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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xxxxxx會計檔案管理管理的管理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xxxxxx會計檔案的管理。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財政部會第4號《企業財務通則》。
財政部會第5號《企業會計準則》。
財政部財工字(92)574號《工業企業財務制度》。
華中電力集團電力工業企業成本管理辦法(試行)
3管理職責
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由局長工作部負責,會計(文書)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具體管理。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基本任務
4.1.1負責接收、編目、保管、查閱、鑒定、銷毀與統計本局形成的會計檔案,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閱方便。
4.1.2做好會計檔案的查閱、復制利用工作,為全局經營管理工作服務。
4.1.3負責對本局形成的財務檔案的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1.4負責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或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提出存毀意見,并監銷經批準銷毀的會計檔案。
4.2歸檔范圍
4.2.1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本局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帳簿類: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輔助帳簿,其他會計帳簿。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管清冊、銷毀清冊。
4.2.2局財務部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核算的會計材料,除應當歸檔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外,還應將磁盤、光盤等磁性介質移交局檔案館保管。
4.2.3會計檔案具體歸檔范圍詳見本局標準:《文件材料歸檔管理規定》。
4.3歸檔要求和時間
4.3.1本局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局財務部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做到卷內無裝訂金屬物,紙張無破損),并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4.3.2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暫由局財務部保管一年,期滿之后,第二年由局財務部編制移交清冊,向局檔案館移交。
4.3.3編制會計檔案移清冊時,應列明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等內容。
4.3.4會計檔案人員接收會計檔案時,須按照移交清冊所列容逐項交接,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4.3.5已歸檔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人員應會同局財務部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4.4會計檔案的管理
4.4.1會計檔案管理人員對已歸檔的會計檔案,按照《供電企業檔案分類表》(試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編號、劃分保管期限。
4.4.2根據計算機檔案管理程序的要求,對已歸檔的會計檔案,按會計名稱、案卷號的順序,逐卷、逐個字段地輸入微機。
4.4.3使用標準檔案裝具裝盒,填寫好裝具脊背和盒面各欄項目的內容后,按“年度——會計名稱——案卷號”的順序排架。
4.5會計檔案的鑒定與銷毀
4.5.1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5年、25年4類。
4.5.2全局職工工資表、年度財務報告(決算)(包括文字分析)、會計檔案保管清冊、銷毀清冊等,定為永久保管。
4.5.3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其保管期限定為25年。
4.5.4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匯總憑證、總帳(包括日記總帳)、明細帳、日記帳、輔助帳、會計檔案移交清冊等,其保管期限為15年。
4.5.5銀行余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的卡片、月、度會計報表其保管期限定為5年。
4.5.6主要財務指標快報(包括文字分析),其保管期限定為3年。
4.5.7本規定確保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5.8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由局檔案館會同局財務部提出段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4.5.9局分管領導須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4.5.10銷毀會計檔案時,會計檔案人員和局財務部派員共同監銷,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須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字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向局分管領導報告。
4.5.11保管期滿后但未結清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須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需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4.6會計檔案的利用
4.6.1編制會計檔案案卷目錄(含會計憑證目錄、會計帳簿目錄、會計報表目錄等)檢索工具,積極主動地提供檔案,為全局經濟工作服務。
4.6.2歸檔保存在會計檔案只供本局財務人員查閱,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
4.6.3查閱或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不準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4.6.4本局的會計檔案任何人不得攜帶出境。
4.7會計檔案的保管
4.7.1會計檔案庫房須按國家標準保持適宜的溫濕度,即:溫度控制在14℃~24℃之間,濕度控制在45%~65%之間。
4.7.2庫房內每層密集架中須定期投放防蟲藥片(盒),以防治害蟲對庫存檔案的侵蝕。
5檢查與考核
【關鍵詞】 煤礦安全生產 安全管理 規章制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更是從事煤炭生產企業的基本方針。煤礦在安全管理上具有點多面廣線長,系統復雜的特點;防治煤礦五大災害工作尤其繁重。自古就有“無有規矩,不成方圓”之說,所謂“規矩”在管理過程中就應該是規章、制度,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則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關鍵。
1 制定規章制度要切合實際,符合礦情
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地方的行政法規,都是針對一個行業或一個部門而制訂的,具體到我們一個企業或一個礦井,就需要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依法制訂出切合實際符合礦情的規章制度,更進一步約束規范參于生產作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具體行為,也就是說我們所制訂的一切規章制度在首先合法的前題下,又要做到合情合理。為了讓內部安全管理制度能夠符合礦情,切合實際,便于操作,要做到凡是修訂起草各項制度的管理部門,要深入基層,深入現場,進行調查了解,掌握實際操作過程和作業人員的思想動態,因為所制定出的一切規章和制度最終要落實到具體操作人員和基層的管理人員去執行、去實踐。要使職能部門的管理者和基層生產隊組的操作者易于執行,否則所制定的制度就如同虛設。針對實際生產過程所制定的每項管理規定或管理制度,如果是切合實際,就能夠有效地約束和規范人的行為,也有利于安全管理,更便于操作,它將起到的作用是積極向上的,能夠促進生產,帶動起職工的積極性。否則,不但不會達到安全管理的目的,反而會挫傷職工的積極性,以至帶來負面影響。因此,煤礦企業制定管理制度時,尤其是在安全管理方面規章和規定,就必須達到如下要求:
(1)具有規范性。也就是說規章制度的每一條、每一款都應該是針對一定時期內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行為規則,它要明確規定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哪些行為被嚴格禁止,哪些行為被允許。
(2)要有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要依據科學技術理論根據,同時在制定過程必須要切合實際,要科學準確地對安全管理過程中的各種行為作出規定。
(3)帶有強制性。在所制定的所有內部管理制度,都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同時一切制度一旦下文執行,就不得隨意更改,如若違反其規定和要求,就必須追究其責任并進行相應的處罰。
2 貫徹規章制度要以人為本,教育當先
所有制定出的規章制度,是要靠人去履行,去實踐,去完成,而人的行為是受思想意識的支配。所以,我們在制定一切規章制度時,首先就要考慮到以人為本,統一人的思想,提高人的認識規范人的行為。要想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做到教育當先。
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它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去操作,也需要高素質的員工去踐行,而開展“教育型”安全工作是提高人員素質的必由之路。安全教育工作常見的有:
(1)安全崗位培訓教育,一是脫產職業技術培訓中心進行培訓,二煤礦內部業余的安全技能培訓,再就是利用每周一天的安全活動日,選一個主題進行有目的的講座。通過培訓使他們對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得到進一步提高。
(2)開展親情教育,克服在安全管理工作方法上的簡單粗暴,以訓代管或以罰代管的陳舊方法,逐步實行人性化管理。可以開展“情感”工程,用親情構筑安全平臺,在各隊組交接班室建起了全隊職工的全家福櫥窗,讓職工入井前不忘親人囑托,工作中牢記家人的期盼。
(3)事故案例教育,針對煤礦易發生的事故類型及日常違章事故典型,開展各種討論、教育活動,回顧并剖析事故案例,通過血的教訓,讓廣大職工進一步認識到在煤礦企業抓好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 執行規章制度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無論是國家的法律法規,還是企業的規章制度,一旦成文實施,就必須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言必行,行必果,就要做到有法必依, 依法必嚴,否則一切規章制度就會形同虛設,就將一事無成。在貫徹執行規章制度上,由于抓的不緊,管的不嚴,就會使部分不自覺的人員我行我素,違章蠻干,也會在一些管理環節上出現漏洞,以至造成事故,后悔末及。
嚴格執行安全制度,一是要求管理人員對不執行規章制度的或違反規程要求的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人員有權在現場作出處理意見;二是給于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針對實際工作中的突發事件在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允許范圍內進行現場處理自。
“抓住不放心的人,管住不放心的事,及時處理存在的隱患”,是煤礦在安全管理上首先要做到的原則,對待安全工作要做到“頭腦要清,眼睛要亮,要求要嚴,工作要實”。這一制度的實施,有效地把實際工作中出現的不論是違章人員的行為隱患或者是作業場所的不安全隱患,都可在第一時間內把隱患處理在萌芽狀態,對保障人員和礦井的安全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4 按照制度的要求抓現場管理
安全工作重點在現場,主體是區隊,關鍵在落實。因此,在嚴格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時, 要把重點放到現場,把重心移到區隊,開展了全員抓安全,層層負責,層層落實,實施了“根據隱患,分事、分期、分階段、分時間,采取包干負責、 分管負責和直接負責相結合處理”制度。按照“典型引路、以點帶面、循序漸進、整體推進”十六字方針,把工作重點放在現場管理上,持之以恒地抓好動態達標工作。
關鍵詞:企業檔案管理 規章制度 開發檔案資源
公司的檔案的范圍很廣,主要包括公司設立,變更的申請,審批,登記和終止后清算等方面的內容;公司的董事會、監理會以及股東大會的會議資料;會計、財務等方面的文件報告;人力管理、法律事務等方面的文件資料;生產技術、產品生產、安全生產、能量消耗等方面的文件資料;儀器,設備,科研,技術引進等方面的文件資料;信息,情報和黨群組織方面的文件資料;各種聲響資料包括:照片檔案,影片檔案,錄影檔案,錄像檔案等。對如此繁雜的文檔進行有效地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企業檔案管理是什么涵義?包含哪些方面?企業的檔案管理內容主要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企業檔案的行政管理工作內容,另一部分便是企業檔案業務監視工作內容。前者一般是指對于企業的檔案工作實施統籌的規劃,統一制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等。后者一般是指對于企業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的管理,監督,和指導,以及企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和鑒定以及對于企業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等。其實用最簡潔的話概括,企業文檔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收集歸檔,借閱,獲取資源,修改銷毀四個方面。
1.檔案收集歸檔
企業的檔案從材質上主要分為兩類紙質文檔以及聲像文檔。對于不同材質的檔案進行收集歸檔的時候需要注意的事項是有所不同的,應當區別對待。但是在很大的方面是具有共同性的。
比如各類文檔在收集歸檔的時候都要注意它的完整性。如果有缺失部分必須立即追查歸檔;另外如果文件如已抽查應有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的簽字作為認證,文件的處理手續必須是完備的,如果發生了遺漏現象應當立即退回主管部門補齊;與本檔案無關的文件或者不應該隨這次的檔案而歸檔的文件,應當立即退回主管部門;貴重的物品應當退回經辦部門,在經過指定保管部門的簽收后,才能將文件歸檔處理;還要建立,健全立卷歸檔的制度,要確定檔案建立的范圍,時間和保管的期限;對于一些殘缺不齊的檔案,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將檔案收集齊全。
除了完整性之外,檔案歸檔的時候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便是有序性。只有當所有的文檔以一定的規則進行分門別類的才能夠方便以后進行查閱。這種規則可以按照公司的規定或者管理者自身的習慣來進行。在各個不同的類別之下再根據員工,時間,重要性等不同的小類來進行分別存放。這樣查閱起來就顯得很方便。
最后,檔案的清潔和維護也是一項很重要的內容。管理檔案的人員應當隨時擦拭檔案架以防止蟲蛀腐蝕,對于紙質文檔來說要主要保持檔案室的干燥,而對于那些聲像檔案就要保證底片,膠片庫的溫度和濕度要保持在適宜的水平以防止這些材料的清晰度下降,同時磁帶庫要注意避開較大的磁場而且盡量注意不要用鐵皮柜,此外對于一些年代較久的底片膠片等在取用的時候要盡量保持手部的清潔。
2.檔案的借閱
公司的檔案為了方便公司員工查閱資料,是企業的公共資源,因此大家在借閱的時候都應該注意愛護檔案,要確保檔案的完整性,不能夠私自涂改,勾畫,剪去,拆散或者損毀。同時為了防止檔案的丟失等問題的出現,各部門的經辦人因業務的需求要調用檔案的時候,應當填寫“調卷單”,經過該部門的部門經理同意之后向檔案的管理人員借閱,同時在檔案歸還的時候,管理人員核查無誤之后進行歸檔“調卷單”由管理人員留存。這樣如果將來檔案出現了什么問題也有據可查。同時為了避免責任不清的問題,借閱者不能夠將檔案相互之間私自收受。
另外由于企業的檔案會涉及到商業秘密,因此對于外單位的借閱,應該持有單位的介紹信,經過總經理的批準之后才能借閱,而且不能夠離開檔案室,在經過總經理的批準之后才能夠將所抄摘的內容帶出。但是當政府的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需要查閱公司的檔案的時候,公司就要給予配合和協助,這是作為公民的基本義務。
在企業的檔案管理當中,如何從儲存的檔案當中獲取有效地資源是公司要解決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只是簡單的存放,那么便失去了檔案管理的根本意義,獲取信息需要的是專業的團隊,能夠從歷年公司的存下來的數據當中進行分析,挖掘出我們需要的曲線圖,更要有總結判斷能力,能夠對已經發生的事情的原因,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從而指導以后的工作。
然而時代在進步,隨著微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等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手段在企業檔案管理中的逐步深入應用,使得傳統的企業檔案管理的很多理念都受到了沖擊,迫切需要探索更加科學更加先進的檔案管理辦法。利用掃描儀等電子儀器將紙質檔案徹底的數據化,建立相關的數據庫方便查找,已經不是一件新鮮的事情了。而“辦公自動化”和“辦公無紙化”概念的提出,更是將檔案管理信息化變成了家喻戶曉的事情。
3.信息化檔案管理
企業檔案信息化就是是指企業依據法律,依靠科學的思想和管理組織方法,借助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技術,對企業的檔案進行信息化處理使得信息的收集,處理。整合,資源發掘,傳輸和應用數字化,網絡化,從而實現了企業內部的資源共享,這樣便提高了企業檔案資源的利用率,為企業和社會提供檔案信息服務。
數據共享是企業檔案信息化管理的一個重要的特點也是最大的優點。傳統的檔案管理并不能做到這一點,而實現了數據的共享便使得企業的各部門的配合的效率大大提高。除此之外文檔一體化的管理是企業檔案信息化管理的一個發展方向。如何使得生產活動,文書處理和檔案的管理工作有效的銜接在一起,提高企業的信息處理能力,實現檔案信息的無縫交接使我們在進行企業檔案信息化的過程當中必須要時刻注意的問題。只有把信息化管理檔案和企業的其他組織活動聯系在一起才能真正的發揮信息化檔案的魅力。
4.總結
檔案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讓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及時的了解企業的整體情況,可以為企業的決策提供有說服力的一句;另外還有利于社會上的人對于企業經營的成果的認同,為企業與其他有關方面進行進一步的合作提供讓人信服的證據。在我們國家經濟快速發展的歷史背景之下,做好檔案管理工作,不斷地探索和嘗試新的檔案管理手段,創新性的更新檔案的管理觀念,同時全面而又真實的反應企業的發展狀況和經營成果,對于實現企業經營戰略,不斷地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具有非常深遠的影響。因此做好檔案管理工作能夠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不斷地提高企業的市場經濟力。
參考文獻:
[1]孫宗虎 王瑞勇.人力資源與行政后勤[J].人民郵電出版社,2012(14)
企業經理法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副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經理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標準及上級的指示決議。
二、從組織、管理、指揮生產方面負安全責任,認真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協助經理組織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有關人員及時整改,對違章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理。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四、負責對新工人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對各科人員的安全責任教育,并檢查其落實執行情況。
五、在深入基層,現場檢查施工進展情況的同時,認真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并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現場徹底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成有關人員及時整改。
六、每季度定期進行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考核。
七、監督檢查各施工單位的安全防護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總工(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結合單位技術情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并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二、對施工生產中一切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經常把安全技術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次研究,安排施工生產技術工作時,必須同時研究,安排安全技術工作。
三、組織編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時,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從工程設計的圖紙審核,施工方法的確定,施工機械設備,垂直運輸設備的選用,以及確定架設工程的實施方案等每個環節,都要有安全技術措施,要針對性強,實用效果好,成為科學指導施工的技術依據。
四、對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問題應列為重大科研項目,有計劃,有步驟地下達科研任務,組織力量攻克技術難關,徹底改善勞動條件。
五、組織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特殊施工工藝的技術措施,督促各生產單位實施和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工藝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審查或提出設計方案時,必須同時提出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設施方案,同時要檢查實施情況。
安全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和公司頒發的各項安全技術規范和規章制度,搞好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認真檢查監督各單位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和使用,以及安全生產執行落實情況。
三、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施工思想教育,對新工人進行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的教育,編寫教育材料。
四、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進行復查,經常深入工地進行安全檢查指導。
五、負責組織審批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六、組織好安全方面的會議,總結安全管理工作的先進經驗,推廣安全管理先進典型。
七、按照傷亡事故管理辦法規定,做好事故的處理,分析總結和上報工作。
總會計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指導項目部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計劃。
三、協助安全部門編制安全教育計劃。
四、領導財務部門確保公司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資金及時撥付。
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項目經理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督促檢查工地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不違章指揮。
二、定期研究分析工地的安全狀況,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開展競賽活動,對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要采取措施、落實人員、落實經費、限期整改。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五條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組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廉潔自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負責高風險食品的生產許可;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及具體辦法,并對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依法組織本轄區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并對審查發證工作負責。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核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送達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權責一致、層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根據各類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關標準,制定并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做出規定。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按照規定程序分批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獲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如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發給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六條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派觀察員監督核查工作質量。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復檢的書面答復。除國家標準規定不允許復檢等客觀情況外,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復檢。
復檢應當采用核查組封存的樣品,按照原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判定。承擔復檢的檢驗機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
第三十條由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審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審核企業材料,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做出許可決定前,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企業材料前,應當在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內組織許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條對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公告,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國家認監委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可免于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已通過HACCP認證等國家推行的食品認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可免于或者簡化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并換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組織必要的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食品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4年。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八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第三十九條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強制檢驗的頻次,并組織實施。
已通過HACCP認證等質量穩定的大型企業、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連續合格的企業,應當減少強制檢驗的頻次。
對尚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且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備標準要求的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加大強制檢驗頻次。
第四十條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置或者依法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第五章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用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記載接受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1)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印章。
第四十四條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名稱變更后20日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受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審查和材料上報,由原發證部門在10日內核批。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企業提出補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四十六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即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以“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QS”表示,其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見附件2,以下簡稱QS標志)。
第四十七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八條企業使用QS標志,表明企業承諾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使用QS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QS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五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情況,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撤回和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持續地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應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五十五條企業采購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并建立進貨臺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新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應當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留存備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注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批號、購貨單位名稱、銷貨數量、銷貨日期等內容。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產加工時,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重新現場核查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投產前由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提交雙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識上還應當按照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狀況、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巡查、加嚴檢驗、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及企業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企業質量安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對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生產活動實行巡查。巡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企業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巡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應當重點抽查存在傾向性質量問題的區域、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
第六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六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六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的不符合必備條件的問題改進情況實施回訪。回訪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第六十八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報送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也可以直接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由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等構成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第七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針對突然發生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應當立即組織情況調查和產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擴大,并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管。
第七十一條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召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嚴重違法行為企業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名單。
第七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七十四條國家對從事企業必備條件的核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員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七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定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統一培訓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師資,統一組織注冊審查員和高級審查員的考核注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檢驗人員考核發證。
第七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檢驗人員的資格注冊管理辦法,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
第七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確定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可以為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時,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核查結論的決策。
技術專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未經批準、備案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專家參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經注冊或者批準備案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核查或者檢驗工作。
擔任核查組組長的審查員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經被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重新申請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標注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由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等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八十六條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撤銷生產許可,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八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檢驗條件,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撤銷食品生產許可。
第九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十一條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3萬元以下罰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出廠檢驗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不能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
(五)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在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的。
第九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強制檢驗、比對檢驗或者加嚴檢驗的;
(二)無標或者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進貨臺賬的;
(四)未將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的;
(五)無生產記錄或者銷售記錄的。
第九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二)、(三)、(四)、(五)、(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九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認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應當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行為的,要立即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暫扣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時間除外)。對經依法調查決定不吊銷的,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發還企業。
第一百條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承擔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食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一百零二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科學、不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本細則規定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在決定吊銷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按規定程序報總局核準。決定吊銷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程序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
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關鍵詞:石油企業 安全監督 管理機制
石油和天然氣屬于重要的國家能源之一,對于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發展都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石油化工行業和煤炭行業相同,都是高危行業,因此更加需要注重安全問題。石油企業的管理者對于企業的安全工作應當十分重視,建立相關的“安全經濟觀”理念[1]。只有意識到石油化工行業安全管理的意義,才能夠在實踐中保證安全機制。只有注重企業安全生產的意義,才能夠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行,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利益。
一、安全監督管理機制的概念以及重要性
安全監督管理主要是針對安全管理的一種管理形式,與安全管理是相符配套的一種約束機制。通常的運行機制一般有業主向承包商派駐安全監督、總承包商向承包商派駐安全監督以及企業主管向項目派駐監督等。
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屬于我國石油企業HSE管理體系(即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模式)的主要構成部分,在實施傳統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的前提下融入了專業的安全監督機構,具有強化異體監督的作用。可以透過系統的安全監督系統,強化監督檢查的職能,以此保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升企業效益。
我國由于設備不全、管理層面疏忽以及人為的失誤等因素已經造成了許多安全事故,其中管理的疏漏是出現事故的重要原因。目前石油企業管理部門在管理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有效的整改。因此,企業的管理部門應當負有控制事故的責任,并且要具備控制事故的能力[2]。石油企業屬于高危行業,具有的特點為科技含量高、人員集中、施工連續性強以及地理分散,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決定整體經營的水平以及外部形象,是實現安全長效機制發展的條件。
二、建立實施安全管理監督機制
石油企業想要保證生產安全,就必須引入先進的管理理念,將安全工作做好,并貫穿與整個生產活動中。實行監督能夠糾正企業內部員工的隨意性以及盲目性,有效的減少錯誤的發生。假如將企業的監督權、決策權以及執行權都交付給一人,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安全生產的過程中,應當對各層級的員工進行監督,以此糾正員工的盲目性以及隨意性,減少安全事故的出現。
1.對日常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建立安全管理監督機制一定要發揮安全監督的“強制性”作用,對日常的安全生產進行規范。企業應當制定監督機制,并且將監督機制落實到位。保證安全生產有相關的規章制度的支持,可從檢查評比、規章制度、考核獎罰以及管理措施四個方面進行監督,使安全管理發揮真正的效果。通過建立安全監督機制,就能夠對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規范。此外還應當的建立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的通道,為生產線提供相關的技術指導,整體提升安全監察水平的整體提升,并建立“事故警示錄”,對于已經出現的事故的責任人進行通報。
2.堅持“以人為本”的監督管理理念
在建設安全管理監督機制時,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的安全監督理念。在日常監督的過程中,應當注重人才的培養,將文化程度高、技術過硬且具有責任心的人才納入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除了日常的安全監督職能外,還應當多關心員工,在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的過程中,主要以引導為主,教育員工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要對安全教育的有效性以及針對性進行監督,通過各種形式開展慰問活動以及安全主題活動等,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提升員工的綜合素質。
3.對安全監督的方式進行改革
安全監督通常由事故監督、常態監督以及專項監督三部分組成,但是要想使安全管理監督機制發揮真正的效果,就應當將三者進行結合,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管理監督機制首先要建立專項的監督機制。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監督,發揮安全監督體系,就需要設立專項的安全監督機制。使其針對企業的某項活動開展專項的安全監督,以便更好的提出專業的建議和要求。其次,企業內部要加強信息的交流。可建立相關的“事故警示錄”,形成安全管理監督的通道,為生產線提供專家咨詢、安全培訓以及隱患整改等服務,提升生產線的安全監督工作。
4.建立科學的HSE管理體系
HSE管理體系是一種現代化的管理方式,具有規劃化、科學化以及系統化等優勢,其根本就是建立科學的HSE管理體系。在創建HSE管理體系的過程中,應該依據程序文件、風險評估等,在對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并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資料編寫與文件編制等工作之后,進而構成科學的HSE管理體系,并將其投入運作[3]。企業在這個過程中,應該加入具有自身特點的元素,在滿足石油企業HSE管理體系的各個要素的前提條件下,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規范等加入其中,以便對原有的要素要求進行細化與支解,使其在操作上更加方便、簡單。
三、安全管理監督機制的實施效果
1.實現雙向監督
在對企業進行安全管理監督的過程中,可建立安全監督中心。安全監督中心能夠制定安全措施、審批危險作業以及制定施工方案等,還能夠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當安全生產出現隱患時,及時預防和調整。安全監督中心能夠保證生產單位與操作人員按照生產標準進行生產,從而促進了生產作業的安全運行。
2.能夠促進企業生產
安全管理監督體系是HSE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傳統安全生產管理機制的補償,也是的實現企業安全生產的保證[4]。建立安全管理監督機制,能夠消除企業整體推動力不足、自我約束力不足以及檢查評審環節拘于形式的缺點,從根本上改善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現狀,發現問題能夠及時處理,推動了企業的發展。
3.能夠強化風險控制
安全監督中心是專業的監督機構,監督的隊伍具有權威性、專業化以及智能化等優點,能夠查清企業生產線上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專業的意見,消除現場隱患,提升現場安全的管理水平。某石油企業成立安全監督中心以后,反復進行常規的安全生產檢查,堅決杜絕了“三違”現象,促進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四、結語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我國對于安全生產的管理監督程度也在不斷加強,安全生產對于企業改革以及結構調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石油企業是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應當注重安全管理監督機制,保證企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徐德蜀,金磊,毛宇飛,周成金. Q.E.&OSH管理體系的交融與整合——淺談跨世紀的安全科技文化大安全觀[J]. 中國安全科學學報. 2010(01).
[2] 洪建軍,袁芬麗,張雯雯,李小麗.基于石油化工行業的環境、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比較與整合[D]. 廣東工業大學 2009(10).
關鍵詞:勞務派遣 員工檔案 檔案管理
員工檔案管理是企業員工關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為加強企業員工檔案管理,1992年6月,原勞動部、國家檔案局曾共同頒發《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要求建立較為完善的企業員工檔案管理制度。但是,《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簡稱《規定》)頒行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初期,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的成熟化,勞動用工制度發生了較大變化,特別是勞務派遣制度對傳統勞動用工制度的沖擊,對企業員工檔案管理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勞務派遣制度下企業員工
檔案管理面臨的挑戰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簡稱派遣單位)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再由派遣單位與接收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簡稱要派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員工(簡稱派遣員工)派往要派單位工作并接受其領導,派遣單位則從要派單位獲取派遣費,并向派遣員工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用工制度。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制度的特殊之處在于“工作與關系相分離”,雖然派遣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員工不為派遣單位工作,而為要派單位工作。這種特殊性對企業員工檔案管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派遣員工的檔案應該歸誰管理
在傳統勞動用工制度下,檔案管理作為員工關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根據《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檔案由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管理”,“實行檔案綜合管理的企業單位,檔案綜合管理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職工檔案”。但在勞務派遣制度下,《規定》中的“所在企業”是否僅指作為用人單位的派遣單位,還是應該包括作為用工單位的要派單位?若理解為僅指派遣單位,那就意味著要派單位不具有派遣員工的檔案管理權。若理解為兼指派遣單位和要派單位,那就意味著要派單位同時享有派遣員工的檔案管理權。
(二)派遣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檔案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履行的義務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由此可見,派遣員工在派遣單位工作期間可能形成的檔案包括:要派單位向派遣員工支付績效獎金所形成的獎勵材料;要派單位向派遣員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的材料;要派單位對派遣員工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培訓”的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定技能的考績材料;要派單位對派遣員工“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所形成的工資材料等。從法理上說,既然派遣單位被視為用人單位,作為事實上的用人單位是享有檔案管理權的,那么也就意味著要由派遣單位負責收集和保管企業員工檔案。但是從實踐上來看,由于派遣制度的特殊性,給予要派單位暫時性的檔案管理權則更具可行性。
(三)派遣員工檔案如何轉遞
《規定》第六章對“檔案的轉遞”進行了規定,它要求“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轉遞檔案應遵守如下規定:一是“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二是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三是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四是“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并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1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這些規定都是針對企業員工在兩個獨立的用人單位之間轉遞檔案所做出的規定。在勞務派遣制度下,如果派遣員工的檔案需要在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之間轉遞,應該遵守或參照上述規定,還是需要另行規定,并沒有給予明確的解釋。
二、勞動派遣制度下企業
管理層面的應對策略
(一)雙方可以通過勞務派遣協議約定對派遣員工的檔案管理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工作地點;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經濟補償等費用;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在這些規定中,派遣員工檔案管理問題并未被列入勞務派遣協議的法定必備事項,但是這并不影響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包括檔案管理在內的其他事項。
(二)派遣單位可授權要派單位暫時管理派遣員工檔案
為避免發生糾紛,勞務派遣協議對授權范圍和事項必須做出明確而具體的約定。“明確”,是指雙方應有較為明晰的約定:派遣單位依法享有對派遣員工的檔案管理權:在派遣期間,要派單位對派遣員工在派遣崗位工作期間所形成部分檔案材料享有暫時代管權,此代管權僅限于檔案收集與保管;要派單位對其代管派遣員工的檔案無權銷毀,未經用人單位書面同意也無權擅自提供給任何組織或個人利用,否則應承擔對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具體”,則指雙方對派遣員工在派遣工作期間所形成的“部分檔案”進行逐項列舉。
(三)雙方可通過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檔案轉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這僅是針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所做出的規定,不能直接解決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之間派遣員工的檔案轉移問題。但是,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可以參照該規定,約定派入單位應當自結束用工之日起15日內將其暫時代管的派遣員工檔案轉移給派遣單位。在派遣期間雙方也可以約定,由派入單位于每月末、每季度末或每半年、每一年將其代管的派遣員工檔案轉移給派遣單位。
三、勞務派遣制度下立法規制層面的政策建議
(一)盡快修改完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參照《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盡快對《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一是修改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如《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關系轉移手續;而《規定》要求,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其所在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二是根據上位法,增添必要的內容。如《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第八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對每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跨地區經營的建筑施工企業之間信息通報和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廣東省跨地區經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絡員(以下簡稱聯絡員)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跨地區經營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同志擔任。
第三條 跨地區經營建筑施工企業如實填報《廣東省跨地區經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絡員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信息登記表》)后,上報工程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含佛山市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地級以上市(含佛山市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信息登記表》錄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設信息網(網址:gdcic.net)的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系統中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絡員管理子系統。聯絡員如有變化,該企業應重新填寫《信息登記表》,并在發生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報工程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含佛山市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變更。
第四條 聯絡員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
(一)收集、整理、傳遞本省相關地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本企業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企業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
(三)督促本企業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快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與施工安全相關突發事件等情況上報工作。對本企業承辦事項進行督促和協調,以保證承辦事項按照要求時限反饋,如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反饋的,要及時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溝通并說明情況;
(四)提出改進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按時參加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持召開的部分聯絡員工作會議,并向會議通報本企業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六)向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匯報聯絡員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建議、措施。
第五條 部分聯絡員會議制度: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組織部分聯絡員會議。部分聯絡員會議分為年度會議、臨時會議。年度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年度會議的內容為:分析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總結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見和建議,研究加強與改進聯絡員工作的重大事項。年度會議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邀請部分企業的聯絡員參加。
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時,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時,可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的議題為:通報較大及以上事故情況,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臨時會議由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同志、以及事故企業聯絡員參加,必要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邀請部分企業聯絡員參加。
(二)每次會議的具體時間、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通知。
(三)聯絡員會議紀要應抄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同志,并以電子郵件形式發給各聯絡員。
(四)聯絡員因故不能參加聯絡員會議,應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請假,并委派相關人員參加。
第六條 聯絡員信息傳遞制度
(一)聯絡員每年半年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本企業近半年在粵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報告,報告內容一般應包括本企業近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主要工作情況、在粵承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企業新制訂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工作措施、企業面臨的安全管理主要問題原因分析與對策、建議等。報告要簡明扼要,內容翔實,層次清楚,文字簡練。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通過文件、簡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聯絡員傳遞有關信息,保持日常聯系。
(三)聯絡員所在企業應為聯絡員的工作創造條件。
第七條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治安保衛教育,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犯罪活動,防止災害事故的發生,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和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依靠群眾,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領導負責、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為生產、工作、教學、科研服務。
單位應當參加治安聯防活動,配合社會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條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保衛工作人員。
保衛機構的設立、撤銷,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保衛機構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五條保衛機構的職責是:
(一)對單位人員進行治安保衛教育;
(二)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工作;
(三)組織實施治安保衛工作,確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維護正常秩序;
(四)協助公安機關調查本單位發生的案件,處理一般治安事故;
(五)協助和配合公安機關監督或者考察本單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罪犯和所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以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六)執行本單位和公安、司法機關交辦的其他治安保衛任務。
第六條保衛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不徇私情,依法辦事;保衛工作應當由政治、業務素質良好、品行端正、身體健康者擔任。
保衛工作人員因公致殘或者因公犧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者優待。
第七條單位應當建立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在保衛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治安保衛工作。
第八條單位人員必須遵守本單位的治安秩序。發現治安隱患,應當及時反映;發生案件或者事故時,應當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九條單位必須建立治安保衛責任制。
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責任人,對治安保衛工作負有全面責任。其職責是:
(一)領導、部署治安保衛工作;
(二)組織制定治安保衛教育計劃;
(三)組織制定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四)檢查治安保衛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解決治安保衛工作中的問題;
(五)負責保衛機構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
第十條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以下制度:
(一)門衛、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二)公共場所、生活設施管理制度;
(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位安全保衛制度;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六)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七)外來務工人員管理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保衛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衛制度。
第十一條關系國計民生和對一個地區、一個系統有重大影響的是重點單位;對單位的生產、經營、教學、科研和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
對于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應當加強管理,確保安全;對于重點單位,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檢查。
重點單位由公安機關確定;要害部位由本單位確定,報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在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選配。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聽取公安機關關于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情況的匯報。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下屬單位做好治安保衛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對下屬單位工作中的困難,應當幫助解決。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指導、監督單位做好治安保衛工作,落實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三)指導單位保衛機構和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定期檢查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督促單位落實整改措施,消除治安隱患;
(五)組織和指導單位保衛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單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報警后,應當按規定及時依法處置。
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未及時處置或者處置不當的,單位有權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公安人員玩忽職守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執行本條例,有下列事跡之一的,本單位、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一)檢舉、揭發、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單位治安秩序成績顯著的;
(二)重視開展治安保衛教育,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重大治安隱患,積極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損失,或者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有功的;
(四)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在治安保衛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第十七條單位治安責任人和保衛工作人員違反治安保衛責任制的有關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建立或者不執行治安保衛責任制和有關制度,經公安機關指出仍不改正的,對治安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單位存在重大治安隱患,接到公安機關《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后,超過規定期限未整改的,對治安責任人給以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后,隱匿不報、弄虛作假或者未落實整改措施的,對治安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以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