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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TU113.5+4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解決城鎮職工住房消費問題而推行的一項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制度。作為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機制轉換的重要形式,它已成為基礎性制度和核心制度。2002年3月,國務院修改并重新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明確提出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
近年來,隨著國家和企業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斷改革發展,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也日趨完善,并成為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如何認識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意義,結合實際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有效管理呢?本文從以下方面作以探討。
一、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定義及主要內容
鞍鋼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和義務性的職工個人長期性住房儲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要采取屬地化、社會化的管理方式。屬地化管理即按照社區城市設置管理中心,專門承擔住房公積金的運營和管理;社會化管理即依法設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金融部門,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有效運行。
1994年以來,鞍鋼根據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條例要求,成立了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先后制定下發了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基數、封頂管理、抵押擔保貸款管理等8個通知,以及《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和《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操作規程》、《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并于2006年8月裝訂成冊,形成了鞍鋼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章制度體系。
通過幾年的工作實踐使我們認識到: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是公積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而結合實際將管理制度具體化。對于鞍鋼公積金管理而言,管理中心負責辦理鞍鋼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支取和使用等業務,依法檢查各成員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執行情況。各成員單位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及時調整信息,辦理相關業務,定期統計上報。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鞍鋼集團所屬各單位都必須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鞍鋼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計算方法
1、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照職工個人上一公歷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個人工資超過本市社會平均工資五倍以上部分,不在計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本市社會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統計公告為準)。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核定、調整。每年的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6月30日)前,對各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月繳存基數核定后在住房公積金同一繳存年度內,每月不變。每年7月份按照新核定的繳存基數進行調整。
單位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不包括特殊補貼),月繳存基數核定后至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前,每月不變。
從外埠調入鞍鋼的職工,從調入鞍鋼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不包括特殊補貼),月繳存基數核定后至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前,每月不變。
從鞍鋼所屬單位調入的職工從調入新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每年繳存基數調整前的月繳存基數仍按原單位繳存基數執行。
2、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目前,鞍鋼職工個以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比例均為15%。
3、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計算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x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x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精確到元,元以下小數四舍五入。
三、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盡管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已達到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但在公積金核算模式等具體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現實問題。主要表現在:
(1)存在重復勞動現象。成員單位將匯繳信息分別交與中心確認錄入記賬和銀行錄入系統操作,致使中心人員與銀行重復錄入,工作量較大。
(2)中心系統、單位系統與銀行系統數據核對難度較大。由于從上繳,記賬到銀行錄入個人明細賬,需要一定時間,如遇到職工調轉,時常會出現單位人員已轉出,而中心、銀行還沒有記賬等問題,處理不當就會出現當月余額核對不符的情況。
(3)難以實現跨行轉移。目前,鞍鋼公積金在建行開戶,鞍山市的其他企業不在建行開戶。當因工作調動等原因辦理住房公積金跨行轉移業務時,由于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統軟件,無法實現及時轉移,只能采取全額提取方式,致使轉移業務等同于支取業務處理,背離了公積金轉移業務的實質。
住房公積金管理是一項涉及國計民生的系統工程,其管理的各個環節都應采取有力措施不斷解決運行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制訂了相應的對策:
(1)數據聯網,避免重復勞動。就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而言,對于單位(職工)開戶、補繳、調整及調轉等業務,應采取數據聯網的形式。成員單位可以按規定格式將本單位變動情況隨時通過局域網轉遞給中心,中心再將數據及時傳給銀行錄入銀行信息系統。這樣就提高了信息錄入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重復勞動。
(2)定期核對余額數,及時發現問題。由于鞍鋼各單位調動人員比較頻繁,應按月或季度核對一次公積金余額,并將變動情況及時與單位、銀行核對和校驗。發現不等及時查找原因,并根據原始憑證和清冊進行賬務調整,從而確保數據相符。
(3)開發統一規范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軟件,實現跨行轉移。要大力開發能夠實現跨行轉移、簡捷適用的公積金信息、操作系統和管理模式,不斷減少各個管理環節的工作量,實現中心、單位與銀行同時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
五、鞍鋼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1、強化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機制。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利用住房公積金信息網監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并利用媒體提高住房公積金信息的透明度,讓全體職工共同監督其使用情況。
2、管理的進一步規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顯著特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執行《條例》,科學、規范管理,一些業務委托相關銀行辦理,充分利用委托銀行的各種資源,減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費用成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進行規范、科學管理。
3、加強宣傳,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要嚴格執法和監督,采取多種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實現大眾化。
促進住房消費,拉動地方經濟穩步增長,實現“奮斗三年,總量再翻番”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全面推進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深化住房分配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住房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認識到貫徹落實《條例》對于加強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依法維護廣大干部職工的利益,加快我市住房建設,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
二、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5號)規定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即: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上述文件精神。認真核定各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防止一些行業和部門通過提高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為職工亂發津貼、補貼和逃避稅收的違規行為。
由財政部門在財政預算中列支,財政供養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并統一辦理繳存工作。
成本或費用中列支。財政差額補貼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各企業的住房公積金。
三、加強監管。
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覆蓋面。加大住房公積金的依法行政和執法監察力度。
一是要加大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工作力度。正常經營的企業必須要建立制度。
二是要按照《條例》中的規定,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全面啟動住房公積金,依法辦理繳存登記,并為職工建立公積金帳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是條件較差的單位可以分批次在三年內補齊,對欠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的有條件的單位可以一次性補繳所欠的住房公積金。但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補繳計劃,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備案,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為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切實做好我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促進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化、法制化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構建城鎮職工住房基本保障體系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全面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環節,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主要途徑,也是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支持個人住房消費、實現居住小康的重要保障措施。我縣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在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方面離《條例》要求差距還較大。主要表現在:部分單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繳存住房公積金、隨意停繳緩繳、繳存基數低、繳存比例低、繳存不規范等問題。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解決民生問題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依法行政、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要認真按照《條例》和《通知》要求,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切實增強抓好全面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認真做好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工作,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一)已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納入預算的縣?D2?D
級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從*年1月起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各事業單位要從*年1月起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自行歸集的住房公積金,應統一繳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積金專戶,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不得逾期拖欠。對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年縣委、縣政府把此項工作列入年終工作目標考評項目,年底將進行考評督查。
(二)凡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鄉(鎮)醫療、衛生、教育等單位,要從*年1月起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其單位匹配部分住房公積金,應由財政負擔的,由縣人民政府納入政府支出預算;應由單位自行負擔的,各單位要積極籌措資金,確保資金來源。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責任,督促指導醫療、衛生、教育等單位嚴格按《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從*年1月1日起,凡未按《條例》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到“中心”及其下屬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并從*年1月1日起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有補繳條件的,對以前年度應予上溯補繳?D3?D
。
(四)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以下規定列支:機關在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企業在成本中列支。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5%執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每月在發放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將代扣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及單位自籌配套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再由管理部劃入職工個人帳戶。其中有補繳條件的,對以前年度應予上溯補繳。
(五)嚴格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一年一核”制度。從*年起,每年7月份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審核月,所有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到縣管理部核定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縣財政部門應將財政預算單位住房公積金調整基數、調整比例增額部分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三、規范住房公積金信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監控制度
管理部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要在不斷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的同時,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改善服務,提高效率,加大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投放力度,讓更多的職工群眾通過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改善住房條件,提高生活質量,推動我縣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穩定地發展
。
(一)嚴格貸款對象審查。管理部和受托銀行應按照委托貸款協議的規定,認真審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條件,嚴格審核借款人身份、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以及購建住房合法性和真實性。要按規定測算貸款人還款能力,確定貸款金額的時限。必須完善貸款審批資料,加強檔案管理,做到符合貸款條件,符合貸款用途,資料齊全,手續完善。
(二)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辦理和發放,必須按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操作,并且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個人貸款最高限額和貸款最長期限,不得隨意突破。做到逐筆貸款審批,逐筆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三)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必須建立完善規范的信貸臺帳制度,建立健全貸款明細帳,建立住房公積金信貸檔案。管理部每月末必須與受托銀行的貸款明細帳進行對帳,以保證貸款和還款金額的準確無誤。
(四)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積金風險防范機制。按規定足額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按照不低于當年末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提取。
(五)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監控制度。加強與受托銀行信息交流,及時掌握貸款和還款動態,對發生逾期貸款,要分析原因,落實責任,配合受托銀行按規定清償還款。
四、加強宣傳工作,擴大群眾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知曉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貶值, 投資
Abstract: often hear for the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system 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hottest, is capture puts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income is too low; A large number of idle money deposited in the bank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the fund had not been fully use up, falling currency. Is this really the case? If some places really appeared such problems, and how to solve? In this paper, this will do some study.
Keywords: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depreciation, the investment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制定的一項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是一種通過“低存低貸”形式,實現資金互助的住房保障制度。所謂“低存低貸” ,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獲得比較低的存款收益;同時,如果需要借貸住房公積金資金時,貸款利率也比較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收益率,通常是3個月期定期存款的利率,這是國家(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由此可知,繳存者獲得的資金收益,是不與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運作資金的收益情況相掛鉤的。
一、何謂住房公積金資金的貶值
通常認為的貨幣貶值(depreciation of a currency),指該單位貨幣的價值下降。當一國貨幣相對外幣價格下降時,稱該貨幣發生貶值。貨幣貶值即指貨幣購買力下降等,那么何謂住房公積金資金的貶值呢?
各地管理中心運作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收入,扣除各項合理的成本支出和風險準備金后,應全部上繳財政,用于當地的廉租房建設。由此可見,各地管理中心運作好資金、提高資金收益,就可以為當地廉租房建設提供更多的資金保證,也就是對住房保障制度做出了貢獻。因此,各地管理中心是有義務將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好,以提高資金收益的。如果管理中心有大量的資金閑置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不能取得較高的資金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說是發生了住房公積金資金的貶值。
二、住房公積金資金貶值的原因
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過程是一系列資金的流動過程。資金的歸集繳存、繳存人的使用提取和銷戶提取、貸款發放、貸款回收,形成了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業務流。資金管理工作就是圍繞住房公積金的核心業務,來保障資金的安全、流動、收益。表面看來資金管理的收益性要求,是最切中資金貶值問題,其實資金管理的意義是必須在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來提高資金收益的。如果不考慮這個基本前提,那么住房公積金就不再是政策性住房保障基金,而是風險投資基金了。解決住房公積金資金貶值問題,必須深入分析當前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制度的獨特性才行。
(一)出現住房公積金資金沉淀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政策與市場的影響很大,資金使用需求變化過大,管理中心為保障繳存人正常合理的業務需求,必須備足資金。雖然管理中心一般都會在年初就做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而且每期都有專人精細測算資金流量,但通常對于每期可能需要使用的資金,還是無法達到精確的預測,主要有以下原因:
1、流入資金的不確定
住房公積金運轉中主要的流入資金是歸集繳存和貸款回收的資金。
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規定,應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是根據個人上一年的工資總額來確定下一年度的繳存基數,因為每個人的年收入往往都會發生變化,所以即使年應繳的總人數不變,年應繳的總金額也會發生變化的。
雖說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但受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變化等因素影響,必然會改變一些企業的經營狀況,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程度也會發生變化。
再者,每一個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也會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和市場利率變化等因素,確定自己何時提前歸還何量的借貸資金。
2、流出資金的不確定
住房公積金運轉中主要的流出資金是提取和發放貸款的資金。住房公積金的只有使用渠道(購房提取和貸款)是與住房市場變化密切相關的。現今的房地產市場已經就是一個非常復雜、難以預測的市場了;再加上申請貸款者確定貸款額時,考慮的因素也非常復雜,這樣一來每期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求,根本難以準確預測。
即使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提取的金額相對是確定的(不可能超過其繳存總額),但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準確時間,也是不好預料的。
3、其他綜合性及可能性影響
國家(人民銀行)對銀行利率(包括住房公積金)調整之后,影響管理中心的貸款利息收入、向繳存人付利息的支出。
管理中心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會適時根據國家和地方政策的需要及自有資金狀況,對各單位繳存比例和個人貸款進行調整,這對于資金總量變化也會產生不確定的影響。
(二)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保值增值渠道困局
住房公積金是一項政策性資金,在繳存人有符合規定的合理需求時,必須保障資金的足額和及時供給。所以,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非常高。既要有高流動又要有高收益,目前資本市場提供的主要投資工具,對住房公積金資金參與的情況分析如下:
1、股票市場投資。股票市場雖具有高流動性特點,但同時更是個高風險市場,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安全性管理要求。即使目前股票一級市場投資風險很小,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規定也早已明令禁止住房公積金入市了。曾經還有些管理中心與證券公司,相互勾結違規操作,造成了實際的資金損失。目前住房公積金參與股票市場投資,無法實現資金有效監管和一些地方管理中心操盤水平有限等原因,目前住房公積金資金絕不可考慮進入股市投資。
2、債券投資。如果選擇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這三個品種進行債券投資,資金的安全性是有絕對保障的,通過一些合法的市場運作,可以取得相對較高的收益率。但如果僅僅是一級市場投資,流動性基本就無法保障了,因為債券市場良好的資金流動性,主要的是通過二級市場來兌現。
(一)歸集風險
住房公積金歸集風險又稱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是指住房公積金在繳存過程中受各種因素影響帶來的資金和利益損失的趨勢和可能后果。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在規定的三種繳存模式和匯繳程序中,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防范的重要節點表現為代扣代繳風險、委托收款風險和個人賬戶管理風險三種類型。
1 代扣代繳風險
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風險具體表現有:一是本月扣下月繳。單位在發放工資時將職工個人部分代扣,跨月將代扣代繳部分一并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雖與《條例》不符,實際操作中被視為“正常繳存”,一旦單位發生財務危機,就有可能被挪用。二是扣了不繳。單位在代扣職工個人部分后,不進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單位自行管理或交其他部門管理,甚至隨意處理。三是少扣少繳或多扣少繳。部分單位不按照規定額度足額代扣,擅自降低繳存基數和比例。如有的單位繳存基數只限于崗位工資、津貼之和,沒按統計局統計口徑核定勞動報酬。有的單位足額扣取后少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四是只繳不扣,即只繳單位補助部分,不扣職工個人部分。一般發生在經濟效益較好的單位。五是只扣不繳。這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助部分沒納入財政預算,使單位補助部分不能到位,只扣取了職工個人部分繳存。
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在繳存單位沒有專門機構,經辦人員是兼職,所從事的業務較多,工作繁忙,無暇顧及。第二,經辦人員責任心不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持無所謂的態度,甚至將本屬于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私存。第三,單位疏于管理,不及時檢查和督促經辦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四,地方政府、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認識不足,沒有從法制化建設的高度來認識公積金繳存的重要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的檢查,造成放任自流的局面。
2 委托收款風險
目前,大中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般是委托銀行或稅務等相關部門代收住房公積金,從而使代收部門成為住房公積金歸集主體,代收部門受種種因素的影響,將代收住房公積金不及時或跨月、跨年度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由此就形成委托收款風險。其主要原因有:(1)代收部門缺乏專門的住房公積金操作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只是相關部門的附屬業務,不可能利用更多資源,配備足夠的專門人員。(2)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代收部門工作人員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繳存工作好壞沒有與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掛鉤。(3)受托銀行受自身利益驅動,為了保存款余額,壓票、不及時進入住房公積金專戶。(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代收部門業務聯系不緊密,不及時與代收部門對賬,無法及時了解、發現繳存中的問題,導致資金被挪用。
3 個人賬戶管理風險
實際操作過程中,會發生該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沒有計入或遲計入的風險。目前,職工個人賬戶管理有兩種模式:大中城市一般由受托銀行計入賬,中小城市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計入賬。這兩種方式都可能產生個人賬戶管理風險:(1)不在規定時間內上機,遲記入職工個人賬戶;(2)職工個人賬戶信息丟失,無法記入個人賬戶;(3)操作人員隨意篡改個人賬戶信息;(4)操作人員工作疏忽或操作失誤,上錯、少上或“張冠李戴”,使個人賬戶信息與繳存清冊不一致。
(二)支取風險
按照《條例》規定,辦理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除提取后應當注銷公積金賬戶情況外,主要限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部分(限定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房和私房)。由于公積金貸款利息低,不買房就動不得,因此有不少精于理財的人著急要將公積金賬戶中的“死錢”,變成“活錢”。主要表現為:
1 套現。委托一些中介公司偽造裝修或虛假房屋買賣,從而利用公積金貸款或支取的方式,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騙貸或領取自己的公積金,后給中介手續費(服務費)。
2 騙現。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公積金繳存者的個人信息,并不惜偽造有關證明文件材料或找關系托人情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
(三)貸款風險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與銀行貸款風險既有相同之處也有本質上的區別。相同之處在于,風險發生后都將造成貸款本金及應計利息的損失;不同之處在于,貸款所造成損失的終極所有權不同,銀行貸款的所有權屬于銀行即放貸人,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所有權屬于全體住房公積金繳交人。
目前,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的重要節點主要表現為如下形式:1.直接貸款和超標貸款。2.重復貸款。同一個貸款人,在不同地區或不同系統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利用系統之間不聯網、各系統之間信息不共享等漏洞,多次貸款的行為。3.雙方貸款。夫妻雙方分別以各自的名義從不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取得貸款。4.“無保”貸款。貸出款項沒有保證手續或保證手續不完整。5.壞賬貸款。貸款已到期,貸款人也能夠找到并且也承認貸款事項,但貸款人卻沒有償還能力。6.“無主”貸款。貸款已經到期,但卻找不到借款人,當然貸款時的“保證標的物”也無從變賣。7.“挪用’’貸款。以購房、建房、大修房屋等名義取得貸款后,卻將所貸之款挪作他用。8.無效抵押貸款。抵押物權屬不明、抵押物的法律執行程度低、抵押物價值高估等,出現風險,依法拍賣抵押物成為一紙空文。9.逾期貸款。貸款到期后,貸款人有償還能力卻遲遲不還款或不按規定額度還款,導致貸款不能如期全額收回。
上述任何一種現象出現后,其共同的結果都是導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放出的貸款不能如期如數收回,使得廣大住房公積金繳交戶的利益被少數人非法占用甚至據為己有。
(四)國債風險
住房公積金國債風險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券商在交易所債券市場購買記賬式國債,交予券商托管后被券商挪用質押,使得以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債不能按時兌現所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這是防范的重要節點。造成住房公積金國債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 缺乏國債方面的知識。國債是中央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為前提而籌措資金的債務憑證,是信用級別最高的債券,但大都停留在以前個人購買憑證式國債的經驗上。如今,國債的品種非常豐富,買賣方式也很多。國債本身沒風險,但是買賣國債卻會出現失誤,發生風險。對買賣國債認識不足、準備不足,是導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決策失誤、操作失誤,從而形成買賣國債風險的重要原因。
2 個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思想素養差,擋不住金錢的誘惑,與證券公司聯手作案,帶來國債風險。保定3億元住房公積金失蹤案、衡陽2.53億元公積金國債被質押案的發生都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有關。
3 監督機制的缺失。《條例》規定,公積金購買國債需經管委會批準。在實際中,通常都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再具體操作。有決策、有運作,唯獨沒有監督或監督形同虛設,完全依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的道德自律。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風險才能得以規避。
二、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的防范
(一)歸集風險的防范
1 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建設,做到有章可循。從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繳存制度抓起,根據《條例》精神,對原有的繳存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必須有統一的計算口徑。對確屬經濟困難的單位,建立緩繳和降比繳存制度,規范單位繳存行為。
2 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內控機制,相互制約,保證安全。內部管理不善是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的主要因素之一,建立住房公積金內控機制,在內部管理的制度設計、管理理念上必須環環相扣,相互牽制,就是要保證繳存、上機、復核三項業務和相關科室之間相互制約。單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工作人員在收取公積金后,在規定時限內錄入個人賬戶,并將繳存憑證傳遞給復核人員。一月一對賬,年底對總賬,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單位,單位與個人賬戶、賬證、賬實全部相符。
3 建立住房公積金聯絡協理員制度,規范單位繳存行為。住房公積金繳存離不開各單位的支持和經辦人員的配合。為促進各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防范風險,可在月繳存額達1萬元以上或繳存職工超過500人單位,聘1~2名住房公積金聯絡協理員,督促本單位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負責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變更、基數調整、支取業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可根據聯絡協理員工作業績予以考核,并給予適當獎勵,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4 加強住房公積金檢查和監督,保證資金安全。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不斷擴大,繳存對象由公有制經濟單位發展到公有制、股份制和私營經濟等多種單位,住房公積金工作更加復雜。為防范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必須加強檢查,聯合國資委、稅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民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會以及審計等社團組織和部門,定期對各類單位開展住房公積金專項檢查,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引起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重視,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另外,對于受托銀行代收住房公積金的,每年與受托銀行簽訂考核責任制,定期與人民銀行對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以規范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行為,防范代收風險。
(二)支取風險的防范
住房公積金支取風險防范重點在于對支取主要環節的控制。應該規定:1.承辦工作人員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核支取人提供的各類證件,材料的復印件要仔細與原件核對。2.開具支票要實行交叉審核,開具支票的工作人員不能兼管全部財務印章。3.“公積金提取證明”需加蓋單位公章才有效。4.在單位正常繳存的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時,單位需告知職工備好與提取原因相應的材料,同時開具“公積金提取證明”和“公積金提取申請書”。5.單據可通過公積金開戶銀行領取。使用公積金單位會員系統的用戶,也可通過系統直接打印“公積金提取證明”使用。6.若職工個人公積金賬戶于單位公積金賬戶內的,職工賬戶無論為何狀態(除已銷戶外)下,均應由單位開具“公積金提取證明”和“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著重在四個方面入手防范:
1 受理支取業務時嚴格執行“四個核對”。即核對住房公積金支取資料是否齊全,單位公章、財務章是否有效;核對身份證與支取人身份是否相符;核對支取資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核對轉入住房公積金銀行賬號的戶名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姓名是否相符。
2 審批過程中嚴格執行“三級審批”。即業務受理人員初審,資金部部長(中心副主任、總會計師)復審,分管領導(中心主任)審核簽批。
3 支付環節嚴格執行銀行轉賬制度。以我中心為例,職工支取審批通過后,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職工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若遇到所在單位破產及其他原因須轉入職工銀行存折(已辦理住房公積金銀行聯名卡的,必須轉入卡內),單位要出具證明,嚴禁現金支取。
4 規范支取檔案管理。每月末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支取資料的整理,打印《住房公積金支取明細表》并與支取資料裝訂成冊及時歸檔。
(二)貸款風險的防范
根據貸款實踐和貸款風險控制的經驗,當前貸款風險的防范應重點從如下方面入手:
1 深化改革,理順體制,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體制。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納入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信貸信息資源共享,有利于對其加強金融知識的培訓,有利于化解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住房公積金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和當地人民銀行及上級住房公積金監管信息系統聯網,以接受日常監督。
2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應牢固樹立住房公積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正確觀念,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執政為民,廉潔奉公。
3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建立健全嚴格、科學、高效的各項貸款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貸前面談制度。貸款經辦人和審批人應根據面談記錄等資料,對貸款申請人的購房意圖、還款意愿、還款能力及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確定具體貸款額度、期限。二是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比例管理等法律制度,一般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80%,以避免出現支付風險。三是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制度和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四是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一旦貸款收不回,造成經濟損失時,按有關規定使用風險準備金進行沖銷。五是建立貸后催收責任制,貸后進行跟蹤管理,還款催收責任落實到人,對經催收逾期不還的借款人依據合同進入法律程序,及時處置抵押物,以追償余下的貸款本息。六是建立和落實住房公積金貸款終身負責制。七是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標準化管理。
4 不斷完善各項政策法規建設,特別是盡快制定和實施針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的配套法規,努力營造誠信、公平、公正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環境。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缺失;調控
中圖分類號:C91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1991年上海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成功經驗,在國內率先推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199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歷程,其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各種缺陷也逐漸顯現出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問題開始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住房公積金制度把保證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作為其住房保障的目標,即讓普通職工、尤其是中低收入職工能夠買得起房或住得上房。這就需要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一定的管理措施和運行程序來實現這一目標,最終達到一個公正理想的結果。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化現象越來越明顯,社會各階層、各環節之間的關系也更加復雜化。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問題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最薄弱的層面和環節,其制約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的速度、規模和效益。當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社會公平問題嚴重制約這一制度持續穩定的發展時,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側重點也就應該轉向解決其社會公平問題。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缺失現象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的不公平性。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公平地解決好職工的住房問題,提高職工的購房能力,改變計劃經濟所帶來的不公平性。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對公積金的繳存有明確的規定,但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無視這一規定,使住房公積金“應建盡建,應繳盡繳”的制度難以實現。2008年末,全國應繳職工人數11,184.05萬人,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同比雖有增長,但覆蓋率仍然不高,很多職工并未享受到住房公積金這一政策,而且這部分職工基本上都是真正急需解決和改善住房條件的中低收入階層,他們才是社會住房保障制度應該重點關注的對象。如果國家不通過相關政策使這部分職工真正擁有住房公積金,而是讓他們繼續游離在這一保障體系之外,實現不了“居者有其屋”的權利保障,那么就勢必會損害這部分職工的利益,違背了公平原則。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上的不公平性。我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改變舊體制遺留的不公平現象,保障廣大職工的住房需求。但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同職工在繳存額度上存在著很大的差距,而且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這種差異和不公主要表現在地區與地區、單位與單位、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差異性。經濟發達地區公積金繳存額度就高,落后或欠發達地區公積金繳存額度就低或根本就沒有;行政事業單位或效益好的企業繳存額就高,相反很多效益不好的企業就很低或者根本沒有。試想,同一地區效益好的企業,有的職工每個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高達3,000多元,比很多企業職工的工資還高,而效益差的企業,大多數職工每月繳存的公積金甚至不到100元或根本沒有,十幾年之后,這種差距會有多大,而且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在不斷地提高,隨著時間的推移,住房公積金制度從體制上會帶來兩極分化的事實,職工之間的貧富差距也就逐漸被拉大。這不僅傷害了職工參加住房保障的積極性,影響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而且還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影響社會和諧發展。
(三)住房公積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住房公積金是一種憑借政府指令建立起來的強制性儲蓄,其排斥了儲戶在收入水平、投資欲望、消費偏好和自主決策上的差異性,排斥了利率在資本融通過程中的作用,排斥了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由于我國職工之間的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狀況差距比較大,從而導致住房公積金的存款人和貸款人不能很好的匹配,存貸機制存在很大的問題。這樣就會出現很多中低收入家庭,也是真正急需解決和改善住房條件的家庭,可能一直都不會提出公積金貸款的申請;相反,那些高收入階層,或者是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用于投資收益的人群,則是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用足的人,在目前這種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的互非但不能實現,反而形成了利用大多數中低收入職工的低息住房儲蓄來補貼少數高收入職工獲得低息購房或購房投資這種劫貧濟富的扭曲局面。所以,住房公積金在使用上進一步拉大了不同階層的收入差距,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三、調控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缺失的建議
(一)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首先,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大政策宣傳投入,抓住有利時機,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報紙和網絡等媒體,多角度、全方位地宣傳公積金優惠政策,提高職工利用《條例》維護權益的意識,把更多的單位和職工納入到住房公積金政策保障體系中來;其次,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充分利用行政、法律手段,采取發告知書、上門催建、媒體曝光、行政處罰等措施,狠抓催建催繳工作。
(二)合理界定住房公積金基數標準。從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來,我國企業無論是按照所有制形式還是按照企業生產規模來劃分,都出現了多元化的局面,根據這一特點,應有針對性地制定出住房公積金制度繳存基數量化的指標。按照這一思想,對于行政事業單位應該每年從其在當地財政預算編制上來進行界定,而企業則應該根據其在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稅款對企業的經營、產值和利潤進行界定,來確定本年度應該繳納的公積金基數標準。
(三)制定更人性化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規定。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目標是解決和改善城鎮職工的住房條件,在保證公積金專門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取消對公積金繳存職工利用自己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進行規定用途以外投資的限制。但有個前提條件就是要求住房公積金專戶余額和沉淀資金較多。由于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不高,截至2008年末,我國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存款余額為5,616.27億元,在扣除必要的備付資金后沉淀資金多達3,193.02億元。可見,我國住房公積金存量大、沉淀多,已經有條件允許職工利用自己的公積金進行規定用途以外的投資。同時,為了更好地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運行目標,應該規定這種專門用途以外投資的收益必須回流到職工原來的個人公積金賬戶。
(四)制定住房公積金合理的配貸機制。首先,必須建立一個公積金繳存職工可以平等獲得個貸權利的機制。即所有按照規定能夠定期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如有獲得低息住房貸款的需要,其只要達到規定的繳存期限和繳存額,就都有資格獲得一定額度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其次,應該定期評估所有繳存職工的公積金個人賬戶資金積累狀況,以及他們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貢獻值;然后,可根據不同職工這種評估值的高低來決定公積金貸款人的資格及公積金貸款的優先順序。
(作者單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體系 公積金 保障 體制 框架
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開始探索改革舊的城鎮住房制度,其目的:一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二是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經過20多年的改革實踐,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確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體系,并且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的原則建立了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
一、當前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繳存比例不規范、繳存額差距大,分配不公
一是繳存基數差異大。
二是繳存比例差距大。
三是成為“合理避稅”的渠道。
四是使用上存在不公。
(二)使用率不高,資金沉淀率高
一是資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使用渠道單一;二是貸款手續繁瑣、限制多,門檻高;三是支取條件嚴格,提取數受到限制;四是政策障礙,有些人無法享受;五是部分地區房價絕對水平較低,消費者還不習慣負債消費,一般都通過自籌資金一次性付款,造成這部分地區公積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六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場競爭意識不強,市場推廣力度較弱,開發企業更愿意選擇與商業貸款合作,更為重要的是,由于個人住房貸款一直是銀行的“優質品種”,很多商業銀行在發放開發貸款時,要求開發企業從本行發放個人貸款,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公積金貸款市場份額;七是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優勢不明顯,表現在與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差距較小,又受到貸款額度的限制,很多消費者需要辦理組合貸款,額外多支出很多相關費用,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購房者選擇公積金貸款。
(三)覆蓋面窄,受惠人數少
事實上,和“三險”一樣,住房公積金也是一種強制性社會福利,但未能享受到這項福利的人并不在少數,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農民等目前尚未納入公積金繳存范圍的群體。
二、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缺陷
(一)“房委會決策”流于形式。雖然各地成立了住房資金管理委員會,也制定了住房資金歸集、使用、管理的規定,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但委員會形同虛設。
(二)財政、銀行監督形同虛設。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對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不僅有著嚴格的審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有“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
(三)自律意識不強,內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運行,個別地方資金管理分散,有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現象;公積金管理中心缺乏嚴格的內控制度,通過內部調賬、補簽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違規使用資金的情況比比皆是。
(四)住房資金和公積金混同使用和挪用,企業自行歸集住房公積金的現象依然存在。一是各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因此在政府職能部門干預下,住房資金和公積金混同使用和挪用的情況相當嚴重。二是一些中央直屬的大型國有企業,不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自行歸集和管理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安全存在很大隱患。
(五)手續繁瑣、限制條件多。來自建設部的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末,全國公積金運用率僅58%,其沉淀資金達1656億元人民幣,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貸款“叫好不叫座”,全國將近一半住房公積金在銀行里“睡覺”,并產生負收益。
(六)區域間不可流通,是住房公積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區公積金供不應求,需要嚴格控制貸款額度,另一些地區又大量閑置,使用效率不高。
三、對策及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在制度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應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方面的制度,加強管理,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資金的使用率。
(一)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應切實履行起職責,盡快按照要求,規范繳存基數,堅決杜絕擅自擴大繳存基數、超比例繳存公積金問題,避免公積金中心成為繳存單位工資外發放薪金補貼及避稅的渠道。
(二)提高貸款限額,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利率
一是提高貸款限額。各個地方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限額。
二是放寬貸款條件。可參照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發放條件,適當降低個人購房的首期付款金額,放寬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三是降低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貸款,帶有保障性質,因此應適當拉大與商業貸款利率差距,減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支付負擔,或實行差別利率,對于購買自住、小戶型低收入家庭,應提供更加優惠的貸款利率,確實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三)更新觀念、簡化貸款手續,提高公積金使用率
一是要轉變觀念,切實改進貸款服務。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煩的消極思想,認真解決貸款條件過高、手續復雜、審批時間長等問題,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二是簡化貸款審批手續。建立個人住房貸款個環節的聯合辦公制度,實行一條龍服務,提高貸款工作效率,方便職工貸款。
三是要努力降低個人貸款的擔保、評估、公證、保險、抵押登記等各種費用,減輕職工負擔,真正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優勢。
(四)創新貸款品種,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
目前由于政策原因,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受許多條件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兩條是:只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只能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住房。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非均衡 有效供給 有效需求 非均衡度
住房公積金市場的供給和需求是相關作用的,當住房公積金市場出現供給大于需求時,大量公積金沉淀閑置在銀行,資金的利用價值無法充分發揮,從而引起市場公積金資源配置效率的低下;當住房公積金出現供給小于需求時,公積金的供需矛盾,導致職工提取公積金和公積金貸款等有效的需求無法得到滿足,使相當比重的潛在公積金需求不能向現實的需求轉化。
住房公積金供求影響因素分析
(一)影響住房公積金供給的因素分析
住房公積金供給的來源渠道包括公積金歸集數量、公積金貸款的本金還款額和增值收益等。影響公積金有效供給的因素主要來源于公積金歸集和公積金貸款的本金償還這兩個方面。
根據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繳存方面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額度=歸集覆蓋人數×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數量直接受歸集覆蓋人數、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影響,由于繳存比例的變動范圍較小,可假定為恒值,故在繳存比例一定的情況下,繳存覆蓋的人數越多、繳存基數多大,公積金的歸集額越大,反之越少。由于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應涵蓋城鎮所用的企事業單位、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考慮,所以公積金覆蓋人數、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對公積金總的歸集數量影響很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的償還額作為供給的另外一個渠道,受到公積金貸款本金償還速度的影響,跟貸款規模、還款期限有關。
(二)影響住房公積金需求的因素分析
住房公積金在使用時首先必須滿足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符合公積金提取條件時有款可提;其次,在滿足職工提取的前提下,也應該保證每位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履行了公積金的繳存義務后有權利進行公積金貸款,這是每位繳存職工應該享有的權利,也是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而購買國債和資金沉淀則屬于在滿足公積金提取和公積金貸款兩類實際需求的前提下,國家允許的住房公積金兩種不同的投資使用方向。提取額和貸款額度在住房公積金使用中占據很大的比重,所以住房公積金的主要使用方向包括公積金提取和公積金貸款兩個方面。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規定,公積金提取額度受提取人數、平均提取比例等因素的影響,提取人數越多,個人提取比例越高,公積金總的提取額度就越大;而公積金貸款跟采用公積金貸款購房面積的數量、住宅市場的銷售價格等有密切的關系。
住房公積金市場的非均衡計量經濟模型
(一)非均衡理論及其模型簡述
非均衡理論主要探討在供求不能完全相等的情況下,各種經濟力量如何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而調整到彼此相適應的位置,并在這個位置上達到均衡。其最基本的非均衡模型由三個方程組成:需求方程、供給方程和交易量方程。具體形式如下:
Dt=αXdt+μdt(t=1、2、3……)(1)
St=βXst+μst(t=1、2、3……) (2)
Qt=min(Dt ,St)(3)
在以上聯立方程組中,式(1)為需求方程,式(2)為供給方程,式(3)為交易量方程。其中Dt、St分別表示時期的市場供給量和需求量,Xdt、Xst是各種影響市場供給和需求的外生變量,α、β是待估變量,μdt、μst是方程的隨機誤差項,并假設μdt、μst的均值為0,方差為常數,無序列相關、且與Xdt、Xst相互獨立,Qt表示時期的實際交易量。在最小原則條件下,市場交易量Qt并不同時等于需求量和供給量,而是等于需求量和供給量中的較小的一個,即Qt=min(Dt,St)。
宏觀非均衡模型都是以最小原則方程為基礎的,但它并不完全符合現實復雜的經濟生活。因此,必須對市場進行細分并考慮其聚合效應,這里采用雙曲線型聚合方程,其表達式為:
Q=1/2*(D+S)-1/2*((D-S)2+4*r2*D*S)1/2(4)
對于任意的r,由上式得:Q<min(D,S),且limQ=min(D,S)r0
r=0時,即宏觀市場摩擦消失,宏觀市場交易嚴格符合短邊規則。
(二)住房公積金市場的非均衡計量經濟模型建立
本文在分析住房公積金統計指標的基礎上,對影響公積金需求和供給的變量進行有效篩選,最終確定住房公積金市場有效供求數量非均衡計量經濟模型的方程。
住房公積金有效供給模型為:
SUP=C(1)*FGM+C(2)*PJGZ+C(3)*BJCH+ C(4)+μs (5)
式中:SUP代表有效供給量,FGM為公積金繳存覆蓋人數,JGZ為城鎮居民平均工資水平,BJCH為公積金貸款本金償還額度;C(1)、C(2)、C(3)為模型系數,C(4)為常數項,它們均為待估參數;μs為誤差項,用于表示無法用現有統計數據表示的影響公積金供給的因素。
住房公積金有效需求模型為:
DEM =C(5)*TQJE+C(6)*GFMJ+C(7)*JGZS+C(8)+μd (6)
式中:DEM代表有效需求量,TQJE為公積金提取金額,GFMJ為采用公積金貸款方式的購房面積,JGZS為住房銷售價格指數;C(5)、C(6)、C(7)為模型系數,C(8)為常數項,它們均為待估參數;μd為誤差項,用于表示無法用現有統計數據表示的影響公積金需求的因素。
交易量方程:
Q=1/2*(DEM+SUP)-1/2*((DEM-SUP)2+4*r2*DEM*SUP)1/2 (7)
由于住房公積金市場同時存在總量非均衡和內部結構的非均衡,本文采用雙曲線型聚合方程。Q為公積金市場的交易量,r為公積金市場摩擦系數。
實證分析
(一)數據搜集及整理
本文以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市場為例,借助建立的住房公積金市場的非均衡計量經濟模型,對其作實證分析。本文采用的數據來源于1999-2009年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統計年報》和《上海市統計年鑒》,數據整理結果如表1所示。
(二)模型參數估計
參數估計及結果。為了獲得非均衡模型的正確結果,本文采用Eviews6.0統計軟件,對模型參數進行估計,模型參數估計結果如表2所示。在參數估計時,由于只有11年的序列數,交易方程采用了簡化方式,即假設r為零。從參數估計結果看,模型參數估計整體效果較好。其中擬合優度R2=0.997, 擬合優度非常高;t檢驗值顯著,各參數回歸系數的顯著水平均在99%以上;同時其他檢驗指標都符合要求。由此可以得到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市場的非均衡計量經濟模型(各參數保留兩位小數點)。
SUP=4.23*FGM+4.24*BJCH-1498.49
(8)
DEM=1.91*TQJE+0.34*GFMJ- 5.41*JGZS+324.99 (9)
Q≤min(DEM,SUP)(10)
有效供求總量和非均衡度的測算。利用上述擬合回歸得出的非均衡計量經濟模型(公式8-10),代入各解釋變量的歷史數據,可以測算出上海市歷年住房公積金市場的有效需求量、有效供給量和交易量(見表3)。
為了說明公積金市場有效供給情況,引入住房公積金市場非均衡度作為指示指標,用于反映公積金市場的非均衡度,其公式表示為:Z=(DEM-SUP)/Q。將測算出的有效需求量、有效供給量和交易量數據帶入公式11,可得到每年住房公積金市場的非均衡度指標,如表3所示。從表3可以看出,上海住房公積金市場有效供求呈現出較明顯的非均衡發展狀態,供大于求的年份和供不應求的年份各占其中:1999、2003、2004、2005、2008和2009年共6年處于供給大于需求狀態,而其余年份則處于供給小于需求狀態;從非均衡程度指標來看,1999、2000、2005、2008年市場的有效供求失衡比較嚴重,這與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市場的發展歷程及外部住宅市場的周期性變化基本相吻合。
綜上所述,本文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得出,住房公積金的供求市場長期處于一種非均衡狀態;市場主要通過公積金歸集和公積金貸款本金償還兩個渠道提供有效的資金供給,繳存范圍、職工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的償還速度等都會影響公積金的有效供給數量;而公積金需求則主要體現在公積金提取規模和利用公積金貸款購房兩個方面,提取額度、采用公積金貸款的購房規模、住宅市場銷售價格等因素直接影響到公積金的有效需求數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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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alpezzi,S Urban hous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som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Urban Srudies,1990
關鍵字:住房公積金;內控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監管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我國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當中,學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經驗并結合國情應用的一種義務性長期儲蓄制度。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專項用于住房消費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的本質屬性是工資性。單位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質是把低工資時單位用于住房實物分配的工資,以貨幣形式分配給職工,從而達到轉換住房分配機制的目的。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蓄,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的職工個人按月繳交占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單位亦按月提供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存款要記入單位名下的職工個人公積金存款賬戶。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順利,發展迅速、成績顯著,但在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中仍存在著一些普遍的不容忽視的問題,應予以重視并加以規范和解決。
1、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不同繳存單位存在著繳存比例、計繳工資基數差距大,繳存額懸殊大等情況:在繳存比例上,壟斷行業、垂直部門普遍高于地方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單位最高為30%,最低為10%:在計繳工資基數上,壟斷行業、垂直部門因效益好、經費多有意將一些補貼、津貼等應稅福利打入計繳工資基數,而地方機關、企事業單位則普遍以其基本工資作為計繳基數,企業繳存則更少,低收入群體很難享受這一住房保障制度帶來的好處。
2、公積金的內控制度、風險防范機制不夠健全,決策、監督工作不到位,違規發放貸款、擠占挪用資金的行為仍然存在
第一,內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運行,個別地方資金管理分散。有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現象:公積金管理中心缺乏嚴格的內控制度,通過內部調賬、補簽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違規使用資金的情況比比皆是。甚至也不乏某些公積金管理人員卷款而逃、海外旅游,甚至豪賭、抵押挪用公積金投資炒股等現象。
第二,財政、銀行監督形同虛設。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對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不僅有著嚴格的審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有“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但事實上,財政部門或暗渡陳倉或明目張膽挪用公積金的事情屢屢發生。銀行以吸儲為中心的考核機制,監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觀上都為住房公積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第三,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不規范,甚至違規操作,使公積金的運行隱含較大風險。大多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缺乏內部管理,資金管理分散;少數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積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設,或挪用到與住房無關的項目上,有的則交給證券公司進行委托理財或購買國債,由于證券公司的倒閉而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3、部分公積金管理機構管理手續繁雜,提取難、貸款難等現象還比較普遍
來自建設部的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末,全國公積金運用率僅58%,其沉淀資金達1656億元人民幣,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貸款“叫好不叫座”,全國將近一半住房公積金在銀行里“睡覺”,并產生負收益。經調查發現,一方面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貸款條件多,讓許多前來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人煩不勝煩,是影響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積極性的重要原因;另外一些地方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產抵押、評估等業務時設置障礙較多,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基本采取繳存人聯保方式放貸,貸款余額及規模受到較大限制。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化管理策略
1、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
惠及更多就業群體加強宣傳,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公積金制度應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點,全面推進歸集及擴大應用面工作,并體現公平、互助原則,堅決清理、糾正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繳存政策,制止壟斷部門高收入群體的公積金福利化傾向。逐步取消現行繳存政策中對戶籍、身份的限制,無論是城鎮何種形式的就業群體,均應納入繳交范圍。嚴格執法和監督,采取多種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提高服務質量,擴大公積金用途和提高公積金利用率
我國的公積金制度應積極拓寬公積金的使用范圍,使公積金的功能進一步完善和多元化,不僅用于購房貸款,還可用于還貸、醫療、養老、補充失業金等方面。現階段為確保儲戶利益,減少資金沉淀,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應放寬或取消公積金使用和提取限制。加大對中低收入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增強服務意識,積極穩妥的擴大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降低貸款門檻,豐富貸款品種,簡化貸款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最大限度的發揮公積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
3、強化管理中心監督機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體系
住房公積金中心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內控制度,進一步加強管理監管和內部審計,提高工作效能,防范資金放貸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和增值;對已被擠占挪用的公積金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清理予以追回,并追查有關人員責任。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要加強經常性審計監督,住房基金中心要主動接受和配合財政、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共筑資金安全的防火墻。具體而言,一是建立嚴密的內審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對管理中心職責履行、權力運用、行為規范等方面進行動態持續監督,對信貸、會計、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合理分工、輪換檢查,明確獎懲制度,防止亂用職權。二是建立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度和規范的崗位管理措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推行內部工作目標管理,按照不同的崗位,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出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度、嚴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標準。三是健全外部控制監管制度。相關監管部門必須各施其職,在公積金管理的審慎性、適應性、有效性、嚴肅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公積金規范運作。四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辦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內容、形式和責任人,在當地主流媒體上,及時、充分、客觀地披露自身組織結構變動,特別是對其業績、流動性、風險、控制權、戰略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提高運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力量,提高社會公眾對信息披露的參與程度與監督力度,以更客觀、全面、真實地反映住房公積金整體風險、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