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

        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第1篇: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功利主義;最大幸福原則;當代價值

        功利主義又稱功用主義、實用主義、效用主義等,是一種將實際功效或利益作為道德標準的倫理學說。邊沁和密爾是功利主義學說的代表人物,在他們看來,功利即為道德的目的,人生的基本目的就是避苦求樂,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應為人們一切行為的準則。

        一、功利主義的緣起

        在西方,功利主義思想源遠流長,其淵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臘哲學的伊壁鳩魯學派和斯多噶學派。伊壁鳩魯學派的快樂主義學說認為,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快樂,快樂是幸福生活的開始和目的,是人生最高的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斯多噶學派認為義務與自律是最主要的美德,至善在于心靈的明澈。18世紀,愛爾維修在早期功利主義思想的基礎上以利益原則為中心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發展。他認為,無論任何時候,在社會生活中,支配人們行動的都是利益。他將人的肉體感受性即感覺歸為道德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每個人都力圖保存自己的生命,追求快樂,避免痛苦,即“自愛”,正是“自愛”原則驅使人們首先追求個人的利益。但并非任何利益都是正當的、合理的。人在追求自己個人幸福的時候,不應當損害社會的利益,而要促進社會的利益,這才是合理的,道德的。在愛爾維修看來,公共利益是道德的最高準繩。他說:“一個人一切行為都以公益為目標的時候,就是正義的。”同時他也指出,強調公共利益不是要否定個人利益,而要把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緊密地聯系起來。愛爾維修主張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結合,是對功利主義倫理原則的肯定,因此,可以說愛爾維修是功利主義的先驅。

        18世紀末19世紀初功利主義由英國哲學家邊沁正式提出,成為一種倫理思想。其指出,一種行為如果有助于增進幸福,則為正確的;若導致產生和幸福相反的東西,則為錯誤的。人類行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人的本性是趨利避苦,所以能否促進幸福就成了判斷人的一切行為的標準。19世紀的英國,隨著工業化、民主化、城市化的突飛猛進,遭遇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危機和挑戰。當時經歷了不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的英國,貴族保守勢力的影響依然甚大,同時,由工業革命帶來的生產力解放使工人階級迅速壯大。各階級之間的矛盾日益加深,特別是新生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與新舊貴族保守勢力之間的矛盾。此時資產階級革命的領導者新興的資產階級正在努力為資產階級發展掃清道路,因此亟需開創自己的道德價值體系,以緩解社會矛盾。另外,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人們更加注重現實,維護個人利益,這已經成為無法抗拒的社會潮流。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功利主義應運而生。1871年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一書中對功利主義原則第一次進行了明確表達,其后密爾又對其進行了發展。

        二、為功利主義辯

        對功利主義缺乏了解的人,往往將功利主義斥之為裸的利己主義,因此功利主義往往成了“極端利己主義”的代名詞。雖然功利主義是以理性的自利的個人為出發點,但這并不等于它的道德原則是利己主義的,相反,它所倡導的道德原則是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一)邊沁的功利主義

        作為功利主義的創始人,邊沁為其規定了一個總體原則:“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原則,又被稱為“最大幸福主義”。在“趨樂避苦是人的本性”的假設的基礎上,邊沁提出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道德原則。快樂和痛苦是人的一切社會活動的基礎。他在《道德與立法原理》一書中指出:“自然把人類置于兩個強有力的評價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樂。只有它們才能向我們指出應當做什么, 并決定了會做什么。” 痛苦和快樂成為人類進行社會活動的行為標準,這也成為人類一切社會活動的感情基礎,而善惡就是這些感情的劃分標準。邊沁主張的善就是一般幸福,如果一種行為及其后果能夠增加人們的快樂或者減少人們的痛苦,那么這種行為就是善的,是符合社會道德標準的,也是符合正義和公正的原則的,正如邊沁所說“無論我們對任何一種行為予以贊成或不贊成的時候,我們是看該行為增多還是減少當事者的幸福;換句話說,是看該行為增進或者違反當事者的幸福為準。”每個人總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這也是為了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在趨樂避苦是人的本性的基礎上,邊沁提出了苦樂計算法,即在計算苦樂大小和程度時,要考慮七個因素:強度、持續性、確定性、遠近性、繁殖性、純潔性、廣延性。其中,廣延性指快樂發生的范圍,即行為是否同時給大多數人帶來快樂。

        邊沁還站在自由主義的立場上提出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問題。他認為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一個想象的團體,因此社會利益只是一種抽象,是社會成員個人利益的總和,而個人利益才是具體,不能因為抽象而犧牲具體,如果個人利益都犧牲了,那就沒有社會利益可言了。所以,邊沁的最大幸福原則是以社會利益為起點,以個人利益為終點。

        雖然邊沁的最大幸福原則有很大缺陷。他忽視了任何人的快樂與痛苦都是由主客觀決定的,不同的人對不同的事物感覺是不同的,而且任何人的快樂與痛苦都不可能象機械力學那樣精確,進行定量與定性的準確分析,在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兩者的關系上想象又過于完美,但其功利主義思想中體現的道德利他性和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兩者的關系仍不可忽視。

        (二)密爾的功利主義

        作為邊沁的學生,密爾在邊沁的功利主義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了完善和發展。密爾的功利主義同樣強調幸福的最大化,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他認為能否真正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決定著功利主義的道德標準能否成立。為此,他指出,這一道德標準要想成立,必須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此道德標準必須既能反映人們心中最初真正向往的人生目標,又能反映人們的共同利益。在密爾看來,個人利益的實現必須以共同利益的實現為前提,但是個人追求自身的利益也是合理的和正當的,同時他也強調在追求個人利益時要加強自律,即強調良心在個人利益實現中的重要作用。密爾認為良心是人從自我教育、社會情感中激發出來的道德束縛因素,能使人在行為時作出善的選擇。“意識的內在境地,要求著最廣義的良心和自由,即要求行為當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追求自己的利益時,應使自己的良心站入空著的裁判席,去保護他人那些沒有外來保護的利益;要更加嚴格地裁判自己。”密爾認為每個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過程中,如果能從心底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將其放在一個適當的范圍內,并在進行行為選擇時能考慮他人的利益,這樣所有人的行為就會朝向一個共同的目標,每個人的行為都會為他人的行為服務,成為他人行為的手段。此外,人在追求個人利益的過程當中也不可忽視周遭的社會環境,只有在行為過程中遵守與維護大家的共同利益,才能達到社會環境的和諧。每個人都應該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行為選擇,這樣社會的公共利益得以維護,就能夠在社會中形成個人與社會關系的健康地良性循環,從而使個人利益能夠更好的實現。

        密爾雖然對邊沁的理論進行了修正,但是仍舊有缺陷存在。在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關系的處理上,他設想了一個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沒有沖突的社會,在這個社會里,個人利益能夠得到充分實現,而公共利益也在個人利益得到實現的同時得以實現,而現實并不完美,個人在追求個人利益的過程中往往會侵犯到他人或社會的共同利益,但是其提出在個人進行行為選擇時要以良心來進行自我約束,即道德的自律性仍舊有著積極的意義。

        三、功利主義的當代價值

        曾指出:“世界上沒有什么超功利主義,在階級社會中,不是這一階級的功利主義,就是那一階級的功利主義。我們是無產階級的革命的功利主義者。我們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廣大群眾的目前利益和將來利益的統一為出發點的。”因此,在當今社會,我們應當理性地看待功利主義學說,理解功利主義的精髓,只有糾正了對功利主義的誤解和偏見,才能更好地從中吸取有益理論,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

        (一)功利主義思想有助于促進我國當前的道德教育

        邊沁與密爾的功利主義思想告訴我們,我國的當前的道德教育必須立足“現實”,必須關注人性的弱點,并對其進行恰當的引導。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道德教育過度理想化、無視現實,過多的強調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而忽視了公民的個人利益,導致我們的道德教育脫離了社會生活的實際,再加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實際,脫離生活實際的德育不但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反而弱化了道德教育的效果,甚至引起人們的反感。因此,只有立足于現實,既關注社會共同利益,也關注公民個人利益,不能以犧牲公民的個人利益為代價來成全他人利益或社會共同利益,才能夠激發人們心中追求幸福或利益的激情,然后循序漸進的對公民進行道德自律的引導,才能達到“完全”、“純粹”的大道德境界。雖然邊沁與密爾的功利主義指出的趨樂避苦、追求幸福或利益是人的本性,是人生的目的有些過于簡單,但是這樣的價值觀更有現實色彩,更易于被人理解,因而更可能真心遵從。

        (二)功利主義思想有助于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在功利主義思想的引導下,人們能夠改變行為的盲目性,進而促進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將經濟建設作為各項工作的中心,中國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原因是人們價值觀的轉變,由此才有了我們今天社會的巨大發展。曾經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們曾經把是否考慮個人利益作為區分好人與壞人的標準,忽視個人利益成全集體利益成了基本的道德要求,并且毫不懷疑地認為這是的觀點。其實,這是對的曲解。事實上,的道德論也是功利主義的,他認為一切倫理、道德觀念都是物質利益關系的反應,因此,他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正是由于人們功利主義價值觀的增強,使他們認識到了經濟利益在社會和個人生活中的地位,從而激發了人們追求個人利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在客觀上促進了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邊沁.道德與立法原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

        [2]穆勒.功利主義[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

        [3]龔群.當代西方道義論與功利主義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3]唐代興.邊沁功利主義思想淺析[J].北京社會科學,2002,(3).

        [4]梁景時,孫劍.邊沁與密爾的功利主義思想的比較及現實價值[J].通化師范學院學報,2009,(7).

        第2篇: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邊沁 功利主義 幸福觀 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義,即功用主義,在倫理學界主要是指以實際的功效作為道德標準的倫理學說。邊沁繼承了自霍布斯以來經由蘇格蘭學派或古典政治經濟學派的利己主義道德假設,主張人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動物。不同的是邊沁通過聯想主義心理學將利己主義改造為普遍利己主義,實現了個人幸福和社會幸福的統一,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最大幸福說,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本文通過闡述邊沁功利主義的個人幸福觀與社會幸福觀,進而更加明確兩者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

        一、邊沁功利主義的個人幸福觀

        邊沁首先確認所有人都受快樂和痛苦主宰,都有一種趨樂避苦的自然天性,評判人所有行為的標準在于看它是否導致了人的快樂或幸福。在邊沁這里,每個人都生活在能夠引起快樂或痛苦的社群環境中,社群中的每個人都關注快樂,都趨樂避苦,追求幸福和逃避禍害是人生的目的,“自然把人類置于兩種主宰即痛苦和快樂的統治之下。只有它們能夠指出我們應當做什么,而且決定我們應該做什么。”道德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工具,趨善避惡不過是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道德的使命就在于它使人獲得幸福。因此,道德的標準不是存在于主觀領域中,而是存在于客觀事實中。

        功利主義者認為,幸福就是處于快樂之中的狀態。幸福有兩種,一是個人幸福,即通過個人的苦樂量的計算來衡量個人的快樂;二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邊沁在《政府片論》中提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確與錯誤的衡量標準”,并以這一原則附加于功利原則之上,認為“功利”的觀念與“幸福”的觀念之間缺乏足夠明顯的聯系,因而嚴重阻礙了人們接受功利原則,在他看來,最大幸福原則能夠清楚地指明“苦”與“樂”的觀念,同時又會使人們想到所涉及的利益相關的人,因而更能簡單有效的說明功利原則的實質。

        邊沁認為,功利原則中除了求得最大的幸福,還要考慮幸福普及的人數,受益的人越多越好,因此,應當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是最高的善和德行。那么按照邊沁的定義:“功利原則指的就是:當我們對任何一種行為予以贊成或不贊成的時候,我們是看該行為是增多還是減少當事者的幸福;換句話說,就是看該行為增進或者違反當事者的幸福為準。”這里的“當事者”,如果是個人,它就是個人的幸福;如果是社會大多數人,那它就是大多數人的幸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功利原則,是邊沁的社會理想,也是他的立法改革與法律改革的目標。

        二、邊沁功利主義個人幸福與社會幸福的關系

        個人幸福也就是個人利益,社會幸福也就是社會利益,是組成社會之所有單個成員的利益的總和。由于每個個人都生活在社會共同體之中,都和他人發生關系,因此,個人利益和幸福始終與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分不開。

        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說:“社會是一種虛構的團體,由被認作其成員的個人所組成。那么社會利益又是什么呢?它就是組成社會之所有單個成員的利益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加總,每個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就能達到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就必然導致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始終存在著矛盾和沖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邊沁將社會還原為個人,他認為社會是由個人和物所組成的一個想象的團體,社會成員利益的總和就是社會利益。所以只要社會的每一個成員能夠實現個人的利益,那么作為社會成員的結合體也就自然地實現了其利益的最大化。

        功利主義論述了個人利益是整個利益的核心和基礎,然而它沒有在此停止不前,邊沁又進一步論述了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社會利益的一致性,提出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功利原則。根據邊沁的社會幸福等于個人幸福加總的原則,要增加個人幸福以達到社會幸福。而社會是為了保障個人利益而存在,社會為個人利益的實現提供了廣闊的基礎,只有遵守公共道德、社會秩序,才可能為追求私利,發揮個人聰明才智形成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同時,也只有充分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滿足人民的物質利益和精神生活,才一可能要求人們遵守社會公德,促進公共利益。邊沁功利主義倫理思想方法提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試圖通過將為社會謀幸福作為個人幸福的途徑來協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功利主義在闡述其道德和價值理論體系的同時,把其理論同經濟、政治、立法、司法、社會政策等廣泛的社會問題聯系起來,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正因為如此,邊沁的功利論成了西方司法立法的理論基礎。

        研究邊沁功利主義的幸福觀不能只看到部分,要從整個體系全面的去解讀,通過后期密爾對功利主義解讀出的利他主義我們也可以看出邊沁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統一。邊沁認為功利主義貫穿整個政治社會的始終,所以人都是趨利避害的,他始終都在闡述個人利益是符合其功利原則的利益,個人利益是社會利益的組成部分,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的功利原則行使權利,客觀上就形成了按照功利原則行使權利的集團,也就是形成了所謂的集體利益,即社會利益。所以,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是不發生沖突的,他們最終的目的都是要達成個人或社會的幸福,都是按照最大幸福原則在衡量自己和社會的利益。

        參考文獻:

        [1] (英)邊沁.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Ml.時殷弘譯二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

        [2] (英)邊沁.政府片論[M沈叔平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

        [3] 吳映平,李文.淺析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J].文化空間.2010.(8).

        [4] 胡晶.淺析邊沁功利主義[J].濮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10).

        [5] 楊晨.淺析邊沁和密爾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J].理論視野.2011(10).

        [6] (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第3篇: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

        一、突出職業追求,淡化事業追求

        中學生的理想選擇和前途設計大多向金錢、享受傾斜,以掙錢多少、收入高低評論職業優劣,以追求實惠、安逸的工作為奮斗目標。這必然導致愛業、敬業、勤業和創業意識的談化。

        二、突出個人追求,淡化社會追求

        突出個人追求的思想和行為輻射到中學校園,使部分學生競爭意識被扭曲,自我意識膨脹,片面強調自我權利的維護,不顧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個體游離于集體之外,紀律觀念,集體主義觀念淡化,缺乏應有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突出人才追求,淡化人格追求

        人才追求突出而人格追求淡化在中學生身上有明顯表現,他們只注重文化知識的吸收,而忽視良好品德的養成;只注重考試分數的高低,而忽視思想覺悟的提高。因此,中學生離家出走,輕生自殺甚至犯罪的現象屢見不鮮。

        四、突出功利追求,淡化功名追求。

        部分中學生不顧現實條件,信奉什么“人生在世,吃穿二字”,盲目追求所謂的“時髦”、“瀟灑”,狂熱崇拜所謂大款、明星的生活方式,把“優秀”“三好”之類的榮譽拋擲九霄云外。在理想信息上,部分學生重物質輕精神。有錢就圖,有利就想,正是部分學生功利思想的折射。

        中學生人生追求的變遷,嚴重困擾著中學生的追求取向,影響著他們正確人生觀的形成和發展。為此,學校在德育工作中要引導中學生堅持和明確以下幾種關系。

        1、堅持物質追求與精神追求的統一。

        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正確人生價值觀,首先應是能以科學的唯物主義的態度對待物質追求與精神追求的人生價值觀。物質生活和物質追求僅僅是人生內容的一部分,不是生命的全部價值所在。人除了物質追求,還要有高尚的精神追求。崇高的理想,堅定的信念和強烈的事業心是促進人們熱愛生活、創造生活的強大動力。用崇高的精神追求主導物質追求,人生才會變得更豐富、更燦爛、更輝煌。

        2、堅持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統一。

        在社會主義社會,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一方面,個人利益是集體利益的基礎,沒有個人利益的實現,就沒有社會集體利益的充分發展;另一方面,個人利益又依賴于社會集體利益,社會集體利益是滿足個人利益的保障和前提,是個人利益的集中表現。引導中學生以集體主義原則主導個人利益的追求,才能如魚得水,順利實現個人理想和追求。

        第4篇: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

        社會利益的定性問題指的就是從概念和性質方面針對某一個問題進行論證,下面我們對社會利益在經濟法中概念進行認真解析。

        (一)社會利益說的發展歷程

        從總體上來看,可以將社會利益說劃分為四大階段:十八世紀末期至十九世紀初期為第一個階段,這一階段普遍流行著個人主義的思想,從而導致政府通常借助所謂的“社會正義”來為自己謀取私利,不斷強調將爭議建立于個人利益之上。在這一時期,有部分功利主義法學家著重強調了社會利益只是一種抽象的個人利益的總和,個人利益是唯一現實利益。這一觀點對于獨立的社會利益予以了否定,只認可個人利益,而且認為社會利益概念并不存在。十九世紀末期至二十世紀中期為第二個階段,這一階段是社會利益逐漸受到重視和被充分認可的關鍵時期。在二十世紀初期,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再加之全球性經濟危機帶來的影響,給資本主義社會帶來了極大的警示,使美國等資本主義社會國家明白僅僅依靠單一的運作是不可能有效推動社會經濟高速增長的。就在這時,政府干預主義的思潮一時興起,他們認為,要想有效促進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則必須通過雙管齊下的方式才能夠實現。進入二十世紀后為第三個階段,這一階段最為流行的是“利益三元論”,龐德將“個人利益”、“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并列在了一起,而且他認為社會利益是人們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而提出來的。二十世紀中期是第四個階段,在這一階段,社會主義國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社會利益分類,其中以集體利益說最為突出。可見,社會利益說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而被逐漸提出的概念范疇。

        (二)社會利益、個人利益、國家利益

        社會利益、個人利益及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方面是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從行政法角度來看,行政法的確發揮出了維護社會利益秩序的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普遍存在著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名,擅自使用公共權力對個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不良現象。從經濟法的角度透視社會利益,我們可以發現,在很大程度上,社會利益的突出所針對的并不是國家利益,而是個人利益,其中,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高度關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就是最好的現實例子,盡管,從表面層次上來看,受眾的群體就是既定的某一個消費人員,但是,從實際層面上來看,其實是保護了所有的消費者。而從法學學科角度來看,民事法律主要是保護與尊重個人利益秩序的體現,而在維護社會利益這一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種消極而被動的方式。由此可見,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是一對辨證統一的概念,而并不是一對絕對包含或絕對分離的概念。另一方面是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一直以來,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是法學界的重要學術論題,且受到了文學科領域的津津樂道。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我國的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中,社會利益的概念與國家利益的概念其實是完全不同的,且兩者相互獨立。比如,國家的國防建設除了為國家的安全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以外,同時,在很大程度上使社會的公共安全得到了有效的維護。由此可見,盡管,社會利益的概念與國家利益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從利益訴求層面上來看,兩者之間的關系又是十分密切的,屬于互相重合的兩個概念。

        二、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

        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指的是以數學原理和經濟學為重要依據,使不明確和抽象的社會利益變得細化和具體化,使其說服力和科學性得到有效加強。

        (一)經濟法中的利益分配法律規制

        目前,政府采購法、預算法以及稅法等具體的法律法規制度是我國宏觀調控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但是從我國當前的宏觀調控局面來看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有關政府采購的缺陷日益突顯出來,政府的采購項目往往被大型企業壟斷,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全國的房價一直趨高不下,使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一一暴露了出來;各個階層之間的存在著越來越大的收入差距;經濟法發展的區域不平衡性越來越突出。由此可見,通常情況下,政府部門往往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希望獲得利益的最大化,以此來完成某項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實施,而且,由于我國現階段所實行的法律體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從而在利益方面發生了諸多博弈行為。這些具體的法律法規明確指出在利益分配問題上,社會利益并不是唯一的保護對象,個人利益也同樣是其中的一個重要保護對象。因此,要想保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在經濟法當中,就必須針對“利益分配”這一重要問題,積極采取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著重加強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群體予以利益方面的保護。

        (二)經濟法中的利益分配經濟學

        通常情況下,在界定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的過程的當中,不僅需要將合法的法律界定包含在內,合理的經濟界定也同樣需要被包含在內。首先,對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進行界定是在各種利益沖突背景下產生的,如利益分配不公平和利益不對稱等。除了可能在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發生相互沖突的利益之外,這些相互沖突的利益也同樣可能會發生在社會利益與不同目標之間,因此,從本質上來說,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定量問題進行界定其實是在一定的衡量標準上選擇和比較相互沖突的利益。同時,在經濟法中,社會利益被看作是一種與社會經濟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利益形態,這就需要人們認真考慮選擇哪一種計量標準作為社會利益的代表。從福利經濟學角度來看,通常情況下,采用的是社會福利函數來計量社會福利的增減問題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另外,針對利益的平衡、協調與分配,公共決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同樣發揮出了重要的積極作用。在涉及到社會利益的公共決策中,與國外相比較,國內更多的表現為一種領導意志,顯得更加簡單和片面,從而導致公共利益受到更大范圍的損害。其實,針對公共管理決策問題,其經濟合理性的判斷可以通過建立多標準的決策分析模型來實現,并且針對沖突利益的選擇問題,一般來說,應該在全面深入地分析成本效益之后在進行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夠充分保證判斷的準確性,從而充分保證公共決策的科學性。

        三、社會利益的法律實施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不管是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還是社會利益的定性問題,都可以在方法論和理論兩個層面上得到論證,那么,就必然需要存在“公益訴訟制度”這一能夠使該利益得到充分實現的制度保障。從本質上來說,社會利益的實現機制指的是能夠實現社會利益價值目標的法律界定。然而,一般情況下,人們在界定社會利益的內容和性質時,通常會涉及到許多衡量標準和價值判斷,因而在判定社會利益的實質內涵方面往往是眾說紛紜,而且對于界定結果的公平性通常存在著許多紛爭,只有程序公平得以充分保證,才能夠避免這些紛爭的發生。《房地產管理法》和《環境保護法》等與社會利益的界定有著的密切聯系的法規法規當中,針對社會利益問題的界定,幾乎沒有相關的程序性規范。

        雖然,目前已經將公益訴訟制度納入進了《民事訴訟法》當中,但是,從具體的操作上來看,并沒有給出詳細的指導。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雖然,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在程序設計方面的發展情況還十分不容樂觀,但是,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不斷加強,人們對于日漸增多的公益訴訟案件予以了高度重視,促使著人們重新認識去自身權益。近年來,在福建省和河南省發生了多起為避免國有財產流失,檢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作為國家利益的代表提出了公益訴訟的案件,這一舉動無疑開啟了我國對于公益訴訟模式的新思考。同時,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曾經眾人皆知的“王海打假”這一案件使得廣大消費群體在維護自身消費權益的重新認識上得到了大大增強。為什么可以將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一種程序性的救濟機制來實現社會利益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公益訴訟制度除了擁有了非常豐富的司法實踐以外,而且在長期的實踐過程當中已經逐漸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理論體系。實際上,在國內,并不是沒有能夠充分保證公益訴訟制度得到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而只是在如何選擇訴訟代表人等某些關鍵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而且,尤其是在費用的負擔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通常情況下,凡是涉及到公益訴訟的案件,往往都是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反駁對方的權利而向處于強勢地位的群體所提起的,在訴訟過程當中所產生的一系列費用對于大多數弱勢群體來說都是無法承受的,這也正是制約公益訴訟積極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第5篇: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 利益沖突;平衡;調控  

         

         

               利益,是法學研究的重要范疇之一,是社會化的需要,是人們通過一定的社會關系表現出來的需要,利益在本質上屬于社會關系的范疇。 [1] [1] 法律制度的設計無不考量利益的分配,因為正是它左右著人的行為,而法律規范主要又是依靠調整人的行為來實現各種利益的獲得與讓渡。換言之,法律主要是通過對利益的調控來實現對社會的規制,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背后其實就是各種利益。利益是人們為了滿足生存和發展而對一定客體的各種需要,而這種需要的供給并不是充裕到能滿足人們無限的私欲,為此,自利的人與人之間便存在一定的沖突,法律正是在對利益的調控過程中規范著人們的行為。

         

            環境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它的誕生并不是像其他學科那樣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政治淵源,它是在人類發展到一定時期特別是工業革命后人類無節制地向自然界索取而導致的結果,環境法要關注的利益已經不僅僅是現實的利益、人的利益,還要重視未來的利益、動物的利益等等,正因為這些復雜的利益群存在激烈的沖突,而在傳統法那里又沒有現成答案,為此,有必要專門探討環境法在控制利益沖突上的特殊設計。

         

              一、環境法上的沖突利益

         

            “在物質化的人的世界里,或者說在人被物質化了的世界里,人與人之間的對立,人與群之間的對立,以至于人與社會之間的對立,都最終由利益所引起,都是一種利益的對立。” [2] [2] 正是利益的沖突性決定了法律調控社會關系的本質就是調控利益沖突。由于利益沖突的表現可能在主體之間也可能是利益本身的差異,要嚴格地劃清各種利益是十分困難的,本文把環境法調控的沖突利益概括為下列三類:

         

            (一)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沖突

         

            在眾多的利益沖突中,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無疑是十分突出的。早期人類時期,人口的數量、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發展都極為有限,人類的需要對環境的影響不大,現代意義上的環境問題就不會出現。進入工業時代后,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人類社會的生產力得到極大的解放,人類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由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變為以生產、交換為特點的商品經濟。這一時期,人類的利益需要主要以經濟利益為核心,而正是這種需求,致使人們對自然資源進行大肆地掠奪,尤其是20世紀后半期,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生產規模的無限擴大,環境問題變得日漸突出。人們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潤,盡可能地向自然界要利潤或是不計環境成本發展經濟,將環境成本轉嫁到社會和他人,導致外部不經濟。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經濟得到了發展,但卻犧牲了環境利益,而當時又沒有相應的法律機制來規范對環境施加影響的行為,企業總是隨意向自然界排污,日積月累,污染變得越來越嚴重,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矛盾就日益凸現出來。

         

            此外,高消費的生活方式導致資源耗費,并帶來大量附隨的環境污染,環境問題就開始在世界各個角落出現。由于大范圍的污染,使許多人生活在一種不清潔的環境中,危及到人們的生命和身體健康。這時,人們開始渴求一種清潔、適宜的環境,于是,環境利益成為人們新的利益需要。

         

            由此可見,環境利益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人們追求的較高層次的利益,人們不僅僅在一味地謀求經濟上的利益獲取,希望同時也能享受到適宜的生活環境,環境法律就必須要在這兩種利益的沖突中做好恰當的平衡與控制。

         

            (二)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

         

            “公共利益是獨立于個人利益之外的一種特殊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 [3] [3] 簡言之,公共利益是指全體或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個人利益是單個社會成員所具有的各種利益。從產生的時間來看,公共利益是從個人利益中分離出來的,在西方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人們的經濟活動由于受法律上所倡導的“絕對所有權”、“契約自由”等思想的影響,一切都以自己為中心,經濟活動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調節,在當時,人們貪婪地追求財富,政府只不過充當“守夜人”的角色,為了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人們總是在“所有權”的法律保護下,無所顧忌地用盡權利,對自然資源無節制地進行索取,向自然界任意地排放垃圾和各種廢氣、廢物。人們在實現自己的利益時并不去注意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導致對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犧牲。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各種矛盾日益顯現,這種沒有邊界的所有權原則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此,必然需要每個社會成員從自己的個人利益中分離出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不可能是某個社會成員所獨占的利益,每個社會成員總是希望能從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也就是說,“個人所追求的僅僅是自己的特殊的、對他們說來是同他們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們認為這種共同利益是‘異己的’。” [4] [4] 可以看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存在著極大的沖突,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這種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采取一種虛幻的共同體形式。” [5] [5] 即政府不能再只充當“守夜人”,許多自然資源和人類環境應該由國家代表全體成員對它們進行保護,任何人不得濫用或超出法律的規定作出行為,在自由行使個人權利方面的利益時要關注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環境法作為法律的部門法,它的制度構架當然應對上面兩種沖突的利益進行平衡。

         

            (三)代際利益的沖突

         

            在環境資源保護領域的各種利益沖突中,代際利益的沖突也是一種很特殊的利益沖突,即指當代人與后代人的利益沖突。在我們生存的地球上,大部分環境資源是有限的,并且許多資源在遭到破壞以后就難以再被利用,甚至難以恢復,或者恢復要花費巨大的代價。

        第6篇: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民法  個人  集體  社會結構

        一、個人主義的社會結構

        1.個人是社會的本質

        民法是一種社會結構,并存在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民法和作為其基礎的私有關系,首先是一種個人主義的社會結構,是這一結構決定了民法及其私有的價值。人類任何一種社會理論,無不涉及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問題,也就是個人與集體或者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問題。對此,有兩種起碼是形式對立的理論。一種是個人主義,即強調個人自由和個人自我支配的一種政治學、倫理學、社會學和哲學的觀點。個人主義是西方文明中最具本質的一種社會思想,在傳統上,西方社會一直強調對個人價值的承認,不論是古希臘的哲學,還是古羅馬的法學,都是建立在與神本主義相對的人本主義基礎之上的,而人本主義的文化在根本上就是崇尚個人自由與個性解放的個人主義的文化,不論是作為其基本社會理念的正義觀與自然觀,還是作為其基本社會體制的民法價值體系,都離不開個人這一核心問題。個人即平民作為民事主體始終是西方社會結構中獨立于政治社會的主導社會群體,而從實在的地位上考察,個人也始終被作為社會體制結構設計中優先考慮的基本價值對象,而這一設計的核心是民法。 

        休謨正是從個人與利己心的調整中認識到法律的根源:“利己心才是正義法則的真正根源;而一個人的利己心和其他人的利己心既是自然地相反的,所以這些各自的計較利害的情感就不得不調整得符合于某種行為體系。因此,這個包含著各個人利益的體系,對公眾自然是有利的;雖然原來的發明人并不是為了這個目的。”[1]這一個人的利己之心不得不符合的行為體系,就是以民法為核心的正義法則。不過,正義不是利己之心,利己之心也不代表著正義,但利己之心也是一種正義的要求,正義要反映利己之心,正義就是調整利己之心并合理滿足它們的價值體系。

        2.古典個人主義思想

        “歷史上,隨著法律越來越復雜化,法律越是將人作為個人而不是群體看待,其著重點也就越集中在人的權利和義務上。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個人具有與社會整體利益相違背的特殊個人價值。”[2]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就城邦建立的理由指出:“之所以要建立一個城邦,是因為我們每一個人不能單靠自己達到自足,我們需要許多東西。”也就是說,除了滿足個人利益的需要,沒有別的建立城邦的理由。“因此我們每個人為了各種需要,招來各種各樣的人。由于需要許多東西,我們邀集許多人住在一起,作為伙伴和助手,這個公共住宅區,我們叫它作城邦。”在柏拉圖看來,不僅城邦的建立是為了個人利益,而且在城邦的伙伴關系中,最根本的利益歸屬還是個人。“那么一個人分一點東西給別的人,或者從別的人那里拿一點東西,每個人卻覺得這樣有進有出對他自己有好處。”[3]羅馬私法作為以權利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在主旨上突出的是作為權利主體的個人地位,雖然這一地位受到家長權等諸多因素限制,但權利的設計仍然離不開個人主義的原則。尤其是在羅馬法的發展上,始終體現了個人解放與行為自由的精神與方向,凸顯出個人主義的私法價值體系,也正是由于個人主義,才有了羅馬法的偉大創造。毫無疑問,任何脫離個人主義的社會理論,都是空洞的理論,因為只有個人才是社會的創造者,是社會的真正主人和社會利益的最終歸屬者。可以說,個人主義是西方社會傳統的社會觀與哲學觀,并成為民法即私法的基本價值觀。

        15世紀以后的啟蒙運動,使個人主義在古典主義思想家霍布斯、孟德斯鳩、休謨、斯密、托克維爾等人的認識基礎上逐漸發展成為一種系統的社會理論學說。亞當·斯密理想的社會體系是:“允許每個人在平等、自由和公平的條件下自由計劃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4]427這就是要建立一個以個人利益為基礎的社會制度或經濟模式。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建立在個人主義的社會理論基礎之上的,他的所謂正義原則,就是一種對個人利益作出合理安排的社會體制。他認為,個人行為規則所確定的就是一種旨在促進個人利益的社會合作制度,而社會也就不過是為謀求個人利益的一種合作事業。“這樣,盡管社會是一個促進相互利益的合作事業,但它不僅具有共同利益的特征,而且也具有矛盾沖突的特征……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則,用來選擇決定這種利益分配的各種安排,保證達到某種關于恰當分配份額的協議。這些原則也就是社會正義的原則:它們規定了在社會基本體制中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方法,同時規定了對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恰當分配。”[5]簡言之,社會正義是為了個人利益目標存在的,社會體制的構建只能是為滿足并服務于個人利益目標的需要。因此,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個人權利及其實現的保障是第一位的,社會必須接受為個人利益所確定的正義規則的約束。

        3.方法論個人主義

        第7篇: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

        但是,這種經濟法社會利益觀學術新范式并非沒有缺陷,在筆者看來,至少還有以下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例如,我們用以和經濟法進行比較的民法乃是傳統的民法,然而現代民法思想業已發生劇烈的變革,“由極端尊重個人自由變為重視社會公共福利”,“形成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1]43-44。那么,這種經濟法社會利益觀如何回應民法的此種現代轉型?又如,經濟法社會利益觀中的“社會利益”其內涵究竟是什么?其同國家利益究竟有何區別?當前學術界關于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分類方式是否真的無懈可擊?再如,經濟法學界都主張國家(或政府)對國家經濟進行干預,但是這種理論主張背后的思想基礎究竟是什么?必須承認,對于這些問題,當前的經濟法學界尚未給出一個令人滿意的回答。

        一法學視野中的社會利益問題

        在法學中,人們主要是通過對利益形態的劃分來揭示社會利益問題的。

        美國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龐德(RoscoePound)根據耶林的學說,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③。19世紀末,德國學者紐曼將利益分為“主觀的利益”和“客觀的利益”之后,20世紀末,又有德國學者進一步把利益分為“主觀的事實性利益”和“客觀確定的現實利益”兩種④。我國學者郭道輝將利益劃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群體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五種⑤;孫笑俠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四種,他還特別指出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同社會利益相混淆是錯誤的[2]267;王保樹將利益分為個別主體的利益(包括公民和法人)、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3]377-390。上述對利益的劃分雖然有助于我們從不同的層面加深對利益的認識,但是這些劃分方法至少在形式邏輯上是有瑕疵的,因為其在論述時大多存在多標準劃分的缺陷。

        筆者認為,單就形式邏輯而言,最簡單也最科學的劃分方式是從歸屬主體的角度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和團體利益。社會利益是關系到全體社會成員的從而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整體性的利益,例如經濟法學對于反壟斷問題的研究是為了“實現以公平競爭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對國民經濟穩定增長的研究是為了“實現以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4]149,但社會利益的本質仍然是一種團體利益(由全體社會成員組成的最大的團體)。

        不過考慮到社會利益對現實生活的重大價值以及尊重社會科學研究長期以來形成的習慣,筆者在此同意將社會利益從團體利益中抽離出來進行專門的研究。基于上述分析,筆者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團體利益和社會利益三種形態。對于此種劃分,筆者進一步闡釋如下。

        首先,個人利益、團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劃分全面反映了利益所處的三種狀態,能夠較好地概括現實生活中客觀存在著的眾多利益形態。

        比較而言,個人利益是具有基礎性地位的利益形態,而后兩種利益形態本質上都來源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是人作為單獨的個體所享有的利益,這是研究利益問題的邏輯起點。團體利益是由一部分人所組成的團體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它不僅意味著個人利益在一定層面和范圍內的整合,是個人利益的一種實現形式,同時也意味著是對個人利益的一種超越。誠如格老秀斯(HugoGrotius)所言,“人的特性中有一種對社會的強烈欲求,亦即對社會生活的欲求”[5]44,因此,將團體利益作為一種獨立的利益形態應當是可以成立的。社會利益是使全體社會成員得以維系下去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利益,因此可以看成是一種最大的團體利益,在社會這個團體中,它是對所有個人利益和普通團體利益的超越,它是基于全社會所有成員的共同需要而存在的利益形態。

        其次,無論個人利益、團體利益,還是社會利益,其最終的落足點均是個人而非其他主體。

        必須指出,對于社會利益來說,并不存在“社會”這樣一個對應主體,其對應主體應當是全社會所有的個體。實際上,哈耶克早就指出把社會擬人化或人格化的傾向所隱藏的危險后果,所以明確指出“不存在‘對社會的價值’”[6]134。例如,作為經濟法核心組成部分的市場規制法,其基本價值就在于通過確認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來保障社會利益的實現,此處的受益人并非“市場”這個主體,而最終要落實到市場中的每一個個體身上。又如,經濟法對消費者、勞動者這樣一些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的重點關注顯然是希望從實質正義的角度對建立在傳統私法上的市場失衡狀況進行矯正,以消解社會矛盾、緩和市場沖突,由此而實現市場和諧的社會利益當然為全社會所有成員所共享。

        再次,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并非兩種獨立的利益形態,而只是在不同語境下對同一客體的表述。

        許多學者都強調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不同⑥。然而在筆者看來,并不存在一個獨立于社會利益之外的國家利益,通常我們所說的國家利益,不過是社會利益在公法領域的體現。強行將兩者割裂開來只會增加理論上的困擾(誰能說清楚經濟法中關于金融安全的規定是出于維護國家利益的需要還是基于社會利益的考量)。通常我們談及政治、外交、國防等問題時,更習慣于稱其為國家利益而不是社會利益,而當我們在說到市場秩序、社會公正、環境保護等問題時,更傾向于使用社會利益的概念。一般而言,我們是在一國范圍內來談社會利益的;但在談論國家利益時,既可能在一國范圍內進行,也可能在國際范圍進行。如果我們出于特殊的考慮要使用國家利益概念時,那么也必須明確使用的語境。還要指出的是,在經濟法中,社會利益的代表者通常但不必然是國家(這里指中央政府),但是這并不妨礙我們一般將國家看做社會利益的最終代表者。

        二對經濟法社會利益觀的解讀與評析

        (一)對經濟法社會利益觀的解讀

        在經濟法學者看來,經濟法之所以不同于傳統民商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民商法和經濟法存在著利益觀上的重大差異。在傳統的民商法理論中,由于受到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思想的影響,市場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均被視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不僅如此,他們還認為,只要充分保障市場主體自由追逐利潤的行為,市場機制會自動引導人們在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然而這種利益觀在現代受到了重大的挑戰。隨著市場經濟運行的推進和經濟學研究的深入,市場機制本身所具有的諸如外部性、信息不對稱、自然壟斷等缺陷,已經證明了薩繆爾森所說的“對個人來說是妥善的行為,有時對整個國家來說卻是愚蠢的事情”。據此,有經濟法學者認為,“國家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對經濟生活加以干預,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礎上,致力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并由此產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法域,這就是經濟法產生的動因及其社會性的需要”[7]。進而言之,“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其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8]。如今西方相當多的主流經濟學家都承認他們國家實行的是一種混合經濟模式⑦。

        (二)對經濟法社會利益觀的評析

        應當承認,將維護社會利益作為其本位,意味著經濟法學界多年來為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經濟法學體系的努力找到了新的突破口,這種努力正在得到越來越多的學界同仁的認可,這種努力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貴的。但是,在筆者看來,上述從社會利益角度出發構建經濟法的努力還不完善,至少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做出回答。

        1·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基點的法律部門不是只有經濟法

        其實,諸如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一直都被認為具有極強的社會公益性,因而被有些學者將具有此種特征的法律統稱為社會法,從這個角度來看,經濟法也應當屬于社會法的范疇。這些部門同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其維護的具體社會利益的性質不同,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證明經濟法獨立地位的做法至少在理由上是不充分的。將經濟法定位于維護社會利益之法,固然表面上將經濟法與以個人利益為出發點的傳統民商法區分開來,有助于回答來自于民商法學者的指責,但是又與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同樣具有社會公共性的法律部門相混淆,在理論建構上仍然存在缺陷。

        2·將經濟法定位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回應業已出現的民商法、行政法的現代轉型

        有學者指出,“現代經濟社會法律制度的變遷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解決和應付經濟社會化而帶來的各種問題的”[9]。如果說,將傳統民商法概括為以個人利益為出發點尚有其歷史根據的話,那么我們也應當看到,現代社會的民商法已經發生很大的轉變。梁慧星指出,現代民法已經從以“抽象的人格”、“私的所有”、“私法自治”、“自己責任”為特征的近代民法模式過渡到以“具體的人格”、“私的所有的社會制約”、“受規制的競爭”、“社會責任”為特征的現代民法模式[1]4-5。不僅如此,邱本指出,在行政法領域,“特別是隨著對凱恩斯革命的再革命,新自由主義成為時代的基調,人們重新定位行政干預,其趨勢是從行政化到社會化”,“行政的社會化,必然在行政法上有其表現,這就是行政法的社會化”。行政法的社會化具體表現在:“第一,從行政命令服從發展出行政協商指導”,“第二,從行政統治發展出行政合同”,“第三,從行政公法發展出行政私法”[10]212-215。可見,不論是民商法還是行政法,都面臨著一個現代化的轉型,這個轉型就是要反映時代的變遷,在其原有的制度理念中逐漸融入社會的因素。

        當然,就目前的情形而言,很多經濟法學者認為,這種轉變尚未從根本上動搖其根本的私法或公法屬性,尚不能說這些典型的私法和公法都已經“社會化”了。但是至少有一點我們必須承認,在這樣一個大的背景下,不單是民商法、行政法面臨著社會化的問題,實際上整個法學領域都將要面對這個問題,所有的法律部門都要給出自己的回答。經濟法如果要將社會利益作為自己安身立命之本,至少要對這個問題進行合理的回應而不能敷衍了事,但恰恰是在這個問題上,現有經濟法社會利益觀論者談論得不多。

        3·經濟法所強調的社會利益與國家的經濟職能難以區分

        或許是出于對計劃經濟時代國家過度干預經濟生活的本能性排斥,又或許是面對來自民商法學界和行政法學界的指責,避免陷入經濟行政法的窠臼,經濟法學者(特別是提倡經濟法社會利益觀的學者)近年對國家的問題總是不肯多談,多數學者在指出市場機制存在缺陷或者出現市場失靈因而需要國家干預經濟(當然他們指出這種干預必須是適當的、依法進行的)之后就止步不前。但是筆者認為,這樣的分析雖然沒有錯(因為事實的確如此),但是還很不夠,因為國家應當是經濟法中的一個核心命題,不把國家的問題談清楚,經濟法中的國家干預也就無從談起,所謂經濟法的社會利益觀也就失去了立論的前提。

        筆者認為,經濟法研究必須重視國家問題,其根本原因在于現代國家是社會利益的一般代表,這種代表具有正當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國家的職能(特別是經濟職能)也決定了由國家出面代表并維護社會利益具有可行性。

        三國家與經濟法的獨立性

        我們應當將國家作為研究經濟法獨立性的邏輯起點。“國家是伴隨著近代民族化進程而出現的一種政治現象,它不同于古典的古代或中世紀的作為城邦、帝國或領主國等意義上的政治集合體”[11]3。因此我們這里考察的國家主要針對近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

        從政治哲學角度考察,國家始終是政治哲學關注的中心問題,而西方政治哲學的代表思潮———自由主義———也歷來將國家作為研究的核心問題,這一點早在霍布斯、洛克、斯密等早期自由主義者的著作中就已經體現出來。長期以來人們對于自由主義視野下的國家觀念持有一種錯誤的觀念,認為自由主義雖然不否定國家的必要性,但卻將國家角色定位于保障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權利等有限的領域,進言之,國家的職能主要限于國防、司法、提供公共產品等方面。在此種認識看來,自由主義視野下的國家應當是一種弱國家而非強國家。然而,曼與豪等人的社會學研究揭示,“自由主義的國家與弱國家并不是同義語。自由主義國家可能是強有力的國家,而依賴專斷進行統治的國家卻可能是軟弱無能的國家”⑧。不僅如此,還有學者指出,這種自由主義下的國家應該有能力維護國家的安全、獨立與統一;有能力為社會提供必要的法律與秩序;也不應當拒斥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從而實現某種社會正義的職能[12]42-43。

        從經濟學角度考察,在資本主義的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人們對國家在經濟中所扮演角色的認識也不相同。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人們奉行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國家不主動地干預經濟,扮演的是一種“守夜人”的角色。在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受凱恩斯主義的影響,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紛紛轉向于干預經濟的政策,扮演的是一個“看得見的手”的角色。在這之后,由于凱恩斯主義并不能完全解決資本主義社會固有的問題,因此又出現了經濟自由主義回潮的現象⑨。但是無論如何,沒有哪一個國家會完全放棄對經濟的干預,因為這本來就是國家的經濟職能所要求的。

        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國家自身也面臨著困境。例如,美國社會學家貝爾(DanielBell)注意到“國家政府已變得‘太小而無法應對大問題’,如全球經濟競爭的影響或世界環境的破壞等”。同時,“這些政府又變得太大而無法應對那些影響某些城市或地區的問題。例如,政府沒有多少權力干預作為全球經濟主要參與者的大型商業公司”[13]409。但是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可能有很多,充分重視并發揮國家的職能(特別是經濟職能)無疑是一種重要而且不可或缺的途徑。有學者指出,“國家的職能從本質上說,除了消極地保護個人的各種權利,使公民獲得私人利益外,還應積極地拓展范圍,為公民提供更多的公共利益”。“國家除了給個人提供消極權利,即因國家的無所作為得到的利益外,還應為個人提供積極的權利,即由于國家的積極作為而得到的利益”[14]85。筆者認為,這里所說的國家“積極作為”當然包括國家對經濟的適當干預,這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由于在現代社會,國家對經濟的最終也最權威的干預形式是通過法律表現出來的,那么這些法律自然也分享共同的特點———即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性,所有這些法律的總和就是經濟法。這樣,從國家的經濟職能出發,我們當然可以得出經濟法具有獨立性的結論。實際上,對于這個問題,經濟法學界已經探索出了一條行之有效的進路,就是從國家(主要是指政府)在經濟運行中的作用出發來認識經濟法。例如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5]41,楊紫烜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6]24。雖然學者們的闡述不盡相同,但卻存在一個共同點———都是從國家在經濟運行中的作用出發來闡釋經濟法的。

        四幾點結論

        首先,我們不能滿足于從社會利益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法的內涵,強調社會利益本質上還是為了維護個人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經濟法主張社會利益最終還是為了更好地協調并實現個人利益。

        經濟法的獨立性并不在于現實生活存在什么獨立的社會利益需要經濟法去調整,對建基于個人利益之上的社會利益的調整本來就是整個法律部門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經濟法既沒有必要也沒有能力獨攬其于身。經濟法的獨立性源自國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具有的特殊而關鍵性的職能,只要承認國家的經濟職能存在以及該職能在現代社會主要通過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經濟法的獨立性也就不言而喻。由此看來,說經濟法屬于公法并不為過。

        其次,我們必須認識到正視并重視國家經濟職能對于經濟法的關鍵意義,理直氣壯地承認對國家問題的研究是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前提。應當指出,揭示國家問題對于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意義,絕非要經濟法回到那種完全以行政命令取代企業自由決策、以集體決議否定個人自由選擇的時代,因為歷史已經證明了那種國家干預經濟模式的低效率與不公正;也不是否認國家干預本身也可能出現經濟學上所說的政府失靈現象;更不是主張一種不受任何限制的國家干預。實際上,國家干預不僅要受到憲法、行政法等法律的限制,同時也要受到經濟法自身對干預效果的目標約束(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這種干預要求其社會凈效果是正的,也即實現帕累托改進)。因此,承認經濟法的公法本性,說到底是要求我們真正認識到國家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充分發揮國家(特別是政府)在調節個人利益、團體利益和社會利益這三者關系時不可取代的地位,以實現三者的良性互動與協調發展。

        最后,把握經濟法的獨立品性必須拋棄那種從調整對象出發的陳舊理論模式。

        第8篇: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

        摘要:文章通過闡述傳統道德和功利之間的關系,以及道德的本質,分析出傳統觀點中重義輕利的觀點是片面的。筆者認為,利益(功利)和道德是辯證統一的,利益(功利)是道德的基礎,道德對利益(功利)有反作用。

        關鍵詞:市場經濟;功利;道德

        一談到功利,人們會認為這是不道德的,而談道德,則不能是功利的。持此觀點的人把道德和功利對立起來,認為道德和功利是相對立的,道德具有超功利性。那么市場經濟條件下功利和道德是什么樣的關系呢?我們先來看看傳統的功利和道德的關系。

        一、傳統的義利觀

        在我們傳統文化中,私欲是罪惡的,對功利也是持貶低的態度。農耕文化的傳統就是“重義抑利”,就其根本來說這是封建時期帝王為鞏固其統治而實行的一項愚民政策,就其階級的本質而言,“重義抑利”就是封建統治階級的統治手段。所謂的“存天理,滅人欲”,董仲舒的“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是這種思想發展的一個極端。經過數千年的宣揚,這種重義抑利的思想在人們的內心根深蒂固,成為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評價善惡的標準。誠然,重義輕利的思想確實培養出一大批仁人志士,但是同樣也造就了一部分功利主義偽善者,這些偽善者打著批判功利主義的旗號,卻做出最自私的行為,形成了雙重人格。這種惡劣的影響一直蔓延到中國的革命和建設時期。革命時期的左派,他們的理論中總是大肆宣揚抽象的“集體”和精神層面上虛無的東西,不允許人們講個人利益和物質利益。計劃經濟時代是不講求個人利益的,實際的個人物質利益在一套套冠冕堂皇的理論中被扼殺。

        事實上,人作為一個個體的存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是一個再正常不過的行為,利已行為雖然談不上善,但至少也不是惡。作為一個人要立足于這個社會,私利的追求是一個再正常不過的行為。換個角度,那些鼓吹集體利益高于一切的說法,其實歸根到底也是在追求個人的利益,因為集體是由個體組成的,集體利益的實現最終也要落實到每個個體的身上。社會由個體組成,社會利益也是由個體利益之和組成,因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個人利益的增加有利于社會整體利益的增加。社會是由個體組成,但是每個個體應該意識到,離開社會,個人的利益和幸福也將不復存在,任何人都不可能脫離社會而單獨存在,正是因為意識到這點,所以人們贊成那些可以促進社會秩序正常運行的原則和規范,以此來保護既得利益。“只要私人經商和私有財產得到社會權力機構的較大保障。社會本身就會隨著私人商業的繁榮發達而相應強盛起來” [1]。因此,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正義和人道,才能實現自身的幸福和利益。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功利和道德的關系

        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功利和道德之間的關系,就要先弄清楚道德的本質。道德是一種意識,它由一定的經濟關系所決定,反映著物質生活。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和矛盾,人們是如何處理這些關系和矛盾的,就形成了協調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系與道德原則。在階級社會中,階級關系是經濟關系的表現形式,經濟關系決定著道德,道德只是經濟利益的外在體現,有什么樣的經濟關系便會有什么樣的道德。恩格斯曾經說過,在階級社會中“所謂的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它或是服務于統治階級的統治或利益,或是在當被壓迫階級變得足夠強大的時候,代表被壓迫者對這個統治的反抗和他們的未來利益”。[2]經濟關系作用于道德,同時道德也反作用于經濟關系。道德對經濟關系的反作用主要表現在以“應該”、“不應該”的方式對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進行調整,這種調整是通過人的內心約束力和社會輿論來實現的。正像馬克思所說的一樣“‘精神’從一開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物質的‘糾纏’,……因而意識一開始就是社會的產物,而且只要人們還存在著,它就仍然是這種產物” [3]。道德觀念不是永恒不變的,它只是歷史發展到某一階段的產物。道德是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產生相應的變化,在調節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之中一步一步趨于完善。

        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最大的不同在于市場的競爭性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動力。市場鼓勵市場主體為達到自身利益進行公平競爭、自主經營,并且自負盈虧,在這樣一種機制的運行下,每個市場主體都要為自身的利益而奮斗,與其他主體競爭,競爭的過程其實就是經濟的發展過程。我們可以看出,市場的發展的理論基礎其實就是功利主義,市場的效用最大化原則實際上就是功利主義原則的體現。當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利益和集體的利益的關系應該是這樣的:我們要將社會整體利益置于最高位置,但是絕不能忽視了個人的利益;也不能因為一味的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忘卻了集體利益。

        倫理學的基本問題是道德和利益的問題。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經濟利益和道德的關系問題,即經濟利益和道德究竟是誰決定誰,如果是經濟利益決定道德,那么道德是否對經濟利益有反作用?二是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的關系問題,即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究竟誰從屬于誰的問題。我們認為,道德產生的基礎是利益,不僅如此,利益還是道德評價的標準。我們也曾經對利益和道德關系做出過分析,他認為,世界上就沒有超功利主義,利益(功利)和道德實質上具有一致性,任何一個階級社會都是功利主義的社會,區別在于是哪個階級的功利而已。

        人類行動的動因就是利益,并且道德也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不斷地趨于完善。所以,人們的思維或者行動中都存在著一種利益(功利)標準。這樣的標準確實客觀存在于我們的道德評價體系。道德作為一種評價是非善惡的標準,往往與個人利益緊密相連,所以,人們會從自身利益或是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對他人的言行進行評價。將那些對自身或社會不利的行為評價為惡,把那些有利于自身或社會的行為評價為善。根據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那些將利益(功利)和道德劃分開,認為利益(功利)和道德是相互排斥,是對立的觀點是錯誤的。道德是經濟利益的產物,對經濟的發展起到能動的反作用,道德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具有階級性。(作者單位:安徽工業大學學院)

        參考文獻:

        [1]《休謨經濟論文選》第70、5頁,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

        第9篇: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市民社會民法經濟法

        一、經濟人的個人利益責任理念與民商法

        民法起源于羅馬法,是調整社會普通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在這個法律中,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于平等地位,民法也可以稱為市民法。在市民社會中,個人是存在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單位,一切均是以個人為基礎而進行的。“給每個人應得的部分”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私權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民法所調整的一切僅限于私權領域,它首先要關懷的仍然是個人,進而私人利益則成為最關心的事,作為市民社會中的人,是以實現私人利益為奮斗目標的。在這里,從未有人會在主觀上將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作為其行為的目的,在考慮個人利益的同時考慮與國家整體利益的平衡協調發展,為了實現私人利益,市民間必然要進行經濟交往,在于物質上的交換過程。

        (一)“平等主體契合約自由”表象下的強弱博弈

        在商品經濟發展為現代市場經濟的情況下,民法不僅成為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成為最能反映個人本位的基本法。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雙方必須承認自己對方的所有權,實現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雙方都是完全出于個人內心的自愿平等交易。因此,市民社會奉行“私法自治”原則,認為在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可以使人們在追逐私人利益的同時滿足他人的利益,“自由放任”可以使財富增殖、經濟發展。平等主體之間通過自由契約可以很好地協調彼此的行為,民法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終也只能是保證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核心又是不損害其他人利益。

        然而,這只是一種虛幻不切實際的自由市場經濟狀態,即在理論條件假設下可以有市場完全競爭狀態。現實經濟社會中不僅有許多法律關系并不真正的平等、自愿,而且為了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不惜用:(1)欺詐、脅迫;(2)惡意患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些違反憲法、法律,違反公序原則的手段使自由競爭的環境朝著壟斷的方向發展,按照傳統規制理論,壟斷必然帶來低效益,阻礙社會的整體經濟和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這種壟斷行為應當受到規制。但是,因為一個普通的經營者走向的每一步(趕走或合并其他競爭者)都是通過“合法”的(民法)交易來實現的,他實力的增長是他“應得的部分”。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民法沒有能力阻止壟斷,表面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實際上是強弱懸殊,“契約自由”的背后掩蓋著雙方地位不平等、實力相差懸、信息不對稱、失業、收入分配不公、經濟危機等等。社會處于激烈的利益沖突之中,如壟斷企業與中小企業,經濟者與消費者,勞資雙方,還有上市公司、券商和大的機構投資者與小投資者之間。

        (二)“自利”驅使下的經濟人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損害的類型表現

        1.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違背自由市場經濟競爭的理念,間接地破壞了公平競爭經濟秩序,引起“自利”其他人的不滿,從而損害了組成國家整體利益基本單位的其他個體的利益。

        2.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盲目擴大再生產,盲目投資,置于市場需求而不顧,有時甚至還生不符合產品質量的假冒產品,造成社會供需的失衡,造成產業結構不平衡;對社會財富分配公平問題,對社會通貨膨脹、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問題漠不關心。

        3.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對投資風險大,低收益回收時間長的有利于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社會教育文化體育事業,社會公益事業、公共工程項目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從不考慮。

        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與經濟法

        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責任觀念對自由市場經濟觀念的推動。經濟法是國家出于整體經濟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德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經濟法這一概念的,為了進行戰爭,德國對戰爭中的重要物資實行國家統配制度,并由國家統一規定商品價格。這期間,德國頒布了《關于限制最高價格的通知》(1915年)。1923年還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勢力法》這些立法的特點是,它們突破了私有利國家經濟制度三大支柱之一的“合同自由”原則,確認了國家對私人經濟干預的權力,從而使市場經濟接受自由競爭這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外,還得接受國家這只“看的見的手”的調節、管理和規制。

        當市場經濟高度發展到19世紀末左右的時候,社會化使分工愈益細化,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處于分工體系中,因為只有分工明細,生產效率才能提高,產生的社會價值也越多,他們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履行著不同的社會經濟功能,不僅使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相互聯系的程度增強,也使個體之于社會整體緊密相關,在競爭激烈的條件下,國家衰亡,則個人生活地位亦隨之淪落,個人利益的實現對其所處的社會高度依賴,人作為社會的人,即人的社會屬性更加彰顯。這一方面使個人行為影響的外部性越來越大,另一方面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下,個人的成功與福利不僅與自己的勤奮有關,而整體經濟的發展取決于兩個基本條件——動力和協調,這兩個條件市場自發調節可以予以一定程度的滿足,但市場往往出現“失靈”。

        同時,市場對當時社會經濟面臨的主要問題,即因社會經濟各部門的結構不合理而導致的供需矛盾以及由此引發的周期性經濟波動、失業,市場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的解決也無能為力。這就需要一個能代表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組織,根據整體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個體的經濟行為予以干預以解決這些社會經濟問題,在現代民主社會,國家的構成及社(下轉第12頁)(上接第7頁)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凸現,使其成為社會經濟整體的代表。經濟法的社會觀念是一種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責任觀念,經濟法對人的理念注重人的社會屬性,即把人作為“社會人”看待。

        總的來說,經濟法應對“自利”驅使下的經濟人的利益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協調平衡發展的形式,經濟法可以由國家通過制定法律規制市場主體濫用權力的方式,使市場自由競爭,也可以通過規定國家主體與市場主體通過進行直接投資經營或間接投資經營形式提供公共產品和調節經濟的方式,還可以通過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正確的引導和調控的方式,以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責任觀念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三、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意思的限度

        民商法強高意思自治,民法相對關系均可由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而設立、變更和消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更強調通過雙方的合意排除法律的限制,以達到雙方滿意的限度而利益平衡,而經濟法更注重的是國家通過制定法,規制企業和個人為國家整體利益做出必要犧牲,如國家制定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管從立法的效率,還是產生的效果方面,對維護消費者的個人利益和不斷提升一個國家的產品質量和產品競爭優勢,是民法通過侵權保護所不及的。

        (二)權利保護的特點

        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民事權利都平等的受民法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對所有的人賦予相同的權利與義務;經濟法更從國家、企業、個人三者角色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即根據市場主體的經濟境遇、所處環境、地位不同,而賦予不同的權利一義務主要表現為壟斷行業中的企業與普通行業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

        (三)目標內容

        民商法的個體主義觀念和方法論以及由此產生的個人本位的特性,表現出民商法主要重視短期的個人經濟利益、鼓勵追求自身財富的最大化,個人主義認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高級動物,自己的利益選擇只能由自己決定,社會實際是由個人組成的社會,因此,民法主要保護個人意志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經濟法更注重統籌協調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認為人處于社會統一的相互聯系中,人是社會歷史中的人,人從不斷發展著的人類社會所積淀文明中而獲益,人就不得不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承擔義務,因此,經濟法兼顧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目標,即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共同發展的角度出來,來調整具體的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實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亚洲日韩乱码人人爽人人澡人人 | 亚洲中文字幕一二区精品自拍 | 日韩高清中文字幕在线观 | 日韩精品视频在线播放 | 亚洲另类视频免费看 | 天堂亚洲日本va中文字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