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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排放 碳交易 碳資產 碳市場 管理體系
隨著全球氣候變暖,極端氣候頻現,溫室效應愈演愈烈,尋求一種高效且低碳的可持續經濟發展方式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熱點。國際社會逐步對溫室氣體減排達成共識。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議定書》進一步規定了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議定書》是繼《京都議定書》后又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全球氣候協議書。國際氣候政治重新洗牌,中國也步入碳減排“責任共擔”的行列內。
目前,我國是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2010年排放總量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2.3%,因此面臨巨大的國際減排輿論壓力。我國政府也將低碳發展提到了一個重要的戰略高度。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上,中國向世界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2012年國務院的《“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1〕41號)規定到2015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首次把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作為約束性指標確定下來,明確了今后的低碳發展方向。隨后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節能減排政策,取得了重大成績。但是,我國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城鎮化進程加快、資源短缺、污染物排放缺乏有效控制,離低碳經濟發展模式依然有較大距離。
對于國內企業而言,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電力、化工、水泥、鋼鐵、平板玻璃、有色金屬(電解鋁和鎂冶煉)等行業,低碳時代的到來不僅對其傳統的經濟模式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而且也賦予了企業新的責任和使命。隨著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將成為企業總量控制的目標之一,碳排放權也成為一種商品,是企業一筆特殊的資產。所以,企業樹立低碳意識,結合自身碳資產情況,構建完善的低碳管理體系制度,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是勢在必行。
一、碳排放管理體系基本概念
碳排放權是指在全球碳排放總量一定的條件下,通過某種分配方式發放給各個國家、地區、省、市或者企業,允許它們向大氣中排放一定數量二氧化碳的權利。在表現形式上,碳排放權可以表現為碳排放許可證允許排放的數量或者一定時期內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噸位數。碳排放權基本特征有:稀缺性、強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1]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場。碳交易根據交易原理的不同,可分為配額型交易和項目型交易。配額型交易是建立在“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基礎上,指交易主體之間轉讓減排的分配配額的一種交易和貿易。碳項目管理者計劃本國(地區)某一時期的碳排放總量,并將其劃分后分配給每個參與者。參與者的排放總量超過上限時,需要向其他企業購買排放許可。項目型交易是通過減排項目的合作方式,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度。[2]
碳排放交易理論的基礎是排放權。當碳排放與財務、金融掛鉤后,這種權利就可視為一種有價產權,進而演變為一種特殊形態的資產――碳資產。碳資產是一個具有價值屬性的對象身上體現或潛藏的所有在低碳經濟領域可能適用于儲存、流通或財富轉化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碳資產不僅包含今天的資產,也包括未來的資產;不僅包括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資產,也包括一切由于實施低碳戰略而同比、環比產生出來的增值。碳資產的財務特征是一個企業獲得的額外產品,不是貸款,是可以出售的資產,同時還具有可儲備性;由于碳市場的市場化,碳資產的價格呈現波動性,由于排放總量的限制,長期來看碳價格呈逐年上漲趨勢。[3]
碳盤查是指以企業為單位,遵循一系列標準方法和原則,計算其某一時間段內,在運營和生產活動中各環節直接或者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國際上較為通用的是溫室氣體議定書(GHG Protocol)或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標準。前者由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共同開發,包括兩個相關但相互獨立的標準――企業核算與報告準則以及項目量化準則;后者由國際標準化協會(ISO)制定,旨在為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量化和削減提供一套工具。[4]
二、企業碳排放管理體系框架構建
(一)政策規章制度體系
政策規章制度體系是企業碳管理體系的基本保障。企業應研究分析國際碳市場發展形勢和國內碳交易機制相關政策,跟蹤國內碳交易試點的進展情況,在此基礎上制定符合企業自身發展的碳管理戰略、規章制度。對于一些特大型的企業應編制碳排放管理規劃,摸清家底,統一規劃和部署企業內部碳資產和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制定低碳戰略落實制度、碳排放監測制度、監督制度、碳資產產權制度、碳排放交易獎罰制度和一系列管理辦法。例如《企業低碳發展考核評價辦法》、《企業碳資產統計與報送制度及碳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并在實踐過程中,探索制定低碳技術標準和研究碳減排方法。總之,企業碳排放管理戰略、規章制度體系的建設是一個由總體到局部、由粗線條到細致的過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業在低碳經營管理的過程中逐步完善。
(二)碳排放管理組織機構
企業碳排放管理機構是企業碳減排及碳資產管理的執行主體,可以有效貫徹企業低碳戰略并實現企業低碳目標;碳排放和碳資產的經營管理是一項專業化很強的工作,涉及碳排放核算、碳資產管理和交易等專業技術工作,因而要實現企業碳資產的集中有效管理,應建立企業專業化的碳資產和碳排放統一管理機構。統籌低碳發展工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和下屬企業碳排放管理與執行機構,建立自上而下的部門協調機制和反饋機制。分工明確、權責清晰、協調配合是保障碳排放管理體制高效運行的關鍵。應確定機構崗位設置和人員安排,明確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其職責主要有:研究制定碳管理相關制度和發展戰略;加強外部溝通,積極與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溝通,爭取獲得更多配額;開展企業碳盤查試點及普查管理工作,制定企業配額分配方案,研究碳資產管理模式;積極推進企業碳排放權的交易,密切跟蹤國際和國內碳交易市場進展的情況;建立企業碳管理信息系統并維護運行。
(三)碳資產財務管理體系
首先,應該設立碳資產類賬戶。為了清晰地核算企業碳資產的存量和流量,應該在傳統環境會計“環境資產”總分類賬戶下設置“碳資產”二級賬戶。針對企業買賣由清潔發展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這項經濟業務,可以在“碳資產”二級賬戶基礎上設置“二氧化碳排放權”明細分類賬戶,借方記錄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增加,貸方記錄二氧化碳排放權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表示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權現有的金額;其次,建立碳負債類賬戶。企業應該在“環境負債”總分類賬戶下設置“碳負債”二級賬戶,根據負債的來源和種類不同可以進行明細核算,如“低碳金融負債”、“應交二氧化碳排放稅”等。分別用來反映企業承擔的低碳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情況以及由于排放溫室氣體而向國家繳納的碳稅;再次,編制碳資產負債表。對傳統的資產負債表予以改進,針對與碳資產相關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經濟利益或義務進行核算與計量,并予以表內化,即形成旨在加強企業碳資產管理的“碳資產負債表”;[5]最后,構建企業碳預算核算體系。2009年英國先行開始實施“碳預算”財政預算,同樣我們可以根據財務預算核算管理的原理,構建企業內部財務碳預算核算,使其作為碳排放管理的重要工具。科學地運用相關技術方法,通過對企業內部各級經濟活動過程進行碳數據的搜集、整理、計算和分析,以對經濟活動進行衡量、評價和預測,預測企業碳排放數量,確定企業的碳減排目標,從而提高企業碳資產的使用效率,達到企業增收節支的目的。
(四)碳排放信息管理平臺
實現企業碳排放減排目標并將減排指標分解至企業各個生產運營環節,關鍵是需要掌握企業碳排放減排現狀。因此必須要采集并統計企業碳排放量,建立碳排放數據管理體系和信息平臺,并根據排放數量實時更新數據庫。數據采集的方法可采用在線自動監測系統或手工錄入的方式。碳排放信息管理平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功能:數據采集、統計分析、查詢功能、排放水平評價識別、預測與預警功能、決策支持和交易管理等。尤其是大型集團企業涉及不同產業,碳資產和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統有利于企業碳核算和報告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統一化,實現高效運轉和管理。掌握了企業內部的碳排放現狀后,首先在企業內部形成碳排放的小交易系統,統一調配企業內的配額和核證減排量,盡量使內部的需求和供給達到平衡;并可適當參與外部市場交易,在市價較低時買入一定的配額儲存,市價較高時賣出部分多余配額,以降低總體碳排放成本,甚至獲得額外的利潤。(五)支持服務體系
碳排放管理系統的支持服務體系包括專業咨詢機構、第三方核查機構、碳排放管理IT信息系統支持機構、專家咨詢和專業培訓服務等。企業碳盤查是碳排放管理關鍵的一步,碳盤查過程建立量化、監測和報告溫室氣體有效機制,進而降低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根據我國目前“兩省五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慶五市和廣東、湖北兩省)試點交易市場的《碳排放交易管理辦法》、《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及《溫室氣體核查和報告流程要求》等要求來看,納入試點區域的交易試點企業必須參與交易、提交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可委托專業咨詢機構協助溫室氣體監測核算并編寫報告,最后由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出具核查報告。對于在試點區域之外,參與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企業也需要碳排放核算、報告及核算服務等機構的支持。另外企業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也需要專業的IT軟件支持、碳管理人才的培訓服務和專家咨詢與決策支持等。
(六)監督管理機制
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是碳排放管理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監督企業低碳戰略、法規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企業內部各部門碳排放總量和碳排放權初始分配;監督各生產經營環節碳排放總量及減排達標情況;此外,還要對企業內部或外部的碳交易過程實施監督,以維護碳交易市場的秩序,防止違規交易;逐步建立獎懲制度,并制定合理的獎罰額度,起到對企業的激勵促進作用,激勵企業采用先進的低碳減排技術和措施,積極完成碳減排目標。
三、企業碳排放管理流程
企業碳排放管理流程如圖1所示。企業碳排放監測是指企業按照相關碳排放報告指南的相關規定,對一定時期內碳排放活動進行計量的過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技術和管理措施,包括測量、數據獲取、記錄和計量等。統計分析是對監測的數據進行分析處理,作為碳排放報告的基礎數據;碳排放報告是企業按照有關規則對一段時期內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進行核算并形成規范性報告的行為;碳排放核查委托第三方核證機構依據相關《企業碳排放核證規范》或《核證工作手冊》對碳排放報告進行審核,生成核證報告;此外在政策制度、配額目標、碳資產財務管理及監督機制的協調配合下,碳排放信息管理平臺得以正常運行。配額目標管理是企業根據國家分配碳排放配額并結合企業自身二氧化碳歷史排放情況,通過登記信息管理平臺一次性向各級生產經營環節發放年度碳排放權配額(存量配額);對于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則以節能審查結果為基礎進行碳排放評估,并根據總量目標合理發放碳排放權配額(增量配額),未獲得足量碳排放權配額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企業為了降低自身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其總量排放不超過所獲配額可通過自主減排與碳交易的方式實現。碳交易又分為內部交易和外部交易兩個過程。
四、結論和建議
綜上分析,在國際低碳經濟發展形勢下,隨著國內碳排放管理制度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自身碳排放管理體系的構建勢在必行。企業自身碳排放管理體系框架包括政策規章制度體系、碳排放管理組織機構、碳資產財務管理體系、碳排放信息管理平臺、支持服務體系和監督管理機制。企業碳排放管理的基本流程為:碳排放監測統計分析報告第三方核查報告碳排放統一管理平臺自愿減排或碳交易。
對于目前碳排放管理缺失的企業,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大型企業,提出如下建議:盡快完善企業自身碳排放相應的管理辦法及建立碳排放管理體系,摸清家底,啟動碳減排規劃的編制,制定適合企業自身低碳發展的戰略;密切跟蹤“兩省五市”碳市場試點地區及國家的配額分配方案,積極與相關主管部門溝通,爭取獲得更多配額;企業的歷史排放數據是國家碳排放總量確定的依據,為避免在碳配額總量確定及分配過程中“吃虧”和“被動”,盡快啟動企業相關產業的碳盤查試點及普查工作,尤其是試點地區的碳盤查工作優先啟動,以掌握碳交易市場的主動權與話語權;盡快建立碳資產和碳交易管理的IT信息平臺,方便管理;建議企業加強國際和國內碳市場相關政策的普及、碳核算技術、管理人員的培養。
參考文獻:
[1] 張建.我國運輸行業碳排放權交易流程與定價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11.
[2] 胡慶淑,陳建成.完善我國碳交易市場機制的思考[J].人文社會科學學刊,2010(5):1-3.
[3] 仲永安,鄧玉琴.中國大型電力企業碳資產管理路線初探[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1(11):166-171.
關鍵詞 碳核算體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節能減排
中圖分類號 F222.3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9-0111-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19
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定以來,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碳減排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從其發展歷程來看,基本的路徑是促進能源結構優化,發展技術性的碳減排或碳捕獲措施;為最小化減排成本,發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促進企業和消費者的減排活動,發展碳標識計劃、碳補償計劃等一系列自愿性的活動。在這個過程中,發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策略已經從技術性的減排角度上升到向低碳發展轉型的戰略性高度,應對氣候變化的壓力也逐漸從政策制定者轉向社會大眾,進而促進了市場和社會主體的廣泛關注和主動參與。而這些政策措施的基礎是碳核算,即對產業、企業、產品、消費活動背后的碳排放進行核算,以引導并促進經濟和社會從高碳發展轉向低碳發展。
我國現有的節能減排工作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推進的,即由上級政府確定目標和考核方式,層層分解落實。這一方式能夠有效地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集中資源實現國家重大目標,有著不可否認的作用和價值。但是,在具體落實過程中,該方式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粗放性。為促進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碳減排政策的有效實施,有必要將節能減排工作建立在基本事實和科學數據的基礎上,即建立與排放主體相關的碳核算體系。但我國目前尚未開展系統的碳核算工作,世界范圍內的碳核算也遠未成熟。該領域的研究是我國推進節能減排的最基礎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分析國際上碳核算體系的發展,以作為推進我國未來節能減排或碳減排工作的一個借鑒。
1 國際碳核算體系的發展
碳循環是地球物理化學循環的一部分,因此,對于地球上的碳排放、傳輸、沉淀/吸收等循環過程的研究在自然科學領域由來已久。但是將碳排放核算納入經濟學和社會學研究的視角,以促進人類通過改變生產和生活方式來減少碳排放則是近十幾年的事。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提出了“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的目標。但由于UNFCCC只是一項框架公約,沒有規定具體的減排指標,缺乏可操作性。為了進一步在操作層面推動全球減排的共同行動,IPCC(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開始研究編制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的方法和作法,從而開啟了研究溫室氣體排放核算體系的新時代。
1.1 基于國家/區域的核算
基于國家或區域層面的碳核算是最早開發的,也是目前最權威的碳核算體系。1994年,IPCC完成了《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并受到了各方認可。1996年修訂的“指南”,后來成為《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內各國法定減排的核算方法,同時要求各國在此基礎上制作溫室氣體清單。為了進一步完善清單制作方法,提高核算結果的準確性,2000年IPCC完成了《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優良作法指南和不確定性管理》報告。2006年,根據UNFCCC的要求,IPCC又對“指南”作了調整更新,使其更趨完善。
2006年修改后的版本主要從能源、工業過程和產品使用、農業、林業和其他土地利用、廢棄物及其他這六大部門進行溫室氣體排放和消除的核算。每個部門有獨立的排放源目錄及其子目錄構成,各國在子目錄層面建立排放清單,通過匯總得到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采集的數據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活動數據,另一種就是排放系數。某一活動的碳排放就是其活動數據和相應的排放系數的乘積。IPCC提供了各種不同的排放系數的默認值(缺省值),以供參考[1],各國也可以根據對國內的調查研究或者利用模型,確定本國特定排放源的排放系數。
由于《京都議定書》針對的是領土內的排放,因此在此框架下核算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主要是基于生產責任的排放,即主要考慮的是直接排放,而沒有考慮因產品消費而引起的間接排放。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在此框架下不考慮進出口貿易產品中的隱含碳排放(embodied carbon emission)(隱含碳排放指產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直接和間接碳排放的總和),這就使得發達國家可以通過貿易進口所需的高碳產品,從而間接減少國內生產的碳排放。如從國內碳排放來講,英國2003年的碳排放相較于1990年下降了12%,但是,如果考慮到從產品中進口的隱含碳排放,那么英國的碳排放相較1990年來說,上升了19%[2]。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增加了高碳產品的生產和出口。由于生產技術的限制,發展中國家生產單位產品的碳排放量往往高于發達國家,從而導致全球碳排放的增加而非減少,這就是“碳泄漏”問題。
對此,許多學者提出了要考慮貿易中的隱含碳影響,對國家碳帳戶的核算基準進行調整,許多研究者認為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有責任對于生產這些產品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負責,從而產生了廣泛的將生產的環境影響和溫室氣體排放分配到世界各地的消費中去的討論[3-7]。
隨著對氣候變化問題關注度的日益提高,在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減排的壓力從政策制定者正逐漸轉向社會大眾,再加上關于從消費角度進行碳排放核算的爭論,導致了“碳足跡”核算策略的出現。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是一個用于描述由某一特定的活動或實體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數量的術語,也是評估組織和個人對氣候變化影響的一種方式。碳足跡的核算可以有兩個方向,一是在單位產品水平上測度,二是在企業水平上測度。
1.2 基于產品的核算
在產品水平上測度碳足跡,往往包括了對產品全生命周期中碳排放的計算,稱為產品的“碳足跡”。目前,計算產品“碳足跡”有許多公開的方案,但是,這些方案的質量和完整性差別很大。許多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都在嘗試開發關于量化和通報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標準和指南[8]。就目前來看,關于產品和服務中碳排放評估的最完整的標準是PAS 2050。
PAS 2050 是評估產品和服務全生命周期中的溫室氣體排放的一項公共可用規范。它是由英國標準協會、英國碳信托有限公司和英國環境、食品與農村事務部聯合制定的。PAS 2050通過對產品或服務的全生命周期――從原材料到生產(或服務供給)的各個環節,分配,使用和回收處置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核算,并根據各種溫室氣體的全球暖化潛力(GWP)折算成CO2當量,來反映產品或服務的碳足跡及其對氣候變化的影響。
PAS 2050實際上是供應鏈碳排放評估的一般方法,現有的生命周期評價標準(ISO 14040-44)提供了對供應鏈碳足跡核算的基礎。PAS 2050 制定了詳細的評估步驟,包括:①建立一個過程路線圖(流程圖)。即按照生命周期評價的方式,將產品的全生命周期劃分不同環節,識別他們各自的投入,生產過程,存儲條件和運輸需求,直到所有的投入都已經追溯到其源頭,所有的產出都被追蹤直到他們不再產生對該產品有貢獻的排放。 ②檢查邊界和確定優先性。這實際上就是設定一個測算停止的邊界。PAS 2050中系統邊界處理的關鍵原則是要包含選定產品或服務在生產、使用、回收或處置過程中所有的直接和間接排放。③收集數據。與IPCC“指南”類似的,計算碳足跡也需要收集兩類數據,即活動數據和排放系數。④計算碳足跡。產品的碳足跡計算公式就是產品整個生命周期中各個環節活動數據和相關排放系數乘積的總和。⑤檢驗不確定性。PAS 2050 中,在經過不確定性檢驗后得到的產品碳足跡,還需要對核算結果進行驗證。根據產品碳足跡的用途,PAS 2050 提出了三種對產品碳足跡進行驗證的模式[9-10]。經過驗證的產品碳足跡可用于碳標識等計劃。
值得一提的是,在PAS 2050中沒有包括對資本品的評估,將這些排除首先是因為現階段缺少可獲得的數據以確定資本品的排放;其次是因為這些分析的成本和復雜性。雖然PAS 2050 是目前最完整的產品碳足跡評估標準,但是,這也只是關于產品碳足跡評估標準的一種嘗試,其他國家如日本,新西蘭,法國等也都在嘗試建立相應的評估標準。
1.3 基于企業/組織的核算
在投資者、雇員、環保主義者等日益強大的壓力面前,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走向綠色的發展。在過去十多年里,越來越多的全球大公司,將溫室氣體核算納入其標準商業實踐。不僅如此,它們還期望供應商、競爭對手和客戶也這樣做。很多企業已開始要求合作者提供由第三方精確估算的排放數據和改善信息。但是,即使企業有這樣的意愿,要測度一個企業的環境影響并不簡單。
目前,較為公認且運用比較廣泛的核算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方法指南是《溫室氣體協議:企業核算和報告準則》(以下簡稱“企業核算GHG協議”(GHG: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es”的縮寫)),該協議由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共同制定。
不同于跟蹤某一單位或設施的排放這樣傳統的污染控制方法,“企業核算GHG協議”仿效財務核算標準,并根據一家企業所擁有的不同排放源或設施,認定其排放責任。可以說“企業核算GHG協議”建立了一套溫室氣體核算語言,包括劃定企業(實體)報告溫室氣體排放的組織范圍,其依據是企業對排放源或每一排放源的經營控制、財務控制或股權控制情況[11],不同企業可以根據其需求選擇不同的組織范圍劃分依據。在企業確定了其報告的組織邊界后,“企業核算GHG協議”出于核算目的定義了三種不同的核算范圍,包括:
范圍1――直接排放:指在企業實際控制范圍之內的排放,具體包括由企業所有或者控制的設備設施等的靜止燃燒、移動燃燒、化學或生產過程,逸出源(非故意釋放)等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生物質的燃料并不包括在里面。
范圍2――電力的間接排放:指企業控制之下購買的電量所產生的排放,排放雖然發生在發電過程中,但是可作為購買電力者的間接排放。除了電力之外,蒸汽、加熱及制冷方面的購買行為也屬于此范圍。輸配電過程中損失的電力,所產生的排放納入輸配電公司的范圍2的報告。
范圍3――其他間接排放:這是一項可以由企業自由選擇是否報告的核算,它是由企業內活動引起的排放,但不是由企業所有或控制的。如企業購買的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的排放,購買的燃料的運輸排放,購買的服務的排放、員工通勤、差旅等等所產生的排放。這部分間接排放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要非常清楚的核算比較困難。目前,WRI/WBCSD正在編寫關于范圍3核算的進一步指南。
根據這份協議,企業需要設定其碳核算的操作范圍,包括識別與它的運行相關的排放,將其按照直接和間接排放進行分類,并選擇核算和報告間接排放的范圍。考慮到企業擴大、兼并等問題,企業實際可控制的排放會隨時間變化。為了對企業的歷史排放數據進行比較,協議提出了根據企業組織結構的變動情況,對基準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進行再計算的要求,以便于進行有效的比較。
另外,在報告3種范圍的排放時,不同的公司可能對同一排放進行了重復計算。但是重復計算是否產生問題,取決于信息報告的用途。對于國家信息通報制度,重復計算必須避免,但事實上國家信息通報通常是自上而下計算,而不是自下而上匯總的。而對于溫室氣體的風險管理和自愿報告來說,重復計算的影響不大。對于要參加市場交易或者獲得減排信用額度的企業來說,重復計算也是不可接受的,這時就必須有足夠的信息來保證避免發生這種情況。另外,協議的設計避免了不同公司在范圍1和范圍2內的重復計算。例如,a公司的范圍1排放可以成為b公司的范圍2排放,但是不可能是b公司的范圍1排放。同樣的范圍2也是如此[12]。
“企業核算GHG協議”的最大特點在于提出了根據不同核算目的來定義不同的核算范圍,而界定的核算范圍在不同層面具有可加性,這不僅提高了GHG核算的靈活性,同時對于其他核算體系也是一個良好的借鑒。即在設計GHG核算方法時,并不要求絕對避免重復計算,但是需要細分不同的核算范圍,以明析重復計算可能的來源,同時可以根據不同的目標進行加和匯總,滿足不同的核算目的、報告需求和政策導向。
1.4 基于項目的核算
基于項目的核算通常是針對溫室氣體(GHG)項目。GHG項目包含一個或者一系列特殊活動,如減少GHG排放,增加碳貯存,加強大氣中的GHG消除等。它可以是一個獨立的項目或者是一個更大的非GHG項目的一部份,也可能包含一個或者多個項目活動。
基于項目的核算,最著名的就是《京都議定書》中的清潔發展機制(CDM)。通過CDM,發達國家可從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溫室氣體減排或吸收項目中取得經證明的減排量(CER),用以抵消一部分其對《京都議定書》承諾的減排義務,CDM的核心是GHG項目中CER的獲取,而這依賴于對項目的GHG減排量的核算和證明。
對于GHG項目的核算,最關鍵的方法學問題就是基準線的確定。在核算國家和企業水平的GHG時,減排通常是按照歷史上某一基準年的真實GHG排放來量化的。但是對基于項目的GHG核算,減排則是根據一個預測的,與實際相對應的基準排放來定的。減排量核算的就是當年的實際排放與基準排放之間的差距。因此,對于GHG項目核算而言,最重要的挑戰就是基準線的確定與計算。
在CDM方法學中同時包括了基準線方法學和監測方法學。自2003年以來, CDM執行理事會(EB)已經批準了覆蓋大多數部門和技術領域的CDM方法學,但是,已批準的方法學數量依然有限,并不能適用于所有準備開發的CDM項目。因此,CDM項目開發商和業主可以自行研究和提出新方法學,通過規定的程序獲得EB的批準[13]。
WRI和WBCSD也制定了關于項目核算的GHG協議,稱為“項目核算GHG協議”(The GHG Protocol for Project Accounting)。該協議提供了量化和報告GHG項目的原則、概念和方法。不同于CDM方法學針對不同類型的項目給出不同的基準線方法學,GHG協議提供了兩種評估基準線排放的方法,一是針對特定項目設定一定的基準線情景,并據此比較項目的減排量;二是通過利用GHG排放率來評估基準線排放,GHG排放率是通過對所有基準線候選情景的GHG排放率的一系列分析得到的,它可以用來評估具有相同類型的多項目活動的基準線排放[14]。
此外,2006年國際標準組織(ISO)了國際溫室氣體排放核算、驗證標準――ISO14064,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ISO 14064-1是指導企業/組織量化和報告溫室氣體排放與消除的規范,其功能與“企業核算GHG協議”類似。第二部分ISO 14064-2著重討論旨在減少GHG排放量或加快溫室氣體的清除速度的GHG項目,它包括確定項目基準線和與基準線相關的監測、量化和報告項目績效的原則和要求,同樣類似于“項目核算GHG協議”。第三部分ISO 14064-3闡述了實際驗證過程。這使ISO14064-3可用于指導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GHG報告驗證及索賠[16-17]。這三部分可以分別使用,或作為一個整體來滿足溫室氣體描述與認證的不同需求。作為對ISO 14064的補充,2007年ISO又出版了新標準 ISO 14065,旨在保證驗證過程本身,并規定了對認可機構或其他評定機構的要求。ISO目前還在編寫關于產品碳足跡的標準。
2 國際碳核算體系發展評價
2.1 兩種類型的核算體系
各類碳核算體系是在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和社會需求下產生的,而核算體系的發展又進一步促進了相關的減排和低碳經濟活動。綜合來看,所有的碳核算體系都旨在提供國家、產品系統、組織、項目的溫室氣體量化方法,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信息報告形式。
從國際上現有的碳核算標準、指南、規范等來看,可以區分兩種類型的碳核算體系,即自上而下的碳核算體系和自下而上的碳核算體系。前者以IPCC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為代表,它通過對國家主要的碳排放源進行分類,在部門分類下再構建子目錄,直到將排放源都包括進來,由此可見,它是通過自上而下層層分解來進行核算的。該體系具有廣泛的一致性,并在獲取國家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而作為氣候變化壓力從政策制定者逐漸向社會大眾轉移,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一種響應,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標準、指南、規范等在近年來發展非常迅速,并在企業和社會的自愿減排層面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它包括了基于企業、產品和項目的核算體系。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方式通過對于企業和產品碳足跡的核算,了解各類微觀主體包括企業、組織和消費者在生產過程或消費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減排項目可以看作企業的負排放增量),理論上可以匯總得到關于一定區域內的碳排放總量。但是,就目前來說,現有的自下而上的核算體系尚不能涵蓋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對于產品和企業的碳核算還不能覆蓋所有的產品和企業(組織),因而只有部分的信息,無法匯總得到區域層面的總碳排放情況。同時,現有的各類標準、指南也只是嘗試,在核算范圍、生命周期核算環節、處理碳抵消活動、信息報告要求等方面還存在大量分歧,尚未形成國際普遍接受的規范標準,未來這一領域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2 自下而上的核算體系的特殊作用
從理論上來看,對于國家碳排放核算來說,只需要利用自下而上的核算體系,核算各排放源的直接排放并進行匯總就可以下。但是,從管理層面上來說,要對各個直接排放源進行監控和管理,難度非常大,成本非常高。因此,通過自下而上的碳足跡核算,如企業碳足跡指標中將企業的間接排放納入核算范圍,從而可利用企業的供應鏈管理,推動市場力量來約束整個供應鏈上的碳排放,不僅可以減少管理成本,同時可以促進市場和產業的發展。產品碳足跡核算也具有同樣的作用,它是通過碳足跡的標識來影響消費選擇,通過消費選擇的變化趨勢來影響企業的產品供給,從而通過企業來影響整個供應鏈的碳排放。可見,自下而上的核算體系具有全面調動市場力量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可以與自上而下的核算體系形成良好的互補。
正是由于這種自下而上的碳核算體系的發展,促進了發達國家企業和民間社會的自愿性減排活動和大量創新的低碳經濟實踐。
從發達國家推進碳減排的過程來看,采取的大多是強制減排與自愿減排結合的方式。強制減排是在約束性指標引導下的,其背后是IPCC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核算,以及在此基礎上配置各主要排放源企業的排放額度。自愿減排的覆蓋面則可以更廣,不僅有所謂重點企業還包括大量非重點企業,甚至包括普通的公眾與基層社區。企業可以加入自愿減排計劃,進行碳交易,社會上各個主體可以進行碳足跡核算和碳排放信息公開,促進碳標識計劃和碳補償計劃等,而這些計劃運作的背后是各類碳足跡核算體系的支撐。如前所述,在自愿減排領域,開發的碳核算方法和碳計算器有很多,雖然質量不一,但是對于促進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意識和共同行動具有重要作用,這為全社會投入碳減排創造了條件。
3 對中國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啟示
推動節能減排的壓力可能主要來自三個方面,即行政力量、市場力量和社會力量。從我國當前自上而下的節能減排工作推進來看,行政力量已經得到很大的發揮,但是市場力量和社會力量尚未得到啟動。
我國現行的“節能減排”工作形成了上級政府一方面督促下級政府,另一方面直接監督所管轄的重點企業,進行以項目為導向、以工程為載體的節能改造的模式。這一模式的突出優點在于以行政力有效地保障了節能減排的執行力,使既定的減排目標成為可預期。但其不足之處也十分明顯,如難以推動全社會的持續減排,難以顧及整個經濟運行模式的優化。畢竟由于人、財、物等資源的約束,政府直接監管的“點”是十分有限的。如果這些“點”未能形成“面”,則難以系統地、在最廣泛的程度上推動一個社會的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的低碳化。于是,節能減排工作的成就被局限于個別企業或試點的成功。那些未被觸及的非重點企業、其他行業或普通公眾,可能既缺乏節能減排的積極性也缺乏必要的方法和途徑。
就節能減排推進的長效機制而言,必須建立強大而健全的、與我國行政推進機制相匹配的市場機制,必須調動全社會各類利益主體的積極性來推進碳減排。其突出的特點是不僅包括自上而下的推進,還包括自下而上的碳減排努力。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碳核算體系發展對促進發達國家的碳減排和低碳社會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過自上而下的核算體系,政府可以評估本國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及其減排潛力,并在此基礎上推動自上而下的減排活動,包括能源結構轉變、節能技術或設備的推廣等。但是民間的力量和市場力量被廣泛調動起來,其基礎則是自下而上的碳排放核算。
自下而上的碳核算體系,特別是基于產品和基于企業的碳核算體系,為企業和普通大眾尋找減排途徑提供了基礎。而且,基于產品和企業的核算有助于利用供求關系以及供應鏈管理來帶動整個社會的減排動力,有助于優化經濟發展模式。從這一點上來說,促進我國自下而上的碳核算體系的發展有助于推動我國尚未啟動的節能減排的市場力量和社會力量,從而促進全社會的節能減排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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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arbon Accounting Systems
CHEN Hongmin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關鍵詞:硅酸鹽;碳交易;清潔發展機制(CDM)
1 引 言
蘭州藍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蘭州平板玻璃廠,是我國西北地區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平板玻璃企業。該企業擁有兩條500t/d浮法玻璃生產線,生產各種顏色和規格的建筑、加工用平板玻璃及平、彎鋼化玻璃等。
該企業的玻璃窯爐以前均采用重油為燃料,由于重油價格上升導致生產成本提高,并且重油作為燃料所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較高,難以滿足環保要求。企業于2008年開始策劃和設計,對窯爐實施燃油改燃天然氣項目技術改造。目前改造已完成,實現了降低生產成本、減少環境污染、降低綜合能耗及改善操作環境等目的。
同時,由于改為天然氣作為燃料,無需對重油進行加熱,窯爐煙氣的余熱大量浪費。因此,企業同時設計了一套余熱發電系統,利用窯爐的煙氣余熱進行發電,電力回用于玻璃生產中,目前該項目也已實施完成。實現了能源的節約、生產成本的降低以及污染排放的減少。
企業開展這兩個項目還有一個共同的特點,無論是燃料替代或者余熱利用都可以減少CO2的排放、緩解溫室效應造成的氣候變化。因此,企業在項目策劃和設計階段就考慮將項目作為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進行開發,申請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援助資金。目前,項目已經進入第三方機構審定階段,如果項目能夠順利完成,每年將為企業帶來約700,000歐元的收益。
2 什么是CDM項目
首先需要先說明以下幾個概念。
(1)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國際環境公約,于1992年6月3日~1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期間簽署,該公約的目的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一個能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害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
(2)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補充條款,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初步通過,并于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制生效。《京都議定書》明確規定了《UNFCCC》締約方中的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到2012年必須完成其承諾的定量的CO2的減排義務。
(3) 清潔發展機制(CDM)
《京都議定書》定義的三種“靈活機制”之一,目的是通過在締約方中的非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以協助附件一國家實現其量化的減排承諾。
3 為什么要實施CDM
首先是因為造成氣候變化的溫室效應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在地球上任何一個地方排放的溫室氣體都會進入地球大氣層,從而造成全球的溫室效應。同樣,在地球上任何一個地方實施溫室氣體的減排,都將對緩解溫室效應作出貢獻。在此前提條件下,又由于發達國家的低碳技術遠優于發展中國家。因此在本國實施低碳的潛力
十分有限,如果要達到預定的減排目標技術難度很大,且需要花費高昂的費用。而如果將這些技術或資金運用到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就能以較低的成本取得同樣的減排效果。
4何種項目可以申請CDM
根據《UNFCCC》及《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只要是能夠減少溫室氣體(CO2、CH4、N2O、HFCs、PFCs、SF6)排放,并符合相關CDM規則的項目就可以申請作為CDM項目。
具體來說包括15個范圍:能源工業、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工業、化工、建筑行業、運輸業、采礦/礦產品生產、金屬制造、燃料的飛逸性排放、溶劑的使用、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產和消費產生的飛逸性排放、造林和再造林、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農業。
目前全世界已在CDM執行理事會(EB)成功注冊的項目共有3,567個,其中46.15%為中國的項目。已獲得簽發的減排量(已獲得資金)共773,222,592噸,其中中國占58.18%,硅酸鹽行業CDM項目開展情況如表1所示。
在硅酸鹽行業中可申請CDM項目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類:
(1) 余熱利用
利用窯爐的熱煙氣或生產過程中的廢熱,用于發電、供熱等方面。
(2) 燃料替換
在提供同等熱能輸出的情況下,利用C含量較低的燃料(如天然氣)替代C含量較高的燃料(如重油),達到減少CO2排放的項目。
(3) 原料替換
利用C含量較低或者不含C的原材料替代C含量高的原材料,以達到減少CO2排放的項目。如:用硫酸鈣代替碳酸鈣生產水泥。
硅酸鹽行業成功注冊和簽發的項目比較少,特別是陶瓷和玻璃行業,在中國目前還沒有成功注冊的。其主要的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雖然硅酸鹽行業內已實施大量的低碳節能項目,但是很多項目不具備額外性,因此無法注冊成為CDM項目。所謂額外性,是CDM中最重要也是最本質的一個規則,要成為一個CDM項目,首先必須具備額外性。而《UNFCCC》規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如果實現以下目標即具有額外性:溫室氣體人為源排放量減至低于不開展所登記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情況下會出現的水平。
換言之,就是減排的項目本身存在一些障礙(如:技術障礙、資金障礙等),如果沒有CDM機制所帶來的援助,該項目難以開展,溫室氣體的排放就會增加,這樣的項目就具備額外性,反之則不具備額外性。例如,目前很多余熱回收裝置都已經作為陶瓷生產線的標準配置,無論是否申請為CDM項目,該項目都會實施,都會減少CO2的排放,已經無需CDM機制提供額外的技術或資金援助了。
第二,行業內對于CDM的了解不足。事實上,為了提升企業形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響應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號召,很多企業已經開展了一些低碳的項目,但是由于前期對CDM了解不足,沒有先期考慮。因此按照CDM規則的要求,已經開始實施的項目就不能再申請為CDM項目了。
5 如何申請CDM項目
CDM項目完整的申請流程如圖1所示。
其中,COP/MOP:議定書締約方會議;
DNA:指定國家主管機構,中國是國家發改委;
EB: CDM執行理事會,負責項目的批準和減排量的簽發;
DOE:指定經營實體,EB&COP/MOP指定和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實施項目的審定與核查;
PP:項目參與方(業主);
CER:經核證的減排量,可以用于碳交易。
由圖1可知,CDM項目的流程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審定階段。
(1) 在項目開始實施前,業主需要準備一份項目設計文件(其中包括項目的設計情況、預計的減排量以及相關的各種信息)、上報國家發改委、與減排量買家簽訂協議等。(由于該階段的工作較為復雜,一般業主會委托專業的咨詢機構協助完成)。
(2) 將項目資料提交給DOE進行審定,DOE將通過文件及現場審定,對項目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則作出判定,并出具審定報告。
(3) DOE將業主的項目設計文件和審定報告提交給EB進行最終的評審,如果EB認為該項目符合要求,則會批準項目注冊。
項目注冊之后(或申請注冊的同時),業主實施項目建設,建設完成并投入使用一段時間之后,將產生減排量,進入第二階段。根據項目類型的不同,能夠獲得減排量的時間分為7年或10年。而相隔多長時間申請一次核查則由業主自己決定。
第二階段:核查階段。
(1) 業主需要準備一份監測報告(其中包括項目實施的情況、實際達成的減排量等),一般情況也是由專業的咨詢機構協助完成。
(2) 將監測報告提交給DOE進行核查,DOE將通過文件及現場核查,判定項目是否按照審定時提供的項目設計文件進行建設并已完成,并核實項目實際產生的減排量是否真實和準確,并出具核查報告。
(3) DOE將業主的監測報告和核查報告提交給EB進行最終的評審,如果EB認為該項目符合要求、減排量真實準確,則會批準減排量的簽發。
(4) 買家將根據EB簽發的減排量和購買協議,將援助資金匯給業主。
6 硅酸鹽行業未來碳交易展望
《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將于2012年結束,雖然過去一年全世界對于京都議定書是否能夠延續第二期都較為悲觀,但可喜的是在德班舉辦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7次締約方會議上,經過各個國家的共同努力,最終決定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并啟動綠色氣候基金,并從2013年開始實施。也就是說,國際性的碳交易將會持續運作下去。
雖然國際的碳交易機制成功得以延續,但是發達國家對于幫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印度、巴西、南非等經濟迅速發展的國家)進行CO2減排的態度依然消極,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可以預見,未來國際碳交易的規則將更加詳細、條件會更加苛刻、審核也會更加嚴格。要在中國成功實施CDM項目,特別是在硅酸鹽行業實施CDM項目,將會面臨較大的困難。
那作為中國的硅酸鹽行業是否還有其他途徑來實施碳交易項目呢?最有可能的答案將是國內的碳交易市場。
據來自德班的最新消息,參加德班氣候大會的中國代表團官員表示,隨著中國“十二五”期間加強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中國有望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系統。所謂碳排放交易系統,是建立在溫室氣體減排量基礎上將排放權作為商品流通的交易市場。
事實上,中國多年前就已經開始探索國內的碳交易模式。主要包括,項目交易規則的建立、碳交易平臺的建立、地區或行業碳排放基礎的研究、碳排放指標的設置以及試點與推廣的路線圖等等。
目前相關的政策、規則都在制定中,有部分已經到了征求意見的階段。可以預見未來在國內肯定將形成一整套的碳交易機制與規則,碳指標體系以及配套的碳交易市場,如圖2所示。
根據目前國外的成熟經驗,很可能會采取指標分配的形式來完成碳減排的任務。也就是說,將碳排放的指標(或者是減排指標)分配給各個地區,地區再根據自己的分配計劃分配給各企業,企業通過技術升級、改造等手段,完成自己的減排指標。如果企業減排的效果好,能夠超額完成,那超出的部分可以拿到碳交易市場中進行交易。同樣,如果企業自身無法完成減排的指標,也可以在碳交易市場中買回相應的減排量指標來完成自己的任務。
因此,對于企業未來在碳交易中將成為何種角色,是買家還是賣家,將從碳交易中受益還是付出更多的資金,這一切都與碳排放指標有直接的關系。指標的高低將直接影響企業如何開展碳減排的工作,廣東省“十二五”主要產品單位能耗指標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日用陶瓷生產行業的能耗下降的潛力是最大的,而水泥行業的最小。由于能耗與碳排放有一定的關系,因此在未來制定碳減排指標的時候,很有可能會參照能耗情況,作為日用陶瓷生產行業的碳減排指標就可能比水泥行業高。是否指標高就一定意味著將成為碳交易中的買方,而需要拿出資金去購買減排量以完成減排任務呢?這也是不一定的,由于減排潛力大,如果相關減排工作開展有效,也很有可能獲得較大的減排量從而在碳交易中獲益。
7 如何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碳交易格局
首先,作為行業來說,由于目前各行業都尚未建立碳排放的目標指標體系,對于本行業的碳排放情況也不清楚,而僅僅采用能耗來估計碳排放是不全面的,是有一定的偏差的。所以,首先應該對行業的碳排放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真正了解實際的碳排放水平,找出行業內的標桿企業,合理地估計減排潛力。同時積極參與國家相關碳指標的制定工作,提供行業數據,合理地確定目標指標,既讓企業承擔一定的減排任務,又不加重企業的負擔,可持續地進行發展。
其次,作為企業自身來說,也應該積極開展相關的工作,了解自身和行業內標桿企業的碳排放水平,找出差距,確定改進方向,采用相應的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如果企業在低碳方面能夠達到國內甚至國際的先進水平,那在今后的碳交易體系中就很可能成為賣家,從中獲得收益。
8 如何了解行業或企業自身的碳排放水平
目前,已經有相應的國際標準可以對企業、項目或者產品進行碳排放水平的核查。如:ISO 14064:2006由三部分組成的標準,其中包括一套溫室氣體的計算和驗證準則。該標準規定了國際上最佳的溫室氣體資料和數據管理、匯報和驗證模式。可以通過使用標準化的方法,計算和驗證排放量數值,確保1t二氧化碳的測量方式在全球任何地方都是一樣的。ISO14064可以用于企業或者項目的碳排放水平核查。PAS 2050:2008、ISO 14067用來計算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制造、分銷和零售、消費者使用、最終廢棄或回收所產生的碳排放。PAS 2050已經由英國標準協會在2008年,目前被全球企業廣泛用來評價其商品或服務的溫室氣體排放。ISO14067國際標準也將于近期。
9 結 語
關鍵詞:碳市場 RGGI 加州碳市場
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即開始采用“上限—貿易”制度控制國內SO2污染物排放,后陸續將臭氧、PM2.5以及CO2列為管制氣體。目前,美國已形成包括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計劃(RGGI)、加州碳市場等在內的區域碳交易體系市場,在制度設計、配額分配、排放量測量報告和核查(MRV)等方面具有值得我國借鑒的經驗。
一、 酸雨計劃
1995年,美國環保局授權執行酸雨計劃,為SO2設計了“上限—貿易”制度,SO2排放總量目標為在1980年排放水平基礎上降低1000萬短噸,分兩階段實施:1995—1999年減排500萬短噸,納入中西部和東部21個州的高排放燃煤電廠,包括445臺發電機組;2000年以后再減排500萬短噸,納入全國25MW以上全部電廠,包括約2000臺機組。2010年后,SO2總量目標調整為每年895萬短噸。
酸雨計劃實施后,電力企業積極采取措施,安裝脫硫脫硝設備,使用低硫煤、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發電等,降低污染物排放。2012年美國電廠SO2和NOx排放較2000年分別減少了70%和67%,降水PH值大幅降低。
酸雨計劃在大幅降低美國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同時,也為國內開展碳減排積累了豐富的政策設計經驗,最重要的是為電力企業建立了連續在線監測能力(CEMS)和設備,形成連續多年、可靠的排放數據統計和分析基礎,為制定環境政策提供了堅實的技術支撐。2009年美國立法建立聯邦溫室氣體強制報告制度,將排放量大于25000tCO2e的工廠納入報告范圍,覆蓋六種溫室氣體,涉及41種排放源,占全國85%—90%的排放。該制度要求重點工廠建立碳排放CEMS并設置嚴格的質量控制標準,對排放報告采用電子核查、環保局審核等方式校驗數據,還對虛假報告情況進行刑事處罰。2012年度共有超過8000家單位向環保局報告排放數據,其中7809家工業工廠報告的直接排放量合計31.3億tCO2e。
二、RGGI
RGGI是由康涅狄格州等9個州共同實施的、針對電力部門強制減排CO2的上限貿易項目,目標為到2018年發電部門的CO2排放量相對2009年水平降低10%。RGGI分兩階段實施:2009—2014年,將CO2排放量穩定在當前水平,上限為1.65億短噸;2015—2018年,CO2排放上限每年降低2.5%。2014年,根據美國經濟環境變化,RGGI對項目設計進行了調整,將2014年CO2排放總量大幅調整為9100萬短噸。
RGGI主要采用拍賣方式分配配額,比例約90%,并建立了“上限—貿易—投資”的運作機制,即投資能效等項目可以降低終端電力需求,從而減少發電量和排放,降低企業配額需求,降低配額成本, 進一步降低碳市場成本,最終降低消費者成本。目前, RGGI共拍賣22次, 配額價格范圍在1.86—3.51美元,共拍出6.51億配額, 收入15.68億美元。 RGGI對拍賣收入專款專用,60%以上投在能效領域,其余為直接補貼終端用戶、投資減排和適應氣候變化項目等。各州情況也有所不同,如德拉華州和弗蒙特州,前者將收入用于能效、建筑改造、補貼低收入家庭等項目,后者則集中用于州內的供暖能效項目。
為保證碳市場健康有效運行,RGGI引入第三方市場監督機制,及時發現市場中的異動情況。在拍賣過程中,第三方負責對競標者資格審查,并對競標者報價進行分析,確保關聯企業的配額競拍比例低于25%的要求。在RGGI過去的22輪拍賣中,尚未發現較大風險存在。在二級市場中,第三方對企業配額的持有和變動情況進行監督,避免市場價格劇烈波動。
三、加州碳市場
加州是世界第經濟體,2012年GDP為2萬億美元,人口3800萬,分別占全國的13%和12%。加州于2006年通過《AB32法案》,提出將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恢復到1990年水平,并將建立加州上限貿易體系作為核心減排措施之一。2013年1月,加州碳市場正式啟動,納入年排放達到或超過25000tCO2e的企業共600家,覆蓋六種溫室氣體,占加州溫室氣體排放的85%。2014年1月加州與加拿大魁北克省建立碳市場連接。
加州在2008年建立溫室氣體強制報告制度,覆蓋州內大型排放源,建立了20個行業的核算報告方法,對發電廠和重點設備要求采用CEMS。鑒于排放數據核查的重要性,盡管最初企業界對核查非常抵觸,加州政府仍堅持引入第三方核查機制,并對其進行嚴格的培訓和資格管理。目前共有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核查機構41個,核查員218人。
加州在配額分配方面采用免費分配和拍賣相結合的方式。為降低碳市場“泄露風險”,在免費分配時充分考慮行業排放強度和產品貿易情況,對工業企業按照產品標桿和能耗標桿法計算免費配額數量,電力配電企業按照歷史排放量90%免費分配配額,但同時要求配電企業將配額拍賣,并將收入補貼給用戶。政府還預留部分配額用于調節價格。加州同時為配額拍賣建立底價機制,2013年單位配額的拍賣底價為10.7美元,目前已拍賣5次,共拍出1.18億配額,收入13.69億美元。
四、對我國的借鑒和啟示
(一)加快建立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溫室氣體減排的長效機制
美國一直致力于對環境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并將市場機制作為重要的手段之一,形成了穩定長效的機制。我國目前也面臨節能減排、大氣污染防控等現實問題,且逐步認識到市場機制的重要作用,應加快對碳市場在頂層設計、法律基礎、實施保障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工作進展,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長效的減排市場機制。
(二)碳市場配額分配設計應體現行業的差異和社會公平
配額分配是碳交易制度核心問題之一。美國的區域碳市場在配額分配上采用的方法因覆蓋范圍不同而存在較大差異。RGGI項目覆蓋單一電力行業,設計了“拍賣-投資”的“收入中性”機制。加州碳市場覆蓋行業多、差異大,更多考慮避免企業泄露的問題,通過免費配額給予企業過渡支持。建議我國在碳市場頂層設計中加強對配額分配機制以及可能帶來的額外收入和對企業行業乃至整個社會影響的分析和研究,并重視“收入中性”問題。地區碳交易試點在實施過程中應加強對“碳泄露”問題的研究,合理設計和使用免費與拍賣的配額分配方法。
(三)建立對碳排放數據的科學的質量控制制度
真實、準確的數據是碳市場的關鍵和基礎。目前,實測法和計算法是獲取碳排放數據的兩大基本方法,并且實測法在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方面被普遍認為高于計算法。美國在對污染物排放長期采用CEMS測量基礎上,重視碳排放實測法的應用,并對工廠排放數據的現場實測和收集有嚴格的質量控制要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來保證數據的質量。加州堅持引入第三方核查機制,也是為了保證數據的質量。建議我國加快建立對企業級數據排放報告和核查的制度建設,加強對排放數據從產生、收集、報告、核準到使用的全過程、精細化質量控制,保證碳排放數據的質量。
(四)碳市場建設應重視法律強制力和技術執行能力充分結合
美國在管制污染物排放、建立排放報告制度等方面都有立法保障強制實施,并且法律條文詳細明確、可操作性強;同時美國環保部、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等單位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制定了有關技術標準和指南,開展了大量研討培訓和能力建設工作,從而保證管制企業有足夠能力履行減排義務。建議我國在碳市場建設過程中,加強有關碳交易立法的研究工作,明確主管部門、企業、核查機構、交易機構、金融機構等參與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快有關MRV、配額分配方法等技術支撐工作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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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現在和將來的環境政策是很重要的,有關溫室氣體排放和環境變化的法規和政策正在逐年增加。相關律法規的增多表明了我國對企業報告溫室氣體和減排的愿望。企業在進行長期經營計劃和資本投資時,面臨著各種問題的分析、實際操作的挑戰和許多的不確定性。然而,一般企業都會忽視與碳排放有關的風險和機遇。因此,企業必須自上而下地重視碳排放這個問題,企業可以通過發行碳影響報告書約束決策者,同時在進行資本預算時考慮到碳排放的因素。發行碳影響報告書對于企業決策者、業務經理和生產部門人員產生了很好的約束作用,使得企業自上而下地重視起碳排放引起的成本問題。同時通過碳影響報告書,企業的股東、投資者、利益相關者、客戶與監管機構能夠很好的了解企業的碳足跡,從而監督約束企業的行為。
(一)企業實行低碳、可持續發展戰略
我國的環境政策是影響碳密集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要因素。2011年3月,“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只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的11.4%。該約束性指標更清楚地表明了中國發展新能源的決心。為了推進企業實行低碳,淘汰落后產能,國務院頒布了《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加大對小煉鐵、小火電關停力度,由此可見碳排放的治理顯示出它重要的位置。同時,我國碳市場的法律法規有了較大進步。2012年11月9日《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已出臺并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部規范碳排放權交易的地方法規,使困擾我國碳排放交易有關主體、配額、交易方式、處罰等諸多問題得到了明確。同時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來促進企業實行低碳,包括獎勵和懲罰措施。“十一五”以后,我國在節能減排項目上投入了大量的專項撥款資金。如今,國家低碳技術創新專項資金最高可獲2000萬元扶持同時我國對再生資源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風力發電、垃圾發電和燃料乙醇等實行增值稅、消費稅的優惠政策。在處罰力度上,顯得略為單薄。例如在深圳,違反低碳生態精神,違背可持續發展的,最高罰款為20萬元。
(二)碳戰略管理現狀
(1)我國缺乏碳披露相關的法律法規。
碳信息披露項目(CDP)是英國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旨在推動企業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在2011年CDP對全球企業進行的碳披露項目中,54%的被調查中國企業(100家樣本企業)不愿意披露自己的碳信息。500強報告中的10個“未回復大企業”中,光中國企業就有3家。事實上,負責CDP項目的人員與企業溝通的時候經常會遇到一些困難。如上市企業不明白什么是碳信息披露以及為何要進行碳披露。不僅如此,企業部門缺少碳戰略智能部門,導致無人填寫問卷。目前為止,我國并未出臺系統的有關碳披露的法律法規,導致與國外碳信息披露標準的脫軌。然而,隨著我國碳市場的興起,有關碳信息披露的政策必將影響到企業的生存發展,特別是一些碳密集型企業。
(2)企業內部缺乏碳法規和相關職能部門應對新型的低碳經濟。
我國企業對與如何進行碳管理仍然停留在概念層面。在2011中國CDP報告中僅有15%(100家樣本企業)成立了專門應對溫室氣體的治理機構,16家企業披露了其溫室氣體的績效及激勵機制,23%的企業披露了應對溫室氣體變化風險的方法體系。然而,外界希望企業實行碳信息披露制度的情緒高漲,為了滿足政府和社會公眾當前和未來對于“溫室氣體排放及其影響”相關信息的需求,有必要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個自上而下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框架體系以及相應的信息披露平臺。
二、企業內部“自上而下”的碳影響報告書建立
(一)編制碳影響報告書的前提:編制溫室氣體清單
為了有效應對溫室氣體變化和碳市場的出現,企業必須通過持續、透明的操作過程去建立一個有登記制度和全面審查制度的溫室氣體清單,這個清單能夠幫助公司去測量其碳足跡。建立清單的第一步在于理解現有的溫室氣體會計準則。由于我國缺乏完善健全的碳會計體系,可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和環境會計準則中有關溫室氣體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披露。通過此舉,可以確信企業的碳足跡計量和披露的標準是恰當的,也就是說確認計量溫室氣體排放的標準必須和相應的會計政策相吻合。由此,企業有關碳的披露報告是公允且準確的,能夠被公司管理層、股東和政府機構相信和理解,從而衡量企業是否遵守了國家的法律法規。關于如何建立溫室氣體會計標準,我國企業可以借鑒世界資源研究院(WRI)的“溫室氣體協議:企業計量和報告準則(企業標準)”。要想充分利用相關會計準則,必須對物理碳足跡和溫室氣體排放成本有深刻的了解。完成第一步以后,便可以開始企業碳影響報告書的建立。
(二)碳影響報告書編制要求
(1)碳影響報告書通過將碳信息轉換成財務信息幫助企業進行決策分析。
企業的碳影響報告書應當實質有效地反應碳資產和碳負債。這一體系將幫助企業決策者將物理碳排放信息轉化成財務上的信息。鑒于無論是GAAP還IFRIS都缺乏可指導的碳排放交易、碳匯、碳抵消等財稅準則,這里建立的企業碳影響報告書將有效地處理物理碳信息和財務信息之間的鴻溝。碳影響報告書能夠幫助企業決策者分析物理數據上的碳足跡并將其轉化為財務上的指標,從而分析碳排放對企業利潤的影響。關于如何建立一個有效的碳報告體系,企業必須在一段時間內建立一個合理而透明的估價機制,從而評估出有關的碳資產和碳負債。然而,建立這樣的估價機制到目前來說是有很大困難的,主要在于沒有有關碳抵消信用額度和碳排放分配額的市場價格。以下是在建立碳影響報告書時遇到的一些會計計量上的問題。
(2)碳影響報告書中影響會計計量的因素。
主要包括:一是碳抵消的市場價格。碳抵消的價格是受地理因素、碳抵消標準和碳信用影響的。公司應當采用當前市場價格或者采用碳市場交易下明確標明的價格。然而,在用它情況下,企業必須采取較低的價格從而減少企業對利潤的操縱。這樣使得企業對碳信用的估價是準確公允的。二是碳的社會成本。碳的社會成本是指企業由于排放溫室氣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的潛在成本。通常是指企業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對社會環境造成破壞而形成的經濟上的代價,如罰款。目前在我國,企業由于碳排放污染的最高罰款相較于發達國家顯得較少,但由于我國將越來越重視循環低碳經濟,企業的社會成本必將增加。社會成本的估價在碳減排和碳排放市場無確定交易價格時顯得尤為重要,社會成本的計量將減少企業由于碳排放的不確定性和交易價格不穩定性而造成的財務風險。社會成本是確認計量企業較長時期內的成本,這將提高溫室氣體披露報告的質量和可信度,同時有助于企業進行相關的碳資本預算。三是溫室氣體的分類操作。溫室氣體來源的分類是很重要的,能夠確定什么樣的活動排放碳,排放出來的碳屬于哪個排放種類。確定溫室氣體的種類是為了根據公式計算出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排放種類可以被分為三類:一號直接排放源(化石燃料、交通燃料、加工等)、二號間接排放源(購買的電力、暖氣、冷氣等)與三號間接排放源(生產采購的原料、商務出差、雇員上下班等)。每個企業的性質不同則關注的重點排放種類也是不同的,例如電力企業應當關注一號直接排放源,而一個零售商應當注重三號間接排放源。通過分類計算并結合相關部門、法規和股東的因素,可以得出哪些部門或者業務的碳風險是較高的。四是能源成本。與確認計量有關的碳減排一樣重要的是能源資源成本。這樣使得低碳清潔項目在企業有了優先執行的機會,從而減少由于執行高碳項目而帶來的損失,使得企業減少資本預算并增強了競爭力。五是碳資產。碳資產=社會成本的減少+碳抵消+碳減排。六是碳負債。碳負債=社會成本的增加+碳排放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成本+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成本。七是碳定價機制。在碳資產方面,應當以貨幣計量每噸碳減排量帶來的經濟效益。在碳負債方面,以貨幣計量每噸碳排量帶來的損失。總之,碳影響報告書必須包括所有的碳活動,包括碳減排和購買碳排放量。碳資產與碳負債之差得出一個凈額,這個凈額為碳所有者權益,即為凈碳。凈碳是作為企業進行長期碳管理的目標和碳資本預算的標準,通過此舉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的。
三、溫室氣體排放的全面管理
(一)建立碳全面管理模型,將碳管理融入到企業資本預算決策中,分析與碳排放有關的機遇與風險
有關溫室氣體的政策和碳排放市場充滿危機的同時,也賦予了很多機遇。危機包括罰款和社會不良效應,機遇包括了成本的節約、商譽和罰款的避免。如企業能夠嚴格執行編制溫室氣體清單表,并通過編制碳影響報告書去了解碳排放對公司財務的影響和相關的碳資產和碳負債,那企業就能有效的管理和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風險和機遇。企業之所以要衡量與碳排放有關的風險、或有負債和機遇,是因為企業通過此舉能夠做出更為完善的決定,比如在對相關碳密集企業的合并與收購時進行的風險評估調查,從而確定在該能源產業的投資是否正確。由此可得,一個對碳足跡有著深刻理解的企業在未來是有很強的競爭力的。為了充分利用這一競爭優勢,企業應當保證對碳的決策分析是融入到企業決策的整個過程中的,即企業應當對碳排放進行全面的管理。企業建立的碳全面管理的模型,可以通過相關的財務管理工具和方法去分析和管理碳排放的成本、相關風險和機遇。
(二)將碳排放納入資本預算的指標、影響因素與具體的影響
(1)碳排放相關的現金流量和測量碳風險的指標。
有效的管理與碳排放有關的風險、或有負債和機遇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得出碳排放的現金流,從而將碳排放融入到資本預算的決策中去。資本預算是根據項目的正負的現金流量與項目的折現率算出投資項目的價值,從而判斷該項投資是否值得。凈現值、內部收益率、投資回報率、投資回收期、碳排放影子價格都將成為投資項目碳風險的財務指標。
(2)影響碳排放現金流量的因素。
碳足跡對項目現金流的影響有兩方面。首先,在進行一項新的投資時,必須了解這項投資的碳足跡對整個公司的影響。其次,在進行企業合并收購時,將溫室氣體成本的資本預算融入到被合并方現有資產和負債中,從而掌握一項投資的真正成本。
(3)目前溫室氣體成本對企業的影響大大被忽視了,然隨著社會進步,有關碳的成本將對企業造成重要影響。
不管是項目的投資還是企業間的合并,項目的資本預算都應當考慮為了遵守溫室氣體減排的相關法律法規,而產生的預計現金流量。比如,若潛在投資項目每單位生產量產生的溫室氣體超過了企業其他項類似的資產,那么潛在投資項目的資本預算應當包括為了碳減排而發生的成本。如果潛在投資項目每單位生產量產生的溫室氣體低于了企業其他項類似的資產,那么資本預算應當包含相關碳減排成本的節約。目前為止,溫室氣體成本對于資本預算的影響大大被忽視了。然而,隨著碳市場和相關法規的持續發展,有關碳的成本將對企業造成重要的影響。
(4)碳排放是影響市場份額的重要因素。
除了溫室氣體排放對現金流造成的影響外,如果一個企業的單位生產力產生的溫室氣體較多,會對其市場份額產生不良影響。這樣的企業從內部管理的角度,是缺乏效率的。相較于其他碳減排顯著的企業而言,碳排放量較高的企業缺乏競爭力。因此,企業應當將碳排放管理納入內部控制管理。比如,沃爾瑪成為了碳減排的楷模,沃爾瑪力爭在供應鏈上減少碳排放量帶來的成本。它認為污染代表著沒用被利用的資源,從而會給企業帶來成本。長期以往,高成本的供應鏈會因為競爭對手的低成本供應鏈而喪失客戶市場。面臨環境問題的企業也會因為遵守相關溫室氣體法規而帶來較高的成本。市場上也會發覺這些風險,從而對債務和股票有更高的收益要求,從而對企業造成更大成本負擔。
四、碳風險評估與全面管理模型應用
企業首先應當根據自己的性質建立建立一個高標準、登記制度的溫室氣體清單。其次,了解與溫室氣體減排有關的簽字優勢,從而建立一個自上而下得碳影響報告書,用來約束企業內部的每個人員。最后,將碳排放納入企業資本預算,實行全面管理制度,測量碳風險和財務評估。以下礦物燃料發電力企業進行模擬。
五、結論
關鍵詞:碳稅;碳交易;行政命令減排;cournot模型
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國,但同時也是世界第一大減排國,2005—2010年中國減少碳排放達15億噸。[1]中國的碳減排,目前主要是通過命令和控制模式的行政手段來實現的,[2]行政手段減排一般成本較高,靈活性較差,因此,政府越來越關注利用市場手段來減少碳排放,即征收碳稅和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2009年9月,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了《中國開征碳稅問題研究》的報告,提出中國可以考慮在未來5年內開征碳稅;2011年底,國家發改委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大直轄市,外加湖北(武漢)、廣東(廣州)、深圳等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可以預見,行政命令減排、碳稅、碳交易等方式將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期內會同時并存,因此對各種減排工具的深入分析比較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獻述評
關于減排工具的比較,國外文獻主要集中在理論研究方面。Montgomery(1972)研究指出,在各種減排方式中,排放權交易的成本最低,如果排放權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則市場能夠實現競爭性均衡,此時整個污染控制區域可以實現總成本的最小化。[3]即在總量一定的條件下,排放權的最終配置與初始分配是互相獨立的,政府無需知道各個污染源的成本函數,只需根據環境容量確定排污總量,市場最終能實現均衡。Stern(2007)指出,從減排的動態激勵來看,排放權機制有效性更高。[4]Adly等(2009)認為,如果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不確定性,那么兩類工具(碳稅和碳交易)的作用效果是完全一致的,無論是價格控制還是數量控制,都能實現企業總減排成本的最小化。但是,如果考慮到未來不確定性、稅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應等問題,則兩類工具的作用效果將不再一致。[5]Pizer(2003)[6]、Hoel and Karp(2002)[7]指出,如果減排的成本沖擊持續下去,那么稅收的福利效果將不再那么明顯。而Karp and Zhang(2005)則指出,限額排放權交易體系能夠更好地應對這些沖擊。[8]Murray 等(2009)指出,如果允許實施排放權的儲存或出借,那么限額交易體制的福利效果將優于碳稅。[9]
2005年,隨著歐盟范圍內的碳排放交易機制的實施,學術界開始對各種減排手段的效率進行實證研究。Boehringer C. (2006)在局部均衡的框架下,對比了歐洲采用征收排放稅和實行排放交易兩種不同方式在控制污染排放時的潛在效率損失,結果證明,排放交易機制下企業的減排效率更高。[10]Barbarak K. (2006)利用2005年歐盟排放市場的交易數據進行了實證分析,認為由于歐盟各成員國的實際排放量低于分配給他們的排放許可額度,從而造成了效率的缺失。[11]Karl et al.(2008)認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存在的串通行為,破壞了市場秩序,降低了市場運行效率和社會福利。[12]
國內的碳稅和碳交易均處于摸索階段,現有文獻大多是對碳稅和碳交易進行分別研究,鮮有成果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而且由于受到研究工具的局限,目前的研究更側重于碳稅。對于碳稅,主要是利用CGE模型研究開征碳稅對產業部門及整個宏觀經濟的影響;[13][14]模擬各種碳稅返還政策對宏觀經濟的影響;[15]利用計量方法對開征碳稅的區域影響進行實證分析等[16]。對于碳交易,因為中國目前只參與清潔發展機制的一級市場,因此實證研究主要是圍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展開的。[17][18]
綜上所述,現有的國內文獻缺乏對各種減排手段的比較研究,而國外文獻大多是在完全競爭的框架下進行分析的,而實際上重點監管的產業大多都是不完全競爭甚至是寡頭壟斷的。因此,本文將借鑒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19],將產品市場和碳排放市場進行分割,產品市場設定為寡頭壟斷結構,碳排放市場設定為完全競爭結構,并且考慮不同廠商之間碳排放能力的差異,在此基礎上,對碳稅、碳交易、行政命令減排等三種減排手段進行比較,重點分析各種減排手段下的社會總產出、社會總福利、單個廠商的產出以及利潤等。
二、模型建立及分析
為了簡便起見,本文假設有2個寡頭壟斷廠商生產同類產品。
假設消費者效用函數形式為:U=aQ-12bQ2,則逆需求函數形式為:P=a-bQ,Q為社會總產出,Q=q1+q2,q1,q2分別為廠商1、2的產出,廠商的邊際成本分別為C1,C2。碳排放的總量設定為,是由政府來控制的。
每個廠商的單位產量的碳排放系數為ρi(i=1,2)。在考慮到碳成本內化的情況下,每個廠商都會采取措施進行減排,每個廠商可以通過減少產量或者是在不降低產量的情況下通過縮減自身單位產量的碳排放(用zi表示)來達到減排的目的。總的減排量為Zi=zi·qi。按照Sartzetakis的定義,總的減排成本為Ai(zi,qi)=ei(zi·qi)2。其中ei(ei>0)表示減排技術的大小,當其他條件不變時,ei的值越大,表明減排成本越高,減排技術較差。
下面我們分別分析政府征收碳稅、實行碳交易以及行政命令減排三種情形下的社會總產出、福利以及單個廠商的產出和利潤。
(二)碳交易
這里所說的碳交易指的是碳配額交易,這種情形比較類似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在這種情形下,政府首先分配給廠商的碳排放額度分別為1和2,并且允許碳排放量自由在市場上交易。假設碳排放交易市場是供求平衡的,即碳的交易價格是市場出清價格,碳交易價格用μ來表示,μ是由 ∑(ρiqi-ziqi)=1+2決定的。此情形下,每個廠商的行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可見,廠商1、2的利潤是各自碳排放量的初始分配量的函數,且由于初始分配量的存在,因此碳交易下廠商的利潤要比碳稅情形下大,從這個角度來說,廠商將會更有動機參與碳交易市場。在碳交易情形下,廠商的利潤是初始分配量的函數,因此爭奪更多的初始分配額也成為廠商競爭的關鍵。
結論5:碳交易下的社會總產出、單個廠商的產出以及總福利都僅是碳排放總量的函數,與初始的碳分配量無關,并且三者都與碳稅情形下相同。但是碳交易下單個廠商的利潤是初始碳分配量的函數,由于碳初始分配量的存在,碳交易下的廠商會獲得更高的利潤,若不考慮其他因素,廠商將更支持碳交易方式。
(三)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進行減排
政府為了控制碳排放總量,采用行政命令方式① ①這里的行政命令減排其實更類似于中國目前實施的強制性的配額分配。分配給廠商的碳排放額度分別為1和2,與碳交易不同的是政府不允許碳排放量進行市場交易,碳排放總量=1+2,因此,每個廠商的行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結論7:當μ>1,且ρ1-1>ρ2-2時,λ1+λ2>2t。表明若政府采用碳稅、碳交易和行政命令方式達到的碳排放總量相同時,開征碳稅和實行碳交易下的社會總產出要大于行政命令減排下的社會總產出和社會總福利。即不考慮其他因素情況下,碳稅和碳交易優于行政命令減排。
同理,利用引理2可得:
結論8:當μ>1,且ρ2-2>μ(ρ1-1)時,λ1+λ2
綜上所述,碳交易、碳稅和行政減排方式的選擇,關鍵是要看廠商的相對減排能力(減排系數μ)以及初始分配量之間的關系。當μ>1, 即廠商2是相對減排高效率的,如果政府能夠正確識別廠商減排的高低效率,給予減排高效率的企業以更大的減排任務,并且初始碳分配量能夠符合ρ2-2ρ1-1>μ條件,那么行政減排的效果將是最優的。
三、結論與啟示
本文基于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引入了不同廠商碳排放系數的差異,對比分析了碳稅、碳交易、行政命令減排情形下的社會總產出、社會總福利、單個廠商的產出以及利潤等,得出的結論與啟示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
1.一般文獻認為碳稅是一種固定價格機制,在此機制下社會的碳排放總量難以確定。但是在短期,如果減排的壓力較大,我們可以直接固定減排總量,碳稅將成為減排總量的函數。碳稅、碳交易、行政命令減排三種手段都將具有明確的減排目標,從而可以在同一框架下進行比較分析。
2.對碳排放總量征稅必然會導致社會總產出的減少,但是單個廠商的產出未必一定減少。單個廠商的產出是否減少取決于廠商間的相對排放系數,當相對排放系數超過2后,排放系數低的廠商的產量和利潤均會增加。因此,對于碳排放能力差異較大的行業開征碳稅,那些控制排污能力具有相對優勢的企業將面臨更大的機遇,有利于這些企業做大做強。
3.若政府在碳稅和碳交易情形下希望達到的碳排放量相同,那么碳排放量的交易價格與碳稅稅率也相同,并且碳交易價格僅與碳排放總量有關,而與初始的碳分配量無關。碳交易下的社會總產出、單個廠商的產出以及總福利都與碳稅情形下相同,但是由于存在碳的初始分配量,碳交易下的廠商相較碳稅情形下會獲得更高的利潤。從這一角度而言,碳交易優于碳稅,廠商將會更支持碳交易方式。當然,由于廠商利潤是各自碳排放量初始分配額的函數,因此,利用各種方法甚至包括賄賂等手段爭奪初始分配額將是廠商競爭的關鍵。但是初始分配僅影響廠商的利潤,并不影響社會總福利,我們可以借鑒Boehringer(2005)的方法① ①Boehringer(2005)在產品市場和排放權市場都是完全競爭的情況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比較了按照產量分配和按照排放量分配兩種方案,結果表明按照產量分配更有效率[20]。,按照廠商的產量來分配排放量。但是分配方案一定要透明公開,這樣才能保證廠商盡可能減少額外的交易成本。
4.減排方式的選擇主要取決于廠商的相對碳減排系數μ。當每個廠商的減排系數相同時,如果不考慮實際操作難度,行政減排與碳稅、碳交易對社會總產出影響無差異;如果政府能夠正確識別廠商的減排系數的高低,并且排放量的分配符合一定的條件時,行政減排將會成為最優的選擇;如果政府無法正確識別廠商的減排系數的高低,或者識別有困難,開征碳稅和建立碳交易將是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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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為了降低溫室氣體對大氣造成的污染,《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達成了一致的協議,簽訂了《京都議定書》,該協議將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它擁有商品的一般屬性,可以在貿易中進行交易。《京都議定書》確立了清潔發展機制(CDM)等三種靈活機制,協議明確規定了發達國家應該承擔的減排的義務。由于協議沒有規定發展中國家也要承擔減排義務,企業可以將碳減排量(CERs)“銷售”給發達國家獲得收益,同時這也帶來了很多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促進了企業的發展和國家的進步。
由于發展中國家不能直接出售配額,企業必須要通過碳基金等公司的運作才能進入國際市場,從轉讓碳減排權獲得利潤。目前最大的碳排放權的賣家是世界銀行。CDM機制項目下的碳排放權是與傳統的商品不同,它是虛擬的,它有嚴格的交易規則,復雜的開發程序,比較長的合同期限,另外甚至會與境外的客戶簽訂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專業的機構才能開發和執行這類項目。我國的企業參與CDM 項目一般需要通過與國際碳基金合作。《京都議定書》中明確規定,國際碳基金在與我國企業進行合作時,必須給我國帶來新的低碳技術。目前,國際碳基金主要通過兩種操作方式與我國的企業進行合作:一是可再生能源項目等,向我國實施節能項目的企業直接購買碳減排量;另一種是投資高能效項目,對于一些對社會污染危害比較嚴重的企業,國家碳基金對其進行節能減排,由此獲得的碳減排收益根據合同的規定進行分配。
二、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
對于碳排放權的本質和特征的理解存在4種觀點:碳排放權可以視為存貨、無形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捐贈資產。從從配額年度分配與交付的角度出發,碳排放權可以作為一種存貨,但它與存貨的有關定義、特征并不相符,同時碳排放權的信用本質與存貨的實體價值不一致。從碳排放權的配額分配角度出發,碳排放權可以作為無形資產,但是它與一般的無形資產如商標權、經營權等無形資產在交付義務特征方面存在比較大的差別。從計量報告的角度出發,一般情況下,資產與負債必須要相互匹配,對于碳排放資產與負債而言,它們并不相匹配,所以將其作為無形資產也存在爭議。從碳交易的角度出發,碳排放權與金融工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它既可以進行現貨交易,同時又能進行遠期、期貨、期權交易等,我們把碳排放權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然而,碳排放權期貨、期權交易的目的是為了降低交易過程中的價格風險以及減排的成本,而碳排放權的實質是為了實現碳減排的目的。碳排放權與持有者兩者之前不存在特殊的權益關系。從免費分配碳排放權的角度出發,將碳排放權劃分為一種捐贈資產,然而其本質是一種義務和責任,所以它與捐贈資產的相關定義與特征不一致。綜上所述,將碳排放權確認為以上四種資產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同時也有矛盾的這些。這些地方阻礙著整個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以及其會計準則制定的進程。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對資產的定義,資產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由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并且與該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和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碳排放權與資產的定義相符合,我們根據碳排放權的交易情況來判斷,它是為了實現交易而持有的配額。因此,我們需要設立一個新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碳排放資產,這個科目的名稱為“碳排放權”,簡單明了。同時,我們還需要在碳排放權下面設立子科目,比如配額以及核證減排量等二級會計科目。通過設立碳排放權這個科目,對企業核定碳排放權交易成本與收益有很大的好處。
三、碳排放權的計量
碳排放權的計量問題主要體現在計量屬性上。而計量屬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歷史成本計量屬性
歷史成本是指獲得該資產付出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我們對購置或者形成的碳排放權進行初始計量。由于碳排放交易都是在公平、雙方都認可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所以企業購買的碳排放權的價格都是客觀公平的。但是碳排放權計量僅僅用歷史成本來計量是遠遠不夠的。在市場價格波動頻率比較高的時候,在不同的時間點取得的碳排放成本是存在很大差異的,如果我們單純地只是用歷史成本對碳排放成本進行計量,我們的資產負債表將失去可比性。
(二)公允價值計量屬性
在公平交易的市場交易中,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的金額計量。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存在差異,他們的主要區別在于時態性。但是兩者也不是完全對立的,有時候公允價值也可以是歷史成本,但是有時它可能是現時成本,即雙方都認可的現時市場價格。在最初的交易中,交易成本一般是指現時的價格,但是在財務報告日,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就會存在差異,我們需要通過當天的市場價格重新進行計量。由此可以看出,公允價值在一定程度上要優于歷史成本,它更能體現出經濟實質。對于發展中國家,企業沒有減排的壓力,所以當碳排放權的價值高于歷史成本時,一般情況下企業都會拋售。因此,企業的管理者在進行決策的實質是處理碳排放權的機會成本,即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
在碳減排量的初始階段,我國短時間不會形成大規模的交易市場,因此,我們在對碳減排量計量時一般還是采用歷史成本。并且,我們將碳減排量劃分為存貨,對其用歷史成本進行計量。
[關鍵詞]國際組織;碳排放;約束機制;計量標準;減排政策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3)05-0035-05
根據美國世界資源研究所的研究和統計,大氣中現存的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70%以上來自發達國家。從1850年至2005年的155年間,全球共排放CO211,222億噸,發達國家共排放了8,065億噸,占全球總量的72%,其中歐盟占27.5%。從人均累計排放看,歐盟542噸,德國958噸,英國1,125噸。世界人均173噸,中國僅71噸。根據世界自然資源研究所的統計,1850年至2004年美國累積碳排放總量居世界第一,人均歷史累積排放達1,105.4噸。美國能源情報署的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美國占世界總排放量的累計百分比高達41%[1]。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國際組織試圖通過建立一套有效的機制來約束碳排放的行為,很多國家也試圖通過制定一些碳減排的政策法規來響應國際組織的倡議,從自身做起積極為保護人類生存環境而共同努力。
一、國際社會碳排放約束機制
由于溫室效應的全球性特征,CO2的減排措施從理論上被認為只有在一個全球性的國際框架體系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CO2的減排政策首先是建立在一個國際協作的框架體系之中[2]。國際社會碳排放約束機制主要包括制定一些帶有制約性的公約或協議,并提出一些碳排放標準,來規范、指導和引領各國的碳減排。
1. 制定約束性公約和協議
國際社會通過一些國際性的組織來制定各種公約或協議來督促世界各國對減排CO2承擔各自的義務。自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之后,1997年簽訂的《京都年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1990年的基礎上,2008年~2012年5年間減排5.2%。2007年制定的《巴里行動計劃》,堅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提出了減排的具體目標、途徑和措施。2009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15次會議提出的后續目標要求發達國家到2020年比1990年基準年減排40%,到2050年實現排放為0(至少減排95%以上)。在這些框架約束下,世界很多國家都在制定各種碳減排規定,努力實現各自目標。如歐盟十五國根據《京都議定書》共同致力于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將總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基準年(主要是1990年)基礎上削減8%。再如日本,為了響應京都議定書,完善了整個氣候變化政策框架。1999年生效的應對全球變暖措施促進法案,規定了政府、地方組織、行業和公民在開發和執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計劃方面的任務。但也有些國家公開表示了抵制,如美國等國家,部分原因是由于雙方之間存在一些分歧,當然最主要的是美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這也說明,盡管聯合國等國際組織頒布的這些公約和協議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真正執行到位還有著比較漫長而艱難的路要走。
2. 碳排放核算標準
碳排放核算是碳減排量計算、碳排放信息比較的基礎。碳排放核算標準的出臺使得無論是對于個體或組織、還是產品或活動的碳減排工作有了量化的依據,為合理地評價和約束碳排放提供了有力條件。
對各種社會活動的碳排放量進行核算成為衡量低碳經濟成效的一個重要指標。為使核算成果具有可比性,自20世紀末以來,發達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英國標準協會(BSI)等已通過大量調研形成了系統的碳排放核算標準,涵蓋了國家、企業(組織)、產品和服務、個人等多個層面。經過多年的發展,出現了一些認知度較高的碳排放核算標準,如ISO14064、GHG Protocol、PAS 2050等。這些標準的實行,為促進全球碳減排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
低碳經濟的特點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但對于“低碳”有兩種理解,一種是基于終端消耗的碳排放量低,另一種是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低[3]。相應地,國際組織也制定了兩種核算標準。
(1)基于終端消耗的企業/項目碳排放核算標準。此標準主要面向企業(組織)或項目層面。對項目的碳排放核算包括對該項目設計減排量的“審定”和項目實施后實際減排量的“核查”。目前適用于企業/ 項目碳排放核算的標準有GHG Protocol(2004)和ISO14 064(2006)系列標準。GHG Protocol標準范圍涵蓋京都議定書中的6種溫室氣體,并將排放源分為3種不同范圍,即直接排放、間接排放和其他間接排放,避免了大范圍重復計算的問題,為企業、項目提供了溫室氣體核算的標準化方法,從而降低了核算成本;同時為企業和組織參與自愿性或強制性碳減排機制提供了基礎數據。ISO14064(2006)作為一項國際標準,規定了統一的溫室氣體資料和數據管理、匯報和驗證模式。通過使用此標準化的方法、計算和驗證排放量數值,可確保組織、項目層面溫室氣體排放量化、監測、報告及審定與核查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可信性,可以指導政府和企業測量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促進了GHG減排和碳交易。
(2)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核算標準。此項目主要面向產品或服務層面, 給出了對某產品或服務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估算方法和規則。ISO將生命周期定義為, 通過確定和量化與評估對象相關的能源消耗、物質消耗和廢棄物排放,來評估某一產品、過程或事件的壽命全過程,包括原材料的提取與加工、制造、運輸和銷售、使用、再使用、維持、循環回收,直到最終的廢棄。因此,各個核算標準制定的關鍵在于收集整理產品生命周期各個階段的碳排放數據, 并采用適當方法進行碳排放估算。現今較為主流的核算標準有PAS2050和ISO14040 / 14040(2006)。
3. 建立能源指標體系
國際組織制定了一些強制性節能減排指標體系,來約束碳排放。盡管節能與碳減排仍有一定的區別,但它們之間的緊密聯系是主要的。也就是說,節能減排的直接結果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減少碳排放。因此,這些節能指標體系仍然對碳排放約束有著直接的可操作性意義。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建立了可持續發展能源指標體系(EISD),該指標涉及社會、經濟和環境3大領域,包含30個核心指標。世界能源理事會(WEC)建立了能源效率指標體系包括測度能源效率的經濟性指標和測量子行業、終端用能的能源效率的技術經濟性指標,共23個指標。
在綜合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中,對于能源與排放指標,聯合國建立的指標體系中包括人均年能源消耗、能源使用強度、可再生能源消耗份額、溫室氣體排放量、SO2排放量和NO2排放量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指標體系中包括能量強度、無鉛汽油的市場份額、能源供給和結構。歐盟(EU)建立的指標體系包括電力價格、天然氣價格、溫室氣體排放、經濟能源密度、可再生能源所占份額等等。
二、發達國家碳減排政策措施
對于大部分發達國家來說,京都議定書規定了其碳減排的目標和時間表,那么他們就需要根據這些既定的目標,運用相關的政策工具來加以實現。目前國際上的各種低碳減排政策工具主要包括經濟政策和其他一些行政性和法規性措施。
1. 通過經濟政策工具實現碳減排
總的來看,發達國家實行的經濟政策主要包括碳稅、排放權交易、復合排放權交易和財政補貼等[4]。
(1)碳稅。碳稅是針對CO2排放所征收的稅,是達到既定碳減排目標成本最小的減排政策工具。不同國家和地區在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碳稅的實施效果有較大差異。但從長期來看,碳稅是一個有效的環境經濟政策工具,能有效地減少CO2的排放。歐盟正在討論實施統一碳稅以彌補2005年1月實施的碳排放貿易體系的不足。加拿大BC省在公布2008年度財政預算案時規定,從該年7月起開征碳稅,即對汽油、柴油、天然氣、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氣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稅,不同燃料所征收的碳稅不同,而且未來5年燃油所征收碳稅還將逐步提高。
(2)排放權交易。排放權交易指對SO2、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和CO2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所進行的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紀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其交易方式為: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協議國承諾在一定時期內實現一定的碳排放減排目標,各國再將自己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國內不同的企業。當某國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時,可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同樣的,在一國內部,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的企業也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企業那里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排放權交易市場由此而形成。
(3)復合排放權交易體系。這一體系將以價格為基礎的碳稅和以數量為基礎的一般排放權交易制度結合起來,為排放權價格設定了安全限制。這一交易體系一共有兩種類型的排放權。一種被稱之為永久排放權,它的多少決定了擁有它的經濟主體在每一年能夠排放的CO2量的多少。另一種被稱之為年度排放權,其多少決定了擁有它的經濟主體在一個特定年份允許排放的額度。一個經濟主體某一年允許排放的總量就等于這兩種類型排放權的總量。
(4)財政補貼。財政補貼屬于一種激勵政策,通過對無碳項目或低碳項目如可再生能源、節能技術投資與開發等項目的補貼來減少CO2排放。同時,減少或避免通過定價政策規定能源的低價格,然后對石化能源企業或煤電企業進行價格補貼或虧損補貼,那樣會導致增加CO2的排放,產生負面效應。
2. 制定碳減排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制度強制效果比較顯著,很多國家通過制定法律制度來對碳排放進行約束。如德國和英國。除了遵守歐盟的法律和規定外,它們還積極制定和實施一系列法律制度,運用法律手段對碳減排予以保障[5]。
德國的碳減排法律主要包括能源與氣候變化綜合方案、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輸送法、能源產業法、可再生能量資源法案、生物質條例、可再生能源供熱法以及能源建筑法等其他一些法律,基本上已經形成有關碳減排的法律體系。其中,2007年德國政府推出的能源與氣候變化綜合方案是氣候變化的代表性立法。
英國在碳減排方面成效比較顯著與其制定的有關法律制度有著很大的關系。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氣候變化稅、電力與燃氣(碳減排)法令以及碳減排能效機制法令等。根據《財政法2000》和《氣候變化稅收規定2001》,英國政府于2001年4月開始征收氣候變化稅。《電力與燃氣(碳減排)法令2008》在2008年1月31日生效后,英國據此建立了碳減排目標制度。而根據2010年3月頒布的《碳減排能效機制法令》又建立了碳減排承諾制度。
3. 制定碳排放計量、監測方法和標準
隨著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國。在中國能源結構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額,因此隨著能源需求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也不斷增加。從內部環境看,中國的能源生產與消費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高碳發展模式不可持續。從外部環境看,發展低碳經濟成為國際共識,作為溫室氣體主要排放國,國際對中國施加了巨大壓力。因此,中國的低碳發展戰略勢在必行。
利用市場機制來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為碳稅與碳交易兩種。碳稅與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區別,各有優劣。與碳稅相比,當各種不確定因素存在時,碳交易的減排效果較好;然而,碳稅與碳交易相比,無論是在實施成本還是實施的難度上都要低得多。
那么,中國適合哪種方式,如何推行?
中國必須采取低碳戰略
隨著經濟發展,中國城市化也高歌猛進,基礎設施建設和現代化城市生活都需要大量的能源,目前中國的鋼鐵產量、煤炭產量、水泥產量、發電量、玻璃產量均成為世界第一。在中國能源結構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額,可再生能源比例較低,因此隨著能源需求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也不斷增加。據國家統計局統計顯示,2009年中國能源消費總量28.5億噸標準煤,比上年增長4.0%;煤炭消費量27.4億噸,增長3.0%;原油消費量3.6億噸,增長5.1%;在中國的能源消費結構中,作為二氧化碳排放的“主力軍”,煤炭一直處于主導地位。化石能源使用后產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由此引起中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不斷增加。
由于處在工業化粗放期,目前中國的“三高”企業較多,單位GDP能耗大排污多,嚴重的破壞生態平衡,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排放高;全國企業存在著工業技術創新能力較弱、產業層次偏低、企業整體素質不高的特點。
目前中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絕對數量和占全球排放比例已經很高,人均排放量仍遠低于發達國家,但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目前,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已經接近甚至可能超過了美國。據歐盟環境署的分析報告顯示,中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就已經超過歐盟27國總和,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二位,一些研究機構甚至估計2009年中國的排放量可能已經超過了美國。
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快速增長,使得中國受到的關注和壓力首當其沖。一個重要的壓力是國際社會在提出新型經濟體(主要包括中國和印度)需要加入哥本哈根議定書的減排目標承諾中。目前國際上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發展低碳經濟的呼聲很高,中國政府也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宣布了中國的溫室氣體的減排目標到2020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一45%,降低碳排放強度。
若要實施低碳戰略,必須要靠市場機制的建設來推動。目前中國主要通過行政手段推行減排,即“命令和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模式進行直接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中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就開始推進環境保護,由于當時的客觀環境,中國很自然的選擇了“命令和控制”的環保模式。中國制定了一系列關于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并建立了專門從事環境保護的行政分支部門。中國在上世紀80年代即開始制定關于水、海洋、大氣等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1989年通過了《環境保護法》,1997年在《刑法》中加入了破壞環境的刑事責任等內容。中國中央政府中成立了環境保護部,地方政府則建立了相應的環保局、環保辦公室等機構,管理包括減排在內的相關環境問題。
然而,中國政府行政主導的減排政策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分配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提高效率。中國政府主導制定的淘汰落后技術、強制企業減排的政策未必符合經濟規律,往往缺乏彈性和靈活性,難免導致低效率。由于缺乏微觀信息,中國政府推動減排政策時往往采取一刀切、劃定統一標準的方式進行減排,不顧企業的微觀效率和客觀環境,進行統一的淘汰、升級,結果部分高效率的企業也和低效率企業一樣被關停并轉。即使企業實現了技術升級,但生產過程中仍可能存在大量的浪費。
行政主導減排雖然可能實現減排目標,但這種減排方式不能把排放額度安排在最有效率的行業和企業中去。由于不同產業、企業生產和管理效率不同,即使相同的技術也可能產生不同的排放結果,而行政主導減排往往采取一刀切和平均分配額度的模式,使得高效企業受到抑制,不利于有效分配排放額度。行政主導減排不利于激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實現減排。在行政主導模式下,企業缺乏通過技術創新實現持續減排的激勵,生產符合行政標準后就不再追求開發應用新的減排技術。法律法規以及監管的不完善加劇了使用效率低下、環境污染等問題,國家現行的以行政手段為主的能源政策效果有限。
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上,市場機制顯示出了明顯的優勢,是中國下一步推進的重點。減排的市場機制通過價格等市場手段間接調控,使得排放量在成本最低的情況下降至設定目標,它避免了行政手段靈活性欠佳的不足,使得企業對政策積極響應而不是被動接受。在市場化模式下,政府不必介入減排的微觀層面,從而避免了由于微觀層面信息匱乏而可能產生的扭曲。市場化交易可對企業開發減排技術提供激勵,實現可持續減排。
從經濟發展歷史來看,市場交易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上同樣可以應用市場機制;中國經濟已經從計劃經濟模式轉化為市場經濟模式,這也為通過市場化減排提供了條件。從國際上來看,利用市場手段實施減排已是大勢所趨,各國都積極建設發展相關市場,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也為中國提供了參考的價值。
減排的市場機制:碳稅與碳交易
利用市場機制來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為碳稅與碳交易兩種。碳稅是指為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對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征收的稅。碳交易是由政府決定一個全社會碳排放總量,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由各經濟活動體進行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
碳稅與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區別。碳稅和碳交易都是政府行為與市場機制的混合體,但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碳稅屬于價格干預,是由政府設定一個碳排放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碳排放的數量,通過相對價格的改變來引導經濟主體的行為,達到降低排放數量的目的。
碳交易則屬于數量干預的范疇,是由政府規定碳排放的總量,再由市場來決定碳排放的價格,由價格機制來決定排放權在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分配。碳稅和碳交易的理論基礎不同。碳稅是以庇古的理論為基礎,認為外部性產生扭曲的根本原因在于微觀主體的個體成本與社會成本不同,只要政府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干預使個體成本等于社會成本,這樣經濟活動個體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排放水平,會與社會最優水平一致。碳交易則建立在科斯理論之上的碳交易認為在權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私人部門的交易仍有可能達成個體最優與社會最優的統一。
與碳稅相比,當各種不確定因素存在時,碳交易的實施效果較好。當未來低碳技術發展不確定的情況下,實施碳交易更為適宜。政府制定政策時,很難預計未來幾年內與低碳有關技術的發展,因此往往會高估碳減排的價格,這樣就造成隨著技術的進步在實踐中“過高”的碳稅會導致碳排放低于預計水平,從而對社會經濟產生過度影響。
而如果采取碳交易,碳排放量是預先設定的,僅僅是碳交易價格會低于預期水平。與碳稅相比,實施碳交易政策制定者無需掌握所有經濟活動個體的信息就可將碳排放控制在社會最優水平。要修正外部性帶來的問題,最優碳稅率是要使排放者的減排成本與社會成本相等,政策制定者需要獲得每個排放者的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導致的社會成本的信息,否則過低的稅率難以有效發揮減排的作用,而過高的稅率又會引起社會效率的損失。
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對簡單,政策決策者不需了解每個排放者的個體成本,只需評估碳排放的社會成本,并據此確定減排目標和需要發放的排放權配額即可。從確定性的角度講,碳交易控制的是排放總量,而碳稅確定的是排放價格,因此碳交易顯然更能夠保證社會最優目標的實現。實施碳稅的情況下很難精確預計經濟活動個體對于碳稅的反應,碳稅通過改變排放者成本來引導其行為的調整,但是當消費者的需求價格彈性較低時,碳稅的實施將僅是將排放成本部分甚至全部轉嫁給消費者,減排效果被極度弱化。
碳交易的作用方式是通過數量限制來影響排放者的行為,總排放配額一經確定,無論受約束的排放個體是通過降低產量、采用新技術來降低排放規模,還是購入排放許可,都能確保全社會總體減排目標的實現。
碳稅與碳交易相比,無論是在實施成本還是實施的難度上都要低得多。碳稅的實施相對簡單,只相當于在已有的稅收體系中新設一個稅種,所有相關的活動都可以依托現有的體系來展開,所涉及的額外成本相對較少。碳交易的實施則相對復雜,各類企業配額的確立往往會遇到一些法律或者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各利益集團等方面的障礙。碳交易體系的建立會涉及較多領域,包括產業政策、金融、環境、科技等諸多方面,需要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碳交易需要建設全新的基礎設施,包括交易平臺、清算結算制度以及相關的市場監管體系。在相關制度和技術尚未成熟情況下實施碳交易難免會面對交易價格過度浮動的情況,不利于經濟穩定發展。
碳稅在當前中國最可行
在目前中國的各種制度環境以及技術水平下,短期內實施碳交易面臨諸多困難。由于中國的各種金融和法律體系的不完備,且對碳交易的先期了解有限,一旦匆忙實施碳交易,很難避免發生排放權價格過度浮動而影響經濟活動穩定發展的情況。碳交易的實施涉及到配額制度、碳交易體系、交易平臺、清算結算制度以及相關的市場監管體系的建立,而目前中國存在政策規劃不明、法律缺失等問題,作為碳交易基礎的相關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需要較長一段時間。
碳排放權已經具有鮮明的金融產品特性,碳交易中心必須有發達的金融體系,包括直接投資融資、銀行貸款、碳指標交易、期貨期權等,國外從事碳排放交易的投資主體都是些大的投行金融機構,而國內不但金融市場和各種金融工具不發達,金融機構對碳交易也比較陌生,在這種條件下倉促實施碳交易會帶來很多交易風險。在目前中國實施碳交易,在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問題上很難做到公正。
如果實施碳交易,存在用什么方法來確定碳排放權初始分配的問題;在目前中國的經濟政治環境下某些經濟活動個體與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有著各種各樣的關系,這樣由政府或某些主管部門規劃很難做到公平、公正。而承認所有企業既得排污,對規定日期之后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所需排放權指標必須通過交易購買的方法又難免對新生企業不公平。
實施碳交易,對企業的碳排放數據的精確性要求很高,政府必須掌握企業碳的歷史排放量和碳排放未來趨勢,而在現有技術水平下政府很難準確監測企業的碳排放量。中國實施碳交易可以借鑒的國外經驗和對未來走勢的判斷都極為有限。事實上,目前世界上并沒有統一的碳排放交易所,不少國家的碳交易中心也都在摸索階段,而規范碳排放交易的《京都議定書》在2012年到期后,國際規則會如何變化,國際社會也尚未找到答案。
實施碳稅面臨的不確定性較少,且其可循序漸進的特征也更適應中國經濟的發展。碳稅更容易在現有機構下實施,且涉及的交易成本可能較低。碳稅有助于在實行低碳的過程中逐步了解經濟個體在碳排放上的反應和實施的影響,易于調整。實施碳稅可以在起步階段實施低稅率,然后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建立承受的提高逐步調整稅率,這樣為低碳技術創新和大規模應用提供相對穩定的價格信號。政府決策部門可以通過逐步調整碳稅來逐漸摸清企業和個人對于碳稅的反應,從而能夠制定出更有針對性的政策,這樣的方式更為適合于中國這種經濟和社會都處于高速發展和變革的社會。其他國家碳稅的實施不但為中國提供了可參考的實例,中國燃油稅改革的實施也為碳稅積累了相關經驗。
未來中國減排機制的路徑預測
短期內,對上游產業征收較低的碳稅。中國現階段碳稅的征稅范圍和對象可確定為:在生產、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產生的,因此碳稅的征收對象實際上最終將落到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理論上講,對上游征收碳稅相對于下游具有明顯的優勢,如果政策實施于化石燃料的提取、進口、加工和分銷環節上,那么政策對碳減排的效果就幾乎可以覆蓋經濟的各個方面。
Bluestein(2005)的研究發現只有通過控制上游的2000家企業,碳稅政策就可覆蓋美國幾乎全部的二氧化碳排放。考慮到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階段,為了能夠對納稅人二氧化碳減排行為形成激勵,同時規避其對低收入群體和高耗能產業的沖擊等不能過多影響中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短期內應選擇低稅率、對經濟負面影響較小的碳稅,然后逐步提高。對此,有專家建議,中國初始碳稅稅率應該使煤的價格提高10%-20%。而如果在實施碳稅的同時,還采取其他措施來刺激就業和勞動力向其他部門的轉移的話,碳稅的稅率還可以進一步提高。
長期來看,碳交易在未來將會逐漸轉變為主要的碳定價手段。在減排上的明確效果,以及在跨國減排治理上的潛力決定了碳交易必然是中國的長期選擇。從發展的角度來看,隨著國際合作的進一步深入,以及交易機制和交易產品的進一步完善,國際碳交易將會成為全球大的商品現貨交易,使得碳交易在實現減排目標的同時,成為全球金融市場體系一個全新的發展方向和增長點。中國如果能在適當時候實施碳交易,將有助于提升中國在新興的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地位和影響力,從而在低碳經濟時代的國家競爭中贏得一定的優勢。中國有可以出售給OECD國家的多余排放權,這樣的戰略可以產生出口收入。同時中國也可以擴大其補償計劃,逐漸進入全球碳市場,而這些舉措的實施會逐漸使交易成本下降,同時為未來實行這類交易制度建立監測和報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