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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發展策略
一、我國保險經紀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保險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政府監管效力不高。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落到實處,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未經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條件的境外保險經紀人,在境內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退出實施不嚴等。
(2)社會監管機制缺位。在保險經紀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由社會上一些權威評級機構評定,并建立有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等,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幾乎為零,雖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行業自律的作用還沒發揮出來。
(3)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許多保險經紀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有的經紀公司甚至還是家族企業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無法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2、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由于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建立還不到十年,政府、媒體、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經紀人都缺乏相應的宣傳,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當多已買了保險或對保險有一定了解的個人或企業,對保險經紀業務還不夠了解,不知道保險經紀人會給他們設計出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案,能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控制和規避。由于社會公眾不了解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不愿意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咨詢和投保,當然談不上產生對保險經紀人的迫切需求,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很難進行展業工作。
3、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時的保險經紀公司為盡快擴展市場占有份額,每家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基本囊括了市場上的所有保險業務,從財險、壽險到再保險,只要能找到的業務都做。這種全面開發的業務模式,無法體現經紀公司的專業特征。保險經紀公司無法向投保人提供獨特的、專業化的保險中介服務,就無法在市場上樹立自己的品牌。這種情況使投保人在市場上是選擇這家經紀公司還是那家經紀公司,是選擇經紀公司還是保險公司,沒有本質區別。許多保險經紀公司在進入保險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準確的市場定位,內置的業務部門缺乏對客戶和險種的針對性,直接導致有些經紀業務被經紀公司做成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落得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難。
4、保險經紀人自身實力不雄厚
(1)資本實力不雄厚。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現有的資本實力與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極不協調,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發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從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起點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資本實力不雄厚,更說不上有好的經營業績,其償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難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2)業務水平低。目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水平總體上還處于低層次的發展階段,大量業務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簽訂等中介業務方面,收入主要來源于保費傭金,而在保險咨詢、風險管理和控制以及新興產業保險經紀業務領域涉足很少,專業技術水平低,經紀業務范圍狹窄,經營業績較差。從業務占比看,高達80%以上的經紀業務來自保費傭金,而來源于保險咨詢、風險管理等業務占比卻不到20%,還不能充分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風險管理服務,沒有體現保險經紀人的專業服務優勢。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70%來源于股東業務,而廣闊的經紀市場需求卻仍處于待開發狀態。
(3)高素質的保險經紀人才嚴重短缺。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技術非常薄弱,保險經紀人才極度稀缺。保險經紀人的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經紀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險經紀人才數量上的短缺。相對于英、美、法、瑞士等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公司數量而言,我國的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從事新興產業保險經紀的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經紀人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專業技術人才極度短缺,開展業務時所呈現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總體上還處在比較低的層次。
二、發展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策略選擇
1、加強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的分工與合作
(1)明確定位與分工。保險公司應定位為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設計保險產品、風險控制、保險資金的投資與運用,履行保險補償與給付職能等。借鑒國際上的成熟經驗,中國的保險公司應主要著眼于產品研發、風險控制和資金的管理與運用等核心業務,而將展業、投保、分保、定損理賠等職能從經營中剝離出來,由保險經紀人逐步取代。
保險經紀人應準確定位于有專長、有特色的專業技術服務,加強新業務的拓展,尤其應當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應的項目。在專業化分工的業務流程中,保險經紀人應當承擔前端的客戶開發、風險評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務、協助客戶索賠、防災防損等服務。在市場開發中,保險經紀人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市場導向型的開發模式,力爭在傳統中求創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戶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個性化服務。
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通過準確的市場定位與合理的專業分工,兩者形成一種既聯系緊密又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關系。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兩者良性互動,共同推動保險市場的繁榮。
(2)加強合作。一是加強業務領域的合作。保險公司如果將部分產品銷售職能和理賠定損職能轉移給專業的保險經紀人,自身可以專注于提升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產品宣傳、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培養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而保險經紀人通過與保險公司的緊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場價格、客戶信息、保險技術等多方面與保險公司進行資源共享,使業務獲得長足的發展并獲得合理的收入。在節約保險公司展業成本的基礎上,及時向保險公司反饋客戶的產品評價信息,并對保險產品的開發提出建議,在損失理算與防災防損等服務方面,公正、客觀地處理保險服務中遇到的問題,提高保險理算的科學合理性,提高防災防損服務的專業性,從而將社會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需求,在廣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險服務領域,滿足社會對保險的不同層面的需求。
二是信息技術與資源共享。加強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保險產業發展水平、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涉及到電子信息技術水平。在電子化水平落后的情況下,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問題、資金結算問題、異地承保問題等等,而通過保險電子商務,能夠使很多實際操作難題迎刃而解。電子商務系統能夠實現遠程核保、核賠,網上結算等多項功能,輔之以全國統一的電話服務系統與各地的客戶服務中心和理賠中心,構成完整、簡便、安全、高效的業務體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與中介機構,特別是保險經紀機構進行合作的技術方案,保證信息流、物流的暢通聯結。
2、發展實力雄厚的保險經紀人主體
(1)鼓勵社會資本流入。保險經紀機構只有具備了雄厚的資本實力,才可能增強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競爭力,但通過自身來積累資本,對于處于發展初期的保險經紀機構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國內大多數保險經紀公司都屬于中小型企業,設立時間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時間內凝聚大量資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議政府能夠出臺一些政策措施如稅費減免、信用擔保等來扶持保險經紀人的發展,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向保險經紀行業流入。
(2)整合保險經紀人主體。到目前為止,國內保險經紀公司雖然已經達到200多家,但大多數公司的規模偏小,各自為政,相互之間惡性競爭,并不利于我國保險經紀業的發展。監管部門可以借鑒前幾年對證券、信托等行業的治理整頓經驗,依據嚴格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淘汰不合規范的保險經紀公司,而對那些符合規范、業務量小、資本實力比較薄弱的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整合,通過公司并購整合,合理配置資源,壯大保險經紀人主體,增強保險經紀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3)建立合理的傭金支付體系。通過保險法規或者由保險經紀行業協會牽頭建立保險經紀傭金支付制度,拓寬保險經紀公司的收入渠道,擴大獲利空間,增強其資本實力。對于保險經紀傭金支付標準,因地域、險種、市場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一般占保費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應規定傭金和服務費支付的波動范圍,根據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以及其提供經紀服務的種類、質量與數量,由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或客戶協商決定報酬,實行差別報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1)加強政府監管。政府主要監督管理部門應該注意傾聽來自市場主體及社會各界的呼聲,及時制定和修改相關政策和監管法規,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應以監管促發展,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注重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范,把事前預防和事后檢查、正面引導和處罰違規行為、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做到標本兼治。以實施監管責任制為主線,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險監管工作框架,加強管理和內控建設,整頓規范保險經紀市場,維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
(2)加強社會監管。一是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譽進行評定,是企業信用評級的一部分。建立保險經紀人資信評級制度,對完善保險經紀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險市場買賣雙方因保險經紀人加入后,保險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保證保險公司通過經紀人獲得的關于保險標的風險的真實信息,也能保證投保人通過保險經紀人獲得保險產品、保險公司的完整信息,從而保護保險買賣雙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強化保險經紀機構對自身信譽的培育,使信譽不好的保險經紀機構被自動淘汰。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可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評估的對象是保險經紀公司。評估的客體不同于一般企業圍繞籌資和償債能力進行評估,而是重點圍繞企業信譽,包括高管人員的素質、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履約情況、市場業務量占有率等。
二是組建保險經紀人行業自律組織。世界各國都十分注重運用行業自律組織來實現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如英國的自律組織主要是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及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它們負責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的審查,傭金的管理,日常行為規范的監督等。我國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與西方保險行業協會相比,我國的保險公司同業協會無法體現保險中介人的自律架構。行業自律組織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補充,可以通過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對保險經紀人的資格、信譽、服務、財務等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評級制度來引導和規范行業的發展,在維持行業水準和信譽等方面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建議在國內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保險經紀人協會,監督執行行業規范和準則,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市場競爭規則,約束成員的市場行為,維護共同生存和發展的市場環境和秩序,并對會員遇到的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3)完善內控機制。保險經紀機構要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規范,這既是機構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的一種自律、自理行為,是保險經紀制度能有效執行的保證,也是保險經紀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4、大力培養保險經紀專業人才
保險經紀公司對人才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但要熟悉保險市場和法律環境,掌握保險標的特征和保險條款,還要擅長營銷技巧。同時,對各類保險經紀人員還有專門要求,如從事涉外保險經紀業務的要通曉外語,從事風險管理咨詢的要掌握風險識別、評估和風險管理方案的設計等等。要堅持高標準努力培養高素質職專業化的保險經紀人才,職業化應是保險經紀人的努力方向,必須將培養保險經紀專業化人才作為一項重要工程來抓。一是加強基礎教育,做好人才儲備,在高等院校開設保險經紀專業。二是培養和提高我國保險經紀人職業素質。抓緊完善保險經紀資格考試體系,加強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提升資格證書獲得者的整體素質。三是加強保險經紀行業從業人員的在崗培訓。此外,經紀公司還可以從通過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的人員中篩選出一些具有保險實務經驗的人加以重點培養,甚至可以從中挑選一些優秀者派往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去接受培訓,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提高專業技能以滿足民族保險經紀業發展壯大的需要。
5、加強宣傳,擴大保險經紀人的影響力
大力宣傳保險經紀人在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發展、促進我國經濟與國際接軌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目前,鑒于我國的國民保險意識普遍不高,保險經紀市場處于發展初期,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特點及意義并沒有被社會各階層真正理解,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差,加上保險公司對保險經紀人的認可程度低,保險監管部門應在適當的場合為保險經紀人正名,明確肯定保險經紀人的正面作用。要讓各個階層的保險消費者真正認識并接受保險經紀人,然后享受保險經紀人提供的保險服務,需要有一個過程。為此,需要保險經紀人加強在大眾媒體上宣傳,讓社會公眾知曉保險經紀人的含義、性質,與保險人的區別及主要的經營范圍,明白保險經紀人在幫助廣大客戶取得保險保障服務上的各種優勢。
【參考文獻】
[1]劉冬嬌:保險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2]唐運祥:保險經紀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3]丁鳳楚著:保險中介制度[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4]王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發展緩慢原因初探[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05(3).
關鍵詞: 保險經紀人 市場定位 發展策略
一、我國保險經紀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保險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政府監管效力不高。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落到實處,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未經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條件的境外保險經紀人,在境內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退出實施不嚴等。
(2)社會監管機制缺位。在保險經紀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由社會上一些權威評級機構評定,并建立有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等,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幾乎為零,雖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行業自律的作用還沒發揮出來。
(3)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許多保險經紀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有的經紀公司甚至還是家族企業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無法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2、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由于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建立還不到十年,政府、媒體、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經紀人都缺乏相應的宣傳,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當多已買了保險或對保險有一定了解的個人或企業,對保險經紀業務還不夠了解,不知道保險經紀人會給他們設計出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案,能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控制和規避。由于社會公眾不了解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不愿意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咨詢和投保,當然談不上產生對保險經紀人的迫切需求,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很難進行展業工作。
3、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時的保險經紀公司為盡快擴展市場占有份額,每家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基本囊括了市場上的所有保險業務,從財險、壽險到再保險,只要能找到的業務都做。這種全面開發的業務模式,無法體現經紀公司的專業特征。保險經紀公司無法向投保人提供獨特的、專業化的保險中介服務,就無法在市場上樹立自己的品牌。這種情況使投保人在市場上是選擇這家經紀公司還是那家經紀公司,是選擇經紀公司還是保險公司,沒有本質區別。許多保險經紀公司在進入保險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準確的市場定位,內置的業務部門缺乏對客戶和險種的針對性,直接導致有些經紀業務被經紀公司做成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落得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難。
4、保險經紀人自身實力不雄厚
(1)資本實力不雄厚。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現有的資本實力與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極不協調,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發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從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起點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資本實力不雄厚,更說不上有好的經營業績,其償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難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2)業務水平低。目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水平總體上還處于低層次的發展階段,大量業務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簽訂等中介業務方面,收入主要來源于保費傭金,而在保險咨詢、風險管理和控制以及新興產業保險經紀業務領域涉足很少,專業技術水平低,經紀業務范圍狹窄,經營業績較差。從業務占比看,高達80%以上的經紀業務來自保費傭金,而來源于保險咨詢、風險管理等業務占比卻不到20%,還不能充分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風險管理服務,沒有體現保險經紀人的專業服務優勢。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70%來源于股東業務,而廣闊的經紀市場需求卻仍處于待開發狀態。
(3)高素質的保險經紀人才嚴重短缺。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技術非常薄弱,保險經紀人才極度稀缺。保險經紀人的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經紀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險經紀人才數量上的短缺。相對于英、美、法、瑞士等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公司數量而言,我國的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從事新興產業保險經紀的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經紀人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專業技術人才極度短缺,開展業務時所呈現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總體上還處在比較低的層次。
二、發展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策略選擇
1、加強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的分工與合作
(1)明確定位與分工。保險公司應定位為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設計保險產品、風險控制、保險資金的投資與運用,履行保險補償與給付職能等。借鑒國際上的成熟經驗,中國的保險公司應主要著眼于產品研發、風險控制和資金的管理與運用等核心業務,而將展業、投保、分保、定損理賠等職能從經營中剝離出來,由保險經紀人逐步取代。
保險經紀人應準確定位于有專長、有特色的專業技術服務,加強新業務的拓展,尤其應當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應的項目。在專業化分工的業務流程中,保險經紀人應當承擔前端的客戶開發、風險評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務、協助客戶索賠、防災防損等服務。在市場開發中,保險經紀人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市場導向型的開發模式,力爭在傳統中求創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戶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個性化服務。
正所謂亂花漸欲迷人眼,面對眾多的專業,你是不是有種無所適從的感覺呢?究竟哪些是具有“光鮮”未來的職業呢?就讓我們在林林總總的專業中管中窺豹,一起來探個究竟吧!
1.系統集成工程師
在搜索引擎百度網站輸入“系統集成工程師”后,會找到約1850000項相關查詢結果。其中,內容為招聘系統集成工程師啟事的網頁占了相當大的分量。
你一定猜到了我要說什么。不錯,當今社會,對系統集成工程師有著巨大的需求量,這類人才目前已成為職場上搶手的香餑餑。據悉,一名剛剛畢業、毫無經驗的大學生應聘成為系統集成工程師之后的薪金是年薪8萬元。系統集成人才一直是IT人才鏈上的軟肋,因此隨著我國信息化建設的深入,系統集成工程師將是薪酬一路走高的職業。專家估計,國內系統集成工程師年收入將在10萬至20萬元之間。
那究竟什么是系統集成工程師呢?系統集成工程師通常分為售前和售后兩類。售前工程師主要負責用戶交流、建議方案的設計以及投標書的撰寫等售前階段的技術性工作;售后工程師則主要負責設備安裝調試、系統測試、技術文檔編寫等售后工作。當然,二者的劃分不是絕對的,有時候一名工程師在項目中既要做售前工作又要做售后工作。
要想做一名合格的系統工程師,除了要掌握計算機及網絡專業知識外,該行業的性質還決定了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文字表達能力、人際交流能力、與他人協同工作的能力、在壓力環境下現場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廣博的知識面。
報考電器信息類如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氣工程與自動化、信息工程等專業,可以讓你接受“正規科班訓練”,助你成為一名優秀的系統工程師。
2.生物制藥
在向大家講述什么是生物制藥之前,先給大家舉個身邊的例子。說起“腦白金”和“黃金搭檔”,相信大家沒有一個不對其狂轟濫炸式的廣告留有深刻印象的,而掀起“腦白金”和“黃金搭檔”狂潮的傳奇人物史玉柱,便把自己公司的主業定位在生物制藥。
生物制藥,也就是利用克隆技術等對DNA進行切割、連結、重組、改造、修飾,生產出傳統制藥技術難以獲得的生物藥品的產業,用一句最簡單的話來形容就是“比天然的更好,比進化的更快”。
生物制藥被公認為是高利潤行業之一,最顯著的例子要數美國的ASMGEN公司,它本來是一家瀕臨破產的小公司,但在其新產品EPO開發成功并投放市場以來,短短兩年就帶來了100多億美元的驚人利潤,從而一躍成為全球生物制藥行業的巨頭。
在國內,生物制藥專業畢業生一般月薪在3000元左右。不過這一職業的薪資有很大的彈性,因用人單位和個人學歷、能力的不同而各異。生物醫學工程領域、生物技術領域、生物信息領域、醫療衛生部門等相關單位都是生物制藥人才的用武之地。
很多高校都開設有生物制藥專業,因此大家可以盡情挑選。由于生物制藥在我國起步較晚,加之生物制藥專業出國比較容易,因此很多同學在本科畢業后都會選擇出國深造。
3.單證員
由國家商務部組織的每年兩次全國單證員統一考試,已經成為備受關注和追捧的考試,因為單證員這一職業隊伍吸引著越來越多的人加入進來。
國際商務單證員是國際貿易企業開展業務的基礎性人才,他們是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根據銷售合約和信用證條款從事審核、制作各種貿易單據和證書,提交銀行辦理議付手續或委托銀行進行收款等工作的人員。
單證員的平均工資一般在2000~2500元左右,入門級單證員1500~2500元/月,熟練單證員2200~2800元/月。單證員的工資每年漲幅保持10%左右,有些公司達20%。
由于單證員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外貿業務結匯的時效和成敗,因此,具有單證員證書者工作前景看好。
從事單證行業需參加全國國際商務單證員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者由商務部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頒發全國通用的《國際商務單證員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如果想以后在單證行業有所發展,最好是接受系統的學習,大家可以報考與之相關的經濟學類的專業。
4.報關員
隨著當今報關員職業熱度的上升以及關于報關員考試鋪天蓋地的信息,也許已經讓你對“報關員”三個字耳熟能詳,但你是否知道報關員的具體工作呢?
很多行外之人對報關員的具體工作都不太了解,甚至不知道它是干什么的。其實,報關員考試只是行業資格考試的一種,取得報關員證方能從事報關員工作,取得資格證后需被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聘用,這與到海關工作是兩碼事。報關員就是指取得報關執業資格,經海關批準注冊,代表所屬報關企業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并以此為職業的人員。
隨著我國進出口貿易的快速發展,企業對海關報關員需求不斷加大,未來幾年內,就業市場對報關員的需求將有數十倍的增長。
熟練掌握報送流程的從業人員,平均月薪都保持在4000元左右的水平,年工資漲幅一般在10%~20%,報關員正成為一種受人羨慕的職業。
當前,報關員考試一年比一年火熱,如何在幾十萬考生中勝出成為最大的難題。因為考試涉及到很多專業知識,因此考生學習相關專業后報考勝算更大,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商務等專業都是不錯的選擇。
5.保險經紀人
一說起保險,大家是不是立馬就聯想到了提著公文包走街串巷的保險推銷員?不過保險經紀人可不同于走街串巷的保險推銷員哦!
就像我們平時去市場買東西,商家是賣方,我們是買方一樣,保險市場同樣存在著買方和賣方,不同的是,保險市場還有為保險雙方服務的中間人。保險中間人,就是把保險人和投保人聯系在一起,最后達成保險契約并提供相關服務的人。保險經紀人就是保險中間人的一種,保險經紀人需要極高的綜合素質。
社會上的保險經紀人,他們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
這同樣是個時髦的行業。不過要想成為一名保險經紀人,要通過行業資格考試,拿到《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證書》和《保險經紀人員執業證書》,方可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一)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專業中介機構可分為三類,即: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從數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國共有保險中介機構2110家,其中保險機構1563家,保險經紀機構303家,保險公估機構244家。近年來,保險業通過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所占比重穩步提高。2006年,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4477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個百分點。同期,外資合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也紛紛登陸設鋪,在這些機構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綜合性保險經紀公司(美國達信保險集團公司、莢國怡安保險集團公司、英國韋萊集團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設立獨資公司或子公司。從地域分布上來說,除外,全國內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設立了類型不一、數量不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但是,上述中介機構都以產險和壽險為服務對象,為農業保險服務的甚少,而規范化的保險中介機構活躍在保險市場上,是現代保險市場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對保險的供求雙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橋梁作用。特別在農業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可以將保險公司的經營觸角延伸到農村的各個角落,既節約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也能起到服務廣大農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國保險公司幾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業隊伍承保農業保險,這是因為雖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業務,但卻缺乏可用的對象,致使充分利用農業保險中介形式開展業務很難落實,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規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險機構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問題
1.法規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國雖然對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如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制定了法律法規,但從總體上看,保險中介法規還不健全。有些法規顯得相對滯后,也未出臺鼓勵和扶持中介發展的相關政策與具體措施。沒有扶持舉措,對不盈利的農業保險來說,很難通過中介達到展業的效果。
2.客戶對農業保險中介的認知程度低。目前我國農業生產者的保險意識還不是很強,對農業保險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認識。有些客戶不知其為何物,潛意識里認為其是“二道販子”,只會攪局,普遍持抵觸情緒。
3.人素質良莠不齊,專業中介人才匱乏。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人來源復雜。在農墾系統,分場和連隊從事農業保險中介的人等均是財務部門人員;在農村,鄉鎮和村里多是由經管站相關人員從事中介活動。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質差別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規培訓、保險知識匱乏、對所的保險險種也不很了解、人員流動性又很強,因此產生了許多損害客戶和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4.人和經紀人業務范圍不清。在我國,現有的農業保險業務和保險經紀業務劃分不清。許多農業保險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經紀人,有時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有時又代表投保的農戶利益,自身都很矛盾。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混同于保險人,導致其專業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農業保險中介行為不規范。部分農業保險中介機構受利益驅動違法違規,這種情況墾區甚于農村,因為墾區指令性事物多于農村。主要表現在欺騙誤導客戶、欺騙保險公司。這些都損害了客戶和保險公司的利益,阻礙了農業保險的推廣。
二、我國農業保險中介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農業保險中介市場的立法支持和監管力度
一是加強對農業保險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積極支持原有的、具備條件的中介機構,同時堅決查處侵害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中介活動,對不具備準入條件的中介機構要堅決予以取締,以進一步規范保險市場秩序。二是加強和完善對農業保險中介入的監督與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國外、境外先進有效的監管理念與監管手段,包括建立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保險會計制度、年度審計報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譽評級制度等監管制度。同時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中介人行業自律,逐步建立全國性的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如保險人公會、保險經紀人公會、保險公估人公會等,為行業自律提供保證。
(二)提高農業保險中介機構專業化水平
農業保險中介機構要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就必須努力提高專業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業精神、專業技能、服務質量和良好信譽去贏得客戶。應健全組織架構,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相互獨立、權責分明,各司其職又相互制約,在企業內部形成激勵、約束、制衡的機制,確保公司有效運轉。保險中介機構還應充分發揮市場反應靈敏,機制靈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訓等方面采取更靈活的機制,用現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業務管理和營銷管理。
(三)加強農業保險中介人才的培養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徑地加快各類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要有計劃地對現有中介人員進行全員培訓,全面提高他們的思想素質、業務技能和經營管理能力,有重點地培養一批執著追求、立志終身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才。二是要擴展農業保險中介隊伍,把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吸收進來,使他們成為人或經紀人,因為他們有一定的農業知識,對當地的風險等信息掌握較好。同時,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制度,引進競爭機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確農業保險市場分工,走專業化經營之路
農業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合作過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險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產品開發、風險管理、客戶服務以及資金運用等方面,而將產品銷售、理賠等業務領域交給保險中介來完成,而且其人、經紀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這樣不僅能有效減少保險公司的銷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進一步拓寬保險公司的銷售渠道,促進保險中介機構的良性發展。
(五)進行農業保險中介市場創新
農業保險中介創新可以從業務創新、服務創新和技術創新等方面開展。業務創新是保險中介業務深度和廣度的創新。農業保險中介人不僅要做好保險、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三大傳統業務,還應該在風險管理、理財顧問、職業培訓等方面拓展新的業務領域,為農業保險公司當好助手;服務創新,為了了解和認識保險產品,投保人對于保險單的設計者——保險公司和保險單的銷售者——保險中介人所提供的各種服務的依賴性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應不斷地改進和提高保險中介人的服務質量,進行服務創新;技術創新,在保險市場、保險中介市場日益科技化的今天,技術力量和技術水平已經成為決定農業保險中介機構市場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保險中介領域的技術創新內容包括管理技術、包裝技術、營銷技術等,所有這些技術的變化,都會推動保險中介市場的創新。
總之,為了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發揮其在農業風險防范的主導作用,必須完善農業保險市場體系,在已有經營者和險種的前提下,必須大力發展中介行業,以進一步推動農業保險深入地、可持續地發展
。
保險營銷是指以保險為商品,以市場為中心,以滿足被保險人需要為目的,實現保險企業目標的一系列整體活動,它是現代市場營銷學在保險企業經營中的應用。保險營銷渠道的選擇直接制約和影響著其他營銷策略的制定和執行效果。選擇適當的營銷渠道,不僅會減少保險企業經營費用的支出,而且還會促進保險商品的銷售。
按照有無中間商參與的標準,可將傳統保險營銷劃分為直接營銷和間接營銷。直接營銷,也稱直銷制,是指保險企業利用支付薪金的業務人員對保險消費者直接提供各種保險商品的銷售和服務。間接營銷,也稱中介制,是指保險企業通過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等中介機構推銷保險商品方法。
在保險市場不健全時期,保險企業大都采用直銷制進行保險營銷。在這種營銷方式下,保險企業可有效控制承保風險,保持業務量的穩定。其優勢主要體現在:(1)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由于工作的穩定性強又比較熟悉保險業務,因而有利于控制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給保險消費者增加安全感。(2)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直接代表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具有較強的公司特征,從而在客戶中樹立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3)如果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在完成或超額完成預期任務的情況下,則維持營銷系統的成本較低。因為公司員工享有固定的工資和福利,其收入不會因其業務超額完成而大量增大。同時員工的培訓費用也少于人員的同類費用。
由于保險服務需要與大量的目標顧客進行長時間的接觸,而保險企業所雇用的直銷人員總是有限的。因此,從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來看,直銷制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1)不利于保險企業爭取更多的客戶。因為有限的業務人員只能提供有限的服務,同時他們預定的任務較重,無法與所有的客戶建立較為密切的關系。因此,許多保戶的潛在保險需求無法轉化為現實的購買能力,使保險企業失去了很多潛在客戶。(2)不利于擴大保險業務的經營范圍。由于直銷人員有限,他們只能側重于進行某些大型險種的營銷活動,如企業財產保險、團體人員保險的業務,而對于某些極有潛力的業務領域都無暇顧及,如個人壽險、家庭財產保險等業務,導致保險企業對市場需求的變化不能做出充分合理的預測而錯失發展良機。(3)不利于發揮業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由于在直銷方式下業務人員的收入與其業務量不發生必然的聯系,當其超額完成預定工作任務后,沒有業務提成或提成太少。
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保險企業僅僅依靠自己的業務人員和分支機構進行保險營銷是遠遠不夠的,同時也很不經濟。因為無論保險公司的實力有多雄厚,都不能建立—支足以包容整個保險市場的營銷隊伍,即使可能,龐大的工資支出和業務費用勢必提高保險經營成本。因此,在現代保險市場上,保險企業在依靠自身的業務人員進行直接營銷的同時,更廣泛地利用保險中介人進行間接營銷。
自保險問世以來,保險人便隨著保險業務發展而發展。如日本損失保險公司的保險人達107萬人,約占日本全國人口的1%,是保險公司作業人員的10倍,保險人的保險費收入占全部保險費收入的84%。由此可見,保險人對推動整個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險制度的優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有利于提高保險企業的供給能力,促進保險商品銷售。保險人拓展了保險人在保險市場上的業務空間,彌補了保險企業營業網點少,營銷人員不足的狀況,從而也就在客觀上提高了保險企業的供給能力,方便了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事實證明,我國的保險企業利用保險人在爭取分散性保險消費業務方面是十分成功的。(2)有利于提高保險企業的服務質量,增強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實力。保險企業利用保險人分布廣泛、人員眾多、服務優良等優勢,可以彌補自身在保險服務方面的欠缺,全面提高保險企業的服務質量。如保險人與客戶聯系緊密,容易獲得投保人的信任,便于提供投保、交付保險、防災防損咨詢、損失查勘及損失理算等服務。此外,有些保險人還具有自身的特長,如具有某個行業的專業技術,或在某個特定范圍內具有良好的業務背景,能夠提供一些專業。(3)有利于保險企業迅速建立和健全更為有效的保險信息網絡,提高保險企業的經營水平。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各種新的、更為復雜的保險需求不斷涌現,保險人在營銷過程中,由于接觸的客戶多,信息靈通,有助于保險企業全面、迅速地了解整個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從而使保險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求得發展。
當然,保險人與保險企業之間始終存在著核保與推銷之間的沖突。(1)保險人的任務是力求推銷更多的保險單,以獲取更多的手續費,而保險人的任務則在擴展業務的同時更要注意提高承保質量,顯然兩者的沖突是難免的。保險人是從保險企業的整體情況來決定個別風險的承保與否,而這正是保險人無法做到的。因此,保險人認為是良好的業務,也有可能被保險公司拒絕承保。(2)保險人單純為手續費而開展業務的做法,導致保險企業承保質量下降。由于保險人的個人收入與保險費掛鉤,個別保險人為了賺得更多的手續費,往往頻繁地利用默示權力,有時甚至超越權限去推銷保險單,給保險企業帶來—些風險極大的問題保單,影響保險人的經營效率和信譽。更為嚴重的是,公眾由于人“軟磨硬纏”而對保險業產生逆反心理等弊端,給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埋下了隱患。
保險經紀人一般都具有較高水平的業務素質和保險知識,是識別風險和選擇保險方面的專家。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借助保險經紀人能獲得最佳的保險服務,即支付的保險費較低而獲得的保障較高。保險經紀人由于具有豐富的保險方面的經驗,可以幫助投保人及時發現潛在風險,能夠提出消除或減少這種風險的各種可能辦法,并幫助投保人在保險市場上尋找最合適的保險公司。同時,保險經紀人作為被保險人的代表,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其勺保險人協商保險事宜,辦理投保手續,充當保險顧問的角色。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保險經紀人應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負責,有義務利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為其委托人安排最佳的保險。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疏忽致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經紀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由于保險經紀人不依托某家保險公司進行中介活動,因此如果保險經紀人缺乏法律、法規的限制,就可能導致保險經紀人以中介為名,行欺詐之實,提供虛假信息來牟取暴利,使交易者在經濟上蒙受損失,擾亂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保險網絡營銷及其效應分析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保險業中,互聯網技術越來越受到重視,通過網絡進行保險在西方國家已十分普遍。美國獨立保險人協會今年曾“21世紀保險動向與預測”的報告,該報告預測今后10年,個人險種的37%和企業險種的31%將通過國際互聯網絡來完成。加利福尼亞的一家網絡保險服務公司INSWEB目前提供28家保險商的費率咨詢,用戶從1997年的66萬增加到了1999年的300萬;1997年意大利RAS保險公司用微軟技術建立一套造價為110萬美元的網絡保險服務系統,在網上提供最新報價。該公司的月售保單從當初的170套上升到了1999年初的1700套。英國近年建立的“屏幕交易”網址提供7家本國保險商的汽車和旅游保險產品,用戶數量每月以7%的速度遞增。在國內,隨著中國加入WTO,保險業面臨著巨大的機遇和挑戰。保險業目前已經進入快速發展的黃金時期。近10年來,全國保險費年均增長39.6%。但是在與國際網絡保險的成熟程度上尚有差距。保險產品的特性,使其具有網上銷售的可操作性,與傳統保險營銷相比,網絡營銷作為一種全新的經營理念和商業模式,其明顯的獨特優勢主要表現在:(1)節省開支,降低成本,便于控制營銷預算。這是網絡營銷所具誘惑力的因素之一。據專家調查,通過網絡出售保險或提供服務不僅比通過電話或人銷售效果更好。而且,由于網站的后期維護成本較低,相對于開設營業點的銷售成本和廣告成本如房租、傭金、薪資、印刷費、交通費、廣告費等都會大幅減少。據計算,通過互聯網向客戶出售保單或提供服務要比傳統營銷方式節省58%至71%的費用。(2)即時傳送和反饋。網絡營銷的第二個優越性是即時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企業發送信息的即時性。保險企業利用傳統媒介不可避免地要支付一定的時間成本。因為從媒介談判到發送時間排定直至最后顧客接受必然要有一定的時間跨度。企業網絡營銷則可以隨時利用網絡的BBS(電子公告欄)等方式向外發送信息,實現營銷信息的即時和更新。從獲取顧客反饋方面來看,利用傳統媒介,企業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和費用,通過企業內部的營銷管理機構或社會咨詢機構來調查和收集有關顧客的反饋信息。而在網絡營銷中,企業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及企業網絡內置的聊天室等方式獲得顧客對企業產品和服務的直接即時的反饋,了解市場動態。(3)拓寬了保險業務的時間和空間。互聯網的特點使得保險業務可以延伸到全球任何一臺上網電腦,實現全天候24小時在線作業,促使保險市場進一步向國際化、全球化方向發展。同時由于上網的人越來越多,對保險企業來說,即使在網上暫時賣不出保險,網絡也可以把對保險有初步意向的人,從眾多的人流中挖出來。企業能夠直接找到和您已經討論過10分鐘、半小時保險的人,使保險賣出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網絡作為一個營銷渠道、一種中間人,可以幫助企業完成出售保險過程中的很多環節,并且不受時間、地點、規模的限制。(4)投保人可以主動選擇和實現自己的投保意愿,無需消極接受保險中介人的硬性推銷,并且可以在多家公司及多種產品中實現多元化的比較和選擇;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設置用戶調查表、留言薄等得到客戶的大量信息,諸如個人偏好、購物方式、消費水平等,從而可為其提供個性化的保險產品組合。
開拓網絡營銷的空間是保險業今后的一個方向,但是要被大眾接受,目前仍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如個人信用制度、電子支付手段、網上交易的法律效力、保險監管等一系列瓶頸的制約。網上銷售對保險公司的挑戰不僅是把標準化的產品轉移到網上銷售,而且需要重新設計適應網上銷售的業務程序。目前雖然可在網上提供營銷資料和申請表格,但剩余的業務程序則不能在網上完成,仍須在實體公司完成。此外,一些風險較大的商業保險產品及較復雜的壽險產品也不能在網上銷售。更重要的是,如果消費者尋找信息的動機低落,或者根本不知道網站的存在,網絡營銷就不會有什么影響力,因此,消費者能否主動點擊,進入網站查詢信息成為企業網絡營銷是否成功的先決條件。
三、網絡營銷和傳統營銷的整合
保險企業在選擇營銷渠道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是:能否以最小的代價最有效地將保險商品推銷出去。以上分析表明,保險的網絡營銷和傳統營銷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相對優勢和缺陷,它們是保險企業整體營銷戰略的兩個有機組成部分。網絡營銷代表的是保險企業一種全新的經營理念、一種新穎的營銷手段、一種理解客戶的交流渠道;它的有效運作是以企業能夠引導消費者進入企業的網站為前提,而這一工作不可避免地要由傳統營銷來完成。因此,網絡營銷還不能取代傳統營銷,而只能與傳統營銷實現整合,才能使企業的整體營銷策略獲得最大的成功。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案例來具體說明如何實現網絡營銷和傳統營銷的整合。
原以亞洲地區為主要業務重心的國泰航空公司,為了擴展美國飛往亞洲的市場,擬舉辦一個大型抽獎活動,并在各大報紙上刊登了一個贈送百萬里行的抽獎廣告。與眾不同的是,這個廣告除了幾個斗大的字“獎100萬里WIN1000000
Advantory
[關鍵詞]保險保險公估人中介市場理賠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分工細化,保險公估人制度應運而生,我國目前階段,由于保險公估在保險業界起步最晚,業內對其重視程度和應用情況都較發達國家存在明顯差距,在保險業日益市場化和國際化的今天,充分認識保險公估人的經濟價值,重視組建高效、專業的保險公估人隊伍,實現公估服務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估人產生的背景
保險公估人作為一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驗、評估及保險事故認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務費用的機構,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實行專業分工的產物,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競爭的加劇促使保險業分工
一方面,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發展規模擴大,技術日趨復雜,客戶投保的風險單位越來越大,標的的技術類型越來越高,單個保險人難以為其承保的不同類型標的長期儲備專業技術人員,保險業務發展需要專業的評算、理賠人員;另一方面,隨著保險人在市場中的增加,固定資產相對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資源運作的保險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承攬到業務并獲利,只有在現有基礎上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表現為實現保險分工,分工產生的直接利益將會降低保險人的成本。這一觀點早在十八世紀后期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國富論》中,曾通過對制針廠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術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單純的勞動分工就足以創造出利益。其理論核心是勞動分工提高生產率,進而促進經濟增長。
我國的保險業發展也充分證明了這一觀點,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時期,超額利潤可使市場上全部保險作業由一家保險人包辦,而隨著市場保險人主體的增加,市場上展業、承保和理賠不得不越來越多地依靠保險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來完成。根據社會分工降低單位成本的理論和實踐,保險公估人的產生和發展是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
(二)保險人經營模式的創新呼喚保險公估人
長期以來,國內保險人采取層層上報審批的評估、檢查和理賠管理模式,業務開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1999年底的調查顯示,影響市民購買保險的原因,21%的人認為是“理賠太難,理賠時間太長”,這一技術環節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瓶頸,創新保險人經營模式,啟用公估服務成為社會現實需要。
2000年,我國《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頒布,同年,保險公估行在上海出現,保險公估業務暫露頭角,使保險人能夠實現由傳統的評估、檢查和理賠管理轉向分權限獨立的模式,即,由保險公估人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對標的進行評估、查勘、鑒定、估損,向保險人提供符合客觀實際的公估報告,保險人則依據公估人提供的公估報告進行理賠。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險人業務的市場運作,加速保險展業模式的結構調整,將現在“自營為主,中介為輔”的展業結構逐步過渡到“重要直接業務自營,其他業務中介,強化中介業務管理職能”的展業模式上來。可以認為,公估人是保險人理賠部門理賠職能的市場化延伸,保險公估人與保險人之間是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關系,具有獨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個公估活動期間,保險人無權干涉保險公估人的業務活動,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專業技術和中介地位,保險人能及時獲得評估、檢查和理賠的合理評算結果。這一操作與世界保險業通行的運作方式相接軌,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險公估人的資質評價
從本質上講,保險公估人的存在和發展,源于其鮮明的個性、獨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職能,保險公估人以獨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險市場,是準確實施保險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維護保險合同雙方利益的重要保證。
(一)保險公估人具有鮮明的個性特征
保險公估人的市場定位是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獨立依賴其專業知識、技術能力來處理保前評估、承保中檢查和出險后的理賠工作,為眾多保險人和投保人提供專業保險服務的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必需居中間立場,保持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中介性、規范性的個性特征。所謂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觀事實,不偏向任何當事人;所謂獨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約束,也不將公估結果強加給任何人;所謂技術性,是指內部從業人員既具有專業技術背景又熟悉保險,業務開展時技術熟練、經驗豐富;所謂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動是接受保險合同當事人委托而開展的,其業務來源于保險主業務;所謂規范性是建立嚴格內部規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過公估人的個,體現出其經濟價值,表現為公估人接受委托,處理大量的不同類型的評估、檢查、理賠業務,儲備使用專業人員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另外,保險公估人通過向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有效降低當事人成本,實現其又一經濟性。
(二)在保險市場中,公估人地位獨立且超然
保險市場主體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三方構成,保險中介人作為保險市場的一個子系統,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保險人受保險人的委托,代表保險人的利益,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活動;保險經紀人受被保險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保險經濟活動;保險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險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被保險人,而是站在獨立的立場上,當保險公估人在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發生沖突,尤其是當賠案發生時,對委托事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公估人的組成人員是由一批既知曉保險法、保險理論和實務,又對相關法律、工程技術等知識有著較深程度了解的專家,公估人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委托,獨立依賴專業知識、技術能力來處理保前評估、承保中檢查和出險后理賠工作。
保險公估人完全獨立且地位超然,較易被雙方當事人,特別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險評估過程中,其客觀公正的保費確定方案可以緩解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矛盾,在理賠過程中,作為第三方的結論具有相當的權威性,有利于減少當事人之間摩擦,從而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合作關系,保險公估人是保險市場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保險公估人的職能發揮對促進保險業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保險公估人介入保險市場,能有效的降低保險商品交易的邊際成本,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保險人、保險市場的健全和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1、能最大限度地規范保險理賠行為
保險理賠是在保險中實現經濟補償的體現,涉及到保險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賠多了,造成“濫賠”,影響保險人自身經濟利益;賠少了,形成“惜賠”,則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進而影響到保險人的信譽。目前,國內不同保險人對險種的理賠方式規定不同,規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遠,理賠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管理不嚴,往往發生人情賠付、通融賠付,甚至以賠謀利、損公肥私。保險公估人的業務開展在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觀上的濫賠、惜賠,也能有效減少因客觀因素影響而產生的多賠、少賠、應賠而不賠、不應賠而賠的現象。
2、利于實現保險人專業化經營
過去,保險人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經營方式,獨家一攬子經營保險展業、承保、防災、定損、理賠、追償、資金等保險業務,限制了保險人向專業化方向的發展。市場競爭迫使保險人進行經營結構調整,在具體操作上,采取保持機構精簡,優化人員結構,調整的結果必然使保險人將越來越多的展業和承保委托給人及經紀人,而將評估、理賠業務交由專業的保險公估人處理,公估人應運而生,運用專業化服務手段,來降低保險人經營成本,而保險人借助第三方服務,節省人力物力,縮短評估、理賠時間,同時又提高公司的信譽,投保人也能積極地接受由第三者參與處理的公正客觀,準確及時的評估、理賠結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現象
由于歷史的原因,商檢部門一直以來享有損失后的檢驗權力,官方的評估公司和估價中心在辦理業務時,往往以行政手段強制干預保險的定損工作,嚴重違背保險這一特殊行業固有的技術要求和理賠原則。保險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確定保費率,保險事故發生后,評判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及如何賠付,并出具保險公估報告書,交由保險人負責審查和賠付,其評估、定損服務能有效杜絕一些強制性的不公正現象,更有利于評估、檢查、理賠工作的合理性、科學性、規范性和嚴肅性。
4、規范和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實現公估人定損理算,保險人審查賠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險人在新險種開發、核保核賠、防災防損及保險資金運用等經營管理方向的職能,而將其他環節通過保險人、經紀人、公估人等中介組織的分工合作來承擔,補充和完善了我國的保險市場體系,符合國際保險業的要求和習慣,有利于推動我國保險業經營水平的提高和整體市場的發育完善。
三、從嚴規范,健全我國保險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險業發展表明,一個保險市場的成熟和快速發展離不開保險中介市場的支持,公估人作為中介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嚴格規范,加強自我約束,充分體現公估人的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規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嚴格保險公估執業人員資格認定
目前,盡然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公估人的具體要求存有差異,但對保險公估執業人員資格嚴格把關已成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職業聲譽和較高的職業水準是公估人在行業中立足的基礎。為使我國保險公估業能與國際接軌,確保其健康有序發展,就應參照國際慣例,從嚴把握保險公估人員的從業資格,選拔高素質、品行良好人員執業,然而,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在現實實踐中,可借鑒相關法律,如律師法、注冊會計師法、保險法中關于律師、注冊會計師、保險人資格取得的規定來具體操作。
(二)規范保險公估人市場準入組織形式
在國際上,獨立保險公估人的組織形式可以采取個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國由于行業自律不嚴格、個體資金缺乏、保險監管水平較低,采取合伙或個人制皆不切實際,根據現有法律環境,有限責任公司是保險公估人組織形式的最佳選擇。公估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受《公司法》和《保險法》的規范約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協調一些關鍵性問題,保險公估公司的設立,依法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審批,保監會向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申請者向主管部門繳足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并據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始得開業;公估人內部組織機構應嚴格按《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設置,形成約束制衡的科學管理模式;其變更、解散也應依據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三)創設保險公估業的執業擔保機制
保險公估人是基于保險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從事保險標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費用的,其業務不固定,收入欠穩定,管理上也具有非連續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險公估人從事的業務往往技術復雜、專業性強,評算稍有過錯就可能導致保險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損失,而其地位超然獨立,不屬于保險合同中保險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造成的損害必須承擔獨立責任,這就決定建立保險公估人的執業擔保機制的必要性。
借鑒我國《保險法》第127條對保險人與保險經紀人執業擔保機制的規定,參考我國經濟發展實際狀況,保險公估人執業擔保形式應采用繳存保證金或投責任險的方式,具體操作可采取向中國保監會指定的銀行繳存營業保證金,未經同意不得動用;投保職業責任險的,保險金額不少于應繳保證金,保險期間不少于經營期;或允許交部分營業保證金,部分投保職業責任險,保險金額不少于應交保證金差額部分,保險期間不少于經營期。執業擔保機制的確定,不僅能夠起到防范、制約、監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夠達到增強保險公估人執業時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目的。
總之,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業日益國際化和市場化,我國保險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在保險行業中最后出現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險公估人更加存在著如何加快市場化進程的問題,認識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實踐中完善相關制度是應對保險業國際化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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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體育保險;體育產業;體育運動;競技體育
體育保險,作為保險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有一百多年的發展歷史了,在西方發達國家得到了充分的發展,已成為體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民的體育活動和體育產業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國,體育保險剛剛起步。盡管近些年來,在眾多的體育賽事中,不乏保險公司的身影,但多為帶有贊質的宣傳方式,不屬于真正的商業體育保險。
體育保險,專指在體育領域中從事的保險活動,其涵蓋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壽險、財產險、責任險、再保險等。僅從需求方面看,可大致分為兩類:一是運動員保險,指為運動員提供的適合專項體育項目及其訓練情況的保險,主要是運動員傷殘保險;二是體育產業保險,主要為體育賽事參加者的安全保險和體育設施裝備及體育場館保險。從實際經營操作來看,主要有體育賽事保險和體育運動保險。
我國作為體育大國的地位愈來愈突出,每年舉行的體育賽事越來越多,全國各地納人國家體育總局計劃的大型體育賽事每年約600場;從事體育運動的人也與日俱增,有近3億多人次參與體育鍛煉,而各級別的專業運動員達8萬多人。另外,令人矚目的2008年北京奧運會,將產生保額近3000億元。這一切將給我國的保險業帶來無限商機。但我國體育保險的發展遠遠落后于體育事業發展的步伐,因此亟需發展我國的體育保險。
一、我國體育保險發展的歷程及其現狀
我國體育保險起步比較晚,雖然在20世紀80年代有保險公司開始嘗試開辦體育保險,但正式提出要發展我國的體育保險是在1995年,而直到1998年桑蘭事件后,體育保險才受到國人的廣泛關注。有關我國體育保險發展的重要歷程見表1。
經過10多年的探索,我國的體育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近幾年有不斷升溫之勢,但目前,由于存在一些制約因素,體育保險的發展存在諸如覆蓋面小、保障程度低、險種少等問題。
二、目前制約我國體育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
(一)需求方面,體育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
1.運動員的保險觀念比較淡薄。在體育產業發達的西方國家,人們的市場、保險意識很強,很多運動員從小就養成了良好的保險意識,很多選手不惜重金為自己的一條腿、一只手甚至一個手指投下巨額保險,以防不測。如已故巴西著名車手賽納生前所投保的金額就高達2000萬英鎊;德國的大舒馬赫2002年的投保金額達到8100萬美元;當今世界足球明星歐文為其一個腳趾就投保了6000萬美元。在2006年的德國世界杯期間,貝克漢姆為了備戰與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的比賽,為自己的腿上了保險,保險金額是驚人的3100萬英鎊;而歐文在第三場小組賽時右腿十字韌帶撕裂,保險公司將為他支付每周10.3萬英鎊的工資,直到他康復為止。在我國,體育長期以來是“舉國體制”,運動員傷、殘、病都由國家負責,因此基本上不需要商業保險,運動員也養成了一種“依賴”思想。而隨著我國體育產業不斷向市場化方向發展,體育組織、運動員都不斷變成市場經濟中的一員,需要自己為自身的安全保障負責。由于有關體育組織、運動員及廣大普通體育健身者風險意識不強,存在僥幸心理,因此缺乏主動投保的積極性。
2.購買力薄弱,這是影響我國體育保險發展的重要經濟因素。由于許多體育項目的高風險、高強度性,相應的保險費率也較高,所以對于廣大收入水平較低的普通運動員來說,購買體育保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二)供給方面,體育運動的高難度、高強度、高對抗性和高標準決定了其高風險性,死亡率、傷殘率都較高,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公司來說,賠付率太高,因此都不愿意承保,我國體育保險的供給嚴重不足
1.缺乏費率厘定的基本依據——相關統計資料。費率的厘定需要根據標的的出險概率、損失程度,依據大數法則來精確地厘定。由于體育項目多種多樣,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風險特征,另外,不同的人群,如專業運動員與普通群眾之間、不同年齡段的人之間,風險特征也不一樣。這里以體操項目為例,不同年齡段、不同性別、不同身體狀況的人之間出現意外傷害的概率是不一樣的,具體參見表2和表3。
從表2和表3中可以看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男女間的出險概率存在較大的差距;對處于相同年齡段的人群來說,不同的身體狀況出險的概率也不一樣,對于身體狀況很好的運動員來說,從事競技性質的體操比一般的體操運動的出險概率要大,對于其他情況,身體狀況從健康良好、健康、能夠改善的、需要提升的到不健康,健康狀況依次遞減,越差的人的出險概率越大。在這里,表2和表3中所列出的數據只供參考,在實際中還要考慮其他的各種影響出險的因素,如是否有過受傷的記錄?是專業運動員還是普通的體育愛好者等情況。
另外,對于不同的體育項目來說,參與人的出險概率也不一樣。比如17-20歲的非常健康的男性,從表2中知道其參加體操運動出險的概率是17.84%,而溜冰,出險的概率則為11.9%;同樣的女性溜冰出險的概率則為9.52%。
財產險、責任險方面,不同的場館場地、器械,風險也不一樣。因此,需要針對不同的項目、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場館場地和器械,精確地厘定不同的費率。由于體育保險險種的復雜性,加之我國的體育保險起步比較晚、對之的研究也比較少,體育組織管理體系也還不健全,所以缺乏豐富、詳細分類的傷病統計資料,無法準確地厘定出各種保險險種的費率。
2.缺乏相關的技術,尤其是信息、精算技術。風險的核定、費率的厘定、出險后的快速理賠,需要有快速的風險核定技術、龐大而精確的信息支持技術、專業的保險精算技術和快速理賠服務技術。而目前我國在這些方面還比較欠缺。
以上關鍵的兩點決定了我國體育保險險種極少、費率厘定不準確、條款缺乏靈活性、理賠不及時,不能滿足不同體育項目的不同需求。目前主要險種有:運動員傷殘和死亡保險、公眾責任險、財產險等,其他的國際上較常見的有關重大賽事的保險,如“賽事取消保險”、“電視轉播取消保險”、“俱樂部降級保險”、“贊助取消保險”、其他財務風險保險等,在國內還是空白。費率的厘定,主要是在普通的相同險種費率的基礎上加成一定比例計算,費率偏高。條款的設計上,主要參照一般的保險條款,無法滿足不同人不同項目的需求。理賠手續也較繁雜。
3.缺乏專業的人才。從體育風險的評估、重大賽事的監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蹤服務,到提供相關信息和數據、協助開發新的險種、出險后進行理賠工作等等,都需要既懂體育又懂保險的復合型人才的參與,但在我國,這種既熟悉體育特點、又具有保險專業知識的人才十分匱乏。
4.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健全完善的有關體育保險的法律法規是促進其規范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我國的體育保險起步晚,因此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已有的《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事故程度分級標準》、《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事故程度分級標準定義細則》、《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試行辦法》、《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試行辦法》等,存在如覆蓋面小、保障程度低等問題。另外,并沒有專門的對體育主辦方、組織者、體校學生保險的規定。
三、借鑒國際經驗,不斷促進我國體育保險的發展
(一)發達國家體育保險的發展狀況
1.從供給主體來看,一些國家如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他們的保險企業中既有專門的體育保險公司,又有兼營體育保險業務的公司,他們還有比較發達的中介組織——保險經紀人,也有專門的體育保險經紀人,極大地促進了體育保險的發展。
(1)美國。美國已有50多年歷史的K&K保險公司、SO-DA體育保險公司,提供各種體育保險;成立于1946年的Saddler&Company公司,在提供體育運動保險和為各種娛樂組織提供保險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在全美50個州都有業務,除了為小型技術企業提供普通責任險、職業責任險,為貿易訂約人和建筑承包商提供普通責任險、工人補償保險,產品責任險之外,還提供各種各樣的體育保險產品,如各種球類項目的保險、體操保險、游泳保險、武術保險、體育運動責任險、運動員傷殘保險、裁判員保險、帶領拉拉隊保險、健身教練保險、體育賽事保險、天氣保險、體育設備保險及各種俱樂部保險等;成立于1997年的,目前是全球體育保險業的重要首席承保人,在北美、西歐都有業務,其提供多種多樣的體育保險產品。
(2)日本。日本共榮火災保險公司有很好的網球保險,日本富士火災海上保險提供家庭體育綜合保險;日本體育安全協會還設立了一種專門的體育保險——體育安全保險。
(3)澳大利亞。成立于1986年的澳大利亞Sportscover保險公司,現在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體育保險承保商之一,它擁有覆蓋全球的經紀人網絡,為體育運動提供意外傷害保險、責任險、財產險等各種相關的保險產品;新南威爾士州政府已經設立了一個專門對嚴重的體育意外傷害進行補償的組織計劃——新南威爾士體育運動意外傷害保險計劃(theNSWScheme),這是一個州政府自愿設立的非盈利的、非強制的保險基金,專門對嚴重的體育運動意外傷害進行補償,NSWScheme運作得比較成功。
(4)新西蘭。新西蘭的體育保險發展得也相對比較好,積極設立國家強制體育保險計劃,它具有無過錯保險計劃的優點。另外,作為健康保健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新西蘭意外事故補償社(NewZealand’sAccidentCompensationCorporation,ACC)對體育運動、交通和工作中的意外傷害進行統計,ACC能十分精確地確定新西蘭的體育運動意外傷害發生的成本(如2000年這一成本是NZ$100000000)。
2.從保險對象來看,保障范圍十分廣泛,不僅覆蓋了競技體育,也擴大至學校體育、群眾體育。
3.從保障程度看,不僅有商業體育保險,也有社會體育保險,保險金額高達上千萬美元。
4.從保險險種看,險種多種多樣,如公共責任險、產品責任險、雇主責任險、職業責任險等各種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重大賽事的保險,財務保險,環境損壞保險等,較好地滿足了對體育保險的各種需求。
5.從法律法規看,法律法規對體育保險的職能、保險的對象及對保險經紀人的經營活動范圍等方面均做出了嚴格、詳盡的規定;有的對運動員傷殘保險、比賽保險、場館保險等都作了強制性規定,要求每一項比賽的主辦者都必須對觀眾和運動員的安全負責。
(二)借鑒國際經驗,完善我國體育保險的對策
1.加強保險宣傳,不斷提高人們的風險意識、增強人們的保險觀念。隨著我國體育產業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運動員變成職業運動員,轉變成市場中的一員。而由于在體育運動尤其是競技體育中,風險隨時都有可能發生,保險作為一種較好的風險轉移方式,能很好地解決運動員以及教練員、主辦方及其他相關人員的人身、財產、責任風險。針對目前運動員購買力薄弱的問題,可爭取保費的多方籌集,如爭取企業贊助,國家和集體都分擔一些,運動員自己分擔一部分。另外,保險公司也要不斷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服務水平,在保險的各個環節尤其是承保之后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不斷改善自身的行業形象。
2.順應市場變化,不斷進行改革,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力。隨著國內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增強,更多的外資保險進入國內市場,市場競爭更加激烈。為適應市場的變化,我們要不斷進行改革,以提高國內保險公司的競爭力。在稅收方面,要降低保險公司的營業稅率,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營業稅率為5%,而國際上保險業的稅賦水平大多普遍較低,美國聯邦各州適用的營業稅率雖然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在2%左右,而歐洲一些國家如英國、西班牙等對保險業更是免征營業稅。與國外的營業稅稅率水平相比,我國保險企業的稅賦仍偏重,對于賠付率相對較高的體育保險來說,降低稅負將會十分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的積極性。另外,要實現中資與外資保險公司稅收的公平待遇。在費率方面,要不斷深入費率的市場化改革,由于體育保險需求的多樣性,因此更多情況下,需要為顧客提供量身定做的產品,推行費率的市場化,以促進保險公司間的競爭,不斷提高其綜合水平。
3.擴大體育保險的覆蓋面,提高保險保障程度,同時建立相關的統計資料庫。體育保險不僅針對競技體育領域,也要擴大至學校體育、群眾體育,從而可以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同時也可以更好地收集相關的統計資料。目前我國的體育保險的保險保障程度仍比較低,難以滿足投保人的需求,因此需要提高保險保障程度。另外,要盡快建立一個有關中國體育傷病、體育賽事以及其他體育資源的數據統計資料庫。
4.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縱觀體育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有一套比較完善的有關體育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有些甚至對一些細節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目前我國有關體育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有些地方比較籠統,也沒有為運動員和體育賽事上保險的強制規定。隨著我國體育產業不斷向市場化方向發展,不完善的法律法規會嚴重阻礙體育保險的健康發展。因此,應盡快完善相關及配套的法律法規,如體育運動法、侵權法和保險法,并對基本的體育運動保險、體育賽事保險做出強制性的規定。
5.細分市場,進行險種創新。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場館場地的風險特征的多樣性和體育項目的多樣性決定了體育保險險種的多樣性。必須對市場進行細分,提供多樣化的險種,以滿足市場多樣化的需求。我國可以借鑒西方體育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的經驗,同時結合我國體育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的市場調研,以顧客為中心,不斷開發新險種。
6.加快專業人才的培養。我國體育保險發展比較落后的深層次的原因就是缺乏既懂體育運動知識又懂保險知識的資深專業人才。保險是進行風險管理的特殊行業,再加上體育運動的特殊性,這種復合型人才的加盟將會直接促進體育保險險種的開發,這是促進我國體育保險快速發展的關鍵,因此,可以暫時引進專業的人才,同時加快這種專業人才的培養。
7.加快我國體育保險經紀人行業的發展。在國外,體育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市場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是連接保險公司和顧客的重要橋梁,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的體育保險經紀行業十分薄弱,只有一家兼營體育保險的中介公司。要加快完善我國體育保險經紀人行業的發展,發揮其在促進我國體育保險市場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體育事業不斷向市場化方向發展,而且我國作為體育大國的地位也越來越突出,這一切更加需要大力發展我國的體育保險。目前,我國的體育保險處于消費需求消極與供給缺陷同在的一種局面,提供的大多數體育保險是帶有贊質的,這遠遠滿足不了現實的需求,而且這種模式也不是我國未來所要的發展模式,我國需要采用商業化的運做模式。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以2008年北京奧運為契機,大力發展我國的體育保險,為我國的體育事業提供更強大的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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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1957-),湖北黃陂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國際經貿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風險管理與保險。
摘要:我國財產,責任保險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產權制度的不斷明晰,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其保費收入與人身險保費收入的比例仍然較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分銷系統所存在的問題是制約我國財產/責任保險發展的重要原因。文章通過分析美國財產,責任保險分銷系統在實踐中的運作與操作,以及背后呈現的重要的經濟學原理,揭示我國財產/責任保險分銷系統結構調整的必然性。
關鍵詞:美國:財產,責任保險;保險分銷系統
中圖分類號:F840.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07)11-0050-05 收稿日期:2007-09-07
一、美國保險分銷系統的基本結構
美國保險業中的產品分銷渠道分為五種類型:(1)大規模營銷或直銷;(2)員工銷售代表;(3)單一保險企業的非員工銷售人;(4)多家保險企業的非員工銷售人;(5)經紀人。大規模營銷方法是不涉及銷售中介的方法,如大規模郵寄銷售、電視或廣播廣告促銷、以及日益增加的因特網銷售等;員工銷售代表是由單個保險人直接雇用的專屬銷售隊伍;某個單一保險企業的非員工人,一般是較小的企業或者是與一個單一的保險人簽訂有詳細規定合同的特許人(這種情況類似我國的保險營銷員),這類銷售人通常稱為獨家人;非獨家銷售人是獨立的企業,它們與多個保險人簽訂合同協議并銷售他們的產品,這些人通常稱為獨立人(這類人類似我國的保險專業公司);經紀人也是獨立的可以銷售多個保險人產品的企業。但是,經紀人與獨家人或獨立人不同,它們與保險企業沒有正式的合同關系,而是作為受托人代表投保人。這種區別意味著經紀人在保險人沒有對保單做出明確認可的情況下無法約束保險人提供的保險,而許多獨立銷售人則可以約束保險人提供的保單。
由于美國人壽保險業和財產,責任保險業曾經是各自單獨發展,所以人壽保險業和財產責任保險業的分銷系統存在著重大差別。①隨著保險企業的重組、保險中介擴大其產品提供的內容、監管和市場力量所發生的變化,使人壽保險和財產,責任保險的中介銷售出現了全新范圍的整合。然而,在財產,責任保險中,相互競爭的分銷系統的市場滲透力仍然存在差別。人和保險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以及人的職能,也在財產/責任保險中存在差別。鑒于其中有些差別對于財產/責任保險分銷系統的運用具有經濟學和營銷學上的重要意義;因此,有必要先對美國財產,責任保險分銷系統的特征加以分析。
二、美國財產/責任保險分銷系統的特征
一般地,保險分銷系統的比較研究都是根據對銷售隊伍的垂直控制程度將各種分銷系統分為兩種主要類型:即“直接承保”和“獨立”。直接承保類包括大規模營銷、員工銷售人和獨家人。獨立類包括獨立的營銷系統和保險經紀人系統。美國財產,責任保險主要通過這兩類分銷系統進行銷售。
(一)美國財產/責任保險分銷系統的市場份額Regan和Tennyson曾經深入研究過美國財產/責任保險各分銷系統的市場份額,該研究結果充分說明了在財產/責任保險市場上多元化的分銷系統各自的角色和發展規律。本文據此對這些角色和規律做一分析。表1表明了1995年美國保險人使用獨立、經紀人或直接承保分銷模式的市場份額情況。該表顯示了這三個主要分銷系統在整個財產,責任保險業和選定的各類財產,責任保險業務中的直接保費收入的份額。但是,在各個保險業務中分銷系統實現保費的市場份額存在著重大差別。獨立企業在商業財產保險業務中占有支配地位,尤其是在商業財產綜合險和海洋運輸保險中,它們占據了3/4以上的市場份額。經紀人分銷商在商業財產保險業務中也達到了其最大的市場滲透率,尤其在綜合責任險和海洋運輸保險方面最為引人注意。直接承保人公司則在個人保險業務中占有統治地位,它們控制了大約60%的個人汽車和住宅保險市場。
美國各個分銷系統在市場份額上表現出的顯著差異,可以使我們預期這種市場份額的動態變化(見表1的后三列)。美國獨立是財產/責任保險最早的分銷模式,并且到目前為止仍然是占支配地位的分銷模式。但是,在過去30年,美國財產,責任保險業通過獨立銷售的市場份額出現了嚴重的下降。表1后三列說明了這一趨勢。該表表明在1980~1997年間,對于主要的財產,責任保險業務,美國直接承保保險人(包括獨家、員工和直接營銷)在實現保費方面市場份額的變化。在這一時期,獨立保險人的市場份額下降了10.1%,這相當于在1997年損失了27.1億美元的保費收入。表1表明,在個人財產保險,特別在住宅保險中,直接承保企業一般占有最大的市場份額。同時,在一些商業財產保險中,尤其在火災保險和關聯保險業務方面,直接承保企業的市場份額也獲得了增長。但是,在這一期間,獨立仍然在一些商業財產,責任保險中占據著領先的市場份額,特別在鍋爐和機械保險、工人傷病補償保險以及綜合責任保險方面表現的尤為顯著。
(二)美國財產/責任的保險/關系在美國,財產,責任保險業不同分銷系統中保險人和人關系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哪一方擁有保單的“終止權”或客戶資源。在獨立和經紀人分銷系統中,對顧客資源的所有權自然屬于這些“人”。這意味著如果不通過這些人或經紀人。保險企業無法接觸客戶來重續保單或銷售另外的產品。在使用獨家合同或員工人的情況下,保險人保留對客戶資源的所有權。
獨立人的報酬系統往往也不同于緊密型人的報酬系統。獨立人(包括經紀人)一般完全依靠傭金獲得報酬。傭金費率在不同的保險產品之間有所不同,新保單和續保保單的傭金費率通常相同。保險人還會根據保費總額和保險銷售業務的賠付率,向獨立人支付“或有利潤”。獨家人一般也依靠傭金獲取報酬。獨家人獲得的傭金費率通常低于獨立人獲取的傭金費率,而且續保的傭金費率低于新保單的傭金費率。一般與獨立人相比,獨家人不大可能獲得或有利潤。但是,獨家人享受其他形式的報酬或公司利益,如參與退休金計劃。員工銷售人通常除了傭金外,至少可獲得部分薪金報酬,而且許多員工銷售人完全依靠薪金和分紅獲得報酬。使用獨家人或員工銷售人時,保險人所提供的人培訓和支持往往多于其使用獨立人時所提供的培訓和支持。使用獨家的保險人通常訓練新的人,經過規定的時間后將其轉為雇員。這種新人只能在這一規定期間后轉為傭金制的獨立承銷商。使用獨家制的保險人比使用獨立制的保險人在廣告方面投入的更多,后者更多地是依
賴人的營銷努力。
在獨家或員工制下,客戶服務職能,如編制賬單和索賠處理等,由保險公司履行。傳統上美國的獨立人自己為客戶提供大多數這種服務。最近,美國使用獨立人的保險人開始以更為集中的“客服中心”方式提供這些服務。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許多使用獨立的保險人將索賠處理、保費收取、保單發行和溝通職能從人手中轉移到保險人控制的服務中心。另一種重組方式是在獨立人的組合層面而不是在單個人的層面上提供客戶服務職能。在保險人提供客戶服務中心的模式下,獨立人的傭金報酬會被減少以反映其服務活動的減少。在人提供客戶服務中心的模式下,每個人向該中心付費用以支持該中心的運轉。
三、美國財產/責任保險直接承保與獨立的效率和服務
美國學者通過對數以百計的財產/責任保險企業或保險集團的實證分析,得到的基本結論是:(1)無論從總體上看,還是單獨從汽車實質損壞保險來看,直接承保人的平均成本都比較低;有些美國學者估計“直接承保制”保險人的費用率比“獨立制”保險人的費用率大約低11%。這些研究還發現,直接承保人的成本優勢并沒有隨著時間的推移出現明顯的下降。(2)直接承保人的成本優勢在不同的保險業務中存在著重大差別。在住宅和商業財產綜合險中,直接承保人的費用率遠遠低于獨立人的費用率,但在所考察的其他保險業務(個人汽車責任險、個人汽車實質損壞險、工人傷病補償險以及綜合責任險)中,并不存在這種情況。但從所有保險業務整體上看,直接承保人的費用率低得多。(3)直接承保分銷系統和獨立分銷系統之間在利潤效率上沒有差別。這一研究結論指出產品或服務差別是不同分銷系統共存的基礎,從而推定這種差別表現在成本方面而不是利潤方面。(4)關于兩種分銷系統提供的服務孰優孰劣,美國學者從投訴率的研究發現,消費者對獨立制的投訴率比直接承保制投訴率低,這證明了獨立制的消費者獲得了更大的滿足程度,獨立人主要在保險項目評價和理賠方面服務質量表現優良。在個人保險業務方面,由于其不屬并服務敏感型業務,所以獨立人在該保險業務領域中并沒有被發現具有服務優勢。(5)保險業中低成本和高成本分銷系統的共存可以只是一種短期現象,或者也可以是一種長期均衡。如前所述,獨立制在保險業中是最早的分銷系統,而直接承保則是后來發展起來的分銷系統。因此,獨立制所表現出的效率可能是保險業發展過程中的一個暫時階段。另一種情況則是,盡管獨立制的成本較高,但是可能存在使獨立制成為對企業和消費者是最優的各種條件。在這些情況中,獨立制將在長期均衡中繼續存在。
四、美國直接承保制和獨立制共存的經濟學分析及啟示
分銷系統是整個市場營銷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如上文所述,國際上在研究保險分銷系統的結構時,一般將保險業的分銷系統或者分銷渠道分為直接承保渠道和獨立渠道。盡管美國這個“保險領導國家”的理論和實踐都表明直接承保分銷系統的成本效率優于獨立分銷系統的成本效率,但美國財產,責任保險分銷系統中“直接承保”和“獨立”、“各領”的“事實”,卻揭示了財產/責任保險分銷系統在實踐運用中背后呈現的一些重要的經濟學原理或規律,這是我國財產/責任保險在分銷系統調整結構時應該汲取的重要啟示:
(一)保險業的價值鏈原理從理論上看,對保險人來說,保險企業可以被看成是保險產品的上游供給商;保險人在保險產品中增加某些價值,然后在零售市場上銷售保險產品。即保險公司應該將專業公司(即獨立人)和經紀人看成是保險價值鏈上重要的一環,他們在客戶風險管理和保險需求引導、保險項目評價與推介、保險產品價值有效實現、損失控制和理賠服務上所做的工作,都是對保險價值增值的貢獻。保險公司和專業公司實際上是這條價值鏈中專業化分工不同的兩個角色而已。
(二)投資效率原理根據這一原理,生產性資產的所有權必須交給其投資能最大限度影響這些資產價值的一方,這就是效率的要求;因為所有權會強化投資的動機。在保險銷售中的關鍵生產性資源就是客戶資源,因此,客戶資源的所有權最好分配給其投資對客戶資源價值最重要的一方(保險人或人)。當客戶資源的規模對盈利性具有特別重要的決定性作用時,保險企業最好控制該資源的所有權,因而保險人的品牌投資變的非常重要。當客戶的持久性對盈利性具有決定性意義時,人最好控制客戶資源的所有權,因而人的服務就非常重要。這一原理意味著,當人的服務比保險人的盈利性相對重要時,將使用獨立制這一分銷系統。這一理論同樣認為獨立制在商業保險中很普遍(如果人的服務在形成這些業務的客戶資源方面很重要),而且獨立人獲得的傭金較高(因為其在形成客戶資源方面做出了努力)。
(三)職能動機補償原理獨立制向人提供了使他們在風險選擇和分類方面發揮作用的較強動機。在獨立制和直接承保制之間的動機之所以有差別,是因為獨立人可以通過將“有利可圖的風險”轉移到其他保險企業而從中分享剩余利潤。沒有這種機制的緊密型人必須直接從其風險評估的作用中得到補償,即使這種作用不會導致其獲得較高的利潤。根據這一理論,由于利潤分享和保險人之間的傭金競爭,保險人對獨立制補償的總成本將會較高。但是,對獨立人的信息收集作用進行補償的邊際成本則較低。因此,只有獨立人提供的主觀信息對承保的利潤很重要時,獨立制才比較有效率;而且當風險暴露相對異質,因而很困難用標準工具對風險進行分類時,直接承保人的市場效率較低。當利用可驗證的信息和標準化的分類精算可以將投保人予以清楚分類時,直接承保制將由于其較低的成本而具有優先的地位。
(四)交易成本原理交易成本理論假設,當市場交易的成本很高時,企業內部的整合功能就變得較為重要。因此,當所有制形式與分銷系統之間的關系和特定的廣告投資很重要時,保險企業和人的整合(直接承保)就比較合適;而當保險產品復雜或環境不確定時,保險企業與人不整合(獨立制)就具有優勢。由于在市場交換條件下存在潛在的事前和事后機會主義,所以對這種關系和特定投資的需要就有利于保險人和人的整合。從該理論可以預測,當產品復雜因而非常需要人調節保險人/消費者的沖突以及需要人參與風險評估時,保險人就愿意采用獨立制。由于人在保險人之間具有較大的分散風險的能力從而降低了人因風險承擔而要求的補償,所以獨立制在不確定環境下更為有利。
(五)保險人和消費者之間動機的潛在沖突與監督原理這一原理認為,由于獨立人擁有客戶
資源并多個保險人,所以應該在監督和防止保險人的機會行為方面具有較高的效率。因此,當人對保險人的監督對消費者至關重要時,則應該使用獨立人。因為保單持有人在相互保險的組織形式中是這種企業的最終所有人,所以根據保單持有人的利益,股份制保險人可能需要被更多的監督。因此,該理論預言保險企業所有制的形式和分銷系統之間有這樣一種關系,即股份制保險人應該使用獨立制分銷系統,而相互保險人則應該使用直接承保分銷系統。
(六)搜尋成本原理按照這一原理,搜尋有關保險價格和產品的信息是保險購買過程的一部分,并且消費者在直接承保和獨立制兩個分銷系統之間如何搜尋信息存在著差別。在直接承保的情況下,消費者為了獲得價格和產品信息,必須接觸每一個保險人。在獨立制情況下,人可以充當消費者和多個保險人之間的中介。在搜尋過程中的這種差別,是具有不同特征的保險企業和消費者選擇不同分銷系統的一種原理。因為在消費者之間存在著風險特征的差別以及在保險人之間存在著產品差別,獨立人作為中介人有利于促成這些交易。一般,風險選擇成本高的保險企業和搜尋成本高的消費者會選擇使用獨立制。
以上重要原理說明,在美國財產,責任保險分銷系統中,直接承保制和獨立制的、“平分秋色”,并非歷史的“偶然累積”,而是具有歷史發展和內在經濟規律的“必然性”。故我國的財產,責任保險業對這種“必然性”應該有清醒和長遠的認識。
[關鍵詞]保險公司,監管體制,發展趨勢
一、我國保險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對象不完全
1.投保人質量參差不齊
在我國保險市場上,有相當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別人的錢來投保,風險和權利主要由別人來承擔和享受,他們沒有實現消費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為中為自己謀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業,在缺乏有效監督機制的情況下,這些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不是看該保險公司是否經營比較穩健、信譽較好、服務質量高或者價格低,而是把保險公司給他的回扣作為一個衡量標準。
2.部分保險人產權依然不明晰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府壟斷的經營模式逐漸被打破,我國保險公司產權的狀況已經得到改善。合資保險公司和民營保險公司的興起,使保險公司產權更加商業化和市場化。部分保險公司上市,標志著保險企業產權市場自由交易的趨勢。但在保險市場中,政府的市場參與程度仍較強,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產權邊界模糊。這種情況造成在其經營上不但要追求微觀盈利的目標,還要滿足政府的偏好。同時由于產權不清晰引起的約束機制的缺乏,導致保險企業不顧企業長期發展,追求企業短期指標。
(二)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
1.保險價格機制有待完善
目前,國內非壽險市場已經實行費率市場化,保險公司有了更多自。除法定保險產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險產品(如投連險等)需要保監會特別審批外,很多保險產品只需要向保監會報備即可。這也就意味著,在差異化競爭環境下,保險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價,進而自主針對市場需求開發出適合的險種,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全放開對費率的統一管制。費率還未能完全真正反應市場供求關系。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險公司經營的靈活性,使保險公司不能根據風險單位的劃分來對不同風險單位提供相應的保險產品和不同程度的風險保障,使得保險公司不得不采取違規經營方式來變相適應市場供求的變化。其次,保險公司很難對最終效益負責,微觀主體缺乏激勵約束機制。費率管制使保險公司不重視自己產品的價格、承保質量,因為經營虧損是政府定價的結果。再次,費率管制扼殺了保險經紀人的中介作用。保險經紀人能發展的一個根本原因在于他能為客戶設計保險條款和費率。在費率管制情況下,保險經紀人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2.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投保人購買保險,其目的是購買風險的安全保障,所以投保人購買保險的基礎是保險公司的信用。而保險公司由于其信用的連續性和流量的特點,使其風險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事實上,由于投保人缺乏專門知識,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不可能作全面了解。因此保險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是一種必然。保險公司經營狀況、財務質量、風險管理、發展前途等真實情況很難讓投保人所了解。
3.保險中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近年來,保險市場中介機構迅速成長,截至2006年3月,在處于經營狀態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中,保險機構1349家,保險經紀機構275家,保險公估機構225家,分別占73%、15%和12%.到2006年3月底,全國共有外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6家。保險中介迅速發展說明多元化的中介市場已經逐步形成。
盡管如此,保險中介機構依然存在一系列問題。首先,部分保險中介的經營行為不規范。如有的保險中介機構超出核定業務范圍經營、私自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與非法機構發生業務;其次,保險中介的內控薄弱。如財務業務管理不規范,長期不建立業務檔案和專門賬簿,不及時報送監管報表或提供虛假數據,經營情況嚴重失真;第三,部分保險中介的法制意識不強。如虛構業務或虛開中介發票,協助保險公司或投保單位違規套取資金等。
除此之外,與保險業成熟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中介市場還略顯稚嫩,尤其是保險公估機構需要繼續發展壯大。我國目前保險公估人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如果發展得不夠好的話,很可能會成為保險信息傳導機制缺陷的隱患。在保險中介人中,保險人是最先發展起來的,但一些保險公司對兼職人資格、條件不加審核,業務管理不嚴,使他們發生吃單、埋單等扭曲行為;個人人持證上崗制度執行不力;保險人素質不高等問題也普遍存在。
二、西方國家監管模式發展新趨勢
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在西方世界,凱恩斯主義由盛而衰,新自由主義卻頗為得勢。受此思潮的影響,保險業也呈現自由化思潮。與此同時,西方保險實踐為這種思潮的盛行提供了現實條件:首先,保險市場日益成熟。提供各類保險服務的市場主體齊備,西方保險市場上存在大量的保險人、再保險人和作為保險人和客戶之間橋梁的各類保險中介人。保險市場已形成較為嚴密的監管法律體系。信息化程度較高;消費者保險意識和產品鑒賞能力較強。其次,保險業對外擴張。西方保險市場已經達到或渡過了各自的全盤狀態,由于資本過剩及承保能力過剩,西方發達國家保險商不斷尋求資本和業務擴張的發展出路,向一些新興的市場輸出保險商品。成熟的保險市場為保險市場自由化、一體化提供了條件,也促使保險監管方式進行調整。受世界經濟自由化和一體化趨勢影響和帶動,近年在西方保險市場呈現了放寬監管的趨勢。
(一)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轉變
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逐步從市場行為監管轉向償付能力監管。保險監管機構通過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有效監管,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時提醒償付能力不夠充分的保險公司采取積極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英國于1982年頒布了新的《保險公司法》,強調了償付能力監管問題,并規定經營不同業務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償付能力額度;美國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風險資本為基礎(RBC)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監管指標;日本于1996年頒布了《新保險業法》,明確將保險監管工作重點由市場準人的嚴格審批轉向對保險人償付能力的管理,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二)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機構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監管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由同一個監管者進行監管,無論這個活動由誰從事。功能監管的最大優點是可以大大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在金融混業經營越來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傳統的機構監管變得越來越不適應,因此,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已是現實的客觀要求。
(三)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全球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保險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主要表現為集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監管于一體,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放寬對保險資金投資領域的管制,支持保險企業上市和兼并,推動金融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英國已經通過改革,建立起了統一的監管框架,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控股公司統一由金融監管局的一個集團公司部監管;而對于單一保險公司,則仍然由保險監管部監管。日本一直維持原有的統一監管結構,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監督廳行使統一監管職能。
(四)從嚴格監管向松散監管轉變
西方現代保險監管模式誕生時便選擇了嚴格的保險監管模式,并一直向強化的方向發展。但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西方保險監管模式出現了逆轉,保險監管模式逐步由嚴格向寬松轉化。其原因是,傳統的嚴格監管是以穩定性作為保險監管的惟一目標,但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不斷深入,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三者的行業邊界逐步淡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西方發達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監管不止僅有穩定性目標,單一的穩定性目標轉為多維目標,即穩定性目標、效率目標和擴張性目標。于是,西方發達國家保險監管機構就必然放松保險管制。
(五)保險信息公開化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日本通過立法確認了保險業“經營信息公開”原則,還通過《經營信息公開標準》和每年需修改補充的《經營信息公開綱要模式》量化了保險公司的公開時間、公開方式和公開內容。英美等國正在醞釀一系列完善電子商務的立法,也為健全保險信息網打下基礎。
(六)保險監管法制化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當前,世界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還要求,因為保險監管機構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
三、完善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對策
(一)徹底明晰保險公司產權
產權邊界清晰是企業利潤最大化行為規范的基石。西方發達國家的保險企業產權清晰,因而他們為利潤最大化目標所驅動,一般不采取不負責任的經營政策,他們建立起規避風險、保證保險公司收益的機制,遵循穩妥配置及處置資產的準則,確保公司長期正常運營。通過近幾年的改革,我國保險公司產權的狀況已經得到改善。合資保險公司和民營保險公司的興起,正是保險公司產權商業化市場化的標志。部分保險公司紛紛上市,更是保險企業產權市場自由交易的趨勢。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對傳統保險公司的產權結構進行改革,徹底明晰公司與國家產權邊界,建立健全保險市場微觀主體企業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使保險市場有序發展,才能使保險監管建立起規范的易于監管的微觀主體。
(二)進一步放開保險費率管制
目前國內非壽險市場已經開始實行費率市場化,保險公司根據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對保險產品價格確定有了更多自。在這基礎上,應該進一步賦予保險公司更大范圍的費率厘定和修正及調整權力,使費率在一定范圍和幅度下市場化,使保險公司作出切合實際的費率水平,反映市場需求狀況,參與市場競爭,促進保險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經營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權益的最重要因素,它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監管的核心。最近幾十年,保險業飛速發展,保險公司經營多樣化策略、激烈的競爭、以及保險業為彌補承保業務的虧損而進入高風險領域投資,大大增加了保險業的風險程度,許多保險公司變得沒有償付能力。為此,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隨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等法規的實施,標志著我國償付能力監管邁出實質性步伐。在這基礎上,應該繼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的發展,一是建立更高層次的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及時掌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變化情況;二是要進一步細化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動態、量化監管;三是參照西方經驗,繼續完善財務分析和償付能力跟蹤系統,重點對大保險公司進行跟蹤監管。
在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機制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市場行為監管機制。行為監管在我國具有一定的基礎,完全放棄市場行為監管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我國恢復保險業才二十多年,保險市場結構壟斷程度相當高,保險市場的寡頭壟斷特征明顯。另外,我國保險市場信息阻隔,信息不對稱現象依然存在,信息失真和財務信息失真,既誤導消費者,也妨礙保險監管機構的正確決策。這些情況表明,我國現在完全放棄市場行為監管轉向償付能力監管還缺乏必要的微觀基礎,必須完善對市場行為的監管。
(四)完善信息傳導機制
透明度是保障消費者的最佳途徑。消費者只有通過高透明度的保險業運作,清晰其權利責任,才可做出理性決定。而保險中介市場是信息傳導的重要載體。因此,要進一步完善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促進中介市場的發展,特別要強調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保險行業協會等的重要性,充分發揮這些中間機構在保險市場的信息傳導中的作用。
目前已有調整保險中介機構的一些法規,但還需要進一步出臺配套的法規,使之更規范更完整。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積極穩妥推進農村營銷員資格管理制度改革。另外,要堅持市場化的準人和退出機制,認真細致把好專業中介機構的行政審批關。最后,要繼續開展保險中介專項檢查,規范中介市場秩序。
除了完善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外,還要建立健全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各類保險損失和賠款數據,供承保人制定費率;審查保險公司報表,評估保險公司的信用,以確保保險信息暢通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