,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問題,就會因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在責任認定、責任承擔、責任免除、仲裁結果等方面難以界定法律關系。二是網絡銀行模糊了國與國之間的自然疆界,其業務和客戶隨互聯網的延伸可達世界的任何角落。如跨境網上金融服務的交易的管轄權、法律適用性、服務和交易合約的合法性、品牌與知識產權問題、境外信息的有效性與法律認定、網絡銀行的客戶為非本國居民時所存在的語言選擇的合法性等問題,比較模糊。三是對利用網絡銀行詐騙、洗錢等網絡犯罪分子犯罪事實的認定,以及事后如何判定損失程度等法律問題還沒有界定。

        二、我國網絡銀行穩健發展的建議

        (一)加強網絡銀行的網絡安全。加強信息產業、工商企業、銀行及公安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完善安全技術和硬件設施。可以把網絡通信技術和現代密碼技術結合起來,使網上購物支付更加便捷、安全。加快網絡加密技術的創新、開發和應用,包括防火墻、亂碼加密處理、系統自動簽退技術、網絡使用記錄檢查評定技術、人體特征識別技術等,及時準確地在客戶和銀行之間傳遞正確的信息,同時防止非授權用戶(如黑客)對網絡銀行所存儲的信息進行非法訪問和干擾,營造一個可以信賴的網絡金融環境。此外,建立動態監控體系,對網絡銀行實施實時入侵檢測,限定密碼出錯次數,網上交易限額控制,為客戶提供短信報警服務,及時監控和掌握網上賬戶的資金動態,讓客戶放心使用。此外,客戶應該安裝正版殺毒和防火墻軟件并及時更新,定期查殺木馬和病毒,不要查看來歷不明的電子郵件,不要登陸一些不健康的網站,防止計算機病毒或黑客入侵計算機。

        (二)網絡銀行犯罪問題的防范

        1、針對“網絡釣魚”詐騙問題。一方面加強網絡安全宣傳教育。要求每個現有的和新的網上銀行客戶,都應該在登錄賬戶之前在銀行的網站上至少看一次關于介紹網上銀行安全的視頻。視頻應當展示出在應對網絡犯罪者和危險情況的各種策略,當然這些情況都是用戶在網上可能會遇到的。此視頻應定期更新并持續收錄最新的危險信息。當有可用的已更新視頻時,所有客戶應被提前告知。通過此類視頻,以增強客戶的安全防范意識,要防止自己網絡銀行賬號及密碼流失,上網時應設置好電腦安全措施,要認真檢查銀行網址是否正確,不隨便點擊惡意網站;另一方面銀行應及時監測或通過開通“網絡釣魚”舉報,發現和關閉仿冒的釣魚網站。中央銀行也應盡快建立起權威性的網絡銀行信息披露中心或網站,供客戶查詢合法的網絡銀行名單及相關資料,防止金融欺詐與詐騙。

        2、針對網絡銀行洗錢問題。一是建立電子銀行業務支付交易自動報告系統。利用計算機系統,設定相應的大額和可疑交易識別指標,運用高度自動化的電子交易自動報告系統,甄別電子支付工具交易中的各類人民幣和外幣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并能與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聯網,以利于及時監測分析和甄別洗錢犯罪及洗錢行為;二是完善交易紀錄信息的保存。由于網上銀行采用的是無紙化交易,對于交易紀錄信息的保存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銀行很難對其資金進行監控和分析。因此必須對交易記錄信息保存做出明確規定,完善網上銀行業務交易紀錄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確保核查時能夠及時還原交易信息,防止洗錢行為的發生。

        (三)加強立法與監管

        1、成立專門機構,對網絡銀行的設立、管理、具體業務功能的實現及硬件和軟件系統的應用等進行研究,為網絡銀行發展提供技術服務、支持和指導,并利用網絡等先進技術進行非現場監管。此部門還應負責對網絡銀行進行定義與詮釋、制定信息統計報告規范、進行協議比較與推廣、進行信息披露、法規審查、制訂風險防范預案等。

        2、應加快制定相應的指導性規范,在不影響網絡銀行發展的前提下,對現有網絡銀行進行初步梳理,登記備案。建立并完善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制定外部審查評估原則和標準,對現有的相關金融法律規章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改,如修改《反洗錢法》、《合同法》、《電子簽名法》以及制定《網絡銀行法》等。明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發生糾紛時處理的法律依據。巴西國會參議院2012年11月在審議新的《刑法大典》時,首次把互聯網犯罪列入刑事犯罪范疇。新法對入侵電腦、竊取密碼和違法封鎖網站等行為做出了詳細的說明和定罪。我國也可借鑒巴西,調整《刑法》,把互聯網犯罪列入刑事犯罪范疇,并規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使得犯罪事實的認定以及事后如何判定損失程度等法律問題得到界定。同時,補充有關境外網上金融服務交易的管轄權、法律適用性等方面的規定,并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

        主要參考文獻:

        [1]王佳瑩,有關網絡銀行的安全問題思考[J],時代金融,2012,12

        [2]李凌,網絡支付洗錢風險探析[J],金融發展研究,2012,7

        第8篇: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

        1提高效率,簡化貿易過程國際貿易的信息化,可以在網絡上進行人員、資金、材料、商品的調節,能夠充分發揮出網絡資源的優勢,可以采用標準化、電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單、保險憑證、發票、匯票、信用證等,使得各種相關單證能夠在網絡上實現瞬間傳遞,節省了信息傳遞時間,減少了紙張錄入數據的錯誤率。據統計,使用EDI處理單證的費用是使用書面形式費用的十分之一,使文件傳遞速度提高了81%,降低了文件處理成本為38%,減少40%因差錯造成的損失。2降低貿易成本國際貿易往來中,花費的成本往往主要是指買賣過程中所需要的信息搜尋、合同訂立和執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內容。國際貿易信息化使得貿易過程中的貿易信息搜尋極大地提高準確率,降低信息搜尋成本,節省人力資本,降低人工勞作費用成本。根據美國《福布斯》統計數據表明,貿易信息化可以節省企業交易成本的5%~10%。在國際貿易信息化里的貿易流程步驟明顯比傳統的貿易流程減少約為15個步驟,使得貿易成本明顯減少平均約12%。3拓展貿易模式信息化形勢下的國際貿易采用網上洽談、網上訂貨、網上談判等的新特點,出現了一個“虛擬市場”,貿易信息化通過“虛擬”的信息交換,開辟了一個嶄新的、開放的、立體的市場空間,將全球信息資源進行整合,突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進一步促進網絡經濟的發展。同時,由于信息化的條件和方式,傳統商品貿易模式可以拓展到服務貿易、技術貿易、勞務貿易和信息貿易等多種貿易模式。

        二、國際貿易信息化方式目前存在的問題

        1交易安全性不高國際貿易中信息化中,由于依賴并使用的是現代化的以計算機為主的智能化工具,所以在交易中就會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一是信息的泄露,商業貿易往來數據被篡改,失去其應有的真實性;二是身份的識別,有時候可能無法判斷所進行簽名或者談判的就是正需要的合作人,會存在被黑客襲擊的可能;三就是信息的破壞,有時候網絡或惡性攻擊會將完整的信息省略掉部分內容,或者存在漏洞,部分消息不能全部接收,被過濾掉等情況都有可能存在。2支付安全性不高隨著電子支付工具的廣泛使用,影響電子支付工具的作用因素繁多且錯綜復雜,安全性問題是不容小覷,技術問題、經濟問題、法律問題、信用問題和觀念問題等都對電子支付工具系統產生作用,由此引發的安全性問題不容忽視,這種數字形式的電子簽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或破譯,并且在網絡傳輸的過程中極有可能被他人截獲或篡改。3稅制問題國際貿易信息化完全不同于傳統國際貿易,目前世界各國對貿易信息化的征稅標準不同,如美國對貿易信息化實行全面免稅制度,歐盟則采取“清晰與中性的稅收”制度,即意味著對在互聯網上從事交易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征收增值稅,不征收額外稅。但是在發展中國家里,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于這種網絡貿易交易沒有明確清晰的政策。

        三、關于提高國際貿易信息化效率的建議

        第9篇: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

        【關鍵詞】金融電子化 非現金支付 工具 研究

        一、現行非現金支付環境特點

        (一)支付工具種類多,未形成統一規范

        依據《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目前我國非現金支付工具以“三票一卡”為主體,包括支票、本票、匯票和銀行卡,其他支付方式包括匯兌、委托收款,此外,其他新興支付服務,如ATM、POS、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新型支付方式作為支付工具或方式得到大力推廣,然而這種以列舉方式歸類的方法未能很好體現支付工具本質,在立法和制度上較為分散,存在“各管一攤”局面。

        (二)票據業務結構不平衡,功能重疊與應用難現象并存

        一是銀行本票功能重疊。按照《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本票除使用范圍、提示付款期與銀行匯票有所區別且無實際結算金額外,與銀行匯票無實質區別。二是銀行匯票業務發展不平衡。目前各類銀行匯票使用范圍、資金到賬日期、清算方式各不相同,不利于業務推廣和統一管理。

        (三)支付工具清算平臺多,市場參與主體不豐富

        目前,支付清算網絡體系與其他系統功能重疊,多級跨行清算,同城清算系統等模式并存,銀行卡支付系統自成體系,同時,存在不同地區及機構單獨建立運行相關清算系統,同一支付工具由于清算平臺不同其資金到賬速度差異明顯等現象。此外,我國支付服務市場參與主體還不豐富,如缺乏專業組織,多數清算系統功能運行專業化不足,隱含較大風險。

        二、改革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有利條件

        (一)不斷完善的支付系統等基礎設施保障了支付工具體系發展

        近年來,全國性支付清算網絡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大額實時支付系統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作為資金運動的大動脈,適應同城、跨區域及全國經濟往來需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設的行內支付系統,在提升業務處理能力的同時成功接入現代化支付系統形成全國性支付服務網點;銀行卡支付網絡實現了銀行卡聯網通用。此外,2010年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推廣運行進一步滿足了當前現實需求。

        (二)支票影像交換系統、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開啟了票據電子化的嘗試

        電子化非現金支付是非現金支付工具發展的必然趨勢,2007年6月,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推廣運行,支票處理實現部分電子化。2009年10月,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成功上線運行,實現了商業匯票業務電子化,為銀行匯票、支票電子化處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三)發達國家和地區支付工具發展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鑒

        從國際通行情況看,當前發達經濟體支付結算工具主要包括支票、貸記轉賬、借記轉賬、借記卡、信用卡和其他零售支付工具,支付工具發展趨勢包括:一是逐步減少使用支票;二是電子支付發展迅速,特別是卡基支付、網上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發展較快;三是支付清算系統基礎設施得到強化。

        三、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改革的預期目標

        (一)改革目標

        調整現行支付工具規范,豐富支付工具種類結構,完善配套清算系統及管理制度。

        (二)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

        1.貸記轉賬。隨著電子技術不斷發展和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推廣運行,以網上銀行、卡基支付為主體的新型電子支付方式得到更快更好發展,也必將完善我國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業務結構,推動貸記轉賬業務成為使用最廣泛的非現金支付工具。

        2.借記轉賬。目前,委托收款方式主要處理同城特約委托收款和銀行票據委托收款,前者已經取消跨行紙質憑證的傳遞,除行內系統處理外,均已經納入小額支付系統定期借記業務,而跨行銀行結算票據的清算方式較多。隨著支付密碼推廣及電子票據系統運用,銀行結算票據均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實現資金清算,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可以取消。

        3.票據業務。(1)支票。轉賬支票由付款人提交開戶銀行的支付方式等同于貸記轉賬,為規范非現金支付工具分類,應由付款人使用貸記憑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系統、大小額支付系統等進行清算。此外,跨行轉賬支票可通過三種方式進行清算:一是維持現有模式,由各地同城票據交換所分流清算絕大部分支票業務,異地轉賬支票通過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小額支付系統進行清算,并禁止簽發50萬元以上支票。二是推行支付密碼,通過出票人購置支付密碼器、委托銀行柜面和自主在網上銀行編碼等方式加編支票支付密碼,并依托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票清算,實現支票票據截留,但業務處理量較大,支付風險較高。三是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成功運行基礎上,推行電子支票,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資金清算。(2)匯票。一是銀行匯票。推行全國統一的銀行匯票,加編密押,通過小額支付系統進行銀行匯票資金清算,實現全國匯票“見票即付”。在條件成熟時,推行電子銀行匯票系統,實現無紙化銀行匯票處理。二是商業匯票。紙質商業匯票通過委托收款方式,由付款人開戶銀行通過大小額支付系統以貸記轉賬方式進行清算,隨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線運行和網上銀行業務發展,可逐步取消紙質商業匯票,更多應用電子商業匯票,并直接通過小額支付系統進行商業匯票資金清算。

        (三)支付清算系統與法規建設

        1.建設各類支付清算系統。一是全國性跨行支付清算系統。包括大額支付實時支付系統、小額批量支付系統,外匯交易領域的外匯支付交易系統以及支持開放性網絡支付的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等。二是專業支付清算系統。由專門的支付清算組織負責運行,包括銀聯公司運行的銀行卡清算系統,區域性專業組織支付清算系統,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等。三是支付清算支持系統。建設全國統一的支付信用查詢系統,提供統一查詢平臺。

        2.完善支付清算法規。一是制定完善貸記轉賬、借記轉賬、票據、支付卡的基本法規,明確各類支付工具或支付方式的法律定義和實施規范,規范支付市場各參與主體的資格、條件和職責,明確各類支付工具關系人的權利、義務。二是完善重點支付系統的運行管理法規,明確業務處理手續和處理辦法等制度,建立風險管理預案。三是完善支付信用管理制度。

        四、改進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的措施建議

        (一)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法律制度保障

        對現行《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等支付結算法規修訂完善,解決融資性票據、電子票據、票據影像截留實務問題,制定專門的重要支付系統運營、管理的法律制度,對“結算最終性”、“軋差合法性”等關鍵法律問題明確定義。

        (二)加快支付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應用

        加快開發建設第二代支付系統,進一步豐富系統功能,提高清算效率,支持引導大小額支付系統在相對落后地區銀行機構的延伸覆蓋,大力推廣貸記轉賬、借記轉賬支付結算工具;出臺激勵政策,加大相對落后地區ATM機、POS機、自助銀行等布放力度,切實改善用卡環境,支持中小法人金融機構拓展應用以網上銀行為主的電子支付平臺,大力推進卡基支付和網上支付等電子支付方式;加快電子商業匯票的推廣應用,逐步推進電子支票、電子銀行匯票系統的建設。

        (三)完善支付結算監管機制,強化支付風險管理

        規范我國支付結算管理體制建設,充分發揮中央銀行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作用,引導各類非現金支付工具規范發展;加大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加大對信用卡欺詐、偽卡欺詐等銀行卡案件和支票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凈化社會信用環境;強化對新興支付清算組織和新型電子支付手段、電子貨幣監管,全面防范支付清算組織資金等各類風險。

        (四)完善支付工具定價機制,促進支付體系科學發展

        相關部門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調整完善非現金支付工具及與之相關的各類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推動建立適應各類經濟主體、多種經濟活動和居民居家服務需要的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的形成,促進我國支付體系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1]于愛東.“非現金支付結算工具推廣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當代經濟》,2008(1)(下)

        [2]劉學杰.“現金投放與非現金結算相關性研究―兼談現金結算向非現金結算轉換”.《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1).

        [3]董國濱.“銀行卡的普及對現金支付方式的替代作用及其影響的研究”.《黑龍江金融》,2008年特刊.

        [4]周金黃.“支付體系發展趨勢與中國支付體系的未來發展”.《上海金融》,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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