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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范文

        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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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

        第1篇: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范文

        法律欲實現其調整社會的功能,必須通過司法方能實現。法官

        >> 法院職權的優化配置 在權責清單下政府職權的三維配置優化 論行政職權爭議司法解決模式的選擇 司法警察職權的比較考察研究 淺析中小企業中的職權配置問題 職權配置與監督制約的改革思考 主任檢察官訴訟職權配置的路徑構想 優化審判資源的配置系確保司法公正之應然選擇 略論司法工作的“人民性” 淺析行政司法審查的界限與深度 論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職權的完善 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的效力分析 論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屬性及職權配置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試論高校內部資源配置的優化 YF生物集團內部資金配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優化方案 從內部審計資源優化配置的角度探討鐵路企業內部審計效率提高的途徑 略論司法程序對死刑的控制 高校內部資源配置優化研究 高校內部學科資源配置優化策略研究 深度發掘內部潛力?優化人才配置效率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2]姜小川:《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意蘊的認識》,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8年第2期。

        [3]張千帆.《法官面孔10年變換后:改革尚未觸及更深層次》,.cn/c/sd/2009-04-02/091317533860.shtml。

        [4]姜小川.《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意蘊的認識》,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8年第2期。

        [5]韓寧、魏志名著.《論我國司法體制的完善》,/lw/lw_view.asp?no=4256。

        [6]龍一平、高軍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問題剖析與途徑探討》,商業經濟,2005年第10期(總第271期)。

        [7]張瑋.《法官獨立育程序性違法―關于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兩個主要問題》[J],山東法學,1999(5):13-22。轉引自:韋群林著:《中國司法改革研究述評》,/lw/lw_view.asp?no=8697。

        [8]蘇力.《司法的變遷:走向規則之治》(在華政的演講),/blog/cns!85161b94de4ee570!481.entry。

        [9]張述元.《論司法體制改革的原則》,中國法學,2004年第1期。

        [10]張基奎.《司法民主及其限制性問題研究》,/lw/lw_view.asp?no=9275。

        第2篇: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范文

         

        一、司法體制改革中法院財務管理改革政策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后,為確保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我國對司法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改革框架意見》明確了試點地區財物由省級統管的改革路徑,建立了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經費上收省級統一管理時,要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使各地辦公經費、辦案經費和人員收入不低于現有水平,為辦公、辦案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二、基層法院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基層法院財務管理人員專業素質偏低,管理思想陳舊

         

        隨著國家司法體制的大幅度改革,省級以下的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開始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這種改革措施使得基層法院的財務管理工作日趨復雜與嚴謹,同時對基層法院財務管理人員的執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傳統的基層法院財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改革趨勢,基層法院財務管理人員的管理思想和專業技術不能再局限于對收支賬的簡單記錄、財物盤點和相關財會手續的辦理等。但實際上基層法院財務管理人員由于長期從事傳統的財務管理工作,缺乏現代先進的財會知識和管理理念的培訓,他們的專業素質和管理思想較為落后,這嚴重影響了基層法院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給財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帶來了不少問題。

         

        (二)基層法院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管理案款是基層法院財務管理的核心內容,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增強,基層法院所受理的案件逐漸增多,案款金額不斷增加,同時人們對案款的執行情況也較之前有了更多的關注,這對基層法院財務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落后的財務管理制度無法對高金額的案款進行有效的管理,同時基層法院領導層對財務管理的重要性也沒有形成足夠的認識,財務管理制度存在些許漏洞,使得基層法院的財務管理不能有效的適應新形勢的發展。

         

        (三)基層法院財務管理預算體系不完善

         

        基層法院財務管理預算體系不完善導致法院的預算金額與實際使用的金額有較大的差別,或者預算資金偏少導致經費使用不足,或者預算資金過多導致資金沒有被有效的利用。這種不完善的預算體系,在實際基層法院工作中常使得相關工作人員無法按照預算執行公務或挪用其他款項來維持正常工作的開展。

         

        三、司法體制改革下基層法院財務管理改革措施

         

        (一)加大財務管理培訓力度,提升財務人員專業素質

         

        司法體制的改革,要求財務管理人員具備更高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針對基層法院財務管理人員專業素質偏低,管理知識陳舊等問題,基層法院領導層需制定有效的培訓措施和激勵措施來不斷選拔人才,培養骨干,提高財務管理隊伍的整體辦事能力。對于人才選拔,基層法院需根據新司法體制改革對財務管理模塊提出的新要求,來制定科學嚴格的人才選拔方案,一方面從外部引進優秀的財務管理人員;另一方面對現有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化培訓,對培訓完后仍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財務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工作調崗。同時積極鼓勵現有的財務管理工作人員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個人培訓,并對在財務管理工作上表現突出的人員進行物質加精神鼓勵,有效刺激財務管理人員的競爭能力和工作潛力。

         

        (二)運用信息化技術推動基層法院財務管理現代化發展

         

        基層法院財務管理工作信息化不僅提高了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效率,更能有效的完善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司法改革后地方基層法院的財物統一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信息化能夠更有效地公開透明的管理法院資金,讓相關監管部門能隨時查詢歷史資金動向,減少地方不當干預,確保法律案件的公平公正。同時,信息化能讓不同級別的管理人員所接觸的財務信息不同,從根本上保障了財務管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完善預算管理機制

         

        根據基層法院實際預算機制中存在的漏洞,制度科學完善的預算管理機制。完善的預算管理機制的制定,可以任用能力強專業基礎扎實的法院管理人員制定,也可以聘用外部的專家團隊根據基層法院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的預算機制。只有這樣才能在新司法體制下,避免了預算資金申請過少或過多,影響基層法院正常工作的開展。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基層法院財務管理中存在著部分問題,為適應新司法體制的要求,基層法院的財務管理人員必須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斷提升自身專業素質,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等,才能確保基層法院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3篇: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范文

        什么是和諧社會?總書記在闡述和諧社會六大特征時,將“民主法治”排在第一位,并強調要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以解決制約司法公正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為重點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作用,促進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肖揚也對新華社記者說,和諧社會必然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必然是一個秩序井然的社會。“試想,如果守法者向違法者低頭,正義向邪惡屈服,誰又愿意去遵守法律呢?法治又怎么能夠實現呢?”

        肖揚說,我們所追求的和諧必須是公平的和諧、正義的和諧。不論是判決也好,還是其他的糾紛解決方式如司法調解,都不能犧牲公平和正義來求得短暫的和諧。

        肖揚警告,不遵守法律,不講原則,沒有標準,和諧也不會長久,甚至司法的軟弱會助紂為虐,導致更多糾紛的發生。

        肖揚此次河北調研可謂頗具深意。近幾年來,“”頻繁發生。而這背后,是均衡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的嚴峻課題,如何建立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機制的迫切性,以確保公平正義和和諧社會的實現,值得深思。

        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副院長通過對62件群體性糾紛案件的抽樣調查,以及對所在省11個地區調研后得出的一些結論,比較準確地揭示了司法在群體性糾紛案件中所處的尷尬地位。各地法院普遍反映群體性糾紛案件是個“燙手的山芋”。

        為什么呢?據認為,關鍵是法院在追求公平與正義的司法價值與服從地方經濟建設大局之間處于兩難選擇。“群體性糾紛案件往往涉及當地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當地經濟建設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大局,牽一發而動全身。有些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或加快城市化進程,在農村土地征用或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上,急于求成,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有關征地或拆遷手續,或先動工后立項。釀成群體性糾紛后,政府一方相關行為的合法性受到了質疑。若法院嚴格依照法律條文辦案,裁判的后果可能是政府停止征地或拆遷行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此將導致政府前期的巨大經濟投入付之東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當地的經濟建設和政府形象。如法院支持政府的違法行為,將嚴重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上,法院往往難以找到有效的平衡點。”

        第4篇: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 現代司法理念 全球化 WTO 國際民商事管轄權 國際協調

        對于中國司法改革的現狀,張志銘教授認為,“要作一個評價的話,似乎有一種山重水復疑無路的感覺,總體上還沒有形成連動,實質上的發展還不大,現在已經到了在司法理論、司法哲學上做一點提升的時候。”[1]賀衛方教授也有類似的觀點:“實際上司法改革走到今天,的確到了在理念上要提升的程度了。”[2]這種觀點得到了司法界的普遍認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任務,有一點很重要,就是要加強司法理念建設和創新”“只有在司法理念上有所突破,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才能落實”。[3]正如羅伊德在評價法律理念對人類文明不可磨滅的貢獻時所指出:“它使現行的法規得以表現,提供方法,使這些規定有機會作合理的發展,或是創造新的規則,同時提供一種指導人類行動的工具”[4],法律現代化是法律制度、法律運作方式和法律理念現代化的統一體,精神理念的擇優決策,直接影響著法律制度的創設、存廢及具體運作的優化,可以說,脫離法律理念導引的法律現代化是盲目的,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現代司法理念的確立對我國的司法改革至關重要。本文擬就現代司法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下普遍性的確立以及加入WTO后其對我國國際民商事管轄權制度完善的推動作些探討,期望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能有所裨益。

        一、 全球化語境中現代司法理念之普遍性與構成

        理念,即英文的Idea,德語的Idee,從詞源上考察,源自古希臘的

        eidos或 idea,由 idein(看)演化而來,原意是“一個人所看見的事物的‘外觀’或‘形象’”。柏拉圖創立理念論將其變成一個專門的哲學術語[5],最早嘗試將“理念”從哲學引入法律領域的是康德[6],而真正提出“法律理念”將法與理念結合起來的是黑格爾[7]。德國的新康德主義法學家魯道夫•施塔姆勒則將法律概念與法律理念作了區分,提出“法律理念乃是正義的實現”率先從法律價值意義上來研究[8],隨后,英國法理學權威羅伊德在1964年出版《法律的理念》(The Idea of Law)一書,就法律與道德、正義、自由的關系作了具體的闡述。[9]我國臺灣的史尚寬先生以及大陸學者江山、劉作翔也就“法律理念”及其相關問題作了研究。[10]黨的十六大確立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之后,司法理念在司法中的地位與作用得到普遍重視,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進行了廣泛和充分的研究。[11]總的看來,對司法理念的含義并無多大的分歧,筆者認為范愉教授的定義比較合理,“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體現在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形成‘行動中的法’即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因素。”[12]相比較有些定義,如“司法理念簡單地說就是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所形成的總體上的原則和根本上的指導思想”[13],“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是指人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精神指導”[14],忽視了司法理念的制度基礎及其存在的客觀性或法律價值的屬性或界定的現代性歷史時空,則有失偏頗。但對現代司法理念的構成或講內容則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人從審判實踐出發認為司法理念包括開放化理念、服務化理念、效益化理念、透明化理念、人性化理念、權力平等化理念、司法獨立化理念和法官職業化理念[15],有人從民事訴訟法的角度應樹立改革理念、契約理念、效益理念、誠信理念、公正理念與便民理念[16],另有學者分別從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的視角作了研究[17],還有學者從比較法的角度認為應樹立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的理念、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理念、法律至上法律權威的理念和服從法律順應民意的理念[18]。筆者認為,司法理念作為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并非絕對、單一的而具有相對性和多元性,并非靜止不變的而是動態發展的。從司法制度設計或司法實際運作或司法人員的不同的出發點,立足于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法學領域用不同的方法來研究,會有不同的結果;又誠如霍姆斯的斷言“法律是基于經驗”或北京大學蘇力教授的主張“法律是種地方性知識體系”[19],由于各國政治制度、意識形態、文化傳統以及司法制度設計的差異,司法理念還有地域與國別的分歧。但法律發展的統一化(或趨同化)和民族性并性不悖是其21世紀發展的重要趨勢,[20]隨著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司法理念將會在全球范圍上呈現趨同化[21]或統一化的趨勢,形成某些宏觀的共識,從而確立并不斷加強其普遍性。本文力圖從全球司法制度設計或司法實際運作的角度宏觀揭示現代司法理念的普遍性和基本構成。

        第5篇: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范文

        1.1專利戰略意識不強,專利擁有量少

        近年來,雖然我國中小企業專利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專利申請量也大幅提高,但總體而言,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還比較弱,對專利的認識仍然不足,專利申請總量不足,有些中小企業企業甚至認為本身規模不大,只要產品銷量還不錯就可以,專利戰略可有可無。而且由于中小企業研發能力的局限,專利申請傾向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滿足于對現有技術的修修補補,專利質量不高,專利結構不合理,發明專利的申請比例較低。

        1.2專利管理制度不完善,專利人才缺乏

        中小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包括專利申請與獲取、專利實施以及專利保護等各個方面,而大多數企業這方面的制度沒有或不規范,平常的操作只是靠領導的命令,缺少從戰略的角度規劃和管理專利。同時不少企業內部缺乏專利的激勵機制以及科技成果歸屬的具體規定,導致企業內部員工對職務發明創造產權的認識不清,影響了員工發明創造的熱情。

        1.3產業化實施率低,對專利利用不足

        據統計顯示,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專利技術實施率約為40%左右。專利技術還無法有效地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作用,企業在運用知識產權創新資源上存在較大的浪費。商業銀行顧慮中小企業經濟能力,對專利成果產業化惜貸,風險投資由于風險資本嚴重不足、缺少創新文化和創新機制等原因發展緩慢,中小企業規模化生產資金缺口巨大。

        1.4專利保護意識缺乏,維權力度不夠

        中小企業專利保護意識尚缺,有些企業不知道什么是專利,更何況專利戰略;涉嫌侵權后,根本不知道如何去應訴,維護自身權益;在被侵權時懵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收集侵權證據。對于企業獲得專利后的專利保護環境是企業專利能否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的關鍵所在,如果不能創建良好的專利保護環境,提供快速便捷、低維權成本的保護方式,將會嚴重影響企業專利申請的信心。

        2我國中小企業專利戰略實施存在問題的法律成因

        中小企業專利戰略能否有效實施,除了與企業管理層意識、管理制度機構、技術創新能力等有關外,筆者認為,關鍵還與我國專利法律制度是不是完善有關。下面,將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查找存在上述問題的法律成因。

        2.1專利審查制度制約中小企業專利申請量

        目前我國專利審查制度中,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要經過申請、初步審查、公開、實質審查、發出授權通知、授權公告等步驟和階段,審查手續和時間都相對比較長,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只須初步審查即形式審查后便可授權并公告,沒有公開與實質審查階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創造性程度低。這就促使不少中小企業傾向于申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發明專利申請量偏低。同時,由于不經過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極不穩定,導致后來的無效宣告情況經常會產生;也容易使得一些人利用不具備專利性而獲得授權的專利來打擊競爭對手,擾亂市場秩序,從而不利用于企業從戰略的高度去規劃和管理專利。因此,要想有效地避免出現妨礙自主創新的情況,就需要對現有的專利法進行積極、系統的修改和調整。

        2.2職務發明成果歸屬不清及獎酬難以落實

        我國現行專利法職務發明創造制度對企業研發人員利益的保護力度不夠。《專利法》第6條第1款對職務發明成果歸屬進行了規定。但這些規定存在如下不足:首先,該條對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視不夠,對發明人的權利和利益重視不夠,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不到位,過于向單位傾斜。盡管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享有專利收入的分配權,國家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也規定,要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可因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企業往往控制職務發明的所有權,對職務發明人的激勵不到位,研發員工的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不高。其次,職務發明的范圍太寬。《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進一步明確了職務發明創造的范圍,但對職務發明的種類沒有作進一步細分,把本來應當不屬于職務發明的成果也歸到了職務發明。同時,這些規定過于苛刻,不利于鼓勵研發人員進行發明創造,而且也不利于發明創造的轉化實施。

        2.3專利產業化法律體系不完善

        2.3.1專利產業化的法律不完備。

        我國目前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立法還處于較低階段,還沒有《促進知識產權產業化法》。為促進知識產權的開發和應用,提高有關規定的可操作性,國家頒布了很多在資金扶持、人才培養、財稅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但這些政策措施很少采取法律形式,缺乏執行的權威性。

        2.3.2專利產業化融資渠道狹窄。

        我國雖然都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專利產業化資金,對中小企業專利產業化進行引導扶持,實行了稅收減免政策,各大商業銀行設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等。但是,這些措施仍舊不能適應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需求,相關法律制度規范亟待完善。

        2.3.3風險投資基金體系不完善。

        現階段我國發展風險投資基金存在著多個制約因素:首先,缺乏良好的商業運行環境,國家法律、政策還未對風險投資予以有效的保護。其次,風險投資人才匱乏、水平不高。風險投資需要一批既懂得現代科技知識,又具備一定企業管理能力和金融運作的復合型人才。

        2.3.4科技中介服務滯后。

        近年來,隨著意識的提高,我國專利產業化中介服務從無到有,中介機構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我國的中介服務服務滯后,具體表現在:一是科技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不夠明確。我國大部分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擁有政府背景,行政色彩濃厚,或由政府下屬部門兼任,或由政府出資建立,或獲得政府經費支持。這樣就會導致出現科技中介機構依賴于政府生存,缺少必要的憂患意識和競爭意識,運作機制缺少靈活性,難以滿足企業專利產業化的需求。二是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政策法律體系不完善。目前,我國跟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及各省市促進科技成果專利的若干規定,內容單一,缺少對中介服務機構的地位、權利、義務和作用等詳細規定,并且對技術轉化貢獻人的獎勵規定較為簡單,造成實際運作中缺少可操作性。

        2.4知識產權執法體制不完善

        我國中小企業專利維權存在取證困難、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的問題,特別是中小企業不能有效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于此對應的卻是往往獲得的經濟賠償也很低,這與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執法體制與確權糾紛解決機制的不完善是相關的。

        2.4.1知識產權執法體制。

        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執法體制可用八個字概括,即“兩條途徑,并行運作”,具體而言,我國目前知識產權執法體制由既分立又相互聯系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體制與知識產權司法體制構成。一是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林立,權限分散,職能劃分不清晰。我國專利主要是由知識產權局管理,但商標、版權等又分別由工商局、文廣新局負責管理。其弊端主要是:多頭管理,程序不同,給接受服務的各種主體造成困擾,;職能劃分不夠清晰,造成多頭管理或扯皮推諉;各系統間信息不能共享,造成權利沖突或重復授權。二是各知識產權行政系統基本上是將授權、管理與案件查處急于一身,內部職能混雜。由此產生的弊端是:難以對本系統授權的有效性作出公平判斷,從而影響執法效果;由于沒有統一的執法程序,不僅不同部門執法標準有異,而且不同地區的同一系統間執法標準也不統一,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本位主義的干擾,執法效果與社會影響難盡如人意。三是由于兩條途徑“并行”運作,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行政機關執法職能法律性質模糊、法律地位尷尬,并且與司法機關銜接不順暢。突出表現在: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對于假冒專利案件,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啟動查處,而對于專利侵權案件的查處則只能應當事人請求啟動,對侵權賠償數額同樣只能應當事人請求進行調解,無權決定。可見,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究竟是屬于行政裁決還是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不清晰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還涉及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問題,雖然國家有關機關就此作出了規范及多種協調,但在實踐中依然存在下列問題:銜接機制缺乏有效約束,操作性不強;相互協調配合不夠;部分行政執法機關對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降格處理,以罰代刑;有關銜接的實務規定較少。

        2.4.2知識產權司法體制。

        一是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別由法院內不同審判組織審理,即所謂的“三審分立”。由此產生的弊端主要是審判標準不統一,導致審判結果不統一。原因在于,首先,三種審判形式的審點、證據規則等審判要素不同;其次,知識產權作為私權,其爭議的核心與本質是民事糾紛,因而大量的知識產權案件是民事案件,且知識產權案件多具有技術性,從事知識產權民事審判的法官對相應的規則、原則理解、把握得更加到位,經驗更加豐富,而從事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的法官由于專業和知識的原因,對知識產權特有規則的掌握未免生疏,因而出現審判結果的差異。

        二是知識產權審判層級配置不合理。一般而言,民事審判的審判要求、證據規則等更具有彈性和靈活性,而行政審判與刑事審判標準更高、要求更嚴,但我國目前知識產權民事審判以中級人民法院和少數實力較強的基層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而知識產權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卻基本上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再加上上述專業分工的局限性,可以看出這種審判層級配置的不合理性。

        2.4.3知識產權確權糾紛解決機制。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執法體制中最受詬病之一的是確權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缺陷。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機構對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查,進行確認的行為;另一類是在專利權被確認以后,由于權利沖突或侵權糾紛而引起的再次對某些權利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需要知識產權行政機構再次對這些權利是否有效作出認定的行為。這兩類確權不僅涉及到知識產權行政機構、司法機關,還會涉及到專利復審委員會。這類案件的主要問題在于:審級過多,程序繁冗。如果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被告通常會提起專利權無效請求,受理法院也通常會中止訴訟,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權是否有效的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后,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都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并可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復審決定,則專利復審委需重作決定直至被法院終局確定有效。這時原審法院恢復審理,又包括一審、二審這樣一個過程。計算下來,少則3年至5年,多則6年至7年,既不利于權利狀態的確定,從而影響專利權運用和經濟秩序運行,也大大加重了維權成本,不利于權利人維護自己的專利權。同時,如果法院未作出維持原審委決定的終局判決,則會導致循環訴訟。

        3完善我國中小企業專利戰略實施的對策

        3.1完善我國專利審查制度

        3.1.1實用新型專利審查。

        在目前我國人力、物力等專利審查資源緊張的情況下,不適合所有的專利申請都采取實質審查的方式。為了平衡審查質量與迅速增長的專利申請之間的矛盾,建議釆用登記制和強制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相結合審查方式。采用登記制,即只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形式要求即可進行登記和公告,并頒發登記證書。用“登記證書”取代“專利證書”,登記證書只代表專利局接受了該實用新型的注冊登記而未授予專利。采用登記制具有以下優點:

        一是簡化審查程序。不少中小企業申請實用新型,除了本身技術水平有限之外,很多是看中實用新型專利快速獲得授權。但目前我國實用新型專利審批時間仍然過長,最快都要8個月。采用登記制,能減輕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人員工作量,解決現行實用新型專利審查過長的問題,保證申請人迅速獲得實用新型專利登記證書,盡快轉化為生產力,產生經濟效益。

        二是減少專利申請費用。采用登記制,能降低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費用,特別是對中小企業來說,因經濟實力有限,能真正達到鼓勵發明創造的目的。

        三是提高專利法律穩定性。能真正避免重復授權情況的出現,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公眾在后續程序中的訴訟壓力。同時,強制引入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專利法》第22條明確規定專利授權的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強制引入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能提高實用新型專利的穩定性。要求申請人應當在獲得實用新型登記證書之后一年內提交專利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該專利權評價報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之后的2個月內提交修改,克服其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缺陷,最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3.1.2外觀設計專利審查。

        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提高了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標準。一是對新穎性的要求,由原來的混合新穎性標準:在國外使用不會破壞國內的新穎性,修改為絕對新穎性標準:在國外使用也會破壞國內的新穎性,即“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涵蓋了外觀設計中的所有公開方式。二是引入了創造性標準。《專利法》第23條第2款蘊含了創造性標準,保護的是外觀設計專利中創造性活動內容,這會使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的質量在整體水平上有所提高。但在具體實踐中,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還只是采取初步審查方式。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進一步提高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質量,在2013年版《專利審查指南》中都有提到:“在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23第1款規定的審查中,要鼓勵審查員積極發現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并且不應該限制審查員獲得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和抵觸申請信息的途徑”。但該修改后的規定所帶來的效果只是排除了那些與現有設計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并不能排除相比現有設計而言沒有創造性的外觀設計,因此不會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現有外觀設計專利存在的問題。在當前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巨大和采取實質審查方式并不現實的情況下,我國必須落實創造性審查標準,將很多不能以新穎性標準駁回,但還不達到與現有設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的程度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駁回,以是否達到了一定的創新高度來決定是否進行授權,能更好的體現《專利法》中保護創新的立法宗旨和鼓勵發明創造的立法目的。

        3.2完善我國職務發明創造制度

        3.2.1規范職務發明范圍。

        職務發明的范圍不宜過寬,并且要規定發明人在發明中的權利。嚴格意義上的職務發明應當限于發明人接受單位的明確任務所完成的發明,或者以合同形式明確規定技術成果屬于單位的發明。另外,第二類職務成果是發明不是屬于直接的工作任務范圍之內或者被合同明確約定屬于單位,但與工作任務或合同義務有明顯地關聯性,或者發明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單位的技術秘密的,應當規定這類發明成果屬于發明完成人,但單位享有有限實施權。第三類是與工作任務及合同義務沒有直接或明顯地關聯,也沒有利用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但是發明人利用了本單位的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這一類成果不適宜規定為為職務成果,應當屬于發明人所有,但單位可以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實施權。

        3.2.2加大對發明人的保護力度和激勵。

        應轉變觀念,認識到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并不是簡單的收入分配問題,它關系到國家創新能力的提高,應在法律和制度上給予必要的規定和保障。規范職務發明人的補償和獎勵制度,落實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

        3.3完善我國中小企業專利產業化法律體系

        3.3.1制定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

        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的情況,應盡早出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等法律,確立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把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納入國家技術創新體系中去。同時,出臺中小企業專利產業化法律制度。針對高新技術的規劃、立項、研究、產業化、應用、資金、人才等方面制定出全方位的切實可行的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使之成為該領域的基本法。

        3.3.2完善促進專利產業化的融資制度。

        我國應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完善各種融資手段,建立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在內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具體包括:

        一是建立專利證券化制度。專利證券化作為當前資本市場中最為活動的金融創新品種,不但為中小企業資金融通提供了良好的支持,而且大幅度縮短了專利權價值實現周期,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此外,專利證券化擁有穩定的預期收益及較強的信用保證,擴展了現有投資品種,滿足了消費者的理財需求。關鍵是它是有效解決我國中小企業專利產業化率低、融資困難的途徑之一。因此,目前我國建立專利證券化制度具有現實的必要性。鑒于我國專利證券化還處于起步摸索階段,建議可以參考國外做法,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專利證券化法律。

        二是完善風險投資基金體系。我國現行法律中尚沒有鼓勵風險投資的規定,更沒有制定風險投資法,嚴重制約了專利產業化資金的需求。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國專利產業化的實踐,在《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的基礎上,對風險投資進行集中立法,制定《風險投資法》這樣一個基本法層次的法律,對風險投資的基本原則、投資主體、投資對象、退出機制、中介服務機構、監管系統、政策扶持等作出明確的規定,為專利產業化的資金需求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其次,深化科技、教育體制改革,為我國人才培養奠定基礎并創造條件,促進風險投資人才的培養、運用和流動,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

        3.3.3完善科技中介服務

        一是明確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要求其民事主體資格是獨立的,必須具有獨立的組織、獨立的財產和能夠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這三要件,不隸屬于任何的政府組織。各級政府要建立有效監督機制,加強監督和管理,提高中介機構服務專業化水平。

        二是完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體系。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第三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單位應當連續3至5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這兩條規定了對于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但規定過于簡單,如對怎樣才算做出了重要貢獻,獎勵的具體標準是什么等,都沒有細則的規定,在實際的操作中就會流于形式,未能有效保障科技中介服務人員的利益。因此,當務之急應該建立有利于激勵科技中介服務的激勵制度,明確對報酬和獎勵的規定,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3.4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執法體制

        3.4.1整合現有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由于農林、醫藥、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及海關系統的知識產權職能專業特殊性更為明顯,且這些行政機關不以知識產權保護為主要職能,因而其他國家也大多將其分立,我國也可維持現狀。對以專利、商標及反不正當競爭以及版權這四個知識產權制度主要領域的行政管理部門,則應實現整合,建立統一機構。理由在于:

        一是這四類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具有內在的相通性,突出地表現在其產業化運用的融合性或關聯性。市場主體在競爭中普遍同時需要這四種保護,盡管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需求側重有所不同,但已經越來越不可能完全擺脫其中任何一項。

        二是從我國現階段的形勢看,一方面,上述四類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流”正在成為世界性的發展趨勢,因而我國如能實現整合將極大地有利于知識產權對外交流與合作,便于在處理國際談判、國際規則變革等國際事務中全面衡量利弊,形成統一政策立場,保持一致對外的應有強度和廣度;另一方面,從國內來看,這種整合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符合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和方向,十報告強調指出:“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要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目標,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健全部門職責體系。完善體制改革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和協調重大改革。”實現上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整合,將能顯著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

        3.4.2重新確立職能配置

        一是組建統一的行政執法隊伍。將各地方上述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執法職能分離出來,建立統一、專業化的專門行政執法隊伍。理由在于:首先,將多頭執法改為統一執法,可以消除執法中的本位主義,避免因權限交叉而產生的相互沖突,或因權限不明而產生的扯皮推諉甚至無人過問的現象。其次,統一執法能夠實現垂直化領導,有利于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再次,更重要的是,執法職能與授權職能分離,才有可能實現執法公平。最后,統一執法有利于集中使用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能,有利于提高執法素質,而且可以解決與其他行政職能在資源利用上的矛盾。

        二是調整確權機構。將現有隸屬于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確權機構即專利復審委調整為“準司法”機構,使其做出的決定或裁定具有司法一審的法律效力。在我國當前實行兩審終審制的訴訟體制中,這樣可以直接減少一個審級,簡化確權程序,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如果進一步與下述“三審合一”的司法體制改革措施相聯系,就可以有效解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割裂而產生的消極后果,可以有效杜絕循環訴訟的發生。

        第6篇: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范文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站在講政治、守紀律、時刻與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上,站在“四個全面”總體布局的高度來認識和謀劃立案登記制工作,進一步強化訴權保護意識。以問題為導向,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合理期待,有力保障當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訴權。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嚴格落實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堅決杜絕各種增加群眾訴累的不合理要求,堅決杜絕以訴前調解為由拖延立案。對有案不立問題做到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在落實立案登記制要求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

        二、推進訴服中心現代化建設

        要進一步提高訴訟服務能力,以一站式建設為契機,充分利用“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繼續推進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站、智能服務平臺建設,努力實現“線上一次不用跑,線下最多跑一次”的目標。要暢通立案入口,充分尊重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立案需求,完善現場立案、自助立案、網上立案、巡回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務等立體化訴訟渠道,設立特殊群體立案窗口,為不會、不便使用網絡技術的老年人提供窗口立案服務。

        第7篇: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范文

        21年11月1日,WTO第4屆部長級會議在多哈以全體協商一致的方式,審議并通過了中國加入WTO的決定。WTO不僅是一個國際經濟組織,其規則還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加入世貿后,嚴格遵守及執行協議所規定的規則是我國承諾及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指出:抓緊做好入世前的各項審判工作,盡快實現我國審判工作與WTO規則相銜接,建立良好的法治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可見,司法改革是勢在必行的。但他同時又指出: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任務,有一點很重要,就是要加強司法理念建設和創新,,,只有在司法理念上有所突破,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才能落實。[1]因此加入WTO后,首先須面對的不是急于掌握并運用WTO的具體規則,而是應在宏觀上加強、調整與提高對某些基本法律思想、觀點及法律心理的認識,即要以現代司法理念更新舊有的某些思維,以適應并融合在WTO這個先進意識框架之內。

        一、加入WTO要求司法理念的更新

        所謂司法理念是指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加強、調整與提高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在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形成行動中的法,是指導司法實踐的重要因素。[2]由于各國政治制度、意識形態、文化傳統以及司法制度設計的不同,司法理念還有地域與國別的差異。法律發展的統一化(或趨同化)和民族性并行不悖是其21世紀發展的重要趨勢,尤其是WTO規則的普遍適用,將更進一步推進市場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這必然促使各國為解決共同的國際經濟問題而加強在法律層面上的合作。世界法律的法律趨同化,即它們之間相互吸收、借鑒、移植,甚至雷同乃至統一的現象將日益明顯,司法作為市場經濟秩序的保護神和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相應地也會有趨同化的特征。司法理念在全球范圍內呈現趨同化或統一化的趨勢,形成某些宏觀的共識,從而確立并不斷加強其普遍性,這將是必然的。

        二、需更新的司法理念之基本構成

        肖揚院長在分析當代司法制度與實踐整體的特征上提出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準確地反映了當代司法理念的共識,具有普遍性。可見,現代司法理念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司法中立。這一理念具體是指在各種國家權力之間、各種社會關系主體之間發生的具有法律意義的糾紛中,國家設置一種居中裁判的角色依法解決糾紛,而這種角色就是國家的司法職能。[3]司法中立是當代司法制度的中立性的反映,它一方面不僅要求法官如排球裁判一樣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對待原被告和控辯雙方;另一方面還意味著司法的消極性和被動主義,即不告不理。一些私營企業的老板常抱怨國營企業經常享受各種各樣的政府部門的保護。地方保護主義的作法與司法中立的理念是截然相悖的,如果加入世貿后不能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其產生的后果必然會給我國的政治與經濟帶來不利的影響。這是加入世貿以后得到的最大啟示。

        (二)司法平等。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國際社會各國家司法制度、司法機構與司法權的地位平等,任何國家的司法制度不能凌駕于別國之上,國家之間享有司法豁免權;二是指原被告(不論國籍、民族、種族、性別、、家庭出身、財產和教育程度)享有同等的訴訟地位和在法律適用上享受同等對待。WTO最根本的原則是非歧視原則,這個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最惠國的意思是給予不同國家的待遇要一樣;國民待遇是指給外國人和本國人的待遇要一樣。可見,非歧視就是平等。而司法平等的核心內容是反對司法特權和司法歧視。真正的平等不僅迎合WTO的需要,也是許多國人所渴望的。所以加入WTO,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首要的也是根本的是要改變過去的傳統觀念與習慣作法,強化平等意識,讓平等觀念真正深入到每一個法官心中,并自覺運用到司法活動之中去。

        (三)司法透明。根據WTO的透明度原則,司法透明首先是指各國與司法制度相關的法律文件以及司法判決必須要公布;其次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允許公眾參與審判過程和旁聽;最后司法透明還指司法行為要接受社會的監督,立法機關、新聞媒體、法學專家教授、律師和人民大眾均可以對生效的司法判決展開評論。司法透明的核心是反對秘密審判。關于中國加入世貿,透明情況是西方最關心的,他們最怕我國各行各業的內部規定,可見這個原則最易涉及我國審判的公開程度。加入WTO以后,隨著經貿等方方面面與世界的交流融合及人們觀念的更新和法律意識的提高,必將對審判的公開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進一步強化公開意識,裁決書的說理部分過于籠統,法院自己掌握著許多規定、標準,卻對社會保密,這就不僅僅涉及審判工作的公正、合理性問題,還涉及世界對我國法院的認識和信任。所以我國法院和法官的公開意識不但要進一步加強,而且要走在前列。除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外,一切司法活動都要公開進行,接受當事人、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的監督,杜絕暗箱操作。

        (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和裁判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正確、合法、及時地實施法律,使體現在法律規范體系中的公平觀和權利義務的內容得以實現。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指法院的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都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又稱為形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必須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切實保護參與訴訟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求高效地處理和裁決糾紛。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有相當多的法官為了追求事實公正這一極限目標,往往忽視了程序規則。另外,諸如社會上對法院法律白條的類似指責,極易使法官背上思想包袱,這也促使了法官重結果、實體而輕程序。所謂的我國法官水平不高主要是指實體法方面,在程序是否合法方面涉及的不是法官的水平問題而是觀念問題。加入WTO,就要徹底轉變重結果輕過程、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及習慣,牢固樹立只要沒有違反程序,而且程序正當就是司法公正的觀念。

        (五)司法高效。司法高效是指司法機關的審理和裁判行為必須盡可能迅速與及時,爭取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和審理期限內盡快地結案。司法高效是司法制度效率性的客觀體現。司法高效的核心是反對超審限辦案和久拖不決。目前,我國審判人員的素質還不能與加入世貿后的要求相適應。一方面,在審判人員中專家型、復合型人才相對缺乏,駕馭庭審、撰寫法律文書的水平尚待提高,既精通外語又精通法律的審判人員屈指可數。加入世貿后,各類反傾銷、反補貼及商標、專利類案件由于其專業性較強,現有審判人員缺乏反傾銷、反補貼和商標、專利等方面的專業背景,需要進行系統的專業培訓。另一方面,審判人員的數量與法院受理的案件數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案件后法院不能及時審結,出現大量積壓現象,這將損害我國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律保護方面的對外形象。為此,法官在思想上必須要有準備,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加強道德修養,以適應時代的需要。

        第8篇: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行政壟斷 反壟斷法 規制

        走出行政壟斷界定的誤區

        壟斷的本義是把持和獨占,其被廣泛使用肇始于經濟學。同樣地,對于壟斷的分類,法學界通常也是借鑒經濟學研究成果,將其分為經濟壟斷、行政壟斷和自然壟斷三種形式。筆者認為,機械地將經濟學的概念引入法學領域難免會將法學研究引入誤區。經濟壟斷、政治壟斷和自然壟斷三者并不是并列的概念,自然壟斷與前兩者并不具有同質性和可比性。一個行業的自然壟斷屬性主要是行業成本具有弱可加性的經濟屬性。但是這只能說明該行業壟斷經營更佳,并不意味著其必然是壟斷經營。因為一個行業的自然壟斷屬性并非一成不變,而是可能隨著時空條件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同一行業在不同國家或者在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可能會有壟斷性經營和競爭性經營的不同表現)。而且其壟斷地位的獲得可能來自社會的選擇,也可能來自國家的直接操控,而后者就屬于行政壟斷。所以在同一層面只存在經濟壟斷與政治壟斷的并列,并不存在自然壟斷與行政壟斷的并列。厘清自然壟斷與行政壟斷的關系,對于辨別某些行業的壟斷本質,加深對我國行政壟斷現象的認識是極為必要的。

        基于上述認識,不難發現,電力、電信、郵政、民航、鐵路等以前直接從國家部委分離出來壟斷行業,和教育、醫藥、出版、旅游等公用事業部門及其中介機構的壟斷行為,表面看來是合法的國家壟斷或者自然壟斷,但其諸多所行卻是行政壟斷之實。行政主體憑借其行政權力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謀取自身利益的情形比比皆是,極大地危害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已然成為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最大根源,而其背后則隱藏著巨大的部門利益。

        對《反壟斷法》的反思

        (一)決策高層規制意愿不強

        決策高層對于行政壟斷的規則并沒有表現出強烈的意愿:其原因可能是對競爭與市場運行機制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這種可能很小),也可能是出于對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重要性的權衡,還有更大的可能是因受制于現實政治經濟體制的無奈,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是出于對政權以及高層決策者自身利益的考量。其突出表現在對于壟斷規制至為重要的執法機構沒有在《反壟斷法》中做出足夠清晰明確的規定。一個機構擁有的權力對相對方的影響越大,其權力的設定越應嚴肅對待。反壟斷執法機構肩負著維護基本的市場運行機制-競爭機制的主要責任,無疑應當屬于擁有這種權力的機構。筆者認為,這完全是應該由法律層面的立法需要做的事情,但是《反壟斷法》卻將其留在日后交給行政部門或者行政立法解決。實在有失立法的嚴肅性。

        (二)壟斷執法機構位階太低

        即便我們假設,行政壟斷的規制能夠在行政權力系統內部得到解決,從其目前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也主要是對一些不涉及行政公權因素的經濟壟斷以及一些級別較低的行政壟斷行為進行執法,卻不足以對更高層級內的行政壟斷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目前,國務院確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為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工商總局三個機關。相對于同為部級單位的壟斷主體而言,這樣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執法方面的權威性、獨立性和有效性是非常值得懷疑的。

        (三)反壟斷執法機構職權存在交叉

        壟斷執法“三家共掌”的局面實際是多頭執法。從執法機構設置的指導思想角度來看,多頭執法并非出于對執法權的合理分配,也不是基于對相互之間權力制約的考慮,而是基于部門利益為攫取更大范圍的執法權。這一格局看似井然有序,實踐中卻因執法分工的不同而存在嚴重的職能交叉現象。作為反壟斷的執行機構,其基本要求是要有權威性、獨立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反壟斷執法“權分三家”格局的弊端,不僅僅是多頭執法帶來的行政執法成本的耗費和行政效能的降低,更重要的執法權威性的弱化和執法獨立性的喪失。在執法機構的獨立性上,把同一個有內在聯系的反壟斷職能人為地劃分成三塊,必然導致執法主體在執法實踐中的爭執與摩擦,最后只會導致有利益的時候爭相執法,沒有利益的時候爭相推諉。如此執法,損害的是法律的統一性與公正性(司龍,2008)。

        (四)行政壟斷規制執法手段缺失

        反壟斷法沒有把行政壟斷的管轄權交給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該法第51條,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這就使反壟斷法面對行政壟斷像一只沒有牙齒的老虎。反對行政壟斷的任務不能僅依靠政府的上級機關:第一,行政性限制競爭實際上都是歧視行為,其本質都是保護地方企業或者個別國有企業的利益。這就使政府上級機關在其下級機關與非國有企業或者與來自其他地區的企業之間的爭議中,很難保持中立態度。第二,這里的上級機關不是專門的機關,也不是特定的機關,這些機關的工作人員一般沒有反壟斷意識,不可能對其下級機關的限制競爭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因此,在這個方面,應當借鑒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反壟斷的經驗,把監督和檢查政府壟斷行為的任務交給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當然,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否承擔這個任務,取決于它是否是一個統一、獨立和有權威的機構。不可否認,反行政壟斷在任何國家都是一項艱難的任務,因為這是在限制政府的權力。反對行政壟斷在我國尤其是一項艱難任務,因為這不僅需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而且需要政治體制改革。但是,無論如何,行政壟斷的普遍存在對反壟斷執法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因為在企業普遍尋求政府保護或者通過政府“尋租”的社會環境下,反壟斷法很難得到有效的執行。

        (五)對壟斷執法與行業監管的關系缺乏關注

        在我國,具有自然壟斷經濟屬性的公用事業均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營經濟,即便其在一定程度上參與進了市場運行機制。但就其根本而言,仍然是基于行政公權的行政壟斷。有如電信、郵政、鐵路、電力、銀行等領域的大型國有壟斷企業的壟斷行為理應納入行政壟斷規制的視野。然而,因為這些國有大企業一般都有一個行業監管機構,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否對這些被監管的行業有管轄權就是一個敏感的話題。很多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已經表明,監管機構在處理被監管企業與其他企業或者與消費者的爭議中,往往站在被監管企業的立場上,這即是經濟學家們提出的“監管者被俘獲”的理論。在我國被監管企業大多為國有壟斷企業的情況下,行業監管機構運用行政權力維護在位壟斷企業利益的現象更是普遍。另一方面,行業監管機構的權力配置一般不是以反壟斷和保護競爭為宗旨,這些機構一般沒有反壟斷意識,不能適應執行反壟斷的要求。還有一個問題是,在國計民生比較重要的行業都設立了主管部門或者監管機構的情況下,如果這些機構各自適用部門法處理限制競爭案件,這不僅導致政出多門,降低反壟斷執法效率,而且也難以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競爭秩序。

        整體主義視角下行政壟斷規制的若干思考

        (一)規制行政壟斷的根本在于行政體制改革

        行政壟斷產生的原因,主要是由轉型時期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權改革、政府職能轉換和法律規制的不到位這三大基本成因造成的。從財政分權來看,改革的不配套導致縱向財政權分散化與行政權集中化出現矛盾,橫向財政權集中化與行政權集中化出現矛盾;從地方政府履行經濟職能來看,存在一個培育市場與替代市場、制度供給與制度約束、增長政績與發展政績的矛盾;從法制建設來看,則是法律規制跟不上現實的變化。而這些矛盾的背后,是政治體制改革大大落后于經濟體制改革所致。一方面,經濟體制改革已邁出了很大步伐,傳統的行政直接支配經濟的模式在經濟領域得到了較大改善,市場主體要求擺脫行政權力的直接束縛的呼聲日益高漲;另一方面,政治體制改革的延緩事實上又強化了權力直接管理經濟的狀況,導致權力與經濟密切結合,從而使得行政壟斷還廣泛存在。

        (二)行政壟斷規制可以成為引入司法審查制度的切入口

        司法審查不僅是司法改革的問題,已然涉及整個公共權力的內部重新配置。所以,全面引入司法審查在當前難以期待。但是換一個角度來看,我國的行政壟斷有些是通過直接的行政指令方式形成的,還有相當一部分行政壟斷(這些壟斷往往是規模更大危害更甚的行政壟斷)是通過抽象的政府規章或者行業政策形成的。基于行政壟斷的上述特性,反壟斷領域或許恰恰可以成為我國引入司法審查的一個很好的切入點和試驗田。通過在上述領域引入司法審查進行試點,從而檢視回答一系列相關的問題,比如我國能否引入司法審查制度?有無必要引入司法審查制度?如何結合中國國情具體引入司法審查制度?對他國司法審查制度需要做出哪些借鑒,又需要做出哪些改進?

        (三)做好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之間的協調

        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關系,實質上也是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之間的關系,而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之間的關系問題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當前世界各國的共識是: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發生沖突時,應該是競爭政策優先。比如在原來的歐共體,競爭政策較其他政策有優先適用的地位。但在我國,由于國情不同,不宜簡單地賦予競爭政策優先于產業政策的地位(席月民,2008)。從長遠看,處理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關系絕不能機械化、絕對化。當然,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均衡,產業規模和產業結構相差較大。要全面實行競爭政策優先可能不現實,但是我們也不能一概而論地堅持產業政策優先于競爭政策。

        反壟斷法對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主要體現為劃定競爭的合理范圍,規定某些產業部門和行為適用競爭政策的例外,或者允許二者適度兼容。反壟斷法體現產業政策的要求,可以在定義某一行為或結構的合法范圍時,間接地照顧到產業政策的需要。在關于企業兼并的內容方面,需要注意相關市場的問題。市場定義的越寬,一起給定的兼并被批準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被批準的可能性就越小。

        (四)完善聽證制度并通過加強消費群體的力量約束公用事業行政壟斷

        具有行政壟斷背景的公用事業對普通民眾有著極大的影響,普通民眾對其最為關心的就是價格。在普通民眾層面,對價格調整進行限制的最為通常也是最為有力的就是聽證會。其實,我國《價格法》第23條規定了價格聽證制度。可是,歷年來的公用事業漲價的聽證會都是無一例外的漲價,因此,立法者以及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聽證法律制度及具體執行辦法和實施細則,保障社會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對于申請漲價的部門和單位,要進行嚴格的評估,委托有信譽、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商品上浮的原因、申請單位的財務分析、成本核算、申請單位的管理情況、經營現狀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提出評估報告。參加聽證會代表和專家學者的選擇,要有嚴格的程序和辦法,以體現出代表的廣泛性和社會公平。此外,聽證制度的適用并不單純是局限于價格上調,同時,也應該包括價格的下調。

        參考文獻:

        1.章彥英,蔣力勇.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設置問題研究[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8(2)

        2.魏瓊.反行政性壟斷執法模式的現實與理想.法學,2009(9)

        3.席月民.我國銀行業反壟斷執法問題及其化解.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8(2)

        4.唐作斌.我國行政性壟斷問題的若干思考.經濟與社會發展,2011(9)

        第9篇: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范文

        現在開會,請大家把手機關機或調為靜音狀態,確保會議秩序。

        為了貫徹落實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安排部署今年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經請示縣委縣政府同意,今天下午召開全縣司法行政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出席這次會議的有縣政府副縣長李宏團同志、縣司法局黨組班子成員。參加這次會議的有各司法所工作人員,機關各股室(中心)干部,縣公證處、各律師事務所和148法律服務所全體工作人員。

        會前組織觀看了“講政治、嚴作風、強落實”專題教育警示片。

        這次會議正式議程有五項:

        第一項議程: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郭景文同志通報2019年度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受表彰情況,宣讀《旬陽縣司法局關于表彰2019年司法行政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

        由于時間關系,會上只頒發先進集體獎牌和優秀信息員證書。先進個人證書,會后到司法局政辦股領取或帶回轉送。

        首先頒發司法行政工作先進集體獎牌。

        請城關司法所、白柳司法所、金寨司法所、神河司法所、麻坪司法所、構元司法所、旬陽縣公證處、陜西智勝律師事務所等八個單位上臺領獎。

        接著頒發優秀信息員證書,請屈先瑞、許謹、郭慶慶、柯昌貴、劉昌慶五位同志上臺領獎。

        請大家以熱烈掌聲對受表彰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優秀信息員表示祝賀。

        第二項議程:表態發言

        表態發言順序為蜀河司法所、雙河司法所、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律師聯合黨支部。

        首先請蜀河司法所長何昌平同志作表態發言。

        請雙河司法所長陳剛同志作表態發言。

        請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屈先華同志作表態發言。

        請律師聯合黨支部書記李雁林同志作表態發言。

        發言就進行到這里。

        第三項議程請黨組成員、紀委派駐紀檢組長李大省同志,就黨風廉政建設作專題講話。

        第四項議程:請黨組書記、局長吳良友同志講話。

        最后一項議程請縣政府副縣長李縣長講話。

        同志們:

        會前組織觀看了專題教育警示片,會上通報了2019年受表彰情況,表彰了先進集體和先進個,四個單位也作了很好的表態發言,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作了專題部署,特別是吳局長和李縣長作了講話,希望大家進一步深入領會,全面抓好落實。

        為貫徹李縣長的講話精神和吳局長的安排部署,切實抓好司法行政工作落實,我再強調三點。

        一是領會精神快行動。這次會議主要精神體現在李縣長的講話和吳局長、李組長的安排部署當中。大家一定要認識到2019年取得的顯著成績,取得這樣的成績是努力拼搏的結果,從而進一步增強干好干實工作的決心和信心。要充分認識今年工作定位是市縣優秀、全省一流、全國先進,需要跳起來摘桃子,不是輕輕松松的事情。要充分認識干部隊伍建設是根本的措施,以開展“講嚴強”專題教育活動為抓手,堅持不懈地鍛造過硬的干部隊伍。各單位要迅速謀劃各自工作,把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司法局政辦股。

        二是狠抓關鍵保重點。司法所的上劃、法制辦的并入、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使目前司法局成為大家庭,工作點多線長責任大,需要各司其職、突出重點、注重統籌協調。特別是要突出法治督察、普法依法治理、社區矯正管控,律師工作管理等業務工作,做精做好、提升水平,要突出脫貧攻堅、疫情防控、掃黑除惡和干部隊伍建設等中心工作,盡力盡責,不出問題;要突出三力聯調、行政復訴應訴規范化建設,法治政府、六好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務三項省級示范創建,打造亮點、培育典型。

        三是立足當前抓落實。當前工作頭緒很多,司法局已發文安排,這里只說四件事。一是“七五普法”工作將于七月份迎接省市評估驗收,縣普法守法協調小組會已作安排,請法治宣傳股做好具體督促指導,各司法所要積極向鎮黨委政府匯報,對照工作清單抓好落實,確保有典型、有看點、有氛圍。特別是白柳司法所、金寨司法所要發揮獨特的區位優勢,及早謀劃,打造典型,為全縣迎驗貢獻力量。二是法治政府建設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創建,縣執法協調小組已開會安排,這項工作要在八月份推薦上報典型,雖然這項工作主要涉及是縣直部門,但有些指標也涉及各鎮,請法制股作好具體督促指導,司法所關注跟進。三是26個移民安置點品牌調解室建設,司法局已發文安排,要求在5月底完成建設任務,請基層股作好具體督促指導,司法所抓緊銜接落實。

        四是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這是司法所的重要職能,也是容易發生風險的工作,請社區矯正中心作具體督促指導,各司法所要認真學習貫徹《社區矯正法》,規范抓好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確保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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