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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健詞:自律監管證券監管證券交易所
論文摘要:目前,在我國對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越來越重視,本文在分析自律監管的優勢,以及我國證券交所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后,對我國完善證券交所的自律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思考。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10多年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就。我國現行證券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市場自律監管為補充的監管制度。但由于現在政府監管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致使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同時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很小,所以大力加強自律監管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主要有三方面組成,即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業協會和各種證券市場參與機構。筆者認為我國的自律監管應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主要力量,本文將主要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
首先,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證券交易所直接貼近市場,熟知市場變化,能夠及時的了解證券市場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價的波動,發現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強制上市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可以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對自律監管及時作出調整、改變規則和措施。
其次,自律監管在作用空間上更為寬泛。法律具有剛性,政府監管必須依賴法律規范對市場進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調整到市場中的全部間題,由于這種性質就決定了政府監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市場中的每個角落,肯定會存在政府監管的灰色區域。所以在這些政府監管與法律規范無法調整的領域內,政府監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優點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剛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業和倫理標準的約束。
再次,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專業性。證券市場具有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前線,要有效迅速的處理市場的各種情況,就決定了自律組織必須儲備著大量的專業人才,這些專業人才必須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際的證券市場操作經驗,同時要具有敏銳的市場嗅覺,對市場中瞬息萬變的具體情況,能夠熟練的運用證券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有效的規避市場風險,達到利益的最大化。這些都決定了自律組織相對于政府監管更具有專業性。
最后,自律監管還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則。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第一線,可以迅速及時地隨市場作出反應,采取行動,從而降低監管的成本,提高社會公共資源的利用效率。
二、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應具體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獨有的自律監管,把證券交易所作為我國證券自律監管的主導力量。然而現實中的證交所的自律監管職能非但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而且存在很多阻礙其有效發揮的障礙:
(l)由十證監會與證交所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而法律對證交所的性質、地位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證交所很多職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證監會的授權,證監會也代替證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監管職權,致使證交所看起來像一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2)由于股市的發展能給當地政府帶來巨額的稅收,可以大力推動當地相關產業的發展,加上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滬深兩地交易所之間競爭激烈,相互搶奪上市公司的現象相當嚴重。
(3)證交所本身在組織形式即會員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實行會員制不利于證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隨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場壟斷,這些都導致證交所的很多自律監管職能到不到有效的發揮。
(4)上市協議不是由證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議決定,而是政府部門硬性規定的產物,不能體現為市場參與主體相互競爭和相互妥協的產物,而是游離于利益關系之外的產物,也就不能發揮市場高效配置資源的職能。
三、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闡明,加強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使之成其為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中堅力量,將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和諧構建。具體來說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嘗試:
(1)要強化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地位,必須從監管理念上人手,從根本上消除證監會把證交所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的監管理念,樹立證交所是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證券方面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性質、法律地位、組織形式,對證交所的權利實行法定授權,進一步明確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職能分工,明確證交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真正將證交所作為一層獨立的監管主體。
(3)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多的權力。證券交易所自主決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由其理事會選擇后再報證監會批準;給與證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從我國具體實際出發,充分借鑒境外的先進經驗,改革我國證券交易所現行的組織形式,由會員制改為公司制。
(5)為了消除地方政府對證交所的控制和干預,建議考慮在合適的時機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稅收分成,切斷地方政府對證交所干預的根本源泉。
證券市場是否實施會計監管與上市公司披露情況,可以建立會計監管的博弈模型。在會計監管的博弈模型中,博弈的參與人包括會計監管機構(包括政府機構如財政部、證監會等和非政府機構如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等)和上市公司。博弈假設: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是C,企業合規披露會計信息帶來的收益為R,監管機構對企業違規披露信息的懲罰為F;假設C<R+F,監管機構以a的概率進行監管,上市公司以的b概率進行違規披露。因此,博弈模型的混合戰略納什均衡是:a*=R/(R+F),b*=C/(F+R),即會計監管機構以R/(R+F)的概率選擇監管,上市公司以C/(F+R)的概率選擇違規。如果監管機構的監管概率小于R/(R+F),公司的最優選擇是違規;如果監管概率大于R/(R+F),公司的最優選擇是合規披露;如果監管概率等于R/(R+F),公司可隨機選擇違規或合規。同理,如果公司違規的概率小于C/(F+R),會計監管機構的最優選擇是不監管;如果公司違規的概率大于C/(F+R),會計監管機構的最優選擇是監管;如果公司違規的概率等于C/(F+R),會計監管機構可隨機選擇監管和不監管。可以看出,會計監管的納什均衡與收益,對違規披露信息的罰款以及監管成本有關。對違規披露會計信息的處罰越重,社會收益越大,企業違規披露的概率就越小;監管成本越高,企業違規披露的概率就越大。因為,企業違規所得的社會收益是不可控變量,所以,要抑制公司違規披露會計信息的現象,必須通過提高對違規企業的懲罰和降低監管成本的途徑,也就是說,必須加強會計監管。
二、證券市場實施會計監管的必要性
通過證券市場會計監管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證券市場的出現和證券市場監管實踐的開始是同時的。證券市場監管不是單向的監管活動,它既涉及微觀領域又涉及宏觀領域;既涉及經濟規制又涉及社會規制;既涉及企業又涉及個人;既涉及金融部門又涉及非金融部門。證券監管的范疇表現出顯著的廣泛性和特殊性,既包括法律監管又包括信息監管等概念。但是,無論從證券監管的角度看,還是從具體的法律監管和信息監管的角度看,證券市場中的會計活動及其所產生的會計信息都是相關各方關注的焦點,因為會計信息是證券市場有效運轉的核心,證券市場上最廣泛、影響最大的違法問題均與會計信息披露的廣度、深度、及時性和可比性有直接關系。因此,無論證券監管還是法律監管,最終都要落腳到具體的會計信息的監管上來,只有加強會計監管,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才能保證證券市場有效運行。
三、加強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具體措施
新《會計法》突出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強化了單位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國家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可見,會計監管需要從內部、外部兩個不同層面展開,建立一個有機結合的會計監管體系。
1.健全以內部控制優化為主的會計監管體制。由于內部控制的優化是建立在公司治理結構優化的基礎之上,因此首先要進行公司治理結構優化的探索,進行產權制度改革,縮短國有資產產權鏈條,以找到一條適合本國國情的公司治理結構。當前應加大董事會及監事會監督的個人法律責任,把內部審計部門從公司內部獨立出來,擴大其監督的權力。
2.完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增強其監督、鑒證作用。
(1)增強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注冊會計師事業是證券市場的根基,而其獨立性是維系這個根基的關鍵。然而由于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及審計制度的不合理等原因,導致注冊會計師缺乏“審計獨立性”,不能充分發揮其監督、鑒證作用,因此,完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必須加強其審計獨立性。首先要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更換機制,為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為防止上市公司內部人為控制,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更換及所給報酬應由公司的非執行懂事和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更換要披露充分的更換理由,如變更性質、理由,近年來非無保留意見的情況等。其次要完善注冊會計師執業的法律法規,優化審計環境,使注冊會計師在實質上能保持獨立。要完善《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注冊會計師法實施條例》,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還要完善獨立審計準則,為注冊會計師防范會計造假提供技術支持。注冊會計師要嚴格遵循《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規范執業。對于當前會計市場上的地區封鎖、行業壟斷、政府官員干預等影響注冊會計師實質上獨立性的現象,應盡快采取一定措施解決,優化審計環境。再次完善職業道德規范,確保注冊會計師在形式上的獨立性。通過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職業道德方面的教育,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水平,使注冊會計師意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自覺地保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立場。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一些規定,其細節應該明確,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2)改革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針對當前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必須進行必要的改革,以保證注冊會計師事業的正常發展。一是重新審視會計市場準入制度。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不高,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的原因就在于會計市場準入制度的不合理,針對這種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健康發展的現象,必須調整市場準入制度,提高市場準入標準,同時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水平。二是變革審計收費制度,加快市場化進程。我國審計收費強調硬性規定,而忽視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注冊會計師取得很低的審計費用,不可能有動力而不顧成本地去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因此,應該將審計收費制度推向市場,用客觀的經濟規律來決定費用問題,同時要加強監管,對惡性競爭問題給予經濟處罰,加快市場化進程。三是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一直采用有限責任制,其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不大,因而造成注冊會計師違規動機很強,因此,我國應該向發達國家一樣實行合伙制,這樣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無限連帶經濟責任,一旦違規被發現,其損失巨大,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注冊會計師合謀造假的動機。通過對市場準入制度、審計收費制度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的改革,使注冊會計師事業走向市場化,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進一步保證審計獨立性。
3.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機制,加強對會計、審計違規行為的監督。
[關鍵字]國際板 資本市場
國際板由于在中國的特殊性可以稱為上海國際版,指中國大陸以外企業在A股市場發行上市,這些企業在國內A股上市后由于其國別性質被定為國際板,其在國內資本市場的地位僅次于主板市場。從2010年5月份至今大概一年多的時間里,國家相關部門在國際板的交易規則、法律法規、技術準備方面、國家監管等方面取得了非常有成效的進展。在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舉行的2011陸家嘴金融論壇專題新聞會上,證監會辦公廳副主任王建軍表示,國際板推出條件快要成熟了。國際板的推出順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需求,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逐步與國際接軌和改革開放的內在要求。
一 國際板推出的必要性分析
1.中國參與國際金融發展的需要。目前中國經濟總量已經躍居前三甲,但是中國在世界很多行業和地區的國際影響力并沒有隨之相對應。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日益加深,國家質檢的競爭越來越體現在金融領域的競爭。中國要想真正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須在成為經濟總量大國的同時必須成為一個資本市場強國,成為世界金融秩序的制定者。國際板的推出一方面可以提升中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影響力,加快人民幣的國際化進程,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中國日益增多的外匯儲備和人民幣升值壓力,確保我國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繁榮。
2.現階段我國整個金融體系提高風險能力的需要。現階段我國整個金融體系的抗風險能力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弱,不適宜我國經濟體系的整體發展要求,很多情況下受制于國際資本大鱷。加快推進國際板的建設可以為國內龐大資本提供更多的投資渠道,有助于增強我國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話語權,將國內的資本優勢轉化為國際影響力,從根本上減少外部風險壓力;對于國內整個金融業來說提供了壓力,逼迫國內金融業加速自身成長步伐和成長,加快推進我國整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進程,增強我國大金融業的抗風險能力。同時國際板的推出也可以加快國內資本市場監管與國際接軌,提高國內監管機構的國際監管能力。
3.我國資本市場和諧、穩定發展的要求。國際板的推出可以引進大型、優質的境外企業在國內上市交易,擴大藍籌股市場規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現階段滬深兩市的高市盈率現象;國際版推出的同時也是吸收國際先進文化的機會,可以吸收國際標準規范,對于培養國內眾多投資者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的投資理念,摒棄當前注重資本市場上的投機、短期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層向投資者提供優良、長期穩定的回報,最終強化證券市場自身的融資及資源配置功能,使得證券市場的發展更加健康、更加規范化。避免偏離估值體系的暴漲暴跌問題的出現。
創立國際板市場,將我國的證券市場同國際市場聯系起來,在市場運作機制、市場監管方式、市場服務體系等各個方面向國際標準靠攏乃至看齊,以國際一流的標準和最佳做法來示范、影響A股市場,使得我國監管部門、證券公司、中介機構、公司股東等逐漸熟悉國際資本市場的運作方式、國際慣例等,以此來促進國內證券市場的規范化發展,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
4.建立全球金融中心的需要。縱觀美國、英國、日本和我國香港自治區等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發展歷程,他們之所以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有巨大的影響力是由于具有開放性的、國際化的資本市場,為了吸引國際優質企業到其交易所上市制定了不少合理化的政策。雖然說我國滬深兩市按照市值比較的話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稱為大國,但是和西方發達金融國家來說,我國在上市公司的數量、質量、類別等角度和國際發達資本市場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推出和建設國際板的進程中,通過制定國際化的、合理的監管政策、交易規定、技術措施等引進具備全球影響力的境外企業到上交所上市,必將吸引國際資金、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信息服務以及其他中介機構向上海集聚,也必將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各個環節向國際標準靠攏,上海不僅是國內金融中心,也必將成為國際金融中心。
二 國際板推出的積極性分析
1.有利于增強我國資本市場在國際金融市場的話語權。我國資本市場綜合競爭力2000-2007年平均排名37名,近幾年逐漸后退,與發達國家相比處于落后水平。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與我國整體經濟規模和發展速度相比表現出不對稱的現象,沒有從根本上反應我國綜合經濟實力在金融領域的影響力。國際版的推出將有助于我國成為全球金融市場上具有強大影響力的投融資和財富管理市場;可以在上市公司數量、質量、類別等方面完善A股市場結構,提高國內整個資本市場的規模水平和運作能力,打破現階段區域性的強資本市場、全球性的若資本市場現象。
2.有利于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爭奪國際資本定價權,更好的促進我國經濟安全。現階段跨國金融機構控制著國際資本市場的定價權,我國資本市場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話語權很弱,出于弱者的局面,同我國經濟大國的情況不匹配。目前情況下我國資本市場還處于比較封閉的狀態,國內資本市場一旦放開,國際金融巨頭將嚴重影響我國的資本定價權,對于我國經濟安全、穩定的發展構成極大的威脅。
由于政治體制、經濟體制、市場發育程度的不同,各個國家和地區證券市場監管模式有所差異,出現了一般所說的政府主導型、市場自律型、綜合型三種不同模式。我國屬于政府主導型,即由政府成立專門監管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的監管,行業自律在監管活動過程中發揮作用。我國和美國均屬于政府主導型。市場的發展主要靠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
完善證券監管制度的必要性。隨著國民經濟的穩步增長,人民群眾收入水平的提高,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資金供給量與需求量的增加,特別是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背景下,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與發展必然會迎來光輝燦爛的前景。為了在證券市場落實科學發展觀,尤其是恢復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強化證券市場的誠信度,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高效發展,完善我國證券監管制度成為必然。
二、新證券監管體系的漏洞主要表現在
(一)公司上市門檻降低
新證券法刪除了“開業3年以上且最近3年連續盈利”硬性規定;刪除了“千人千股”的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從五千萬元降至人民幣三千萬元;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從巧%降至10%以上;增加了“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刪除了“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第50條);發行新股的條件也有所降低(13條)。
這樣,證券法對公司上市門檻的降低,必然降低以前門檻過高帶來的包裝上市引起的上市公司作假的可能,在入門口就分散了證監會的監管任務,但可能會增加證券市場的風險。
(二)獨立董事制度升格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雖然以前也有相關規定,如《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都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制度,但都保持在行政法規的層面_匕公司法對獨立董事制度的確認使這一制度上升為法律的層面,順應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國際潮流。
這些職權包括認可重大關聯交易并可以在作出判斷前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的財務顧問報告;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等。獨立董事還可以就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等重要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等。這都無疑對上市公司監管增加了難度。
(三)信息披露
證券法規定,對違反信息披露的責任形式分為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第69條),對發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以及承銷證券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空之人等幾類主體的責任分類規定,大大提高了歸責的可操作性和涵蓋性。增設了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虛假陳述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第193條)對上市公司臨時披露事項進行修改并增加(第67條),增設年度報告披露條款(第66條),新證券法還要求公開披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增設高管人員的信息披露義務(第68條)。
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在上市公司方面對監管風險的轉移和弱化還有很多規定。總之,兩法正是通過對上市公司的內部制度規定從而對監管風險轉移。
三、強化和落實證券交易監管制度的法律建議
關鍵詞:證券市場;會計監管;博弈模型
學者們對于證券市場監管方式和手段的研究包括經濟政策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研究,涉及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委托機制設計、建立和完善職業經理人市場、、改善投資者結構、發展機構投資者和投資基金、完善獨立審計、完善證券市場功能等的研究。其中關于信息監管討論較多的是信息披露制度,而對于其他的信息行為的監管制度還缺乏系統研究。
證券市場是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及其衍生產品等發行和交易的場所,它是資本市場的核心。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余年的快速發展,已經由小變大,由年輕步入“在成熟”,上市公司已經逐步走上了較為規范公開披露信息(主要是會計信息)的軌道。但是近年來,證券市場卻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從1997年的瓊民源事件到后來的東方鍋爐、紅光實業、鄭百文、張家界、黎明股份、大慶聯誼、銀廣夏、麥科特,直至最近科龍電器等重大虛假會計信息披露案件都充分說明了我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失真十分嚴重,會計信息失控、假賬真做、真賬假做,已經到了危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影響國家長治久安的地步。本文利用了博弈論的基本原理,試圖對會計造假與監管機構的博弈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切合中國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會計監管措施。
一、運用博弈模型分析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必要性
博弈論正是研究人的策略行為存在相互影響時的決策選擇,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的理論,它是一個十分有用的分析工具。因此,博弈論對會計監管的分析是有“天生”的優勢,它能更加深刻的揭示出會計監管的本質問題。
(一)上市公司的決策模型,并提出假設
上市公司在提供會計信息時面臨的決策問題是是否造假。作為理性經濟人,其決策依據便是比較兩種不同決策的期望收益。在這里,設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的預期收入為R′,會計不造假的預期收入為R(R
顯然,若上市公司不造假,期望收益為R;若上市公司造假,期望收益為:M(-F)+(1-P)R′因此,只要造假期望收益大于不造假收益,上市公司便會選擇造假。即:
M(-F)+(1-M)R′>R
整理得:M
從(1)式可以看出,其他條件不變時,造假的收益越大,會計造假的可能性越大;被發現的概率越小,會計造假的動機越強;政府的處罰力度越大,會計造假的概率越小。
(二)會計造假與監管博弈分析
會計造假的客觀性和現實性,充分揭示了會計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博弈模型的構建
在會計造假與監管的博弈中,我們在上述假設基礎上,還假設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為C,上市公司造假給社會造成的預期損失為A(A
從表中可見,監管部門有兩個純戰略:監管、不監管;上市公司有兩個純戰略:造假和不造假。在這個支付矩陣中,我們認為:(1)上市公司的支付取決于自己的戰略和監管機構選擇的戰略,監管支付也同樣;(2)只要監管機構實施監管,那么,上市公司選擇造假就必定會被發現和查處。以監管機構實施監管,上市公司造假被查處為例,這時,監管機構的支付由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C,造假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失-A,以及罰款收入F組成;上市公司的支付由造假的預期收入R′,造假被查處后的罰款-F及市場形象損失-L組成。
2.博弈均衡的求解
通過對上表支付矩陣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在這個博弈開始時,給定監管機構監管,上市公司選擇不造假;給定上市公司不造假,監管機構選擇不監管;給定監管機構不監管,上市公司選擇造假;給定上市公司造假,監管機構選擇實施監管,如此等等。
(1)純戰略納什均衡求解
從前面的假設可知,F-C-A>0,R<R′
則R′-F-L>R即F<R′-R-L(2)
當(2)式成立時,博弈存在唯一的純戰略納什均衡:監管機構選擇監管,上市公司選擇造假。但是,在重復博弈的過程中,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如果監管機構發現上市公司多次造假,一定會加大處罰力度,最終(2)式便不可能成立。所以,在上述假設條件下,會計監管博弈中不存在純戰略均衡。
(2)混合戰略納什均衡求解
當我們用M表示監管機構實施監管的概率,N表示上市公司造假違規操作的概率,E1和E2分別表示監管機構和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給定N,監管機構選擇監管(M=1)和不監管(M=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E1(1,N)=(F-C-A)N+(-C)(1-N)=(F-C)N-C
E1(0,N)=-AN+0 (1-N)=-AN
解E1(1,N)=E1(0,N),得N*=C/F
給定M,上市公司選擇造假(N=1)和不造假(N=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E2(M,1)=M(R′-F-L)+(1-M)R′=-(F+L)M+R′
E2(M,0)=MR+(1-M)R=R
解E2(M,1)=E2(P,0) 得M*=(R′-R)/F+L
這個博弈模型的混合戰略納什均衡是:N*=C/F,M*=(R′-R)/F+L,即會計監管機構以N*的概率實施監管,上市公司以M*的概率選擇造假。這一均衡也可以解釋為:如果上市公司造假的概率小于N*,監管機構的最優選擇是不監管;反之,則要監管。如果監管機構實施監管的概率小于M*,上市公司從事造假行為;反之,則不造假[2]。由此得出監管機構實施有效監管的概率應為:M>(R′-R)/F+L。
(3)博弈行為的解釋
通過對博弈混合戰略納什均衡解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監管機構監管的概率和上市公司造假的概率分別受多種因素的影響。
①上市公司造假的行為解釋
在上市公司造假概率N*=C/F的博弈里,上市公司的造假概率取決于二個因素:監管機構實施監管的成本C,上市公司造假所受到的罰款F。會計監管成本越高,監管機構缺乏動力去實施監管,上市公司選擇造假的概率就越高;上市公司因造假被查處后受到的懲罰越小,則其造假的可能性就越高,反之,上市公司造假被查處后受到的懲罰越大,則其造假的行為就越小。這說明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是依據所受懲罰力度的大小而相機選擇。在現實中,由于對造假處罰較輕(多以警告、罰款等),結果使許多的上市公司選擇了會計造假,這從理論上說明了上市公司具有極強的制假動機。
二、加強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具體措施
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轉型時期,上市公司會計造假造成的危害是災難性的。為了使我國的資本市場更加健康的發展,必須加大對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的治理力度。所以,應該找出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會計監管措施:
1.強化法律監管。首先要進行規范化、制度化管理,盡量減少用政策干預資本市場的運行。其次要健全資本市場的法律體系,及時推出《物權法》和《民商法》,并將公司治理、投資者保護、咨詢公司管理、投資公司管理等方面管理的內容上升到法律層次,以提高信息披露監管法律體系的權威性。一方面要注意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建立更公平、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使博弈各方都能得到合作利益;另一方面還要加大法律監管的力度,嚴格執法,提高違規成本,消除各方違規的經濟利益基礎。
2.增大懲罰力度。懲罰是影響企業會計作假與監管部門檢查行為選擇的重要變量。目前,我國《刑法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等對會計作假的法律責任在責任主體、責任種類、罰款金額等方面的規定存在諸多差異;行政責任的威懾力不足,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偏輕,對“紅光實業”等會計造假事件的偏輕處理已予證實。因此,提高法律責任的統一性、確定性與嚴厲程度,特別是完善民事訴訟制度與民事責任賠償制度,是當前懲罰制度建設的關鍵。
3.增加作假成本。作假成本的增加,會抵減作假收益,當作假變得無利可圖時,理性的企業不會選擇作假。增加作假成本的主要對策有:①及時供給新準則、新制度、新規定以規范新業務;盡量降低會計準則、制度的不確定性和減少會計程序方法與估計判斷的可選擇性。②促使企業落實以組織機構控制!授權批準控制、會計記錄控制、資產保護控制等為主要內容的全方位內部控制制度。③完善以產權為核心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所有者、債權等人參與會計監督的意識與能力;通過培訓等方式提升信息使用者的素質,增強其對會計信息的解析、識別能力以及利用企業形象、企業文化等進行綜合決策的能力。④建立并完善同業互查制度、檢舉揭發制度、會計信息質保制度等。
4.降低檢查成本。檢查成本越低,企業作假的概率就越小。因此,在保證有效性的前提下,應盡量降低檢查成本。其主要措施有:①盡快建立健全適應我國會計信息質量現狀的會計監管模式,精簡高效地進行監管制度的供給與安排。②加強會計監管的管理體制建設,管理分工上應明確政府、行業與企業的權責,從組織、法制、技術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機制;管理層次上應突出財政部門的主導地位,解決目前多頭管理、越權、職能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③加大先進、適用、經濟的會計信息加工處理技術與監管技術的研發與推廣力度。
5.提高檢中率。檢中率是衡量會計監管質量高低的首要指標,是企業選擇會計作假行動依據的重要信息。有關研究顯示,“過去10年我國上市公司作假被發現的概率遠低于1%,目前被曝光的上市公司會計作假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可見,提高檢中率是當務之急。這就需要:①全面加強會計事務與會計人員等環節,政府、社會與企業等層次,政策性、技術性與意識形態等性質,證、賬、表等內容,事前、事中、事后等過程的多維監管。②提高檢查的頻率,增強檢查的實效性與隱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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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我國證券監管工作面臨的監管資源短缺與監管任務繁重的現實矛盾,本文探討了在我國試行證券監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并在重點介紹美國、我國臺灣、香港地區相關法律依據及具體工作規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證券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分析了在我國現階段試行證券監管和解制度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工作建議,最后指出了我國正式建立證券監管和解制度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1]我國試行證券監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自1992年中國證監會建立至今,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認,由于監管手段和資源有限,監管效率以及處罰執行率都還有待提高。2005年頒布的新證券法,強化了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僅擴大了違法行為主體范圍,而且增加了十余種違法行為種類。可以預見,新證券法實施后,證監會查處的案件數量將成倍增長,但監管資源卻很難做到同步增加。因此,要做到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必需不斷提高監管資源的使用效率,有必要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監管方式。
證券監管和解,是指證券監管部門經與行政相對人協商,就相對人某些行為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并據此作出和解決定。它屬于行政和解在證券監管中的運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合同(又稱為行政契約[2] )。[3] 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引進了公民參與國家行政的新途徑。它的廣泛使用,將會減少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單方命令的行政處理,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于相對人理解、接受和贊同,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從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社會。[4] 同時,由于行政和解決定是一種非強制性的雙方行政行為,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屬性,即合意,因此,行政和解決定雖然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但理論上不應適用行政復議、訴訟法基于行政優先權而加重行政機關義務的規定,如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舉證責任等,而且可參照適用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基于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有關規定,這無疑將大大降低行政機關的應訴成本和敗訴風險。可見,相對于行政處罰等對抗性監管執法程序,行政和解不僅有利于降低監管成本和監管風險(既包括監管執法環節,也包括事后的行政復議、訴訟環節)、有效利用監管資源,具有提高監管效率的經濟性;而且貫穿其中的“合意”、“自治”等精神,對于增強行政的民主性和正當性、促進政府與相對方之間的良性互動、鼓勵一種“通過合意的治理”,都具有重要意義。[5]
“平準”一詞語出“均輸平準”,是中國古代政府為調節市場物價,取得財政收入而采取的貨物運銷政策。漢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桑弘羊試辦均輸,在大司農下設置均輸官和平準官,“開委府(商品倉庫)于京師,以籠貨物,賤即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故曰平準”。由于該方法確實可行,后代常仿效,如王莽行“五均六莞”;唐劉冕管理東南財賦,用稅款購貨供應關中;宋王安石行均輸法和市易法;等。在西方著名的《國富論》中,也有“平準論”之說。平準基金(StabilizationFund),又稱干預基金(InterventionFund),是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證監會、財政部、交易所等)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通過對證券市場的逆向操作,熨平非理性的證券的劇烈波動,以達到穩定證券市場的目的。
根據上述定義,平準基金有以下特點:
平準基金是一種政策性基金,其根本職責是實現證券市場的穩定,防止暴漲暴跌。為此,其組建、操作、評價、管理的全過程都受政策的影響或直接接受政府的指令,為證券監管部門服務,成為有效的證券市場直接監管手段之一。平準基金是非盈利性基金,這使她區別于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因為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組建的目的是為投資者獲取最大限度的基金增值。平準基金應有足夠大的盤子。如果基金的數量不充分大,對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就很小,不能起到“定海神針”的作用。平準基金的來源有法定的渠道或其基本組成是強制性的,如國家財政撥款、向參與證券市場的相關單位征收等,也不排除自愿購買的投資者配售。平準基金的操作和管理有特別的規定和程序,以保證“三公”的原則,不至于損害絕大多數投資者的利益。
1998年我國推出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試圖實現雙重目標:一是通過投資組合追求基金自身的增值為投資者帶來最大收益,二是承擔市場穩定的功能。目前新投資基金的規模已達550億元,但運行過程中其穩定市場的功能并沒有表現出來。實際上,為投資基金設定的兩個目標本身是相互矛盾的。因為這些投資基金主要來源于民間的基金收益人,他們追求的目標理所當然是回報的最大化,反映在基金的管理人身上,其首要任務就是實現自身贏利的最大化,本身并沒有穩定大盤的義務。由于我國股票市場的規模有限,市場競爭不充分,使得基金經理利用其資金優勢操縱股價成為可能,加之現行基金價值的評價標準主要為基金凈值,定期公布的基金報告迫使基金經理追求帳面凈值的最大化。因此,無論投資基金的規模達到多大的水平,都無法擔當“平準基金”的重任,要穩定證券市場,必須重新設計專門的基金。
二、建立滬深股市平準基金的初步設計
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應建立分別依托于上海和深圳兩個市場的兩只平準基金,各自為穩定滬深市場服務,并統一歸中國證監會領導。本文設計的方案如下:
1.建立基金的原則:取之于股市,用之于股市,為穩定和發展股市服務。
2.基金的類型:開放式-非收益型基金。
3.基金的存續期:無限期永久基金。
4.基金的來源:
(1)由目前對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作為基金的基本和穩定的來源。我國現行征收的證券印花稅稅率偏高,即使按1998年5月調整后的稅率千分之四看,仍比其他國家高,印花稅成為我國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1999年深市股票成交額14354億元,全年印花稅收入近115億元;滬市股票成交額16966億元,全年印花稅收入近136億元;2000年勢頭更好,至2000年2月18日,滬深股市成交額已達7343億元,印花稅收入達58億元,創兩市同期印花稅收入新高。如果國家把印花稅收入的10%劃入平準基金,則每年就至少有25億元,構成了平準基金的基礎。
從印花稅收入中劃出一部分作為基金,對投資者而言,并沒有增加證券交易成本,但由于這部分資金是用于穩定股市的,相當于傳達了這樣一條信息:投資者的每一筆交易都在為穩定股市作貢獻,某種意義上看,印花稅率相對而言下降了。
(2)由券商和機構投資者根據其總股本上繳一定的比例。這部分可以視為向券商和機構投資者收取的保證金,是他們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和有較大影響力者所必須為證券市場本身的穩定應該承擔的義務。
提取保證金的做法,在許多國家都有采用。如德國的經紀商須交5萬德國馬克,經紀商兼自營商為20萬德國馬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等國由交易所建立保證基金,我國的香港、臺灣等地區在證券法規中明確規定,券商必須提存保證金。如臺灣《證券交易法》規定,自營商按開業時的實收資本額提取20%,專業經紀商按實收資本額提取15%,若資本額超過1000萬元,則只交150萬元保證金。日本則實行所謂的“證券商資產國家保存制度”,即按其《證券交易法》第5條規定:“大藏大臣為保護公益和投資者利益,有必要且適當時,得命令證券公司將其財產按政令規定的部分,于國家保存之”。
與此相類似,美國采用了證券投資保險制度。根據《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美國成立了證券投資保護公司(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Corporation,簡稱SIPC),所有登記的券商必須按其營業額的千分之五繳納保險金,直到滿1.5億美元為止。
(3)由上市公司(投資基金除外)根據其流通股份的數量上繳一部分。要求上市公司繳納基金,目的是使上市公司對其市場行為負一定的責任。我國目前上市的公司總體素質不是太高,巨大的上市利益的驅使,往往出現諸如包裝利潤、信息披露不規范、關聯交易違規乃至虛假上市等不規范的市場行為,導致個股的價格出現巨幅震蕩。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平準基金對其進行必要的干預,甚至進行必要的扶持,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承擔相應的義務是必要的。之所以用流通數量來計算,是考慮到未流通的部分不會對市場的波動產生直接影響,而如果用流通市值,又有較大的不穩定性,不易操作。對上市公司提取的基金,可以作為該公司對基金的長期投資,記入專門的“平準基金”科目,不會對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
據筆者的統計,截止2000年2月29日,上海市場A股的流通股份達4199977萬股,B股流通股份為813200萬股;深圳市場A股的流通股份達4066077萬股,B股的流通股份為570234萬股。如果按2-5%收取基金,可以分別增加10-25億元。
對新股的發行和增發、配售新股,可以采用根據其溢價情況,增加提取平準基金,以防止上市公司過度包裝導致的股價波動(如“紅光事件”的發生),待其平穩上市三年后,再將多提的部分返回該公司。1999年滬深兩市共發行A股98只,配股117只,共籌資877億元,比1998年增加103億元,發行B股、H股共吸引外資6.1億美元,發行A股可轉換債券15億元。全年通過發行`配售股票共籌集資金941億元,比增12%2。若以10%增加計提平準基金,三年可得近30億元。
特別考慮到目前國有股減持的問題,可將減持所獲得的資金中劃出一部分進入平準基金。這符合“從股市中來,用到股市中去”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將緩解國有股減持給股市帶來的壓力。(4)向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機構配售,也可以向居民配售。由于平準基金不具有投機性,在國家宏觀經濟環境穩定及發展的背景下,能夠保證高于銀行存款利息的回報率,對上述資金又一定的吸引力,成為平準基金的一個強大的來源。香港在1998年干預股票市場后,于1999年10月推出的“盈富基金”就受到香港投資者的追捧,原計劃出售100億港元,由于認購總額達483億,最后出售了333億。
(5)為應付特殊時期平準基金資金不足的需要,基金管理人應與國家銀行達成協議,獲得信貸承諾,并可按法定程序申請向國家財政部借款。
以上資金來源,構成平準基金現實及潛在的實力。筆者認為,至少應有1000億元以上的資金,平準基金才可以發揮其實際調節作用和構成對市場的威懾作用。因為截至2000年2月29日,滬深股市股票流通市值已達10841億元(其中滬市為5511億,深市為5330億),而平準基金應達到流通市值的10%左右。
5.基金的功能:
平準基金的基本功能是平抑股市的非理性波動��這一方面是指對大盤(指數)的非理性波動,另一方面也應包括個股的暴漲暴跌。按照美國股市理論,從高點連續下跌20%即可稱為熊市,而單日跌幅超過5%可謂股災。例如1999年上證指數在“5.19”行情中達到1756點的高點后,綿綿陰跌至1350點,跌幅近25%,明顯與我國宏觀經濟的發展背景不符,因而是非理性的;1999年10月28日,“基金湘證”上市首日,開盤價2.45元,最高價達創基金交易記錄的10元,且收盤價6.2元遠高于其每基金單位資產凈值1.137元,迫使管理層采用提早擴募的方式(11月3日即宣布以1:1.65的比例擴募)來打擊投機者,帶累了許多投資者,造成不良影響。在類似的情形下,都應予干預。
除了“平準”的功能外,筆者認為,可以參照美國SIPC所起的作用,賦予平準基金保險的職能,即為投資者(包括券商、機構和一般投資者)提供風險賠償或擔保。例如,在某個券商陷入財務危機時,平準基金可以按一定的程序介入該券商內部,或提供管理方面的建議,或提供資金支持,乃至幫助其清算并負擔一定的清償保險費。
6.基金的管理:
平準基金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CSRC)的統一管理,滬、深兩只基金分別成立董事會和相應機構,負責基金的直接管理。董事會成員應由下列人員組成:證監會任命的專員、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任命的專員、上交所或深交所委派的專家、聘請的資深經濟學家和股票經紀人,等。董事會的作用是:研究和跟蹤股市的走向,確定動用基金干預市場的時機和規模并報證監會批準后實施;根據證監會的要求,定期對股市的監測報告;建立一套完整的基金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平準基金的操作應遵從公平、公開、公正“三公原則”,入市干預和退出市場時應及時公告;定期公布基金的總額、單位凈值和持倉結構;公布對股市及個股的研究報告,并根據股市發展和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和不同需要而調整的干預標準,等。
三、建立平準基金的必要性
根據以上設計的情況,筆者認為,建立滬深股市平準基金對我國股市的健康發展是非常重要的,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1、平準基金的建立,將極大地提高我國股市的穩定程度,促進我國股市健康、穩定地發展,成為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有效手段之一。
我國股市自1990年末上海證券交易所建立,已經走過了風風雨雨的十余年,得到了初步的發展。但畢竟市場成熟度有限,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參與者自律能力較差,投機行為和違規行為較普遍,導致股市的瘋漲狂跌,使監管部門很難適應市場的發展變化,也令市場投資者心有余悸,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發展。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以《證券法》為依托、以證監會為主要領導機構的集中型監管體系和以較易所、證券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為輔助的自律型監管體系。但我國的自律組織對市場的監管作用非常微弱,能對市場起作用的往往只有政府。而政府更多地采用政策手段來監管市場,使我國股市變成了政策市、消息市,政府變成了證券市場上最大的“莊家”。眾所周知,政策由于其固有的剛性,很容易使證券市場反應過度(Over-action),如果政策本身存在問題,則可能帶來災難性的后果。一個典型的例子是1994年政府對股市的一次干預。1994年7月29日,上證A股指數降到1992年來的歷史最低點328點,深指為95點,這之前出現連續幾周跌幅超過5%的情況。該日,證監會經與計委、體改委和經貿部協商,宣布了一系列刺激市場的措施,包括:暫停新股的發行和上市;選擇資信佳管理好的證券公司提供100億元的貸款額度以活躍股市交易;發展共同基金,培養中外合作管理基金;逐步吸引外國基金進入中國A股市場;等。股市對上述“救市政策”的反映迅速,到1994年8月8日,上證指數達到729點(一周上升了122%),深證指數達164點(一周上升了72%),而后在短短五周內,上證指數飆升到1052點!由于上述政策很快顯示出不可行性和?幌質敵裕芍負蕓煊衷諞桓鱸履詒┑?24點,造成了證券市場的極大混亂。
政策對市場的干預是“有形的手”,她只能在宏觀的方面對市場的發展起影響作用。而“平準基金”通過內行的專家管理和前沿管理,且其操作手段靈活,是對市場供求關系的直接調節,應屬于“市場之手”,是第一調節手段。只有在干預無效或收效不明顯時,才考慮使用政策來調節,兩者相互配合。
另外,證券市場中存在一定的“灰色”領域,政府行為很難針對這些界限不分明的領域采取措施,即便采取措施,也難以奏效,甚至會引起其他不良反應。相反,用平準基金對其調節,可以收到針對性的效果。
2、通過平準基金的運作,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市場資金的流向,促進重點產業的發展。
國家制定的產業政策對證券市場會產生間接的影響,而如果能通過平準基金直接推動這類股票,吸引市場的注意力,就可以達到調整股市的資金流向的目的,為這類企業在資本市場的的籌資提供便利。例如,我國政府一直在促進大型國企的改革,但國企大盤股在股市的表現一直不如人意,盡管出臺了很多政策加以鼓勵,其平均市盈率仍偏低。如果以平準基金介入這類股票,一方面可以激活交易,另一方面,基金的大量長期持有相當于降低了大型國企的流通盤,也會對滬、深股市大盤起到穩定作用。
另一個生動的例子就是2000年初開始的對“網絡概念”股的炒作,使眾多的上市公司將資金轉向“觸網”,為推進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據《上海證券報》報道,至2月25日止刊登1999年年報的110家上市公司中,有53家提出配股預案,其中有16家打算以配股所得資金投資發展網絡業,占30.2%。從這個意義上看,平準基金的良好運作,還可以達到培育市場并促其發展的功能,符合我國發展中的證券市場監管的特點。
從另一方面看,若證券價格被人為地操縱,則證券市場就會誤導資金流向,阻礙資金流向最急需資金且資金使用效益最好的企業。從這個意義上說,平準基金對股市的干預,以防止不規范操作的行為,是對股市效率的貢獻。此外,平準基金對促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業務轉換、升級換代、以及實施“大西部開發戰略”等都可以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3、增強我國股市的抗風險能力,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及我國加入WTO的影響,我國的證券市場必將逐步向國外投資者開放,即證券市場逐步走向國際化。眾所周知,國際資本對一國證券市場的影響正日益加大,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對沖基金等國際資本對東南亞外匯市場和證券市場的嚴重破壞,至今令人記憶猶新。這證明了國際資本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活躍證券市場,另一方面也潛伏著巨大的風險,可能導致證券市場供求關系的失衡,導致股市的波動。在此情況下,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要自覺地以WTO的基本原則為參照體系,以市場機制為基礎,恰當地組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對股市進行監管。
在這種國際化背景下,擁有一個強大的平準基金無疑對我國股市大穩定發展有重大的意義。1998年8月香港政府為抗擊國際游資的惡意進攻,毅然動用巨大的外匯基金入市干預,從8月14日到8月28日,共動用了千億元資金,將恒指推高了1100多點,上演了一場“世紀大戰”,極大地打擊了對沖基金,扭轉了股市單邊下挫的危險局面。
平準基金的設計吸收了國外“保證金”制度和“保險金”制度的優點,把保證和保險的功能融入平準基金中,以避免證券業者的過度風險經營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和破壞證券市場的穩定,促使證券業者提高自身素質,從而化解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
四、建立平準基金的幾個問題
問題一:平準基金會造成對股市的過分干預嗎?
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和干預,是各國通行的辦法,關鍵在于采用何種手段對市場干預和干預的程度如何。過分的干預可能會損害證券市場的靈活性,從而傷害證券市場市場的效率。筆者認為,平準基金對市場的干預是建立在專家對市場的分析和判斷的基礎上用局部調整市場供求關系的辦法對進行的,相對于政策調控而言,更具有柔性和針對性,不會造成對股市的過分干預。
平準基金入市干預,可能會產生兩種后果:一是引導投資者的資金入市投資,以獲取長期穩定增長的收益,這是“跟風效應”;二是可能在基金入市干預時,投資者乘機拋出手中的籌碼,從而擠出了股市中的資金,這是“擠出效應”。1998年港府入市干預后,就出現了“擠出效應”,港府成為大買家,大量投資者兌現后持幣觀望。但是,在金融危機過后,1999年香港股市逐步回升,港府于是推出“盈富基金”逐步替換出資金,政府手中的籌碼逐步回到投資者手中。
筆者認為,我國設立平準基金不會導致大理長期的“擠出效應”,因為:第一,我國的經濟發展運行正處于良好的上升通道中,且我國股市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必將隨著宏觀經濟的發展而步入一個長期的發展階段,因此,平準基金手中的籌碼不會長時間地被“套牢”;第二,平準基金的數量是逐年增加的,是一個不斷有“活水”流入的“水池”,不會干涸;第三,在平準基金調控無功時,政府可以出臺各種政策加以配合。
問題二:平準基金入市會帶來利益分配不均嗎?
平準基金作為一種政策性基金直接參與股票交易,的確有偏袒其買入股票所屬的公司之嫌,也必然是對市場各利益主體的重新分配。根據喬治.J.斯蒂格勒的經濟監管理論得出的結論,干預導致的利益的重新分配對整體而言是有效率的,因而是合理的。
問題三:平準基金的運作本身是一種“市場操縱”嗎?
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Manipulation)是指利用合謀或集中資金進行虛假交易,或利用職務便利,或傳播虛假信息來影響證券價格,引誘他人交易,從而為自己謀取利益的行為。操縱行為違反了“三公”原則,它以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來使操縱者自己受益。根據操縱的上述特點,平準基金的運作不構成市場操縱。第一,平準基金是以“逆向操作”為主的,其本質是“反操縱”;第二,平準基金的入市干預是公開的,其行為發生前后都將公告,其操作過程透明公開,不構成欺詐;第三,平準基金對一些股票的“政策性建倉”行為不是以贏利為目的的,不構成操縱。問題四:如何解決平準基金的合法性?
這個問題包括:1.平準基金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權力和權威。目前《證券法》中尚無此規定;2.《證券法》規定,每增持5%的股份應履行披露的義務,超過30%的股份還必須發出收購要約。平準基金在干預過程中遇到這樣的問題如何解決?3.我國的證券市場沒有“賣空”機制,當平準基金需要對某股票進行干預卻沒有該股票的籌碼時,就無法對其進行“逆向操作”。
筆者認為,上述問題正是建立“平準基金”時急待解決的問題。應對《證券法》進行適當的修改或根據《證券法》的精神,專門制訂一部《平準基金管理條例》,一方面賦予平準基金法定權力,另一方面也對平準基金的行為進行規范,包括管理、操作等過程的必要限制,使平準基金既合法,又具有可操作性。
五、結論
證券市場是市場機制比較充分發揮的市場,但也必須政府干預以保護競爭和引導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發展初期,過多地強調行政干預手段可能會扭曲證券市場的功能,造成證券市場的反應失當,影響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采用平準基金作為介于政府行政調節與市場自我調節之間的一種手段,可以平抑證券市場的異常波動,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有利于增強投資信心;有利于提高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監管水平,提高我國證券市場及其參與者的抗風險能力;有利于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促進資金的合理流動,增進市場的整體福利水平。因此,應盡快解決平準基金的法律效力問題,為設立滬、深股市平準基金鋪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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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屆人大六次會議通過
應允許市場存在適度的泡沫,寬容市場適中的投機行為,因為中度的投機有利于市場的活躍,這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由之路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只有資金擴容步伐適當超前,新股擴容才不致嚴重沖擊市場平衡。資金有余地去選擇投資對象,才能使整個證券市場的價格體系更加合理化。
必須及時對《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制定和創新,以保證市場高效運作和穩定發展
今年以來滬深股市呈現出歷史少見的低迷走勢,除了6月出現一次由政策面引導的短暫反彈外,全年基本上處于一種逐級盤跌、市況蕭條、人氣悲觀、市場重心不斷下移的格局之中。更為嚴重的是,盡管在下探過程中時有反彈發生,仍然沒有跡象表明下行過程已經結束。
對此現象,眾多專家、學者和市場各方人士紛紛剖析跌市原因,各見仁智,但筆者認為,我國股市自去年中期牛熊交替以來的弱市格局雖然符合股市運行的一般規律,而過長過深的下跌及所謂的與宏觀面背離現象,其深層次的原因應是緣于中國股市在新的轉型并與國際接軌過程中市場投機與投資價值標準的徹底迷失,即各類投資者都對股票價格和大盤指數什么價位合適、何時見底心中無底。
在沒有判斷標準的紊亂情況下,大資金的機構投資者只有相繼離場才能躲避無謂的系統性風險,這也是造成今年股市象征性反彈與消耗性下跌交替的根本原因。因此,要讓股市回到一個相對正常的運行軌道上來,前提是市場各方找回一個大致的價值判斷標準。
造成價值標準迷失的原因是綜合性多層面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與國際市場接軌帶來的迷茫,二是股票全流通問題的不確定性造成的恐慌,三是部分上市公司誠信缺失導致個股股價高頻震蕩的畏懼。
在此筆者不想展開來談,以下僅就如何找回判斷市場的價值標準,促進股市的重新活躍和穩定發展而應采取的一些必要改革措施提供一些粗淺的見解。
一、發展是硬道理,證券市場要以發展為先導,以規范促發展
黨的十六大報告中頻率最高的詞匯莫過于“發展”與“創新”了。就我國整體經濟而言,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當前最大的任務。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必須把發展作為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不斷開創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
發展是解決一切問題的前提。我們今后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將圍繞“發展”這個主題來制訂。同樣道理,就我國資本市場現實情況而言,也必須要強調:發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在發展的過程中,才能逐步解決原先改革過程中遺留下來的若干弊端,規范的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發展。
筆者認為,目前市場各方人士首先要認清的第一大事,是發展與規范的關系問題。這個問題長期以來一直都是市場投資者判斷管理層意圖的一個重要風向指標。當監管層面的規范聲音強于發展時,市場大多數時候就理解為政策上有看空的傾向,反之則理解為政策上有做多的傾向。因此,當前緊要之計就是在理論上、政策方向上明確宣示發展與規范的關系,給廣大投資者以明確的政策預期。應明確以發展為先導,在發展的基礎上不斷規范,并最終形成證券市場的良性向上發展局面。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證券市場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這一根本目的。
二、監管必須創新,監管制度上要適當放松政府監管,切實加強行業自律
在不同的監管體制下,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的關系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按照目前世界較通行的劃分方式,主要有三種監管模式,即以美國為代表的集中型管理體制(政府監管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行業自律處于次要的輔助地位)、以英國為代表的自律型管理體制(行業自律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政府監管處于次要的從屬地位)和以德國為代表的中間型管理體制(盡管有不同的部門實施,但兩者處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處于發展中國家的新興市場,往往是先強調政府監管的重要性,然后隨著市場成熟度的提高自律組織獲得一個較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市場成熟度的提高與自律組織作用的發展呈現出明顯的正相關關系。韓國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證明。
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證券自律組織日益承擔著越來越多的市場一線監管的職能。不過,在這一過程中有一個明顯的前提,只有當自律組織把保護投資人利益放在首位的時候,政府才會賦予自律組織更多的權力。
有人認為,新興的證券市場的問題較多,應該偏重于政府監管。實際上,如果我們對新興市場出現的問題加以分析,不難發現這些問題大多恰恰是由于自律不夠而造成的。而且從政府監管的角度看,作為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必須有一定的法律、法規作為監管的依據。
但在新興的證券市場上,市場發展速度很快,法律、法規的制定往往跟不上市場的步伐,從而導致監管體系不可避免地出現漏洞;另外,新興市場的主要特征是金融工具和金融制度的創新速度較快,這就使以法律為主導的監管體制不能滿足各種創新的要求,從而制約了新興市場的快速發展。因此,行業的自律性管理——由于行業內會員一直處于市場發展的前沿,最熟悉市場發展的趨勢、最了解行業發展的動態——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
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的相互協調與配合是完善證券監管的內在要求。一方面,政府監管較強的國家逐步引入了自律監管的機制,單純地依賴政府監管已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證券市場的運行效率。另一方面,自律監管占主導地位的國家也正在加強政府監管的作用。
從政府監管的角度看,第一,監管行動必須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完全依賴政府監管,監管的成本可能相當之高。第二,過于嚴厲的監管可能全束縛市場參與者的手腳,從而阻礙了市場創新的步伐。第三,監管者對市場的了解可能不及市場的直接參與者,因而往往無法在事前對可能的危機進行必要的防范而只是進行事后的處罰。
從自律的角度看,由于證券行業的高風險與高收益特征,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律者而言,如果沒有政府監管以及相應的法律制裁的存在,市場無法保證自律者不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也正因為如此,在充分發揮自律組織作用的同時,應加強政府監管部門對自律組織的監管與指導,確保自律組織在行使自律監管職責的同時,公平地對待組織內的所有會員。
10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一直是采用政府監管主導的集中型管理模式。這種監管模式推動了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但隨著新的發展階段的來臨,適當放松政府的監管,切實加強自律組織在監管中的作用,兩者相互協調與配合,良性互動,共同促進證券市場穩定、有序的發展。這是新時期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我國證券監管與國際接軌的必由之路。
三、證券法律、法規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必須與時俱進
證券市場發展至今,市場規模較開創初期已經有了飛速的發展,但在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方面的進度卻差強人意。《證券法》這一證券市場根本大法,直到1999年7月才正式實施,而該法有關條款亟待修正。近期,相關法律法規制訂、修訂的節奏有所加快,但其發展與創新的速度仍然滯后于市場的發展。
在加入WTO后,我國證券市場也將面臨與國際接軌的問題。這一方面是指市場的發展要與國際逐步接軌,與國民經濟發展的規模相符;另一方面,也要求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建設速度上必須和國際接軌。只有協調好法律法規的更新速度與市場的發展速度,才能真正實現全方位的和國際市場成功對接的目標。
在當前形勢下,我們必須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及時對《證券法》、《公司法》等涉及證券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制定和創新,從制度上保證證券市場的高效運作和穩定發展。
四、立足國情,實事求是,承認中國新興證券市場階段特點,允許市場“中度投機”
正如黨的十六大報告中闡述的那樣:“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現在達到的小康還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發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應該承認:我國的證券市場也還處于新興階段,期間還存在相當的問題,要正確地評價證券市場取得的偉大成績,客觀冷靜地面對存在的不足。發展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是很正常的。
我國國民經濟近幾年持續保持了8%左右的增長幅度,可見與之相匹配的虛擬經濟的大發展已刻不容緩。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虛擬經濟的新興發展需要適度的泡沫,所以證券市場“適中的投機行為”不但應允許,而且是必要的。
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在2002年IOSCO年會上的講話曾指出:上市公司質量問題、市場規模有限、法律與會計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行業管理不健全、對投資者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機構投資者參與規模小以及價格扭曲等,是絕大多數新興證券市場普遍存在的問題,投資者應改變其對新興市場機遇和障礙的認識。
他同時還希望大家應當用長期的、全面的和動態的觀點,而非靜止的、一成不變的觀點來看問題。我以為,各方面承認中國新興市場階段的特點,是進一步穩定發展證券市場的重要政治基礎。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背后,必然意味著社會發展建設資金的匱乏,因此“少分紅”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為了更好地為將來發展考慮。
而大家常說的市盈率問題,主要是投資者對市場認知上存在偏差的體現。從財務指標看,市盈率應該是個動態指標,一旦公司經營業績發生波動,其市盈率也將顯著改變,而在新興市場中行業周期一般都較短,因此,我國證券市場個股的市盈率波動性較大也應合情合理。
實際上,按照西方常見的平均市盈率計算方法:選取樣本股計算樣本股的總市值與總利潤,以總市值除以總利潤得出平均市盈率。采取這種方法計算的5月21日的深市A股平均市盈率為45.21倍,滬市為40.53倍。而當時的滬市點位在1588點,到11月25日滬市指數收盤在1398點,此時對應的市場市盈率則在35倍左右。
若其中考慮的三季度滬深兩市的上市公司業績上漲的因素,市場目前的市盈率應該在30倍附近,按照一般的新興市場國家橫向比較此數據也決不過分。應該提醒的是,如果考慮我國股市2/3非流通股以凈資產價計算市值代入上述計算公式,得出的平均市盈率將下降接近一半的水平。
世界上有沒有完美的股市,如果有,納斯達克何至于飚升到5000點又跌回1300點,這個泡沫比起中國股市而言是大,還是小?中國股市有銀廣夏,有藍田,有東方電子,有中天勤;美國股市不也有安然、施樂、世界通信和安達信么?所以,一些市場人士不應老是用成熟市場的觀點和全盤西化的眼光來評判滬深股市的合理性,同時,也不應該一貫強調過于理性的價值投資理念。
如在美國證券市場上,最近一個典型案例就是在美國上市的中國網絡股網易,股價從一年前低谷的不足1美元升到了如今的9美元以上,年升幅達十幾倍,不算投機嗎?折合成人民幣將達80元左右,而這按照國內的觀點又何以體現出投資價值呢?
因此說:“水至清則無魚”,在承認我國證券市場的新興市場特征和初級發展階段的同時,應允許市場存在適度的泡沫,寬容市場適中的投機行為,因為中度的投機有利于市場的活躍,這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由之路。否則,市場將很有可能陷入停滯發展的泥潭,這是所有關心中國證券市墻發展的人士不愿看到的結果。
五、正視歷史、面向未來,在股票的全流通問題上做到“兩個明確”
明確已發行上市股票的非流通股永遠不再通過二級市場上市流通,明確新發行上市股票全流通發行的時間表,提高全流通發行新股中的社會公眾股比例,社會公眾股的發行實行全額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政策。
股票全流通問題懸而未決,已成為中國股市的一個最大的不確定因素,并且影響和制約著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筆者以為,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本著正視歷史、實事求是,面向未來、解放思想的原則而進行,做到兩個明確:
首先是明確規定已發行上市股票的非流通股永遠不再通過二級市場上市流通。過去12年來,我國股市一直保持總體上只有1/3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特色,這種特色引領了中國證券市場12年的發展,應該說,這是中國走向市場經濟、發展股票市場的必然產物。可以認為,沒有這種特色就沒有中國股市的產生。
股票發行制度上的非流通股與流通股并存的游戲規則,在過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政府是這個游戲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對于已按此規則發行上市的所有股票,投資者的購買行為和定價預期都是基于這一根本點。因此,任何形式的老股票全流通辦法都是對游戲規則的根本改變,由此給持股者帶來不確定性的風險和損失,應該由規則的制定者承擔全部責任,而不是讓投資者承擔。客觀地面對歷史,實事求是,保持政府誠信,保護投資者利益,必須明確已發行上市股票的非流通股永遠不再通過二級市場上市流通。
第二,為了能夠真正地與國際股市接軌,修正股票發行制度缺陷,真正改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必須明確新發行上市股票全流通發行的時間表,提高全流通發行新股中的社會公眾股比例,社會公眾股的發行實行全額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政策。
新股全流通發行問題的明確宜早不宜遲,宜快不宜慢,應該本著面向未來、解放思想的原則去進行。
面向未來看,10到20年后我國上市公司總數將會超過五六千家,如果長期不解決發行制度缺陷問題,20年后的后果不難想象。如果近期明確了解決問題的辦法,雖然存在短暫的痛苦,但未來的美好可以憧憬。
在解決這一問題時,市場各方包括投資者在內必須解放思想,走出認識的誤區,平靜地面對改革。以下提供兩個思路:
一是過渡型安排方式,即對今后發行股票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流通問題安排一個明確的時間表,如在今后5年內,使在此期間發行上市企業的流通股本占其總股本的比率下限能依次達到60%、70%、80%、90%和100%,5年后實現全流通發行;
二是一次性解決方式,即直接確定今后發行新股全部實行全流通發行的制度,上市企業所有股份都賦予上市流通的權利。
不管是采用何種方式,都要提高發行可流通新股中的社會公眾股比例,社會公眾股的發行實行全額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政策。在對發行的部分或全部國有股和法人股賦予其流通權利的同時,按照類似現階段發行超級大盤股的方式,將上述賦予流通權的國有股和法人股進行一定的分類和流通限制,實行延期分階段上市流通,這有利于緩解國有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給市場帶來的壓力。
從市場承受能力和可能性來看,第一,市場對全流通的恐慌過于敏感,這種心態應該糾正。
投資者實際擔心的是當部分流通型的老股票和全流通新股票共處于一個市場時的比價效應會導致股市下跌,我們來舉兩個極端的例子:假如把老股票中的600699遼源得亨(總股本17979萬股,流通A股9144萬股,每股凈資產2.4元,2002年每股收益0.15元左右,現股價6元左右)重新按全流通模式發行,試想,定價4元一定發得出去,上市后至少定位在6元以上,那么,老的遼源得亨股票(流通盤9144萬股)比價后還會下跌嗎?
另一個例子是,若將超級大盤股中國聯通重新按全流通模式發行一次,初步分析其上市后仍能定位在2.5元以上,否則,QFII在二級市場通掃了,況且聯通的國有股和法人股雖有流通權,怎么也不會在這個價位以下出手,若按照中國股市40倍合理市盈率區域,聯通還可炒至4元以上。
由此可見,大盤、小盤股的全流通發行對老股股價影響不會很大。因此,在當前階段,對全流通發行股票的過度消極反映是沒有足夠的理由的。
第二,新股全流通發行不等于新股全流通。即使實施新股全流通發行,還是會有相當一部分比例股票在很長時期內不會上市拋售。
第三,股指在1800點左右和股指在1300點附近兩個不同的點位推出全流通方案無疑存在顯著的差別。在目前指數所處點位較低的情況下推出上述方案,給滬深股市二級市場帶來的不利影響將會小得多。甚至在全流通方案推出之后,現階段市場很有可能將其由利空轉為利多消息來消化,有可能形成最后一跌快速探出中長期底部,這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顯然是非常有利的。
第四,由于我國推出QFII制度之后,將進入QFII實施的實質性階段,市場國際化步伐日益加快。在國外資本真正大規模介入我國證券市場之前解決全流通問題是非常有必要的。否則,等到外資大規模介入我國證券市場之后,再在股指低位推出全流通方案,無疑將會使外資大占抄底便宜,從而導致國內投資者的更大受損。
綜合考慮,目前應是推出全流通方案非常成熟而恰當的時機。
六、加強上市公司誠信建設,重擊造假,把好發行的質量關
從現階段來看,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約,目前滬深兩市上市企業在誠信方面確實存在不足,上市公司造假、濫增發圈錢、大股東無償占用資金等不良現象時有發生,導致投資者對滬深股市的投資信心遭到了嚴重的挫傷。
可以設想一下,如果一家上市企業本身公布的業績就已經很低,但若其中還存在較大水分的話,那么這樣的上市企業還能夠得到投資者的信任嗎?在一個造假現象時有發生的證券市場里,任何判斷投資價值的標準,如市盈率、市凈率等都將會被大打折扣。
在此,筆者要特別強調的是,盡管我國的證券市場目前仍然處于新興的發展階段,但為了市場的長久繁榮,為了鼓舞弱市當中投資人的信心,應該在加強上市公司誠信建設中盡快推出一些實質性的措施來。
具體建議是:首先,應把好發行的質量關,從源頭抓起,從各個環節嚴格把好發行質量關,對虛假發行上市要嚴懲不怠。
第二,要嚴厲處罰一些已上市公司中的造假行為。輕者令
七、各級政府要大力支持企業的重組購并
毋庸質疑,重組并購有利于發揮我國證券市場資源合理配置的功能,對促進我國宏觀經濟的發展以及滬深股市本身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后,上市公司以前以保“殼”、保“牌”為主的單個的、自發的、救火式的重組,讓位于以重組為契機全面深化體制改革,推動產權主體多元化,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真正實現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原則的新重組。
十六大的精神已為民營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的購并重組指明了方向,民資購并將大興其道。10月份連續出臺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引入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等政策密集出臺,從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流通股三個層面全面開啟了引進外資進行國有資本戰略重組的大門。
事實上,國內部分省市地區在支持上市公司重組并購方面也已經采取了實質性的步驟。如深圳市、上海市,已經采取了積極的步驟,效果十分明顯。兩地的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在近一兩年內已明顯上了一個新的臺階,而兩市本地股在近年的行情中走勢也明顯異常活躍。
可以預期,只要各級政府都對各地上市公司的重組購并給以全方位支持,上市公司的質量將會有全面的提高,這將從根本上改善股市的基本面,而滬深股市的資產重組熱點也會長期活躍。
八、資金面的擴容要廣開渠道、先行一步
資金面擴容與新股擴容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無疑都非常重要,兩者缺一不可。
如果僅僅只顧股票擴容,而不增加資金供給,那將會使得市場嚴重缺血,導致整個證券市場無法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反過來,如果市場資金面非常充裕,場外資金不斷流入市場,而股票擴容速度卻停滯不前,這將會導致整個證券市場發展成為畸形,市場充滿泡沫,股票價格嚴重背離其真正的價值。
十六大報告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將使根植中國經濟的證券市場直接受益,市場規模的擴大、上市公司家數的增加是大勢所趨。有測算表明,如果我國股票市場總市值占GDP的比例上升至100%,則意味著我國股票市場規模到2020年將有可能增長8倍,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了證券市場廣闊的發展空間。
但是,筆者此處要特別提醒的是新股和資金面擴容的次序安排問題,歷史證明,資金面的擴容應適當先于新股的擴容更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資金面的擴容要廣開渠道、先行一步。
兵家有云:“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可以想象,只有市場資金擴容的步伐適當超前,新股大規模擴容緊隨其后才不會對投資者心理造成大的沖擊。資金有余地去選擇投資對象,才能使整個證券市場的價格體系更加合理化。
同時,只有資金擴容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基礎上有大手筆的突破,才會堵塞一些銀行資本的尋租行為,切實降低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近期,為了給滬深股市資金面進一步輸血,在具體措施上,可推出個人股票質押貸款,以及放寬社保資金、三類企業資金和外資入市條件等一些相應措施,更加超常規地發展培育機構者。
長期考慮,可開放合理的渠道讓銀行資金合法進入股市,只有這樣才能從制度上解決一直干擾市場各方的資金供給問題,使證券市場在全國人民奔小康的過程中發揮其應有的經濟功能,起到經濟起飛的助推器的作用。
九、政府和市場各方共同努力,迎接股市的美好未來
要使中國股市走向美好的未來,必須依靠政府和市場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體制和其他方面的管理體制還不完善,股市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不可避免。需要更進一步地、更加清醒地堅定這樣的信念:只有在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發展思路的前提下,證券市場的問題才能解決,也一定能夠得到解決。
政府監管層的監管理念要更新,監管技術要不斷改進,維護證券市場的透明、公正和效率。市場規模擴大了,作為決定市場走勢的政策面因素應越來越讓位于市場因素。即使出臺行政調控政策,之前也要研究市場,要與市場溝通,尊重一線市場人士的意見,增加透明度和民主度,注重政策調控的因勢利導,水到渠成。
行業自律組織要在監管中發揮積極的作用,為充分地保護投資者與市場競爭和創新的結合提供最大的可能,對市場違規行為迅速作出反應,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市場的有效運轉。
中介機構,無論是券商、會計事務所;還是法律事務所、相關評級機構,都要從市場的下跌中吸取教訓,加強執業過程中的誠信,提高在公眾中的信譽,并且在業務上抓緊對國外市場先進做法的學習,抓住機會,積極進行業務調整和創新。
作為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石,上市公司要真正提高自身的素質,為股市的發展打下扎實的基礎。
最重要的,廣大投資者要理性地面對股市的投資與風險,堅定信心,積極而平衡地看待市場的改革和創新。只要各方共同努力,就一定會迎來中國股市的美好未來。
結論
綜上,如果上述舉措能夠有效實施,我們就不難從對整體脈絡的把握中尋找出判斷中國股市的大致的標準。以下筆者結合自己的分析給出一個粗略的市場評判標準,僅供大家討論。
對于老股非流通股永不上市流通和新股全流通發行上市并存的市場,其可參照的標準(僅以市盈率指標分析)可設為:老股票市盈率在45倍左右是適中的,35倍左右具有較好的投資投機價值;全流通發行的新股,它的市盈率40倍左右為適中,30倍左右具有較好的投資投機價值;未來實現新股全流通發行后的大盤指數其綜合平均市盈率水平44倍左右為適中,33倍左右具有較好的投資投機價值(考察1995年以來股市若干個頂底部位置平均市盈率水平可知,最低為32倍,最高為56倍左右,高低平衡點也在44倍,這還未扣除非流通股因素)。
之所以這樣定位,一方面是考慮了兩種不同發行制度下股票的內在特點,二是結合中國股市初級階段新興特色,三是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位于世界前列,這將為股市的適度泡沫及其市盈余標準的提高提供了基本面的保證。
隨著我國經濟的穩定增長和上市公司業績水平的逐步提高,股市綜合指數的合理水平位置也將穩步攀升。
若上述問題得到很好解決,各方能夠形成較為共識的股市投機投資價值判斷標準,明年的市場表現將肯定好于今年。
投資者應對改革抱有堅定的信心,以平靜和積極的心態看待股市的創新,用耐心和信心等待中國股市的再度輝煌。其傾家蕩產,重者讓其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最終達到不斷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目的。
關鍵詞:第二種政府失靈;第二種市場失靈;自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2-0035-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8
一、引言
政府失靈通常指的是政府在提供私人物品上的職能失靈,比如政府辦企業不僅沒有效率,還往往導致權力“尋租”,造成腐敗。這種政府失靈我們通常稱為經典意義上的政府失靈。而市場失靈則通常指市場機制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失靈:由于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回報與付出無法對應,如果靠利益驅動就會造成“搭便車”、“三個和尚沒水吃”的困境。總之,市場在提供公共物品上是失靈的,而政府在提供私人物品上是失靈的。于是公益靠政府,私益靠市場便成了一般共識。
可是隨著當代自由市場體制出現問題,人們認識深化,又提出了第二種市場失靈和第二種政府失靈。第二種市場失靈是指市場不僅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存在著失靈,在提供私人物品時,市場也有一些功能缺陷。例如由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無法有效率地識別商品品質,于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就成了單靠市場交換不能解決的一個問題,需要有消費者協會這類組織存在,即僅靠市場提供私人物品有時候也會失靈。另一方面,政府不僅在從事競爭性私人物品的生產中存在著失靈,在公共事務方面也有失靈之處。例如按照現在的一些研究結果,民主政府的社會政策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托者,它往往代表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因此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往往有許多空缺,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而這些人的利益又是最需要關切的。同時還有人認為,即使政府能夠提供服務,也存在效率與成本的問題。不管什么性質的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組織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1]。
二、自律監管形成的內在機理分析
第一種意義上的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是互為解決的,即市場失靈之處可以指望政府,政府失靈之處可以指望市場,這樣也就體現不出自律監管的必要性了。而第二種意義上的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需要自律組織介入,它們有特殊的熱情而不是冷冰冰的“公事公辦”,成本也較政府要低。還有人指出,社會除了維持一般意義上的公共物品供給外,還應該有追求理想的先鋒式“實驗需求”,而惟利是圖的市場組織(企業)不會去做這類無利可圖的事,政府組織用強制機制做“社會實驗”則可能導致危險的烏托邦災難,所以自律組織就成為這類實驗的合適手段。實驗成功社會可以受益,實驗失敗社會也不會受害,這種情況下社會就需要自律監管。
如圖1所示,圖1中縱坐標上端是公益,用經濟學術語說就是提供公共物品,下端是私益,就是提供私人物品。圖中的橫坐標,左端是強制,右端是自律。這樣就形成了四個象限。
(一)政府組織
先來看左上方象限。現代社會需要政府組織,不是為了給皇帝當管家替他經營“家天下”,不是為了某個人或某群人的私人利益,而是為大家提供公共物品,就是公益。政府運用公民授予的行政權力通過征稅來獲取資源,用以維護公共秩序、提供公共福利,以及從事國防與外交等對外維護國民公共利益的事業。而政府征稅與行政運作都是強制性的,“福利國家”不同于慈善組織,就在于它是靠強制,而不是靠自律的辦法來分配資源,實現轉移支付,提供公共物品的。亦即政府是通過強制機制提供公益的組織,在上圖的坐標系中就是左上方那個象限。這就是第一部門或政府部門。
(二)企業和盈利部門
圖1右下方的象限代表經濟活動的主體即市場中的企業組織,即第二部門,通常稱為企業部門,或者盈利部門。它按照自由選擇、自愿交易、契約合意的市場原則運作,追求參與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工人追求工資盡可能高,投資者追求回報盡可能高),因此可說它是通過自愿機制提供私人物品的組織。這就是第二部門,即企業或盈利部門。
(三)自律監管部門
再看右上方這個象限,即自律組織。為什么需要這樣一個部門呢?現在研究者一般認為是由于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特別是由于所謂的第二種政府失靈與第二種市場失靈。這就是第三部門或自律監管部門。
(四)政企不分的傳統體制
然而在社會還沒有形成規范的第一、第二部門的時候,又會發生什么情況呢?這就要提到上圖中左下方的這個象限了。這就是通過強制機制提供私人物品的第四象限。在傳統專制體制下不受制約的官府強制機制并不是只能用于公益的,行政權力往往成為私人利益、小集團利益的提供者,而不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另一方面,那時的市場缺乏契約自由、公平交易的法治基礎,強權壟斷、欺行霸市、仗勢豪奪并不稀奇。這樣的市場提供私人物品遠不是僅僅通過自由交易,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尋租”索貢的場所。這里,強制手段可以用來提供私人物品而非提供公益(因此那時的官府尚未形成第一部門),私人物品也可以通過強權而非通過自由交易來獲取(因此那時的市場尚未形成第二部門)。這兩者綜合,恰恰就是上圖中的第四象限,即那種政企不分的傳統專制體制――即通過強制機制提供私益的機制。要消除這個第四部門,一是可以通過民主化進程使強制機制只能用于提供公共物品,從而形成第一部門――現代政府組織;二是需通過市場化進程使私人物品只能通過自由交易來提供,從而形成第二部門――現代企業組織。只有在這兩者產生之后,第三部門才有真正的社會基礎。那時第一、第二部門都解決不了的問題,就可以試圖通過第三部門來解決(見圖2)[2]。
三、我國股票市場自律監管的例證
(一)中國股票市場的第二種政府失靈
在我國股票市場的萌芽時期(1988年之前),民間推動的自發性變遷尚處于主導地位。而以1988年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體改委關于1988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出臺為標志,我國的股份制和股票市場發展就進入了以中央政府為制度變遷推進主體的演變階段。在中央政府成為制度變遷一級行動團體的條件下,以中央政府及其機構為主體的專門性市場監管就是題中應有之義,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市場的演進在政府的決策框架下展開,以微觀市場主體為核心的自發性監管便失去了其發展的根據和意義。
然而,隨著市場的發展和演進,尤其是隨著市場微觀主體的日漸成熟,以證監會為主體的專門機構監管日益顯示出其局限性來[3]。我國證券市場已不再像以前那樣只是聽令于政府意圖的“政策市”,市場主體的力量越來越強大,市場機制的力量也漸漸超越了政策力量成為市場走向的主導因素。市場發展的這一新趨勢表現在監管領域是證監會作為市場的單一監管部門日益顯得力不從心:一方面,它既負有貫徹中央政府政策意圖的任務,又須在與各有關部委的涉及利益沖突的爭論中尋求平衡,這就使它常常無法順應市場的監管需要、遵循市場化的監管原則,而將一些更多是出于行政性考慮而非市場性的舉措強加給市場,從而造成市場機制的扭曲和市場本身演變的阻礙;另一方面,在單一監管機構統一監管的結構框架下,由于監管力量本身的薄弱和分散,它也無力有效監督、及時制止日益猖獗的各式各樣的市場違規現象,這就是第二種政府失靈。
在目前及以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證監會的政府政策貫徹職能仍無法完全解除,這就使其政策貫徹職能和市場監管職能之間的權衡始終無法避免;對于一個日益成熟和復雜化的市場來說,純粹的單一機構由上而下的監管機制仍是遠遠不夠的。事實證明,在市場發展到目前這一階段,市場微觀主體力量成為決定市場走向的一個重要力量的條件下,自律性監管的發展具備了相當大的制度需求;而在一個以政府為一級行動團體的制度變遷框架下,適合的政府政策導向將對制度變遷的實現和推進速度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應當制定合宜的政策框架,鼓勵甚至扶持自律性監管組織的發展壯大,并擴大其監管權限,強化其自律性監管職能[4]。
(二)中國股票市場第二種市場失靈
在我國,為爭奪上市公司的殼資源,地方政府對本地企業的上市改制總是予以全力的支持,企業即使未能充分完成上市準備,在業務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上未能符合有關規定而不得不求助于偽造報表、虛報業績乃至與有關市場中介進行串謀等非法手段,地方政府及受其影響的經濟監管部門也總是予以特殊照顧,或視而不見,或糾察不力,甚或伙同包庇;為保證地方的經濟穩定、就業穩定和社會穩定,上市公司在經營運作中的許多違規乃至違法的行為也常能得到地方經濟主管部門的包庇;而在地方利益約束下,地方性的資本市場中介也無力對上市公司進行有力的規范化制約。這就使得我國證監會作為唯一的市場監管部門面臨的不單是上市公司監管的問題,而是一個盤根錯節的地方經濟勢力系統相互爭奪的問題。而作為負有貫徹國家宏觀政策、平衡各部門各地方經濟利益職能的證監會,顯然并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合適選擇:經濟上的平衡需要往往代替了市場化規范要求,成為證監會推行公平、透明、合理、及時監管的重要障礙。在這樣的條件下,推進自律性監管,讓行業內的自發規范來取代(至少是一部分)中央監管職能,可以說是唯一的選擇。上市公司一方面是地方經濟的組成部分,它必然受到地方經濟結構和經濟利益的影響,需要履行一些地方要求的經濟義務,并享受地方上的經濟保護;另一方面,它也是上市公司群體的一員,同樣必須維持其在行業內的地位和名譽。在一個強大而高效的同業監管框架下,上市公司彼此相互監督,它們將比居高臨下的證監會更容易覺察彼此的弊病和違規行為;而彼此之間相互競爭的處境又使它們有彼此制約相互監督的激勵[5]。在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上,只要能建立起一個自律性監管的制度結構框架來,上市公司將有能力和意愿去進行有效和及時的相互監督,而其中產生的監管效果將有可能突破乃至改變地方經濟利益函數的作用方向,使其成為維持市場規范的重要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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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cessity for Self-regulatory to Protect Investors and the Illustration in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ZENG Bao-hua
(Information Economy Department of Shenzhen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henzhen 518029,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