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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范文

        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

        第1篇: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范文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指南,更多申請書點擊“失業金申請書”查看!

        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書_市就業服務局:

        __________(單位全稱)由于單位裁員自 年 月 日,與員工___(員工姓名)已解除勞動合同,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的期限自 年 月 至 年月。

        申領失業金人員名單如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條件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已參加失業保險;

        2、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3、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方式1.市人力社保局官網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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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北京人社”微信公眾號

        關注微信公眾號“北京人社”微服務辦理服務失業保險金申領統一身份認證登錄申領

        3.“北京人社”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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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期限1、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金額(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34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61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88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15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43元;

        第2篇: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范文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滯納金;

        (四)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的地方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失業保險登記)

        凡屬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均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職工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建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職工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時,應當在30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單位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按基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費基數確定。

        第六條(繳費時間和方式)

        單位應當每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第七條(失業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八條(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

        單位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后,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15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

        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后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令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九條(申領的審核)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15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

        第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三)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第十二條(剩余期限的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未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可以自審核確認其具備條件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應當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就業服務機構按月發放。

        第十五條(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后重新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第十六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

        第十七條(生育補助金)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相同。

        第十八條(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地段醫院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并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但因計劃外生育,或者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病的,不得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人員因就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70%。醫療費用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增加醫療補助金。

        第十九條(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但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死,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本市企業在職職工享受的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失業補助金)

        失業人員雖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但連續工作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困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三)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招用的本市農村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返回農村后暫無勞動者收入、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或者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相同。

        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長、年齡大的失業人員除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外,也可以同時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25%。

        第二十一條(扶持生產資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就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第二十二條(接近退休年齡失業人員的特殊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非因本人主觀原因確實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退休)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定期的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基金支出)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

        (五)就業服務機構開展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基金的統籌和免稅)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失業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二十七條(就業服務機構經費)

        就業服務機構所需經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市財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者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爭議處理)

        個人因繳納失業保險費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個人或者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對管理機關違法行為的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不得擅自動用或者挪用。對違反規定者,應當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視作繳費年限的規定)

        年10月1日之前在職職工的工作年限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第三十二條(其他)

        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其他勞動組織和外省市駐滬辦事機構中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的失業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第3篇: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范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4篇: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范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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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齲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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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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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盛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盛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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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辦法執行。

        第5篇: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范文

        作為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目前存在覆蓋范圍窄,保障水平低以及就業激勵缺失等一系列問題,而美國失業保險經歷1935年至今的發展完善,更為細致規范且導向明確。從法律法規演變、參保對象、資金來源、給付條件和保險金待遇五個方面對中美失業保險做簡介,隨后對雙方制度特點進行對比分析,并闡述美國失業保險制度對現行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啟示,最后對中國失業保險的就業培訓的激勵和群體的適用性方面提出創新性建議。

        關鍵詞:中國;美國;失業保險制度;對比;啟示;創新性建議

        中圖分類號:F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2.040

        1中美失業保險現狀

        1.1法律法規

        失業保險是承保投保人由于超出其本人所能控制的各種社會、經濟因素造成失業,由保險人按照規定的時間、條件和標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在美國,失業保險是聯邦政府與各州共同保險的保障計劃。

        美國失業保險立法可追溯到1932年,由于經濟危機引發周期性失業問題,使得一些州由救助制度轉向仿歐洲的失業保險計劃。1935年,《社會保障法》誕生,由此美國失業保險有據可依,即聯邦一州失業保險法。隨后,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日臻完善,而到1998年,有關促就業的《勞動力投資法案》問世。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三層次制度,包括一般失業保險制度、補充失業保險制度以及應急失業保險制度構成(本文主要討論一般失業保險),第一項制度是最為普遍且固定的失業保障措施,而后兩項制度主要是經濟危機時期啟動且與失業率相關聯。

        而中國目前是實行單一的失業保險制度。由于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演變,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經歷了從待業保險到失業保險的轉變,從最早的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至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逐步完善。

        1.2失業保險的對象

        中國失業保險參保對象在《失業保險條例》中為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而目前從業人員(與勞動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員工)均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

        在美工作的絕大多數勞動者都能受到失業保障法的保障。聯邦立法規定,所有工商企業的雇員,一年有20周雇用人數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機構的雇員,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人,家庭傭人以及部分農場工人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

        1.3失業保險資金來源

        中國失業保險的資金來源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承擔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則承擔本人工資的1%。

        而美國的一般失業保險資金來源于雇主所繳納的失業保險稅。由于雇主不同,實際稅率在應繳工資總額的1%到10%之間。且在州這一層次稅率計算遵循經驗稅率法,按照雇主所登記的解雇人員數量來確定其應納稅率,即解雇人數越多,稅率越高。此種做法能夠一定程度阻止解雇行為,并保障被解雇者的失業保險金且能夠減少雇員不合理的失業保險申請。

        1.4失業保險給付條件

        中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較為簡略,可以說申領條件是較為寬松的:其一是參加保險雇員雇主繳費必須滿一年;其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其三則是要進行失業登記并由積極尋求再就業的意愿。

        而美國一方的領取條件則更為嚴格且細致。

        其一,對于工資水平和工作時間方面,為了限制失業保險金發放,對其進行了約束。在工作時間方面,一般要求勞動者必須工作滿52周方可領取救濟金。收入水平方面,需達周給付金的30倍或者平均工資標準。其二,不予申請失業保險原因,若雇員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勞動糾紛和拒絕再就業)而失業,則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其三,等候期規定。多數州規定失業者失業一星期后方可領取保險金,以便工作人員核實從而限制短期索賠,減少管理成本。若在指定時間內找到工作,則退還其等候期內的保險金。其四,法律規定,失業者領取保險金的前提是有一定工作能力且有參加工作的意愿。失業者需到就業機構填寫索賠申請表并進行就業登記,證明其在心理和身體方面具有工作能力,且在領取期間積極尋求再就業。具體舉措即要求失業者定期告知保險機構求職情況,若懈怠求職或拒絕再就業,則會被取消相關待遇。

        1.5失業保險金待遇

        中國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金水平一般為最低工資的60%至80%,且失業金替代率一直呈下降趨勢,大約在17%。而美國失業保險金的給付依據各州的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替代率在47%左右。相關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以及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而在領取時間方面,中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則與繳費時間相掛鉤。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最長可領12個月保險金。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最長可領取18個月保險金。而累計繳費10年以上,最長可領取24個月保險金。

        相比之下,美國的領取期限則短得多,為26周。而在給付待遇方面,項目很多。除卻失業保險金(計發基數是基期中一個最高季度工資或兩個較高季度的平均工資),還有其他一些項目,如自我就業援助計劃、間接調整援助方案等。

        2中美失業保險特點對比分析

        2.1覆蓋范圍與申請條件

        美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相當廣泛,幾乎涵蓋了所有在職員工,包括企業雇員、非盈利機構職員、家庭傭人和雇傭工人均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充分涵蓋了失業保險應該納入的目標群體,并在正規企業與非正規企業間分散風險,擁有穩定工作不易失業者幫助就業不穩定易失業者,從而合理配置資源。但在申請條件方面,美國失業保險的要求則相當嚴格。在除外責任、工作時間和收入水平要求以及匯報義務的標準下,僅有約36%的失業人員能夠領到保險金,占比較小。

        而相比之下,中國失業保險范圍窄,但申請條件較為寬松。僅失業登記這一項條件而言,近五年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左右。參保對象為企事業單位職工,但目前與用人單位擁有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均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但由于用人單位缺乏為一些從業人員如農民工群體繳費的積極性,且其高流動性,很多農民工未能享受失業金待遇,首先目標群體未把握好。企事業單位職工工作穩定,不易失業,導致中國目前大量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未能發揮其應當發揮的作用。而鄉鎮企業職員、個體商戶和農民工由于工資水平較低、工作不穩定且往往在非正規單位就業,失業幾率較高,需要失業保險的保障,從而發揮失業保險金的保障作用。

        由此來看,兩國的失業保險涵蓋范圍均是有限的。但相較之下,美國失業保險制度更能體現制度公平,且能瞄準失業保險目標群體。

        2.2基金來源與支出

        美國失業保險基金來源廣,失業保險由雇主繳納,補充失業保險由聯邦和州政府各自分擔一半。而應急失業保險基金則有聯邦政府承擔,可以說來源廣泛且充足。但由于支付項目多且覆蓋范圍廣,支出過多,基金壓力較大。美國的失業保險金的支出是與失業率相掛鉤的,可以說失業率越高,失業保險金的支出越多,由此而引起失業保險金的支出告急問題。

        美國現狀與中國的失業保險基金“滯脹”的現狀大相徑庭。中國方面,可以看到,各級財政對失業保險的補貼較少,繳納責任主要是雇主以及雇員承擔。且基金有大量的結余,未能發揮很好的保障作用。

        2.3給付期限與輔助保障

        美國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較短,最長為26周。但其有輔的應急失業保險和補充失業保險,這兩項與經濟危機和失業率掛鉤的失業保險能在周期性失業發生時給予必要的應急保障。并相應延遲給付期限,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且能激勵失業人員盡快再就業。

        而中國的給付期限相較而言則過長,最長可達一年。且給付期限與繳費年限掛鉤,因此有很大的穩定性,但激勵性不夠,會打消失業人員求職的積極性并且加強其騙取低保、不勞而獲的動機。從而不能產生激勵就業的效果。且單一的失業保險制度,沒有相應的輔保險制度的支撐,其保障功能有限。

        2.4失業金替代率與就業激勵

        美國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在發達國家中可以說并不高,通常約為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47%,此舉也是為防止過高失業保險工資替代率所引起的就業“負激勵”現象。而就業激勵方面,例如在預防失業上,美國的經驗稅率就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且有專門的一站式就業服務中心提供就業培訓、就業安置等項目,且必須登記其就業搜尋經歷,并以此來領取失業金。

        中國的失業金標準,通常定位當地最低工資的60%至80%,與美國的替代率水平相比,可以說失業金的工資替代率是相當不夠的。且最近十年以來,中國失業保險金的工資替代率呈現下降趨勢。中國失業保險金替代率低,且就業激勵方面也有欠缺。近五年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并無顯著上升,見圖1。

        3美國失業保險對中國的啟示

        3.1預防失業方面

        根據雇主的解雇率而定的稅率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雇主解雇雇員的行為,而且美國輔的補充失業保險和應急失業保險的給付是與勞動力市場的失業率相掛鉤的,因此能在外部環境發生變化時加強對失業人員的保障,具有較強的適應性。

        中國的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固定,靈活性有待提升,建議采取與解雇率相結合的繳納比例,取消原先的固定稅率,根據核實的企業登記的解雇人數來確定其繳納比例,在一定范圍內,解雇人員越多,則比例越高,并設置單位繳納比例的上限,且要對解雇超過一定比例的單位進行罰金等類的相應懲罰措施,相當于獎勵內部消化富余人員的企業而懲罰解雇過多員工的企業。

        3.2給付期限方面

        而在給付時間上,也可設置一般和應急兩項。將一般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減少約4個月(17*7/30),根據市場的失業率,失業率高過一定水平,將給付期限延長,最長延遲4個月,充分體現對市場的適應性。

        3.3給付待遇方面

        可適當提高保險金的工資替代率并采用失業保險遞減支付模式。

        其一,失業保險金首先應滿足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建議逐步提高中國失業保險的工資替代率,可采取漸進式,分階段達成目標。建議替代率不以最低工資為參照,而以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為參照,從現階段分5年逐步達成失業保險金替代率為45%的最終水平。同時,失業保險金替代率過高也會引起失業陷阱,所以,筆者認為與美國失業保險金替代率相近的水平最為適宜。

        其二,可嘗試采用失業保險遞減支付模式,分別在第8個月、第16個月時進行一次失業保險金的削減,第八個月削減30%的失業金,第16個月再次削減前8個月水平的30%。

        以此充分激勵失業人員再就業,擺脫失業陷阱,提高失業再就業率。

        3.4促進就業方面

        根據2014年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末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4451億元,完全可以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增加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方面的支出。而美國有關再就業的培訓以及崗位和人員的匹配方面,細化了相關制度。參考美國《勞動力投資法案》,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險是必要的。失業救濟、就業服務、就業培訓三位一體,逐層推進,且輔以相應的監督機制。

        其一,在就業服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其自動匹配雇主與求職者信息系統,從而充當失業者與雇主間面洽的橋梁,便于依據能力匹配原則,迅速地滿足雙方的需要。

        其二,在就業培訓方面值得借鑒的是培訓機構擁有嚴格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從而其對于培訓效果的量化就有了相關的參考依據,且此舉能激勵培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切實將失業人員培訓落到實處,而中國在此方面的具體措施仍有待落實。

        其三,在失業人員再就業監督方面,中國這方面的制約措施過于寬松,由此出現很多隱性就業的情況。美國在失業人員再就業意愿的監督方面,失業人員必須定期登記求職情況以便于追蹤了解其是否有懈怠就業的意愿,中國的失業保險的給付本就只與給付期限相關,因而失業人員有懈怠求職的動機,因此,不僅應該規范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求職登記情況,還需將失業保險金的給付與失業率或者再就業狀況相聯系。即可采取失業保險遞減支付模式或者對盡快再就業的失業人員給予適當獎勵,即如果失業者在領取失業金期限內再就業,該獎勵少于失業金,并對隱性失業群體給予相應懲罰。

        4創新性措施

        培訓機構、失業人員的考核指標:

        目前部分省份也開始擴大在促進就業方面的支出,如職業培訓以及介紹補貼、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公共服務基層平臺信息網絡建設等。筆者建議,在培訓的成效方面更應量化,如對再就業培訓機構設立一套嚴謹的績效評估系統。采用要素計點法,對相關培訓人員以及失業登記處人員進行績效考核。如表1,以培訓人員為例進行績效考核,并根據各要素點數加權并算出總得分,以此作為年終獎金的依據,以此規范培訓制度,并激勵培訓人員加強對失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從而有助于其再就業。

        而對于失業人員,同樣需要對其失業期間的再就業意愿以及培訓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和考核,加強其再就業的能力,激勵其積極求職并切實減少失業率。對于考核體系中得分高于一定水平的失業員工給予適度獎勵,并頒發優秀證書,可作為再就業時面試企業的參考。而未合格的員工可以選擇重新受訓或重新考試,不斷加強自身能力的提高,兩次未合格者就不再進行培訓。如表2所示,為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考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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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鄭秉文.中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方向[J].中國經貿導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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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耿晉娟.美國失業保險制度的變革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資政天地.

        [5]姚瑞芳.我國失業保險的現狀、問題與對策研究[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1,(12).

        第6篇: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范文

        第一條  為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失業員工的勞動權利,促進再就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

        (一)在特區注冊的企業;

        (二)與員工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失業員工是指失去工作并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的具有特區常住戶口的員工。

        第四條  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再就業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  設立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費金。

        第六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是失業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勞動部門設立的失業保險機構是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

        第七條  失業保險工作受市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委員會監督。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一)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收入;

        (二)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三)失業保險基金經營收益;

        (四)財政補貼。

        第九條  用人單位每月繳交的失業保險費,為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乘以本單位員工人數并乘以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由市政府根據特區就業構成狀況、國內生產總值、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及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等因素確定,并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企業繳交的失業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繳交的失業保險費在行政事業經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交失業保險費。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指定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失業保險費存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失業員工的下列開支:

        (一)失業救濟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失業員工應當繳交的醫療保險費;

        (四)促進再就業經費(轉業訓練費、職業介紹費及生產自救費);

        (五)失業保險管理費;

        (六)經市政府批準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除失業救濟金外,前款所列各項費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由市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經市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委員會同意,失業保險基金可用于購買國家債券等保值增值的投資項目,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基金結余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決算,由失業保險機構編制,經市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委員會審議,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員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個月內,應攜帶有關材料,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或者撤銷;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整頓;

        (三)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員工逾期不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從登記期限屆滿之日起逐月減發。

        第十七條  失業員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二)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業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并有求職意向。

        第十八條  失業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計算標準,按其連續工作年限每滿六個月計發一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但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員工重新就業滿一年后再次失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間按照其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計算。

        第十九條  失業救濟金的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條  失業員工自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后,憑失業證和身份證到失業保險機構逐月領取失業救濟金。

        第二十一條  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內自行組織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可到失業保險機構申請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應當領取的失業救濟金。

        第二十二條  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保險機構停發其失業救濟金:

        (一)再就業;

        (二)到國(境)外定居;

        (三)已辦理退休手續;

        (四)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職業;

        (五)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入監服刑;

        (六)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失業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業保險機構申請生活困難補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難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難補助金的發放標準不超過本人領取失業救濟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條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后、距退休年齡不足二年的失業員工,可向失業保險機構申請延長失業救濟期限至退休時止。

        第二十五條  失業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生活仍有困難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救濟。

        第二十六條  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戶籍遷往深圳市以外的,失業保險機構應當將其余下應該享受的失業救濟金轉入當地失業保險機構或發給本人。

        第四章  失業保險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勞動部門在失業保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并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失業保險機構開展失業保險和促進再就業工作;

        (三)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失業保險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收繳失業保險費;

        (二)支付失業救濟金;

        (三)管理失業保險基金;

        (四)辦理失業員工登記和介紹再就業;

        (五)組織失業員工的再就業培訓,扶持、指導生產自救和自謀職業。

        第二十九條  失業保險機構應每年向市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委員會報告失業保險工作,并向社會公布有關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使用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失業保險或未能按時繳交失業保險費的,失業保險機構可以發出追繳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失業保險機構繳交失業保險費和滯納金。滯納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滯納失業保險費的千分之五繳交。拒不繳交者,由勞動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應繳而未繳的失業保險費二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騙領失業救濟金和其他費金的,失業保險機構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勞動部門應當處以其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失業保險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員工名冊、工資發放表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提請審計等部門予以配合。

        用人單位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由勞動部門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失業保險機構及勞動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用人單位、失業員工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失業保險機構、勞動部門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向市勞動部門、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處理、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處罰決定的,由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或市勞動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員工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本條例發生爭執的,依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鎮、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所屬企業不適用本條例。

        第7篇: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范文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網站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按照本條例參加失業保險。

        國家公務員和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職工的失業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

        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地級以上,下同)統籌。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實行全省統籌。

        單位、單位分支機構應當在注冊登記地參加失業保險。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六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當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含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八條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任何單位不得拒付。失業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不得減免。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職工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征收個人所得稅前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九條單位確實沒有能力按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期繳納,并提供財產抵押。經核實、批準后,緩繳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后,單位及其職工應當補繳緩繳的失業保險費本金及其利息,免交滯納金。補交的利息按城鄉居民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全部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職工個人。緩繳期滿后仍不能按規定繳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繳,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單位因破產、解散和其他原因終止而清產核資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清算人、單位應當通知單位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按工資同一順序清償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單位享有和承擔原單位的失業保險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十三條實行全省統籌前,各市應當按照當年失業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省上繳調劑金。上繳調劑金的比例需要調整時,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各市上繳調劑金后,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職工按規定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簡稱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前未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重新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就業前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重新就業后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六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以下簡稱領取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其未領取期限自行結轉至下次失業時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但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前已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尚未領取期限不再結轉。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按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十的比例,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領取期間患嚴重疾病,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給予不超過本次醫療費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補貼。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前款規定的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費補貼相應取消。失業保險金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低于當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參照當地企業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其家屬。

        失業人員死亡后失業保險金停發,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由其家屬領取。

        失業人員死亡后其家屬應當在失業人員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本人身份證、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和失業人員的死亡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參與犯罪活動死亡的,其失業保險金停發,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不予發放。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之前患嚴重疾病住院治療或者死亡的,參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并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一期減免費的職業培訓。

        職業介紹費、職業培訓費減免標準和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的補貼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并且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原單位所在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繳費年限長短,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達不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規定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失業保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單位和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信息,建立繳費記錄并保證其完整、安全,辦理失業保險關系及待遇接轉手續;

        (二)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會計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三)審核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核定領取期限和待遇標準,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四)受理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的申請;

        (五)為單位、職工免費提供失業保險咨詢、查詢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和發放失業證工作,并負責為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服務和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和辦事制度,嚴格審核有關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申請者本人。

        第二十八條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失業保險。單位職工人數增減和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單位終止(撤銷)時,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終結失業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規定每年向職工定期如實公布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

        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按轉入地的標準執行,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

        失業人員原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和戶籍跨統籌地區遷移需要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并轉移。

        第三十一條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失業證或者流動人員就業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者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領取或者轉移手續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三十二條農民合同制工人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流動人員就業證,辦理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申領手續。

        第三十三條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下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放。

        失業人員應當憑身份證、失業證或者流動人員就業證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資格驗證,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出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應當如實報告。經驗證具備領取資格的,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單證到指定的發放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辦理領取資格驗證手續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第三十四條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所涉及基金不轉移。跨省轉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和職工遵守失業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依法處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調查違反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行為時,有關部門、單位、人員應當給予支持、協助,不得干預、阻撓。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單位拒不參加失業保險或者瞞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參保或者補報補繳,逾期不參保或者不補報補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單位逾期拒不繳納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從欠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滯納金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職工。

        第四十一條單位拒不參加失業保險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失業人員不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規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由單位按失業人員、農民合同制工人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總額的二倍給予一次性賠償。

        因單位不及時為失業人員或者農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導致失業人員、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由單位負責賠償。

        第四十二條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免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不按規定將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全部存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的;

        (三)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

        (四)不按規定核定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或者領取期限的;

        (五)違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按規定上繳失業保險調劑金的。

        第七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四條單位與職工或者失業人員因失業保險事項發生爭議的,按勞動爭議處理。

        第8篇: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范文

        (一)失業保險政策作為我國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主要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具備保障生活與促進就業的雙重功能。雖然,失業保險是國家為失業者提供的基本社會保障,但并非所有失業人員均具獲得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事實上,失業保險金的申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①申請人員以及所在單位已按照規定,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1年及以上;②非申請人自愿終止任職,也就是申請人本身不愿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但因申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解除雙方勞動關系;③申請人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明確表明求職意向。

        (二)隱性就業隱性就業是指未經規范就業渠道獲取固定職位的一種工作狀態。近年來,隨著就業競爭日益激烈,隱性就業的規模逐年遞增。選擇隱性就業的人員,并沒有與任何一家企業或機構建立長期的聘用關系,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只是通過合理的配置時間,做幾份兼職工作,以此來獲取酬勞。根據第三方調查機構麥可思的一項調查顯示,2014年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簽約率達到37%以上,剩余未簽約的63%的大學畢業生中,保守估計,至少有20%的大學生選擇了隱性就業。雖然,隱性就業行為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就業的嚴峻形勢,但是隱性就業者的權益保障、社會保障機制始終處于模棱兩可的情況,社會定位也是十分尷尬。

        (三)社會產出社會產出指的是,社會各生產部門的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勞動行為產出產品的綜合。社會產出是社會的總商品成本,也可被稱為社會總產值。社會產出值是反映一個國家或某個地區在一定時間內,物質生產能力的主要憑證,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勞動生產能力的主要指標。

        (四)三者間的聯系近年來,有研究人員對我國隱性結業規模進行了初步的統計,最終發現,在所有勞動者中,隱性就業者超過4成以上。政府部門只有掌握失業者真實的就業情況,才能有效避免隱性就業者給失業保險制度造成的額外負擔,也只有政府部門出臺相應政策對隱性就業規模加以調整,才能提升失業保險基金利用的績效水平。真正發揮出保障生活與促進就業的目的,縮減隱性就業規模,提高社會產出。

        二、失業保險政策對隱性就業規模與社會產出的影響

        第9篇:失業保險的申請條件范文

        1、問:已享受公益性崗位援助政策和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滿3年的人員,能否繼續享受相關政策?

        答:可以繼續享受相關補貼政策,延續期限暫定為1年。

        2、問:就業困難人員包括哪些群體?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4050”人員、登記失業人員中距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低保戶和低收入家庭成員、連續失業1年以上失業人員、處于失業狀態的殘疾人、自謀職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軍人配偶、烈屬、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

        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公益性崗位援助政策、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補貼。

        3、問:哪些人可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

        答:上述11類就業困難人員要符合女性滿40周歲、男性滿50周歲條件,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申報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政策。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保補貼審批截止時間為2009年底。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年齡認定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即2007年底前女性滿40周歲、男性滿50周歲。

        4、問:哪些人員可以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貸款額度是多少?

        答: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軍隊退役人員、軍人家屬、殘疾人、低保人員、外出務工返鄉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每人最高額度為5萬元;高校畢業生和科技人員在高新技術領域實現自主創業的,每人最高額度為10萬元。

        5、問:哪些人員自主創業可享受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答: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高校畢業生、失地失海農民、農轉居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6、問:符合哪些條件可享受創業補貼政策?

        答:登記失業人員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軍隊退役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低保戶和低收入家庭成員首次自主創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4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7、問: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實現自主創業的就業困難人員,能否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2009年內,對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實現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并辦理營業執照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作為其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扶持資金。

        8、問:城鎮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進行失業登記的大學畢業生、城里的失業農民工等城鎮失業人員,可到普惠制定點培訓機構免費參加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9、問:返鄉農民工參加職業培訓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返鄉農民工可參加由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所需資金由政府給予補貼。

        10、問: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未能繼續升學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未能繼續升學人員可參加由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培訓期限為6~12個月,所需資金由政府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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